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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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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

篇1

城市是一个结构功能比较齐全的生态系统,城市建设是伴随着科技与经济发展不断更新与发展的相关因子,它是一个人与自然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城市建设的过程不同于自然界自然演替的过程,城市建设加入了太多人的因素,所以在漫长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创造了大量珍贵的城市历史文化,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应该立足于它的历史文化基础之上,中华民族有着上下5000年的悠久历史与灿烂的文化,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具备宝贵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然而某些城市建设项目时往往做了错误的取舍,以毁坏历史遗迹为代价的建设得不偿失。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化建设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公民内心自发所应承担的一份责任。继承、保护和发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时代向我们发出的呐喊,其本身是推动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是我们社会文明晋升的一个阶梯,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

2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2.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时间与岁月在城市里留下了痕迹,历朝历代的精髓就体现在历史文化遗产上,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的衍生与依托,是一种文化的沉淀与积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在维持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文化命脉。它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概括,也是一个城市自身内涵高度提升的展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是要建造高楼大厦,建设繁华的商业区,建设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建设高性能的社会服务设施,更重要的是建设良好的生态园林与城市文化、社会文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形式众多,保护文化遗产不是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背道而驰,不是守旧,而是对我们祖辈先进的文化财富的继承与发展。而且这势必将会更好地宣扬一个城市,城市有其共性,而个性将会促使一个城市风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对构建其个性的必要手段,是打造一个城市特色的内在推动力。舍弃一个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去增加大量的城市现代化符号,无疑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的。从这个角度讲,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建设特色城市提供了一个内在基础。

2.2 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创造了更好的平台

科技进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而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发展,城市之间的竞争势必将会由现代化城市符号的建设逐步向经济、生态、文化各方面的综合竞争,这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科学合理的走向。科教兴国、文化兴城,文化发展是城市建设面向未来的一种战略决策,在国际上许多城市的文化发展战略做出特色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英国的曼彻斯特作为老牌工业城市,由于工业对资源的长期利用及工业发展的衰落导致城市发展变得也极其缓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新世纪提出将其建设为创意文化之都的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文献的总结不难得出结论, 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化进程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城市居民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遗迹与历史文化的追溯越发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种情感需求,是当地城市居民对城市的一种归属感,而这正是历史文化所形成的地方特色所提供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与城市建设具有一种相关性。从这一层次上讲, 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经济基础、发展条件和机遇。

3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3.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篇2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篇3

2.现状建筑质量

九都村内大部分传统建筑建成的年代相对久远,质量较差。存在木板墙破损剥落,屋顶残旧漏雨,内部出现墙体倾斜、木结构被白蚁侵蚀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进行整修。另外,还存在着一部分表面看似完整质量却一般的建筑。其内部装饰极其简陋,同时结构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一小部分较新的质量较好地建筑,是砖混结构,外墙贴上了瓷砖,层高比周边的建筑高。还有一些居民在庭院内私自搭建的简易灰厕,有砖有棚,为质量较差地建筑,需要进行拆除,整理。

3.现状建筑层数

九都村内主要是1~2层的传统建筑,二层的高度较低,多低于2.8m。部分较新的建筑为三到四层,局部带有阳台,具有保留价值的盘谷第建筑,为两层的凹字形建筑。庞大的建筑体量和高度严重破坏了古村落的整体风貌。

4.现状建筑风貌

九都村内主要是传统风貌的建筑,一般为一到两层的木结构建筑。正立面处理一般为对称式构图,大门居于中轴线上。有些在总体上对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居民又自发改造,两侧边部逐渐有了变化,变得不对称了。三合院的形式较多,屋顶大多是悬山式屋顶,少数为歇山式屋顶,瓦片为红瓦和青瓦相间。但年代都较久远,如今都质量较差。还有一些经过村民自己改造的建筑,在原有老建筑旁的空地上加建一或两个开间。有较现代的平屋顶也有较传统的坡屋顶形式,窗多为铝合金窗,少数有在红砖外抹灰,做立面修饰使用。剩下少量新建的、较现代的建筑,建筑多采用瓷砖贴面。层数较多,层高较高,体量较大。对古村落的整体风貌造成一定的破坏,也需进行改造。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

1.传统风貌建筑质量普遍较差,现代多层建筑与整体风貌不协调九都村内很多传统民居建筑,多为木结构。40%的建筑质量较差,包括一些简易建筑。50%的建筑质量一般,还有10%则是居民新建不久,建筑质量较好。一些建筑中居住人口的密度过大,每户原有的建筑面积又都很小,因此私搭乱建现象普遍。又由于缺乏规划,导致布局凌乱,对整体风貌破坏严重。还有一些建筑由于内部缺乏良好布置,造成空间极大的浪费,导致居民感觉现有的面积不够用,而进行盲目的扩建。还有一些新建的多层建筑体量过于庞大,对村落风貌造成巨大的破坏。建筑外观不仅呆板平淡,还破坏了整体景观。

