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篇2
一是认识不统一
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而又心存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因此选择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等简单流转方式,仍把土地作为在非农行业混不下去的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顺其自然。认识问题成为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首要问题。
二是机制不健全
虽然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市场都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
三是流转不规范
在调查中了解到,事实上农户在流转土地使用权时90%以上只有口头协议,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比较简单、不规范,流转双方在责、权、利关系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无违约责任,更没考虑到今后市场变化因素,特别是对保持地力没有足够重视,给合同纠纷留下了许多隐患。
四是政策不完善
一是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因制定年限不同,权益保障的侧重点不同,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之间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二是大法出台后,法律解释、地方实施细则、基层实施办法相对滞后,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国家针对全国普遍问题出台的,不可能涵盖所有问题,需要“本土化”,细化成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可是截至现在,我省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造成基层法院对土地承包纠纷难于处理。三是有些政策落实还不到位,各级政府为大户提供的服务比较少。随着规模经营的发展,大户要求服务的呼声很高,要求服务的内容很多,从服务项目分,有种植的,有养殖的;从经营过程分,有产前的、产中的、产后的;从服务内容看,有要求资金支持的,有要求技术指导的,有要求销售服务的,但由于多种原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还不能满足大户的服务要求。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对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引导。
土地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引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必要前提。因此,各级党和政府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社会进程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一方面加强培训,使干部认识到土地流转工作的重大意义,掌握土地流转的政策理论。另一方面加宣传引导,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之后也没必要变”的政策导向,使农户统一思想、打消顾虑,促进土地合理流动。
二是制定法律,创造政策环境。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层次地修订、制定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细则,对依托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进行的土地流转,国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从体制和国家政策导向上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
三是突破限制,扩大流转范围。
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序,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农民利益保护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到农村获得土地使用权,逐步扩大土地流转面。
四是建立市场、培育中介组织
针对我县目前土地流转的实际,迫切需要建立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又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要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强化中介服务功能。要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为依托,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建立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同时,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土地政策、流转方式、信息传递、法律咨询等项目服务。三是开展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合理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等级,客观、公正地评估其市场价格,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为政府加强对农地市场的价格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经营者合理选择经营项目奠定基础。
五是积极探索、创新流转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在坚持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农村专业协会篷勃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实践股田制(以土地入股参与公司经营)、中长期转包土地银行储蓄制、在农业信息网上搭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在充分保障农民长期利益和农村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使土地使用权逐步向具有较高生产种植技术的专业化公司、协会、经纪人集中,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土地产值和经济效益,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3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第十四条 集体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八条 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第十九条 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双方经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的合理 意见建议,承包方应予以接受。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拟将全部或者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转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和质量等级;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用途;
(六)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违约责任;
(九)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到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篇4
“土地是农民命根子”这种传统的思想意识还一直制约和影响着农民的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流转心存疑虑,担心土地流转之后会丧失对土地的承包权,不愿轻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意土地流转,这些因素制约着土地的流转的范围,土地流转大部分仅对本村或比较熟悉的人,向企业或外部人员流转很少,这就制约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规模与程度。
3土地流转进展不平衡
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土地流转工作在各地发展进程也不均衡,经济发展相对快的地区,农民思想意识比较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快,土地流转比重远远高于经济落后的区域;在地势复杂、人均耕地低、土地不成规模比较零散的地区土地流转频率不高。
4建议与措施
4.1加大政策鼓励
农村土地流转离不开政策的正确引导,政策的鼓励与引导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应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符合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新形势的实施细则,让土地流转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逐渐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制良化轨道,坚决打击和制止违背农民意愿和损害农民利益的土地流转行为。同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懂法、了解法,用法保护自身权益,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顾虑,使之自觉、主动地参与土地流转。
篇5
1 望江县土地流转现状
望江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10个乡镇,129个行政村,农业人口57.5634万人,耕地面积75.866万亩。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从传统农业生产中摆脱出来,常年性地转移到城镇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由此腾出一大批闲置土地在村组农户之间自发或有序流转。据调查统计,到今年2月底全县耕地流转面积达33.6538万亩,占集体农用地总面积的35%,涉及全县的129个行政村,4.6186万农户,主要形式为转包、出租两种形式,面积分别为20.3538万亩和12.3745万亩,分别占总流转面积的60.48%和36.77%。其中流转期限1年的占15.3259万亩;流转期限2年的占3.1776万亩;流转期限3-5年的8.3392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占6.8111亩。我县实行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农户有1168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达27.7441万亩。这些流转面积都是流转双方之间自发进行的,只有少数镇、村在流转中参与了协调。
2 望江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现阶段,望江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尚处于农户自发和流转无序的状态,还存在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较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流转土地使用效益不高等诸多因素,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并不断加以解决。
2.1 部分群众存在三个疑虑
