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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篇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3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篇4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本文来源:文秘站 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篇5
据统计,目前我县拥有歌舞娱乐所24家,具有演艺性质的1家,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娱乐演艺场所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疏导、边整治的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管理服务,规模发展娱乐产业,为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市场繁荣,实现监管职能转变,加强跟踪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逐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推动娱乐产业依法、健康发展。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一是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实行队长总负责,监管组和办案组密切配合的工作作模式,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与责任逐个细化分解、落实到人,明确监管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执法人员的主期能动性和责任意识;二是完善娱乐场所监管档案。统一制作了《娱乐场所排查及査处情况分类表》,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无照经营户身份、无证照经营原因及采取过的监管措施等,同时建立日常巡査登记台账,及时确保档案资料准确无误。三是健全发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案例讲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娱乐场所整治行动 ,充分发挥“12318” 举报平台的作用, 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
二、积极巡査,开展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地毯式”巡査。监管组对各自分管路段的娱乐场所进行全面地巡査, 重新复核相关材料,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辖区娱乐行业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三是实施“回头査”。对关停的经营户,巡查组不定期进行复査,防止死灰复燃。如美高美KTV、盛世皇朝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注重安全生产
2018年,我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演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继续保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五月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疏堵结合,齐抓共管,实现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分类监管,积极进行疏导。对情节轻微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变立案査处为说服教育,变罚款收缴为责令改正,通过柔性执法的手段,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整治成效。如我们在查处步行街酒吧超经营范围从事演艺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认识到了 自身销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督促当事人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 。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娱乐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消防隐患、社会治安、许可证不全或过期等违法行为, 及时相互抄告, 并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篇6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公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人们休闲娱乐的需要,公共娱乐场所的建设在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这些公共娱乐场所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公共娱乐场所作为人们在工作之余进行休闲娱乐的主要文化活动场所,有着结构复杂、内部装饰装修豪华、用电设备多、人员密度高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必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从最近几年来的火灾统计情况来看,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明显增多,而且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较多。例如:2002年6月16日2时43分,北京“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人重伤;2005年12月25日晚11时左右,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内的名为“老虎吧”的酒吧,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26人死亡、11人受伤;2007年3月1日8时多,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村 “阳光娱乐总会”的歌厅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2007年7月4日20时50分,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的天赢歌厅发生爆炸,死亡25人、受伤33人;2008年9月20日23时,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3人死亡、88人受伤;2009年1月31日23时,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中路178号的“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0人受伤。
从这些血淋淋的火灾事故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既有经营者的责任,也有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管理对策,从而达到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共娱乐场所的范围及火灾危险性
1.1公共娱乐场所的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非洗浴部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2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从调查情况来看,公共娱乐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而且有的公共娱乐场所为了防盗和便于管理存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等现象,再加上在设计时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从消防安全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公共娱乐场所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正是由于存在这些火灾危险性,加上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灯光暗淡等特点,一旦起火,容易引起混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2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成因分析
2.1公共娱乐场所一般存在多种产权、使用权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很少有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个局部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废弃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甚至是在居民住宅楼内。这些建筑内部的原有消防设计是不能满足公共娱乐场所内部的消防设计许多特殊要求的,经营项目与建筑防火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等先天性的消防安全隐患。
2.2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礼堂的屋顶建筑构件是木质构件或钢结构;舞台上幕布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的天花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在装潢方面更是讲究豪华气派,大量采用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几率和危害。
2.3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的石英灯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品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内和舞台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倘若安装、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使用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也会造成火灾。
