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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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论文

篇1

【关键词】特保条款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不利影响已经呈现 贸易大国相继援引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采取限制措施 造成出口纺织品大量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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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众所周知,中国为了达成协议以便尽快入世,在某些问题上作出了一些妥协。所谓中国接受了四大不利条款,特保条款就是其中之一,它规定在《加入议定书》第16 条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及工作组报告242 段纺织品特保措施。目前,特保条款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不利影响已经呈现,贸易大国相继援引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采取限制措施,造成出口纺织品大量积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一些研究。

一、特保条款及其渊源《加入议定书》第16 条的规定称为一般特保条款,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第16 条第8 款还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 款或第7 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 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加入议定书》规定,本条适用的期限截止到中国加入之日起12 年,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入世之后的12 年内,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随时以“市场扰乱”为由,针对中国出口的任何一种产品采取限制措施。除了《加入议定书》第16 条规定的针对一般产品的特保措施之外,还有一条专门针对纺织品的特保条款,规定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42 段,它的具体内容是,“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 年12 月31 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赵维田先生在的文章里指出,在现有的WTO 法律框架内,署名“保障措施”或者虽没有署名但确属其衍生物者大概有五类:“第一种是GATT1994 第19 条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第二种是MFA(《多种纤维协定》)以及《纺织品协定》第6 条;第三种是被称为‘灰色措施’的《自愿节制出口协议》等;第四种是《农业协定》第5 条‘特殊保障条款’;第五种是《加入议定书》第16 条规定的过渡期内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机制。”①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与WTO其它保障措施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两者依据的标准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保障措施条例》采用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这一较高标准,相比之下特保条款所依据的标准是“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从程度上来说要求比WTO 保障措施要宽松很多,而《加入议定书》第16条第8 款规定的“重大贸易转移”标准则更是非常宽松,即只要中国出口到某成员的产品,被该国认定为“市场扰乱”,就可能会受到限制;而如果该产品转口到其他成员,该第三国只需证明对自己赵造成了“重大贸易转移”,甚至不用证明“市场扰乱”就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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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SA8000的由来及涵义

(一)人文贸易主义

近年来人文贸易主义被应用广泛到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贸易主义。人文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主张以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强调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以神为中心的封建教义;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个人的才能和奋斗;提倡理性,反对蒙昧主义。人文主义把人确立为价值原点,认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很不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

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就成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深深地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之中。然而,主体性的过分膨胀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工业经济时代中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等。20世纪末,知识经济的出现使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知识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效统一。由于人既是创造知识的主体,同时又是知识的载体,所以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工业经济的弊端和知识经济的优点应对策略,现代人文主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反对传统的主体主义,关注人的现实生存处境。在现代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人文贸易主义的价值观。人文贸易主义是新的人文主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使人类的活动与社会、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的贸易发展观:

1、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2、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与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能力,即注重整个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3、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应注意协调人们的身心健康免费论文下载。

(二)人文贸易主义的体现­­――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所制定的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其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可见,SA8000体系宣扬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劳工的权益。

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它所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要求德国进口商应按照SA8000标准,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据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一些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有意向要求将中国纺织品、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SA8000最终可能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各国在承诺的履行范围内逐步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开始谋求新的渠道来恢复或补偿由此带来的贸易损失。对发达国家而言,这种贸易损失就是因其关税大幅度降低,配额逐步取消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从激增的优势产业贸易额中获得的额外利益。面对这些损失应对策略,新的贸易壁垒披着“正义”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为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冲突,他们以保护劳工权益为由,在企业界积极推行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绕开各国政府和多边贸易体制,并在实践中使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二、不同的劳工标准对比

在劳工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有全球影响的有ILO[2]和OECD。ILO是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的国际组织。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大大促进了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它的八项“基本劳动公约”3[3]在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提高劳动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没有“基本劳动公约”的概念,它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整体,这些权利也包含在联合国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四项内容: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4]。不管是列为八项还是四项,“基本劳工公约”与“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5]。由SA8000体系确立的SA8000标准与二者在内容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较明显。

SA8000标准与ILO、OECD劳工标准的比较

 

劳工标准

SA8000

ILO

OECD

产生

背景

欧美企图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纳入WTO框架失败。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涌入,其社会各界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一战结束,国际社会需要重建和平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产物。

制订机构

篇3

 

一、公平的概况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终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但关于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经济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结果。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对公平的阐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实现的,此时社会主体均获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术意义。在经济学中,此类公平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但在法律领域中有所运用,如:民法中的赔偿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对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担。在国际经济法中,分配结果中难以体现平等,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力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与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在政治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获取机会。政治学理论中的平等具有几何意义,此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财产与荣誉等分配和其地位与贡献等保持着正相关。

 

在法理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拥有同样的待遇。在国际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对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公然歧视,对于任何主权国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排他的,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均没有特殊待遇。虽然,该理论为国际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利于公平、有序国际秩序的建立,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仍未能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际经济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主权国家拥有平等的地位,各个主权国家均可以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保持国际经济关系的交往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国家间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国际经济法规定所有主体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则的分歧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争议,不同学者根据不同角度、依据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构成等进行了阐述,具体的观点如下:

 

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应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演变进行了研究,殖民体系与后殖民体系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恶化的历史原因,因此,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另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主要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保证其法律地位,但国际经济法中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它对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构成条件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此时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作为特殊形式表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彰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它参与着国际经济法的创设,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家的价值取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神圣性,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承担条约义务等。

 

其次,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中的适用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国际经济法在任何领域均可以使用,此时的基本原则从整体上把握着国际经济关系,借助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着方向性的引导。

 

再次,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等,使此关系具有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同时,在稳定时期,国际经济法均有所发展。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言,虽然它在逐渐变化,但在理论支持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基本原则均彰显着法的基本精神,引导着法的稳定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最后,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法规对特定活动进行着强制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得到了发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国家,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其基本精神将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依据

 

1.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彰显着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内涵,表明了国际社会创设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时期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仍为主权国家,并且主权国家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着其对外的经济活动;同时,主权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目标为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公平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国际经济关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要体现公平。因此,公平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二者面对的国家环境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在殖民地获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对劳动力进行了剥削,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进而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面临着恶劣的环境,此时的发展中国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均被控制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世界体系虽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仍相对较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繁荣,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并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有着实质性的要求。

 

3.具备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现着双重的价值,一方面,关于公平的概念要坚持历史的观点,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效的结合,此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对二者的差异给予考虑,并为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与发展机遇,具体的有贸易倾斜、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国际经济交往要坚持公平互惠,发展中国家要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才能够实现共同繁荣。

 

4.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均要体现公平的理念,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制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意见,同时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等。

 

三、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与实践

 

