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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刘××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市华联路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刘××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在为申请人修建房屋时偷工减料,用的水泥含量、钢筋粗细及密度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致使房屋开裂,楼面下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的问题,根本不能居住。由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合格验收,需要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于是否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判决结果,为了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请求鉴定事项作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报告二:
申请人:张某,女, 20xx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
合作社联系电话:6********,具体负责人电话:130***********。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篇2
二、范围对象
1、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农(居)民建房审批;2、违法用地、违规建私房的清理;3、以上对象的建房监管和对所有违法用地违规建私房的严厉打击直至采取强制措施。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国务院《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加强领导
为整合县城规划区“两违”打击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私房执法大队三支队伍的有效资源,避免上述三部门的职能交叉、人员重叠、效率不高等现象发生,决定将县城规划区“两违”打击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新的“县县城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私房管理办公室”),将以上两部门人员优化组合,适当精简,建立一支“运转协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相互监督”的私房管理队伍。
五、方法步骤
1、个人申请
(1)农民建房审批的申请:A、农民向镇城建办提供建房申请报告,原则上应该是拆旧建新或到建房点集中建房对象,报告上要有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共同签字及加盖村委会公章;B、接报告后镇政府组织城建办、镇国土分局、私房执法大队相关人员上户调查,核实是否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等;C、调查后,镇、村张榜公示,并留存公示照片;D、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党委书记审核,上报县分管领导把关后再转县私房管理办公室受理,每季度上报一次。
(2)居民建房审批的申请
A、居民建房户向私房执法大队提供申请报告,报告上要有村或社区盖章;
B、私房执法大队派员上户初步调查;
C、调查后由镇分管领导组织镇城建办、镇国土分局人员上户复核,复核后城建办主任、国土分局长、镇分管领导签字后再报镇党委书记审核,镇政府每两个月上报一次;
D、镇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县分管领导三个月审核一次;
E、再转房管局做危房鉴定;
F、已鉴定危房等级为C级或D级的,建房户将危房鉴定书送镇城建办,镇分管领导组织城建办、国土分局相关人员上户核查并做好相关材料。材料完善后报请镇党委书记审核,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把关再转送县私房管理办公室受理。
(3)农(居)民违规建私房清理的申请
违规建房户到县私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原已办理证件、原交款票据及相关签批件等资料,由申请人带回申请表到村或社区盖章。
2、上户调查
(1)、对以上建房申请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上户调查,调查和测量建房户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违反规划等,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写,并要求建房户出具两个承诺书,一是关于权属界址无纠纷、不影响四邻采光、自行负责施工安全的承诺书,承诺书上要有本人及四邻签字盖章;二是承诺严格按照审批的面积及房屋高度挂牌施工,属临街商业用地的出具图纸,限高16.5米,并按五层半封顶。非商业用地的限高三层半。
(2)、对已发生的违规建房,原则上一律予以拆除。但违规建房户主动要求申请清理的,经调查不违反规划且房屋已建成一层以上的可以受理。
3、现场复核
县私房管理办公室组织镇、国土、规划、私房执法大队、房管、城管、镇国土分局等单位人员对照上户调查出的资料予以复核,签署有关复核意见。
4、集中联审
复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联审,将联审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5、核算审批
按会议纪要记录情况由私房管理办公室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收费标准(押金)对各建房户填写核算审批表,核算人、办公室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核,最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6、发放施工牌
申请人凭缴费票据和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城建指挥部办理施工牌。对于房屋已完工封顶再申请清房的对象,根据集中联审后形成的会议纪要的记录,可不办理施工牌,缴清所有税费后直接交相关人员验收。
7、监管验收
篇3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公安、司法、城管、国土、规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教育、卫生、文广、民政、残联、国资、经贸、邮政、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四、市区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方式。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评估调查。拆迁人须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调查通知书,并提交已办理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等书证资料,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拆迁调查。调查通知书有效期为三个月。领取调查通知书三个月后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调查通知书作废。(二)拟定拆迁方案与拆迁计划。拆迁人在完成摸底调查后,应根据调查掌握的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情况,就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补偿资金概算、适用政策依据、安置房源、计划实施步骤、落实有关管理要求的措施等方面形成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并报市房屋拆迁方案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三)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应根据拆迁方案测算的补偿总金额,将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打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四)履行拆迁许可前听证。市建设局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听证公告,告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当事人有权申请许可前听证。有拆迁当事人申请的,市建设局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通知书送达参与听证的拆迁当事人;无拆迁当事人申请,则不组织听证。(五)拆迁人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六)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公告。(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八)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九)实施房屋拆除。(十)拆迁项目完工验收。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填写拆迁申请表,并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附市市区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五)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具备拆迁实施资格的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实施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项目内容、拆迁时限、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提前搬迁奖励、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范围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协助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期拆迁申请报告需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报告中需阐明以下内容:(一)拆迁任务完成情况;(二)尚未拆迁房屋面积(户数)、原因;(三)延期采取的措施及所需时间。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报告后,应对项目拆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延期理由等进行认真审核,并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延期拆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延期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管、房管、国土、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和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拆迁期限、提前搬迁奖励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需要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重新购买住房,其成交价没有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缴房屋买卖契税;超出部分应缴房屋买卖契税。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发生转让,应当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拆迁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健全行业管理规定,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良记录、停业整顿、限制业务直至吊销资质,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拆迁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健全行业管理规定,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良记录、停业整顿、限制业务直至吊销资质,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保证条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人员应经培训并持证上岗,加强拆除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在十日内填报《市区房屋拆迁验收申请表》,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及时对拆迁资料分类造册、登记汇总,做出拆迁工作书面报告。