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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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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协议

篇1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 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 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 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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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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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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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二、办理“两证”的范围

市区范围内乡(镇)、村办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有企业、租赁经营和实施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以下简称为改制),对符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性用房及用地可办理“两证”。涉及原使用的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

三、土地资产处置及其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乡镇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擅自进行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无效,改制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乡镇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权属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改制后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违法占用的土地或通过土地非法交易等途径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经依法处理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确定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调查和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三)乡镇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补办征用手续并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1、企业整体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进行不动产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2、改制后企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单位控股的;

3、改制后改变原土地批准用途需重新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除外)。

乡镇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杭政19号)执行。

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4、乡镇企业改制需要将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表(村及乡镇、区政府盖章);

(2)改制企业的批文(由各区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3)征地协议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乡镇企业在改制时,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作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租企业(改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集体所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如确有需要,应经出租方同意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

(五)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由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但其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价格需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按股收取红利。

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所有者。

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作价人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抵押,抵押时应按国家关于集体土地抵押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须先补办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以处分集体抵押物所得价款先行抵交出让金。

(六)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改制时,经主管该企业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改制后企业按现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补办国有土地租赁手续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按《*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或作价入股。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出让年限减去原乡镇企业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八)乡镇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

1、申请。乡镇企业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的申请,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还应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2、权属确认。企业所在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用地地籍调查和初审后(有权属纠纷的除外),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地价评估和确认。企业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企业持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川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价确认工作。

4、处置方案拟订。由企业所在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企业拟订土地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如需补办土地征用手续的,按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征用手续,在报送土地资产方案时一并报送补办征用的有关材料。

5、方案审批。采取补办土地征用、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批复有关处置方案。如需办理征用的,一并补办征用土地审批手续。采取集体所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方案批复,由企业所在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审批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关租赁合同及审批资料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根据批准的处置方案,按批复意见签订协议或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的,要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等有关手续;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要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作价人股的,集体土地所有者要与企业签订作价人股协议。

7、土地登记发证。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可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区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措施: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改制后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且不改变用途并不重新建设的,由改制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价的20%缴纳,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除土地复垦基金(每亩loo00元)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出让金的1%计)外,其余由市财政按7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并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资产的最后处置权属于国家。

2、鉴于历史原因,对改制企业补办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时,属企业生产性用途的可免收市政配套费,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减半收取其它规费、手续费。

3、为有利于企业发展,土地征用费的标准适当低于撤村建居的标准,同时,企业过去已付的租用费可抵扣土地征用费。

4、以集体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按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按4%)确定。土地租金逐年缴纳,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不变,五年后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租金的20%。租金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主要用于乡镇或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不得移作他用。

5、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入股额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80%确定。

(十)改制后企业若需改变原土地用途,须报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新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如需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统一纳人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出让。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市规划局办理)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资料:

1、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改制联系单;

2、1/1000地形图两份,用铅笔线划出用地范围,并向规划院四线室申请划出规划控制线;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填写预审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流程:

1,凭以上资料报送总窗口;

2、综合处预审后,根据内容报处、局审正;

3、预审后转各业务处室,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手续;

4、办理完毕后报送总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填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回执单)。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资料:

1、改制后的土地使用证(土地呈报表);

2、建设项目实测1/500地形图两份(详细注明占地面积、建筑幢数、层次、建筑面积准确数字);

3、竣工图二套(含建施平面、剖、竣工图,并有设计单位盖章);

4、有消防、环保、质监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5、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证明及补交规费证明件;

6、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流程:

1、上述资料报送总窗口受理;

2、由综合处送有关业务处室并报局进行规划定性,确定是否允许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如确定允许补办,则到法规处接受违法建筑处罚,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交纳规费手续;

4、交纳罚款和规费后,凭单据及补办资料由法规处报送总窗口受理,转各业务处室和局领导审查批准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5、由总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资料齐全后,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

