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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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篇1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3、凡发现本辖区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市环保局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处理,不得瞒报、漏报。

六、本预案自之日起执行

为保障我区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防止和妥善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本预案。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篇2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要按要求每季度对全市2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各自来水厂每天要对水源水质情况进行常规监测。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的要求,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划定范围包括以取水口为中心的水域或陆域。饮用水源地为水库的,水库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保护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区。河段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二级保护区再向两侧纵深发展(可以岔口、闸为界,根据各自水域区的实际情况而定),陆域保护区范围以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后退50米以内(陆域高于岸面标高的则以集雨区域的分水线为界)。

2.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各自来水厂都要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设置要显目。

3.建立饮用水应急预案。各自来水厂要根据自身实际及可能发生污染的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有组织领导,建立具体网络图,明确人员、职责和联系方式;要明确事故的内容,如自来水供水安全(包括供水与抢修)、消防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等;要有应急预案体系和设备,如车辆、个人安全器具等;建立应急预案内容要齐全,考虑要细致,程序要清楚。

(三)加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力度

1.工业污染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增污染源,已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2.生活污染整治。按照生活污水不能流入饮用水源地的要求,对部分生活污水进入饮用水源地的,要实行改道工程,并及时清理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

3.船舶污染整治。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已有的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

4.养殖污染整治。加强对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殖;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畜禽养殖,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已有的必须实现治理达标。

(四)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工程建设

我市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要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实施底泥清淤工程、疏浚新开河工程、建设环荡防护林带等生态工程,确保区域供水安全。指前二水厂要实施引水工程。缺水较重的地区要实施深井取水工程。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准备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认真搞好宣传动员,讲清饮用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认真排查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具体的整改实施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各自来水厂要根据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工作,确保各镇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整治工作到位。

3.考核验收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要在10月底前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1月初对各镇自来水厂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篇3

1 前言

目前白城市市区生活用水由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供给,现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这两个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埋藏条件均为承压水,介质类型均为孔隙水,共计服务人口20万人。白城市区2个饮用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权属部门为白城住建局,监测工作由白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这两个水源地全年监测十二次,每月月初各监测一次,其中六月份全指标监测36项,其他月份监测23项指标。

2 水源基础状况

2.1 水源地基本状况

市区共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这两个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埋藏条件均为承压水,介质类型均为孔隙水,共计服务人口20万人,其中二水厂位于东经122°49@2北纬45°38@41,设计降深40米,水位埋深40米,设计取水量为547.50万吨/年,实际取水量为180万吨/年,截止至2014年底服务33年;三水厂位于122°45@44北纬45°38@2,设计降深40米,水位埋深40米,设计取水量为1277.50万吨/年,实际取水量为838万吨/年,截止至2014年底服务17年。

2.2 水源水质状况

2.2.1 水源地总体状况

按照环保部环办【2011】4号文件的要求,2个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应进行的监测指标39项,但我市监测站由于监测标准化建设能力不足,钼、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未测,目前只监测其余36项指标,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评价标准见下表1。

白城市环境监测站对市区2个地下水水源地全年监测十二次,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结果表明,市区2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均符合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没有超标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的要求。

2.2.2 水源保护区划分

保护区总面积为56.2595平方公里,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606平方公里。第二个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0565平方公里,范围为:分别以2眼在用水源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30米的2个圆形组成的区域;第三个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5498平方公里,范围为:分别以7眼在用水源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7个圆形组成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0.0794平方公里。第二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面积为2.03435平方公里,范围为:除一级保护区域外,分别由2条长为1.7公里的东西水平走向连线、2条长为1.2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连线形成的长方形区域;第三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面积为8.04502平方公里,范围为:除一级保护区域外,分别由2条长为3.0公里的东西水平走向连线、2条长为2.7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连线形成的长方形区域。

准保护区面积为46.1195平方公里。范围为:除了一、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不给区。系由2条长为10.53公里的东西水平走向连线、2条长为6.15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连线形成的、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域外的长方形区域,再去掉白阿铁路新线近保护区一侧30米处延线以北的长方形东北角区域后的剩余区域。以距白阿铁路北向新线的西南向30米的连线(水源保护区一侧)及白城北站(含内陆港)西南侧边线(302国道)作为水源准保护区东北侧边界线。准保护区范围不包括白阿铁路北向新线和白城北站(含内陆港)区域。

