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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习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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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习论文

篇1

1.2研究方法

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实习情况进行了研究.试图找出专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对实习工作的重视程度

(1)实习学校.

实习学校对实习的有效管理,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实践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实习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布置与安排,并在实习开展的过程中对上述过程做必要的监督与调整,以保证实习顺利进行的活动.因此,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多数教师认为,实习前的动员和实习计划的完善是影响实习质量的主要因素.调查中发现有近25%的学校对实习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教学计划中实习时间和次数安排不合理;二是对学生实习前宣传动员力度不够;三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应急预案不当;四是安排教师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力;五是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

(2)指导教师.

由于实习学校的不重视,也导致部分实习指导的教师不重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实习的带队指导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不高,影响专业实习的质量.调查中发现有36.4%的教师对学生实习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教学任务繁重不能及时下到实习点,即使是到实习点也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指导根本不到位;二是没有针对具体的案例来指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对学生实习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疏于监督;四是实习过程中培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学生科研能力的力度不够,没有达到最佳的实习效果.

(3)实习学生.

由于就业形势不乐观,直接导致学生对实习的重视程度不够.通过调查发现,有近40%的学生认为专业实习是可有可无的,对他们的就业没有什么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敢于吃苦、敢于拼搏、敢于争先、勤奋好学的精神,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和学习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二是实习的思想意识淡漠,认为无所谓,只是在实习之初到实习单位报道后就毫无踪影,无所事事;三是在学校期间准备不足,对工作岗位上可能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不得力,面对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对的措施不多,甚至是没有办法;四是缺少实际工作的经验,不善于观察与学结等,工作业绩不突出,这样实习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4)用人单位.通过调查发现有40%的单位对实习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到该单位实习的学生往往是本单位职工的子女,或者有其他的社会关系,碍于情面,不得不接收,接收后也不安排具体的工作,只是在实习结束后给盖个章、写个鉴定了事;二是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用而不导”;三是安排与专业无关的人进行指导,往往有失偏颇.即使是安排专人来指导,指导人员或是无指导经验、或是指导不认真,敷衍应付,失去了实习的本来意义.

2.2实习安排的时间和次数

资料显示,英国的一些师范学院的实习分几个阶段,普遍采用的形式是第一年安排四周,第二年安排五周,第三年安排六周,教育实习32周以上;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的作法,法国初高教师培养(2年)教育实习500课时,中等教师培养(2年)教育实习300课时以上.调查中发现多数的学校采用一次性实习,而且是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时间为12周,除去校内预备实习和实习结束的总结与成绩评定,真正用于实习的时间只有十周左右.在十周的时间里学生既要在实习单位完成实习任务,又要参加各种毕业生就业洽谈会选择用人单位,同时他们还要完成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查阅资料、论文的写作、答辩等一系列的活动,时间非常紧.此时,毕业论文、实习与择业往往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两者相衡取其重,就业放在了主要地位,实习就被放在了次要地位.加上各个方面对实习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就不能取得好的效果.一部分学校将实习安排在第六或第七学期,但也是一次性实习.只有2~3所院校安排了两次或多次实习,收到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2.3实习的管理模式

目前全国各高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毕业实习模式大多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模式.调查中发现有部分院校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也有部分学校采用混合编组和顶岗实习的模式,这些模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近年来,由于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为了保证学生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许多学校普遍采取了“自主分散”的实习形式,从效果看这种形式是灵活有余,监管和指导不足,往往是“放羊式”的实习形式,并没有达到实习的真正目的和效果,并没有实质性地发挥实习的作用.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实习环节的优化策略

3.1建立健全实习管理规定,加强毕业实习过程控制

建立和健全实习管理规定是保证毕业实习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第一,建立和健全实习管理规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实习的操作和流程,使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第二,要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召开全体学生的实习动员大会,详细讲解实习的目的、意义、实习的主要内容、实习要求和实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要求学生充分认识毕业实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做好相应的知识准备和心理准备.其次,做好预备实习工作.此时要多假设一些情境,要求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研究方案,指导学生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规范实习过程管理,加强教育实习的质量监控.由于实习的整体周期较长,实习点分散,带队教师不可能长期驻点管理,整个实习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管,实习往往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因此,要做到严格管理,加强实习的质量监控.除安排1~2名学生干部作为负责人与学校和指导教师沟通外,学校还要派出检查组,采取不定期走访抽查、咨询实习单位等方式来掌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整体表现.既要检查学生的实习状况,也要检查指导教师深入实习点的指导情况,使整个实习环节达到“监管一体化、信息畅通化”的良好状态,从而确保专业实习质量的不断提高.

3.2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指导队伍

作为一门新兴专业,与体育教育专业相比,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专任教师的数量严重不足,能指导专业实习的教师数量更是少之又少;同时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不足等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导致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同样不重视,走过场、应付了事,学生的实习得不到很好地指导,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我们要挑选一些具有丰富社会体育实践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实践水平的教师来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其次,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采用选派2~3名教师到实习单位挂职锻炼的方式,来增强教师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提高教师专业实践指导水平.

3.3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是完成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实习工作的重要条件.由于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成立较晚,许多高校在对待专业实习方面还没有脱离体育教育专业实习的桎梏,缺乏创新性和开拓精神.同时,由于重视程度不足,检查、督促和指导不到位,经费紧缺等原因,造成了当前大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足够实习基地.只好采取分散的实习方式,这种实习方式是在实习前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地点,实习的地点和人员都较为分散,实习学校无法派出更多的教师进行指导和管理,从而导致实习效果较差.其解决办法是:由高校牵头与体育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健身俱乐部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社会体育实习基地.学校选派教师与实习基地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实习指导小组,共同制订实习的指导计划和实施步骤,协作指导实习生的专业实习.

3.4丰富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延长实习时间

在国家大力提倡体育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我们重点强调专业实习不仅仅为学生就业作准备,也不仅仅为了演练和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教学理论和实际职业技能水平,应该向提升国家国民经济转移而设计,将着眼点放在自己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上,为自己的未来职业和人生发展奠定一个稳固的良好的基础.因此,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目前多数高校在实习形式上仍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方式,或者是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针对上述情况,一些高校规范了管理模式,对教育实习的形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根据学校自身的特点实行开放式实习或顶岗实习的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都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要丰富实习的内容和形式,采用分阶段实习或者延长实习时间,加强对毕业生的实习和教师指导工作的检查等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篇2

吴宇森自幼家境贫寒,20岁从影,由场记而副导,先后辅佐著名导演张彻、许冠文。25岁开始独立执导影片,先后从业邵氏、嘉禾、新艺城等三家顶级影视公司,拍摄了18部影片。1985年,辗转浮沉香港影坛十余载而不得志的吴宇森来到刚成立不久的徐克电影工作室,两人都“难以忍受言之无物的纯流行商业片”(1),极力要拍摄一部展示黑暗和暴力中不灭的侠义与友情的作品。1986年,《英雄本色》横空出世,震撼香江,惊叹国际,创造了港片有史以来3465万的最高票房纪录,并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影片等多个奖项。从此吴宇森这个名字成为了香港电影史上不可跃过的一个符号,而此后一直到1992年,吴宇森先后拍摄了《英雄本色2》等六部同类型的作品,共同奠定了其香港“暴力美学掌门人”的地位,推动了香港“英雄片”的创作热潮。

纵观这七部影片,其基本主题都是一群游走在社会边缘的人,因情义的纽带而一起出生入死。但由于时代的变迁,身边的人不再信守情义,为了金钱不择手段。而他们却依旧坚守着做人的底线与良知,惨遭暗算与背叛。无奈之下,这群英雄为了尊严、情义、家人,不得不血染江湖、以暴制暴,甚至不惜用死亡来恪守情义与亲情。在他们身上表现出的肝胆相照、义薄云天、生死与共的豪情义气,以及对不仁不义的恶势力的惩罚,让无数青年人为之热血沸腾、精神一振。

二、吴宇森“港式英雄”的成长背景与生存方式

吴宇森“港式英雄片”中的主角多为江湖人物,他们是黑帮成员、杀手、大盗或备受压抑却充满豪情的警察。他们的成长经历都颇为艰辛,《英雄本色》中的小马哥从小孤苦伶仃,十多岁为生计加入黑社会,得到大哥宋子豪的极力关照;而宋子豪为了不连累家人,一直不让弟弟知道其黑社会背景,可弟弟阿杰又偏偏一心要做一名除暴安良的正义警察。《喋血街头》中的阿B、细荣、辉仔情同手足,在贫民窟中一起长大,受尽贫穷与欺辱,梦想只是娶妻生子过正常人的生活。而《纵横四海》中的钵仔糕三人,从小流落街头,被一个惯偷养大,可养父只是把他们当作赚钱的工作。因为这段缺乏爱的成长经历,使得他们比一般人更看重情义,甚至把友情看得比生命还重。他们不再是以往传统电影中所推崇的正面英雄,他们只以情义为基点,只要认为对就会去做,即使丢掉性命也在所不惜。在他们身上展现出了男性的血气方刚和对拥有生存尊严的渴望,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一种生命本色的挥洒。

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是一群被主流社会边缘化的孤独群体,靠着从事非法营生来获取生存。虽然这种生存方式与主流社会的规则不相一致甚至互相冲突,但他们也有着一套自己严格遵守的江湖道义与做人准则。他们从不滥杀无辜,且对弱者颇富同情心,他们出现在社会固有秩序的动荡期,此时靠着原有规则已不能伸张正义,只能用更大的暴力来惩治邪恶和不义。于是使得他们这种虽不合法的生存方式,也具备某种微妙的合理性。他们依靠自己的勇气和智慧闯荡江湖,依靠原始的正义和个人情感快意恩仇,不惜用生命来换取对朋友的承诺,以及对强大恶势力的反抗。因而他们成为了生活在社会底层,而又遭遇不公或渴望成功者心中的英雄。

三、吴宇森“港式英雄”的突出特质

其实他们这群人,之所以能成为很多人心中的英雄与膜拜的偶像,是因为在他们身上突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侠义精神,即“忠信道义,看重情义,为朋友两肋插刀,为知己赴汤蹈火”(2)。在《英雄本色》中着力渲染了小马与豪哥之间坚守不渝的友情,宋子豪在贩卖假钞的过程中惨遭暗算,于是小马为了给其报仇,只身独闯台湾,手刃仇人,结果被打瘸了一条腿。但为了等宋子豪出来再战江湖,不得以忍辱负重、隐忍三年,可当得知子豪不愿再理江湖事时,只是淡淡的说了一句:“你不欠我什么。”可小马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又只身闯入阿成老穴,找到犯罪证据,此时决心退隐江湖的宋子豪担心小马的安全,不得已重出江湖,当子豪骑着摩托车出现在小马面前时,两人间会心的一笑,令无数观众感动。

