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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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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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可为权利质权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权利质权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履行,因而用来出质的权利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2)须为可转让的权利。因为质权是一种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价值权,故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3)须为适合出质的财产权,这集中体现在此种权利应当具有可以外在公示的手段。笔者认为普通债权能否出质取决于该债权能否满足权利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因普通债权质押公示问题较为复杂,对于该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面分析普通债权质押的前两个条件。

首先,普通债权须为财产性债权。日本闻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认为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只需要抽出不动产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以之作为债权清偿力的确保即可。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对担保物货币价值的支配,而非对其实体的支配。谢在全先生认为:“担保无权基于价值性的特质,实不重对标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之直接支配。”故我们可以认为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是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的,权利质权当然也不例外。债权质权并不是用债权本身做担保,而是用债权内涵的财产性利益做担保。在动产质权中,也绝非用物本身而是用物的交换价值对债权进行担保,这种交换价值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假如抛弃二者的形式会不难发现,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用特定财产性利益对债权实行担保,并没有实质的、内在的差别,仅是在质权的设定方式实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罢了。而债权以债的效力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可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债权有财产性债权与非财产性债权之分。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具有财产性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以财产的价格计算。例如交付某项财产、支付一定款项、移转财产性权利等。这些以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可以称为财产性债权。那些以非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则为非财产性债权。所谓非财产性给付是指对于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另外,以不作为为形式的给付种类,多属于非财产性给付。不作为给付债务可以分为单纯的不作为债务与容忍债务,前者如竞业禁止、不为泄漏商业秘密等,后者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缮房屋、患者应容忍医生为必要的检查和手术等。能够出质的普通债权根据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首先应是财产性债权。假如该普通债权属于非财产性债权,则债权不具备交换价值,那么就无法实现其担保功能。

其次,普通债权须为可让与性债权。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当其债权到期得不到清偿时,就可以获得设质债权的请求权,即取代出质人的债权人地位向第三人请求财产性给付,因此设质债权应是可转让性债权。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答应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转让。但与此同时,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对债权转让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分别是:(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根据当事人非凡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因此普通债权能否设质还需满足可转让这一条件,假如该债权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债权则不能用于出质。

二、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

为协调在物权变动中物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兼顾静的财产归属安全与动的交易安全,各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一种法律调整机制——物权公示制度。因为物权为对世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应有能从外部加以熟悉的表征,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普通债权出质同样必须满足物权公示原则,假如普通债权出质无法进行公示,则普通债权的质押无法进行。

(一)普通债权设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

对于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以债权证书转移为公示方式,也有学者认为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笔者认为普通债权的出质的公示方式应从普通债权的实际特点出发,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权公示方式。担保物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在担保形式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促进了担保制度在内容上根本的变革,许多规则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公示方法上,也适应担保类型的改变,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普通债权的债权法律文书的转移占有能否作为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必须考虑到普通债权文书的性质和特点。首先,普通债权并不一定都具有债权文书,如口头合同或侵权所生之债权,可见以普通债权文书转移作为普通债权出质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普通债权的法律文书,并不直接代表权利本身,仅证实债权的存在。因为,这种债权证实文件并不具备权利外观形式,也不具有公信力,即使得到该债权文书,也不表明其已得到该债权。所以在以普通债权设质的情形中,就不必以债权文书的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从债权转让的角度看,各国立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第一种为自由主义,人为债权转让只需要原债权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即可生效,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第二种为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转让通知后,转让债权才发生效力;第三种为债务人同意主义,即认为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义,《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转移债权凭证的占有则不在考虑范围。所以,以普通债权出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更为合理。(二)普遍债权设质以通知第三债权人为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

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债权质权设定后,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义务通知第三债务人。但通知义务究竟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出质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显然,这里通知第三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800条的规定,这两国也采用成立要件主义。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通知第三人作为债权质权对抗第三债务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00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及出质人可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此时,通知第三债务人并非质权设定的必要条件,如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可因清偿出质人而消灭其责任。在日本民法中,通知第三人为对抗第三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在上述立法例中,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债务人,乃是为了维护质权设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债务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而使质权人的权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剥夺出质人对该债权的清偿受领权限的机能。同时通知第三债务人还可以限制出质人以转让该债权以保障出质权的安全性。普通债权设质后,债权证书即使仍由出质人占有,并再设质权或转让,也不会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测的损害。一般来讲,出质人利用债权证书重复设质或再无债权证书的债券上成立数个质权时,质权的先后可由对第三债务人通知的先后决定,设质通知同时到达第三债务人时,则各质权人应当依照其债权额的比例享受该债权质。从交易安全和证据角度考虑,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已占债权法律文书,但这并非普通债权担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担保权人失去对债权法律文书的占有,也并不意味着质权的消灭。

三、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的意义

(一)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充分利用,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宽度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绝大多数金融产品都需要担保,担保资源是稀缺的金融资源。但是现行物权制度限制了担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以生成信贷,其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5.5万亿元。在我国目前这种非凡背景下答应普通债权出质可谓意义重大:一是打开企业融资创新空间,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为企业资金加油。在市场经济中,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的信用销售方式。应收账款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展开经营。非凡是对一些没有有效抵押物作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二是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三是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假如企业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二)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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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社会诚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货款、合同欺作、虚报注册资本、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搞虚假报表、偷税漏税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失信行为屡禁不止,使得诚信成为社会稀缺的“资源”。诚信环境差,危害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据我省某市建设部门统计,该市施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高达24亿元,造成许多施工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此现状不改变,不仅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而且增加交易成本,给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蒙上阴影,造成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更严重的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长此发展必然导致社会诚信危机,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在税收方面,有的别有用心的人为了钻国家税收的空子。有的人搞到国外“绿卡”后“打道回府”,连自已的祖宗都忘记了,张口闭口“我们外国人”,用点小利搞所谓的“赞助”、“捐助”,骗取信任和荣誉,偷税漏税;有的中介机构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设圈套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在协议书上有意遗漏重要事项,骗了钱财后旧的公司不办理年检,摇身一变又成了另一家新的中介机构,使善良的百姓投诉无门。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日前抽样调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企业家认为在商务交往中要小心提防,有九成的各类企业发生过合同纠纷,其中有10%以上的企业合同纠纷在10起以上,诚信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商务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企业与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和违约施欠贷款履禁不止近儿年来社会诚信的缺失,借款人缺乏还款意愿,诚信道德水平低下,导致银行贷款出现不良,信贷员产生“惧贷”心理,企业资金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大量出现,严重挫伤了银行业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善良的担保企业和个人蒙受巨大损失,对其它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担保要负连带责任故而望而却步。社会诚信缺失,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挤压了银行和企业的发展空间,恶化了经济、金融的运行环境

二、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成因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利益驱动,法制环境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执法不严、惩处力度不足,失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所致。从深层次分析,许多问题是由讨一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如我省金融系统对诱发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音!J析相当有代表性。调研认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经济转轨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诚信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改革开放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经济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由此出现诚信约束的真空。二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人民币升值等不确定困素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上升,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尤其是Zoos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银行受资金与贷款规模的限制,贷款增幅回落,企业资金短缺周转不畅,一些企业受原材料提价、劳动力成本上升影响出现亏损,有的甚至丧失了清偿能力,诚信问题凸显,一些企业拖欠和赖帐问题越演越烈,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气是法制不健全因素。现阶段,我国没有控制债权人诚信风险的专门立法,有关债权人诚信控制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洽同法》、K担保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但在实践中,现行的诚信控制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致使逃废债务行为泛滥,以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违约、逃废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企业违约所获得的收益。现行有关债务风险控制制度,大都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等价有偿,对债务人违约所提供的救济手段基本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措施运用的很少,难以抑制逃废债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说,采取民法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债务人的诚信风险,但这需要一个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在诚信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建立政府诚信,要旗帜鲜明地与失信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地说:一要转变政府职能,重视诚信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政府诚信;二要带头讲诚信,全力维护社会诚信,模范遵守诚信规则,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基层政府在安排大项目投资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建设企业工程款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承建者;对招商引资做出的承诺,应及时兑现;;三要加大科技投人,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诚信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联手打击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让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一张“诚信身份证”,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声誉扫地。首先,启动企业和个人诚信的联合征信评估体系。假如不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就会有污点,从而使自己一生的诚信受到影响。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支持了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可先以央行掌握的金融系统信息资源为基础。目前各个商业银行储户个人的资料,已基本实现联网,央行可以此已经掌握的企业和6顾亿户个人诚信资料作为该诚信征信体系的基础。其次,由政府牵头制定统一标准,运用统一的技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把金融系统的基础数据(含外管、证券、保险等)与工商、税务、质检、政法、海关、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将整个体系的模型设计、评估方案以及详实的数据资料汇总,开展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并对系统掌握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研究、分析和评估,为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服务,通过内部通报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实行诚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各部门都设立系统,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提高该系统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率,为诚信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资料。当整个资信系统运作成熟之后,将移交给一个独立的征信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管理,促进全国诚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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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落后地区贯彻实施及货币政策效应基本情况

