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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阶段:在上个是个80年代的中后期,电子金融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重视,特别是银行业系统,开始制定适合本银行的电子发展计划。为了促进银行业的电子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还制定了整个金融也的电子发展计划。这一时期,银行出现了城市通存通兑、同城清算网络等新的电子金融业务。
(3)规范阶段:到了上世纪90年代,电子金融会计得到了规范化的再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金融系统的会计核算系统。金融电子逐渐向网络银行、电话银行转变。
二、电子金融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冲击
1.传统会计的概述
过去传统的会计结算方式是物物交换、货币支付和银行转账支付三种结算方式。目前,生活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是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它包括银行支付结算、支票支付结算、电子资金转账、资金汇兑等方式。
2.对传统会计的冲击
(1)冲击的优势:
①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首先,电子金融会计改变了传统的结算支付方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以前,跨地区跨银行的汇款非常麻烦,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银行较少,人们的转账变得更加困难。自电子金融业务发展起来之后,汇款转账变得十分的方便快捷,只要有计算机与网络,什么经济业务都可以办理。其次,电子金融会计提高了结算的效率。
②促进会计工作的电子化与信息化。电子金融会计的发展,为会计结算方式注入了一股新气象,会计结算开始走向无纸化的操作,大大地提高了结算的操作水平与操作速度,进入了电子化与信息化的时代。在网络电子的前提下,网络交易的票据和凭证账簿等变成了电子形式,代替了手工记账,账务处理自动完成。电子金融会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将结算服务拓宽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而且,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金融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网络汇兑的方式使得会计结算瞬间即可完成,会计的电子化与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
(1)冲击的劣势:
①电子凭证真实性的确定。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要填制一些原始的凭证。在电子金融环境下,形成的原始凭证一定是电子凭证。原始凭证是会计处理的源头,因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电子金融会计时,人们使用的是电子签名。在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即承认了有电子签名的原始数据的效力。但是在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电子原始凭证的法条说明与解释,而且人眼对于电子签名的识别远比分辨纸质签名的难度要高的多,这就给电子原始凭证真实性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②高级会计人才的缺乏。现在,我国金融发展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于会计人才的需要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目前有很多的会计人员,但是有些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只具备一般的会计水平,无法满足现在金融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因此,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如何挑选合适的会计人才,培养有潜力的会计人才,留住高层次会计人才是现今的金融机构需要深层次考虑的问题
三、电子金融会计的发展新展望
1.加强电子商务的风险意识
在外部环境复杂的前提下,电子金融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电子商务的风险意识。首先,要加强操作的风险意识。操作的风险意识主要来源于银行的内部,在电子金融的日常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会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规范会计人员的操作步骤,严格建立内部管理机制,遵守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原则。其次,要防范信用风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信用风险有着不同的等级分类方法。银行要善加利用信用等级的分类制度,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具体情况,严格信贷借用制度。在金融系统内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客户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客户的过往信息,严格信用制度。在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统一银行的信用监督规范制度,强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顾客的信用信息管理,在整个行业内形成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客户的信息分类信息,在客户源头上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2.完善信息化建设,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金融会计的发展必然对我国的电子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电子信息建设的软件与硬件方面都较为落后。因此,金融机构必将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尽量减少网络交易的漏洞,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电子商务和远程交易的特性必然要求金融会计系统要进一步开放与更多的数据信息共享,这样就增加了数据信息不不安全性。开放的网络增加了控制的难度。在金融机构的现代化建设中,信息的安全、交易的安全、资金的安全都会成为金融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的威胁来自很多方面,比如网络黑客、竞争对手、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等等,这些复杂的原因都对金融机构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生了更大的挑战。金融机构要针对网络集成化管理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职位的员工要根据相应的权限阅读会计信息,保证机密的会计信息不外露,严格保守金融机构的秘密。如果外部的人员要借阅本机构的会计信息,一定要经过金融机构领导者的批准与授权,不能直接借阅会计数据信息。对于网络犯罪,金融机构就要借助较为高端的技术手段,减少软件漏洞,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总之,金融机构要摒弃过去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管理制度,建立各种现代化的安全控制手段与制度,以便更高程度的确保电子金融会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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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资料的查阅和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电子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金融机构在挑战中所做的积极改变,并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适合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综合以上研究可知,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趋势,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虽然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慢,面临的阻碍重重,但是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和硬资产,这是它的极大优势。金融机构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有必要以新的理念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并积极寻求创新。根据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金融机构在以后应当做到如下几点:首先,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金融机构之所以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封闭性,这使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公司合作双赢的重要性。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业领域一直占据主要地位,现在为了能够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应当拓宽视野,积极将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囊括进来。这能够推动金融机构的服务思路和业务创新,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做到共赢。所以金融机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合作共赢。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努力抓住小众客户。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需求趋于多元化,小微企业等小众客户也急需合适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因为信息的丰富高效而备受青睐。互联网金融按照客户的需求推出了相应的业务,因为其门槛较低,简单便捷从而吸引了许多客户。金融机构的审慎意识强,虽然也有相应的服务,但是出于风险和效益考虑,许多小众客户被拒之门外。同时金融机构的高门槛,复杂手续和严格要求也使许多客户望而却步。金融机构想要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抓住潜在客户,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并且适当放宽标准,使服务更完善,客户更满意。再次,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无封闭特点。无封闭是互联网的特点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质。金融机构想要抓住机遇,就应当减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封闭性。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不存在封闭特性,信息的流通是如此,服务的提供也是如此。金融机构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它的服务覆盖范围有限,这使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互联网的无封闭使客户能够使用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所以金融机构应当与互联网金融有效融合,从而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实力。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开放信息。在过去,用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是非常私密并且受保护的,这虽然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许多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这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准确的认识到市场动向,同时也难以拓宽客户来源。现在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共享都很开放,这就使金融机构能够在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浏览和分析一些有用信息。金融机构对于用户数据的分析能够了解用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挖潜在市场,为用户提供更贴切的金融服务。所以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信息的公开化,拓宽客户源,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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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发展阶段
