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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此影响,中国股市牛市步伐嘎然而止并调头向下,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上证指数下跌2000多点,许多股票被腰斩。我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这场危机的影响,同样也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如何稳健运行以防范金融危机的
发生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我国金融投资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投资从实物投资中分离出来并发展壮大,是融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进程之中的,并已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工具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投资的发展面临着种种困难,无论是融资工具的发行、流通、交易诸环节,还是资本市场现存的国有股症结、股市结构单一、吸收公司上市标准僵化等特点,以及证券业的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发育不全的金融市场环境和运行扭曲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严重地阻碍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但更现实的则是金融投资环境发育基础的薄弱与其环境要素组合体系的残缺不全。因此,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投资环境已成为我们培育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投资体系,发展金融投资的关键。
三、次级债危机给我国金融投资改革的启示
1.加强金融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践中自我完善金融体系。
(1)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监控水平;
(2)应该警惕国内住房按揭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
(3)谨慎加息,避免房贷资金成本过高引发的住房按揭贷款还款风险增加的金融风波;
(4)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前车之鉴,事先采取科学论证、试点推广、风险控制等手段,尽快推动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化解集中于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
(5)严格控制并有效阻击银行资金尤其是境外资金非法流入国内资本市场。
2.立足于本国金融资本,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参与金融投资,鼓励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同时吸收国外金融投资为补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机构投资者进入金融投资领域的引导,降低其进入门槛,同时注意对其进行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树立投资理念。
3.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中介机构民营化,建立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和信用制度,强化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建立严格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信用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4.作为调控主体,政府退出对金融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的直接干预,成为整个社会金融投资活动的间接调控者。政府对金融投资的管理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合理确定金融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2)管好、用好政府投资;
(3)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与金融投资各方的行为;
(4)防范国家金融风险。
5.从实际出发,以切实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为宗旨,既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中的物质因素,又灵活地运用各种政策措施,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中的非物质因素。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着眼:
(1)保持政治、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2)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范的、成熟而发达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
(3)建立高效率的证券交易系统和现代化的通讯网络,改进和完善信息传递系统,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4)建立和完善各种证券管理政策及法律,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加快培训金融投资人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必须在坚持金融投资渐进式发展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支持并鼓励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稳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合理控制对外证券投资的风险。国内各类投资机构应从此次危机中汲取深刻教训,在对外投资之前深入调查和研究,深入了解风险,合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易宪容.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对中国的警示[J].时事资料手册,2007,(5).
[2]王寅.美国房货风险警报[J].百胜,2007,(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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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品牌危机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危机,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引发客户不信任和不选用,会造成金融企业类似业务营业额的大幅下滑,对金融企业的声誉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另一类是非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危机,客户关注程度相对较低,主要是金融企业内部某方面失误引起的经营危机和困难,如法律诉讼、人动等,这些问题逐渐向外传递,会造成客户对金融企业的不信任。
金融品牌危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
1.2.1突发性,往往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被曝光,或者客户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满无法宣泄而突然爆发。
1.2.2动态性和扩散性,品牌危机会随着金融企业对有关事件处理的正确和及时与否而减轻或加重,而且任何一个危机在没有彻底解决之前,都有可能产生扩散效应。
1.2.3破坏性,品牌危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降低公众的品牌忠诚度,品牌价值在短期内会明显受损。
2树立危机意识
只有强化企业自身的危机意识,才能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危机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运行中以及金融全球化中金融企业面对的内外经营环境是瞬息万变的,由内外因素导致的企业危机难以避免,必须通过有效的品牌危机防范机制加以预测、预防、化解或尽可能减少其损失。树立危机意识最关键的在于及时识别危机的前兆。在日常品牌管理中,对可能引起金融品牌危机的内、外部因素进行整理和识别,对这些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日常性监测。同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分析,正确判断、评估危机的可能性、危机风险源头、危机征兆和危机发生之间的联系等。
3建立品牌危机预警机制
企业要在品牌危机管理中取得主动,反应迅速,就必须建立品牌危机预警机制,在危机来临时尽早发现危机,以制度化的管理来对企业内部和外部可能产生的危机进行预测,增强企业的免疫力、应变力和竞争力。一套有效的危机预测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组织机构组织结构是企业品牌预警管理系统功能发挥的基本和必要保证,是对品牌不安全现象进行识别、预警和控制的保障。
3.1.1预警部主要职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负责品牌资产安全状况、品牌管理安全状况、品牌环境安全状况的日常监控,识别和诊断其中易引发品牌危机的不安全现象(危机征兆),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矫正控制;二是日常活动中训练全体员工接受识别危机征兆和防止危机发生方面的知识,培养员工在危机中的心理承受能力;三是进行各种品牌危机状态的预测和模拟,设计“品牌危机管理”方案,以在特别状态中供决策层采用。
3.1.2核心领导小组核心领导小组由金融企业的董事会、总裁等组成,从战略层面把握危机的动向,对危机处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指挥各部门密切配合危机控制小组。核心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紧急情况下的预算审核、与政府和特别利益团体进行高层沟通、对机构投资者、媒体、消费者、员工以及其他受到影响的群体传达信息;与法律顾问沟通;跟踪公众动向;保证董事长或总裁了解事件的总体进展,启动媒体沟通程序等。它是发挥作用最大的危机管理机构,它的决策水平和预见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决定着危机处理进程和结果。
3.1.3危机控制小组危机控制小组负责危机处理工作的实际运转,直接处理危机事件的操作层面工作,一方面向领导小组及时通报事态的进展,另一方面向联络沟通小组下达核心领导小组的决策信息。时刻保证核心领导小组清楚地知道危机情况,同时从核心领导小组那里接收战略建议,并制定危机处理的预算。
3.1.4联络沟通小组联络沟通小组负责与公众、媒体、受害者、公司成员的沟通,应确保企业用一种声音说话。任命两到三个公司发言人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保证对某个问题做出统一而前后一致的判断和解释,并且由获得授权任命的发言人来完成信息沟通的任务。
如前期浦发银行在其外汇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而导致客户不满,并在媒体和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的事件的处理上,就应该由品牌危机管理小组统一处理,对外保持同一声音,实施同一标准,并通过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主动化解品牌危机。而不应该政出多门,出现不同网点对部分客户补偿五花八门。例如:有的网点提出,投资者可以把理财投资的资金再续存一个月,给予其8%的年利率,即多存一个月可获得8%/12=0.66%的利息补偿;有的网点提出,给投资者3000元代金券;有的网点提出赠送投资者实物礼品。这些不统一的做法很可能会引发客户之间的攀比,使浦发银行处于更被动的地位。
3.2预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评价品牌的安全状态、监测影响品牌安全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品牌的不安全现象,并对其进行识别、诊断、评价,设计出预警信号输出系统。
如本次金融危机开始时信息不透明,给许多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如今,美国政府对十大金融机构展开压力测试,将金融机构的真实现状公之于众,,使人们对这些金融机构重拾信心。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期领导干部研究班课题组.“工商银行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研究”《金融论坛》.2008年第7期.
[2]陆岷峰.《商业银行危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2月.