由于地区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宏观政策的微观效果差别巨大,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效果并不显著,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持续萎缩。近几年湛江市的经济增长一直落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持续放缓,贷款增长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甚至也远远低于辖区经济增长水平。1998—2001年四年贷款平均增长只有0.29%,低于全省12.11个百分点,也低于“九五”时期湛江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7%的水平。在当前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经营体制下,为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实现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限,基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出现萎缩,贷款未能与存款成正比例增加,资金大量上存,2002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达47亿元。目前商业银行上存资金一年期利率在3.15—4.3%之间,远远高于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1.89%),甚至高于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3.24%),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外流趋势加剧,导致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进一步加剧。二是县域金融服务畸形发展。2002年,湛江各项贷款增加14.2亿元,其中市区增加30.4亿元,县域减少16.2亿元。由于湛江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定位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大企业、大公司定为自己的服务主要对象,上收贷款审批权,撤并县域分支机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已变相为只存不贷、只收不贷的储蓄机构。而湛江市商业银行虽将中小企业定位为主要服务对象,但县以下却没有分支机构,邮政储蓄资金只入不出,不断抽出县域资金,农村信用社本着“为农户服务”的宗旨,服务对象重点是农户。这样县域金融服务处于一种畸形的发展状态,一方面,本来已经虚薄的信贷资源被不断抽走,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各金融服务的真空地带,发展艰难。三是信贷投放向非生产性领域倾斜。经济落后地区不仅信贷投放总量萎缩,而且贷款的投向大量向医院、学校、市政、邮政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别大型企业转移,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性贷款大量下降。四是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不高,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没有根本好转。五是逃废债现象依然严重。2002年末湛江市逃废债企业共1432户,比上年末增加26户,逃废债本金19亿元,利息13亿元。

二、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传导阻滞的因素分析

(一)金融体制方面的因素分析。

1、中央银行的体制与职能的安排不到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三大职能。近几年来,在金融风险不断聚集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基层中央银行职能的重点定位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上,加强金融监管,创建金融安全区是基层央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如何发挥货币政策职能的作用在政策安排上不到位。基于上述认识和政策安排,基层央行贯彻货币政策的手段苍白无力,力不从心。就人行中心支行一级来说,只有再贷款和窗口指导两项政策工具,再贷款也仅限于中小金融机构的专项再贷款和紧急再贷款,政策限制严格,窗口指导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发生矛盾时,难以发挥真正的指导作用。如某商业银行湛江市分行将服务对象确定为国际结算业务量迭500万美元以上、经营运作正常、有一定结算业务发展潜力的客户。据调查,2001年湛江市实现进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4家,因此,能享受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扶持的企业十分有限。

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对称。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媒介,其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为摆脱旧体制下形成的创伤,加强了统一法人管理,普遍建立了风险约束机制,以防范风险为首要经营原则,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方面,普遍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模式,信贷的决策权集中在总行和省级分行,在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授权授信管理过程中,基层行只有推荐权且要承担管理责任,对基层信贷人员实行第一责任人终身制,个别机构对新发放贷款要求本息要100%收回,在业务开拓发展过程中不允许丝毫差错。这种责任与激励的不对称,重罚轻奖的管理制度,使基层管理者对贷款的发放更加严格谨慎,惜贷现象普遍。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基层行的信贷资金大量向上级行聚集,向货币市场流动,使中央银行调控信贷规模的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彻底失灵。

3、相关政策的配套不完善。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硬约束的情况下,相关政策的配套不完善,也是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不畅的主要因素。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由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发展滞后,使金融机构面对高风险低收益的农业贷款项目往往望而却步,从而造成农民贷款难。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也长期得不到解决。个人信用征询系统迟迟未能建立,也严重制约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国家助学贷款也属于个人消费商业信贷范畴,商业银行由于存在诸多顾虑,发展也不理想。如湛江市有省属高校三所,2002年末在校人数25483人,工商银行年末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540万元,比年初增加502万元。贷款人数1118人,占在校人数的4.39%。据有关资料统计,至2002年6月末止,全国助学贷款人数112.5万人,占在校人数12.5%。湛江市与全国相比差距较大。

(二)经济主体方面的因素分析。

1、经济落后地区经济主体缺乏活力。货币政策只有实际作用于经济主体,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经济主体缺乏活力,对货币资金的吸纳能力下降,货币政策也就无法直接作用于经济主体,这是经济落后地区货币政策传导阻滞的根本原因所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的结果是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如湛江市原有32间糖厂,年产糖100万吨,由于结构不合理,全行业面I临严重困难,1995—1999年连续四年亏损22.94亿元,拖欠大量的甘蔗款、税款和银行借款。面对严峻形势,市政府果断采取措施,于2000年行政关闭12间糖厂,随后进入政策性破产,对20间糖厂全面转制经营。糖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对湛江市经济发展,特别是主产甘蔗县(市)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的振动。2000年工业总产值徐闻县下降39.4%;雷州市下降32%;遂溪县下降32.2%。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单一,结构调整难度大,可增加投资的亮点缺乏,银行信贷自然低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业务调整的需要,纷纷实施退出低效市场战略。1999年至2002年湛江市农行共撤并基层网点122个。

2、社会信用环境不佳,金融意识不强。社会信用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一环,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失去信用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确立。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结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地方政府及企业、个人等经济组织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政治、经济、行政等手段,寻求局部最大利益而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屡屡利用“金蝉脱壳”、“大船搁浅、舢舨逃生”等手法逃废银行债务,使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维护工作面I临巨大压力。特别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速度在加快,在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转让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及其再就业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司法机关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处理这些案件往往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如湛江市某企业破产案,本应按照民事破产程序处理,实际操作中法院却单方面套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处理,破产财产的处置所得全部用于职工安置,严重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银行贷款即使有抵押,也可能得不到优先受偿。虽经金融部门的据理力争迫使有关部门作出让步,但社会信用的总体改善任重道远。

三、对策建议

(一)赋予基层中央银行适度的货币政策调控考核权限。面对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机构资金外流增加,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乏力。中央银行应调整调控策略,加强监测,探索建立资金流向备案制度、信贷资金投入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率奖励制度的可行性,鼓励金融机构立足本地,积极开拓业务。改革邮政储蓄资金集中上存中央银行政策,实现地方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发挥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在扶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扶持力度。灵活发挥窗口指导职能,防范贷款向个别行业过度集中而形成的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在做好信贷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加强资金管理,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改善银行经营效益。

(二)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以发展促稳定。金融机构要在盘活存量和优化增量两方面协调发展,制定科学的信贷业务经营和考核体系,奖罚分明,在授信授权方面适当扩大基层行的决策自,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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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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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落后地区不良伯贷资产形成的原因

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由于国家银行政府职能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结果;二是由于政府干预,对重夏建设、产品无销路的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三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济效益日趋下降,亏损严重,贷款难以归还,形成银行相应的下良资产:四是金融监管过于松弛,银行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自办经济实体等形成的不良资产:五是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快速转变,使决策和管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的需要;六是信用观念淡薄,企业还款意识差.敢于借债盲目扩张,借款不还。

二、经济落后地区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处里难点

(一)经济基础薄弱,企业筹资调节空间狭窄二这些地区由于区位偏僻,资源匾乏,目前仍处于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局面,工业形势非常严峻。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产品低劣,机制不活.发展缓慢,债台高筑。尤其是县级区域,没有主导产品,没有龙头企业,经济结构极不合理,财政长期人不敷出,工资拖欠间题非常严重、财政始终处于饥饿状态。经济落后地区企业筹资渠道单一,自我调节空间狭窄,绝大多数企业固定资产80%是银行贷款,流动资金10090靠银行贷款,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太强,甚至到了离开银行就无法过日子的地步。大部分企业处于瘫痪状态,渍务包袱沉重、严重资不抵债,被迫关闭、停产,破产,企业筹资还款不现实.由此决定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