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我国的各家银行开始对金融会计的电子化工作重视起来,各家银行都开始制定出本银行的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在这一过程中,人民银行对我国的整个金融业在未来的发展规划也由此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在这个阶段中,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规模以及应用领域得到了迅速的扩大,具有区域性甚至是全国性的清算网络得到了建设。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在日常的工作中开始将原来的微机应用的单机运行向网络运行过度,比如在一部分城市中可以办理同城清算网络以及城市通存通兑网络等相关工作,部分银行的业务应用领域开始从原来的单项业务向综合会计业务进行过渡,同时,银行中的硬件选型以及软件开发工作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得到了一定的统一,工作中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范也得到了建立。我国的人民银行总行在这时对我国的金融电子化工作制定了发展规划以及远期的目标设想,在20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民银行开始进行全国电子联行清算,同时,我国的财政部开始对会计软件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三)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规范与再发展阶段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有关工作部门对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各家银行开始建立本系统的异地电子联行清算系统,例如信用卡清算系统以及异地汇划系统等等。到90年代后期,部分银行在我国的大中城市中设立了本行的几种清算中心,相应的,我国的也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功能规范以及评审规则等。在这一段时期,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安全问题开始得到相关单位的进一步重视,在这里,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变成了在安全防范过程中的驻澳研究课题。
二、在我国的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当下,我国在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安全问题。
(一)在软件的设计以及开发过程中所应用的技术安全措施较少且安全级别较低
在现阶段得到应用的会计应用软件系统普遍存在在软件的设计以及开发阶段中重功能、轻安全或是安全需求较少等相关问题,大多数软件在设计数据库以及选用语言时对安全性能等因素考虑得不多,造成在投入运行后有大量的安全隐患暴露出来,例如应用软件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数据库呈现开放状态或是易于打开等现象。这些现象在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问世以及发展阶段的开发系统中存在较多,在现阶段,这些带有一定问题的软件系统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全的更新换代。
(二)计算机自身硬件安全性能不高
这种问题主要是由于在选型过程中对于硬件的安全性能的有关因素考虑得不够多,更加注重的是对于硬件的价格以及功能问题的考察。这一问题也与在选型时缺乏统一的金融系统的硬件选型标准有一定的关系。在这里,由于硬件自身安全性能不高而产生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会对金融会计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在机房的建设过程中同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于计算机机房的设置问题,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安全要求,但是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场地或是机房的建设过程中这些要求经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一部分县支行的机房建设过程中,应有的安全要求并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设置专用的计算机房以及场地。
(四)网络的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我国的网络建设时间比较短
缺乏一定的安全经验,从而暴露出大量的网络安全问题。其中,网络传输载体自身的安全性能并不稳定以及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较少等问题所带来的影响最大。
三、处理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的方法
(一)在程序的设计以及开发阶段对系统安全措施的使用应得到一定的加强
业务部门在对系统业务的需求进行谋划的时候要对各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地考虑,从而对系统的安全问题提出具体的、明确的业务需求,对过去轻安全、重功能的做法进行改变。在软件的设计开发阶段中,可以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数据库或是严密的编程语言对软件进行开发,减少程序上可能出现的安全漏洞。在对硬件进行选型的时候,尽可能使用运行质量好、安全性能高的设备,降低硬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要对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尽快制定出关于金融系统软件的选型标准以及开发规范,特别要对安全规范进行明确。
(二)会计计算机在应用阶段的安全防范
首先,建议各家银行对本行的会计系统内的计算机房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其次,各家银行需要对本行正在运行的会计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对于在系统设计以及开发阶段中未解决的安全隐患发现并解决,如有需要还要对原有的旧版软件进行必要的升级。第三,使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得到加强。要对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工作人员去完成。所以,各家银行需要提高本行员工对于计算机安全问题的认识,特别是对于会计系统安全问题的认识,相应的,各级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教育部门也要加强教育工作。
(三)加快对于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的相关法规以及制度的建设工作
使电子化发展滞后的现状得到改变有关部门应对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法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在征求有关专家以及国外的先进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后一段时期中可能会出现的法规性问题做出相应的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尽快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与计算机安全有关的法规以及安全规范。同时,银行系统还要根据我国的金融会计电子化进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特有的发展状况对已有的今日会计电子化规范及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使之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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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综合服务网络是针对金融行业这种特定行业的相关服务而设计建设的,客户通过一定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计算机通讯等)与服务网络中心取得联系并得到身份确认后,即可享受系统所提供的相应金融行业信息服务及有限定范围的账户操作服务,如获取金融行业政策、法规、业务办理通知信息,查询新业务开办方法,客户账户往来查询,查对用户相关社会服务行业收费账单,用户进行限定范围的账户转账和指定收费单位的简单付费,以及其它某些相关行业特别业务操作,等等,也有人把它称之为银行服务呼叫中心(BANKSERVICECALLCENTER)。
早在80年代,欧美等西方国家就已经提出这个概念并利用电话等通讯手段在各大商业银行为广大储户提供服务,然而,由于当时的通讯与科技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这一服务没有得到广泛认同。
但是,在今天,计算机与通讯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计算机领域,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已经得到了成百上千倍的提高,CPU从286、386、486到奔腾处理器,从单处理器到对称、非对称多处理器结构;计算机网络范围已经从小范围的局域网发展到跨区域的广域网、甚至联接全世界的INTERNET国际互联网络;数据传输从统计时分复用到ATM异步转移模式,数据传输速率已从几百bps发展到最高上几Gbps,几乎是千万倍的提高;计算机处理体系结构从单机方式发展到“网络就是计算机”的网络方式以及CLIENT/SERVER的客户/服务器分布式处理模式。所有的技术和产品都以跨代的速度更新和发展。在通讯领域,电话已迅速普及到千家万户,X.25分组交换网、DDN数据网以及光纤网已触及城市的各个角落,卫星通讯、微波传输使得信息可以传送到人类所能想象的任何空间,……。所有这一切都已为建立最完美的金融增值服务网络系统提供了技术可能性。
1995年10月,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服务。接着,北美又出现一体化金融网络机构,商业银行步入电子化新时代。电子化的进程大大增强了银行竞争力。花旗银行的ATM已能处理150多种交易,从现金存取到共同基金投资,甚至进行股票交易,使客户加深了对银行的依赖程度。
客户综合服务网络的建立,可以使商业银行向全能型发展。在银行高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德国、荷兰和意大利商业银行率先向全能化发展。对客户而言,全能银行有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的优点,使客户能自由选择最适合其需要的信用工具,特别是小客户,节约了他们与多家机构打交道的成本。这有利于银行吸引更多的客户,实施网络式管理。美国花旗银行发挥总体优势,不断将其在日本市场外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有6种货币和黄金等多种选择的共同储蓄账户,介绍给日本客户,稳住了日本市场。目前,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日益为西方商业银行重视。金融工程所承担的是向特定用户提供能满足其需要的服务方案。该方案包括尖端金融产品的设计、证券承销安排、资金的吸收与分流、产品开发与信息处理等。银行招聘一批精通投资银行业务、企业银行业务和金融、法律、税务方面的专家,将各方面的知识与经验结合起来,通过客户综合服务网络,向客户提供能满足其要求的、独特的服务方案。这种方案是标准化的投资机会及储蓄、信托方式,配合客户独特需要而组合成的最低成本方案,即“独家顾客”方案。也就是说,这些顾客只信赖和光顾此银行。这是固定客户制,是客户与特定银行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使银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发掘潜在客户,波浪式地发展客户网络,同时也可加深银行与客户的定向信息交流关系。
二、建立全球银行间的网络系统
在经济全球化并高度繁荣的今天,多学科、多领域的整合服务正在满足社会各界的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全球银行间的计算机网络化,可以使本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盟,利用对方的金融专家和计算机系统,实现客户网络制的发展。
