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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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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

篇1

一、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

充分发挥移动管理系统电子平台作用,对在册的矫正对象进行了逐个登录,做到了所有矫正对象入网管理,确保在日常管理规范化,要求每位矫正对象必须做到:①每月1、8、15、22号电话汇报;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严管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两次;③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服务,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④每月在矫正中心组织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总评,该表扬的表扬,改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严明矫正纪律;⑤遵守一项基本制度,即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位矫正对象都建立健全了电子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位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矫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更好的管理社区矫正重点对象。

二、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矫正对象入矫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好个案矫正方案,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开展多方位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为此,我们采用“三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个别谈话与集中法律法规等培训相结合、定期汇报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矫正工作者直接教育与社会志愿者以及亲属对矫正对象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如:每月一次个别谈话与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和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区走访谈话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坚持每月对两类人员进行信息监控,对重点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对困难对象进行帮助,同时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及时了解两类人员的生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教育。

篇2

自《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实施以来,综观当前各地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工作规定》的框架内,立足于戒毒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据调查得知,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戒毒管理局,建成256个强制隔离戒毒所。中国符合戒毒工作规律的戒毒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具有区别于公安戒毒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强戒工作模式也已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在新时期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为此,本文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强戒人员的再社会化

对强戒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监禁式”强制隔离戒毒,可有效地戒除其毒瘾,但也存在弊端,由于长时间封闭,强制隔离容易使强戒人员受场所内大量吸毒人员所形成的“群体亚文化意识”影响,易形成交叉感染,从而加重了他们的不良心理及不良社会认知的形成。而采取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戒毒机制,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不良问题,进而可以有效利用亲情交流及社会交流,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使戒毒者最终能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融入社会。

2.有利于体现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社区矫正可充分体现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可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让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彻底摆脱不良的生活习惯,顺利回归社会。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危害国人健康、破坏社会安全稳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戒毒工作已成为国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我党维持政治稳定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强戒人员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由被动强戒到主动自觉远离,重新过正常人的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进而实现“中国梦”。

二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及程序

对强戒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禁毒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1)期限要求。必须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达一年半以上。(2)考评级别。经所内综合评估各方面情况达到优秀等次。(3)担保条件。家庭健全,有固定居所,且家人有能力和条件进行担保。(4)社区组织健全。当地社区组织健全,且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5)无犯罪记录。个人无其他犯罪记录,且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累计在3次以下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因病所外就医、有强烈戒毒意愿、自愿戒毒的戒毒人员、其他适用非监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2.法定审批程序

依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实行法定审批程序:(1)确定适用对象。强戒场所对符合强戒人员社区矫正条件人员进行确定。(2)书面申请。强戒场所在确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实行社区矫正的书面申请,并附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综合评估报告。(3)审核批复。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批复。(4)移交。公安机关做出批复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相关组织部门和个人,并确定移交日期和地点,同时,强戒场所应派管理人员在规定日期将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交接完成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出具接收回执。

3.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依据《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及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矫正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打击;对不服社区管理、重新吸毒的及时通知原强戒场所,收回矫正对象,并做出是否延长强戒期限的决定。(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好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核、奖惩审报、评估工作。(3)强戒所负责做好定期回访及跟踪教育引导工作,并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矫正对象相关矫正技术资源,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好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4)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区提供司法社工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就业培训及咨询、困难家庭社会保障等服务。(5)居民委员会及村委会负责协助公安及司法机关做好日常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矫正对象家庭做好帮教工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后,戒毒所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和建议,结合在所期间的评估报告,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三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的实现途径

第一,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性活动,而这项活动是一项比较新的活动,社会各界对它不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引导。要拓宽宣传方式、方法,多利用新型媒介如官方微博、互联网等做好正面宣传。如果宣传不到位,那么在后续开展工作中就一定会举步维艰,最终不了了之。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领导干部多下基层、多和群众交流“问计于民”,将我们和老百姓之间的那层纸捅破,只有宣传到位才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才会使社区矫正越做越顺。

第二,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操作的指导性文件,用其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的完善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在当时是符合社情、国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就可能存在法律的滞后,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随时洞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将吸食不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吸食种类的分类管理教育,针对不同的戒毒者开展不同的社区活动、技能培训。

第四,指导人员要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充满爱。要以德服人、以德管人,在做好教育矫正的基础上争取社会上的认可,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项工作。

第五,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人才储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没有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就没法很好地开展工作。

第六,对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强化管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需要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动态管理及监测,这既是巩固前期强戒成果的需要,也是进行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篇3

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我镇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做出贡献。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以法律为依据,整合并运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改造教育力度,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我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高起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果的基本工作思路,吸收并借鉴其他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创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顺利开展。

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四、社区矫正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缓解监狱关押改造的压力,降低改造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有利环境中实现对罪犯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且更直观的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有效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的目的

(一)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二)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六、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

(二)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

1.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自愿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应当予以鼓励。

3.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按照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个别谈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形势、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小时。

4.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司法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协调教育部门,为符合试学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进行试学。

6.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7.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依法可以就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8.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将有关材料送交区公安机关审核。区公安机关经审核无误的,签发《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样式附后),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社区矫正工作站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同时,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村(居、社区)组织和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届满的,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3.社区矫正对象因被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被收押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区公安机关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例会制度,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居、社区)组织等,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五)培训工作制度。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八)信息报送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