2.2.3 水源风险管理

为环保饮用水源地安全,白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对市区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白城市区水源地,目前都标有保护水源地警示牌,水质符合饮用三级水质标准,每个水源地都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4 应急能力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应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白城市自来水公司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化学危险品及氯气事故应急预案。

3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4

1、引言

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列入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07) 莆田市先后划定了26个湖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并结合木兰溪、萩芦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对饮用水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全部拆除,这对莆田市饮用水源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水质明显好转。但是,经过几年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及水质监测结果来看,莆田市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仍不容乐观。

2、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概况

莆田市位于东南沿海,主要有木兰溪和萩芦溪两大河流,拥有各类型水库125座,主要分布在山区。莆田市于2002年完成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等三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于2007年又完成了19个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2011年又将东圳水库、外度水库、金钟水库、双溪口水库、东溪水库、古洋水库等六个水库一并列为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对原划定保护区范围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扩大,将东圳水库、外度水库的集雨范围内全部划定为保护区。目前,全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以上饮用水保护区共达26个,其中六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达31.9Km2、二级保护区面积达915.44 Km2,占莆田市国土面积22%。

3、莆田市饮用水源水质现状

2012年对26个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26个饮用水源中有20个水库水质达GB3838-2002中Ⅱ类或Ⅲ标准(其中达Ⅱ类有7个,达Ⅲ标准有13),占77%,6个水库水质超过Ⅲ标准,占23%,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总磷和总氮。

4、莆田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莆田市虽通过开展流域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改善饮用水源水质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效遏制了水质恶化,由于历史和认识问题,多数水库水质还是无法做到稳定达标,尤其夏季气温较高时,部分水库可能暴发“水华”的风险,对莆田市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构成威胁。通过调研,发现莆田市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4.1农业污染源依然影响水库水质安全。未能及时对库区周边农业面源进行有效整治,库周大面积的果树需要畜禽粪便等有机肥,不当施用造成冲刷流失已成为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重要污染源。另外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部分养殖场仍未按规定拆除,已拆除的养殖场不时有“反弹复建”现象发生,部分水库水质仍受到畜禽养殖的污染较明显。

4.2 位于库区上游的居民生活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原计划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和库区截污工程尚未建设,由于缺乏排污设施及垃圾收集设施,造成部分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水库,生活垃圾乱倒在库区周边,随着暴雨冲入水库。

4.3未能合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尤其我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配套种植大面积桉树位于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内,桉树大量吸水造成了部分水库水资源量减少,尤其在枯水期,部分水库库容量明显减少,引起水体交换能力下降,水质恶化。

4.4预算的饮用水源保护及污染整治资金不到位,也没有真正做到专项专用,造成无法及时建设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截污工程、环境安全标志(部分乡镇饮用水源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牌及界标)、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等。

4.5饮用水源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库区上游群众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饮水源水质污染的严重性,山区一些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产生抵触的心理。

5、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的对策

5.1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监督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并建立考核制度。

各级相关职能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理顺饮用水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防止推诿扯皮。

加强饮用水保护区日常巡查,严防畜禽养殖“扫弹复建”,一经发现,应及时组织处理。

5.2 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应对全市划定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全面布点监测,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趋势的预测预报,防止“水华”事件发生。

5.3 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地环境安全管理。

饮用水保护职能单位要不定期深入保护区,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污染的严重性,并起到提高群众保护饮水源的意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标牌的设立起到告知、宣传和警示的作用。必须对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为保障我市饮用水水质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5.4 制定饮用水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条件,合理制定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饮用水源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量严重不足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尤其我市六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相关职责单位要尽快制定或完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组织实施和演练,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除藻、灭藻等应急物资器材,环境监测单位应配备应急监测设备。

5.5 切实整治农业面源污染,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资金投入。

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必须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耕地、果地全面实行退耕和退果还林,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应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和发展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源生态补偿。同时要筹集资金,保证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和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加快推进库区截污工程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建设,确保各库区周边居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有效的整治。

5.6加快我市备用水源建设

提高我市饮用水应急保障能力,必须尽快建设乌溪水库及配套供水工程的建设。当部分水库供水能力严重不足时,应启动调水工程或备用水源。

5.7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

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

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山种果或扩大果园面积;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扩大营造桉树等速丰林。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整治,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对开采期满后的矿山要全部关闭,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5.8开展流域规划环评工作

