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机动车管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二)盗窃非机动车高发区域、部位得到有效整治,快侦快破涉车犯罪案件,非机动车被盗案件明显下降。
(三)依法取缔非法非机动车旧车交易市场及收购赃车、电动车电瓶的废旧收购点。
(四)对非机动车实行源头管理,落实好非机动车信息采集和登记上牌工作,新车100%带牌销售,旧车上牌率达99%以上,群众自防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堵塞赃车销售渠道。
二、积极推进各项打击和防范盗窃非机动车的管理措施
做好打击和防范盗窃非机动车工作,是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确保非机动车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要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加强管理、重在治本”的方针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盗窃非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预防非机动车被盗的各项措施,加强打击和防范盗窃非机动车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认真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尤其是治安志愿者共同参与,在全市公共场所和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区等开展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宣传,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营造浓厚地舆论氛围;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盗窃非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主动与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打击和防范盗窃非机动车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盗窃非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推广使用具有较强防盗性能的锁具,切实减少非机动车被盗案件的发生。严格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非机动车停放、保管、监控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非机动车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取缔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市场和黑市交易,摧毁非机动车的销赃路径。
(三)强化非机动车信息采集工作。督促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非机动车车辆规范编码,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出厂销售。非机动车销售企业落实登记购车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车辆信息报备要求,并做好新车上牌工作。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敦促群众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非机动车信息并上牌。
篇3
一、引言
校园是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是教师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一种生态人文享受:宁静、清新、花木繁茂。但是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大量的机动车涌入学校,破坏了校园已有的温馨和宁静,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目前各类学校都面临着机动车管理的难题。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校内车流量明显增大,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同时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校内停车位不足,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现象严重。校外无关车辆借道穿行或占用校内停车资源,也导致校内停车资源相对不足。
交通管理工作系统性不够,无法建立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给校园的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大量的机动车驶入校园,增加污染气体的排放,也破坏了校园已有的生态和人文环境。
二、机动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管理是项复杂的工程,与各学校自身情况、道路状况、建筑布局等都有关系。目前各学校都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如:校园内限速、设置隔离带、办理车证、预约入校等办法。但是仅凭单一方法很难彻底解决机动车管理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了五种机动车管理办法,对各办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1、限速。校园内限速,这是目前各学校普通都已经采用了的方法。一般来讲,校园内限速每小时25公里以内,在校门口和机动车的通行道路上均有限速指示牌。限速是对驾驶员文明行驶的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驾驶员不自觉执行,很难做到监控和管理。要做到精确监管,就需要架设带有测速功能的摄像头。这个成本比较大,架设一台摄像头的成本大概在7万左右。这对于学校保卫部门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销。
2、隔离桩、减速档、禁行区。设置隔离桩、减速档和禁行区。这也是目前校园内普遍采用的管理措施。教学区和学生生活活动区域设置隔离桩和禁行区,普通道路上均设置了减速档。这种措施可以在物理程度上使机动车车速减慢,限制机动车行驶范围。但是设置太多隔离桩和减速档,一方面会给食堂、银行等机构的车辆通行和自行车的行驶造成障碍,在另一方面也会存在消防隐患。
3、收费制度。目前很多学校采取了收费制度。从校门进校时领计时卡,出校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计时交费。收费方案可以一定程度缓解校外无关车辆穿行校园,同时给学校的交通管理带来一定的资金投入。但是收费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管理难的问题。因为涉及到钱,管理成本和压力增大,很多学校不得不聘请专业保安公司来操作或者引入卡务收费系统。同时由于学校所处地段,定价低造成进校车辆数减少有限,校外车辆反而能名正言顺的入校。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学校还需要承担责任。
4、车证制度。车证这是目前很多学校采取的措施。严格限定可办理车证人员和车辆范围后,为院系公车、教职工、校内居住人员、来校人员等不同人群核发不同的车证。机动车入校门时,均凭车证。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入校机动车的范围,限制校外人员入校。但是车证申领、发放是个长期管理的过程,如果采取手工管理方式,管理成本大且信息遗漏多。所以可采用配套的信息系统来支持。申领者可以网上填写申领信息,相关部门审核后,即可办理车证。信息系统的支撑可以方便高效的完成车证违章、处罚以及黑名单管理。同时可以实时统计车证申领信息、及各类违章等信息。
5、预约制度。预约主要针对校外机动车入校使用。根据预约信息,可以掌握来校的外来车辆信息,控制外来车辆随意入校。目前采用比较多的预约手段包括:填写纸质或者电子预约表、电话预约、网络预约。
直接填表模式最简单,成本低,但是手工工作量大,后期的一些分析统计工作实现困难大。
