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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节日安定祥和,根据地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元旦、古尔邦节、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地安字〔20__〕17号)文件精神,地区质监局结合××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安全检查全地区共出动73人(次),24辆车(次),共检查了锅炉58台,电梯18台,压力容器27台,气瓶503只,查处了4台土锅炉和1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蒸汽锅炉,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19份,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资料200余份。
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较规范,应急救援预案较健全,能够及时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坚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能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气体充装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质保体系,气体充装各个环节基本在受控状态中,大部分液化气供气点能坚持持证上岗,重瓶和空瓶分开摆放,能够对气瓶进行试漏检查。其中,××县局组织辖区内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了公司员工的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验证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存在的不足,及时完善了预案。
二、检查内容
对于本次节前安全检查工作,局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并精心安排部署,在三节期间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行为的安全监察,重点检查了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许可年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等情况。
(二)加大对餐馆、火锅店液化气钢瓶的检查力度,对使用超期未检钢瓶的行为,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对业主进行宣传教育,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三)联合建设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地区液化气供气点进行了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销售超期未检钢瓶充装液化气的供气点进行了严肃查处。
(四)开展了液化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族人民群众正确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意识。
(五)加强对客流集中、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重点场所(如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检查电梯日常使用维保、锅炉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各县(市)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对小作坊“土锅炉”、常压锅炉承压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一是检查了小作坊违法使用行为的整改情况,对未进行整改的,或继续使用“土锅炉”、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二是加大对城郊、城乡接合部的小作坊的检查力度,以消除监管盲区。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液化气充装单位仍然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行为。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市城区的液化气钢瓶合格率仅为50%左右。
(二)部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操作员没取证,商场内电梯操作员没有上岗,部分电梯维保记录不全,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
(三)仍然存在“土锅炉”使用和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行为。本次检查中,××县局查处了4台“土锅炉”,目前,4家使用单位已经积极整改,并更换了合格的汽水两用锅炉。
(四)部分造纸厂使用的锅炉存在安全隐患。本次检查中,地区质监局查处了××市再生纸业加工部使用的1台蒸汽锅炉,在该厂锅炉房内,锅炉外壳已经斑驳不堪,管线布置混乱,没有司炉人员值班,据调查,该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也从未进行过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超期未检,锅炉的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四、下一步措施
(一)加大对充装超期未检钢瓶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充装超期未检钢瓶的充装单位要求责令整改,对充装超期未检钢瓶数量较大的充装单位要求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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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安全标志及运行检查情况良好,银川大学锅炉使用证件齐全,并挂有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件。设备有安全附件,锅炉运行前对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校验,对所校验出的一个不合格安全阀进行了更换。在检查方面力度比较大,每日进行交接班前检查、锅炉运行当班期间轮流检查,以及每周大检查,每月也安排大检查与大检修工作,并作了详细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三、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严格,平时工作安排及技术指导周密到位:银川大学锅炉等特种设备,在上岗前都经过严格培训,培训教师是具有几十年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维护及运行管理经验的师傅,并在学校进行跟踪指导。各个司炉工都是具有多年在本学校工作经验的熟练工人。计划在元旦、春节前进行两次应急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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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企业的基本信息23个、初步建立了企业信息数据库1个(包括现有企业、新进企业、学校、个体的特种设备种类),特别是开展了新进园区企业生产情况的摸底工作。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台帐、企业的安全架构、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特种人员名单等。
2.加强对29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和督促,要求拥有特种设备的企业,如锅炉、蒸汽管路、货梯等设备在出厂、安装、使用登记备案、定期年检、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方面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使用规范严格进行,并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安全会议记录,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7月份—8月份按照《XXXX园区2006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安排,督促企业对照方案进行自检自查。并要求企业提交自检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发现问题5处(双腾锅炉司炉工无证操作、燃气公司气瓶堆放不规范、侨盛木业电工、焊工、叉车工无证操作、新宜锅炉超期未检、广明操作工不熟悉操作流程),提出安全整改建议5条。同时与安监部门开展多项专项整治行动。
4.按照园区的整体预案要求,制定了部门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部门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XXXX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神要求制定《XXXXX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协助4个企业根据《XXXXX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组织4个新投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到安全制度比较完善、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参观学习,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其安全意识。