要尽快开展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规划环评工作,通过规划环评,能及时掌握流域水资源量和环境容量,合理进行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并全面实行流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水资源开发及饮用水源保护相协调。

6、结语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目前在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职能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尤其环境部门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各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参考文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2、福建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件汇编,福建省环保局,2008年12月。

篇5

一是各级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保护好水源地的良好氛围。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自辖区内的污染治理,促进了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是强化措施,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围绕县城饮用水安全这一目标,县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日常监察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水、使用剧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新上项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把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关口,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入河排污口,有效保障了水生态安全。对供水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水平,强化对水源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促使供水企业规范运营,全力保障水质安全达标。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近期县政府组织水务系统对我县饮用水源井周边污染源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调查,调查结果为:

1、县城区。共有8眼水源井,井深450—500米,水质优良,在水源地设立了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周围1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县自来水公司制定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具体负责人为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2、镇区。共有3眼水源井,井深450—500米,水质优良,周围1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自来水公司制定了《供水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刘凤军,具体负责人为自来水公司经理李宗力。

3、县乡村供水管理站。共有18眼固定水源井,井深410—500米,水质优良,各供水站及水源井周围2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县乡村供水管理站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正科级干部,具体负责人为县乡村供水管理站站长。

二、存在的问题

(一)水源地周边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调查发现,在我县水厂周边200米内有一养鸡场,对水源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建议县政府能协调解决此问题,尽快将养鸡场搬离,以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我县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尚未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意识,甚至有的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水源地保护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三、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县城饮用水安全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也是全县人民高度关注的大事。县政府及各级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群众安全用水。

篇6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行政区内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将规划文本送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同时送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全省各级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制订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水质监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抓紧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制乡镇和县城以上城市必须于20*年*月底前依法完成划定报批工作。

各县(市)及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县(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在保护区界限设置明显界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扩大水源保护区范围,要报经原审批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保执法监管,对不能达到水源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水源要在年内确保达标或另辟新水源,重新划定保护区。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新增设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监测,对全省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开展水质监测并实行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环保、水利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助机制。一旦发生污染源水和供水水质的突发污染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只有唯一取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在3年内建成备用水源。

六、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工作领导

篇7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广电中心、教育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拆除关闭。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监察局)

2.切实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1)指导实施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或生态肥等。

(2)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包片、包村干部,深入各家各户,全面落实深施肥覆土措施;大力宣传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严格控制运载畜禽粪便车辆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继续开山种果,扩大果园面积;不得继续营造桉树等速丰林,对现有桉树等速丰林要逐步改造种植阔叶树混交林,改善林种结构。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林办)

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现有属于金属矿类等污染严重的矿山开采企业要立即关闭,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要全部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要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四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编办)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2.落实考评机制。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政综34号)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环保局、财政局)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要完善制定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镇人民政府)

2.管理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财政局)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抓实,要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位。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乡镇要选派干部深入各村各户开展宣传解析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同时,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设置污水排放口且不配合停产停业的,要加重处理,以案析法,教育群众。

(三)认真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整治措施。为了防控发生水华事件,根本手段就是要落实好各项整治措施。各有关单位根据目前水库水质状况,要采取超常规的做法,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水华”事件的发生。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各责任单位要筹集资金,保证整治资金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并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篇8

1引言

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水资源承载力问题将成为其无法逃避的屏障,具体表现为水资源缺乏、水质污染、功能性缺水等问题。特别是随着人口聚集、经济发展带来的企业污水、农村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还有农村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产生的废水,严重威胁农村饮水安全,降低了农村水资源承载力。“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工业和城市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当前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十堰市政府在保障饮水安全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市级、县级饮用水源地采取了划分水源地保护区、设置围网、开展水源地违章建筑整治和网箱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得到了保障,但是乡镇一级饮水安全保障还有待加强。

2水源地基本情况

2014年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对十堰市境内的124个乡镇的112个饮用水源地开展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调查监测工作。其中河流型水源地77个,水库型水源地28个,地下水型水源地7个,服务人口130.2642万人,取水总量438.922万m3。未划分水源地保护区个数42个、保护区划分但还未批复62个,102个饮用水源地中仅有23个水源地安装水源地标识牌,水源地基本情况见表1。