电话预约是一种便捷手段,但是需要有硬件、软件和人力的支持。硬件主要是指工控机和电话线路。软件主要指语音服务系统。人力主要是指服务坐席。其中电话线路的服务费用是长期的。一般需要和运营商有个服务协议,按年缴纳服务费用。工控机和语音系统则是目前市面上成熟的产品。很多集成商都提供软硬件配套的成套服务,购买时可根据自身选择的电话线路数进行选配。服务坐席需要根据每日预约数确定,在服务坐席忙或者晚上,一般需要配套提供自动语音服务。
网络预约是最高效的手段。申请者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入校门的时间、校门,以及记录入校的车辆及个人信息。即方便快捷,也可为后续的车辆或申请人的黑名单管理,预约信息的统计分析提供全面的支持。
篇4
从2013年年初开始,西城区市政市容委与西长安街街道一起,多次到西单地区调研考察,协调西单图书大厦将内部地下停车场转变为公共免费停车场事宜。经过沟通,图书大厦物业管理部门欣然同意,并于3月份对地下停车场所进行科学规划和升级改造,将内部与外部、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分区停车;设置新标识,划分黄色区域为图书大厦内部停车区,绿色区域为对外自行车停放区,蓝色区域为电动车停放区,白色区域为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区;改造了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图书大厦的大门,形成了与图书大厦营业时间相一致的门禁开启时间;改建了进出口通道,扩宽通道两侧坡道,方便地上自行车进出地下停车场。实现使用率提高、停放量扩容、方便顾客停放和美化市容环境的效果。
同时,区市政市容委与环境办一起对整个西单商业地面实施统一的规划设计,东起横二条,西至华远街,南从西长安街,北至辟才胡同与灵境胡同十字路口,全部重新设置自行车停放地带,施划区域边线,并重新规整与安装了自行车架,使整个西单地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正常化。
按照规划,整个西单商业区将建设11个自行车停车场、共7000-8000个停车位。目前,实现规划的有大胡同东口南北两侧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共改造了双层自行车停车架、停车棚、停车场围栏和路侧停车架等设施,还有横二条、君太周边两处路侧自行车停车场,另有明珠百货南北两侧等三处路侧停车区域,经过整治后已经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
二、企业运作、物业管理
为做好西单地区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区市政市容委与西长安街街道还一同研究决定,聘用社会上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图书大厦与西单功能街区的非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队伍,实施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
从3月底至7月份,街道分两批招聘了年龄在40-50岁之间、以下岗职工为主的75人作为交通引导员,归属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一方面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加强西单地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同时,西长安街成立西单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服务管理制度》、《服务员、引导员工作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积极组织队伍素质培训,规范交通管理员、引导员等工作流程,推行文明规范用语;统一设计与使用富有西单功能街区特色的服饰和标识,营造规范停车的文明氛围,促进该地区停车秩序改善。
此外,还在君太、西单商场、图书大厦等地建立了便民服务站。不断强化公安、工商、交通、城管、卫生等各执法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坚持每周开展一次非机动车停放集中整治行动;对于长期无主自行车和在施划区域之外停放的自行车,统一移收于规范区域内,既便于自行车主认领,又能有效解决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
三、公益事业、服务先行
西单地区、繁华地段的自行车停车问题,之所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根治,主要原因就是在自行车管理的定位长期没有解决。以前,基本都是采取聘用人员收取看管车辆费用的方式进行,造成顾客不愿意付费,管理者与停车人矛盾突出的问题。
篇5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 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
第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机动车销售者代办非机动车登记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
第三章 非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合格证明无效、被涂改或者与非机动车不符的;
(二)未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虽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但非机动车实际技术数据与公布的数据不符的;
(四)非机动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非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非机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受让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机动车登记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的。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非机动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非机动车不在本省境内使用的。
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非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非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
电动自行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已登记的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的基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的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灭失、丢失资料;(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八条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三十三条 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
(二)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者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已按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不再重复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驾驶规定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
篇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152-01
为了营造平安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校园交通秩序,自2014年12月20日起,学校正式启用校园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无通行证车辆实施停车收费。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运行,校园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进出校园的机动车总量大幅减少,校园停车难、停车乱的情况大为改观,广大师生对此给予积极支持和充分肯定。