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对归集档案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拆迁涉及中、小学生施教区变化的,根据家庭意愿,可以在原学校或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开设的幼儿园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市区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与安置措施。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经拆迁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时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的等价交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在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需要拆迁的,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就货币补偿方案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或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拆迁租赁房屋(不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及时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首次拆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残人补助费)10%的提前搬迁奖励;在首次拆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四十五日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5%的提前搬迁奖励;在首次拆迁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告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的提前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本条上款规定时限外搬迁的,不予奖励。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如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过渡期限超过十八个月且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延长期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过渡期限在十八个月内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十八个月且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延长期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过渡用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退过渡用房。
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增加补偿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不含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残人补助费)计算:未满五年的增加15%,未满四年的增加16%,未满三年的增加17%,未满二年的增加18%,未满一年的增加19%。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二)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4%支付。
拆迁产权不明和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组织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未能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能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对补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合法住宅并在首次拆迁公告期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含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残人补助费)不足七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七万元。如是分户、析产的,尚应满足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首次拆迁公告之日满两年以上。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最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按规定条件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拆迁残疾人、伤残人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残疾人、伤残人应提供残联和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
被拆迁人中无亲友投靠的孤寡老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福利院(敬老院)生活。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房屋属于拆迁人所有。拆迁工地产生的所有渣土及废料由拆迁人负责按规定清运处理,并服从城管部门统一管理。拆迁结束十日内必须清场完毕。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热水器、管道液化气等设施的迁移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拆迁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
六、市区房屋拆迁如何评估。
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分公司不得申请备案,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评估师不得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评估师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档案记录未标明营业用途,但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进行评估。(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对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的补偿,划拨性质的土地每平方米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的20%计算;出让性质土地根据未使用年限与出让年限之比乘以被拆迁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的40%计算,最终单价低于被拆迁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0%的按照20%计算。(四)装修装饰:装修装饰补偿参照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有关规定评估。(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应将选择的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公开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对拒绝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保全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在进场工作十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七天,并将评估结果送达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3%。
评估机构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委托任务,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措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受理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调解、审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一)对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或其他涉及拆迁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行政裁决;(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五)已超过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
(六)拆迁人申请裁决未能提供上门做三次以上协商和动员工作记录;(七)房屋已经灭失;(八)产权不明确;(九)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审理:(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确定法定人;(三)裁决需要以法院相关裁定、判决或其他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或尚未有处理结果;(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在裁决审理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不参加裁决审理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拆迁人拒绝拆迁调查估价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查勘、估价、洽谈,在拆迁期限内不提供合法书证,影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与拆迁人和估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依据房屋的外观状况和查阅的房屋、土地档案进行估价,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估价结果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履行裁决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拆迁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城管、司法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市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补偿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二)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施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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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我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校长是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主任,由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委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校有关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并配备固定资产专管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数据库、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使用、维护、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专业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土地;