而《喋血双雄》中杀手小庄与警官李鹰从追捕与被追捕的关系到相知相识、化敌为友,最后不惜生命并肩作战。警察与杀手,两个不同世界的人,因为有着相同的做人原则而走到了一起,为情义、为正义抛头颅洒热血。他们在枪林弹雨中谈笑风生,在殊死恶斗中心心相惜。正如《英雄本色2》中陈伯对子豪等人情义的感慨:“这个世界上没什么人情味,难得你们几个小子,这么知己”。正因如此,所以这群“港式英雄”将这份情义看得弥足珍贵,在凶险的江湖中,成了他们纵横江湖的唯一安慰,是他们活在世界上的理想支点。也是因为这份情义和他们执着的守护情义的精神,使得缺乏正义、缺少情义的乱世江湖有了些许人情味,也才让人看到了些许的光明与希望。

也正因为他们看重情义,所以他们比常人更憎恨欺骗、出卖和背叛,对于出卖、背叛自己的人一定要手刃其头。正是在对《英雄本色》中的阿成,《英雄本色2》中的高英培,《喋血双雄》中的任海,《喋血街头》中的阿容,《纵横四海》中的养父等的复仇过程中,“他们同生死共命运的精彩演绎是他们兄弟朋友之情的最好证明,也是他们的人格熠熠生辉之处”(3)。而这种复仇其实也是英雄们的自我救赎,他们因为道义而成功,因为秩序失败而退场,于是他们不得以只能用生命来守护生存的道义,用血的代价来惩罚道义所不容的人。

在吴宇森“港式英雄片”的结尾都似乎有一个模式,英雄们想要手刃仇人,可往往枪里却没了子弹,此时警察已赶到,这些倚仗着钱能解决一切的小人们便开始得意的叫嚣起来。就在此时往往会有另一中间力量将一把装满愤恨子弹的枪递过去,于是仇人得以倒在正义的枪下。如《英雄本色》中,最后阿成说到:“没子弹了,我现在出去自首,我不会有事的,有事的是你,我有钱,两三天之后就可以从法庭轻松的出来。”小人的奸诈、嚣张的气氛,令无数观众无比愤恨,都恨不得拿起枪向他打过去。而此时的阿杰已被哥哥的情义所深深打动,明白了什么才是正义,于是将手中的枪递了过去,正在得意的阿成瞬间由奸笑变为恐慌,子弹穿透了他的身体,正义得以彰显,让所有观看影片的人都大呼精彩。

四、吴宇森“港式英雄”的浪漫性与悲情性的统一

除了英雄们的侠义精神令人动容外,吴宇森运用其独有的表现技能,将故事的浪漫性与人物的悲情性完美结合,使得这群“港式英雄”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由于早年受好莱坞歌舞片的影响,吴宇森习惯“把残忍的打斗场面变成优雅的芭蕾舞(4)”。运用浪漫主义的表现手法,用优雅的音乐配合飘逸的动作,展现出浪漫且唯美的影像画面。“港式英雄片”中的主人公不再是那种满口脏话和动辄打斗的旧式帮会分子,而是衣冠楚楚的绅士,有着极为酷辣的造型。在他们身上“枪林弹雨,不过是寻常之事;扶危济困,仿佛已是天职”(5)。那些充满血腥的枪战画面在吴宇森的打造下,杀手的动作如舞蹈家一样飘逸,像艺术家一样独具浪漫。

如《英雄本色》中小马哥在台湾歌厅复仇的场面就如诗画一般,至今依然是香港电影史上最为经典的枪战场面。整个场面以轻快的闽南小调《免失志》搭配着两段情节:一段以慢镜头描写小马在走廊里信步穿越,衣带飘飘,神情潇洒,从容不迫;另一段以正常速度拍摄台湾黑帮大吃大喝的酒宴。随后便爆发了一段激烈的枪战,小马举枪四射,发发命中,如入无人之境。“吴宇森溅血的浪漫,既是刚烈的暴力,又是令人沉醉的美景(6)”。而《喋血双雄》中教堂决战的一幕是吴式枪战场面的又一经典。宁静的耶稣像、神圣的十字架、漫天飞舞的白鸽和轻轻拂动的白纱应然而至,动静相衬之间枪林弹雨、子弹纷飞,圣洁的宗教氛围始终渗透着整个枪战过程,给人展现出无限的唯美。

而在这种诗意般浪漫的映衬下,更加凸显了这些忠肝义胆的英雄们的悲怆命运,他们最终在激烈的枪战中惨烈死去,用生命换取心灵的救赎。吴宇森打造的“港式英雄”其结局之所以悲壮,是因为他们所遵守的道义和所看重的情义在江湖上已逐渐失去价值,江湖已不在是原来的江湖。以宋子豪为代表的老一代江湖人物“一生最重感情二字”,而以阿成为代表的新一代江湖人物,却是“谁有枪、谁有钱,谁是老大”。曾经守道义、讲义气、重感情的江湖变成了只讲目的、唯钱是图、不择手段的江湖,使得小马哥式的英雄们再以旧的规则行走于今日江湖,不但不合时宜,反而危险万分。昔日无限风光的英雄们成了末路英雄,伴随着末路的孤独、无奈和感伤,独自活在自我心中的那一片圣洁地上。

并且吴宇森善于运用对比,通过英雄人物前后境遇的不同,表现出他们人生的悲情性。在《英雄本色》中阿成还在做跟班时,咳嗽了两声,小马哥立马拿出手中的钱并嘱咐他好好看病。而后来瘸腿的小马哥只能寄人篱下为阿成擦车,在阿成威风的背影后是小马拖着一瘸一瘸的腿将阿成随意扔在地上的小费捡起。此时,两人的世界已全然颠倒,但是唯一没变的是小马骨子中孕育的情义与坚守的信念。既然英雄不再适合江湖,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江湖,因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一旦涉入江湖,便如同陷入人生的漩涡,无形的力量阻碍着他们前行,直至将其逼入人生的边缘和困境,最终英雄们只能依靠死亡来完成自我的救赎。正如宋子豪出狱后本想退出江湖,可是江湖不让他退,帮派分子三番五次找他麻烦,使他平静的生活无法继续,最终忍无可忍,于是只能奋起抗争。

五、吴宇森“港式英雄片”中的陪衬

有江湖英雄的世界,就会有代表着正义一方的警察,而在吴宇的“港式英雄片”中,警察只是一种陪衬或反衬。《喋血双雄》中的李应、《英雄本色》中的宋子杰、《辣手神探》中的神探袁浩云都是警察,但又颇具江湖风范,在警局所受到的多是不公和压抑,而与江湖人物一起,反而使他们的人格魅力在江湖厮杀中大放异彩。在《喋血双雄》最后的教堂决战中,李应为了不让任海逍遥法外,在众警察前将其杀死,此时的他俨然是小庄的化身,他不是以一个警察的理智,而是以一个江湖人物的情感向黑帮老大射去痛快淋漓、快意恩仇的子弹,情感的力量冲破了理智的封锁释放出万丈的豪情。同时,片中的很多警察更和那些不讲道义的黑帮分子一样,披着一副正义的皮囊,摆着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实着是自私自利、冷酷无情的小人。《英雄本色》中的宋子杰在警界颇有名声,办案凌厉果断,可就因有一个曾经是黑帮老大的大哥,便一直无法被重用;而《英雄本色2》中的总督察胡海,为了在退休前再立新功,竟然以宋子杰的前途威逼宋子豪,要他出山打入黑帮,为他们提供办案线索;在《喋血双雄》中李应的上司也只知道升官晋爵,全然不顾属下的死活和内心情感,无异于冷血动物,全然没有正义者的光明磊落,只剩下了一副小人的嘴脸。

除了英雄、警察外,影片中还有很多配角,也同样具有英雄人物的气质与品格。这些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曾经叱咤风云的老江湖,如《英雄本色》中的华叔,坐牢后的他金盆洗手,开了一家计程车公司,专门收留曾经有过污点的人,让世人所不屑的贼有了一个可以安家的地方,有了一个可以改邪归正的场所。而后来在阿成的人来车行滋事时,为了不使改邪归正的弟兄们再受连累,情愿一个人出来顶下所有的事,用另一种方式行使着固有的江湖义气。又如《喋血双雄》中的冯刚,曾经是一名顶级的职业杀手,但由于受了手伤不得已退隐江湖,但为了替朋友小庄拿回属于他的钱,甘愿冒着死的危险去找黑帮老大汪海讨回公道,在受伤后为了“不被人像狗一样打死”,情愿死在小庄枪下,表现出了“士可杀不可辱”的气概。第二类是在反派阵营中崇拜英雄的人,他们也只忠于自己的大哥,而支持他们这种信念的精神却来自于英雄们。如《英雄本色2》中的杀手小黑,死心塌地为高英培卖命,在最后的决战中本可以离开,但确留下来跟阿健一决高下。又如《喋血双雄》中汪海雇用的国际杀手,他最终也是选择与小庄单枪对决。他们这些人在心中都把吴宇森塑造的“港式英雄”当作自己的对手,以他们为榜样,想成为和他们一样的人,想通过战胜对方来取代其位置,即使倒也要倒在对手的枪下。

综观这些人物,他们在江湖中的厮杀不过是为了获得人生的安稳,使身心漂泊之后有一处可依靠的港湾。然而这个梦想却显得遥不可及,因为美好的愿望与现实的社会有着巨大的矛盾。他们在其中靠着自己的努力奋勇挣扎,他们所追求的道义、忠诚、亲情是当时社会每一个年轻人所梦想的。但最终人面对命运时总是显得渺小、脆弱和无助,他们无法完成心中一个个美好的愿望。其实影像媒介很大程度上都反映着当时社会的某种集体无意识,所以吴宇森所创造的这个轰轰烈烈、英雄叱咤、荡气回肠的江湖世界,实则是镜像式的社会想象,是香港大众文化心理的一种影像投射。