6.督促绿山、新宜、昌茂、金龙、希望高中、侨中、桂华、天然纸业、双腾等9个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检报验,对特种岗位人员上岗证书进行复验、复查。
二、第四季度的工作安排
1.按照2006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重点检查特种设备运行和操作员持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清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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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⑴发生死亡3人以上;
⑵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⑶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机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遵化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遵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遵化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处置特种设备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判断评估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连锁反应,下达工作指令等。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救援应急演练;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配合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调整及对救援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意见。
2.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统一行动。
⑴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⑵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⑶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⑸公安局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⑹消防大队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⑺教育局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⑻卫生局参与协调卫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⑼旅游局参与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⑽电力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重要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⑷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⑸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⑷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3预警信息采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⑴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⑴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半小时。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⑶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⑵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救援应急预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⑶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救援组,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听取事故单位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实施现场救援工作。
⑷专家组赶赴现场,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⑸对于事故仍在继续扩大,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特别是重大毒气泄露事故,要立即上报唐山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⑴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⑵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⑶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⑷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⑸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⑹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⑺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新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工作。具体新闻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遵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⑴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⑵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⑷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⑸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⑵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态和事故预警。
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⑴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⑵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5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新晨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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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按照“强素质、优服务、严监管、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的主线,全面履行职责,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严防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我局结合县区域实际,年初拟定了主要工作内容是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按照预定的工作措施,与全县5家食品获证企业和备案的38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承诺书》,同时,对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其及时纠正。对检查存在问题8家企业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出具符合小作坊生产条件的15户。累计完成创建办下发的食品小作坊存在问题整改督办任务8个,对全县获证企业及登记备案小作坊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病媒生物防治宣传,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现场指导改正。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活动中,根据食安办的要求,我局包抓香庙、龙高两个乡镇,多次深入乡镇学校、市场等进行督导检查。