2.道路空间杂乱,缺乏通顺的街巷流线除了城镇道路较新,内部道路都比较杂乱,整体面貌缺乏整治。一些地方杂物占领了外部的街巷,还有些石板路遭到破坏未及时整修,雨水淋湿后道路变得泥泞不堪。村内的道路标高较复杂,由于建筑钻空而建,常出现死胡同,因此缺乏通顺的街巷空间。

3.绿地空间零乱,公共空间不足村内除了沿主要道路和西南面有几块较集中的农田,其它都较散乱的布置在建筑间的空地上,环境等都缺乏治理。建筑原有的庭院空间也被违章建筑占领,杂乱无章。不仅缺乏供村民聚集的公共空间,景观小品及休息设施也很缺乏。

4.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生活质量村内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排水排污设施,目前居民都是自由排放。卫生设施也很缺乏,厕所都是临时搭建的茅厕,没有化粪池,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地破坏。还有架空的电线,线路杂乱,老化现象严重。不但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影响街道风貌。

5.局部区域人口密度过大,且居民结构老龄化严重村内传统民居住户大多是世代居住于此,对自己的家乡既熟悉又有感情。年轻的一代都去县城或者城市工作,滞留于此的多是老人,年龄结构老化,经济自我再生能力不强。还有一些合院建筑随着家族的壮大,如今住了几十户人家,每一户都只有一个小房间,生活条件很差。

三、保护更新

1.保护范围

以刘基庙为核心保护区,其周边村落作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对于核心保护区,严格控制此范围内的建筑物、坏境不受破坏和改变。对于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此区域的建筑形式和建筑体量,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檐口高度小于6m)。风貌协调区则严格控制此区域的建筑形式和环境风貌,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

2.街巷空间的延续

九都村的街巷应保持住原有的空间尺度,尽可能保持现有的建筑格局。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整治与更新,使新老建筑的立面协调统一。保留现有的少量石板铺地,对水泥地面进行改造,运用古村落常见的元素进行铺装。村落内以步行为主,严禁机动车驶入,在城镇道路沿线增加小型停车场。3.建筑风貌的整治与更新合理地对古村落的各类建筑进行保护、整治,才能有效地保存和延续历史文化村落的物质基础。根据村落建筑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1)保护:对质量和风貌都较好地建(构)筑物,采取保存的方式;对个别构件加以更换和修理;对于风貌好而质量较差的建(构)筑物,运用当地传统材料及施工工艺进行修缮,使之修故如故;对于质量较好而局部风貌遭到改变和破坏的建(构)筑物,可运用当地传统材料及施工工艺进行局部翻修;对具有较大历史意义但已经遭到破坏或改变风貌的,可根据现状及历史资料,运用当地传统材料、施工工艺及历史资料进行重建,原址原样恢复旧貌。

(2)改善:对质量较好地建(构)筑物,将原有结构保留不动,进行局部修缮改造;对质量一般或较差的建(构)筑物,可运用当地传统材料及施工工艺进行结构加固、落架大修或重建;对传统风貌影响较大、运用整饬手段也难以达到效果的或建筑质量很差难以维修的危房,可根据现状及历史资料,运用当地传统材料及施工工艺进行重建,原址原样恢复旧貌。

(3)整饬:对一些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严重破坏和影响古村落、古民居建筑风貌及其空间环境的现代建筑进行拆除;对传统风貌影响较小或视觉干扰不太大且质量较好的建筑,可采取外观和立面形式的整饬,使其高度、材料、色彩、门窗、屋顶等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部分建筑范围基本不变得建筑进行原拆原建,优化建筑结构、平面局部和建筑立面,使得建筑空间的利用达到最高效,有效节省建筑面积;另外,可以对一些质量较好的建筑进行立面和内部改造。

(4)拆除:为了改善古村落的景观环境与公共设施状况,可以梳理背街小巷消防通道,打通院落间的必要通道,这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空间营造;对于私自搭建又严重破坏原有建筑布局和历史空间形态的建筑,应予拆除。

(5)新建:为了补偿被拆除的建筑面积,可以在规划范围内进行选址。在风貌协调区较隐蔽的、较平整的场地新建一部分建筑,以就地安置被拆迁的居民。这样既能解决安置问题,又不会破坏区域的整体风貌。

(6)重建:村内原本拥有年代最久远、规模最大的三合院,但是在2012年2月的一场大火中化为灰烬,相关部门应努力恢复其原有的布局和建筑形式。

篇4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宗教信仰、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篇5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研究工作由市规委组织规划院、市政管委、市政管理处、市政院、市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公司、路灯管理处、通信管理局、通信公司、歌华有限等十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笔者参与了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南池子试点片的市政工程综合设计。

l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况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南池子、东华门大街两个片区。该区位于旧皇城内东南部,北起东华门大街,南至长安街,西邻故宫后河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东接南河沿大街。总面积34.5hm,其中重点保护区面积30.2hm2,建设控制区面积4.3hm2,现况居住用地19.92hm2,区内自然院落600多个,原有居民4351户,户籍人口9130人,人口密度为265人/hm2(图1)。