[3]余明阳,刘春章.《品牌危机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
[4]宗军.“浦发银行品牌建设研究”中国优秀硕博论文数据库.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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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2.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①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②随着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③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④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1]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②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③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①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②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③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SeeBox2.1)。
专栏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7日中国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提出了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信社改革的四项支持政策。
两大问题:(1)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难题。产权改革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2)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信社的管理(包括使农信社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人事管理等),由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但在微观经营决策上由农信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四项支持政策。包括:(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银监会的宣布,为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资金投入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2.2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
2.2.1正规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一个银行,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拥有资产25279.90亿元,4.5万家分支机构并雇佣了49万名职工。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事实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并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但迄今为止,农行仍然有部分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例如对供销社的贷款、一部分扶贫贷款等等),农行的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农发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农发行拥有资产7698.53亿元,2273家分支机构以及近6万名职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从而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成为了将农户存款引导到国家所支持的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1996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业银行的领导,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另外,超过3000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有抵押品保证。199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向农户发放消费型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医疗贷款。迄今为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产、消费以及商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向农户、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另外,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质,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不能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50%。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16108亿元,35529家地方分支机构以及61.52万名职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目前农信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关于农信社发展概况,SeeBox2.2.1-1)。
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储,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2003年8月后这一资金运行格局有所改变(ForDetails,SeeBox2.2.1-2)。除邮政储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有资格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例如,2001-2002年间人民银行就对农村信用社分别新增再贷款312亿元和260亿元。
专栏2.2.1-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信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信社进行领导管理,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信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信社业务的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
第五阶段(2003-):为了解决农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SEESECTION3.1.2),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农信社试点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专栏2.2.1-2中国农村邮政储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2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47%,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15%.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另外,邮政储蓄的吸储规模不断上升,2000年期末余额为4578亿元,2001年为5912亿元,2002年扶摇直上至7376亿元。邮政储蓄在存款市场的份额在2002年底已达8.48%,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五大吸储大户。这无疑会限制农信社的筹资能力(邮储存款近8000亿元中,约60%来自县以下)。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例如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
目前针对邮政储蓄改革的各种争论中,呼声较高的一种方案是将邮政储蓄业务从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创立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称国发方案)。这种方案的确可能会有利于邮政储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毫无疑问,它同样会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至于创立农村储蓄银行的想法(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8日)则更不可行,它不仅不符合中央以农信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重复并放大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国发方案”的基础上,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农村邮政储蓄业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由于没有邮政储蓄吸储,农村民间金融的放开不会直接对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造成大规模的冲击;二是开放农村民间金融既可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竞争局面,又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国发方案”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处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准)正规金融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由于得到了经济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受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为灵活,贷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为了消除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竞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所造成的冲击,1997年,当局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级基金会在内的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进行了清算。[2]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图1中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他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
3、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对正规金融的影响
197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沿着使农村正规金融商业化的目标前进,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当局的设想,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作用,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农村正规金融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政策制订者的预期。
3.1.1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影响尽管中国农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已经划归给了1996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但农行仍然承担了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见2.2.1),这些贷款的管理均属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畴,无法免除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农行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发放“救灾”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带有明显政策性性质的贷款。这些贷款直接影响到农行资产质量。
商业化改革更直接影响到了农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负面:①农行的业务可以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农行的贷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且撤并还在继续。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明显加大了农行向分散的中小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农行提供农业贷款的积极性;③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3.1.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客观上确立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1997-2001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从10555.8亿元增加到17263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近13%和12%;各项贷款余额从7273.2亿元增加到1197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近10%和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从1776.8亿元增加到4417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近54%和77%。1997-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从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69.5%增加到75.4%(李静,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信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3],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②由于商业化改革,农信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信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IFAD2002)。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盛勇炜2001);③农信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④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县域,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信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来自外部的良性竞争,因此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金融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这无疑也是农信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1.3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影响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即使在支持粮棉流通方面,也同样存在突出问题。棉花购销已经市场化,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明显下降,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也出现规律性明显下降。据农业发展银行统计,2002年,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8个主销区省份,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购销贷款比上年下降56%。而与此同时,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何广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997年以来,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据统计,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正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何广文等,2002)。农业部对江苏省武进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45.1%认为贷款难,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有86.5%认为贷款难(《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3.2对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准)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温铁军,2001)。据估计,仅在浙江温州市,地下金融的规模就已达到600亿元人民币之巨(贺军,2002)。
但货币当局对非(准)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政府对非(准)正规金融的态度使民间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转入地下金融状态。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例如相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非(准)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
4、各方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4.1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马晓河,姜长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4.2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报,2003-09-2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广文,金融时报,2003-06-09)。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马晓河,姜长云2003)。
4.3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谢平2001),[4]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4.4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王洪章、刘锡良2003;人民日报,2003-09-25)。
4.5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林毅夫2003;马晓河、姜长云2003;何广平2003;谢平200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2001)。
大部分上述建议在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政策扶持等细则中都有所体现(SeeBox2.1)。
5、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1《方案》会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从《方案》公布,选择八个试点省市进行农信社改革以来至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历时仅半年,还没有充分的信息以对此次改革的成效进行评判。但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9年来全行业第一次扭亏为盈,共盈利1.48亿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个试点省市不约而同地基本将省联社模式作为第一选择。
就第一个信息而言,应该可以判断为这种农信社全系统的扭亏为盈基本属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应——一项体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同时,农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农化”倾向有所改变,实际上,数据显示同期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42%。就第二个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此次试点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产权改革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反而远远背离了)《方案》设计之初所欲体现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层发明-上层肯定-试验推广”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凡是失败、效果有限或后遗症极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条“上层设计-试验推广”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不同改革方案选择的不同效果可归因于改革设计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之间对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两种改革模式中不同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案》的实施结果是否会与《方案》设计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怀疑的。事实上,已经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对此表示了忧虑(陆磊2004;于宁、何禹欣2003)
最后,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应(农村要素市场、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很难想象《方案》这样一个纯粹从金融角度出发的政策设计会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议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5.2.1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不过,目前有关农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种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观上都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向中大型化发展(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农村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须提倡充分竞争(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是十分必须的。现有改革方案并没有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坏账的问题中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部分农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把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呆账归结为历史包袱(谢平2001)。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而放开民间金融,将非(准)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轨道,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充分、自由竞争的最佳制度选择(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适的配套改革措施,放开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SeeBox2.2.1-2)。
5.3.3解除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陶然、刘明兴和章奇,2003),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章奇、刘明兴、Vincent和陶然2004)。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5.4.4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邮政储蓄必须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2月1日;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载《新证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静:“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载《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页。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C2003026;
陆磊:“农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财经》2004年1月27日;
马晓河、姜长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年12月08日。
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农村金融与信贷政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盛勇炜:《城市性还是农村性: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选择》,《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陶然、刘明兴和章奇:“中国农村税费负担: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一期;
王洪章、刘锡良:“如何将农信社改革推向纵深”,《金融时报》,2003年10月29日。
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载中经网50人论坛,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热点问题和银监会成立的利与弊,《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2日。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于宁、何禹欣:“农信社有限改革”,《财经》2003年8月10日。
章奇、刘明兴、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国金融中介与城乡收入差距”,《中国金融学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将出版);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量文,No.C2001012;
IFAD(April2002):Double-edgedsword?Efficiencyvs.equityinlendingtothepoor.IFAD‘sthematicstudyonruralfinanceinChina.EvaluationProfile,No.3.34.