一、结合实际,逐步推进机动车管理改革
我校一直高度重视校园交通安全,近年来通过加强交通管理与服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完善校内交通设施、增加安保人员等多种方式,努力维护校园交通秩序。2011年《清华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车辆只能进出东南门和南门,有效减少了社会车辆的穿行。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社会人员在校内停车的现象日益突出,校园内机动车数量巨大,日常停车困难,主要道路及校门通行时常出现拥堵问题,已经对校园的交通秩序产生了巨大冲击,对广大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2014年,学校领导班子将校园交通秩序改善列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整改项目之一,对于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管控无关车辆进入校园立即整改。学校领导多次听取交通管理改革方案的汇报,指出方向和思路。保卫部在校内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开展两轮逐一而谈沟通,每轮沟通单位逾80个,并召开管理专家、院系、机关部处、后勤部门和附属单位的多场座谈会。3月,在与学生工作系统共同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学校了《加强学生宿舍区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在学生宿舍区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显著改善了该区域的环境秩序。11月,学校讨论形成《校园机动车管理整体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全校安全工作会上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管理目标和主要举措。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12月13日,学校《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治理校园交通秩序的通知》,并于20日正式启用校园机动车管理系统,开展专项交通治理工作。
二、狠抓落实,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通过加强校内车证管理、启用校门机动车管理信息化系统、依法依规实行收费管理、强化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等举措,改善校园交通秩序和环境,引导师生员工和来校人员少开车、不开车,绿色出行。
系统启用前,学校做了充分的准备:积极开展校内外宣传,科学评估可能产生的矛盾风险和社会影响,最后选择了对学校正常工作影响最小的周末作为启动时间。运行期间,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各种问题和矛盾。为缓解东南门和南门校外车辆出校压力,引导校内车辆在高峰期避开可能拥堵的校门;为提高校门通行效率,在主要校门增加了移动设备和收费员;为方便住在校外的教职工下班出校,在晚高峰增开机动车临时出口等。此外,考虑到校内居民的亲属探亲需求,由保卫部和清华园街道办事处商定了针对探亲的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社会媒体对我校此项工作的评价较为客观正而。校内教职工和家属通过微信、QQ群等展开讨论,绝大多数支持学校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学生普遍反映良好,在BBS、“我们的家园”等讨论区上“收费后,学校清静了不少啊。”“支持学校机动车收费管理!”“早就该这么做了”等评论。目前该系统已经运行一段时间,期间经历了研究生入学考试、艺术特长生考试等重大活动的检验,校园交通管理情况良好,出入校园机动车流量从运行前的每天3.3万辆次降低至2 5万辆次。
三、倡导绿色出行,共建绿色平安校园
尽管本次机动车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着停车乱、机动车校内超速等问题。校园交通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真正让“绿色平安校园”内植于心、外践于行。
篇7
一、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
伴随着改革开放愈趋深化、高校扩招在校生数日益增多、校企合作开展范围愈加广泛,以往高校宁静的校园日趋喧嚣,尤其是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给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带来亟待解决的难题。直面当下高校校园现状,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
自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扩招,全国高校新建、扩建建设随之展开。现今大多数高校都在原校区校址基础上扩建或是另行选址建设新校区。大多数老校区建设年代在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新校区建设一般都在2000年后,因时代原因导致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区分。建设于建国后的多数高校,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无不带有时代的印记,以单位为显著特征的建设思路就是将本单位人员衣食住行大包大揽,具体体现在不少高校老校区除了基本的教学、行政、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活动场所外,还兼办有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甚或附属中学,教职工家属区等。随着国内机动车日益普及,高校附属中小学教育资源的优质与稀缺都导致老校区交通压力剧增。另外随着住房改革,原先福利分房制度下的教师住宅已成为个人资产,老校区教师住宅居住群体已不再单纯是高校教师,社会人员逐步取代原单一性住户群体。而在新校区建设中,更多将校区功能定位于产学研,注重高校基本的教学与科研两项主要的功能。针对部分新校区远离主城区,在大学城、高教园区聚集区由政府牵头兴建教师住宅区、政府或社会办学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同时兼具社区医院、菜场、超市等配套设施。
2.道路宽度。高校机动车停车方式构成比例中,占据主要比重的是路内停车和集中停车场停车[1]。多数高校老校区内道路多为双向两车道,宽度为6m左右。仅能满足基本的小型乘用车辆会车要求,在学生上下课等人流密集时,将导致人车汇流、人难行车难走的局面。对于消防车辆、医护救援车辆等大型专用车辆而言,需要提前或及时做好疏导,才能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路内停车将导致交通拥挤。对于新校区而言,在总体规划中一般考虑了学校远景发展需要(一般为十年,以核定发展规模为纲),校区道路较为宽敞,一般为10m左右,这为路内停车提供了可能性。
3.集中停车位与可扩潜力。集中停车位无疑是高校校园内规范停车最优选择,但无论是老校区还是新校区,集中停车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办公楼、体育馆等行政性事务及对外交流活动楼宇周边,对于教学楼、实验楼等场所周边设置的不多。从可扩展潜力看,老校区一般地处城市繁华区域,寸土寸金,集中停车位扩建困难。新校区虽大多地处郊区,可扩展空间广阔,但需要在综合停车高峰与低谷需求、校区可容纳机动车数量与学校综合发展的前提下审慎的进行,单纯为满足停车需求建设集中停车位可能导致重复建设、异地重置等固定资产浪费现象。
(二)规划及设计前瞻性不足
当下高校校园机动车行车难、停车难是全国机动车数量激增背景下的一个缩影。在校园总体规划或是单体设计中,设计师偏重于建筑物功能满足性,对停车位等附属设计仅仅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最低限,很少能从使用者使用机动车实际可能量上去进行设计,缺少实际调研而以可能滞后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的设计或许仅仅是满足了规定要求但不符合实际使用需要,必然带来使用中的两难困境。
(三)建管缺乏联动性