(二)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上半年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7家,向县安委会建议消除安全隐患2家。配合市特检所检验起重机械25台,检验电梯68台,配合市特种设备协会在县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1期,人员90人。进行了春节、“五一”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清除了事故隐患。配合市局安监科开展了自动扶梯专项检查,检查扶梯44台次,加强对煤矿、液化气站、建筑工地、电厂、商场等重点使用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5份,全县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执法打假力度,继续突破大案要案。
我局按照省局《xx“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了酒类、化肥、儿童用品、建筑用砖、钢筋、汽车制动液、纤维及其制品的打假战役和抓好肉类、乳制品、食用油、饮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化妆品、农药、农机、农膜、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车用汽柴油等重点产品日常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人(次),检查门店260家,抽样2批(次),立案4起,货值10万元,受理群众投诉5起,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夯实基础,全面做好质量、计量、标准化、宣传工作在质量监管方面,我局始终把实施“质量兴县”战略贯彻工作始终,确保以质量兴县支撑质量强县。
一是加强质量监管。
深入到全县13个镇的水泥预制厂、砖厂等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检查砖厂27家,建筑工地4家,对8家砖厂生产的烧结空心砖进行了抽样检验,对1家建筑工程使用烧结砖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调解群众投诉楼板案件2起,车用燃气案件1起,为22家小型企业建立了质量档案。
二是加强帮扶激励。
向辖区企业传达了市政府下发了的《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筛选推荐“十二五”期间名牌培养规划的通知》、《市特色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等激励规定,同时,我局派专人深入企业帮扶,目前,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申报市市长质量奖。在计量工作方面,
一是深化民生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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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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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篇8
所谓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指的就是那些能够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一些压力设备,其特点就是数量比较多,分布非常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介质,如易燃、易爆、腐蚀性、高温、高压、剧毒性等,这样的设备有的时候运行的条件特别恶劣。因此该设备在进行安装、改造以及维修等方面特别重要,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对设备在运行方面带来安全隐患,而且若是发生了事故必然会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巨额的损失,有的甚至会危害到自然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 监督管理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安装单位的质量体系没有得到及时的建立
目前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等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的操作规范,但是很多安装设备的单位却对这些设备的质量体系等相关方面的文件没有能够及时地去修订,再加上质保的人员没有及时得到最新的培训以及技术理论教育,从而导致质保人员对设备在安装方面出现的新规范等体系文件没有很好地掌握。
最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使得负责质量体系的相关人员以及维护、质检的人员不太固定,从而导致设备在质量的保证方面的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有的单位还出现不按照相关要求替工作人员及时地办理变更或者聘用手续,在质保人员的名单中继续挂名不用的人员,使得质保体系的人员无法按照国家新规范的TSGZ0004-2007基本的要求。
还有的单位,从总公司一直到项目工程部这段流程里,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质量保证,使得质保体系无法很好地层层运转;甚至有的单位在新招进人员后没有对新人进行系统的培训,就直接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工作,导致新人不熟悉承压类的特种设备的业务,使得承压类特种设备所建立的质保体系在进行运转方面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问题。
1.2 对于材料的管理工作方面不严谨
目前在我国的建材行业里面假冒伪劣的建材还是比较多的,进而导致单位企业所购进的部分受压的元件在质量的方面出现不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以及标准等,购进这些伪劣材料会为单位或企业的工程留下一定的隐患,因此在材料购进方面要求安排专人对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验收。
管理材料的制度不健全,在对受压元件的相关材料验收的时候没有制定一套系统,如对单位所购进的材料没有严格地进行检查以及验收,而且对于材料在入库、领用以及发放等这一流程方面没有很好地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还有的单位对于材料购进后进行存放的方面并没有明确材料的分区,对相关的材料没有进行有效的标识,混乱地把所有材料堆放到一起,导致无法对问题材料很好地进行跟踪追溯。
管理焊材不规范。例如没有达到焊材一级库温以及湿度等相关的要求,对于焊条的烘干次数没有很好地进行控制,反复对焊条进行加热烘干甚至是还没有烘干就开始使用。
质量的证明书不符合规定。有些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字迹模糊不清,有的甚至没有标明原件的存放单位,有的还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以及单位的印章,对于跟踪追溯方面的资料缺失等。
1.3 对于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不到位
有些单位在对设备进行办理的监管手续不齐全。例如在开工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的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始施工,没有经过监管检测就开始让设备投入使用等,导致监检的工作没有办法正常的开展,再加上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的工艺要求进行工作等。对于无损检测的工作不严谨。如没有对工艺检测的规程以及工艺卡,而且检测的比例不按照相关的规范以及要求进行检测,底片的储存室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设计。目前检测的单位开始迈向市场之后,因为还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一些单位对于设备的监测工作方面踩法律的红线,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触犯法律
法规。
1.4 对于竣工的资料监管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纰漏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有部分单位和企业在竣工资料的管理工作方面做得不到位,在检查时经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竣工的资料不完整,有的出现大量的错漏;有的资料在设计与单位实际的工程中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在对锅炉进行安装工程的工作方面没有对设备焊接的相关记录或者是有记录没有签名,对于辅机安装的记录也出现缺失的现象,有的在对锅炉进行煮炉的记录方面所填写的内容较为敷衍等。
1.5 相关部门对单位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我国对于在承压类的特种设备方面所制定的相关的法规体系目前还是不太完善,再加上对其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职能有所交叉,出现多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执法的现象,对于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监管的工作环节方面还是比较的薄弱,进而导致对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监察等方面的工作经常做得不是很到位,使得部分企业单位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 加强监督管理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
2.1 在对承压类的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时的申请许可方面必须严格地把关