IFAD(1.December2001):RuralFinancialServicesinChina.ThematicStudy.VolumeI–MainReport.ReportNo.1147-CNRev.
Park,Albert,LorenBrandtandJohnGiles,1997,“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theChangingRoleofRuralFinancialInstitutionsinChina”,papersubmittedfor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heldinChicago,ILduringMarch13-16,unpublished.
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这是作者为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内容之一,非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注释: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篇4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篇5
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为金融风险的规避提供了多种灵活的途径,于此同时,成本也在逐步降低。但是,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却有另一方面的原因。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这个特点使得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国际投机资金的目标。它使得投机资本可以以“高杠杆化”的过程来实现巨额的收益。
然而,与高收益相伴随的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如同一颗随时会引爆的炸弹——一旦投机活动失败,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94年美国加州奥兰治县的破产,以及今天美国的华尔街危机,中国的中航油事件,均是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恶果。
二、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
10月22日,美国联储局前主席格林斯潘说,美国信贷市场的崩溃使他“惊讶”。他也承认,他拒绝管制某些证券,确实“有点”失误。格老从神坛的走下,使得世界的目光再次聚焦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作为世界最为发达的资本市场的美国,也是全球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市场。然而,在金融衍生品繁荣发展的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却没有同时加大对于这个市场的监管,甚至做出了相反的举动。他们过于相信市场的力量。一方面是金融业贪婪与胆量的齐头并进,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松懈,两相结合,为之后的金融危机买下了伏笔。
三、金融衍生品与金融危机
公平的说,将金融危机的责任完全归罪于金融衍生品是不公平的。金融衍生品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可以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在危机的酝酿阶段,衍生品为华尔街的不顾风险的恣意妄为提供了依托,它的发展,或者说过度发展是华尔街赌徒心态的直接体现;而在危机的爆发阶段,金融衍生品充其量只是充当了金融危机的传导体系——衍生品卖到哪里,哪里就难逃金融危机的梦魇。
在这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被广泛提及的是“次贷价值链”SB-MBS-CDO-CDS-合成CDO。整个环节中,金融衍生品成为主角。这里,我并们不需要弄懂每一个环节复杂的金融学理论原理,需要弄清的仅仅是每一个环节与金融衍生品的关系:一个原本合理的工具,在怎样的人为扭曲后,扮演了整场危机的重头戏?
经过简单的总结,我认为整个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提息。作为一国主导的财政政策,美联储04年的提息,特别是之前一直实行多年的低利率政策,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存在很大争议。表面上看,一切都是由提息开始的,但是,提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多米诺骨牌的原始推动力,并不是由于提息本身,而是华尔街在此之前,早已经形成了一条危险的“金融多米诺链条”。
2.次贷。很多人将次级贷款归咎于此次金融危机主要原因之一。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根据贷款人的过往信用和收入证明,对贷款人提供不同风险程度和利率水平的住宅抵押贷款——优级贷款和次级贷款。这是美国政府试图以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举措之一,次级抵押贷款产品形式本身是好的。但资金的充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运用降低了次级贷款业务的门槛,并使得放贷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许多违规行为。这些才是危机的源头。
3.金融衍生品。以次贷价值链中的CDS为例,CDS是在1990年代中期由摩根大通首创的,相当于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合约。债权人通过该合约将债务风险出售,合约价格可以视作保费。双方约定如果标的金融资产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则买家向卖家定期支付“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在经济良好时,CDS的风险很低,能够为贷款和债券避险,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但在危机发生后,它却因保证金杠杆交易放大了CDS的风险,造成严重后果。
4.监管部门。在正常危急中应该负首要责任。正是他们的对于市场的过度依赖,纵容了金融部门的创新过度,大胆操作。除此以外,信用评级部门对于有毒证券不负责任的高评价,也对于有害证券的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此,我们得到了结论:金融衍生品不是金融危机的替罪羊,公司制度的缺失、华尔街的无限贪婪以及监管不到位才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四、中国的金融衍生品现状及未来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产品过于单一,亟需丰富投资模式、资金来源和利用市场的方式。因此当前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是要不要发展,而是必须发展和如何发展的问题。
金融安全是需要以监管为前提的。特别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从市场建立之初,其发展就处处少不了政府的影子。这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之处,但从另外的角度来说,却也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这里我引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个人,独身娶妻或是丧妻再娶都容易,但要休妻另取却是不易之事。中国想要完全脱胎于计划经济而转向市场经济,好比休妻另娶,实为不易。想要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而不借助于外力,是很容易走偏或是走不下去的。因此,在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问题上,我们也应该秉持一贯的稳重作风,加强监管,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品有步骤的走下去。
篇6
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发展,目前,虽然国家为了缓解农村贷款难题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收到的效果有限。无论金融制度如何创新,我们都无法忽视信贷员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作用。2008年暑期,我们通过对湖北某传统农业县贷款农户作了调查,调查发现,长期扎根农村的信用社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其信贷员凸显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信贷员的角度出发,以关系借贷为突破点,为化解信贷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信息不对称下农村借贷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不同行为人之间发生契约关系时信息占有的不同而表现出的不对称,就具体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来说表现为:
1.农村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按照标准风险控制程序运行的大银行分支机构很难在贷前通过严格的贷前调查判别贷款人的风险程度,而且贷后很难通过严格的监督保证贷款的收回,加上农民很难提供足额的抵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理性反映是减少或拒绝发放贷款。
2.按照商业运行的金融机构的标准来发放贷款要求农户提供一定数额的抵押物品,对于不能提供抵押的“信用低”的农户则收取较高的利息来弥补贷款发放的风险,对真正需要贷款的有能力偿还的农户可能因为利息高而放弃贷款,而那些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农户则可能获得贷款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金融机构只能配额发放稀缺的金融资源。
三、破解农村贷款难的新视角--“关系贷款”
1.根据青木昌彦的定义,关系型融资是指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租金,而在一系列难以合约化的状态下提供额外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关系型贷款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是银行通过与企业长期密切的业务合作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专有知识。青木昌彦将这类知识称为意会知识,即基于直觉和经验而难以数据化的知识,这一类知识对借贷双方来说可能很明确,但对外部人来说则难以表达清楚。基础借贷双方的了解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关系型贷款有助于缓解农村融资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效问题。而信贷员正好在农户与信用社之间起到了信息桥梁作用。
2.信贷员在关系贷款中体现的优势
(1)软信息的获取
农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蒋永穆等2006),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目前在农村地区的信贷员大都是本地人,扎根农村几十年,只要接触到农户社会圈子里的任何一层都能间接获取农户的信息,如农户在当地的口碑,信用,经营能力,家庭收入情况等,这些软信息的获取正是信用社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一个比较优势。
(2)贷款发放后的监督制约机制
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地域上的便利性,能及时了解到贷款人的资金用途和经营情况,在贷款人出现违约风险时能够通过农户关系圈子的各层关系对其施加影响。金融机构对违约农户也可采取严厉措施如对其采取禁止性贷款,取消其信用资格评定,基于多次博弈考虑的农户会衡量成本和损益,最终影响到其还款决定。
(3)“面子成本”的约束
在中国传统小农金融需求及其信贷安排的过程中存在着轻不言债的思想(王芳,2005),欠钱不还更会遭到“圈内人”的非议。大多数农户由于现今的户籍管理制度,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小,对违约后长期面临的信用以及面子成本是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信贷人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公布农户的还款信息,对其形成道德上的制约。
(4)低交易成本优势
信贷人员基于对农户多年的了解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逐渐培养一批信用等级好的优质客户,对贷款的利率可以采取灵活的定价方式,农户凭借贷款证可以随时提取一定额度内的贷款,手续方便快捷。克服了贷款中的“寻租”“人情费用”,农户和信用社的关系也进一步拉近。
四、实证调查说明
本文通过2008暑期对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进行了实地调查,该镇地处鄂西南,有人口8万,以农业为主,我们在当地一位信贷员的陪同下对其所管辖三个村贷过款的农户进行问卷访谈,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91%。100份问卷中,有48%是农业贷款,20%的加工业贷款,17%为商业贷款,还有一小部分从事其他行业贷款,可见抽查的样本来源比较全面.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养殖业,且数额在五万到十万,信贷员出于风险考虑,并不是足额发放。加工业和商业贷款资金需求频繁,资金需求数量在一万到十万不等,通过与商户实地交谈发现商户获得贷款主要是看重自己的信誉和信用社的熟人关系,信贷员对其了解是发放贷款的主要方面。种植业农户认为信贷员把钱带给自己主要是凭借自己的信用和抵押,对大额度(2万以上)的农户发放贷款需要抵押控制风险,小额度农户反映主要是凭借信贷员对自己信誉的了解来发放。大部分农户反映自己还钱的主要原因是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也怕影响自己在本地方的声誉。商业户还钱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信用社的监督(包括对其信用评价来决定是否下次发放贷款),同时他们之中大部分也都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调查的对象中约60%的人家里没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除土地和生活住房外),有抵押资产的对象一般都是凭抵押品向银行贷款,而没有抵押品的对象一般都是凭借信贷员对借款用户的诚信声誉,以及以往还贷的情况的考察,决定是否贷款给农户;在对是否愿意将个人情况告之信用社的考察中,95%的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平均每贷1000元所付出的成本都在100元以下,每笔贷款只需向银行跑2-3次,体现了低交易成本与高效率贷款相结合的贷款行为。
该信贷员扎根在调查地将近30年,对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非常了解,这样就降低了贷款农户的违约风险与交易成本,而且从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农户是愿意与银行进行沟通的,他们也有意愿还款,只是迫于资金周转有一小部分没有按时还款。在大多数农户没有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信贷员通过对贷款户长时间的深入了解进行选择性的贷款业务,还款的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可见信贷员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
五、对策
1.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本土化的信贷员队伍
农村急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懂金融的人才,他们能够掌握金融知识在农村传播,并且收集最新的农业信息,对农户的投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这一点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具有切实的推广意义。