3水质现状

3.1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表1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总计29项。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地下水源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14848-1993)表1中放射性指标外的37项指标。

3.2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4号文规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3.3评价方法

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对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分析和评价。

地下水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法对地下水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3.4评价结果

3.4.1地表型饮用水源

2014年,十堰市有117个乡镇,105个饮用水水源地,服务总人口128.1882万人;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有94个,占89.5%,服务人口数119.3745万人;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有10个,占9.5%,服务人口数8.7837万人;水质超标水源地1个,占1.0%,服务人口数0.03万人,占总服务人口的0.01%。取水总量435.59万m3,达标水量435.56万m3,占99.99%。十堰市地表水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现状见表2。

3.4.2地下水饮用水源

十堰市7个乡镇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7.1%;总服务人口2.076万人,其中饮用达标水质人员0.256万人,占总人口的12.3%;饮用“较差”(Ⅳ类)水质 1.82万人,占总人口的87.7%。取水总量3.332万m3,达标水量0.482万m3,占14.5%。十堰市地下饮用水源水质量现状见表3.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达标率低。主要超标因子是铁、高锰酸盐、氨氮和总大肠菌群。

4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亟待加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安全。目前,全市112个乡镇饮用水源地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仅5个、划分待批复的65个、42个未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率仅为4.5%。此外,划分待批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还存在标识设置不规范,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HJ433-2008)要求有差距。

4.2水源地内存在排污企业、违章建筑物

个别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仍然存在污染企业、违章建筑、网箱养殖等现象。如郧西县16个乡镇饮用水源地内有557处违章建筑;郧县谭山镇滔河水源地上游存在大理石加工企业。

4.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缺乏长效机制

农业面源污染是水体氮、磷类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水源区内网箱养殖严重影响到水质安全。十堰市的四县一市一区被列入国家秦巴山区扶贫攻坚重点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日益增多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这些问题都给水环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十堰市多数农村仍采用明渠或自然沟渠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虽然污水得到一定的处理,但经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对地表与地下水体还存在污染的隐患。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①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薄弱。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设在城市,对农村生活与农业的管理较小,因此,导致政府对农村的环境管理不力,农村企业废水直排的不在少数。②环境保护设施未能得到充分运用。尽管依托《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流失及水污染防治》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堰市目前已建成90余座乡镇污水处理厂,但因污水收集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到位及运营经费不能保障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还未完全发挥作用。

4.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目前,十堰市仅对市级饮用水源地制定了较完善的水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级饮用水源地未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特别是个别水源地存在危险品的运输风险,一旦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船)、泄露等突发性事故,将直接危及群众饮水安全,针对这种类型水源地需要制定严密的水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5水质监测能力有限

近年来,十堰市环境监测系统能力得到显著加强,但由于县级环境监测站基础差、底子薄,缺设备、缺分析化验场所、缺专业技术人员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十堰市境内的6座县级环境监测站均只能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中29项监测指标,地表水水源地80项特定项目尚无能力开展监测,不能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开展109项全分析。

5对策及建议

5.1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为保障乡镇饮用水源安全,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尽快建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保证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保障。

5.2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新污染的产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源头管理,杜绝饮用水源地内新污染源的产生。凡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和对水源保护区水质有影响的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得立项,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工商、税务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加大对乡镇饮用水源地内的排污口和违章建筑物整治力度。

5.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依托正在开展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上倾斜,同时利用畜禽粪便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多种途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以减轻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5.4加强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县(市)、区的应急技术、物资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针对饮用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三是建设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在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居民用水不受影响。

5.5加强饮用水源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提升县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和人员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测,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4]。

5.6积极寻找替代和备用水源

受到污染的3处地下水源已经不适于饮用,地方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寻找和建立新的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源,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

5.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大事,离开公众积极参与将难以实现[5],农村人口普遍法律意识、卫生意识薄弱,要利用广播、电视和下乡宣讲等方式宣传和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清洁饮水、卫生饮水的重要性和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意义[6],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刘强,陈进,黄薇,等.水资源承载力研究[J].中国水利,2003(5):15~18.

[2]周东升,张尧,杜云,等.2012年十堰市城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4,41(5):944~949.

