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汇报材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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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汇报材料

篇1

2002年

28岁的张海入主健力宝集团,成为董事长、总裁。

2004年8月26日

健力宝集团董事会的祝维沙、叶红汉二人联合召开集团董事会,免去张海集团董事长职务。

2005年3月24日

张海由于涉嫌以做假账、虚假投资、虚增库存、虚增销售等方式挪用、抽走、转移、侵吞健力宝资金,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后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2005年4月30日

张海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刚进佛山市看守所,张海便主动要求律师找线索立功,并明确告知可找亲友拿钱打点。

2006年11月2日

张海案在佛山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法院调查后认定,张海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先后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元,挪用资金8645万元。

2006年下半年

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其当事人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三万元。罗建能将一条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的线索告知张海。线索后被转交派出所侦破,抓获张磊等两名同犯。凭借派出所的破案报告书,罗建能操刀向法院出具关于张海检举立功的报功材料。

2007年2月12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8月

张海女友黄鹭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

2008年9月27日

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构成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11月

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2008年12月

张海被调往番禺监狱。其间,广州市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受张海女友黄鹭所托,贿赂请求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原副书记、巡视员王承魁对张海予以关照。

2009年10月21日

张海申请“汽车前后双视镜”为专利。当时张海还在番禺监狱服刑,目前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经武江监狱向番禺监狱发函调查,由郭子川操纵,番禺监狱刘志民(已立案查处)安排操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武江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再由郭子川操纵,“认定张海在番禺监狱期间发明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属于发明创造,且获得了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符合申报重大立功的条件”。而经查证,该发明系黄鹭、康杰等人贿赂番禺监狱等单位涉案人员后,里外串通,于2009年10月由张海家属向他人购买所得。

2009年11月

张海被调往武江监狱服刑。(在看守所内初尝立功甜头的张海是坐着轿车转入韶关武江监狱的。)

2010年6月

身在韶关武江监狱服刑的张海,因检举揭发他犯余罪,获得立功和减刑。

2010年7月

武江监狱根据汽车前后双视镜发明创造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

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属于发明创造为其提请减刑。

2010年9月

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

2011年1月25日

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一个月28天。

2011年1月26日

服刑六年的张海减刑出狱,女友黄鹭、秘书康杰赶到广东韶关武江监狱门口迎接。后张海潜逃国外。

2012年6月25日

韶关市检察机关从查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飞雄减刑、假释和受贿案“入手”,发现丁飞雄违规为在韶关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的罪犯张海办理减刑,并收受张海女友黄鹭、秘书康杰贿赂三十多万元。为尽快查实丁飞雄案有关情况和张海减刑背后其他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的情况,韶关市检察院党组及时向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并成立了省、市两级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将黄鹭、康杰列为重点涉案人员,对二人以涉嫌行贿罪立案。

2012年7月31日

追捕小组在西安将康杰抓获,并押解回韶关。

2012年9月

司法机关已针对张海假立功展开内部调查。

2012年9月4日

禅城看守所(原佛山市看守所)一名警员因张海假立功事被检察院带走问话。

2012年9月4日晚

罗建能自首前收到了张海被查的风声,他听到了佛山市看守所干警陈松柳因张海一事被检察院逮捕的消息。

2012年9月5日

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受贿三万元帮张海办理了假立功材料。拿到三万元钱后,罗建能找到佛山市澜石派出所的干警宋祥来,让宋祥来提供了一个入室抢劫案件的相关线索材料,在拿到这个线索材料后,以深挖犯罪为由,找看守所的中队长陈全达,建议将涉案人张丰调到与张海同仓,再由张海检举张丰。事后,罗建能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看守所内,张海隐秘运作的假立功细节随之清晰。

2012年11月

乐昌法院通报: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收受贿赂18万元,因被处有期徒刑五年。罗建能收受贿款中有三万元来自张海一方。

2014年1月10日

广东省高院对外通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已立案审查。

2014年1月30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通报,所谓国家专利,也是张海“冒名骗取”的。该专利是张海指使他原公司一名工程师设计,并通过专利公司运作申报。目前,监狱机关已经撤消张海的立功和重大立功,韶关中院据此撤销了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

链 接

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

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王承魁调监期间对张海予以关照。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帮助。犯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系统1人

广东省韶关中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2人

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已立案查处)。

社会人员7人

张海的秘书康杰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看守所系统3人

篇2

在河北省西北部,有一座历史名城――赤城县。它位于华北平原与内蒙古之间的群山峻岭之中,与首都北京山水相依,县城距北京仅180公里。

王军伟、郝风平是赤城县两个有名的痞子。王军伟,生于1970年3月,赤城县田家窑镇田家窑村人。因儿时面部黑黝,人称二黑娃,家人还给其取小名“二宝”。郝风平,长王军伟一岁,赤城县田家窑镇井儿洼村人,俗称小名“和平”。这二位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便纠合在一起从事赌博、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活动。渐渐地,以王军伟、郝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成为赤城县闻名的地霸。

为取得庇护,他们十分注重结交司法干警,不惜感情投资,伺机为其所用,赤城县公安局局长高连军就是其中的一个。

高连军,生于1963年9月,原籍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花园村人。他们相识于朋友的介绍,那时,高连军任张家口市庞家堡公安局局长。王军伟、郝风平为能结识上高连军这位公安局长而高兴。他们主动和高连军往来,请吃饭,打麻将,投其所好。一来二去,彼此成了好朋友。

2002年1月,高连军调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有了高连军这棵大树做靠山,王军伟、郝风平的腰板硬实了许多。

2003年,王军伟、郝风平在田家窑镇近北庄村附近非法开采了一座铁矿,直接影响了在邻近开选矿的矿主刘兴林的个人利益。刘兴林也是当地的名人,在和王军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8月23日晚上8时许,他带着几个人来到王军伟矿点,将矿上的鼓风机电闸拉掉,鼓风机机管砍断,使铁矿被迫停产。

晚上10时,王军伟得到报告后怒不可遏。他喊上郝风平,立即组织了王海、刘海潮、郝世义、刘廷续、孟晓佟等十余名打手,携带手枪、猎枪、东洋刀、砍刀等凶器,分乘两辆汽车赶到刘兴林的选矿厂。进矿后,王军伟持手枪连开数枪对刘兴林等人进行威慑,其他歹徒用木棒、砍刀砍打刘兴林和矿上值班人员。刘兴林身中数刀,致动脉破裂及全身多处创伤引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他受害人员中一名重伤,二名轻伤,三名轻微伤。

凶案发生后,王军伟、郝风平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他们拿出一笔钱,让参与打架的主要人员四散躲藏,等风头过后再说。事情安排妥当后,俩人带着郝世义、刘廷续连夜驱车赶往山西五台山避祸。

接连而来的说情者

就在王军伟、郝风平等人撤离现场后不久,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就接到报警。刑侦人员迅速赶到矿山,现场一片狼藉,血迹斑斑,惨不忍睹。经受害者指认,刑侦人员抓获了歹徒王海。经审讯,王海交代出了这起案件的主谋王军伟、郝风平和刘海潮等人参与斗殴的经过。刑侦人员迅速传讯刘海潮。刘海潮知道难逃法网,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犯罪的经过,其交代的内容和王海一致。

办案人员经过一天的紧张侦查,初步确定此案系王军伟、郝风平以报复为目的制造的故意杀人案。

很快,案情初步结果报到了高连军的案头。一看自己的好友王军伟、郝风平是这起大案的制造者,高连军内心暗暗吃惊。由于案情重大,又是涉枪犯罪,案件很快按程序上报至张家口市公安局和河北省公安厅,引起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关注。市公安局还抽调专人成立了专案组,负责案件侦破和督查。

这天晚上,高连军一夜未眠,思量着下一步如何应对这一难题,同时,他也预感到:明天将很快有人找他说情。

果然不出高连军所料。第二天上午高连军刚走进办公室,手机响了。电话是自己的老同学、现任下花园区某厂纪委副书记门振国打来的。高连军和门振国同学情谊很深,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个人关系。门振国和王军伟也是好朋友,王军伟经常请高连军和门振国一起吃饭娱乐。

门振国在电话里直言不讳地问道:“田家窑出了大案子,是不是二宝、和平他们干的?”