高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方面的问题[2]。建设一般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则有两种模式:学校保卫处单独管理或学校委托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学校自管或代管对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都很少从实际使用数量需求上进行思考分析,仅仅是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收费,违停车辆告知;基建部门除了在整体规划中对校园停车设施进行主动需求性分析,对既成事实的校园停车需求很少分析,仅仅是对破损设施进行维护。这就导致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缺乏联动性,失去主观能共性的管理是没有创造性的管理,不能解决停车难的实际情况。
二、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
如何解决好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做好停车设施的基建工作,首要明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建管理原则,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以人为本,管理先行
高校校园机动车主要来源是教职工私家车、社会车辆。正常教学期间以教职工车辆为主,毕业季、开学季及重大活动社会车辆数量激增。本着高校产学研特性及可预判性的机动车数量增减,制定动态的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措施。以城区公交、校内公交方式提升校园通行便捷性,倡导绿色交通。
(二)结合实际,应地制宜
不同高校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应地制宜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若是已建成校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以重点区域展开调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集中式停车场、立体式停车场以有效利用土地。若是拟建建筑,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考虑地下停车场、架空停车场甚至是顶层停车场的方式。当校区内有较大高差,对于综合性建筑可利用地形,将顶层设置为停车场。
(三)绿色校园,人车和谐
高校校园是高校师生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目前大多数高校校园生态丰富,青松碧水营造出怡人的学习环境。虽然校园内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但不能以损失校园环境为代价扩修道路、兴建停车场。有效利用现有场地,兴建林间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都是绿色校园可采用的有效措施。在校园大门附近集中设置大型停车场,校区内以校园电动公交的方式贯穿各个区域,减缓校园内交通管控压力。
三、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
(一)建章立制
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对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行驶速度、处罚细则均无明文规定[3]。但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不能因此停滞。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应从校园总体规划发展出发,从需求、建设、维护、管理四个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由某一部门牵头各参与方协调的方式明确任务分工。在管理中区别对待日常态与特殊态时期不同的车辆管理规定。建立起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缓解校园内停车难的症结。
(二)合理规划
规划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合理规划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不能将现有的问题全部归结为过往的规划,也不能在后继发展中无视可能发生的变化。高校校园内的停车位数量不是高校自身的事,应当将其纳为城市发展的大视角中去,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将包括高校在内的周边企事业单位停车难等问题综合解决。这将极大缓解闲时停车位浪费,忙时停车位一位难求的局面。
(三)综合利用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利用各类可利用资源,大致有以下几类途径:(1)利用宽阔路面划分停车位,进行路内停车;(2)利用宽阔路边草地,以植草砖等方式进行路面硬化,进行路外停车;(3)整合办公教学车辆停放频度高区域,建设集中停车场;(4)建设校区集中停车场,校区内采用步行、自助自行车或校区公交方式通行;(5)新建建筑结合人防工程考虑地下停车场或底层架空停车场;(6)尝试综合立体地下停车场与多层框架式停车场修建。
四、结论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过程,应充分考虑实际校区使用需求,综合城市建设发展,以管理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后继发展中充分考虑可能发展才能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问题。
参考文献:
篇8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9
巨大的全国等级公路里程数据和中国机动车总保有量告诉我们,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加强机动车超载超限管理,做好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十分重要,这对于确保公路交通畅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堵车这是最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头疼的大问题,2012年国庆节期间大堵车的场面令人心焦。随着机动车的逐步增多,私家车也在迅猛增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新浪网《新华社六问中国式限行治堵:背后有更大拥堵隐患》交通精细化管理水平深挖到位了吗?公交供给的水平达到极限了吗?公车治理的手段是不是已经史上最严?交通文明的提升是不是已经没有上升空间?停车费、燃油税改革等市场化的治堵手段是不是已经用尽?黄金周前几天的交通峰值可不可以通过更大力度的错峰缓解?这六问问得好,问到了点子上了,交通精细化管理问题,经济现代化,物流也必须现代化,道路交通管理更应该适应现代化步伐。
1.机动车报废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对各类机动车报废制定了标准。各种机动车车辆使用年限数:1.出租车(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4.微型载货汽车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6.半挂牵引车15年;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这就要求机动车管理部门严格管理车辆档案,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尽快办理报废手续。
2.超载超限管理