2.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当前信贷员的考核主要是从贷款的安全程度和贷款额度完成的程度,很容易造成信贷员的“磊大户”及把钱贷给信誉好的企业,广大农户被排除在金融需求的门外。所以培养一批本土化的信贷员,对信贷员进行业务和职业操守教育对于其与农户建立深厚的感情有着很好的铺垫作用。
3.适当下放信贷员的信贷审批权
目前信用社实行严格的逐级信贷审批制度,贷款手续繁琐、复杂。信贷手续合法、合规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信用社人为地把贷款手续复杂化,贷户跑三趟五趟也办不完,等贷款审批后,农民早已丧失了投资的最佳时效,从而造成人为的贷款难。信用社应适当下放信贷人员的权限,对由信贷人员评出的优质客户应建立“绿色通道”,同时信贷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和贷款发放的奖励。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发放,又调动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燕玲、佘传奇.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2]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2005.(4).
篇7
“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追诉标准的规定》意在解决由于缺乏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批捕、工作中出现掌握尺度不尽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案件的查处工作,从而给办案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金融诈骗数额和其他经济犯罪追诉数额的规定,仍然有含糊之处,使得实践中仍然不宜操作。举例来说,在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案件中,“二陈”涉及到的诈骗数额共达8877万元,用后吸收的集资款兑付先前的集资款本息为6467万元,无法返还的集资款共计2400万元,如果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究竟适用哪一个数额进行认定,该规定没有说明,从而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混淆;而这一问题在金融诈骗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认定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在下文中分别金融诈骗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就“数额”的适用问题阐明看法,为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作一参考。
一、金融诈骗个人犯罪
对于金融诈骗个人犯罪的犯罪数额具体所指,在学理上有多种认识,包括:指向数额,是指诈骗犯罪的指向的公私财物数额,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想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交付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的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侵害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价值额,我们认为,对认定金融诈骗罪的数额问题应当首先分别犯罪是否既遂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在预备、未遂、中止的状态下,可能只存在指向数额,所得数额、交付数额、侵害数额都无从谈起。
(一)金融诈骗犯罪既遂的情况
在金融诈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以上述的所得数额予以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指向数额虽然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在具体实施诈骗犯罪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可能没有全部得以实现,以指向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失之过严。同时,以指向数额为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在取证上存在难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最直接的证据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希冀通过口供发现线索,获取其他间接证据来认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口供缩小、隐瞒自己的罪责,司法机关同样难以顺利取证、追究犯罪。何况,在许多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主观上希望诈骗所得的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意图,这样,在司法认定上,就会陷入数额不明、无法认定的尴尬局面。
其次,就交付数额来说,也不宜成为认定的犯罪数额的标准,这是由于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会有先期兑现的行为,有时甚至是高于本金的高额返还。如在以“标会”方式进行的集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为引诱更多的社会公众的参与,会对先期参与的被集资者兑现高息(并还本)的许诺,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行为人也会定期进行返还,这些返还的数额不应当计算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中,但在交付数额中就无法得以体现。
再次,就侵害数额来说,一些论者主张将其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我们认为采纳侵害数额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以侵害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除了会将行为人非法所得计算进去,还会将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计算在内,这样一来,认定的标准就难以界定。尤其是在被害者为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诈骗犯罪中,如集资诈骗犯罪,由于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被害者自身情况多种多样,造成的直接损害就多种多样,有的家庭生活难以维持,有的企业濒临破产,所以,以侵害数额为标准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上说得通,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行性。
最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应当以所得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金融诈骗中可以视为合同诈骗的特殊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金融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与受骗方仍然表现为合同交易的形式,而且大部分是书面合同的形式,如集资诈骗中的有价证券、融资凭证、贷款诈骗中的贷款合同、票据诈骗中的金融票据、信用证诈骗中的附随合同、单据、文件等,保险诈骗中的保险合同等。所以,针对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其数额以所得数额认定的这一司法解释,其内容应当贯彻于金融诈骗犯罪中。
所得数额,如上所述,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在具体认定所得数额时,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一般地,在诈骗行为中,行骗人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物,或大肆挥霍,或席卷而逃,在案发前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些诈骗形式中,行骗人为使自己的诈骗得逞,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为复杂,在实施诈骗行为中的过程中,为了骗取更多公众的信任,以便将数目更大的款物据为己有,在诈骗行为开始之初,往往会兑现自己高额回报的许诺,向先期的投资者支付高额本息。实际上,犯罪人仍然不会自己受损,用以返还的资金是后期受害者的资金。如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中,先期自己掏钱垫付20%的月息,以蒙骗更多的群众参与。在一些贷款诈骗中,也会出现诈骗犯罪人有返还的情形。根据所得数额的涵义,犯罪人用以返还的部分不属于实际骗取得到的部分,不应被认定进来。
由此,对于连环诈骗的情形中,认定犯罪数额时也应当将返还的数额累计
后排除在外。所谓连环诈骗,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期间多次以后一次诈骗所得返还给前一次的受骗者。这种连环诈骗的行为,如果从形式上把每一次诈骗行为孤立起来看,其每次行为都能单独构罪,如果以此认定犯罪数额,必然得出按累计诈骗所得计算的结论。但是,由于这种“拆东补西”式的连环诈骗行为是在行为人统一的主观故意支配之下进行的,这种前后连环的单个诈骗行为,是一个诈骗犯罪整体行为的组成,所以对此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其实际所得的数额应将累计诈骗所得总额减去累计归还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所得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是肯定这种做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犯罪人非法使用、处分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内。在诈骗犯罪中犯罪人实际占有他人款物后,往往有非法处分他人款物的行为,包括个人的挥霍,为掩盖诈骗实质而进行的虚构性的投资经营,付行贿等好处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这部分资金应当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有论者反对以所得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主要理由之一就在于认为所得数额不能包括犯罪人对集资款非法进行使用的部分.我们认为对于“所得”的理解并不能从字面上狭隘地理解,不能将“所得”只限定为尚未使用处分的占有状态,行为人占有、使用、处分集资款都是“所得”的当然含义,一般地,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使用、处分,所以,犯罪人非法使用、处分诈骗来的财物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这也是所得数额所涵盖的部分。以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案为例,二陈共诈骗金额8877万元,还本付息6467万元,其余的2400万元都被“二陈”用于个人挥霍,则以2400万元挥霍用款认定“二陈”集资诈骗犯罪所得。
第三,已经被行政机关单独处理过的部分不再计算。实践中,犯罪人在实施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还表现为徐行犯、连续犯等,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并进行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行为人因为集资诈骗等犯罪案发,在未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间内,其实施的行为都应当被追诉,这时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理过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应当计入,因为行政处理与刑罚处罚性质不同。我们认为,不应当再次计算在内。因为尽管行政处理在性质上不同于刑罚处罚,但都是一种否定的法律评价,根据“一行为不再罚”的法理,不应当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不应再次计算在内。
(二)在金融诈骗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
在金融诈骗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只有指向数额最齐备,这时以指向数额为认定标准。在具体犯罪中,指向数额有不同的体现,如贷款金融诈骗犯罪中体现为行为人申请的贷款数额,票据金融诈骗犯罪体现为票面数额。当然,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中,如果综合全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的原则规定,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二、金融诈骗共同犯罪
在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如何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急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在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也存在多个数额,如各犯罪人分赃所得的数额、在实施犯罪中参与分担的数额、共同犯罪所得的总额等,在理论上对于这一数额的认定也有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参与数额说、犯罪总额说、综合说等不同的观点,莫衷一是;目前司法实践主要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条中所作的规定,即“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但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词义也很模糊:“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究竟是指参与的共同犯罪总额还是指行为人所实行的犯罪的数额,含义不清。如果是指参与的共同犯罪总额,以此作为对行为人处罚的数额标准,有违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不同,如为集资诈骗犯罪提供方便、进行帮助的犯罪人与组织并直接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人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都有差异,都以犯罪总额作为处罚标准,就不能体现出刑罚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如果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数额,以此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又有不妥。因为共同犯罪绝不是各个犯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在共同犯罪中,尽管各个行为人分工可能不同,但都围绕着诈骗这一共同目标进行活动,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共同犯罪理论,毋庸置疑,共同犯罪行为人均为对犯罪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只对各人实行犯罪的数额负责。否则,共同犯罪与单人犯罪就没有区别了。
