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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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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论文

篇1

弗里德曼在表明经济流量与存量的关系时从宏观视角给出认识收入资本化的公式:K=YR(1)(1)式中,K是资本存量,Y是国民收入,R是利息率。这实际是一个经济虚拟化的能量公式,K就是能被资本化的资产或说是国民收入Y能够衍生出来的虚拟资本。假定利息率为5%,国民收入是10万亿美元,全部收入被资本化就意味着最大限量的资产价值将达到200万亿美元。这里强调的是对这个近似于爆炸的证券化或者资本化膨胀趋势的唯一限制就是货币资金能量的可得性。以美国为例,当美元失去黄金的约束被加速度提供出来(通过经常项目长年累月的逆差),这些美元回流美国时就成为巨大的能量,于是美国本土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被加速度地创造出来,成为创造财富的机器,这也是美国虚拟经济(包括房地产)一直发展、繁荣以及膨胀的根本原因。实际上货币能量是对这个公式的唯一限制,如果没有充裕的货币能量,这个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就不会变得那么有力。延续公式(1)进行分析:K(m)=Y(m)R(m)(2)公式(2)强调了这个经济虚拟化的能量公式与货币能量的紧密关系,其中m代表货币能量,狭义上可理解为货币注入量的规模。这里仅仅进行定性分析,一旦有了货币能量的注入,这个公式会导致虚拟资本的加速膨胀。其基本逻辑是Y与R都与货币注入量有关,下面分别分析货币能量m对国民收入Y与利息率R的影响:第一,国民收入与货币能量的注入有关。在新古典的经济理论那里,国民收入是由各种要素投入如资本和劳动决定的,但是在经济虚拟化之后,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当代货币收入的创造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GDP的创造不仅仅依靠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了,各种资产的创造和炒作产生的GDP所占比例迅速增加,这些通过虚拟经济渠道获得的收入是与货币能量密切相关的。格林斯潘意识到美国的GDP创造越来越依赖虚拟经济,1999年其在《货币政策面临新挑战》的讲演中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GDP的成分正在朝着以主观意志为基础的价值增殖的方向迅速转变。”弗里德曼也指出:“物价上涨何时何地都是一种货币现象”,在虚拟经济领域,可以按照此逻辑同样得出一个结论:“资产交易量大幅度上涨和资产价格上升也是一个货币现象。”当大量货币能量注入股市的时候,能够看到市场活跃,交易量大幅度增加,股票指数也大幅度增加,于是印花税、经纪人提供服务所得的各种收入大幅度增加,这些收入都将计入当年的GDP。比如中国2007年进入的牛市,交易量最大时曾达到日交易额4000多亿人民币。按调整后的印花税率3‰对买卖双方双向征收计算,印花税就要征收24亿人民币,这是一天的税收,此外还有金融机构中介服务1‰-3‰的交易手续费,按中间值计算,手续费大约有8亿元,因此股市一天就创造了可以直接计入GDP的财富约32亿人民币。如果算上投资者计算的账目差价利润收入(不计入GDP),所有来自股市的收入就会更多。这些收入绝大多数是现实的货币收入,是实际上有支付能力的收入,印花税的税收可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也可以用于政府的各项购买支出,无论其去向如何最终都是印花税大部分成为各类人员的收入。它们可以按市价购买真实产品和各种服务,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以及房地产。假定股市这一天增加的收入全部流入房地产市场,按照现在的房地产运行方式,这32亿多资金可以作为首付款,按80%的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制度,就可能带动约128亿人民币的贷款,这意味着房地产业得到了约160亿人民币增加的收入。同时这些货币收入是对房地产的需求,进一步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虽然股市一天创造的收入未必全部转入房地产市场,但长期看,很大一部分收入将会进入地产、债市以及股市。

因为作为金融投资,这几个市场之间具有替代关系,这使得通过股市炒作交易得到的货币收入很容易向债市以及房地产市场流动,特别是对长期活动在虚拟经济领域的金融机构来说。按照这个逻辑,在当代经济越来越依赖虚拟经济运行的条件下,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货币m增加,通过虚拟经济渠道获得的Y(m)收入是增加的。第二,货币能量对利息率R的作用。利息率的决定向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存在存量与流量之争),马克思认为利息是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一部分,而在凯恩斯那里,货币供求决定利息率,货币供应量上升导致人们对票面利率固定的债券需求上升,从而推高债券价格,债券价格与利息率成反比,进而导致利息率下降。希克斯进一步将其推广到商品市场,利息率由产品市场的储蓄与投资及货币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即由IS-LM曲线共同决定,此外还有可贷资金供求决定利息率的理论。这里主要探讨货币能量对利息率的影响。仍以美国为例,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内环流的美元能量回流后会刺激美国虚拟经济的膨胀,其具体表现如:一方面货币能量直接进入美国的虚拟经济系统———美国的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动能”充裕了,于是房价、股价和其他金融类产品的价值就直接上升;另一方面,考虑到这些回流的美元有一部分不是直接进入美国的私营金融系统,比如中国的外汇储备大部分就购买了美国的国债,这种条件下如何认识货币的能量作用?我们发现,这时货币仍然起着推动市场或行业繁荣的直接动能作用。假定这部分回流的美元全部进入美国的长期债券市场(以国债、机构债和市政债券为主,和前述私营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个市场有政府信用担保),这些货币能量直接促使美国国债市场的繁荣,进而导致长期国债利率的降低,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美国长期国债利率是美国债券市场融资的基准利率这一因素,会发现进入此市场的货币能量带来了一个更为深远的影响,就是其间接导致了美国长期融资的资金成本的降低,即长期贷款利息率的下降,而低利率环境又极大刺激了投资者对货币的需求,刺激了货币动能的进一步创造。综上,源源不断以金融项目顺差形式回流的美元货币能量,造成了美国境内货币动能的极大充裕,加上其间接导致的长期低利率环境极大刺激了美国的金融创新,刺激了美国金融资产和流动性的迅速膨胀。从美元全球环流的角度来看,回流美国本土的货币能量能有效降低利息率,即m增加导致R(m)的下降。格林斯潘在“格拉斯潘之谜”中描述道:通常当美联储依据宏观形势变动提升短期利率紧缩银根时,用10年期国债利率度量的长期市场利率也会上升,反映短期利率变动直接影响以及货币政策对市场通胀预期变动的间接影响;然而2004年6月美联储决定提升短期利率时,长期利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②。这实际主要是由于回流美元的充裕货币动能的作用,这些回流美元大量购买美国长期国债导致了美国长期利率的下降。显然,货币能量m对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具有刺激作用:当货币动能m充裕时,通过虚拟经济渠道获得的Y(m)上升,而R(m)下降,在公式(2)的作用下,K(m)虚拟资本就会出现爆炸性增加。但是,K(m)在爆炸性增长过后,其本身又变为在二级市场可以炒作的虚拟资本,这些炒作又会产生服务性的收入Y,变为可以继续资本化的收入流,于是动态化公式(2)变为(3):K(m)t+1=Y{m,K(m)t}R(m)t(3)观察公式(3)可以发现这个动态化的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的限制条件仍然是货币能量的可得性。当代由于美元、欧元等国际本位货币滥用能量功能导致货币动能充裕,在充足的货币动能刺激下,公式(3)所分析的过程不断反复,持续数十年,于是虚拟资本膨胀和经济虚拟化的速度不断加快,直到广义流动性规模大大超过实际GDP,以分享利润为目的投资行为被以获取差价为目标的投机所替代。投机活动导致大量货币能量在债市、股市、汇市、大宗商品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收藏业市场等之间循环流动并将它们连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整体即“虚拟经济”),反过来这也使得它们成为蓄积货币能量的巨大流动性储备池,这些市场的整体运行方式已经与经济学经典教科书所讲的实体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主要根源就在于货币功能的嬗变,货币能量支撑起了虚拟经济这个客体的运行。

