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在2000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43件98人,其中未成年人48名;批捕案件40件90人,其中,未成年人43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48件133人,其中未成年人66名;诉至法院41件96人,其中未成年人55名。这些数据再次震惊了我们,同时也促使我们进一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通过对有关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有着各种原因:
(1).主观原因:
*法制观念淡薄。
下表显示了由县法院提供的100名少年犯的初犯心理状态的统计情况:
初犯心理:不知在犯法好玩、刺激其它
所占比例:31.8%45.8%22.4%
由上表可知,法制意识淡薄是少年犯的显著特征之一。他们对是非颠倒或模糊,在他们的心中,没有一杆秤来衡量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对、是错,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来区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是一味追求自己强烈的个人欲望和私利。如:某职校学生a,因为要玩电子游戏,于是偷了亲戚家的几百元,当事后问他时,他还说:“我只是在自己亲戚家中拿了几百块而已,以后还给他们就行了,我又没犯罪。”这些学生局限于书本知识,虽然知道杀人、抢劫是犯罪行为,但对“偷”的认识却是很局限的,所以该生才会认为在亲戚家拿钱是“合法”的。
*为了哥儿们的江湖义气。
有的青少年认为“敢于打群架、拿刀杀人”就是“勇士”,会帮哥们摆平事情的人才光荣,只有这样才能被人尊敬。而那些暴力影片、武侠片中的斗士,也是他们模仿的对象,为了显示自己的“英雄气概”而不惜违法违纪,为了“江湖义气”而不惜伤害无辜,直到走上被告席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如:某校一位“三好”学生,明知自行车是其同学偷来的,但是为了替自己的朋友保密,还把它藏在自己的家中,事发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真是江湖义气害死人。
*道德观不完善。
这些青少年本该是不属于少年犯一类的,因为他们没有作案动机。但是内心的空虚、寂寞,使他们想干些刺激的事情来填补这个空虚,于是,他们不惜违法乱纪,把自己的兴奋、痛快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社会的公德早已被抛到脑后。可悲的是,他们仍执迷不悟。
2、客观原因:
下表显示了由县法院提供的100名少年犯受外界影响因素的统计情况:
原因:不良伙伴间的相互影响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家庭的影响学校教育不力的影响
人数:5628124
(1)不良伙伴间的相互影响:
学生间“传、帮、带”的影响,可以说是最直接的,不良的道德行为给学生直接提供了反面的榜样,使学生“近墨者黑”,最终,不良品行的学生“臭气相投”、“相互感染”,甚至会演变成“恶性团伙”。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社会的影响是最本质的。我们在对奉贤县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调查时,发现将近有60%的犯罪同游戏机有关。青少年学生富于幻想,求知欲又极强,对于自己不了解的事物总是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所以,很容易会在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如今,除了以前的黄色书刊、录像带,又有了黄色网站,这些“黄毒”大量上市,对青少年进行了最直接的毒害。而一些舞厅、游戏机房也向未成年人敞开大门,屡禁不止,成了青少年的“火坑”。
(3)家庭的影响:
古人有训:“养不教,父之过”。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所以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孩子造成很大影响。而调查中的大多数对象,来自离异家庭或不和睦家庭,这类家庭的子女因父母长期不和,在他们的心灵上早就蒙上一层阴影,他们性格内向,少言寡语,对周围一切感到不满,仇视家庭、学校,偏激心理严重,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4)学校教育不力的影响:
近年来,虽然学校德育工作有所加强,但不少学校还是老一套,没有有效地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此外,对学生心理辅导也不够重视,以致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得不到矫正和治疗,致使一些心理偏差的学生“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四)建议:
1、希望学校与社会能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是非观念。多搞一些模拟法庭这样形象生动的普法教育活动。对于我们学校不妨可以举办一个“法制宣传周”活动。
篇2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
(一)学校教育存在误区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部分学校和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分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重视优等生的培养,对于行为规范较差的学生关注较少,甚至采取放任、放弃的态度,导致差生失去了进取心,产生了自卑心理,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导致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落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二是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教育形式单一,教学方法简单,多采取填鸭式教学,缺乏灵活的教育形式,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教育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存在一锅煮、一律化现象,好的学生吃不了,差的学生吃不饱,形成了少数人有病,大多数人跟着吃药的局面。有的学校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法制教育在课程、师资等方面的不到充分的保障,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
(二)家庭教育存在缺陷
一是缺乏必要的家庭管教,有的家长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给予子女足够的关怀,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他们的需求,却没有从精神上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指导,要么对其过于溺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久而久之造成了孩子心理发展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二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长奉行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不主动去了解孩子的心理动态和需求,无视子女的自尊心和独立人格,以打骂的方式惩罚教育子女,而尚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人对这种管教方式十分反感,结果导致家长和子女之间无法沟通情感,并逐渐形成了粗暴、好斗、残忍的性格,将暴力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实施犯罪埋下了诱因。
(三)社会环境存在不良影响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判断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人具有很大腐蚀作用。二是影视文化的不良影响。大量影视片中宣扬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青少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三是校园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虽有校园附近不得设网吧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对于沉迷于其中的青少年来说基本没有约束作用。网吧、动漫城、影吧的部分业主唯利是图,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
(四)防范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协调、配合不够,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以致在教育、防范、矫正、打击等环节上,出现脱节、疏漏,给不良风气和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常常是一个问题四五个部门管理,由于受人力、条件、执法程序等诸多限制,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不法经营者趁机东躲西藏,使一些明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此外,一些部门在对查处出来的人和事的处理上就事论事,或一罚了之,或教育后一放了之,互不通气,更没有和有关学校、家长、社区通气,把独立办案变成了孤立办案,以致于违法犯罪难以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遏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减少和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共同为青少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改进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1.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在抓好课程教育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促进青少年良好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完善学校考评考核工作指标体系,不能简单地实行一票否决,还要考核平时工作,如考核差生转化率、违法犯罪减少情况等,以改变一些学校面对考核压力,采取劝差生转学、退学,瞒报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等办法应付考核的现象。
2.要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结合青少年的认识能力和身心特点,创新法制教育课形式,既要生动活泼,又要保证法制课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联系现实生活中典型案例,通过模拟法庭、参观少管所、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法制副校长工作热情高、业务能力强、授课有保证,并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考核评比项目。
3.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认识能力、辨别能力不强,心智不成熟、容易情绪化,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各种事务和现象,如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积压成心理疾患。因此,各学校应尽快建立完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心理咨询师,公布心理咨询电话,为青少年提供倾诉心声、情绪宣泄、心理疏导的场所。
(二)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