我们认为,解决金融诈骗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应当分别定罪和量刑两种情形(其中定罪上与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有更直接的联系)。首先,在认定犯罪时,应当以共同犯罪所得总额作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各个犯罪人所参与实行的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例如,数人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总额达到“数额较大”,即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其每个人各自实行的犯罪数额部分都不够该数额标准,这种情况下对每个犯罪人构成犯罪,并应在“数额较大”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档次内量刑。其次,在对共犯各犯罪人量刑时,应当结合共同犯罪总额所达到的量刑幅度和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综合考量,依法认定。如共同犯罪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而每个共犯实施犯罪的数额都不够“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而仅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这种情况下对每个共犯认定犯罪时都在“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构成范围内定罪量刑,而不应在“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范畴内定罪量刑。同时,刑法总则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都是应当参照的法定标准和法定依据。如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注释
参见《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答记者问》[N],载法制日报2001年4月30日第3版
篇8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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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对利率的直接管制,金融资源非市场需求所决定。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及金融服务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单一,资金供给少。
中国农业银行曾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1997年后市场定位发生变化,农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其县以下机构,且贷款权限上收。这样,农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8年3月,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大大减弱。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以来演变成农行的基层机构,后分出农行后,资产质量不高,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改革是把农信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邮政储蓄机构在我国农村网点众多,由于其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业务性质,常被称为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截至2004年底,全国邮政储蓄系统拥有的储蓄存款余额达1.07万亿元,占全国储蓄余额的10%,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中的65%的存款来自农村,仅有35%来自城市。而邮政储蓄却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以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方式将资金又返还了农村领域,但数量有限。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27840.97亿元,贷款余额达19551.2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为8490.2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3.4%,农村信用社的存贷差为8289.72亿元,大部分通过投资有价证券,净存放中央银行,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等方式流出农村。所以,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通道。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导致了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主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和壮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也满足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资金需求。
2.农村民间金融本身的比较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是借贷双方追求各自最大化的资金需求而自愿达成的契约,体现了市场机制的特点,因而它在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第一,交易成本低。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完全或高昂的监督成本,使得它在面临借款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会对借款者采取信贷配给的政策,从而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大都很小,高昂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种农村小额信贷。而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收益状况、人品、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等信息了如指掌,跟踪管理成本低,从而减少了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风险和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同时,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对经营的机构、组织、网点、固定资产都没有要求,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而且灵活多变。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的“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比正规金融低。
第二,对担保品的要求不高。农村民间金融产生于乡土熟人社会,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上,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规范的担保。
第三,利率比较灵活。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因素自由确定,形成机制相对较灵活,其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而不是管制利率,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
第四,执行效率高。民间金融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债权债务关系难,更多的是依据社区法则得以维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农村民间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仅局限于社区范围,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区的信用资本基础上。此外,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便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农户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农村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减轻了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压力和信贷风险,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但是,由于缺乏法制化、规范化,农村民间金融也给农村乃至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目前,我国农村中的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虽然高息借贷是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4倍),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决定的,其中高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数倍,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2.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民间金融机构本来就先天不足,脱离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对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当投资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便求助于民间金融来实现投资目的。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后,非正规金融为其融通资金,使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目前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3.潜伏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也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目前,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
其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大部分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很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差。农村民间金融往往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约定型和简单履约型。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采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不论利率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最终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最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信息不对称等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可能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的稳定。如2004年的福建福安标会估计涉案金额达9亿元,涉案人员都被判刑,既涉及“集资诈骗”,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6年12月,浙江东阳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10个亿,月息高达7%。这些标会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发生倒会事件,就会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对策
1.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民间金融法规
我国民间金融至今仍然没有合法的地位,从而难以获得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易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应当制定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成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因为在当前传统农业的条件下,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业本身是个弱质产业,风险比较大,正规金融主体不愿涉足农村金融,因此,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关键在于让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资金准入,打破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正式承认农村民间金融,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扶持和引导发育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使其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推进农村金融业产权多元化,增加农村资金的竞争程度。只有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2.加强和规范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其纳入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的高利贷、高风险、金融诈骗、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可控等缺点,致使农村民间金融易累积风险,发展不稳定,潜藏着巨大的信用危机,有时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的稳定。所以,政府必须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管,从而有效的控制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农民的需要。首先,监管部门要严格地把市场准入关,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其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的使用和筹集过程要接受人民银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再次,可建立危机预警系统,通过有关的金融专家组成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部门配合,对各类较大的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参考。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以引导监控为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地干预。