一是,对流转本身心存疑虑。一些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不清、情况不明,特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担心流转后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农民恋土情结严重,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二是,对流转价格存在疑虑。从全县流转的情况看,不同的乡镇、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经营模式,土地流转价格也不一样,有高有低。同时,国家对农村实行“一加一减”政策(增加涉农补助,减轻农民负担),农民承包地不用负担什么费用,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加之土地流转市场日趋活跃,大家对土地租金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三是,对流转年限存在疑虑。农民流转承包地怕期限过长。期限长了,流转收益不好测算,特别是怕村组调整土地时吃亏,怕有流转纠纷;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担心找不到事情做,回乡后怕流出去的土地要不回来,没有地种,不愿将土地流转长时间。目前,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合同一般是一年一订,长的3-5年;村集体发包的土地期限一般在5年左右。而流转主体考虑到规模经营的稳定性,心理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之间的差距较大。
2.2 流转主体存在四大困难
一是,集中连片流转难。目前大部分土地流转都是自发行为,涉及千家万户。这种情况下,一旦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规模经营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二是,基础设施建设难。尽管这几年骨干水利条件不断改善,但农田水利基础仍然薄弱,流转主体从事规模经营同样要“靠天吃饭”。他们有心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但由于承包期限短,没有稳定预期,不愿投入;或是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没有能力或不敢投入。三是,贷款融资难。农业是个弱质产业,一方面,生产周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回报见效慢;另一方面,流转主体从事规模经营前期投入较大,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但是,因为缺乏有效抵押物,他们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影响了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四是,晾晒仓储难。水稻集中收割、脱粒后,因为没有足够面积的晒场晾晒,没有仓库储存,很容易霉变造成损失,很多流转主体只好将稻子尽快处理,直接卖给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在价格上往往吃亏。这些在种植大户和农村经合组织中表现更为突出,对其发展影响尤甚。
2.3 地方政府存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乡镇、村干部普遍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双方的经济行为。大家都知道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但因土地政策较敏感,且没有硬性指标要求,乡村两级对土地流转持谨慎态度,一般很少主动参与,即使参与也是流转主体找上门请他们出面协调工作。二是,政策引导不到位。近几年,县委、县政府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也出台了一些激励政策,但工作导向还不够鲜明,既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又没有相应机构和人员管理,土地流转缺乏统一指导和监管,导致操作程序、合同管理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三是,流转服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纠纷调解难。由于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许多农户有意流转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难以找到有流转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发生纠纷时,没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调解、仲裁,特别是目前流转大多是私下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更是难以处理。
3 推动望江县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推进望江县农村土地有序高效流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为发展方向,着力在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延伸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下功夫。
3.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一要,摆上位置。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建设必须经过的一道“坎”,是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全县发展具有牵动性作用。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二要,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把土地流转政策和规模经营的好处宣传到村组、到农户,使他们消除误区、转变观念。三要,完善政策。按照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原则,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价格、程序、管理和服务等作出指导性规定。对符合农业产业规划、达到一定面积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各类主体投资现代农业,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
3.2 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流转行为
一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县、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成立土地流转工作站,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流转服务、合同管理、纠纷仲裁、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为民服务全程范畴。二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在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流转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合同签订,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探索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推进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三要,建立信息网络,建议以村为单位收集土地流转信息并建立台帐,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在县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即时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的问题。四要,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位”,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让群众放心流转,同时也有利于村组进行土地调整,实行集中连片流转。同时允许村组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对土地集中流转地块上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可按照“就便、同质、等量”的原则,由村级组织给予承包地置换;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可由村级组织给予流转。
3.3 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
在继续搞好政策、法律、信息、科技和生产环节服务的同时,注重研究解决土地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规模经营水平。一是,强化规划引导,完善制定县域农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以规划引导土地流转,以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打造优势特色产业板块。二是,改善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地方,在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上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在项目立项上要优先支持。同时落实规模经营主体配套用地政策,对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合同规范、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允许其按照经营面积的1-3%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三是,重视农产品流通环节服务,引导流转主体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为他们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咨询服务,防止“谷贱伤农”。四是,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将流转主体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允许有条件的流转主体开展信用合作,多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五是,探索建立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财政补贴、商业保险政策,降低规模经营风险。特别要指出的是,目前望江县土地流转形式多样,但是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展的规模经营不仅容易被群众接受,而且在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产业提升上优势明显,代表着土地流转方向,要大力培育,给予重点扶持,引导农户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走合作化、规模化经营道路,激励合作组织因地制宜开发经营优势特色农业、拓展生产加工领域,使其成为引领农民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六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加大对乡镇、村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
3.4 促进农民转移,创优流转环境