三、货币能量功能的进一步分析

货币的能量功能导致了国际本位货币如美元流出本国的规模越来越大,进而美元等国际本位货币在全球的环流过程实际上就是货币能量的流动过程,常年累月下来这个能量流动导致了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内部经济的虚拟化以及全球的广义流动性膨胀。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货币能量的注入使得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客观上使很多发展中国家解决了自身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压抑问题,使其迈入经济增长的快车道,这也是货币能量刺激的一个方面。这里就货币能量继续讨论如下四个问题:第一,货币能量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具有不同的推动作用,在当代货币能量越是迅速创造出来,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就越是被边缘化,因为其创造财富需要一个生产过程,而虚拟经济领域里的创造和炒作只需要有足够的货币能量注入就够了,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对货币能量的依赖性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于是当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借助货币能量的功能来提高本国国民福利的做法,一定会带来外溢效应,当初始的货币能量进入贸易顺差国时能够刺激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到了一定地步,国际本位货币能量作用引致贸易顺差国膨胀的流动性就会进入虚拟经济领域,于是逻辑就变为在贸易顺差国的虚拟经济领域货币能量大量进入,在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的作用下顺差国虚拟经济也会快速膨胀。这个逻辑比前文所讲的货币能量刺激全球虚拟资本膨胀更进一步分析了货币能量在流入国家内部(贸易顺差国)如何从刺激实体经济发展再到刺激虚拟经济膨胀的过程。第二,货币能量虽然突出表现在国际本位货币这个载体上,但在非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内部,由于法币制度的建立,在国家信用支撑下货币实际上也已经虚拟化了,其同样是一种能量,同样能够决定本国内部资源的配置。而且在各国内部也可以分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系统两个部分,其虚拟经济系统的运行也高度依赖货币能量的流入与流出。向经济体系内部注入货币能量有两个去处:一是用来推动实体经济中的交易,从而与CPI和PPI有密切关系,但这往往会直接引致通货膨胀;二是进入虚拟经济领域购买资产,从而与资产的创造以及交易量、价格上涨存在密切关系。究竟与哪一个关系更密切,则取决于经济虚拟化的程度,如经济虚拟化程度较高的美国,货币能量的注入与资产的创造和交易更为密切,因为货币能量的充裕会迅速刺激金融资产的创造和扩张。与实体经济相比,货币能量对“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的作用充分表明虚拟经济领域的“产品制造”要快得多,所以货币能量对虚拟经济的刺激作用表现在资产价格膨胀以及金融创新使得各种新资产不断被创造出来的过程,而在实体经济中,持续的货币能量注入则会引起长期的通货膨胀,因为产品增加需要物质过程,这个过程与货币创造过程并非同质。而虚拟资产的创造与货币流动性的创造是同一类过程,它们都没有物质生产过程的约束,都主要依赖于制度和体制,它们可能的任何差异仅仅在于发行的制度和监管方式及交易程序上的区别。实际上虚拟经济越发达,货币主导经济运行和支配资源的能量功能表现越突出。值得强调的是,在非国际货币国家货币的能量功能一般很少被政府和货币当局直接使用,因为如果其直接向经济内部注入货币能量很容易被行为者预期从而直接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引起通货膨胀,这一点与国际本位货币国家政府使用货币能量直接从外界获取以及配置实际资源不同,由于国际本位货币国家的货币回流只会刺激其内部虚拟经济膨胀,而不会直接引致通货膨胀,这一切都是以“市场”的运行方式进行的。所以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将货币能量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但长期来看仍会导致严重问题,这已从次贷危机的深入蔓延得到印证。因此,货币能量功能的使用存在一个“度”的把握问题。第三,货币能量流动会有效刺激货币能量发行国虚拟经济的膨胀。随着国际本位货币国内经济虚拟化进程的加速,现代经济活动出现了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物质生产过程而独立运行的经济运行方式,这种方式对货币能量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货币能量的功能从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在经济虚拟化的环境中,货币是虚拟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当一定数量的货币进入经济系统中某一个市场或者行业时,积聚在货币中的能量将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市场乃至经济系统的运行。第四,进入经济虚拟化状态的市场经济为一个附着在物质系统上的价值系统。遵循的基础理论必须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看做是价值的,而不是物质的。所谓物质系统是指人类社会用以满足人类物质文化需求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以及相关各类资源的生产、开发活动;价值系统则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是直接附着在物质系统上的价格系统,指各种商品、劳务以及资源的价格体系及其形成机制;二是纯粹的价值系统,它们是附着在物质系统上的价格体系的衍生物,没有前者的物质内容和效用。对于物质系统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价格系统,新古典的微观经济学描述了在实体经济中价格系统如何决定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也即价格系统如何决定市场经济“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这三大经济问题。但是微观经济学中没有货币,没有金融以及房地产的投机炒作活动,没有呆坏账和金融危机。它不是现实的市场经济,更不是当达国家经济虚拟化之后市场经济形态。经济虚拟化之后的经济运行方式高度依赖于货币能量,货币能量的注入和分配成为决定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第一序力量,如美国由于享有国际本位货币的发行权,可直接通过资本市场、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的交易配置资金能量和货币收入,这就是说有了国际本位货币资金的发行和配置机制就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配置资源的权利。依附在资源禀赋和效用基础上的相对价格体系配置资源的功能已经降为第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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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虚拟货币是有网络的运营商所发行的,运行在整个网络中,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兑换其他主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备了一定的媒介交换功能,这与货币的属性比较类似,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和使用,是实现数字化的重要依据。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主要是出现在虚拟的游戏中,通常被作为虚拟交易的支付方式,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是在公用信息网的基础上,用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进一步的支付和流通。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有许多种,第一个特征就是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空间位置上,当然这种虚拟性,与虚幻性不同,不表示虚拟货币不存在。其次,虚拟货币的产生是信息技术高度快速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具备高度的技术性,在运行、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依靠这种高度的技术性。再者,网络虚拟货币的占有和转移方式比较特殊,其应用范围也比较有限,计量单位也与传统的货币不同,没有元角分等这些换算单位,而是根据虚拟货币的不同种类,保有不同的计量单位。最后,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随意性也是重要的特征,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更加快捷和方便。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货币在客观上不可触摸,但是它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的,它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是由于网络用户需要网络虚拟货币来满足自己的网络需求,因此,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此外,虚拟的货币同样可以用来交换,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其次,网络虚拟货币还具有合同债权的法律属性,这主要体现在发行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债权关系上,网络游戏的玩家与开发商之间,因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而构成了一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最后,网络虚拟货币也拥有物权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也属于有价值的物,属于私人的财产,不可侵犯。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物权的属性,因此它也就包含了许多的法律关系,比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网络货币的发行者,主要包括各种的游戏开发公司、网络公司等,其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要指向的对象,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实现的客体也不同。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多种主体、多种法律关系,他们所承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比如,对于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来说,拥有支付的权利,同样也享有使用购买商品的义务,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监管者等都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区分和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维持网络虚拟空间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网络虚拟货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营商所提出的,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它只有在收到了网络用户所交付的费用之后,才能为其服务,但是如果网络运营商出现破产情况,那么网络用户的权利就很难保障,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也不具有任何的价值。其次,通货膨胀风险也是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一个问题,这是由于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使得发行者要发行相应的虚拟货币,但是这部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不对等,增加了实际的货币流通量,发行者如果不控制这种行为,就有可能引发现实生活中的通货膨胀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可以在私下进行,这也为一些倒卖网络货币的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虚拟平台,实现洗黑钱、销账等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网络自身的隐蔽性,给警方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些金融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力度。

(二)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的金融风险之外,网络虚拟货币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隐私权风险等。安全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整个发行系统、交易平台等的安全,传统的货币盗窃是指直接与财物相接触,在网络虚拟货币系统中,只需要破解账户和密码即可,而且虚拟货币发行者受骗的方式也与往常不同,主要是不发者利用外挂的方式来欺骗服务器,对于网络游戏自身产生一定的干扰和影响。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网民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比如网络用户在进行注册和充值交易时,都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用于不正当的途径,甚至出现买卖客户信息的情况,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给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些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社会上对于网络货币的看法各不相同,因此,加强对于网络货币的法律管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制度体系,对于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网络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仅仅对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缺乏相关的规定,这就使得绝大多数的网络虚拟货币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用户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的监管,努力扩大监管的范围,构建比较合理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模式中,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出现了多部门监管的模式,很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监管责任的划分,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保障监管体系的顺利开展。其次,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管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状,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个部门之外的,虚拟的货币管理委员会,来借书我国目前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发行阶段的管理

虽然网络虚拟货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大规模泛滥,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不法分子提供更多犯罪的机会。在网络货币的发行阶段,要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限制,对于那些想成为发行主体的网络运营商,应该考量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配备完善,以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障等问题,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考察和评估,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虚拟货币在发行之前,要接受相关的审批程序,不能凭借虚拟货币的发行者随意发行,以免造成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我国要建立虚拟货币发行之前的审批制度,明确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发行前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发行起止时间、风险规避方案等,虚拟货币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发行者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市场调查,严格进行发行前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发行阶段的管理,为今后的网络货币的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加强流通阶段的管理

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阶段的管理,对于保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也具有重要作用,流通阶段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用户使用阶段等。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主要是各种的交易平台,这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使得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加强对这个交易平台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此平台进行洗黑钱等一系列的活动,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注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对于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的数据,要保留一定的时间,为监管机构提供充足的信息,规避市场风险以及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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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概述

由于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且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现象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也有不少的争议,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含义指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除了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实体单位或个人,现阶段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商;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的方式流通;虚拟货币执行的是类似货币的支付功能,能够用于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服务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应用

(1)国外发展现状

“网豆”,是一家名为的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在近200家认可网豆支付方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消费。“第二人生”(SecondLife简称SL)是硅谷互联网公司“林登实验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个互动三维平台。

(2)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币是在2000年,中文利网开始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各个网站为了在电子货币这个新兴的产业中获得自己的利益,纷纷掏巨资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比较有名气的是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贝宝等电子货币系统。日益发展起来的各个网站虚拟货币,目前都处于封闭状态,虚拟货币以单个网站为背景依托,相对封闭的集中服务于网站内部各个产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想要同其他网站之间进行货币交换,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某些虚拟货币已经跨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虚拟世界的货币职能。

二、虚拟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都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成型的理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在法律上也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及是否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探讨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国内外仍缺乏相关的专著,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有关资料主要散见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发表的报告以及一些学者、研究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系统深入地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闻评述式的探讨,大部分学术文献从经济角度和金融角度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与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游戏产业、货币等领域。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谢平、尹龙在《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控制产生影响。陈雨露、边卫红在《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中指出虚拟货币流通将使得中央银行面临丧失货币发行权、损失铸币税收入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斟。李狮在《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中分析了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使得货币供给的变化,以及货币乘数发生变动从而产生货币创造,并进行了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国内对虚拟货币分析得比较全面的著作苏宁在《虚拟货币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划分为初级虚拟货币和高能虚拟货币,并对虚拟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国内关于虚拟货币问题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黄宪等编著的《货币金融学》,钟孝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等。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虚拟财产的保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很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给司法机关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难,更使许多正当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使得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进行,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混乱。

(二)监管的缺失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货币形式的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再类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稳定合法的流通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需要严格的备案或审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总量和发行状况没有一个确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引起虚拟货币发行者的道德风险。当前市场上流通着大量的虚拟货币,而且种类繁多,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是以各家运营商的信誉与实力做担保的,如果一家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或信用不良关门的话,市场上流通的由其发行的大量的网络货币将一文不值。如果一家运营商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会对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引发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由此,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李狮,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J]《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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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货币的便捷性

到目前为止,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交换、金属铸造的钱币、纸质货币和电子货币。在人类发展的初期,人们通过以物易物来完成交易。随着人类的发展,形式复杂繁琐的以物易物难以满足人类逐渐扩大的交易需求,于是人们将某一固定物品充当一般等价物,随后出现了体积小、易携带的金属货币,但当交易数额偏大时,金属货币的重量过大而使交易难以完成。而纸币的产生使交易更加便捷,人们赋予纸币不同的面额以解决难以携带的问题,但纸币的面额有限,所以对于许多数额较大的交易,纸币仍难以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电子货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形式,电子货币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虚拟的电子信息,相较于传统的纸质货币,其占用空间极小,甚至可以忽略。在交易时,使用传统货币不仅不便于携带,而且对于货币数量统计花费时间较长。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完成,与传统货币相比,其便捷性有很大提升,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二)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问题