八、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九、*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三)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四)组织、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七)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为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党委、政府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由公安派出所、法院、司法所、综治办、财政办、民政办等单位为成员的*镇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设在镇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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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

自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以来,区司法局作为牵头部门,按照"两办"转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调查摸底、理清思路。今年3月,我们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对各辖区内现有的五类矫正对象进行地深入细致排查,3月底进行了汇总。与此同时,局长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宁波市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鄞州区司法局,咨询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和经验。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前,我们通过走访街道、慈城镇,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赢取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指导思想上、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了工作思路。为社区矫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三)指导督促,深入推进。为了加强指导,由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牵头聘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资深心理学教授组成江北区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指导组。同时为了推进工作,区司法局多次到区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和衔接,争取成员单位支持,深入推进。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从“排找困难,强化指导”入手,区司法局多次深入到各街道、慈城镇,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排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做好矫正基础性工作。

4月17号下午。我区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动员报告,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江北分局分别部署工作。为我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求真务实,坚实基础,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的关键

我区把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注重基础,大胆实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分别向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区常务会汇报情况,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已便获得最大的支持。同时,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

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二)加大宣传,营造声势。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所以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在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期,就着手编制印发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资料和宣传册,其中《社区矫正工作指南》共印20__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共印500册,同时从省里购买了《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60多册。确保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以有社会服刑人员的单位负责人人手一份。同时,充分利用我区《新江北》报刊及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访报导,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街道、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汲取经验,强化培训。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兄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后,又组织各街道(镇)司法所分管领导与司法所所长一同,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学习参观,听取经验,翻阅档案。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之前,我们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岗前培训二天。聘请了区法院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各街道、镇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把三关,是做好社区矫正起步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鉴见的经验有限,大多数工作还是要靠自己边实践、边探索、边提高,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严把工作环节。

(一)把好移交关。首先是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的移交。为了确保衔接工作准确无误,我们采取了由公安局江北分局相关部门收齐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区司法局的形式。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补缺,做到档案不补齐不移交,人档不对号不移交,对象下落不明不移交。在接收材料时,我们按照事先印制的各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所需材料名细表,一一对照,查看是否有缺失。其材料做到了百分百合格,全部一次性过关,通过签字确认移交。再由我局基层科分别移送给各司法所,确保材料齐全。其次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移交型式上,我们对会议流程、相关材料,做了统一规定,并多次组织人员到场进行指导,确保交接会议不图形式走过场。同时各街道、镇现场会结束后,按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第一次集中政治学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讲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治安处罚法有关内容及请消假、会客、搬迁等相关制度。全区8个街道、镇在移交、学习过程中都平稳有序,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表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把好首次谈话关。做好首次谈话有利于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化教育,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所以我们一直很重视第一次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谈话工作。在各种会议和培训班上多次强调,并对首次谈话的参加人员、谈话内容以及所做事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统一印制下发了谈话笔录格式。各街道、慈城镇都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派出所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首次谈话,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宣讲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重点强调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把好重大事项汇报关。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前,我们就详细制定了六项制度,其中一条就是“请示报告制度”即“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遇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各街道、慈城镇认真执行,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共同探讨,及时采取措施。

四、因地制宜,注重特色,是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的基础

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要求各街道、镇要坚持标准、注重发挥优势,彰显特色,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

(一)就地取材,共驻共建。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学校各自的地域优势和人才优势,整合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签订地校法制共建协议,率先在孔浦街道开展了“法律人在行动”活动。首先我们聘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讲师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及心理问题,探讨、提出立法建议。其次,我们聘请了在校大学生为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深入到村、社区,提供司法协助。一来较好地解决了社区法律专业工作者紧缺的难题,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输入新鲜血液;二来为

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一个实践场地。充分发挥大学的学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实现共建单位的双赢。做到因地制宜,抓出各自的工作特色,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二)配合有力,齐抓共管。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我们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慈城镇、庄桥洪塘街道与当地敬老院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其中庄桥并自制了矫正对象考勤卡。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等街道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包括村居、企业、楼道、村民小组等各方力量参与到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中来。以社区老人养老场所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地点,中马街道还两名矫正人员自源出资帮助贫困学生。截止目前,我们聘请了100余名社区矫正志愿者,其中有在校大学生,有休退老干部等,在我区各社区、居委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组织网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后,公安局江北分局积极配合,健全了组织,结合江北实际,制订了全区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在首次谈话及现场交接工作中,公安机关积极派人参加,确保会场的威严性,同时也为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准备工作。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保证了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核关口的严格,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为日后的矫正教育、监督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三)解决困难,卓有成效。我们注重了解现有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无工作、家庭经济拮据的服刑人员,我们积极与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为他们申请享受“低保金”等。对有工作能力但一时难以找到工作的服刑人员,我们积极与就业等部门联系,千方百计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让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在工作中找回了自我,如:孔浦街道在通知谈话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满腹怨言,抱以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工作人员通过多次上门走访,了解到因为他曾今的污点,没有单位肯聘用他,目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为了避免他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工作人员经多方协商帮助他在社区找一个公益性岗位,为其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最终赢来了社区矫正人员的配合和思想改观。

新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思路

20__年将以创建“平安江北”为契机,以“强基础、促规范、创一流、保平安”为工作目标,继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社会效能,为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遏制重新违法犯罪现象而不懈努力。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全力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明年随着“平安江北”创建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以加大对各地的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落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和办公教育设施改善的力度,并扩大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救助面。