1.要加大对网吧的监管整治力度。公安、工商及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执法查处和整治力度,严格落实营业性网吧管理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全面取缔黑网吧。规范网吧业主的经营行为,增强其守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充分发挥网吧终端设备过滤软件和有害信息报警处置网站的效能和作用,及时有效地将有害信息拒之于视听之外,积极构建绿色网上空间。
2.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宣传部门、各传播媒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多为青少年创作和播放主旋律影视作品、内容健康的动漫节目、文明向上的公益广告等,文化部门要大力整治内容涉及封建迷信、黄色商业广告、媒体广告等,杜绝各种视听觉污染。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报刊亭和娱乐场所的清理、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消除各种精神污染源。
3.要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建设一批青少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在提升城市文化形象和品味的同时,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文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健康活泼、有吸引力的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好社区图书馆,开放社区内相关单位的各种会馆和健身场所,形成社区、乡镇青少年活动阵地。
4.要营造良好的家教环境。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通过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走出教育误区,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宣传、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通过法制进万家、文明市民、文明家庭等活动载体,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以及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氛围,让子女在耳濡目染中增强守法意识。
(三)坚持惩教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篇3
农村留守青少年,是我国近年来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新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加剧等因素,留守青少年数量还在持续增加。《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披露,目前我国18岁以下人口数量为2.78亿,其中全国农村留守青少年就有5800万,占全国的20%。以山东省为例,山东农村留守青少年超过60万人,鲁西南、鲁北地区农村以及劳务输出较多的菏泽、临沂、潍坊等市,留守青少年比例较大。留守青少年在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很容易出现人格和价值观上的偏差,又因为缺乏来自家庭和学校对不良行为的有效干预和及时引导,很容易引发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长效机制,不仅关系到新一代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发展。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现状及犯罪特点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普遍存在心理问题,受教育水平低
根据山东大学的调查显示,留守青少年因为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和身体亲密,更容易出现焦虑、缺乏自信、抑郁倾向较强、冷漠等心理问题。留守青少年不仅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其行为问题同样不容乐观。在隔代监护人的狭隘管教之下,他们往往缺乏辨别是非和分析判断能力,很容易沾染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另外,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辍学问题使得其受教育水平低,知识结构片段化。因为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也辨识不清,犯罪时“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惩罚”的青少年占统计的52%。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特点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在整体上呈现出“三多两低一团伙”的特点,即财产型犯罪居多、男性暴力犯罪居多、偶然犯罪居多,犯罪者受教育层次低、犯罪年龄低以及以团伙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
盗窃和抢劫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中比较突出的两个,《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抢劫、盗窃等侵占财产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80%以上。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多为临时起意,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突发性。此外,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还表现出智能化、隐蔽化、流窜性等特点。作案工具现代化、网络化,模仿特征明显,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农村社会文化堪忧
农村地区文体设施缺乏,文化资源不足,单一的文化媒介不能满足留守青少年的强烈探求心理,加之乡镇、村庄的网吧疏于管理,留守青少年很容易沉迷其中,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二)教育缺位与不足
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对于留守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都往往不够重视。家庭教育方面,在外务工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仅停留在肤浅的给足零花钱、苛求分数高等肤浅的层面。而学校教育也因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对留守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此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权利方面还存在空白。
(三)留守青少年自身原因
留守青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他们的独立意识正处于多塑性阶段。因为自身生理、心理的发育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尚未定型,法律意识淡薄,留守青少年很容易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当前户籍制度
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根本上是要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和当地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和回乡创业,让留守青少年不再“留守”。还应当尽快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落户及其子女的就读问题,制定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城市落户政策,使农民工子女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随着父母就读和生活。
(二)引导家长加强对留守青少年的情感教育
在外务工的父母平时可以用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孩子沟通交流,也可以利用节假日将孩子接到打工地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父母不仅应当关心孩子的衣食问题,更要倾注对其身心健康方面的教育,注重情感方面的交流,了解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状况,及时进行疏通教育。
(三)加强农村学校在预防留守青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除了知识的传授和学业的管理外,应更多地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尤其是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其次要承担起托管任务,实施关爱留守青少年帮扶制度,另外还要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弥补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缺失,帮助留守少年提升法律素养,自觉抵御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磊.山东省农村地区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孤独现状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13.
篇4
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
团中央、国务院新闻办等13家部委和光明日报3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社会各界着眼当前网络文化发展的新形势,建设体现时代特点、符合青少年需求和代表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网络文化。
《通知》指出,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要大力繁荣符合青少年成长需求的绿色网络内容,积极建设服务青少年发展要求的绿色网络载体,切实营造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绿色网络场所,大力培养促进网络文明建设的绿色网络人才,不断壮大引领先进网络文化的绿色网络组织,努力推动标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绿色网络产业。
《通知》强调,要重点开展“最受青少年喜爱的绿色网站”评选活动、“数字虹桥计划”公益活动、中国青少年电子竞技大赛、绿色流媒体进校园活动、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中国青少年创意文化奖暨中国创意产业十大青年领军人物”评选等活动。
(摘自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 2006―03―26)
专家指出家庭“冷暴力”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宁夏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近日对咨询的400份问卷分析发现,困扰青少年最多的问题是父母与子女无法沟通,其中父母对孩子的“冷暴力”更有上升趋势。
