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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回顾
决策有用性的信息观是财务报告的一种方法,把信息的有用性等同于信息含量,即只有当信息能改变投资者的信念和行为时,信息才是有用的,认为预测未来公司业绩的责任在于个人,并且专注于为此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一方法假设证券市场是有效的,认为市场会对所有来源的信息作出反应,包括财务报表。
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是一种财务报告方式,在该方式下,在具有合理可靠性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负责将公允价值融入财务报表中,从而认可他们在帮助投资者预测公司内在价值时应承担的义务。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意味着,财务报告的表内部分将大量的使用公允价值,即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观的转变及原因
(一)会计观的转变
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资本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随着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的发展,数量众多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遍布世界各地,委托关系变得不像从前那样清晰、明确。这种经济背景要求财务会计面向资本市场提供信息,不但提供给现实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而且应提供给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利于他们作出“购买―持有―抛售”企业证券的决策。这些人不仅关注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而且更关注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尤其是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财务会计目标开始由信息观向决策有用的计量观转变。
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意味着公允价值会被大量的使用在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主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与金融界之间关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争论。20世纪80年代,由于利率、汇率放开,金融业竞争加剧,促使产生了大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它们往往是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约,其市场价值在履行或取消合约之前经常出现较大变化,这些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也可能导致企业惨重的损失,而这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下是不予反映也无法反映的,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必须等到合约真正履行时,才能一次性地报告。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对衍生金融工具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6月颁布了IAS32对公允价值的概念做出了具体的界定,要求企业披露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服务的公允价值的信息。
(二)计量观取代信息观的理由
财务会计理论形成了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侧重于提供盈利信息的会计模式,这已为人们所接受,然而伴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人们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缺乏相关性的认识逐步加深,信息观的主导地位开始动摇。与此同时,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使人们意识到有责任将现值适当地纳入到财务报告中,这就使得以现值或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权益成为可能。美国SEC主席理查德・布雷登首次提出,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推动了计量模式的发展。所谓的决策有用的计量观即为用现值或公允价值计量以增强决策有用性的方法。计量观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信息观本身暴露的不足而逐渐代替信息观的。
1.信息观本身的不足为计量观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证分析的结果越来越表明,现实的会计环境并不像信息观下会计职业界所设想的那样完美,会计盈余信息只占投资者决策所使用信息的10%~15%,这意味着会计信息的优势在与其他信息中介竞争的过程中明显下降,从而使人们开始对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披露方式的有效性产生怀疑。换言之,信息观的不足要求财务报告提供者补充新的资料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不仅仅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
2.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促使计量观代替信息观。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将企业变化了的经济业务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出来,以体现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金融市场日益发达,金融工具价格波动频繁,企业存货、长期资产等的真实价值都会随着市价的变动而相应变化,按历史成本计价披露在财务报告上可能会误导投资者,而以公允价值计量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3.计量观的发展。为了增强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以降低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计人员有必要将公允价值纳入财务报告。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资产及权益以现值计量已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计量观的发展。实际上,人们早已开始使用一些有关市价或现值计量的方法,如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计量,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退休后福利(各期按现值)的计算,资本资产最高价值测试的采用,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如交易型和可销售型证券按每期市场价值计价)及风险信息的披露等,都充分说明决策有用观在计量领域的运用程度。
三、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
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我国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考实质上相同的其它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尚属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有可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借此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等具体准则中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在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之后,并没有全面铺开。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这些条件的设立主要为了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使用,只有在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基础之上才能够使用公允价值。
四、我国会计观的发展前景
(一)信息观与计量观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并存
公允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是必然的,它将在今后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也不能认为历史成本将退出历史舞台,二者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并存。首先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之间的差异使得二者在计量时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再者对于同一非金融类资产,随着经济情况(如用途)的不同,有时采用公允价值,有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例如,一处办公楼,如果是自用,则应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如用于投资经营,则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将会造成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分析各种因素,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做出认定,这个过程将会增大企业的信息成本。与历史成本相比,取得公允价值无疑要花费更多的代价,在企业无法直接衡量采用公允价值的收益时,积极性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推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加强准则的宣传与指引,并以一定的政策力度保证其实施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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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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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 )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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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石方量;方格网法;等高线法;数字高程模型(DEM)法;南方Cass 9.1
1. 引言?