(二)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充分发挥区、镇(街道)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作用的基础上,利用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各地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努力使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奖惩、帮助时能依法、公正。同时,将在区司法局设立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建议。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省及我区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等有关规定,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四)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结合调解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

(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衔接和首次谈话、统一实施分类管理、统一执行考核评议会制度、统一解矫程序、统一工作台帐。同时进一步完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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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司法局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基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社区矫正工作者。浦口区司法局从考察试题入手,在试题的选取上,汲取以往的经验,考察形式多样,包括选择、判断、简答、论述,不只是从基础理论上考察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而且进一步打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思路,让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展开论述,对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展望,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不断来完善我们的工作。

2、电话抽查,检测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程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督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真严格管理社区矫正人员,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按照要求严格完成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出现脱漏管现象的发生。区司法局每月坚持按照1:10的比例电话抽查社区矫正人员,抽查内容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最近的活动情况,参加社区服务的方式,司法所如何组织他们进行集中教育,矫正小组成员名单等情况,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回答,由点及面的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完成情况。

3、平台抽查,确保不出现脱漏管现象

区司法局坚持每月对各家司法所进行平台录入情况抽查,依据《浦口区矫正个案流程跟踪考核表》,逐个查看平台录入情况,对严管类人员、手机定位人员重点查看,出现疑点,立即打电话向司法所核实。在抽查过程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不断的总结来完善我们日常的监管工作。对于有脱漏管苗头的矫正人员,督促司法所及时核实,给予矫正人员相应的处罚,从根源上防范脱漏管现象的发生。

4、平日随机抽查卷宗,确保日常监管到位

区司法局为了确保各司法所日常监管到位,每个月不定期的指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矫正人员档案材料到司法局来查看其平时工作情况。往往在前一天晚上下班之前,打电话通知司法所,让其第二天早上上班的时候带1——2份矫正人员日常监管档案材料到司法局,接受司法局的日常监管。这样既保证司法所人员在材料上不做假,同时也能对他们的工作起到督促作用,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所有社区矫正人员时刻处于管控中。

区司法局每个月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区通报,每个季度在全区所长会议上,对本季度各家司法所存在的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与分析,对各家司法所提出要求和建议。根据本季度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1、请市局领导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区司法局把本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反馈给矫正干事及社工。同时对一些典型的问题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市局领导汇报,请他们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方法和建议,同时还请他们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其他区县司法局好的意见和工作方法等等。

2、请检察院的同志进行“渎职罪”和“罪”的讲解

针对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犯罪,浦口区司法局专门请来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讲解,让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所处职位的重要性,以及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通过此次讲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有了全面、正确的认识,对自己的工作做到重新审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能够不停的反省和审查,使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请高校法律专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法律知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区司法局专门请来了高校法律专家,针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中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条文以及《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条文与事例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浅出的进行讲解,解决了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大提升了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素质。

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研究与讨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在社区矫正第一线,因此,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则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大多数问题。通过交流,主要发现以下几点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在研讨中给予了充分的解决:

1、社区矫正人员八小时学习

《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限,每个月组织集中教育学习难度较大,通常以个别谈话代替集中教育,这样对教育学习很难做到“保质保量”。

针对这一问题,全区九家司法所集思广益,大家纷纷发表意见,把自己认为比较好的方法提出来,最后在大家的反复讨论下,提出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即给社区矫正人员发放学习笔记。然后由司法所从《办法》中规定的“法律常识、公共道德、时事政策”等类别中,专门确立一个主题,由社区矫正人员自行学习,并撰写学习心得。同时

定期召开一次集中教育,点评学习笔记,并布置下棋的学习任务。每半年由司法局统一召开一次学习评比,确保了学习的质量。2、部分委托调查流程不规范,审前调查结果不被采纳。

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导致审前调查量显著增大,其中疑难案件也日趋增多。包括很多流动人口,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不太适合非监禁刑的人员。这其中一部分,法院或者监所并不采纳司法所的调查意见,直接判处非监禁刑。

针对此类情况,经过大家的讨论,最后,司法局统一扎口,要求做到:一是注重流程的规范性,做好自我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如实、客观的反应情况,调查结果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对材料的接收与寄送做好登记工作,要求每个节点都有签字记录,证明整个过程是合法有效的;三是成立疑难案件小组,由矫正局局长、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所相关人员担当成员,对一些疑难案件由集体评议后作出决定,让整个案件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来走,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最终确保法院、监所最大程度上采信我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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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措施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执行、矫正解除与终止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报到登记、矫正方案的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报告与外出、居住地变更、走访、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重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薄弱环节。

3、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重新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蓄意上访苗头、流动性大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以及不认罪、不服管、消极对抗、反复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教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开展调研座谈。通过调研座谈的方式,请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谈谈各自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和工作思路,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不足,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开展教育研讨。社区矫正工作科对调研座谈人员的发言,对经验做法、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对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进创新措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调研座谈会情况。统一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讨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创新措施》,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各司法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等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技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开展一次核查摸底。在今年3月份、5月份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摸底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再进行一次核查,查清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服刑期限、报到、认罪服法、电话书面汇报、外出审批等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应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经多方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或经多方教育仍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用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查找,并报送矫正科备案。

2、进行一次走访谈话。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村委社区,对在家的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和谈话,见面谈话率达100%;对在外务工服刑人员,要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谈话教育,电话谈话率达100%。

