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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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有“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申请材料”字样;
2、发行人名称;
材料侧面须标注公司名称,正本需注明。
(三)份数
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之前,补报九份材料。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发行人。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1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2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公募增发的推荐意见
第二章 有关本次发行的授权文件
2-1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复印件)
2-2 股东大会决议
2-3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复印件)
2-4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公告复印件)
2-5 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招股文件
3-1 招股意向书
3-2 发行公告
3-3 发行方案
第四章 有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技改项目等)的批准文件
4-3 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收购资产或股权)
注:4-2为参考文件
第五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下半年申报发行申请材料的,应附上经审计的当年中期财务报告)
5-2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3 法律意见书
5-4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5 全体董事签字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6 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5-7 承销协议
5-8 发行人承诺函
5-9 主承销商承诺函
5-10 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管理建议书
5-11 一年来信息披露情况简介
5-12 近一年股价走势
5-13 验证笔录
5-14 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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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必备文件
1.省级(含原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业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2.国家体改委同意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文件;
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4.批准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
5.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股东大会同意股票上市的决议;
8.上市申请报告;
9.公司章程;
10.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11.上市公告书;
附件:(1)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3)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4)验资报告,(5)盈利预测审阅报告,(6)法律意见书,(7)律师工作报告。
12.历次发行招股文件;
13.历次同意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14.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说明;
15.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6.股票托管情况报告;
17.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18.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19.上市推荐协议;
20.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2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对上报材料的要求
1.公司申报材料仅限于上述所列各项文件,其格式参照《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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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有未使用的国有股红利;
(3)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应有的合理水平;
(4)上市公司已按规定集中存储国有股红利。
2、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向提出申请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历年分配、使用及结存情况;
(4)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5)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股配股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
(2)国有股确需通过配股以维持国有股合理的持股比例;
(3)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范围内确实无优质资产;
(4)国有股超比例配股且配股资金投向本市重点项目。
2、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会同市重组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会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会有关部门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办理相关资产的划拨和变动手续;
(5)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4)上市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5)要求注入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情况;
(6)上市公司国有股历年配股情况;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分布情况及配股能力分析;
(8)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本市上市公司不良资产剥离
(一)不良资产的范围
1、上市公司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改制过程中清理出来但未处理的潜亏挂帐,如奖励福利基金赤字、长期投资损失等,以及未清理出来的潜亏挂帐等。
2、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如因汇率变化、计划价格等形成的潜亏等。
3、不良资产的认定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国资办进行认定。
(二)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基本要求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其产品结构升级换代;
3、已进入盈利期并有助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
4、与其相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已剥离。
(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
1、不良资产处置原则
由控股股东按照先置换、后核销的原则进行,对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核销。
2、不良资产核销程序
