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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报材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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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篇1

1、部分民办学校办学几年来,至今手续不齐全;

2、个别民办学校开办了一学期了,一直未履行手续。

二、办学条件存在的问题

1、部分民办学校设施不完善,生均建筑面积不达标,无活动场地;

2、有的学校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根据房产部门检查发现墙体有不同程度的裂逢;

3、教育教学设备严重短缺,如仪器、器材、器械、图书等;

4、部分有初中班的民办学校,至今无条件搞分组实验。

三、学校管理中存在问题

1、大部分学校的内设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且专职的少,兼职的多,有的甚至有名无实,造成管理工作不能如期进行;

2、部分民办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按章办事的理念差;

3、部分民办学校课程不齐,课时不足,不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4、学籍管理差,新生入学、转出、转入手续不健全;

5、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播发招生广告,有的还有诓骗现象;

6、安全防范意识差

(1)电线线路架设不规范,不安全,有隐患;

(2)大部分学校的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炊工人员未办理健康证;

(3)校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新建房未提供质检报告;

(4)有的学校接送学生使用的车辆一直未到交通部门输登记手续。

7、教职工编制不足,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教职工聘用合同,造成师资不稳定。

会议要求:各民办学校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尽快拿出整改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我局特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务于3月1日前整改完毕。具体要求是:

1、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2、申请办学的各种申报材料

3、学校管理短缺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4、未办理车辆检验手续的务必尽快办理;

5、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和新建校《质检报告》的要尽快办理;

7、聘用教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履行合同手续。

(二)硬件方面

篇2

2、省政府下放的26项审批事项中,仅有1条“排污许可”下放至市、县、区级政府,应为各市、县、区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对应承接,铁西区未设置环保局,该项审批事项应由市环保局承接。

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

按照省审改办《关于抓紧调整完善市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审改办[2017]25号)和市审改办《关于调整完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四审改办[2017]10号)要求,铁西区审改办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四铁西审改办[2017]3号)。

篇3

1.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变更(职能科室:学前办);

2.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的设立及分立、合并、变更、解散;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职能科室:职成教办);

3.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开办、变更、合并、撤销;学籍管理(职能科室:基础教育科);

4.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职能科室:人事科);

5.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的审批及注册(职能科室:体育科);

相关职能科室要明确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承办人(即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二)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1.职能科室: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考察论证、审批、在规定时限内批复等;协助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做好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做好审批后归口管理、建档与工作督查。

2.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教育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许可证的颁发、备案、咨询及网络运行督查等工作;完成市行政许可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协调服务和处结工作。

3.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的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二、规范、优化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审批工作流程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所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在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登记,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至相应职能科室办理。对不便于在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和相关职能科室协商后,可委托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受理情况要在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登记备案并将结果公示。受理较为复杂的事项时,职能科室要积极协助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做好有关受理工作,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2.审核。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受理材料不完整的,要及时告知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通知申请人补交申报材料。

3.初审。职能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学籍管理等一般性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即时办理,承办人受理此类事项后,要按照上级及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经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核准(签字、盖章)并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登记备案,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学校、幼儿园登记注册、变更及资格认定等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职能科室须将考察论证报告及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重大事项须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形成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每月初要将上月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

5.办结。经分管领导或局办公会研究同意核准的事项,职能科室要及时将审批材料及审批意见移交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由职能科室向申请人做出规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将审批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案。

(二)严格行政许可服务审批签章制度

启用“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凡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需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由承办人持准予许可的依据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盖章。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要做好审批材料的审查、复核工作,审查无误并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再加盖公章,同时做好登记和审批材料归档备案等相关工作。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严格执行即时办理有关规定,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或未经市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

篇4

**年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于**年印发的《**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市教育局《**市中小学(幼儿园)**年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徐教职称[**]7号)和**市教育局《**市中小学(幼儿园)**年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徐教职称[**]5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申报范围

1、**年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是申报之日在编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教研室、电教馆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长期在中小学工作(到1994年底教龄达20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入教师进修学校任教的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和申报之日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教师不属于申报范围。

2、工人身份教职工的职称申报,待省市文件下发后,再行开展。对已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的,其合格证长期有效。

3、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参加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申报前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公办学校已由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的教师,可以参加职评,但原工资渠道不变。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这次申报评审。

(1)自**年1月1日至今有无故旷工行为的,或请病、事假至今累计超过2个月的;

