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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申请书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环评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环评申请书

篇1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9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篇2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篇3

【Abstract】 Objective:To study the effect of humanistic nursing care in conscious patients with physical restraint in ICU.Method:90 conscious patients with physical restraint in ICU were selected and divided into the control group and the experimental group,45 patient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conventional nursing care, while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humanistic nursing care besides the same basis.The changes of physical restraint rate, extent of satisfaction of nursing and the occurrence of adverse results were observed and compared between two groups.Result:The physical restraint rate, extent of satisfaction of nursing and adverse results in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bett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Humanistic nursing care; ICU; Conscious patients; Physical restraint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Medical College of Shantou University,Shantou 515041,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10.022

当前,ICU患者身体约束使用较为普遍,而对于ICU清醒患者,身体约束在客观上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但主观上使其身体产生极大的不舒适及受到伤害的威胁,更使其自主性及尊严受到威胁,不恰当地使用身体约束甚至会造成被约束者的死亡[1-2]。因此,由于身体约束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人性化护理模式即“萧氏双C护理模式”,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整体性的、个性化的、行之有效的模式,其目的是让患者身体、精神和生理上都提升到最为开心的状态,或者降低、减少不开心的情况[3]。在护理过程中融入人性化护理理念,可在不给清醒患者带来更大危险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身体约束或使身体约束带来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并使其能在舒适中接受治疗,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篇4

办理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消防安全许可证》之后再去办理食品、公共卫生、餐饮许可证,需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以内,可同步进行。需要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等。

由于涉及到餐饮、文化娱乐、洗染等行业问题需要去环保局环评处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环评登记表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为30个工作日。

住宿业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领取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

文化娱乐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到文化委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提交有娱乐经营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营业面积;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等。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到相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卫生、环保、食品卫生、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到公安局刻制公章,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之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到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后办税务登记,需到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有偿租赁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办理统计登记需到统计局提交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表》。

篇5

1 资料与方法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精神科对家属的健康宣教,即患者回家后服药指导、生活照顾等。观察组在常规精神科健康宣教基础上对家属采用社会心理干预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支持性心理治疗,由专业护士和患者家属交谈,鼓励家属说出自己的心理问题,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并以此为线索,让患者家属疏泄自己对精神疾病及照顾患者等方面的感受。护士有针对性地加以解释,劝慰和保证。适时予以指导和鼓励。每日和家属交流30 min;(2)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就是给予患者家属交流精神分裂症知识指导,尤其指出焦虑、抑郁等复性情绪体验对患者家属机体负面的影响。要求患者家属在干预过程中以积极心态配合医护人员。每周举办两次讲座,允许患者参与,使患者及家属共同了解精神分裂症治疗动态,疾病转归等,树立同疾病斗争的信心;(3)调动患者家属心理社会支持交流,要求家人多给予患者精神上的安慰,情感上的理解、支持,适时增加体育锻炼;(4)肌肉放松训练,在轻松愉快的音乐背景下指导患者家属进行肌肉放松训练,并根据患者家属的文化程度、性格、爱好及音乐欣赏能力选择曲目引导患者家属尽早进入意境增加疗效。

2 结果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致残率较高,反复发作,患者及家属难以接受,特别是患者亲属心理压力大,情绪变化剧烈,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心理问题,其中最常见的负性情绪是过度焦虑、抑郁。而过度的焦虑、抑郁会通过下丘脑垂体、肾上腺释放过多的茶酸胺等激素,降低机体免疫,不但不利于患者的康复,也不利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患者家属的精神状态对精神分裂症的康复也有着重要的意义[3]。所以社会心理干预是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宣教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提高患者家属的保健能力,消除和降低焦虑抑郁情绪的影响也具有重要意义[2]。常规的健康教育往往忽视心理需求和社会支持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状况影响的重要作用,而运用一般性心理支持治疗、健康教育、渐进性肌肉放松疗法等,能够抵消患者家属生理和心理应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患者家属生理和心理和谐统一[3]。帮助患者家属消除心理、社会刺激,学会控制情绪,以更健康的方式对待生活的挑战。减轻了患者家属的焦虑、抑郁情绪,提高了患者及家属的生活质量。

本研究结果显示,干预组患者家属通过社会心理干预后,焦虑和抑郁自评量表均低于对照组(P

有文献报道,不同的生理心理状态会对认知功能有一定的影响,在社会心理干预中给予患者家属的精神疾病知识指导及宣教,稳定了患者家属不良情绪,使家属正确认识精神疾病,有效改变家属的认知,使患者及家属都能积极配合治疗[4]。良好的人格特征与良好的心理状态可以提高机体免疫力。通过对患者家属的社会心理干预,可以摆脱患者家属的自卑感及焦虑抑郁情绪,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及回归社会、家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泽慧.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及心理干预效果评价[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12,18(3):255-256.

[2] 张明园.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35-41.

[3] 刘琳,付凤珍.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配偶心理健康状况与社会支持的相关性研究[J].护理研究,2007,21(4):961-963.