(一)公平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借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与劳动力,实现了发展与壮大,此后,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的优势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此时的竞争虽然坚持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质上却体现着严重的不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积极利用公平原则,对发达国家的潜在剥削进行停止,并争取实质性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趋于健康与稳定。

 

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它指导着国家主体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运用,面对新的情况,它弥补着法律规则;同时,它规范着国际经济活动,对不平等的贸易往来进行着纠正,进而逐渐形成了合理的经济关系。公平原则对于法律的运用与世界经济关系的规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状态,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双方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则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与长远发展。

 

当前,国际交往日益紧密,为了保证交往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要确定国际经济法原则,以此规范国际交往,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利于控制世界经济的风险;同时,公平原则体现着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平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二)公平原则的实践

 

1.普惠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面对着复杂的环境,为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落实,利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对该原则给予了肯定,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关税制度。

 

在普惠制中,给惠国为发达国家,受惠国为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国在销售产品时,给惠国要接受更为优惠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惠国的优惠方案制定依据为本国国内法,因而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普惠制规定给惠国要为受惠国提供关税优惠待遇,但并未规定给惠国必须履行此项义务。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与政治需求来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较为明显,它逐渐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政治奖惩方法。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要坚持公平原则,进而使普惠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2.S&D条款。S&D条款主要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对互惠进行了阐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公平原则,其内在精神也为公平原则,表明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S&D条款,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WTO体制下,优惠待遇受到了限制与转化,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坚持公平原则,以此维护自身得到合法与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坚持公平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原则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经济健康、良性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相信,随着公平原则作用的有效发挥,国际经济、国际关系也将更加和谐与稳定。

 

作者:胡启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1期

 

篇4

金融危机后,各国为走出经济衰退的低谷,付出了各种努力,但有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却再度大举采取以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之名、行遏制他国发展之实的行动,反倾销与反补贴之风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议定书》,我国在2017年12月前可被各成员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反倾销中倾销的证明比反补贴中补贴的证明更容易,所以,相比于反补贴,我国在加入WTO后更多地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反倾销调查,这直接导致我国向来对倾销与反倾销法研究较多,而忽视了对补贴与反补贴法的研究。但自从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连续发起5起反补贴调查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使我国深受反补贴调查之害。因此,有必要对反补贴给予更多的研究。

反补贴法不局限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ASCM),从ASCM第32条第6款“每一成员应将与本协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任何变更情况以及此类法律和法规管理方面的变更情况通知委员会”可知,WTO成员内部的符合ASCM规定的反补贴法律、法规是反补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各成员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所依据的是其自身的反补贴法律、法规。因而,对各成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补贴利益的存在是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基础,认定补贴利益的存在是反补贴法中的重要问题。笔者发现,ASCM对上游补贴没有明确规定,但美国反补贴税法对此作出特别规定,而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并没有禁止此规定,而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进行了一系列解释,可见,DSB默认此规定的合法性。一方面,美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其国内规则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甚至借鉴,为了不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实施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必须对其国内规则予以足够重视;另一方面,生产链条中的上下游关系普遍存在,为防止美国以存在上游补贴利益传递为由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我国必须熟悉此规定,以更好地发展我国产业。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论证,将法律、法规与案例相结合,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分析论题,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中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递认定的规定和DSB的解释进行分析,希望得出关于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情形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的结论。

二、研究内容

本文拟从以下三方面探讨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上游补贴条款问题:

第一部分,美国上游补贴条款的基本内容。在这一部分,笔者将系统阐释上游补贴的概念。首先,笔者将介绍上游补贴的涵义;其次,结合美国国内修订后的1930年关税法对上游补贴的三个构成要件作出分析;最后,结合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上游补贴的调查过程作出说明。通过这一部分的介绍和阐述,使读者对美国上游补贴条款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第二部分,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上游补贴规定的解释。本部分将介绍两个案件:加拿大猪肉案和加拿大软木案,前一案件是GATT体制下关于上游补贴的案件,该案引发了上游补贴认定中的利益传递问题;后一案件是WTO成立后最重要的涉及上游补贴的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案件所涉的上游补贴的各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该案对认定上游补贴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从这两个案件中可以了解认定上游补贴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从而对上游补贴有更完整的了解。

第三部分,美国上游补贴条款的价值问题。本部分从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两方面探讨美国上游补贴条款的存在意义,并给出笔者的总体评价。

三、研究基础

笔者的专业是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有较扎实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系统学习过国际经济法学这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此外,在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笔者还阅读过大量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书籍,加之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时期阅读了大量的英文案例,具备了阅读和研究英文第一手资料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了对美国和WTO相关法律的理解。因此,本人具备撰写该论文的理论基础。

另外,笔者收集了许多相关文献资料,其中中文参考文献XX篇,外文参考文献XX篇,包括笔者翻译的两篇外文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认真学习,提高了笔者对论题的把握程度,对论文的写作有极大帮助。

在论文的筹备过程中,从选题到资料整理到现在的开题报告都得到了指导老师王军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同时,学校新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为笔者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笔者写好毕业论文打下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四、研究计划

20XX年9月——20XX年12月,阅读反补贴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找出具有研究意义的内容,经过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与指导老师商议,拟定论文题目,并开始针对所研究的问题搜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XX年1月——20XX年2月,继续资料的搜集工作,同时认真研读,根据指导老师的要求修改开题报告,完成英文文献的翻译工作,完成文献综述。

20XX年2月——20XX年3月,经指导老师同意通过开题报告后列出论文写作大纲,交指导老师审阅,经指导老师同意后开始论文写作,完成初稿。

20XX年4月,根据指导老师的意见撰写、修改论文。

20XX年5月,继续修改论文,完成论文定稿;重新整理文献综述等与毕业论文写作相关的备查资料。

20XX年6月,完成论文装订打印工作,提交并准备论文答辩。

五、结言

开题报告概括了本文的写作思路,介绍了作者选择此论题的背景,希望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上游补贴条款并从中得到启示,阐述了搜集的相关资料尤其是外文资料的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本论文所研究的问题的过程及方法等;同时也交待了作者所具备的基本研究条件、采用的研究方法、实施的研究计划,参考文献,并附上的两篇英文翻译文献,希望读者在阅读了开题报告后,能够对本论文的产生过程有比较深入地了解。

参考文献

一、 中文参考文献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编著:《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年版。

[2]沈四宝、王秉乾编著:《中国对外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毅、李晓峰等著:《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甘瑛著:《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3——2006)》,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欧福永等著:《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7]王琴华著:《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8]张汉林等译著:《反倾销反补贴规则手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版。

[9][美]詹姆斯?德林著,毛悦、刘小雪翻译:《美国贸易保护商务指南——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规、实践与程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10]王琴华著:《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11]高翔:“国家支持船舶工业发展措施及其法律性质分析”,载《中国海事》,2006年第11期。

[12]单一著:《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王燕:《论WTO框架下补贴利益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

二、 英文参考文献

[1]Peter D. Ehrenhaft,Remedies against Unfair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s, Westlaw.