(2)目前已不在教学岗位上,或**年度兼任教学工作量不足60学时的。

(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有偿家教。

(4)向学生、家长收受礼品或钱物。

(5)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

(6)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

(7)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的。

(8)近五年年度考核中有1次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过处分者。

(9)伪造学历、学位、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

(10)其它文件规定“一票否决”的违规行为。

5、各单位按设岗数的1:1.5的比例报送材料。(各单位设岗职数见附件6)

三、任职条件的掌握

(一)关于班主任和德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关于年度综合考核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需为“合格(称职)”及其以上。

(三)关于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四)相关要求

1、1979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年起,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凡申报小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已取得教育类非教学专业本科学历,其专科学历专业为任教学科的,完成补修2门任教学科专业课程后,可以申报任教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上述人员不实行学历破格。

2、在教师职务评聘中,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的进修阅历,不作为正式国民教育学历的依据。

3、申报人员的年龄、教龄、任职年限、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年12月31日。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时间,各类表彰奖励,截止到各类材料申报之日。

4、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申报中、小学中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在聘期内平均每年必须达到48学时,且必须参加人事局组织的公共科目培训并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所提供的继续教育证书及证明必须盖有市人事局验印章。

5、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6、职称外语: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发[**]24号文件精神及省、市职称办要求,今年对职称外语的要求是:申报中、小学中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应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高级合格证在评中、高级职务时均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乡镇及以下中学教师,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6)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7、职称计算机: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发[**]24号文件及省、市职称办要求,**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职称计算机的要求是: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长期有效。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先评后考

(1)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

(2)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乡镇及以下中学教师。

(3)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

(4)镇(不含镇)以下小学教师。

(**年底前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确保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严肃评审纪律,维护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一)规范操作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组织办法开展评审工作,要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学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选拔,择优推荐,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即学校应在全体教师会上公开岗位职数与任职条件;申报人应由学校组织在学科组(年级组)以上范围公开述职并进行测评;学校应将申报人材料在指定时间、地点公开展示;学校应将推荐结果在校内张贴公示。公示结果在报送职评材料时一并报送教育局职称办。未做到“四公开”的单位,一经查实,推荐结果无效。在“四公开”的基础上,可采用听课、答辩、笔试、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评价,将符合任职条件的拟聘人选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严格评审纪律。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且指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学校要对报送的评审材料层层把关,确保评审材料真实齐全、准确无误、手续完备,严禁弄虚作假,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对所有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实行签订诚信承诺书制度。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的责任。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四、关于材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各单位要妥善安排,认真做好教师职称材料的收缴、审验、报送工作,并严格按照“附件5”的要求,及时报送教育局职称办,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视作弃权处理。

1、报送时,要认真填写两个附件:

篇5

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从2013年起,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务(职称)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今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每位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且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从今年起,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培训学时要求将逐年提高到以上标准。其中,2013年的学时要求仍为近5年240学时;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学时要求分别为近5年264学时、288学时、312学时、336学时;2016年及以后培训学时要求为近5年360学时。

因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未出台,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暂不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我市实习指导教师可按甬教人〔2008〕196号文件精神,仍参加技校教师职务系列的评审。

二、业务考核

中专、实验和研究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业务考核时间安排在8月上旬进行,考核方式等要求不变。

小中高申报人员教学水平面试考核的形式仍为上课,面试考核工作由市统一组织,面试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到省参评的依据。上课时间安排在9月中旬进行。

普通中学和职高文化课教师申报中学高级的教学水平考核形式由说课改为上课,上课考核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进行,上课结果作为到市参评的依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职高专业课教师申报中级(仅指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高级教师职务资格人员的面试考核方式仍为专业技能和实务测试,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中学一级申报人员的考核时间和方式不变。

三、工作程序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1周。公示内容为《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和《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简表》。

设中评委的县(市)区在评审前15天,将中一、小高评审材料、评审对象花名册、《专业技术资格初审报告》和《召开评委会的函》报市教育局初审,然后交由市人事局审核。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和人事局报市人事局统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公布评审结果文件,将由市人事局抄送市教育局。

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县(市)区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根据省市评委会评审要求的不同,评审材料分为送省评审和送市评审两种材料。各地应按照省市开列的《材料清单》内容提供相应的评审材料。其中送省评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应提供word格式电子稿,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全称)**(姓名)。此电子稿根据要求将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宁波教育人事网“下载专区”提供评审材料所需表格的样表,申报人员可浏览此网页下载有关表格,其中报省材料的表样略作改动。上报表格的填写要求,仍按甬教人〔2008〕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时间安排

