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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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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篇1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的山岭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地点:经双方现场实测面积______亩,其中林地四至:东______南______西______北______,林权证号____________

二、山林权属:山岭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权及所有的经营权益,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满如因林业部门的采伐指标限制,无法砍伐,甲方允许延期至砍伐完,甲方按实际延长时间计收租金。

三、承包时间: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无偿将林地归还给甲方。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甲方交出林地时预交______年租金,租金每年______元。以后每年租金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他

1、乙方造林地是指离开田边______米,坟墓边______米的林地。

2、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

3、在合同期内,乙方垦荒、种植、开路所损农民农田作物时,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解决。

4、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岭内开设林区公路及在村民自留山内的原路在不扩大的前提下无偿给乙方使用,不另作补偿。

5、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岭林地,甲方保证所有山岭林地、树木不是生态公益林地,如果林业部门出于需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6、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治安、防火工作。

7、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8、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9、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

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八、山岭承包给乙方只能作种植开发、不能作其他用途。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九、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处: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篇有关林地的承包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甲方):z县z乡中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乙方):

甲方有坐落在本村统管山(山权记号Cz49 N03页),土名石赤上坑集体山一片计面积约280亩。本村根据森林法、山林承包政策、〈浙委办[20xx]5号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经村党支部扩大会议及村民代表以上干部通过决议,决定对该集体山进行承包经营;经公示后进行公开招标。现由乙方中标,并根据拟定内容与乙方签订本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地点及四至范围:

承包山块地点为坐落本村土名石赤上坑,东:北洪至柘标火大路,南:棉花地切大路直至北洪至柘标火大路为界,西:棉花地切至流水至石赤上坑,北:石赤上坑直至螺丝坪北侧小坑至北洪到柘标火大路为界(具体可见山林权证)。

二、承包期限为伍拾年(自公历20xx年 月 日至2057年 月 日止),甲方应按时将承包山块移交给乙方经营。

三、承包款:承包款由两部份组成,一是每20xx年一次的承包款,共计五个十年,二是一次性基地开发工作费用及青苗损失费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

四、付款方式:首期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先付给甲方山林基地开发工作费用及青苗损失费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720xx元)及第一个十年承包款计人民币 元,以后承包款每十年付一次,每十年承包款比前十年递增 %,并各自提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五、承包期间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开发项目、种植品种,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有义务做好承包山块现有道路的通行正常,乙方需要规划加宽道路的,甲方必须予以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政策性问题。

六、甲方有义务出面行政上的协助事宜,凡因承包地块在承包经营开发中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各项补贴、扶持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借故克扣、截留或拿用。

七、甲方针对本山块原上交林业局的造林押金贰万捌仟元,应由乙方先行垫付还甲方,乙方在开发验收后向林业部门领回,如乙方不开发或不合格而领不回押金,甲方概不负责。

八、对承包山块乙方只有泥面开发权利,如有地下矿藏的发现开采,应由甲方处置,若因矿藏开发妨碍乙方承包经营的,相应损失甲方应予以落实。

九、甲方不得因干部的变更而擅自更改本合同。

十、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对承包山块内的种植物,按政策可以处理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得益,不能处理的乙方不得故意毁坏。合同期届满后承包山块应如期移交给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承包山块的应相应顺延承包期。

2、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的,应返还已交的承包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违反合同第六条而占用补贴的,应返还给乙方,并赔偿损失。

4、乙方不按时交款的,按应交未交额的1%向甲方支付利息损失。

逾期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5、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承包山块上的一切种植生长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二、合同附件:1、村民代表以上会议决议复印件,2、林业部门空中投影图版复印件,3、山林证复印件。该三份复印件均加盖甲方村委公章。

十三、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翻悔。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z乡政府一份,县档案局一份。若要公证,其公证费用由乙方负担,实行公证的,各存为照。

甲方:z县z乡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5篇有关林地的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常宁市 镇 村 组 户主:

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油茶产业,打造油茶特有经济,推进老龄油茶山地的品种改良开发。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凭给乙方,用于油茶林业开发事业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有关山地使用权承包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常宁市 镇 村 组,向乙方提供适宜种植的林地使用权。林地坐落名、界址说明,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使用经营权,但种植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从二0年 月 日起至二0 年 月 日止,共 年,承包期内甲方无权终止合同,期满时按乙方需要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或归还给甲方。

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使用期间,政府发给甲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已承包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证件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乙方除造林外,根据生产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内开设道路及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甲方提供林地使用权的报酬,每年承包租金为林地每大份人民币 元,当年承包款于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六、甲方提供的林地如发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纠纷,由甲方理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承包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承包林地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业基地上进行任何毁林、开垦种植作物及放牧,也不得进行建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国家征地除外)和其他毁林活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查处、处理和赔偿。乙方施工的过程中应保留原有的坟地,新建坟地应征求甲乙双方许可,毁坏林木按株补偿。