3、举办一期法制讲座。通过走访谈话后,由各镇区司法所自定时间,举办一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讲座,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讲座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4、健全矫正工作档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一人一档”。对于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与法院、监狱协调联系,尽量补齐。对于日常管理记载内容不全或有缺项的,及时查补,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对于期满的服刑人员档案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期满档案(正、副卷)范本》的要求,认真检查,逐一对照,补全欠缺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半年工作检查,全面细致开展检查督促,规范工作内容、程序、标准。收集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导督促进行整改落实。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随社区矫正工作科一起检查指导,与镇(区)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进行通报交流,促使各镇(区)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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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以上五种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社区矫正分准备动员、全面实施、进入正常管理程序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至4月底)

1、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2、制订下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3、召开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

4、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

5、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6、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资料准备;

7、组织接收*机关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举行试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交接仪式,组织其他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观摩;

9、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5月—6月)

1、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要求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配备工作设施(专用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

2、组织司法所人员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

3、指导各司法所进一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确定列入交接的服刑人员名单;

4、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对确定列入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组织首次谈话,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提出要求;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

5、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颁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聘书;

6、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确定劳动内容,与劳动基地签定协议书;

7、逐一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与结对帮教志愿者和监护人沟通情况,确定个性化方案;

8、准备社区矫正责任书和交接仪式有关材料;

9、举行交接仪式;

10、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11、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益劳动;

12、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和讲评工作。

(三)进入正常管理程序阶段(7月一8月)

1、建立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2、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3、健全工作制度和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4、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

5、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有关具体困难;

6、做好实施阶段工作总结,提出今后工作措施;

7、接受和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口检查,对被查单位作出评估;8、查漏补缺,总结通报。

以上三个工作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浙司[20*]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局及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副本移交给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内将审批表副本一式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按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市司法局、市*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16小时)。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市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市*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由当地*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市*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市*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市*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市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每年也要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市*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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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

我镇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村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监管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村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xxx镇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管一访”专项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我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管一访”措施,即“日定位”“周听声、周见面”“月汇报”“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制度。筑牢弓棚镇社区矫正城墙。

(一)“日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周听声、周见面”,对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实行“周听声”制度,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周见面” 制度。重点管控人员包括服刑前三个月的所有服刑人员及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的服刑人员。“周听声”即服刑人员每周向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电话汇报本周的行动轨迹及思想状态,以此来增强管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服刑人员的矫正心态。“周见面”即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每周见面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约见重点管控人员,面对面和重点管控人员谈心谈话,以此对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矫正管理,以确保重点管控人员端正心态进行社区矫正。此外,我所严格落实矫正对象“周听声、周见面”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月汇报”,我司法所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每月,全部社区矫正人员每人上缴一份思想汇报,把一个月以来的思想转变、学习收获及参加社区劳动的感受、遵纪守法等情况做一个书面的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思想汇报对其进行适当的点评及表扬。让矫正人员在心理上逐渐的接受正能量的传播,发展到主动的去社会上发挥其本身的正能量。从而使服刑人员走出犯罪的阴影并积极改造。

(四)“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重点节假日前夕,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及两会期间,我镇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和村干部一起上门走访辖区的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节日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弓棚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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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论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司法所编制和经费都没有到位,无法从人力、财力上保障社区矫正从基层层面抓落实。

2.社会协作机制尚未形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二、三款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对社区矫正机构如何来组织上述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各种社会力量能否真正愿意加入到社区矫正活动中,不得而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论者随机调查过几个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更谈不上公、检、法、司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3.社区矫正队伍严重匮乏,现在工作人员素质不能适应新时期社区矫正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都很强的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各地并没有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很难达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预想效果。根据辽宁省综治办、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科)要达到4人以上,基层司法所要保证有2名以上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就大连地区而言,大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现有8名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少的仅1人,多的也不过2人;159个基层司法所大多由1名正式人员兼职,已经无法适应社区矫正对象有增无减的形势,工作任务将十分繁重。

4.社区矫正经费不明确或专项经费不足,势必影响其工作效果和成绩。据测算,按目前大连地区物价总体水平和上涨指数,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5000元,编制预算经费每人只有2000元,各区(县)预算经费根本达不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场所、装(设)备、教育器材等也未能真正落实到议事日程。绝大多数基层司法所配套建设还没有起步。

(二)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看,也存在一定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新时期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延伸,是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所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上文所指出的社区矫正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也是监所检察监督(本文特指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下同)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所检察监督的要求看,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1.监所检察监督职权有限性,影响监督力度。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第37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第38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在实践中往往不足以发挥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力度,在不构成本办法第38条违法乱纪的情形下,无法实现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效果。

2.检察监督时间相对滞后,影响检察监督工作的时效性。监所检察部门何时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做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参考2008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是建立在法院或监管部门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基础上才能开展工作,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因为送达法律文书需要时间,而该时间段正是监管的良好时机,罪犯是否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等,都往往发生在此时间段内。另外,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能按时寄到或者出现其它情况,那么,更无法全面掌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情况。

3.检察手段单一,影响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未做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也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的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等形式。而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都是建立在人员报到和法律文书送达基础之上的,前文已经分析过,这种检察监督方式不仅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而且在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和真实性。

二、实现监所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之无缝对接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监所检察与社区矫正对接的重要作用

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落实。因此,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样需要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也是其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刑罚的依法执行,保障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重要作用。新时期,随着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纳入社区矫正监管的对象会相应增多,因而发挥监所检察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尤其重要,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健全对接机制、不断强化监督力度