土石方量计算在工程测量中经常遇到,工程施工前的设计阶段必须对土石方量进行预算,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费用概算及方案选优。如何快速准确的计算出土石方量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在实际生产应用中,不同方法计算的同一场地土石方量不同有时相差还比较大,因此分析确定土方计算方法的使用范围和精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土石方量计算方法简介?
本文主要介绍断面法、格网法、等高线法和数字地面模型(DTM)法土石方计算方法的原理及各自的优缺点。?
2.1 断面法计算土石方量。
在地形图上或碎部测量的平面图上,根据土石方计算的范围,以一定的间距等分场地,将场地划分为若干个相互平行的横截面;按照设计高程与地面线所组成的断面图,计算每条断面线所围成的面积;以相邻两断面面积的平均值乘以等分的间距,得出每相邻两断面间的体积;将各相邻断面的体积加起来,求出总体积,这种方法称为断面法。利用断面法计算土石方量,只需要知道两端横断面的积,因而计算很简单。但如果施工场地范围很大,那么求面积的工作量将会非常大,而且容易出错,同时大量的数据容易在计算时带来较大的误差,特别是地形较复杂时,算出的面积值误差会很大。所以断面法一般只适用于山地及高差变化比较大、自然地面较复杂的地段或地形狭长的地带,在道路、管道等狭长带状地形应用甚广。断面法土石方量计算主要有:道路断面、场地断面和任意断面三种计算土石方量的方法。?
2.2 方格网法计算土石方量。?
(1)方格网法通常是将场地划分为边长5m~30m 的正方形方格网,通常以10m 居多。再将场地设计标高和原始地面标高分别标注在方格角上,场地设计标高与原始地面标高的差值即为各角点的施工高度(挖或填),通常以“+”号表示填方,“一”表示挖方。将施工高度标注于角点上,然后分别计算每一方格的填挖土石方量,并算出场地边坡的土石方量。将挖方区(或填方区)所有方格计算的土石方量和边坡土石方量汇总,即得场地挖方量和填方量总土石方量。?
(2)为了了解整个测区的挖填区域分布状态,计算前应先确定“零线”的位置。零线即挖方区与填方区的分界线,在该线上的施工高度为零。零线的确定方法是:在相邻角点施工高度为一挖一填的方格边线上,用插入法求出零点的位置,将各相邻的零点连接起来即为零线。零线确定后,便可进行土石方量计算。?
(3)方格网法一般是利用现成的绘有等高线的地形图布置方格网,各方格顶点的高程根据等高线确定,而地形图上的等高线是由一系列等高程的点连线而成的,所以等高线不能详细地反映地形,求出的各方格顶点的高程必然存在误差。然而随着人们对土方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在地形图上选取点的方法已不能满足实际的精度要求。而今人们常用的方法是提前设计好方格网的边长,使用RTK 或全站仪测出每个方格顶点的实际高程,为了使碎部数据能够较好地反映出实际地形,还需要对地形起伏较大的局部区域进行单独测量。这样,方格网法得到的土石方量精度便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是,使用本方法总是假设两点之间的坡度是均匀的。显然这是一个为了计算而作的假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以本方法一般适用于地形起伏不大,且地面坡度有规律,范围比较大的施工场地,也适合平坦地区及高差不太大的地形场地平整时使用。因此,确定方格网的边长也尤为重要。?
2.3 等高线法。
当测区起伏较大、坡度变化复杂时,可以采用等高线法计算土石方量,尤其是当地形图精度较高时更为合适。等高线法的工作内容与步骤和方格网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计算场地平均高程的方法。其计算方法如下:按等高线分别计算出它们所包围的面积,相邻等高线的体积可近似看成台体,其体积为相邻等高线各自围成的面积之和的平均值乘以这两条等高线间的高差(即等高距),得到各等高线间的土石方量;然后再求出测区所有相邻等高线所围体积的总和,最后求出设计高程,接下来的工作方法可按找方格网法或断面法进行。使用Cass 9.1进行等高线法计算土石方量,前提是,参与土石方量计算的等高线都必须闭合。?