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关键在于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拓展土地流转空间。一要,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培训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实际效果,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二要,加强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及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多渠道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他们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加收入。三要,逐步推进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住房安居等配套制度改革,给予进城农民同等市民待遇,准许农民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和定居,并依法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减轻他们对土地的依附,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永久性、实质性转移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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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由乙方进行立项并建设,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第一种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这一点争议较小。
(二)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由甲方进行立项,乙方进行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委托建房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这种行为,其他省市有更加细化的规定,满足认定条件的,对其代建费用按“服务业---业”征税,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仍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新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引用其他省市的文件,争议较大,建议上级部门进行规范。
(三)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但甲方不取得房屋,只按固定单价取得房款,房屋由乙方自行出售。对这种行为,我们通常对双方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但因为乙方对甲方支付房款后,又将房屋销售,通常对乙方“销售不动产”的金额有争议。
(四)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对这种行为,争议较大,期望上级部门尽快予以文件规范。
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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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小马拉大车的社会经济结构,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说,重庆是中国的缩影。如果重庆能够在探索城乡发展中闯出一条新路,将对全国具有典型意义。但城乡二元结构怎样才能打破?农村经济模式如何转型?
二、重庆“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实践
1.“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开展的背景。(1)“担保难”是造成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贷款难”困扰着农民,其主要原因就是“担保难”。广大农民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求资愿望非常迫切,但是,支农特色产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只能满足农户简单生产、生活的需要,难以满足不断涌现的农村专业大户、经济能人的大额资金需求。而农民的三大资产“农房、林权、承包地”因法律障碍,一直不能充当农民融资的抵押物。(2)农村条件基本成熟。一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弱。近年来,国家全面免除农业税,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也正逐步推行,并且国家各项直补逐年加大,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基础条件等得到了较大改善。在重庆,已实现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二是城镇化加快,需要改革土地制度,落实抵押权。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常年在外从事非农工作,仅重庆,直辖十几年来农村常住人口减少近七百万。部分农民及其家庭已经完全或大部分摆脱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依赖。但是,他们在农村资源的交易性受到限制,不能变现或变现的价值太低,无法为其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撑。
2.主要做法。为有效推动“三权”抵押融资业务,重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此项工作,细化实施细则。一是做到制度先行。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对贷款对象、抵押物条件、贷款程序、抵押登记等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抵押登记实施细则,为“三权”抵押贷款打下制度基础。二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3.取得的主要成效。(1)有效解决了农民融资担保难问题。通过开展“三权”抵押贷款,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抵押担保的功能,激活了农村资产价值、丰富了农村融资渠道,有利于满足农民金融需求、激发农民创业热情。(2)促进了农民资产转化为创业资本,助推农民增收、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开展“三权”抵押贷款,激活了农民“沉睡的资产”,实现资产变资本,农民的创业热情被进一步激发,追加生产经营投入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助推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3)促进了产权规范管理。多年来,农民产权意识较为谈薄,林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积极性不高,给农村产权管理带来不便。
4.存在的主要问题。(1)抵押物管理难度大。无论是林权抵押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都有别于其他商品抵押,专业性较强,需要林业、农业等专业知识。如林权,林木随树种、树龄、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产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无论是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但金融机构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2)实现抵押权难度大。一是农房处置变现难且存在法律障碍;其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房屋的转让必须是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农村环境错综复杂,村民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人脉因素,一旦风险产生涉及房屋处置流转,村民一般不愿承担邻里压力,购置本村房屋,农房处置比较困难。二是林权处置变现困难。目前,林业要素市场不健全,林权流转难度较大,对于实现林权抵押权难度较大。三是目前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缺少权威的流转中介,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流转信息不畅。一旦借款户出现贷款违约,金融机构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
三、推进“三权”抵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制度。(1)当前,国家还未对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颁布统一制度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在探索“三权”抵押制度的改革时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本地区实际较为严密的抵押办法和操作程序。(2)建立以“收益、处分”为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农村居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2.加快配套体系建设。(1)加快完善各种基础性工作。加快农村“三权”的确权颁证,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规则,简化抵押登记程序,尽量做到简便易行、费用低廉。(2)加大配套体系的建设力度。第一,建立“三权”资产评估体系,改进中介评估,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利用主管部门下属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解决评估机构少、评估费高的问题。第二,完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以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中心,加快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
3.创新机制,分担“三权”抵押融资业务风险。创新“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方式。对项目可行,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直接担保能力弱的借款人,应落实政策性担保等措施。一是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三权”抵押融资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标,履行“三权“抵押贷款的担保和对区县担保公司再担保的职能。二是借鉴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模式,由区县政府集中涉农补贴中的部分资金,形成“三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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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各县区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台帐。目前,盐边县完成了摸底调查、全面登记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软件培训工作;仁和区委、区政府召开了仁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补发工作会,将换证工作纳入20__年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东区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西区也印制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启动了该项工作。