(二)信用观念淡薄,社会环境不佳:由于企业长期的稠负荷运行,负债率极高.决定了其信用观念更为淡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银企资金洪应关系造成了银行信用关系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相当一部分企业片面认为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国有企业用国家的钱是天经地义的,头脑中根本没有银行的钱是存款公众的债权,应该偿还的概念。时至今日,经济落后地区这种影响仍有很强的惯性.集中表现在:一些企业长期大量拖欠银行本息、甚至恶意逃废债,甩脱银行债务的现象屡屡出现。少数地方政府仍然在自觉不自觉地鼓励或放纵企业逃废债。有少数企业以欠账作为牟利的一种手段.以重组改制为名,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兼并合资、股份合作、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逃废债务。如河南省周口地区电机厂利用企业分立,将一个企业分为三,两个新开炉灶.厂址厂房.机器设备都划了过去,工行债务却保留在老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连方.公地点都是租用新企业的、逃避银行债务4001万元而大量的欠债势必造成社会的信用危机成为阻碍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侄桔。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津措施的不配套.影响着收购债权的落实.集中表现在:一是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上多有断层,如对企业借改制,悬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的处罚规定;三是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破产等方面的文件法规的下一致性,影响债权的落实;三是在祛律执行的结果上效率低下:四是在落后地区以权代法的行仍时有发主以上这些困素的存在,成为落后地区资产处置的难点。

(三)收购资产质量低、处置变现回收困难:在我们接收的资产中、90%是信用贷款、有政府关停文件、且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处置变现几乎为零。极少数存在的企业也是名存实亡,债权质量极差。大部分无抵押、无担保,回收困难。部分有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做抵押的贷款也是后来银行完善贷款手续时补办的,未过评估了带有很大的虚假成分。这些抵押物的状况有两.点令人堪忧:一是地理位置偏僻。如河南内乡县地毯厂以部分厂房做抵押,厂址在距县城5公里的山坡上;同一县的化工厂以生产车间做抵押,厂址在距县城40公里的山沟里、有的房产位置是古代遗址.被定为文物重点保护单位,不得用于开发、这些都为处置带来极大的瘴碍。二是抵押物价值严重不实、普遍较低.当年补办手续时估价过高.经自然损耗。严重贬值。部分抵押物因企业欠职工集资款.被用于抵消债务.变现极难。一些机器设备。因长期处于停产状态,陈旧老化,且专用性强,市场价值极低、难以变现。

三、经济落后地区资产处的对策

大量不良信贷资产的存在既是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也是危害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形势要求我们快速处置这些资产,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而这些不良资产中、国有企业占的比例较大对那些负债率高的企业来说,债务已经成为其发展的沉重负担:因此要寻求一种解决方案.使得国有企业既不因负债沉重而只想逃废债务,又能使国有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二通过以上的分析.就要求我们根据经济落后地区的特有现伏.采取有效的对策.防止值务友财务状况继续恶化、防止现有抵押品的市场价值随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减少.防止现有债务入逃废债务。

(一)宣传政策、促使政府和企业转变观念。要让政府和企业真正认识到,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一是帮助企业扭亏为盈.摆脱困境、深化改革二是为了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为此、要积极宣传金融资产管理公可的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既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注意克服片面从企业部门的利益出发.处理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二要强化银行贷款是公众储蓄的理念、把改制企业对金融值权的落实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防止债权的流失。

(二)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执法力度为进一步支持和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行使债权气的权利,国务院颁发了《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最高入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规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威摄力,我们要充分运用。要防微杜渐,加强宣传、对企业晓之以利害要让政府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层明白逃避国有资产的法律后果。同时加大法律运用的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为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津咨询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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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融资理论:融资申请人以其拥有特定的资产让渡为前提进行融资的行为即为结构融资,其中“特定”是指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资金流;

2.交易成本理论:即在人们之间进行融资及其它交易活动时是拥有成本的;

3.委托理论:金融市场参与者有居于劣势和优势之分,他们之间相互形成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换言之,即但凡参与市场行为的两方掌握着不对称的信息即可成为这种关系;

4.风险管理理论(ERM):商业银行内部有着各自为政的风险管理体系,其实一个综合的管理框架,其按照组织机构划分管理职能,例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实现企业最大化价值;

二、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途径

(一)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的大方向

首先要坚持金融思想的持续创新,坚持充实与现代信息时代相应的现代新型金融理念,将个性化金融产品和综合结合;

其次,追求服务方面的不断创新,要深度发掘融资业务的服务新内涵;

再次,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的风险管理控制方法要不断创新,将国内外先进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引入;

最后,要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使用的科学技术进行创新,构建一个全面的、完善的、兼容性较强的电子金融体系。

同时,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是亘古不变的主题,而存款业务的竞争其实质是客户的竞争,包括数量与质量,而供应链融资能否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客户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的路径选取

1.要将传统的产品推向模式转变为新型的需求营销方式。构建一个“需求倒推”的新型运营机制,并且建立自有的客户需求分析系统,及时捕捉客户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信息;既要发现客户需求,更要通过创新,引领客户需求。

2.要将产品线向着深度和广度深入扩展。不断的改变金融产品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移植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日益丰富的产品线进行结构化管理,通过创新设计,为节点企业等设计出适合它们的融资方案。“量身定做”,突出个性。

3.对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进行创新。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进行流程重组,坚持“先流程后部门”的观念;积极实现标准的业务流程,并且推行差异化的业务流程,同时引进节点企业回访机制。打造流程银行,切实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

4.要积极加强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所需要的人才储备和培养。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创新归根结底就是该行业人才创新素质的体系,要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加强融资理论、业务的学习,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适应新金融环境下的融资行业服务。打造一支更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对公客户经理队伍,专业素质、综合能力等。

三、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的设计(适当涉及“实体经济”)

(一)主要核心企业客户模式设计变化:从1+N模式到1+1+1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使用的是1+N的融资业务模式,即以一个主要核心企业为中心,为其他相关的供应商提供一定的信贷业务。其缺点也很明显,不能够延展相对蔽塞。经过对这种模式有效拓展为1+1+1三核心模式,三核心为商品核心销售商、原材料核心供应商、产品核心制造商。这个模式使得三个核心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互补互助。

(二)质押动产的创新设计:从静态到动态

传统使用的质押动产,都是规定借款人质押的物品在融资业务未完结前没有缴纳保证金或者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即为静态质押。动态质押就要允许客户将其最低限额以上的质押物释放出库,以其他的动产代替。

(三)设计技术创新:从人工到科技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技术已经从以前的人工手段变为现在的依靠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等搭建相关行业间的业务平台,提高业务效率。

(四)风险管理机制创新:从被动到主动

以往的风险管理仅强调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等单一方面,供应链融资要加强整个供应链的全方面风险识别和防范。积极发展全方面风险管理机制,重视所有的交易环节,要科学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主动风险管理与全流程风险控制的概念:由传统事后的风险管理、信贷资产管理向全流程风险控制转变,风险、审批等银行工作环节应进一步提前介入,在核心企业选择、上下游客户选择、授信金融方案设计等就全程参与。在全社会进行银行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稳定运行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同时各地政府、银监局协调执法、宣传、文明建设等部门,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落实和保伞金融债权,维护正常金融运行秩序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总结:通过本文对于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简单阐述,商业银行能够尽快的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为其未来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客户基础,它以低风险的方法占据了高风险的信贷市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能够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有效的将融资业务深入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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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经济运行中,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安排,一方面能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能够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然而,近几年来,农村金融基于制度的、历史的以及自身的诸多因素的影响,金融风险加速积聚。本文就农村金融风险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农村金融风险及其特征

农村金融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农村地区因某个或某些农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活动主体由于经营失败或违法经营等原因而导致其资金、财产、信誉等力一面损失所引起的支付危机和信用危机,进而影响当地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的支付安全,以致发生农村金融挤兑事件,造成农村金融支付秩序混乱的可能性。

总体来看,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从地域上来看,农村金融有以上三个层面的风险形式,且存在依次递进的关系。其次,从金融风险主体来看,农村金融领域可能存在金融风险的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国有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等。第三,农村金融风险的高发部位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民间非法金融活动。

二、农村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们认为,农村金融风险的成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金提供者不挤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源于其特有的业务活动,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功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

(二)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民间金融处于被管制的从属地位,运作极不规范,问题较多。农业银行从1996年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后,不愿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不断收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农业贷款仅占农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0%。同时,农业银行贷款权也收缩,使大量农村储蓄流出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正在虚置。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