近几年来由于大型工程车的使用越来越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层出不穷,2012年8月24日5时30分左右哈尔滨三环路高架桥洪湖路上桥匝道处(距阳明滩大桥3.5公里),有四辆满载石料和饲料的重型货车侧翻,经造成3人遇难5人受伤,阳明滩大桥坍塌事故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哈尔滨市政府召开新闻会通报称,事故发生后7人专家组立即成立对坍塌匝道进行事故认定;同时还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这起事故匝道的钢筋、混凝土等建材取样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有关部门对车辆的装载、改装及行车路线和工程设计、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共调查取证105人次,调取与大桥垮塌相关资料297份。据事故调查组介绍,专家组经核算,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质询,于8月26日出具了《哈尔滨市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行匝道桥箱梁整体倾覆事故专家组意见》,分析认定匝道坍塌是由于车辆超载造成的。哈尔滨市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刘星明通报称,根据专家组分析意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和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王志武驾驶超载货车,潘庆、张会波、刘国东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技术数据的严重超载车辆,在121.96米的长梁体范围内同时集中靠右侧行驶,造成匝道钢混连续叠合梁一侧偏载受力严重超载荷,而导致匝道倾覆。事故的间接原因为,8月24日,双城交警大队兰陵中队和新兴中队没有发现事故车辆经过其管辖路段。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对上级抽调执法人员增援京哈公路改造工程王岗镇路段的要求考虑不周。八名执法人员全部从京哈公路双城养路段抽调,致使路政巡查工作出现疏漏。8月23日,吉林省德惠市公路管理段对2-4号车进行了处罚,没有按规定采取卸载措施。
3.超限超载档案管理
篇10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客运机动三轮车的车辆牌照审核、发放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等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客运机动三轮车的运营管理等工作;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客运机动三轮车必须悬挂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车辆牌照,并按期接受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灯光、制动、转向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不得悬挂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机动车牌照上路行驶。客运机动三轮车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年限到期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已报废的客运机动三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条车辆核查
(一)凡是法库镇内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牌照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每年应按期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辖区公安派出所证明、驾驶证、行车证等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实检验其车辆是否符合行车要求。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到交通局运管、征稽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手续。
(二)农村各乡(镇)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辖区公安派出所证明、驾驶证、行车证等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实检验车辆,符合行车要求的到交通运管、征稽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手续。
(三)法库镇、经济开发区农业户口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已完全失地的并且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机动车牌照的车辆,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法库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可以办理道路客运经营手续。法库镇、经济开发区农业户口且没有完全失地的居民,不予办理经营手续。
(四)客运机动三轮车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车要求的,不得上路行驶。
(五)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需持交通运管机构相关手续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六条取得客运机动三轮车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其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乘客座位保险。
第七条电动三轮车不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机动三轮车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车携带已取得的准运牌证标识等。
第九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取得交通运管部门的经营许可,领取准运牌证、标识,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十条交通运管部门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执照的使用年限,签发准运证使用年限。客运机动三轮车准运证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交通运管部门收回准运证,车辆退出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已取得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准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一)法库镇内已取得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车辆其经营范围是:东至东环路口;南至南收费站及经济开发区域内(马家店除外);西至西收费站;北至桃山加油站;晓东路以东至果子园;慈恩寺方向至新城堡;东北方向法关线公路至铁道货场;法后线至大泉眼。
(二)农村各乡(镇)从事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的按照第六条之规定办理营运证照,要控制总量,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权的客运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外籍客运机动三轮车不得进入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不得空车待租拒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按时检修、保养、维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做到车辆不带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十四条客运机动三轮车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
第十五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如改装进行扣留。
第十六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不得使用报废客运机动三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对报废客运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进行扣留。