1.机制对接,保证工作规范有序。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对以下工作实施同步监督:(1)在审查过程中,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合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2)及时审查刑事判决,把好对裁判的监督关,保证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3)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建立大格局的无缝对接机制。建立纵向到底的组织联络机制。按社区格局逐渐设置派驻检察室,指派2名以上检察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区(村民委、居民委)警务室建立联络制度,建立由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村民委、居民委)负责人、监护人、邻居等人员参与的帮教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教。建立横向到边的流程监督机制。以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监督依据,及时掌握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监管、矫治撤销与解除五个流程的基本情况,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对象流程卡》制度,解决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矫正、管理、撤销和解除等不透明的问题,使整个执法过程透明、有序,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台帐》,将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计算机化,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基数清、情况明,确保法律监督及时到位。建立无缝链接的联合执法机制。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协作配合,构建联席制度,进一步完善户籍地司法所与居住地司法所联系制度,加强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所之间的联系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使实际工作不推诿,确保被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公安信息平台为依托,增强执法的力度和严肃性,明确规定上网列管、核查等工作期限。应定期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交流意见,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新情况、制定新措施。落实面对面检察制度,实行与社区(村民委、居民委)、帮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沟通”,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学习、生活和现实表现,将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吸收社区(村民委、居民委)人员、帮教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掌握情况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

2.信息对接,全方位监督检察。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为此,在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与该(县)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信息网络资源共享,对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该信息中心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社区矫正对象的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所判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劣迹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信息。同时,督促该(县)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和有关变更执行信息,监所检察部门可以采用实地检察与上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社区矫正监督,进一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

(三)认真抓好对社区矫正重点环节的监督

1.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工作。首先,要确保法律文书或矫正档案及时传递。有关司法机关要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区县司法局,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时效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社区矫正人员交接交付时间、手续和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权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前,核实其居住地是前置程序;书面告知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逾期报到的后果、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必经程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其次,要实行被矫正对象见面接送的衔接制度。由矫正机构去接矫正对象或原判或关押机构将矫正对象送交到社区矫正机构由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到相关的地方见面接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对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的时间、不同主体决定社区矫正时不同的接收程序以及违规不报到的后果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检、法、司必须按要求的程序做好交接交付工作,对矫正对象防止出现脱、漏管现象。

2.切实做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程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7条到第36条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处罚、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执法主体为基层司法所。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情况时间检查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执法主体规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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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澜沧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澜沧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

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澜沧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0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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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设。积极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得到了县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纠纷调解成功且档案材料完备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兑现经费,促进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全面推行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和健全组纠纷信息员的情况下,将村(社区)调解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村(社区)调解员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在农村每个村调解员的家中和城镇社区居民小组挂牌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点,并公示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并调处其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经营性、财产性、侵权性等一般性民间纠纷,使群众就近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推行矛盾纠纷化解“一张表”管控机制,压实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责任。制定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层级责任“一张表”,明确村、镇、县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记录矛盾解决过程,在每个层级签名确认已尽力还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再启用矛盾纠纷司法导入机制。

上半年,各类调委会共调处3529件,成功3529件,调处成功率100%,其中涉及疑难案件236件,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二)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促进法治__建设

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加强群众法治文化知识宣传教育。一是打造“六个一”法治廉政文化示范阵地。通过建设一条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长廊,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场,建设一个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企业,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区,在全县上下形成以法治廉政为价值取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确保实现在公共场所营造法治廉政文化浓厚氛围,在单位内部体现依法治理格局,在宣传媒体有法治廉政文化宣传的地位的目标。二是文艺搭台、法治唱戏、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协调联系县__剧传承保护中心联合创作一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紧扣时代主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廉政文化的节目,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的开展,深入到各乡镇、社区进行巡回义演。上半年来我县法治文艺节目已在全县11个乡镇社区进行巡回义演,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法治宣传效果,让老百姓在观看文艺节目同时学习吸收了各类政策法律法规的知识,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好评。三是整合新媒体、增强宣传实效。通过县电视台《平安__》法治栏目,对“法治人物”“法治实践”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讲解和利用《__视点》《电视问政》栏目报道宣传全县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各类执法典型案例。大力推广“如法网”的运用方式及法治宣传、法律事务在线咨询解答等功能,从而提高“如法网”在群众中的知晓度,使“如法网”运用广泛得到社会的认可。大力推广各种新媒体力量同时从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为全县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廉政文化氛围。

扎实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参加全县送理论、文化、科技、法律政策、卫生

计生“五下乡”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全县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春季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反家暴法培训培训,参加全民国家安全日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等大型宣传活动。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共计接待群众1200余人,发放宣传手册11万余册,组织200余人参加反家暴法培训。落实“法律明白人”培训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__司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专项活动方案,针对全县39个省市级贫困村,加强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育。

(三)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监管水平

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针对社会调查评估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__县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考评办法》。社区矫正中心在接到委托机关的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及时会同或者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在规定的调查时间内如实调查、科学评估、提供详尽的调查评估报告。由县局召开局长办公室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规范执行档案管理程序。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依法做好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审批,规范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并将各项审批管理材料及时归入档案。

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县局组织开展为期15天的社区矫正工作交叉检查活动,对辖区内22个司法所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基层司法所和矫正股的工作人员组成,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开展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规范化、社会调查评估案卷、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等方面进行详细查看。此次通过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促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监督,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增加新活力;查找出自身问题,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清查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为了严格规范管理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社区矫正股在上半年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防脱管”专项活动,对清查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截止2016年5月20日,我县今年开展社会调查132例;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9人,累计解除917人,在册矫正人员422人。