(一)乡镇工业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改制,改制前应有合法有效房屋权属凭证,不具备房屋权属凭证,必须依法补办,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l、*年12月9日前,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应按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和用地审批手续,受理登记核发权证。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出具房屋建造年份、用途、用地状况及负有法律责任的具结,经乡(镇)政府证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核发权证。

2、*年12月10日以后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后,受理登记、核发权证。未经批准的,应按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经行政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凭补办批淮文件受理登记。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对少批多建房屋的超批准建房面积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和规划审核补证后,受理登记。

凡在*年*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总登记至今,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房屋验换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换证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凭证,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三)房屋租赁管理。

凡涉及房屋租赁事宜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其它事项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路 号的 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 元,由乙方于每年 月 日交纳给甲方 。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土地租赁合同范文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了经营农作物,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守信。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 亩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土地作用为农作物种植

三、土地的租赁经营期限

该地租赁经营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2、每年春节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

2、享有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大型建设征用该土地,地上附属物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租赁,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租赁合同。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发包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土地租赁合同范文三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 租赁土地状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土地位于 四

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附图勾图红线范围),面积为 亩。

二、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并全部卖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字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元。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等事宜。

(2)甲方负责解决施工期间的各种村民纠纷,确保乙方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3)乙方办理土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4)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经营成果全部归乙方。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由乙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水费、电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凭期间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

(3)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

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5)如在租赁期内,遇有政府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费用由乙方享有。甲方需退还土地征收、征用后未到租赁期限的租金。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无故要求收回土地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甲方另行赔偿。

2、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则每日加收每年租赁费万分之一的滞纳金。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正式生效。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不能达成一致时各方有权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行为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协议到期,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若有意继续租赁,应于本合同到期前60天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或购买权。

3、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政府行为等原因致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双方可协议变更或解除。如解除,双方都不负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4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篇5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

(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

(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四)对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和有效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状况及有关协议合同资料。

第五条土地租赁合同应确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土地租赁合同实行3年一签,期满后重新签订。

第六条土地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确定。租金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物价局、县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土地租金按年度缴纳,第一年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缴纳,其他年度的缴纳时间原则上为本年的月日前。逾期不缴纳的,可处应交款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收取土地租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收据,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如需抵押,须经县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需转让,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受让方须与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继续缴纳土地租金。

第十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和经营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其收取的土地租金,50%上交县财政,50%留给土地所有者。

篇6

此外,更要注意以承包方式转让煤矿采矿权无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实践中,许多合同虽然名为煤矿承包经营合同,但实质却是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当然这种承包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的,其经营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旦发包人反悔,就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来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收回煤矿经营权。由于承包合同无效,导致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无效。

(二)不同交易方式引发的风险。目前进行的煤矿兼并重组,主要方式是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两者在适用条件、涉及的主客体、负债风险、税收及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均有不同,特别是在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我们要特别注意。如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知识产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等等问题,在收购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否则可能导致收购协议的无效或权利人主张权利增加相关费用。

(三)债务承担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原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原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重组后的企业追讨债务。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即使兼并方与被兼并方达成由被兼并方偿还债务的协议,但该协议只有经原企业债权人认可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因此,转让方原债权债务约定由资产转让人承担,如果未经原债权人同意,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及原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些煤矿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很多债务往往不能在企业报表和账目上得到真实的反映,如有的煤矿在矿井建设中打的白条等。对于这种潜在债务,兼并方往往很难了解到,一旦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四)资产收购中土地、房屋、大型机器设备等产权不规范的法律风险。合法的企业用地一般包括采用划拨、转让、出让等方式,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煤矿采用与村集体订立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使用村集体土地,而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合法的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对集体土地的出租行为是严格限制的,擅自租赁集体土地的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情况应当了解清楚,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租赁合同,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有可能与村集体发生冲突,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同样,实践中被并购中小煤矿的房产因不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一般也不具备合法所有权,大型机器设备、机动车等一般也为按规定进行登记,这些都导致目标资产产权不规范,很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使用还有可能面临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煤矿兼并中风险防范