高连军猜测到门振国是受王军伟的委托来打探案情的,便对老同学毫无避讳,如实相告:“跟着二宝去打架的王海、刘海潮已被抓住,他们供出是二宝、和平组织人干的。现在张家口市公安局正在全力抓捕他们,这回篓子可捅大了。”

刚放下门振国的电话,又有人敲响了高连军办公室的门。来者叫王树鹏,是王军伟、郝风平生意上的合伙人。

王树鹏平日和高连军来往密切,落座后直接问起案情。高连军又是如实相告,这个案子的的确确是二宝、和平他们干的。他特意点拨道:“现在案子定的是故意杀人,现场发现弹壳,但没有找到枪支。二宝他们是不是带着枪支跑了?找不到枪就会发通缉令,他们如果和你联系,你让他们赶快想法子把枪交了。现在,凡是涉枪的案子,省厅都要派督导组,如果枪收回来,省厅就不会派督导组了,这样省里的督导力度也就弱了。”

高连军知道,只要把枪追回来,省厅就不会太关注这个案子,他想为王军伟、郝风平开脱就好办多了。

开脱罪行的“前奏”

从高连军内心讲,此时他不仅不想抓王军伟、郝风平,反而盼着他们跑得越远越好,这样会为他们开脱争取时间。身为公安局长,在情与法的面前,私情压倒了正义。为了应付上级对案件的督查和被害人亲属的哭闹,他随便安排了几名干警去追捕王军伟、郝风平等涉案人员。

过了一天后,刑警大队办案人员给高连军汇报:涉案的枪支已由郝风平的岳父交了出来。

一听说枪支交了回来,高连军连日来心里紧绷着的弦松了下来。他把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和刑警大队负责人召到其办公室说:“王军伟的案子定故意杀人是不是有点重?再问问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从主观找点理由,弄成故意伤害。”

高连军虽然就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时间不长,但作风霸道,喜欢说一不二,许多干警对他敬而远之。现在他对如何处理王军伟案发了话,并且意图很明确,属下岂敢不办?

几天后,副局长给高连军汇报说:“笔录改好了,加上‘吓唬吓唬、别把人打死’的意思,这样就可以改成伤害致死。但是需要给市局汇报一下。”高连军满意地说:“好!明天你去市局报一下。如市局同意就把材料留给他们,不同意就把汇报材料带回来,别留下把柄。”第二天下午,这位副局长从市局回来欣喜地向高连军报告:“市局同意把案子改成故意伤害致死。”

看着市局同意了自己的意见,高连军暗暗窃喜。为了把事情做得严密一致,他把王树鹏叫到办公室面授机宜:“案子已改成伤害致死,你告诉二宝、和平,让他们将来到案后要说上‘打架前二宝在矿口曾说过去吓唬吓唬,别把人打死’的话。”

处心积虑的“自首”

几天后,王树鹏又告诉高连军一个棘手的消息:郝风平在外不慎把腰摔伤了,伤势很重,需要去医院手术治疗,这种事情现在咋办为好?高连军想了想说:“你先让和平别露面,过几天再说。”一周后,高连军打电话把王树鹏召到自己的办公室:“和平的腰要是摔得严重的话,你告诉他先投案,然后我再想法给他办个取保候审治病。”

很快,王树鹏把这一喜讯告诉了郝风平。郝风平接到王树鹏的电话后,决定先到秦皇岛住院治腰,然后在秦皇岛医院投案自首,为保外就医创造条件。

郝风平住进秦皇岛某医院后的第二天晚上,王树鹏就把郝风平要投案的想法讲给了高连军。高连军说:“给和平讲一下,投案也要注意影响(指方式),别和我直接联系,让他直接给刑警队打电话投案。到时候我带人去秦皇岛。”

之后,高连军按诺行事,第二天即带着刑侦人员驱车赶往秦皇岛。到医院见过郝风平后,高连军当即安排属下给郝风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然后率员返回了张家口。

再说王军伟,自从打死人躲到外地后,每天度日如年,他把自己的将来全部寄托在了高连军身上。在得到高连军通过门振国捎来的口信后,他决定马上带着自己的两个小兄弟郝世义(外号四毛)、刘廷续(外号黑豹)回赤城投案,并让门振国向高连军报告。

高连军一听说王军伟要带着两个弟兄来投案,马上进行阻拦。他告诉门振国;“不能让他们三个一起来。这样别人一看就是假的。先让二宝自己回来弄个自首。二宝投案后让他说还想立功,再规劝那两个同案犯投案。这样就能给二宝弄个立功,那两个同案犯也算自首。要是二宝带着那两个人一起来,三个人都只能是自首,二宝就算不上立功了。”

高连军毕竟技高一筹,经他这么一点拨,王军伟假自首不仅更加逼真,而且自首和立功两个条件都具备了。

特殊的在押犯

王军伟投案自首被关进看守所后,按照高连军的主意,开始为争取重大立功活动。他虽然人被关在看守所,由于有高连军的关照,他的对外联络很畅通。他先是通过自己的朋友李树威做马仔孟晓佟的工作,劝孟晓佟投案。那天晚上孟晓佟参与了斗殴,案发后根据他的指令外出躲藏。由于是王军伟的指令,孟晓佟很快同意投案自首。

王军伟通过看守所的干警把孟晓佟同意投案的情况报告了高连军,并要求亲自去做孟晓佟的工作,高连军同意了。

在公安人员准备录孟晓佟的口供之前,王军伟为了使孟晓佟讲的和自己的供述一致,欲和孟晓佟串供。他向高连军说:“高局长,我想先和晓佟说几句话。”得到高连军的许可后,王军伟先把孟晓佟叫到一个房间嘱咐道:“过一会儿公安局的人给你做笔录时你一定要说上,我给你们在矿口开会时说了‘人家不打咱不打,打起来千万别把人打坏了’的话。”直到俩人串供完毕,两名警官才装模作样地对孟晓佟做了一个笔录,然后把孟晓佟带了回去。

就在警官给孟晓佟做笔录期间,王军伟在另一个房间里和久别的爱人相见。王军伟和妻子谈笑风生,劝妻子别担心他,他虽然在看守所里,但生活得很好。妻子看着王军伟脸色红润,身体健康,也就放心了。

在看守所里,王军伟是个特殊的在押犯,由于有高连军的关照,上至所长,下至看守警员,都对他关照有加:他住着单号,想吃什么有人送;虽然人在高墙之内,但和外界信息畅通,矿上的生意,他遥控指挥,做得红红火火;隔三差五,他还和高连军及自己的狐朋狗友们出去潇洒玩乐。对他来讲,看守所就是不用付钱的宾馆。

在高连军的运筹下,王军伟的假自首、假立功做得天衣无缝,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不久,王军伟、郝风平的案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2004年5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就王军伟、郝世义等人故意伤害罪案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于是,一幕丑剧刚谢,另一幕又开始了。

下篇

对法官的攻关

王军伟的案子被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按分工此案由刑一庭负责审理。庭长李胜利指定工作人员仲建清为该案主办人,并确定由承办人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为实现重罪轻罚的目的,王军伟指使自己的生意合伙人田世民向李胜利、仲建清开展“攻关”。田世民明白,这个案子要做到峰回路转,庭长李胜利和案件承办人仲建清的态度是关键。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经王军伟的辩护律师蒋某联系,李胜利答应和田世民晚上见个面儿。宴请之前,田世民将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内,在上面又放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两瓶酒,准备适时送给李胜利。

席间,几人相谈甚欢。李胜利还向田世民出谋划策道:“要想轻判王军伟、郝世义,你们争取就赔偿问题和对方达成调解,取得对方谅解。这个很关键,如果处理不好,对方会在法庭上要求加刑。要是能调解好,被害人要求轻判,这就好办多了。”吃完饭后,临别时,田世民将装有钱和烟酒的纸袋子送给李胜利。李胜利推辞了几下,就顺手收下了。

李胜利收下钱,开始琢磨着伺机为王军伟等人开脱。他给合议庭里包括仲建清在内的几个法官说:“这个案子有领导打招呼,审理时注意关照一下。”暗示法官们在处理时有所顾忌,从轻判处。

仲建清作为这个案子的实际主办人,在调解王军伟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问题上,帮着王军伟费了不少心,给被害方做了许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王军伟为了表示对仲建清的感谢,也是为了今后继续利用仲建清,让田世林送给仲建清一万元,仲建清没有丝毫推辞便收下了。

在李胜利、仲建清等人的庇护关照下,2004年9月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王军伟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郝风平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潮、孟晓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为办拒收找替身

王军伟获刑后,按照高连军给他出的主意,开始运作把自己弄成一个乙肝患者而逃避去监狱服刑。他知道自己身体健康,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是就找看守所代所长王跃中预谋从监狱办理拒收证明,以达到不入监的目的。

王跃中是一名从事多年公安工作的老警察,前任看守所所长张志刚升任县林业公安局局长后,在高连军的提议下,他被局里任命为代所长,主持看守所工作。王军伟被关进看守所后,名义上是犯罪嫌疑人,但鉴于他和高连军的特殊关系,王跃中一直对他关照有加,有求必应。王军伟先是通过看守所的狱医和外界关系,从医院弄了两份自己患有乙肝的虚假证明。乙肝虚假证明到手后,王跃中告诉王军伟,要想保外就医,还需要办个拒收手续。

但监狱拒收手续办得并不顺利,接连跑了好几天,事情仍没有办成。没有办成监狱拒收手续,高连军暗暗着急。他突然想起原任看守所长张志刚和承德监狱的狱政科长王广兴关系很好,便想让张志刚给王军伟活动活动。

在高连军的多次督促之下,张志刚带人专程赶到承德,找到王广兴。

此时,王广兴刚刚升任承德监狱副狱长。张志刚把来意给王广兴讲了讲,王广兴说:“人(王军伟)不来检查不行,但只要是乙肝没问题(指能办拒收)。”

张志刚又试探地问:“王狱长,假如这个人没病能不能给办一下。”听王志刚这么一问,王广兴引起了警觉:“送来的人必须有病,没病怎么能办拒收呢?志刚,你说的这个人是不是没病啊?”