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迅猛增加,传统的通讯交换方式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大量的数据需要及时、可靠地在各银行间传递,而全球银行间的计算机网络化就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衍生出一种新的数据交换模式:EDI。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缩写,意为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方式是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迅捷、准确的计算机网络为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每一笔业务的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秒,节约了大量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实现了银行为客户提供优质、快速服务的宗旨。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上,EDI迅速成为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增加中间业务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促进和推动着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正是EDI这种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成为沟通不同行业经济活动的主要媒介,尤其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正日益发展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交易手段之一。从90年代初期起,美、日、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陆续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采用EDI的商户将不予或推迟办理,EDI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崭露头角,成为日后国际化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三、创建银行内部通信网络
西方商业银行管理改革的主导是“以人为中心”观念的确立。人是经营管理的主题,行为科研究已在西方国家形成潮流,使世界企业管理发生一场深刻变革,在商业银行界突出体现在从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管理。银行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银行有了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才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有了高素质的银行管理者,才有高数量的客户群。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一直是个重要的问题。因此,银行创建内部网不仅发展了内部通信,加强了上下级的关系,而且也加强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这样做起码可以减少组织内部的文件流:即搜集保存于文件和活页夹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置入一个具有强大搜索功能的电子通道;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例如,瑞典最大的SPARBANKEN银行也处于激剧动荡的合并时期。它开发的内部网,名为CHANNELONE,有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即电子邮件、论坛(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银行规则与其它组织信息数据库以及工作流系统。很显然,内部网改进了银行内部的通信。SPARBANKEN银行内部网/INTERNET解决方案经理LUSTIG认为,通过改进员工访问信息的条件,将会改进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迄今为止,我们将30-35%的时间用于直接客户服务,其余的时间则用于处理业务部门的任务,”他说:“现在,我们必须改变上述做法,将执行两种任务的时间比改为80:20,即80%的时间用于开展有效的用户服务,用于处理业务部门日常事务的时间仅占20%。”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将要逐步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并且在不断加强其地区性、乃至全国性金融信息网络建设的同时,在经济发达地区,在各大银行间建设区域性电子联行的工作也已经取得了实质的进展。而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银行还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世界范围内众多外资银行的强烈冲击。
因此,许多新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后,以及实现区域性电子联行后,银行的业务应该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银行众多的公司客户、私人储户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怎样稳固保持原有的客户并不断吸引更多的客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发展自己、而处于领先的地位?
很显然的一点,就是不断改进服务。只有不断利用现代电子信息通讯管理手段,全面提高银行的专业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为银行客户服务,才能争取扩大银行的业务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应完全熔入国际金融业电子化发展的浪潮中,并根据自身的特征,利用尖端电子技术不断创新和开发适合自己发展的先进服务手段。我们除了应完全掌握上述国际金融业电子化发展的三个方面外(建立客户综合服务网络、建立全球银行间的网络系统和创立银行内部通信网络),还应结合当今尖端的电子技术及自身的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和开发:
1.由于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当前的INTERNET银行服务等相继问世,客户实际上是距离银行越来越遥远了。各家银行的服务项目越来越雷同,客户所面对的是同样的电话或ATM,银行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谈的途径越来越少,如何才能加强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呢?这是全世界商业银行都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在与国际接轨时,也应首先考虑这一问题。客户综合服务网络系统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创建一种环境,银行利用该环境不仅可以向客户交付事务处理功能,而且提供可以满足他们需求的个人化信息。我们先运用定向联系,即定向促销,掌握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及客户资金拥有量、投资意向、投资策略、分散投资比例等,然后通过定向服务包括定向优惠,利用计算机系统建立固定客户制,为顾客提供设计独特的理财方案,使这些顾客只信赖和光顾一家银行。目前,美洲银行、NATIONSBANK、第一银行系统、FLEETFINANCIALGROUP、加拿大皇家银行、花旗银行以及新英格兰银行都在进行这方面的设计。
2.在理论上,越开放的系统,其安全性就越差。而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要求既开放,又要绝对安全。如何寻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是我们要努力寻求的。新加坡DBS银行于1998年10月份出台INTERNET银行服务,该银行压倒一切的问题是安全。由于美国禁止输出128位加密技术,DBS银行经过努力寻找到一种替代方案。瑞士CREDITSUISSE银行为了保证无懈可击的安全性,制定了严格的安全参数,可达到如下目的:
保护主机和服务器系统免受外部攻击;
防止内部图谋不轨和未经授权的用户访问系统;
提供强有力的加密技术,保护数据在公用INTERNET传输时的安全;
保障用户在INTERNET的识别和验证;
保障用户与银行主机之间端对端的透明性;
解除银行客户对保护专用信息问题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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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稍晚于发达国家,但基本上是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目前,国内储值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由于监管实践不允许银行发行储值卡,因此储值卡发行主体均为非银行机构,小到中小商户,大到电信企业、大型商场、公交公司等等,其产品形式则为电话卡、商场购物卡、公交卡等等。储值卡产品中单用途储值卡居多,多用途储值卡较少。截止目前,国内典型的卡基电子货币主要有香港八达通卡、上海公交卡、广洲羊城通卡、厦门易通卡等等。
国内网基电子货币发展较快。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长。概括起来,国内网基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二是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
二、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尚处于空白。
在我国,目前除了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几乎没有其他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只是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从而保证电子货币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旨在规范从银行结算账户发起的电子支付业务,即规范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或不经由银行账户的电子货币支付的规定。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但对于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看来,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尚属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电子货币业务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容易出现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情形,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与电子货币业务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
(二)电子货币发行人缺乏严格的资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潜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一旦信用风险爆发,消费者的货币请求权将无法实现,预付资金和办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偿,从而引发消费者“挤兑”,甚至会引起社会问题。这种风险隐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发行主体的非银行特性,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督管理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储值卡业务的开办,虽然由政府审批,但其业务开展缺乏统一的资本金要求和审慎的后续管理,容易产生经营不善的问题。二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信用约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激发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引发信用风险。
(三)电子货币的负面作用日益凸现。
近年来网基电子货币大量涌现,而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一是网上“倒卖”虚拟货币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二是利用虚拟货币经营网上赌场,逃避监管。
(四)电子货币的使用减少了中央银行铸币锐。
就我国目前来看,电子货币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非银行机构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即硬币和纸币。而现金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国家的信用;现金发行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和垄断职权,现金发行收入(即铸币税)是中央银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况下,铸币税用于抵缴中央银行运营费用;若有剩余,再上缴国库。从理论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现金需求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中央银行发行现金的数量,因此引起中央银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的降低。