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请甲方协助乙方在油茶收摘期内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允许偷盗、哄抢和其他破坏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八、签订本合同是,

1:甲方必须提供承包使用权林地范围界线附图2承包使用林地的山界林权证或能够证明甲方山界林权的相关证明。

九、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动影响。

十、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 页,附件 页。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常宁市洋泉镇东元村委会意见: 日

5篇有关林地的承包合同范文(四)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___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公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篇有关林地的承包合同范文(五)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第1条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承包本合同。

第2条 甲方将其队权属所有的位于 一幅土地

第3条 乙方依据本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不包含在本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

第4条 本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年限共 拾年,从 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第5条 乙 方同意按每年向甲方支付承包金,每年的承包金总共人民币 元(¥ 元)。

第6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齐字之日,乙方即向甲方交付清 年年度的承包金人民币 元;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定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交付清,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计至付清当年的承包金之日止;甲方收到乙方交来的年度承包金时,出具《收条》给乙方;《收条》为一式两份,甲方一份备存。

第7条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时,政府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面上的财产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乙方与甲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本承包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与甲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 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进行的林、农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10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1 发包给乙方依法经营农、林业;该幅土地的面积 亩。

第11条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转让、转租该土地给第三方经营,否则,甲方单方有权终止本承包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12条 甲方发包的土地权属无争议,若因土地权属与他方争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因此造成乙方合理的经营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合理的经营损失,但最高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甲方依照本承包合同已经收取乙方交付的承包金数额。

第13条 本承包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一致,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第14条 本合同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15条 从合同承包期满的第二日起,乙方遗留在原承包土地内的一切财产全部视为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16条 本承包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本承包合同未约定的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8条 本承包合同从甲方的村民代表、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xxxx村委会存档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

篇2

一、四至边界:

东至: 路 ;西至: 水库

南至: 路 ;北至: 东庄组

二、承包时间为20年,即xx年9月10日—2028年9月10日。

三、乙方的义务。在承包的林区里护林防火,坚决制止盗伐林木,滥占用林地等行为。

四、利益分成。乙方当年不支付承包金,待来年有采伐计划后,伐树出售所得现金甲乙双方各得50%。如国家在林业发展上有优惠政策,有乙方享受。

五、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想继续承包,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优先权。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议修订。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主管领导存一份。

篇3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___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合同范本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篇4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篇5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篇6

一、承包开采沙石行政区域范围

㈠、甲方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的村委、村民小组及村民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同意将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滩地通过招商引资由乙方开采沙石。地点由大梅村沿河下游往东方 (地名、滩名)滩尾至上游往东西 (地名、滩名)约 公里左右,宽度为不影响防碍航道通行的情况下均可开发利用。

㈡、甲方所提供给乙方承包的开采沙石场地必须不能有争议及土地纠纷,如果因出现争议或土地纠纷、有村民阻止或防碍乙方生产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工作的,甲方把乙方所缴纳的承包开采费双倍一次性退回给乙方。

二、承包开采沙石的时间

开采时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止。

三、承包开采沙石费用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人民币共计 元整作为开采沙石承包费后,方可开采。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日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开采沙石所须的其它有关手续、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及费用均由乙方自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方式和时间甲方不得干涉阻碍。

㈡、甲方负责乙方的生产环境保卫工作,制止一切人为扰乱和破坏生产设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和生活。

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承包的沙地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甲乙双方共同把场地管理好,甲方有责任禁止一切没有经过乙方同意下进入乙方承包场地进行捞沙、淘金等作业,制止非乙方的所有开采、占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甲方负责一切相关责任。

六、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须一次性退回乙方所缴纳给甲方的费用,同时须补偿乙方人民币 壹万元整;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所缴纳的费用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相互配合,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确保安全生产、安定团结的共赢而积极努力。

甲方:

日期:

篇7

一、承包开采沙石行政区域范围

㈠、甲方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的村委、村民小组及村民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同意将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滩地通过招商引资由乙方开采沙石。地点由大梅村沿河下游往东方 (地名、滩名)滩尾至上游往东西 (地名、滩名)约 公里左右,宽度为不影响防碍航道通行的情况下均可开发利用。

㈡、甲方所提供给乙方承包的开采沙石场地必须不能有争议及土地纠纷,如果因出现争议或土地纠纷、有村民阻止或防碍乙方生产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工作的,甲方把乙方所缴纳的承包开采费双倍一次性退回给乙方。

二、承包开采沙石的时间

开采时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止。

三、承包开采沙石费用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人民币共计 元整作为开采沙石承包费后,方可开采。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日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开采沙石所须的其它有关手续、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及费用均由乙方自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方式和时间甲方不得干涉阻碍。