(三)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与保证人串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四)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三、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一定的风险损失,这也是其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是,风险损失不能无限累积,否则农村金融机构必然会走向破产倒闭。因此,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特别是要加强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应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入手:

首先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然后以信用贷款的力一式向粮棉油收购企业发放贷款,而各级粮食部门再以财政补贴资金偿还贷款利息,在这种特殊的银企关系下,必然导致一力一面粮棉油收购企业片面强调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资金需求全部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信用意识淡薄;另一力一面,农业发展银行即使存在大量的高风险资产,但因为收息率能保持较高水平,容易淡化其风险意识。因此,农业发展银行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创建一套新的适应农业经济和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农业发展银行必须要办成“真正的银行”。为此,要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督促借贷单位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对所有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主体,都要进行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在增加政策性信贷投入的同时,必须讲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强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确保各项政策和宏观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外部环境上,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监督作用,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如:《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确保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等共同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为农村金融机构免于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提供法律保护,尽量减少对发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限制,健全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处罚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同时也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法律约束,避免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偏离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问题,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1]何春联,农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探讨[J],乡镇经济,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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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看,构筑信用经济关乎市场经济的成败。随着改革的深入,粗放增长方式带来的边际效应进入加速递减阶段,集约式增长方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政府已经能够承担起解决信用问题可能付出的高成本。因此,政府不能再忽视社会生活中日益严重且影响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信用缺失问题,应该采取理性的决策,同时诱导其他相关因素改变博奕结果。

二、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

第一,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欧美国家,信用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发达国家中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的大量富余资金提供了最佳投向,同时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长期对个人信用的漠视,我国虽然从1999年起在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很多地区公民的信用记录仍为零,滞后的个人信用制度成为制约消费贷款的“瓶颈”。

第二,企业信用状况不佳。一是向社会提供劣质假冒商品,拒不履行合同承诺,侵犯他人商标权。二是利用变更法人代表、资不抵债、兼并、解散、破产、多头开户等手段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三是在破产时采取“大船搁浅,舰板逃生”先分后破;否认抵押贷款中“抵押”的法律效力;借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的“真空时空”,隐蔽、私分或转移财产;资产评估不实,职工安置费用高,破产费用开支大;拍卖不规范,低于评估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法,肆意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银行信用监控及评价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由于银行业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使传统的货币概念和测量口径趋于失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削弱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存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不足、指标数据来源有缺陷及评价指标的设置不够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质量下降。

第四,体制改革中信用问题突现。随着乡镇机构的撤并、人员精简等体制改革的逐步落实,旗县区银行在金融债权管理方面存在清收难、转化难、保全难的问题。其一,基层机构撤并后承贷主体发生变化,原借款凭证失去原有法律效力,致使金融部门讨债无门。

第五,信用缺失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是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相关利益主体不可回避的一个商业命题,由于缺乏与信息产业相适应的信用环境致使网上金融发展缓慢。就信用卡而言,其业务在制度法规、核算手续、监督管理等方面不健全,而且信用卡作案的频频发生使人们怀疑其“信用”程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安全性决定了消费者选择传统结算方式。与实体经济一样,离开信用这一基础,会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缩减、交易成本增加、发展难以为继。电子商务系统的特性表现出虚拟经济对信用的需求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三、构建信用管理体系的思路

(一)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社会信用。首先,要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的政策法规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领导变更而推卸政府承诺,要切实有效的维护产权。其次,要明确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相应的管理目标和内容;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管制范围和程度,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制度选择与创新。第三,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建立相应的道德价值秩序。加大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教育。第四,应协调并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建立相对完整的资信数据库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推动和保障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与信用,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经济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推动互联网行业的稳步发展。第五,增强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监督与服务功能,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其与失信档案共同纳入法律管理办法。第六,要以诚信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城市市场,创造诚信的投资环境以提升城市竞争力。

(二)健全信用法制,确保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共赢发展。我国应在信用立法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改变现有的维护信用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被涉及的现状,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建立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同时借鉴国际银行业成熟、有效的评级方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使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在开放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公平的享有和使用信息资源,从而达到多方共赢发展的目标。

(三)强化企业自身素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首先,现代企业要以诚信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种新型资本的重要性。其次,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时,把信用贯彻到内部管理、客户服务、员工教育、同业竞争中,形成强大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有注册会计师认可的财务报表,加大企业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建立“3+1”企业信用管理模式。“3”指企业内部三个不可分割的信用管理机制即前期信用管理阶段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机制、中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债权保障机制以及后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机制;“1”指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全面管理企业信用赊销的各个环节。

(四)建立健全信用中介组织。一方面要发挥中介组织评审、仲裁、公证等作用,把规范行业行为、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的行业自律职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中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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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有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经济学证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业天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可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常态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HI。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场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避免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依法规避金融风险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

金融主体间的交易,普遍以契约交易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分担交易风险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机形成和诱发金融危机。

(三)法律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银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基础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把损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国际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1.美国。经历1929-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为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维护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恢复存款人市场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建立合理的伞型监管体制和金融稳定分工协调机制,在促进自由竞争、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成效明显。(4)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竞争,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

2.英国。(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预防金融危机发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颁布《英国金融服务法》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跨行业单一监管取代分业多元监管,确保金融业具有竞争力,确保信息公开,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效果显著。

3.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尔协议公布后,法国制定新的监管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银行,尤其是国营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通过充实资本来预防银行支付危机的发生。意大利则效仿法国,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国营银行资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欧洲各国通过鼓励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银行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一切都有助于银行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在危机预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加强了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银行法》,提高El本银行的独立性。(2)设立金融监督厅,使政策制订和执行分离,强化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督体系。(3)取消分业经营制度,但同时保持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不良债权回收机构.化解金融危机。(6)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公众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以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

韩国接受1997年金融危机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危机重现。(1)在加强韩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体制。(2)修改《韩国银行法》、《存款人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实行金融结构调整。(3)充分发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机构重组所需资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体系,为韩国金融危机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在国内融资方面。拉美一些国家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为本国经济的增长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发展基金,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外资,特别是短期资本支撑经济的局面。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发生过金融危机的马来西亚、泰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在预防金融危机方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加强了对金融危机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设。

(三)新巴塞尔协议中防范金融危机的有关规定

新的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资本要求,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人了风险资产的计算范畴.从而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二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督促银行保持资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危机因素。三是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建立银行强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四是强调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四)各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的启示

1.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各国金融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规范,不依法进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就不会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机防范和协调法律机制,制定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整合监管力量.合力应对金融危机。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阻断金融风险的传播。

4.实行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5.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预防金融危机发生。

6.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风险与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机的立法建设不断加强。但是,现行法律关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原则、零散,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关于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比较笼统.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操作规范亟待完善和细化。主要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金融危机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错位。一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监管职能重叠、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问题,也存在监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风险的可能。二是跨市场跨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潜在风险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强调监管机关法定权威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无法有效发挥其引导风险内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机应急与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救助工具单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很不完善,使银行接管、并购缺乏法律规制。三是没有形成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国际化和金融业竞争加剧的需要,无法抵御跨国传导的金融危机。四是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易引起公众恐慌,出现存款挤兑。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国,信用风险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对信用风险缺乏法律约束,另外,对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惩罚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诈骗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风险最终转嫁给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充分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滋生和积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严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有问题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进行及早处置,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四、未来展望:对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建设,重点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法度。我国应建立以《金融稳定法》为龙头,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等为辅助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尽快制定《金融稳定法》,作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母法。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控。对现行金融危机防范法律进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与WTO协议和附件等国际惯例接轨,防范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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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紧货币政策的具体内容及表现