(六)家具、图书馆及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在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8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仓库、教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车库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
专业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网络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设备:是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软件等。
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负责办理,报区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批准后,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首先由学校资产管委会提出,并汇总审定后报技术中心。技术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统一购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学校按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增加固定资产。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本系统公办学校)、报废、报损等,学校不得出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归技术中心,对于处置的固定资产物品由技术中心负责回收或授权学校处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申报所需资料(加盖学校公章):
(一)报废:
1、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报废单。
3、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4、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内容:资产编号、名称、型号、单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
5、报废汽车,必须还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
(二)无偿调出:
1、调出学校申请报告。
2、调出学校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同上)。
(三)报损:
1、申请报告。
2、对报损固定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
3、非正常损失,学校对造成直接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固定资产报损单。
第十八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技术中心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和调拨单,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九条对授权学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委会、财务室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进行变卖。变卖后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学校财务,记入学校设备购置维修基金帐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技术中心有权进行处置。拒绝处置的,技术中心可建议教育局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50年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10-18年
交通运输设备: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15年其它车辆45万公里15年
大型精密设备10-15年
电气设备8-10年
仪器仪表10-15年
文艺设备8-12年
体育设备8-15年
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5-7年
数码照相机、空调、摄像机等家电类设备8-10年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处室和个人,并制定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制度。对全校固定资产分类编号,设总帐(台帐)、卡予以登记,并对应各个处室负责人,按本处室所管辖范围的固定资产类别,分别建立该处室的分帐,使总帐与分帐相符合。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负责人负责实物管理,使其处室分帐与本处室的固定资产实物完全符合。各个处室分帐上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保管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遗失,这些人员名单报资产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并对各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资产管委会人员负责监交。
第二十八条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和保养好学校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技术中心对学校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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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
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第二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一)……
(二)……
(三)……
(四)……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优势
一、组织优势
二、技术优势
涉及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
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
三、市场优势
四、模式优势
五、其他优势
第四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规划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先进性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规划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二)土建总图布置
(三)场内外运输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四、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节能方案方案
五、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消防方案
六、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生产劳动安全方案
七、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第六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四、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实施进度表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改扩建幼儿园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第七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总投资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九、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
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八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一、财务效益评价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二、经济效益评价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三、社会效益评价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九部分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
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幼儿园扩建申请报告参考
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们好,光阴荏苒,时光飞逝。转瞬间,已是两千年度的第2019年,其间,历史已定,现实的发展变化之大,令人眼花缭乱,心潮澎湃。“人之初,性本善。”人的优质发展,取决于教育水平的高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教育,从幼儿始,才能造就高素质的人才。幼儿是父母之爱,人类之继,社会之希望,我们理应呵护,培植,浇灌和修正。使其沐浴阳光雨露,茁壮成长,成为社会科学发展的中流砥柱。幼儿智力的开发,习惯的养成,天性的发挥,品德的修养,以早为盼,应从幼儿始。
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这是亘古未变的真理!
此刻,我们业已清醒。此前,也有大批仁人志士奋力而为。现在,我们正在努力践行,强烈呼吁和请求:建一处标准的幼儿园。当前,国家政策已定,形势大好,抓好幼教,抓好学前教育,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这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重视素质教育,重在各级落实,我们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结合我村实际,建设一处幼儿园已成为必然。我们应立刻行动起来,规划,设计,选址,测量,投入,建设,使用和管理。
程白塔村幼儿园,在教育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1985年,幼儿教师由镇政府、教办招聘并建档,开班上课,混编于小学院内。在各级组织的领导下,几经努力,于1997年,幼儿园与小学分离,独立成院,教委聘用教师程玉红为园长,村委直接投入管理,老师们励精图治,使程白塔幼儿园一度兴盛。幼儿在园人数上百人,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各级比赛活动频频获奖,幼儿听评课活动如火如荼,生动有趣,教育环境优良,办园水平不断攀升,成为远近闻名的幼儿园,受到家长、幼儿的青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幼儿园房舍严重不足,因年久失修,建筑质量等问题,幼儿园的房子令人担忧:后墙墙体外倾,用“壮汉”撑着。木质大梁被雨水侵蚀腐烂,承载艰难。屋脊砖瓦踏滑露天,山墙四角裂缝条条,门窗毁坏,严重变形。幼儿生存在危险之中。教师忧心忡忡,多次向上级反映修补或重建,均未果,正是有心成佛,无力回天。2019年,岱岳区安监办和镇教委领导认真检查,下发通知书:程白塔村幼儿园房舍已属危房,决定暂时停止使用。师生被迫离开幼儿园,停止了教学活动,给村民和幼儿带来严重不便,这种局面和困境,是谁也不会想到的!