2.4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防火设计规范要求
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位置、安全疏散距离、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这是近年来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最主要的原因。某些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少,相邻设置间距不足,降低了疏散能力和效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位置不合理,影响其应起的疏散指示作用,甚至没有起到该作用。
2.5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空间高、空气流通快、火势发展迅猛等特点,极易造成房屋倒塌,往往给扑救带来很大困难。
2.6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互相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2.7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不重视对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服务人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消防安全培训,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有的甚至不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常用的灭火设备,这是娱乐场所火灾不能在初起阶段得到有效控制和消灭而造成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2.8经营管理者对场所内用火用电管理不力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经常出现随意增加用电设施,使电气线路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甚至出现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将临时线路混搭乱接等现象。加上公共娱乐场所顾客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吸烟人多,经常会出现一些顾客将未熄灭的烟头随处乱丢的现象,而且一些娱乐场所为了烘托气氛经常直接在室内使用烟火。这些现象的产生,致使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始终无法得到根除。
2.9场所内没有严格制定并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共娱乐场所没有针对自身的经营性质和建筑结构特点制定灭火及人员疏散预案,没有严格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没有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和培训,没有建立完善的防火档案。疏于对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使本单位始终处于被动防火的不利局面。
3加强和预防公共娱乐场所防火管理对策
3.1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
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3.2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关
从源头上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潜伏。一要严把建筑防火审核关,依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审批审核;二要加强施工特别是装修阶段的监督管理,使其使用材料性能上符合规范要求,达到耐火等级;三要把好验收关,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四要严格做好开业前检查,充分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3.3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公共娱乐场所在安全出口设置上一定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净宽不小于1.40 米;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安全出口要分开设置,改建或扩建后的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够的可以加外接楼梯或利用其他办法达到规范的要求,同时要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3.4公共娱乐场所要严格控制顾客的数量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中第5.1.9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2)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
因此,对于公共娱乐场所内部所能容纳的最大顾客人数,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只顾经济利益而违反消防法规的规定。例如: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核定人员应该是140人,1994年11月27日发生大火前,舞厅在营业时严重超员,达到300余人,结果造成了烧死233人,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3.5严格控制并加强场所内用火用电管理
(1)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热措施。
(2)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吊顶内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远离可燃物。
(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
(4)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3.6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消防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有关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工作,督促其抓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公共娱乐行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做到警钟长鸣;制定确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救援预案,建立防火档案;消防部门还应该与地方公安派出所紧密合作,派出精英骨干力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务必使他(她)们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实行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确保他(她)们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组织灭火,迅速引导顾客逃生,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3.7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消防监督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电气防火的消防知识技能,及时了解掌握新型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各种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积极参与人员密集场所灭火预案的制定,定期组织实际演练,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水平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认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的检查外要积极实施24小时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时的对这些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娱乐场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3.8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城乡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利用“119”宣传日和日常宣传,用上街宣传,播放消防录象、录音,到单位给员工上课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城乡居民人人理解消防、懂得消防、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消防设施,配合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搞好消防工作,深入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在单位内设置消防警示语,疏散指示标记,时刻提醒顾客注意防火,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显眼位置设置场所疏散路线图,帮助顾客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离开危险地,并可插播相关消防录象、录音来教育顾客。
4结论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公安消防部门防火管理工作的难点。要减少火灾隐患的存在,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共娱乐场所本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提高了,才能真正地减少火灾隐患的存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作者简介:
贾令龙,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人,2006年7月于江西宜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毕业,现任职于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技术12级助理工程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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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消防监督的有关对策