在单位安装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时候相关部门要严格对单位的施工许可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在准入之后还应加强证后的抽查监督,以随机抽查、举报严查等方法方式进行严厉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对于发现具有不符合规范操作的或者是具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撤销查处,使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在安装方面的质量得到提高。
2.2 让监理在工程质量的控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理人员应该对单位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在安装、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特点有所掌握,而且监理人员能够及时地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理,使得工程的质量有所保障;鼓励监理专人到现场巡视,对设浼证点以及停止点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止操作并通过检查逐道的工序交接,对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3 对于单位企业的开工条件方面应该加强检查
在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安装之前,单位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的质监部门进行告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在进行施工之前,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还必须要去特种设备的检验部门对申请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申请监督检验等相关业务的办理。相关部门在在受理时应该仔细、严格地检查所提交的各项资料,如相关的资格证件是否齐全,设备安装的设计是否符合、是否具备项目工作的资格等。对于开工的审查报告,质监部门应该在开工之前加强督促施工单位对相关体系的建立,必须从相关人员的资质、数量、素质以及安装设备的品种、数量等都必须严格核实审查,保障施工队伍满足相应的工程需要。
2.4 加强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对安装材料的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对材料的购进进行严格把关,要求必须有材料证明的相关文件,另外必须特别注意证明的资料是否有效真实。加强材料的监管,对于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要严格监管相应采购来的质量,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必须要坚决将其清除施工的现场,保障工程的质量。
2.5 严格监检安装过程
对于施工的环节一定要严格加大监管的力度,不放过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把好工程的质量关。同时监检的部门必须加大其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对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施工现场方面要严格进行监管,对发现不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体制等问题的单位要严厉查处,彻底扭转承压类特种设备在安装管理方面不严厉的现象。
2.6 改善质监部门的监管方式
2.6.1 有效开展电子政务这一工作方式。现代的信息电子技术特别发达和先进,监管部门可以积极地利用好电子政务,通过网上办公的形式,使得安全检查的建设能够以网络信息的形式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同时多向社会提供一些相关的政务信息,特别是对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实现动态地实施安全状况的跟踪监督,另外通过电子政务能够方便个人或者是企业快捷地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并且也多渠道的开通申诉以及举报等方式。
2.6.2 要加快建立健全对于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动态式监管工作的体系。要结合实际将承压类的特种设备进行科学有效的区分,并且通过实际情况对安全监管的方式进行系统的制订,根据实际进行监管能够使得工作效率得到针对性的提高,通过网络这一个平台对实际情况中的风险状况进行探索能够很好地建立健全动态式的监管体系并且对于相应技术的应急抢险方面要有一定的保障,使得单位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在事故的预防甚至是对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方面可以有效地得到提升。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网络监理人员的工作制度方面的工作要去积极地探索,使得安全监察的网络以及相关的信息网络能够加快完善,进一步确保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在进行投入使用之前能够在得到依法登记的同时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科学的、动态式的监督与跟踪。
2.6.3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的宣传力度。相关的执法部门可以有效地利用一切合法的途径,如借助当地媒体的报道或者是开展相关的培训或者向社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活动,将国家对于承压类的特种设备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以及标准要求进行大力宣传,使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在社会层面的关注度得到有效提高。另外,可以安排专家对相关单位进行教育指导确保管理设备专人以及社会和单位对法律法规的知情权益,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法律法规的标准,切实提升单位、监管人员、专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操作技能,真正做到承压类的特种设备的防患于未然。
3 结语
承压类特种设备在安装的质量方面直接对其在运行方面造成影响,对于承压类的特种设备的安装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一定要遵循“以预防为主”这一大原则,并且与单位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结合,鼓励相关专人去不断进行探索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技术,从而采取有效的科学的监管措施,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S].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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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安全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及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在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制造、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使用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压力容器相关的标准及规范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及压力容器监督检查中应该建立压力容器检查体系,有效的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能充分发挥压力容器的性能,确保经济效益,因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按照《固容规》中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首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进行监督检验;其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定期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压力容器检测;再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按规程正确规范的使用压力容器。因此,特种设备检测单位、压力容器生产厂家及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生产使用、定期检测,才能有效的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建立压力容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完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制,规范压力容器使用规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者必须具备过硬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知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操作技术标准以及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压力容器自查记录,实施年度压力容器检查并且编写压力容器检查报告;将每一年的压力容器变更统计表及时地提交给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当地压力容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压力容器实情况以及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和压力容器检修状况;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教育培训和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安全的操作;根据压力容器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压力容器事故救援预案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演练,确保压力容器事故出现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二、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