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送交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和实验3个系列的评审材料,包括须作鉴定的论文代表作原件及电子文档,以及须作鉴定的小中高论文代表作原件、电子文档和送鉴论文清单,此外还应同时报送申报中学高级的人员名册。其中,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参照中专高级讲师论文鉴定的方式,由所在学校联系校外有关学科专家鉴定。

8月上旬,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和实验3个系列申报人员进行面试。

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送交中高、小中高评审材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同时送交中一评审材料。

9月中旬,小中高申报人员上课考核。

10月中旬前,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中高、中一申报人员上课考核。

篇6

二、目标任务

自2014年,首批建设10个左右“班主任工作室”。到2017年拟在全市建设30个“班主任工作室”,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市中小学班主任品牌和特色,形成整体推进,共同提升的班主任专业成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班主任工作室的组成人员

“班主任工作室”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挂牌班主任,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主持人和责任人,“班主任工作室”以主持人的字命。每个班主任工作室由一主持人、5至7左右研修人员组成。主持人和研修人员聘期期限为3年,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聘。

各县区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各县、区教育局和工作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定;市直属学校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市直学校和市教育局德育科、教科所等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另行文通知)。

四、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班主任可申报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促进全体学生身心全面协调发展;勇挑重担,敬业奉献,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深受学生爱戴,班主任工作在全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德育工作经验丰富、有特色,在建班育人过程中,能有效处理班级和个别教育中的常规问题、偶发(突发)问题,对教育行为能理性思考,并有突出的德育工作事迹或典型成功的教育案例2—3个,在全市教育系统有一定的知度和影响力。

3、育人理念先进,班级管理经验或德育相关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持市级德育课题研究1次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且在评选为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之后至少还需要三年班主任任期。在培养优秀班集体、学生思想教育、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等方面成绩显著。任班主任工作以来,所带班级获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1次以上,或本人获市级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师德工作先进个人等市级以上表彰。

5、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师一律不能作为推荐对象,已挂牌的发现师德师风方面问题将取消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称号。

五、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评选程序

评选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区审核、市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积极申报。

2、学校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特别要严把师德关。要充分听取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并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上报人选。

3、县区审核。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按照本县区分配的申报推荐额填写《市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申报表》统一上报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经学校审核后确定本校推荐单(限报一人),填写申报表(同上)直接上报到市教育局。

4、市局审批。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推荐上报的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人选进行评审、公示,最后确定班主任工作室及工作室主持人,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六、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主要职责

1、师德垂范引领。挂牌班主任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带动成员提升道德修养和学识水平,增强担任班主任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市级骨干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班主任培训工作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班主任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研修人员制定班主任专业成长计划,通过班主任工作研讨、班会课备课与观摩研讨、教育案例研讨、课题研究及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研修人员的专业提升。

4、开展班主任工作课题研究。在一定的周期内,完成班主任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研究,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实际开展班主任工作专题研究,为当地基础教育提供服务。

5、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承担市级示范性班会课、专题讲座、经验交流观摩活动、班主任工作论坛等,促进全市班主任队伍的专业成长。

6、建设网页。精心制作并维护工作室网页,不断充实和更新内容,使其成为对外沟通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的窗口。

七、班主任工作室研修人员主要职责:

1、听取主持人指导,接受主持人检查评估,向主持人汇报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2、积极参与“班主任工作室”的各项工作,认真开展班主任工作等德育实践和研究,出经验,出成果;

3、努力提高班主任工作业务水平,在工作周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

八、管理考核

“班主任工作室”由市教育局统一建设,统筹管理,市教育局德育科和市教科所共同实施,基教、人事、计财、电教、装备等科室和单位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主持人所在县、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

1、管办分离。管理单位为市教育局德育科,负责进行项目论证、政策制定。承办单位为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制定日常管理细则,进行过程性指导、考核评估。

2、导师负责。“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既是工作室的负责人,也是工作室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形式、研究专题、培养考核等;工作室成员应在工作周期内,完成规定任务,达到培养目标。

3、局校共建。“班主任工作室”建在主持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班主任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班主任工作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经费保障。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使用将依据市教育局计财科制定统一的三(师、园长、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目标考核。工作室项目一经批准实施,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做更改,市教育局和工作室签订目标责任状,主持人和成员签订协议书。