(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充分掌握被兼并煤矿信息。对被兼并煤矿情况的不了解,可能导致并购交易的失败,从而可能影响到银行的贷款情况。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被兼并煤矿进行多方面调查,如工商登记、税务情况、银行还贷情况、房产设备抵押情况、环保情况以及职工情况等,全面、充分了解被兼并方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有效规避一些风险。

(二)对产权不清的煤矿进行产权界定。煤矿产权尚未清晰的被兼并企业,首先要明晰其产权,进而确定产权的所有者。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妥当的产权界定操作办法,最终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

(三)对被兼并煤矿的债务妥善处理,解决潜在诉讼风险。兼并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小煤矿老板的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是划分不清的,有很多账外负债,这样必须对账内负债和账外负债作一个清理。在清理时必须和债权人进行沟通,从而确定是煤矿负责人个人借的,还是煤矿企业借的,二者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个人债务,必须由煤矿企业老板自行承担,从股权受让价款中可以处理;如果是企业的债务,被兼并煤矿的债务承担方式与兼并重组方式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兼并重组后,如被兼并重组煤矿法人资格消灭,其债权债务由新企业承继;如被兼并重组煤矿法人资格存续,其债权债务则根据资产负债分割情况由原企业和收购资产方按照比例承担。

此次兼并重组,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被兼并煤矿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或股权转让的方式,采用资产整体转让方式的大部分收购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兼并方不承接被兼并煤矿的债务,截止到审计评估基准日,被兼并煤矿所有负债全部由原企业及煤矿股东承担。该协议约定一般仅在兼并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后,才对其产生效力。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兼并方应要求被兼并煤矿先进行清算,偿还了全部债务后,将剩余资产转让给兼并方。但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先清算后交易,所以债务处理不当则会引发较大风险,甚至会严重影响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

篇7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列举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并对有偿使用费做了解释,这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土地有偿使用的定义

我国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这种模式首先在深圳使用,这种模式解决了深圳特区建设的资金问题。

二、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意义

1988年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土地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一理论的提出直到立法机关的正式立法并且将这一制度落实到实处。就能看的出土地的有偿使用是适合我国现今国情的重要策略。是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而制定出来的政策,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需要利用土地的有偿使用来增加资金方面的收入。

我们需要明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讲,用益物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就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它国家的土地权限相比较,有着许多的共通之处,本质上是没有特别大的差别的,但是整体来讲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立法所规定的地上权本质是一致的,皆为物权中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权利的称谓不一,并不影响其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需要明确的是,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皆通过合同的方式而产生,只不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而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而产生的。

三、城镇建设中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环节

城镇建设中用地要对其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实行有偿的使用。具体环节为:

1.对于金融、娱乐、旅游、商业等一些以经营为目的用地,要直接落实到位,一步完成,通过招、拍、挂进行有偿使用的方式;而对于同样具有经营目的的小面积用地,并且与城市的规划发展相符的,要按照一致的标准来进行出让手续的办理。

2.对于拥有经营目的的城乡公共用地、社会事业用地,可以通过用地单位来进行租赁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来进行有偿使用。对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该土地的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在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司中,授权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对国有划拨土地的占用,实行授权经营的,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司来对土地出让的手续进行办理。委托并且进行代管的,也由国有资产的经营公司来进行土地租赁的手续办理。其他企业则是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文件来进行办理。

4.对于采用租赁方式的,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土地使用者按一定期限来上缴土地的租金。

土地租赁最短期限为3年,最高不能超过法律规定这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出租的,房屋和土地须是同一年限。

没有按照规定来对划拨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的,不能够直接对土地办理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手续。对于擅自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进行更改的,要进行严厉的查处。

四、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依据和重点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因为在我国土地除了集体所有的除外,其他全部为国家所有,并且一般情况下,对于不能证明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归属于国家,所以在我国仅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对于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则不进行登记,当前,我国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按照约定的最高年限来确定对土地的用途。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国家将土地进行对外租赁,承租给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定期向国家缴纳租金。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此种方式,时间一般较短,并且缴纳的租金相对较少,承租人能够较为容易的接受。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实施了这种有偿使用土地的方式;有的地方还在试验阶段。