2.4 数字地面模型(DTM)法。?
(1)由DTM 模型(数字地面模型)来计算土石方量是根据实地测定的地面点坐标(x,y,z)和设计高程,通过生成三角网来计算每个三棱柱的填挖方量,最后累计得到指定范围内填方和挖方分界线。?
(2)利用数字高程模型法可以采用类似于积分的方式计算土石方量,其原理是把施工高度(网格的高度与设计高度之差)作为积分高度,以单位网格的面积作为积分单元,将填挖方量体积分别累加即得到总填挖方量。?
(3)Cass 9.1 中提供了三种使用数字高程模型法计算土石方量的方法,即:根据坐标文件、根据图上高程点和根据图上三角网。
3. 土石方量计算前的数据准备?
3.1 地形点的加密处理。?
(1)对于已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设计图,可通过扫描矢量化处理,在高程点密度较小,无法满足测区现状的局部区域根据实际起伏状态使用适当的插值方法内插一定数量的高程点。另外,当纸质的地形图无法满足土石方量计算的精度要求时,通常会选择使用电子仪器(例如全站仪、RTK或者水准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这些电子仪器的精度足以满足土石方量计算的要求。?
(2)我们将根据地形起伏变化的复杂性来确定采样点的密度和点的位置,需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坡脚、坡顶、坎上、坎下等局部加密高程点,从而使得这些点能够更好的逼近实际的地形表面。?
3.2 DTM 数字模型的建立。?
(1)DTM(Digital Terrain Models)即数字地面模型,它是地形起伏的数字表达,它由对地形表面取样所得到的一组点的坐标(X,Y,Z)数据和一套对地面提供连续的描述的算法组成。也就是说,数字地面模型是按一定结构组织在一起的数据组,它代表着地形特征的空间分布。?
(2)DTM 的制作过程大体是:首先,按一定的测量方法,在测区内测量一定数量的碎部点,这些点称作控制点(数据点或参考点)。接着,以控制点为网络框架,在其中内插大量的高程点,不过,内插是由计算机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并依照某种规则〖LL图形求解的。控制点和内插点的空间位置坐标数据的总和,即该测区的数字地面模型。?
(3)常见的数字地面模型的数据来源有以下几种:由现有地形图上采取、从摄影测量立体模型上获取、野外实地测量和由遥感系统直接测得。
4. 土石方量计算精度分析?
前面详细介绍了土石方量计算的几种常用方法及其计算原理,下面我们将对以上几种方法的精度进行分析。为了便于实验分析,我使用全站仪采集了具有代表性的某地区的碎部点,并且在采集数据过程中所有点的误差满足土方工程施工要求。而且所有数据的计算是在同一条件下进行的。?
4.1 Cass 9.1 中各种方法的计算结果。?
4.1.1 断面法。
使用Cass 9.1 进行断面法土石方计算结果如表1。?
4.1.2 方格网法
使用Cass 9.1 进行方格网法土石方计算结果如表2。?
4.1.3 数字高程模型(DEM)法。
使用Cass 9.1 进行DEM 法土石方计算结果如表3。?
4.2 计算结果分析。
为便于精度分析,最后求出了每种方法下土石方量的最或是值和对应的中误差。通过中误差的大小确定计算方法的优劣性。计算这四种值的最或是值并求其中误差如表4。
5. 结论?