村民多想再有自己的幼儿园啊!因硬件设施残破不堪,岌岌可危。园舍破败,几种大型玩具被毁坏,变卖。教师被迫失业,情绪低落,一个拥有27年教龄的农村老教师,幼儿喜欢的“阿姨”,被迫失业,无人问津。英雄无用武之地,人生追求渺茫,生活状况堪忧。园长虽多次向上级领导请求,汇报,救活幼儿园,终因属村办幼儿园,经济实力不够,无力投资,无法修建园舍。旧院正在“昏睡百年”,寿终正寝。新园建设遥遥无期,教师职业岗位荒废。村幼儿教育无序发展。人们密切关注,村民议论纷纷,事业被拖下来,幼儿园破败的景象煎熬着人们,一个严酷的现实出现了:一个堂堂大村,学校没有了,幼儿园没有了,子孙后代的教育环境恶劣了,我们扪心自问,是谁的责任?大批仁人志士在思考这一问题,为了富民强村,为了村民素质的提高,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我们有责任把基础教育的基础——幼儿(学前)教育抓起来。全国政策已定,山东规划正在进行时,要求农村每一个行政村都要建设一处标准的幼儿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乘改革与发展的东风,做一件事在当今,功在千秋的事情,势在必行,应为必然。
曾经,我村村支部一班人,在程书记的坚强领导下,竭尽全力,千思万虑,精心安排,誓要重振幼儿教育大业,还百姓一个说法,了结百姓心愿。建园工作曾一度先行。硬化了地面,添置了桌椅,购买了大型玩具,粉饰了墙面,安装了电路和电器,修改了大门,制订了招生的优惠政策,成绩斐然,令人欢欣鼓舞。但,终因房屋破败,危及幼儿生命安全,安全重于泰山,家长只能忍痛割爱,远走他园,要重整旗鼓,只有大换门庭,花大本钱,新建或重建一处幼儿园,重新发展,重在人为,取胜于决策。关键在执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每一位正直而善良的人,将为此一搏。
我们的构想是:村民村委会同心共建,捐资捐物同行,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倡议村民出工出力,上级领导及正义的群众监督建设质量,将规划付诸实施。
关于其他:
园所性质:公办幼儿园(村级)。纳入上级管理。
幼儿园招生范围:学前班,各村学前儿童,幼儿家长学校(母子园)。
园所地址:三村地界交汇处,
园所面积:按200多幼儿招生,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均达市区标准平方米。
园所管理模式:镇村直接领导,村委鼎力投资,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
园所建设格局:围墙透明铁栏,甬道硬化,绿地美化,室外活动场地架设天棚,设有大型玩具和健身器材。主体为二至三楼,功能齐全,设有教室,休息室,活动室,接待室,卫生室,储藏室,美术室,音乐室,器材室,伙房,餐厅,洗刷间,厕所,传达室。音响喇叭,宣传栏,微机室,多媒体,水电暖路,一应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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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评定其开发、建设及经营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开发企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除单幢建设的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由开发企业报请所在区(或县级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论证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分工、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的15日内,持规划批文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均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开发企业每年10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开发企业在开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卸施工。《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企业内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开发企业向所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拆卸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责任由申报人负责,拆卸项目的经济责任及工地管理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办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发企业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书、申报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任职证明。
(二)市国土局房管局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产权交换证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承担拆卸工程施工的企业名称、资质证明;拆卸房屋原有结构构造勘察结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图;拆卸安全技术监督措施;拆卸施工现场围闭方式;工地余泥排放准运证;对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开工,开发企业应将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参与处理质量事故,验收工程,提出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部工程完工,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用道路、绿地的临时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围墙拆除、清理干净,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同时申报综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商品住宅小区(组团)全部竣工并经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凭相应的验收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综合验收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有关资料后,应在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的综合验收可以分阶段进行,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成。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第三十三条 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的综合验收,分两步进行:
(一)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二)通过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属竣工1年以内(含1年)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鉴定,属竣工1年以上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属下房屋安全鉴定所负责鉴定。
经鉴定,如属非购房者使用原因造成,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质量问题如属于施工企业或其他责任人过失造成的,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有权向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由该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建的住宅小区,或分期建设,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及其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承担维护居民入住范围的生活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建筑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组团),凭《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移交管理时,开发企业应同时移交其验收档案资料,缴交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并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合同书。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国家优惠的政策性居民住宅实行政府限价外,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照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开发企业须在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30日内分别向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销售(预售)成交价。
第三十九条 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需具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管理的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办理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项目初步审查,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中方合营者申请办理立项手续的报告。
(二)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
(五)《建设用地通知书》。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在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审批项目合作合同、章程时,须提交该项目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文件,作为合作企业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赴境外购买土地、房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对外经济管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出售商品房,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开发企业在境外出售(预售)商品房应公布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开发企业刊登售房广告以及签订销售、预售商品房合同时,必须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
第四十四条 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签定售房合同,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如实审报成交价格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逾期未备案的。
(二)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下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开发企业降级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2年以上无开发业绩,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降级、撤并和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未向原土地审批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通过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私自以合营方式开发房地产的,由市、县规划土地部门分别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并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开发企业给予降级处理。
规划、土地部门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外,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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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可以是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自身。配置方式或途径主要有购置和调剂两种。
1.配置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购置资产审批程序
(1)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无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应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方可列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草案中。没有经过批准的资产购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草案。