(一)材料控制
在压力容器制造中其材料应该考虑其化学性能、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及工艺性能,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力元件制造单位应该获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材料发放单位应该按照“产品受压元件材料消耗定额表”,对于压力容器制造的代用材料,应当事先取得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
(二)无损检测控制
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在尺寸、形状及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合格后,需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方法包括磁粉、超声、射线、渗透和电磁检测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或者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图样要求和 JB/ T4730 的规定制定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艺,合理选择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时机及压力容器检测比例。注意,拼接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如果成形前已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则压力容器成形后还应当对圆弧过渡区到直边段再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有延迟裂纹倾向的压力容器材料应当至少在压力容器焊接完成 24 小时后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倾向的压力容器材料应当在热处理后增加一次压力容器无损检。
(三)热处理控制
对于压力容器及其受力元件有热处理要求的,还应该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图样及对于有热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还应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图样和《固容规》及压力容器的相关标准进行压力容器热处理,压力容器的热处理应该按照热处理工艺进行书面指示,在压力容器热处理书面报告及压力容器热处理曲线图应该归入压力容器档案中。
(四)耐压试验控制
在压力容器制造完成后,应当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图样进行压力容器的耐压测试,压力容器耐压试验一般分为气压试验、液压试验及气液组合试验三种,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时应该依据压力容器设计图纸及压力容器工艺文件进行,并且有压力容器监检部门驻厂人员对压力容器的压力进行耐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压力容器只有经过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进行保温、防腐及安装等工作。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的主要内容
(一)外部检验。指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的检查,其主要内容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壳体外部是否有变形、裂痕、泄露或局部温度过热情况的发生;在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的过程中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基础是否下沉、倾斜;在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功能良好;在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所有螺栓是否拧紧等。
(二)内部检验。指锅炉压力容器在停止工作的状态下,由检验员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是锅炉压力容器内部有无部件破损、腐蚀的现象发生,测试锅炉压力容器内部的各个部件是否完整,能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措施
(一)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前的安全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因此,在选择锅炉压力容器时,一定要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所选择锅炉压力容器的规格及质量标准要符合实际情况,另外要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个部件之间连接的紧密性,必要时可以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液体、气体的输送检验工作,在确保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合格后在进行购买,减少锅炉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对于锅炉压力容器重点部位的检验措施
1.汽包的检验。汽包的工作原理是气压通过锅炉压力容器水循环的作用上升或下降,也就是锅炉压力容器气体和水分融合后所形成的气压变化。锅炉汽包的作用是在锅炉刚刚启动运行时对再热器、过热器、水冷壁、节煤器等设备进行保护,其作用至关重要。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汽包时,应先对锅炉压力容器饱和蒸汽出口管的外侧进行检查,看锅炉压力容器是否有外部损伤,必要时可对锅炉压力容器管壁进行测厚;然后应检查汽包的两侧入口,主要目的是查看锅炉压力容器是否被腐蚀、汽室的预埋件有无裂痕,饱和蒸汽管运行的时间不可过久,应及时更换。
2.主气管的检验。在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检查中,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指监视段的硬度及金相,还有就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的弯头弧度进行一定的检查;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的检查吊架覆板处是否有裂痕,可以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的实际情况更换吊架的样式;对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的空气管的接缝处及疏放水管接缝处进行检查,检查其外表是否有裂痕,认真的观察锅炉压力容器主气管阀门阀体外表是否有裂纹和破损,并及时的进行维护及检修,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
结束语
在我国现阶段,很多企业的压力容器管理和压力容器定期检查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保证压力容器在运行中的安全运行和安全使用,要及时的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及定期检查意识,推动整个企业的快速、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汤爱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定期检验探讨[J].质量探索,2013,05: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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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特种设备的行业飞速发展以及检验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减少和防止事故、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可促进特种检验设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同时与当今特种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结合,这里有相关人员以优化流程和人员检验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外近几年来陈旧的起重设备和现有先进起重设备加以对比,总结了国际上优化起重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对相应的法规也做了详细明确的说明。对其简化流程检验,缩短流程检验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很大幅度降低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有所减轻,加快了检验的步骤,对提高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改革起着关键的作用。