六、吴宇森“港式英雄片”中蕴含的社会文化

1960-1970年是香港经济起飞的十年,在完成工业化的蜕变后,跨步进入到现代社会。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享受丰腴物质文明的同时,港人也开始在进入80年代后,逐渐感受到现代文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生活节奏加快,工作竞争加剧,社会压力加大,人与人之间关系开始变得疏远,传统的亲情、友情、道义等观念开始淡化”(7)。于是生活在其中的香港市民不可避免的产生某种集体的焦灼情绪和不安感。所以吴宇森的“港式英雄片”中的主人公常常是漂泊、无根、孤独、缺乏安全感、稳定感的代表,这与香港的社会历史和港人心态不谋而合。但同时他们又坚信:“我等了三年,就是想等一个机会。我要争一口气,不是想证明我了不起,我是要告诉人家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拿回来!”这种不服输、不甘于受命运驱使的坚强、自信感,又恰恰契合了当时港人的普遍社会文化心理。

于是作为电影主要观众的年轻人将自己理想中要求建立的新秩序,交托给这些英雄偶像去完成。他们对于英雄的认同,并非是想自己也创造与英雄相同的业绩,而是希望通过影片中的英雄形象,来弥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被边缘化的位置,也是对挫折感的一种抚慰和补偿。现实中的矛盾、不平所带来的心理压抑,使得吴宇森打造的“港式英雄”让人看后无比欢欣鼓舞。尽管现实中的邪恶势力很狡猾、凶狠,尽管法律因为种种原因对其无能为力,但这种梦幻式的英雄却可以解决一切。人们在欣赏这些英雄的同时,也完成了自己精神世界的一次次狂欢,使压抑的情绪得到宣泄,受挫的心理得以平衡,最终使吴宇森的“港式英雄”名扬世界。

【参考文献】:

(1)丁晓峰:《电影这个江湖》“暴力美学吴宇森本纪第一”,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

(2)、(3)史玉丰:《吴宇森的英雄路》,《文艺研究》(2008年10月)

篇3

(一)民法与市民法的概念鉴定

“民法”为舶来词,源自古代罗马法,叫做“iuscivile”,直译为市民法,没有什么特殊含义。此法原适用于全体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之后作为否定封建和教会法思想的以及制度的资源被各国接受。然而19世纪日本学者在未能体会“市民”中所蕴含的价值下,将其译为“民法”,至此在东方市民法变成了民法,丢掉了许多文化信息。现代民法是指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成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同时又是市民法、权利法、人格法、私法。历史上曾出现过真正的平等和臣民的平等,民法所调整的则是真正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的理念与性格

民法的性格主要体现在权利本位性和身份平等性上。民法作为私法其自身的独立离不开公私法的划分,罗马人将法律体系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即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权力为核心而私法以权利为核心,罗马法视私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市民法得以独立和产生。

中国古代也有民法一词但其涵义与现代所指大相径庭。

二、简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自由人构成的社会,是由事实上拥有个人自由,文化上同样拥有个人自由保障的人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所形成的人的群体。而这样的“自由”包括有自、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个方面。私法所释放出的平等理念就根源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失去自由的人会获得平等。

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产生了市民法,生产和交换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才能被实现。市民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从法律角度讲就是权利的相互让与。同时,交换者必须具备独立和自由的主体地位。

市民社会是法治秩序的源泉。国家没有足够的精力也没有必要去过问所有社会问题。市民社会的实践方式内在的要求规则,在市民社会的最简单的行为方式中,人们培育了规则意识,正是这些规则意识的完善构成了法制意识的基石。

三、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真正的市民社会是挣脱了封建奴役的社会,即梅茵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民法与市民社会时刻体现着一致性。笔者认为,市民社会与民法实则为源与流的关系,法律总是要同与它有相同价值理念的社会相适应。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与交换,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但由于起步晚,还不是完全意义上市民社会,应结合具体国情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从中国的传统文化看民法。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一直教导人们遵从“三纲五常”的礼教,人们总在一种等级安排中寻求着自己的权利,找到自己的归属,对于这样的世代安排欣然接受。贫贱富贵之分直接决定着权利享有的多少,古代刑法中对于“八议”、“官当”等的规定可略见一斑。相同的犯罪,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处罚。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这就决定了轻权利而重权力,轻权利而重义务的价值体系,人们始终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这样的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在现代社会还有不少国民仍甘愿受这样的身份束缚,有碍于民法的实现。

其次,从国家起源的形式分析中国古代民法的有无。国家从起源上讲可分为部族联盟和酋邦制两种形式。部族联盟采用的是氏族模式,即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典型的西欧的文明模式,经历了从社会性社会直接进入政治性社会的历程,采用民主制,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而酋邦介于社会性社会与政治性社会之间,有控制但无市场经济,采用家庭但不平等,有管理但无政府,采用集权制,体现了一种君臣的关系。中国属于酋邦式的国家起源,统治阶级用政府与威慑的方法管理国家,自古就没有人格的概念,更没有产生过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自然也无从产生。

在此,从传统法律的发展看中国民法。中国古代是一个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农耕社会与宗法社会,私法文化极不发达。中华法律文化不知民法为何物在十九世纪末终于画上了句号。而满清王朝从日本明治维新中得到启示,开始继受市民法,却低估了异质文化继受过程的艰难,在指导思想上采用拿来主义,对文化价值的吸收不足。在操作上,只靠权力者的法典制定,忽略了社会文化上的整合。市民社会是多元的,体现了与众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精神面貌,私法的价值理性备受重视,传统权威受到质疑。我国需要这样的私法文化,促使我国法律文化从一元到多元,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公法文化到私法文化的转变。

最后,市民社会对中国民法的构建。中国传统社会法治是以儒家伦理为精神归依,产生于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现代法治则以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为依归,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实践基础之上。中国在经历了启蒙之后逐渐认同了现代法治的精神。这些现代性价值根基于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运行和实践孕育和发展了这些现代性价值。市民社会在主导方面而言是人们的自治领域。在市民社会的自治实践中,人们培育了自身的主体自我意识,养成了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品性,任何一个交易作为人们的一种实践活动都是人们培育主体意识的良好契机。在市民社会中一切自由与平等因子,反复的交易行实践活动给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久而久之就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

四、结语

民法非空想之概念,而是来源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反复参与着市民社会秩序的打造。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民法便不可能存在,民法的产生更多意义上是对市民社会既有规则的一种默认与文字形式的提炼。我国由于受到苏联理论的影响,在很长时间内拒绝公私法的划分,加上商品经济欠发达,民法便无从产生。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高低,从其刑法和民法的比例就可知道。这说明了私法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法后进的国家,而当务之急是推进作为私法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篇4

一、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产生

SSK的思想产生的渊源主要有:1)19世纪,德国的图宾根学派有一个“教会编史学”,认为应该把正统的思想与非正统的思想都给予中肯的对待。SSK的倡导者认为这一观点对他们很有启发;2)知识社会学。知识社会学属于欧洲哲学跟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但它在19世纪二三十年展起来以后就停滞不前了;3)1962年科学哲学家库恩(Kuhn)所著的《科学革命的结构>;4)维特根斯:t_fl(Wittgenstein)后期的哲学;5)对传统科学哲学的反思。传统的科学哲学主要是逻辑经验主义和批判理性主义。SSK认为这些正统的科学哲学对科学的描述是过分理想化的。

SSK真正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爱丁堡大学(爱丁堡学派)。其主要成员有巴里·巴恩斯(BarryBarnes)、大卫·布鲁尔(DavidBloor)和柯林斯(Coollim),其中巴恩斯和布鲁尔属于创始性人物,柯林斯则是爱丁堡学派的领军人物。SSK自英国起源以后,马上影响到法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国的拉图尔(Latour)受SSK的启发,运用人类学方法对科学家的研究工作进行观察,写出了《实验室生活》这部名著,奠定了巴黎学派的基础。如今,爱丁堡学派的主要成员大都分散在欧美的其他大学,起源于欧洲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已在美国落户,后者已成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中心。

按照爱丁堡学派的领军人物巴里·巴恩斯的观点,科学知识社会学“作为一种社会学研究,它主要关心的是科学知识的形成和内容,而不是科学知识的组织或分布"。这样,科学知识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科学社会学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因为知识社会学不研究自然科学的内容,它关注的最多的是科学的社会建制问题,因此默顿学派成了典型的结构功能研究。而爱丁堡学派则是一种建构论的研究,它们关心的是科学是如何建构的,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

科学知识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是大卫·布鲁尔提出的关于科学知识社会学应当遵守的四个信条,即因果性、无偏见性(公正性)、对称性和反身性,由此界定了人们称之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强纲领(strongprogramme)”的东西。正是在这种强纲领的统摄下,其他社会科学家对科学进行了微观的自然经验主义的研究,以查明社会因素对于科学知识产生或制造的影响。其中,卡林·诺尔一塞蒂纳(1(a曲nKorr-Cetina)、拉图尔、伍尔格(SteveWoolger)等人深入到实验室中去了解科学成果是怎样在实验室中产生的,柯林斯等人对科学争论进行考察,以便了解科学共识是怎样从科学争论中产生的。

二、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思想脉络

科学知识社会学对科学知识的本质和产生机制的分析,以“知识的社会建构”为核心,主要有以下三条思想脉络。

(一)以强纲领摧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

强纲领是爱丁堡学派的大卫·布鲁尔于1976年首次提出来的,主要体现在《知识和社会意象》一书中。强纲领的内涵,按照布鲁尔的说明,即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应该遵守的4个信条因果性,能够导致信念或者知识状态的条件应当是因果性的。除了能协同导致信念的社会原因外自然尚有其他类型的原因;2)无偏见性或公正性(impartiality),不论真或假、合理性或非理性、成功或失败,都要无偏见地加以对待;3)对称性。在解释的式样上要求有一种对称性,比如同样的原因应当能同时解释真实的和虚假的信念;4)反身性,原则上它的解释模式能够应用于社会学本身。

在这里。因果性信条实际上是对研究科学知识成因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要想知道知识的社会成因,就必须从因果关系角度出发,去研究究竟是哪条使人们形成了特定的信念和知识。在此基础上,无偏见信条要求研究者必须客观公正地对待真理和谬误、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成功和失败,决不能因为谬误、不合理、失败令人反感或者令人失望,就不去客观公正地对待它们。对称性信条则说明了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无论就真理和谬误、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成功和失败而言,还是对于真实的信念和虚假的信念来说,它们的社会成因都是相同的。所以,当人们在研究和说明科学知识的社会成因时,必须运用同一原因类型。最后,反身性信条使研究者所坚持和运用的理论本身,也变成了他自己研究的对象。即,这种研究必须把他们用于说明其他知识和理论的模式,同样用于对待和研究他自己的理论,从而真正达到对知识的社会成因进行彻底的研究和说明。