从紧的货币政策就是要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过快增长,其手段和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2007年初开始,央行连续10次提高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累计提高了5.5个百分点,加上之后面向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的特种存款,仅2007年以来就冻结我市银行资金22.5亿元,使各家银行资金供应更为紧张。我市多数银行都是靠上级银行借款过日子,由于增加上缴存款准备金,可用资金减少,不得不增加向上级行的借款,资金成本高,利息负担加重。农行在2007年末向上级行借款增加了7.3亿元,借款总额达到25亿元,借款利息支出同比增加了2949万元。二是提高存贷款利率。央行一年内连续6次提高了存贷款利率,使得银行利率几乎翻了一番。银行存款利率的提高,使利息支出随之增加,经营成本也不断提高。但由于贷款规模的减少,加之不良贷款比重上升,并没有带来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加,对银行自身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随着贷款利率的不断上调,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的成本也在进一步提高,加重了企业成本费用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导致我市近年来公司贷款总体规模呈现总体下滑的趋势。三是进一步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信贷资源,几乎所有的全国性银行机构都实行了“着眼于区域经济走势、施行区域差别化”的经营策略,信贷资金进一步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倾斜。我市集经济欠发达和重化装备工业基地于一身,同时金融生态环境差,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就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金融机构全国信贷投放规模受限的条件下,我市首当其冲地成为本轮宏观调控中信贷投放规模压缩的重点区域。在贷款投放上,也由原来的存贷比例管理转为贷款增率管理,各家银行按月、季度随时向上级行报告贷款进度,贷款投放速度被适度控制。四是上收银行贷款的审批权限。据调查,目前我市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机构的上级行都在审批权限上实行了进一步收紧的信贷政策,贷款审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严格,受所在行业和区域的限制,我市上报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申请,很难得到上级行信贷审批部门的关注、认可和倾斜,工业信贷投放规模几乎压缩为零增长状态。五是限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政策。2007年5月,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出台后,人民银行等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三个环保信贷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企业和项目进行严格的信贷控制。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钢铁、热电、化工、造纸等重化行业均属于“两高一资”产业,这些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影响较大。如,斯达造纸企业受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影响全面停产,2.64亿元贷款全部形成不良;齐化公司2007年5月被国家环保总局作为松花江流域第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导致该企业不良贷款直线上升,4.29亿元贷款全部形成不良。北疆集团、克山金鼎亚麻等企业也被要求贷款逐年退出,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正确认识从紧货币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的影响

在紧缩性宏观调控背景下,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全面趋紧,同时受资本市场活跃的影响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各项存款增速放缓,2007年较上年少增16亿元。与此同时,全市不良贷款出现了“双反弹”,截至2007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37.4亿元,比年初增加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40.99%,比年初上升1.9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全省、全国平均水平高14.62和34.29个百分点。大量的不良贷款被无效占用,短期内不能活化和循环利用,从而加剧了银行资金的紧张局面。目前,各家银行机构只能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放在优质企业和项目上,促使银行在信贷对象选择上更加“嫌贫爱富”和“挑肥拣瘦”,尽管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环保型的企业和项目贷款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是一些“两高一资”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将不可避免。2007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334.5亿元,仅比年初增加15.1亿元,增长48%,比上年下降4.3个百分点。比全省和全国信贷平均增幅分别低2.7个和11.6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央行实施的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行票据为主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的紧张局面,但并不会对经济增长和金融环境产生严重的冲击。自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来,全市经济增长水平非但没有下降,反而表现出强劲的快速增长势头。全市经济效益状况非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表现出盈利持续增加的趋势。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9.2亿元,同比增长14.6%,分别高于全国、全省平均增速3.2个和2.5个百分点,增速位于全省第二位;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138.2亿元、利润总额27.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7%、100%。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紧缩性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我市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成本增加、利润下降、资金周转困难、规模扩张受阻、设备陈旧难以更新、技术开发投入不足等情况,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据全市企业景气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市工业企业面临三大困境:一是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购进价格持续上涨。2007年全市工业原材料及能源购进价格景气指数持续在低位不景气区间运行,除二季度比去年同期回升7.37点外,其余三个季度同比分别下降19.05点、4.46点和17.27点。二是生产成本增加。受石油、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和钢材、有色金属价格明显回升影响,工业品原材料购进和工业品出厂价格出现反差,加上运输、劳动力和融资成本增加等因素,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而碍于市场竞争,产品销售价格无法随之提高或提高幅度达不到成本上涨幅度,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利润被挤占,工业品价格呈“高进低出”的格局。2007年,全市工业企业生产成本景气指数持续在低位不景气区间运行。三是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在宏观调控背景下,企业融资难度有所加大,产品库存和欠款挤占资金现象比较突出。2007年全市工业企业融资景气指数持续运行在较为不景气区间,有51.1%的企业资金处于紧张状态。因此,我们绝不能盲目乐观和掉以轻心,要始终密切关注从紧货币政策滞后性对我市经济金融的影响,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不断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进程。

三、应对从紧货币政策的措施建议

国家实施紧缩性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遏制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但对像我市这样发展较慢的地区,应该说经济发展不是过热,在一定程度上说还是偏冷。因此,在当前物价上涨压力有所增大,投资和信贷扩张的动力较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和经济结构不平衡的矛盾突出的大环境下,全市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金融保持长期稳定仍面临多重挑战。全市各金融机构应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货币信贷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金融宏观调控的认同度

科学判断经济金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正确处理经济金融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对于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各项金融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金融部门要抓住社会高度关注并对经济金融健康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针对不同对象,适时、适度、有效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面对目前我市信贷工作的实际状况,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在建的重大项目和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要不断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全力做好政策争取工作,能享受的政策要全力争取,下大气力,思想再解放一点,视野再拓宽一点,工作再主动一点,争取上级行及时给予政策倾斜,最大限度地化解从紧货币政策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提高竞争力和信用等级,健全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逐步满足银行贷款所需的各项条件,而不要一味地对银行进行指责和抱怨,力争使自己发展成为银行贷款营销的优质客户,从而有效解决所需资金问题。

(二)以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继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吸引资金、防范风险、加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市是全国最早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城市之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与自身纵向比,金融生态环境日益好转。去年,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受黑龙江省政府委托对13个地市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结果显示,全省综合得分排名前五名依次是,哈尔滨(068)、大庆(053)、牡丹江(042)、齐齐哈尔(022)、伊春(014),省内其他地市均为零点零几或负值,齐齐哈尔金融生态环境与省内第二大城市的地位不相称,表明我市金融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涉及到信用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制度环境等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评机制。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共同研究,制定详细的金融生态环境考核细则,争取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区域金融生态评估与通报机制,丰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和载体。二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步伐。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特别是在信用环境建设上仅靠行政手段推动也不是长久之计,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用建设手段还在于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市场选择和约束手段,从根本上实现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久前,市人民银行开展的征信系统建设就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录入微机,建立失信者记录,定期搞好每个企业的金融资信评估,使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各行联手,信息共享,让失信者无立足之地。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把不道德的人、不道德的企业排除在外。有关部门要支持人民银行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央行两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覆盖范围和服务功能,切实为金融机构多放贷款、放好贷款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平台。三是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当前,我市的金融案件是胜诉率高,而执行率低。很多不良贷款无法清收,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大量资金无法盘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为金融业的发展排忧解难,撑腰打气。要把信用建设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在全社会形成诚信意识,正确处理好银企、银政关系,既要执行国家政策,解决当前问题,又要让银行轻装上阵。各级政府要坚决支持银行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金融债权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都不要护短,不要设置障碍。

(三)建立新型银企关系,为争取贷款注入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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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余额大、比例高、历史包袱重。其分布特点如下:

(一)在企业性质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绝大比重

黑龙江国有经济比重高达8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在东北三省中分别较吉林、辽宁两省高出10和24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省规模以上的工业资产、销售收入、增加值的4/5左右,利税的9/10左右。国有企业发展滞后,经营困难,大量占用银行贷款,超负债经营等问题在黑龙江表现得尤为集中和突出。

(二)广泛分布在全省各地、各行业

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相对应,这些不良资产遍及全省13个市地和六十多个县镇。广泛分布在机械、冶金、轻工、森工、医药、物资贸易、商业商贸等几乎所有行业的数万户企业中。从资产形态看,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和抵债的实物资产,更多的是企业债权;从资产规模看,大到十多亿元,小到数百万、几十万,乃至几万元;从资产质量上看,既有资不抵债的企业,也有良好预期的企业;从产业上看,有些分布于传统产业,也有些分布在高科技和朝阳产业;从各家银行看,不同特色的商业银行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分布上有很大不同,建行拥有的基础设施、基础材料工业资产量较多,工行资产主要分布在工商企业,农行资产中乡镇企业不良资产占比较大,中行拥有的外贸及外汇不良资产多一些。

总的来说,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占比高、资产量大、分布广,这既预示出处置过程的艰难复杂性,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金融不良资产资源的丰富性和影响的深远性,需要多方配合,多种手段并举,研究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

二、成因分析

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的“双高”现象,表面上看是银行和企业的问题,从深层次看,更有体制、政策、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是内外因素交织的结果。