(1)上市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不良资产认定申请,经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不良资产纳入剥离范围;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不良资产核销申请,同时抄送市国资办;
(3)主管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不良资产核销申请进行复核后报市国资办;
(4)市国资办将核销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5)市国资办根据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核销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6)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市国资办将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主管部门下发的市国资委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冲销,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8)不良资产核销后,由市国资办在下一年度调整有关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
(9)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已核销的资产要做到帐销案存,以备后查。
3、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认定的请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良资产清单及有关凭证等必要资料、申报时点财务报表。
(2)授权经营公司的申请及初审意见、预计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的情况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申报时点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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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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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申报资料信息失真
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链紧张的市场环境下,针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呈高发态势,通过假项目、假合同、假证明、假报表、虚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的事件不断发生。
1.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少企业存在隐瞒对外担保、虚增长期投资,报表年度间数据不衔接,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不能相互验证等现象。个别小微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实际银行负债,降低资产规模,以大充小进行融资,以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事项,影响审批人对借款人实际偿债能力的评估以及信贷准入控制。
2.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银票业务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贸易融资业务未能体现其自偿性特征、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真实性不足等现象,以此套取授信额度。
3.企业虚假注资。不少企业利用第三方资金或关联企业账户之间的临时资金划转等方式进行注资,造成注资不规范,对银行风险限额测算、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产生不良影响。
4.贷款资金支付依据不实。少数企业通过变造支付凭证、套印发票或涂改合同等方式规避银行监管、套取信贷资金,个别企业存在发票领购人与交易对手不符、发票核销日早于开票日、交易对手于合同签订日前已被工商注销等现象。
(二)授信调查评价不实
部分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行业标准、关联交易、或有负债等事项,部分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1.行业标准准入不严格。部分基层行规避国家和地方有关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授信限制,如对从事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借款人申报为制造业,高评借款人信用评级或对生产经营扩大的客户未及时调整规模等级,得出的评级结果无法合理识别、度量客户信用风险情况。
2.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部分基层行在审查企业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时,不能识别隐性关联关系,造成企业规避关联企业统一授信,能分别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获得授信,目前无需纳入集团授信范围,整体上可能增加授信总量,容易导致多头融资及过度授信, 并使潜在的风险逐步积聚和蔓延。
3.对或有负债的揭示不到位。或有负债是基于或有损失事项而存在的一种潜在债务。这种债务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人为的任意猜测;它是否能够转化成真正的负债不可确定。不少基层行在对贷款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仅仅分析会计报告中揭示的会计事项,未对会计报告外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或有负债一旦转化成真正的负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特别是偿债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二、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问题的理论分析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金融市场上,货币资金需求方与货币资金供给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往往是不同的,前者要远大于后者。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市场份额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私人信息真实情况都有充分的认识,而银行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银行作为公众性企业,其许多信息,诸如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审批流程等重要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企业对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充分。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拥有私人信息,处于优势地位,银行拥有公共信息,处于劣势地位。
在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往往经历着重复博弈的过程。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可能向银行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故意隐瞒甚至谎报自己真实交易背景、关联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号,积极争取贷款审批通过。银行当然也不会轻易相信这些信息,并会通过收集大量行业、地区、市场方面信息及通过征信系统、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措施对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即便如此,也无法得到企业完全的真实信息,更何况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都会随时发生变动。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授信合同签订前银行的逆向选择。就是银行不得不考虑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增加预期收益,试图覆盖因为信息不对称增加的成本,但客观上会造成高风险偏好的不计成本的企业将低风险偏好的企业逐出市场;二是交易发生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利率提高的事后效应极可能诱使企业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并可能出现坏账损失。最终由于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完全,造成信贷市场行为扭曲。