2 现行起重机械检验流程的分析
2.1 对现行检验流程进行分析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试验室资质评定管理办法》要求,为保证检验人员的工作符合相关的合同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要求,要对检验单位的组织结构程序化,质量体系文件化,来保证质量过程活动中信息资源等具体,优化到相关部门,确保检测过程中安全程度和检测质量的保证,所有体系文件要以会议研讨,书面文件等各种方式来通知相关人员,通过网上发放的环保形式加大监管力度,并理解和辅助来确保质量体系的不断改进,其中检验项目包括管理机构的检查核准,项目资源检验检测,以及项目资源的批准,人员监测,设备保障,各类专业的文件,以技术规范,标准,安全的落到实处。对在检测同时实施中,管理设备所处的环境,有无安全隐患,文件记录控制及抽检各类样品,确定如何规划控制的合理安排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来保证安全有效的运作。
2.2 存在现行检验流程中的问题
在我国90年代初期,现行检验流程的编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并且在当时的现行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够适应工作的需求。制约检验检测工作的快速发展,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也会导致检验检测工作的效率大幅下降。对此,现行检验流程中所存在的优化改造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2.2.1 工作人员在检验中强度大
造成检验工作强度较大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检验人员的身体长时间处于过于疲惫劳累的身体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检验人员的不合理使用检验方法和检验技术的局限性,造成了检验工作无法正常运行,也会影响到检验人员的工作情绪。
2.2.2 繁杂过程致使工作无法顺利完成
我国在90年代初期的时候,也正是各种检验过程以及设备行业,在好多方面是行业发展的初步阶段,导致监管方式的缺失,以及措施的不合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在制定检验工作和检验机制的日趋进益,同时也增加了许多重要的步骤与检验方法,这就是为什么要合并和精简的原因。
2.2.3 落后的检验手段不能适应现在的工作
时代的日益进步由于落后的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大量的检验任务,随之而来的是科学技术的日益创新,而新的检验手段的节奏也更加飞速发展,所以现阶段我们的首要问题是要考虑如何运用先进的检验方式与检验手段。
2.2.4 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首先应该持有相应的检验资格证方能对工程进行检验,因为特种设备检验是一项相当繁琐的项目,如果发现增加检验项目和扩大检验的范围问题,所以对特种设备检验无法提出准确的时间要求,一般在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中,不仅对报告出具时间做出了规定在检验完成之后,而对用户来说,通常特种设备都安排在进行停车检修,所以往往对时间有固定的限制,某一台设备检验合格与否不能而影响了全厂设备的安全高效的生产。如果多个企业同时停产进行检修,并且提出检验申请,这样检验人员就会在外面长时间的进行检验,导致原始数据记录停滞整理,使检验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和上报。
2.3 检验起重机主要指标分析
在经济腾飞、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各领域都将飞速的发展。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占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所以为保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重机械能安全有效的正常运行,安全检查和正确的检验成了关键因素。其中着重点是怎样检查它的安全性能,都能从什么地方入手,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起重机械的主梁是检查的工作的着重点是实现这个事情的首要条件,它起着承上启下的受力作用。主梁的顶端是用瑞梁连接的它是起重机械中着重的受力点。以前设备中的主梁有工字钢,它是用两根乳制的,现在大多数使用的是改进后的箱型桥架结构。起重机械有两根主梁的叫双主梁起重机械,而单根礼制的工字梁是单主梁桥架结构,作为主要受力部分的起重机械在特殊负重的情况下,有时会增加负梁和采用组合截面。
2.4 分析起重机械现场检验的流程
现场检验的流程,首先是要有针对性的编制出检验的方案与方法,通过客户对照检验方案对技术资料的审查和准备工作,在对设备故障资料的检查,其中制造、安装等资料,以及如何使用维修。然后通过对检验从而制定方法进行检验,且如实记录数据,认真编写报告,提交并上级严格的接受审核。3 起重设备检验流程优化后的研究
随着2008年出台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新的规定,国家也在规则中,对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提出了新的检验标准和规则,在检验过程中,对起重设备检验的环境、条件以及手段的日益进步和相对于提高的技术条件,相应的起重机械检验流程也应有相应的改变。其中起重机械对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事故时常发生时,多数是由于工作环境在非正常条件下完成的。申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提交给检验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最短不低于6个月的周期。
3.1 对起重设备流程检验优化建立
起重机械检验开展的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均采用国家推荐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符合《例外偏离管理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控制程序》通过控制管理以及检验检测方法的选择以便进行确认,当检验检测方法无标准依据可以遵循时,或者是扩大标准使用范围需要的同时,才可以制定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得以实现和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要求。
3.2 优化后对起重设备检验流程效果进行分析
优化后的起重机械优化的重点,体现在如何使检验时间缩短,并且对程序进行简化检验,提高检验工作的效率为主要目的优化的检验流程!通过对原有的起重机械检验流程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后,前期的调查研究再结合起重机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认为,在检验过程中添加新环节并且加以合并,举例说明:为了促进对检验结果的飞速发展,不仅在记录原始数据时将起重机械的参考系数以及标准的基本信息记录在调查报告中,而且,同时在准备安排检验工具和检验方案,达到在现场检验时,可以大大提高原始记录在填写过程中的记录速度。
4 结语
篇11
二、突出食品安全,认真抓好“质量和安全年”活动
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为契机,培育食品安全标杆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专项和非食用物质整治中,强化食品企业产品标签和添加物质的备案。利用巡查、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等工作,大力宣传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通过对食品小作坊的确认和监管,使食品安全监管不留死角。通过年度自查报告确认、督促监抽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帮助企业维持生产和检验条件,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分析整改,共同保障全县的食品安全。
结合“质量兴县”工作,全力开展名牌创建工作。推动政府出台名牌创建奖惩措施,召开名牌申报培训动员会,督促企业抓好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目前已有17家企业准备申报省级名牌产品。通过“3·15”等活动,宣传地方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加强信息报送、在电台开办专栏、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全国质量知识竞赛,专题宣传**“质量和安全年”活动。
三、强化安全监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
