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退社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曾记得,有人说过,协会成员什么都可以没有,唯独不能没有时间。我一直铭记着,一直把握时间去努力工作。但是,在我加入的社团与学生组织之间,我不能把所有的时间都单一地放在青协里。一心对青协似乎只是幻想,而且越来越多的工作使我有限的时间捉襟见肘。这是我申请退出的第1个原因。
我深刻的了解着自己,与其在2个社团与班级之间三心二意,不如一心一意做一件自己真正喜欢的事情。心理协会与担任团支书是我的志趣所在,青协亦是我的追求之所,鱼与熊掌都是我的最爱。然我只有一“心”,所以也应有所割舍,不管是哪一个组织都不会要一个三心二意之人,哪怕他的能力多么出众。而我本不是一个栋梁之才,所以我必须从中取一,这是我申请退出的第2个原因。
第3个原因,也是我申请退出的最大原因,在学习上,我似乎更加力不从心,所以我希望争取更多课余读书时间。而且随着外语等级考的临近,我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更多的时间去迎接接下来的多个等级考试。
篇2
4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已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停止对其服务,并收回其会员证。
5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颁发会员证(中国教育科学学会政府注册53523374-001)。
6 会员特别待遇:会员除享受章程规定的各种权益外,还享受以下特别待遇(超过30天没按时交纳会费并未能说明原因者例外):
⑴ 会员可踊跃向本会及本会所办报刊、书籍投稿。在本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作品,版面费优惠为80%。
⑵ 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征文、比赛活动,收费优惠为80%,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联谊会研讨会。
⑶ 根据会员需要,可协助会员在各地举办研讨会、学术讲座。
⑷ 编辑出版会员作品专集,资助会员出版个人文集、作品集等。
⑸ 免费在本会主办的报刊、会议上推介会员专著。
⑹ 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对会员科研成果进行评级鉴定。
⑺ 免费为会员提供与教育科研相关的信息、咨询及服务。
⑻ 免费寄赠本会主办的全年报刊(择一种),订阅本会主办的报刊按80%付款(要求挂号者自付挂号费30元人民币)。
7 本会长期随时吸收新会员,本须知长期有效。
凡要求入会者,按上述第1条要求办,随同论文、照片、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费等寄至:530001广西南宁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C-2116苑 唐佳琪 电话:0771-5769401 (http://,E-mail:)
中国教育科学学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__申请表
档案号 NO: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贴 照 片
籍贯 学历 职称 职务
所在单位 名称 党派
地址
本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简 历
专长
特长成就
荣誉获奖情况
本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或推荐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理事会(研究院、杂志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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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社程序:退出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书理事会讨论,如退出人符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退出后不会危害本组织利益的,理事会即可批准,否则提交社员大会表决批准通知退出人办理退出手续。
二、合作社登记、办证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合作社登记指导上,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公示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规范登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当场办理登记。在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上,对于合作社都是免费的。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免收办证费用,严禁借机乱收费。
有关文件:《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合作社可享受12种税收优惠政策,多为经营活动免税方面。
1.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9.对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1.本社农民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有关文件: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中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
四、政府有什么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
对于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其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将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倾斜,随着财力的增强要稳步增加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种涉农项目要向农民合作社联社倾斜,优先委托农民合作社联社承担和实施。
篇4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化,在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全面。但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合同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电力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必须制定新的相应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文本也将会作较大的修改,以使供给方和客户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得将会更合理。我现就将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瑕疵综述如下:
2.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探讨居民客户对供电部门来说其面广量大,需求雷同,供电方式简单,更由于其本身特殊性。如住宅小区的居民客户,是由房产开发商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供电部门无法在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居民客户,一般使用背书合同。对于背书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现行的背书形式有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当电费帐单送交客户后,如客户没有异议,视为该合同成立)和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两种方式。
2.1居民用电客户的权利义务为研究现行居民背书内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首先,我先将居民客户的权利义务罗列如下:居民客户权利:
(1)居民客户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2)居民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供电的连续性,计划停电应事先通知。
(3)客户有权拒绝交纳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外的其他不合法费用。
(4)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5)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
居民客户义务:(6)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提供方便。
(7)居民客户负有按规定合法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不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次序,不得窃电的义务。
(8)居民客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电费依据是上海地区电价和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居民客户逾期交费的,需缴付违约金。
2.2分析现行的居民背书合同的内容
(1)现行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内容的欠缺。 ①“发票联请保存壹年,以备核查”对该条文,我个人持保留看法。我翻阅了电力法体系所有的条文,没有找到其出处,这就比较令人担忧其法律依据的可靠性。我也观察了电信公司帐单的背书,电信公司要求客户将帐单保存二年。这就让人感到有一种垄断行业定条款的随意性。对于这点问题,我建议:在上海地区供电营业细则中加入该条文,以确保该条文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②从“发票联”背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对居民客户的义务多于权利,那么该项须知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就值得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现场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提供的表计准确性怀疑,由于背书的欠缺遗漏,居民客户不知有校验的权利,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我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之客户很有必要。 ③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应同时告之:对于该类事故,上海电力公司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权利义务的平衡。
(2)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上海现行的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书内容的不统一,甚至有的供电分公司的散户居民申请书没有背书内容。现将我个人草拟的“居民用电须知”如下: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制定如下条款请遵守:①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费。 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③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缴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经催缴后仍未缴清电费和违约金的客户,供电公司将按拖欠电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费户负责。 ④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供电企业资产,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客户不得私自装拆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⑤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供电企业委托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校验后将结果通知客户。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除退校验费外,并按规定退还多收的或补收少收的电费。 ⑥客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容量、暂停用电、移表、销户等事宜,请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 ⑦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按《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并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 ⑧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3.分析现行的高、低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供用电标的物电能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电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种格式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压供用电合同。
3.1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实践中看,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须如实记载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确切信息。这样便于供电方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方便以后合同纠纷的处理。
(2)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供电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电能、用电方所消耗的电。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这就是指供电电压和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即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与约定或规定相符,电力供应的时间是否有可靠保证。
(4)电费及其付款方式。是指用电方按用电数量和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向供电方支付的用电费用及其支付电费的方式。在电费这一条款中,应明确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5)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运行,供电方和用电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责任问题和产权问题。这就将作为确定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6)违约责任。供用电双方应明确规定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便约束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履行。
(7)其他条款。供用电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制定有关条款。
3.2分析现行的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
(1)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分类过于简单。从全国来看,供用电合同一般分为六种类型:高压供电合同、低压供电合同、临时供电合同、趸购电合同、特殊供用电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只有三种形式,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①临时供电合同应考虑另行起草格式合同。现行的临时用电合同只是简单的根据电压等级来签订分类,这与临时用电本身的特殊性不相吻合。临时用电由于其短时间、属于非永久性用电的特点,其合同条款应具备一定的特性,而只根据电压等级分,就将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事故纠纷的处理。
篇5
二、实施范围
2014年——2020年完成全乡1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其中2014年完成全乡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三、实施原则
(一)农户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自愿,不得强迫命令,不搞强推强退。