(一)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制度安排结果

黑龙江是全国较早进入计划经济的省份之一,同时由资源型、工业型省份发展模式所决定,计划经济在黑龙江发展最为完备,影响也最为根深蒂固。国家在计划经济下的种种制度安排,是黑龙江大量金融不良资产沉积的根本缘由。突出表现:一是“拨改贷”政策。1983年和1985年国家先后将原来由国家拨款的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改为由企业还本付息的贷款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替代国家财政投资。而国有企业因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缺口、资源型城市发展持续产业的资金缺口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缺口等“历史包袱”问题,几乎没有自我积累,银行贷款很大一部分被企业当成资本金使用,由此形成大量银行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没。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时间不一致。国企市场化改革比国有商业银行早了十几年(1978-1995)。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自身不具备自生能力,将商业银行贷款当成股本金使用,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彻底,致使相当部分银行贷款在国家政策中沉没。有关数据显示,黑龙江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多达13大类90多种450亿元,不良率为96.2%,已经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的51%。

(二)经济运行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突出体现

由于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方面原因,黑龙江的国有企业更习惯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经营运作,始终难以适应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要求。加之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难以到位,造成大批项目下马,大量产品积压滞销,应收账款增加,货款回笼缓慢,资金周转不畅。另一方面,因自有资金的严重不足,被迫追加借入资金,负债成本高,效益下降。相应占用的银行贷款大批形成不良。从不良资资产风险化解角度,国企贷款在80年代前,基本上都是信用方式发放,缺乏还款保证。以后为了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增加了物质保证要求。但企业多数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由于缺乏经验,实际操作中,以物抵贷困难重重。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突出,抵押权利执行难;抵押物权属不清,过户环节费用高,管理难度大,实际运作难。致使大量银行贷款只能以不良形式挂账,无法处理。

(三)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大了金融资产损失

经济转轨以来,由于财政的分权化改革和金融集权化改革,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典型的公地,地方政府存在“搭便车”和过度利用的激励,这种激励由于商业银行行政化的机制设置和司法地方化倾向等制度安排得以顺利实现。由此也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不断累计的必然结果。以前,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掠夺表现在扩张本地金融规模和掌控地方金融机构。90年代后期,中央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金融资源控制措施后,迫使地方政府改变为协助、纵容或默许辖内国有企业或其他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非国有企业逃废债,“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可视为逃废债的有效替代形式。

(四)国有商业银行粗放式经营加剧了不良资产的产生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环境,银行贷款“管放不管收”,不需要承担贷款责任,因此片面追求规模扩张,搞粗放式经营,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发放贷款时,对风险认识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准备不足,发生风险时,保全工作不到位。如抵押担保手续不完备、超出诉讼时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等;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有些贷款没有按照“三查”的原则进行管理,内部缺乏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业务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未能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人员管理上,缺乏人才流动机制和人才竞争机制,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陋习不同程度存在,很多员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思进取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质量,也使得金融机构在资产发生风险时,往往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三、风险性分析

巨额不良资产成为黑龙江金融、经济运行的严重隐患,对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乃至中国经济的稳定都构成一定程度的潜在威胁。

(一)对黑龙江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影响

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不仅成为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严重阻碍,也是负债企业乃至当地经济的沉重负担。不良贷款的存在导致金融机构亏损严重,信贷资金长期沉淀和无效占用,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能力。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改革中实行了集中的资金和信贷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主要依据各分支行的资产质量和效益情况决定信贷资金在全国的配置,这些行在黑龙江的分支行不能满足效率和效益的要求,贷款投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与此同时,贷款企业也因为大量陈欠贷款,恶化了财务指标,造成信用等级低下,很难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往往因为贷不到款而失去发展的机遇。不良贷款问题同时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与融资压力,沉重的债务包袱,延缓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加大了招商引资的难度,影响了老工业基地改造目标的实现。

(二)对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的影响

为化解不良贷款,减轻加入世贸组织的压力与冲击,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核销、剥离及债转股等一系列宏观政策,国有商业银行业也通过各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借助这些,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上升的趋势得到明显遏制,新增贷款质量有所改观。但由于经济深层次矛盾制约和银行体制、机制、管理上的问题影响,信贷风险仍然严重。随着贷款风险管理的逐步加强,各种隐含的风险逐步暴露,不良资产余额甚至出现反弹,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目标的实现。

(三)对中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影响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巨大的不良资产包袱严重削弱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展构成了很大威胁。在宏观经济比较稳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世界排名前100家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内,这是商业银行所有人和银行监管者都可以接受的部分,可以被视为目前银行风险控制技术和能力的极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致在22%和31%之间,已经比发达国家至少高出20%,比其他转轨国家至少高出10%。而同期黑龙江的不良贷款率较全国平均水平还要高出十几个百分点,预计产生的损失相当部分要靠各家银行自身的经营利润去承担,这对于已经十分脆弱的中国金融业无疑是个不小的背负,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定使银行陷入困境,金融调控力度受挫,金融风险随之提高。

四、处置问题分析

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复杂的客观历史原因,也是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到位使然,加之黑龙江落后经济环境的影响,长期以来处置缓慢,步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不良资产历史包袱沉重,银行自主消化吸收难

前面的分析已经显示,黑龙江的金融不良资产问题较之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严重,且有相当比率是政策性因素形成,预计损失比率极大,这些巨额损失单靠黑龙江分支机构现有的经营利润和呆坏账提取额度去消化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国家在2000年进行政策性不良资产剥离时,虽然解决了黑龙江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包袱,但并没有考虑黑龙江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倾斜,致使黑龙江不良资产比率在剥离之后出现反弹,现有的不良资产额度已接近2000年剥离前的水平。没有政府必要的救助措施,根本无法扭转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的严重局面。

(二)涉及国有企业问题多,处置协调难

金融不良资产对应的债务人主要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受国企资产流失、职工安置、政府干预等诸多因素影响,资产处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纷繁复杂,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国有企业长期经营危困,普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贷款,大都是以信用形式发放,虽然有的企业以其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但抵押物价值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处置难度大,损失率高。二是历史形成的政策性贷款都有文件、政策等原因,且投到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一些政策性划转的贷款企业,等待享受国家政策,拒绝配合银行清收工作。三是国企改革启动后,破产、兼并成为国企减负的重要方式。但由于改制不规范,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企业破产的随意性很大,同时,与改革配套的法律出台滞后,法律对金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软弱无力,纵容了企业大量挤占、挪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在涉及金融部门与企业的债务纠纷中,司法部门往往出于地方保护思想,对金融部门的诉讼请求进行拖延,尤其在胜诉执行中,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不能进行正当保护,执行难是多年来阻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大难题。更有甚者,部分企业职工因不能获得满意安置而频繁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产处置秩序。

(三)地域经济发展落后,处置商机少

从各家金融机构历年的资产处置实践看,黑龙江的不良资产交易始终处于买方市场的不利形势下,尤其从一些抵贷资产的变现情况看更为明显。同样位于黄金地段的房地产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但在黑龙江,往往只能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处置周期长,处置价格很难得到提升。从全社会角度,与不良资产处置密切相关的金融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包括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流入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服务创新、民间投资机构对国企改制的参与激励以及多元化、多样性金融体系的建立等方面都存在很大欠缺。

(四)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处置方式单一,处置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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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交易中的风险。

早期对于利率市场化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麦金农·肖所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利率管制使得银行在贷款项目筛选过程中将高效益、高风险项目排除出去,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低于均衡水平带来寻租机会和套利空间,引发了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的腐败行为。因此,金融深化理论主张全面放开利率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金的调节作用。然而遵循上述理论,19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实践并不成功,特别是全面的利率市场化往往伴生严重的金融风险。

19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在金融发展理论中的广泛应用,经济学开始把金融自由化纳入制度研究的范畴,并对金融制度变迁的渐进性、风险性有了新的认识。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当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时,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前可能会隐瞒一些信息,导致对方选择错误,这被阿克洛夫(1970)称为“逆向选择"。或者,当契约签订以后,拥有私人信息的借款人仍然可以违约,阿罗称这种现象为“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经济学通常用“委托人—人"模型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一般可通称为“人风险”。

新的金融发展理论强调,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其交易对象是一种未来偿还资金的承诺。金融交易的这种特性使得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特别严重,表现在信贷市场上,贷款人可能隐瞒自身的风险状况、项目收益,或者把资金投到风险更大的项目上去。因此金融交易背后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用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保证这种支付承诺的实现。利率市场化作为一种资金价格的制度安排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能否保证资金价格能够正确及时地反映金融资产的供求状况,合理引导资金流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能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的影响。

