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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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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申请书
篇2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篇3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要求泊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兴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乞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陷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非本神机妙算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建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发的原则.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拟订复议决定;
(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五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五十六条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闪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晶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复议结论;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昌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怕行政复议决定敬爱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章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颧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篇4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文书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请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况;③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④复议请求;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申请人签名;⑦附件。
本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
②申请书应制作副本。
③“复议请求”是指申请行政复议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④“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有关详细情况。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3.格式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篇5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根据1998年12月3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业务。
第四条 商标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组织内从事商标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人变更商标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业务。
第八条 商标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或者变相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人在从事商标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业务。商标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篇6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人员上门服务三次,仍不执行的;
(3)对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建设费行动不积极,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4)少报多建,被人防执法人员发现,一个月内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5)无视法律,拒不办理人防手续的;
(6)对人防行政执法处罚单,拒绝签收的;
(7)对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条件的;
(8)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擅自拆除的。
2、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肃政纪,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和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审批防空地下室必须严格办理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1)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3)丢失、损毁审批文件材料的;
(4)违反人防法律、条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
(5)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审批程序的;
(6)在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7)违反法定权限,超越、办理有关手续的;
(8)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批准的;
(9)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批准的;
(10)审批项目超过规定审批时限未办理完毕的;
(11)私自做主,放宽审批条件,造成失误的;
(1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审批环节对上一审批环节没有尽到把关职责的;
(14)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完成各项任务。
(3)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标准、规范。
(4)执行公务必须证件齐全,着装整齐。
(5)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取证及时完整,方法严谨科学,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书书写整洁、及时、规范。
(7)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守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秘密。
(8)有准与行政相对人建立经济关系,禁止在行政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或者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9)严禁索贿受贿,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由行政相对人组织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活动,禁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对人的通讯、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各种利益或者方便,执行公务时,不得在行政相对人单位用餐、购买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照顾。
(11)严格依法行政,自学接受监督,严禁越权执法违法行政。
(12)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妨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提出回避。
(13)举止大方,态度和蔼,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14)仪表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戴耳环和耳坠。
4、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①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②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含受委托组织)违法、违规或不作为的;
③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承办部门应急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秘书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5)办领导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6)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7)承办部门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送办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予以结案,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8)办理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送秘书科归档。
(9)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造成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3)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①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②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③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较大行政执法过错的;
⑤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①发现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①行政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②对所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③其它不应追究责任的。
(6)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①责令改正;
②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③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④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⑤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以现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暂扣行政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8)追究过错责任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9)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10)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局面决定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办局书面报告备案。
(11)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起30日内向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办申诉。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1)为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办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办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或人防行政相对人对市(县)、区人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办申请复议,本办受理并组织行政复议活动。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向本办要求赔偿,本办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3)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
(4)向本办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处理:
①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被申请人;
③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朋内完成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监督执行。
(5)在收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送达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复议,并执行复议裁决。本办如对复议裁决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并执行法院的终审裁决。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执法相对人状副本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裁决。本办如对法院裁决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裁决。
(7)本办法定代表本办参加或书面委托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篇7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_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___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___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2
申请人:尹__,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__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年12月8日作出(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__
20__年_月_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3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篇8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超级秘书网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篇9
二、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须在5日内作出决定:1、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受理;2、不属于本局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部门申请复议;3、依法受理。
三、对于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须在7日之内作出以下决定:1、如申请材料不全,向复议申请人发补正式通知书。2、如申请材料齐全,复议委员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3、复议委员会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在接受申请人提出对该依据的审查申请后,复议委员会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复议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五、复议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后,要组织调查、审理,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须经局长审批、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然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后立卷、归档。
七、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
篇10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它与当事人的权利密切相关,对当事人的声誉、财产、行为能力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正因为如此,立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行政处罚权被滥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正是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上述案例中,某海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听证前拟给予达利公司的行政处罚迥然不同,在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数额都有较大差异,集中反映了当事人行使听证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海关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有几个特点,一是种类较多,包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大部分行政处罚种类;二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如不同程度的罚款,或不同期限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三是可以同时适用多种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既有单处警告,也有并处警告、罚款或者并处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
并不是针对所有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能够要求举行听证,法律在保证公正的同时还必须兼顾效率,只有处罚较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有举行听证的必要。因此,《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在作出以下几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撤销海关注册登记。例如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和经营免税货物的商店在从事有关业务前,应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上述当事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海关可以依法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暂停报关执业或者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报关员资格是海关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依法审核后授予的,海关可以根据报关员不同程度的违法情节,决定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执业直至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举行听证的必要条件之一,海关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较大数额”进一步予以明确,设定了具体的数额,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没收在海关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等,海关应当予以没收。
当事人如何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首先要知晓自已有这样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海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实践中,海关制发的《行政处罚告知单》中会这样表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又涉及到申请期限和申请方式的问题:
申请期限。当事人在知晓权利后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之后的3日内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以内提出听证申请。上述3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申请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听证申请书,即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但如果确实没有能力递交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海关当场记录申请的基本情况、申请日期,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将听证规定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定程序,只有明确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才能保证这一程序真正地发挥作用。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听证主持人等人员回避的权利。为了保证听证的公正性,法律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能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能是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未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法律要求听证公开举行是行政处罚公开的重要体现,但如果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听证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的,经当事人申请,海关可以决定不公开听证。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听证,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海关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委托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听证是给当事人进行申辩,澄清事实的机会,当事人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自己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人参加听证,代为辩解。
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听证最核心的环节就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更重要的是可以向听证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证据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发问,还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参加听证,围绕案件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撤回听证申请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终止听证。
查阅听证笔录,要求修改、签字确认的权利。听证笔录是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争辩、就定案证据进行质证的全面记录,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不仅可以查阅笔录,认为内容有误或有遗漏的,还可以要求更正或补正并签字确认。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当事人在行使上述听证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当事人必须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海关可以终止听证;当事人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当事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要求证人参加听证的,应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并在举行听证日的前一天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举行听证需要缴费吗?
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行使听证权利,法律专门规定了“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然,上述费用仅指海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聘请人、要求证人参加听证、调取证据等费用不在上述范围内,应由当事人自行支付。
篇11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5)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篇12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①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通知》、《收养通知书》不符;②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③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⑤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⑦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⑧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⑨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有严重错误的;⑩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但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
篇13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移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时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条(一般程序)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立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投诉)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受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承办)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紧急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制作清单)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调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专业鉴定)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告知当事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条(复核)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处理决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听证标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法律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处置没收物)没收的侵权复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复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代执行)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统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