张志刚不敢说实话,只好小心地说:“这个人肯定有病,但不一定那么严重。”

王广兴听张志刚这么一说,心里恍然大悟,他也不戳穿张志刚的谎言,留下一句耐人寻味的话:“那好吧,我到时候想想办法再说。”

回到赤城县看守所,又是在王跃中的办公室,张志刚和王军伟讲了去承德和王广兴见面的情况。王军伟听完直接说:“我给100万,让他放心办。我们找个替身去应付检查,但告诉他们,别发现去的人不是我后,把替我的人给扣了。”

张志刚很快把王军伟的话传达给了王广兴。百万巨款相诱,王广兴这次没有打折扣,电话里爽快地答应他尽力帮这个忙,并一再说:“只要送来的人有病,不管检查结果如何,我决不会扣人,这点你们就放心吧。我和狱政科的同志打个招呼,什么时候来我再通知你们。”

三天后,王广兴打电话给张志刚,要他尽快把犯人带到承德去检查。张志刚很快通过王跃中通知了王军伟。此时的王军伟已找好了一个患有乙肝的替身。体检过程非常顺利,这让王军伟感到了一丝欣慰。在监狱医院体检完毕后,按规定,第二天还要去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复检。

为保证事情办的顺利,当天晚上,王军伟通知张志刚和他弟弟王军清第二天赶到承德,把给王广兴准备的100万送出去。王广兴不忘牵线人,顺手塞给张志刚一万元,以表谢意。

事后,张志刚开车把王广兴送回了家。据王广兴案发后交代,他收受的99万元贿款,“分多次存入银行,2007年用前妻的名字在承德市银领小区买了一间临街商铺,花了51万元,装修房子花了10万元,另外的钱都用于打麻将、吃饭、唱歌、洗澡消费。”

第二天上午,王跃中等人带着王军伟来到承德附属医院复检。和昨天的程序一样,由替身冒充王军伟,复检时一切顺利。

俗话说,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王广兴收下王军伟100万元后,很快把监狱出具的《承德监狱罪犯拒收通知书》在监狱大门给了张志刚。

随后,按规定,王跃中又带王军伟到张家口某医院进行了体检复查。他们仍用偷梁换柱的把戏,骗取了乙肝证明。

体检结束后,12月16日,王跃中分别以看守所和县公安局的名义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赤城县公安局关于在押犯王军伟患病情况的报告》,报告申请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这份申请报告很快放在了高连军的案头。12月18日,高连军挥笔签下了自己的意见:“同意。”

篇3

1996年,23岁的沈庆春经人介绍到汽修厂当了一名钣金工。2000年4月,沈庆春跟一个叫齐瑞的女工结婚了,第二年,他们便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婚后,一家四口过得紧紧巴巴,沈庆春觉得这样下去一生都会很窝囊,妻子说,只要学好了手艺,将来肯定会有出头之日。但沈庆春觉得当一个又脏又累的汽车钣金工,一辈子不会有大大的出息,他一直在想着发财的捷径。

2003年10月23日,他将苦恼对工友宁书海说了,两个人一拍即合,一个罪恶的念头滋生了。当晚7点钟,两人借来一辆无牌照的金城125摩托车,驾车来到市里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行人众多没法下手。晚上11点多,他们再次驾驶摩托车沿市郊行人稀少的联防路前行,行驶到光明路口,发现前面一挎包的单身女孩骑着自行车,驾车靠近与骑车女孩并行后,沈庆春突然抓住女孩的坤包拽了过来,宁书海则猛地加大油门,两人在女孩的尖叫声中驾车玩命地逃窜……

这一次,两人抢到一部手机、400多元现金。之后,沈庆春胆子越来越大,结交社会上一些环法青,年,由掂包发展为抢劫,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作案。

2004年1月22日,就庆春、宁书海、张雷等人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刑警抓获,警方查明,沈庆春伙同宁书海等人在短短两个多月内疯狂抢劫作案Z5起,涉案金额达67000多元。当晚,民警在分局对他录完口供后,将他送进了位于郊区的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1月23日,法院下达了对他一审死刑的判决。签字后,沈庆春心里仅有的侥幸破灭了,他想与其被执行死刑,不如自行了断。

2004年11月25日,沈庆春注意到号里新入所的一个人右脚的鞋底上钉的半枚铁掌没有被去掉。夜里,他趁人不备悄悄把它取了下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凌晨3时,他手攥着铁掌,然后一口吞了下去……

凌晨5点,值班人员巡视发现沈庆春捂着肚子在床上打滚,报告了所长。赵社峰所长立即带领民警将他救起,考虑到可能需要手术,他们没有把他送到附近的铁三局医院,而是开车来到了条件较好的市第一医院。

12月3日,沈庆春痊愈出院回到看守所,他的奶奶和妻子闻讯送来一些吃的东西,所里按照规定没有接收,但是却为他安排了病号饭,沈庆春嘴里吃着民警端过来的饺子,心里却不是滋味,他眼泪哗哗流下来:“我从小没有感受到过家庭的温暖,现在犯了罪,你们却拿我当家人一样看待,你们对我那么好,我想通了,我不应该寻找逃避的借口,我要检举揭发来赎罪……”

灵魂受洗礼,行刑前检举揭发惊天大案

这次,从医院回到监号,沈庆春发现同号戴脚镣的死刑犯不见了,一问才知道3天前被执行了。这对他内心震动很大,自己将来日无多,想起这些天所长和管教语重心长的话“救你是我们的责任,同样,惩治犯罪也是为了维护法律和正义,如果你的亲人,你的奶奶、你的妻子、儿子受不到法律的保护会去,样”,是啊,自己的犯罪给那些无辜的受害者带来了痛苦,如果那些被侵害的对象是自己的亲人该会如何?沈庆春仿佛觉得灵魂也受到了一次洗礼,他想,在自己被执行死刑前,要把同伙揭发出来,不能让他们再祸害社会。

2004年12月3日这一天,在看守所人性化管理的感召下;沈庆春终于把烂在肚里准备带到死的“秘密”说了出来。他告诉管教栗清海,同案犯张雷曾于2003年10月初在邯郸市滏阳新村一门市跟他说起过一辆桑塔钠轿车销赃的事,里面可能涉及到一起杀人案:张雷在安阳有个叫阿根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他帮忙卖掉。几天后,阿根独自驾驶桑塔纳轿车从安阳来到邯郸,阿根交给他轿车离去后,张雷发现车内后座上有血迹,就把车开到南环路立交桥下扔掉了。据张雷说,安阳日报上刊登了那辆车的事,很像朋友阿根让他卖的那辆车,这辆桑塔纳轿车上有4条人命呢!

管教民警栗清海深知这条线索的重要,立即向赵社峰所长、李建洲副所长作了报告。所长非常重视,迅速安排民警突审羁押在另一监号沈庆春的同案犯张雷,并通过市局指挥中心进行上网比对。

经政策攻心和耐心教育,突审取得重大进展。张雷交代,安阳那个叫“阿根”的朋友,真名陈重根,30岁左右,浙江宁波市人,在安阳火车站附近开模具厂,去年他送来的那辆车是他杀人后抢劫来的,现在这个人很可能在邯郸市租房居住。

而民警上网比对,也发现张雷交代的陈重根抢劫杀人案和他丢弃的沾有血迹的桑塔纳轿车与安阳市公安局2003年10月3日的协查通报和河南省公安厅2003年12月3日的挂牌督办案件“8・28”、“9・29”安阳系列杀人案极其相符:2003年8月28日夜22时,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铁西商贸城内发现一辆带血迹的昌河面包车,经查该车车主李某某(男,34岁,安阳县人)于8月24日夜驾驶该车外出至今未归。2003年9月10日,在殷墟安阳河段发现李某某和王某某(女,29岁,安阳县人)两具尸体,经尸检二人系他杀。2003年10月2日上午11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警大队又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安阳河漳涧河段堤南岸市热电厂排污口处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现场勘查和初步侦查,两具尸体身上均有多处刀伤,男的是安阳市某局机关副处长王某某(46岁,安阳市人),女的是某茶楼服务员陈某某(18岁,陕西省岚皋县人)均系被人杀死后抛入河中,王某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下落不明。警方根据现场勘察,认定两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的凶手系同一人所为,进行并案侦查。两起案件曾在安阳市引起极大的震惊,公安部也将两案定为挂牌督办的大案。

据此,李建洲副所长立即与安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取得联系,并于当天将犯罪线索传递给安阳警方。2003年10月15日,专案组在邯郸县交警大队茶棚中队发现了被丢弃在邯郸市南环立交桥下的“9・29”案件中的桑塔纳轿车,于是将侦点确定在安阳、邯郸两市,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一个多月过去了,转眼农历的新年就要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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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没有案件侦破的任何消息,沈庆春知道,如果不能侦破案件,他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就渺茫了,根据他的估算,二审判决不日就会下达,而随着行刑令的下达,他将被执行死刑。此时,沈庆春真切地感受到:时间分分秒秒弥足珍贵!