由于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使得交易不像传统货币,需面对面完成,而可以在极远的距离完成,这一方面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极大地提升了货币流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因为电子货币都是由商业银行和企业发行的,加之在我国法律中,电子货币本身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律效应,所以如今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便性。各电子货币发行者可能不承认其他发行者发行的电子货币,不提供其他电子货币的兑换服务,这使得电子货币在各发行者之间的流通存在障碍,使得交易不便进行。比如Q币,一旦充值兑换Q币,发行者就不提供回兑服务,只能转账或者用于支付。而反观现在支付宝流行的原因,主要便是因为支付宝在绝大多数网站如淘宝、天猫都可以支付,同时支持回兑,其使用范围远超其他支付软件。因此不难发现,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极广,但若发行者不承认其他发行者的电子货币,亦会使得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货币难以周转。要进一步提高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和便捷性,重点在于使电子货币的得到其他企业的承认,扩大电子货币使用范围。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性

对于电子货币发行者来说,因为电子货币是虚拟的电子数据,若电子货币发行存在技术漏洞,黑客可能利用技术漏洞,攻击系统,修改电子数据直接盗取电子货币,并回兑成纸质货币,造成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对于电子货币持有者来说,电子货币的使用仍存在风险。如当今流行的网购,用户需注册账号以进行购买,因此有技术手段的人可以通过诈骗和盗号等手段盗取他人财产。如恶意网站伪装成某常用网站的登录界面,要求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并将输入的账号密码发送至盗号者。还有黑客使用木马病毒,远程操控他人电脑,盗取账号密码。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一般的消费者往往对电子技术知之甚少,对于诈骗和盗号等往往缺乏了解和防范,这使得电子货币相较于传统货币,被盗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而对于网购本身而言,仍然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商家发货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甚至卖假货。这是因为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使用,买家与卖家并不是在现实中进行交易,买家也不能对商品优劣进行鉴定,这使得以次充好的商家有机可乘。而就算商家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亦费时费力,对消费者造成时间成本的损失。而电子货币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决定了电子货币必然是合适的洗钱中介。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电子货币的虚拟性、隐蔽性,将非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兑换成电子货币,再回兑为纸质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利用电子货币洗钱,使得洗钱更加难以侦查,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反洗钱的监管难度。

二 电子货币的影响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电子货币不由中央银行发行,但可以替代通货,这改变了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的格局。而如今用于小额支付的现金完全可以由电子货币替代,而大额支付通常需使用银行卡和支票等工具,因此电子货币主要会取代一部分流通中的现金,使得人们对现金的需求量减少。假设某人向商业银行购买了一单位的电子货币,则流通中现金减少了一单位,商业银行持有现金增加一单位,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此人将现金存入商业银行。而电子货币是存款凭证,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收益会将这一单位现金存入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的使用会使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储备金增加。同时,随着人们通过电子货币更多地替代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总量会不断上升,而传统货币的创造过程则会减缓或停止,因此商业银行的传统货币存款量相应减少,这会使得存款准备金量减少。而若中央银行不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存款提取存款准备金,则随着人们不断购买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可以把持有的现金更多地借贷出去,这无疑会使货币乘数变大,使得货币供给量上升。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随着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若电子货币的使用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会导致中央银行负债减少,而削弱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能力。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其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短期利率的方法,如发行购买政府债券的带息票据或对商业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提取存款准备金。根据前文的分析,电子货币亦会使得存款准备金减少。而事实上,对于银行的存款提取准备金可以看作对银行征收税款,这使得银行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竞争力会有所下降,而法定准备金也无法为储户提供完全的保障。因此,中央银行为确保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应当适当地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取代通货会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减少,这会使得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下降。这使得中央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受到影响,因为铸币税减少而缺失的收入依赖于政府提供,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

首先,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通常不会储备与电子货币相同数量的传统货币用于赎回,因此,若发行机构陷入财务危机或破产,没有充足的传统货币准备,将会导致无法赎回电子货币,造成支付危机。对此,中央银行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用来保障商业银行对电子货币的赎回能力,或者采用保险制度,为电子货币持有者的电子货币提供一定限额的担保。

其次,电子货币由于其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流通,容易受到黑客病毒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影响,电子货币持有者容易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欺骗。另外,其强大的流动性、隐蔽性,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其发行机构需加强系统漏洞的检查和排除,同时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发行机构亦可通过账号实名注册等手段增强电子货币的真实性,让洗钱赃款来源有处可寻。

最后,对于个人来说,更需要提高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鉴别黑客制作的恶意网站,防止密码泄露,及时更新病毒库,谨防木马病毒,防止电脑内的账户数据泄露,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

参考文献:

[1] 孙毅坤,胡祥培.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上海金融,2010(2):55- 58.

[2] 李邦胤.虚拟货币现状及发展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 周晓光.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的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篇5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 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 使用领域的增加, 流通速度的加快, 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 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 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 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 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 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 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 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 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 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 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 , 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 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赌博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 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赌博、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赌博”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篇6

看到这条新闻时,他挥了挥拳头,大喊一声“牛逼”,差点打翻手边的可乐,毁了可乐旁那台售价30万人民币同时极难买到的“南瓜张”出品的Avalon挖矿机。

3个月前的3月18日,FinCEN曾签发了一张指导意见。这份编号Fin-2013-G001的文件名为《有关个人持有、交换、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第一次厘清了虚拟货币的法律边界,为未来界定比特币提供了现实基础。

但当杨卓挥舞手臂时,大家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即使是随时开着网页刷Reddt(美国最火热的新闻聚合社区)的同事Kim,也还没有覆盖到这条信息。

“发生什么了?”Kim问道。Kim来自美国,是在中国第一个用比特币完成线下交易的人,因此还上了中央电视台。交易的地点在北京中关村的3W咖啡,他当时身上没带人民币,所以贸然一试,提出用比特币兑换一杯咖啡,未想一试成名。

如同播报二战这种重要消息一般,杨卓看着Kim,大声说:“你们政府承认比特币是合法货币了。”不到10平方米却塞入十来个人的办公室寂静了几秒,转瞬一片沸腾。

论文引发的社会实验

简单来说,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和数字货币,是网络虚拟货币的一种。与基于央行的传统货币不同,它诞生于一个署名为中本聪的神秘人物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2008年10月31日,这篇论文出现在网络上,10天后,全球最大开源软件开发平台上出现了一个叫Bitcoin的项目,它被命名为比特币。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发行了史上最初的50个比特币,同时整个系统网络开始运行。一年后,在比特币论坛的用户群自发交易中,产生了第一个比特币公允汇率。该交易是一名用户发送10000比特币,购买了一个披萨饼。

而中本聪其人则一直是一个传说,至今仍然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在比特币有了雏形之后,他便从此消失--有人调侃他“穿越而来”,也有人猜测他是某个大公司团队的化名。

总而言之,如果读完整篇论文,你就会发现它就是一场带有理想主义气息的、基于数学和密码学的社会实验。在论文中,中本聪这样写道:“我们非常需要这样一种电子支付系统,它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基于信用,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直接进行支付,从而不需要第三方中介的参与。”

通俗点说,比特币在现实世界里相当于一种计算能力或者“算法”。

为了保证这套货币体系的透明和可控,中本聪设计了一套叫做SHA-256的算法。从50个初始的比特币开始,每一笔交易都会被要求在全球范围的钱包中记录才能被承认,而新的比特币增量则全部来自记录交易信息的“挖矿机”--系统会自动筛选出每个时段信息计算能力最优秀的“挖矿机”,并奖励比特币。

买卖自动在比特币的系统里延伸,为了得到更多的比特币,“挖矿机”会争相处理交易数据,第一个处理难题的“挖矿机”得到了50个比特币奖赏,然后相关买卖数据的区域加入到整个链条。随着“挖矿机”数量添加,每个交易数据的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这使每个买卖区的比特币生产率保持约在10分钟一枚。此外,每到达21万个区域,奖赏就折半,从50比特币减到25,再从25到12.5,一直继续下去。这样到2140年,比特币将到达预估的2100万枚上限。

这理论上确保了任何人、机构或政府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币的货币总量,或者制造通货膨胀。

比特币带来的新世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比特币的流行使得它的汇率直线上升。2012年11月,比特币的历史最高汇率仅为33美元,但在今年4月份比特币汇率直线冲到266美元。而且,目前拥有比特币的人数仅有数十万人,和10亿互联网的用户基数相比,其增长空间很大,这也是目前大部分比特币持有者信心很强的重要原因,也是众多人持重币将此作为投机机会的原因。

美国FinCEN对Mt.Gox的承认,让比特币在信息科技最发达的美国有了合法流通的基础。此前,政府迟迟不给出判断,使用比特币的违法风险让很多交易无法进行。但现在,支持比特币的交易正在持续增加,比如你可以用比特币买ZARA--在一个叫做Bitfash的时装购物网站。而随着电子钱包移动化,使用手机交易比特币也更加便捷,这将是比特币步入人们生活的另一个利好因素。

中国的比特币玩家们

尽管多数比特币爱好者和先行者都出自美国,但中国正在成为重要的比特币用户中心。

软件下载与储存网站SourceForge定期各国下载量方面的信息。2012年,从比特币钱包下载量来看,中国排在第6名或第7名,下载量不足28000次。2013年,情况开始转变,2013年5月,中国下载量达84000次,排名第一,甚至超过了美国。

2013年4月,海盗湾,EZTV,宣布接受比特币捐款中国四川省雅安地震后,公募基金壹基金宣布接受比特币作为地震捐款。比特币在中国迅速从默默无闻变得炙手可热。而Asicme团队,就是一家今年5月刚成立的国内“挖矿机”公司。

Asicme在公司成立到现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营业额超过了2000万元,每天预订机器的现金或比特币加起来差不多60万左右。此时他们的机器还没有量产,要到9月份才能发货,预订者甚至连真机都没见过便大胆投入。这种快速发展从侧面说明,当矿机的渠道霸权被打破,将用户门槛降至最低时产生的连锁反应有多大。