从表1、表2 和表3可以看出不同方法计算出的同一测区的土方量是有差距的,而且同一种方法不同采样间隔(等高距、方格边长以及断面间距)计算出的土方量也是有差距的,而且随着采样间隔(等高距、方格边长以及断面间距)变大相互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但是对照这三个表发现,用DEM 法计算土石方量的结果随着采样间隔(等高距、方格边长以及断面间距)的变化较其他几种方法而言相对较小。从表4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四种方法中DEM 法精度最高,次之是等高线法,再次是断面法,误差最大的是方格网法。综上所述,DEM 法计算土石方量的结果误差最小,数据最稳定,可作为计算土石方量的首选方法。
参考文献
[1] 张正禄主编.《工程测量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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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使用商贸衡器进行贸易结算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卖场、个体门店以及经销或维修商贸衡器的门店和个人。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9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1.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
2.使用改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贸易结算,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商贸衡器的违法行为。
4.提供商贸衡器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的违法行为。
5.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6.未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和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秤是否已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对计量举报投诉较多的市场、门店和未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设置公平秤的集贸市场应重点检查。
四、检查依据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集贸市场“短斤少两”行为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大事,也是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烦心事”。各分局、站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委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督促集贸市场举办者落实计量主体责任,建立“计量失准先行赔付”等便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公平秤,扎实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自律经营,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集贸市场计量环境,引导集贸市场举办者积极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有效减少由此引发的计量纠纷。
(三)做好计量宣传。
借助此次计量专项检查,要大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计量认知度和计量知识水平,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助推复市做好计量保障。
(四)认真总结报送。
各分局、站请于2020
年9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报送至区局标准计量认证股,总结应包括检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检查相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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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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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销商不懂计量法律法规或违规操作。少数经销商缺乏计量法律知识,对“三证”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无所谓,导致在运输或拆装中将其丢失,还有的经销商认为“三证”与自己无关,遇到检查推说厂方未给。
3.监管不力,认识不够。目前,由于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中的计量器具疏于管理,且对查获的违法经销行为未给予有力打击。有人认为,如果某计量器具获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销售之前也通过了厂方检验与当地质监部门的检定,至于销售现场,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就不重要了。因此,某些经销商销售的计量器具“三证”不全也就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销售中的计量器具“三证”不全现象,笔者认为,除了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外,还要对生产者、商、经销商进行必要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笔者参加工作以来始终工作在县级计量检定单位,下面是总结多年来具体工作中处理这类问题的几点拙见。
1.堵源头。加强对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完善计量基础工作,建立计量、质量保证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计量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宣传,使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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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正式施行,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二十多年来,《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实施,使我国的计量工作从此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于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计量法》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受到了当时经济、政治因素的制约,在认识上、内容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近几年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化计量监督管理的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面对计量违法行为方式和数量,正呈逐年翻新和上升的趋势,目前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如现有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震慑力度过轻,起不到应有的执法效果,行政成本加大等,因此《计量法》的修改和修订完善相应的法规应当尽快摆上议事日程。以推动我国计量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逐步加大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指导
计量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离不开计量,但是目前大部分市民对计量知识不太了解,对于计量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最简单的"秤准不准"阶段,一知半解,没有真正认识到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每年提取部分资金,用于计量宣传的投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网络、广播、电视、传单,结合"5.12世界计量日"等各种活动,大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科学技术知识,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宣传计量工作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良好氛围,计量只有被广大群众所理解,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逐步增加计量器具反作弊技术、防作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最近几年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各种计价秤使用假秤砣、"黑心秤",以及不少加油站破坏加油机铅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作弊软件遥控加油机以克扣消费者油量、改变通信领域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和城市出租车计价器准确度等计量器具作弊现象逐年上升;高科技作弊手段也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之势。买东西缺斤短两,是老百姓最厌恶的事情之一。但这又是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块把毛钱的小事,似乎不值得计较。不过只要耐心算一下乘法,结论就会完全不同:包括磅秤、尺子、电表、计时计费装置、加油机等在内的计量器具,在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毫厘之差,将牵动上亿元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安全领域的计量器具则事关百姓生命安危。可是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作支撑,可以说几十年没有大的改进和提升,监管工作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因此,各级政府和计量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计量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加大对计量器具反作弊技术的研究和计量器具防作弊产品开发的投入,着重开发一批作弊检测设备,用于计量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着重开发自身具有反作弊的能力计量器具产品,从源头上杜绝计量作弊的可能性。