(五)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数字化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就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而言,可以借鉴港澳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做法。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非银行服务提供商经过授权,也可以成为接受存款的公司,发行或者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银行业条例》还规定,授权香港金管局(HKMA)监管多用途储值卡,但HKMA必须在监管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要维持支付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竞争,抑制社会创新。如果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给支付体系带来轻微的风险,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核准过程。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则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成立信用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公司进行核准。就电子货币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而言,鉴于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类电子货币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存储介质差别,以及即将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问题,可考虑单独制定《多用途储值卡管理办法》,将网基类电子货币管理规定内含于《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因为多用途储值卡业务涉及交易数据的清分、轧差,因此也可考虑在即将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涉及卡基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
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二)明细准入管理要求,强化资本约束。
参考澳门AMCM对电子货币准入的审核要求,细化我国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三年的业务预测,包括详细的投资成本、预期收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关于发卡数量、平均储值额、平均每笔交易额、每年交易额的统计数据等。
为保证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能够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建议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行资本金管制,要求其准入时和持续经营期间,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例如借鉴欧盟《2000/46/EC》指令关于电子货币机构(ELMI)的规定,规定我国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同时规定发行主体持续持有的自由资金应等于或大于当前未兑现的电子货币价值。
(三)完善业务规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可赎回,以及赎回的条件;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非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该准备金账户中拨付资金;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并且支付平台不得擅自将交易款项转化为卖方平台内的支付账户余额,变相获取交易资金。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涉及电子货币发行业务与发行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或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其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
为切实保障电子货币业务规则得到切实落实,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应采取数据分析、道义劝说、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货币的统计监测制度,科学分析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形成电子货币信息对传统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有效参考。
在上述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施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设计合理的统计监测分析指标,要求其定期报送交易数据,或者开发专门的统计监测系统,自动采集交易数据。通过数据采集、加工,深入分析电子货币对当前货币政策实施的实证结果,影响较小的,继续密切跟踪和关注;影响较大的,将电子货币作为货币政策实施的变量综合考虑。
(五)权衡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篇6
一、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简史
各国的金融电子化发展之路是不同的。大体而论,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金融机构间的电子联网,其标志为1973年美国将以电话、电报手段建立起来的“联储电划系统”改建为电子化的“联储电划系统”。即建立起联邦储备银行间清算服务的电子计算机系统。随着计算机在银行间的应用,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现钞、票据流动而转化为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流动。这种以电磁信息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出现使传统的以有形货币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挑战。
第二阶段,金融机构进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1992年国际互联网协会建立,网上商业活动增多,银行开始进入国际互联网增多,在国际互联网设置网点,进行咨询服务、促销宣传、提供金融市场信息(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投资衍生工具市场价格),为用户进行网上金融证券投资提供便利。
第三阶段,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国亚特兰大设立第一家网络银行,该银行在24小时之内提供银行业服务,包括储蓄、转帐、信用卡、证券交易、保险和公司财务管理等业务。 目前,电子化已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国以言,其发展也呈现出类似的过程。[2]所以我们可以从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得出以下结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金融业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水平。进而,着者认为要加快国际金融电子化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主导的信息技术。
二、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的比较
要认清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的性质,有必要对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作一比较分析。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实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旧体制,建立了以信息为基础的自动化业务处理和科学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传统的现金交易和手工凭证的传递与交换,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业从单一的信用中介发展成为一个全开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可以说,现代的国际金融业,是集金融业务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为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
再次,金融业的营业网点已从砖墙式建筑向ATM、POS、网络等系统转移,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
最后,它使银行业务的重点从存、贷款转向了提供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从而让银行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利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局面,将被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所代替。
三、国际金融电子化所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 安全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内部网络间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网。任何开立网上交易帐号的人,都有机会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内部信息,或者供给金融网络,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乃至产生交易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随着系统处理能力和网络速度的不断提高,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而造成的损失高达75亿美元。中国的因特网服务提供上、证券公司及银行业也多次被黑客攻击。
就目前来看,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上委托的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导致网上交易无法进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户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被盗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4]为有效地防范以上问题的出现,首先需要加强技术控制,另外也要加强立法和司法。
(二)管辖权问题
因特网是面向世界,无处不在的网络,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规则加入进来。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业的客户可以根据既定的协议,访问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的站点,而金融机构也因此可以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国际金融的这种跨国界的运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法规。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比如,中国客户登陆美国的一家银行,成为美国该家银行的网上客户,那该银行是否要受中国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国还未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对跨国电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辖问题也未见一致。[5]
(三)信用问题
国际金融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发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账户中划拨一笔款项到受益人的账户。这个受益人就是欺诈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诈,在票据资金划拨中,核证问题可以简化为核对签字盖章。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却无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没有找到欺诈人或欺诈人无力赔偿时,那应给有谁来承担这个损失?[6]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体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货币电子化。从而使银行从堆积如山的金融纸票(现金、支票和各种凭证)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范围界定便是一个。