第五章价格与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法库镇内客运机动三轮车的道路运输价格由物价部门批准,每车每次运输收取运费2元,不得擅自抬高运价。
第十八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应到税务部门申领统一出租客票。经营者收取乘客票款后应给付乘客相应的票据。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经营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使用报废客运机动三轮车,擅自从事道路客运非法经营的;
(二)外籍客运机动三轮车进入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不随车携带准运证件、标识的;
(四)超越准运证核定经营范围的;
(五)空车待租拒载的;
(六)索要高价的;
(七)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二十条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经营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的;
(三)客运机动三轮车无机动车牌照的;
(四)客运机动三轮车辆悬挂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机动车牌照的;
篇11
二、考试过程
(一)内容和方法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恶劣交通环境下的应对能力。考核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危险情况中安全驾驶的意识和技能,危险情况包括复杂路况和恶劣天气驾驶,主要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在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的情况,以及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夜间灯光使用,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考试。在本次考试中,我中心在呼哈公路确定了20公里考试路线作为复杂条件实际道路考试的路段,模拟山区、隧道、陡坡等路段,大中型客货车在夜间进行驾驶考试,小型汽车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在此项考核中,强化了实际道路的驾驶考试,提高驾驶人对复杂路况和天气应对能力。
安全文明驾驶知识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驾驶常识、驾驶职业道德、恶劣条件驾驶、紧急情况避险和事故救护等知识。大中型客货车是营运车辆,出行频率高,从事的几乎都是长途运输业务,在复杂的路况和恶劣的天气情况中需要掌握更多的驾驶技能。大中型客货车重心高,操控难度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处置能力很重要,以驾驶技能的要求高。大中型客车大多搭载着大量旅客,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而重中型货车载货量大,车身自重大,发生事故时,损害其他车辆和人员严重。所以,在此项考核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员需要从考试、培训环节提高门槛,实行严格的要求,严格管理大中型客货车在实际道路中的驾驶情况,在模拟了相应的情况后,进行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考核。
驾驶人日常教育和监管,安全文明意识的增强。我们中心每年都要开展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审验教育,审验内容包括客运驾驶人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接受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应急处置的培训。在此项目的考核中,我们中心严把客货运驾驶人的职业准入关,建立了客货运驾驶人的退出机制,对于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客运驾驶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大型客车N辆、牵引车N辆、中型客车N辆、大型货车N辆,共N名驾驶员参与了此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在呼哈公路的20公里作为考试路段,模拟了隧道、山区、陡坡等路段,同时也在夜间进行了驾驶考试和使用灯光的考试,在此次考试中,共有N辆N名驾驶员通过了考核,拿到了驾驶资格证书。
三、监督管理方面
(一)监督管理措施
在此项工作的监管过程中,主要是应用计算机进行评判和监控,全过程对此次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实行视频、音频的监控,考试录像留存一年以上,以备以后查检。中心还定时异地互检、集中暗访,及时核查、督促整改。此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性,使监管公正可靠。
新驾驶人在领证前教育领证后回访。车辆管理所核发驾驶证时,为新驾驶人进行开展不少于30分钟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要求等。以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者实地走访的形式,每周随机抽选新驾驶人开展调查,了解其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改进。
建立公开考试质量排名制。以互联网、报纸等为载体,设立驾驶考试平台,每月公布近3年内驾龄驾驶人的执驾情况,公布考试的考试情况,从而接受社会监督。培训质量低、考试及格率排名靠后的驾驶机构暂停驾驶员的受理考试,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其进行整改。在培训学时上减少、培训项目缩减、违规招揽学员、贿赂考试员、向学员索取钱物、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停止其受理考试的资格,及时地给社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驾驶人考试后发证责任倒查。车管民警如有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参与、协助、纵容其考试作弊的,要按“九个严禁”和“三个凡是”来追究责任,所有聘用人员全部开除。如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责任倒查,如发现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一律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展在线服务管理。以报刊、广播、电视等为载体,建立手机短信、微博、QQ等沟通平台,及时地道路情况给驾驶员,并向驾驶员提示恶劣天气条件下出行的注意事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及记分等要及时,在此宣传平台上,加强驾驶人管理各项措施。组织车辆管理民警深入到客货运企业、汽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专题活动。对于违规运输的客货运驾驶人,定时发送安全提示的短信。辖区内如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编发警示教育。在落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17项管理措施”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覆盖面,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加强机动车驾驶人17项管理措施的意义和目的,为交警部门服务群众、社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下基础。
建立重特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制度。定期分析、汇编辖区内的交通事故案例,对于后果严格的、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的、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及时地发送到各大中队、车辆管理所,通报于运输企业、驾校、学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重视驾驶员的培训机构、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及审验教育。