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心理医生孙香萍说,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教育“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一般有三种常见形式,首先,父母不愿意搭理孩子,漠视孩子的存在,有的家庭父母整天沉湎于麻将桌前;其次,父母批评过度,甚至是全盘否定。这常常是因为父母的期望值太高,希望自己的孩子尽量完美;最后一种就是威胁恐吓类,父母用“考不了高分就不准出去玩”“再这样,就滚出去”这类语言威胁孩子。这些“冷暴力”很容易影响青少年性格的成长,可能会导致孩子有退缩性人格或性格暴躁,富有攻击性。
所谓退缩性人格就是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有的孩子长期受到“冷暴力”,性格逐渐变得暴躁,内心充满了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在言行上采取过激行为。
据统计,我国中小学生大约有3亿人,保守估计有5000万所谓的“差生”,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受着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重压力,歧视和白眼让他们消极自卑,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由于心理压力过重,患焦虑症、忧郁症、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各种心理疾病的孩子越来越多,严重的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周运清认为,“冷暴力”实际就是亲子之间缺乏沟通的一个表现形式,大多数父母对于孩子只是一味要求,并没有真正去了解他们,久而久之,相互之间的隔阂就越来越深。现在青少年自杀的数字逐年上升,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走向犯罪的孩子,多半都是被学校和家长“拍死”的“差生”
(摘自中国网2006―03―26)
未成年犯罪逾七成用暴力
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从1997年起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占75.7%。
今天上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了有关当代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课题研究成果。根据报告,从1997年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又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报告认为,青少年犯罪原因有两个方面较为突出:
一是两成多未成年犯出自单亲家庭。在对全国2418名未成年犯的调查中,自述家庭经况“比较困难”和“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占总数的25.1%,农村高达323%。在被调查的2418名未成年犯中,24.4%(591人)的人与亲生父母均不生活在一起,23.3%(563人)的人与亲生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生活在一起。
二是三成多未成年犯很少受老师表扬。在闲散少年犯中,有33.4%的孩子很少受到老师的表扬,而14.6%的孩子从来没有受过老师的表扬,两者占了城市闲散少年犯总数的近一半。对于那些由于不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将近一半的同学认为他们应该离开班集体,被同龄人排斥。对城市闲散少年犯调查发现:他们当中经常去歌舞厅的占了50%,经常去录像厅的占了45%,经常去游戏厅的竟然占了将近70%。
(摘自《法制晚报》2006―03―23)
武汉: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大格局
将于今年“六一”前后举办的“为了明天――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目前正紧张筹备。记者日前从该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有规模、有影响的展览活动,只是办理落实该市政协一项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案的举措之一。展览将收录包括“社会关爱”、“健康成长”、“警钟常鸣”、“标本兼治”、“展望未来”等内容的图片500余幅、案例50余个,有关专家将到展览现场开展法律、心理咨询。
今年1月上旬,在武汉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该市派九三学社递交了一份“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后经立案定为78号提案。该提案既分析了当地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多重原因,又提出了在全市司法机关、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联手开展预防的一些切实可行举措的建议,即加大整治校园周边及社区法制环境,减少对青少年的心理侵蚀,建立心理咨询网络,做好青少年犯罪前心理预防;加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动员学校、社会、家庭齐抓共管,控制“犯罪边缘”;加强青春期教育,预防青少年性犯罪;总结“教育、感化、挽救”典型经验,全力预防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等。
今年3月中旬,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机构依据相关职能,将办理该项提案的具体措施分解到当地公安、检察、法院、教育、共青团、妇联、民政、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
等十余个部门。记者了解到,该市检察机关目前正依据自身职能,总结、探索、试行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审查工作新方式。犹如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所“描述”:江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大格局正在构建形成。
(摘自正义网http://www.jcrb.com 2006―04―05)
从网迷少年杀人看青少年犯罪趋势
从市法院列出的《抚顺地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绝对数量逐年增长,2004年案件数量已经是1998年的4倍,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比率呈上升趋势,现已达到8%。
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抚顺市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中显示:2002年至2004年,我市共受理审查案件5913件, 8542人,其中青少年犯罪2043人,缓诉13人,不31人,1999人。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受理审查人数的23.92%;从犯罪类别分:犯杀人罪67人,犯抢劫罪694人,犯盗窃罪467人,犯罪69人,犯伤害罪512人,其它犯罪214人;从犯罪类别可以看出,犯抢劫罪居多,伤害罪位居第二。
市公安局有关调查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4年违法犯罪的2991名青少年中,14岁-16岁的358人,17岁-18岁的有531人,19―25岁的有2102人。违法犯罪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近些年来,犯罪主体的年龄有所提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三类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8.2%。
(摘自抚顺新闻网http://fushun.nen.com.cn 2006-03-30)
广东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招聘未成年人参与
经过3个月的起草,《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条例》起草小组引人关注。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网日前已开通。负责这项工作的共青团广东省委还将召集各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条例》的起草、修改提出意见。《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也将深入到未管所和未成年劳教所,分别召开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征求意见座谈会,让他们结合自身违法犯罪的原因,对《条例》提出意见。
眼下,招聘未成年人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报名开始才几天,就有不少未成年人或打电话或上网报名,要求参加。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起草法律的能力,让他们进入起草小组,“作秀”成分大于实际意义,立法机构应该谨慎操作。
(摘自《人民日报》2006-04-06)
新研究显示:活泼好动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美国研究人员最新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那些经常到户外锻炼身体的青少年较之常常待在家里看电视的同龄人,前者染上吸烟、酗酒以及其它一些不良习惯的可能性要明显小于后者。此项研究是由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研究人员组织完成的,研究对象为将近1.2万名初、高中学生。研究报告已经刊登在最近一期的《儿科医学》杂志上。
研究发现,与那些将大部分闲暇时光花在看电视上的同龄人相比,活泼好动的青少年通常拥有更强的自豪感,更为优异的学业成绩,同时也更不容易出现诸如吸毒、吸烟、酗酒以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危险行为。研究报告作者之一的彭妮・戈登・拉尔森博士说:“总的来说,无论具体参加的是哪一项项运动,那些爱玩的孩子们的健康状况的确要好于总是坐在电视机前的同伴。”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孩子们必须在课余时间加入到某支足球队中。研究结果显示,诸如轮滑或滑板等有时会令成年人皱眉头的“另类”运动同样可以带给孩子们更多的自豪感与更低的染上坏习惯的可能性。按照拉尔森的说法,轮滑比看电视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结论可能会让某些成年人大吃一惊,因为他们总是将喜爱轮滑的孩子们视做调皮捣蛋者。目前,美国很多公共场所都禁止人们玩滑板,而一些社区也反对在当地修建滑轮公园。
拉尔森还指出,不仅父母们应当鼓励自己的孩子积极投身于其所喜爱的各项运动之中,而且学校和社区也应该努力为孩子们创造更多的活动机会。在其它一些同类研究中人们发现,那些与自己的父母一起参加运动的孩子们会比同年龄的“电视爱好者”更不容易沾染上从酗洒、吸毒到青少年犯罪在内的一系列不良行为。研究人员则在该报告中表示,本次研究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在其子女的健身运动中所充当角色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如果父母不陪孩子玩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自新疆新闻在线http://www.xjbs.com.cn 2006―04―06)
美国华盛顿地区女流氓势力发展迅速数百个团伙横行
华盛顿官方表示,近年来华盛顿特区的女流氓势力发展相当迅速,数百个女流氓团伙在该区肆意横行。而这已成为当地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华盛顿特区负责相关事务的官员布里奇特・米勒向媒体介绍称,目前华盛顿地区有超过270个女流氓团伙。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于一些中学和社区。她们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甚至会为了一些小事而大打出手。她们使用的凶器从棒球球棒到冰锥什么都有。这些女流氓团伙已经使校园成为她们的“战场”,在这里她们要用暴力来获得家里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认可。