市教育局将围绕工作室自身建设与发展、培养指导作用发挥、教育科研成绩等方面,按三年一个建设周期,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工作室和所在单位、主持人和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作为评选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先进个人将优先提供参加学习考察和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机会,优先推荐评先晋级。

对未完成规定目标任务或者在过程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几点要求: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工作室”评选工作的意义与作用,积极宣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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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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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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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15-0011-04

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出现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趋势。我国有部分省市,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江西省等,正在有目的、有计划地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和校际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方向发展。职业教育集团的兴起成为我国教育界关注的重要现象,也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

目前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从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看,还没有形成共识。教育理论界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对组建模式的探讨,而且观点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组建模式、组建原则与组建条件等方面分析,并对组建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进行了关注。

一、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是指在集团组建过程中,各成员单位以何种方式组成的标准模式。通过分析各种组建模式的特点、条件及优缺点等,可以为将来要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种指导,以选择最适合自己而且可行的组建模式。关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现有研究已有一些探讨。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郭苏华根据职业教育集团的不同类型来探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他将职业教育集团分为四个类型,分别对应四种组建模式:校际间资源重组的结构型职教集团;建立新型校企关系的专业性职教集团;立足地区经济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各方广泛参与的混合型职教集团。{1}以上组建模式的分类非常详细,而且对其特点的描述也非常详尽,但失之过细。而且以上分类缺少标准,不同类别之间界限不清楚。虽然这不能作为我们分类的依据,但无疑具有参考意义。至少可以作为个案进行分析。

湖南农业大学杨柳等人也对职教集团组建模式进行分类,分别按照五种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1.根据联结纽带划分,分为资产联结型、契约联结型、资产―契约混合型;2.根据扩展方式划分,分为内部裂变式、外部扩张式、内外混合扩张式;3.根据业务活动的范围划分,分为横向联合式和纵向联合式;4.根据主导关系划分,分为企业主导型、政府主导型、股东主导型、学校主导型;5.根据组成的成分划分,分为校际联合型与校企联合型。而且说明“事实上一个职教集团不只是属于一种类型,也可以同时属于多种类型”。{2}上述“根据扩展方式划分”,实际上是教育集团的发展模式;所谓“根据业务活动的范围划分”是运行方式;其余三种可以作为组建方式的划分。

湖南师范大学陈牛则提出,根据各成员单位实现集团化办学时的结合关系,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要归纳为三种组建模式:一是校校联合,名校立团;二是教企一体,以教立团;三是合并重组,整体相融。{3}

作者认为:职业教育集团既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所以分类以主体之间结合关系来划分更加有实际意义。可以借鉴民法领域中的联营关系来探讨结合关系。联营分为三种层次: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又称非法人型联营)与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

根据各成员单位实现集团化办学时的结合关系,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组建模式:

1.紧密型的组建模式。是一种实质性合并或兼并的形式,并入单位一般是学校,通常采取人、财、物整体划入集团龙头学校的做法,成为集团龙头学校的一部分或受其支配,实质性并入的成员学校不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企业或其他实体一般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加入集团,继续保留法人资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各并入学校人、财、物与龙头学校融为一体,可以扩大龙头学校的办学规模,增强整体实力。但是,由于各成员学校原隶属关系往往各不相同,若采取整体并入方式加入教育集团,必然要带来大量的产权变更、人动等实际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所以集团的整合难度会比较大。集团组建后,也往往会因为人员太多,规模过于庞大,有可能使龙头学校包袱加重,管理难度加大,反而不利于龙头学校的发展。

2.松散型的组建模式。是一种以某一龙头学校为核心,联合其他学校、企业及实体组建起来的集团化办学形式。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联合办学,相互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一些,并且有统一的协调与统筹组织。具体做法是,有关学校、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加入集团,其人、财、物及原法人资格仍保持独立不变,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也不变。这种组建形式,可以通过集团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也容易操作。但是由于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过于松散,在人、财、物等方面很难实现相互融合,因此不利于形成集团龙头学校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发展优势。这是目前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中最常见的模式。