篇9

1.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1.1沭阳县主要水系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阳县主要水系概况

淮沭河、新沂河为沭阳县两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设计流量为3000m3/s,由南向北纵穿该县,南接洪泽湖、总六塘河(泗阳县尾水通道),北连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属地表水Ⅲ类功能区,六级航道;新沂河河道设计流量为6000m3/s,由西向东横贯该县,西接沭河、骆马湖,向东流入黄海,为新沂市、山东沂蒙地区及宿迁市区重要尾水通道,沭阳县境内分为南偏泓、北偏泓,分别属地表水Ⅲ类和Ⅳ类功能区,在县城西北处,南偏泓与淮沭河交汇,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设计流量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过地涵上方向北通过沭阳新闸,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内东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时,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当水位高于淮沭河,将对淮沭河产生顶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阳闸,为保护淮沭河上游水质,此时须关闭沭阳闸。

1.1.2沭阳县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阳县城区地面水厂于2006年初投入运营,供水能力5万吨/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阳县城南6千米为淮沭河沭阳闸,在该闸北侧600米的南关洞闸,建有城区饮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阳闸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设了第二取水口和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站。

1.2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两岸建有防汛河堤,县内无排污口。根据水源保护需要,沭阳县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完成了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根据相关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胁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汇入水源地保护区;二是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外的水陆运输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为破坏。以上四方面实际发生概率依次递减,地面水厂投运以来,发生最严重的水源水质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发生平槽,上游污染导致南偏泓总磷、氨氮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进入淮沭新河南关洞渠,致使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区地面水厂停水近两天。

2.预警响应体制和机制

2.1预警响应组织体系

成立饮用水源预警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质监测工作组、环境监察工作组、协调处置工作组、信息保障工作组。

2.1.1水质监测工作组:负责保障水源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并对饮用水源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也可提请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水质同步监测。

2.1.2环境监察工作组:负责掌握可能威胁水源地的安全生产和水污染事故,对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踪协调对污染源采取隔离、消解措施。

2.1.3协调处置工作组:负责统筹应急演练,及时了解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牵头分析水污染可能到来和持续的时间,指导和协调应急期间的供水保障及调水冲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人员调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当有信息显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分析确认,根据实际形势,分别启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应急响应。

2.2.1蓝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可能将有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胁,但尚难以确定近日会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应启动蓝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期间,着重作好监测、监察、气象水务信息通讯、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并及时作好提升响应级别准备。

2.2.2黄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水质受到其他威胁,将于近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应启动黄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蓝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对污染源落实有效隔离、消解处理措施,科学实施调水冲污。

2.2.3橙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已经形成,但污染程度轻微,地面水厂可以对净水工艺实施强化处理,也可启动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备用水源,则实施橙色应急响应机制。在黄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落实供水应急保障。

2.2.4红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必须暂时关闭地面水厂,立即启动备用地下水井等应急措施,则实施红色应急响应机制。在橙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启动城区地下水井备用水源、采取调集周边洁净水,保证安全供水,必要时,鼓励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期间有计划进行调休。

3.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反应工作规则

加强预警应急工作保障,必须在改善预警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养基础上,针对客水型污染特征,畅通上下游水务、环保部门的联络,完善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沟通和处置工作规则。

3.1环境信息快速通报交流工作规则

3.1.1适时通报重污染项目建设信息。邻域上游地区建设化工、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冶炼、电镀等重污染项目时,应及时向下游通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抄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

3.1.2适时通报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信息。邻域下游地区建设饮用水源地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应及时向上游通报。

3.1.3超前预警紧急排污讯息。当遇汛期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相邻县(市)之间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主动、实时通报河水流量、污染物浓度、水利调度等讯息。

3.2边界环境保护快速执法处置工作规则

3.2.1提前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在汛期到来之前等可能会发生环境污染情况下,经协商同意,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可适时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商讨预防与处置调度方案。

3.2.2快速处置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县(市)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睦邻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则,共同协调磋商、共同处理解决边界污染,积极构建和谐、安全的区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部,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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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水质要求也日益关注,但目前城市饮水中普遍存在着水源不足、水污染、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低等诸多问题,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评价为进一步查清我区城市水源地的水质现状、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污染源现状,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和保障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后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奠定基础。因此,保护水源,改善水质,已成为承德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十一五”期间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水质良好,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的III级标准。其中滦河水源地为I级。

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概况

河北省环保局于1999年确定的承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共有三个,全部为地下水源。分别为狮子沟水源地,武烈河水源地和滦河水源地。由于狮子沟水源地水位下降,自2005年起已不在此水源地取水,其余两个水源地正常使用,分别由自来水公司1-5水厂取水。