在强纲领原则指导下,布鲁尔首先从分析经验主义与知识的关系人手,在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他认为,经验主义强调知识来源于个人的经验,但是绝对客观的个体经验是不存在的。他写道:“难道个体经验实际上不是在由人们共享的各种假定、标准、意图以及意义构成的框架之中发生的吗?社会使个体的心灵具备了这些东西,也向他提出了他可以用来维持和强化这些东西的条件。”换言之,任何个体经验都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情境。那么,我们所拥有的科学知识是否是各个个体知识的集合呢?显然不是。布鲁尔明确指出:“它是一种由各种迹象和模糊认识编织而成的故事。所以,我们应当把知识与文化等同起来,而不是使之与经验等同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种理论和知识,在我们的经验中都是既定的东西。另外,在经验形成的过程中,我们还受到各种信念的强烈影响,因为任何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去形成经验的,而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以它特定的信念影响着我们对经验的判断和取舍。

与经验主义相对的理性主义认为,知识来源于人类的理性,一切知识均源于理性所显示的公理。在理性主义看来,知识是外在于主体的客观存在。布鲁尔对这种理性主义知识观也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对被理性主义公认为最客观的学科——数学和逻辑学的客观性进行了解构,以此摒弃知识的客观性。通过对数学的考察,他认为,数学知识是与社会过程和心理过程密切相关的。人们并不是由他们那些观念或者概念支配的,即使就数学这种最需要逻辑推理的学科而言,也是人们支配各种观念,而不是各种观念支配人。为什么会是这样呢?答案只有一个:“各种观念都是由于人们不断主动地给它们补充某些东西才增长的。人们把它们建构和制造出来,是为了可以对它们进行扩展。这些对于意义和用法的扩展并不是预先存在的。”这样,布鲁尔就把数学的发展归因于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

综上所述,布鲁尔的强纲领所主张的是,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由社会建构的,随着社会情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东西。因此,处于不同社会群体、不同民族之中的人,会基于不同的“社会意象”而形成不同的信念,因而拥有不同的知识。

(二)以信念的研究张扬科学知识产生的社会性

既然科学知识是社会建构的,那么,影响知识建构的社会因素有哪些呢?它们是如何影响知识建构的?科学知识社会学主要借助于对信念的研究来说明这个问题。

何谓信念?巴恩斯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把信念区分为两个领域,“其中的一个关系到对象、事实或具体事件的世界,另一个关系到价值观、义务、习俗以及制度范畴的体系”。每个人都具有信念,信念有正确的和错误的。但不论正确与否都直接影响我们的思维和行动。任何信念都是一定时期内的信念,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社会的痕迹。科学家们同样受这些信念的影响,巴恩斯等人正是从这里切人对科学知识产生的社会性因素的分析。一般认为,科学家是选择了正确信念的人,因而他们的工作是可信的,也是客观的。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巴恩斯指出,历史上的哲学家和近代的科学哲学家对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提出了种种方法来保证信念的正确性,可是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众所周知,经验主义哲学家认为归纳法是人们获得信念的有效方法,然而自从休谟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归纳法本身的局限性,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哲学家都进行了改进。如波普尔(Popper,K.R.)提出了证伪和逼真度的概念来尽量保证结果的真实性,还有些哲学家用高概率来作为信念真实性的标准。但是,这些努力并没有排除错误信念的产生。换言之,归纳法的困境使错误信念有了生存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可能完全杜绝错误信念的存在。正是由于错误信念的存在,导致科学家的科学成果或科学知识并不必然为真。正如巴恩斯指出的那样:“事实上很容易证明,那些构成了我们所接受的大部分知识的信念,是从理论而并非完全是从经验产物中推导出来的。理论是被置于实在之上而不是从实在中推导出来的。”波普尔提倡理论的证伪,就是看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但是,问题是一旦承认信念不是完全从实在的制约中产生出来的,那么决定科学家们思想的并不是他们的社会承诺,而是他们的社会地位,或者说就是他们所在的社会境况。又如巴恩斯所指出的:“已确立的科学中的活动通常都是受某种关于世界观的理论的指导的。现在,这个理论可能被看作是关于世界的—个图景或—种描述;但它并不是从世界中产生的,而是强加给这个世界的。”

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科学中使用的一些术语的理论的和非经验的特性,有时会被人们遗忘,因为它们的使用已经变得很自然,而且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人们不再对其进行反思与批判了。换言之,科学家从事科学理论建构是信念在主导他们的分析与思考,而根据这种信念得出的结论。我们能否认它的社会性因素的存在吗?

用劳丹(LarryLauden)的话说,科学研究中的信念系统就是科学的研究传统,它是一种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论体系,它规定了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劳丹认为:“研究传统的问题定向作用,无论在一个研究传统内的具体理论形成之前,还是形成之后,研究传统始终对其构成理论所必须解决的经验问题的范围和重要性有着强大的影响。同样,研究传统对其构成理论所产生的概念问题也有决定性影响;研究传统的限制作用;研究传统的助发现作用。”由此可见,任何科学理论在产生过程中都不能摆脱由社会文化因素构成的环境背景的影响,因而科学知识是社会建构的。从事科学活动的主体一科学家更是在一定信念和研究传统指导下进行科学活动的,科学知识是在一定的社会语境中产生的。正如科学哲学家汉森指出的那样:观察渗透理论,即纯粹客观的观察并不存在。换言之.任何观察、任何研究活动都要受到行为主体的信念或特定科学共同体内的研究传统的制约。如果没有社会因紊的参与,任何观察和研究活动都是不可能进行的。

(三)以实验室的研究揭示科学知识产生的境域性

如果说信念和研究传统只是科学理论产生的宏观的外部社会环境因紊的话,那么影响科学知识产生的具体的、微观的社会环境就是实验室。

科学知识社会学对实验室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这方面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拉图尔、伍尔加和卡林-诺尔一塞蒂纳。按照卡林-诺尔一塞蒂纳的看法,“对实验室的研究表明,科学对象不仅技术性地在实验室中被创造出来,而且符号性、政治性地被建构。这一思想的一个含义是,人们认识到:在达到目标的过程中,研究不仅干预了自然界,而且也深深地干预了社会。另一个含义是,科学成果已终于被看作是文化实体而非由科学家发现的、纯粹由自然所赋予人们的东西。”

按照客观主义的知识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正是由于事实的客观存在,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即科学知识也才具有客观性。但是,卡林-诺尔一塞蒂纳通过实验室研究却揭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事实(6cc)是指把事实揭示为已经被制作出来的东西。”这是对客观主义事实观的根本否定。在这个基础上,事实性问题被重新定位,并被视为一种在实验室中建构的问题。这么说的道理何在呢?这涉及到科学活动的主体的认知与思考模式,因为事实是由主体来界定的。诺尔解释到:“实验室的选择不是与个体的做决定相关联,而是被看着社会互动和商谈的结果。”而正是在这种互动和商谈中,关于某一事实的看法达成一致,并以此作为基础建构科学理论。也就是诺尔所认为的,这种商谈标志着对科学研究成果的高度选择性的建构与解构,并且导致了对知识连续的重新建构。为了更好地说明在这种建构中对事实的选择问题,诺尔用了一个自然选择的隐喻。她说:“实验室的选择性解释依具体情境和语境(context)而定。以这种方式,可以把自然选择的过程重新构想成一种语境的重建过程。”在这种语境的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于事实意义的确定,而这种意义的确定,依赖于科学家之间的商谈。换言之,对于科学家来说,事物的原始意义包含在他们的实验室推理之中,推理活动在科学活动中的广泛存在,表明他们依赖于信念、研究传统、共同体内部的范式的硬性约束以及特定社会的意识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家实际上是一个实践的推理者。那么,这些推理的内容都包括哪些成分呢?惠特利认为:“这些成分是由研究实践、方法、解题模型、专业关心的问题以及构成一个领域的研究活动基础的形而上学价值或信念所组成。”所有的实验数据、现象等在这种推理下,都重新变得清晰起来,因而知识得以重新建构。诺尔指出:“它意指了这样的事实:一种符号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意义,相同的意义也可以用不同的符号来表达。”这就告诉我们,一切科学研究成果都是由特定的活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构造和商谈出来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视野中,知识与其他事物一样是人制造的,而不是我们平常设想的完全与社会无涉的纯客观的东西。

三、科学知识社会学观照下的科学教育

当前,科学知识社会学所主张的“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的观点,不仅成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和受其影响的历史学家们的共同具有的观念,而且正在成为科学教育家的共同信念。社会建构“这个术语把注意力引向一种中心的概念,即科学知识是一种人类的创造,是用可以得到的材料和文化资源来制造的,而不仅仅是对预先给定的和独立于人类行动的自然秩序的揭示”。建构论“更像是一种方法论的取向,而不是一组哲学原则,它系统地将注意力指向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人类在制造(making)科学知识中的作用”。用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观照科学教育,必然引起人们对科学教育观的新的思考,从而尝试重建关于科学教育的知识观、目的观、课程观和教学观。

(一)摒弃知识的客观性,弘扬相对的知识观

科学知识社会学在分析科学知识的本质时,首先对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进行了彻底否定,第一次在客观主义知识观上打开一个缺口,从而促使人们对科学知识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科学知识社会学认为,知识不是纯粹客观的,可以把科学知识看成由假说和模型所构成的系统,这些假说和模型是描述世界可能是怎样的,而不是描述世界是怎样的。这些假说和模型之所以有效并不是因为它们精确地描述了现实世界,而是以这些假说和模型为基础精确地预言了现实世界“。正如波普尔指出的,由于人们根本就不可能获得完全证实或证明的知识,所有的知识都是一种“暂时的”理论,都是对现有问题的“猜测性解释”,都是有待进一步检验和反驳的,或者说是向进一步检验和反驳开放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建立在确定性基础上的知识进化和积累,有的只是猜想和反驳,其中“混杂着我们的错误、我们的偏见、我们的梦想、我们的希望”。总之,知识是相对的,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解释、假说或假设,它不是问题的最终答案,它必将随着人们认识程度的深化而不断更新、升华和改造,并随之出现新的解释、假设。

科学知识具有相对性、暂时性的原因在于它的产生受到社会文化和个人因素的影响。科学知识的产生,不仅受到信念系统、实验室情境的制约,而且受到诸如政治的、经济的、甚至宗教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正如巴伯指出的:“时而是这个,时而是另一个社会因素对科学家有影响,有时是相对有利于科学成长,有时是相对妨碍之,这是不可避免的法则,对于科学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是与社会相脱离的。”