[2]Gilbert Gagne, Francois Roch, The US-Canada Softwood Lumber Dispute and the WTO Definition of Subsidy, Westlaw.

[3]WT/DS257/R.

[4]WT/DS257/AB/R.

[5]19 USCA§ 1677-1.

[6]Live Swine and Fresh, Chilled and Frozen Pork Products from Canada, 50 Fed. Reg. 25097 (Final) (1985).

[7]19 CFR Part 351.523.

[8]WT/DS70/AB/R.

篇5

2005年美国财政部汇率报告认为,人民币挂钩政策“造成了全球市场的严重扭曲”。2006年报告提出,中国货币政策是美中关系的“核心问题”。2008年,美总统奥巴马曾阐述了如下观点:“若要实现双边经济关系的均衡发展,中心问题是中国必须改变其汇率政策。”[①]2010年9月20日奥巴马继续就人民币汇率问题向中国施压,称中国在人民币问题上未尽全力。由此可见原因与影响,人民币汇率一直是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焦点。

一、中美双方的人民币汇率之争

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始于2002 年免费论文下载。美方认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低估是导致中国巨大的贸易顺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冲击美方制造业市场,造成众多工人失业。有鉴于此,美方要求中国升高人民币汇率,改变钉住美元的汇率机制。经过双方不断的摩擦、对话,中国于2005年7月21日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次性升值2%,同时,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美方积极评价中方这一举措,但又认为人民币升值幅度不够大,要求中方继续提升人民币汇率。中美贸易战持续升温。进入2010年以来,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争论更是愈演愈烈。2月,奥巴马施压人民币,表示全年都将“劝说”人民币升值;3月,美国考虑征收人民币汇率反补贴税,奥巴马请人民币采行“市场导向”汇率政策,美国130名议员上书奥巴马政府,要求人民币升值,美听证人民币汇率原因与影响,表示5月前投票;6月11日,美将审议针对中国汇率议案,议员再次强压人民币升值;6月19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三周之后,美国财政部公布了堪称史上拖延最久的关于主要贸易伙伴国汇率半年度报告,未将中国贴上汇率操纵国的标签。但9月15日,美国会就人民币汇率展开两天的听证会,督促人民币升值。历时近十年,人民币汇率之争始终处于风头浪尖。

二、美方为何抓住人民币汇率问题不放?

首先,政治需求:

当前美国失业率高居不下,民众不满情绪增加,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支持率直线下降原因与影响,奥巴马急需转移国内焦点,将制造业压力大的原因归结到廉价的国外商品上。而11月美国国会中期选举在即,美国政府迫切需要为国内近10%的失业率找到借口免费论文下载。而议员们更希望操纵议题,为自己选举拉票,进而掩盖其自身未能有效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事实。因此,在选举的压力下,立法者采取了更加强硬的态度。

第二,美国公众认知偏差:

美国公众认为美国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汇率政策。典型观点是中国汇率机制导致美国贸易赤字不断上升。如果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顺应市场供给的需要,则人民币自然升值,中国出口商品价格自然上升,美国对华贸易赤字自然下降。[②] 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讲原因与影响,中美经贸关系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但美国公众认为普通民众是中美贸易的受害者,“美国人中的大多数认为贸易收益没有在我们两个国家之间公平分配。”[③] 在美国,持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影响美国制造企业及工人就业”的言论也越来越高。不少美国人认为促使人民币升值是舒缓这一问题的“良方”。因为人民币升值将会降低中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优势。

第三,转移债务、转嫁风险

中国拥有2.4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又是美国的第一大债权国(美国财政部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国持有美国国债余额8890亿美元,日本为7654亿美元),人民币升值就意味着美元贬值,也意味着相应减轻了美国对中国的负债。这才是美国要求人民币大幅升值的真实意图。同时美国对中国手中持有的美国国债也万分忧虑,一方面,美国人担心中国突然减持美国债会对美经济造成重大打击;另一方面原因与影响,又担心中国持有美国国债的增加会使美对中国金融依赖加深免费论文下载。因此希望通过美元贬值来转移债务、转嫁风险。

第四,中国崛起触动美国危机感

美国表面上宣称,美中关系并不是零和博弈,中国繁荣对美国也有利。但在实际外交策略中,美国总显露出试图遏制中国发展的迹象。首先,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其次,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让不少美国人顿感压力。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崛起之势更加明显;人民币正朝着实现自由兑换并成为重要国际货币迈进。如此一来中国对美元的需求就会大大降低,美元国际货币的地位受到威胁。美国允许中国发展,但是绝不允许发展成为它强劲的对手原因与影响,更不允许中国崛起到美国之上。中国的发展和增长必须纳入美元本位体制,要受美国掌控,紧咬人民币汇率,逼迫人民币升值,打压人民币,维护美元世界货币的地位,是美国的必然选择,也是美国的真实政治意图。

三、人民币汇率改革对中美贸易影响分析

(一)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变化分析

2005年7月中国汇率改革以来,分析五年来人民币汇率变化的情况(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币的币值对美元已经大幅升值23.5%。2005年7月21日 中国开始汇率改革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8.11:1;

2005年底 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5%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8.07:1;

2006年5月15日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突破8.0关口 为7.9982:1;

2007年底 人民币对美元升值6.5%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7.30:1;

2008年4月10日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突破7.0关口 为6.9920:1;

2009年以来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基本上在6.81-6.85元区间;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宣布重启汇改后的首个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为6.8275。9月21日原因与影响,人民币对美元一度升值至6.6997元,破6.7元免费论文下载。

表1 历年人民币汇率统计

 

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1-7

汇率变化

8.07

7.9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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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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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文献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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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价值

WTO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而成立的,其宗旨之一是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因此从一开始WTO的政策制定者就将重点放在了如何逐步拆除贸易壁垒和资本流动壁垒、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的问题上,并成功地制定了促进全球市场扩展的有利规则并予以良好实施,可是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人权等方面的问题却很少关注,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然而,递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已不再仅限于贸易纠纷的层面上,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了环境、劳工等社会问题,大部分非政府组织则致力于这些没有得到WTO足够重视的正确的社会目标。目前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和所反映的观点主要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劳工保障两个方面,下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世界经济与环境保护、劳工保障协调发展的价值进行分析。

(一)对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价值

促进自由贸易和加强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由来已久的,贸易主义者担心过分关注环境保护会导致新的保护主义,即“绿色壁垒”;而环境主义者则批评这种推进贸易的倾向,认为所谓的自由贸易就是在促进就业和赚取利润的驱使下放弃环境方面的价值。在WTO体制下,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WTO现在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之间的互动性以及如何在不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的条件下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WTO争端解决机制必须设法解决对于环保主义者提出的关于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问题。