1)狮子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以水源井中心为基准点向四周延伸100m的范围;二级保护区是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延伸200m的范围。狮子园水源井于1978年修建同年开始启用,取水量为0.25万立方米/天。由于近年来狮子沟水源地地下水水量减少,为了保护水源地,承德市供水公司已停用此地水源井,停止在此水源地取水;

2)武烈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以水源井中心为基准点向四周延伸100m的范围,二级保护区是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延伸200m的范围 ,武烈河水源地于1965年修建并开始启用,到现在为止共有17眼水源井,分别向市区内四个自来水厂供水;

3)滦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以水源井中心为基准点向四周延伸150m的范围,二级保护区是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延伸300m的范围,滦河水源地于1996年修建并开始启用,到现在为止共有38眼水源井,向位于开发区的二水厂供水。

2 饮用水源地监测概况

按照河北省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对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的五个水厂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取水量和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3项,监测频次为每月监测一次。“十一五”期间向承德市供水的主要为自来水公司的5个水厂,其中二水厂自滦河水源地取水,其余四个水厂全部自武烈河水源地取水。取水量见表1(单位:万吨)。

3 水质监测结果

选择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中有检出的项目,将监测结果列于表2。有监测结果表可以看出,2006年~2010年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各监测项目超标率均为0,稳定达到国家地下水Ⅲ类标准,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要求。

4 水质评价结果

水质评价方法选自现行国标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中地下水评价部分,此评价方法基于《地下水质量标准》。“十一五”期间承德市狮子沟水源地停用,承德市供水全部来自滦河水源地和武烈河水源地。五个监测点位中二水厂位于滦河水源地,其余4个水厂均位于武烈河水源地。根据评价结果得出,承德市饮用水源地中滦河水源地水源水质为优良(I级),武烈河水源地水源水为良好(II级)。详细结果见表3。

5 结论与保护措施

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和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十一五”期间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水质良好,均达到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的III级标准。其中滦河水源地为I级。承德市饮用水源为傍河地下水,受地表水水质影响较大。近几年市区内企业的迁出,水源地工业污染源数量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2008年底已经彻底取缔了双桥区武烈河、滦河流域市区段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集中纳入到承德市污水处理厂。因此承德市水源地水质将在很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变化趋势,污染水平不会有较大变化。

针对承德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为了更好的保护饮用水源地,提出以下建议:

在流域层面统筹兼顾,保护全市及京津唐地区饮用水源地,积极实施《河北省承德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潘家口、大黑汀水库上游水源地保护规划》和《辽河流域防洪规划——承德部分》,以纳入《全国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的潘家口水库及上游水源地等地区保护为重点,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地建设工程,保障京津地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已划定的一级、二级、准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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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1)要立即组织对畜禽养殖拆除情况的“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要立即组织拆除。

(2)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市年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政综[]93号)。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拆除关闭,其中东圳、外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工作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完成。

2.加大截污工程建设和污水治理力度

(1)要立即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普查。各相关辖区政府应在今年7月15日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月污水排放量在300吨以上)的普查工作,普查对象包括机关、企事业、饮食业、宾馆和居住小区等。

(2)在截污工程或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之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镇要因地制宜,暂时利用山塘、湿地或山地,消纳处理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放;对石材加工场等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对污水排放量大(日排放10吨)又无法处理的饮食业、宾馆,要责令停业整顿。该项工作要求在今年7月15日前完成。

(3)加快截污工程建设。要加快东圳水库截污工程(包括集镇区及沿线主要村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要求在今年10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要加大白沙集镇区到外度水库坝后的应急截污工程建设力度,把白沙集镇区的主要废水污染源引出库区排放,要求在今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

(4)要尽快开展白沙、庄边、新县污水处理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确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同时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大洋、游洋、石苍、钟山、菜溪、社硎等集镇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

(5)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销售含磷洗涤剂、饲料和兽药。

3.加大生活垃圾整治和管理力度

建立和完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白沙、常太、新县、庄边、游洋、钟山、大洋、菜溪、社硎、石苍等乡镇要配备一部后装垃圾压缩车,每村建设一个垃圾收集中转站;建设具有防雨淋、防渗漏的垃圾收集集中池,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该项工作要求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4.切实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1)指导实施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或生态肥等。