然而,就在他近乎绝望的时候,2005年1月31日上午,管教栗清海告知他一个惊人的消息:安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魏保富副支队长一行三人来到了邯郸市第二看守所,为表示对,提供线索的感谢,特送来一面绣着“业精技湛挖线索,邯安携手擒凶顽”的锦旗和一万元奖金,陈重根被警方抓获归案,“8・28”、“9・29”系列杀人案侦破了!

栗清海还告诉他,第二看守所领导已经研究,准备立即向法院给他申报检举揭发立功的材料,争取使他二审死刑得以改判。沈庆春喜极而泣,一步步接近死亡,忽然间有了重生的希望……

死刑改死缓,洗心革面现身说法感召狱友

2005年1月31日,沈庆春在看守所看到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在押人员检举立功的通告》,更有了信心,他想,一定要洗心革面脱胎换骨好好改造,他开始主动背诵监规,带头参加劳动,写忏悔书……

2月1日,赵社峰所长向市中级法院了解沈庆春改判的可能。法官认为,沈庆春虽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破获了两起重大刑事案件,但他属于累犯,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量刑并无不当。

而赵所长觉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沈庆春可以减轻处罚。他召集民警共同研究,大家认为,对沈庆春的判决,不仅是他个人的生死去留问题,还关乎着能否体现国家法律政策等一系列问题。如能争取二审改判;将对调动全体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开辟刑侦第二战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于是,看守所迅速向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进行了汇报,并会同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名向省高院递交了“请求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沈庆春依法减轻处罚的建议书”。

得知看守所为自己不停奔波,沈庆春非常感动。

2005年11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二审开庭,合议庭认为,沈庆春虽系累犯,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原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遂以(2005)冀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改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庭上,当沈庆春听到自己改判的终审判决时,他热泪长流……

前来探望沈庆春的妻子、儿子,还有他75岁的老奶奶,捧着一面绣有“人性化教育暖人心,政策性感化显党恩”大宇的锦旗,听着喇叭里他悔过自新的发言,禁不住泪流满面……

2006年2月27日,沈庆春怀着无比感恩的心情离开邯郸前往石家庄某监狱服刑,在他的心里,却时常闪耀着看守所那一帮大义警察的形象。

篇4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以上五种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社区矫正分准备动员、全面实施、进入正常管理程序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至4月底)

1、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2、制订下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3、召开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

4、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

5、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6、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资料准备;

7、组织接收*机关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举行试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交接仪式,组织其他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观摩;

9、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5月—6月)

1、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要求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配备工作设施(专用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

2、组织司法所人员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

3、指导各司法所进一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确定列入交接的服刑人员名单;

4、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对确定列入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组织首次谈话,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提出要求;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

5、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颁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聘书;

6、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确定劳动内容,与劳动基地签定协议书;

7、逐一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与结对帮教志愿者和监护人沟通情况,确定个性化方案;

8、准备社区矫正责任书和交接仪式有关材料;

9、举行交接仪式;

10、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11、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益劳动;

12、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和讲评工作。

(三)进入正常管理程序阶段(7月一8月)

1、建立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2、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3、健全工作制度和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4、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

5、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有关具体困难;

6、做好实施阶段工作总结,提出今后工作措施;

7、接受和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口检查,对被查单位作出评估;8、查漏补缺,总结通报。

以上三个工作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浙司[20*]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局及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副本移交给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内将审批表副本一式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按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市司法局、市*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16小时)。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市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市*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由当地*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市*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市*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市*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市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每年也要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市*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

篇5

公务员高军死了,他在闹市区被人用一米长的砍刀,砍断了颈椎。

那是2012年夏季的周四夜晚,高军遇害的时间是当晚9点多。

在此3个小时前,这名36岁的男子还给妻子打电话说,今天有应酬,争取早点回家。他去参加当地商人李峥嵘的宴请。身为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科科长的高军准备和李谈加气站的业务,一同参加的还有工业园另外两名同事,以及华阴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等人。

李峥嵘的父亲在当地颇有名气,是渭南秦晋矿业公司老总。

高军与李峥嵘的争执源于席间,李向高敬酒遭拒。当天,李峥嵘等人总共消费2353元,在喝掉了3瓶20年西凤酒、2瓶自带白酒和2瓶干红葡萄酒后,宴席不欢而散。

一份当地政府提供的情况报告显示,高的同事曾听到,李峥嵘此后冲着电话吼道,“叫几个人把高军那怂收拾下。”

西岳庙广场,霓虹灯闪烁,李宏亮、孟杨等三名男人站着,他们要教训高军。他们车里放着一把长一米,重六斤的砍刀。

这是李江湖生涯中的又一次殴斗,此前这名时年26岁的男子因性情暴躁,屡次惹是生非。

不远处,醉酒的高军不停地吵骂。

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李宏亮对身边的人说“取东西,搂!”随后,孟杨拿刀冲向高军,六斤重的刀砍中高军左颈,血洒一地。因为刀十分沉重,李宏亮还看到,孟杨在收刀的时候,刀头掉在广场水泥地上,火花四溅。李宏亮随即喊了一声,撤。几人驾车离开现场。

警方在办案中发现,主要的行凶者之一李宏亮在行凶时已背负一起命案,按照法院的判决这名性情暴躁的男子本应在监狱内继续服刑。

事发第二天,李峥嵘、李宏亮等人跑到一个农家院商议,最后觉得这事谁都躲不过去,投案自首。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宏亮早在2010年,犯有另一起命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时本该待在监狱里。

这同样是一起因为喝酒发生的命案。记者获取的一份法院文书显示,2010年10月28日,李宏亮和朋友在华县喝酒时,与一名叫王杰的男子发生争执。

争执中,牛二平跑到自驾车里,取出两把刨刀,这是一种145厘米长、15?郾5厘米宽的大砍刀,与华阴命案所使用的砍刀相似,李宏亮和田丰辉各持一把,猛砍王杰的头部、背部十多刀,王杰当场死亡。

此案在警方侦查期间,201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宏亮被取保候审,理由是患有“恶性淋巴瘤”。

华阴市华西镇孙庄村的李宏亮初中辍学,2004年在西安服役成为一名武警战士。2014年12月7日,李宏亮的母亲说,2005年,李宏亮被查出“淋巴癌”复员回家,还进行过化疗,“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没想到就惹事了。”

李宏亮母亲拒绝出示医院的相关病例。

随后,李宏亮案被诉至法院。

按照相关规定,案件移交法院后,法院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按照家属说法,李宏亮因病申请取保候审,其必须提交相关病例。

但是,吴堡县检察院称,负责该案件的法院审判长李宏,只是让李宏亮的父亲填写了一份保证书,就当作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李宏亮能够脱离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对他的帮助,他们来自法院等司法系统。

法院判决后,李宏亮依然脱管。

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李宏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但他却帮助了李宏亮不被收监。

按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应该将李宏亮交给监狱,监狱对李进行体检后,若发现其需在外就医,应出具书面材料向法院报告。法院收到报告后,要组成合议庭,认定犯人需监外执行后再向监狱下达予以监外执行的决定。

李宏,帮助李宏亮超越了这些程序。

如今,李宏以涉嫌罪,被吴堡县检察院。

2011年8月23日,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新到李宏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李宏要求王新以看守所的名义,帮忙办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报批材料。

在一份办案材料里,记者看到,王新起初并不愿意领取李宏亮的执行通知书,但在李宏的一再要求下,碍于情面签收了执行通知书,也答应帮忙办理李宏亮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报批材料。

为了慎重,王新将李宏的谈话意思写在了执行通知书下方,“因李宏亮现取保候审未入所,等病情鉴定后,报中院判处暂予监外执行时,再实际执行刑罚。”

2011年9月初,王新向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看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这是申报监外执行的必需手续。

王新又来到华山监狱,通过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后,交给了李宏。

按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由该市人民法院履行对因病残不能入监执行刑罚的罪犯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通知书》要求,李宏本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层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批准李宏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

吴堡县检察院称,李宏既未召集成员合议,也未向上级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是将材料放置其办公桌内。

这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十年刑期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社会公共场所,还谈起了恋爱,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在陕西,“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就有40名罪犯不符合条件。

2014年八月李宏涉嫌案开庭审理后,关心此事的人们又开始担心另外一件事情。

“到现在都没有判决,听说法院又要内部解决此事。”

对此,吴堡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勇表示,此案开庭审理后,他们召开了审委会,但审委会成员对该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向榆林市中院请示。榆林市中院一位负责人称,案件仍处讨论阶段,他们也向陕西省高院做了请示。

多个知情消息源称,李宏的姐夫是陕西省高院一名副院长。

在陕西,违规办理监外执行已非华阴个案。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检察机关获悉,自2014年3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

新华社报道称,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全省“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就有40名罪犯不符合条件。“同时也说明陕西的问题十分严重,如此大的比例不正常。”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诉法还明确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而此前因砍人被判刑的李宏亮,则应该不在保外就医之列,除非其证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