(二)重视全面的科学素养,追求多元的科学教育目的观

传统的科学教育在客观主义知识观的影响下,把中小学科学教育目标定位于单一的认知领域,把学生看成是知识的“容器”,认为学生掌握的知识越多越好。课程目标设计服务于知识的线性积累。在这种单一的目标制约下,学生生活在书本世界里,把主要精力花费在记忆上,忽视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学思维习惯的培养,使得大都缺乏科学素养。

科学知识社会学对科学知识的客观性的否定启示我们,科学知识作为一种科学活动的产物是可变的,不能体现科学的真正本质。“科学的本质不在于已经认识的真理而在于探索真理…科学本质不是知识,而是产生知识的社会活动,是一种科学生产。”每一种理论与法则的建立都隐含着科学家们的科学探索精神和科学方法的运用(知识的建构过程)。无论科学知识发生怎样的变化,这种精神和科学方法的运用是始终如一的,它们才是科学的本质。这启示我们科学教学目标不仅应该要求学生掌握科学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合理的科学观念和科学精神,使其了解科学的社会功用及其负面影响、具备对科学技术进行社会决策的责任感和素养等。在国际上,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国际科学教育界普遍认为,在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科学素养教育应是学校理科教育的重要目标”。根据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科学观,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而科学素养至少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技能、科学观念、科学精神和科学审美能力等五个方面。科学观念、科学精神、科学审美能力是以往我们的理科课程教学所忽视的,实际上,无论作为科技工作者还是合格的公民,这些素养是必不可少的。科学教育培养的更应该是有知识、有思想、有能力、有情感、能创新的合格公民。

(三)贯通科学与社会,倡导综合的科学课程观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基本思想是强调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性,强调科学的成长离不开社会因素的作用。运用这一思想指导科学课程的设计,就要打破传统的学科中心的课程编制模式,贯通科学技术与社会,设计综合的科学课程。科学知识社会学对于科学课程设计的影响,已经在当代国际科学教育改革的文献中得到反映。例如,1989年,在英国教育与科学部和威尔士事务部新公布的国家规定的中学科学课程设置中,科学史教学有了更进一步的进展。这份法规性的文件,要求学生和教师了解“科学的本质”。在国家课程设置委员会发表的相应的指南中,甚至出现了“科学是一种人类的建构”这样的典型带有科学知识社会学观点的提法,这样,从法律上,便要求“学生应逐渐认识和理解科学思想随时间的变革,以及这些思想的本质和它们所得到和利用是怎样受到了社会、道德、精神和文化环境的影响,而它们是在这样的与境中发展起来的;在这样做时,他们应开始认识到虽然科学是对经验进行思想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却不是惟一的方式。”小‘科学的本质”就是此课程设置的所要求达到的17个目标中的最后一项。至于像美国的<国家科学教育标准>和(2061计划>这样的科学教育改革方案,虽然在叙述上出于某些原因回避了明确地提出“建构”这样的词语,但其中“科学的历史和本质”或“科学的性质”,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要求。在其字里行间,也可以看出相近的含义。如在(2061计划>的科学素养基准要求中,就有像“科学的进步与发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其他部分的状况”这样的说法。这种在科学教育中要求学生学习和认识科学的本质的做法,必然要求学生认识科学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对科学发展的影响。或者更明确地说,认识社会因素对科学的“建构”作用。柯柏恩(w.W.Cobern)就是要在讨论科学与科学教育的社会建构主义观点时引入社会建构的概念,并论证说:“无论人们对科学知识的性质怎样评论,对科学的学习必定要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的建构。因而,任何科学课程设置都带有一种社会的视角。”

为了贯通科学与社会,必须重构科学课程的内容体系,采用一种内容更为丰富的“大科学课程”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不是将大量的内容或某些学科知识内容的简单相加,而是从社会、历史、哲学等角度对自然科学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如在这种“大科学课程”模式指导下编排的中学物理课程,应是学生们不仅可以学习到物理学课程中的概念、命题、公式、定理等原来分科物理课程能够学到的东西,而且可以使他们学到有关科学史、科学社会学、科学哲学等方面的内容,认识到物理学知识的发展也是受到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影响的。同时,这样的课程内容也可以使学生知道自然科学知识并不仅仅是靠积累得来的,它是自然科学范式不断渐变和不断革命的结果;也可以使他们学到曾经和正在接受挑战的那些概念、命题、公式和定理,学到最新、最系统的自然科学知识,从而使学生建立起“开放的”知识观和“完整的”自然科学知识体系,形成对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社会建构论的看法。

(四)反对各种形式的灌输,坚持建构与对话的科学教学过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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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广告对于人日常生活已经呈现出辐射式的渗透。在全球化资本运作下的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远超过文化的进步水平,广告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却在社会文化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人在文化习得中受到了广告的侵染,会如何折射在在价值观、行为习惯和其他方面上,我们需要结合这些具体的影响来趋利避害,这样有利于广告自身的良性发展,有利于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身处一个更为健康的环境,也有利于社会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更为紧密的交融和社会体系的稳定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

广告在我国辞海中的定义“向公众广告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或文娱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招贴、电影、幻灯、橱窗布置、商品陈列等形式进行”、“就商业广告自身而言,它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传播行为,不仅受一定的思想支配,还必然体现出一定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它通过商业信息的传播,直接作用于人的消费行为,又总与某种生活观念相联系。这又构成了商业广告意识形态性的重要内涵。”

(二)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广告的社会学研究在很早就出现了,《论广告传播的社会化功能》在1999年就已经发表。作者提出,广告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向公众传播有关价值观念、生活理念,影响和改变社会生活方式,并不断地向受众传递有关新的生活方式的信息,还着重强调了广告对社会化的负面功能,容易对大众造成误导并传达一种崇洋的错误观念,

三、研究设计

虽然人的初级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中进行的,但家庭并不是封闭的单位,儿童在家庭中可接受的来自外部的信息量不容小觑,再加上儿童自身的特点,儿童在初级社会化的过程中,就像一张白纸,极其容易接纳环境中的信息并加以学习和内化,并且对信息的内容通常不会过滤和选择。而广告出于其商业目的,往往会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夸张的效果,以便于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独特的图像、声音等给观众最大限度的感官刺激,最终达到对产品的展示和宣传效果。广告的这种特质对于正处于社会化中的儿童、青少年的影响甚至会超越电视节目或互联网上其他非广告内容的影响。

可以按照产品的类别把商业广告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影响分为两种;即面向成人的广告对儿童的影响和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对儿童的影响。原因是虽然说在特定的儿童频道会相应地播放针对儿童的广告,但这种内容的对应是没有绝对限制的,所以说以电视广告为例,儿童在观看电视节目时,浏览到哪类的广告是不可控的,两种情况是同时存在的。

(一)经济属性

少年儿童虽然不具备经济来源,但他们占据的家庭消费的比例是很高的,所以在商品市场中是相当有利可图的一类人群。比如中国现阶段处于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的状态中,家长对于独生子女的态度普遍相同,一种成分是家长存在着对孩子过分娇生惯养的心态,另一种成分则是家长极度的望子成龙的心态,再加上大部分家庭相对于家长童年时期大幅度优渥的经济条件,这就造成了家长对孩子盲目的、大量的在生活、教育等方面上的经济投入。甚至有一些家长虽然不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但为了能够满足孩子的要求而做出了超负荷的消费,这种消费打破了一个家庭的经济平衡并使其陷入某种困境。商人抓住了儿童好奇的天性和家长对下一代的期望与宠爱的心理来谋取额外的利益,造成了一个家庭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二)文化属性

广告中性别角色的定位会内化到人的人格中,虽然这种潜移默化的内化是对所有年龄段的人都适用的,但作用到儿童身上对其影响的程度会比较大,而对于对性别角色方面的理解比较成熟的已经社会化了的成人来说,造成的改变比较小。但反过来说,广告的任何设计、内容、形式都是根据社会和人的需要应运而生并时刻变化的。如果这种效应被直接作用到儿童、青少年身上,难免会产生一种误导和其他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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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不力导致信息失真

按照现行的社保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部门的主管单位是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监督实施及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社保行政法规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一些地方、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各个监管部门存在着缺乏配合的现象,对各家齐抓共管的监管方式没有进行配合。要对社保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完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治理结构;对内部稽核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积极研究,将社保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化;运用法律手段,将社保基金的监管予以加强。

二、关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从以上论述可知,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本质属性的重要质量特征社就是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目前,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状况令人担忧。正如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包含有反映准确性、反映完整性和真实性一样,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失真也包括有不完整、不准确和不真实三个方面,财务管理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保财务管理信息反映真实性受制度的局限作用

社保财务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财务惯例的差距,对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利的。各项基金的核算在社保财务制度下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由各自省份根据情况确定基金的比例确定以及核算的与否,这在客观上为某些经办机构社保基金保值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同一社保财务事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对选择的方法可能很多种,作出不同的处理,使得不能完全保证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准确

主要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某些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社保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核算方法、程序不熟悉,对于账表之间、账实之间以及账账之间的数据往往会造成不符,社保财务管理诚信缺失在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差异下提供了推动力,在社保财务核算中尽管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力求准确,为社保经办机构决策的信息能够提供有用性,但由于本身经验、专业知识不同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的自身素质,存在职业判断水平的差异,对社保财务政策就出现同样性质的,对于不同的结果是由于理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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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追求幸福,达到幸福的境界。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人皆可以达到民法人的境界,民法为民事主体展示了一种自我解放的“大道”’。其次,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思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扯。最后,民法上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的舞台,市场经济关系主要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才能正确界定,市场行为才能正确规范,民事责任才能真正落实,社会秩序才能合理建立。从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人的觉悟得到极大提高,这些方面都促进了人的发展和解放,使民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得到实现。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2.民法是市民法和私法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调整市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对立的体系后,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市民社会属于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则属于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里,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市民就是私人在政治国家里,人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确定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各种活动,国家政权不去干预。可见,在现代社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相对政治国家而言的,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就应该禁止和遏制国家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侵害,市民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社会在遵循立法者意志安排的规则下安详和谐地发展。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其中,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共利益,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社会关系,而私法则是规定私人利益,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

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尊重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构建官民和谐。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民法是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在市民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预。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有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私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

二、民法基本原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1.平等原则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或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和贵贱之分,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反映了民法的人法的根本属性。市场经济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民事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的参与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只有社会成员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讲平等就必须反对特权和身份,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遵守平等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民事活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2.自愿原则