当下,对此的看法未尽一致。在美国,对于结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以联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即是在实施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广泛地参与者加入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行列。在欧洲大陆各国,以加强金融监管为目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限制于金融机构,并将此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在中国,信用卡的发行限定在商业银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监管。因而一个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规定。[7]
(五)其它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上述问题外,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还面临以下问题;信息技术本身的改进问题,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各国的立法协调问题以及各国的司法协助等问题。[8]
四、有关的建议
由于笔力所限,着者仅从宏观角度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建议。
(一)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国际金融的电子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要继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对关乎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好、执行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场法。
这里还要提一下的是,要强化电子合同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对电子合同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狭义的电子合同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总则性规定及各类合同的特殊规定,亦涉及少量管辖问题;广义电子合同法除包括狭义电子合同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电子合同涉外管辖(连结点的确立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等。此处所说的电子合同法从狭义。由于虚拟化的操作,电子合同关系的主体通过电子手段来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在保证电子手段技术本身安全、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终端用户的收、发、转行为的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明文规定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对电子错误、电子监控等亦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宜。电子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体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条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辖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电子合同交易中的“场所”等问题。通过电子合同,在源头上保证电子交易行为的信用度是当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电子银行业务法。
各国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银行业务法。
首先要制定《电子银行法》。《电子银行法》作为电子银行市场发展的核心法律规范,应对电子银行的性质、监管、市场准入、业务范畴与标准、金融创新、法律责任、市场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问题是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最大的盲点,因为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现有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范。对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电子签名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电子签名法》。
篇7
针对电子支付中的非授权支付,我国《电子商务法》将会有所规定,但目前还在草案阶段。在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下,在司法实务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起初不得不适用传统民法原理,采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等,金融消费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这样的司法判例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许多学者认为应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固然,从法经济原理的角度来看,将举证责任由掌握大量数据和专业技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来承担更为合理和效率,能够更好的提高交易安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笔者认为,法律的作用是调整社会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必须权衡双方的利益。如果无边界无区分地要求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一切损失并承担举证责任,未免过于苛刻,有的情况下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无法证明电子支付服务使用者有过错的,同时,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可能会仗势“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疏于账户、密码及其他安全的管理,放任资金损失发生,甚至存在骗取赔偿及补偿的道德风险。这样条文就会沦为“恶法”,无法发挥其真正的约束力。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中韩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韩国已经发展成为亚洲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其之所以能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取得快速的发展,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韩国的《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规定:1、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因下列所规定的任一事故造成使用者的损害时,须进行损害赔偿:(1)接触媒体的伪造或者变造引起的事故。(2)签署协议或者在发送、处理交易命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3)通过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侵入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设备或者《促进使用电子通信网以及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中所称的电子通信网中获取接触媒体。2、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符合下列其中任一情况时,由使用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1)事先与使用者约定,因使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害由使用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2)当使用者是法人时,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已尽到了合理的、充分的注意义务,如建立防止事故发生的保安措施,并严格遵守了有关内容。
笔者在对“非授权支付”研究中,也对比了英美法德等国家的相关法条,在本文中不再对欧美国家的详细条文进行赘述。比较之下认为韩国的此条规定是比较合理具有借鉴意义的。既明确细化了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了免责的情形。而且整个条文梳理的很清晰,不过于繁杂,符合中国立法特点。
我国在立法时,可结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并借鉴韩国立法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应当明确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与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双方发现支付指令未授权时的止损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最有动力也最有责任去发现未授权支付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否则应当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反之,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迟延告知时也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支付未授权或者存在欺诈风险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冻结账户、拒绝交易、追回资金等防止损失扩大。
2、应明确设定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件。这样的条件设置能提高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可借鉴韩国的规定,主要考虑使用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至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定,可以用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比如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将自己的支付密码告诉第三人,这明显属于故意的情形;又比如一个人故意将其密码写在手机中的备忘录中,这可归属于重大过失,此时,一旦发生非授权支付全部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区分具体情况由使用者承担部分责任。在韩国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如大法院的一个判决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是根据密码伪造、黑客、木马链接等事故发生的具体的情形,综合考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职业、金融经历、教育程度等。这样的司法判例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标准也是值得商榷的,同样的侵权构成要件就因为不同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而有不同的司法判决,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关于这点,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还需要深究。
3、应区分主体:个人与法人,应赋予法人更高的注意义务。通常,法人对电子支付的环节会比个人更加了解和谨慎。只要电子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的安保措施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生非授权支付时可以默认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如果这样规定,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上文笔者提出的观点是在学术讨论自由的背景下提出的一家之见,也可能漏洞百出。希望笔者疏浅有限的思考能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及中国司法审判有所助益。法律的制定就是要注意立法的平衡点,兼顾公平和效益。只期待未来的法律能在最大限度内平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益,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也不能过度赋予提供者义务而阻碍新兴行业的发展,实行“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要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让法律关系双方或多方实现共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彭冰.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社会科学,2013,11.