四、逐步完善"民用三表"等授权模式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水表、电能表、燃气表都是经监管部门授权后,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自行检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检定模式,由于缺乏第三方公正地位,在依法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消费者的质疑。"民用三表"在使用过程中的计量争议越来越多,个别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有不少这方面的提出提案、议案。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加强"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督,保证其计量的准确可靠,是计量监管部门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务必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除在过渡期间加大对这三个部门检定的"民用三表"监督抽查比对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要通过对检定资源划拨或有偿转让的方式,加快将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部门的'运动员'身份和'裁判员'身份分离,收回这三个部门的检定授权,交由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工作进程。以保证 "民用三表""公平、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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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规范管理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本所主要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方案核定的药品抽验任务,同时还承担着为行政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的职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检验数据是否准确,能否溯源到国家基准,出具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直接涉及到实验室的生存和发展。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其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先后进行了四次改版,尤其是2007年最新版的推出和运行,各项管理不仅更结合工作实际,同时促进了业务管理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通过取得计量认证(复审)资格到现在的16年间,在完成各种药品检验几万次的情况下,无一例检验质量纠纷、无一例客户投诉,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我所的工作杜绝了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各项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加强规范管理是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运行的需要
《质量手册》是计量认证实施管理体系的灵魂,质量体系的运行就是执行质量手册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手册规定了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各个检验科室职能、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形成了互相配合、协调的局面,为运行过程受控奠定了基础:手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做出了规定,为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手册对于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关系起到了相互制约,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的功效,对质量活动的顺利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手册通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现行质量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不断实施监测质量体系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 加强规范管理是对实验室法律要求的需要
建立质量体系就是按系统学的原理对实验室的各检测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实验室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检验项目有无超范围检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格: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管理是否到位:抽样、检验方法流程是否严谨;实验室检测环境是否满足工作任务的需求:各项实验记录保存是否完整:实验室检验活动中出现的不符合工作程序是否控制有效,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流程是否得到了全面有效地控制。
4 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以目前国际通行做法为基础的,结合执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使实验室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2]。在计量认证规范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树立为人民健康负责精神,始终把维护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树立科学检验的技术模式,把科学证据作为监管决策的基础:进一步树立促进提高目的意识,克服“就检验而检验”的传统观念: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贯彻始终,以公正、公平、真实、可靠的信誉对待每一位客户,以优质服务取得客户信赖,真正建成具有公信力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通过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促进药检工作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5 计量认证在实验室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药品检验是由国家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质的质量检验机构,也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的法定机构。按《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目的是要监督考核质检机构计量检测工作质量,促进质检机构提供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计量检测数据一致、准确,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提高质检机构工作质量[3]。树立药品检测工作的信誉。因此,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检测机构才能迈进开展法定检验业务的门槛,为社会从事药品检测服务: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对社会提供检测数据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才能保证各项检验数据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准确可靠,达到量值全国统一,使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和国际基准。
实践证明,通过计量认证规范化的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了药检工作水平,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管理和技术上的统一,使质量管理活动进入良性循环有效地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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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贿赂赂、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三)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伪造检定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技术机构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计量检定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三)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四)主动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一)屡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四)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五)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六)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第二十八条 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伪造数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违法行为。