3.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入股,即为国家将土地作为股份,对企业进行入股,称之为国家股,国家在企业的利润中抽成,作为土地使用的资金。这种方式事实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变相投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五、结语

总而言之,要坚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重视城镇的发展,建立合理的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管理体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城镇建设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要确定城镇的发展形势,发展规模,协调好各个方面的综合发展。根据城镇的各项发展目标来制定一套完整的发展计划,这是城镇建设中土地有偿使用的重要依据。城镇建设规划是国家进步与发展的重要部分,我国的城镇建设问题是现在发展的重点。做好城镇的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有更好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高富平,武双.房地产法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1版):90.

篇8

(二)相关案例评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典型案例颇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以此案例欲最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仅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因而,此前著名的“画家村”③案件的命运,我们便不难理解,也为我们探讨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之流转埋下伏笔。检索近年来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笔者发现,各地法院始终秉持“画家村”案的判决精神,或依“双方房屋买卖行为涉及宅基地买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④,或依“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农民身份为依据、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身份而取得的,非农民则无法获得宅基地之使用权,因此基于买卖合同的手段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违上述法律内容”⑤,或依“因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准许,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属于非法买卖,应属无效合同”⑥等理由,均否定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总结上述所列案例,不外乎是将房屋买卖合同之效力从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性,再根据现行法律禁止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最终抛弃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在笔者看来,这类的判决让农村宅基地负载了过于沉重的使命和负担,限制农宅流转似有斟酌余地。为维护农民应有的财产处分权,塑造独立完整的农宅所有权,笔者倾向于肯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下文就将针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叙述分析。

二、农宅流转的法律困境

(一)宅基地流转规则之限制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宪法》把土地划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同时,《物权法》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并称之为宅基地使用权。显而易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而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与宅基地使用分离,逐步形成归属的主体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分离之二元构造。乍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既保障了土地之公有属性,同时又使农村村民在土地之上建造房屋的需求得以满足,可谓一举两得,实则不然。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①,国家俨然明令限制和禁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等在内的农村土地权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做出类似规定②。现行立法认为,农宅物理上占用了宅基地,而宅基地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有且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才可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之使用权,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只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村民便可免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同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一般没有流转的需求;相反,有意置买农宅的城市居民却又为法律所禁购。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之流转的不合理桎梏,冻结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沦为一种“死产”。

(二)农宅所有权权能之残缺

依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之建筑物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从该规定可以推测出,国家采取的是房地一体的结合主义模式:虽然土地和土地上之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分离,但国家在流转问题上又坚持“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脱胎于公权力深度介入的宅基地使用权之上,农宅所有权有着先天性的不足。从物理角度来看,房地一体的事实状态必然导致土地与地上房屋之间的依附关系,自然属性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农宅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调整上的密切联系。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在我国本就被多加限制,因此,农宅虽为农民所有,但其并未被定位成纯粹独立的财产权,农民对农宅的支配力受到极大限制,不完全的处分权能使其难以称为自主的所有权。据此,且不说法律对农宅买卖合同之效力的不明朗态度,即便国家开放了这个交易市场,农宅的买卖同样面临房地一体的流转尴尬。农宅所有权以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为物权变动要件,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流转绑架着农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面临被架空的法律风险和现实困境。房地一致的原则虽然简化了法律技术上的操作,但同时也牺牲了农宅主体财产权利和市场交易的自由,导致流转限制、权利“无有”的空虚化状态,衡诸法理,似难谓妥。