但是,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有一些不相容的地方。例如,从人员组成来看,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主要是贸易专家,而不是法学专家,当然更不是环境法专家,因而,专家小组可能缺乏多边环境条约的知识,对涉及到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不能正确处理。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弥补上述的不足,他们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独到的、全面的观点有利于促进WTO有关环境的立法,制止严重损害环境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强WTO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等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可以帮助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争端时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中寻求平衡,选择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够保证环境质量,既符合长期效益又实现当前利益的恰当的结合点。

(二)对于促进劳工保障和公平竞争的价值

劳工权利代表着一个经济问题,因为劳动力成本是构成货物交易价格的一个因素,具体而言,保护劳工权利必然要增加劳工的福利,提高劳工的工资,这会相应提高货物的价格,反之则反。这会导致:在对劳工权利采取低保护甚至不保护的国家,劳工在非常糟糕的条件下工作以维持低生产成本,使得这些国家的产品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口至其它国家。这一方面使得其他生产同类或相似产品的出口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大大削弱了进口国国内产品的本土优势。如果其他出口国和进口国对于劳工权利提供了相当多的保障,则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可能导致这些国家工人失业率的上升。因此许多观察者认为一个国家如若不能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那就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造成不公平竞争,最终还会影响到货物的流动。

WTO倡导的不仅是一种自由贸易,更强调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公平性,成员国采取不同的劳工标准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这就造成了贸易竞争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因此,美国曾提出应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谈判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劳工保护支持者极力倡导的被国际劳工组织认可的五项国际劳工权利,他们认为应该是WTO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贸易的最低标准。这五项权利是:协会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自由;拒绝被迫或强制劳动的自由;为成年人就业设定最低的年龄;为工作条件设定最低标准的措施。在1999年底的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美国试图发起旨在将最低劳工标准引入WTO协议的谈判,但因受到其他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无果而终,因为这些国家担心美国提出过高的劳工标准超出了他们国内所能承受的水平,认为这会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壁垒,从而损害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

劳工问题一直是备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关注的问题,WTO也在进行各方面的努力以妥善处理,包括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因为WTO的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对于促进劳工保障和公平竞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因为劳工问题牵涉到人权这一比较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甚至可能会使一项贸易争端逐渐淡化成国内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利益的冲突,这是任何成员国都不希望看到的;此外,一旦上诉机构对涉及劳工权利的争端进行裁决,那么成员国就必须严格按照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提高劳工的福利、工资水平等,这可能会增加一国的财政负担。因此,成员国常常不愿意在争端中提出劳工问题,这对于劳工而言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切实充分的保护。而非政府组织对劳工权利和工人工作条件时刻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关心,所以他们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参与可以表达关于劳工保障的观点,切实维护工人的权利。

当成员国一方引用保护劳工权利构成贸易壁垒这一诉由而将争端递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处理时,劳工保护专家团等非政府组织在货物生产过程中的工作条件、童工和合同工的使用等问题上可以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独到的见解,从而有助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分考虑贸易发展与劳工保障之间的平衡,为WTO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公平竞争贸易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

非政府组织参与对于WTO争端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公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和利益,不同于成员国代表的利益。成员国因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对于WTO争端的参与是有一定限度的,他们所提出的观点可能只涉及到国家所最为注重的某一或某几方面,但在代表公共意见方面是不全面的,常常有某部分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和利益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有些领域的事务和管理,国家、政府组织不能够、不愿意或者不应该、不便于进行,而非政府组织是一个独立的团体,不受任何国内或国际政治力量的控制,因此往往在这类领域中有相对资源优势。非政府组织能充分地表达民间意见,他们的参与可以使WTO在那些国际性的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因此往往在这类领域中有相对资源优势。非政府组织能充分地表达公众的声音,他们的参与可以使WTO在那些国际性的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因此它们能够帮助减少公众对于WTO只注重国家间秘密会谈,而将广大公众拒之门外的做法的猜疑,从而加强社会公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以及“司法性”的信心。

(二)有利于强化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能力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已不仅仅是贸易层面上的纷争,而是涉及到环境、人权、劳工等多方面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及越来越多的技术性问题,这就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访机构处理争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涉及面日益广泛、性质日益复杂的争端,本来就资源有限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开始有点力不从心了,这影响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决争端的效率和公平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种缺陷,绝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不谋求执政,这种非政府性质使非政府组织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因素的干扰,而能长期始终如一地追求相对单一的主张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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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为20世纪40-50年代。公平贸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国门诺派教会中负责社会服务、救济与发展的部门,分别从波多黎各、海地等贫穷村落进口一些当地的编织或木刻等手工艺品,然后分销给教友或社会人士,以协助弱势的农村妇女脱贫。这只算小型、私下、善意的作法,但也是公平贸易在美国的一个倪端。门诺派教会随后于1958年设立起工艺品专卖店。在欧洲,英国的“乐施会”(Oxfam)是其中的先驱。它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香港协助把穷人的工艺品,通过在英国乐施会的商店销售出去。但这个时期的公平贸易除了表明捐款目的外,几乎没有别的功能。产品不外乎是手工艺品,从黄麻制品到十字绣,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在世界商店(Worldshops)销售。

第二阶段为20世纪60-70年代。真正把公平贸易拉上全球舞台是20世纪60年代末。主要是由于北方国家社会运动及南方国家反对新帝国主义的政治运动的兴起,尤其是1968年联合国在印度德里的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中,发出了“要贸易,而非援助”(Trade not Aid)的呼声。要求联合国协助建立公正的南北贸易关系,而不再只是北方国家获取国际贸易中的绝大部分利益。因此,到60年代末期,公平贸易已具备大致清楚的方向和初步的运作。倡导者多为欧美的慈善及宗教组织。这些团体在1969年首度成立起公平贸易商店,专售南方国家农村的工艺品。乐施会“贸易要公平”(make badefair)的行动,也快速传播到邻近欧洲国家,一些关注南方小农脱贫的团体,也设立起“第三世界商店”进口蔗糖。70年代,在欧洲出现大量公平贸易商店。这一时期,公平贸易达到一个小,这一方面是由于欧美社会对公平买卖工艺品的需求快速提升,异国情调的产品,为生活起居的环境添加了新意与实用。另一方面,南方国家的许多小农生产者或组织,如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然而当时这种贸易思想比较激进,它将公平贸易与传统贸易对立起来,试图通过世界商店在传统贸易所占领的主流市场之外寻找另一个市场,并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占领主流市场。这种激进的贸易思想限制了公平贸易商品市场化及广泛普及。