以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上半年,推动4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出隐患设备36台,安全监察中发现事故隐患85条,已整改75条,立案查处7家。举办一期司炉工培训班,全县有96人参加了培训,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安全员及所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即将举办,这将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木材企业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对特种设备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落实安全三项行动为抓手,积极消除隐患,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四、注重社会效益,开展标准计量惠民活动
今年初,标准计量科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后,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窗口工作已连续3个月受到中心的表彰。标准化工作成果在全市领先,蚕桑标准化示范区通过近阶段的准备工作,验收在即。
计量工作方面,围绕“四个走进”(“光明计量进镜店,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服务计量进社区”)活动,关注民生计量。“5·20”计量日宣传活动,邀请28个部门共同参与,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进一步提升了计量工作在群众中的认知度。重点做好“两免费”检定工作,截至目前,已对15个乡镇3个社区的18家集贸市场共1142台计量器具、29家医院的750台件计量器具和村级卫生室的947台血压计进行登记造册,并完成了其中521台衡器、750台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和维修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五、主抓大案要案,探索稽查与其他工作的联动
2009年,我局确立稽查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的联动机制,在两个安全、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条代码检查等方面作为工作后盾,有力地推动了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还以县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为契机,积极开展“家电下乡”和计生药械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此基础上,大队突出大要案的查处。上半年,查获了14吨不合格钢筋、20辆无证燃油助力车、96台假冒太阳能热水器、190台无“3C”认证的配电箱、300余箱假冒“洋河”牌白酒、500袋假冒“霍普”牌保温砂浆、2000余条假冒摩托车和电动车内胎。
篇12
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是降低电梯故障和事故、保障电梯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有力措施。我校现有电梯的安全运行事关学校有关场所的教学教研所运行稳定,事关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我校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电梯的安全运行:
一是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电梯操作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在电梯内设有应急救援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是积极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书,要求维保单位必须按时、保质提供维保服务。
二、 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为提高电梯乘坐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结合此次检查活动,面向相关师生和人员积极开展了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应急救援知识和乘坐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宣传和培训。
三、 自检自查内容
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学校就以下方面的内容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
(一) 学校电梯设备情况:
1、电梯总数:2(两)部 ;
2、电梯品牌:
1部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型号:THY3100/0.25-JXVF);
1部为日立(中国)客货两用电梯(型号:LCA-1600-C060)
(二)就电梯使用管理方面进行了自检自查:
我校电梯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时间检验。
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目前配1个电梯持证专职安全员。
2、 电梯作业人员均为专人负责操作和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专
人保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3、 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了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4、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5、 日常维护及巡查记录。
6、 按要求对检验合格标志及警示进行悬挂及张贴。
7、 电梯及安全附件的档案由总务处进行,按要求进行管理。
(三)就电梯维护保养方面进行了自检自查:
1、学校电梯按规定进行维保及每日巡查。
2、与持有效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
3、按期进行维保并对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
4、定期检验并对提出的整改问题及时整改;
5、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
四、 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自检自查,电梯符合正常安全运行,电梯性能总体情况良好,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亚洲富士长林电梯轿厢内没有张贴电梯安全使用须知、电梯维护保养标志及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等标识,主要标识张贴在电梯控制室内。
原因分析:亚洲富士长林电梯主要用于学校仅在实训设备进出需要时使用,平时其它情况下都严禁使用。启用时,由具体专门操控人员通过电梯控制室负责设备使用。
通过自检自查,对照要求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电梯安全管理使用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一是增强电梯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感、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健全各类安全制度、措施及台账。
三是严格遵循电梯维保规程,积极与维保单位协商,做到电梯故障紧急召修及时、到位,切实加大维保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四要加强对电梯管理使用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向师生宣讲电梯安全和应急处置知识, 增强安全意识,确保教学教研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稳定。
五是要适当提升电梯轿厢文化品味,加强电梯文化建设;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机构及制度
1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
4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5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附件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电
梯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记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装置
4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5
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6
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有安全开关并灵敏可靠
维保情况
8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确认维保作业人员能否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9
篇13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何为“小型制冷装置”以及它所包括的压力容器?