(二)因地制宜原则。各村(社区)要根据本村自然条件实事求是,适地适树,本着“一村一业、集群发展”,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引导农户林药、林草结合,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行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农民收入。
(三)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此次退耕还林实施过程及退耕还林后续管理中,各村(社区)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与农户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树苗栽植,管护责任,实现受益农户自觉栽植,自觉管护的退耕还林机制,对栽植不按技术要求不规范栽植,管护不到位,擅自毁林还耕的农户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补助资金。
(四)不得重复退耕原则。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不得纳入此次退耕范围。
四、新一轮退耕还林相关配套政策
(一)资金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年共计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200元每亩,中央预算内种苗费300元每亩;分三次兑现,第一年800元每亩(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每亩、第5年400元每亩。
(二)创新经营实施主体。可在尊重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依法依规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由新型经营主体等承包流转实施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必须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户。
(三)统筹整合,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林业综合发展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在退耕地上间种豆类、中药材、菌类、蔬菜等植物。
(四)退耕还林期满,后续政策。一是对补助期满且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二是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5日)。印发宣传资料,召开群众大会,将退耕还林全面准确宣传到村、到户,让群众真正明白此次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目的、意义,政策界限,充分调动广大农户通过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业经营模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积极性,提高退耕还林社会经济效益。
(二)调查摸底(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5日)。由各联村负责人牵头,各村支部书记具体负责(支部书记空缺由村主任负责),整合干部力量,科学分工,深入各村(社区)农户,走访调查,实地查看地块,分别统计15度至25度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摸准基数,填写退耕还林摸底调查表,并于2015年1月15日报乡林业站。由相关人员负责录入,2015年1月20前,由乡林业站汇总上报县林业局。
(三)农户申请、实地规划(2015年3月10前)。各村(社区)根据县人民政府给我乡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结合调查摸底阶段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次深入农户,发动农户填写自愿申请书,实地规划退耕地块,丈量退耕面积,种植密度,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农户自身权益、义务及责任。
(四)栽植验收(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30日)。由乡林业站牵头,各相关乡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分赴各退耕还林树苗栽植地块,指导栽植技术,现场验收,合格一块,验收一块,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篇6
预审合格的制造商或贸易公司,在收到邀请信后,按邀请信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前来购买投标文件。
投标书的发放日期于19__年__月__日时截止。
深舱货轮的性能规格附于投标书。
组织单位:____
电传:NS22215电挂:SIC-115
电话:5-23567邮政编号:110012
预审资格文件
凡申请参加“深舱货轮”投标“预审资格”的营造商需按下列项目填写
1.由公司法定代表签名的表示愿意参加投标的意向书。
2.卖方____(某地)注册证明的最新版本及公证书。
3.由投标者的国家政府机构或在____的外交使团出具的介绍函件,证明投标者的信誉和建造“深舱货轮”的能力。
4.公司名称:____
5.公司创办日:____
6.营业地址/电话/电传:____
7.组织形式与注册办公地址:____
8.公司的组织法和章程,或其证明无误的副本。
9.董事长姓名:____
10.资产负债表,关于借项、贷项、固定资产、投资、股份和在其他公司合作及盈亏状况等,并附过去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盈损计算书。
11.详细说明债务及其他财务义务,附有阐明最近结帐和经审计的损益计算书。
12.银行、商业和信贷的参考函件。
13.年度营业额(标明近3年的)。
14.关于订单金额。
15.在船舶建筑和造船工程方面的主要技术人员的姓名、专业条件、任职、经历、及其特长。
16.拟视情况决定提供国家或国际组织出具的证明书,以资证明该投标公司有经营业务的经验,曾向哪些国家或买主提供过类似的船舶。
17.提供目前执行定单详情,包括工程名称、金额、地点、买主姓名、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船舶类型、原产地、安装的设备、劳务及完工比率等。
18.过去十年执行的大宗合同,请提供如下:
(1)客户;(2)地点;
(3)金额;(4)合同签订日期;
(5)交船日期;(6)提供设备清单。
19.请附上贵公司详细的技术资料。
预审资格申请书
致:____日期:____
先生:____
兹代表____公司参加____艘____船投标,送上申请书并授权以此名义予以接受预审资格。
按预审资格文件所列要求,呈送我公司与预审资格有关的情况和文件。
随申请书附上经官方当局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和文件,请准予签字人代表我公司申请参加投标和签署合同。
本签字人知晓审查者对无签字的申请书,有权予以拒收。
申请人(签字)____
招标通知
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2艘深舱货轮,并邀请各合格货源国的造船者或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造船厂或贸易公司参加投标。
招标条件
1.Smith国际有限公司采购两艘深舱货轮的性能规格详见投标书。
2.价格部分详列于投标书价格表中。
3.招标截止日期。
投标书可用挂号邮寄,并应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寄到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
如果招标者委托____(某地)处理上述事项而不用挂号邮件投寄投标书,可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按上述要求注明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Smith国际有限公司大楼的投标箱内。在投标书信封上写明投标者的姓名和地址。
投标押金
4.在投标书的正本(不是副本)中应附有以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投标押金,款额为1,000美元。可由____(某地)任何一家银行付给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投标押金的有效期应在招标截止日期后90天内有效。中标者的投标押金将在履行所需保证手续时退回。若中标者出于任何原因,未能签订合同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约,该投标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由招标委员会主席予以没收。
未中标者的投标押金将在中标者签订合同后壹个(01)日历月内,最迟不得超过招标截止日后的陆个(06)日历月,予以退回。凡未附投标押金的“投标”均不予受理。
开标
5.开标将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在Smith国际有限公司办公楼举行。投标者或其委托的人可在开标时出席。凡投标者或其委托的人,如有要求,可经主席的同意与主席约定,检查投标书的复制件,只供开标时对报价修订确认。
中标者的通知书
6.中标者的通知书将按照投标者提供的地址,用挂号邮件寄出,则视为中标通知“已收到”。
投标者应注明投标者的地址,便于互相递交标书的通知、订单和协议书等。地址的变更应书面通知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尔后应按变更的地址递交订单和来往书信。
接受全部或部分投标或拒绝接受投标的权力
7.招标委员会保留拒绝或接受任何一个或仅接受一部分投标的权利,投标者应有所准备,只被接受和采用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书所报价格不变,接受投标的通知将在招标截止日期后尽快以挂号邮件寄给中标者,按投标者写给投标委员会的地址予以投寄,邀请中标者举行谈判便于合同顺利的履行。
能力
8.投标者应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投标者是一个合格的造船者,或者是一个合格造船者的授权代表。该造船者具有丰富的技术知识,实践经验和资金能力并曾制造相似设备和型号的深舱货轮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提供至少包括三个不同用户的清单。
订单应注明这些用户均使用过与报价船相似的船舶,并注明订购单位的地址、订货日期以及交船日期等情况。
行贿和舞弊
9.若发现卖方以行贿、送礼、佣金和在合同价格支付方面进行其违法活动,买方有权撤销所签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撤销合同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语言
10.合同文件、买卖双方之间的通讯往来,全部图纸、说明书、手册和其他文件等均应用英文书写。除非买方另有要求,本合同一律采用公制单位。
本合同所述的工作,应用的代号和标准,一律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为准或以买方认可为准。
注意事项
11.投标者必须通晓投标书规定的条款条件。届时均不得以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为借口不遵守投标书的条款条件。
有关本招标的其他资料,可向Smith国际有限公司联系。
价格
12.投标金额应以美元表示或以造船国家的货币表示。如有可能,在投标时提出最优惠的信贷条款和财务条件的细节。报价尽可能采用固定价格或采用基本价格加滑动公式,应对滑动公式予以说明并提供最近3年来相应指数的抄本。
13.投标者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报价:(填写投标书报价表)
14.深舱货轮试航检验后于____港船。
15.深舱货轮由买方委派的检验人员于检验试航后,在建造方的船厂接船,并在建造方保证人员的保驾下由Smith国际有限公司的人员操船自航。此时卖方应担负在海上航行的全部费用及每艘船5名Smith国际有限公司船员从A地到船厂的飞机票费用及在卖方国内的食宿费用。
16.投标应包括旨在维修用的技术说明书,船用手册的固定价格。
17.投标价格应用数字和文字填入价格表。如果文字和数字之间有不符之处,则以文字为准。如果价格没有用文字填写,或者有填写错误等,则按不完全的投标予以拒绝。在投标书上凡有修改或擦掉的字迹处,均应由投标者签名。
18.凡投标者未填写价格的项目,应视其价格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价格之内。投标书均应填写完整,凡不完整的投标者予以拒绝。投标者应在不拟报价的项目栏内,填上“无”(NONE)字。
付款条例
19.投标者应提供最优惠的支付条款和支付方式。在建造过程中所需付款,应按下列付款条件支付:
(1)在签合同时应预付合同价格的10%,中标者应出具以Smith国际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全金额的保函,而保函应由在____(某地)注册的一家商业银行出具。
(2)每艘深舱货轮分段合扰时,支付每艘船价格的25%。
(3)每艘深舱货轮所需主推进装置在造般者的船厂交货时支付合同价格的20%。
(4)每艘深舱货轮下水时支付每艘船价格的15%。
(5)交船时,支付每艘船价格的25%。
(6)每艘深舱货轮保修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终了后支付价格的5%。第(1)条中提出的银行保函,其有效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日期或双方协议的延长日期为止。保函的保证金额应随着每艘深舱货轮交船而逐渐减少。
技术的定义和内容
20.关于每艘深舱货轮所附性能规格中的全套技术资料应为英文并附有总图、设计图、尺寸图、断面图、透视图及船体型线图。
21.技术部分应满足招标条件及所附性能规格要求的全部资料,一式三份,每份均由投标者签字。
22.按附件要求,应提供机械设备清单。
23.投标书包括投标者出具的保证书,保证其深舱货轮可以完全满足性能规格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
24.投标书中的一份用印刷体大写字母标明“原本”(ORIGINAL)字样。
25.投标者需明确阐明其建造的深舱货轮应符合招标条件所规定各项要求的程序,对于不能满足性能规格中任何一项要求,投标者应醒目标出并说明理由。
26.投标书一式三份,每份均由投标者签名并附两份投标条件(价格、付款条件),装在一个密封信封内。信封左上角写明致Smith国际有限公司2艘深舱货轮投标书。投标书寄给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
27.由人代表造船者或委托人进行投标,应持有造船者或委托人的授权书,授权他/他们作为代表投标,并有权代表造船者或委托人签订有效的合同和履行有关条款,除此者,其他一律不予考虑。
检验
28.卖方根据买方要求至少提前6周通知Smith国际有限公司做好参加深舱货轮的检验、试航的准备工作。该船不经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或招标委员会主席正式委托的代表--检验人员的检验、试验和批准,均不得进行交接。
29.卖方应向检验人员提供合理所需要的检验、检查、试验和测量的设施。检验人员在船坞对交付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以确知的用材料已达到合格的要求。凡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材料均不得予以使用,在卖方接到拒绝使用的通知后,予以免费更换。在进行施工前,如有需要,卖方要提供检验人员所需的图纸、资料并将施工方法提请检验人员认可。检验费用由Smith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交船期的起始日
30.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开始供货,无须等到正式合同签署。在未签正式合同前,可由招标委员会主席向卖方提出意向书,陈述协议的概要,签订意向书的日期视为深舱货轮交船日期的起始日。
保修期
31.卖方同意承担自船厂交船日开始计算为期1年内的保修期。对深舱货轮的设计和安装予以质量保证。
32.在保证期内,凡属建造和所用材料质量而产生的缺陷,卖主负责进行消除。
33.对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正常磨损及直接或间接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卖方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
34.如有要求,卖方应将深舱货轮准备交船日期通知招标委员会主席,便于在____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未办理手续前该船不得起航。
35.卖方应建造深舱货轮所用的由卖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械和部件投保,这些材料、设备、机械、发动机和部件由卖方保管时,应由卖方按这些材料、设备、机械、发动机和部件的全金额投保。在建造期间,直至按本招标条件由买方接船时,深舱货舱由买卖双方联合名义按比率投保一切险。
不可抗力
36.如果发生战争、动乱、罢工、瘟疫、地震、火灾、风暴、水灾及其他,或由双方都不能控制的天灾,本合同条款应按实情予以修改。
37.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尽快用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10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产品性能的修改
38.双方所同意的对性能规格所作的任何修改和所需的附加费用及交船日期的变更均由双方以书面确认并列为合同的一部分。除应由买方保留支付那部分款额外,如有需要买方应保留支付这种附加费用的5%。保留的总额应在保证期终止时,由买方付给卖方。
39.如果买方对性能要求进行改进、变更、修正或增订,则可一次或多次将交船日期延至买卖双方议定的日期。
施工进度
40.全部工作进度或任何一部工作的进度应按时进行,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交船。如买方认为施工进度缓慢,不能确保在原定时间或已延长时间内完成,买方应以书面通知卖方,采取必要的买方认可的步骤加快进度,使施工(全部或部分)按规定的期限或已经延长的期限完成。采取步骤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迟交违约赔偿金