1.1路网交通状况及文物古迹状况现况南池子大街为机动车由南向北单向行驶,东华门大街和南河沿大街机动车双向行驶。街区内部有大小胡同17条,死胡同多且曲折,有场地临时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车、紧急救护车的通行要求。保护区内大部分为旧城形式的四合院及部分后建的居民住宅,区内还有普渡寺、皇史残、普胜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协、市房管局、欧美同学会、东城商业学校等单位,具有一定车流量。

1.2市政设施状况街区内的现况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基本配套齐全的建筑物只占2O%左右。现况雨污合流,合流管经常出现堵塞;现况无暖气、天然气管线。

2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概要街区内部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是小区规划实现的重要环节。

2.1道路交通设计概要根据规划,结合拆迁,满足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布设需要。

(1)道路横断道路横断面宽度不小于3m,由于道路宽度较窄,为方便道路雨水排除,道路路拱坡度采用1.5%,一面坡,两侧设置平缘石,较低一侧设雨水口。道路两侧除保留原有树木外一般不设绿化带,不设人行道。胡同内道路宽度为3~6m。

(2)道路控制标高建筑室内地坪标高高于院落外地面0.3m,竖向设计参照现况道路标高完成。

2.2市政管线设计概要市政管线设计本着“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合理布置市政管线。因道路较狭窄,不考虑敷设中水管线及热力管线,居民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该工程中市政管线有:雨、污水、给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及路灯缆等八种管线。

2.2.1给水根据试点片周边现况给水管线情况,拟从南池子大街及南河沿大街两处引入给水,对宽度小于4m的胡同采用DN100给水管,其余采用DN200给水管。DN100给水管小区内每个路口均需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可置于路口附面布置不太紧张的地方。另经调查,普渡寺院内本身已设置消防管道及6个消火栓,其中4个消火栓分设于普渡寺院内四角,普渡寺内消防既可相对独立,又可与其四周居民区消防相结合。

2.2.2雨水根据《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危改试点片外部市政工程排水规划方案》,该街区属于御河下水道的流域范围。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确定街区内雨水排除以管道为主,路面径流为辅。雨水管线设计参数:重现期P=1a,径流系数=0.70。道路横坡采用1.5%,一面坡向,管道位于道路单面坡的内侧,雨水口串联。根据《恢复菖蒲河(金水河~南河沿大街)工程规划》以及《菖蒲河公园市政工程雨污水设计》等相关资料。对街区外部的市政雨水管线进行了合理的改造方案设计。

2.2.3污水根据相关规范,南池子试点片内生活用水定额采取240L/cap/d(平均日),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按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20%考虑,则保护区内人均综合用水定额为290L/cap/d。污水定额按用水定额的85%考虑。根据该街区内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进行污水量计算,D300管道可满足污水排除要求。

由于道路狭窄,化粪池及进水管置于院落内。小区内污水管管径为D=300mm,污水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管排人南池子大街现况D=500污水管内。

2.2.4电力电力设计最终方案在试点片的北部和南部建设两个地下变电室。根据市政府决定,以架空缆线全部人地的原则,采用直径为10~150管道。

2.2.5电信、有线电视电信:由灯笼库胡同自西向东引入,为12孔,交接箱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交接箱后电信按6孔设计。

有线电视:区域信号由磁器库胡同引入,交接设备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有线电视按2孔设计,与电信置于同一位置。

2.2.6照明路灯缆埋设最浅,一般置于道路侧边距建筑物0.3m的位置,埋设在建筑物基础之上。

路灯的设置可考虑采用。a.挂墙形式;b.在院落门及建筑凹处设置灯杆;c.在道路侧边设置灯杆。

2.2.7天然气未考虑热力管的引入,居民可利用燃气或电进行采暖。

设计天然气中压管线从南池子大街由普渡寺西巷接入该设计区域内。在普渡寺西巷A区的西侧设天然气调压箱。经调压后的低压天然气引至各使用点。

3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的特殊处理

该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采用的规范主要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

3.1实施目标与原则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短各种管线在道路上的铺设长度,但仍导致部分管线之间的距离低于规范要求。对于违反规范要求的情况需要经过研究论证,以便于保证将来运行管理的安全性。论证着重于管线间距、检查井尺寸以及市政站点等三方面,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由于该工程中道路狭窄,在综合设计中除遵循一般的原则外,在管线综合设计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污水由于埋设最深,置于路中设置,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具有抗渗、抗漏能力较强的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并使用砂基础。

(2)雨水排除采用管道形式,一般靠路边设置,且埋设较浅。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采用砂基础。

(3)路灯照明在“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宜采用悬索布置”方式或墙挂布置方式,尽可能不设灯杆。

(4)电信与有线统一合槽布置。

(5)给水设置消火栓,消火栓井内径一般按1200mm考虑,若平面位置很紧张而又必须设置消火栓时,要求其井径缩小一号。

(6)燃气按市规会【2002】271号“关于研究燃气规范中有关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执行外,在燃气管线距给水管线及电力缆较近处,遇消火栓井、给水闸井或电力检查井时,燃气管线需做局部调整或加套管从井室中穿进。

3.2重要节点研究为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该工程中布置了多达8种市政管线。由于道路狭窄,部分管线无法满足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所规定的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净距的一般性规定的特殊情况。