西方国家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关系,不受国家权力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犷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和实例到处可见,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讯行业,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志,强行交易,影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贯彻和遵守自愿原则,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市场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原则,它不仅具有“语义”上说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要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进行正当的竞争,而且它还具有“一般条款”说的含义即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生活规则。在这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力,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不得损人利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含了公平的含义,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正义,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场交换领域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现象,形成市场缺乏诚信的社会弊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乱,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成分,在广告的宣传上,商家和厂家对产品广告随意扩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的猖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了不治之社会顽疾,难以根绝。所以,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们的社会在各方面都能和i皆地得到发展,就必须在全社会领域崇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进人市场的民事主体都能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洛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总之,我们认识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质、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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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以“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多元分散筹资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问题: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先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例:上海市规定的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是18%,河北省是16%,江苏省内的无锡市为23.5%,而同一省内的仪征市仅为10%;北京市的三资企业是按16%统筹,而集体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则高达27%。再以医疗保险为例,1998年召开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实行县级统筹。”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很难为社会保障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上仍没有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积弊,表现为自设机构,多头管理。具体来讲,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另外,铁路、邮电、金融、电力、煤炭等行业和系统还自行实行社会保障,各有各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同时,由于各部门自行制定征收标准和支付办法,使杜保资金在管理上缺乏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不利于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有碍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3.社会保障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漏洞,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现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按比例从统筹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是造成管理费用提取混乱和开支过大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占失业保险费总支出的33%,而直接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部分仅占总支出的7%,其余的支出都是用于风险投资或其他方面的。另据报载,1997年度全国共谈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0亿元。可以说,上述局面的形成是与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多方筹资、分散管理的筹资方式直接相关的,这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坐收、坐支,收支一条线管理办法,不仅形成高额的管理费用,而且也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可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都直接导源于不合理的资金筹集方式。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筹资方式代替原有的多元分散的筹资方式,以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行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这种筹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它是实行政府强制社会保障模式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在这一筹资方式下,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按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费用存入雇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费的本金和利息均归雇员所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政府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这种筹资方式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规定税率(或缴费率),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完全由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或费),也称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是一国政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等)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收费形式的国家也有收入不纳入预算的情况),实行“专税专用”或“专费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所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包括了一些如埃及、阿根廷、巴西、巴拿马、阿曼等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荷兰、法国、瑞士、瑞典、西班牙、巴西等国,社会保障税更已成为第一号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

和发展,充分说明了它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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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借鉴世界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缺陷,我们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的最佳选择。

1.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决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部门行业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实现税率的统一和征收机关的统一,将彻底改变上述局面,实现人力资源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和更高层次上的顺畅流动。统一的社会保障税还有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从而促成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

2.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并把收入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之下,这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筹措、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得到有力的保证。

3.有助于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负担沉重,而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要承担这些占工资总额70—80%的福利支出,尤其是目前在国有企业举步维艰、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沉重的保险开支,使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开征社会保障税,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的征收原则,凡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纳税义务,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既缓解了保险资金来源不足的矛盾,也为企业走出困境减轻了压力。

4.有利于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有近70%的人口在农村,但是,社会保障对于广大农村人口几乎是一片空白,城镇职工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与他们无关。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农民所得到的社会保障却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尽管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部分特困户也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给予扶贫、救济,但是,依然分散的、低水平的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对于大量需要救济扶助的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每年以600万人左右的速度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接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50%。但社会保障与其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深入,在不增加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逐步建立起农村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别,又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5.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筹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社会保障筹资成本;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业化的管理将使规模经济效应得以更好的发挥,有助于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这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将最终促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小化,从而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6.有助于克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进而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将有力地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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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利益格局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前,在计划体制下,形成一个高度均等的、以共贫或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利益格局。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上,出现了一个短暂的所谓共同富裕的“黄金时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成为改革的受益者,社会不平等程度明显减小。第三阶段是90年代以后,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过度分化,严重失衡,呈现出两极化的特征:

从基尼系数看,反映我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不断攀升,远远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呈现出全范围、多层次的收入分配差距逐年扩大的态势,城乡间、区域间、行业间收入差距问题突出。

从欧希玛指数看,财富向上层集中,财富集中化程度更高。到2002年上半年,1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最低收入家庭只占1.4%,这两个数字已经大大超过了30%的富人占有70%的社会财富及70%的穷人仅占30%的社会财富的帕累托原则,贫困问题凸显。

收入分配秩序严重混乱。转型时期我国的收入分配一直处于不稳定、非均衡、非制度化状态,呈现出比纯粹的市场经济和纯粹的计划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更为复杂的局面,即使是在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中,工资与收入也越来越不相关,出现“高工资低收入”和“低工资高收入”两种极端模式。孙立平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作为一种制度处于崩溃和瓦解的状态中,这是转型时期收入分配上存在的最根本问题。

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利益格局失衡的基本原因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追求经济合理性,市场效应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市场比计划更有效,更能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本身功能不足或机制缺陷或市场利益的局限性,市场不能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譬如社会公平问题。即使在其较好地解决问题的范围内,也利弊共存。譬如竞争,竞争既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也是一种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竞争必然会造成失业、收入差距扩大、不公平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与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发生作用的机制分不开,人们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取其利而舍其弊。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如竞争、效益等机制,使得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资源集中的倾向,具有制造社会不平等和利益分化的功能,具有导致财富和贫困在社会两端积累的马太效应。A•奥肯指出:“我们无法得到市场效益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

(二)国家非均衡的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导向助推利益格局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先东后西梯度发展的战略,发展政策向东部地区倾斜。我国许多经济体制改革举措率先在东部沿海地区施行,使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获得了良好的体制环境;国家投资的重心由内地移向东部沿海地区,使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获得了相当大的投资推动;国家对东部沿海地区的许多特殊优惠政策,使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获得了利益推动。产业结构上,东部地区农业总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平均在20%以下,中部地区大约占了30%,而西部地区则占了40%。

东部地区主要是以产业链条较长和加工深度较高的机械、电子与轻纺工业为主,中西部地区主要是产业链条较短和加工深度较低的农业以及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通过农产品、能源、原材料同工业品之间不合理交换的价格体系,确保了中西部地区的利润向东部地区的加工工业转移。这种建立在城乡间、行业间、区域间非均衡发展基础上的战略措施,在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高速增长的同时,无疑也推动了城乡间、行业间、区域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三)分配政策取向问题使得国家宏观调控难以遏制收入差距扩大态势

转型时期,传统体制下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主体分配关系已演变为政府、区域、城乡、产业、行业、企业、阶层、群体、体制内、体制外多元利益主体分配关系,现行分配政策已不适应多元利益主体分配关系的变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更多的利益在国家、企业以及作为中上层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办事员等阶层中分配,而不是为工人、农民、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阶层所分享。从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转移支付和社会福利建设上来看,前者更是受到诸多的关注和照顾。

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甚至起反作用。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个税收入已超过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全部个人所得税中,农民占了绝大部分,大约60%。在城市内部,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工资、薪金项目占40%以上。2001年人数不足20%的富人大约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10%还不到。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这种个税征收上明显存在着的“逆向调节”的怪现象,使得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扩大。

(四)强势利益群体的刚性利益配置机制是深层原因

与利益急剧分化相伴随的是强势利益群体的快速出现和形成。强势利益群体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精英联盟,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政治精英由国家高级官员、地方上的中高级官员、国有大型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经济精英由国家银行及其他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国有大公司经理、大中型企业骨干、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等组成。知识精英即常说的某一领域的专家,是知识领域的核心。

经济精英中大多数人与政治精英有血缘关系,甚至直接由政治精英转化而来。知识精英通过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提供学位证书或为企业、政府当参谋或提供咨询,获得后者的政策、权力经济等方面的支持,与后者建立密切的交换关系,成为一些企业利益行为的“吹鼓手”和辩护者。一些企业、企业主与地方政府乃至政府官员、知识精英彼此间存在的难以割除的、甚至是越来越紧密的利益交换“铁三角”关系,开始明显地左右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始终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构成社会差距难以缩小的结构。

首先,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好处正在过多地向政府和企业倾斜,而居民的收益在GDP中的比例在下降。就居民、企业和政府的三者分配比例来看,它们的比例从1998年的8.6%:13.9%:17.5%变为2003年的61.8%:15.1%:23.1%,居民占据的比例明显下降,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和政府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居民、企业与政府三者中,居民处于弱势地位,而企业和政府背后隐藏的是各个利益群体,这一数据足以彰显居民在利益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和利益群体的强势影响。其次,腐败成为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成为影响社会利益格局的一个因素。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市场机制实际上很难独立地发挥作用,权力和资本的交换在利益过度分化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的“官倒”到90年代初的价差、汇差、利差、税差,到90年代中期大规模瓜分国有资产,权力市场化、资本化的脉络清晰可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种形式的腐败在财富聚敛上扮演了更为实质性的角色。据有关专家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平均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腐败使得资源和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

最后,垄断行业的利益汲取机制成为影响社会利益格局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石化、航空、银行、保险、水利、电讯等我国现有的十二大垄断性行业,倚靠国家赋予的垄断权力,一方面凭借国有性质,以提供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甚至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利用特权操纵市场,过度地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利润,并以改革和与世界接轨的理由,提高本行业职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者的报酬,使我国社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著名社会学家马尔科姆•沃特斯曾深刻指出“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源的斗争。物质资源与权力获得之间是一种循环式的关系”,即谁拥有的资源多,谁获取的权力就多;谁拥有的权力越多,谁获取的资源就更多,由此形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从目前看,社会资源越来越多地向强势群体集中,强势群体已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力和话语形成的能力越来越强,他们不仅明显地左右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使改革更多具有了利益博弈的内涵,甚至能够支配和左右改革的进程和方向。

强势利益群体无可匹敌的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无疑开始成为加剧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机制。其结局正如孙立平教授所说:“人们会发现无论这些措施或政策的取向是什么,在利益结果上几乎都没有太大的差别,该对谁有利还是对谁有利,该对谁不利还是对谁不利,即使是那些在价值或意识形态上会有很大差别的措施和政策,其最后的利益结果也还是差不多”。

实践表明,强势利益群体主导的刚性利益配置机制严重侵犯了其他群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到社会公正秩序,使得一些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的改革措施,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公平、公正的社会效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按照共建共享原则,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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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物滥用问题,一般国内社会学界称为“吸毒问题”,而美国的社会学研究更多的是在“多种药物滥用”上进行阐释。美国学者普遍认为,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吸毒问题似乎为他们了解吸毒广阔且变化的全貌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近年来的美国,吸毒已经牵扯到了美国社会的很大一部分人群和阶层,或者说至少一部分青少年以及相当部分的成年人受到了影响。本文综述了大量美国学者论及的药物滥用,目的和主要任务是探究社会学为我们理解药物滥用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这些贡献更多体现在独特解释视角的解释力上。