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一阶段的公平贸易与此前的公平贸易有很大的不同,它主张通过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来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即在现有的市场中寻求自己的市场,而不是与主流市场对立起来。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贸易,它有两大主要特点:

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非传统贸易组织(Alternative TradeOrganization,ATO)开始大规模联盟。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uro-pean Fair Trade Association,EF-TA)就诞生于这一时期,它由来自10个欧洲国家的13个非传统进口组织组成,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游说将公平贸易的原则延伸至欧洲的一般贸易实践。1989年,由47个国家150个组织形成的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1br AlternativeTrade,IFAT)成立,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贸易和信息交换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1997年,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akTradeLabeling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FLO)成立,它的总部设在德国柏林。FLO及其成员组织主要负责标签产品的认证,向符合公平贸易原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颁发认证标签。公平贸易组织的大量出现及融合并没有完全排挤非传统贸易世界商店存在。1998年更广泛的联合促使FINE的诞生,它是由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FAT,欧洲世界商店网络NEWS(Network of European World-shop,NEWS)和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FTA组织组成,FINE是这些组织英文名的首字母的缩写。

二是公平贸易标签(FairTrade Label)开始出现并广泛应用。虽然公平贸易概念已经出现了五十多年,但是正式的标签策划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被使用。直到第一次公平贸易标签行动开始,公平贸易商品的销售量才真正的大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贸易标签的出现使公平贸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公平贸易标签是一个总的概念,是公平贸易标识的全称,包括各种公平贸易标识,如Transfair,Max Havelaar,FairtradeMark。Max Havelaar是最早的公平贸易标识,1988年,芬兰的Max Havelaar基金会发起了第一个公平贸易消费者保护标签。1992年,由CAFOD、基督救济会(Christian Aid)、乐施会、Traid-craft以及世界发展运动(WorldDevelopment Movement)组成的公平贸易基金会(Fairtrade Foun-dation)在英国成立。1994年,该基金会推出了其第一个带有公平贸易标识(FAIRTRADEMark)的产品。为了统一公平贸易标签,1997年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在内的欧洲13个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公平贸易联合组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成立,它是公平贸易标准制订和认证的主要机构。2002年,国际公平贸易组织发行了一个新的国

际公平贸易标识,发行这个标签的作用主要是提高该标签在超市货架上的识别度,便利跨境贸易,以及为进出口商简化出口程序。公平贸易标识的使用促进了公平贸易市场的扩大,除了现有市场的扩大外,新的市场也不断地开放发展起来了。2007年,公平贸易最大的市场――美国和英国市场分别增长了72%和46%。瑞典和挪威分别以166%和110%的增长率成为增长最快的市场,瑞士是世界上平均消费量最高的国家,该国消费者平均花费14.25欧元购买公平贸易产品。由于标签的使用,公平贸易产品的种类也出现了多样化,由传统的咖啡、可可、茶发展到果汁、白酒、香蕉、鲜果、干果、糖、大米、蜂蜜、花束、棉花等。2007年,果汁的销售额几乎翻了两番,糖增长了两倍,香蕉增长了72%。老牌公平贸易产品咖啡依然稳定增长了19%。发展中国家的棉农见证了他们的产品――公平贸易棉花的需求一年之内增长了两倍的奇迹。

2001年,FINE对公平贸易进行了权威定义:公平交易是一种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基础之上的贸易伙伴关系,它旨在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交易条件、确保被边缘化的劳动工人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南半球)为基础,致力于永续发展。在交易关系中,公平交易运动倡导支持以下一般原则与做法:为经济弱势的生产者创造机会;商业关系的透明度及可责性;生产者的能力建构;公平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的付款;性别平等;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环境保护。式

二、公平贸易的运作方式

公平贸易运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弱势生产者的合理收入,改善贫困状况。在公平贸易中,预期受益人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小生产者,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销售收入。另一类是劳动工人,他们为大型农场或种植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在实践中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与公平贸易活动的形式有所不同,一种为分散的小生产者参与形式,一种为种植园形式。

图1为小生产者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小生产者将收获的咖啡、可可、香蕉等农产品出售给当地的公平贸易组织(Fajr trade or-ganization)――合作社(Co-cop-erative),从合作社那里得到公平贸易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合作社再将这些农产品卖给出口商和进口商,并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上述两项收入,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批发和零售的形式将这些产品出售给超市、专卖店、世界商店、零售商或消费者。这样,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流和收入流就以相反的方向通过非传统贸易渠道流向了各自的归属――贴有公平贸易标签的农产品从小生产者流向了发达国家市场,而公平价格和社会溢价则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流向了发展中国家。

种植园形式与合作社形式稍有不同(见图2),劳动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不是自主的生产者,他们向大型种植园出售自己的劳动力,这些种植园都参加了公平贸易组织――联合组织(Joint Body)。劳动工人为种植园工作,同时在联合组织中具有选举权――投票决定社会溢价该如何使用的权利。种植园将其产品卖给进口商或出口商,进出口商将公平贸易价格支付给种植园,并将社会溢价给联合组织。种植园付给劳动工人合理的报酬。联合社会与劳动工人共同决定社会溢价的使用。

由于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是公平贸易的预期受益者,他们必须符合公平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通过认证才能成为公平贸易产品的供应者和生产者。同样,公平贸易产品的购买者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才可以进行公平贸易活动。例如,想要通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的认证,成为公平贸易咖啡的供应者,生产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小规模农场主必须参加民主组织;(2)种植园或工厂的工人拥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并且能够得到体面的报酬、住房,以及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3)无强迫劳工和童工;(4)有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计划。而如果想要使用公平贸易标签,咖啡进口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通过购买协议从种植者组织直接购买,并且这个协议要超过一个收获周期;(2)进口商必须支付最低价格(1,26美元每磅)和溢价(0.5美元每磅);(3)进口商必须预支合同总金额的60%。

近年来,公平贸易组织的数目增长迅猛。据统计,2005年,50多个国家的100多万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加了公平贸易生产者认证组织。获得认证的组织从2004年的432个增加到2005年的508个,增长率为18%。通过公平贸易运动,许多贫困者摆脱了贫困。

三、公平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公平贸易运动从最开始的南北对话的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中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协调器,逐渐自上而下演变为一场持续的、深远的社会文化运动。尤其在公平贸易迅猛发展的十年间,更多主流商业企业加入公平贸易的动力来自于消费者的压力。与传统的主流商业体系相比较,公平贸易无疑是一种另类市场模式,它不是以单纯的利益驱动为基础构建自己的商业模式。很大程度上,这种姿态是理想主义的,是对自由市场秩序的冲击。回顾公平贸易的主流化进程,正是这种冲击为主流商业体系带来了新鲜空气,从英国玛莎斯宾赛超市规模化采购公平贸易产品,到星巴克的公平咖啡采购计划,我们看到主流商业体系内部的公平贸易通道,在逐渐帮助建立一种更健康、更负责任、更加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

虽然公平贸易获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公平贸易的实践,各种争论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歇,目前其发展仍面临的许多挑战和争议。表现在:

(一)公平贸易究竟意味着什么?