投机与风险

即使关系到自己的利润,但杨曜睿依旧坚持在网站上用红字写下:“比特币矿业风险巨大,请自行判断,谨慎投资。”

而他自己为Asicme做的一些布局,也是尽管拉长战线以分散风险。他们不止销售挖矿机,还提供挖矿机的托管运营。因为矿机一天24小时开启,会产生噪音,也对网络和电力的稳定有极高要求。收费方式是用户上缴8%的计算能力。

如果你不想买挖矿机,还可以直接购买计算能力。这在比特币界叫做矿池,有点类似云服务器的意味。Asicme提供了数千GH(千兆次哈希值运算)的计算能力供购买,平均价格比买挖矿机要高,1GH/s价格为798元。这两项定制化服务将大大降低普通人进来挖矿的门槛,租赁计算能力则可以吸引更多的小散户进入。

他们还制作了交易比特币的App,用来存款、转账。“我们不排除自己发展成比特币界的支付宝。”杨卓不掩饰他们的野心。而面对比特币兑换法币汇率的起伏,杨曜睿看得很开:“如果看好它就长期持有。总之Asicme现在正一直大量买入比特币。”

这一系列布局,还有对比特币的态度,事实上都基于杨曜睿个人的判断:他崇尚去中心化的货币体系,认为比特币是一场货币的革命。虽然现在有风险和泡沫,但放在长期去看,其具备投资价值,“这不代表比特币是外界批评的庞氏骗局”。

但全网计算能力的快速增加,的确将导致收益缩水。目前几乎整个行业的挖矿者都是购买的“期货矿机”,是以收到机器那天的收益开始算,挖矿类似于一场赌博。

不过杨曜睿对未来充满信心:“当越来越多的人持有并使用比特币,而不是炒比特币时,它的价值将会以一个更合理的方式释放。未来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即使挖矿收益降低,但单个比特币的价值上升,抵消掉收益降低这一部分。”所以他建议,如果买家不那么着急从中获利,不如长期持有机器,等到收益低于电费、网费时再卖掉。

尽管充满憧憬,他们也很清楚现在的压力,即来自主流群体和政府的认可。他们十分担心这种虚拟货币会在襁褓中被政府扼杀--这意味着这一切布局都打了水漂,还不如匿名捞一把就走。所以当FinCen批准Mt.Gox时,他们的激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假如这个货币在全球范围流通,每个人都持有,且将之作为法币去使用,那么2100万个比特币的价值事实上是等于全球生产总值。它价值的涨和跌与中央银行无关,也就彻底断绝了一些政府的央行利用货币发行套取民利的行为。”在著名的比特币论坛中,一个用户写下了如上的话。

“或许代替法币的不是比特币,但未来肯定会出现一个更加优秀的虚拟货币币种。这是一场变革,而我们就处在变革的潮流中,想想都很兴奋。”杨曜睿如是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杨卓为化名)

什么是比特币交易

比特币钱包以一个地址的形态出现。一个人可以有很多个钱包,这些钱包由比特币客户端生成。每笔比特币交易都需要一个见证人,也就是全球所有比特币持有者,担保交易发生过。

以一笔A向B付款的交易为例。A在发起这笔交易的时候,必须把签过名的交易单尽量地广播到P2P网络上,最终会让每个节点都知道这件事。B从P2P 网络上不断地收到别人的确认信息。当它收到足够多的确认信息后,就认为A的确发出了这条交易单。到此交易完成,这就也就意味着,B收到的钱是合法的、可以自由使用的。

本质上,比特币的终端网络并没有记录每一块钱属于谁,它记录的是从诞生起到当前的每一笔交易,并推算出每个账户里有多少钱,所以交易量和个人隐私在这里得到了统一:你并不知道我是否为某个钱包的所有者,你只知道某个钱包里交易了多少比特币。交易是透明的,但是钱包是匿名的。

什么是挖矿

篇7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与类型

网络虚拟货币的前身是网络繁荣初期虚拟社区、论坛为加强用户互动、鼓励用户参与而设立的积分制度。这种积分制通过设置积分门槛吸引用户参与论坛(社区)活动,积累积分,借此引导用户扩大在论坛内的活动领域,借助这一方式繁荣论坛(社区)自身。伴随电子商务的崛起,论坛积分演变为具有虚拟支付功能的货币形式,以某某\"币\"、某某\"元\"等新的名称实现用户间交易乃至与现实人民币的兑换功能;而网络游戏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虚拟货币上述业务的繁荣。检视这一发展脉络,可见,虚拟货币的发展经历了由不可交易、不可兑换到可兑换、可交易;由非财产性到财产性;由单纯购买虚拟服务到既能购买虚拟服务又能购买虚拟财产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与现实财富等价物(人民币)日益深化的互动;由此,由于是否具备与人民币的可兑换性决定了虚拟货币能否实现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转化,故以是否具有可兑换性作为虚拟货币类型的界分标尺不失为一种界定策略。因此,下文论述中,将仅限于购买论坛服务、虚拟商品,不能与现实货币(人民币)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称为\"封闭型虚拟货币\",而可与人民币兑换的称为\"开放型虚拟货币\"。

基于上述分析,封闭型虚拟货币实际可视为一种营销策略:以货币的形式出现但保留积分的内涵,其在作为类似支付手段,使用户获得更高论坛浏览权限,更多游戏资源的同时,仅靠用户\"劳动(\"发帖、参与游戏)获得,且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网络平台(游戏,论坛等),由于不具备现实意义上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不应当将其归入电子货币的范畴;而开放型虚拟货币通过与人民币的兑换为原本\"内循环\"①的\"货币\"实现了\"外循环\"的功能--通过人民币购买,使其既有了\"转化型财产\"的特性,又具备了依附于现实货币的价值,且从前述电子货币的特性来看,开放型虚拟货币完全具备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依附于现实货币或现实货币价值,作为支付手段并具有价值预付的特性\",但也应看到,在正规渠道中,目前大部分开放型虚拟货币尚只能实现由人民币到虚拟币的单向兑换,虚拟币兑人民币的业务被禁止,这使得开放型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亦存在差别,而实际上,尽管影响有限,在非正规(或称地下渠道)中,虚拟币兑换人民币的活动现实的在进行中,具体问题将于下文论述。

二、以\"QQ农场\"为视角的分析

腾讯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较早涉足虚拟货币营销、提供增值服务和网络衍生产品的公司,\"QQ农场\"是其最新推出的网络游戏,游戏分为农场和牧场②。农场中,用户通过\"栽种、收获、出售、偷取\"其他用户(QQ好友)的蔬果,购买游戏道具、游戏背景等方式实现互动获得游戏乐趣;其通过传统游戏的\"获取经验-升级\"循环模式和植物、动物成长时间与现实时间挂钩的方式增加游戏耐玩性;牧场也以类似方式进行,只将游戏对象由植物培育变为动物培养,并以动物饲料须由农场栽种作物提供、牧场农场共用游戏\"金币\"、\"Q点\"等方式实现农、牧场衔接。

QQ农场游戏中出现的虚拟货币分为\"金币\"和\"Q点\",这两种虚拟货币典型的契合了上述开放型、封闭型虚拟货币的不同特点。

\"金币\",主要用以购买虚拟动物、植物,游戏背景,游戏道具等,无法实现与人民币和\"Q点\"兑换,仅能通过向游戏系统出售植物果实、动物等方式从游戏中获得,或通过购买现实中腾讯公司合作厂商实物产品(电影票,优惠商品)获得附赠\"金币\"的方式取得。游戏中,用户利用初始\"金币\"和种子、动物幼仔开始虚拟经营活动,售卖成果获得游戏经验和更多\"金币\",再用\"金币\"购买更高级种子、动物幼仔进行循环,获得更多经验、升级,\"金币\"成为游戏的一个环节,在游戏的体系中担当类似经济意义上\"支付手段\"的功能,但却与游戏外的现实财富无关,可见\"金币\"虽有\"币\"的名称,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游戏之中,但与现实货币或货币价值缺乏联系,故不具备电子货币的特质,应视为内楔于游戏中的游戏要素。

\"Q点\",在游戏中用于购买看守农场的虚拟狗的\"狗粮\",减少虚拟植物生长时间的\"化肥\",游戏背景等道具。显然,\"Q点\"与\"金币\"在游戏中的作用类似,两者都是增加游戏趣味性和吸引力的游戏要素,但游戏设置上的一项差异使两种同样具有虚拟货币某些特点的游戏要素呈现不同的经济意义,与\"金币\"不同,\"Q点\"的获得途径完全跳脱游戏自身:无法与\"金币\"兑换,无法通过游戏\"经营-培养-贩卖\"模式获得,而仅能以现实的人民币兑换(购买),且有固定的\"汇率\":1元人民币兑10Q点,这使其完全具备了依附于现实货币的价值,且价值稳定(与人民币的\"汇率\"稳定在1:10),因此,使得\"Q点\"成为开放型虚拟货币,也事实上构成了腾讯公司在该游戏上的直接收入。

三、虚拟货币潜在风险浅析--以\"Q点\"为对象的分析经由上文的分析,\"QQ农场\"游戏环境中的\"金币\"和\"Q点\",仅后者具备完整、实质意义上的虚拟货币特性,因此,应以\"Q点\"为对象进行分析,而基于货币流转环节由发行到流通的过程,分析该过程中虚拟货币对从发行者、消费者到国家金融整体的影响和风险,符合常规的逻辑,也便于问题的梳理,因而下文依该思路逐一论述。

发行环节,腾讯公司显然没有资格作为货币的发行主体,但其对游戏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及对人民币兑换(购买)Q点途径的完善,实事上使其具有了一定程度上操纵虚拟货币影响实体金融的实力。这一实力的形成有几个要素:首先,要有庞大的用户群。只有庞大的用户基数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在公司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实现虚拟货币对现实人群的影响,并以公司实力保证虚拟货币价值进一步强化这一干预,这方面,该公司显然具备了条件,从QQ用户数量和每年激增的人数便可见一斑;其次,要有相对通达的兑换途径。这样才能实现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顺畅兑换,从而增加虚拟货币的潜在价值,这一点上,腾讯以其完善的网上和网下承兑体系早已做好布局;最后,最好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能顺利实现双向兑换,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以虚拟形式累积现实财富的效果,而且由于对虚拟环境监管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打法律\"擦边球\"的成功率也较大。这一点上,尽管国家相关法律已明确禁止了由虚拟币到人民币的兑换,仅能用人民币兑换虚拟币,但应当看到,在地下渠道中虚拟币对兑换人民币其实并非无法实现。由此,掌握\"Q币\"\"发行权\"的公司,具有了一定程度上对实体货币的干预力,这无疑从货币发行的源头即对货币政策产生一定影响。