三、法律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家父主义的理论思维

1.生活保障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供农民居住、建造房屋,宅基地被认为是中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宪法》《物权法》中宅基地二元构成的选定以及限制流转的规定,负载着沉重的使命———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是个身份权利,有司法者认为与宅基地有关的任何权利主体必须有特定身份,禁止土地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是为了保护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所以农宅的买卖主体应受严格限制,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城镇居民所签署的受让农宅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③。于私法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之上附加公法的生存保障功能,好比在私权的权利外衣上打下难以消退的行政烙印,这是立法上的矛盾与冲突。社会保障本应是国家责任,现今国家不仅冠冕堂皇地剥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私权,还美其名曰是在保护农民利益,这种国家责任个人化的行为岂是农民孱弱之身躯所能承受?另外,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速度超人预料。牛耕田、人割禾,农民于田地里躬耕千年的画面已渐渐成为历史的回忆,一时从“面朝黄土背朝天”过渡到“新型农民”。农村的家庭渐以外出务工为多数,农宅不再是所有农户的长居之所,此时对农宅流转再多加限制,究竟是保护农民利益还是损害农民利益,值得定夺。2.农村社会稳定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准予,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流转。有人提出,若开放农宅买卖市场,将会使宅基地使用权旁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甚至会因此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导致农村社会的动荡。笔者认为,土地的私益性表现为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当前我国法律对宅基地的管理重在确立土地财产权的生存利益而限制其财产利益。但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冲突或矛盾,承认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国家对集体土地的有效管理。其一,虽然集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申请使用宅基地,但基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村民提出申请后村委会要审核,还需经村民会议同意及乡人民政府的审查,最终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才可。其二,农宅流转绝不可能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宅基地所有权仍然是集体,没有脱离集体落入非集体成员手中的可能,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不受影响。其三,《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将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次数限定为一次,并确立了一户一宅原则。同时还规定出让或者出租后不再予以批准申请宅基地。所以借助于现行管理制度,农宅买卖滥用土地资源的情况较难发生,原始取得的程序限制和房屋转让后不可再申的处分,已足够对集体土地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宅基地的生存利益,流转促进资本功能发挥则观照到宅基地的财产利益,二者完全可以实现利益双赢,以农村社会管理为由否认农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以生存利益之盾抵御财产利益之矛,似无依据,也无必要。

(二)房地一体的司法混乱

土地与其地上房屋的关系存在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的农宅和所依附的宅基地为各自分离的权利客体,所有权人相互独立。同时,“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决定了农宅与宅基地在实际利用、经济交易上必须时刻捆绑在一起。如此,一方面法律在宅基地权外另立农宅所有权,预留了农宅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异主空间;另一方面,当宅基地为农宅提供物理基础,宅基地权利(至少是宅基地使用权)貌似成为农宅所有权的正当权源,为避免房权人无权占有土地的尴尬,只得强行要求“房权地权一起走”。分离主义、“房地异主”在先,禁止房地单独交易在后,现行法混合主义的色彩必然导致司法的混乱和不确定。为避免法律内部矛盾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因而对法律提供制度上的建制的要求迫在眉睫。