41.若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或者需要增加工作量、修改及改进而在买方规定的延长时间内;或者卖方因不可避免之原因而得到买方书面允许其进一步延迟之时间内,仍然未能按时建成和交付每艘深舱货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向招标委员会主席的买方每月支付每艘深舱货轮价格的1%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作罚款论。足月者按月支付,不足月的按天数支付,若能证明延迟是卖方不可避免的,无法预见的或无法克服的,买方可以同意予以延期,可以推迟深舱货轮交船的期限。
速度降低的违约赔偿额
42.如果深舱货轮(DHCS)达不到按性能规格规定的最高速度,卖方应按下列速度降低的比例支付违约赔偿金:
1.0.5节或低于0.5节--每艘船单价的1%;
2.大于0.5节至1节包括一节--每艘船单价的5%;
3.大于1节至2节包括2节--每艘船单价的10%;
4.大于2节最多3节--每艘船单价的15%。
退款
43.若这些船(或其中任何一艘)届时构成如下状态--出于任何原因构成全损,经调整或折衷处理的推定全损或出于任何原因而造成严重损害时,买方有权作出继续完成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抉择。若合同被终止,卖方应按合同、协议规定将已付的全部款额退买方。
无论已装船的或尚待装船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材料、设备、机器、发动机或部件,由于任何原因遭至严重的损坏,本招标书中所规定的深舱货轮的交船日期应予推迟至买卖双方相互同意的时间,以便重新恢复施工,购得所需材料、设备、机器、发动机或部件以代替已被损坏的部分。
违约
44.若深舱货轮交付或供应,未按投标书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招标委员会主席不排除任何其他的违约补救的办法并保留终止合同的全部或违约部分的权利。
45.如果违约,主席保留向其他方式订购同样或类似深舱货轮的权利以补偿这一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46.因违约或修正违约超出投标价格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履约保证
47.中标者在收到中标函后于2周内自费取得履约保证,办理有信誉银行(经主席确认)的履约保证。其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保证按时履行本合同。若合同金额增加可观时,主席可要求增加另书一份履约保证。
48.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以确定的交船期或以双方协议的延长期为止。每艘深舱货轮交船后,该保函应按比例相应扣除。
合同权利的转让
49.中标者没有主席的书面授权,不得将投标和中标的供货或提供服务的义务转让或分包出去,若中标者将其上述按规定转让或分包出去,他仍然对受让方或分包包商的时履约承担责任。
招标委员会主席有权拒绝承认由中标者出具的代表授权任命书,授权的任何人代表他进行工作。投标者由一个或几个公司联合投标,如果中标得到合同,他们应对按时履约负共同连带责任。
文件及报告书清单
--投标书应附文件及报告书清单(简称清单)--
1.投标书。
2.价格表。
3.深舱货轮的性能规格。
4.机械设备清单(按技术说明书由投标者提供)。
5.银行担保书。
6.公证书。
7.委托书。
8.关于履行招标条件的保证书。
9.介绍信。
投标书
投标者姓名:____
致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提供____投标书。
数量:____提供给____
1.兹遵照贵方____年____月____日招标通告和招标条件的要求,按本标书所附“清单”____所列的价格表的价格和所附“清单”____规定的性能规格投标,提供上述____般____船。若能中标我们约定将与____一起履行和完成上述所含的书面条件和规定,为按时履行本合同我们有义务向____按招标条件____条款规定应给予合同价格的5%金额的保函,其金额为____美元,存于____。
若出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上述文件所含的书面条件和规定而造成难以准确估计的损失,合同价格的5%金额即____美元,可由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作为违约赔偿金没收,不作罚款论。
2.兹同意在规定招标截止日期后的120天内信守本招标条件。
3.在未签订正式协议前,本投标书和贵方书面中标通知书一并形成贵方与我方双方之间合同,其全部内容视作合同内容而执行。
4.兹理解贵方不拟以最低价格为准来接受投标,同时也不偿付我方在投标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日期:____
签字全名:____
名称的地点:____
见证人姓名:____
签名:____
地址:____
价格表
离岸价格A地到岸价格
第一艘:U.S.D.:____美元:____
第二艘:U.S.D.:____美元:____
第三艘:U.S.D.:____美元:____
第四艘:U.S.D.:____美元:____
第五艘:U.S.D.:____美元:____
交船港口交船日期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投标者名称:____
姓名:____
签字:____
地址:____
日期:____
见证人:
姓名:____姓名:____
签字:____签字:____
地址:____地址: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若该船达不到性能规格的最高航速,兹同意按下列比例予以罚款:
a)0.5节或低于0.5节--每艘船价的1%
b)大于0.5节-1节--每艘船价约5%
c)大于1节-2节--每艘船价约10%
d)大于2节最多3节--每艘船价约15%
深舱货轮性能规格
1.总图
2.设计图
3.断面图
4.尺度图
5.透视图
6.船体型线图
7.概要及用途:____
8.主要尺度:
总长:____
型宽:____
平均设计吃水:____
9.入级:本深舱货轮DHCS设计满足(劳氏船级社Loyds+100Al+LMC)要求。
10.船舶性能:
浮性
稳性
11.最大航速:
机构设备清单
*
担保书
查询号:L/G8331
应中国____公司的要求,按照19____年____月____日
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通知和招标条件的规定向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提供2艘深舱货轮。兹开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以1,000美元为限,作为投标的保证金。
此保证金有效期限为120天,从19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19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过期失效。
顺致敬意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授权签字
19__年__月__日
公证书(1)
我查询号____
关于____船投标事
先生:
____公司向____招标委员会
致意:
我公司愿意对____所需的____船进行投标。
顺致敬意
____公司
__年__月__日
盖章
公证书(2)
兹证明前面文件所盖的____公司之印鉴属实,并证明所附英文译本与中文正本内容相符。
____公证处
公证员签字
__年__月__日
公证处印章
公证书(3)
兹证明文件上所盖的____公司的印章和董事长____签字均属实。并证明英文译本与中文正本内容相符。
委托书
关于向Smith国际有际公司招标委员会提供深舱货轮事台鉴:
中国____公司拟参加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的深舱货轮投标。兹委托香港ABC私人有限公司代表我公司在香港为投标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但为此所需费用须经我公司同意。
中国____公司董事长
______
履行招标条件的保证书
敬启者:
除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投标书中对“招标条件”的建议书内容外,我们同意遵守以上规定的投标条款,对“招标条件”的建议书内容将构成正式合同的一部分。
投标者签字
______
19__年__月__日
介绍信
我查询号____日期____
关于向Smith国际有限公司提供两艘深舱货轮投标事
敬启者:
兹确定由____公司的下列两位先生为参加者,代表敝公司出席“开标”。
1)____先生技术经理
2)____先生总工程师(造船)
鉴于贵方允应代表先生出席“开标”,谨表谢意!
谢谢!
篇7
二、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发动,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__村支部书记__在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己出资80万元,动员本村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济头脑的先富能人,合伙创办了__“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种植业。为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该村通过会议、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多次组织农户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反复给群众讲解土地流转的好处、意义和作用,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先后召开村干部会、党员会、群众大会30余场次,办专题黑板报12期,印发宣传资料1500份。通过宣传发动,全村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了群众顾虑,统一了群众思想,最大程度地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立足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群众十分关注。为把这项工作开展好,真正成为解决土地问题、规范承包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惠民好事,村两委在乡党委、政府的具体指导下,根据村情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了“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管理办法、奖惩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及入社的条件、入社申请书、租赁合同等具体条款。乡党委、政府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抽调3名工作能力强,熟悉本乡情况的机关干部,分包土地流转涉及到的__、沟刘、西杜3个行政村指导开展工作。并为各村印制了所需的样帐样表样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流转的地块、期限、形式、租金等,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等。同时,还规定国家的政策性扶持和补助资金仍归农民享有,这为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三)细化工作职责,因地制宜进行操作。__村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前,召开群众大会,推选了懂政策、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本村土地情况、能够秉公办事的群众代表参与此项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各人特点,把抽调的人员分成丈量土地、勾绘草图登记资料和纠纷协调处理3个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有序开展工作。该村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流转形式:一是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合作社,并与之签订租赁协议,每亩租金600元或800斤小麦。这种流转形式居多,占流转面积的80%;二是入股。由村合作社将农户土地承包权量化入股,村合作社按股份将土地经营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愿意以土地入股的,农户必须填写入社申请书和合同书,这种形式占流转面积的15%;三是互换。为规模耕种方便,在做通没有入社农户思想工作的前提下,与合作社内部的其他农户在自愿互利的的基础上,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全村互换土地30亩,占流转面积的5%。为确保合同到期后或中途部分农户要求退社,农户能够继续经营原本自己责任田,村两委还专门对地形面貌、原有的沟渠、农户原承包地块等都进行了登记造册,在农户现有承包地界内的两头,用钢管打70余厘米深的石灰桩,做到可以随时找到自己原承包地块,随时可以将农田交还农户手中,这一做法彻底解决了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避免了日后土地界限不清而引发纠纷,得到了广大农户的交口称赞。
(四)实行返租倒包,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把土地集中后,再倒包给农户。根据投工多少,核定倒包费用。种植烟叶每亩倒包费1000元,每5亩为一个单元,由合作社统一投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返租倒包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对烟田进行科学管理,及时锄草、打药、浇水、平顶、打杈、采摘等,合作社按阶段发放工资
,并根据各返包业主管理情况,进行评比,兑现奖惩。(五)政府给予补贴,鼓励农户规模经营。在基地示范户的带动下,秋作物成熟前,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已接到流转土地信息200余条,帮助协调流转土地8200余亩,涉及农户2200多户,全部集中到22个种田大户手里。明年进行烟叶联方种植,乡政府给予经济补贴,种烟大户除了享受县政府的各项补贴政策外,凡种植纯作烟100亩以上或麦烟套150亩以上的农户,乡政府负担烟叶保险费,农户不出钱可享受烟叶保险。
三、取得的成效
(一)农业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由于烟叶的规模种植,该村农业基础设施得到了县烟草部门的大力扶持。按照县烟草部门烟叶种植连片成方的补助规定,每50亩打一眼机井,每建一座电炕补助8000元。该村去年已建成的600亩烟方基地内水、电、路、烤房等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一年来,共挖深水井12眼,修矿渣生产路7条2公里。埋地线1000米,建电炕房32座,从根本上改变了该村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
(二)大幅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益。以村支书__为代表租地大户,使农业土地的种植效益得到大幅提高。麦烟间作,亩均小麦700斤左右,烟收后若播种菜籽可亩均收入300斤左右,市场价1000余元。麦收后烟地套植红薯可收3000斤约600元。种植结构调整后,由原来群众种植小麦、玉米或大豆年收入1200元左右,提高到现在的近5000余元,是粗放种植收益的4倍。
(三)是实现了财政增长、农民增收。一方面,__村种植的600亩烟叶亩均收入3000元左右,烟叶收入200余万元,为乡财政增加收入近20万元的税收。另一方面,农户原来种植小麦、豆一年纯收入400余元,且费时费力,现在出租后不投工每亩净收入500—600元或800斤小麦,土地流转收入甚至高于自己传统作物收入。同时又可到烟叶基地去打工挣钱,每天可收入50元,仅在烟叶基地打工一项,又可收入1000多元,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四)实现了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解除了农民离土离乡的后顾之忧,有效解决了农村有人无地种和有地无人种的矛盾,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大户将土地统一规模种植后,再按亩数返租给不能外出的一些农户,种植大户按工计酬定期付款,基地不忙时用工一般几十人,农忙时三四百人。30多个固定工月工资800元,15名烤叶技术员月工资1500元,散工实行计件报酬,实现了人人有活干、人人有钱挣的和谐局面。
(五)部分农民实现了“市民化”转变。经济头脑意识比较强的农户外出做生意,还要牵挂家中的责任田。种植大户的租种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既保留自己责任田的权利,又增加了收益。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的,不能外出农户,通过出租的方式,首先保证了他们原来的对等收入。农闲时,不出县乡做点小生意或就近给别人打工;农忙时又可到基地打工挣钱,由原来的“农民”转变成了“工人”,一举两得,成了真正的农村“市民”。
四、几点启示
(一)领导重视是土地流转良性发展的前提。烟叶基地规划前,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村支部书记大会,研究土地流转工作,分析市场前景,协调所需资金,鼓励支部书记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创建烟叶示范基地。乡里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为烟叶种植大户投了保,并聘请烟草公司技术员多次下村现场指导。以支部书记__为代表的一帮人,深入农户做思想工作,鼓励农户以土地或资金入股,进行规模种植。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正确引导,村干部的务实为民是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前提。