影响其一,由于\"Q币\"的\"发行\"不是建立在对现实实体经济总量与需求评估的基础上,而是对利润的盲目追求,公司显然不会\"总量限制\",其结果是:一方面大量人民币转化为\"Q币\"\"沉积\"于虚拟游戏世界;另一方面,公司财富的聚集可资进一步强化虚拟货币的\"吸金\"作用,加深其影响。影响其二,\"汇率\"的任意性,承前论述,1:10的\"Q币\"\"兑换\"率同样具有任意性,完全由虚拟币\"发行\"者掌控,唯一隐约可见的制约因素仅是市场对这一\"汇率\"的承受能力,一旦公司单方改变\"汇率\",不

仅对\"持币\"者产生影响,对\"待购\"者产生冲击,同时,极易诱发通过\"合法\"与非法途径,进行虚拟货币、人民币相互炒作行为的泛滥。影响其三,税收流失。对实体货币的流转环节征税本非易事,当实体货币转化为虚拟货币,对其监控更难,奢谈征税,由此,大量国家税收将会隐性流失。最后,虚拟货币成为规避货币调控政策的避风港。由于\"Q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性(或仅因人们对其稳定性的预期),囤积或抛售Q币现实上成为规避货币政策调控简单易行的手段。

在流通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文多次论及的地下兑换。如果单向兑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冲击,那么一旦实现了双向兑换,这种屏障作用便荡然无存。尽管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带有犯罪性质的地下兑换却在一定范围内冲破了法律的藩篱。具体而言,地下兑换活动的路径是:首先,由掌握技术的操作者(下文称\"上家\")通过植入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方式获取受害人QQ账号、密码,用该账号对操作者账号赠与虚拟币、游戏认输③等方式盗取账号内虚拟货币将虚拟币集中,然后,以一定比率将集中的虚拟币\"批发\"给非正规渠道的虚拟币经营者(下文称\"下家\")换取人民币;最后,\"下家\"则以官方兑换率60%到80%④的价格,同样通过赠与、游戏等方式零售虚拟币实现获利。在这个过程中,\"上家\"对\"下家\"的\"批发\",实际上实现了虚拟币的人民币兑换,这一过程完全可以被\"下家\"用以进行囤积、炒作虚拟币活动;而\"下家\"的销售行为,不但可以用来进行洗钱,而且由于存在60%到80%的价差,事实上会放大上述\"发行\"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使得货币政策失效,虚拟币冲击人民币等诸问题爆发。同时,\"Q币\"等虚拟货币以电子数据存储于电脑系统中,而商业企业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显然无法与国家官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相媲美⑤,黑客入侵、系统故障等问题都易导致用户账户虚拟币数据的错误、丢失,双向兑换的虚拟币因其具备了现实货币价值,一旦数据错误或丧失,用户失去的就不仅是游戏中\"辛苦\"挣来的\"劳动所得\",而成了现实的\"真金白银\"。

四、严格监管途径浅探

应当说,单就一个\"QQ农场\"游戏里的\"Q币\"为视角对虚拟货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不免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但客观上,\"Q币\"\"发行、流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可以成为一窥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视角,而对上述问题的规管和制度设计,或也能为呼声渐高的虚拟经济监管问题一探路径。

一切虚拟世界的活动,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现实世界中来。虚拟币对现实货币的冲击也免不了经由虚拟中的发行、流通到现实里的回赎这样的路径,因此,发行、流通和赎回成为关键,也成为严格监管的着力点。

人民币兑换虚拟币的商品化管理。经前文论述,\"Q币\"既无法在正规渠道换取人民币(赎回),也仅能用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且无法在游戏中产生,与游戏中的植物、动物等一样,客户购买的其实是虚拟环境中的一种商品,只不过\"Q币\"这一商品衍生出可以换取其他虚拟商品的类似一般等价物的性能,而从实体到虚拟,从人民币到\"Q币\"的交易,仍没有脱离购买商品的特性,所以其性质上更符合商品的特点;而且将兑换过程进行商品化管理,既明确了\"发行\"商与消费者间的权利义务,为监管及其法律适用提供了可能,也能避免游戏币在金融领域冲击人民币。制度上,这样的设计就要求人民币购买Q币需要实体凭证,以明确权利归属;由于\"Q币\"存在于商家计算机系统中,商家应对\"Q币\"丢失承担产品责任。

加强流通监管。人民币以何比例兑换\"Q币\"是商家作为营销行为的策略选择问题,应通过市场自发形成,不应用法律手段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视若罔闻,相反,纳税一方面是经营者的义务,也能成为政府调控市场、干预经济的手段,因此,对商家的行为进行影响评估,借助税收加以调节是流通领域管理的手段之一;而对于非法的地下兑换活动,因其损害的不仅是商家的利益,而且使得\"Q币\"与人民币产生不利于监管的密切联系,因而应当坚决制止和打击。

杜绝虚拟币兑换人民币。地下渠道兑换活动的\"上家\"明显符合了盗窃行为的特征,应以相关法律监管,而从金融角度看,虚拟币兑换人民币是一切炒作、洗钱行为实现利益的最终手段,因此杜绝虚拟币兑换人民币就阻断了这些行为的获利途径,从而实现游戏中的虚拟币与现实人民币的切割,因此,为稳定人民币币值,防止游戏币的冲击和不法行为,应当严格禁止虚拟游戏币兑换人民币。

注释:

①即仅在论坛或游戏等虚拟环境内部循环、消化,与其他虚拟平台或者现实经济不发生直接联系。

②最近,该游戏又楔入了\"QQ餐厅\"模块,其经营模式及通过共享金币和部分\"植物\"与其他游戏模块衔接的方式与\"QQ农场\"、\"QQ牧场\"的游戏互动模式大同小异,故不做具体分析。

③QQ游戏如QQ麻将、QQ斗地主等都有相应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同样可以通过赠与、游戏竞技中的输赢实现流转,使得通过游戏手段盗取虚拟货币变得十分方便。

④如果没有官方兑换率则虚拟币售价由\"同行价\"、获取难度、交易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⑤其实,单就用户QQ账号被盗这一问题已经令腾讯公司及其用户头痛不已。

参考文献

篇8

由于某些原因,游戏者在游戏中的虚拟财富受到了损失,而这些虚拟财富算不算是游戏者的真实财产,我们国家的法律却没有给出一个答案。面对越来越多的虚拟财富纠纷,游戏者与国家法律政策的矛盾凸现出来。

一、服务器吞“金”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富的丢失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就是游戏运营商服务不利,导致服务器回档;而另外一个就是人为盗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病毒盗窃他人游戏账号,将其虚拟财产据为己有。 2006年6月14日早8时25分,营运了1年多的《魔兽世界》第一次出现了大规模的服务器被关闭、无法登录游戏的事件。6月16日早6时,关闭了48小时的24个服务器终于开启,但很多玩家登录游戏后,发现自己的某些装备和财产不翼而飞。而一些游戏中的“职业商人”更是欲哭无泪,某“商人”称,他损失了上万金币,大约相当于800元人民币。①

网络游戏其实就是一组电脑程序,其中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程序漏洞,而且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巨大网络数据无法以文本的形式保存下来。也就是说一旦游戏出现故障,难以有同期备份,游戏现状无法得到精确恢复,以至造成玩家的虚拟道具消失。这就不难理解因为服务器故障或死机而出现的这类吞“金”事件,势必从网络游戏诞生伊始就相伴始终,且不可能消除。没有任何游戏公司会打包票称自己的游戏绝不会发生类似事件,也不可能打这种明显是说大话的包票。

因此,由于游戏死机或故障而吞“金”导致玩家和游戏服务商所产生的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目前玩家虚拟财产损失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也必然是具体的游戏运营商。

二、疯狂的盗号者

由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装备在现实中可以通过人民币进行交易,因此出现了专门通过散布计算机病毒来获取其他游戏者的游戏账号密码,盗窃游戏者虚拟财富的人。 东方网2005年4月18日消息称: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嫌疑人曾涛、祁建,日前被金华婺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查犯罪嫌疑人将自制木马程序植入金华网吧管理系统,造成金华市几乎所有网吧的上万台电脑全部“中毒”,无数“传奇”玩家的游戏“装备”被盗,陈某、王某某等人将盗得的“装备”在网上拍卖,获利30万元。③

而受盗号之苦最多的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游戏者。由于《魔兽世界》的流行,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交易也十分旺盛,而这也吸引了大批的盗号者,甚至到了“没被盗过号,就不算玩过魔兽的地步”。④为此游戏运营商业也设计了多种放盗措施,如pin码,密码保护卡,手机账号绑定等措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盗号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相对于服务器质量造成的虚拟财富损失,盗号者更加难以追究其责任。首先是虚拟财富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承认,检察机关无法立案。其次,网络情况复杂,追查起来更加困难。由于这两点的存在,再加上网络游戏虚拟财富的交易蕴含的巨大财富,造成了现在网络游戏盗号猖獗的现象。

三、没有法律地位的虚拟财富

虚拟财产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摆在计算机专家面前,他一定给出一个最简单也是最术语化的解释:0或者1组成的虚拟电子信号。而在玩家眼中,虚拟财产无异于真金白银,因为每一件装备和宝物,都满载着他们的宝贵时间和心血。

虚拟财产主要是由游戏中的装备、各种参数以及玩家的游戏事件等构成的。从某种角度上看,点卡必然需要用现实中的金钱来购买,也就是说按照价值论来看,它已然属于商品范畴,也就具有财产的意义。而同时,那些装备、参数都是玩家通过一定的必要劳动时间(游戏时间),在使用固定资本(电脑)和流动资本(点卡)创造出来的。按政治经济学观点,它们已经实现了价值的转移,也就具有了商品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虚拟财产应该被视为一种商品,也就具有财产的意义。

