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伤残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等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篇2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篇3
日日分阴知自惜,未须今夕倍怜人。
篇4
1、标题
2、申请人信息
3、被申请人信息
4、仲裁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提交单位
7、申请人签名、日期。
二、劳动仲裁申请书各部分写法:
1、标题
所有的劳动仲裁申请书都可以直接的以《劳动仲裁申请书》作为标题
2、申请人信息
必须信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其他信息:申请人性别、年龄、民族、联系电话等。
3、被申请人信息
必须信息: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其他信息:被申请人性别、年龄、民族、联系电话等。
4、仲裁请求
(1)仲裁请求必须一项一项的列清楚,最后计算出请求的总额。
(2)每一项仲裁请求包括:1)请求的是什么内容,如是什么时候的加班费、是什么时候的工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是补偿金;2)请求的数额,要写清楚到底请求多少钱。
(3)若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则写清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5、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里应当写的内容包括:
(1)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什么时候入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任什么职位、工资是多少、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什么?
(2)对于仲裁请求里面的每个请求都应当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你会要求这个项目和为什么是请求这么多的数额,一定要写清楚。
很多人会问,那理由要不要写上法律依据?我不懂法律怎么写法律依据?其实这里只是需要你写清楚自己认为的理由,这个理由是否有法律支持,你是不用理会的,这个完全有仲裁员依法确定是否支持。所以一句话,你只写自己觉得的理由就是了,不必法律依据。
6、提交单位
根据你发生劳动纠纷的地点和你单位的所在地,你确定自己是向哪个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就写那个。如果不知道的,可以打12333咨询,或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7、签名、日期
最后当然是可签名你的名和写上你提交换日期。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双方发生纠纷之日起计算,计算一年。超过时效的劳动仲裁会被驳回请求。
四、仲裁费用:
现在劳动仲裁是免费的,不收费的。如果不请律师,自己去仲裁的话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
五、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广州市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白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
5、护理费10000元;
6、住院伙食费2400元;
7、返还押金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5月9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2200元/月。2004年5月10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A55246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4月6日认定为工伤,2007年4月3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2005年2月10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2006年4月4日起至2006年5月4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2004年5月直至现在2007年5月30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30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2200元/月×8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600元(2200元/月×8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2200元/月×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10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支付护理费10000元(1000元/月×10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2400元(80天×30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篇5
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篇7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篇8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19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右手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 xx等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篇9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篇10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构成伤残等级);
4、劳动合同;
篇11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篇12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篇13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
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
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
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
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
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
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事故类证明 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
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
等待审批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
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 “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 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
通知领款
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
继承顺序
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
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