四、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实现

(一)“房地异主”法律关系的诠释

1.宅基地用益的债权法构成。根据《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①,在外观上而言,房屋和土地的确难以分割,我们统称不动产,但客观的不可分离同法律的归属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把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体,有混淆之虞。关于宅基地用益,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种惯性思维中的状态,前者是自物权,后者是用益物权,固然其能解决基本的宅基地归属问题,但二者都是物权法上的概念,我们忽略了宅基地上第三种的存在状态———债法上的权利,即基于农宅所有对其所占宅基地对应部分的利用权。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存在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之比较分析,就是作为用益物权和作为债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差异问题[1](P15)。有关宅基地用益的物权法构成和债权法构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提出设立“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同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相列而论,以解决宅基地上农宅的自有流转问题。不同于固有的模式思维,韩世远教授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收益之处理模式除了传统的物权法构成模式,还可以包含债权法的构成模式。基于此的债权法构成而言,宅基地之用益也有“有偿”与“无偿”之划分:前者往往为租赁关系,后者对应于无偿借用情形中。借助租赁之债,赋予农宅新所有权人法定租赁权,从而解决了农宅占地的权利正当性问题,避免了“房地异主”的尴尬[2]。《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同样突破了土地财产权二元体系的传统思维,出现了土地租赁权的概念,明确了土地租赁权的债权物权化,确立了以土地租赁为核心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将土地租赁权作为独立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之外的权利类别进行规定[3]。我国台湾地区提供的推定也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建筑物受让人对建筑物坐落之土地享有租赁权[4](P38-47)。推定租赁的补救思路值得赞同,我国大陆地区亦可推定农宅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与此同时达成关于农宅买卖和土地租赁的债权合意。房走了,地上的使用权不一定要跟着走,该租赁权的成立意味着农宅出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未消灭,只是由占有、使用转变以收益为内容的一项权能。2.宅基地租赁合同的推定适用。正如弗里德曼阐述的法律与环境的关系①,因为俄罗斯采取的是部分土地私有的制度,这与中国的国情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将土地租赁权引入中国的宅基地制度之中,这样的想法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商榷。但是笔者认为强化债权方式的土地使用,为随房屋买卖一并转移的土地利用权赋予一个独立地位,对于中国房地一体但权属各自独立的不动产框架来说,实属可行的解决方法。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5条第4款规定,若建筑物处于禁止流通的土地之上,其仍可被转让,且建筑物之所有权人将获得一种与所有权不同的其他土地权利[5](P300)。禁止流通土地的表述同宅基地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相近似,可见在俄罗斯,即便土地不被允许流通,但是其上的建筑物还是可以被转让的。当房屋所有权人不拥有对土地进行利用的物权时,《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引入新的权利概念———土地有限占有权。有限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和其上建筑物所有权人达成的对土地的“利益平衡”,是一种通过协商达成的债权合意。倘若参见这个思路,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且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是不能转让的,但这都无妨,当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地上的农宅所有权时,推定双方之间也达成有限占有宅基地的债权合意。具体来说,受让人成为农宅所有权人后,在为使用农宅所必要的范围内,取得对该宅基地地块的有限占有权。故而,农宅买卖并不必然牵扯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转让问题,土地债权的介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农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分离做出很好的解释。