据美国联邦司法统计局统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中,法院受理的男性犯罪案件的年增长率为3.3%,而同期女性犯罪案件却以每年5%的速度迅速增长。2003年,华盛顿当地法院判决的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为445人,而一年后的人数则激增到了571人。这已经成为困扰当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华盛顿当地政府正在设法解决。
(摘自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6―3―31)
法国:防犯罪从娃娃抓起 引发争议
法国政府计划出台一项法律草案,希望从幼童开始预防犯罪,而不是从第一次违法之后才开始行动。因此,年满3岁的儿童就可能被相关部门“入档”。
据哥伦比亚《时代报》日前报道,根据法国卫生和医学研究所一份《青少年反常行为》的研究报告,法国政府计划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提早采取行动。
根据这项计划,校医将成为“心理警察”,负责观察3岁到6岁儿童的反常行为。研究报告指出,这一年龄段儿童的某些行为可预示儿童是不是“危险”,是否会发展成“未来的罪犯”。这些行为包括:情感缺失、控制欲望、缺乏廉耻心、难于管教、有攻击性心理、情绪化、冲动以及道德意识不强等。
有5万名教师、心理学家和儿科医生联合署名发表公开信反对这项计划,认为这会扰乱学校、心理医学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他们指出,儿童的一些无心行为或恶作剧更多的是“一种病理学卜的反应,而不需要提前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加以制止,如再教育或心理治疗等”。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6―03―27)
俄对犯罪分子日益低龄化表示担忧
俄罗斯内务部官员韦杰诺夫日前说,俄内务部对俄犯罪分子年龄逐渐下降的趋势感到担忧。他透露,仅去年一年,因未达到法定服刑年龄而被免予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就达7.3万人。据俄内务部提供的数字,俄去年超过112万未成年人因犯案而进过警察局,其中55.5万人从事了一般的违法行为,另有5.8万人正在被通缉。
韦杰诺夫指出,俄未成年人犯罪中重新犯案比例上升也令人担忧。他说:“去年超过1.9万未成年人犯有前科,其中四分之一的人过去曾被判缓刑。”
韦杰诺夫认为,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案人数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法庭经常对他们使用刑法第90条进行处罚。该条款规定可以对青少年犯罪分子只采取教育措施。此举“使这些青少年又回到原来诱发其犯罪的环境当中,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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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形态看:共同犯罪的形式增多。兰州市2008-2014年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人占总数的70%。内部组织结构紧密。以2008年末兰州市青少年结伙抢劫案件为例,A犯罪集团的成员分为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和成员三种,核心成员共谋,制定了犯罪集团的行动方案,主犯作为集团核心,控制了其余5人,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进行作案。[1]
2.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劫类犯罪等均有出现,并且明显呈上升趋势。许多青少年向往奢侈生活,又不想付出劳动,就从一些从小偷、小摸最终走向盗窃犯罪;另一些则走向抢夺、抢劫、盗窃等犯罪;
3.从犯罪手法看:作案手法凶残,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法趋于团伙化、智囊化,具备了一定的反侦破和反打击能力,案前计划周全,进行多次踩点,选择合适时机并且准备好作案工具;案时分工有序,作默契。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低龄化。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更有一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根本原因:青少年自身文化素质有限,自我保护能力差。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阶段,不论从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发育阶段,所以他们对于是非对错和诱惑的辨别和抵御能力差,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很容易在影响和教唆下犯罪。
2.重要原因:不良动机。所谓不良动机就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的心理活动,如盲目追求物质享受的骄奢逸之风和攀比情绪,都能使得青少年在为满足自己的需求之下犯下罪行。[2]
3.外部原因:文化糟粕的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报纸杂志、录音录像制品、大众传媒中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暴力、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既是对正统文化的冲击,也是对青少年世界观养成过程中的阻力。青少年成长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错误的信息若是被青少年接收,很容易诱导青少年走向犯罪。[3]
4.内部原因:家庭教育的影响。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在青少年的人格形成过程中成为阻力,从而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父母的一言一行随时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青少年性格的养成。如果父母经常有以下行为则会很大程度影响青少年性格的养成[4]。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及其现实意义
(一)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1、加强对腐朽不良文化的打击力度,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社会氛围。对于精神要坚决杜绝,使得青少年无法接触到糟粕文化,接收更多正能量文化宣传,从内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处世观。
2、重视文明建设,加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的建设,多举办一些宣传正能量的活动,让青少年参与进去,使得他们在实践中感受文化的力量,更好的学习到道德文明,通过实践深入青少年心中,这样自然而然就能形成一种道德习惯。
(二)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目前对青少年法制道德素质教育,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统筹全局、综合协调各方力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完善工作格局,从而综合各方力量已达到对青少年组织教育的提升。
(1)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主要任务。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就要将眼光放长远,使得在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就能将法治思想深植于心,使法律意识成为青少年的主导思想,将法律融入到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指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建立综合各方、统筹全局的教育模式。对于青少年的法治道德素质教育工作,应在普法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基础上,带动各部门参与其中,多管齐下,发挥各方的能动性,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从而形成较完善的法律网络体系。
(三)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惩治机制――社区矫正
1、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通知》,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定义:社区矫正人员在判决、决定、裁定服刑期间,在社区管辖范围内,通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的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通过社会监督、帮扶等形式,对社矫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与监禁相对应的刑罚方式,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之一,这样既对失去青少年起到警示惩戒的作用,也不至于使得他们脱离正常的生活轨道以至于影响他们性格和人生观的养成。
2、我国社区矫正的特征。一是非监禁性:社区矫正的失足少年能够接触和融入社会,在社区中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二是刑罚缓和性:社区矫正对失足少年惩罚程度较轻不会受到监禁刑罚这么严厉的惩罚;三是主体多样性: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包括政法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这样主体形式不单一,教育思路就多样化,更有利于教育和培养失足青少年;四是成果的综合性:不但可以起到对失足青少年的惩戒目的,还不至于在青少年成长阶段就给他们留下阴霾,影响日后的正常生活。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历时短,工作经验不足;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编制严重不够,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不够高且团队建设不稳定不健全;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活动经费不足;四是缺少各方的沟通过合作。我国若想将社区矫正作为对失足青少年主要的教导机制就必须彻底完善方方面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理想的效果。所以,第一,将现代新型的社区矫正机制与我国传统的社会帮教制度接轨。[5]传统的社会帮教制度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和实践经验,而且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如果将两者结合如同如虎添翼,事半功倍,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谋求最好的社会反响和效果。第二,建立转移性高的社区矫正机构,注重培训专业合格的矫正人员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培养专业的矫正人员。第三,对社会矫正机构建立、工作过程、人员组织结构要进行严格监督,以免被不法分子趁机所利用。
在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构建社区矫正机制不但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青少年的作用,还可以更好的保护青少年,避免他们交叉感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体现我国刑罚的人道化。所以,我们要借鉴各国先进刑罚理念,吸取各国在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教训,对我国青少年惩戒措施进行深度的研究和探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停工帮助。[5]
[参考文献]
[1]《青少年犯罪》百度百科.