3.3检查井尺寸(1)污水检查井:一般为内径900mm的检查井。

(2)电信检查井:大部分按900mm×1200mm考虑。

(3)电力检查井:由于电力检查井较大,部分雨水管线需要走电力检查井井室上方;E区电力入户处检查井平面尺寸比较紧张,检查井需要缩小。

3.4市政站点燃气调压箱位于普渡寺西巷、A区西侧。按燃气设计要求,调压箱距建筑物净距应该不小于4.0m,距道路净距不小于2.0m。该工程无法满足规范距离要求,采用设置防爆墙以保证安全。

4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的措施

(1)本次项目的占地面积约6.4hm。其中A~K共11个区的施工先于或同步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关系应保证施工、管理及维护,为此各种管线与构筑物及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管线的性能、埋深、大小、管材以及管线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土壤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基础深度等因素有关,国家特做出了有关规范和规定。管线在街道平面位置的占地的深度,大多由它们的检查井断面大小决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指出:工程管线之间及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当受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为此,本管线综合设计以城市管网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资料为依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各级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局部做了调整。新晨

(2)由于该街区内道路狭窄,市政管线种类多,为保证市政管线的安全铺设,雨水的排除与道路设计进行了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地势以减小管径,尽量利用地面径流、雨水口串联等形式以节约水平空间。

通过多种雨水排除方案的比较,确定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由于街区道路狭窄,化粪池及其进水管与具体设计的建筑设计商榷,置于院落内。

(3)在H、J区有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分别设在普渡寺的东南和西南墙外,并设有螺旋车道出入口。螺旋道外顶最小覆土约1.12m,部分管线设于螺旋道上部通过,综合设计中尽量避免大管径管线及埋设深的管线穿行。

(4)将电力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设有8个箱式变压器的方案与电力设计商榷,确定为南、北侧各设变电室一座,并在普渡寺西巷设总地下电力管道。由于电力线缆在安装上的技术要求,变电室电力管道要分别设两层,在进入变电室前需设站前井,该种站前井(该工程中又是三通井)在地下井构筑物中是最大最深的一种。为此在安排管线的平面时,尽量避让电力站前井的位置。

(5)将电信及有线电视同路由铺设,即同位不同井。

(6)因该工程中道路宽度为3~6m,其水平位置紧张,管线安排较紧凑,如遇井室与相邻管线冲突可局部调整或从井室上方穿过。

(7)管线综合中只考虑了路灯缆的位置。路灯的安装方式及位置由路灯管理处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及照明要求等相关规范,灵活布置。

5专家论证意见

为了既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做到安全可靠,北京市规委和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先后于2003年1月l6日及3月8~9日两次组织专家,对上述管线水平间距、检查井及市政站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1)管线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后,适当调整净距是合理可行的,其管线布置满足施工、运行的安全要求,可作为开展试点片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2)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a.建议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PE管(无热力管线条件下)或钢管(钢管应提高防腐等级),增加壁厚、减少接口数量,局部加套管或隔墙以及加强质量检验等有效措施。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5.6.3条规定,调压箱(柜)选址可行。

b.建议普渡寺西巷

四、普渡寺西巷五供水管线进一步优选管材,优化设计。应加强建筑物工程防护,确保供水管线安全运行和建筑物安全。

C.建议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采用UPVC管材,统一路由,综合布管。

(3)专家认为,在今后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过程中,市政规划应与建筑修建性详规同步进行;应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指导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改造;应统一组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管理、设计与施工。

通过两次专家论证,原则同意我院所做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方案,采取有效工程技术措施保证市政管线及建筑物安全。

6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在北京市规委、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各专业设计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的通力合作下,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得以顺利进行。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了团结致、协同作战的精神。2003年5月开始动迁,2003年8月正式入住,使用期已达一年之久,社会各方面评价较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北京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危改工程建成后,区域内部以普渡寺为核心,形成环路,消除了断头胡同,车行顺畅。

各种管线均接入住宅,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各种站点位置安排合理,达到了设计效果。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7月l0日北京下了罕见的大雨,由于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雨水管线设计的合理性,区内道路使用正常,未见大量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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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city; cultural;historical;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K10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在为一个城市做规划的时候,无论是发展战略,或是总体规划,再或是城市设计,我们总是以解读一个城市为开始。这种解读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城市物质环境的解读,包括城市的地理条件、气候条件、路网格局、城市形态等等;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经济环境的解读,包括区域经济地位、城市经济水平等等。如果将这两者喻为解读城市的两只眼睛,那么城市文化是解读城市的第三只眼睛。

一、文化的第三只眼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而城市文化是一个特定的空间发展起来的历史范畴。―个城市的文化是多样性与同一性的统一。即使是两个在建筑风格上极为相似的城市,在本质上也会使在城市中活动的人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认知感。因而,除了从物质、经济这两只眼睛来研究城市发展动因外,还必须用文化眼来研究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因。

以文化眼解读城市的另一个原因在全球化经济影响下,中国本身的传统文化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外来文化的冲击。因此,以文化眼解读城市的意义除了了解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因外,也是提炼城市文化精髓,使城市在全球化过程中保持自身特质的重要手段。