(二)宣传发动是加快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多数农民小富即安的小农思想意识仍然较重,把土地视为“保命田”,错误地认为流转出土地就会失地、失业,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因此,解决土地流转问题不能靠行政命令,要依靠村组干部或村中有威望的能人去宣传发动,本着流转自由的原则,彻底解决个别群众认为地一转出去没有地权、没活干的认识误区,帮他们算好经济对比帐,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流转后既可以享受原有土地收益保障,又可以谋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对一时想不通的农户,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土地流转真正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篇8
1. 从国际金融环境看,世界经济一体化导致金融全球化,金融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给传统的银行业务带来了一场挑战。
2.从国内宏观经济看,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壮大。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农村信用社必须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三农发展。
3.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完善业务功能显得日益紧迫。
4. 加入WTO几年来,金融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农村信用社面对着国内外商业银行在人才、客户和业务等方面存在巨大竞争压力。
二、中间业务分析
1. 外资银行现状。外资金融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样,已成为外资商业银行的支柱业务之一,而且地位越来越重要。
2. 我国的现状。我国金融中间业务发展十分缓慢,传统业务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单纯依靠存贷业务难以获得丰厚利润,银行只能“表内损失表外补”,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农村经济形势分析
1. 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高效农业日益发展,小型农机已阻碍经济发展,并逐渐受到冷落。
2. 加入WTO后,农业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只有走集约化的道路,降低生产成本,农产品才有竞争力。
3. 就农村经济水平来说,仅靠农民自己的经济实力,购置大型农机还是相当困难的,他们急需资金上的支持。
业务探索 支农之路
金融创新必须从现实出发,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基层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应把金融租赁业务开展起来。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先对其有基本的了解:
融资租赁,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业务,它是由承租单位提出所需设备,金融单位出资购买后,再把设备租给承租单位使用,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信用活动。
二、融资租赁的方式
根据信用社和承租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融资租赁可采取如下形式:自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从三种形式来看,自营租赁手续简单,且可控性强;委托租赁手续复杂,可控性较低,但风险分散且与农户直接接触。
方式不同手续也有差别,但基本程序大致相同:
1. 信用社作为出租单位,向农机局发出邀请函,有意向的承租单位向信用社发出书面申请,之后信用社与承租单位进行相互了解和初步协商。
2. 选定租赁物件。在同意建立租赁关系的基础上,承租人可根据需要选定设备及规格要求提请出租人确定,出租人选择供货单位。
3. 填写《租赁申请书》。承租企业正式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并交验符合租赁条件的有关文字资料。
4. 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接受租赁申请后,要由经办人员对提交的有关文字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和研究,核实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写出审查报告,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后,即可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包括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租赁物件名称、规格、数量、价款;租赁物件所有权、租期和费率;租赁物件的交货、验收、维修、保养、毁损处理;租金计算依据、缴纳办法和手续费清算;租赁物件残值处理及违约处罚等。
5. 签订租赁设备购置合同。在承租人选定设备的基础上,由出租单位与供货单位商洽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中要填写买方单位、卖方单位、设备名称、交货日期、收货地点、收货单位及提货方式等。购买合同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要妥善进行保管。
6. 支付设备货款及交货。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出租单位要按时向供货单位付款;供货单位要及时、保质保量,直接向承租单位发货。承租单位收到货物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安装调试,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后,立即向出租单位开出收到租赁物件的收据。
7. 发出起租通知和收取租金。出租人接到承租人收到租赁设备的收据后,即可发出起租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设备投产一定的时间,因此,可应承租人要求,商洽定出第一次缴纳租金的日期。起租通知要填清缴租的次数、日期和金额。若逾期不缴,要按天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者,要由担保人负责抵偿。从支付货款日到起租日,出租人垫付的资金,应计算利息,加入租物成本,计算利息。
8.租赁设备产权转让。租赁期满,租金结清后,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再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设备残值费后,出租人即可开出产权转让证明书,这样设备所有权即可归承租人。
三、拓展租赁业务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1. 组建营业机构。应尽快建立租赁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信用社内部统一管理。
2. 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训人员,以适应开拓业务的需要。
3.租赁业务和信贷业务要分工合作。
4. 定期对租赁设备检查。租赁期内使用单位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之责,设备损坏时,应由承办单位承担责任。
5. 租赁设备投保。为了保证租赁设备资金安全,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6. 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中途退约。
7. 租金计算方法。融资租赁方式分析,影响租金的因素应包括设备原值(含运输费)、利息、保险费、手续费及租期,其中利息应按资金占用时间和相应贷款利率确定。
租赁业务能够有效实现社企“双赢”
一、对承租单位的好处:
1. 设备使用价值。采取融资租赁的办法,使可用租赁设备新创造的价值渐次付出价值――租金,本身也同时获利,把银行效益寓于承租单位效益之中,实现了“借鸡生蛋,无本生财”。
2. 国家政策优惠,有利于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租赁期满,结清租金后,企业一般只需再付少量残值费,就可获得设备所有权,继续为本单位生产服务。
3. 承租单位费用负担稳定。由于租金是在租赁合同中一次固定下来,费用负担不会随之上浮,这对企业效益的稳定增长有一定作用。
二、对信用社的好处:
1. 提高信用社自身效益。经营租赁业务是根据企业需要设备的申请,由银行出资购置设备,然后租给企业使用,这实质上等于放给了企业一笔贷款,有利于信用社资金流动。
2. 资金的安全性。银行经营租赁业务,一头连接着供货单位,与之发生购买关系;一头连着商品需要者,与之发生租赁关系,体现了“钱物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于在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仍归银行,含有抵押贷款的性质。因此,租赁业务安全性较大。
3. 能够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租赁是一种古老又新兴的银行业务,它具有信贷、贸易二重性质,并有商品生产者、银行、承租人三边关系。要搞好租赁业务,银行业务人员不仅要掌握货币信用知识,还要懂得租赁项目的专业知识,迫使信贷人员刻苦学习,成为一名多能的人才。
4. 开辟新径,改变现状。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为信贷业务开辟了新径,带来了柳暗花明的前景。
5. 提高自身信誉。租赁业务直接与农民接触,体现了为农民服务的宗旨,银行在为农民服务的同时树立了自身的形象,能促进银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6.能够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而改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三、大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1. 加速农业技术的改造。融资租赁的开展,使大批农机投放农村,必然取代小型作业,从而使农业技术大大提高。
篇9
事情出来之后,就有律师跟踪调查,通过网络搜索出“IC卡制作”,超百万购买量的一张卡的成本最低可降到2-4元,出厂价格7元左右,这与“20元”有相当的差距。下面我们来看看规模效益:一张卡20元押金,按照现在的利率,20元存款年息可忽略不计,但是,20乘以4000万张卡,就是8亿,8亿元存款的年息,2400多万,这就不是一个小数。全国有多少公交卡呢?去年,我国城市交通领域一卡通累计发卡量突破1.8亿,按照这种方式,我们粗略地计算出,公交部门一年就多收入了1.26亿元,相当于中央银行的特权,因为发卡,就能获得这笔可观的收入。
我们绝不能把目光仅仅放在这一个领域。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城市一卡通只是正在流通的各种商业储值卡的一个小小的影射,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日,非银行类储值卡这种便捷的消费模式逐渐赢得大众的青睐,这类消费模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是先付费后使用,通过发卡的方式,发卡机构就可以获得大量的“无息贷款”,形成巨大的利息收入,而与此同时,相关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也由之而生,由于这些资金是通过非银行机构集中而来的,所以,北京大学的吴志攀教授称之为“部门货币”。在这里,我们先暂将“部门货币”定义为:非金融机构通过各类储值卡的发行获得具有支付、结算、储值但不具计价功能的资金。
一、由“部门货币”所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不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发展
据统计,去年我国每台ATM机对应银行卡数量为8835张,同比减少了7.2%,同时,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318亿笔,同比增长23.4%,增速较上年同期放缓7.4%,去年的金额是324万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较上年同期放缓17.5%。但是,引发我们思考的是,一年出生那么多人,花钱的人应该是越来越多,相应的增速应该是加快而不是放缓,至少也应该是同步,原因就在于大家用了其他的卡,这就是非银行类储值卡对于正规银行业务的影响。
(二)为洗钱、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储值卡具有不挂名、即时性等特点,这是犯罪分子利用储值卡进行洗钱的一个重要因素。储值卡的匿名蔽了犯罪分子的身份,加大了监管部门监控和追踪非法交易的难度。不仅如此,储值卡的电子支付交易环境没有交易者的相关真实信息,因此搜集关于洗钱的有效的电子证据非常困难;同时,储值卡逐渐开始代替了货币成为送礼的首选,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另一方面商业企业向有关单位售卖储值卡,必然会鼓励寻租行为,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财富的转移,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总水平的下降。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
首先,商家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不找零等名目变相涨价,甚至借机倾销存货、牟取暴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若消费者在储值卡存蓄期限内没有及时消费,卡内余额将自动作废,从而导致消费者非理性的“疯狂购物”,并且期限届满后卡内余额将直接由商家牟取,实质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再次,一旦商家倒闭后,消费者将无处索赔。
二、 我国对“部门货币”的监管漏洞
(一)储值卡发行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0年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提到:《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国务院于2011年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发卡主体也有提及,《意见》只提出两类发卡主体,即专营发卡机构和商业企业;商务部在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规定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但上述《办法》及《意见》均对有关发卡主体资格的其他规定尚未提及,至于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小经营机构是否具备具备发卡主体资格暂未作具体规定,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争议,其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储值卡发行程序
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与监督,使得发卡程序过于简易。《办法》中第七条到第十六条对支付业务的申请和许可虽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了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主体的资格、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公告的事项等,但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形式审查,缺少实质审查。这样一来,发行主体就具备了像金融机构一样的“吸钱”功能,导致相应经济问题的产生。
(三)储值卡发行规模
《管理办法》及《意见》中均有提到对商业储值卡实行“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国家现行立法中只对储值卡中的金额进行了相关限制,但对于使用储值卡的时限未作限制规定,若消费者怠于消费,由此而产生的“虚拟消费”就会造成劳动与价值的失衡。举个列子来说,假设一个城市有100个人乘坐公交车,公交部门发了200张卡,其中有50张被退回,还有50张没退也没有使用,那么,公交部门只需要为100个人提供运输服务,而不需要为另外50张卡的持卡人提供服务,但是,该50张卡的价值和性质与前100张卡一样,实际上收到了150张卡的钱。按照这个道理,发卡部门发的卡越多,剩余卡就越多,这样相对而言,部门提供的劳动比例就越少,实现的价值反而越大,这样看来是极为不符合“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
(四)储值卡监管机制
储值卡消费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对经营者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有很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广大消费者,但究竟哪个部门担负监管主体的职能还有待立法的明确。监管权力分配的不明确造成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重叠导致消费者投诉时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监管低效无序的状况,不能有效得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储值卡的发放、销售及售后资金缺乏动态监管。
(五)储值卡救济机制
法律监管机制和惩罚措施不到位,如发卡主体一旦出现倒闭或是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寻求救济的途径单一,往往造成消费者索赔无门。这一点是与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商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歇业或易主,却未及时通知持卡消费者,也未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而事后的继受主体不承担原有的责任和义务,就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有些商家通过发卡的方式恶意圈钱,发卡之后,择机关门,携款潜逃,一夜之间关门大吉,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挽回损失的难度。