除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外,还存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抵押物真实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等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办行客户经理工作努力程度,这种工作努力程度就成了客户经理的私人信息,与管理层形成信息不对称。同时,少数基层行为了拓展业务,希望授信项目尽快获得上级行审批通过,也经常会隐瞒企业真实财务情况或夸大企业的偿债能力,有选择性地反映企业信息,造成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信贷管理行为扭曲。
三、加强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对策
(一)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主要原因是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如果有健全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很大程度上就会避免商业银行逆向选择行为,减少信贷市场交易价格的失真和扭曲及市场的无效率和低效率,减少银行的信贷损失。但是,即便是对上市公司,证监委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人也很难得到动态的详尽的真实信息。因为信息披露通常分为自愿披露与非自愿披露,自愿披露源自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会取得相应的好处或利益;非自愿披露在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不能取得相称的好处和利益,甚至相反。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更是这样。所以,作为商业银行,对企业自愿主动信息披露不能苛求,关键是在提高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1.完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我国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但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时效性方面还远未达到高效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尽可能多地收集宏观经济、行业经济、地区经济、产品市场及有关金融、法律等综合信息;借款人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抵押品、保证人情况等客户信息;信贷业务所有合同资料等信贷业务信息。二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只有经过仔细甄别后才能输入系统,并且对输入系统信息的可信程度划分不同等级,作为审批决策参考。三是保证系统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化经营环境中,借款人的情况是多变的,银行应该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2.做实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调查。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还原企业财务真面目。通过横向、纵向分析客户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对比各报表之间、报表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等方式揭示客户财务风险。二是理顺企业关联关系。通过网络查询资讯、对比关联企业之间的报表、分析各关联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等方法理清关联关系,揭示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增销售收入骗贷的风险、是否存在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风险、信贷资金是否存在流入房地产、高污染行业的嫌疑等等。三是审查现金流量的充足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关键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调查人员往往重视第二还款来源、轻视第一还款来源,认为只要企业能提供足额的担保,就忽视对企业经营现金流情况的分析。孰不知,即便是有足额的担保,如果企业不能用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那收回贷款本息的机会成本也是极高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也将不期而至。
(二)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
基层行客户经理和信贷经营部门直接与企业接触,容易受企业思维影响,贷款调查时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高度,加之由于调查人员对信贷政策及知识掌握不全面,难免出现对企业的调查不全面,对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为降低不良贷款或防止新增不良贷款,会出现“借新还旧”或者“以贷还贷”的情况,贷款调查容易出现放宽准入条件,忽视潜在风险的情况,贷款调查报告不一定能真实、全面反映借款人情况及贷款真实用途,造成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上级行审批部门和专职审批人需要采取措施,站在不同的角度,揭示调查报告没有披露的内容和风险,弥补调查人员在贷款调查环节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篇6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篇7
胜景山河是在上市前半小时被紧急叫停的,根据深交所公告显示,胜景山河自己申请暂缓上市。
此前胜景山河第一次申请,证监会发审委七人小组全票通过其上市申请。为什么媒体能看出端倪,反而发审委由会计师和律师组成的专业人士却看不出来呢?
他们是专业程度不如媒体等非专业人士,还是时间仓促无暇查验?抑或是背后有利益链条作祟?其实,胜景山河二次被否不是首例,在胜景山河之前,曾有两家公司IPO已经募集完资金最终也被叫停,资金连本带利退还给投资者,两家公司分别是立立电子和苏州恒久。
当时发审委认定,前者的股权“存在瑕疵”,后者披露的专利与“事实不符”,听上去都不是大问题,与媒体报道的“掏空公司资产”和“造假上市”等判断有较大差距。
同样,发审委否定胜景山河的理由是,招股说明书未披露重大的关联交易,而非财务作假。尽管多家媒体去湖南等地,实际采访的结果非常明显,发审委仍然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方法否定了胜景山河。
发审委称,根据中介机构后来的核查报告,胜景山河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情况真实,不存在外购黄酒进行勾兑的情形。也就是说,监管层认定胜景山河并非包装上市,这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说法口径一致。
因此,尽管监管层宣称,将进一步调查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但可以想象,即使有处罚也不会很重,因为调子已经定了:存在的问题并非致命伤。
审核制何用?
如果造成这样的后果是发审委工作不力导致的,那么应该加上这样一个我们需要注意的背景:在过去的2010年,中国股市在融资总量上摘得全球桂冠,几乎占据全球IPO的一半。与此同时,股市中的增发及配股融资也均创出历史新高,分别为3656.80亿元和1438.22亿元。
这三项相加,2010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总募资金额达到10016.32亿元,已经突破万亿大关,并比金融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融资金额(7985.82亿元)高出了2000多亿元。由于中国股市上市是审核制而非注册制,因此在一年当中,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中的25位委员,要审过万亿元的IPO和增发及配股融资。
从表面上来看,发审委的七人小组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得审核超过一家公司,而一个IPO公司仅招股书通常就达400~500页,假如一天有两家公司过会,仅招股书就上千页,别说审核,他们有从头到尾通读的时间吗?我们即使不考虑该部门是否存在腐败等其他问题,发审委本身想要公正、廉洁地去审核这数百家公司,也缺乏应有的时间和精力。
在一个正常的股市,当市场繁荣、交易活跃、大势整体上升时,会有更多的公司倾向于上市发行股票,因为这时可以卖到比较好的价钱;而当市场萧条、交易萎缩、大势整体下挫时,原来希望上市募资的公司很可能暂时放弃计划,以避免公司股票被贱卖。
因为在一个正常的市场里,不可能出现价格大幅下跌,供应却大幅增加的情况,要么是价格上涨,供应大幅增加;要么是价格下降,供应减少。
让企业自由上市吧!