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有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⑤

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使将涉及虚拟财富的案件诉诸法律,法院也通常会因无法可依而不予立案。这导致游戏者正当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从侧面上助长了盗号,以及游戏运营商因为事故而无视游戏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这种商品的保护必须尽早纳入立法体系,才能有效地控制游戏者虚拟财富受到损害事件的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好游戏玩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注释

① 原载于2006年6月26日《中国计算机报•要闻》。

② 《网游安全调查结果惊人 两成玩家成“窃贼”》2003年12月5日 games.sina.com.cn 。

篇9

2004年4月,法院维持了一审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判令网络游戏经营者北极冰公司恢复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武器装备,并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今年3月27日,继中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尘埃落定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胥某与陈某。自此,关于虚拟世界“财产”保护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的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游戏与各种虚拟空间日渐风行,玩家通过游戏获胜或购买“Q币”来获取各式“武器”、“段位”、“饰品”,而这些又成为“网络扒手”的目标。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概念——虚拟财产。而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这类“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玩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律学者关注的焦点。

虚拟财产是否受物权法的规范,要看它是否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无权客体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虚拟财产独立于人身之外;游戏的启动与关闭,也是由玩家用密码等特定方式进行操控,属能为人力控制;并且此种虚拟财产可以使玩家在参与游戏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和对“财产”占有的成就感,也可算为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满足人类特殊需要,理论上应属于物权客体。物权客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物权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客体是特定物;物权客体是独立物。虚拟财产可被认为是特定物,那它是否属于独立物呢?虽然“虚拟财产”不能独立于网络之外而存在,但虚拟财物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由玩家自己操控,因此应认为具有相对独立性;虚拟财产既不属于有体物,也不是法律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随着时展,人类生活方式和生存娱乐手段的多样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范围也在扩展。物的概念之扩张就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都作出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产已经不再是仅仅局限于有体物,而更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所以此“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应当包括无形的财产。网络世界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就其来源看,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用现实货币购买,二是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通过“闯关”等方式赢得。并且,虚拟财产耗费了玩家大量无差别人类劳动,应具有价值,因此,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都应作为物权的标的,建立所有权等物权。

对于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般认为所有者应该是玩家而非网络游戏运行商。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取得,其取得方式包括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和孳息等方式;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主要为买卖、赠与、互易。在网络世界中,玩家在通过买卖方式或付出劳动打游戏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以获得虚拟财物,既有原始取得又有继受取得。而且网络游戏的另一个特点是虚拟身份和虚拟财物是可以持续保存,即玩家下线后,经营商仍在其服务器上保存玩家的数据资料,因此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在玩家游戏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无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由此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这样规定也有利于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证玩家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虚拟财产可否进行交易,亦存在较大争议。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所有权谓以全面的物之权能为内容之权利,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由此可见,作为物权客体的虚拟财产,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其中“处分”有指事实的处分和法律的处分。其中法律的处分而言者,谓变更、限制或消减对于物之权利。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属物权之合法范畴。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无形财产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十分混乱。在虚拟财产交易“繁荣”的背后,制造病毒——传播病毒——盗取账号——网上销赃,这四个环节已构成了社会公认的盗号产业链!盗卖QQ号、游戏账号、装置十分猖獗,有的已形成团伙,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但让人尴尬的是,由于司法目前对该领域的案件还处于摸索阶段,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将此类案件划入暂时不予受理的范围,严重损害了众多网民的利益。网络虚拟物品恶意非法交易的泛滥,急需进行根本上的整治。对此,中国政府日前出台限制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规定,并警告称,这些货币可能对现实世界的金融稳定构成威胁。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应立法禁止虚拟财产非法交易,他认为,禁止非法中介交易后,犯罪分子盗窃的虚拟财产将难以流通,再次盗窃的“动力”就大打折扣,而正常的虚拟财产交易让物主自由选择,能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被盗。此观点不无道理,但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一味的强行禁止并不能完全禁止非法交易。一旦立法强行禁止,很有可能促使原有的交易形式从地上转入地下,从国内平台转向国外网络交易平台,不仅会对现今的网游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会增加政府管理的成本。

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于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交易的比率如何确定。是应统一规定,还是由买卖双方或者网络公司自行决定?其次,网民的真实资料如何管理,一旦被盗后,盗窃者的资料是否可以公开,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韩国文化部已于不久前向国会提交提案,要求在《游戏产业振兴法》中加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中介”的规定,并对虚拟物品也做了立法保护为前提。在当前网络日益普及的情形下,我们也应当学习韩国,采取相关措施,对虚拟财产进交易进行约束。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网络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对网络游戏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目前处于立法空白之中,对网络游戏公司的规制不尽完善。因此,加强网络方面的立法是很有必要了,来规制网络公司玩家双方的行为,这不仅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重大的意义,还可以防治各种网络犯罪和网络民事纠纷。

其次,网络游戏公司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例如成立行业协会,来制定本行业的各种行为规范。比如网络游戏中的各种游戏装备应该如何定价,各个公司之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能各自为战,这种同业间的竞争会导致问题难以解决。

最后,网民应该规范自身的上网行为,不随意点击下载未知软件,以免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下载了盗号木马。而且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上的有些行为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综合社会、法律和个人的力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才能让网络时代的各种新型产物为社会的财富增长和满足大众需求,这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柳经纬.物权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3]柳经纬.民法总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篇10

然而,在传统经济理论中,房地产(realestate)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最重要的实物资产(realassets),属于实体经济的研究范畴,房地产的变动应该与经济基本面相吻合。但是,现实经济中的“房经背离”和“房地产泡沫”等种种“异象”又说明了仅把房地产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从当今经济虚拟化的现实出发,运用虚拟经济理论对之进行合理的解释。

一、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研究

在现代经济中,资本化定价方式越来越普遍,整个经济系统中虚拟经济部分的影响日益增强,相应地,虚拟经济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要。国内外学者对虚拟经济的定义和称呼有很多种,但是它与“实体经济”相对独立而存在的看法却是共同的。虚拟经济概念的本质意在概括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基础就是资本化的定价方式。它是观念支撑或心理支撑的价格形成系统,而实体经济是成本支撑的价格形成系统。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房地产的价格形成无疑属于虚拟经济系统。

可见,虚拟经济理论重视预期和心理活动、不确定等因素的作用,它把整个经济系统划分为由成本支撑的实体经济系统和由心理支撑的虚拟经济系统。虚拟经济是一种以资本化定价方式为其行为基础的特殊的经济运行关系,一种资产,不论其有形还是无形,也不论其是金融资产还是房地产,一旦以资本化定价方式来定价,它就具有虚拟资产的运行特征,就应该纳入虚拟经济的研究框架。虚拟经济中的所有运行特征、运行规律和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无不与资产的这种特殊定价方式有关。对房地产虚拟性的研究也是从资本化定价方式入手的。有关的研究如下:

1.关于房地产定价方式的研究。刘骏民(1998)指出:如果从定价方式的角度来看,即使是狭义的虚拟经济的定义也要包括房地产。随后,南开大学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课题组“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研究报告”指出房地产虚拟性是介于一般商品和金融资产之间的,房地产虚拟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具体包括:房地产存量与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虚拟化的程度以及制度因素(包括土地制度、法律制度和市场结构等影响房地产虚拟性质的主要制度因素)。

2.关于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经济稳定的关系研究。郭金兴(2005)指出: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并不必然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房地产具有稳定经济的内在机理。房地产价格的长期增长趋势可以使货币供应与经济增长中的货币需求相适应,而房地产价值的相对稳定性对稳定货币发行,从而稳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王国忠(2005)通过计量经济模型的检验发现:房地产价格波动对整个经济价值系统的影响是直接而显性的。房地产价格与货币供应在整个区间内存在双向的影响机制,房地产价格对股票价格与实体经济的价格指标都有着单向的传导机制,房地产的价格波动会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及实物生产价格的波动。这说明作为虚拟经济的子集,房地产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如果把房地产部门看成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然后再来考察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就会发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出现了增强的趋势。鞠方(2005)基于对现代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特殊性的分析,提出了一个基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二元结构分析框架,提出了房地产市场货币积聚假说,对房地产泡沫的成因进行新的解释。进而把房地产泡沫放在协调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重点剖析房地产泡沫、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为三者的互动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并指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具有鲜明的虚拟经济特征和实体经济特征的特殊市场,正是由于这种“虚实两重性”,决定了房地产“异象”成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从虚拟经济的角度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基本思路

在认识到房地产的虚拟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刘骏民,2003),从虚拟经济角度来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这种重构包括以下几个有机的组成部分:①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研究。这是从虚拟经济的行为基础——资本化定价方式的角度对房地产虚拟性进行的研究。②对房地产自身的稳定性的研究。首先,从虚拟经济的运行特征——强波动性入手,然后,对房地产这种虚拟经济成分自身的稳定性进行研究。③从价格的角度来研究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说明房地产价格与宏观经济的互动关系——房地产如何影响宏观经济以及宏观经济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什么影响。④从资金流的角度阐述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这种资金流包括货币资金流和信贷资金流。分析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波动)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新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核心部分。⑤指出在虚拟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以促进经济稳定。⑥案例研究。研究美国、英国、日本、中国等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

由此,从虚拟经济的角度来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图大致如下:

三、从虚拟经济角度来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意义

在经济虚拟化背景下,研究房地产虚拟性质与宏观经济稳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大体而言,从虚拟经济的角度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强调房地产的投资和投机功能,从而将股市、债市、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等看作一个整体来考察房地产,考察资金在这些领域中转移流动的规律及其影响;第二,强调房地产作为资产的虚拟性质和可能的房地产引发的泡沫经济的风险。这种从市场经济功能视角的研究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有利于正确解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传统经济理论难以有效解释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异象”,只有在对房地产虚拟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会对虚拟经济的定义和研究领域有更深刻的了解;才会对虚拟经济的理论出发点是把整个经济看作一个价值系统而非物质系统有更深刻的理解;这种研究必将极大地丰富虚拟经济的理论。

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研究房地产虚拟性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指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协调发展,这在客观上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理论依据,并有利于提高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实体经济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研究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协调发展,从而为经济增长服务。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事关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房地产泡沫引发的财富分配效应可能加剧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社会利益主体的矛盾激化。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房地产业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国的GDP增长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较强。在此情形下,如果房地产业出现不正常的发展,不仅会导致房地产业衰退,还会对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认识房地产虚拟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金融安全、投资决策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AlanGreenspan.Newchallengesformonetarypolicy.beforeasymposiumsponsoredbytheFederalReserveBankofKansasCityinJacksonHole[R].Wyoming,August27,1999.