[2] 黎四奇.对钓鱼欺诈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篇8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参考文献:
[1]美.斯雷沃斯基.《B2B电子商务》.陈运涛译.中国人民大学也出版社.2003.8
[2]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3][日]石井正司.“何谓拒付”[J].法学教室,1990,(1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4.1颁布
[6]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第一版
[7][日]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284
篇9
一、金融电子化风险分析
1、制度风险。制度风险是指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由于制度制定有漏洞或执行不到位所造成的潜在风险。一是密钥口令管理混乱,定期更换口令没有规范的文字记录;二是由于目前在金融系统还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电算化制度,使得各金融机构执行起来无章可循;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也是金融电子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有的银行虽然有相应的内控制度,但内容陈旧,已不适应当前电子化应用需要。
2、系统风险。随着技术的发展,金融电子化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的金融电子化系统往往由多个子系统构成,它的设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领域很多。因此,在设计过程中难免由诸多因素造成所研制开发出来的系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在金融电子化的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计算机软件、硬件、通信等各个环节和外部环境引起的风险问题。目前,金融电子化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很高,所涉及到的环节很多,如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通信、供电、机房环境与众多技术环节,还会遇到外部的雷电、电磁干扰等不确定因素,都可能造成金融电子化的风险问题。
3、管理风险。一是由于银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认识有偏差,只注重计算机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的应用,而忽略了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对计算机安全防范认识不足,容易给工作留下隐患;二是业务操作培训不规范,对金融电子风险防范意识教育不够;三是计算机应用与管理需要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但由于一些银行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互相扯皮,致使个别银行计算机管理无人问津;四是稽核部门监督手段落后,传统的检查方法已不适应当今电子化发展的形势,致使稽核检查层次不高、深度不够,起不到真正的监督效果。
二、金融电子化风险防范对策
金融电子化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问题和新形式。需要不断研究新变化,要与时俱进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针对目前金融电子化风险问题,应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计算机、通讯和网络理论知识的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各种操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在金融电子化进程中,应当使大家建立金融电子化风险防范意识,在系统设计、开发、验收、运行阶段将应用与安全同时考虑,做到安全促进应用,应用立足于安全。在设计中,尽量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设置层层防线,尽可能地提高防范能力。针对不同的安全威胁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措施。软件系统应具有容错,尤其当用户在对重要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时,应有提示,以免误删误改。容错性是一个预防措施,容错性的设计应贯穿系统的始终,体现软件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结合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对于实时发送电子数据的业务宜采用事后监督,监督人员与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分离,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对监督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3、保证运行环境的安全是整个金融电子化安全的基本前提。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机房建设标准,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鼠、防尘、防雷电、防电磁辐射和干扰,接地电阻必须达到安全值。配置符合标准的电源设备,配置防雷设备,配置必要的后备机器,保证在工作机发生故障时不会影响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加强设备的管理、维护、检验、更新工作,确保相关设备能正常运转。软件运行环境的关键是采用反病毒技术防止病毒侵害,保证系统的安全。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也在不断升级,变得越来越复杂,破坏性也越来越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极大地影响了系统的安全。反病毒技术应针对病毒传播的途径和破坏的方式建立全方位、完善的防护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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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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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包可以分为战略层次外包、战术层次外包和一般层次外包。战略层次的外包使发包方面临着较大风险,有失去核心技术的可能。我们要看到,战略层次的外包是金融IT市场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不但市场上有技术能力卓越的金融IT公司,而且诚信理念坚如磐石。这种外包关系有一定的条件,如:(1)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双方都秉承双赢的合作策略,任何一方都不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损害对方利益;(3)双方各有自身的战略重点,认识到自身不可能也不必要去侵占合作方的市场,双方是合作关系;(4)双方在各自擅长的领域都具有核心竞争力。农村金融机构将项目外包给金融IT公司时,金融IT公司可能获得优势地位。如果金融IT公司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金融机构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其次,金融IT公司必须具有业界领导能力,具有对异常事件的响应能力。此外,金融IT公司要具有相当的规模,以便增强诚信的基石。我国金融IT公司的规模还不大,金融IT上市公司主要有恒生电子、东华合创、南天信息、信雅达等少数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恒生电子上市公司的总资产7.9亿,股东权益6.0亿,主营业务收入4.0亿,总股本29702万份,以2008年9月30日11.8元/股的价格计算,公司市值约35亿。恒生电子主要长处在于基金软件和呼叫中心业务。事实上,即使恒生电子也难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层次上的外包。恒生电子主要向基金公司销售电子基金产品,收取年使用费。
2.我国金融IT公司的综合实力还不够强,难以作为坚实的外包方。虽然神州数码等我国一流的金融IT公司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中展示了强大的实力,但是还没有能力完整地为大型银行开发整套软件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国金融IT公司在专项能力上有长处,如东软公司对日本软件招标的承标,某些非上市金融IT公司的信贷产品,等等。我国还没有哪个金融IT公司具有IBM、HP、Oracle公司等那样的实力,这是资产近千、万亿的银行不愿意将核心软件外包的重要考虑。我们认为,即使神州数码这样的公司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外包也只是战术层次上的外包,更多的金融IT公司只能接受金融机构一般层次上的外包。
3.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常常将核心软件外包。企业在制定信息化策略时,可以在内部生产(软件购买、维护、升级,流程改造,组织重组等系列工作)和外包(相关业务技术外包,服务外包等)之间进行选择。此时企业要考虑三类相关成本(内部生产成本、谈判成本和机会主义成本,后两种成本又被统称为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上来说,多家中小金融机构来培育、支持、分享中小金融IT公司的技术,既减小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软件开发的人力成本,也使市场分工细化。中小金融IT公司通过竭诚为多家金融机构服务,可以积累自己在该领域的经验,从而达到行业领导水平。
4.大型金融机构,如人保、中保、四大国有银行,普遍采用中国工商银行的金融信息化的组织模式。我国人力资源数量充沛,工资不高;我国毕业生传统思维上对国有银行有认同感,以到大型金融机构工作为荣;金融信息化需要复合型人才,这只能长期培养;大型金融机构比中小金融IT公司更了解自身的需求,比中小金融IT公司的人才、资金更有优势;大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规划来克服自身的惰性,在目前我国金融信息化事业扩张的背景下,有很多种办法来克制由于垄断和公有资本所带来的创新惰性。
5.金融大集中后,金融IT市场更加细分。中小金融IT公司需要更加专业才能生存,大型金融IT公司由于自身的资历、行业经验、行业能力,具有比金融机构更高的金融IT规划、设计、实施能力。我国是个金融IT市场还不成熟的国家,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战略层次的合作者,需要战略受包方;另一方面自己处理金融IT战略性问题时又更有优势。目前的金融IT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集中,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向大公司集中。这给民族金融IT公司带来很大的挑战。由于外包具有市场细分的特点,我们要出台鼓励外包的经济政策,并颁布行政法规等规范外包的发展,鼓励金融IT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参股和扶持金融IT公司的发展。由于我国诚信制度的缺失,外包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当前,特别要鼓励金融IT企业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优势,承接国外发包项目。