所谓小型制冷装置,指的是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制冰或冷冻用的“小冷库”。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氨油分离器等。
随着人们对冷藏食品需求的日益增加,冷藏容量也是逐年递增,尽管冷库的发展趋势是大型化、规模化,但鉴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那些小冷库还将较长时间的存在于历史舞台之上。而且这些小冷库都有以下共性问题:服役时间较长、大部分都已被居民区包围、系统老化、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如果再加上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形势真的不容乐观。与此同时,我国冷库存在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问题也频频发生。特别是压力容器爆炸、氨泄漏事故等已成为当前冷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冷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冷库压力容器之所以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频频发生各种类型的安全事故,其根源可以归集到压力容器自身因素与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外部因素这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压力容器在结构设计、材料选取以及制作工艺技术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都会为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企业在管理压力容器的工作中存在思想意识、行为活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不科学、不恰当的压力容器管理行为就如同“导火索”引燃了压力容器内部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而给整个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企业运行管理过程中压力容器的高效性和安全性,其关键在于一方面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相应职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严格执法。下面笔者仅从设备(压力容器)方面、介质方面、安全附件方面、制度方面和作业人员方面谈谈如何加强小型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 设备(压力容器)情况
1.1 “出生保证根正苗红”
压力容器应通过正规渠道从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购买,并附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尤其优先考虑从国家相应制冷压力容器知名企业知名品牌中选购;即使购买二手设备,也应附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以及检验登记资料等,以便能追溯其出厂和使用流通合法性。
出厂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铭牌拓印件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相关设计文件(强度计算书);检验登记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等。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该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资格许可严格把关。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制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质量严格把关,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1.2 安装(含扩建)、改造与维修
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安装、改造与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维修资格许可严格把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质量严格把关,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 及时注册登记、定期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放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管道表面防腐防锈层,设备、管道的绝热层是否有破损,有无结霜、滴水等跑冷现象,尤其要做好管道穿墙部位的监测并应作好记录,建立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和记录、报告,并提出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议。
1.4 依法定期检验
其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查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的相关要求开展;其中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四章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2 介质情况
氨作为制冷剂,由于环保、单位容积制冷量大、廉价,在冷库中广泛使用。但氨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根据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化品分为八类,而液氨为第二类,危险等级与毒性都很高。氨会刺激人体粘膜,达到一定浓度后人会窒息,氨蒸汽在空气中容积浓度达到11~14%时,可点燃;当空气中氨的含量达15.5~27%时,遇明火可引起爆炸。近年来,国家提高了液氨的安全等级,而作为盛装液氨介质的冷库压力容器,我们也要制定出更高的冷库安全管理目标,不应该把安全停在嘴上、挂在墙上了事,必须要落到实处;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做到管理上无漏洞、现场无隐患、行为无“三违”、安全无事故。
3 安全附件情况
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如破损、损坏等),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录。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阀、压力表的送检工作。
安全阀的校验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经校验合格或者经校验不合格以及无铅封的安全阀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
4 制度情况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到制度上墙。
小型制冷装置作为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5 作业人员情况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氨机工)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做好记录,保证操作人员(氨机工)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操作人员(氨机工)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暂定4年,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复审,以免过期失效。小型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必须引起全体冷藏企业的高度重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强调操作的规范性,做到设备合法、人员到位、管理到位、抢救设施到位、应急方案到位。作为企业的领导要以人为本,重视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能及时发现事故的苗头,杜绝冷库压力容器爆炸和漏氨事故的发生。以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冷库全行业安全管理的水平,确保冷库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