[2]刘骏民.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9~42.

[3]刘骏民.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及其命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4]王千.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D].南开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5]王国忠.虚拟经济稳定性研究[D].南开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篇11

移动互联网业务将主要指构筑在IP数据网络基础之上的、具有开放型特征的移动信息服务应用,比如:移动搜索、移动定位、手机视频、手机音乐下载、即时通讯的移动应用等业务。最近两三年,移动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和应用形态产生了爆发式的增长,据专业电信咨询公司易观国际的一项统计数据,我国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无线应用协议,手机上网的一种格式,类似www是电脑上网一样,WAP是专门给手机上网制定的,只有手机才能浏览WAP开头的网页)活跃用户数从2006年6月的2925万猛升至2009年6月的1.5亿。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商业价值日趋明显。传统互联网的移动化将为当前的电信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移动互联网这一融合的产业环境中,大量的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加入电信服务的领域,电信服务的价值链和产业规则都发生了根本转变。融合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移动互联网的产品盈利思路实际上融合了来自于通信业、互联网业、软件业甚至传媒行业等多方面的启示与经验积累。在传统的单边市场盈利(如:交叉补贴)和双边市场盈利(如:交易分成、广告)模式之外,本文将重点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最具特色的网络效应及业务整合盈利模式,主要表现为劳务交换、虚拟货币和赠予三种形式,以期为电信运营商顺应变革、把握住机遇拓展思路和提供决策参考。

2 劳务交换模式

劳务交换模式是网络经济学思想在互联网市场盈利模式方面的突出体现。试图借助劳务交换的方式实现盈利的应用一般具备鲜明的Web 2.0特征。在该模式中,用户所付出的“劳务”在一定条件下。将有可能使厂商获得在竞争中居于不败之地的难以被复制的资源和能力,用户并不需要为享有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但他们的参与(如:普通使用、点评、内容收集、信息整理等)却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性,从而通过其他多种创造性途径为服务提供者做出贡献,譬如服务数据的丰富与精炼、帮助产品改善服务质量等,上述贡献的结果通常可进一步提升产品价值,从而实现产品提供者与其使用者之间的互惠双赢。进而,产品提供者可利用上述劳务交换过程中用户所产生的价值,转而采用诸如广告、交易市场、交叉补贴等其他盈利方法,实现最终的盈利。

从表面来看,这一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新产品的试用活动,用户可以免费使用这些试用产品,但是其必须接受厂商的定期调查并提出自己对产品的意见和建议。但实际上,移动互联网市场中的劳务交换模式与这类“试用活动”的理解仍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主要体现在:首先,采用该模式的厂商一般倾向于使这种“试用活动”常态化。用户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即“试用”的过程。而且用户用来交换产品使用的“劳务”不仅局限于为产品提出改进意见;其次,该模式融合了80/20模式的基本思想,采用该模式的厂商普遍高度重视其产品的边际成本控制,能够以相对低廉的成本代价来换取海量用户的参与是这一模式成立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其区别于TD手机等实体产品试用的关键所在;其三,通过该模式实现盈利的核心,不仅在于合理的劳务交换方式,而且还在于用户劳务面向实际利润的二次转化,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劳务交换模式一般必须与其他盈利模式结合使用,其应用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体现为单独起作用的形式。

实际上,借助“外部性”盈利是这种劳务交换模式的核心思想所在,海量用户的参与行为将会带动更多的用户参与,从而导致其产品价值与市场规模的自发性增长,这对于产品的营销推广及其持续性发展而言,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在移动互联网中,由于其应用所具有的环境传感性及其交互性本质,在无需人为过多介入的情况下,用户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参与往往能够为应用提供更多的有价值信息,从而为劳务交换模式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几乎所有“用户创造内容”(UGC)模式的移动互联网服务中都会存在“劳务交换”的痕迹。比如:手机导航类应用中的生活类信息服务,用户在免费使用其基础导航服务的同时,也能察觉到当前人群密集的区域,以获知城市街区的繁华位置、或及时获悉社会热点事件等;用户在旅游景点手机拍照并免费上传至网上与他人分享时,同时也捎带上传其所在物理位置,从而帮助更多的潜在游客通过网络查询和了解其周边的景致等。尽管在总体思路上,移动互联网中的劳务交换模式与传统互联网相差无几,但在创意和可实施基础方面,前者显然更具潜在的发展空间。

大众点评WAP网是一个典型的UGC移动网站,用户可免费浏览其他用户的点评(主要是针对餐馆,也包括其他一些娱乐健身场所),同时也可以自己做出点评供其他用户参考。这种模式得以推广的前提是:厂商必须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如积分、折扣、返利等,以充分激发用户的参与性,鼓励其主动提供劳务。大众点评网在大量用户点评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自身的营销、渠道价值,推出了点评卡(用户可凭卡在联盟店铺享受折扣优惠)、线下餐馆指南书籍等多种服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务交换与精准广告投放相结合、外加收入分成的综合盈利思路。

3 虚拟货币模式

虚拟货币是应用、社区、游戏以及其他一些产品服务中的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等价交换单位。用户可通过网站赠送或优惠支付等途径获得该货币,在某些虚拟货币体系中,也允许用户通过普通货币来购买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在金融市场及商旅、服饰、餐饮等大众消费市场领域以积分形式广泛的存在。从购买能力看,虚拟货币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类可以购买实体商品,但仅限于虚拟货币发行者所提供的有限商品类别(如:银行信用卡积分);一类只能购买虚拟物品如道具、特权(如:腾讯的Q币);一类则具有折现能力,但一般不是直接兑换现金,而是购买商品时可以折返部分费用(如:淘宝商城的积分)。从虚拟货币与一般货币的兑换能力来看,分为可直接以普通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和不可购买的虚拟货币。

消费积分返利更多体现为一种可控的软性补贴策略,其兑换的解释权仍归虚拟货币发行方所有:一方面,当用户以实物兑换或者是以再次消费折现的方式兑现其积分所对应的补贴价值时,其兑现行为本身便保证了积分回馈中所包含的特定营销目的能够被切实地实现;而另一方面,当用户对其所获积分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时,事实上,此时的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产品提供方也并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额外的实际补贴成本,这显然有效地节省了其营销成本。

虚拟货币的盈利价值主要体现在:有效的用户激励、用户粘性与系统锁定、多业务网络效应的平滑迁徙 (将某一成熟业务的用户群体平滑扩散或迁徙至新发展的业务之上)、通过积分返利平台盈利、通过积分兑换平台盈利、通过用户的直接购买盈利和缓解现金流压力等。

在移动互联网中,绝大多数采用虚拟货币模式的服务应用均借鉴了互联网游戏、社区、电子商务等服务中积分与虚拟货币系统的成功经验。其与互联网中的虚拟货币模式的最大差异不在于基本的盈利思路。而在于相关产业链的格局:当前,移动业务开展的特殊性使得电信运营商在虚拟货币相关产业链中异军突起,正在成为一个最具产业控制潜力的“央行”角色。不少中小厂商也可能面临着必须自建虚币体系的困境;而移动电信运营商则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和非常便利的销售、兑换渠道,因而具备着统一发行、代售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天然优势。

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品牌下的M值专属积分体系是当前国内移动互联网中最具影响力的电信运营商虚拟货币产品之一。M值在功能上与全球通客户积分类似,但其可兑换购买的实物和产品与全球通积分商城存在着一定差异;作为一套以用户激励为主要目的的虚拟货币系统,M值除了可通过常规业务的使用来获得之外,也可以通过中国移动的业务营销推广活动来获取,比如:通过网络充值即可获赠400M值等。M值具有前文所提到的绝大多数虚拟货币属性,可用于承载多种形式的虚拟货币盈利模式,其所对应的积分货币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现已成为中国移动培养自身移动互联网差异化竞争实力的有力举措之一。

4 赠予模式

赠予模式指的是基于一些用户的利他心理,提供一个平台,供其免费分发或赠送自身的劳务成果或物品。通常那些积极赠予他人物品的用户也会通过该平台接收他人的赠予。在当前的信息时代,这样的赠予平台一般均以相应的网络平台或社区形式存在,而赠予的物品也并不仅限于实物,还包括信息、经验和知识的分享等;比如维基百科,其内容完全由热心的用户自发提供,这本身即可视为一种用户对自身知识的赠予行为。

赠予经济又称礼物经济,此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驳斥传统经济学中认为人的行为始终理性这一基本假设。在赠予经济中,礼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一般并没有明确的预期回馈对象,也没有预期回馈的内容,其许多分享行为出自于非制式的习惯;而与此同时,礼物的施与受之间已转换成一种未明确规定的义务,形成赠予者与收礼者之间的隐晦关系。赠予经济也可被看作是一种债务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交易者的目标是尽可能获得更多的礼物债务人,进而获得更多的关注、信誉和机会,而不像在商品经济中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

作为赠予平台运营者和赠予方其实并不期待通过赠予行为直接获得金钱收入,而是希望获得其他互联网上的稀缺资源,比如关注、赞誉和机会等。赠予模式所获得的注意力及其信誉价值可以为其平台带来实际利益,但这一目的通常需要其他的上层盈利模式与之配合方可实现,比如:广告模式和劳务交换模式等。

在移动互联网赠予模式当中,由于国内持有信用卡或者使用网银的用户量有限,因此当赠予礼品为现金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就相对困难,而手机话费则是相对比较容易的支付渠道。因此在5・12地震之后,中国移动随即推出了捐赠电话,使得用户可将话费直接变现捐赠。