三、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以美国、日本为例
有人可能会问,在国外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吗?这就牵扯到了支付方式的选择,我国将支付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信用型,二是预付型,前者包含了信用卡、银行借记卡等,这些卡都要受到相关法律和银监会的监管,而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购物卡、储值卡,这一类是没有法律监管的。欧美国家以美国为例选择了信用型支付方式,而我国则选择了信用型与预付型并存的模式。将这两种方式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信用型模式即刷信用卡消费,使用的是银行信用,消费者受到鼓励,可能多消费,但不增加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银行和银行卡都要受相关法律和银监会的监管,这种消费模式是基于国外信用度较高的客观事实应用而生的,而预付卡就不一样了,预付型即商业服务部门发卡,使用的是买卡人的钱,虽然不一定增加实际消费,但一定增加虚拟消费。由于虚拟消费也可以实现为真实的货币价值,所以市场上货币的流通量增加了,同时它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银监会或央行监管。预付改变了消费模式,提前回笼货币资金。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可以暂时脱离流通环节,进入其他领域,做短期周转或投资。
而从我国的邻国日本来看,在日本,预付型消费是广泛存在的,但其国却对预付型消费的消费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制。日本对预付卡发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制有:申报制度与登记制度在日本发行预付卡实行两种制度:对经营者自行发行预付卡的实行申报制度;对代为发行预付卡的实行登记制度。申报与登记过程中都有严格的监管,监管一般不由中央银行或自律组织单独负责,而是由中央政府机关与自律组织共同监管。日本实施对预付卡发行人监督的主体是其批准发行机关,即内阁总理大臣。监督权的内容有:报告书审查权、立入检查权、业务改善命令权、取消登录权和监督处分权;同时,日本法律有规定,预付卡发行人须对其收取的预付资金交纳保证金。具体做法:“预付证票发行者在基准日之际,所发行的预付证票的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该基准日的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该基准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证票所有者的与预付证票有关债权在发行保证金范围内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四、对“部门货币”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明确发行主体资格
明确储值卡发行主体资格是国家在监管“部门货币”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源头性措施,因此,对储值卡发行主体进行具体可行的限制,来从根本上控制储值卡流通数量则显得尤为重要。《意见》中虽然已指出“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但其并未提及发行主体资格的其他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建议:首先,从横向角度分析,我们要对企业的出资、信誉、内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详尽的规定。
(二)完善储值卡发行程序
建立相应的申报登记制度,在程序上以“申请—审查—登记—公开”的形式运作,依法严格发行程序。明确负责储值卡发行的申报、登记部门,即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发卡机构的申请及登记,国家认证机构应该对递交申请发行的企业或者商家进行严格的审核,申请发行的主体应该在申请书上清楚地注明其经营能力和注册资金,并附加上一年度的业绩报表以供审核机构参考。
(三)严格储值卡发行规模
首先,可以由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制定储值卡发行金额上限,在这里,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经营规模及财务状况的经营者做出储值卡发行金额的限制。其次,限定储值卡的使用期限。明确规定储值卡的存蓄期限,以此刺激消费者积极消费,推动消费循环,避免造成储值卡的囤积和怠于消费的出现。
(四)健全储值卡监督机制
建立储值卡监督协会,在监督储值卡认证管理机构运行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救济渠道。储值卡监督协会的建立可以参照消费者保护协会,通过社会团体组织的建立,与储值卡认证管理机构形成制衡的关系,对发卡的审核进行监督,当消费者在使用储值卡出现问题时,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提供有效救济。
(五)建立储值卡救济机制
建立保证金制度,以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成立以储值卡监督协会为“储值卡认证管理机构—发行主体—消费者”为中心的调节模式。通过审核的发行主体在购买储值卡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付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发行主体出现倒闭或者其他情况时会用于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其他救济。如果发行主体有违反发行规则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可以取消其在下一年度或一段时期内发卡的数量,以此对发行主体形成规制。
五、对“部门货币”法律监管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限制“部门货币”相应载体的功能及规模等措施以及建立公开明细制度,使消费者群体了解“部门货币”的去向及使用的具体情况。
(二)有利于明确“部门货币”法律地位,进而健全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用法律定义的方式解释原本模糊的概念,填补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缺失,做到法律上及时有效的跟进。
(三)有利于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对流通于市场中货币的各种用途进行控制,实现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康运行,实现资源在社会各部门中的平衡分布。
(四)建立与完善对“部门货币”的监管制度,可以为立法者、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法律依据。利于我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理念的深入贯彻。
(五)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稳步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打击经济领域中存在的“灰色地带”,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部门货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广泛的存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其的有效规范,稍有不慎,就会引起金融风险问题。当然,在这里,我们只是以储值卡这一种支付形式为例,除此之外,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网上支付形式亦会积累“部门货币”,形成大量流通于监管体制之外的沉淀资金。中央银行和相关监督部门对此更应该加强规制体制的建设,尽量避免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对经济运行所造成的损害,为诸多的商家或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引导其在规范的法律环境下健康发展,降低“部门货币”潜在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志攀:《金融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胡援成:《货币银行学》(第四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周虹:《电子货币论》(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系列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张春嘉:《虚拟货币概论》,巴蜀书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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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一)贫困人口动态调整
1、贫困人口退出管理。以户为单位,凡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省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有保障的贫困户,严格按照《xx省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的“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一告知”程序实施退出,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同时,要对照《办法》所列8种不能退出的情形,逐一进行评议审核,确保贫困退出质量。
以往年度已脱贫和2017年底未脱贫人口,参照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及信息比对结果,结合贫困户实际情况,对致贫人员自然减少、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户年人均纯收入已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或明显不符合贫困标准群众意见较大的农户,经民主评议,本人认可,可在系统中按相应年度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
2、新纳入贫困人口及返贫人口管理。各社区、村街要将符合《办法》规定贫困标准和条件,但仍“应纳未纳”的贫困人口,以及以往年度标注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一告知”程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新纳入贫困人口应重点关注低保人口、外出务工人口、新入户籍和无户籍人口、“回头看”清退不当的贫困人口、因病因残因灾等突发原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人口以及虽然收入超过省扶贫标准但“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人口。
返贫人口应重点关注户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省扶贫标准或虽然收入超过省扶贫标准但没有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包括安全饮用水)”的人口,关注因病因残因灾等突发原因造成支出型贫困的人口等。
3、贫困人口自然增减管理。对贫困户成员因出生、嫁入、迁入等原因增加的,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作自然增加处理。对贫困户成员因死亡、嫁出、迁出、判刑收监等原因减少的,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作自然减少处理,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审计督查及建档立卡数据核准发现问题整改
各社区、村街要对今年以来审计部门审计,省扶贫办审计调研、交叉检查、第三方评估以及建档立卡数据清洗核准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上报街道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标注调整,调整后的数据作为2017年底的数据。
(三)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
贫困户、返贫户、脱贫户信息采集;新纳入贫困户信息采集;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信息采集。
农户家庭收入等情况计算周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根据要求,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动员培训阶段(2017年11月5日前完成)
省扶贫办11月1日召开视频培训会议,直接培训部署到街道;县扶贫办11月3日对街道分管负责人、扶贫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街道必须在11月5日前对第一书记、脱贫责任人、社区及村街干部全部培训一遍。
(二)信息采集阶段(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
1、贫困户信息采集。包括贫困户、脱贫户、返贫户和新纳入户。由2人以上进行入户采集,形成贫困户和脱贫责任人签字的入户调查记录(不能书写的,写明代签人)。贫困户、返贫户、脱贫户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户信息对照表》,入户核实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返贫户要采集“返贫原因”。新纳入贫困户使用《贫困户信息采集表》(附件1);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信息分别使用《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附件2)和《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附件3)采集。
新纳入贫困户、返贫户,要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书由本户自己手写申请,不再采用统一的打印模式。
2、公布相关采集信息。社区、村街和脱贫责任人提出贫困户动态调整名单,包括脱贫户、清退户、新纳入贫困户和返贫户。
(三)评议审核和公示公告阶段(2017年11月30日完成)
1、社区、村街和脱贫责任人根据采集贫困户信息,2017年11月11日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动态调整名单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该村预脱贫户、清退户、新纳入贫困户和返贫户名单。经社区、村街和脱贫责任人核实、贫困户认可,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11月17日前完成),无异议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脱贫户、清退户履行“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一告知”程序,新纳入贫困户、返贫户履行“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一告知”程序。
2、脱贫户、清退户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抽查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在村内公告(公告期5天),无异议后告知脱贫户、被清退户。
新纳入贫困户和返贫户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确定全街道贫困户名单,在村街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11月24日前完成);无异议后,街道汇总报县扶贫办复审,以县为单位与公安、住建、财政、人社、工商、农机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单位)信息进行比对,把疑似问题反馈给村、户,进行第二次民主评议,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公告期5天,11月29日前完成),无异议后告知贫困户。
3、组织开展贫困户信息录入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6日前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扶贫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后,街道扶贫办要搞好自查验收,收集整理各种采集表、公示公告等相关资料,完善纸质《贫困户档案》及清退、自然增减等台账。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对贫困户退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动态调整质量,民主评议、公示公告、档案资料等内容。