[2]《青少年犯罪现状调查报告》.
[3]曹漫之《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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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立法现状及不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运用要求。但是,同样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调查主体、调查范围以及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调查报告的内容、属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诸多重要问题,在制度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这仅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实践探索,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少许规定也较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第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报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视
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强调,表明关爱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困境。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必须制作,还是可有可无,应当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从体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实质出发,为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准确和公正,全国要求应该统一和明确,即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备,而不能可有可无。
(二)适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中的混乱。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从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会适用社会调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或缓刑条件。其次适用的阶段,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调查报告只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构建思考
1.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 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不影响定罪。故检察机关参与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社会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为“三段式”服务,即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三个过程,基本作法包括五个方面:(1)调查员的选任。在笔者所在院青年检察官联合会中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工作,选任条件为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2)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3)调查内容。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
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3.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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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二十四中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新度镇渠桥村,是一所创办五十多年的农村完全中学。目前本地优质学生源主要集中在城关中学,本校生源素质相对比较差。而且在本校生中“留守孩子”占21.5%,“独生子女”占36.2%、“离异以及单亲家庭孩子”占13.2%。由于文化基础差以及家庭教育缺失等原因,很多学生对自己的前途没有信心,对学习没有兴趣。问卷调查发现,很多学生是被家长“逼”到学校来读书的,也有些学生是来学校“混日子”的。由于青少年学生对人生理想和前途的迷失,长期以来辍学和违法犯罪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工作的开展。同时部分学生除了文化基础差外,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不健康以及比较严重的厌学情绪。上述因素和青春发育期的叛逆思想交织在一起,使我们这所城乡结合部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更加繁重。
目前,有少数教师忽视学生思想道德以及遵纪守法教育,对学困生采取歧视、打击、排挤等简单粗暴的办法,从而留下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隐患。为了树立学生的学习信心,扭转各种不良风气,我们必须探索一条适合学校发展的新道路,即除了强化课堂文化知识教学外,还积极开展“与法同行”的综合教育活动。
一、在领导干部和普通教师中开展“与法同行”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学校组建依法治校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了综治副校长和学校党、政、工、团各部门负责人。二是学校聘请法院以及检察院有关专家定期来学校举行法律知识讲座,并对有关法律知识进行考试,对《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不过关的教师不予上岗并进行继续培训。三是学校按法律依据制定各项政策并及时清理各种违反法律的政策。四是依照上级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学校各阶段的施政方案,精心构筑“与法同行”法律知识普及工程,做到了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使依法治校,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五是学校开展“青少年失足与预防”课题研究,从而不断改进青少年工作的方法,强化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二、在全体学生中开展“与法同行”的普法教育活动
为预防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学校在抓教师的同时,也从抓全体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入手,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是学校通过坚持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和每周一次的班会课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教育经常化和制度化;二是学校通过教师编写通俗校本法律教材,通过不同学科的课堂教学渠道渗透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教育入脑入心;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观看有关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片,通过编写法律知识快板或者顺口溜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演讲和法律知识比赛等渠道,树立学习法律知识的典型,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守法、护法的优良风气;四是学校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领导来校为全体学生上法制课,通过解剖各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具体案例,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五是学校把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列为全校师生的必修课并融入教书育人的各个环节里,落实在施教全过程,通过依法施教,在校园内营造出一个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优良环境。
三、通过“与法同行”实践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预防犯罪意识
近年来,学校运用多种形式,寓法制教育于实践之中,着力提高学生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一是通过学生社团办好校园“法制教育”专刊等渠道进行“与法同行”教育实践活动。学校成立学生法制教育文学社,每年拨付一定的资金支持由学生会主办的每月一期“法制教育”专刊,学生会通过收集学生的学法、守法以及预防违法的文章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二是预留一块专用法制宣传栏以及学校电教室、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宣传阵地,以图片展览、征文比赛、演讲报告、社会调查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地开展法制教育,如2012年12月,学校配合荔城区司法局在学校举办大型的“法律六进校园”晚会,同时还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图片展览,进行积极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利用节假日以及假期开展学生带法律知识“下乡”宣传教育活动。多年来学校组织师生在假期“带法回家”,宣传法律常识,让学生带回学校《致家长的一封信》,组织学生利用假期深入城市、深入农村、深入社区了解普法工作情况,为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调查活动中撰写活动心得,如有些学生写出了“沦落的轨迹与预防”“重生之路”等较高质量的法制教育专题调查报告。四是接受违法犯罪的“现身说法”教育实践。定期组织全体学生到莆田市第二监狱参观并听少年犯的现身说法,感受违法犯罪的代价。五是积极开展为失足青少年或者解除劳教人员赠送精神食粮 ,开展“送一本好书、赠一句好话”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在赠送书籍的时候要在每一本书的扉页上题写一句鼓励进步的话,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开展教育工作。自2010年寒假以来,学校将全校2300名师生分级培训后编成230多个小组,多次利用寒暑假深入乡村、社区开展“带‘法’回家”普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学生们依托家庭所在地,或上街宣传,或入户讲解;或个别咨询,或运用广播,或结合演出;或大张旗鼓,或润物无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的放矢、见缝插针地普及法律知识,深受群众的好评。六是通过召开主题班队会,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拒绝和签名仪式,开展“青少年远离,拒绝”广泛教育活动,让广大青少年主动认识和对身心健康的危害。