1、各部门协同作战,综合治理突出问题。消防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公共娱乐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其开业经营的先决条件。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针对当前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由政府牵头,协调发动工商、文化、治安和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首先要增强执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结合消防部队中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狠抓消防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摆正消防监督工作的位置,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利益驱动等问题,其次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是提高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最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应该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此外,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监督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3、从源头抓起,严把“四关”。督促各设计单位严把设计关;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进行设计,对不符合规范的错误设计要退回重新设计,严把审核关;设计图纸必须报相关的审图机构进行防火审核,严把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严格进行消防验收,严把开业检查关;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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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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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县每年都按照上级消防部门的安排部署和自行组织不间断地对这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令整改,但因这类场所的特殊性,导致问题反反复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经营转包快,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等也随之不断更换的特点,使日常消防工作缺乏延续性和应有的责任心,短期思想导致消防安全处于应付状态,缺乏长远打算和整体安排,普遍存在缺乏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在消防安全资金和精力投入少或根本不愿投入,导致场所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能真正到位。
1.2 失控漏管现象较普遍时有发生
我县现有的公共娱乐场所多数属于小型化,形式多样,名称花样繁多,具有发展快、消失快,随市场变化性很强的特点,这些场所有时很难及时进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视线,时常出现一些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小场所,这类小场所极易出现发生火灾后才知道存在的情况。
1.3 场所自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有些娱乐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O督检查人员一走,就立马堆积上杂物或上锁。有的场所明不住人暗住人,有的依然在隐蔽处违规装饰和安装、使用电器,人为留下火灾隐患。特别是受市场经营的影响,公共娱乐场所在“关、停、转”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松懈状态,该坚持的制度不坚持,值班人员责任心缺失,做事敷衍了事,不认真对待,甚至出现了不顾消防安全躲避监督开展经营的情况,导致这类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较多。
1.4 场所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不到位
不少场所自救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没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有的虽有但没有进行演练,仍是停留在纸面上。一旦发生火灾,如何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进行人员疏散,其人员分工和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措施不晓,势必造成混乱,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 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如何切实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努力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1 健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实,从制度源头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公共娱乐场所业主要根据场所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抓好贯彻落实。要用内部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从制度源头上遏制火灾隐患的形成,从而确保场所安全。
2.2 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学法、懂法并自觉遵守法律
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首先要系统地学习掌握场所经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内外培训教育,要达到提高认识,摆正经营与消防安全工作间的辩证关系,增强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工作的目的。只有通过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才能做到基础扎实,管理到位,使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有可靠的保障。
2.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要坚持把公共娱乐场所列为监管重点,始终纳入视线,紧抓不放,确保排查隐患工作到位。要加强对派出所消防警组消防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监管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优势作用。尤其要督促公共娱乐场所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址、装修和开业使用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把审验关,绝不允许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开展经营行为。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经营活动期间的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业主整改,要督促业主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相应的灭火救援器材和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工作,使场所从业人员真真做到“一懂三会”。对于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要依法查处,并对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责任的人员从重处罚,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火灾监控系统,实现火灾早期报警和场所消防设施运行状态集中监控管理,从而实现对此类场所的动态监管。
2.4 要积极做好灭火应急疏散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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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禁止在学校周围开设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学校周边200米内禁止开网吧。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了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农村地区设立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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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_任组长的___县歌舞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3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月1日至10日为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县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情况、规模、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