[4] 汪君芬,周卫文.心理健康教育对孕期焦虑及抑郁症状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0,10(10):80-81.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一)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为绿色通道服务的承办和联络单位,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投资者从项目洽谈直至投产验收提供全程服务,创造顺畅、宽松、便利的投资服务环境。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不得下放的权限一律下放,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不得取消、简化的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简化,对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合并的审批事项一律整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行简政放权、行政提速、减免收费“三同时”,着力解决投资项目存在的办理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形成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操作规范的工作机制。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以及我市产业导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和节能环保标准,所有项目均无障碍进入和无障碍实施。

二、降低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吸引省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应向内资开放。无论内资外资,无论国有民营,均可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统一规划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者。凡在我市境内开发投资的项目,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为投资者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大力推进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网上名称核准。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领照时间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又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且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生产经营筹建登记制,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为重大建设项目办理非工商登记有关手续提供支持。放宽重点投资项目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对已领营业执照后又需要扩大经营或转业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核准、登记。

(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通过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放开一切能开放的领域、地域和行业。突出招商引资重点,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

三、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全程服务机制

(六)公开办事指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审批项目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实行“阳光运作,政务公开”。

(七)实行首办责任制、主办责任制。各有关职能部门不论分工如何,首家受理部门要负责告知办事程序,属本部门办理的,要组织内设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投资者发放项目受理通知书;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不能一并申报的,一律先受理,但在下达审查意见、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以符合法定要求。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业务属哪个部门为主,哪个部门就必须负责协调。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投资者有权向监督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检查。

(八)减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事权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上面有要求例外)。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只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九)提高项目核准效率。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投资项目,按照核准权限的规定,企业只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核准的投资项目,只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财政、银行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先予以核准。交通、水利、电力、林业、地震、卫生、安全、文物等部门可根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核准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减为10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听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度。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备案制。除跨区域、跨流域或投资主体有特殊需要的外,均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的项目,企业不再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简化为直接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主要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海关报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抬高项目备案门槛,搞变相审批。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亦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列出否决意见的依据,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办理。

(十一)加快办理用地审查。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化调整内审程序,简化环节,报件符合条件受理的,及时实行科室并行审查,相关科室审查通过后不再进行会审,在2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特殊项目用地上报要特事特办。按规定应当实施招拍挂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实施成片土地开发的,在报批用地手续时,按批次用地报批,只要附具开发建设方案和控制性规划。

(十二)优先保障用地计划。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用地计划向公路、铁路、机场、输变电、油气输送管道、水电站等国家和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急需的社会公益项目、重点外资项目、重点企业技改项目和效益好就业多的招商引资项目倾斜。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要争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在省级预留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列入省政府直接协调督办的重大项目,省政府已定在全省建设用地指标中专列计划,不占市、县指标。对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十三)搞好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对符合条件,依法办理规划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加快办事进程。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由原每项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十四)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对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再编制环评大纲,可直接编制报告书,一般项目只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经过批准的、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审批一律从简;对区域环评、规划环评未经过批准的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报批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的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30、15、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环评原则上由审批、核准、备案的同级环保部门审批。需由省环保局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重大项目,提前告知项目审批程序,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十五)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规划。投资者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事项时,如涉及规划调整的,可结合发展建设规划中期评价,根据新情况、新变化,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行业规划的前提下调整项目发展规划,并允许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十六)落实项目法人招标自。除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生产型企业采购进口设备,除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外,其他进口设备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项目确认书》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标机构和进口机构。

(十七)加快项目交付使用。市、县(市)消防部门消防审核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对重点项目消防审批变总体报审、总体验收为“分段审核,分段验收”。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随到随检,必要时可先行检验检测,后补办手续,对符合条件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审批事项,受理后24小时分别与总局、省局相关部门联系,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办证,只要资料手续完备,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取证。规划、环保、档案、卫生监督及按国家、省规定组织验收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及时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以保证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四、加强绿色通道平台建设

(十八)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市、县开发区享有同级政府审批权,项目审批一般不出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凡是同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可以完成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监管事项,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独立完成。积极探索开发区运营体制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一区多园”发展模式,拓展开发区发展空间。

(十九)认真落实扩权县(市)相关政策。省政府对扩权县(市)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方面,赋予其与市本级相同的权限。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同步下放不得截留。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促进项目入驻。

五、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量

(二十)整合审批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预审过程中,如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临时用地复垦、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土地出让金评估等方案审查和备案的,应尽量整合,原则上实行联审联评、分别办理;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查、审批时,如涉及区域、行业、规划环评等评审事项的,应尽量实行联审联办;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时,对项目核准涉及交通、水利、电力、林业、城建、地震、文物等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并限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对项目报告、资料有关内容如无原则分歧,要实现审查结果信息共享,不再单独组织项目评审。

(二十一)加强审批部门相互配合。省、市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会商会办、协调一致。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在当地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一条龙的服务,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应实行同级审批,避免重复、多头、交叉、无人审批,形成新的“卡壳”。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必须为项目提供顺畅、便利的服务。对于互为条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各有关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应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

(二十二)积极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性审批、核准。对需要转报省、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拟文转报,并提供跟踪服务。权限下放后,对某些项目为有利于争取国家投资和列入国家专项规划,以及金融机构贷款、设备进出口免、退税等,按照项目法人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提供服务性审批、核准。

(二十三)加大重点在建项目协调服务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省、市重点在建项目,要逐一明确协调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重点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重点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重点办牵头,市国土资源、环保、电力、通信、广电、交通、林业、城建、金融等部门明确专人参加,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协调服务责任单位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在24小时内摸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并抓紧督办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各种名目收费等,实行事前申报备案制,未经市重点办同意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实施检查、收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二十四)创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安、工商部门要依法维护项目投资者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原材料供应的欺行霸市、强卖行为。任何单位和领导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帮人介绍工程和原材料供应。