一、紧张理论解释视角

美国学者默顿将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学说应用于分析美国社会,创立了紧张理论。默顿认为,人的欲望由社会文化引起,尽管社会文化认可的成功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实现成功的机会在各阶层中并不均等,当下层阶级无法用合法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产生紧张情绪。个人缓解紧张情绪的方式有五种:遵从,即接受传统文化目标并用制度性手段实现之;创新,即接受社会确立的目标,但拒绝使用制度性手段而是采取新的手段获取财富;形式主义,即拒绝传统的文化目标,但接受社会认可的制度性手段;退却主义,即拒绝社会文化目标和制度性手段,疏远和退出正常社会生活;造反,即用新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社会价值观。在默顿看来,除遵从之外的四种社会适应方式都构成“越轨”,但它们并非都必然引起犯罪。紧张理论成为美国20世纪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

默顿把吸毒(他可能想着海洛因)看作是一种“逃避主义”,吸毒者逃避文化规定的成功目标,它们被隔断了或者拒绝成功的道路。对这种成功目标和方式的拒绝不仅包含吸毒者,还有酗酒者、精神病人、被放逐者和流浪汉。不幸的是,在这个理论形成(1949年)之后积累的绝大多数关于吸毒的事实和“逃避主义”并不是和理论太相容(Lukoff 1972; Lukoff and Brook 1974; Waldorf and Daily 1975)。因为吸毒者的生活几乎是狂热的,为了吸毒,它们必须躲避警察,筹集一笔钱,四处去找。

Cloward和Ohlin1960年的理论是默顿公式的延伸,不过他们把重点放在机会结构上。他们提出了一个更为精致的组织或者犯罪活动、参加犯罪活动的年轻人、一些文化上定义的回报和一些成就。

但是那些传统成功之路和犯罪之路都走不通的人成了吸毒的首要人选。这个公式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把吸食海洛因放在了个人之外的结构之中。它和以下事实是一致的:少数民族的青少年因为更难爬上犯罪组织的上层,所以他们比有这样机会的底层白人青少年吸毒率要高。

二、社会场域解释视角

布迪厄说:“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场域是以各种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表现形式多样的社会场合或社会领域,场域对影响社会行动者及其实践的外在力量有自主的形塑机制。场域表现为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各种场域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中存在的,都具有某种特殊的利益要求和政治作用。场域制约着个人心理、个人行为及个人的地位和作用等等。场域的规则是共同的,但是行动者却因自己的资本与位置不同在场域中发生不断的争斗。

绝大多数的美国吸毒社会学调查,即使是那些没有清晰的理论基础的描述性调查或者病理学调查,也主要是检验根据年龄、性别、社会阶级和种族得出的吸食率。社会阶级和种族这类场域可以作为社会重大结构变量的重要参照。它们可以反映出不同群体对吸毒的不同倾向。现在,海洛因吸食主要集中在黑人和西班牙裔人中,这种现象似乎表明比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不利的种族身份为海洛因吸食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但是,在世纪之交,各种各样的阿片类吸食以医疗为目的,主要集中在中产阶级白人妇女之中。在英国,海洛因吸食和规模与社会阶级分布大致相当,而黑人并不是典型代表。一个关于美国贫民窟吸食海洛因的详细研究表明吸食海洛因的分层更为复杂。Vaillant(1966b)对比了列克星敦的吸食者和他们自己社区吸食者,发现他们比在同一地区同龄人的受教育水平更高。在一项城市贫民窟的调查中,人们发现海洛因吸食和比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紧密相关。所以,海洛因吸食者并不必然来自现在吸食者最集中的社会最底层,也不必然是社会边缘人士。

海洛因吸食相对来说比较罕见,绝大多数人口调查报道因人数太少而不能做出可靠的估计。所以,在做动态分析的时候需要谨慎推论。在一个对选择登记者的研究中,O’Donnell和他的同事们在1976年通过对报道的同龄人吸食镇静剂的研究,发现同龄人中黑人吸食者的比例下降,白人增多。在一项对哈莱姆黑人的调查中,Brunswick and Boyle在1979年研究了同龄人的比例,发现他们之中年龄较小的吸食者下降。大麻的吸食更可以说明吸毒趋势的易变性。当Becker(1963)在二十年前调查吸食大麻的时候,吸食人群主要集中在城市黑人和爵士歌手。现在大麻和酒精成了年轻人中最流行的(Jessor and Jessor 1977; Johnston et al. 1978; Kandel 1978a)。Jessor在1978年研究吸食大麻趋势的时候,发现一些分类因素诸如城乡、种族和社会经济地位正逐渐丧失其意义。

性别因素在大麻吸食上也逐渐模糊。“在人口统计的角度来说,吸食大麻的男女有持平的趋势”。虽然有惩罚性的制裁,但对于不论只是尝试还是经常吸毒的人来说,吸食大麻还是变得越来越流行。如果绝大多数常用的社会指标正在变得没有意义,那么有一个大麻吸食的特点始终是很重要的:绝大多数吸食者是年轻人,并且首次吸食大麻的年龄有减小的趋势(Abelson et al. 1977; Johnston et al. 1979)。大麻在短时间内流行起来,可能现在年轻的吸食者在年龄变大时还会继续吸食。年龄因素同样在海洛因吸食者中也很明显,至少绝大多数美国海洛因吸食者在年轻时就开始吸食了(Brunswick and Boyle 1979; Lukoff 1972; Nurco 1979; Robins 1975a)。

当年龄逐渐增长时,绝大多数成年吸食者放弃了海洛因。Winick在1964年估计典型的毒瘾持续时间为八年。虽然还存在年龄较大的吸食者,年轻的海洛因吸食者还是占大多数。所以,一个和吸毒持续相关的因素,至少在西方,是和年轻人的关系(Braucht et al. 1973)。绝大多数吸毒的人都是年轻人;那些上瘾的人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减少或者终止吸食。结构性变量,比如阶级,种族,根据已有的研究显示,和吸毒的关系都非常模糊。

三、社会化理论解释视角

社会规范的识别假设每个社会行为人都会根据生存的环境,倾向于坚持合适的信念和相应的行为。这说明社会化的重要作用,虽然有时候只是副产品,而观念本身也被识别出来而进行传播(Jessor et al. 1968; Merton 1957)。家庭抚养对于人格形成,并将文化价值和规范传递给后代人非常重要。

除了家庭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外,社会控制的其他媒介也很重要,最多的是朋辈群体的影响。这就引发了两个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父母行为的正当性和其他媒介鼓励传统行为的力量。第二个问题是年轻人如何形成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系统和目标的同龄群体文化。

关于年轻人家庭社会化的文献有两个焦点,并且两个焦点各有变化。第一个焦点放在家庭成员的吸毒、纹身、酗酒,包括服用医生开的改变情绪的处方药上。在这方面,研究假设是:即使在选择上有差别的情况下,孩子会模仿父母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吸食的种类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此类行为会有持续性。美国学者的研究发现是和这个假设相符合的。诚然,这个有可能是个假象,因为社会舆论报道出来的家庭成员吸食率相对于青少年吸食率来说是非常小的。当然,酗酒在这方面和吸毒是有差异的。但是美国学者遇到的问题是,父母行为的直接示范影响作用对于很多年龄超过25岁以后吸毒率猛然下降的青年人来说很难解释清楚。年轻人家庭社会化的另一个焦点是研究不同的抚育孩子的方式和父母与孩子之间关系的质量,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是否充满温暖和爱。这些研究总的来说表明了父母管教和青少年吸毒之间是有关系的(Brook et al. 1977a, 1978)。研究表明,管教越严,吸毒的比例就越小。另外,青少年对父母的看法越正面,吸毒的比率也越小(Gerstein 1976)。

本文认为,社会化理论解释视角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有用的研究方向。但可惜的是,从美国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个视角只是一些中间研究过程,因为在识别社会结构对青少年的影响方面,期待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来理解吸毒可能导致不同的社会化社会结构。虽然开始吸毒的年龄并不常放在社会化的背景下分析,但是它却可以当作社会化不同的维度,即视为摆脱社会控制的一个风向标。那些很年轻就开始吸毒或者有其他越轨行为的人更有可能继续其行为并且抵抗治疗的劝告。

说起镇静剂吸食者,Nurco (1979, p. 321)指出,“越轨行为开始得愈早,其过程就越有害,治疗效果就越差……开始的年龄越早,对吸毒就会越痴迷。”也就是说,吸毒和其他越轨行为开始得越早,就越可能完不成学业,得不到一份长久的工作,不参加有助于变成成人身份的一些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人社会化的道路被阻断了,并且他们对社会对成年人的要求更缺乏准备。他们处在成年人世界的边缘,持续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同辈聚集在一起,不参加工作,并且到了相当大的年龄还维持着和父母的家庭关系(Preble and Miller,1977)。同样重要的是如Robins在1979年提出的,任何异常行为,尤其是在年轻人中,都预示着其它的异常行为,包括酗酒、逃学、犯罪、性乱。

Robins(1975a)对参加越南战争士兵吸毒行为的纵向重建,显著地表明了的易得性使吸毒率大幅提升。对于所有参加越南战争的士兵来说,唾手可得,但是并不是所有士兵都吸毒。但是那些在从军前就有反常行为的士兵是不反常的士兵吸毒比率的四倍。这些发现强调了虽然在非常容易得到的环境下会使吸毒率大幅增加,但是个体之前的历史也有很大的影响。海洛因的吸食者在开始吸食之前经常有犯罪行为也支持了这个观点( Lukoff 1972; NIDA 1976)。 即使可能染上毒瘾,一些人只是尝试一下或者短期吸食;另外一些在没有戒毒治疗的情况下也停止了吸食。

分类似乎是有必要的,比如把那些开始吸食年龄大和短时期吸食的人分为一组,把开始吸毒年龄小和经常吸毒的人分为一组。对于第一组来说,吸毒仅限于某个特殊的社会环境,吸毒只是一个文化趋势,就像尝试音乐和衣服一样(就是说,吸毒受反映现时社会方面的临近变量的影响)。在第二组中,吸毒是可以根据之前的变量预测的,比如说被认为的或者实际的父母角色和家庭关系的质量(Jessor and Jessor 1977; Jessor et al. 1968; Braucht et al. 1973; Brook et al. 1977a, 1978; Lukoff 1977)。

当吸食大麻从那些当时还有很重的惩罚的吸食大麻的先锋队转移出来时,它似乎也从不同程度上吸引了那些不能融入社会的亚文化的人。

虽然在很多调查中使用的概念反映了社会调查的混乱性,但是一种趋势似乎在继续,就是青少年开始吸食大麻是和父母管教的放松,早年叛逆,和家庭期望不相符的行为相联系的,而成年人的控制大幅度减弱,则是两代之间的延续性减弱(Braucht et al. 1973; Jessor and Jessor 1977; Kandel 1978a)。

四、代际隔离解释视角

美国学者在研究吸毒问题的视角中,将吸毒作为文化系统出现过程的一部分。问题是:把吸毒作为一个重要部分的生活方式是怎样出现的呢?