(二)农宅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1.合同有效的合法性。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②,可知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城镇居民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是违反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然而,就此认定转让合同是无效的,笔者实难赞同。一方面,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通知,其效力层级过低,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应依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另一方面,虽然《土地管理法》第63条禁止农村宅基地之任意流转,但《土地管理法》以“管理”为名,顾名思义,《土地管理法》第63条理应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诚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否认合同效力的依据。私法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主体意思自治,只要农宅买卖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就应当肯定合同的有效性。2.合同有效的理论可行性。(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前所述,实践中司法人员的裁判偏向于限制农宅的流转,纠纷中的买卖合同多数被宣布无效。论其功能,法庭的裁判具有引导作用,应当符合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遵循基本的私法准则,但是合同无效的判决可以发挥此等功效吗?颇为质疑。质言之,依判决加以推论,合同无效的判定相当于肯定出卖人出尔反尔的行为。倘若房屋出卖后市场发生情势变动,卖方再以房屋不可买卖为名,以房价上涨利益有损为实,主张合同无效的话,试问,这样违反诚实信用、扰易秩序的行为岂能被容忍?故法院务必谨慎考虑否认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为实现社会的诚信与公平,笔者强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据,倡导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司法难免沦为鼓吹不诚信、帮助恶人利用不法行为获利的工具。(2)尊重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传统契约理论的基本精神在于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除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以外,契约成立与否,内容如何,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未置可否,合同相对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利。既然农宅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那么基于农民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上有什么理由对其否认呢?只要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有、自愿、公平发生的交易,那买卖合同就应当被肯定,这既是对私法主体意思自治最基本的尊重,也是民法作为私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3)维护农民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开放农宅的流转不仅能形成有效的市场,体现房屋的现实价值,还维护了农民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处分自由。其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制度方为良善之制。如果说宅基地使用权的免费取得具有公共福利性,宅基地乃农民赖以生存的所在,国家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是对农民弱势群体的关怀,那么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又何尝不是呢?为何宅基地不可像经济适用房那样自由流转呢?出于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农民基本居住保障的考虑,不可否认,这样的出发点就是基于社会福利,但保障措施的进一步优化还需努力。关于农民利益之保护,其真实症结并非防范非农户对农村宅基地的侵占,国家及行政机构对集体土地之肆意掠夺才是对农民利益的威胁所在。3.合同有效的现实必要性。(1)农民的融资需求允许宅基地上之农宅买卖是个现实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宅基地作为财产权的资本功能日益凸显,城市化的进程和人口流动性加强,萌生了农民进城的渴望。若要在城市扎根立足,农民必须有必要的资金保障,但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将限制农民对于仅有的宅基地进行资本操作。农村宅基地只能固守传统,无法进行商品化和资产化,迟迟未能进入市场,对农民来说是一种财产利益的制度性损失。既为了不影响金融资本进军农村,也为了帮助农民在城市里有更丰裕的物质条件,允许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流转,又有何不可?何况,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房子更是他们安身立命之所,非必需的情况下农民轻易不会出卖房屋,现实中的万不得已往往是因为存在更急迫的资金需求,或是治病救人或是为生产经营筹资等。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创造了一条融资渠道,对农民们的裨益尤为明显。2015年2月,国家出台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草案。草案的出台让无数传统躬耕于田的农户看到曙光,也使笔者之见有了更多实现的可能,为之欣喜。(2)稀缺资源的充足利用现今农民的宅基地已不单纯是一个基本生存保障的问题,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在城里买房举家搬迁的现象已然普遍。类似于城市大量“鸽子楼”的存在,农民市民化使得原住宅基地被部分闲置,形成“空心村”,农村多余房产的处置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不得不说出卖农宅是最佳的处置方式,故承认农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实有必要。再者,《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且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农宅作为遗产发生继承问题时,面临非集体成员继承人对宅基地继承权利的阻碍。如果肯定农宅买卖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农宅的流转并不以经济组织成员为主体要件,如此便能解决上述的权利冲突,故合同有效符合事理,足以采取。(3)市场买方的客观存在或是投资建设,或是养老居住,或是休闲度假,现实存在城市居民的买方需求,并且有供有需的买卖之势日趋高涨。当下农村集体成员生死更替,或有己宅而不居,然宅基地之调整,却未能总是与居住需求之多变相匹配,因而现实的住房需求持续存在。尊重市场调整,承认买卖合同效力,正是适应社会需要之良举。

作者:张文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六卷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J].政治与法律,2005(5).

篇9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________,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_________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_________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县、区)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承租人签订。

篇10

对于村干部的解释,村民们非常不认可,他们又找到镇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受镇领导指派做村民工作,对村民说:“村委会成员都是村民代表,他们既是村委会组织者,也有权代表村民行使民利。再说,双方所签订的出租协议既成事实,希望村民给予理解。”

协商不成,村一、二组的小组长黄某、张某等39名村民联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租赁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39名村民的诉求,依法判决该租赁协议无效。

检察官点评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来说,村委会在管理中,有权代表村民行使权利,但其所签订的这个租赁协议又为何无效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体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性,对一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出了“相当民主”的规定,即“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村委会的管理者剥夺村民的这种权利,村民作为自治组织的主人,就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归还其权利。

那么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呢?