从自由贸易的角度来看公平贸易运动,二者之间在理念上会产生一些冲突,孰是孰非是一个值得充分讨论的话题。有学者认为,推广公平贸易的目的和精神是不错的,但是论其目的和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现实看,目前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确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一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补贴,日美一些大的企业,还在人为地压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或是一些初级产品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公平贸易坚持为农民保证最低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但是这样做的确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则――价格应该是供给和需求增减变化的信号。一种不公平,是否应该用另一种不公平来纠正?公平贸易的产品价格高于普通的自由贸易的产品价格,这对于

消费者来说,就是另外一种不公平。二是消费者即使是出于一种扶贫的意愿,或是慈善的意愿来购买这种产品,它仍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价格产品,高于市场价格,也是一种扭曲。如果说农业补贴是一个扭曲的自由贸易、扭曲的市场价格,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个公平贸易,就是用另外一种对市场价格的扭曲来改变现有的扭曲,这两种扭曲中和起来对市场来说意味着什么?

(二)公平贸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际改善农民的生活?

南方国家的中小生产者由于参与了公平贸易,获得了与以往任何扶助方式均不相同的能力建设平台。如南方国家的许多生产者合作社利用从公平贸易中获得的社区发展基金,组织技术培训,改建社区基础设施,并进行市场能力建设。而对南方国家中的诸多生产国而言,以主要农产品出口增加及生产者的综合能力提升为基础,公平贸易成为其地区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市场建设的重要工具。但是现行体制下公平贸易对发展的潜在贡献程度仍然存在着争论,包括受益人群、受益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方面的局限性。目前公平贸易对合作社的供应量的限制制约了企业参与公平贸易的可能性。早期研究表明,在某些案例中,公平贸易的受益程度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并且有时候农民根本就不清楚公平贸易是如何运作或合作社是如何由分配公平贸易收入的。例如大多数咖啡是在大的种植园生产出来的,许多无地工人为种植园工作,这些无地工人的状况比那些有地的小生产者差得多。目前,公平贸易潜在地为那些没有获得认证的种植者创造了一个拥有和缺失(haves and have-not)的情形。如果大型农场有资格获得公平贸易认证,那么更多的农民将会受益,并且企业的参与度会极大的放开。但是,这与公平贸易运动的核心原则和发展历程是相违背的,并且不会轻易地被倡导者所容许,他们都是将公平贸易与合作社紧紧联系起来的。另外,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农业产品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不像工业制成品如汽车、计算机和照相机),它的附加值很低,这就使得在总体价格上很难为生产者增加新的价值。所以公平贸易多大程度上能够实质性地改变农民的生活,目前仍然存在疑问。

篇10

欲评述反倾销制度,倾销的准确理解是前提和基础。

一、倾销的定义与构成

(一)倾销的定义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概念由来已久。本世纪初,美国反倾销专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Viner)在探讨倾销现象时发现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国富论》中提到许多国家官方的奖励(bounty)行为,亚当·斯密将这种行为称作倾销,但实际上其更类似于现今的政府补贴行为。据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JohnH.Jackson)考证,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Dumping概念的是美国《1868年商业与财政年鉴(VI326/I)》。尽管对倾销的讨论和试图解决的种种立法努力在整个19世纪报道不断,但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倾销现象逐渐增多,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才真正显现出来,各国也开始重视反倾销。

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学界对倾销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这两种定义均不能准确反映倾销的法律内涵,前者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的界限,后者把国内市场价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上述定义尽管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了倾销的共同特征,即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

(二)倾销的构成

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从而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其构成需要三个基本的实质条件:一是倾销事实,二是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但是,进口国并不能对所有的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从理论上探讨倾销的构成要件,仅凭此还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诉讼最关键的步骤,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二、确定倾销的标准与程序

倾销的确定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确定和倾销幅度的确定。

(一)倾销事实的确定

倾销事实的确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这里主要是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角度探讨倾销事实的确定。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亦称正常价格或标准价值,一般理解为出口商的出口产品在其本国国内销售的价格。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定义,只是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方法。GATT1947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

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intheordinarycourseoftrade)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Price)。用以计算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包括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出口到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3)推算价格(ConstructedPrice)。

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口到进口国国内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通常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账簿资料确定。但是,如通过这种方法无法确定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确定的价格不可靠(如关联交易),按进口商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推定价格计算。我国《反倾销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后,必须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调整,使两者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公正比较,即具有可比性。WTO《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

(1)可比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市场的一般交易水平;

(2)合理调整价格术语、税收、销售数量、物理特征等可能影响价格确定的因素;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使用平均对平均和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前者指用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易的平均价格比较,后者指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这两者价格均须发生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并应考虑当天的汇率。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地区或时间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所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倾销幅度的确定

由于倾销幅度(MarginofDumping)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实施反倾销税税率的高低,倾销幅度的确定更显得重要。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当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构成倾销,两者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但倾销幅度低于2%时可以忽略不计。

确定倾销幅度有四种方法:(1)将产品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2)把产品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推算价格相比较;(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我国《反倾销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除了上述简要介绍之外,笔者认为还应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以及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反倾销的宗旨等方面阐述反倾销制度,以便于更好地理解。

三、WTO框架下反倾销制度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反倾销法(Anti-DumpingLaw)是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倾销制度是受控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机制,其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

1927年日内瓦世界经济大会宣称“倾销造成了商业和生产的不稳定状态,因而其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大大超过了廉价进口带来的暂时性好处”。再从1947年GATT第6条对倾销的一句简单定义,到1979年东京回合形成的反倾销守则,再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18条详细条文,反倾销制度与程序日益完善。

自70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新兴技术的开发与采用使得本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在国内也因为产品过剩供过于求而出现了经济滞涨和贸易失衡现象。为摆脱这种困境,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对本国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另一方面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对外大量推销本国市场过剩的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内则采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来产品的竞争。反倾销便成为了经常使用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直到20世纪8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才意识到反倾销对本国贸易发展的促动与保护作用,纷纷出台了本国的反倾销法。

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尤其是,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而达到企业规模化、知识化经营。这就使得世界各国集团公司纷纷出现。企业间这种日渐复杂的关系必然导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大量存在。譬如,各国在调查倾销、审议销售可比性与计算生产成本(COP)和结构价值(CV)时,也常常会面临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有时为了本国的利益而滥用反倾销手法。当然,作为WTO应该对这些不明确的地方达成一致。但WTO反倾销规则没有对关联交易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这就导致各国在实践中纷纷利用这一缺陷,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因,这只是WTO框架下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的冰山一角,笔者以为,WTO对反倾销规则的同一性的规制的努力仍将继续。