(四)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全面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开展法律服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疑难案件调解。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3月9日召开所主任会议。会上就执业过程投诉处理办法、年度考核办法、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进行了集中讨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诚信考核制度。我县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20人,直接参加县交办的疑难案件调解10余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__”中起到了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

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通过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1月13日,在县演艺中心三号会议室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就保障执业权利,提升专业水平,提升在经济建设中的比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据统计,截止五月,我县律师参与接待处理5人(次),处理事项11件(次),挽回经济损失60万;担任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7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1件(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9家,处理相关事务41件(次)。

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提高公证质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加大公证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住公证老户,例如县质监局、县墙改办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等;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出击,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一是以司法所作为宣传公证和获取公证信息的载体,大力开发农村市场,努力拓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二是搞好社区公证服务,结合普法办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公证宣传资料几千份。三是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公证。四月份,在__县仁义镇乌市渔场河段出席了__江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截至5月26日,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39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500余次。

(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对经

济困难群众的申请做到应援尽援。一是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对妇女、未成年、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五类”人群免经济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军人军属免经济审查。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有援助案件做到即办即受理,咨询、申请、初审、审查、决定援助、指派等程序一站式完成,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截止5月24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34件,占任务数的54.7%,办理中央公益金案件20件,申请中央公益金40000元,接待法律咨询87人次。已受理的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100件;按受援人群类别分:农民45人,农民工17人,妇女23人,未成年人4人,低保户13人,老年人16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3余万元。打造“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今年,省司法厅在原有“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资源,在全国首创“如法网”这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旨在为大众提供一站式网络法律服务。“如法网”是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目的,以“互联网+”为理念,以统一开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的新技术应用为基础,将网站、电话、新媒体等渠道整合一体化,构建一个综合性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已全面启用“如法网”,网上受理群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律师案件等业务,真正实现坐“网”问诊,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与业务委托。

(六)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

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5月20日,在全局召开“两学一做”动员大会。通过学习,领悟原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补足“精神之钙”和“谋事之需”,提升党员干部讲政治、守规矩,懂全局、管本行,抓重点、破难题,抓落实、求实效,讲担当、善作为,崇廉洁、拒腐蚀的能力。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学习教育与中心任务、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执行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强化作风建设。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治陋习”专项整治行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抓作风整顿。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党规,强化党性修养和底线意识,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相结合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扎实推动全局作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七)精准扶贫,进一步完善驻村工作

深入走访,精准识别。4月5日至8日,全局干部职对帮扶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的家庭情况、联系方式,对相关扶贫政策,帮扶措施进行了讲解,并把扶贫手册发放到每个扶贫对象手中。5月17日至25日,扶贫攻坚工作队再次深入__村贫困户家中,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帮助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帮扶计划,做到精准帮扶。

争资立项,项目到位。一是到交通局争取__村通村公路最后10公里全部硬化,彻底解决__村村民出行难的问题,目前项目已与老板签定协议。二是到移动公司争取在__村建设通讯塔,解决__村村民通讯问题。现已与电信公司取得联系,递交了报告,当前工程项目处于考察阶段。三是成功引进太和镇海晟水产养殖厂冷水养鱼项目。该项目县发改委已批准备案,并在__村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140余万元,占地面积266667平方米,可解决__村民就业20余人,年人平收入增加5000元。四是争取__村__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和__开发项目。4月5日,县政协副主席__、县司法局、县文广体新局、县__剧传承保护中心等单位到__村__实地考察,争取旅游开发项目立项。__开发项目关系到__村每户家庭的切身利益,现在家家户户的竹子无处销售,全部坏在山上,浪费极大,目前联系到河南省焦作市侯老板,他有意向前来考察__村__开发项目。五是安全饮水工程、村卫生室、幸福院建设等工程项目已向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递交了报告,正在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工程项目和相关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一)全面推进“法治__”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筹备“七五”普法启动会议。结合组织部考核方案,联合制定下发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办法,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__县建设全国法治廉政文化先进县工作方案》,促进法治__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组织全县各单位开展无纸化考试培训,抓好全县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及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效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聚焦拆迁、劳资、医疗、

环保、民间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职能优势,在全县落实、部署开展“人民调解化纠纷、防范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在全县摸排疑难积案,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把各种可能的矛盾化解在内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按照“八有”、“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为依托,推进自然村(组)、社区矛盾人民调解受理点建设工作,打造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落实矛盾纠纷责任压实“一张表”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作用。强化社区矫正中心硬件设施建设,对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配备电子手腕,进行电子监控。增强软件措施,开启对社区矫正人员微信平台定位;不定期对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抽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入矫管理。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调查评估质量。以落实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为抓手,落实社区矫正衔接接收、日常监管等制度,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办法》、《__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加强重点时期、重点对象的监督管控,严防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特大刑事犯罪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会制度。提高业务培训质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计划开展一到两期社区矫正专项业务培训。广泛吸纳辖县内热爱、关心社县矫正工作的人士,继续壮大社县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有针对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或者以会代训。组织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软件、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效果评估软件进行培训。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

(四)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开展“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年”活动。抓基层、强基础,整合撤并乡镇后司法所的资源,推动辖区内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质升级,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编制队伍、业务工作、基础设施、内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建设与管理,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大力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乡镇撤并后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要防止流失,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司法所使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服务,壮大司法所工作力量。