3.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组建模式(或称半紧密型的组建模式)。这种组建模式比较灵活,既有紧密型整体并入集团龙头学校的形式,也有松散型以联合办学形式加入集团的形式。在组建过程中,只要有利于集团和集团龙头学校的发展,就可以迎合多种办学需求,接纳各种性质、不同隶属关系的单位,以不同的形式加入集团。这种做法,因为有紧密型的整体并入单位,从而可以充实龙头学校的办学实力,形成集团的核心力量,形成集团的职业教育品牌;因为有松散型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加入,从而可以根据各自优势及集团分工,调动集团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把某一方面的教育资源配置做大做强,使之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有利于提升整个集团教育资源的档次和标准,并形成多方面的竞争优势。这种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组建形式,既避免了紧密型组建模式中的整合难度,又避免了松散型组建模式中难以融合的弊端,是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中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值得推广与借鉴。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

明确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自己在集团组建过程中的定位,有利于成员单位明确自己在集团中的相互关系,有利于龙头单位明确自身定位及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利于确立今后集团运行过程中的基本准则。

从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目前还没有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形成共识。浙江省在《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组建原则,但从相关规定中可见两条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与校企双赢原则。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组建职教集团的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优势互补原则、骨干带动原则。河北省教育厅的文件显然是在参考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基础上制订的,也提出相同的三条基本原则,并进行详细说明:1.自愿参加。职教集团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职教集团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2.优势互补。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实行设备、师资、技术、信息、教学、实习、生产基地、技能鉴定、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集团经营优势,达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3.骨干带动。龙头职业院校要在专业现代化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走在集团发展的前列,并且通过示范辐射带动成员学校在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不断上新水平。{4}

职业教育集团是在参照企业集团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教育组织形式,所以可以借鉴我国已有对企业集团的部分做法来规范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行为。在1987年12月颁布的《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组建企业集团的四个原则:自愿互利,积极引导;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化组合,结构合理;依靠科技,增强后劲。有学者提出我国企业集团组织与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规模效益原则、保护竞争原则、集团成员法律人格独立原则、整体利益原则、权责均衡原则。{5}

在参考企业集团的组建原则基础上,除了以上“自愿参加、优势互补、骨干带动”等三原则以外,本文认为还应该明确以下三条组建原则:

1.促进规模效益的原则。作为教育集团而言,首要特征是规模较大,规模是在市场竞争获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在职业教育集团中,可以将原来不同层次的学校,如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结合在一起;可以打破地区限制,使不同地区的学校组成教育集团;还甚至可以将不同办学主体的学校结合在一起,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同一教育集团中存在。组建教育集团的首要目的是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规模来提高办学效益,降低生均办学成本。所以,职业教育集团规模不能太小,主要体现在成员单位数量、成员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成员企业的生产规模及经济实力。

2.校企双赢的原则。如果在一个教育集团中,纯粹是一些学校组成的联合体,也不是以资本作为主要联结纽带,往往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松散。职业教育集团应当有企业参与,这样有利于实现校企结合、产学合作。作为学校而言,与企业合作可以多渠道地得到办学经费支持,而且可以通过为企业服务得到其他实质性支持。作为企业而言,与学校合作不仅可以优先获得学校的科研成果或双方合作开发新产品,而且可以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优先获得学校的优秀毕业生。校企之间应该是“双赢”关系,这一条原则对于学校而言,尤其需要重视。

3.集团成员法律人格独立的原则。一般实行“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教育集团未经成员的授权,不能干涉学校依法拥有的办学自。以教育集团名义对外进行的一些民事活动,如签订协议,一般应取得集团多数以上成员同意,成员在其授权或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中,特别要强调“自愿互利”原则,防止行政干预过多。在我国的企业集团组建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政府过分干预,实际上通过行政手段促使企业集团组建,这些貌似强大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间在利益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缺乏应有的凝聚力,在行政权力削弱时很容易解体或者有形无实。这是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不快、实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拉郎配”现象,所以特别要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正确定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但不能起主导作用或过多干涉,要强调组建集团过程中成员单位自愿参与、以利益作为导向。

三、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

职业教育集团虽然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但并不是所有职业学校都想要参加职业教育集团,也不是所有想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院校都可以牵头组建起职业教育集团。如果不规定一定的组建条件,可能会出现职业教育集团一哄而上的现象,以后将会导致一哄而散的结果。所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加以把关,这是促使职业教育集团能健康发展的前提。