3、做好迎接省、市、县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此次动态调整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较真碰硬。各社区、村街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及时调度工作进度。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各社区、村街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人员力量组织到位,工作安排部署到位,广泛动员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将质量放在首要位置,无论是纳入还是退出,不能单纯强调规模和数量,要坚持实事求是,真穷就真帮,稳定脱贫的就真退,实在困难今年难以退出的,要放在下年继续帮扶。信息采集要真入户,内容要真实。民主评议参会人员要有代表性,做到真评真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抽查审核要有具体方案和结果,不能大而化之。信息比对结果要反馈给村、户,不能简单化、“一刀切”,确保贫困纳入退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
(三)规范标准程序。今年动态调整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以“两不愁三保障(包括安全饮用水)”为核心标准,对《办法》规定的不得纳入和退出的各种情形,要逐项对照,严格把关。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要全部纳进来,确保应纳尽纳,达不到标准的一个都不能退出,确保脱真贫、真脱贫。已经脱贫的,要坚持“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保”,以往脱贫人口中,经核查凡是达不到标准和脱贫不稳定的,要全部返贫继续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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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0年10月21日,美国国内企业再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针对中国的复合地板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当天已经立案,并已经向中方发出通知。据申请人提供的美方统计数据,2008年和2009年我国涉案产品出口总额分别约为1.48亿美元和1.20亿美元。原告材料,针对中国制造复合地板的反补贴的六条理由分别是人民币汇率低估、生产型企业税减免、生产型企业地方税减免、特定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税减免、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减免以及电价补贴。
美国地板企业协会在“双反”调查的申请书中称,中国出口美国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地板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且倾销幅度高达242.2%,严重损害了美国地板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利益,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对中国地板企业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该协会根据所获信息准备了一份将近200家中国企业的指控名单,但不管是否被列入原告指控名单,只要在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美国出口了复合地板的企业都属于反倾销被调查企业,凡是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出口复合地板产品并进入美国海关的企业都是反补贴调查对象。
据中国海关数据,2009年涉案的木质地板产品金额达1.2亿美元。如经美国方面裁判程序败诉,中国地板企业要么放弃美国市场,要么将被迫缴纳最高242.2%的惩罚性税收。
在中国对外贸易有了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我国在连续1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后,又骤然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相对于对反倾销问题的可谓汗牛充栋的研究,反补贴在最近几年才被引起重视。因此本文主要对反补贴调查加以研究。
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称《SCM协定》),补贴指一成员方政府、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通过某种筹资机制或私营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产生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SCM协议还重点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WTO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补贴的形式必须是财政资助或各种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必须有利益存在,即企业由于补贴而获得了利益好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不可申诉补贴是指补贴不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是指向特定的企业或行业或行业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如有专向性,就要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条件。
三、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一)反补贴调查的合规性。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各国的市场都面临着“狼多肉少”的状况,我国因产品质优价廉而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青睐。这样,必然会对其他国家国内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一方面宣扬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给各国经济带来的好处,宣扬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与弊端;而在实践中,他们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利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而反补贴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为防止其他国家对本国实施贸易报复,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实施反补贴措施,这一合规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
(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更多国家所承认。相对于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到2004年为止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数量并不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到2016年中国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被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些发达国家看来,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出口中的补贴难以计算和划分清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事实上在执行中并没有特别的意义,所以发达国家大多只运用反倾销来应对中国的低价出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中国产品会遭遇不断增加的反补贴调查措施。如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国际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一改美国23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其导向性和示范效应极大,标志着中国开始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严峻挑战,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威胁。
(三)一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与WTO规定冲突。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和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不够,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对一些专项资金的清理仍有遗漏,不仅仍存在争议性较大的可诉性补贴,还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直接出口补贴。如在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中,地方政府往往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以退税等方式私自让渡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给企业。此外,我国对企业的补贴都是具有非常强的专向性,对高新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或是被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外资企业获得了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而且,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做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都是被WTO规则列为禁止性的。
(四)与发达国家贸易顺差所造成的压力。据统计,2008年中国进出口25,616.3亿美元,增长17.8%,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进口11,330.9亿美元,增长18.5%,贸易顺差2,954.6亿美元。200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22,072.2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2,016.6亿美元,进口总额10,055.6亿美元,贸易顺差1,961.1亿美元。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一些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改善贸易环境,就可能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同时,有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大多拥有发起反补贴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成为它们的贸易保护手段。
四、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1、完善中国的反补贴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摩擦也随之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中国已经在反补贴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历史较短等原因,尚不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总体立法层次不高、规制内容不全、权威性不高等问题,仍有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地方。因此,中国要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位阶,使其升格为法律,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此外,在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中还要贯彻与WTO协议相一致的原则。
2、加大对反补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及人才培养。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成功应对反补贴调查,首先要熟悉WTO反补贴方面的规则。目前,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实战经验比较少,熟悉反补贴方面规则的综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再加上反补贴调查本身的复杂性,涉及的信息搜集难度又很大。因此,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加大对补贴与反补贴相关案例的研究,认真学习WTO反补贴规则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加大培养懂业务、懂法律、懂外语、熟悉WTO争端解决机构运作程序的综合型人才,为积极应外反补贴调查做准备。
3、进一步清理我国的出口补贴政策。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WTO的反补贴规则学习和研究不够,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而按照《SCM协定》的规定,上述补贴都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因此,各级政府在已有或者将要制定的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一致性,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或者潜在补贴。
4、充分利用《SCM协定》的特殊规定。WTO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优惠待遇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如《SCM协定》明确规定,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总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产品金额的2%;或者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4%;或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该种产品加起来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9%,则进口国不得发起补贴。又如,在SCM协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环保、科研以及贫困地区的补贴属于绿色补贴的范畴,政府应当充分利用。
(二)企业层面
1、积极应对是关键。我国企业在面对反补贴调查和诉讼时,普遍存在惧怕心理。如在2006年6月加拿大提起的反补贴调查中,只有浙江两家规模不大的企业积极应诉并最终取得胜利。相比之下,未应诉企业不得不承受242%的最高税率。因此,中国企业应当克服惧诉心理,在反补贴调查中据理力争。应该看到,积极应诉是一次积累经验的过程、与国际接轨的过程和规范自我的过程。遭遇反补贴调查时,首先要组织律师积极应诉,同时要及时寻求政府的帮助,尽量由政府出面与其他国家磋商,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使之符合国际标准,以便在反补贴应诉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各类数据,进行自我辩护。企业应注重会计知识的运用,检查目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售价和定价的方法、依据、程序,以及据此安排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结合国际市场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适时作出调整。
3、做好国际市场调研。企业作为参加国际竞争的微观主体,还应注重国际市场调研,了解其他WTO成员方出口相关产业的情况,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敏感的、涉及国家利益的产品,以便能够及时地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做到既满足当地需求又能够避免反补贴调查。同时,出口企业应力求避免价格水平过低,以致超出合理的竞争范围,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造成损害。不触犯或者尽量少触犯当地生产商利益,以减少反补贴调查。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蔚.浅析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J].特区经济,2009.12.
[2]王跃.浅议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补贴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1(上).