篇11

乙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x组sf村民xxx

为了搞好安佛蜜柚的产业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乙方集体土地上种植安佛蜜,在石垭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的组织下,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租地年限: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共30年。

二、租地金额:230元/亩/年,不递增。

三、付款方式:每年12月30日,在村委会领款。

四、租地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权。违者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五、亩数。金额元。

六、此协议书伍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1份,石垭镇政府1份,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1份。

甲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

乙方:岳池县石垭镇xxx村x组村民xxx

证人:xxx

2016年租地合同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高效农业,搞活流通,在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甲方自愿把垃圾地租给乙方作为练车基地。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范围:

甲方愿把1亩1分地基地租给乙方使用, 共约1.1亩。

二、租用年限:

租用年限为 5 年,从2013年4月1日至 2018年4月1日止。

三、租金约定:

每年为人民币: (¥: 元)

四、交租形式:

第一年在4月2日前交清全部地租,第二年开始,每年4月2日付清当年全部地租。如有违约,按所有经济损失的双倍赔偿。

五、 甲方的权益及义务:

1、甲方有权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1日前清理地面附着物,交地给乙方作备耕工作。另甲方在4月1日内未能将土地交给乙方使用,乙方

有权向甲方提出将租赁期天数延后。

2、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用地权属清楚,如因权属问题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要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须如期缴纳租金,如有违约超过三个月后缴纳租金,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基地的所有财产。

3、乙方不能改变田地的用途,作其它开发。

4、乙方只负责产品后的税费。

5、乙方要遵守乡(村)规定合约。

6、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7、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租优先权。

8、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时生效。

9、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不影响甲方农作物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做 前期的土地平整规划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10、在合同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转让经 营权,但第三方仍然享有本合同权利和义务。

11、乙方租期满后,必须做好地上种植物的清理工作。在租地 合同期满前六个月,乙方交清土地保证金每亩100元,如乙方不清理种植物,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但乙方清理种植物 时(标准的种植物没有再生力)甲方必须 3 天内如数退还保证 金。

七、其他约定:

在合同期内,如遇特殊的、较大定的自然灾害时,双方共 同协商地租支付方法,地租租金元不变,支付时间共 同协商。 如遇国家征用土地, 于甲方无关。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条款及权利、义务,双方须共同遵 守,如违约合同,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代表签字:

篇12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块,详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政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二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 的土地,共 亩。以每年每亩租金 500 元租给乙方,共计每年租金 元整。若三年后产生利润,从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亩,增至期满为止。若种植失败或未产生经济效益,将维持每年500元/亩的租金不变。租赁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限 10 年。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意续租,乙方应以甲方续租优先。若乙方在经营期间,经济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每年 500 元人民币,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 月 日,付当年租金。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必须手续完备,无争议,若出现争议,甲方必须负责解决,否则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碍乙方的经营开发,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土地。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违反,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要补偿乙方所投入的生产及管理成本外,还必须双倍补偿乙方所种作物的经济价值;如乙方违约,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产管理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甲方收回土地。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七、在合同期内,如遇土地国家政策征用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征用时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补偿等相关事宜。本协议自补偿到位之日起自动解除。

八、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八、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13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 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章 租赁期限

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赁用途

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2 在符合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五章 租金及税费

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4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③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④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⑤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⑥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⑧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⑤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⑥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 对于乙方的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 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 租金及税费

5.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协议书三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租赁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地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地面积共计_______亩,四置见附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费为每年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赁费即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

2.甲方负责将东边的院墙修砌完整(也可把所需工、料款从第一年的租赁费里扣除)后,交给乙方使用。

3.租赁期间,原甲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的维修归甲方负责。如遇自然灾害等受到损坏而甲方又不愿修缮时,可以双方协商用当年租赁费进行修缮。

4.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及与村委会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除外)。

5.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赁费价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赁权。如遇国家征地、占地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赁前的建筑赔偿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种养植物、设施、机械等。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6.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用水和电,水电费按国家标准收取。

7.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断路、断电、断水等方式影响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约按时交纳租赁费,交费时甲方应出示相关证据。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在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建设部分生活和生产用房。在同甲方协商后,乙方有权利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租赁期内,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水、电的费用。

4.乙方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遇国家规划、征占或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纳未到期的租赁费。

第六条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及种植、养殖物、设施、机械、水井(乙方投资购置)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乙方场地内所有建筑及其他设备的投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并如数退还未到期限所交纳的租赁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