参考文献1 佚名:《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摘自chinaxuexi.com (中华学习网),经济法论文。

2 正常价值就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3 同类产品:《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2.6条规定, 本协定所用“同类产品” 一词应解释为指相同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

4 可比价格:当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时,WTO反倾销法要求对相关价格进行选择和调整,使其可以进行比较,即具有可比性。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条。

6 GATT:(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的缩写)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7 相似产品(like products)是指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同样的产品(identical products), 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似,如无此种产品,则指与被控倾销产品的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即虽然在所有方面与被控倾销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

8 佚名:《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摘自chinaxuexi.com (中华学习网),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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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加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此时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3、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账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这些给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考

    1、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这样人们才愿意选择进行更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也才能够稳定的发展。同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具体讲就是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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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中国加入WTO后,确实享受到WTO成员开放市场的好处,对外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更加国际化和全球化。但中国也在逐步降低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使中国国内市场面临更趋激烈的竞争。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以低价战略进军中国市场,使中国面临着遭受倾销损害的严重局面。自1997年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首例反倾销以来,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使用者。截至2010年10月1日,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共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台湾、欧盟、俄罗斯等,这些国家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此外我国对外反倾销还呈现出立案数大幅增加、涉案产品高度集中、征税结案率高和反倾销终裁税率较低等特点。在目前已终裁的172件反倾销案件中,因申诉人撤销申诉终止调查案件占11件,因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占22件,而做出肯定性终裁案件的高达139件,占全部已仲裁案件的80.8%。无论是反倾销立案、临时措施与出口国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还是最终实施5年甚至更长期的反倾销税,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税措施的实施对双边贸易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建立寒蝉效应模型来分析中国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评价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可能是受限于资料的获取和研究者的立场,关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长期以来都以美国和欧盟反倾销为样本。

Staiger andWolak(1994)提出了反倾销的三种“非关税效应”,即调查效应、中止效应和撤诉效应,并使用较为复杂的计量模型分析美国1980-1985年采取反倾销措施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反倾销申诉的存在和征收反倾销税都对被诉国起到“贸易破坏效应”。同时发现企业反倾销申诉的目的是追求反倾销调查效应和贸易破坏效应。

Prusa(1996)根据1978-1993年间109个被否决的反倾销案和126个终裁征税案的相关数据(海关协调编码制下的5位税则号数据),就反倾销对被诉国、非被诉国以及涉案产品进口贸易的影响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了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证明了反倾销的调查申诉和反倾销税的征收都对被诉国的出口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当反倾销税较高时负面影响更显著。同时也证实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即使反倾销申诉最终被裁定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者案件被驳回,贸易转移效应依然存在。Brenton(2001)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毕业论文题目,对1989-1994年间欧盟涉及到98个反倾销案和47种产品进行分析,以立案当年为基期,立案前两年、立案后4年共七年的时间跨度内区别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被诉国、欧盟组织中的非被诉国和其他非被诉国的影响,发现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

Krupp andPollard(1996)通过建立“市场模型”,引入衍生需求变量、化工生产指数、实际汇率和季节性虚拟变量,利用1976-1988年美国化工行业17种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分析了反倾销申诉、初裁、终裁三个时间点前后6个不同阶段涉案产品进口量的变化情况。对肯定性终裁、否定性终裁、否定性初裁和撤诉的四种不同裁决结果的贸易破坏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对绝大多数产品而言,不论终裁的结果如何,反倾销调查也往往会使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减少,即存在所谓的“调查效应”。

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5)利用涉及1992-2000年欧盟大约4000个涉案产品的进口横截面数据,对比了反倾销调查实施前后国内产品价格上涨的情况,证明了反倾销保护措施的价格效应存在的条件——即只有在贸易转移效应特别大的情况下,才可以抑制价格的上涨。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8)使用全要素生产力函数根据欧盟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生产力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企业生产力在反倾销保护时期会适度地提高,但低于那些未受反倾销影响的案件。同时,国内落后的企业在反倾销保护期间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尖端企业的生产力会遭受损失。

Khatibi(2009)根据1997-2002年欧盟立案的194个反倾销案的相关数据,每个案例分析了立案前一年、立案当年、立案后调查期间(平均12个月)和实施措施期间,共达8年的反倾销长期效应。结果表明反倾销措施会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并显著存在于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指出反倾销措施对处于比较劣势的产品最有效,将使之从被诉国的进口明显地减少(贸易破坏效应),且贸易转移效应亦不存在。

近年来,由于反倾销案件资料获取的相对容易和发展中国家对外反倾销的增加,以发展中国家反倾销为样本的研究不断增加,且样本更为庞大。Durling和Prusa(2006)通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和GMM模型,定量分析了1996-2001年142个出口国和112个进口国的热卷钢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发现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贸易破坏效应显著存在,但是对非被诉国的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显著。

Feinberg andOlson (2005)首次实证分析了关税自由化在反倾销措施蔓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研究了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关税减让承诺与1996-2003年间24个国家反倾销申诉增加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增加的反倾销措施与关税减让有关,而传统使用反倾销的国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反而减少了反倾销的使用。

Moore andZanardi(2008)分析了29个发展中国家和7个发达国家1991-2002年间贸易自由化(减少关税)与使用反倾销措施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对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者,削减关税将导致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机会增多。如果关税标准差下降一个单位,会导致这些国家反倾销申诉的概率增加32%,但该结论不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Bown andTovar(2009)对印度反倾销与贸易自由化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印度关税每增加一个标准差(贸易自由化的衡量标准)会使反倾销申诉和保障措施得概率提高50%。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全球反倾销样本,使用了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建立引力模型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并根据采用反倾销法的时间、每年度反倾销立案的数量和措施强度将这些国家划分为传统强硬型使用者、传统微弱型使用者、新兴强硬型使用者和新兴微弱型使用者四类。通过实证分析该四类反倾销措施使用者对进口贸易破坏效应的影响,表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每年大约减少7.8%的进口贸易量,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中国学者研究大部分集中于中国对外反倾销所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救济效果等方面,至今尚未有学者关注反倾销措施与贸易自由化对于进口贸易的影响。鲍晓华(2007)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利用1997 —2004 年中国反倾销案例8位数税则号的涉案产品数据,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被诉国和非被诉国的贸易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倾销救济效果的证据。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破坏效应”。

还有学者发现,中国对外反倾销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即当一个进口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被诉国的出口会减少,但从其他非被诉国的进口增加,最终导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进口方对该商品的进口并未减少,只是改变了进口方向。沈瑶、王继柯(2004)通过分析了中国丙烯酸酯两次立案进口量和价格的变化,发现针对部分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会导致进口从被诉国转向非被诉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作用。