(2)各相关乡(镇)政府要组织包片、包村干部,深入各家各户,全面落实深施肥覆土措施;大力宣传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严格控制运载畜禽粪便车辆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5.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继续开山种果和扩大果园面积;不得继续营造桉树等速丰林,对现有桉树等速丰林要逐步改造种植阔叶树混交林,改善林种结构。

6.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现有属于金属矿类等污染严重的矿山开采企业要立即关闭,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要全部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制定出台《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把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范围扩大到全市26个饮用水源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各县(区)常规环境监测内容。

2.要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政综[]35号),各相关职能单位要立即行动,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2.落实考评机制。各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政综[]34号)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市考核组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各辖区政府要完善制定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各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东圳水库管理局要购买除藻、灭藻船只,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3.水利部门要负责加快东圳水库大坝加固进度,提高蓄水量,增加水库环境容量,改善水库水质,在今年底前完成可研报告。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1.在今年10月底前建设完成东方红水库引水(备用水源)工程;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金钟水库库区内漂浮物和腐烂植物的清理,加强水位调度,提高水质;大力推进金供水工程建设,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实现市区双水源供水保障;加快乌溪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完成立项。

2.要进一步优化东圳水库第二取水口设计,今年底前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该工程作为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落实。

3.市自来水厂、涵江自来水厂要分别在9月30日和6月30日前完成除藻工艺改造、并正式投入运行,确保出厂水质符合要求。

4.加快自来水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今年12月底前实现城区与涵江等供水厂管网并网工作,提高供水应急能力。

5.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1.市湾控股有限公司牵头负责,区政府、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配合,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移民搬迁方案,今年底前完成村位于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移民搬迁前期工作;在2015年前全面完成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移民搬迁工作。

2.委托对外度水库淤积情况的调查和对淤泥成分的监测,论证水库淤泥清淤方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3.水利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前分别完成26个饮用水源水库的发电、供水等调蓄方案,并督促落实。

4.根据《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政综[]34号)的有关规定,拨付今年各有关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和相关项目资金,确保各项工作有足够的资金保证。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抓实,要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位。要按照整治措施要求,尽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实施方案》要求在今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保局备案。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乡镇要选派干部深入各村各户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同时,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设置污水排放口且不配合停产停业的,要从重处理,以案析法,教育群众。

(三)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为了防控发生水华事件,根本手段就是要落实好各项整治措施。根据目前水库水质富营养化状况,要采取超常规的做法,尽快切断污染源,避免“水华”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各责任单位要筹集资金,保证整治资金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并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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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视具体情况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第九条准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

(二)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乾元村、楼新桥村、茂化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和西渚镇横山村行政区域。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二)太湖锡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至望虞河、西至许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四)**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横山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三)**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四)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第十二条保护区范围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养殖,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开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护植被;

(二)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区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搬迁;

(四)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参与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打捞蓝藻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有害水生植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与防治,探索生物监测途径;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保护区内环境执法检查,调查处理保护区内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六)会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系统,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水体以及入湖(库、江)河道的水量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

(三)根据需要实施调水引流,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四)负责保护区内生态清淤,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六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组织实施对一级保护区的封闭管理和区内淤泥、水草、杂物等的清除打捞,按照规定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的处理进行监管;

(三)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五)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预报、预警,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和植被(湿地)保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防护林带、湿地保护和渔业养殖规划;

(二)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纳入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湿地、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处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保护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其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管。

公安、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

(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印染、电镀、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化工、医药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业(项目)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

(五)擅自通行装运油类、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

(六)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废液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炸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八)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九)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生活垃圾;

(十一)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二)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十三)开山采石和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开辟产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区;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和捕捞作业活动;

(五)在水域滞留、停泊住家(渔)船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内已有的下列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封堵;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四)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区内应当关闭、停业、治理的污染单位(项目),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保护区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护区内的单位未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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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饮用水源及输水渠道的保护工作是水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到县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洛南县洛惠渠灌区肩负着洛南县城区及该县四十里梁塬10余万城乡群众的生产生活供水任务,是洛南县的重要水源地。加强灌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卫生;加强输水渠道保护措施,确保洛南县城及县城以西四十里梁塬10万多群众饮水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城乡饮用水源地及其输水渠道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灌区饮用水源及输水渠道现状