四、注重“与法同行”教育与防微杜渐相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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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学生间的、长时间持续的,个人心理或身体遭受的恶意攻击。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首次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建立了调查报告,这些案件集中代表了校园暴力及审判工作的特点,对其简单概括如下。
(一)校园暴力的罪名呈现集中化态势。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校园暴力犯罪在针对人身伤害方面占比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和1%。
(二)校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被告比例最高,且多为年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报告统计的159名被告人中,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55人,占比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104人,占比高达65.41%。
(三)判刑多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致人重伤的32起校园暴力案件中,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占比高达75%;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35起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28.57%,不足三分之一,罪罚明显不相适应。
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
(一)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孩子们的嬉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立法者主张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自动免除了刑事责任,且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外,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与之相对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早已远远高于立法者最初的设想,这也是校园暴力恶性案件频发的一大根源。对此,立法者明显估计不足。
(二)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处罚有严格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思路主要是从未成年人有无造成恶劣性后果为前提,来针对校园暴力的影响结果进行判断,其无法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其中一些校园暴力事件虽无物理上的暴力伤害,但对受害人心理往往造成极大程度的创伤,此类案件的影响后果甚至远超普通的暴力伤害,但在这类案件中,因刑法无法对其追责使得施暴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创伤仅停在口头道歉或者极少的营养费,但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来讲,其心理阴影往往会伴随一生难以愈合。
三、对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重新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具体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所根据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坚守十六周岁的年龄限制显然已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年龄与九十年代相比提前了三至四岁,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5%,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260%。也就是说,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体,而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却缺乏约束力,致使刑事责任出现了缺位,无法实现其价值。故将承担有限刑事责任年龄的区间调整为十二至十四岁,在此年龄段针对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应与刑罚相区别,重点以教育性改造的措施为主,力争使其改过从善。
(二)构建校园暴力惩罚机制,建立未成年犯罪纠错体系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其分级惩罚机制,法院依据案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恶性程度给予其不同程度的评级,其恶性程度不大的可以采取教育批评的举措,令其明晰自身e误,同时强制其接受教育培训,改正自身错误;而针对恶性程度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则可以进入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管理机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回归社会。
2.赔偿制度及责任承担应当明确。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对其赔偿不能仅停留在物理伤害上,更要对其心理伤害加以补偿,抚慰其内心所遭受的痛苦。此外,在校园暴力中,对于施暴者父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3.纠错体系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校园暴力的专项法规,另一方面需要打造社会改造的体系。只有拥有法律制度性框架,相关措施才能得以顺利施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力的宣言书,可以有效应对当前校园暴力屡发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司西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处.中国检察官,2015(18)
[2]杨伟荣.谈何以破解校园暴力之殇.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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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访三类对象。这一次下基层调研,我们走访慰问了三类对象,一是种养殖大户;二是慰问特困户;三是慰问村干部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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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篇11
空巢老人在词典中解释为子女长大后离开自己或单亲老人的意思。为什么会出现空巢老人这个问题。
第一、直接原因:由于经济的发展,要支撑这个家庭的生活,大多人会去工作来换取支撑这个家的力量,这样必然要有人口迁移流动。
第二、间接原因: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几乎都是独生子女,想独立生活,男子在外组建新家庭,女子出嫁等原因。原因很多,只是对这个问题出现没有什么多大的影响。
空巢老人现在的心理、身体健康、生活等情况值得我们去深思。中国现在老龄化情况十分严重,有几亿人进入老龄化状态,在这老龄化的人口中,有多少位空巢老人?老人老了,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没有当年能扛多少斤东西的身躯了,现在正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压迫着他们。
他们独自呆在家中,独自的生活,心中感到孤独,感到悲伤,想当年把子女拉扯大,现在又不在自己身边,心中又感到焦虑,深怕自己出现了什么事,不能得到及时的帮助。每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中。官方调查全国空巢老人生活状况:65%的农村空巢老人没有收入,79.5%靠农副产品与种植水稻。
二、留守儿童的情况
俗话说: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祖国的未来发展靠这些花朵。但是现在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扰乱社会的秩序。以前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到底是你们,祖国归于我们,我们现在这种状态,能否担起重任。
现在经济的发展,家中不富裕的就外出打工,把孩子留在老家,让长辈来监护孩子,但是老年人的知识有限、精力有限,仅仅让学校来管理更是不行,毕竟中国还不算很发达,教育不是那么的先进,教育中存在着漏洞。
据报道,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显示,进入初中教育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下降,14周岁的留守儿童在校仅为88%。南方某省调查留守儿童心理情况显示,有40.5%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是被遗弃、受到歧视、不如别人的想法,存在着心理问题。在刑事犯罪事件中,青少年犯罪中的留守儿童所占比例高达20%,上述中的比例对于我们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只是某省份调查,如果从全国来看,这是个很庞大数目,这也反映很多问题。