如果家庭和其他社会控制的对接能够一贯有效,吸毒行为就几乎不会发生,因为吸毒并不是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典型特点,因为社会化展现了一些通常交给家庭、学校和教堂的年轻人基本的适应策略的教化方式。

但是这个过程从来没有彻底地解释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竞争经常从其他来源跑出来,尤其是从同龄人那里。有证据表明,仅仅同吸毒者来往,并不能解释吸毒。Andrews and Kandel在1979年指出在吸毒之前的社会化过程中,那些吸毒者已经有了促进吸毒的态度。Jessor在1977年指出,虽然吸食大麻者总是和吸毒者有联系,但是并不是所有与吸毒者交往的人都选择吸毒。尝试过海洛因并且还和海洛因吸食者保持密切联系的人中有很多不吸毒。Vaillant (1966b) 发现本地出生的移民后代吸毒者超过一般的比例,而不是那些在其它地方被抚养大而后迁到本地的移民后代。他猜测,两代之间的文化差异似乎增加了吸毒的倾向。Lukoff和Brook在1974发现贫民窟中报道的海洛因吸食者来自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群体中的比例很大,但是和移民比起来,本地出生、社会经济地位比较高也起了作用。

最重要的因素是移民和本地人,其中本地出生的人相对占了海洛因吸食者更大的比例。在同一个调查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儿童的抚养造成了两代的不同。所有四个种族的移民,包括非裔美国人,西印第安黑不列颠人、白人、波多黎各人管教后代都比本地的父母严厉。

虽然各个群体之间海洛因吸食的情况不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些管教不严的家庭,即使是移民家庭,海洛因的吸食率和与吸毒者接触的频率较高。(Braucht et al. 1973; 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the Non-Medical Use of Drugs 1973; Gerstein 1976)随着父母管教孩子更加严厉,吸毒的人也越来越少。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吸毒者很多来自有家庭虐待或者父母没有能力管教孩子的家庭(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the Non-Medical Use of Drugs 1973; Robins 1975a; Zinberg 1979)。

不管是海洛因吸食者反常的生活方式还是吸食(新型)的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只有在年轻人文化处于自由的不受社会控制的气氛下时才会发芽成长。由此可以推断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化机制正在丧失其正当性。

此外,还存在着家庭的隔绝日益严重的问题。不仅是有更多的单亲家庭――虽然这个事实和海洛因吸食的关系还不甚明朗(Lukoff and Brook 1974),更因为现在家庭支持网络体系越来越小,而且,从城市环境的本质来讲,这个网络对年轻人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此外,从学前班开始的一系列教育过程,现在在家庭之外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成人群体对年轻人影响很小。

在中产阶级当中,尤其是白人青少年中,传统的价值观和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正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很多年轻人认为这种现象是对整个中产阶级价值体系的全盘否定。随着社会控制工具正在丧失其正当性,青年人固有的创新活动也似乎越来越旺盛。在这种背景下,吸毒从一小部分人的行为发展成年轻人文化中一个正常的部分,至少对大麻来说是这样。父母对孩子的态度是有关系的,孩子自己的意志因素也是另一个因素。

这是城市本身复杂性的一个产物,这种产物在小城镇和农村不那么常见,在移民者固有的传统文化中也不常见,虽然这种产物融入了他们后代的意识形态之中。

上述现象经常伴随着控制和监视儿童活动的意愿性降低,还有对监护的大范围运用。当孩子们认为在另一个地方得到的奖励更刺激更有挑战性的时候,家庭提供的选择的影响力就下降了。

对同龄的更大的接受性似乎是源自家庭的规范和价值观“国际化”程度较小的后果。我们只是对青少年文化在新的价值观和行为进化中更有优势的集中方式进行研究,当然吸毒也是这些活动的一个部分。这些方式,包括Suchman描述的“hang loose”,直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嬉皮”文化,贫民窟的“酷猫(cool cat)”文化。它们来源于化中的社区亚文化形式、价值观和活动的种类。也就是说,这种方式来源于化,但是经过了深刻的转化。

五、结论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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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向传播媒介。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政府公共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相比于单向传播媒介,社会化媒体具有很多优势。例如,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机会逐渐增多,以及政府信息透明度提高。微博时代的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提供了便捷,使人们能够及时关注政府微博动态。

(4)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是确保政府公共关系的关键,并且在建立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政府公共关系开展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政府服务理念的重要性,服务理念能够为公共关系的开展指明方向。社会化媒体的实现,沟通是其主要媒介,相比于传统媒体,社会化媒体能够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能。

二、社会化媒体时代政府公共关系优化策略

(1)转变观念。首先,在政府公共关系建立过程中,政府主体应转变以往观念,树立政府的服务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并且在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管理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经常进行交流与沟通。其次,充分利用社会化媒体的优势,在政府公共关系建立过程中,为使其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要求公共关系主体应充分利用社会化媒体,依据活动对象的具体特点,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传播媒介,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到来,虽然能够让公共关系的传播获得良好效果,但是,在实际开展活动过程中,政府主体应注意表达方式,以增加亲和力。

(2)不断引进新技术。首先,政府主体应不断学习,能够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一个新媒介的产生,都有其自身独特的功能。因此,为充分发挥社会化媒体的功能,政府主体应熟悉和了解各个媒体之间的优势和劣势。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政府官员,大多存在网络恐惧心理,担心自己发表的言语,在网络运行过程中,会被恶意传播,影响到自己的职业地位。因此,为适应时展的需要,政府官员应深入细致地分析社会化媒体的利弊,不断扩展沟通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主动地学习新兴传媒技术。其次,转变以往行政观念。社会化媒体的实现为政府公共关系传播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政府官员应认识到在线服务的重要性。例如,奥巴马成功当选美国总统,社会化媒体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奥巴马进入总统最后竞选环节时,相关微博数据显示,他的粉丝已经超过了310多万,这为奥巴马的成功当选奠定了良好基础。

(3)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首先,政府主体应保持与人民群众交流的畅通性,确保政府公共关系的顺利开展,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经常进行沟通,政府主体能够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依据人民群众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解决对策。其次,社会化媒体的实现,政府能掌握社会舆论的主动权,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掌握社会舆论的主动权。政府在应对社会舆论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化媒体议程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利于公共关系的社会舆论,政府应随时与人民群众交流,引导社会舆论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以建立良好的网络氛围。最后,利用社会化媒体,建立健康的网络文化。伴随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环境是人们生活中的虚拟空间,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有利于社会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多种因素限制,社会化媒体存在的缺陷,会为网络环境带来消极的影响,通过利用用户匿名性特点,在网络中,传播不健康信息。例如,凤姐事件,使人们的审美标准降低。因此,在网络环境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公共关系能够指引其朝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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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对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总体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问题日益突出,其现状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综合多方面因素,导致农田水利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标准偏低,老化严重。现有水利工程大部分修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且排灌标准很低,目前功能普遍衰减。既造成排涝能力弱,农田积水无法排出,又导致提灌能力差,不能满足灌溉需要。

二是保护意识淡漠,疏于管理。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只建不管、重建轻管及水利设施带病运行的问题比较普遍,使得众多小型水利设施功能丧失殆尽,农业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是重经济轻水利,投入不足。随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变化,对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资投劳力度逐步弱化。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投资投劳数量逐年减少,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步入低谷。随着农村绝大多数强壮劳动力的转移输出,农村小型水利投劳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村以下小型工程投劳的组织难度明显加大,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后,筹资筹劳总量有限,能够投入农田水利的资劳微乎其微。

dY5`7m!WMKC,N四是农民兴办水利的积极性下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粮价已经放开,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外国的农产品已经占领了我国的部分市场,加之农民增收缓慢,种田的积极性不高,使兴办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也有所下降。

KJ8Nq}5h建设现代新型农田水利,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搞好农业综合开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owo[W#KrC(一)广辟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调动群众积极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财力有限,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的力量,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建立良好的制度激励机制,通过利益诱导,吸引更多的农民、企业或社团参与到水利设施建设中来。认真贯彻落实"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政策原则,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将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激发他们自觉投资投劳参加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和社会各界增加对农田水利的投入,广泛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办水利,努力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确保水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将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__论文投稿_发论文权威期刊组织L#m8|5o-_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水利系统提出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水利之路这一全新治水理念。近些年农田水利建设中生态水利、环境水利、景观水利、城市水利等亮点频现,都充分体现了"人水和谐"的理念。特别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河道综合治理中,推广了"一河清泉水、一条经济带、一根产业链、一道风景线"的治理模式,许多水土流失治理区变成了山川秀美的观光风景区,将河、沟、渠建设成"清水长廊"、"绿色长廊"、"亲水乐园"。__论文投稿_发论文权威期刊组织l)evjp

3[.q6|,br9m"K(三)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

#uwV|x0p8x,M将农田水利建设与节水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广应用喷灌带。发挥喷灌带投资少、使方便、水压要求低,便于管理的优势,逐步在果园和已成片开发建发的农田中推广。积极发展大棚滴灌,实现大棚膜下滴灌化。搞好渠道、河道浆砌防治工程,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尽快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灌溉发展的经济补偿政策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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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J4tI3Ic7NNn$f:~(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农田水利科学的研究

x#SxN.U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农田水利从业者队伍。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水利员的培训,切实让他们掌握新科技、新知识、新技术,增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地区实际的小型农田水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合作组织发展的框架体系。另外,重视农田水利科学的研究,建立适应当前农村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特点的农田水利技术支撑体系,使人才和技术更好的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__论文投稿_发论文权威期刊组织;W)nT9a9r%u

]`_n8gA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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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k&bgD''''_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巩固和发展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是我国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而农业基础薄弱和水资源总量不足又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主要因素。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深人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QIxF#W;Rc)JMU(L

''''k}-nd1s{(u参考文献

[1]杨向阳.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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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

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

(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

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