(二十五)提供便捷式税务服务。对引进投资项目新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资料不齐全的,可先办证,后补齐资料。在开业初期或试营业期,税务部门主动提供税收辅导,由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涉税事宜,不进行税务检查。

六、规范投资项目收费行为

(二十六)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规定收费的项目,要将收费的名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开;对于收费有弹性的项目,原则上执行下限标准。外来投资者的收费标准按《**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黄政发〔2007〕28号)文件执行。电力、电信、广电和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三电”迁改、地面附着物拆迁的,应分别研究制定合理补偿标准,按规定报批。

(二十七)防止变相收费。各级审批部门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实行资质资格管理,要与为项目审批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建设、规划、环保、电力、消防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购买指定设备、产品。

七、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离不开强有力的新闻宣传。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创建绿色通道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要定期公布绿色通道进展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电视台、报纸、电台、政府网站都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宣传和报道,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定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篇8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and mechanism of Ulinastatin on serum S-100β protein, neuron-specific enolase (NS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Methods A total of 40 cases of patients taken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in the First Hospital of Zhangjiakou City from September 2009 to September 2014 were divided into 20 cases of experimental group and 20 cases of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random number table. Both groups were taken the same anesthesia induction, anesthesia maintenance and surgery method, of which,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Ulinastatin after anesthesia induction, 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equivalent normal saline. The ascending aortic clamping time, cardiopulmonary bypass (CPB) tim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ime, extubation time, postoperative awake time and cognitive function before and after 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and 5 mL venous blood was extracted at the time points of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central venous access (T0), 30 min before CPB (T1), the end of CPB (T2), the end of surgery (T3), postoperative 6 h (T4),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at different time points were detected by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method. The cognitive function of the two groups was evaluated by 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at preoperative 1 d, postoperative 1, 3, 5 d. Results The ascending aortic clamping time, CPB tim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ime, extubation time, postoperative awake time of the two groups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 0.05), the MMSE scores in postoperative 1, 3, 5 d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of the two groups began to increase from T1, and reached the peak at T2, then gradually decreased, when it reached to T4, it decreased to T0 level; wherein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at T1, T2, T3 in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Ulinastatin can improve the cerebral injury of patients with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the mechanism may be related to reducing the inflammatory reaction induced by CPB, relieving brain injury mediated by inflammatory reaction.

[Key words] Ulinastatin;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Neuron-specific enolase; S-100β protein; Mechanism

自人工心肺机问世以来,其在心脏、大血管手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体外循环(cardio pulmonary bypass,CPB)术后所引起的脑组织损伤成为困扰临床医生的一大难题。调查显示[1],心血管术后患者常伴有不同程度中枢系统功能障碍,提示可能有脑损伤的发生。王小康[2]称,心脏术后暂时记忆力减退及认知功能障碍发生率为30%~60%;然而目前针对这种脑损伤仍然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乌司他丁是一种新型的蛋白酶抑制剂,能够有效抑制各种炎性反应。国外有研究称[3]乌司他丁可以通过诱导脑组织在缺血、缺氧情况下产生早期耐受,提示其可能对心脏手术围术期脑组织具有保护作用。本研究对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行心脏双瓣膜置换术患者在麻醉诱导期间给予乌司他丁,并观察患者血清S-100β蛋白、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euron specific enolase,NSE)的变化水平,以期为心脏手术中减轻脑损伤提供理论依据,现将研究成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9月~2014年9月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行心脏双瓣膜置换术的患者40例作为研究对象,男27例,女13例;年龄43~68岁,平均(57.3±5.9)岁。纳入标准: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4]标准Ⅰ~Ⅱ级;术前超声检查无颈动脉狭窄;患者拟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置换术;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合并糖尿病、肝肾功能异常者;血管栓塞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脑血管疾病者;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njection fraction,LVEF)≤40%。将符合标准的40例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试验组20例和对照组2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LVEF、心功能分级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方法

1.2.1 麻醉方法 两组患者入室后行动脉压监测,分别用芬太尼(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90713)5~15 μg/kg、依托咪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81210)0.1~0.2 mg/kg、维库溴铵(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号:090321)0.15 mg/kg进行麻醉诱导;试验组于麻醉诱导后静脉给予乌司他丁(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 mL:1.0×105 kU,批号:090830)1.0×104 kU/kg,对照组给予等量生理盐水。麻醉诱导后两组患者均行机械通气,吸入50%氧气联合压缩空气,维持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麻醉维持吸入七氟烷(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91022)0.6%~1%、丙泊酚(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81027)0.04 mg/(kg・min),间断注射维库溴铵与芬太尼。

1.2.2 手术方法 患者取仰卧位,将胸部正中做一切口,肝素化后常规建立体外循环,将升主动脉阻断后,再于右房-房间隔做切口和左动脉根部切口,冷氧合血停跳液灌注降低心肌温度。将病变部位二尖瓣切除后置入双叶机械瓣,再将病变主动脉瓣切除后置入双叶机械瓣膜;将右房和升主动脉连续缝合后复温、排气;升主动脉开放,复跳心跳,辅助循环并停机;再于心包内、胸骨后置入引流管,最后关胸。

1.3 观察指标

①记录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②分别于中心静脉通路建立后(T0)、CPB开始30 min(T1)、CPB结束时(T2)、手术结束时(T3)、术后6 h(T4)抽取静脉血5 mL,高速离心分离血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检测血清S-100β、NSE水平,相关试剂盒由上海纪宁生物科研有限公司提供,操作严格参考试剂盒说明书。③分别于术前1 d、术后1、3、5 d采用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5]对两组患者认知功能进行评价,MMSE包括定向力、注意和计算、记忆、概念形成、语言能力5个部分;以MMSE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手术一般情况比较