产生这样的现象,与全票通过胜景山河的发审委一样,都是中国证券市场采取核准制所带来的附带现象。根据了解,中国公司要想在A股上市,在请了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以及律师事务等中介后,将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资料整理出来,然后上报证监会发行部。再由证监会发行部初步审核通过后,上交到发审委。发审委核准后,就可以公开发行了。
而发审委的职能就是拟订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证券公司在境内发行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但是,一个职权如此大的部门,25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就审核了超过1万亿元的融资市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不合理。
由此可见,要想让中国股市与中国经济相匹配,走上繁荣发展的正轨,我们需要的不是要求发审委更严格地限制新股上市,恰恰相反,当前最应该做的其实是撤销发审委、取消行政审批,让企业能够自由上市。
篇8
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真的存在捷径或秘诀吗?记者认真而深入地研究了兴业太阳能此次如何成功申请20.8MW屋顶电站“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过程。
兴业太阳能的样本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太阳能”)是一家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750)。
从2010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到今年3月10日实现近12万平方米厂房封闭,今年6月将实现光伏电池、组件、玻璃和铝合金产品配套的投产。去年12月,获批的园区20.8MW光伏电站是我国政府支持的最大一个“金太阳”项目,并由国家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授予九华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运用示范区”。
“2010年底,我们高度重视这个项目,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功申报获批为‘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后,就一鸣惊人地成为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焦点之一。”湘潭市副市长、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工委书记杨亲鹏告诉记者。
“我们很幸运地获批这个示范工程项目,加上各级政府这么关心支持我们,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也有信心尽快建设好这个太阳能屋顶电站。”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文认真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准备6月底正式投产,太阳能屋顶电站主体工程也将随之建设完成,届时,这个项目将是湖南省去年获批的全国13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中第一家率先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企业。
从世界各地发展太阳能产业的经验来看,光伏产业如果离开政府的支持,企业几乎无能为力。兴业太阳能当初为申报这个项目,也颇费了一番功夫。
“或许你都难以想象,这个数额巨大的项目申报工作只是短短一个月时间完成的。”当初负责此项工作的兴业太阳能总经理助理周青告诉记者。
按照周青提供的信息,记者上网查看,周青提到的财政部文件为《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该文件下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而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在10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至财政部。
如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个看来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呢?
“我们是通过财政部的网站获得这个通知的。因为,我们有每天浏览财政部网站的习惯。不过,我到地方财政部门打听时,当时地方财政部门还没有正式收到这个文件。”周青告诉记者。
记者也了解到,财政部下发文件的同时,将文件通过财政部网站公布出来,就是起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地方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发纸质通知文件相对要滞后几天甚至一周或更长时间。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申报小组,首先是对照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分析,最后决定我们参与申报。”周青向记者回顾起当时申报的情况。
“我们每年都要参与很多金太阳屋顶计划类似的示范工程项目。对应申报积累了很多经验,不过,这次申报的时间显然非常紧张。现在来看,分工合作非常重要,申报小组要各负其责。技术组负责方案设计,政府组负责对接政府沟通,材料组负责材料收集。这或许是我们成功的秘诀之一。”周青向记者透露。
根据财政部2010年662文件精神,此次申报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重点为: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为此,周青争分夺秒地展开了紧锣密鼓地工作。
申报初稿在一周后就提交政府部门审批。由于“金太阳示范工程”要逐级审批,而且每级政府都要求财政、能源、科技、环境、电力部门立项和审批。
“每个环节都不能有疏忽或耽误时间,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申报失败。”周青严肃地告诉记者。
“我们一开始就向政府部门申请援手,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周青告诉记者。九华示范区为兴业太阳能申报这个大型太阳能屋顶电站召开了专门会议,全力支持兴业太阳能申报工作。
周青告诉记者,申报材料流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提交公司项目所在的九华示范区管委会的发改局、财政局及产业局,获得园区立项;第二步提交湘潭市财政局、科技局及发改委。三部门同时立项获批后第二部结束;第三部则是提交湖南省财政厅、能源局(能源局隶属发改委)、环保厅、电力局以及科技厅。
“最后一步至关重要。作为如此重大的省级项目,省级环评以及电力局同意并网则是重中之重。”周青强调说。
除此之外,规划好申报时间,按时申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挑战仍存
借用托尔斯泰的名言,成功的企业往往是相似的,不成功的企业则各有各的不同。
有关专家也为兴业此次成功申报总结几点成功要素:
1获取消息早,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2吃透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对症下药,申报材料针对性强;
3团队作战,分工合理,执行效率高,有利于短期内快速完成申报;
4联合政府,争取支持,申报材料通过率比较高;
5及时沟通,查漏补缺,随时可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进行补救。
兴业的成功自然值得庆贺,其他失败的企业则不必气馁。遵循上面这些所谓的秘笈,并不能确保企业项目申报成功。