3.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走商业化的道路,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
政府应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形成体制健全、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彻底打破农信社的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和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直接地干预,让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中求得发展,这样,既可消除政府官员在直接控制农村金融业而滋生的腐败及其引发的金融风险,也促进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效益的提高,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农民意识。
4.建立农村产权市场,盘活农村资金
农村民间金融信用风险大,信用担保体系缺位,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的约束,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房产、耕地使用权无法流通和转让。由于缺乏有效的财产信用,抵押融资受到极大的限制,不能形成对扩大生产所需经营的大额贷款的有效支撑,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乏是农村金融市场基础的最大缺陷,是造成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转化为金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以,国家的土地政策将以归还土地所有权给农民集体为目标,废除征地制度,将土地产权的收益留给农民和农村,禁止各级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集体土地,农民工通过退出自己在农村的份额地权,可在城市安居。对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住宅,建议采用发证确认等有效的方式。农民住房应和城市居民一样,办理产权证,这样房屋才可流通转让,这样就有了符合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解决了农村金融信用问题。然而,1988年至今的各项土地制度改革,逐渐弱化并走向否定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强化国家所有加农民长期承包的倾向,所以土地政策要以归还土地所有权于农民集体为目标。
5.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背景下,为了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其基本目的是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如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不歇业救助及“保险存款转移”等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促进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朱旭东,马妮.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131-136.
[2]陈柳钦.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2007,(72):35-41.
[3]黄孝武.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49-53.
[4]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的分离与融合[J].经济体制改革,2006,(4):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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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3、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4、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5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体根据资金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自主决定。要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利率市场化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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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强调遵循金融市场演化的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由金融市场的各个系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各种合力的结果使金融市场由混沌无序走向有序结构,实现金融市场的跃迁。自组织方式是一种自然演进方式,反对人为干预,也就是说它其实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思想。通过组织的自我演进方式,金融市场能够展现出原来没有的特性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过程实质就是金融创新过程。(1)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理自由化等。关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金融自由化为什么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实际上是遵循金融市场上中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相应的融资的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货币的自由流动实现货币的价值增值。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自组织过程,却加大了资本冒险的机会: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有更多的机会处置资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二是融通资金供给增加,企业居民面临的融资约束缓解,债务依存度提高,负债率上升。
这都使得货币资金的再融通面临着困境,特别是银行机构,是通过资金的长期不匹配,促使资金流动,实现收益。当资金无法流回时,不仅会影响经营绩效,还会造成挤兑现象,出现金融恐慌,深化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自由化中,利率自由化被当作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内容(黄金老,2001)。利率自由化的风险常常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具有长期性和非系统性。只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黄金老,2001)。例如,智利在1976~1982年进行了非常大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包括取消利率限制,减少银行储备金比例等,结果却使此期间的真实利率达到了18%,如此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使任何投资者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投资回报,结果是企业倒闭,银行系统因企业的坏帐而崩溃(李量,2001)。(2)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深化的结果。金融创新旨在货币资金的运作与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系统化、一体化发展。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造成了隐患。MichaelCarter(1989)指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掩盖了日益增长的金融脆弱,是一种金融上的‘围堵政策’,最终激励基于难以实现的未来的收入流和资产价格预期之上的投机性融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失控所造成的。首先,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创生的特点。
自创生是指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系统原来无序态失衡(如风险加大,收益降低),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新的结构、功能、特性,从而出现了与原有系统不同的状态。但新出现的事物由于找不到原型,也就不能利用原有的组织理论来管理,不能按事前决定的方案来控制,这样就出现了失控的可能。其次,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生长的特点。自生长在系统科学中指的是系统整体除了“体积”变大以外,其余形态、性质、特点均不发生变化,系统保持不变的结构、功能。当然,自生长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但一定是根据组织的内在机理自组织的,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平均地”变成整个系统发展的动力,使之整体扩大。例如,证券市场的自生长,是将资金吸入金融生物体内,经过金融生物体的吸收转化,成为金融发展必须的养份,促使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相应长大,造成了系统的自生长。但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转化系统可能存在功能,从而可能导致自组织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即发展过程中差异逐渐拉大)或者各种资金违规操作,进入市场,导致金融创新市场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原生市场,导致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
2•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是指在金融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组织者,事先设定好目标,指导、控制金融市场的演化,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金融市场的组织者一般指的是政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控制称之为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金融压制对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1)政府的计划控制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演化的可能。金融体系的失灵、运营、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之间“看得见的手”来规制,但是由于存在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政府实质上不可能掌握预测有关金融市场各子系统的运营行为。再加上政府作为一个集团,集体选择的时滞较大,成本较高,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出现变化或失真的现象。政府在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只能根据金融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号,以及政府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计划管理,以使得金融市场在预定的轨道中有序发展,却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化演进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计划经济管理控制着金融市场,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被“统一”为一种业务,即银行信贷;所有的银行信贷又由一家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种体制几乎彻底消灭了金融业的市场成份,资金的流动运作受到严格约束,统收统支,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黄金老,2001)。(2)政府行为可能加大金融市场外部正熵的流入。一是预算软约束。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融资过程,企业预期将得到政府的“父爱主义”扶持,那么在投资上就会倾向于选择收益更大、风险也更大的投资项目,加大银行系统的风险。而银行预期到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从而银行也会冒险加大企业的贷款规模。这就为银行的呆帐、坏帐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加大了银行的支付危机。
像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300%(1996年)。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和隐含担保,最终导致资本外逃和通货贬值(钟伟和宛圆渊,2001)。二是垄断行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垄断利益。而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健全的话,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交叉重叠,外部负效应加大,反映在金融领域中,也是如此。但政府为获得垄断利益,有可能长期维持这种无效率的产权,从而使金融市场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长期徘徊,金融风险能力极其微弱。三是寻租行为。在政府主导的融资格局下,政治资源的多寡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就展开获得政治资源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起来,形成金钱政治。这种融资行为并未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风险,并未考虑收还情况,完全是出于巩固政权,寻求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使得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无限膨胀,银行的坏帐居高不下。(3)政府管理引起金融系统的负反馈的发生。在一个控制中,将输出信号的一部分作为输入,再来控制系统的输出,称为反馈。反馈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政府一般采取等级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的。但管理的等级层次使得信息的传递时间拉长,环节增多,从而出现人为歪曲信息,或理解错误,或粉饰行为,等等,使得真实的信息难以传递给组织者。那么当系统偏离目标时,就难以修改实施方案,使系统仍按原定的目标演化。超级秘书网
二.自组织与被组织对研究金融市场的意义.