术后两组均无死亡病例,试验组有1例患者术后第2天出现心律失常,行电复律;对照组出现急性肾衰,后行血液净化治疗;将此2例患者剔除本研究。其余病例中,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2.2 两组患者各时段MMSE评分比较

两组患者术前MMSE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术后1、3、5 d试验组MMS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3 两组患者各时段血清S-100β、NSE水平比较

两组患者T0时血清S-100β、NSE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血清S-100β、NSE水平从T1开始升高,至T2时达到高峰,随后逐渐降低,至T4时降低至T0水平;其中试验组T1、T2、T3时血清S-100β、NSE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3 讨论

CPB所致脑损伤的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楚,有报道称[6],心脏瓣膜置换术行CPB会导致机体出现急性炎性反应,体内释放大量细胞因子,而细胞因子又会进一步加重全身炎性反应,给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一定损伤。有国外报道称[7],心脏手术后患者会出现缺血再灌注损伤,导致机体释放大量细胞因子,其中肿瘤坏死因子-α会激活磷脂酶A2,从而降解细胞膜,导致神经细胞结构遭到破坏;另外细胞因子还会介导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出现“呼吸暴发”[8-9],产生更多炎性介质,加重脑组织损伤,因此降低细胞因子的释放,从理论上能够起到一定脑保护作用。乌司他丁是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它可以改善机体内环境,并稳定溶酶体膜和清除自由基,抑制细胞因子释放[10]。许建强等[11]报道称乌司他丁能够抑制由肿瘤坏死因子-α介导的中性粒细胞脱颗粒释放氧自由基和蛋白酶,从而缓解机体炎性反应。国外一项研究还证实[12],乌司他丁能够降低血栓烷B2、内皮素等水平来改善局部脑组织缺血区血供,从而缓解对神经细胞的继发性损害作用。

S-100β是一种酸性钙结合蛋白[13],它由两个β亚基组成,主要由神经胶质细胞合成并分泌;当发生脑损伤后S-100β起到两种作用:低浓度S-100β能够营养神经细胞,促进轴突生长,稳定神经元,有利于神经细胞的修复;而高浓度S-100β会直接诱导神经细胞凋亡和通过直接神经毒作用,从而加重脑损伤。Wada等[14]采用免疫组化法检测缺血性脑损伤大鼠脑组织S-100β蛋白表达水平,结果发现大鼠缺血后第1天星形胶质细胞S-100β蛋白表达显著增加,提示S-100β升高可以反映脑组织损伤程度。周国俊等[15]研究也提示血清S-100β含量变化与脑损伤程度密切相关,神经保护剂能够降低脑水肿患者S-100β水平并能减轻脑水肿,而无神经保护剂只用高渗甘油虽然能缓解脑水肿,但对血清S-100β影响较小。NSE来源于神经元细胞,当脑组织受损后会改变神经脱髓鞘,导致神经细胞和血脑屏障损害,存在于神经元细胞胞浆中的NSE会被大量释放。由于NSE不与细胞内肌动蛋白相结合,因此可以通过检测血清NSE水平来评价脑损伤程度。漆敏等[16]研究亦提示,血清NSE水平与脑损伤程度呈正相关,损伤越重,血清NSE水平越高。

本研究发现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术后各时段试验组MMS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提示乌司他丁对麻醉效果影响较小,且能够减少术后认知功能障碍的发生,这与黄贵金等[17]报道结论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术后两组患者血清S-100β、NSE水平开始升高,至CPB结束时达高峰,随后开始降低,至术后6 h时降低至术前水平,提示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患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脑损伤,这符合关正等[18]报道结论。其中T1、T2、T3时试验组血清S-100β、NSE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说明乌司他丁可能作用机制为抑制机体炎性反应,降低CPB期间血清S-100β、NSE水平,从而起到脑保护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纳入的患者基础条件较好,患者对CPB造成各脏器损伤耐受较好,而对于基础条件差、病情加重、CPB时间交叉的患者,其炎性反应更明显,乌司他丁的脑保护效果可能更好。另外还需考虑本研究样本量偏少,乌司他丁的用量、用法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综上所述,乌司他丁能够改善心脏双瓣膜置换术后患者的脑损伤,其作用机制可能与降低CPB中诱导的炎性反应、减轻炎性反应介导的脑组织损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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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现代影像学技术进展为急性脑出血的诊断提供了较大帮助,但它不适应生命体征不稳定或正在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因此积极寻找能有效评估急性脑出血患者脑损伤严重程度的血清学指标显得尤为重要[1]。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S100B蛋白和髓鞘碱性蛋白(MBP)是近年来新发现的用于评估颅脑损伤的血清学指标,不仅可反映急性脑出血程度,而且可作为急性脑出血疗效和预后评价重要指标[2,3]。鼠神经生长因子具有营养神经元的作用,近年来用于治疗急性脑出血取得较好的疗效,但其对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影响国内外报道不多[4]。本研究观察了鼠神经生长因子对急性脑出血患者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影响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1月~2013年3月在我院ICU住院的急性脑出血患者68例。纳入标准:均符合第四届全国脑血管病会议修订的脑出血诊断标准[5],并予以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明确为单侧幕上脑出血。排除标准:①小脑、脑干和蛛网膜下腔出血;②继发性脑出血、病情危重已形成脑疝或中重度昏迷、出血量增大需要手术治疗者;③严重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疾病。采用随机数字表将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和发病时间、脑出血量等方面比较无明显统计学差异(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酌情给予控制颅内压、控制血压及血糖、营养脑细胞、止血等治疗。观察组患者加用鼠神经生长因子20 μg(金路捷,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0 μg/支,批号090927)肌肉注射,1次/d,连用2周。对照组除不使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外余治疗同观察组。观察并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变化,并进行临床疗效评定及不良反应的观察。