目前来看,面对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的名目繁多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企业有时候真觉得有点无所是从,不知道从何下手。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政府各部门均有很多针对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具体的申报要求不一而足。但最复杂的莫过于类似“金太阳示范工程”之类的专项支持资金了。
篇9
一、案情简介
1997年3月,海南证管办致函国家民委,同意推荐凯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通知海南证管办同意凯立公司上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并要求列入省1997年的计划内。1998年6月,凯立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请材料。1999年6月,凯立公司收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述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即:证监发(1999)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该报告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凯立公司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院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就在凯立对此裁定上诉期间(2000年4月),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以办公厅的名义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以下简称:50号文),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凯立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并于2000年7月针对39号报告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三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1)被告中国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预选材料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恢复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驳回凯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50号文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凯立公司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客观真实,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中国证监会在未经专业部门审查确认的情况下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
(2)退回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凯立公司应当适用核准程序。而按照该核准程序,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从而中国证监会50号文退回其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要求其限期重作是正确的。
(3)39号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其内容已经被50号文所涵盖,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恰当的。①
二、凯立案引起的争议
“凯立案”经历过一审和二审,本文关注的争议焦点在于:
会计资料的鉴定权之争。现有不少文章将其称为“会计话语权”,意思是“谁说了算”,即在财务资料的最终评价问题上,证监会、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专业机构之间的权力/权利格局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本案中,证监会39号文中涉及财务造假,即所谓的“97%的利润虚假”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然而,凯立公司申请上市并不是基于自身公司的实力,其主要是剥离资产,借壳上市。凯立公司最大股东将位于武汉的“木棠工程”合并到凯立名下,而该工程在1992年即告竣工。但是该工程的款项最终在1996年才结算完成,而此时,“木棠工程”已经归于凯立名下。根据中国公司企业的会计审查制度,由于“木棠工程”的加入,凯立公司的财务报告显示该公司1995―1997三年连续盈利,符合证券发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根据证监会的会计审查制度,1996年加入凯立的“木棠工程”不得算作凯立在1995―1997三年的财务统计,而除去“木棠工程”的盈利,凯立在这三年间根本不盈利。基于上述理由,证监会否定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中“50号文认定是事实证据不充分”,最终导致了对会计资料的鉴定是由《会计法》说的算,还是由《证券法》说的算,也就是会计资料鉴定权在谁手里?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浅见
1、会计资料的鉴定权
根据《会计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到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券法》第16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级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证监会有权就涉及证券业务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它的监督检查一般包括查阅和复制权,但是否有会计资料鉴定权就值得思考?根据《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一份会计资料是否有效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应该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更加权威的熟悉并了解一套会计制度,并对公司应该提交何种程度的会计资料就满足《会计法》甚至是《审计法》的要求,而证监会即使有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仅对这份资料的证券方面业务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监督检查即是否是虚假信息及是否可能存在利益相关性,这些类似的程序性审查监督,这些可能影响这份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但是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份会计资料是否能用,是否有用,按正规的程序进行并作出的,应当是申请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这样才不至于过分干预,造成政府部门职权方面的冲突。会计事务所急注册会计师有一套完整而规范的程序,并且作为中介鉴证机构,若无相反证明,它处于中立地位,在理论上,其公正性是可信的,这也是确定法定会计鉴证制度的原因。北京高院认定“中国证监会对于海南凯立‘财务资料不实’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理由是“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生疑问,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言下之意是:证监会在没有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海南凯立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之前,是不能认定其财务资料不实。根据现行的《会计法》及《证券法》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证监会在作出财务资料不实认定之前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进行审查确认。②到目前为止,至少应该《会计法》为主。因此,笔者认为,证监会无证券业务会计资料鉴定权。