(2)为解决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与预算管理相脱节的问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的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然后,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配置的方式进行审核,即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是以购置的方式,还是以共享的方式来配置资产。
(3)为保证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资源配置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避免事业单位盲目扩张,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方式。
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
(1)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审批提交资料。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审批手续,一般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①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④资产价值证明;⑤近期的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⑥产权登记证;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⑧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⑨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2.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现行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统一规定。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损耗。当资产由于损耗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行政事业单位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淘汰。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盘亏,是指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呆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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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规范,资产流失严重。各科室负责人调动、离职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移交手续(又加上由于原使用科室没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移交没有确实的依据),对于科室公共财物的转移使用缺乏专人监督和管理制度,往往“物随人走”,资产流失;医院在应对突发疫情时,增设临时应急科室,待疫情缓解后,调配的科主任、护士长都回到原科室,资产管理科室在接收应急科室资产时没有与原应急科室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可能导致资产流失。
(四)固定资产重采购轻管理,利用率低下。近年来,医院为了发展的需要,购置了大量的医疗设备,改变了设备陈旧的状况,提高了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设备采购中,医院管理层重视资产的采购,轻视管理,只要是临床提出的,在不充分考虑利用的基础上购买,没有对整体医院资产进行全盘管理,申请购买设备是否属重复购买,能否各科室之间调剂使用,没有进行完整的分析研究,导致购置资产占用大量资金,设备利用率低下,同时资产损耗不能从收入中补偿,形成恶性循环……。
(五)会计核算方法不完善,报表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失真。医院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固定资产初始建造或购置价值,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固定资产的磨损在加大,资产的实际价值在减少,由于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资产的损耗无法从收入中得到补偿。旧会计制度下,医院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由于结余少,往往无法按照规定比例提足),提取修购基金计入净资产反映,不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所以医院固定资产直到资产完全报废前,会计报表中资产价值一直保持不变,无法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导致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反映失真,医院管理层和主管局无法对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
(一)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入的控制。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资产领导管理小组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从论证、决策、构建、安装、交付使用、清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一级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二级明细账,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固定资产购进的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掌管全院的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及入账均需先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制度,特别是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进,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医疗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报请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资产管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对报告进行评价,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防止盲目购置;进行公开招标,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公开集中招标制度,任何部门不能私自购买,采购部门要和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一起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保证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开支的公开透明。
(二)转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医院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年财政拨款只占人员经费开支的4%,医院大部分开支属自挣自吃,固定资产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是临床医技开展诊疗服务的物质基础,医院管理层要转变过去“重采购、轻管理”、“重货币资金、轻实物资产”的错误观点,管好用好实物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能够节约资金、减少设备购置支出,同样会给医院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回报,因此医院管理层要转变观念,把固定资产管理和临床诊疗服务看得同等重要。
1、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的设置,即同一部门和岗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购进、验收与付款;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维修报告制度,设立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技术升级,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后,报请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审核鉴定后,提出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医院管理层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局批准后才能办理处置手续,对于大型设备要进行招标处置;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大型设备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定期进行收支效益评价,并把评价报告汇报给医院管理层,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以提高设备的营运收益。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是资产管理的常规工作(过去医院虽有制度,由于是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没有认真确实的执行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参与进行清查工作(资产盘点以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为主,审计和财务部门参与监盘),对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请医院管理层或主管单位批准及时做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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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个人住宅用地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个人住宅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行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个人自建相结合。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建小区规划。
贵池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个人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个人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等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个人住宅建设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主城区规划区约359平方公里分为三个区域: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见附图,具体范围的确认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各区域内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统建、配套完善、综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引导进入统建小区安置。
(二)二类区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现有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维修;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宅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申请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须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集资统建。
(三)三类区范围内,现有个人住宅,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维修、翻建、改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划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翻建、改建。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宅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需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鼓励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集资统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的自建点按规划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自建。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
(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以外200米区域;