1.3 观察指标

1.3.1 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测定 取静脉血3~5 mL,置于抗凝试管内充分混匀,2 500 r/min,4℃离心后取上层血清,置于-70℃冰箱保存待测。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测定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试剂盒分别由上海川翔生物有限公司、Sigma公司和深圳晶美生物有限公司提供。

1.3.2 临床疗效评估[5] 根据治疗前后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好转率进行疗效评定,其中痊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好转率91%~100%;显著进步: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好转率46%~90%;进步: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好转率18%~45%;无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好转率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计量资料结果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治疗前后比较采用配对资料t检验,两组间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变化

两组患者治疗前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比较无明显统计学差异(P > 0.05)。治疗2周后,两组患者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较治疗前均有明显下降(对照组治疗前后比较t=2.32、2.16、2.21,P < 0.05;观察组治疗前后比较t=3.12、3.14、3.45,P < 0.01),且观察组下降幅度与对照组比较更明显(t=2.13、2.36、2.44,P < 0.05)。见表2。

2.2 两组患者治疗后临床总有效率的比较

治疗2周后,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χ2=6.48,P < 0.05)。见表3。

2.3 两组患者治疗期间药物不良反应比较

对照组治疗期间出现不良反应3例,其中恶心2例和皮疹1例;观察组治疗期间出现不良反应5例,其中恶心3例、腹部不适1例和头昏1例。症状均较轻,未予处理后逐渐自行消失,未未发生其他不良反应。两组患者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无明显统计学差异(χ2=0.14,P > 0.05)。

3 讨论

急性脑出血是ICU的常见病,病情较重,致残率和致死率较高。急性脑出血继发性脑损伤的发生机制及评估体系较复杂,但研究已证实NSE、S100B和MBP蛋白在急性脑出血继发性脑损伤的发生机制及疗效评估中起极其重要的作用[6-8]。NSE是主要由大脑神经元和神经内分泌细胞分泌的一种可溶性胞浆蛋白,S100B蛋白是主要由大脑胶质细胞尤其是星形胶质细胞分泌的一种蛋白质。MBP主要是少突胶质细胞分泌的一种强碱性膜蛋白。当中枢神经系统神经元受损时,NSE、S100B和MBP蛋白从受损的神经元内漏出,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血液,引起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异常升高,因此,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是反映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损伤、诊断和评估神经元损伤的敏感血清学指标[9,10]。通过调节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是治疗急性脑出血的新途径。

鼠神经生长因子是神经细胞再生和修复必需的蛋白因子,对各种颅脑疾病引起的继发性颅脑损伤有保护作用。通过补充外源性的鼠神经生长因子能促进神经元的发育,保护中枢神经元细胞,并能诱导神经干细胞的分化和成熟,促进神经纤维定向生长和功能调节作用;还能通过抑制脂质过氧化、降低钙超载和抑制神经元凋亡等作用,缓解继发性脑损伤[11-13]。孟令秋等[14]研究发现鼠神经生长因子治疗急性脑出血具有较好的疗效及安全性,可促进患者神经功能的恢复,改善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宋伟健等[15]研究发现早期足量使用神经生长因子可保护急性脑出血患者的大脑神经元,减少继发性脑损伤,有利于神经功能的恢复。本研究结果发现治疗2周后,观察组患者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下降幅度与对照组比较更明显,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治疗期间未发生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提示鼠神经生长因子治疗急性脑出血的疗效确切,安全性较好,作用机制与降低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有关。

总之,鼠神经生长因子治疗急性脑出血的疗效确切,安全性较好,作用机制与降低血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密切相关。但由于中枢神经系统与外周血之间存在血脑屏障,中枢神经系统内NSE、S100B和MBP蛋白水平的变化是否与外周血保持一致,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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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宁,沈建康,徐福林,等. S-100B,NSE和MBP评估重型颅脑损伤预后的研究[J]. 中国临床神经外科杂志,2004,9(2):110-112.

[3] Lamers KJ,Vos P,Verbeek MM,et al. Protein S-100B, neuron-specific enolase (NSE), myelin basic protein (MBP) and glial fibrillary acidic protein (GFAP) in cerebrospinal fluid (CSF) and blood of neurological patients[J]. Brain Res Bull,2003,61(3):261-264.

[4] 王飞,李世亭. 早期应用神经生长因子治疗高血压脑出血26例的疗效观察[J]. 临床神经病学杂志,2005,18(6):435.

[5] 中华神经科学会. 各类脑血管疾病的诊断要点和脑卒中患者神经功能评分标准[J]. 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9-380.

[6] 王蕾. 脑出血患者血清S-100B蛋白与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的检测及意义[J]. 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21):15-17.

[7] Weglewski A,Ryglewicz D,Mular A,et al. Changes of protein in S100B serum concentration during ischemic and hemorrhagic stroke in relation to the volume of stroke lesion[J]. Neurol Neurochir Pol,2005,39(4):310-317.