篇10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的规定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股东大会决议》,我会对你公司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9000万股。
二、你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法规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B股增资发行上市方案》进行。
篇11
收购意向可能是管理层自发形成的,也可能是管理层被迫采取的,也可能由股东发起,还可能是在财务顾问的策动下形成的。只要股东对干企业的价值判断和管理层或市场对于企业的价值判断出现较大偏差,就会形成调整股权的动力。
尽管MBO收购时管理层对企业非常了解,不存在外部收购时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仍需要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有足够的了解。目标公司的调查是整个MBO的基础。其结果要客观和有效,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财务顾问来完成,力求公正和完善。主要的指标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政策、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潜力等。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对于MBO目标公司及MBO行为本身的法律调查和评价极为重要,这是由于中国MBO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缘故。当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表明企业适合进行MBO且有成功把握时,管理层就要安排与出让方和上级机关的意向性沟通。
管理层收购的股份来源一般是大股东转让,进行MBO的管理层,取得大股东以及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MBO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的大股东和其上级机关有意愿出让股权是收购的先决条件。
MBO在中国发生,有其特有的土壤。总结已发生的MBO案例,可以发现,除了上述国际标准外,以下因素也是国内HBO顺利实施所必须的:
1 管理层在企业创立和成长过程中居功至伟。国内MBO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以MBO摘去“红帽子”:另一种地方政府为了承认和激励管理层的历史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把国有股权通过MBO方式转让给管理层。
2 管理团队中是否有核心人物。目标公司不仅要有一个精干的管理团队,同时管理团队中要有核心人物。MBO毕竟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这种再分配很难做到非常科学,这就要靠核心人物的安排。
3 取得大股东和政府支持。管理层收购的股份来源一般是大股东让与,所以欲进行MBO的管理层要和企业大股东保持良好关系,取得大股东的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态度对于管理层顺利完成至关重要,尤其在收购主体运营、所得税减让、工商登记变更、融资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4 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则管理层也需受让较高份额的股权,这样增加了管理层的融资压力与清偿压力。相反,如果目标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则管理层只要收购较低比例股权即可完成对公司的收购,整个项目的操作会比较容易。
当收购方和出让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时,管理层才能正式启动MBO的运作。
准备:主体和资金最重要
准备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组建收购主体,安排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入场,并寻找战略投资者共同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如需要)。管理层在这一阶段需要决策收购的基本方式,比如是自行完成,还是采用信托方式,亦或寻求风险基金及战略同盟的参与。
此阶段最为重要的工作。是对有关收购资金的安排问题。在国外,由于可利用的金融工具较多,管理层收购方可从银行获得大量贷款,甚至可以发行次级债券来筹措巨额资金。但在我国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十分有限,因此国内已经发生的MBO案例中,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都非常隐讳。没有好的融资安排准备,MBO几乎不可能顺利实施。
1 安排中介机构入场
中介机构是指策划、总体协调、完成专项事务、参与整合MBO过程的顾问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管理顾问、资产评估师等。判断并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是决定MBO成败的重要因素。
2 制定收购方案
收购方案由管理层委托以投资银行机构为首的中介机构完成。收购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对企业的尽职调查、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市场的法律法规环境和融资环境等等。其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企业的价值评估、融资安排、政策与法律风险的规避等。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包括业务调查(包括公司战略规划及前景判断)、财务调查与评价、法律调查(包括法律障碍的认定及消除途径)、治理结构调查与改善途径等等。
企业的价值评估是MBO过程中股权定价的重要依据,是MBO过程的核心环节。在评估过程中,要特别考虑评估公司的无形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公司经理层认为可以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使企业产生更高盈利能力的资产。要充分地评价MBO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设计相应的规避安排,是收购方案制定中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3 融资安排
融资安排是目前法律与投资环境下MBO的瓶颈,应该根据自身所具有的客观条件和信用地位来恰当地选择融资方式。
(1)风险基金参与MBO运作的融资解决方案