(二)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铁路、公路、桥梁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禁止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村村民的住宅也不得向城市居民违规出售,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九条统建小区的建设以及住户在统建小区安置的条件和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条二、三类区范围内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的,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证明;
(四)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五)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
(六)确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七)城市规划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凡涉及改变用地面积、宗地范围、土地用途的,应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收到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派员现场查勘,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明确维修、翻建、改建的具体要求,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
第十二条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的村民户或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
(二)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且房屋按自建标准拆迁补偿的;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以及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建个人住宅:
(一)现人均住宅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三)原个人住宅拆迁实行统建安置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第十五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规划自建点申请自建个人住宅,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房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城市规划部门;
(三)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现场核实后的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但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决定,城市规划部门作出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四)经批准建房的,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申请人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六)申请人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个人住宅建设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和建筑面积。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占地面积按原占地面积确定,但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土地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个人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三层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三层个人住宅的,建房户应当与施工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自建个人住宅,施工现场须公开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并标明施工承包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申请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进行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性质、位置、面积、高度,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一般维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翻建原有建筑与邻居相邻和相连部位,对相邻建筑的外表、结构、安全、门窗口通风、交通、室内防风雨、室内外排水均无新的不利影响时,可按原位、原高、原样建设。
第二十六条二、三类区农民依照本规定新建、翻建个人住宅,只能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凡向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业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尽量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应当持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个人住宅建设不得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个人住宅建设可能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非法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利用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七)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继续强行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条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10
(一)本意见所指“集贸市场”是指提供经常性的蔬菜、果品、水产、蛋禽、服装、百货、建筑材料等群众日常消费品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专业市场、农村集日市场、摊群点、马路市场)。
(二)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区农村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所有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区集贸市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市场的建设规划、开发和立项、报批、筹资、扩建、改建等工作。
3、负责全区农村各类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4、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财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区农村所有市场执行市场统一收费和票据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区农村各类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上岗证;制定市场管理人员分级分类职责和制度,提高市场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
6、负责收取全区农村各类集会、马路市场、摊群点的摊位费。
7、负责全区各类市场的项目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工作。
8、负责全区农村集贸、集日市场综合管理工作,取缔占道经营,保证交通畅通。
9、负责收取市场摊位费、棚亭租赁费、房屋租赁费及市场内的水、电、卫生服务费。
10、负责贯彻执行《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检查落实。
11、从事开发性经营活动。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三、设立和变更
(四)集贸市场的开办应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区市场中心按照全区集贸市场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要求进行审查,经区市场中心审批后,申请人方可持批件到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场开办方应向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开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设立集贸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3、集贸市场的建设计划、图纸、实施方案;
4、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市场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交易品种等事项的,在区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需到所在市场管理所和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商品交易
(七)集贸市场以方便群众生活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管理有序、诚实信用的原则。
(八)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配套的经营设施;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关行业还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九)市场内经营户应遵循下列要求:
1、按照指定的区域整齐有序的摆放货物,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2、市场内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3、所经营货物必须上货台(架),不得落地经营;商品与个人生活用品、住宿分离。
4、所经营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卫生和检疫等相关部门认可上市,且由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品牌(经营户将进货索证存放在经营场地,以备随时检查),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5、保持经营门店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殊类经营品(如豆制品、肉类等)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等“三防”设施。
五、市场管理
(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开办方负责市场内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市场开办方须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商品的质量、计量、经营户证照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承诺牌。
(十三)市场开办方应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器具鉴定。
(十四)区市场中心负责全区农村集贸市场、摊群点市场的设立、管理、收费和马路市场的取缔工作。
(十五)不符合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市场,由市场中心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
六、票据管理
篇11
3、成立幼儿园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幼儿园的招生区域及对象。
5、成立幼儿园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学玩具等情况(指校园面积XX平方米,设备仪器XX台、XX个、XX辆、XX条,图书资料XX册、XX份,材料名称等)。
6、拟成立幼儿园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园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计划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
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聘任专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兼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需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②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篇12