2.价格机制背后的制度因素。

从各国利率市场化经验看,有四方面的制度安排对于利率市场化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产权安排。信贷市场参与者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能正确地对价格信号作出反映,对于价格机制的有效运作非常重要。这个问题是西方主流经济学长期忽视的问题,但却是转轨国家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科尔奈最早通过预算软约束的概念,揭示了在计划经济国家企业产权不清晰所造成的价格机制失灵。由于国有企业总能预期国家会通过财政或其他手段给予新的资本支持,因此企业的经营目标旨在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而不是提高经营效益或控制成本,因此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信号无法影响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是金融宏观调控制度。放松利率管制和直接信贷控制,转向更为市场化的融资体制,能够实现更高的资金配置效率。一些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经验表明,如果政府没有建立起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宏观金融调控机制,可能出现信用规模过快增长和流动性过剩,其结果是严重的通货膨胀和利率水平大幅波动。由于预期通货膨胀不稳定,真实利率会攀升到极高的水平,反映出较高的资金风险,资金价格反映资金供求的功能会出现紊乱。更为重要的是,如同麦金农指出的那样,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不仅贷款企业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原本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会产生高风险经营的动机(麦金农1996)。

三是金融监管制度。研究表明,在利率市场化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脆弱和低效率的银行体系容易受到冲击和引发银行危机。比如,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银行可能会产生高风险经营“博一把”的投机心理,政策性业务负担较重的银行也可能会借助政府的隐性担保高风险经营。因此,在实行市场化为基础的货币体系之前,应当建立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和功能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以消除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方面的工作一般包括:完整的审慎性监管体系以及银行机构重组和退出的制度安排;改善银行资产组合和赢利性,实施必要的财务重组。

四是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制环境。早期的研究发现,法制环境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重要的相关关系。一个高质量的法律体系能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保证金融合同的履行,促使企业遵守会计准则和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信息,从而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法制基础对于利率机制的重要性同样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是法制经济,资金偿还虽然可以依靠信誉、担保等方式,但最终都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在一个对债权保护不利的经济体,必然以高利率水平和高存贷利差为特征,以反映很高的资金风险,而高利率又进一步诱发逆向选择等其他资金投机行为,最终导致金融体系的过度膨胀或极度萎缩。

3.制度变革与渐进式自由化。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际经验表明,如果希望取得良好绩效,利率市场化必须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行,而不是迫不及待地将金融体系放弃政府的管制。从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看,推出一项市场安排或法律法规可以非常迅速,但交易主体熟悉市场环境,法律执行顺利需要长期的实践;发展一套以公开市场业务为核心的间接的货币控制机制,以及市场主体能够对价格变化作出合意的反映,都需要一段时期经验的积累;同时,迅速大规模的私有化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主体的理性经营和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形成,在此之前,必须对银行体系进行必要的财务重组并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避免大规模变革中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严重的道德风险。不仅如此,这几方面因素往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政府部门作为改革的推动者要有很高的平衡能力和改革艺术,才能避免经济金融改革过程的失衡。

二、中国信贷市场的人风险及利率市场化进程

1.人高风险行为及贷款利率上限管理(1987-1993)。

1980年代以来,企业、银行名义上已经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但受政府主导的投资推动、粗放型增长模式影响,银行对国有企业仍无法形成严格的预算约束,国有股东也无法对银行形成硬的预算约束,即所谓“双重预算软约束”(施华强2004)。企业在预算软约束的激励下不断扩大投资规模,银行部门在国家信用担保支持下无节制地提供信贷资金,中央银行的角色则是实施信贷规模、利率管制等政策以维护这种利益格局。具体而言:

一是企业信贷资金需求的低利率弹性。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国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目标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内外两方面的因素造成国有企业追求规模最大化和费用最大化的行为特征(易纲2005)。国有企业在规模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产生过度信贷需求,进一步造成信贷资金的紧张和抬高贷款利率。这种信贷需求的利率弹性很低,企业往往只考虑信贷资金的可得性,而较少考虑利率水平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不仅如此,有的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仍可以获得所谓“安定团结贷款”,有的企业在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的纵容下,恶意拖欠银行债务,这都使得利率对于信贷需求的约束作用被严重削弱。

二是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中的风险外部化。斯蒂格利茨和魏斯(1981)在不完全信息信贷配给模型中指出的,银行会选择使自身预期利润最大化的均衡利率水平发放贷款,而不是追逐最高水平的利率。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贷款利率水平对银行预期利润的影响完全是单调递增。具体而言,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进程,银行基层经理人逐步掌握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充分利用国有银行对资金市场的垄断能力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但另一方面,国家为维持向国有企业输送资金的体制,不得不向银行提供隐含的信用担保,这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外生化。在可以负盈不负亏的激励机制下,商业银行当然选择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在1992、1993年金融投机热潮中,许多商业银行绕开贷款利率上限规定(如通过银行下属的信托公司放款或账外经营等)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表现出风险偏好的经营特性。

三是中央银行的低利率政策和流动性支持。这期间,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间接货币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还局限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包括规模管理、利率管制、信贷政策等。国家从支持国有企业投资扩张的战略出发,将利率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利率只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而无法起到有效配置资金的作用。特别是在高通胀时期,中央银行为稳定商业银行存款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但在国企部门反对下,无法相应提高贷款利率,最终形成贷款利率偏低和存贷利差过窄的局面。不合理的利率水平进一步刺激了企业的信贷需求,虽然央行对此实施了贷款规模管制,但在特定的政策环境以及银行采取倒逼策略的情况下,央行往往要通过追加再贷款保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显然,由于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企业和银行都存在着严重的追求高风险的人问题,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甚至助长了问题的蔓延,金融市场必然长期处于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同时上扬的巨大压力。因此,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现实选择就是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以防止利率过高对经济运行产生伤害。

2.人风险意识提高及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1994-2004)。

1993年的金融过热开始令中央政府认识到,以微观低效益、银行高风险为代价的宏观经济快速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政府为此对原有的金融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并采取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撤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1997年的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央要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同时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对于中央银行而言,其政策取向也由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国有企业利益,转变为加快推动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包括实施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对银行开展审慎监管、建立间接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等。在上述政策措施逐步落实的背景下,企业和银行的行为机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进一步加快贷款利率改革变得必要且可行。

一方面,企业部门的资金需求特性发生较大变化。1993年宏观调控以来,大批国有企业出现效益持续下降,原来很容易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的国有企业面临日趋严重的流动性不足。这反映了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及其内生的“私人部门储蓄—国有企业"的资金融通模式已逐步被打破,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在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安置下岗职工、核销呆坏账等)后,被逐步、彻底推向市场。从1996年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重组,其中包括股改上市、推行“抓大放小”政策、若干城市试点国企破产兼并的优惠政策。实际上,经过几年的整顿和重组,国有经济部门从整体上已经不必依赖于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同时,非国有企业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到2001年,非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55.6%,而这一比例在1980年是20%。总之,作为社会资金的主要需求者,企业部门的资金约束硬化,风险意识得到增强,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明显提高。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显著增强。需要指出的是,以往许多学者过分夸大产权改革的作用,似乎只有实现彻底的私有化,商业银行才会实现理性经营。近些年关于控制权理论的研究指出,完善的外部监管、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改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刘芍佳等1998;钱颖一2004;傅立文等2005)。从外部监管看,由于意识到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对于整改进程的重要意义,近几年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商业银行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商业银行在努力满足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的过程中风险意识显著增强;从市场环境看,随着竞争水平不断提高,以及预见到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中资银行的危机意识日益强烈;从管理水平看,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全面实现了一级法人治理,管理架构趋于扁平化,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意识增强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曲线已经不是完全与利率水平正相关,而是在考虑了风险因素后,在一定利率水平以上向左方弯曲的曲线。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对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商业银行已经能够比较好地适应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不断扩大的政策环境,在产品定价的行为上表现出合理性,能够按照贷款利率补偿资金成本和风险溢价的基本原则决定贷款利率。各地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基本呈现对大型优质客户利率下浮,大企业执行基准利率,中小企业利率上浮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2004)。这样,2004年彻底放开贷款利率上限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三、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一个展望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不再由金融当局决定,这对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和保持利润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挑战。从各国经验看,利率放开往往导致利差不足、竞争加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增大。因此,能否放开贷款利率,关键在于商业银行能否自我维持一个合理的利差。在我国情况看,关键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由于商业银行还没建立起对基层经营单位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过度强调贷款风险使商业银行盲目追求低风险项目,贷款利率存在向下的巨大压力。1990年代后期以来,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由风险意识淡薄转变为高度重视防范风险,这对于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风险意识的增强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监督压力使然,而不是由于对真实利润的关注所造成的。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追逐高利润、高风险转向绝对的低风险甚至无风险。具体表现为,许多银行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于总、分行,信贷投向集中于重点企业、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责任追究过于严格,激励相对不足。信贷人员对贷款风险要承担重大责任,但个人收益不高。