事实上,除了法官为犯人违规办理监外执行,记者在当地调查发现,华阴司法系统存在诸多乱象。

华阴市看守所一名内部知情人士透露,在“高军案”审判期间,看守所所长同意犯罪嫌疑人李峥嵘回家过春节,副所长邢磊还带着李峥嵘去西安游玩。

但邢磊副所长予以否认。

陕西省公安厅曾对西安等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据了解,李宏亮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在经济上颇有实力。记者未能获知李宏与李宏亮家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往来。

李宏亮帮助李峥嵘砍死高军后,迅速自首。

据了解,李峥嵘的父亲李海潮,与当地官员关系不一般。

2014年7月26日,华阴发生一起震惊当地的爆炸案,就与李海潮有关。李海潮的秦晋矿业与鑫达矿业抢夺铁矿时,秦晋矿业十多名员工点燃7管炸药,扔向对方矿坑,炸伤5名农民工。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渭南市政府通报称,秦晋矿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购买炸药1000余公斤。此案涉及华阴市公安局、黄金局、国土局、安监局等各部门。

华阴当地一位与李海潮熟识的铁矿老板表示,李海潮的公司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长达五六年,“炸药规定十分严格,如果不是跟官员关系不一般,没有许可证,很难想到怎么能弄到的炸药。”

随后,华阴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逮捕4人,李海潮被取保候审。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爆炸属于性质恶劣犯罪。”

取保候审乱象,在陕西也非个案。

2013年7月18日,陕西省公安厅对西安等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中,陕西省公安厅督导组对解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提出要求:要加大领导力度,市县公安机关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省厅专项办细化考核指标,加大对整改工作的考核力度。

篇6

作为一个文秘综合机构,材料永远是我们的忠实伴侣。子在川上曰,我在写材料;夕阳无限好,可惜写材料; 春眠不觉晓,还在写材料。张成望举头望明月,低头写材料,妻子相看不相见,只是默默把茶添好;张军家的孩童散学归来早,带着一起写材料;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在写材料。

篇7

“树形象”“树信心”“树正气”我为社区做贡献这个活动开展以来,社区整体精神面貌大为改善,总支领导利用社区文艺活动广泛宣传,我们治安室同志深受鼓舞,在整个宣传演出者,无论领导安排什么样的任务,我们总是满腔热忱投入到整个工作中去,在市鸿庆公园演出,我们从开幕到撤幕,我们的治安人员坚守现场维持秩序,坚持到最后。在庆”十一表彰“好公婆”“好媳妇”,“好妯娌”,致富带头人文艺演出中,治安室全体人员共同参与,一区大合唱“说句心里话”表达了心声。整个团体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风度,展现了治安人员形象,也是真实体现了“三树”活动的写照。牢记为民办好事,永远是对的。就会永远受到了居民的欢迎和称赞。

二  强化学习,严格规章制度。

一年来,每周五下午社区工作例会,汇报这一周工作,听从领导布置下周工作,只要分配给治安室的工作,我们不讲条件,责无旁贷的去完成。绝不推诿扯皮。治安室每周一下工作例会,各门岗和治安人员,聚在一起,共同研究当前工作,传达领导安排事宜,学习上级文件,按照精神贯彻执行。特别是门岗值班,随时出项各种复杂情况,随时处理,绝不姑息。都能够及时处理及时化解。

三  探索社会创新管理,狠抓平安建设不松懈。

今年八月份,社区领导按照办事处安排,率先在我市建起了高标准的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中心,市级领导及各部门各兄弟社区,以及三门峡电视台相继来我社区参观学习,一致受到上级好评,我带领治安室人员以此为契机,树立服务理念,要求在服务中心的人员,一言一行注重自身形象,对待群众态度和蔼,制作了监督牌,印发名片500张,五个办事窗口以热情的服务,取得群众满意。我们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平台,治安室全体人员就是社区对外窗口,更也是社区的形象,要求每个人员做到接待来访办事群众热情,尽力为居民排忧解难。努力探索新方法,努力为我社区打好创新管理这张名片。市政法委市综治委领导多次来到我社区检查指导工作,并给以高度肯定。

四排查社会矛盾,化解不稳定因素

治安室以社区稳定,居民和谐,不发生重大案事件为根本任务。一点一滴小事做起,特别对民事纠纷这一块,只要接到居民的诉讼请求,从不推诿,只要居民有诉求,先口头调解,如果不能协调到底的,就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个小事,几天时间跑来跑去,才能处理到底。夜间加班加点调解到凌晨苦口婆心劝说工作,更是一种能力的考验。今年共处理矛盾纠纷22起。达成协议16起,口头调解6起。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治安排查,每半月一次,如学校周边环境,光明街市场秩序,做到月月有回报,目前社区无治安乱点。

五  加强巡逻力度,打击歪风邪气。

在泰山路派出所社区民警的指导下,配合市局警灯闪烁行动,每天晚上7点到凌晨3点,巡逻生活区,光明街,打击各种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以来配合公安部门查获赌博场所2次,抓获参赌人员26人。夜间抓获现行违法行为3起,上交被盗摩托赃车一辆。特别在近期社区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侦破阶段,我们治安室全体人员坚守社区第一线,蹲点守候,张网布控,连续奋战几昼夜,各门岗严值其责,在凌晨5时抓获现行,渑池籍盗窃犯吴某。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

六加强社区外来人口管理。

篇8

此言所指“那个人”,就是曾在俞手下服刑的“上海首富”周正毅。

周正毅于2003年5月26日夜被刑拘,同年9月5日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2004年5月19日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受审,6月1日被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5天后,在提篮桥监狱工作了20余年、向来“默默无闻”的狱警俞金宝的个人命运,开始与这位上海滩的“大人物”交汇。

2004年6月26日,周正毅从上海市看守所转移至提篮桥监狱关押,剩余刑期一年零11个月。俞金宝被指派担任周的管教干部,实为专职看守。

“福祸相倚呀!两年前,他可是千挑万选被选中担任周正毅的管教干部的。有些同事还羡慕他,临老还有升职机会。”一位狱警有此感言。

周正毅已于今年5月26日刑满释放。时隔近三个月后,与其“朝夕相对”近两年的俞金宝被,个中委曲,引人关注。

38440号“邹振义”

知情人透露,周正毅收监后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提篮桥监狱的工作人员皆不知情。《监狱法》规定,收监需有三个法律文件,即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新收罪犯收押与分流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由看守所移送监狱的法律文书,还应包括逮捕证、书副本、提押票、案犯身份卡等材料。但即便是提篮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也没有看到这些文件。

“那时外边都在传周正毅已经进了提篮桥,但我们在档案中查不到他的姓名和番号。”知情人说。一位资深警官透露,大多数监狱工作人员是在网络上看到香港的报道后,才知道周正毅即番号为“38440”的服刑犯人“邹振义”。“俞金宝这个人很忠厚,嘴巴很紧,我想这是上面选择他执行这项任务的原因。”

俞金宝自80年代初期即在提篮桥监狱工作,周正毅被移送提篮桥前,俞的身份是某监区中队长,正科级。周正毅入狱前数月,俞被提为副处级管教员。周入狱后不久,俞被正式任命为某监区教导员。

据俞金宝同事介绍,俞本人是“老三届”,动手能力极强,平时喜欢捣鼓小电器,在同事中享有名声,以前多被指派管理一些有技术特长的犯人。在同事们看来,俞被提拔为监区教导员,与管教周正毅这个特殊任务有关。“俞不是那种削尖脑袋往上爬的人,50多岁的人了。”

今年1月,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上海市检察院监所处接到举报,据称周正毅在押期间享受“特殊待遇”,遂召集提篮桥监狱方面的代表开会问询。

一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举报来自一些群众和人大代表。“检察院的同志问监狱方面的人:怎么有人反映周正毅在提篮桥照样吃香喝辣,还有‘大哥大’?”监狱方面回答:“对周正毅的教育管理,是管教干部俞金宝执行。他直接向刑务处副主任毛建平负责,由毛直接向监狱长汇报,其他人无从过问。”

之后,上海市检察院未予深究。但外界传闻至今不断。

“改造积极分子”

在俞金宝管教下,周正毅在狱中的表现,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版本。

从监狱的综合评分看,周正毅表现很好,有望减刑。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的《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实施办法》,单月奖分10分以上的犯人可以评为“五好个人”。周正毅在押第一年,月均奖分近20分,全年奖分接近200分(初入狱的前两月不计分)。而全年奖分达180分以上,即可折算为两次立功加两次表扬。

所谓奖分,系根据服刑犯人的思想悔改、劳动超产、遵守纪律等因素,由管教干部打分,向狱政部门报告。狱政部门核查后,对表现突出的犯人,可向法院申请减刑。据透露,周正毅的奖分基本由“一对一帮教”的俞金宝说了算。

约在2005年9月,提篮桥监狱狱政处曾受命起草周正毅的减刑报告。按照周的高额奖分,他可以减刑一年至一年半。当时周的剩余刑期已不足九个月,若减刑报告获法院认可,周可立即获释。