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

基于以上两点,以文化作为理解城市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规划过程中的意义是必须注意保护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使城市文化具有一定程度的连续性。因此,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1、保护城市的发展脉络,使依附于城市物质实体上的城市文化能得以延续;

2、丰富城市的空间和文化,使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城市文化得以互相交融,从而反作用于城市客体,丰富城市的空间和文化;

3、具有教育和回味的作用,使城市居民产生认同感。

三、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原则

城市旧区作为城市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之一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是具有生命力的有机体。要保持城市文化的魅力,使城市文化得以延续,就有必要保持城市旧区内建筑的“原真性”,这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最根本的原则。

“原真性”是对旧区建筑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内在统一程度的衡量。保持旧区建筑原真性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其本身具有重要的历史、美学等有形的价值,另一方面在这些建筑背后还隐藏着与之价值相关的意义,它是其精神意义的物质载体。因而,旧区建筑等物质实体,如果离开了它所承载的文化意义的话,就丧失了它们的“原真性”,其本身只能是一堆毫无意义的构件。

四、关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方法的观点

城市向前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无法遏制的。城市在进行大规模更新时,对如何进行旧城改造,如何保存城市的历史文化,陷入了困惑:一方面是旧城中不断恶化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是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害怕投资之后得不到回报。

为了打破这样的僵局,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制定产业导向,极力推进旧城改造的速度。由于政府在旧城改造中为投资者树立了信心,各大城市的旧城改造速度也超乎想象。然而伴随这个过程的,是旧城中原本蕴涵着历史文化意义的大批城市景观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商业性开发和贵族化区域。尤其是大城市,商业化与贵族化趋势尤为明显。

因此,由于旧城改造,使得宝贵的城市历史文化丧失了其原真性。产生这类现象的原因是城市旧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方式,其结果难免不受到其中某几个主体的主导和控制。在这些主体中,决策者是政府,利益相关者是直接参与的公众、企业、业主等,参与者是社会团体、专家等几类。

政府――政府是城市旧区改造和历史建筑保护最重要的主体,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责任是全面发展,不仅是历史文化保护,还要兼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其他问题。

公众(社会团体)――作为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主体,实际是指生于此地、长于此地、并将子孙后代的发展希望寄托于此地的城市市民。

企业(业主)――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本性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各种资本追求历史文化所拥有的潜在经济效益,但企业的价值取向往往以直接经济利益为主。

专家――包括文物、建设、规划等不同行业的专家学者,在价值取向上,能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方向。专家习惯于依据他们的知识和价值标准来判断事情,成为一种“由少数专业人员表达他们的意志,并以此来规范城市各类群体和个人行为的手段”。

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出发点不同,价值取向不同,致使利益指向多元化,使得它们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产生复杂的博弈行为。在这由多元主体结成的网络中,政府、专家与企业基本是整个保护与发展更新过程中的控制者、主导者和实施者。从根本上说,他们决定了旧城改造的实施方向。而公众、社会团体仅仅处于监督、建议的地位,对整体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把握。

五、政府在保护城市文化中的作用

我们把城市看成物质和精神的总和,认识到城市文化的存在能体现城市的个性和特征,保持城市文化的延续性,保证社会各个层次的群体的利益是他们保护旧城、开发新城成功的关键。

政府作为调配社会公共资源的主要角色,其价值观与工作方式对历史文化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城市文化得以延续,政府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1、确立一种正确的保护观念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政府的价值倾向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政府能始终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将城市建筑与城市文化看作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那么在旧城改造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商业化与贵族化的倾向就难有滋生的土壤。

因此,政府有必要树立一种正确的保护观念,首先把旧区改造行为与历史建筑再利用行为放到“公众利益”天平上考量,同时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那样城市的历史文化才能得以延续,公众的利益才能得以维护。

2、提供一种良好的保护机制

观念转变之后,必须有良好的机制作保障。而这个机制必然包括一份良好的保护规划、一种有效的开发模式和一个严格的管理体制。

“一份良好的保护规划”指在保护规划中除了规划中所必须考虑的物质因素外,还要考虑人文的、历史的、社会的等等其他非物质因素。

“一种有效的开发模式”指为平衡改造成本,同时为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所采取的突破一般开发方法的开发模式。

“一个严格的管理体制”指在改造的审批过程中,每一个建设改造环节、每一种再利用想法都要有严密的论证体系和严肃的评审过程,保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

而在整个改造和再利用过程中,公众参与也必须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贯彻整个过程始终。

六、结语

以文化眼来解读城市、理解城市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城市发展的方向,发现城市的特质。而如何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还有相当多的难题需要攻克。这些难题不仅仅是规划手法上的,还包括了管理模式上的、运作上的,甚至人们的价值观念上的。

因此,尊重城市的历史文化,必须把城市的实体与文化统一起来、保护起来,使城市在空间上与文化上都能得以延续,这才是一个城市长久的生命力所在。

参考文献:

1、“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 阮仪三林林 “理想空间”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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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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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现传统特色的街区、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

(四)风景名胜;

(五)传统的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的精华和著名传统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资源的继承、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名城保护项目所需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给予安排。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名城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有关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指导名城保护工作;