适度规避风险本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但过度风险厌恶则与银行经营的基本规律相违背。贷款风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的概率来度量的,贷款收益抵补风险的前提是银行必须忍耐合理的失败率,形成综合的风险和收益。如果迫于不良贷款压力,不能容许任何一家企业出现风险,其结果必然是:大批经营良好、对经济增长有积极贡献的中小企业得不到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则围绕数量不多的优质客户开展激烈竞争,贷款议价能力基本丧失,这在一些票据融资项目上表现特别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过度追逐低风险项目以至于丧失了合理的利差,也是一种风险。从根本上说,利率机制的这种缺陷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或者说,在制度设计上还无法使长期利润水平成为基层的真正经营目标。

其次是金融生态环境还不理想,商业银行必须维持一个合理的利差。周小川(2004)较早将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概括为金融生态,并指出金融生态状况对利率机制的作用具有重要影响。如对金融合同的法律保护不力,《破产法》不完善,造成经济主体对利率信号不敏感;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记录缺乏,造成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严重;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的标准过低,“骗贷”行为屡禁不止等。不难看出,金融生态的概念是我们在前文所述法制环境的一个更广泛的概括,金融生态不佳是金融交易中人风险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损失比例过高,客观上要求保持较大利差。为此,在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或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合理水平之前,应继续维持贷款利率下限。

总之,贷款利率下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能够维持相对合理的利差,避免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际上从1999年以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之差始终保持在3个点以上,这表明了中央银行对低利率风险的一种关注。

参考文献

[1]丁伯平等.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激励—约束机制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3;2

[2]傅立文,何卫江.市场竞争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自生能力[J].金融研究,2005;2

篇13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居民财富不断积累。我国居民的财富主要表现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两个方面。其中,居民金融资产是指居民持有的金融债权及权益性凭证形式的资产,包括手持现金,各种储蓄存款、各种债券和股票、保险基金等,其数量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济金融化水平。而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行为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很多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进行了分析,对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行为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综述

ChoudhuryS(2001)认为,不同民族的居民的选择行为差别很大,这种差别主要由于金融资产总额、风险程度、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原因。缪钦(2004)指出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王敏(2009)认为,随着家庭金融资产总量的增加和家庭金融资产种类的不断丰富,家庭理财意识日益强化,人们对家庭金融资产的认识及其选择行为开始发生变化。桂忠琴(2010)指出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总体发展特征是以储蓄存款为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家庭金融资产中非风险性资产所占比重占绝大部分,风险资产占有份额较小。

二、近几年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分析

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主要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一是居民如何将广义的储蓄即居民收入减去消费之后的余额在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之间进行分割,即居民金融资产总量的确定。二是居民在用于金融资产投资的部分确定以后,如何在各种金融资产项目上进行分配,即居民资产结构的确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金融资产由单一的储蓄转为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形式。此部分论文将用2001年-2007年的数据说明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行为的变化,并说明原因。

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从总量上,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量不断增加。从2001年14117.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5098亿元,除了2003年之外,金融资产总量增长的总趋势是逐年递增的。

其次,从结构上看,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占绝大部分。2005年之前,居民的储蓄存款均占金融资产总量的70%以上,近几年来开始递减,2007年,居民的存款仅占金融资产的29.65%,虽然这与我国2007年的股市大涨,居民资金分流有关,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居民的存款份额存在不断下降的趋势。

第三,从所列项目上看,2005年之前,我国统计局并没有单列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项目。2006年开始,统计局单独把这两项列出来,并且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这两项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尤其是2007年,证券投资基金项目占金融资产的总额达到25.6%。说明居民在证券市场越来越活跃。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投资选择行为发生了变化,金融资产总量逐年增长,储蓄所占比重明显下降,证券、保险、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客户保证金的份额明显增加,金融投资逐渐多元化。这种趋势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迅速,截至2007年我国的GDP达到257305.6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147650.4亿元,增长了将近1.5倍。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也随之增加。2001年,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为61499.21亿元,而到了2007年增长到了150816.3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使我国金融资产的总量不断增加,居民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也越来越踊跃。

(二)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健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晚,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我国的证券交易才有了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1992年国有企业开始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发行;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开始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1998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走向全面开放,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拓展和扩大。2007年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又经过了进一步地整改和规范,如2004年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1月,修改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颁布;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的建立使我国金融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

(三)我国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居民的思想观念不断转变,居民开始投资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而不仅仅是投资于储蓄和保险等无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在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居民的储蓄占居民金融资产的比重明显降低,而证券,基金开始登上居民金融投资的主要舞台,200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占金融资产总值的29.7%,比2001年下降了40.99个百分比,比2006年下降了32.27个百分比。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2007年股市处于牛市,股票大涨,对我国居民的存款资金起了分流的作用,使存款资金急剧减少。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投资选择更趋多元化。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注重民生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住房、教育、保险、医疗和养老等制度不断完善,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有保障。这使得居民减少了对意外或养老问题的担心,从而可以相应减少存款,把资金用来投资,以期望获得较高的收益率。由于人们的后顾之忧减少了,所以我国居民敢于把钱投资于风险资产,居民投资多元化趋势加强。

三、我国与美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比较分析

我国金融市场的法规不够健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居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种类较少。由于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原因,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行为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很多不同之处。本文将以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为例,说明我国与其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异同,并从中找到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不足之处。

表2和图2反映了美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通过表1(图1)和表2(图1)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居民与美国居民在金融资产投资选择上的不同之处。首先,存款项的不同,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存款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一度高达70%,即使近年来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较高份额;而美国的存款资金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只有10%左右,所占份额很小。第二,证券资产项,我国证券占居民金融资产的比重比较低,很多年份甚至不到10%;而美国的证券类(包括股票和债券)占居民金融资产的比重高达30%,美国居民把很大一笔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可以反映出美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有效性。第三,从美国和我国金融资产的投资项目上来看,美国居民金融资产投资选择的项目比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项目多,从这可以看出美国金融产品的丰富。第四,总体上来看,如果把通货、存款、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份额算作非风险资产,而把证券、保险和基金算作风险资产的话,在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中非风险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达80%多,风险资产的比重不超过20%;美国居民金融资产中风险资产的比重高达百分之四十多。

中美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差异有很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但是,通过对中美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结构分析,也可以体现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健全,法制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基础性制度建设缺失,这些使我国居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风险增大,导致我国居民对证券市场望而却步,投资份额很大程度上低于美国。

(二)与美国相比,我国居民金融资产近年来虽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结构仍然不合理。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居民的金融资产从现金、存款等非金融资产扩展到各种风险资产,如证券、保险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但是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不合理,居民金融资产中非风险资产所占比重太大,而证券市场投资不足。另外,在家庭金融资产增加的同时,还存在有效保险需求不足的矛盾。

(三)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投资品种比美国等发达国家少很多,金融产品数量少,产品创新能力不强,适合居民投资选择的产品就更少,许多金融产品投资都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居民能够投资并且适合投资的产品就更少了。四、结论与建议

第一,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受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影响,而个人可支配收入由GDP决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数量不断增加,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不断完善。但是我国与美国相比,人均GDP较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也相差很远,导致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行为与美国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国应不断推动经济的发展。

第二,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受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和金融资产种类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种类很少,而且存款占很大比重,而美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的种类很多,金融产品丰富。这就要求我们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完善资本市场,不断丰富可供居民选择的金融产品。使居民在金融市场上有更多可选择和更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和丰富金融产品,推动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多元化。

第三,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很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决定了居民在风险资产投资上的比例。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近几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投资选择趋向于多元化,我国居民在风险资产上的投资选择不断增加,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中低风险的金融资产所占比重仍然较大,这其中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我国居民面临对未来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需要大量的存款来保障自己的未来。因此,推进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投资选择行为的多元化需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和福利制度。

第四,居民金融资产的投资选择行为还受到居民自己的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观念逐步开放了,也敢承受更多的风险,相比以前的保守,现在我国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有了加强,风险厌恶程度有所降低,这对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行为的多元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居民相对于美国居民来说观念还是保守的,美国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强,通过上面分析的我国居民在金融资产的选择上与美国居民的差距能看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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