第四条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区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区教育局应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卫生局、区农林局要明确一名人员,其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账员兼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多个环节。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区财政根据区财力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予以适当安排。未经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数额(属于更新的资产,应按先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后按购置程序办理),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单位资产状况及财力状况,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经费下达之前,应当将涉及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区级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要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区长批准。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外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或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剂;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出、调入以区财政局的批文或审批表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保养、清查、统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台帐、分类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价入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区级各行政事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办理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评估的,还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区级各行政单位和各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区财政局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出租、出借等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报告;
(6)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事项的审核报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资料。
(三)区财政局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类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是区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料购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办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3万元以上(含3万)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长审定,3万元以下资产处置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向区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审定。
(三)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原占有单位应将资产取得的相关资料,若是可动资产,同资产一并移交区财政局。
(四)处理。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一)撤销、合并、分立、转制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撤销、合并、分立、转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准文件;
2、资产清查清单和审计报告;
3、处置资产基本情况(下同):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资金来源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出售、出让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项规定外,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及采取的处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资产损失、报废核销的申请(包括报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
2、报废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3、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对报损、报废资产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申请报废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其它资产处置事项提交的相关资料,比照以上条款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占用、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局进行备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报废净收益,缴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再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将净收益定期缴入区级国库。
第三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设立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变更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隶属关系改变的政府批准文件;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
(三)变更资产情况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
(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五)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行政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对资产变更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注销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申办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上报区政府审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立项申请;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方案说明。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区财政局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区财政局、区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轻重缓减、减拨、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职尽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及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区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区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篇13
2008年3月24日,湖南省会长沙,到处春意盎然,阳光灿烂。可对于居住在该市袁家岭西北角省煤炭公司大院11栋、12栋和旁边桐荫里1号楼的73户居民来说,大白天房间里依然需要开灯照明,否则的话,就会像黑夜一样,昏暗不清。
上午10点,记者乍一走进省煤炭公司大院祝蔼祥老人家中,就感受到一阵阴冷的凉意,禁不住浑身打了个哆嗦。
“一年四季没有阳光照射,所以才这么阴冷。”祝蔼祥说,他居住的这栋房子。高不过7层,而与之相隔只有24米的亚大数码港综合大楼,却有3l层、99米高。一大一小,就像大象与小鸡,站在一起,数码港庞大的身躯,严严实实地遮住了煤炭公司大院的日光。
祝蔼祥一家是1990年搬到这儿来的。刚搬来时,周围的房子都比较矮,亚大数码港的位置原是东区少年之家,楼层也不高。因此,新房子宽敞明亮,阳光充足,空气好,冬暖夏凉;冬天坐在阳台上可以晒到暖暖的太阳,晾衣服和被子也干得快。
可是,这样的好日子10多年后便―去不复返。2000年9月20日,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五一中路袁家岭西北角原东区少年之家的4.93亩土地,申请报建亚大数码港综合办公大楼。
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大楼之间的间距应为36.9米,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向报建单位下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进行放线定位时,数码港大楼与煤炭大院内两栋住户以及桐荫里1号楼之间的距离,最远的是24米,最近的只有18米。
祝蔼祥等人去找亚大公司交涉,对方不予理睬。2001年3月,工程正式破土动工,祝蔼祥等居民又向市规划管理局和芙蓉区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停止施工。但到2002年1月大楼主体竣工,建成了地上28层、地下3层、主楼高度99米、占地面积3323平方米的综合大楼,他们的意见一直未得到回答。
这幢高楼的出现,让三栋居民楼73户居民,从此失去了往日温暖的阳光。
“我们11栋和12栋一共住了73户人家,门洞之间没有间隔,原来旁边没有高楼大厦时,风可以从两边和楼顶吹来,阳光也没有遮挡,能照进每户的阳台。”祝蔼祥说,“亚大数码港建成后,不但挡住了居民楼的阳光,通风也受到影响。而且数码港大楼建成后对外招租,单位多,人员多,楼下的车辆也多,造成煤炭大院门通严重堵塞,影响了居民的出入。”
站在祝蔼祥家的阳台上看,对面就是数码港大楼后面的食堂排油烟管道,常年烟雾缭绕,油烟味刺鼻;大楼地而还装有中央空调机组设备,不时发出嗡嗡的噪音,影响居民睡眠。
三栋被数码港大楼挡住阳光的居民楼,住的大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年龄最大的有90多岁。由于年老体弱,他们冬天怕冷,夏天怕热,要保持冬暖夏凉,就得天天开暖气和空调。长期晒不到太阳,又不通风,房子潮湿,衣服、食物等存放久了就长霉生虫;长期居住在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一些老人因此得了风湿病、关节炎。
斗智斗勇只为一缕阳光
“高楼侵犯了我们的阳光权、采光权、通风权和相邻权,有关部门坐视不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002年1月18日,居民们推选性格耿直、办事认真细致的祝蔼祥为代表,写诉状、请律师,将给予亚大数码港大楼规划许可证的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每家受害户5万元损失。
2002年4月3日和9月23日,岳麓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法院直到2003年10月20日才做出“维持被告市规划局给第三人亚大科技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的
一审败诉后,73户居民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前,祝蔼祥在被告的答辩状中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市规划局2001年9月才给亚大数码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项目却早在3月份便开工了,即开工在前,颁证在后。他还仔细看了亚大数码港总平面设计图,发现这张图纸设计极不科学:没有剖面图,且只选了一户阳台做日照分析,这怎么能够得出73户居民的日照情况呢?
祝蔼祥到省图书馆借来日照测算方面的书籍自学,按照紫金山天文台的计算公式,拿绳子丈量受影响房屋的角度和距离,用照相机拍摄大寒日日照情况,然后又买来绘图纸、铅笔、圆规等工具,一个个地选点测绘,制作出一张包括73户居民在内的详尽的日照剖面图。为了更确切,他还请邻居张岱鑫老人设计了三栋住户的电脑演示日照分析图。结果都证明,73户居民的日照都未达到2小时。
祝蔼祥原以为提供了这些证据后,官司应该打赢。不料,中院二审认为他们提交的日照分析图、现场电脑演示图没有权威机构鉴定,照片也不能证明拍摄时间就是大寒日,不足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仍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民告官,理由再充足也枉然。”二审败诉后,原告中有10户居民在失望中放弃了,剩下的63户在祝蔼祥的带领下坚持讨还公道。
“法院说我们的证据没有经过权威机构鉴定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同样没有经过权威机构鉴定,为什么就采信呢?”祝蔼祥认为,二审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极不公平。
“这场官司还没完!”不服输的祝蔼祥带着申诉材料到省高院行政庭申诉,要求对一审、二审法院不公正的判决进行干预。
也许是省高院的干预起了作用,二审判决10天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规划局下发了一份“司法建议书”,郑重指出了原告在诉讼中列举的市规划局向亚大数码港建设工程颁发规划许可证时存在的违规事实,同时要求规划局今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中院这份自相矛盾的“司法建议书”,证明判决确实不公。
2004年12月16日,长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家联合组织万人工作队下基层排忧解难时,祝蔼祥向芙蓉区工作队负责人反映了司法不公的情况,要求工作队向市委、市人大反映,依法改判。但最后的答复是:这
个案子的来头太大,他们不能过问。 更让祝蔼祥没有想到的是,有人知道他四处上访,几次扬言要他小心一点,否则没有好下场。
老伴郑亚飞焦急地劝他说:“老祝啊,官司输了就输了,你都七十好几了,别一个人去较真,命要紧!”