(四)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审核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名城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准。

名城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

第九条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体现名城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未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经名城保护委员会拟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保护规划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镇、村寨、风景名胜,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市城市规划、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传统的建筑特色和整体的环境风貌,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延续其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划定后十二个月内,制定具体保护办法,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与保护区的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协调,以及符合名城保护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对中华老字号商铺、传统民居、名人故居、纪念性建(构)筑物、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的维修,应保持原状及风貌。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的维修方案,批准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纳入保护对象的传统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

前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受益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北起越秀山中山纪念碑,经中山纪念堂、市政府办公大楼、人民公园至海珠广场的城市传统中轴线和珠江*河段两岸等景观带内,新建或修建的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风格必须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十九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粤剧、广东音乐、岭南诗歌、岭南书画派技法和地方典籍等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的中长期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举办迎春花市、端午龙舟竞渡、重阳登山、庙会等活动,应当体现*民俗风情特色,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岭南佳果、花卉、蔬菜等传统名优产品的生产基地,并进行品种保留与优化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市商业部门应当继承和发扬*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并可组织制作表演和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传统特色的雕刻、彩瓷、广绣和金属器皿等工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挖掘、整理,并扶持传统工艺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恢复原状;批准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名城保护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原批准机关予以变更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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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时代,太原已建有城邑,称晋阳城。后相继为赵国都城、秦汉重镇、北齐别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汉、北汉的宫阙之地,素有“龙城”之称,太原有史可考的历史已有2500年。从宋朝初年毁晋阳城而重建,至今已有1000年历史,这1000年城市发展的空间就在于旧城。历史赋予旧城丰富的遗产,纯阳宫、文庙、督军府等文物古迹众多,传统民居和宁化府、清和元、开化寺等老字号,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城西水系、拱极门遗址等古迹传承着历史的记忆。这些文化遗存完整地展现了太原历史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文明的进步历程,这些历史文化遗存不仅对现代人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后代也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兴起,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片面追求土地及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大拆大建已造成反映太原特色的居民区几乎消失殆尽;见缝插针现象屡禁不止,使原保护规划中的视线走廊造成阻碍;城内部分文保文物历史建筑仍被一些单位占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周边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方面,从不考虑协调;部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因旧城改造的需要而被当做破旧建筑拆除,如八路军办事处、裕德里民居、上肖墙民居等。清代的开化寺民居被数十户居民当做住宅;古关帝庙、圆通寺、以及散布在市区大量寺庙都处于无人问津的废弃状态,年久失修,日益破损,绿化建设严重缺乏。在太原旧城出现的大规模改造热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旧城居民的居住水平,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城市建设在某些方面的短期性致使名城保护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不仅给城市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且对旧城的历史文化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作为省会城市,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其发展速度较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同时对旧城改造的进程也加速了,在这种背景下,旧城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就变得尤为紧迫。

2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

1)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明确主城区的紫线控制范围。从历史和现代情况分析,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区;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主城区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划层次;从城市建设的趋势分析,主城区范围是建设量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保护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故紫线规划控制范围为太原市主城区范围内已公布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主城区范围以外的部分将来作为二期陆续进行编制。

2)通过现状调研和分析,从历史遗存的集中度、风貌的整体性以及规模的完整性方面进行了初步评价,结合与其他城市历史街区的对比,认为应将文庙历史文化风貌区、钟楼街传统商业街和坝陵桥街区作为三个历史街区。

文物建筑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历史建筑还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优秀的近现代建筑。优秀近现代历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从l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对它的评价标准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a.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c.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d.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e.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这样主城区范围内划定73处历史建筑。

3)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历史街区紫线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指历史街区中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应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包含历史街区中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及载有真实历史信息的传统建、构筑物。建设控制区:指为确保历史街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控制的地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街区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将历史建筑紫线保护范围分为绝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绝对保护区指历史建筑本身,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划定的73处历史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围合院落式建筑,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建筑。前者多为文物单位,以传统建筑为主,采取建筑围合庭院的布局,此类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必然包括建筑本体和院落空间。后者多为近现代建筑,采取现代建筑的设计理论,以独立式建筑为主,其绝对保护区应包括建筑本体和相对围合的空间(如工人文化宫),以及必要的通道和外围空间(如原市政府办公楼)。在划定绝对保护区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许多历史建筑l临城市规划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红线与历史建筑本体有冲突,考虑到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建议局部调整红线或调整规划道路断面设计,缩窄人行道。2)个别历史建设与规划道路红线存在严重矛盾。如校场巷工程师楼、川至医院、博爱医院等。规划综合考虑规划道路的层次及调整的可能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采取了调整规划道路或历史建筑整体迁移保护的方式解决。3)对于其他矛盾,如历史建筑保护与危旧房改造等问题,依据紫线优先,抢救第一的原则,严格划定绝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视历史建筑本体保护,而忽略周围环境,整体风貌协调的问题,主要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而划定的区域。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索:

1)原则上要考虑历史建筑的观赏视线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对历史建筑的视觉干扰,尽量保护历史建筑的原有环境格局和风貌。具体划定时,要结合现状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为严格规划管理创造条件。2)由于历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边大多是危旧平房区,综合考虑历史建筑保护与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一些具体地段,将风貌协调区划分为A,B两区,并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A类地带:是为保护历史建筑环境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小品建设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对现有违章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B类地带: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历史建筑高度。地带内邻近历史建筑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历史建筑的道路、视觉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3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

1)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将来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提供技术依据,加强了对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在城市的历史与现实之间画条紫线,划定了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要求、丰富了保护内容、完善了保护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城市传统文脉,构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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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2、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3、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加强了保护。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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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城市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都面临建筑历史文化的问题。为了当前经济的发展,将建筑历史文化拆除,还是谨慎对待予以保护,这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严峻课题。

1传统的建筑文化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有着许多著名的建筑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城市规划的本身就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之中和城市附近还保存了大量的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有宫殿、坛庙、陵墓、寺、观、衙署、府第、园林、石窟、民居、桥梁、关塞等等。这些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是中国古老文明的形象化标志,是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它也是全人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因为,每一个民族和国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都是世界大家庭的一员,彼此都有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和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建筑历史文化,自然也就是世界历史文化的财富。建筑历史文化作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世界建筑文化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许多著名的建筑在世界建筑界享有很高的盛誉。所以,一定要热爱自己的建筑历史文化,为自己的建筑历史文化而自豪,并且要继承和发展传统的建筑历史文化。我国的建筑历史文化是建筑创作取之不竭的源泉。不反对向国外学习,但学习和借鉴应建立在尊重自己文化的基础上。

2在城市建设中应加强对建筑历史文化的保护

建筑文化是历史文化的第一根支柱,因为它们是历史文化具体的形象标志。有了建筑才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才能体现出这座城市的本质形象来。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正为世界提供着巨大的建筑商机,现在洋建筑师纷纷抢滩中国,中国建筑师们反而成了打下手的配角。虽然我国有着灿烂辉煌的建筑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建筑遗产,但在近半个世纪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却出现了不少令人遗憾甚至是痛心的问题:一座座花费了大量金钱却毫无个性的建筑拔地而起,一个个面目雷同的新兴城市遍布全国,原有的古建筑群落受到破坏及新建筑的污染,更有以西化建筑风格为“卖点”。据报载,现在很多大城市的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取的大都是洋名。

在当代人类历史的大转折时期,危机和机遇并存。积极投身于世界文化的洪流,本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城市在追逐世界洪流的同时,使当代中国的建筑失去了原有的光彩,让前来观赏中国独有的悠久历史文化和独特自然风光和城市风貌的外国友人,所到之处感到和自己国家差不多,这就使人感到痛心。尽可以批评中国建筑师集体失误、崇洋、抄袭模仿造成了城市建设中的“文化流失”,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城市的管理者们,只是看暂时的短浅的利益。没有真正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是区域文化向区域经济延伸的有力推进器。以山西平遥古城为例,自从被联合国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旅游业、博物馆业餐饮业、服务业、特种工艺为数特色的文化产业圈很快形成。2002年游客接待人数就已经达到145万人次,门票收入达到2146万元;2003年尽管受到非典的影响,门票收入还达到2289万元,旅游综合收入2.24亿元。试想,如果平遥古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经济的发展决不会象现在这样日新月异,更不会成为世界瞩目的文化聚焦点。

诚然,目前有些城市的管理者似乎意识到了古建筑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于是就投巨资修建虚假的过去,如“仿古建筑群”“文化城”等等(这些建筑无论如何也读不出厚重的历史、看不到鲜活的文化)。但是,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一旦面对暂时短浅的利益,往往就见钱眼开,进而古建筑就面临被拆除的悲惨命运。

现在,很多地方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复古,一方面毁古,最终使得整座城市无物可看,无史可讲,失去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一定要懂得保护城市的“文脉”,不能随意拆除,更不应盲目追求洋建筑,要明白建筑是本土文化的重要载体,越是本土的就越是世界的。

3保护城市建筑文化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要保护城市建筑历史文化,就必须加大宣传,使领导者特别是城市管理的领导者对城市建筑历史文化有足够的认识,明白建筑历史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结晶,不能为了暂时的短浅的利益而破坏长远的利益,更不要错误地把保护建筑历史文化与新的城市建设对立起来。除此,在保护建筑历史文化方面还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规划性保护

由于建筑历史文化名城既是历史的遗存又是在发展中的城市,它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在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建筑文化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如果改变了,就不能说明当时的历史,进而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因此,对建筑历史文化应采取规划性保护,包括城市的古城格局、街坊、古建筑群、单体古建筑和各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分布、保护范围、古城风貌等等,都纳入其中,使建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新的发展相互协调、相得益彰。如平遥县政府为了保护古城,聘请了大批专家、学者出谋划策,精心编制了《平遥县县城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着手制订与之相配套的专业详规,使其成为古城保护、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的法规依据,从而避免因领导的变更和局部利益的冲突而随意变更或调整平遥古城的布局规划。