㈡、甲方负责乙方的生产环境保卫工作,制止一切人为扰乱和破坏生产设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和生活。

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承包的沙地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甲乙双方共同把场地管理好,甲方有责任禁止一切没有经过乙方同意下进入乙方承包场地进行捞沙、淘金等作业,制止非乙方的所有开采、占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甲方负责一切相关责任。

六、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须一次性退回乙方所缴纳给甲方的费用,同时须补偿乙方人民币 壹万元整;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所缴纳的费用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相互配合,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确保安全生产、安定团结的共赢而积极努力。

甲方:

日期:

篇8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篇9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篇10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客体是使用林地的权利,对象为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基础,登记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实现物权变更,否则,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即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有当事人双方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债权不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种类、内容等只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约定,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林地使用权登记

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登记的第一步,初始登记应当给初次获得该林地使用权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农户,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人,在承包期内农户把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给别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承包到期或林地灭失时需进行注销登记。集体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林地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方进行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权人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将其林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合同进行流转的,受流转人直接申请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3]。

篇11

1 承包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经营单位对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森林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所以这种承包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森林经营单位为安置富余职工利用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养殖业、采集业,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2001年,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红松种子采集中推广承包管护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红松果的采集要采取公开的承包管护方式来进行。

2 发包的法定程序

森林管护开发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其承包不是耕地、林地或林地上树木,而是森林资源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而且还有对森林的管护义务。一般来讲,这个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还能给承包户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因此,虽然发包的程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要求发包的林业企业必须采取公开的类似招投标的发包程序。

其一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公开的竞价承包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其二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属于不可直接定价的资产,确定承包价格的难度大,公开竞价承包可以使发承包双方在竞争中确定承包价款。

其三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可以为承包者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想承包的人很多,公开的竞价承包可以确保公平。

3 承包的合同效力

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是以承包合同维系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所以承包合同十分重要,不仅可以规范承包经营行为,还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在承包合同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合法。森林资源管护开发的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须要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在实务中,林业局拥有资源所有权,而下属的林场则没有。所以有的林场越权,代替了林业局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这就是无效合同。

二是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管护开发承包的发包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承包。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业务人员搞暗箱操作,不公开竞价承包,私自签定承包合同。如果该企业所有职工认可该承包合同,则合同有效;反之有职工到林业局去找、去闹,则合同最后往往被认定无效。

三是格式合同条款不合法。合同本应是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但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意志得到施行,自行制定合同内容,并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四是合同内容有瑕疵。由于水平有限,不少企业的承包合同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有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有的合同标的不明,只是在合同中表明某某山头,承包四至界线未确定,承包面积不准。有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

4 承包的法律建议

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管护开发承包,避免发生其他法律纠纷,建议:

一是明确承包的法律依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包括国家林业局都对管护开发承包虽然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政策或规章,以至于出现纠纷和矛盾时,没有可以依据的规定。应以人大立法或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一部关于林地开发承包经营的规章,将森林资源管护开发承包的范围、年限、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给承包一个真正的、合理的“身份”。

篇12

李毅读者: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之一死亡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只有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才有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可分三种情况:

1.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家庭承包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它强调的是福利和保障。如果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家庭承包对土地的投入及农作物的种植、收益有季节性和阶段性,不允许继承不会损害承包人的长期利益。

2.林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林地承包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长的特点,如果不允许继承,会损害承包方的长期利益。

篇13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为补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户的农户为单位。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个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权,但若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则必须以农户家庭的名义。在我国农村,按习惯家庭都是以男子为户主,为此,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承包期内,如果农村妇女丧偶,仍应以原农户的名义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利;若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婚的,也应在离婚时分给适当的土地以保证她的生活来源。二是农村已出嫁女儿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在土地承包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及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实践分析,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6作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完全一致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家庭。《物权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具有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保护方式具有多样性等特点。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权。但对这一性质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一直是近几年我国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对其如何定性,也是无地的农村妇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至于债权说和物权说的利弊,有学者认为:“债权说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将导致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充分。在此种情况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向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后,承包人可依据该法第53、54条请求保护,但也只能是在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同时,多了一条选择途径,即侵权行为请求权。” “按照物权法原理,现行法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为用益物权,不仅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实加大对承包人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承包人可基于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实,依法合理选择行使四种请求权。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章规定了该类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值得很好领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所谓基层调解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民小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委会,则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但是,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仅可以自愿选择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还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而且在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在区县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由政府法规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土地、林业、水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司法调解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既方便当事人投诉,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纠纷。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首先要明确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和审判管辖,对此问题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2.承担法律责任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既有民事责任,又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全能适应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可分为土地承包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后者是一种行政争议,只有经过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如何确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范围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这一不动产,因此其审判管辖均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为原则。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纠纷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的农户等,因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因农民工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配置严重失衡引发的纠纷。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该纠纷是指因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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