[8] 李振荣,王小林,马俊良,等. 急性脑出血患者血清和脑脊液髓鞘碱性蛋白动态变化[J]. 中国实验诊断学,2000,4(3):127-128.

[9] 杨旭波,伍国锋. 脑出血患者血清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髓鞘碱性蛋白变化的临床价值[J]. 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8,18(12):1742-1745.

[10] 李波,曹国彬,伍健伟,等. 高血压脑出血病人血清S100B蛋白和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的变化及意义[J]. 中国老年学杂志,2006,26(5):600-602.

[11] Matsushita K,Meng W,Wang X,et al. Evidence for apoptosis after intercerebral hemorrhage in rats striatum[J]. J Cereb Blood Flow Met ab,2000,20(2):396-404.

[12] Qureshi AI,Suli MF,Ostrow PT,et al. Apoptosis as a form of cell death in intercerebral hemorrhage[J]. Neurosurgery,2003,52(5):1041-1047.

[13] 吴剑涓. 神经生长因子的药理作用及临床应用进展[J]. 中国药房,2009,20(35):2779-2782.

篇10

中国政府根据CDM项目审批的实际经验,对项目申请审批程序进行了多次修正和简化,形成了一套高效的CDM审批程序。

它包括以下几个审批步骤:

步骤一:项目开发:项目业主或卖/买方聘请的咨询公司应当在项目的开发过程进行相关工作,例如可行性分析,PDD开发,与买家商谈,环评批复及可研批复等。

步骤二:提交申请:当买方要求时。项目业主可向国家发改委中请不反对意见函,否则业主应当直接申请项目批复函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于CDM市场发展良好,故国家发改委鼓励这种直接申请批复函的做法。在CDM项目申请审批的过程中,不必先向地方发改委申请,但我们建议项目业主在申请时向地方政府抄送申请材料,以便日后项目实施阶段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步骤三:专家审评:国家发改委会对提交的每个项目委托一至两名专家进行审评。这些专家主要来自大学或研究机构,他们负责审阅CDM项目设计文件的质量。并在召开CDM审核理事会之前提交对项目的评估结论。

步骤四:国家CDM项目审核理事会:国家发改委每个月组织一次或两次CDM审核理事会对当月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业主必须出席会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介绍,向审核理事会出示重要项目文件包括购碳协议或购买意向书、咨询服务合同。目前由于每个月有近百个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故CDM审核理事会每个月通常召开两次。

步骤五:CDM审核理事会决议:CDM审核理事会将参考专家意见对每个申请的项目进行决议。每个项目有三种可能的决议结果,最好的是通过,最差的是拒绝,第三种结果是在修正和改进之后再次申请。目前为止尚无任何项目被拒绝,但有些项目需要重新申请。由于其项目设计文件质量过差或某些必要文件不符合规定。

步骤六:项目批准函:根据CDM审核理事会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将进行发放项目批准函的行政程序。最后的官方审批文件由于需要三个部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财政部)会签,故需要一段时间印制。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成熟的CDM项目申请审批程序。以下对上述六个步骤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①项目初审

项目业主向DNA(中国的CDM主管机构,即国家发改委)直接申请,或者可在相关的地方及国家政府部门协助下申请。所有申请方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以下材料:1)CDM项目申请书;2)申请表格;3)CDM项目设计文件;4)项目建设和筹资概况说明。最后一项需要包括的信息有:项目业主及国外合作方的概况、项目总投资及财务状况、项目技术的简要描述、GHG减排的估算、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项目建设的审批状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状况。

DNA判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CDM的合格性以及其他国内法规要求。决定是否将该项目放入下一个步骤。为提高效率,处理好众多的项目申请,中国DNA了文件,对项目申请文件的中英文字体及大小都作了详细规定。

中国DNA将对某些提出申请的CDM项目签发认可文件。但该文件不是审批的必要条件。只有中国的企业可以申请该文件。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1)认可文件的申请函;2)申请身份及状况的证明;3)项目概况信息如申请人联系方式、国外合作方信息、项目位置、减排气体种类及采用技术、采用的方法学及预计减排量。

②专家审评

对于通过初审的每个CDM项目,DNA将委托两位专家进行审计。如前所述,这些专家精通相关的方法学并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他们来自于不同的相关组织并将审评所有的项目文件尤其是PDD。DNA将根据这些专家之前的审评工作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审评。审评程序是审核理事会之前所必须的,并且专家审评结果和意见对于最终决定至关重要。

③审核理事会审批及决议

DNA每个月召集一或两次审核理事会成员及项目审评专家对提交申请的CDM项目进行审评。理事会成员将对项目展开讨论。若得到出席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则项目得以通过。

根据理事会上的决议DNA将对获得批准的项目签发批准函,并通知被拒的项目相关方具体原因。通常来讲,项目申请方可以在50天内得到结果,如果审批程序被推延则在60天内可得到审批结果。

CDM的实施对于所有相关方都是一个边做边学的过程。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进入申请阶段,中国DNA在审批项目时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但随着经验的积累。中国的CDM项目审批程序将在更高的透明度和标准下继续发展下去。

二、CDM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个CDM项目是否获得DNA批准,需要符合DNA的审批标准。