(二)出版物是指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除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外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除文艺作品外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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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年末,我市共有乡镇卫生院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家,计生服务站19所,医疗计量器具共计15类1400余台件,较2001年末增加2倍。其中心电图机121台,生化分析仪41台,血液分析仪35台,尿分析仪39台,X光机32台,B超机39台,血球记数器、血压计(表)若干。设备更新快、管理不规范是当前影响基层医疗计量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其次部分单位医疗器械超期“服役”,另外计量工作管理粗疏,帐、卡、物混乱,医用计量器具超周期检定严重,甚至有阻挡检定、隐瞒仪器数量现象,检定费难以到位,这些问题影响了计量检定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2、原因分析
分析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卫生单位医疗计量器具管理未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占人口比例70%的农村,只享有40%的卫生资源,发展空间狭窄;三是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群众就医小病在村卫生室,大病到市、区医院,形成“瓶颈”现象,乡镇医院处于夹缝中生存的状态;四是部分医院计量法制意识淡薄,对医疗计量管理的重要性了解不多,重视程度不够;五是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落实不好。
3、几点思考
3.1 更新观念,增强对医疗计量器具管理的认识。观念的更新是做好医疗计量管理工作的基础。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计量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综合国力的具体体现。医疗计量仪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医疗计量工作在整个计量工作中处于特殊地位,计量法把医疗计量器具列入了强制检定目录,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计量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都应当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认识医疗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医疗单位确定分管院长,主管医疗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兼职计量管理员,明确计量管理职责,使计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计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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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是指实现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法律性的工作,计量是经济活动、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是支撑社会经济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必需条件;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国际间科研合作和经济贸易的基础。
一、 强制检定的定义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政府实施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计量法》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立法原则也体现在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方面,即对一些重要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强制周期检定。
二、当前强制检定工作的管理现状
1、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人力物力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这是导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检率不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少,没有建立完善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档案或管理系统,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检现象。其次是执法人员技术素质不高,执法观念薄弱。执法人员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掌握不够,如:对耐电压测试仪,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是用作安全防护方面,就把它视为强检计量器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问题诸多,如:a、计量检定机构资金薄弱,政府投入不足,发展艰难,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数量少,检测设备不齐全。例如衡器的检定,多数市、县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在标准砝码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开展检定工作。b、部分计量检定机构追求经济利益,重视开展收入大投入少的项目,对一些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缺乏积极性,例如市场上的电表、水表、燃气表、医疗三元的检定,不按照检定周期检定,或者敷衍检定。c、法定检定计量机构的检定员缺乏服务意识,这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者造成很多不便,影响其送检的主动性。例如锅炉压力表,送检后十几天才能取回,导致锅炉不能使用,使用者意见很大,以后就少送或干脆不送了。甚至有些检定员在检定工作后吃、喝、卡、拿,企业敢怒不敢言,造成不良影响。
3、不同行政部门关系未能理顺,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这也导致有些计量器具的强检工作无法开展。例如医用三源,电话计费器等,也由于强检器具的目录一直未作调整,使一些应列入强检管理的计量器具却无法实行强制检定。
4、广大人民缺乏计量法律的意识。不知道强检为何物,这不利于强制检定工作的促进。
三、树立检定工作管理规范化思路
1、加快对《计量法》的修改,缩小《强检目录》的范围,突出重点。《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经28年的科技发展,国情已经改变,计量法也可以相应完善,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进口计量器具目录合并为一个法制计量管理目录,解决法制管理范围过宽,管理方式不一致的问题。国家总局应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目录适时作出规定和调整,避免部门之间的分岐和由此造成的冲突,减少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加强检定规程的制定及修改。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些生产企业推出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新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应用到安全防护,然而其检定规程却还没有跟上,没有依据,无法实施强制检定,依然对其进行校准。旧的检定规程已经不适应,显然按照旧检定规程执行已经不能够保证其计量性能,此时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及时修订,以便更加好的开张强制检定工作。
3、重点抓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民生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强检工作的实施重新规划,合理布局,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这两项民生热点项目尤其要重视,私人加油站加油机常出现遥控作弊、键盘操控作弊,掉电复原;出租汽车计价器司机加装脉冲发生器、修改脉冲K值或者偷换小轮胎,变相作弊,群众投诉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重点检定、重点管理。