3、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流转市场建设指导。在普威镇以烟叶新区建设为契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米易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等制度,积极引导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土地规模经营调查研究,组织专人撰写相关文章参加我市第三届人才论坛征文,获三等奖,并在论坛大会上作交流发言,得到市领导好评。定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动态统计上报农业厅。
4、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事件,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制度,将当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上访、调解、仲裁情况于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农业厅。二是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事件,多次协调解本文来源:文秘站 决红果乡农村土地纠纷。
(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工作。目前,全市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89 家,比20__年底增加了62家,工商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55家,比20__年底增加了75家。专合组织成员总数17197户,带动农户68031户。
1、抓宣传培训。一是同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二是利用农民田间学校教学平台,宣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半年来,共计宣传培训乡镇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和农民群众1000余人次,通过宣传培训,使农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增强他们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合作社的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抓试点示范。为了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我们选择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比较规范、有一定潜力的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今年,获得省级先进专合组织称号2个,省级示范专合组织称号5个。市州确定示范专合组织4个,县区确定示范专合组织10个。市州扶持专业合作组织2个,扶持资金20万元,年底,市财政还将安排部分专项扶持资金扶持我市合作社做大做强;县区扶持专业合作组织9个。
3、抓农超对接。农超对接是由专业合作社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方式,是城市支持农村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途径。主动协调配合商务部门申报农超对接项目;做好农超对接统计工作。
4、抓品牌资源整合。为有效整合我市芒果品牌资源,做大做强芒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多次协调××市田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惠芒果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发起成立了××市攀农种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5、抓项目扶持。目前,已争取省级财政扶持资金55万元,正在上报中央财政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材料,市财政即将安排部分专项扶持资金。同时,积极帮助田园芒果专业合作社申报20__年农业部示范专业合作社项目。
6、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协调工作,组织召开了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银行、农行、农村信用社 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座谈会,形成材料报农业厅和人民银行成都中心。
7、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季度报表,为上级决策提供数据参考。
(三)做好农村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查,规范农村财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季度公开农村财务情况,公开率达85%以上,规范公开率达70%以上。
(四)维护农民权益,搞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年初召开了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20__年减负工作意见,对全年减负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2、贯彻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五项制度”, 与市物价局联合印发352份《20__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发放到全市各村;印发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13.6万份。
3、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联系会议汇报材料;同纪检部门一道对仁和、米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4、组织开展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检查,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做好农经统计工作。完成20__年年度农经统计报表报省,并获得了省农业厅表彰;做好20__年度全市农户收入半年预报工作;组织开展20__年度农经统计报表业务培训。
(六)年初组织召开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安排部署年度工作。
二、20__年工作重点:
1、继续做好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权证补换发指导工作。
2、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
3、指导县、乡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县(区)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4、做好农民专合组织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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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安排,是持续数十年、惠及八亿农民、全面提升我国现代化整体水平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经过三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而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问题日益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提出
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具有其他生产要素无法比拟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同时,土地是协调农村、农业、农民关系的纽带,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计划体制为背景而推行的一项土地制度。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使土地的原始生产潜力迅速释放,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起点。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以计划体制为背景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承包土地量与农村人口不平衡,激化农村内部矛盾;土地与农村劳动力结构不合理,造成土地和劳动力的双重浪费;个体化的承包机制与社会化的生产建设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等。因此,为适应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盘活农村土地,强化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允许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一字之别,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容许土地流转,农村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原则、合同形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流转的原因、形式和规模等诸多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它不能较全面地指引和规制土地流转,甚至因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某些利益集团约束乏力。许多地方缺乏土地流转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农业法》第3条重申了这一点。至于哪一级和哪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则继续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有关的调研资料显示,乡镇、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多数均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而且其面积比例一般为1:9:90,似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所谓“模糊”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许多案例中,土地产权归属的纠纷严重。当农村集体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与使用权在法律上未能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显得十分棘手、难于管理。
(三)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相对而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普遍不受重视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法律上未规定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相违背,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法律起源。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在土地流转较频繁的经济较发达地区,一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则以后的受让人就有可能难以与转让人从事正常的交易,其受让的权利也可能遭他人剥夺,甚至会发生在转让中的上当受骗。