所有的CDM项目都应当在得到中国DNA签发项目批准函之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决议17/CP.7,用于CDM的资金必须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即ODA不能用来购买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用于CDM的资金必须额外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公约下的资助义务。CDM系统是一个基于市场的交易体制,所以让CERs买家出额外资金购买是合理的。

另外一个关键要求是CDM项目活动应该促进环境友好型技术向中国的传播。

CDM项目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在附件一缔约方与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合作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属于非附件一缔约力。因此《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的企业有资格与国外买方合作CDM项目。这个规定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中资控股比例至少要占公司总比例的51%,二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应当是中方股东。CDM项目业主需向DNA提交以下材料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规定:CDM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证明、项目概况信息以及项目筹资描述。

在香港和澳门有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其投资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包括中国。当地政府应当对这些公司进行核查,若中方(包括香港和澳门)所占股份大于51%则该企业可申请开发CDM项。

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方控股企业才有资格与国外合作方共同开展CDM项目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变相利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并且此规定保证了CDM将使中国企业收益并最终促进他们的发展。

三、CERs(碳减排量)收益分配

中国政府认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中国政府在《管理办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收益分配规定。

《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利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任何非项目参与方,例如咨询公司,均无权分享CERs。

中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策略并强调CDM项目必须对可持续发展有积极贡献。但目前中国并没有严格的定量措施以衡量可持续发展,所以更多是基于对明确定义的优先领域的影响来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如前所述,中国规定了CDM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为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京都议定书中涵盖了六种温室气体,CO,和甲烷与优先领域更为紧密,同时单位减排成本也更高。故它们处于最优地位。

其他四种温室气体包括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及六氟化硫。这些气体减排通常要求简单的终端处理技术并且这些项目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有限。另外这些气体极高的温室效应使得这些项目产生的大量的CERs可能吸引更多的此类项目潜在业主,从而影响其他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项目的实施。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政府对于不同CDM项目产生的CERs制定了不同的收益分配规定: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篇11

第四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估、统一开发、利用、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加强保护、计划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有偿使用的原则。为防止地热水开采井之间相互干扰,各开采井距离应控制在3公里以上,分层开采井距不低于1公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热井工程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热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申请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详细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经政府批准的地热井取水工程所在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地热井所处位置的平面布局图和土地使用相关文件;

(四)提交该地热井所在项目通过批准的环评报告;

(五)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八条根据我县地热水开发的实际,开发地热水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每眼井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地热水资源综合开发补偿费不低于100万元。其中50%的补偿费直接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地热井的监督建设、计量控制、在线监控等设备的装置和运行,以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等工作;另外50%的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审批程序: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查。

(二)初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地热水资源的开发优先考虑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类项目。

(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热水资源开发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评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地热井开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地热井申请经批准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甲级资质)以及凿井方案进行审核,同时项目建设单位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和凿井监理合同。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开发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钻井完钻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建设监理相关资料;

(二)地热水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地热水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文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取水户必须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量取用地热水,对于富余的地热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原则实施水量分配。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采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特殊区域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年度取水总量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用水量等制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利用。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取用地热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改变用途和对外销售地热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采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加强取水井的养护,定期进行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水温、井壁管和滤水管的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地热水井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封井。维修地热水井时,须将维修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三)不按统一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取水许可证》审批标准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五)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六)不按时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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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并联审批的最终审批单位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中市工商局是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是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首问窗口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单位为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审核审批单位为前置或后置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相关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参加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阶段和部门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中心协调;中心难以协调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市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等问题。

三、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项目业主申请,告知其项目并联审批须知,承担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义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转告相关。牵头部门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连同项目业主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

(三)同步审批。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

对确需中心组织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重大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及时向中心提出,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限时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限时为10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限时为50个工作日,需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事项,可延长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时限的,须说明原因,抄送牵头部门、申请人和中心。审批时限不含项目上报省、市政府和重大项目选址研究、规划评审、规划公示、环评报告公示、土地征用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程招投标时间。具体时限由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超过时限未及时答复的,一律视为默认,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补办手续,承担责任。

对审批项目符合条件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同意”意见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申请人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件后,在限时内完成项目审批。

对审批项目不具备条件或需要调整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不同意”意见、理由、建议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按退回件处理并附书面说明。如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审批项目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和催办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分别抄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中心和申请人。

对审批项目因企业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审批项目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牵头部门和中心应将项目列入行政审批服务“快车道”,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有关职能部门须特事特办,积极配合。

所有《××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需同时抄送中心督查科。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1.市工商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表格,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到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接到《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及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签署《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申请人及工商窗口。

3.工商窗口收到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对表示“同意”的,在申请人报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对表示“原则同意,但要求申报企业在开业前达到相关法定条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复审”的或“同意上报待批”的,以及“超时默认”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半年)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半年期筹建营业执照。前置审批部门须在6个月内对筹建企业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窗口3个工作日内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复审不符合条件、标准和未获得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部门收回筹建营业执照。

对表示“不同意”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工商窗口,并列明理由。如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工商窗口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4.属于省或省以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抄告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抄告工商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市商务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商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件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转递。

市商务局收到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其他前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收到市质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后,当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市发改委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及项目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对核准(备案)的项目向申请人出具核准(备案)文件,抄告市商务局、工商局;对不予核准(备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理由。

3.工商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当日办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

4.市质监局中心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商务局出具的合同、章程批复,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

5.其它前置审批部门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后,企业注册登记由工商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管理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财政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分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牵头工作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项目业主依法向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建委先后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

1.项目选址立项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限时为14个工作日。

(1)市规划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受理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后,当日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和相关审核部门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交有关材料。