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开始成绩是非常好的,由于没有父母的管教,婆婆爷爷的话又听不进,每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最终导致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上述的例子,告诉我们什么呢?既然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现在的孩子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关心这些留守儿童,关心孩子的心理、身体健康,关爱这些自认为不如别人、别人遗弃的留守孩子。
留守儿童不仅仅要受教育,还要得到保护。公安局统计,在被拐儿童情况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就是留守儿童,我们只重视儿童的教育,不重视孩子的人生安全,这样也是不行的。
三、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的心理
空巢老人心理,大多都是60岁以上老人,自己出生年代与子女出生年代相差太远,觉得之间有隔阂,子女新组建的新家庭等情况,让老人自己独处,老人有时觉得自己身体等情况会连累子女,成为他们的负担,种种想法,成为老人心中一道阴影,最终影响身心健康。
篇12
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在增加,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在不断增加。自1996-2004年,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在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案人数的比例中始终保持在40%以上。几年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如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2001-200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在涉案的60人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有38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63%。
现阶段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比较集中的犯罪年龄段为15、16岁左右,归结其中原因主要是由于两点:一是接受完义务教育走出学校即实施犯罪,按照我们现阶段的基础义务教育起始年龄来看,基本是刚好吻合的。这个年龄正好是他们接受完义务教育回到家庭走向社会的开始。在这之前,他们的日常生活内容受学校和家庭的双重管理,比较具有规律性。他们走出学校后,家长成了其日常生活的唯一管理和监督者,这些未成年人本身处于叛逆、躁动的青春期,而一般作为这个年龄段孩子的家长也都处于忙于发展事业的时期,这些使得家长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二是犯罪连续化,即涉案未成年人在未被抓获之前不断实施犯罪,在完成初中的基础教育应该为15、16岁的年龄,从其逐渐涉入抢劫犯罪之中到最后归案,这个时间差会使得实际中开始抢劫犯罪的年龄要比统计中的年龄要更小一些,也就是有一部分年龄为17、18岁的未成年抢劫犯也是在15、16岁开始其抢劫犯罪行为的。
二、犯罪目标特殊化
未成年人的抢劫对象主要是有以下几类,同为未成年人的学校学生、公园等幽静场所的行人、出租车司机等,其中偏僻场所的行人和出租车司机,由于地点和职业因素,作为受害人在整个抢劫犯罪活动都有着较高的比例。对于未成年人抢劫来说,比较特殊的是学校学生这个受害群体。
由于作案未成年人或者为学校学生,或者曾是学校学生,清楚学校上学、放学,学生交费时间,熟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个人零花钱情况,作案目标也多定位于中、小学生,这样所遇反抗微弱,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如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2005年破获一起学生团伙持刀抢劫案,其中最小成员只有13岁,最大的也仅有15岁。2005年12月18日中午,初中刚毕业的王某伙同在校中学生陈某、胡某、龚某一道前往第一百货游乐城打算敲诈来这里玩的学生。4人分工好后,分别从3名学生手中抢得8元、2元、260元人民币。4人抢到最后一笔“巨款”后,迅速离开现场前往一杂货店购得2把西瓜刀。购到作案工具后,4人于当天下午2点左右再次乘坐两辆摩托车直奔双岛学园伺机作案。在学校门口苦等1个多小时也不见一个学生出来后,他们又乘坐摩托车前往景山学校寻找作案目标。大约等了不到20分钟,4人瞄上了一名刚从学校走出来的中学生,可从其身上没有抢到一分钱。感觉这里没有油水可捞后,4人又立即返回双岛学园。这时,恰好碰到一名中学生从里面出来。他们立即围了上去,这名同学意识到情况不妙,正打算逃离时却被前后各两把大刀架在脖子上。最后,这名同学乖乖掏了50元钱。很多相关的报道材料也表明,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大都与本案类似,都是在学校周边地带进行,以学校的学生为目标。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来,未成年人的抢劫目标是以自己较熟悉的学生群体为目标,一方面对自己同龄人更容易形成暴力优势,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对作案地点的选择,往往会倾向于自己较为熟悉的活动领域内,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活动中心的学校周边地区也就成了首选。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出于自身的一些特点,如社会经验少、身体条件的一些限制等等,也会更多的选择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财物较少,并非理想作案对象的未成年学生作为目标。
三、犯罪方式团伙化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团伙犯罪始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形态,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约有70%属于团伙作案。关于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美国学者艾伯特。科恩(Albert Cohen)认为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带功利目的的、带有恶意、否定社会的。人类为追求社会的认可,达到公认的成功的要求等文化目标而生存,与此相似,未成年人在群体中也在追求着获得较高地位这个目标。而由于性格、能力、智力等因素在学校不能达到或丧失成就地位的未成年人,就会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意指个人经历的感受和情绪:由挫折而生的紧张性刺激、焦虑、沮丧、愤怒)。他们或者容忍自己在同辈人中处于落后、卑微的地位,或者会叛逆、抛弃社会、学校、家庭所教授的价值观,并建立起一套新的价值观体系,在此价值观体系下他们能够获得较高的地位以及实现自我。如浙江省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64.8%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犯罪原因多少有些以强欺弱、张狂示威的因素。
而团伙犯罪具体到中国而言又有着长久的传统特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宗法社会文化观念,此种观念是维系帮派,形成犯罪组织的文化根基。随着未成年人思维能力的发展,他们普遍对家庭有一种不同程度的离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往往在父母、老师面前封闭自我,有事情也不愿意向家长或者老师吐露。相反,这些未成年人喜欢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很容易形成小群体。在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时,成员就会抱成一团,不分是非对错,置法律与道德不顾,相互鼓励支持,实施犯罪活动,这种团伙组织的犯罪危害远远大于个人犯罪。尤其对于抢劫这种暴力犯罪,有相当一部分作案者并非出于获取金钱的目的,而是为了得到团伙的认可和接纳,从而通过这种认可来发现自身的价值。
同时,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的抢劫作案经历也告诉他们单个作案成功率低,而结伙进行抢劫活动,即容易形成对抢劫对象的暴力优势又容易克服单独作案存在的胆怯心理,又能分工合作,成功率高。因此团伙抢劫很容易为年龄和体质上不具优势的未成年人所选择。尤其是在校园周边地带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抢劫犯罪活动,团伙化的侵害人经常仅仅使用威胁性的语言或轻微暴力,甚至仅凭人多势众,就足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感,“主动”交出钱财。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
越来越复杂的信息传播渠道的发展,也让现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越来越早地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取各种信息,其中大量的不良信息也会给其进行暴力抢劫犯罪提供行为方式上的示范。很多未成年人都是通过电视、网络、书籍等媒体学到了成人化的抢劫手段。如未成年人在抢劫作案前踩点、研究作案时间、地点,进行周密策划;作案时蒙面、带手套等进行各种伪装的已经比较普遍。在团伙暴力作案中,大多事先有谋划,作案时有指挥、有分工。有的未成年人罪犯还专门研究作案技能和方法,总结反侦察的经验。这些的未成年罪犯已与成年罪犯的作案水平相近,个别未成年人的反侦察能力甚至还超过了成年罪犯。
