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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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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篇1

作为审理二部的一名办案秘书,本年度新收案共计77件,共计结案53件,未结24件。已结案件中,裁决结案33件,调解结案17件,撤案2件;未结案件中,超审限案件0件。公告案件4件,鉴定案件2件,无法送达案件1件,其余均处于正常程序。总结本年度工作问题如下:1、案件送达难,很多被申请人电话无法联系到,邮寄也无法送达,需要本委派人前往送达,不配合情况较多;2、案件排庭难,在机关单位的仲裁员,因下社区,下南疆,很多情况下无法参加开庭,导致庭审程序延后;3、案件保全难,我委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的,法院无法立案,导致后续仲裁庭工作无法开展。4、本委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送达过程所遇问题主要是多数被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本委工作职能不了解,故对本委工作不配合。

个人工作经验总结:1、对于送达困难的案件,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卷中被申请人电话无法联系时,可以从网上搜索电话进行联系(例:天眼查app、企查查app、全国企业网络信息公示平台等),部分公司也可以通过其在网上的招聘信息联系其人事部,进而寻找该公司负责人进行送达;2、对于案情较明确的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认真看卷,了解案情,思考该案主要争议焦点,通过沟通,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提高结案效率;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于有老赖想法的被申请人,要向其告知现今法院施行的老赖平台,让其明白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3、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无法送达,本委前往送达的案件,在找到被申请人后,要做好被申请人工作,告知其权利义务,释明本委的职能,劝导其积极配合工作,更好的解决纠纷。

二、其他工作

除本职工作外,也服从单位安排,积极参加了如下工作:1、节假日期间,增派社区,配合我委驻华清社区工作队入户走访,为社区群众安装便民设施等;2、参加志愿者活动,多次前往腾飞大厦做文明出行志愿者,引导行人文明出行;

三、个人收获

篇2

(二)司法调解再度受到社会关注的现实要求。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方式或手段,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上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与司法判决所体现出的法律强制力互为补充。从理论的层面看,司法判决更侧重于对违法抑或犯罪的惩罚,而司法调解则更注重于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一种公权力主导下的私权力行使,如何寻求两种权力行使中的价值平衡已成为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从司法审判实务来看,基于对法律价值的侧重,抑或法律人本身的职业素养所限,总习惯于不去寻求价值平衡而“依法判决”,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性,也减轻了自己对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进行决断的“两难”之累,但由此也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这一矛盾在司法审判领域集中体现为“民转刑”案件日渐增多、“执行难”形势严峻、司法资源被潜在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特别是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尚不成形,而社会保险体系和诚信体系又极不健全的当前国情下,此类问题犹为突出,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基于现实的要求,司法调解便再度受到司法审判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二.司法调解与社会和谐的辨证关系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同志已经对和谐社会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根本目标。从内涵来讲,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二)司法调解的本质特征。司法调解从法律层面理解,是指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其本质是在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尽管仅在民诉法中作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相关规定,但从法理的角度理解,司法调解的范畴应更为宽广,内容应更为丰富,包括民事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都隶属于司法调解范畴,这既是司法调解的本质体现,更是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三)司法调解与和谐社会的辨证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社会和谐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而司法调解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和谐的“助推器”。从辨证法上看,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司法调解是司法保障和谐过程中的一种具体方式,二者是一种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三.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价值

肖扬院长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指出: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因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四是司法调解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五是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六是司法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此六大积极意义集中体现了司法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上的功能与价值。

但从司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对司法调解进行再度考量,其对于和谐社会的功能与价值至少还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调解有利于弘扬民族人文精神,推进“以德治国”;二是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三是司法调解有利于缓解“执行难”压力,保护当事人的现实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四.目前司法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暴露出的问题

应该肯定地讲,司法调解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促进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制度的发展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甚至重新进行体系设置或重构。当司法调解在和谐的潮流中再度受到重视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再定位与再审视,只有从中发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完善与重构,才能最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

立足于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院司法调解工作实际,从辩证法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司法调解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以下二个层面。

一是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从制度上对行政审判运用调解方式结案进行了彻底否定,但从司法实践看,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已渗透到司法审判的各个领域。并且,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司法性质的处理问题方式已被“合法化”,与此同时,行政协调作为行政调解的同义话语已在司法审判领域受到关注。这种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相悖必然对审判职能的发挥有所制约。另外,即使在对司法调解做出明确规定的民事、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做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其对“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与当事人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原则明显相悖,且增大了法官没有实际意义的工作量,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还应该指出的是,对司法调解缺乏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也常使其功能受到限制。值得肯定的是,最高法院在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已对司法调解进行了重新定位,对更好地开展司法调解工作必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对执行和解也应一并纳入司法调解的范畴予以重视与研究,这是我们当前缓解执行难的一种有效的司法手段。

二是司法实务层面。这一方面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集中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1.受案件数量的攀升及调解工作量的加大影响,法官在思想上认识不够,投入的精力不足,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判决结案;2.过度追求调解结案率而使案件限入久调不决,未能真正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3.司法调解程序作为司法审判程序的一部分,没有单独的可操作性规定,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不能真正体出其独特的优势;4.随着年轻法官队伍的壮大,虽然在法学理论上较“改良”前的法官有较大提高,但基于社会阅历的不足、生活经验的欠缺,司法调解经验与技能有限,也限制了调解工作的开展;5.基于基层法院财力所限,多数法院没有专门的调解场所,无法创造适于调解工作的特定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调解的成功率。等等。

五.我院对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尝试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上的职能作用,除对现行司法调解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外,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这也是我院在司法调解工作上的有益尝试:

一是明确思路,突出诉讼调解重点。思路决定出路。我院新一届法院班子组建后,集群智,广纳言,加强审判调研,注重司法统计分析。面对县域经济欠发达,“执行难”日渐突出,压力增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立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县域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贯彻十六届六中全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确定五年构想的“四大战略”和2007年的“12445”工作思路时,明确提出要突出两个重点——加强诉讼调解和执行工作,为强化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也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明确了新要求。

二是提高认识,弘扬文明和谐理念。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强化和谐理念,加强诉讼调解,我院注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注重学习引导。把和谐理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形势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注重重点辅导,增强法官对社会和谐、司法和谐的深刻认识,积极引导干警增强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二是注重案件效果分析。适时组织审判业务庭室加强对所结案、案件分析,通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评定,让法官深刻认识调解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把“案结事了”的司法工作要求落实在审判实践中,体现在促进和谐中。

篇3

一、针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改革的措施

(一)结合新观念对全过程造价控制进行改进

建设工程中,要科学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并及时根据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进行造价偏差的纠正,以保证项目建设阶段人力、财力、物力的合理使用,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投资的既定目标,为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投资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针对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中造价进行管理人们称之为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下是对各个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观点:

1.资决策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其重点工作就是根据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的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科学的制定建设规模,为项目决策做好准备工作。对于这阶段工作的开展,应从建设产品的市场前景、技术来源进行研究,对于经济效益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作出正确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如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等,尽可能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投资估算,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

2.项目设计阶段。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审核施工图预算、施工、结算工程款等阶段,而对项目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不够重视。在这一阶段中,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展开的。而在这一阶段如果给予足够的重视,能够对后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起设计与施工的桥梁,为控制建设投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设计阶段尽早的介入进行计价分析,可极大程度上提高投资控制效率,为今后的投资控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使今后的造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3.招投标阶段。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就是为了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为工程造价工作的展开做好铺垫。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五点:(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不断提高标底编制的质量,加强评标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出现错、漏项;(3)在招标过程中,严格禁止招标负责人利用施工企业投标心切的情况,提出不公平的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压价让利、垫资施工等;(4)在对标底的确定上,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坚持共赢的原则。在评标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设备情况、施工能力及社会信誉等情况,通过竞争从而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造价得到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效益。(5)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责任,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意思表达笼统、模糊,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容易让对方钻空子,以逃避责任,所以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明确;我公司在一项目中和乙方签订了赶工措施费,双方约定按时完成计算2%的赶工措施费。工程未按期完工,双方认为系对方原因所致,乙方认为应予计算赶工措施费,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不可变动工期,乙方未按期完工,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法院认为,赶工措施费属于可竞争费用,应有特别约定。双方虽约定赶工措施费,但其未在约定工期完工,且双方约定的工期为不可变动的工期,乙方的延期完工也未提供相应签证,故我方认为不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符合合同约定,经法院调解,此费用不予计入。

5.施工阶段。由于这一阶段的涉及面广,工程量大,存在着政策性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施工周期等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因此,在这一阶段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来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要在工程进行阶段加强各部门监督与管理职能,从而加强施工全过程的造价管理。笔者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方面控制:

(1)对于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要严格控制,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工程,应该先做好工程量造价的变更分析,然后由项目负责人同意之后,上报设计审查部门,经设计审查部门签证并发出相应的说明图纸后,方可变更;在工程进行中如需要重大变更,必须上报原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2)在工程施工中,对于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与实际的施工进度要及时审核,从而制定施工预算。对于超出设计的预算部分,要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原因,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以便及时与施工部门沟通,修改或制定新的控制计划,确保对工程造价做到动态控制。

5. 竣工结算阶段。竣工结算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这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1)在进行竣工验收时,要严格审核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主材价格、取费标准及承诺的优惠条件等;(2)在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检查该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确保工程内容与竣工图一致;(3)对于变更的工程内容,要经项目负责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确认;对于重大工程变更,需要有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方可竣工,否则不予列入竣工结算,确保设计变更签证的落实工作;(4)验收过程中要把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与现场工程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工程内容的核实;

我公司曾在一项目中出现了与工程内容不相符的案例:地下室顶板地坪浇筑,在施工中施工方主张其防水卷材下有70mm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要求增加费用,依据是监理会议记要明确了施工项目和施工顺序,但我公司认为现场勘验时未发现细石混凝土,由于监理以及现场工程师的疏忽,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在法院的主张下,认为乙方以会议记要确定的施工项目作为施工工序,认为其在防水卷材下增加了找平层,缺乏事实依据,且造价处也明确指出在防水卷材下做细石混凝土地坪无依据,故不予结算。(5)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严格的原则。

(二)加强造价管理队伍建设,完善造价管理部门职能

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应该规范化,建立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此外,对于造价工程师的要求除了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还要全面了解工程设计过程、设计内容、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等,以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制度。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应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工程造价人员在每个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把该项目的资料经统一整理后,以规范的格式保存到信息管理系统中,为以后出现类似的项目提供参考。

2. 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的分析。造价资料就是对建筑市场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准确的进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规范信息。由于工程造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要重视各种基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并把分析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存档。

3.提高工程造价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队伍的总体素质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步伐,不仅要努力学习好相关专业的知识,还要结合本身工作掌握和了解与工程技术有关的专业知识。既要有关于工程技术知识如机械、建筑结构等知识,还要掌握概率与数理统计、经济、财务、造价方面的基础知识,还应具备计算机、管理学、价值工程、系统工程、计量经济等全方位拓展知识的相关专业水平。

篇4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