1.1概况

洛南县位于秦岭东段南麓,商洛市东北部,洛河上游。 介于东经109°44′10″~104°40′06″,北纬33°52′00″~34°25′58″之间,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平均海拔高程1200m。

灌区气候属暖温带向北亚热带过渡的特殊气候,一年内四季分明,冬季气候寒冷,雨雪稀少,持续时间较长;夏秋高温多雨,雨量集中,多为雷阵雨、暴雨,并伴有大风;秋季凉爽,阴雨连绵,洪涝灾害频繁。全年平均气温11℃,极端最高气温37.1℃,最低气温-18℃,年日照2075小时。最大冻土深度28cm。年平均相对湿度69%,以七、八、九、十月份较高。年平均风速1.9m/s,最大风速18 m/s,风向以东风和西风为主。多年平均无霜期195d。年降水量754mm,年水面蒸发量在900~1000mm。降水量年际变化较大,且年内分配不均。冬春易旱,夏旱、伏旱时有发生,属二类干旱区,干燥度1.0~1.3。

灌区引水枢纽设在南洛河上游的洛源镇五龙村磨石沟口,渠首始建于1958年9月,1959年建成通水,利用20公里总干渠将洛河水引入四十里梁塬。渠首以上流域面积162.0km2,多年平均径流量为4420万m3,设计引水流量为1.5m3/s。县城及梁塬10多万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均由洛惠渠供给。

1.2灌区饮用水源现状

灌区梁塬地处县河上游,川道地表水源匮乏,北塬、南塬地表水埋藏深度大。饮用水源只能从洛河上游引水上塬,供县城及梁塬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1.3灌区输水渠道现状

灌区引水枢纽设在南洛河上游的洛源镇五龙村磨石沟口,渠首始建于1958年9月,1959年建成通水,利用20公里总干渠将洛河水引入四十里梁塬。输水渠道线路长、建设年代久,近几年尽管已实施了好几次渠道修复加固及节水改造工程,但还有部分渠道塌、堵塞、受损严重,需要及时修复加固,确保县城及梁塬10多万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供给。

2灌区水源及输水渠道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2.1灌区水源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2.1.1洛南县洛惠渠从渠首洛河引水到梁塬李村水库之间60多里渠道,大部分为明渠,沿途村庄较多,部分群众在渠道内倾倒垃圾、抛扔杂物、洗涮尿桶等,造成渠道淤积、水质污染极为严重。

2.2.2作为给梁塬水厂、县城水厂供水的李村水库及北干渠地理位置特殊,渠道及水库在通村水泥路边,人员流动量大,水库及渠道设施人为破坏严重,影响饮水安全,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成本,使得水源保护及维护工作的难度加大、甚至出现工作无法及时到位现象。周边群众及社会人员经常在水库周围钓鱼、游泳及休闲娱乐活动,随意将生活垃圾丢弃,给水质安全造成威胁。

2.2灌区输水渠道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2.2.1洛南县洛惠渠从渠首洛河引水到梁塬李村水库之间60多里渠道,大部分为明渠,且建设于上世纪60至70年代,运行时间较长,渠道渗漏严重,输水能力较差;

2.2.2输水渠道沿线保护范围内,当地群众随意取土、违章建筑房屋、任意取水,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给输水渠道正常运用造成了很大影响。

3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灌区水源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1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保护区界牌、标志。按照水质有关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3.1.2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定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对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项目实行限批、慎批、拒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审批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工业、农业、商业及服务业等项目。推行农业无害化、有机化生产

3.1.3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管监测。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全面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加强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管理,依法查处向饮用水源地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清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确保饮用水安全。

3.1.4积极开展饮用水源地流域面积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不仅使农业遭受直接损失,而且还加速河流淤积,减少地下径流,导致洪水流量增加和常水流量降低,不利于水量的常年利用。要加强洛河上游流域面积上的植树造林和林业管理,在渠道引水口上游和河源区要防止滥伐森林。

对蓄水的李村水库的库区周边范围设置围栏、隔离带,避免社会闲杂人员靠近水库周边范围内从事钓鱼、游泳、洗衣等活动。

3.1.5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应急机制、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部门、乡村三类预案有效衔接的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处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以保障饮用水源的安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意义,曝光影响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提高民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民众积极参与打击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2灌区输水渠道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