“后来,由于香港廉政公署通缉周正毅,周的‘减刑计划’才没有启动。”据说一段时间里,是否为周减刑,颇使上海某些相关主事者头痛。

与高额奖分形成鲜明对比,有关举报信则反映了截然不同的场景。在一份举报周在狱中享受特殊待遇的材料中,举报者称:“周正毅可以在提篮桥监狱开董事会。”

提篮桥监狱一位警官告诉记者:“开董事会一说有些夸张。但周正毅在监狱里享有的待遇之好,我从警那么长时间都没见到过。以往一些‘风云人物’,比如徐景贤、王秀珍、等关进监狱后,用的都是真名,也一样要像普通犯人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

经《财经》多方核实,周关押在提篮桥期间,一直在某监区严管队,狱方对其活动范围、接触的人都有严格限制,可以与他直接接触的管教干部,仅俞金宝一人。

据称,开始时周正毅还参加一些劳动,具体工作是包装肥皂,但没有几天他就厌烦了。“整天呆在俞的办公室,看电视,打电话。”知情人说,“以后,他被安排当图书管理员,其实也就是说一说而已,未必真的让他管理图书,那样的话接触面还更大。”

或许是因为要减少周的接触面,犯人们早晨5时半的出操周可以不参加;吃饭时别人都要排队打饭菜,周则由劳役犯人代劳。而同组犯人中,只有组长朱某和组员钱某被特许与之接触。提篮桥的监室面积很小,仅3.3平方米,要睡两三个人。但周一个人就独享一间囚室。服刑一段时间后,“周就干脆到俞的办公室里起居。那里空调、电视、DVD、音箱、冰箱、沙发,应有尽有。”知情人说。

周正毅身在监狱,与外界的联系除了电视和电话,还有亲朋故旧和下属的探监。一般犯人一个月有一次与亲人会见的机会,且有时间限制,一般都安排在监狱的“会见大厅”,负责管教的警官对每次会见均须记录和监控。但周正毅“会见”之频繁令人乍舌,有时高达每周八九次,且不在“会见大厅”进行――“在监狱开董事会”一说即源于此。

“这些都是严重违反规定的,不知道俞金宝是否进行过记录。无论从工作规范出发,还是从自我保护角度出发,他应该留下这些来访人员身份记录。”知情人称。

针对举报中反映周正毅带手机服刑,监狱一位警官说,周从看守所到监狱,一些个人物品都要暂时扣押保存,不可能把手机带进来,“如果他使用手机的话,我们认为他只可能是使用了俞的手机。”

“对周正毅的这些特殊待遇,不是俞金宝这样的管教干部可以提供的。监狱长都没有这个权力。”提篮桥监狱警官说。

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的医官们说,当初周还在市公安局看守所时,“每次来看病,我们事先就得到通知,所有其他的病犯门诊全部停诊,就为周一个人服务。”而周所谓的“病”, 往往不过是些伤风、感冒而已。

通缉令

自今年5月26日出狱后,以往风头甚健的周正毅就此杳无音信。

他的上一次高调亮相,是在2003年5月25日。当天下午,周正毅在上海龙柏饭店会见来自北京某官方媒体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一小时的会谈中,周豪气冲天,自称资产有400亿元,除可提供1亿元合资成立传媒投资公司,另可提供10亿元的现金“运作”。

第二天深夜,周正毅即被带走,此后三年失去自由。周被带走后的第六天,2003年6月1日,香港廉政公署从港岛一处豪宅中带走了他的妻子毛玉萍。

毛玉萍案的调查耗时长久,直至2005年8月方始在香港湾仔区域法院正式开庭。法院于今年1月16日宣判:原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香港交易所代码:0067,已除牌)总经理毛玉萍,因串谋造市、串谋诈骗中银香港及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三项罪名,被判入狱三年半。

上海地产,系周正毅夫妇曾经掌控的最大上市公司。周于2002年5月事业最颠峰时,斥资15亿港元,从李嘉诚旗下的和黄以及爱立信等公司手中收购上市公司建联通,更名为上海地产。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下称中银香港)为周正毅此次收购,提供了高达21.6亿港元的过桥贷款。事后,正是因为这桩交易及贷款涉嫌违规,最终引发了“周正毅王国”的崩溃。

中银香港在贷款协议的附加条款中注明,周正毅须将上海地产股份作为抵押,如抵押股票总值的六折低于贷款额,则周须向中银香港支付抵押差价。按照周在上海地产的持股量折算,上海地产每股价格最低要维持在0.58港元。

香港廉署指控,毛玉萍自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通过12人名下的43个账户,在13家证券公司买卖上海地产股票,制造交易活跃假相,以维持股价在0.58港元的“安全线”之上。

2003年5月26日,周正毅被拘;5月30日,上海地产股价跌至0.40港元。中银香港决定从周正毅银行存款中提取5000万港元,以抵消部分欠款。上海地产的造市活动亦到此结束。

今年4月,已在香港服刑的毛玉萍再被指控12项诈骗罪名,并被香港区域法院判刑32个月。新增刑期中,有16个月与原来的刑期同期执行,毛需服刑合共58个月。

内地、香港对周正毅夫妇二人的司法追究,一直不曾交叉。这或许是因为2003年6月前后,周、毛二人已是分处上海、香港两地,失去自由。

在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毛玉萍操纵上海地产股价时,并未追究身为上海地产董事长的周正毅的责任;而在上海,检察机关对周正毅的指控,则针对其在1999年至2003年5月间操纵上市公司徐工科技(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25),以及虚报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两项指控均与中银香港贷款案、上海地产造市案无丝毫关联。

但在2005年9月,香港廉署曾经通缉周正毅,控罪为“串谋诈骗”。此时的周正在上海服刑,而提篮桥监狱正准备提交他的减刑报告。可能正是由于香港廉署的通缉,周正毅未获减刑释放。

如今,香港廉署网站上仍挂有对周的通缉令。通缉令称,“周正毅因涉嫌串同其他人士诈骗香港一上市公司股东而被通缉。这宗串谋诈骗案发生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周及其同谋涉嫌在该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中不诚实地诱使公司股东接受较低的收购价。”

在接受《财经》记者电话问讯时,香港廉署未予透露通缉令所涉案由的详情,仅表示,廉署是根据香港律政司的建议,于2005年9月将周正毅列入通缉名单。

篇9

(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未有明确规定

2010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具体规定了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证据有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主体地位,第七十条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调查核实非法证据做了具体的规定,但针对审查逮捕阶段具体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审查逮捕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定,如果单纯的借鉴公诉部门和法院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会出现这样一个矛盾: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复杂性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短的矛盾。如果这个矛盾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三)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未有规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并不是构罪即捕,在构罪的前提下还要考虑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诉讼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适用逮捕措施。也就是说逮捕的最低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致使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标准可能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为排除非法证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有利于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但后续诉讼阶段对审查逮捕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如何认识,法律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问题。当前,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导致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流到下一个诉讼阶段,又要重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后续阶段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可能会出现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认定相反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路径

目前,由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特点及法律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欠缺具体规定,使得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点来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确定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则要选择性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用威胁引诱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在我国口供主义为中心的证据体系下,此类证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定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应该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做到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不放纵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吴某辨称2012年8月7日第三次在永川区看守所第一讯问室所做的有罪供述材料,是在派出所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针对此问题,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查询了驻所检察室2012年8月7日永川区看守所第一讯问室监控录像,发现笔录中所记载的讯问时间以内,并未有提讯情况,而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吴某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因此,检察机关对该份言辞证据不予采信。笔者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级阶段,对案件证据也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搜集,因此,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实物证据不宜要求过于严格,在审查逮捕阶段还难以判断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已经足以影响司法公正,此阶段对非法实物证据亦应保持容忍的态度,只有确定非法实物证据确实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将其排除。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同样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如果过度的放大保障人权而忽视的惩罚犯罪,那么会有更多的人权遭受侵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依法控告其合法权利遭受了侦查机关的侵害,其所做有罪供述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控告屡见不鲜,而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都未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根据实践探索了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程序,供以参考。1.程序启动(1)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若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有非法的嫌疑,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依申请启动。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但此条规定是针对法庭审判的。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时起有权利为自己聘请律师。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朋友不适于此阶段作为举证责任主体参与诉讼,因为,此阶段侦查活动并未结束,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还没有搜集完毕,若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朋友介入,容易对案件后续的侦查取证造成不利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亦即提供现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非法的线索或有力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依据相关的控告申诉材料及线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例如,在徐某与吴某盗窃案中,吴某对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主张提供了两份亲笔自述材料,其律师也提供了吴某受伤的照片,存在吴某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检察机关据此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调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由于期限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复杂繁琐,为快速有效的认定并排除非法证据,探索出一条省时高效的调查取证路径实有必要。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取证:(1)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询问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交的书面材料;(2)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是否得到了保障;(3)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看守所的入所检查记录、医院体检表;(4)询问侦查机关审讯人员,并形成询问笔录,让其对证明有刑讯逼供可能的书证、物证做出合理说明;(5)询问在场证人,形成询问笔录;(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时间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7)与本院监所检察部门配合提取侦查机关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视频资料;(8)发挥本院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作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配合侦监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当然,以上几项调查措施不一定在每一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中均要全部用到,也许用其中的几项便可认定并排除非法证据。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控告申诉材料与侦查机关的合理性说明互相矛盾,难以确信、取舍,一般采信侦查机关的合理说明,一是因为基于国家强制主义贯彻司法;二是因为审查逮捕阶段后还有公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机关通过不断完善证据,在公诉或者审判阶段继续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控告申诉材料,更能够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3.排除非法证据通过综合分析调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的材料来确定现有证据材料中哪些言辞证据是非法获取的,一经确定,应当绝对排除。若证明某些言辞证据非法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犯罪嫌疑人又提出了控告,那么要求侦查机关做出合理解释,若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则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有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存疑排除。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言辞证据被排除后,公安机关再次取得的言辞证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注意审查此类证据的取证人员是否更换,取证时间、地点是否合法,有无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对该份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在吴某与许某涉嫌盗窃案中,检察机关受理吴某的控告后,调取了其入所检查记录,发现其右眼部有伤痕,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说是其由于被抓获时反抗所致,检察机关通过调取事发小区大门口的监控查看吴某被抓获过程发现吴某右眼部在被抓获后带到派出所前未有伤痕,吴某控告其遭受刑讯的事实的确存在,公安机关关于其伤情是由于被抓获时反抗所致的说明不予采信。针对许某控告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有罪供述是由于对公安人员前期的刑讯逼供的威慑才做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有罪供述是在看守所形成,并且所获取时间间隔第一次讯问长达15个多小时,吴某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同时公安机关更换了讯问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做第二次讯问笔录时并未对其形成任何威慑力,该份有罪供述是合法的,予以采信。4.向侦查机关进行通报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建议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纠正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还可针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等问题向同级侦查机关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