(二)监督管理成果
篇12
二、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不良影响
随着我区电动自行车“轻摩化”现象的日益普遍,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日益突显,目前,我区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
当前,我区电动自行车在车辆定性上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因此,在我区各城市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仍与自行车、畜力车等混合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内。据研究资料表明,自行车在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平均车速约为17.8公里每小时,但如与其他车辆混合行驶,如道路内车速在30公里每小时的车辆占20%以上,自行车的平均车速则会下降至13公里每小时甚至更低。因此,电动自行车车速越来越快,不但会对非机动车道内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形成严重干扰,降低路通行能力,易造成交通堵塞,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
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日益增多,电动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渐上升,今年7月20日,我国甚至出现了第一例电动自行车撞死人的交通事故。目前,因我区电动自行车在定上仍属于非机动车,这便使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责任难以认定。例如,假设路面上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在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前提下,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行人与非机动车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认定,但由于目前我区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车型、车速上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标准,如在电动自行车上运用“无过错原则”,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原则,还与“无过错原则”的“以人为本”的初衷相驳。同理,当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同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也难以把握公正尺度,容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造成困绕。除此之外,因我区电动自行车目前未能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便容易使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造成肇事后逃逸现象,由于车辆无号牌,发生逃逸事故后也难以侦破,对交通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方面
当前,在我区自行车销售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电动自行车未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车辆的各方面安全性能、技术性能没有得到保证。但由于我区目前缺少对电动自行车的统一管理,使得在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得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监督,车辆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此外,在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中,有相当一部分驾驶“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未经过摩托车驾驶考试,未取得驾驶资格,对车辆驾驶操作技巧以及相关道路交通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素质较低。在对电动自行车车辆与驾驶员的缺少统一管理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也在不断产生,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解决电动自行车所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区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存在一定社会因素和深层次矛盾,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因此,为了做到既解决问题,又要保障社会稳定,整治工作的原则应该是: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为此试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一)明确分类,准确定性
目前,我区甚至我国大部分地区之所以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电动自行车分类概念模糊,车辆类型定性不清,“身份不明”。因此,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明确区分开来,是管理工作的一个关键。20__年10月1日我国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__国家标准中对摩托车规定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该标准同时还规定:“使用电动驱动的车辆,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而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二轮或三轮车辆为轻便摩托车”。依据此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我们不难判断,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其定义,应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将电动自行车时速随意提高,所制造的电动摩托车不但各方面技术条件远不符合国家标准,各方面安全系数也得不到保证。而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了掩人耳目,在车身上安装了限制车速的限速销,将车速限制在20公以下,但这种极易拔除的限速销在拔销后,车速便能立刻提高到40公里以上。而更有部分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销售车辆时帮助消费者拔除电动自行车上所安装的限速销,以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市场上以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出售电动摩托车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我们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违规车满街跑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不会出现“一边卖、一边抓”的混乱局面,为我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除了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外,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大对路面上所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并结合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的各种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其上路行驶。对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则应准许其上路。对于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外,还应加大路面检查力度,检查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是否超过规定值,杜绝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车速度控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15公里每小时以内,以免对车道内其他非机动车造成干扰,同时也避免形成交通隐患。
