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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或党和国家有重大政策出台时,适时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各镇(街)每年应组织3次以上优抚对象代表座谈会,宣讲形势变化和方针政策,倾听优抚对象意见及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以村(居)为单位,镇(街)民政工作人员、村(居)干部及优抚对象共同参加座谈,加强彼此联系,传递政府关怀。
(四)建立表彰鼓励制度。各市区每年应评选并表彰精神抚慰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先进优抚对象。全市评选表彰活动,一般在每届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大会后,结合当年基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一并表彰。评选表彰的范围、原则、内容、名额、标准、办法,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市民政局提出具体方案。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一)普及红色教育。在抚慰与激励重点优抚对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深度挖掘辖区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优抚对象的英雄事迹,及时汇编成册,广泛宣传教育。邀请部分优抚对象到辖区大中小学校及其他场所进行演讲,以亲身经历弘扬革命奉献精神。
(二)抓好活动承载。有条件的市区、镇(街),可建立展示优抚对象光荣历史的“荣誉室”。荣誉室要做到有荣誉册、有光荣档案、有教育图板,方便群众参观学习。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重要纪念日期间,要制定专门的宣传计划,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要健全完善烈士安葬、祭扫等礼仪规范的相关制度,组织和指导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确保有关活动深入有序开展。
(三)注重典型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进行广泛宣传,集中报道宣传优抚对象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进一步发挥好典型示范激励作用。
三、对优抚对象实施优先服务
(一)优先享受社区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各类社区资源、服务设施应优先对其开放。鼓励各市区在部分社区成立优抚对象服务中心(站),以点带面,辐射周边,为优抚对象享受服务、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二)优先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低保、五保等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要切实掌握孤老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光荣院(室),实现“应保尽保、愿进全进”。对因各种突发因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优抚对象要及时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三)优先享受优惠服务。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在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鼓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出台优抚对象优惠政策,在服务行业窗口、公园、汽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设立优抚对象免费或优先标志,方便优抚对象优先优惠享受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一)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康复疗养工作。一是继续组织开展短期疗养和健康查体活动。在每年组织好重点优抚对象到省或市短期疗养、健康查体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区)也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完善医疗巡诊制度。由市民政局组织,市复退军人康宁医院负责实施,各市区协同配合,定期组织医疗队下乡巡诊,为优抚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查体、义诊和送医送药等医疗服务,并给予正确医疗指导。
(二)进一步做好优抚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加大优抚政务公开力度,除增设优抚信息公开栏、公开板等形式外,鼓励编制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或明白纸,及时公布最新抚恤补助标准、优抚主要法规政策以及其它社会优待政策,明确各类业务办理规定、程序及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监督投诉热线等,最大程度地保障优抚对象的政策知情权、监督权。
(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抚慰措施。倡导在努力提供面对面、一对一贴身服务的同时,充分运用移动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媒介,建立优抚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政策传达、信息反馈、温馨提示、生活祝福等贴心服务。在严格落实光荣牌发放、贴春联、送慰问信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精神抚慰内容。重大节假日期间,可通过电视、电台、村内广播等媒体,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祝福。优抚对象去世后,要及时给予遗属安慰和关怀。
五、强化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