第二阶段:1月11日至3月15日为治理整顿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对规模较大,环境较好,初步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主动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安、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业务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依法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中;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此次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申请设立的歌舞厅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严把审批许可关;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审批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听证,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歌舞厅的经营活动。
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的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做到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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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最值得称道的地方在于,它的监管之剑,对准的不是娱乐本身,而是那些让娱乐变质的因素。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在总则部分新增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此外,还规定“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设置限制条件,保护了正当经营的娱乐场所,打击了那些身份特殊的经营者。这表明法规的制定者相信,普通人渴望娱乐的本能并没有错,罪孽深重的是为了牟利,把这种本能引向邪恶方向的人。最有可能让娱乐变质的,是有条件利用执法不严空隙的经营者,执法空隙在他们那里成为垄断利润的来源,娱乐的边界越是模糊,人的欲望越是被纵容,他们的利润就越丰厚。把人交给这样的娱乐场所去检验,岂有完人。
《条例》的一大制度创新,是找到了截断“特殊娱乐”最有效的办法:从源头上切断监管娱乐场所的执法权力与娱乐场所经营者之间可能发生的联系。
人只有一年是天使,完全没有外在制约,几乎不可避免会失陷在“特殊娱乐”中。在规范娱乐场所消费者行为方面,《条例》同样显示了注重实效的风格。看到依靠个人道德修养抵御外来诱惑的传统解决方法屡屡落空,新《条例》把希望放在制度的督促作用上,设计了很多落实在细微处的制度,比如,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不难想像,怀着不健康的目的前往娱乐场所的人,面对这些设备是什么心情。
实际上,这一线阳光才是检验快乐和道德之间那道界限的最好标尺,敢于公之于众的娱乐自然没有道德缺陷,害怕公开的,是那些在娱乐场所与白天道貌岸然的形象判然有别的家伙,他们深知自己寻找的是什么样的“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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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原因分析
(1)个别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的业主不懂法,有的业主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监管,有的抱临时想法,在消防安全上不肯多投入。如有些场所未经审核、验收或开业检查合格擅自开张,往往以试营业名义搞违法经营;有些场所在二次装修、改变内部使用性质或分隔时未向消防部门申请,以原有的审批意见搪塞;有些场所由于设置在老建筑内,明知对照新规范标准不能满足,故意拖延不到消防部门办理手续;有些规模较小的场所领取工商或文化部门相关证书后就开始经营,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
(2)载体消防基础薄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较好,隐患较多的主要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小场所或建造较早的建筑内,这些场所在设计、施工时就留下了先天患,消防安全投入不足,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施工等。造成防火、防烟分区面积过大或根本没有分区,随意进行分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选用和设置不符合要求,内装修材料过分讲究美观和隔音,其燃烧性能无法满足防火要求;有些消防安全设施形同虚设.如报警器不接大系统、防排烟管道堵塞或风机选型不当、消防水管大小无法满足供水要求、消防用电线路看似两路实际一路、黑暗环境下使用蓄光型疏散标志等等。
(3)安全监督管理缺位。一些经营者对安全管理不重视不关心、不到位也是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原因之一。如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或将制度束之高阁,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走过场,少数场所内的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间管理混乱;有些场所内为了经营需要违章用电、用火、用气还存在边装修边营业的现象,有些场所内员工流动性较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员工不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缺乏实战训练;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就上岗,有的即使参加培训但实际操作控制程序半知不解,发生火灾只能束手无策;不少场所对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彻底,能拖则拖、敷衍了事.找出各种借口逃避整改,造成隐患久拖不改。
(4)消防监管缺乏联动。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涉及文化、工商、公安、消防等各部门基本上根据相关规定各自实行监督检查。但从现实情况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存在不联动的地方,造成有些场所违章开业或对火灾隐患拒不改正。尤其是在场所设置条件上不统一,发生问题后再沟通为时已晚,整改难度加大。如某场所投资数千万开业数年,消防审核通过,但文化部门却不能发证,主要涉及周围居民有意见,使经营者、管理部门进退两难。
2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
2.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与监督检查的措施
严格审核、验收、开业检查。要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一定要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不留后患。审核验收或开业检查必须根据国家或地方消防安全标准执行。对场所开业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也应作为检查审核内容,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具体措施如下:
(1)监督检查娱乐场所建筑防火类隐患。①内装修、改建、扩建工程是否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许可;②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标准;③防火分区面积是否过大;④分隔、装修材料是否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⑤防烟分区面积是否过大;⑥周围搭建违章建筑是否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2)监督检查娱乐场所设施保养类隐患。①自动灭火系统故障能否运行;②防排烟系统故障能否运行;③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无故障;⑤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是否能运行。
(3)监督检查娱乐场所安全通道类隐患。①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够数、有无损坏或被遮挡、覆盖;②在外窗、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是否安装栅栏;③应急照明如何。
(4)监督检查娱乐场所消防管理类隐患。①是否违章动用明火;④有无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⑤是否违章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⑥室内是否燃放烟花爆竹。
2.2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的策略
(1)强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监督。根据《消防法》,督促公共娱乐场所树立责任主体意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管理人员,从上到下建立起层层问责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规范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马上消除的,要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时消除,把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2)强化消防宣传和培训。公共娱乐场所至少6个月组织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灭火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基本方法。消防队要与娱乐场所定期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人员和娱乐场所员工处置初起火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3)强化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疏散通道不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同一场所连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