(三)针对审查逮捕阶段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定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1.定期查阅公安机关的台账了解其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情况,变被动为主动,适时介入侦查,一经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不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其侦查活动就失去了监督。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依职权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发挥侦查监督的主动性。针对审查逮捕阶段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要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说明案件中的哪些证据已经被排除及理由,一式三份,一份发给公安机关附侦查卷,一份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一份附审查逮捕意见书存档。2.建立与本院公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完成后,将案件基本情况及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及时与本院公诉部门做好信息交流,待此案提请审查时公诉部门审查案件中已经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附入卷中,是否已经重新调查取证予以补正,对在审查逮捕阶段被非法排除的证据形成认识后将信息反馈给侦监部门,必要时两个部门之间可以针对此问题进行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3.完善立法立法应明确规定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效力,针对审查逮捕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若侦查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对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进一步提出异议,公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应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保证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篇10

在经历15个月的牢狱之灾,失去金钱、地位和一名亲人之后,在今年春节前三天(1月20日),李途纯重获自由。远离故土、隐身在京城某个寓所静养的他,依然踌躇满志。

他的律师翟玉华说:“李总希望从头再来,还是从事实业投资。他计划投入旅游项目,已经选址在他家乡临湘附近的五尖山,他此前买下的2000多亩土地,加上当地政府租借的2000多亩土地,总占地将超过5000多亩,李总希望在这里建起一个全球最大的红色主题旅游基地。”

原罪无罪

2010年6月,李纯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抽逃资金和挪用资金等罪名,被当地警方刑拘;当年7月,被检察机关批捕。

3年前,26岁的浙江东阳80后女富豪吴英,被当地警方以同样的罪名刑拘。如今,已过而立之年的吴英,在一审、二审中被判处死刑。身陷囹圄成为民企对资本的渴求与现行资金供给体制间冲突尖锐化象征的她,正等候最高院的复核审理。

而此时,“幸运”的李途纯,在经历450多天的羁押后,无罪开释。不幸的是,他的舅父高博文,因不愿按照株洲警方要求举报外甥,又害怕入狱,影响刚刚成为公务员的女儿的前程,已在一年前的除夕之夜割脉自杀。

但这并非全部的不幸。李途纯的律师翟玉华,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称,“自从2010年6月12日,株洲市公安局专案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先后对李途纯、李洁纯(李途纯弟弟)、李帅(李途纯之子)等太子奶高管和李途纯亲人12人,实施了抓捕。由于证据不足,专案组将李途纯原定的罪名,改为职务侵占罪、抽逃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等,加上太子奶破产管理人的律师配合,出具一千多份盖章的伪造证据,反复搜集证据达一年多。”

李洁纯被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时,被发现患有重病得以取保候审。回家后数天,他因脑血管爆裂昏倒在家,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现在行走依然不便,说话时亦口齿不清。

翟玉华说:“李洁纯被株洲公安频繁‘约谈’,要求他交代老兄李途纯的‘犯罪事实’。”李洁纯迫于压力,在当地警方出具的一份“李途纯犯罪口供”上签字。

其妹李冠军,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关押27天后被取保候审,数天后被无罪释放。被羁押期间。因家族遗传糖尿病、高血压导致偏瘫、面瘫。而李途纯之子李帅,在2010年被株洲公安抓捕时,还是在校学生。38天后,李帅亦取保候审,后无罪释放。

卷入此案,不仅仅只有李途纯及家人,多名太子奶员工亦被牵涉进此案。“原办公室机要文员唐夏燕由于受到株洲公安局无故威胁而流产,被误为李途纯家保姆的朋友王海燕被捕14天等事例。”翟玉华披露,“据知情人介绍,株洲公安局专案组在逮捕王海燕时,强行将她的不到2岁小孩隔离并禁食8小时,王海燕只好在株洲公安专案组已写好的口供上签字。”

3月31日晚,时代周报记者曾多次联系李途纯,李通过手机短信回复,“在老家临湘养病”。当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第二天从株洲赶去采访”时,李回复说:“目前不便接受采访,等机会合适时再谈。”

4月1日,时代周报辗转与李纯途的妻子―湖南卫视《玫瑰之约》前节目主持人金晓琳取得联系。当晚12时,金致电时代周报记者,以平静的语调说了一句,“我先生在我身旁,正在北京,多谢你关注”,即挂断电话。

终点原点

就李途纯方控诉遭专案组不公正对待事宜,时代周报记者4月1日上午采访了株洲市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一李姓科长。李回应称:“株洲市公安局昨天已公开发出否认声明。”

在这份声明中,株洲市公安局称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先后采取过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过传唤、询问、讯问、搜查、鉴定、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所有的侦查活动完全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的,也是在人大、检察机关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对于主要涉嫌对象李途纯,侦查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是规范和谨慎的。

翟玉华在一份汇报给上级领导的“关于株洲市公安局违法办案的情况反映”材料中,明确指出,株洲市公安局在办理李途纯案中存在多方面违法行为,声称株洲市公安局曾要求太子奶破产管理人和高科奶业承担办案经费一百多万元。翟玉华说:“李途纯案涉及的人员,被关押审讯后均无罪释放,株洲市公安局至今没有明确说法。株洲市公安局将十数名无罪人员羁押最长达450天,不是严重违法吗?”

翟玉华请求湖南省市检察院、纪委等相关部门彻查李途纯案,追究专案组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他认为,由于目前李途纯与重整后的太子奶无任何法律关系,李途纯若要追讨在原太子奶的权益,尚有困难。

李途纯案事发,缘于曲折的太子奶破产重组,其间,隐伏着株洲市政府与李途纯之间剧烈的利益冲突。

自认是唐太宗李世民第46代后裔的他,曾公开说:“我今后不会主动提起国家赔偿,即使争取更多的是为了恢复名誉。如果申请赔偿,我只要求赔一块钱,希望让外界公正对待像我这样的一批企业家。”

篇11

本案的问题是,对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还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对看守所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是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审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如何操作。

二、由公诉部门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综合《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阶段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五类:(1)案件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后,移送公诉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2)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3)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4)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案件流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5)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结合王某故意伤害案,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较为适宜。原因有:一是因案件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诉讼阶段看是已移送的案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并不掌握批准逮捕后的赔偿情况及审查阶段王某的认罪态度;三是对于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单纯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羁押,可以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建议,而针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由于还涉及其他方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可将看守所的建议转交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统一受理审查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公诉案件承办人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内容

《刑诉规则》第619条从八种情形规定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着重从五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存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是否存在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适用缓刑的;(3)是否存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4)是否存在因身体状况不符合继续羁押的;(5)对法院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是否存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刑诉规则》第619条第1款第2项,笔者认为应当将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这一情形作为审查内容。对于第3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作为审查内容的,笔者认为实践中不同承办人对这些可能性的判断会有不同的认识,建议对这类案件快审快结,不要在或然性判断上耗费太多司法资源。对于第4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5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这些情形,笔者认为虽可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提起公诉、监督法院审判,及早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查方式

《刑诉规则》第620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笔者认为综合起来可采用以下审查方式:(1)在审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2)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3)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或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意见;(5)查阅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的启动

1.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状况进行审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后由公诉部门审查。