(四)政府定位不当,损害农民利益。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和作为突出政绩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流转操作中违背土地政策,强行反租,租金补偿过低,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完善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权属变动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如何在整体规划下规范并促进流转的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至今没有成形的政策和法规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规范调整。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依法规范农地流转,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以促进土地流转。首先,推进土地流转,要在坚持和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其次,制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地方立法可以适当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之类的,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要用法律来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被法律界定为“集体”,这里基本没有争议。但是,究竟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都很不明确,而现在此权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组织来行使。由于它是一个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属组织,集体和作为集体分子的农民之间,均无双向选择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来行使,而只能由作为地域性经济组织的村长来行使,这样问题就来了。因为村长有事实上的土地处置权,却并不负担半点风险,因此为农村土地寻租埋下祸根。因此,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等问题,将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虚置概念,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使用权主体――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其享有拥有土地的收益权。
(三)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把土地流转回归到市场,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率,提高广大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准,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如果人为在政策、法规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堵”和“压制”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比如要修改与《宪法》不协调的有关法律表述,如现行《土地管理法》63条可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从法律层面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同时也要加快相应实施条例出台,以便于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土地法院,聘请专家判案,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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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障碍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农户普遍享有的主要财产性权利之一,是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资格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目前仍然难以逾越法律上的鸿沟。没有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风险防控问题
与其他抵押贷款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潜在的社会风险,违约的几率可能更高,无法偿还的风险可能更大。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农民抵押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承接对象,也无法快速变现,光靠自身经营承包地收回贷款,风险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长,现实无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演变成一种奢望。对农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农民就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失土困境,从而导致农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发潜在的社会矛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贷款的主要探索模式从相关资料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解决涉农贷款供给不足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模式:
(一)“太仓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2个创新。一是主体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场合作社为抵押融资主体。农场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农户要好,把农场合作社设为抵押融资主体,既有助于解决银行信贷道德风险问题,又有利于规模承包经营权抵押违约后便于市场化处置。二是监督机制创新。为确保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资金安全,银行、财政、农业等多方共同监管资金用途。比如开设贷款专户,执行受托支付,监管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得用于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财政部门负责各类政府补贴资金在专项账户内封闭运作,农经部门负责监督农业收益及时转入专用账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农地农贷、农贷农用、农用农管、农管农收、农收农还”的良性循环。
(二)“宁夏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试点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农户以不超过承包地总数的40%自愿加入,会长、副会长及常务会员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协会账户,作为共同偿债基金。贷款额度一般每667m2不超过3000元,期限1年。若贷款到期农户无法偿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便转给代其还款的担保人,或由协会转给有意为其偿还贷款的其他村民,贷款农户还清贷款后还可重新获得承包经营权。该模式主要将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作为贷款或担保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农民从银行贷款所需的担保,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物抵押给担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给银行。如成都市连续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等,详细规定了抵押当事方的责任分担、债权实现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
(四)“重庆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农户签订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作支撑。如重庆市着重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工作,出台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允许抵押范围、所需要件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化,将极大地释放土地资产的流动性,从市场和商业的角度提供一条解决农业融资的途径,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要遵循市场规律,扫清法律障碍,破除机制僵局,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
(一)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实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和建立市场化经营权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扶持农民以承包土地出资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运行。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奠定产权基础。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财政出资的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实施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采取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担的办法,从而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风险系数。商业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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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方案: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以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印发了《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由淮滨县农业局会同县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并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确定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就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方法步骤作了具体规定,为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两报制度:一是实行通报制度。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县确权办实行每天通报制度。各乡镇将当天的土地确权工作进度于每天下午5点前上报县确权办,县确权办汇总后通报各乡镇并报县四大班子领导。对于各乡镇、各单位由于工作不力、重视不够、赶不上进度、完不成节点任务的,要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并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县委、县政府将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实行简报制度。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发确权工作简报,对全县确权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市农业局和县有关领导,并下发到各乡镇,达到了信息的畅通。目前,确权办已编发确权工作简报40余期。