此外,移动互联网的应用环境使其还比较适合于个人信息、经验的免费赠予。手机的随身性可以把握住用户瞬间的分享;中动,适合于一些旅游感受、餐饮服务体验和其他类似生活信息分享;移动互联网用户还可通过手机拍照或摄影的方式,即时上传其内容与评论,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体验。上述礼品形式及内涵不同,将有可能会对赠予模式其上层的二次盈利模式的选取产生一定的影响。

5 结束语

盈利模式旨在回答商业模式最为本质的问题,对电信运营商而言,是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在价值创造方面最为关注的决策考虑因素。

正如前言所说,在具有多产业融合特征的移动互联网行业中,电信运营商将面临着更为多元化的市场挑战和机遇。与复杂的市场环境相对应,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一种特定的、单一的盈利模式。而应该被理解为一系列构筑在开放融合应用基础上的盈利策略及思路的总和。移动互联网中的多数业务盈利模式既进一步发展了传统互联网中野蛮生长、自由演进的敏捷性特点,同时也充分继承了传统移动通信网中垄断生存、可控发展的统筹观念。当前的各种移动互联网盈利模式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正是移动互联网作为一个融合产业所拥有的各方面产业经济特色的综合体现。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多种盈利思路之间不断地碰撞与融合,继劳务交换、虚拟货币和赠予模式之后,还将涌现出更多的创新盈利模式。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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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选题在该领域的水平和发展动态;

3.设计(论文)所要设计、研究的内容和实施方案;

4.主要关键技术、工艺参数和理论依据;

5.设计(论文)的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等。

一.选题意义

做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过程,正如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一样,如果进行细分,可以分解为商流、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等4个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次商品流通过程包括完整的电子商务,也都是这四流实现的过程。现在看来,商流、信息流、货币流可以有效地通过互联网络来实现,在网上可以轻而易举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毕竟是虚拟的经济过程,最终的资源配置,还需要通过商品实体的转移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网上可以解决商品流通的大部分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物流的问题。我的论文就是想将物流配送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中的物流情况进行浅要的分析与阐述。

二. 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简述

在一个时期内,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有些偏差,以为网上交易就是电子商务,这个认识的偏差在于:网上交易并没有完成商品实际转移,只完成了商品所有权证书的转移,更重要的转移,是伴随商品所有权证书转移而出现的商品实体转移,这个转移完成,才使商品所有权最终发生了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个转移要靠取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现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之后,这个转移则就要靠配送,这是网络上面无法解决的。而目前我过的发展状况却比较令人担忧,中国物流落后发达国家30年,中国物流业是近6、7年才开始起步的,并进入了发展期。中国物流业发展很快,基础设施并不完全落后,但是与物流相关的服务体系落后,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过物流社会化程度低,物流的管理体制也很混乱。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一体化的产物,想要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就必须先解决物流的瓶颈,并完善物流的管理体制,把与物流相关的服务体系建立起来,当物流业走上正轨时,电子商务的道路也会相对平坦一些。超级秘书网

三. 论文提纲

第一章 传统物流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1.1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

1.2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

第二章 电子商务对现代物流的影响

2.1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给物流带来了新的发展,使物流具备了一系列的新特点

2.2电子商务对流通领域的影响

2.3供应链技术

2.4供应链管理的变化

2.4.1供应链短路化

2.4.2供应链中货物流动方向由推动式变成拉动式

第三章 国外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第四章 总结

参考文献:

[1](美)佛莱哲利,任建标.物流战略咨询[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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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Q币投票本是超女主办方的噱头,却意外带来了许多“麻烦”:粉丝们为了支持心爱的歌手,纷纷购买虚拟货币Q币,仅淘宝网一天的Q币交易就超过50万元。一位25岁的小伙子已成为淘宝网上的Q币大卖家,一个月仅靠卖Q币就能赚近4000元,而他的Q币是通过腾讯游戏倒卖装备或者赢取得到的,还可低价收购一些Q币。一位网络工作人员称,当时中小型论坛给版主的工资就是Q币,然后兑成人民币。

为了更自由更便捷地交易,人们不断创造着能替换真实货币的东西,二十多年前游戏机的游戏币红遍大街小巷。与Q币同时走红的是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虚拟货币”已经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扮演上了“货币”的角色。

学者杨涛在2006年第7期的《法制与新闻》上发表文章称,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虚拟货币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是一个诞生于10年前,逐渐壮大的货币家族。从其发展进程和属性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特定平台,特别是网络游戏平台、虚拟社区、电子商务网站封闭运行的货币。按其发行方或监管方规定,只能用于在所属平台买卖虚拟物品;二是已经具有更多传统货币属性,更接近传统货币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瑞波币等。此类虚拟货币借助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的推动,已经延伸到传统货币体系以及实体经济领域。

每一种虚拟货币都有自己的运行机制,通过各方参与者形成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以比特币为例,其发行、支付,汇兑、交易,乃至衍生品等功能和业务,已经形成一个独特的、同时又与传统货币体系存在一定相似性的运行机制,走在了虚拟货币的最前沿。我们甚至还能看到虚拟货币身上已经有着传统货币的影子: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

比特币的颠覆与重生,是人们对纸币失望的另类表现

2009年,比特币挟带着一场支付革命横空出世。根据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比特币“创世”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发明者的初衷:即通过建立一种全新的数字化货币体系,克服传统金融体系特别是铸币厂发行货币模式下的各种弊端,为人们带来更便捷、效率更高的交易和流通。

比特币生逢其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纸币的使用受到局限。此外,在次贷危机和债务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全球货币政策在2008年至2013年经历了三轮全局性宽松浪潮,货币的普遍、连续超发,也引发了世人对纸币清偿性的担忧。

在纸币的货币三性受到冲击的背景下,比特币的出现让人振奋。比特币最大的特征是“虚拟”,它不与任何现实有天然的关联,这使其具有屏蔽诸多现实烦恼的优势。它不与任何国家关联,因此具有超性,这让人们看到了完全规避纸币汇率无谓波动的希望;它不与任何发行方关联,且具有2100万单位的天然发行上限,增量发行也有成本递增的特点,这让人们看到了完全规避纸币超发风险的希望;它不与任何监管权威关联,这让一些人对其蕴藏的货币自由充满了向往。

很快,比特币从小范围的流通扩展到更具体的应用环境,你可以购买商铺和服务,可汇兑,进行跨境汇款,还能进行比特币本身的交易。此外,我们还能够看到,比特币生态系统在进化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促进了多领域的创新,例如:采矿机制造商发扬创客精神,通过对运算能力的极致要求带动硬件创新;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应对黑客一次次的攻击后,不断改善安全手段,无意中促进了互联网安全领域的发展;各种机构提供基于比特币的信用卡、ATM机、对冲基金等服务,不断推进比特币生态系统的壮大;在上述创新之上,最根本的创新在于:从金融体系的底层实现了与互联网的链接……

从2013年年初的80元人民币到巅峰时期的7395元人民币,仅仅用了9个月。之后,它的价格从7395元跌到2752元,也仅仅用了19天。2014年,经历了黑客攻击等负面事件后,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开始从严,比特币就此沉寂。不过今年9月,比特币交易开始重新活跃。

继比特币被炒热之后,各种互联网“山寨币”出现的速度之快令人目不暇接,被大家所熟知的互联网货币就包括莱特币、万事达币、质数币、比奥币、瑞波币、新星币等数十种。这些互联网货币几乎都有着一套复杂的规则,夹杂着特有的计算机语言,如果不是计算机专业出身,或者深入研究过它们的鼻祖――比特币的话,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和接受这些所谓的“山寨币”。

比特币和山寨币的发明或许是一个偶然,但可以确定的是:虚拟货币的繁荣却是一个必然趋势。不管是中本聪还是其他发明者,他们研究出的特殊代码成为网上购物、外汇汇兑、货币交易的有效媒介。在流通与交易过程中,这种媒介自然而然地具有了传统货币的若干特征,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世界货币”。可以说,即使没有比特币,也会有其他类似虚拟货币吸引我们如此多的关注或使用。

黑客、政客、金融家:谁是未来货币系统的统治者?

如今,当你需要一本好书,可以登录亚马逊网站用Amazon Coins购买;当你看中了一件ZARA的裙子,上可以支持比特币支付;当你需要汇款给远在国外的陌生人,你可以通过Ripple而非传统的银行汇款来实现。虚拟货币现在已经渗透到了世界的每个角落。从《暗黑破坏神3》里的金币、Facebook积分到飞行常客里程数,都是虚拟货币的多种形式。

目前,虚拟货币中衍生出一类社交货币。比如Ripple,它是一个开源的虚拟货币支付系统,它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准许任何人创建自家货币的虚拟货币系统,唯一需要的就是要有人愿意用流通货币换你的虚拟货币。

通俗点说,迄今任何形式的支付系统都需要记账单位。比如全球最大的支付平台PayPal用美元,而中国支付宝用人民币。你能想像支付宝和Paypal互相支付这样的情景吗?Ripple可以做到这一点。

人们普遍相信,互联网会颠覆金融,就像它颠覆新闻、音乐和零售那样。但是从目前来看,互联网技术本身只会使交易过程变得高效、便捷,比如金融垂直搜索、移动支付、P2P借贷等,并没有真正革了金融的命。

然而,作为金融权力结构中最核心的一块,货币发行是否会遭遇互联网货币的撼动呢?在如今“汹涌来袭”的互联网货币中,谁将独领?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互联网货币的命运又将如何?

或许眼下我们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可以预见的是,在互联网的技术和思想的有力支撑下,层出不穷的互联网货币形态已经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交流,以及支付方式。人们开始猜测未来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虚拟货币最终取代由政府发行的美元、欧元等实际货币。

身为虚拟经济领域的前瞻者,英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卡斯特罗诺瓦认为虚拟货币为经济、社交和商业活动提供了简便的解决方案,并创造性地提出下一代支付系统将是数字价值转移系统。他清楚解释:货币未来的发展仰赖虚拟世界与电玩,而非传统的金融机构与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