3.公诉部门对其他部门转来的线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审查意见的提出及审批

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后,承办人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罪表现、健康状况等进行核实,提出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对于需由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决定释放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建议侦查部门或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由检察长决定。

(五)法律文书的使用

对于案件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由检察机关出具释放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监视居住决定书;对于案件羁押期限在侦查部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外)或法院计算的案件,由公诉部门以检察机关名义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释放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

(六)对所发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

《刑诉规则》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该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对检察建议应当按期答复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不按期答复的应当如何处理。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尽管人民检察院只是提出‘建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决定,但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1]因此,对于有关单位未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经口头协商仍无结果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以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就本文王某故意伤害案而言,公诉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建议部门。经审查认为对王某不需要继续羁押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同意公诉部门意见的,应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这两种情况公安机关均应在十日以内通知公诉部门。

四、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一)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公诉部门对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若不按规定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机关,则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因之前没有规定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院,部分法院不抄送或不及时抄送逮捕决定书至检察机关,致使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法院变更逮捕措施的时间无法及时掌握,导致监督不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法院沟通,对于某些法院不予以配合的,在对其发出《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的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人大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以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公诉部门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尚需明确。有观点认为“对于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应当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一审宣判前的羁押;二是判决生效前依特别法定事由的不应当羁押;三是判决生效前的超期羁押。”[2]笔者认为,对于这三种情况,公诉部门应承担一审宣判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判决生效前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法定事由不需要羁押,或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利于监督。

(二)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消极性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状况普遍存在,在审查期限内完成案件的或不工作量已很繁重,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需承办人抽出时间去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审查后作出相关决定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一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实际履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本可适用快速审查、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一旦开始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费时又费力,导致实践中公诉部门对开展这项工作存在消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纠正办案人员旧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如何简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具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对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尚起不到预期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6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上述条文均对在收到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建议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公安机关、法院不同意该建议而不采纳的,因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决定机关,使得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大打折扣。有学者认为,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水平。[3]那么,要使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除要求公诉部门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性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法院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加,就一段时期内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真正目的。

注释:

篇12

一、实习目的

毕竟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光靠课堂是绝对学不精的,所以我利用暑假去检察院实习,目的就是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本领。社会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二、实习部门

我此次实习的主要部门是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进行追捕。3、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以上列出的几条都是我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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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攻战略:突出侦查方法的“动态性”

“钝兵挫锐,屈力殚货”,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速战速决,而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的适用侦查方法环节,要重点突出其动态性。

(一)秘密性侦查攻势。“避险而就奇,万战而必胜”,其要义是战前的准备和战术的变化,是击败敌人的法宝。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针对重大疑难贪贿案件的特点,实施侦查活动中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尤为重要,秘密侦查是秘密初查的继续和深化,侦查阶段的秘侦活动范围更广、手段更多、作用更大、层级更深,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趋于加强的防御。实践中,可采取“公开与隐蔽相结合,以隐蔽为基础;内线与外线相结合,以内线为重点;谋略与手段相结合,以谋略为主”等方法;在个案中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建立单线联系制度、单个汇报制度开展秘侦工作。要善于把举报上升为情报,把举报的内容升华到对某类犯罪动向、手段、规律的高度,透过现象看本质、把举报转化为情报,并进行定向、定量、定性的综合分析,以把握犯罪动向、犯罪手段、犯罪部位的变化作出判断、果断决策。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地税局税政科长成某受贿6万元案时,在初查阶段就掌握的成某受贿1万元的情况;对其立案侦查,是要承担一定风险,但检察院仍然坚定信心,果断立案。当案侦工作进入侦查阶段时,便兵分两路,一路前往某县地税局,调取有关书证资料,一路开始对成某进行秘密传唤。由于一切工作都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成某在接受讯问不到6个小时就供述了收受行贿人刘某6万元贿赂款,导致税收流失48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运用兵法“避险而就奇,万战而必胜”的典型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秘密效应。

(二)局控性侦查攻势。“创造机遇、把握机遇”,其要义是用最小的损失赢得战争的胜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会见权、通讯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等项权利进一步强化,使侦查具有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转向公开化和透明化,客观上要求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特别是律师介入侦查后,打破了传统的侦查模式,一定程度地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突破口供的难度;甚至,个别律师被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参与反侦查活动,但这种现象毕竟是少数,不会影响大局。要在广取证据上下工夫,精心做好律师上案前的基础工作,尽量获取案件的基本证据,控制重要证据的渠道,力求第一次讯问成功,形成有利态势。要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辩护律师会见渠道;健全与辩护律师的配合协调机制,与辩护律师形成良性互动;健全对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辩护律师的权利依法得到充分保障。既要依法支持律师的正常工作,又要防止妨碍侦查工作的现象产生;可要求律师配合反贪侦查人员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和追赃退赃工作,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要在隐蔽侦查意图的基础上进行回答。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站站长江某受贿案时,其律师在侦查阶段便立即介入,然而,侦查员早就料到该犯罪嫌疑人人源广、企图通过律师串供,规避法律的惩处;于是,在律师介入前就把基本证据固定,为律师介入侦查工作创造了条件和机遇,最终把犯罪嫌疑人江某受贿300万元的犯罪事实查清。此案就是兵法“创造机遇,把握机遇”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局控效应。

(三)动静性侦查攻势。“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其要义是迷惑敌人、后发制人而取胜。任何事物的表象,往往比它的本质更丰富,形形的人为现象常常隐蔽着主观上的真实意图,为反贪侦查提供了谋略思考。动静的效应是侦查力量布局的形态变化,动的能量多大,指示的方向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应该是能调动被查对象,创造机遇的行动;而突然的“静”,则中断“动”时发出的所有信息,增加对方的判断难度,是法网广布之“静”;但“静”后之动,又是出人意料,难以招架的制胜之“动”,必须动静相宜,才能发挥动与静的综合优势。反贪污贿赂是一场持久战,但侦查具体犯罪案件应是一场速决战,速决战的基本战术要求是形成悬殊,最重要的是选准交战的突破口,任何犯罪案件都存在薄弱部位;要善于发现和选准这个部位,把它作为战斗的交点,薄弱部位不一定是次要部位,有时可能就是要害部位,绝不能轻易放过那些好似最难突破的“口子”,真正收到出奇制胜的良好战果。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委常委、政法书记曾某受贿案时,侦查阶段,就成立了专案组,具体分成审讯组、组、看管组、后勤组等几个办案组。当犯罪嫌疑人一到案,审讯组马上对曾某进行审讯,综合组立即到相关部门调查曾某的关系网和以他名义存钱的关系人,组根据综合组提供的信息,查到了曾某以他人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00多万元。然后,通过在动中取证,静中固定证据,动静相宜、后发制人的方法,找准了突破口,终于使这个从事政法工作多年的“内行”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110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动静效应。

(四)复合性侦查攻势。“自古之兵非好战,能攻心则反侧自消”,其要义是将攻心战术作为上策。犯罪行为反映着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并受客观条件和思维习惯制约,当隐蔽的主观意识付诸客观实践时,必然会通过有形的事物反映出来;但是,隐蔽与暴露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通过暴露的“已知数”是可以求出隐蔽的“未知数”的。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不易被查觉,如果一石投去,千层波动,往往会有所发现,这一“投石问路”之举,用信息触角去触动犯罪嫌疑人,无疑地是探测虚实的有效方法。逆向思维是侦查中的常见现象,客观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一事物的变化会影响到与其相关的事物也出现变化。反贪侦查人员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主要不是角力,而是斗智,在斗智的过程中,能否使对方的思维形象由阴暗模糊变为明朗清晰;一个人的思维不管有多大的自由度,都不会超越其经验和知识所提供的思维活动范围;根据这些情况,综合分析这些思维制约条件,结合掌握的案情,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勾划出对方思维边界的图象,有效制服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镇委书记黄某受贿案时,在接到举报后,该院就对该线索进行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相当的影响,加之自己曾从事过公安工作的经历,反侦查能力较强。于是,采用立案侦查后,便“利用特情、多方配合、分化瓦解”等复合性侦查手段,攻心为上,促使黄某供述了自己受贿1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自古之兵非好战,能攻心则反侧自消”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复合效应。

八、决战战略:突出侦结处理的“合法性”

“该进则进,该止则止”,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统帅军队要进止有度;而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结束侦查环节,要重点突出其合法性。

(一)全面性事实审查。“经营万般事,战略唯第一”,其要义是要注意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正确使用谋略。在反贪侦查歼灭战斗中,反贪侦查人员应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续,犯罪的动机、目的、认罪态度,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条件,从重或加重情节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全部查清,并严格审查是否已达到目的。然后,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已核实固定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不、或撤销案件的结论。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时,承办人、侦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均应审慎,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定论,严把案件事实关。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监狱副监狱长王某受贿8万元案时,根据立案前的举报材料得知其收受30余名罪犯和家属的贿赂;侦查人员便采取内部审查、取证、综合审查等谋略实行全面取证,并将证据进行固定。当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暗自惊讶。于是,王某到案后,在12小时内就交代了受贿8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经营万般事,战略唯第一”的成功案例,突出事实审查的全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