篇12
1 专利联盟的基本概念
专利联盟译自“Patent Pool”,其本质上是由数个专利持有人,为了能彼此共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部许可专利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专利联盟的构建、运营包括如下要素:一是专利联盟成员至少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二是专利联盟组成的客体要素为专利;三是专利联盟需调和联盟成员内部之间以及专利联盟与外部之间的关系;四是专利联盟应行动一致,并由无直接关联性的组织管理。
根据对外开放程度的差异,可划分为:开放型专利联盟是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对外部许可专利,许可收益在联盟成员内部分配;互助型专利联盟是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仅在联盟成员内部相互许可使用,对外部不许可专利;组合型专利联盟是指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不仅在联盟成员内部开展交叉许可,也对外部许可专利,许可收益在联盟成员内部分配。专利联盟建立的目的之一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将零散专利集中化,在联盟内部以及对外部进行许可,以推动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因此构建组合型专利联盟更符合发展需要。
专利联盟是一种特殊的专利许可方式,其从最初构建到发展具有特殊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根据专利联盟构建目标、价值、促进竞争角度而言,正面效应包括:剔除阻碍性专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降低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等。同时,也存在抑制竞争的负面效应,包括:一揽子许可导致许可成本过高;利用联盟优势设置壁垒,谋求不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2 我国专利联盟的构建
为改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以及防御国际知识产权风险,抑制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其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营重点考虑如下方面:客体要素、许可的模式和原则、组织的无直接相关性。
专利联盟组成的客体要素即为专利,以专利纳入专利联盟的必要性条件为突破点,确保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具备有效性、必要性和非对抗性。首先,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有效性,有效专利为通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批授权且维持法律状态有效的专利,由于无效专利已失去法律赋予的权利,纳入专利联盟中将会造成被许可人由于该失效专利而花费不必要的许可使用费,无效专利不得进入专利联盟;其次,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必要性,即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与联盟构建的产业I域关联,确保专利为实现相关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最后,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非对抗性,非对抗性包括两方面,弥补性专利和阻挡性专利,确保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能够有效用于联盟成员和外部被许可人,克服专利丛林带来的问题。
为促进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能够有效应用,以防专利存滞不流通丧失联盟发展的内在动因,应开展多样性的专利许可模式,包括互授许可、整体打包许可、个体单独许可以及专利包分拆许可。互授许可,在联盟内部联盟成员通过协议将各自的专利权相互许可使用,在联盟外部,对于专利联盟技术补充的专利,联盟成员可与被许可人签订协议相互许可使用;整体打包许可,对技术产业有上下游需求的被许可人,采用整体打包许可应为各种模式许可使用费最低;个体单独许可,专利权人可单独与外部签订协议开展专利许可,且许可行为不受专利联盟的限制;专利包分拆许可,允许被许可人通过清单筛选的方式,获得其发展所需的专利最小使用包,专利包亦可由专利联盟根据技术或产品的不同阶段设置符合一定需求的子专利打包许可方式。
专利联盟本着互惠、合法以及可持续的基本许可原则,包括开放性、非强制性、非排他性、公平合理、非独占性回授,从根本上杜绝专利权滥用。为联盟发展、提升联盟的运营能力、强化联盟成员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采用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受联盟成员的干涉影响为非直接性,利益分配相对公平、垄断的可能性也比较低,保证联盟健康有序发展。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章程、制定运作原则,负责专利联盟对外许可并管理专利联盟,建立专利预警以及信息机制;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协议与专利联盟成员签订委托及授权许可事宜。
3 我国专利联盟现状及法律规制
3.1 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
专利联盟最早产生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大致经历任意发展、严格控制发展和适度约束发展阶段三个阶段,日本和欧洲也有近100年的发展历程,且关于专利联盟发展的理论研究、法律约束相对完善;与之相比,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从专利联盟的发展历程、联盟数量、法律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国第一个专利联盟是创建于2003年的闪联专利联盟,代表性的还包括彩电专利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等,其最初都是为应对外国专利联盟打击而组建,以整合行业知识产权,共同抵抗风险。
近年来,我国也非常重视专利联盟的发展,2014年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推进专利联盟的建设;次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为联盟建设指南),以加强专利协作运用,指导专利联盟建设。截止201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备案在册的专利联盟共计84个,联盟建设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山东和江苏,区域相对集中。但是,我国专利联盟成员相对缺乏核心技术,专利联盟成员的保护意识薄弱,专利联盟组织凝聚力不强。
3.2 专利联盟的现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专利联盟运行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定不足以覆盖且分散。专利联盟的客体要素专利是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和规制,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营中有效性、合理性的各种契约和协议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和调整,专利联盟的抑制竞争负面效应受到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的约束和规制。相关法律制度大体包括专利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其中较为核心的是,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以垄断性的权利,促进技术创新,并规定强制许可、交叉许可;反垄断法通过反对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对专利联盟的滥用知识产权予以规制,实现市场统一、充分和有序的竞争。
我国专利联盟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专利运用能力还有待提升。因此,围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对专利联盟的构建、运行进行法律规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调整促进专利联盟发挥其正面效应;二是通过法律法规最大程度消除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
4 我国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规制
4.1 以联盟章程构建内部约束机制
为构建健康持续的专利联盟,在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基础上,专利联盟通过制定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并形成共享机制、客观评估机制、合理分配收益机制、入盟退盟约束机制,对专利联盟的构建、运作从内部管理角度予以约束和规制。
建立多层次、多样性、多维度的共享渠道,以联盟成员内部交叉许可为基础、以技术联合开发共有专利为辅的专利共享方式;在联盟成员内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联盟成员进行法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共享。对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是否符合纳入标准,评估包括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非竞争性,从技术、法律、应用三个方面综合、全面、客观的评价,保证专利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专利联盟在对联盟运营过程中的利益进行分配时,需遵循公平、合理、客观的原则,对专利联盟的收益在内部成员进行科学分配,以专利质量比例为分配标准。为保证联盟有序发展,对专利联盟的进入退出行为约束,联盟成员的进入与退出,专利联盟中专利的进入与退出;联盟成员进入经审查并通过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联盟成员退出仅为其联盟成员资格,联盟成员所持有专利仍保留在专利联盟中;专利进入专利联盟经评估并签订非独占回授许可,专利为非有效专利或为非必要专利应当及时退出专利联盟。
上述章程的制定以及机制的落实,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保障,约束联盟内部成员之间、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联盟与外部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规制风险。以协议为合作基础,组建专利联盟组织,成立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代表专利联盟进行意思表达,并对专利联盟整体利益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
4.2 以指南为原则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2015年的联盟建设指南,对专利联盟的定义、工作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进行界定,提出联盟明确的工作方向;并对专利联盟的组建、运行和管理措施提出相对完善的指导性规范。关于专利联盟组建要素在建设指南中做了较为清晰的说明,包括设立条件、组织形态、设立程序和联盟章程;设立条件涉及产业领域发展阶段、具备共同利益诉求、章程或协议;组织形态采取企业法人、社会团队、合作组织等组织形态,并提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专利联盟运行要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作共赢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体对联盟日常工作机制、联盟共享方式、运营收益的机制做出原则性的建议;管理措施提出联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专利联盟的备案工作。专利联盟备案实行自愿和事后备案的原则,对备案的专利联盟审核联盟备案申请书、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书、联盟成员信息等,现阶段备案审查还为形式方面的审查,需加强专利联盟审查力度,从专利联盟构建备案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敦促改进。
建设指南对于相关规范的制定较樵则性,未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升,针对新情况、修改完善建设指南,进一步落实备案审查的具体措施,审查专利联盟的管理模式和专利性质关系,审查联盟章程中涉及专利许可的方式、模式和许可原则中,重点审查显失公允、不合理的协议。建议对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采取现有专利的登记备案制度,以便公众能够获知哪些专利已纳入相应的专利联盟,便于潜在需求企业开展专利许可事宜。
4.3 以法律法规约束专利权滥用行为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制定阶段。
专利权是法律给予一定时期内独占的使用权,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约束;应依照法律法规在合理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对于滥用专利权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抑制技术创新与进步的行为应被法律法规所限制。为此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拟在总则中增加针对滥用行为的原则性条款;该条款与强制许可条款结合,分别从滥用权利和限制使用两方面予以规制,调整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实施,专利权滥用行为将在专利法这一私法层面上提供救济。但现阶段该条款还是比较原则性的,未对滥用和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明确,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加以限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15年底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反垄断法》基本法律制度基础上,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基础性规则,对执法原则、相关市场界定,对抑制竞争的协议根据经营者关系区别限定,规定了豁免条件,并重点限定不公平高价、搭售、差别待遇、禁令救济等六种滥用情况,引导经营者合理利用;2016年初起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具体包括在总则中明确滥用知识产权和垄断行为、执法基本原则、分析方法和步骤,对相关市场分三类界定,界定八种违规协议以及安全港规则,并对不公平高价、搭售、差别待遇等五种滥用情况规制。随着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出台,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由于二者均可用于反垄断执法,部分条款规定接近或类似,两者也存在不同执法标准,如反垄断指南的豁免条件与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安全港规则作用基本一致,但在具体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因此从执法角度是否有必要出台两个指南,抑或是综合两个指南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反垄断指南以提高执法可操性更有利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5 结语
我国专利联盟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还有待提高,从国家技术创新战略角度,要予以双重应对:一方面,通过反垄断豁免,积极运用和组建专利联盟,并尊重联盟内部约束提升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规制专利权滥用,对专利权人滥用或可能滥用权利起到威慑作用,均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我国专利联盟秩序得以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化.专利导航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 苏莉敏.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1.
[3] 宋伟,姚远.技术标准下专利联盟理论与实务[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6.
[4] 王勇.我国专利联盟法律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
[5] 张忠民.新能源专利联盟的法律规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8).