4、质监局计量科要加强对强检工作的管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质监局计量科要规范其监督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与计量检定机构共建强制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网,掌握强检计量器周检的第一手信息。通过共用信息数据,提高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二,与其它职能部门加强沟通,第三,加强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人们对强检工作的关注,第四,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时将强检计量器具送到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第五,加强对使用中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应按《计量法》有关条文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六,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力度,提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部门的检测技术。为了做好计量管理工作,首先,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其次,对一些只有社会效益而无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应按工作量给予补贴,提高机构在该项目的工作主动性。第三,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树立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客户。第四,与强制检定工作等直接相关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取得计量员检定证,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第五,建立本区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工作档案。建立强检计量器具的档案时要实施分类管理,比如集贸市场、加油站、出租汽车计价器、医疗卫生等。
6、积极宣传,提高全民计量意识。为了提高全民计量意识,必须开展全面计量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可以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抓住典形事例,如因医用计量器具失准对病人产生的误诊,从而造成对病人的身体伤害;因计量器具失准引起的减斤少两的贸易纠纷等,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另外,召开企事业单位、医疗单位的计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座谈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通报计量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及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外出行政执法,开展检定工作时,向社会及相关人员进行宣传。
四、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保证量值统一,只要各单位和个人都能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强检目录,正确区分强检计量器具,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技术机构提高检测能力,加之宣传和执法,就能保证强检计量器具的准确,从而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生产,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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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压力表分类
为什么把压力表进行分类管理呢?由于作为炼化企业,风险性较大,而且在设计中都考虑了很多的安全因素,所以每一块压力表安装的位置和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生产过程中容易被人误认为压力表是不重要的,对生产过程是无关要紧的仪表,容易被人遗忘,这是违背了炼化企业安全设计理念,这样会很容易出事故。所以把压力表根据使用场合和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制定各类压力表的检定周期,记录在册,克服过去不管不问,保证得到正面的管理。
1.1 A类压力表范围
(1)公司的最高剂量标准器和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如:1)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3)Ⅲ类压力容器、锅炉汽包、过热器出口的压力测量仪表;4)带报警装置压力表的测量;5)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6)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7)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3)在生产、经营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关键部位、关键参数在用的。(4)工艺、质量、经营、能源等管理中对计量数据有严格准确度要求的。(5)使用比较频繁、量值易变的。(6)使用环境恶劣、寿命较短、部位关键在用的。
1.2 B类压力表范围
(1)比较主要部位和主要参数的。(内部量值可溯源的压力工作标准)(2)在装置生产工艺、质量检测、经营管理、能源管理中对计量数据有准确要求的。(3)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有一定的要求,寿命较长,可靠性较高的。(4)固定安装在生产线或装置上,对数据要求较高的,但平时不允许拆卸,实际检定周期必须和设备检修同步的。(5)使用不频繁,量值较稳定的和指示用的。(6)环境恶劣,但寿命较长,量值较稳定部位在用的。
1.3 C类压力表范围
(1)一般部位、一般参数在用的。(2)装置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能源管理中以及在流程生产线和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的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在用的。(3)准确度要求很低或性能稳定、可靠性高而是用又不频繁的,量值不易改变的。(4)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使用频繁的。(损坏后更换,不实行周期检定)(5)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
2 压力表检定周期
在炼化企业中,压力表是有效监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动向,为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企业和人民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较为正常的压力表检验做法是一年一检定。当然一些重要的企业和高危部位的压力表按照强制检定为半年一检定。其压力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JJG 52-2013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规定,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第7.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
那么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和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根据使用的场合、要求分别将压力表分为A、B、C三类,各类的检定周期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中,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在企业管理规划为A类即强检压力表,并根据《JJG 52-2013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第7.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即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在企业管理规划为B类、C类即非强检检定压力表,根据使用情况和企业自身情况自定检定周期,一般把B类压力表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和平时不允许拆卸的压力表和设备连续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检定周期为装置的检修期。一般把C类压力表用于检测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用于监视的压力表和不易拆卸及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不需要周期检定,发生一次故障即更换。因此,除了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之外,非强检的压力表虽然是自主管理,也不能不进行检定,也要按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周期检定,并做好检定台帐。
3 压力表检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计量检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并列入强检目录的压力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单位使用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单位应制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及其其他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并制定具体检定管理办法和制度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和其他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4 结语
为了保证检测与过程控制压力表的完好,需要定期进行对压力表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强检压力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内进行检定,非强检的压力表企业根据生产管理情况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有必要建立定期检定时间对压力表实施有效管理,将进一步促进企业有效化和规范化及科学管理的发展方向更推进一步。
参考文献:
篇13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