冯宗宪、向洪金(2010)在Krupp and Pollard(1996)模型的基础上毕业论文题目,利用2002-2007年欧美国家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考察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中不同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性。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措施不仅导致了申诉国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减少和进口于韩国、印度等竞争国同类产品的增加,且使中国涉案产品向第三方市场出口量增加。

三、反倾销贸易效应实证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模型的构建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在经典的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反倾销的相应变量。研究结果表明反倾销法具有贸易破坏效应,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本文借鉴Vandenbussche andZanardi(2006)的寒蝉效应模型,定量分析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效应。为了准确考察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从被诉国的进口贸易额的影响,将传统的标准时间序列模型或静态面板数据模型扩展为动态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即在解释变量中包含因变量的一阶滞后值,具体模型可表述为:

(1)

关于解释变量的含义、对因变量的理论预测影响(预期符号)及说明见表1。需要特别注意一下三点:1、反倾销立案数量和反倾销实施措施数量,用和表示,由于在某些年份中国对欧盟、台湾和其他一些国家和的反倾销立案数和反倾销肯定性措施数为零,均加上1,可以避免对其取对数后,其值不存在。另外反倾销的立案数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反倾销立案对贸易的影响存在滞后性;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终裁之间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2个月至18个月),直接以当年反倾销措施数作为解释变量。2、固定效应和一阶差分GMM检验中,距离会导致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不再考虑该变量。3、汇率,以往研究发现名义汇率的变动和实际汇率的变动高度相关,本文据此直接采用数据最容易收集的名义汇率代表汇率风险。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签约和实际交货并不是同时进行,汇率波动的风险不会立即影响到当年的进出口,我们假设期间的时滞为1年,用来表示。

表1 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和理论说明

解释

变量

含义

预期

符号

理论解释

滞后一期的进口额(美元)

+

代表中国从被诉国或地区进口额的滞后一期,滞后一期规模越大,贸易流量越大

中国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代表中国(进口方)的经济规模和进口需求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越大

被诉国或地区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代表被诉国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和出口供给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会越大

中国的人口数(百万人)

/

中国(进口方)人口越多,对进口贸易需求越大;另一方面,人口的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被诉国或地区的人口数(百万人)

-

出口国家或地区人口增加,为满足本国需求,而减少出口贸易量;另一方面,人口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滞后一期的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

-

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发起发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由于调查效应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

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实施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由于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协议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对外开放度,以中国(进口方)进出口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表示

+

反映中国(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对外依存度越大,贸易流量越大(一般地,进口国经济对贸易的依赖程度越高,其进口贸易水平也越高)

虚拟变量,当双方均属于WTO成员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

当进出口双方属于同一贸易集团时,由于贸易优惠政策的存在,双边贸易量将上升

篇13

    (1)从总额上来看。

    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增大,由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到,中国对外进出口贸易从1986年的2580.4亿元增长到2004年95539.1亿元,而2005年更是突破了100000亿元大关,达到了116921.8亿元,而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123.3%。

    (2)从产品结构来看。

    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工业附加值不高。虽然去年来有所变化,但根本结构没有发生质的改变,因为中国的优势还是在廉价的劳动力。仅从数量上来看,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虽然像以前那种以纺织服装为主的格局已经开始变化,但是这样的变化还是没有改变中国出口产品劳动密集型的特征。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只有建立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贸易促进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明确贸易促进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分工

    构建新型贸易促进体系的关键在于理顺各类贸易促进机构的运行机制。根据不同主体赋予不同的职能和权责,真正形成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研究发现,发达国家一般只在中央政府层面设立贸易管理的政府部门,在地方政府层面,一般只有贸易促进机构贸易促进体系,而无管理机构。

    (二)完善贸易促进[1]的外部环境

    1、继续推进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降低企业的出易成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协作,本着有利于首都经济发展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商务氛围。

    2、加强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管理、银行、保险等部门的协调,提高贸易的便利化程度。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这些部门协调,降低有关收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手段,保障企业出口权益,提高出口竞争力,为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3、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我国是世界出口大国,同时也是遭受反倾销诉讼调查最多的国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受害者。由于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接受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和12年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可能遇到更多的不公平对待。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反倾销应诉工作,扩大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规模,发挥各地WTO事务中心等专门机构的作用,与海外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对反倾销应诉工作进行组织与指导,充分发挥各商会的组织协调[2]作用,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抗辩能力,争取有利结果。

    4、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培训。行业协会应定期举办贸易实务培训和与国外经贸机构的交流活动,分析国内外市场形势,使企业及时了解各国市场准入规则、技术壁垒、环保指标、行业标准等方面的信息;以“孵化器”的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出口业务指导,由专家实际指导受训人员操作进出口业务免费论文。

    (三)创新贸易促进方式和手段

    创新贸易促进方式的着力点要通过提供完备的公共信息服务,创造直接的交流机会,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宣传力度。

    1、建立完备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尽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对重点行业、地区设立专家小组,协助企业对相关国外市场进行调研,为企业出谋划策;组织联合国等大型国际组织来华采购,举办有针对性的采购说明会和网上专栏,让更多的企业了解采购程序和招标信息。

    2、加大交流合作,创造直接的产品[3]出口机会。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研究制定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作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国际市场推广和介绍活动。

    一方面要“引进来”,如针对目前大型商业性跨国公司急于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以开放市场为条件,加强与国际着名跨国公司的联络,了解他们的需求动态,及时邀请负责采购的买家来华,组织相关企业做好准备贸易促进体系,从而实现内贸带动外贸发展,促进产品出口。

    另一方面要“走出去”,如组织企业参与境外的各类国际专业展会和境内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对于“结伴参展”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鼓励;组织专业贸易小组到重点开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市场考察和产品推广;结合国内国际贸易形势,适时组织企业代表团出访,搞好双边或多边的经贸关系。

    3、加大贸易环境和出口产品的宣传力度。在每年的对外宣传计划中列入对外贸易宣传内容,加强外经贸发展的总体性宣传,整体推介我国的科技水平和制造业能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和寻找经济技术合作伙伴。

    (四)调整财政性贸易促进支持方向

    1、整合发挥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率。

    扩大现已设立的外经贸发展基金规模,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需要统筹支出。设立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境外投资贸易工作机构运作专项资金等用于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境外投资贸易工作机构运作[4]等方面。

    2、调整财政支持方向,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水平。

    一个地区的生产能力决定其出口能力,因此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水平是做好贸易促进工作的基础。鉴于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总体上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外贸出口需要尽快实现从量的扩张转变到质的增长上,因此应该引导出口企业实施战略转型,由低价竞销策略向高附加值为主的技术创新、品牌推广相结合的新战略转变,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品牌价值,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转变出口的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