二、资本纽带等合作模式
我国电子支付领域,存在着支付宝、首信易支付、汇付天下、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服务,特别是增值服务,使支付双方都获得了较好的效益。第三方支付聚集了一批优秀人才,不断开拓市场,向教育支付、航空机票支付、慈善支付等过度。这些支付公司在面对激烈的国内市场价格竞争时,纷纷与国外大公司合作。国内提供市场开拓动力,国外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外资参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目前电子支付发展的主要格局。我国金融IT公司经过多年发展,恒生电子、东华合创、信雅达等终于迎来了上市的曙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问题。随着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投资主体逐渐增多,优良的金融IT投资项目获得资金的概率迅速增加。吸纳战略投资者,增强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实力,仍然是非上市金融IT公司的重要发展手段。
三、SaaS模式
SaaS模式就是数据中心出租服务模式。数据中心花巨资建立先进的数据中心硬件设施,包括高级服务器、合格机房、小型机、大型机等,甚至建立灾备。金融机构,如小银行可以向数据中心支付费用,以获得成套服务。软硬件购买、维护、更新,金融机构都不必过问,只管使用就行。比如说,数据中心购买或者自行开发网上银行软件,如果这些功能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不必自建机房,不必购买或开发软件,而是向数据中心支付年使用费。因特网环境下,B/S模式使客户终端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技术含量,SaaS模式成为可能。实际上这样的数据中心已经建成了,但市场交易并不理想。首先,SaaS双方的责任界定、赔偿等问题还没有明确,其二,数据中心的资产规模不大,最多几亿元人民币,万一发生严重差错,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其三,我国软件的价格并不高,盗版软件更是降低了软件布置成本。事实上,软硬件布置成本越低,SaaS越没有必要。其四,我国金融垄断特征明显,信息化投资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来说是可以承担的。其五,我国小型金融机构往往也有一定的联合,SaaS的效益不够明显。如省联社已经主导了我国农信社信息化过程,SaaS这种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很难实施。
在企业、市场、国家的关系当中,国家始终处于强势。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发改委、财政部等拥有较强的干预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分割、市场不透明、关系营销、市场机遇不均等现象比较普遍,市场不够成熟。这个市场形态里面,既有地位优越的垄断企业,也有大量生存艰辛的中小企业。电子金融产业政策要既鼓励技术性垄断,又要鼓励技术细分,二者不可偏废。如果只重视垄断企业,创新的趋势必然减弱;如果只重视竞争型企业,过度竞争也会阻滞行业的发展。大企业与小企业数量存在一个适度的比例,动态竞争与合作,这样双方的优点都得到张扬,缺点都得到适当的抑制。
SaaS模式是为大量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用来降低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成本。SaaS、产业聚集、产业链、虚拟企业等新组织形式使中小金融机构避免与大型金融机构差距过大。
四、建立省级数据中心模式
行政驱动经济的成本较低,而市场交易参与方由于互相不了解、不熟悉、不信任,交易成本却较高。这种情况下,省级数据中心模式较为可行。在国外,行政推动容易遇到各种阻力,比如可能受到扭曲了市场、干涉了企业经营的指责。但在中国,政府的权威往往大于企业,哪怕大型垄断企业。建立省级数据中心是大型金融机构如邮储、农信社、保险公司等数据大集中的过度形式。如果客户数据、交易数据有效,就可以进行数据挖掘,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规律。这对于商业来说是极其有价值的。国家统计工作面临着挑战。(1)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国民经济信息,数据层层上报过程中容易出现人为失真。(2)各个地方对数据统计口径的理解不一样,导致数据失真。(3)面对信息社会的海量信息,对商业信息的领导工作不够重视。现代社会,需要将全国人口的身份认证系统上线,需要整合自然人的法律、治安、商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需要整合企业的法人资料、企业行为资料、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怎样整合这些信息?这涉及到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多个行业的统计资料,涉及到多个部门。国家统计局在这些时代需要的统计事业中承担什么角色?如果由市场去缓慢地完成,显然不利于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我们要建立多种类型的省级数据信息中心,与金融信息一起,成为省级信息统计基础设施。国家统计需要规划好全国信息采集工作,分门别类,做好前瞻性研究。我们要继续推动社会信息化的事业,力图使我国领先于发达国家进入社会信息丰富的新阶段。
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人们局部放弃自己的隐私权,需要实名制。如网络实名制、存款实名制,等等,这是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否则,现代高级、复杂的文明同时也是脆弱的文明,受到意外冲击极容易导致严重后果。
五、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模式
信息创造价值,信息就是生产力。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率先实现了全国数据大集中,在这个基础之上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网上银行功能丰富。这项成就使传统银行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成了国内最富于活力的金融机构。
我们需要全国统一的电子医务、电子教育、电子农务、电子金融、电子政务平台。这些平台建设具有很强的经济外部性。(1)能够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由于人们能够从网上方便地获得科学、系统的医疗、农务、教育等信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都可以得到很大的改善。(2)信息集中有利于增加计划的科学性,从而增加社会控制力。信息越是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越是脱离现实。当人口、环境、经济发展接近地球承载的极限时,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是虚幻的,社会管理能力、国际协调能力都需要得到极大地提高。而信息挖掘、集中正是改善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3)建立在发达制造业基础上的信息社会是进入社会主义的推动力。IT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有两种趋势,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的活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同时释放过度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如美国次贷危机,另一方面是当代社会离社会主义更近了。
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需要成本,这种成本可以由大型企业来支付,也可以由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还可以由信息企业的信息产品收益来支付。我们要看到,目前农户为信息产品付费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一是因为信息是最容易复制的,如何识别、保护信息生产者的权益是个难题。如果信息者能提供连续的有价值的信息,信息使用者付费能够得到第一手信息,并能实现自身的利益,则信息使用者付费的经济条件成立。所以,信息要能为特定的用户带来价值。二是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民间盗版、侵权现象十分严重。在科研领域,在教育领域,论文严重抄袭却得不到惩罚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象与信息社会格格不入。可见,我国要进入信息社会还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我们必须做出相应规划。
六、农村金融信息化工作的推动离不开一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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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融资理论:融资申请人以其拥有特定的资产让渡为前提进行融资的行为即为结构融资,其中“特定”是指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资金流;
2.交易成本理论:即在人们之间进行融资及其它交易活动时是拥有成本的;
3.委托理论:金融市场参与者有居于劣势和优势之分,他们之间相互形成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换言之,即但凡参与市场行为的两方掌握着不对称的信息即可成为这种关系;
4.风险管理理论(ERM):商业银行内部有着各自为政的风险管理体系,其实一个综合的管理框架,其按照组织机构划分管理职能,例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实现企业最大化价值;
二、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途径
(一)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的大方向
首先要坚持金融思想的持续创新,坚持充实与现代信息时代相应的现代新型金融理念,将个性化金融产品和综合结合;
其次,追求服务方面的不断创新,要深度发掘融资业务的服务新内涵;
再次,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的风险管理控制方法要不断创新,将国内外先进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引入;
最后,要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使用的科学技术进行创新,构建一个全面的、完善的、兼容性较强的电子金融体系。
同时,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是亘古不变的主题,而存款业务的竞争其实质是客户的竞争,包括数量与质量,而供应链融资能否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客户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的路径选取
1.要将传统的产品推向模式转变为新型的需求营销方式。构建一个“需求倒推”的新型运营机制,并且建立自有的客户需求分析系统,及时捕捉客户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信息;既要发现客户需求,更要通过创新,引领客户需求。