风险基金参与MBO运作的融资方式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管理层与风险基金共同组成收购主体,由风险基金提供收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共同收购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由管理层回购股份,完成整个MBO过程。第二种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资金的名义向“壳公司”融资。风险基金可将手中资金作为信托资产,由信托投资公司借贷给管理层设立的“壳公司”,收购完成后,管理层通过质押股权或其他途径得到资金,先期归还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此退出。
(2)联合战略投资者参与MBO运作的融资解决方案
战略投资者是MBO的支持者之一。通常是以获得资本增值为主要目的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
(3)信托投资公司参与MBO运作的融资解决方案
4 组建收购主体
公司的管理层是最基本的收购主体。实践中,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协调和划分管理层范围,还需考虑收购资金的安排而可能引进的合作伙伴,比如可能由公司管理层与外来投资者(如风险基金、战略投资者等等)或并购专家组成投资集团来作为收购主体。目前,国内MBO实践的做法一般是由管理层作为私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明了,但若操作不当,会比较大地增加收购成本。融资安排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建收购主体的方式,此时,收购资金的到位是一个关键环节。充分准备之后,就可以全面实施设计制定的收购方案。
实施:定价是核心
实施阶段是MBO的关键,主要工作有收购价格谈判、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申报材料的制作和报批等等。
1 收购价格的谈判
在发达经济体中,MBO的定价高度市场化,并和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
以美国为例,MBO定价往往以每股市价作为双方讨价还价的第一个基准,8~10倍市盈率被认为是一个公道的价格。此外还有一系列与定价相关的话题:1,企业历史包袱的处理问题,必须在收购之前就如何出售不良资产、改进经营、加强会计约束、削减部分员工等作出一系列安排;2,企业发展战略问题,必须在收购前就企业后续的发展能力和市场空间作更为详细和量化的讨论,并计划更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增长。因此在美国,MBO被作为发现和实现“价值被低估”公司的价值的金融技巧和激励机制,更多应用于业绩欠佳的中小企业。以香港为例,根据联交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有关规定:资产的重估需由独立及有专业资格的估值师或其他专家进行或确认,并清楚说明估值所根据的基础。具体操作也都是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评估办法和较为成熟的财务模型,如市场价格法、账面价值法、市盈率法、净现金流量折现法(NPV)、经济增加值法(EVA)等,侧重于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再辅以公开竞价等方式,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
在中国,MBO的定价有更为错综复杂的因素,MBO的定价本身就是个多方妥协的艰难过程。
目前,较为流行的说法是,对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企业的增资的定价与民营企业是有不同标准的。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企业的增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并且必须经过相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根据政策法规可以享有优惠政策的除外。而对于私有股权转让或民营企业的增资定价则较为宽松,一般应依据股权转让双方或相关利益主体合议而定。
在计算MBO中的风险收益时,其收购PE的计算应当以每股现金流量为准,同时要对公司的资本支出状况给出充分考虑。实施MBO后的5~10年内,标的公司到底能为管理层带来多少可真正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是MBO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需要实施MBO者对此有大致的预测并在收购价格上给出足够的保险系数。
如何承认管理层的历史贡献迄今仍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如果我们在给HBO定价时考虑到的仅仅是国有资产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对管理层的合理权益没有给予充分注意,那么定价就不可能合理。
如果不尊重经理层作出的历史贡献的现实,那么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无能者守着一株桃树,守到桃树无果可结甚至枯萎而死,却无过失地易地为官;而有能者精心培养好一株桃树后,摘颗桃子吃却锒铛入狱的悲剧。
MBO定价虽然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经理层协商的过程,但不能不考虑收购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处理,尤其是企业的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这就需要管理层在明确定价的协商机制,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收购后的企业发展战略等诸多细节方面多下功夫,以避免企业运作因MBO而出现意外的动荡。
2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收购价格确定之后,管理层和股权转让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般而言,同时还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股权转让事项的审批期间,转让方会委托收购方代行被转让股份的股东权利。
3 申报材料的制作
在实施MBO时,如果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存量部分进行收购的,也就是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转向管理层个人所有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管理层聘请的投资银行机构制作关于MBO的申报材料。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申报材料至少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批文: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变动方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所持国有股作价情况的说明: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等等。非上市公司可以比照以上内容制作申报材料。
申报:公告不能少
在上述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应进行公告,披露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的第一次公告,实施MBO过程中应向当地证管办和证监会报备相关材料。若涉及国有股的转让,其协议生效还需两级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和国家财政部。能否获批及何时批准取决于收购方案的设计是否合理、规范,以及申报材料的制备是否准确、完整。