在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也越来越像成年人一样残忍地实施暴力。根据山东省某市的统计,当地发生的55起青少年抢劫案例显示,在实施抢劫的时候只要受害人进行抵抗即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危害。55起案件中有3起命案,在这3起命案的涉案人员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了将近一半,分别是3名青少年(18、19、20岁)抢劫出租车司机致死,两名(15、16岁)青少年抢劫商店老板致死,两名青少年(17、19岁)抢劫2名学生致1名学生死亡。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及希望,其抢劫犯罪活动不但直接危害着社会的治安和秩序,也给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已经相当可观,其发生率的高低也与整个社会治安的好坏紧密相连。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较之成年人的此类犯罪活动,危害性更为严重。加上未成年人自身情绪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等特点,在抢劫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故意伤人或故意杀人的情况,引发更为恶劣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不但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一旦进行此类犯罪,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自身的不良因素,这种经历会给其个人的改造及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中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对抢劫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这些被宣判为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在其档案中已经有了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意味着某种资格和权益在一定期间内或永久地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将终身贴上“罪犯标签”,未成年人终生都要承受由此而来的各种消极影响。这些都恶化了未成年人与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增加了其重返社会的难度,加大了这些未成年人成年后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这些都警示了中国要采取各种方法加强青少年教育,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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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调查目的]对本地区青少年吸毒的现实情况及特点、吸毒所造成的危害、吸毒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采用收集资料、电话、网聊、面谈、填写调查表、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汕头市部分学校、网吧、酒吧、戒毒所等地方。
[调查时间]2010年2月。
前言:
众所皆知,一直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因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国内问题不断发展蔓延,青少年已成为的主要受害
者
,同时,问题也已经成为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青少年吸食的现状、特点和规律,找寻减少和断绝青少年吸毒的渠道,笔者主要针对目前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汕头市青年人吸毒情况呈递增和蔓延趋势。吸毒人员中大部分是无职业、辍学或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据统计,吸毒者中青少年占到了70%,其中,吸食传统的多为34岁以下,吸食新型的多为25岁以下。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形吸毒者”计
算,数量更加惊人。
(二)特点
1、吸毒者具有结伙成群的特征。
青少年吸毒人员已由过去单独隐蔽吸毒逐渐发展到结伙吸毒,并且选择一定的固定场所。汕头市上半年曾在某招待所一次抓获了正在吸毒的30多名青少年男女。结伙吸毒与个人吸毒相比,相互影响,危害性更大。
2、以贩养吸者较多。
由于吸食需要花费较大的资金,一部分青少年通过以贩毒养吸毒,由单纯的吸毒者变为
贩毒者,由的被害者变为害人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犯
罪人员中,有近半数以上是既贩毒又吸毒,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3、吸毒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各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情况和我们对戒毒学员的调查看,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以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为最多,部分为文盲。如2001年全省强制戒毒2961人中,小学438人占14.8%
初中2405人占81.2%,文盲67人占2.26%,且通过测试实际上有50%的文化水平与统计的
文化水平相差甚远。
4、复吸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吸毒的青少年,几乎每个人都想戒毒,并尝试戒毒,但由于对吸毒者生理和心理的极大影响,一旦沾染,毒瘾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劳教戒毒的现象。据强制戒毒所统计,我市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80%左右,其中一年复吸率为70%,两年复吸率为80%以上,三年复吸率为90%以上。
二、吸食所造成的危害
1、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各类对人体都有严重危害,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均未成熟,受到的摧残更加严重。吸毒不仅在生理上导致青少年的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诱发多种疾病,而且在心理上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产生强烈的渴求,并逐渐摧毁其精神和意志,使其堕落、道德沦丧,出现人格解体、心理变态。如一些吸毒成瘾又搞不到的人,在毒瘾发作时,用切手指、砍胳膊、烟头烫等自残方式来缓解毒瘾,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
2、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据一调查个吸毒者每天所需毒资100—1000元不等,因此,一人吸毒,往往会使全家的积蓄
迅速耗光。当吸毒者毒瘾发作而又无钱买毒时,吸毒者就会不顾一切地变卖甚至偷拿家中的财产,使家庭变得一贫如洗,家庭的倾家荡产,必然导致家庭成员的不和,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亲人反目,甚至残害家庭成员,可谓“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同时,由于吸毒者常常采用肌肉或者皮下注射的方式吸毒,因多人共用消毒不严的针头或注射器,而传播多种皮肤病、肝病、性病甚至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给家人的安康带来
很大的隐患及危害。
3、极易引发刑事犯罪。
吸毒是一种高额消费。一般说来凭正常的合法收入来维持高昂的消费是不可能的。为了支付巨额的毒资,吸毒者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从大量的事实来看,吸毒者除了采用贩毒等方法获得毒资外,男性吸毒者采用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财物,供吸毒之用。女性吸毒者以色相换
取财物,以养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2001年全省因吸毒诱发的刑事案件4600多起,治安案件近6000起,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
三、吸毒原因分析
1、强烈的好奇心理。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的时期,对任何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在与染上吸毒恶习的青少年交谈中,我们发现多数青少年最初接触,往往受到好奇心的驱动,而且对的危害不了解,在一试无妨的冒险侥幸心理驱使下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据戒毒所有关
统计,因为好奇、受诱惑而染上毒瘾的占70%。
2、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调查表明,许多青少年吸毒成瘾即是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言传身教的结果。除了家庭成员的吸毒行为直接成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外,一些家庭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外出,孩子得不到正常的教育,都是导致青少年吸毒成瘾的原因。
3、个人交友不慎被人诱骗。青少年缺乏分辨力,人际交往能力差,极易受到周围朋友、邻居的影响,而且在交往中称兄道弟,盲目的从众心理极强。据调查,在吸毒青少年中,因为朋友吸毒觉得好奇、赶时髦而
吸毒和受朋友引诱后吸毒的占70%以上。
4、教育管理的弱化。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在调查中,有60%以上的吸毒青少年缺乏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此外,对吸毒青少年的帮教、管理、控制工作薄弱,相当一部分戒毒后的青少年受到歧视,缺少关爱和帮助,以致自暴自弃,仇视社会和家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防治对策
1、以理拒毒,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要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国还没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禁毒教材,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编写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教材,把禁毒教育纳入德育教
育的内容,使学校禁毒教育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青少年远离宣传活动,使防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防毒、禁毒意识。要以社区、学校为依托,扩大禁毒教育的影响,不断提高学生家长的禁毒意识和家庭教育管理水平,使禁毒教育进入学校,进入社区
,进入每个家庭,筑起禁毒的坚固防线。
2、以法禁毒,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杜绝来源,是减少、消除吸毒问题的根本手段。实践证明,只有加大对种、制、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禁毒严打专项斗争,特别是对引诱、强迫、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的犯罪分子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遏制
犯罪,减少青少年吸毒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