(五)切实抓好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立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中心各岗位人员,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如法网”,进一步规范志愿者队伍管理,组建__县“法润三__”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大队,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强化教育,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在全县开展“万名律师乡村(社区)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进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__省司法厅关于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与政府购买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以修订后《__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力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行为监督;落实基层法律服务分级培训制度;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创建工作,创建命名一批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

篇12

广州xx相信生命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我们有爱,筑造希望,彰显尊严,发展潜能。

背景资料

资料

深圳xx社会工作服务社成立于2008年2月,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首批社工专业服务机构之一。主要立足于社区,为社区内有需求之个人、群体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及多元化服务活动,以促进个人及其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融洽发展。

广州xx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深圳xx的分支机构,成立后深圳xx相关项目骨干社工任广州督导工作,理事长亲自参与机构管理工作,凡新入职社工都进行严格式培训,为发展司法矫正服务,特别邀请香港资深禁戒毒社工指导传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验,也安排项目社工到港学习。在拥有资深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深圳xx引领下,在得到深港两地资深专家和顾问持续指导下,广州xx正朝着专业化的社会综合服务工作发展。

目前,xx共有助理社工师职称社工20名,主要分布在团市委、市妇联、区义工联、社区和中心本部。他们遵从“敬业、精业、勤业、创业”的中心精神,在社工岗位上积极探索,勤奋进取,以此宣扬社工理念,促进社工交流、实践社工知识,创造了xx社工服务中心的特色形象。xx社工服务中心现有储备社工10名,主要是在xx社工服务中心和各派驻点见习实践,他们虚心好学,在每一次实践中寻求进步,为xx社工服务中心提供坚实的后备力量。

理念/目标

“xx”二字取于“以时为铭,晨夕同行”,意义有二:一

是由时间来见证我们与服务对象的陪伴同行,二是共同经受时间的磨砺探索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及本土化发展。

核心理念:

生命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

我们有爱,筑造希望

彰显尊严,发展潜能

目标:

1.完善服务设施和专业社工队伍,秉承“以人为本“,紧贴社区需要

2. 大力发展社区义工队伍,让社工+义工发挥潜能,协助管理中心及推展服务

3.加强穗港两地的友好合作,运用先进的社工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并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发展

4. 服务社区,展现专业魅力的服务宗旨,打造更全方位的社区综合服务,促进社区安定,家庭和谐

行政架构

财政来源:政府出资购买的社工服务

机构评估

提供服务的模式

服务内容:

1.了解需求及基本情况:社区调研、定期走访联系

2.搭建平台:兴趣小组、成长小组(以动手劳作,工作体验,义工服务等内容开展)、手工坊、亲子活动

3.情绪疏导:专业个案服务、情绪管理服务

4.社区融入:社区大型活动、投身义工服务

服务对象:外来务工子女

服务性质:政府出资购买的社工服务

优点

1.政府及民政局的支持

2.外来务工子女多

3.目标明确性

限制及困难

1.项目稳定性不强

篇13

3、持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今年,部分司法所办公面积“缩水”问题存在“回潮”现象。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到基层司法所和街道开展走访协调工作,并积极向区委区政府争取解决,在区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办公面积“缩水”问题得到了有效处理。例如:__司法所将搬迁至__新村新办公场所,司法所实用面积将扩大至200平方米左右;__司法所调整新的办公场所,面积达180平方米,目前这两所正在走招投标程序;__司法所已调整至新的办公场所,面积达240平方米;__司法所、__司法所以及东街司法所所在的街道承诺,将原先司法所与其他部门合用的办公场所全部归由司法所独立使用。

此外,局机关由于__坊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于3月10日搬迁至旧西客站过渡,办公场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改建装修、分配安排,不存在违规多占、豪华装修等情况,厉行节约搬迁费用。

一是扎实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积极申报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起草了《法治__建设纲要》。认真做好年度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绩效考评工作,12月10日、29日分别顺利通过了市、省考评。二是着力加强主题法制宣传。加强与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镇的工作联动,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两违”整治、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法制宣传服务大局效应。如3月27日,与市法宣办在温泉公园联合举办全市第一场推进“两违”整治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区直相关部门参加活动,积极服务于宜居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应;5月10日,与市环保局、市司法局、省环保宣教中心等联合举办2014年环保宣传月启动仪式暨环保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制宣传。5月29日上午,联合区发改局、市金融办以及省银行业协会等10余家单位,在西湖公园举办以“远离非法集资 建设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三是着力深化“法律六进”活动。今年以来区司法行政系统共组织或参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640场。如4月份在辖区的__工程学院软件学院等高校举办一系列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法律讲坛进校园”活动,9月26日在__小举办“模拟法庭”与法律知识抢答活动,得到师生欢迎。四是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与区委政法委、__街道党工委联合在__后曹巷共建法治长廊,由15个法制宣传栏组成,主要包括法治名人名言、法律知识等内容,进一步拓展宣传新载体,提升普法实效。五是着力营造法治建设氛围。围绕《法治__建设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宣传主题,通过发送宣传短信、召开交流会、加强新闻报道等形式,组织开展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法治__建设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中央、省、市、区各级各种媒体共刊登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闻信息1162篇

