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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招徕顾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繁华地带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区和县城,只有5家场所(平桂区2家,钟山县3家)坐落在乡镇。这些场所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往往因陋就简,不少场所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
二、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危害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场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应急通道狭窄、应急通道被杂物堵塞、未安装应急灯等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高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安装或不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营业过程中经常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意见很大。
(三)扰乱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由于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较少,与合法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在经营上对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形成一定冲击,挫伤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积极性,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损害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大多是因陋就简,往往两、三个包厢就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而且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没有专业的保洁人员,由工作人员兼职打扫卫生,场所基本上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给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成因
(一)场所硬件条件不合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但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招徕顾客的考虑,基本设置在自家住宅楼、商住两用楼或居民区中,不符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2015年国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一些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不清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误认为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二是大部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无证经营不一定能查到,而无证经营约束少,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逃避税费、装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经营者宁可冒着违法经营风险,也不愿意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申办企业提醒不到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条件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但消防、环保部门的证件较严格。文化部门的许可证必须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核办。如果经营业主在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时不提醒和宣传不到位,一些申办企业会误以为有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了,往往会拿到营业执照后就投入装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是场所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化部门无法补办许可证,就会出现新的无证经营场所,查处起来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但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一是歌舞娱乐场一般投入资金较大,少则5万—10万元;多则几十或几百万元,立即取缔关门,业主损失很大,抵触情绪较大,执法难度风险大。二是文化部门执法是弱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无证经营业主往往置文化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不理,照常营业。如果仅凭文化部门去监管查处,收效甚微。不彻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行为将后患无穷,何时出问题也无法预料。为做到标本兼治、把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问题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法,信用惩戒
以日常巡查为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市场检查持续不断、严查违法经营持续不断,使良性循环有序检查形成常态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加强立法,保障执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目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并未赋予文化部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有效手段,导致文化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时,只能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门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缔。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给予罚款、查封场所、扣押从事经营活动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保障取缔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负起向申办企业提醒宣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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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没有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
整改措施:一是深化学习思考,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的方式,学习贯彻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按照市扫黑办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领导班子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长之间的谈心谈话,积极征求意见;三是班子成员就政治站位方面、深挖彻查方面、组织领导方面深入查找问题,撰写个人发言材料;四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五是认真抓好会后整改落实,制定整改台账和整改清单。
2、没有单独的宣传工作方案。
整改措施:制定2019年商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活动方案,进一步推动宣传工作由群众知晓率向群众参与度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对典型涉黑涉恶案件打击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对举报人安全保护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发起一场全民参与的人民战争。
3、缺乏线索排查台账。
整改措施:是加大线索滚动摸排力度,认真落实好《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人保护办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建立线索管理台账,台账内容清晰明确,准确无误。要对局里受理、排查的所有线索逐一登记编号、逐件建档备案;三是对商务粮食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群众举报、案件等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排查。
4、材料日期不明确,材料不严谨问题。
整改措施:对本局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梳理一遍,确保档案管理不出现任何问题,做到各项材料即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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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各项工作任务整体稳步推进,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查办案件案卷质量不高,力度不大,对发生的违纪问题在定性上不够清晰,语言陈述不到位,案件审理适用条例规定、法律条款方面还不够精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发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志式”谈话室各项硬件设备基本配备到位,但使用的比较少,出现闲置现象。
二、关于审查调查方面
案卷资料有些单位还不是很完整规范,个别还存在已办理完结的案件没有装卷、形成规范卷宗。初核前工作方案没有制定,缺失审查调查工作方案,无个人悔过书,被核查人任职资料不够完善,对被核查人“两代表一委员”的主体身份没有明确,同时对于发生的违纪问题没有进行认真剖析,形成案件剖析材料。开展“走读式”谈话前,没有做到事前有准备,做到“六必知”,无“手递手”交接单,审查调查安全防范预案还不够细致,对可能发生的突况没有进行预判及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取证方面工作还不是很细致,证据复印件上取证日期、复印人、提取人等信息不够完善。
三、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监督执纪问责方面
党(工)委、纪(工)委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等资料。存在大多数单位线索摸排能力不强,没有排查出有关扫黑除恶方面的问题线索,没有突破扫黑除恶问题线索“零记录”,扫黑除恶案件查办“零记录”。
四、关于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面
党(工)委、纪(工)委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和学习笔记等资料,纪委对脱贫攻坚工作监督检查常态化,建立了问题线索和案件台账。存在排查出来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比较少,需加大摸排力度,进一步拓宽问题线索搜集渠道,存在开展脱贫攻坚宣传报道工作力度不大,宣传氛围不强,宣传稿件少。
五、大棚房治理方面
督查单位按照市上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大棚房整治工作,明确了包抓领导,进一步细化了包抓干部落实大棚房整治工作的各项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整治力度,配合相关职能单位积极推进整治工作。存在对大棚房整治工作的业务知识还不够精通,摸排出的大棚房问题线索比较少。
六、收送礼品礼金专项整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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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环保自查制度。督促排污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坚持在企业发展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企业发展,主动开展环保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对排污许可证申领、环境保护税缴纳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建立排查问题台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规范完善环保自证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要主动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做到守法、合规、透明、公开经营,将排放行为置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避免“邻避事件”发生。同时,要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实地参观环保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直观了解企业排污状况,增进沟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对拒不执行信息公开要求的,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
(四)用足用好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评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的,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自觉筹措资金开展先进生产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每年当年环保失信单位,对企业业主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提请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探索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管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一)科学确定监管对象名单,建立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制度。每年3月份前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将水泥、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和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纳入年度监管重点,制订年度监管执法企业名单,编制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一般企业“双随机”抽查、重点企业“全覆盖”排查的监管要求,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涉及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企业、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做到全覆盖,不交叉。
(二)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建立污染源企业诚信档案。按照“谁查处谁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于每月10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设置“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依法公开违法企业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
(一)规范执法调查处罚程序。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局监管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和问责机制,照单执法、照单尽责,做到权责一致、履责尽责。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全面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对违法案件进行裁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照规定将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权基准、处罚决定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做到执法留痕和有序管理,减少人为干涉,推行“阳光执法”。
(二)加大恶意违法问题惩戒力度。加大对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源头预防,提前了解掌握各类建设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加大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股从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对环评文件质量不把关、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执法大队落实开展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现场检查,重点核实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建立协同推进联查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制止违法行为,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加强内部业务沟通协同,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执法大队组织查处;对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加大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执法大队定期与监测站进行沟通,对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