篇13
一、银行账户资金所有权归属规定上的不一致性
理论上,只要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即已发生转移而变成存款银行的资产。然而,我国的法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如1992年的《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该条例第33条亦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条与第40条再次规定,客户拥有其存款的所有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中,存款人对其存款拥有所有权的观点也得到了一定的承认,如在最高院于1991年6月1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中认为,企业、公民个人在信用社的存款不属于信用社所有的财产,不能列入信用社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此外,199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的账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的账户之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者,《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尽管我国银行法并没有直接对存款人存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直接的规定,但从上述条款可以推理,即储蓄存款已被纳入了商业银行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而当存款人将一定数量的现金存入银行时,其所取得只是债权,现金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然而,有一点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既然在存款人所取得的是对银行的债权,那么,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从理论上分析,作为银行债权人的存款人应与其他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因此,若从这一点来考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存款资金的归属权还是规定不清的。
从法理角度分析,在存款关系中,只要存款人将一定数量的款项存入某银行,那么,他就与该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存款人对该项存款只拥有请求银行支付所指定数额的债权,而非所有权。若认定存款人与存款银行之间所成立的关系是借用合同关系或保管合同关系,这从理论上可能导致银行并不能使用存款人的资金进行资产业务,因为在借用合同与保管合同关系中,借用人与保管人在最后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这一点对于银行而言是不可能的。因此,从银行业务的功能出发,法律也只能确认银行与其存款人之间所成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同理,银行贷款给客户,即丧失了款项的所有权,其对客户持有的也仅为债权。在民法上,金钱是一种代替物,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原所有人相应只拥有对金钱的债权。这一点对于1994年最高院回复中预付款所有权归属问题同样适用。因此,有学者就对此进行了批驳,认为预付款汇入对方当事人账户后,对方当事人即取得所有权之说是不准确的,因为客户在此时取得的只是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另外,虽然《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已经有所改进,但是立法者的态度还是不很明朗,因为若推定存款人对其存款所拥有的是所有权,则据物权的属性,在银行破产清算时,银行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因而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存款人所获取的仅是债权,但是存款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之规定却又令人匪夷所思。尽管从法理上而言,目前我国法院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后法优先前法的理论及现实的需要对银行账户资金的归属权作出正确的处断,但是立于现实的层面我们必须明确我国是属于成文法的国家,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传统的惯性作用也会使人的思维产生先入为主的定式,且这种滞后性的法则亦与我国确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左,所以,我国在银行法律创新中必须厘清存款的法律性质,这是银行法律创新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核心问题。在规则创新中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在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上成熟的理论及判例法中的成功实践,作如下尝试:
立法者应首先确立存款人对其已存款项所持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一种所有权的法律原则,即确认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在本质上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在一定情况下亦可以表现为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对1992年《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与第33条的规定,央行的相关解释及最高院经济庭于1991年、1994年的回函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进行梳理,在银行法的相关规则中采取直接表述的方式对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并说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还附随有默示性的特点。
二、存单法律性质问题分析
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从存款合同的性质出发,存款合同是要式的、有偿性的实践合同,存款合同关系只能在存款人将一定的款项交付给银行、经银行确认并经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能成立。因此,存单的法律性质对于银行、存款人及法院的司法实践非常重要。目前,对于存单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存单既是有价证券,又是存款合同。作为有价证券,其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能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与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因此,在存款银行一经签发的情形下,存款人即享有依存单票面记录的权利内容向银行主张兑付的权利,银行则负有依存单票面记
录的内容给付的义务。存单作为存款合同,它是银行与存款人就存款种类、存款数额、利率及存款期限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的记录,是银行与存款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就存款事项协商一致,并由存款人交存现金、银行单方填写并签章而形成的特殊形式的合同,存款人无需签章,只要接收了存单,当面未表示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只承认存单为存款合同的证明,而否认存单的票据性特征。这是我国银行部门长期以来所坚持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认同。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做出正确处理。”因此,在实践中我国是采取了双重真实性的原则,即存单真实与存款真实的原则。
坚持存款真实与存单真实相结合的双标准无疑对处于优势地位的银行有利。然而,从我国银行业的运作的特点来说,这种做法是较欠公平的。因为我国银行业的业务还没有摆脱传统的资产负债型,且负债业务是其重点。因此,为了获取存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大多都分配有揽存的任务。这样就给存款人留下了一些资产可能遭受损失的隐患(如银行工作人员取得当事人的资金后不入账,同时为了免于引起资金持有人的怀疑又给其签发存单等)。此时,若适用上述双重标准来确立存款关系成立与否很难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从一般的法学理论出发,我国法院不能轻易否认这种存款关系的成立,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分配有揽存任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可以被视为银行之人,只要意欲存款的当事人本着善意行事,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应该得到肯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该有效。还有一点必须看到的是,在我国公民投资渠道较少,出于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人们对储蓄具有一种传统的惯性与心理依赖作用合理的预期。因此,我国银行法律制度改革应对最高院所确立的“双重标准”予以扶正,如根据过错原则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并可适当考虑确立存单票据性的原则,从而通过法律的压力来促使银行机构加强其内部的业务治理。
三、对银行与客户关系中行政管理职能定位的检讨
从金融学角度分析,银行即为企业,其特殊性只不过在于银行是经营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因此,在银行与客户为法律行为中,其与客户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两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平等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章对于银行与其客户及银行功能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错位,如央行的1994年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的规定》即赋予了银行一定的行政职能,该规章规定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同时,该文件规定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部门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有: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办理部分直到全部业务等。
实际上,央行所的这些规章是经不起法理上的推敲及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检查的。在法理上,银行与存款者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两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也就无从解读我国商业银行对其客户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性措施了。此外,我国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于行政处罚权之授权则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内实施行政处罚。”很明显,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属于民事法律主体,不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即使认定其为公共事业组织,央行以行政规章的授权方式也是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相符的。在以授权方式理解我国银行所具有管理职能不能自圆其说时,能否借用委托说呢,即认为商业银行的此项权能来自央行的委托。这种思维亦是行不通的,因为《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而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依这些条件来考核,不难发现我国的商业银行不符合受委托的条件,因为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
结合以上分析,在探讨我国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本质时,还必须考察到一些历史积淀的遗留规则,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原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开展与深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步入了民事主体之列。因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横向、平等的法律关系。银行是企业法人,不是公务法人,这一点对于重塑我国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自银监会成立之后,央行的金融监管权已被剥离,但是由于央行作为传统金融监管者之潜在影响依然存在,同时由于银行规章都发自央行,所以,在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重新通过法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能进行定位也是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进程中我国树立国际法律信誉的一个必要环节。
四、对银行客户认定标准的反思
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客户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相反,是采取间接的身份认定的方式,如我国2000年4月1日通过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中对身份的认定。实际上,存款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同时使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以确定客户对将存之款享有所有权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要求银行与个人不得进行无记名交易,从而保证金融交易的真实性。现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二是通过计算机联网的方式银行账户可以汇总个人在一国内所有的存款信息及信用记录;三是实行个人收入账户化,以达到监控个人所有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收支记录的目的。对于认识银研客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7条规定如下:“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
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存款实名制是我国建立法治性信用国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诸多文件中所规定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之回应。同时,对于打击犯罪,存款实名也起着极大的作用。然而,必须面对的是,存款实名制在操作上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存款实名的前提是存款人身份的确定,因此,以什么标准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或者说以什么样的证件确认存款人的身份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储蓄存取业务使用的身份证件有: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武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队院校学员证、外国政府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等。这些确认实名证件的种类在银发[2000]126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也得到肯定。然而,这些确认实名的标准容易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比如确认存款实名重要标准的身份证在现实中存在有以下问题:居民身份证编号重、错、漏的现象还没有杜绝;我国流动人口中身份证、户口簿遗失或身份证逾期的现象相当普遍;我国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系统数据库仍需完善。因此,我国的户籍管理部门不能为每个居民提供一个终身使用的、唯一的身份认证证件,且不能将客户的身份资料及时、全面地提供给金融机构,这无疑会导致银行在识别其客户时的价值落空。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制作身份证件的科技含量低,极易以假乱真,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辨别真伪,即使经过特殊训练的专业技术人员仅凭目测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也并非易事。这种状况一方面使银行识别其客户困难,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业务中的风险,因为在银行认别客户不当时,其可能会因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存款损失的风险。再者,我国金融机构在与公民发生业务时,身份识别证件的种类繁多也无疑加大了银行识别其客户的难度。相对于识别非自然人类型的银行客户身份,银行所面临的难度与风险相对较小,这主要是因为在对这类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时所要求的证件较多,甄别程序较为严格,如1997年颁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存款时单位必须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与财会人员章等。同时,2003年的《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书或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等文件。
认知客户的身份是银行与客户之间进一步发展其关系的基础。在我国识别银行客户的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应采取以下的做法:一是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客户的定义,对我国银行的客户进行界定,从而将银行之客户定性为指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人或银行约定为其收取款项的人,并包括在另一家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二是关于个人身份认定的证件,应改变认证证件多元化的状况,缩小认证的证件范围。最好是确立一种唯一性的识别公民身份的证件,如具有高度防伪性的居民身份证。同时,考虑居民本身的复杂性,有必要对国内居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身份识别进行区分。对于大陆居民仅承认身份证为识别身份的唯一证件,对于港澳台之居民可考虑以其持有的住所地的身份证件或往来大陆的通行证为识别身份的合法证件,对于外国人可以其所持有的经过认证的外国护照为识别身份的唯一合法证件。另外,我国还应建立较完善的全国联网的身份证件管理数据库,从而使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能通过电脑系统对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及其他资料与户籍管理部门的居民资料进行核对。
五、银行与客户关系中对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及责任的相对性。当存款人将一定的款项存入银行后,存款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银行,存款人所获取的只是对银行债上的请求权。对于银行账户中所代表的债权,第三人不能以该款项在存入银行前是其所有而为存款人非法获得为理由,要求银行偿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第三方无关呢?答案是否定的。以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为例,依照《担保法》规定,债权或者债权凭证是可以进行转让与质押的。在转让银行账户上所记载的债权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债权的转让。从一般业务实践来看,银行在客户开立账户时,往往约定客户不能转让账户。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一方面存款人可以通过转让账户上记载的债权来实现所存款项转移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约定的账户不得转让所设置的障碍又有形存在,这种矛盾在对存单进行质押时表现得更为明显。
现实中,为了达到质押的目的,在我国登记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转让账户上所记载的债权方式来质押是行不通的,且从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质押标的能被质押权人控制与占有是其生效的实质要件。这种情况下,往往是通过转移存单的占有方式来处理的。然而,尽管质押人向质押权人交付了存单,他仍然可以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实现存单上所代表的对银行的债权。若银行在业务处理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不存在过错,其一般不会对质押权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从法律上而言,其所面对的债权人也只能是客户。因此,为了保证存单质押的安全,其往往要求存款银行对存单进行核押,认定存单的真实性,并要求存款银行在存单质押期内不得允许存款人提取及挂失存单。若在此种情况下,存款银行依然允许存款人对该存单进行挂失或提取存单项下的款项,则银行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表明:“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尽管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有相对性,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到第三者的权益,也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那么,对于因存单质押所产生的风险,银行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呢?作者认为,在存单质押中,存单的所有人之所以能够对存单进行挂失,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公示制度的不完善。若能将存单质押之事实予以公示,则一方面银行会更加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质押权人也可以及时地采取可行的救济措
施。完善登记制度及登记信息联网是银行规避这种风险的最佳选择。在目前的形势下,可行的方法是质押人、质押权人与银行三方当事人对存单质押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并签订限制存款人行使其债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