篇13
1.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系统设计
1.1 机动车尾气检测方法
①双怠速法:当汽车处于空挡的情况下,加油到达高速和低速时,对污染物进行检测的方法。
②稳态工况法(简称为ASM):稳态工况法的英文全称是“Steady State Loaded”,译为“加载稳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试验时,汽车应保持恒定的车速,同时还必须采用底盘测功机对发动机额外地施加载荷。
③瞬态工况法(简称IM):整个实验循环过程包括怠速、匀速和减速等车辆各个实际行驶过程中的排放特征,能够准确有效的检测出氮氧化物的排放,检测相关性好,技术含量极高,并且错误率低。
④简易瞬态工况法:使用该方法检测时,主要采取变速度和变负荷的行驶曲线。其最主要的是它采用“气体流量分析仪”装置对机动车的排气流量进行检验,经过详细的计算后,最终得出每一种污染物每公里的排放质量 。
⑤加载减速法:该方法主要是我国对在用柴油车的环保检测方法。能够准确的反映出柴油机输出功率,进而减少检测过程中的限油作弊 。
⑥自由加速法:该方法同样是我国对在用柴油车的环保检测方法,也是检测柴油车烟度的基本方法。在自由加速工况的情况下,抽取一定量的排放黑烟,黑烟中的炭微粒吸附在滤纸上,通过检测器测量滤纸染黑的程度,并确定该试验车辆的烟度排放是否达到标准。
1.2 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系统设计原则
①高效性。避免给由于登陆输入及检测人员操作失误带来的等待,系统多采取数据库提取方式自动输入。
②融合性。 现有检测硬件设备良好的兼容,避免重复投资带来的浪费。
③先进性。 WebService的网页式界面设计,即开即用,同时升级采用后台自动完成,免去用户端频繁安装升级的繁琐。
④成熟性。在现有的软件平台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开发,避免基础软件的重复测试。
⑤可靠性。与具有多年机动车尾气检测软件设计经验的公司合作,保证使用过程的稳定。
⑥安全性。采用硬件软件及安全证书等多重网络防黑手段,有效的保护信息安全
⑦易维护性。模块化设计,各个模块彼此联系但又相互独立,对其中某一模块进行维护不影响整体使用。
⑧可扩展性。扩展简单易行,只需要按要求添加必要的模块即可。
1.3 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系统总体设计结构
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和支持硬件设备。系统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电子通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将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排气污染检测工位、检测设备、流动检测设备及未来新增加的检测设备实施联网,建立一套实时、准确、高效、完整的机动车排放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管理、控制、数据采集、分析决策等工作 。
系统建设将实现新车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管理、路检执法、抽检管理、维修管理、在用车监管及淘汰报废等多项机动车污染综合管理功能的整合,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执法能力,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提供有效平台和载体,为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机动车尾气监控管理系统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①基础平台层可分为操作系统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
②技术支持层主要负责提供系统开发建设工具、软件开发平台和数据库软件。
③数据服务层主要用来支持系统支撑层的数据,包括系统数据资源和数据资源的管理功能,为系统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持。
④中间组件层为系统提供数据导入、数据交换、数据服务、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各种组件服务。
⑤系统应用层实现项目各子系统的功能使用。
⑥用户层是系统针对领导、各业务处室等用户定制的功能与界面的整合。
2.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2.1 进行车辆的外观检测
在车辆进行外检的整个过程中,安装的摄像头将对整个查验过程全程监控和录像。通过无线传输设备拍摄车辆外观、车架号等图片,系统可根据所检验车辆的车型自动决定所需要拍照的图片内容,操作人员可根据系统提示逐步操作拍照,所拍照片可即可上传到监控中心服务器。场地路线保存在各检测机构本地服务器,要求保存期限90天以上。外检查验照片保存在监控中心服务器,保存期限3年以上。
2.2 车辆审验登录
检测站需建设无线路由器及PDA通讯服务器,当检测人员使用PDA对车辆外观查验拍照时,实时数据和查验照片即可通过WIFI技术上传至监控中心服务器,服务器通过数据比对,进行车辆唯一性及违法盗抢车辆的查询。通常系统提示拍摄的照片主要为,车辆外观左前45度角车辆照片、车辆右后侧照片、侧面拍照、车内最前方向后拍照、灭火器拍照、安全手锤、行驶记录装置拍照、车辆识别代号等。
通过移动PDA车辆查验系统,查验的车辆能在查验单上实现照片的打印。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在合格证审核时可根据PDA查验的照片、查验表数据、检测数据进行审核。
PDA通过无线AP连接到检测站PDA服务器,再通过监控中心通讯服务器(带安全认证证书)获取公安车辆登记信息。所有检测站车辆上线检测时,需将车辆外观、车架号、机动车尾气检测材料等相片上传到系统工作界面,核实无误后方可受理机动车环保签证业务相片保存3年以上。
2.3 车辆上线检测
上线过程中系统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实时采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服务器, 车辆检测视频同时上传到检测站视频存储服务器;数据和过线视频自动绑定,并自动上传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数据自动审核系统即时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核;数据无误可记性下一步工作,如异常数据系统进行自动预警。车辆离开时拍照,且可以辨别车辆牌照号码;
2.5 车辆下线时检测
监测站通过高拍仪对车辆车辆交强险、行驶证、检测报告单等资料图片进行拍照,并自动上传至监控中心服务器,监控中心后台数据处理程序对车辆检测数据的自动审核,审核结论发送到监控中心。合格车辆自动生成环保合格标志并打印。异常结果提交监控中心人工审核。
3.结论
本文结合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及污染程度的发展趋势,重点研究了将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及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系统整合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并开发了相应的软件平台,建立了中小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希望该系统可以成为管理部门有效的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