自组织与被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系统实现有序结构的两种途径。自组织方式强调各个系统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然演进,而被组织方式强调人为的控制和干预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证明,自组织演化优于被组织演化。例如,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尽管市场经济并不完美。所以,就金融市场的演化来说,自组织方式也是优于被组织方式。然而,在人类的社会中,被组织方式又大量存在,人们总是避免不了用被组织方式来认识控制、管理事物,关键是在运用被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事物按自组织的方式来演进。那么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就是在政府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时,如何遵循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力的作用下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单一组织方式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隐患与危机。
〔参考文献〕
〔1〕钱建娣.政府与金融体系的不稳定〔J〕.财贸研究,2002,(1):
〔2〕钟.伟,宛圆渊.预算软约束和金融危机理论的微观建构〔J〕.经济研究,2001,(8):
〔3〕许国志.系统科学〔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篇12
在全球化过程中金融风险有普遍增大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更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实力薄弱,经济金融制度及结构的缺陷较多,对开放进程的准备和力量积蓄都不充分,因此,难以适应全球化引发的冲击,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来金融危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进一步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存在风险
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一国对外经济部门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开放资本账户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其次,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入结构中的间接投资、短期资本和私人资本所占的重将大大增加,将增大债务偿还的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金融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日益增加,这些变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风险和隐患依然存在。
(三)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当今全球性互动的巨大变革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已不由自主地被抛入了不变不行的激烈竞争之中。然而,必须冷静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银行体系再造、提高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等方面,我国银行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应尽快促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有效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同时,能够密切利率与汇率之间的联系,即利率变动会通过国内资金供求、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及远期外汇供求等方面的变化来影响汇率,使人民币汇率机制趋于完善。
(二)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而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引进风险。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成为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金融全球化风险是一种宏观金融风险,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设计指标体系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由金融监管当局结合国内金融稳健性情况统一拟订反应对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畅通和反应机制的灵敏性,能够对外部重大冲击和风险因素做出快捷的回应。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建立中。
(三)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与再造,培育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1.积极培育符合国际水准的大银行。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对银行体系的重组要有前瞻性发展眼光。为此,必须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路,重新构造我国商业银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
2.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进程。经营国际化是金融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银行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对中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国内银行必须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对自身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品和服务、技术与人才等进行全方位、大幅度、深层次的再造和升级,实现高层次的经营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
[2]王自力.反金融危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6.
[3]史东明.经济一体化下的金融安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3.
[4]姜波克,徐蓉.金融全球化与风险防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2.
篇13
2、全球货币体系的变迁,20世纪80年代后货币集团化成为一股潮流并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美元区的建立和欧元区的成功经验使人们对东亚货币金融合作充满了信心;
在经济、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世界上出现了一股货币集团化的潮流,产生了不少区域性货币组织,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等。2002年3月1日欧元作为唯一的法定货币开始在欧元区12国流通,拉美地区一些国家美元化等现象的出现,反映出货币联盟理论在实践上的应用是成功的,货币金融合作有利于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3、区域性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国际投机资本规模巨大,东亚国家认识到仅凭一国的力量都不可能单独对抗巨大的游资冲击;1992年英镑危机,1994年墨西哥、阿根廷金融危机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相继发生,使东亚各国认识到面对巨大的国际投机资本,如果不加强合作、共同抵御危机,势必难以防范和化解危机,进而影响到本国经济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基础:
(一)理论基础
货币金融合作是以最优货币区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从蒙代尔(1961)提出最优货币区(OCA)理论开始,OCA理论由最初的单一分析方法到加入OCA成本、收益综合分析,再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OCA一般均衡模型与OCA指数的建立,以及关于OCA内生性和政治因素的分析等,逐步将各种复杂的标准系统化,并纳入统一的研究框架,为货币金融合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完备的理论基础。
(二)经济基础
1、东亚区域内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成员国之间宏观经济依赖性加强,客观上需要实现区域内汇率稳定,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开展货币合作。东亚区域内贸易额在80年代后半期显著上升,而区域内贸易量越大,开展货币合作给成员国带来的利益就会交易成本的降低而越大,所以各国普遍也有深化货币合作的愿望。
2、东亚各成员国拥有丰富的外汇储备,区域内部直接投资的趋势不断提高,资本流动方面显示了比较高的合作性。在此基础上开展金融合作无疑有利于防范金融危机或进行时候救援。
3、亚洲金融危机使东亚各国认识到区域内各国加强汇率机制的协调,开展货币合作有助于防范货币冲击,缓解金融危机。东亚各国在危机中的惨痛教训使其认识到仅凭本国的力量无法对抗巨大的国际游资冲击,更无法有效的遏制危机扩散,合作成为各方的共识。