3.2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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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申报一直都很重视,但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规划缺乏保护意识,尚未确立科学系统的保护理念、途径、方法,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名镇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加强。朱仙镇作为历史上的“中国四大名镇”和“河南四大名镇”,笔者通过对朱仙镇历史文化名镇规划的研究和探讨,针对名镇的保护规划设计策略、从文化遗产的价值评定、保护体系、风貌保护结构、建筑的保护与更新、重点地段的保护与整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等方面综合阐述名镇保护规划的重点与方法。

1 朱仙镇文化资源

朱仙镇位于开封县城西南,北距开封市区约15公里,距开封县县城约20公里,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现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3处(清真寺、岳飞庙、关帝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启封古城、大石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运粮故道、点将台等9处。同时还是中国木版年画、新春楹联、豫剧祥符调的发源地,其中,木版年画2006年被列入国家首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该镇具有独特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历史价值、民俗价值。

2 保护规划

目前的传统空间结构主要由运粮河、岳庙大街、西大街、京货--铜坊街、古桥及历史建筑群组成,形成“一庙、一寺、一河、一画、一街”的空间结构。古镇内保留有大量古色古香的旧式房屋。镇区中还有繁盛时期保留下来的杂货街、曲米街、油篓街、炮房街、估衣街、京货街等许多古街道名称。仿古建筑风格多样,宋、元、明、清和民初各代特色齐全,其中以仿明清建筑著称。古镇区以岳飞庙、清真寺、运粮河、西大街、岳庙大街为主,承载了我国古代商业、宗教、民俗和英雄信义等文化特征,更是多种文化的交汇融合。

2.1 保护体系的确立

规划定位:历史文化名镇 • 木板年画之乡

保护内容:镇域的自然和民俗环境,包括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民俗环境、地形地貌、河流水系、风景名胜区等;镇区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核心保护范围、传统风貌街巷及河道;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环境;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树名木、古桥、古井等重要文化景观空间载体;历史文化名镇的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体系:一河、一园、一区、一核心、三重点

一河:运粮河故道及两侧绿化景观及建筑景观的保护。一园:启封故城遗址公园。包括韩世忠墓、韩岗汉墓群、郑氏祖茔、庙岗古槐、韩岗古民居等古迹。一区:青龙背古战场遗址保护区。包括青龙背古战场遗址、岳飞点将台遗址和周边的自然风光。一核心:镇区文物古迹集中成片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西大街、岳庙大街、铜钫街―京货街等历史街巷、文保单位及古民居。三重点:三个重点保护对象。为国家重点文保单位清真寺、岳飞庙和关帝庙。历史文化名镇镇区的保护规划以“一核心”为重点,历史文化名镇镇域的保护规划以“一园”为重点(同时包括韩岗古村落)。

2.2整体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古镇的发展战略及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开发新城与保护旧城、古镇区人口规模控制、古镇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及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保护规划措施。

2.3名镇古镇区传统风貌保护结构

一轴――运粮河故道。镇区的人文历史、生态景观轴。应积极改善河道的水质环境,提升滨河景观与环境品质,使河道两侧成为以游憩、休闲、运动等功能为主的公共空间。两廊――运粮河东、西支流,镇区的生态防护廊道,镇区与周边自然生态农田、林地的缓冲区。三区――古镇历史风貌区、镇区西部由青龙背古战场形成的自然景观风貌区和东部城镇建设可发展控制区。三者层层递进,使得镇区形成有机的整体。

2.4名镇古镇区保护范围的界定及要求

对名镇划分三个层次进行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核心保护范围是为保护古镇传统街巷和河道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划定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考虑有明确的界限,便于规划管理。一般以河、路、巷为界,不能以此划界的,则以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整栋建筑的用地边界,以便操作。

2.5建筑的保护与更新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根据现状评估,将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为五大类: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和其它建筑。

2.6重点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

为完整再现朱仙镇名镇的传统风貌,规划期内,要加大对清真寺、岳飞庙和关帝庙的保护和修缮力度,逐步清退保护区内的现有居民。对于濒危的文物建筑,应予以重点修复。对业已毁坏和拆除的建筑,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遗址保护。

规划对如下地段进行重点整治:在岳飞庙和关帝庙周边地段,恢复名镇原有的历史风貌,成为体现汉文化、民俗文化和岳武文化的集中地段;对清真寺周边地段进行整治,成为体现穆斯林文化的集中地段;西大街地区保护整治(估衣街―铜钫街-京货街段),成为体现明清商业文化的集中地段;风貌保护河道―运粮河的整治:对运粮河进行恢复建设,再现运粮河原有历史风貌。

同时本规划还对以下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规划控制要求:对典型传统民居的规划控制规定、对附属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建筑高度与尺度控制、建筑间距和建筑朝向、建筑退界的控制要求、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形式与风貌的控制要求。

2.7文保单位及文物古迹的层次划分及保护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一般设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各个层次的具体范围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划定。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及要求参照文保单位划定的层次保护。

2.8历史文化名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继承

朱仙镇非物质文化资源丰富,有许多传统的文化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较高的现代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如木版年画、祥符调、回族文化、“西双泰”竹竿青酒、“玉堂号”豆腐干、传统民间节庆活动和民间信仰等。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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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