三个关口:一是严把招投标关。为快速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经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服务项目分成9个标段,同时进行招投标。由县确权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投标,并从市招标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材料进行评审,严把招投标关。经严格评审,最终有9家项目单位(公司)中标。县确权办与这些中标公司签订了规范的书面合同,为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严把调查摸底关。调查摸底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之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县确权办非常重视。由村、组负责收集家庭承包方代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对二轮延包情况与村分地清册核对摸底,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填写《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表》,调查摸底表由村委、农户、调查人员三方签字确认。三是严把检查验收关。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准确,保障工作质量,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确权办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调查、测量、资料整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进行全程把关,对各标段各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按照《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检查验收,并综合评分,对各中标公司按项目完成得分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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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995年被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未给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的行为无过错。现原告要求承包土地,根据当时地改政策,土地已分到农民手中,按照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土地不作调整,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原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权的享有范围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两原告系被告方的村民,依法享有被告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法律赋予两原告的一项权利。原告在1995年10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前至今一直属被告的村民,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享有土地承包权。1995年10月,被告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在分配给其他村民土地承包时,却将两原告排斥在外,显然与法相悖,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地改实施细则,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为阻止原告权益实现的理由。另外,自1995年10月以来,两原告未有土地承包,亦无其他生活来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至于赔偿数额,可根据当地情况酌情而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本案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问题。
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农村妇女最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地方出嫁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特别是一些人多地少、土地经济价值高的农村或者以耕地为主的贫困地区,出嫁后婆家不分地,娘家又把土地收回。再由于习惯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一直没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其依法应得的土地份额婚前附溶于父母兄长,婚后附溶于丈夫公婆的承包土地中。所以妇女一旦结婚、离婚、再婚等很快就失去承包的土地。农村妇女是一支庞大的而又是弱势的群体,是“维权”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土地是农村妇女的生存之本,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本案涉及的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原告一直在被告村民组生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但95年地改时被告依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将原告母子排除在外,剥夺其土地承包权,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十多亿农民而颁布的保护法,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该法用三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不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包地芬额;第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落户,如果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第三、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第四、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13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约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耕种等各方面的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土地处分权[2]。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土地的转让、入股、出卖、出租和互换等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
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虽从多方面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和土地流转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突出,都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障碍。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就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使广大农民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法律规定以外,各级村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擅自调整的村集体或村干部予应以严格的处分,绝不姑息养奸。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
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夯实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能动的双向互推关系。国富则民安,村民富则国家稳定,而国家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衣食温饱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农村和谐的最大隐患,进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机制,能够减少农户流转土地时的顾虑和不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制度保证合法律保障。经过村委的正确引导,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出务工经商,或者进入当地企业,以此来获取非农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承包成片农地辛勤耕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或种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经济作物来获取财富。还有少数务工者和年老体弱者,由于无力耕种农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承包人获取租金。村民在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下,收入明显增长,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夯实了经济基础,增添了和谐的社会因子。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主体条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地的扩大规模经营都要求提升农民在知识、技术和等方面的能力。现代农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以促进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与科学化。而现代农民的形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条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口,农业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农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素养的提高、知识的丰富和技艺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塑造了合格且优秀的主体,而这只主体定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设是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保障。而“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与政府的关注,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牵挂在党的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和规范。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进而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