4、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功经验证明货币金融合作是可行且有效的,东亚地区关于加强货币合作的呼声受欧元成功启动的影响再度高涨,为货币合作提供了舆论准备。目前,东亚各国在开展货币合作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质性的工作:1999年11月,东盟10+3峰会在马尼拉通过了《东亚合作的共同声明》,同意加强金融、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对话、协调和合作;2000年5月东盟10+3财政部长在泰国清迈达成了《清迈协议》(ChiangMaiInitiative),使东亚货币金融合作从构想变成为现实。2000年8月东盟10+3的中央银行又将多边货币互换计划的规模由2亿美元扩展到10亿美元。2000年11月互换协议扩展到所有东盟成员,总额达到10亿美元,扩展了东盟互换协议(ASA)与双边互换网络和回购协议(BSA)。2005年5月27日中、日、韩三国央行行长在汉城签署了新的掉期协议,韩国央行与中国央行和日本央行达成协议扩大换汇数额分别达40亿美元和30亿美元,该协议成为“清迈协议”的延续。清迈构想的实现及其拓展显示了东亚各国开展货币金融合作的信心,为进一步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政治基础
1、随着欧元区和美元区的建立,国际货币体系正在经历改革,东亚各国政府、商界、学术界对于货币金融合作的热情高涨,这无疑为合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准备。
2、日本长期以来实行依附美国的政策,但为实现其在亚洲地区的支配地位,迫于东亚其他国家的压力,也需要联合区域内其他国家对抗来自区域外的竞争压力;另外,日本长期以来受经济衰退困扰,为重振国内经济,日本也积极开展对内金融改革和对外金融合作,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作为东亚经济龙头的日本积极开展货币金融合作既有力的推进了合作进程,又给区内各国做出了示范效应。
三、障碍
1、东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经济一体化程度不高,各经济体的经济周期、面临的内、外部冲击作用的方向、影响因素各不相同,这些差异性为实现区域货币金融合作增大了难度,东亚国家之间的历史、文化、经济、风俗有较大差别,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由此导致各国在政策协调、产业整合等方面出现了较多冲突。在东亚货币金融合作的成员中,既有经济发达的日本,又有经济落后的越南、柬埔寨等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多元化,经济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各国参差不齐的经济发展水平无疑增大了区域货币合作的难度。
2、东亚地区尚不存在一个具有足够辐射能力的“轴心国”,缺乏能为整个地区决定货币政策并协调区内各国政策的领导国家。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作为亚洲经济实力最雄厚国家的日本,不断提高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中的地位,日元也实现了国际化。但是除政治因素影响外,日本仍面临国内市场狭小、经济疲软、国内金融市场限制过多、日元国际化的程度过低等诸多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困难,所以并不具备担当货币合作“轴心国”的能力。中国是东亚经济增长的重要稳定力量,在东亚地区“市场提供者”的地位日益增强,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范围的使用。但是,中国由于国内金融领域问题重重,金融改革尚未全面推广,其经济实力和对东亚国家的影响力还远达不到担当“轴心国”的要求。
3、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而且各国在区域合作中仍固守所谓的“亚洲传统”,缺乏政治上的合作与相互信任,各成员国意识妨碍政策协调。东亚国家和地区在历史上存在机缘,文化传统、又有较大差异和分歧,政治上相互视为对手,缺乏信任;另外开展货币合作就意味着各成员国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经济政策自自,而现阶段东亚各国很明显不会放弃独立制定本国经济金融政策的权利,这必然会妨碍合作中的政策协调。目前,东亚地区也没有类似欧盟货币委员会那样的超越国家权利的机构,以及对违反合作协议的成员国进行强制惩罚的机制,这无疑增大了区域货币金融合作的难度。
4、东亚各国除中国和日本外,产品大多集中在电子电器、石油、纺织品等少数品种,而且区域内多数国家仍依赖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结构的相似性导致其在国际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从而影响区域合作。相对于欧盟和北美两大自由贸易区,东亚各国经济结构雷同程度太高,竞争的激烈导致贸易争端时常发生。
5、东亚各国与美国在经济、政治领域存在着很强的联系,各成员在贸易结算、进出口等多方面都依赖于美国,美国为维持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必要时可能干预东亚货币合作。美国是东亚各国的主要出口市场,东亚各国同美国的贸易比重占绝对优势,国际进出口贸易大多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区内成员的外汇储备美元资产由占绝对比例,这些都增强了美国对东亚货币金融合作的影响力。为维持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美国可能会对东亚货币金融合作的进程实施干预。如1997年提出的“亚洲货币基金(AMF)”就是因遭美国政府反对而搁浅。如何正确处理美国与东亚各国的关系是东亚货币金融合作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四、政策建议
1、东亚地区货币金融合作的开展首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其地位类似于欧洲货币联盟中的德国。货币合作成员国中可能有些会因为政府信誉不佳导致经济政策存在“公信度”问题,这是就需要区域内某一核心国家(该国拥有一个极具纪律性和“公信度”的中央银行)为其它与其组成货币联盟的国家提供“信用”担保。在东亚地区,如前所述,无论日本还是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担当此责任的能力,所以东亚合作的成功首先需要区域内的经济大国增强自身实力,加强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并深化本币国家化,完善金融监控措施,加强经济金融立法,提高本国经济政策“公信度”,形成合作的领导核心。
2、东亚各经济体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强化政府之间的信任和支持,扩大金融立法、监管方面的合作。Tetsuji(2002)指出“共同监测和政策协调是区域金融合作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东亚地区在1997年11月建立“马尼拉框架”集团;1998年10月确立东盟监督进程,其后扩展为东盟10+3监督进程;2000年4月ADB与ASEAN共同成立“私人资本流动监控”工作组;2001年5月檀香山东盟10+3财长会议提出建立东盟10+3早期预警系统。以上这些活动都是各国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的表现。但是,由于政策协调由于需要各国部分让渡政策自,因此难度较大。东亚各国应明确合作意向,强化政府间的信任和支持,扩大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真正为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3、建立区域性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机制,建立区域融资便利机制。东亚各国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外汇储备,若能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就可以很好的抵御外部金融冲击;另一方面,东亚各国单靠一国自身的力量无法抵御大规模的资金流入、流出冲击,更难以限制危机的扩散,所以为避免类似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事件再次发生,建立区域性防范和化解危机的机制,建立区域融资便利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建立东亚各国多边货币互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充当区域性最后贷款人,管理危机救援行动的机构,协调各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监督和约束各国经济动向,可以提高危机防范和化解的效率,推进东亚区域内的政策协调。
4、积极协调东亚各国汇率政策,改革目前的汇率制度安排,建立区域货币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时,东亚各国普遍采取的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因为东亚各经济体与美国经济周期的不同步等其他原因而暴露出明显的错弱型,这又加剧了东亚各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保持汇率稳定对于东亚各国未来的发展而言,尤为重要。为实现东亚货币金融合作,东亚各经济体首先应在现有汇率住下加强政策协调,维持区域内双边汇率的相对稳定,积极尝试可行的汇率制度安排。在条件成熟之后,考虑采用单一货币,成立统一的货币监管机构,在东亚区域内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
5、根据最优货币区理论衡量,东亚地区在很多方面仍达不到OCA标准要求,在要素流动性、经济开放度、产品多样化程度、金融一体化程度、通货膨胀相似性、政策一体化程度等各个方面需要进行全面的完善,东亚各经济体应本着的原则,部分让渡国内经济金融政策自,切实开展合作。
展望东亚货币金融合作的前景,虽然目前开展的合作的领域较窄,合作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政治、经济各方面仍存在诸多障碍和困难;但由于合作具备了一定的政治、经济基础,东亚各国在合作领域又存在共识,如果东亚各国能相互信任,以长远目光积极开展深层次合作,东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仍有巨大的空间和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李晓、丁一兵:《论东亚货币合作的具体措施》,《世界经济》,2002年第11期
2、王雪磊:《论东亚汇率制度协调》,《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