次。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目前,我区已成立区调解中心、10个街镇调解委员会、69个社区调解委员会、15个行业性和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主任94名,调解员669名。一年来各调委会排查调解纠纷1458起,调解成功1451起,有效调解了20多件重大疑难防激化案件,调解率为100%,成功率为99.5%。二是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成立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大系统的“调解对接办公室”,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公安机关接处警、检察院公诉和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互动,大调解工作格局更加完善。截止12月底,诉调对接工作完成司法确认案件3件;公调对接案件3件;检调对接案件11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三是组织各司法所调解室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和“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助推__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强__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内含公证处、人民调解中心及__司法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已将房源(__新村二层,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交付我局,目前已网上公开招投标改装修工程。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后,我区将形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主导、行业调委会、街镇调解室、社区调委会以及进驻社区的律师法律服务点的健全网络,基本实现人民调解辖区范围的覆盖。

此外,为配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我局今年还尝试在区重点项目现场,黎明斗池旧屋区征迁工地设立临时调解室,以促进征迁工作有序开展。

1、继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在局机关成立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心,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基本信息录入、监控定位、监控抽查和信息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共接收并录入社区矫正人员信息140人,完成监控定位近8000人次,检查社区矫正平台信息近30000人次。二是严格工作程序,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时采用脸部扫描签到与书面签到相互结合的考勤制度,有效杜绝社区矫正人员在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时存在的迟到、早退、他人代签以及缺勤现象,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的参加时间。三是强化监督,监控指挥中心严格监督司法所落实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的信息更新工作,确保各司法所矫正平台各项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每天按规定比例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机合一检查。每月局社矫科不定期抽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社区服务、季度评议、日常监管和工作档案规范化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今年以来排查通报各类监控问题23人次,讨论决定警告处分23名违规社区矫正人员。截至目前为止,我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6名,已解除矫正703名,现在册监管233名,无一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2、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今年我局网上公开招聘了12名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司法协理员,通过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服刑在教人员与预释放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沟通到位。各司法所加强与社区干部的配合,工作中严格按文件要求将刑释解教通知单与出监(所)交接单送达社区及家属,确定接送人,落实必接必送要求。今年以来全区接收刑满释放人员231人,已衔接231人,衔接率100%;已衔接人员全部列入安置帮教,无重新犯罪情况。二是开展排查核实工作,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对象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帮教活动。三是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健全刑满释放人员电子档案,积极推进安置帮教信息化管理。四是充分发挥已建的__天虹彩印厂、__科技有限公司、__工业园、__飞远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___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个过渡性安置基地的作用,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积极联系劳动部门,为有需要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积极争取民政部门支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1、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面。一是继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将特困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因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致贫等人员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涉及农民工工伤、讨薪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尽可能地做到应援尽援;目前共成立7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此举大大方便受援人用合法合理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共受理案件133多件,该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新《

刑事诉讼法》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2014年共帮助92名未成年人改造转化。二是不断加强案件的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强化各个环节办案质量管理,认真审查办案律师提交的办案材料,通过审查案卷、电话回访和回访当事人等途径来了解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及服务质量。受援人及法院的反馈意见满意度均达99.9%。三是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如:积极选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区综治办、工会等部门开展的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结合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开展两违整治及针对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普法网站、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宣传交流信息渠道,增强与广大网民群众的互动。一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8件,解答咨询约650人次,共为受援人挽回损失586.2万元(其中农民工382.1万元),通过法援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2、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方面。一是严格履行日常监管指导职责,对年度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并组织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促进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和内部管理规范化。二是依法做好律师执业登记和执业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以及公民登记。办理全区律师执业登记36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4件、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2件、律师执业变更调出18件、律师执业变更调入23件。三是积极拓展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参加志愿服务的平台,利用“12345”平台,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共解答咨询116件;推进“律师进社区”活动的全面开展。12月初在我区10个街镇69个社区全面铺开,安排69名律师每周半天到定点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开展以来,我区律师开展法制讲座6场次,接待法律咨询5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19起,同时积极帮助社区完善各类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区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00家,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41件,民事诉讼案件712件、行政诉讼案件2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360件,法律咨询2700件,法律事务文书472件。

3、提高公证服务水平方面。一是狠抓公证业务质量不放松,认真开展公证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监督指导公证处规范执业。引导公证处主动介入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改善民生等领域,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强化公证便民措施,集中力量专人限时办理老年人遗嘱公证业务,适当减免经济困难对象的公证费用,针对特殊人群采取窗口预约和电话预约相结合办法。取消原先只有每周一、三、五对外受理业务的做法,改为工作日全日制受理。结合“律师进社区”活动继续搞好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与司法所“结对子”,与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签订协议开展公证法律宣传活动。一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2602件,业务收费175万元。

(一)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努力解决司法助理员职位空缺、专职社工与街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补充招聘等问题,在强化管理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工、专职调解员待遇,为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加大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业务工作培训力度。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工作队伍。

(二)继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__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分细则(试行)》规定的“队伍建设正规化、科技管理信息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硬件设施标准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服务大局优质化”六大指标要求,继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召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对本年度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任务作进一步部署。及时出台《法治__建设纲要(2014—2020)》,明确我区法治建设长期规划。计划在__社区建立一个新的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根据市里部署适时策划举办一场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推荐活动。继续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并以此为契机,举办以“加强法制宣传建设法治__”为主题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

(四)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巩固街镇、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积极推进公调对接工作,建立“驻所人民调解室”,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完善“三大系统调解对接”和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提升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数量。整合我区各方调解力量,积极推动建立“__区多元调解中心”,共同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