“有理谁也不怕,不讨个公道决不罢休!”祝蔼祥毫不胆怯。
7年艰辛讨来化道82万买不回温暖太阳
郑亚飞看到老伴如此坚决,转而积极支持祝蔼祥。祝蔼祥写材料,夏天她先把电风扇打开,冬天就把暖气生好。老伴写好材料,她就拿到复印店去打印和复印。
2005年3月,祝蔼祥提着一大堆复印的证据资料,带着由他自己起草的一份抗诉申请,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赵莉看完祝蔼祥代表63户居民写的抗诉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资料后,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随即带领办案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祝蔼祥等居民的采光严重不足。
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判断日光足不足,有一个很简单的标准,即大寒目的日照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为达到这一标准,一般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老城区最小为1:1,新城区和郊区会略大,注重生态的城市要求更大些。也就是说,最理想的效果,99米高的数码港综合大楼,得离省煤炭大院90多米。
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岳麓区检察院一方面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做协调工作,一方面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由于协调没有结果,2005年6月16日,长沙市检察院正式向省检察院呈送了抗诉报告书,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被申诉人颁发给亚大数码港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判决将第三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图这份有瑕疵证据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
然而,这份抗诉申请报告送上去半年多没有音信。此时,有几位年纪大的居民相继去世,又有些居民开始动摇了。“只要我们不泄气,总会有个说法的!”祝蔼祥不断地给大家打气。
2006年3月,湖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祝蔼祥等63户居民的抗诉理由成立,但考虑到长沙市类似的情况不止一家,拟不提起抗诉,准备采取协调赔偿的办法解决问题,已行文通知长沙市检察院组织协调。”这样的答复,让63位居民的心凉了半截。他们担心协调会不了了之,便先后4次上书省检察院,要求协调:[作应由省检察院组织。
就在这时,祝蔼祥的女儿从美国回到了上海外婆家,因为假期有限,她准备不回长沙了,想让父母到上海去见上一面。郑亚飞便劝祝蔼祥先把打官司的事情放一放,去上海看看宝贝闺女。祝蔼祥记挂着上诉之事不愿离开,无奈老伴催得紧,他只好把正在起草准备送往省人大常委会的材料一起带到上海的岳母家去继续完成。
见父亲几年来为了打这个“阳光”官司花钱费力,女儿禁不住埋怨说:“几十户居民的利益,你一人挺身而出同政府打官司,何必呢?即使打赢了,又能得到多少利益?”90高龄的岳母等亲戚也纷纷劝他不要白费心血。
但祝蔼祥并没有知难而退,他一个人提前回到长沙后,马上到省检察院去问协调的进展情况。7月31日,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告诉他:“院领导决定由我们牵头进行协调,且已向省委政法委打了报告。”
事情总算有了一线希望。为了能够尽快有一个协调赔偿结果,祝蔼祥重新起草了一份20多页的申诉报告送到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9月6日,省人大内司委负责人告诉他说,已与省检察院取得联系,10月份会有消息。可祝蔼祥一直等到11月份,仍没有等到结果。
11月9日,祝蔼祥又找省检察院问协调情况,一位副检察长告诉他说:“长沙市政府已经研究决定召开协调会,准备以赔偿方式解决问题,最迟不会超过12月15日。”
63户居民认为,这次应该有把握了。然而,到12月底还是没有消息。气愤之下,祝蔼祥提着厚厚一堆申诉材料来到省委政法委,直接向李江书记反映了情况。李江书记当即打电话要求省检察院尽快协调,并批示长沙市委政法委督促落实。
2007年5月10日,长沙市政府主持召开协调会,会上,市规划局和亚大公司对权利受到侵害的63户居民表示了道歉,亚大公司表示愿意拿出82万元补偿。至此,祝蔼祥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