2.要将产品线向着深度和广度深入扩展。不断的改变金融产品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移植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日益丰富的产品线进行结构化管理,通过创新设计,为节点企业等设计出适合它们的融资方案。“量身定做”,突出个性。
3.对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进行创新。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进行流程重组,坚持“先流程后部门”的观念;积极实现标准的业务流程,并且推行差异化的业务流程,同时引进节点企业回访机制。打造流程银行,切实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
4.要积极加强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所需要的人才储备和培养。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创新归根结底就是该行业人才创新素质的体系,要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加强融资理论、业务的学习,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适应新金融环境下的融资行业服务。打造一支更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对公客户经理队伍,专业素质、综合能力等。
三、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的设计(适当涉及“实体经济”)
(一)主要核心企业客户模式设计变化:从1+N模式到1+1+1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使用的是1+N的融资业务模式,即以一个主要核心企业为中心,为其他相关的供应商提供一定的信贷业务。其缺点也很明显,不能够延展相对蔽塞。经过对这种模式有效拓展为1+1+1三核心模式,三核心为商品核心销售商、原材料核心供应商、产品核心制造商。这个模式使得三个核心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互补互助。
(二)质押动产的创新设计:从静态到动态
传统使用的质押动产,都是规定借款人质押的物品在融资业务未完结前没有缴纳保证金或者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即为静态质押。动态质押就要允许客户将其最低限额以上的质押物释放出库,以其他的动产代替。
(三)设计技术创新:从人工到科技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技术已经从以前的人工手段变为现在的依靠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等搭建相关行业间的业务平台,提高业务效率。
(四)风险管理机制创新:从被动到主动
以往的风险管理仅强调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等单一方面,供应链融资要加强整个供应链的全方面风险识别和防范。积极发展全方面风险管理机制,重视所有的交易环节,要科学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主动风险管理与全流程风险控制的概念:由传统事后的风险管理、信贷资产管理向全流程风险控制转变,风险、审批等银行工作环节应进一步提前介入,在核心企业选择、上下游客户选择、授信金融方案设计等就全程参与。在全社会进行银行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稳定运行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同时各地政府、银监局协调执法、宣传、文明建设等部门,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落实和保伞金融债权,维护正常金融运行秩序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总结:通过本文对于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简单阐述,商业银行能够尽快的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为其未来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客户基础,它以低风险的方法占据了高风险的信贷市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能够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有效的将融资业务深入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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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顾客在电子商务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需要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钱包的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Internet上调出来,采用各种保密方式利用Internet上的电子钱包软件。目前世界上有VISAcash和Mondex两大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其他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MasterCardcash、EuroPay的Clip和比利时的Proton等.
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银行里都是有帐户的。在使用电子钱包时,将有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数据输入进去。在发生收付款时,如果顾客要用电子信用卡付款,例如用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时,顾客只要单击一下相应项目(或相应图标)即可完成,人们常将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称为单击式或电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钱包内只能完全装电子货币,即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零钱、安全零钱、电子信用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都可以支持单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设有电子货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管理模块,称为电子钱包管理器,顾客可以用它来改变保密口令或保密方式,用它来查看自己银行帐号上的收付往来的电子货币帐目、清单和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还有电子交易记录器,顾客通过查询记录器,可以了解自己都买了些什么物品,购买了多少,也可以把查询结果打印出来。
二、电子商务服务器
在网络上开展实际电子贸易和交易业务,首先要建立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是设立电子商务服务器。电子商务系统通常采用客户/服务器的工作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在客户机一端通常可以使用电子钱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有关使用电子钱包的软件可以向有关电子商务系统的服务公司索要,一般也都不用付费,也可以从Internet上调出来,也就是说,电子钱包的应用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使用起来也很方便快捷。电子商务安全保密服务器也使用了相应的密码加密算法,用来保护数字化的保密数据,例如对数字化签名的保密服务等。在服务器一端的服务器软件称为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也称电子商务出纳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的服务公司已经建立了传统银行和Internet之间安全可靠保险的联系,在电子商务服务器上通常采用三种付款方式,即电子信用卡与电子银行储蓄卡、电子货币与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客户持有的电子信用卡,可以用来购买各种“硬”货物,例如购买衣服、各种用品和水果等。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器对于每天都要发生的上万笔的信用卡帐务往来,当天都能及时处理,顾客利用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电子商务支付工具不仅可以购买传统的硬货物,也可以用来购买“软”货物,可以转让他人,也可以送给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如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几乎所有花费都可以使用。使用电子零钱(也叫安全零钱)还可用于进行多媒体信息服务,如洗一张照片等。有人用Java语言编写游戏程序,例如编写一个像日本人玩的中弹子游戏等,这时就可以使用这种电子零花钱去玩游戏;可以用来购买一张贺卡送给朋友,也可以用来发送给朋友一份电子贺卡等。
三、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1)买方根据自己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制订购货计划,进行货源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反复进行市场查询,了解各个卖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反复修改购货计划和进货计划
,确定和审批购货计划。再按计划确定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购货地点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2)卖方根据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召开商品新闻会,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全面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制订各种销售策略和销售方式,了解各个买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商品广告,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其他参加交易各方有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也都为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做好准备。
2.交易谈判和签定合同。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签定贸易合同。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可以签定电子商务贸易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现代电子通信设备和通信方法,经过认真谈判和磋商后,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对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签约,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名。
3.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