经营性土地项目选址立项不进入此阶段。

(2)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环保预审,预审结果书面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和预审结果书面反馈规划窗口。

相关审核部门的预审工作按照上述步骤进行。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核部门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向市发改委中心窗口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通知书》并转交有关材料,向国土局中心窗口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

(4)市发改委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批文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规划窗口,抄送市国土局、环保局。

(5)规划窗口收到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并联审核意见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制作核发工作。

2.建设用地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市国土局中心窗口根据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市规划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和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当日签署《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送市规划局、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供地,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审查批复,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批复可延长7天。审查批复后当天签署《工程建设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抄送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规划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并根据需要当日向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发放《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4)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5)规划窗口收到各并联审批部门《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书》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业主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1)市建委中心窗口受理项目业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八项前置条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开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材料分送建委系统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

(2)建委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接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审查备案工作,签署《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市建委中心窗口。

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在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送达后);

工程招投标审查备案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达后);

工程质量监督、建材专项管理、工程类别确认、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管理的办理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3)市建委中心窗口根据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核准的,列明理由,书面通知项目业主。项目办理结果于次日抄告中心督查科。

(4)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项目业主持验收合格资料报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到房管局中心窗口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五、并联审批要求

(一)落实分工负责制。并联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高效运转的办件制度和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中心窗口、职能科室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规范运转。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项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编制《服务告知单》和示范文本在中心窗口陈列,在中心和本单位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篇13

㈡入园条件: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具有品牌带动效应的优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无污染或轻度污染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低能耗的项目入驻。

㈢投资项目的报告:投资业主向县轻工基地筹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书面报告意向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固定资产规模、建设进度计划、建成后的年产值和纳税额、要求受让的土地面积;同时提供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项目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㈣投资项目入驻的审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在2周内通知业主补齐有关材料,并研究决定企业是否入驻,向县委、县政府呈送企业入驻建议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驻。

㈤项目手续的办理:投资者在获得入驻批准后,与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入驻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

第二条:项目的用地管理

㈠年度用地计划: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相关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上旬,将用地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提供报批材料;属特殊招商项目,需计划外用地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信息和资料。

㈡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和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对投资业主申请用地进行审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其投资项目除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外,平均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行业分类控制指标根据《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和实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执行,并作出纳税承诺。经审查符合供地标准的,由新办企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预出让申请书》,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共同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县国土资源局与投资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轻工基地东平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情况,出具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作为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划设计依据。

㈢用地供应:⒈根据投资业主的预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报批费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负责缴交。用地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上报审批,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拍挂出让。新办企业主按照招拍挂的程序取得的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完成项目立项、规划、使用林地审核、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办理供地手续。⒉企业主必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地价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如未能完成将调整其用地面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供地条件为“七通一平”(通水、电、路、通讯、网络、排污、排水、场地平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地价

㈠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执行最优惠价格。

㈡工业建设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必须上缴项目建设保证金(1万元/亩),企业动工建设时给予返还50%,完成主体建设返还35%,项目竣工投产时给予全部返还(不计息)。

㈢工业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应投产,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如未能达到5万元以上(或双方约定的纳税额),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㈣工业建设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㈤鼓励优质项目进入园区,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中国500强或国内大型央企、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市内上市、品牌、龙头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启动特别优惠程序。特别优惠程序的启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㈠投资业主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能建多层厂房的,尽量建多层厂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五项指标必须符合《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㈡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视情适当延期或直接收回。

㈢投资业主必须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遵循建设规范要求,即有正规设计图纸,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聘请工程监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按规定进行放样、核样和竣工验收。

㈣项目动工建设前,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应送审,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总平面布置图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施工设计图纸按规定程序送审;基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用地红线内建筑、立面、层高、层次、外墙色调需修改或变更,或需临时搭建工棚、简易设施,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厂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围墙应采用透视式布局建设,沿主干道路或区间道路的邻路建筑不得设置店铺,建筑设计时应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建筑形象和城市景观效果。

㈤凡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切工程,均属违章建筑,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请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物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㈥企业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损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地及公用设施,如需临时破坏,应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同意并交纳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质同量给予修复。

第五条: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

㈠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㈡企业生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低碳、环保、高效现代化轻工基地标准要求,同时应处理好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㈢企业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统一收集在厂区固定地点,由垃圾清洁队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㈣企业应共同维护园区的卫生整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好厂区、食堂及周边环境日常保洁,生活垃圾要求袋装化,按指定地点放置,统一处理。

㈤在园区施工的土方工程队应事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备案,如有发生“滴、洒、漏”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并负责所经过道路路面的保洁工作。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管理、项目的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地价、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等项目指标的考核,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外经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进行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服务企业政策

㈠证照办理。企业经批准入驻并提供有效证件、缴交相关税费后,所有项目报批及证照申办,县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或有关乡镇全程,证照办理实行承诺制,限期办结。

㈡专人服务。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优惠政策

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税收方面: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1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1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㈡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未成年工上

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200元的补贴。

㈢融资方面:加强银企合作,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优先为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㈣厂房建设、设备贴息:⒈新办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5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挖潜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正式发票金额贴息3%;⒉新办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给予贴息。新办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项目自开工起在18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特大项目自开工起在24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的新建面积;挖潜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扩建面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40元。

㈤进出口奖励:对生产性企业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100-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金额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人民币2-30万元。

㈥科技扶持: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0%、4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15-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5-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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