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目前一些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已作出相应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规定如下:新组建的职教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重点职校为龙头,吸纳开设相同专业的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职能由龙头学校承担。龙头学校应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明显、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必须有与该集团主体专业群教学和实习要求相适应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实体参与。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少于4个,其中龙头学校以参资、参股、接受托管等形式合作的成员学校不少于1个。{6}

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中对组建职教集团的条件要求规定如下:职教集团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龙头院校要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和优势明显、内部设施配套、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职教集团以专业为联结点,至少吸纳10个以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和3个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7}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见,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要求的一些共同点: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龙头学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参加。以上各省规定的条件虽然比较具体,但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再参考一下对于企业集团组建条件的要求。在199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8}这主要是从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来进行规定。目前,一些教育集团符合以上资本条件,以企业集团名义注册,工商管理部门实际上将教育集团视为企业集团的一种特殊类型。各省、市及经济特区出台的一些关于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的规定,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一般规定了以下共同条件:1.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达到大型企业标准,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2.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结构,必须有核心企业(即母公司)和紧密层企业(即子公司),一般应有参股公司和协作成员;3.母公司至少应拥有五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4.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章程。

结合对企业集团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职业教育集团的特点和发展初期的阶段性,本文认为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应包括以下方面:

1.以一所实力较强的学校为龙头学校,省级职业教育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以上的重点职校为龙头学校。

2.职业教育集团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至少应该有核心层和紧密层,一般应有相关的企业、其他实体及协作学校参与。

3.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至少在5个以上。

4.具有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共同制定或认可的章程。

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有必要规定集团必须具有核心层和紧密层,否则很难成为联系紧密的联合体,失去组建教育集团的意义;而且有必要规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数在5个以上;集团章程是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共同协议,从集团登记、核准角度考虑,也应该具备。

四、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过程中,除了实质性的组建条件规定外,还应该有程序性的规定。下面就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职业教育集团采取何种核准方式及审批权限。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虽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也受到学者的批评。国外一般实行准则主义,即只要组建条件与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在集团形成时,将有关事项向商业登记机关呈报登记即可。但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性来看,我国暂时还不可能取消审批制。作为还处于起步阶段的职业教育集团,一开始就采取准则主义更不现实,所以目前只能采取审批制。目前,浙江省的做法是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在审批权限上分级审批。浙江省《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规定:“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由龙头学校举办者签署意见后,按申请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可以冠以‘浙江’名称命名。在地级市范围内组建的职教集团,由地级市教育局进行审批,可以冠以所在市名称命名。”{9}其他各省也有类似规定,这种做法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但对于可能出现的跨省区的大型教育集团如何审批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作者认为可以采取核心企业或龙头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员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做法。

其次,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的政策导向。在企业集团组建中,政府一般会有一些导向性的政策要求,如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对于职业教育集团而言,教育行政部门的导向政策可以有:符合本地产业结构升级与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可以满足本地人民群众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并与本地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浙江省《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规定:“省级职业教育集团以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建,以专业性集团为主,与我省服装纺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商业贸易、旅游等支柱产业发展相适应。职业教育集团必须以使所有成员学校达到在全省同类学校的最高水平作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办出职教特色,并优先为加入集团的企事业单位输送优秀毕业生,培训在职职工。”{10}从中可以看出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办学目标导向。

第三,对职业教育集团登记事项及申报材料的要求。参考企业集团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作者认为:因为职业教育集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事业法人,所以不应到工商局或民政局进行登记,而应该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教育集团名称;龙头学校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成员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集团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所在地。另外,要需要进行集团章程的备案。

第四,对于集团章程的要求。集团章程是集团成员之间的共同协议,在集团管理与运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教育厅制订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专门规定:“职教集团理事会要制定《集团章程》,章程要规定职教集团的性质、宗旨、目标,集团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办法,成员校的权利与义务等等。”{11}作者认为,教育集团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教育集团名称;(二)龙头学校的名称、住所;(三)教育集团的性质、宗旨;(四)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合作方式;(五)集团决策机构的组织、任期和职权;(六)集团成员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七)集团成员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书面认可。集团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修改《集团章程》。

注释:

{1}郭苏华.职教集团几种组建模式评析[J].职教论坛,2005(5).

{2}杨柳,易玉屏,夏金星.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的分类与特点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0).

{3}陈牛则.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构想[J].职业技术教育,2004(16).

{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试行)[Z].2007-6.

{5}曾玉珊.企业集团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1999(6).

{6}{9}{10}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Z].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