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告,关于国有股的转让,目前出现了微妙的变局,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表述,由“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变更为“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可以预见未来分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能设置在中央和地方人大之下,分别行使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未来MBO实施过程中,分级所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较之原来身处云端的所有者姿态将更为理性。
过户:行百里半九十
上述步骤完成之后,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涉及股权管理的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至此,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MBO,但MBO并未划上完整的句号,公司将步入漫长的整合阶段。
整合:最后一公里
篇12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效应,引导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原则和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
第六条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财政税收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改制、辅导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上市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行为在利润分配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申报上市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在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等方式上市成功,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对超出部分,上市当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七)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八)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并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予以补贴。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
第八条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条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由市政府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给予市主管部门5万元和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成立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做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市低于50%的企业,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利益,企业必须及时退还财政。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篇13
为了给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发行B股或H股的企业不再发行A股,发行A股的企业不再发行B股或H股。特殊情况除外。
二、关于同一集团原则上不得设多个上市公司的问题
为了便于股份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同一集团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上市公司。
三、关于主营业务突出的界定标准问题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各地、各部门推选的企业必须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关于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问题
为了简化程序,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在预选阶段暂不要求确认,待准备正式申报材料时,再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手续。被兼并企业被兼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因此,企业申报材料中可以不提供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
为了保证募股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将募股资金用于收购本公司发起人的资产,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资产来套取募股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报送预选企业的问题
为了维护预选企业审核工作的正常秩序,地方政府或部门已出文报送我会审核的预选企业,除经审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以外,不得再出文撤回或更换。
七、关于兼并亏损企业的方式问题
为了规范优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兼并有发展前途但目前还亏损企业的行为,达到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目的,兼并亏损企业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承担债务式兼并。根据亏损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选用直接承债兼并法、集团接收重整后承债兼并法和按破产程序重整后承债兼并法。这种兼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股份公司接管亏损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与接管的负债额相等,因此又称为零净资产兼并法。
(二)控股式兼并。由股份公司与亏损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由股份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吸收股份式兼并。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将亏损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注入股份公司,按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的每股净资产折为股本。
八、关于新股发行定价方法问题
为了使新股发行定价更为公正、合理,促进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新股发行定价将改用如下计算方法: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
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
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
=------------------------------×市盈率
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