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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田辰山强烈抨击了西方民主政治的非道德化特征。在西方,没有上帝就没有伦理。启蒙之后,西方人把上帝打倒了,也就把伦理打倒了,于是就有了非道德化的政治。在这种政治框架之中,私人利益至上。西方政治理论所界定的人是抽象的“单个”人、“个体”人、“一己”人(individuals),西方民主政治就是一部分“单个”人通过竞争获得“无限制积累个人财富”和“攫取支配社会大多数其他成员”的权力的政治。儒家和中华文化的政治绝不是这种非谭德化的政治,而是追求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的政治。这种道德化的政治对人的理解完全不同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人与人不是不相联系地生存和生活着的,而是不可分割地生存和生活在一起的,任何一己个人利益的追求都要受到天然地、必然地、社会地与别人之联系的制约。
张学智认为,不可一概否认政治去道德化的合理性,至少该承认政治的去道德化是把政治当作科学加以研究的前提。
事实上,中国几千年政治的高度道德化或道德主义政治恰是自由主义者长期攻击的靶子。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道德主义政治的价值预设是虚妄的,如设定“人人皆可为尧舜”,只有设定人人皆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的现代政治“科学”或经济学(最成熟的社会科学)才能指导人们建构一种保障人权、维护正义的基本社会秩序。如今,有些学者正力图阐扬中国传统政治学说中的“贤能政治”理念,认为“贤能政治”能补充现代民主政治的某些不足,如决策的低效和文化的平庸。然而,我们不可忘记,中国传统“贤能政治”确有其虚伪的一面,如那些满口仁义道德实则贪赃枉法、鱼肉百姓的虚伪官吏。
黄玉顺强烈反对今天有些儒学研究者所表达的思想。他们认为如今人欲横流、道德沦丧,应该“克己复礼”,有人甚至主张恢复“三纲”。黄玉顺反问:“是否该重新拥立皇帝?”
韩东屏意图用文化分析和中西对比的方法科学、客观地评判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劣。他认为文化只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工具。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研究犯了严重的方法论错误。“全盘西化论”与“弘扬传统论”互相攻击,但谁都无法驳倒对方。他认为,须对传统文化进行细致的分门别类的分析,然后逐一与现代西方文化比较,进而做出判断,决定取舍。文化分析和判断应以当代的道德标准为终极标准,“以人为本”是终极原则。据此,儒家伦理已经过时。现代化靠挖掘古人的东西是不行的,必须靠当代人的智慧。
这种观点显然奠基于现代性的成见。其实现代性本身已大可质疑。现代性所形塑的工业文明已陷入重重危机,如高科技之军事运用的危险,基因技术对人权原则的威胁(可参见哈贝马斯的论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等。现代性的核心思想是独断理性主义。独断理性主义认为,人类凭其理性能认知、积累越来越多的知识,从而掌握越来越强有力的技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发展所面临的一切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人类在用科技控制环境和制造物品的过程中将变得越来越自由、自主,即人类在干预自然事物时将越来越能排除灾难性后果,越来越能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实际上,独断理性主义十分荒谬,大自然永远隐藏着无穷奥秘,永远握有惩罚人类之背道妄行的无上权力。
另外,文化也并非仅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工具。并非在没有文化之前就先有了人,也并非人一边创造文化一边独立于文化。实际上,人就是文化动物,有了人就有了文化,有了文化也就有了人。人总处于文化的孕育、养育、熏陶之中。脱离了文化的个人就不是正常的人了。在会议上,傅永吉也不同意文化仅是人的工具的看法。他说,我们不能割断与传统文化的联系,如今推动文化大发展,也应该以传统文化为根本。中国人就是中国人,就是儒,儒即中国人的文化基因。
文化绝非仅是外在于人的工具,它是人须臾不可离的生存条件。独断理性主义者是现代文化孕育、养育、熏陶出来的人,他们以为可站在绝对客观的立场,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科学的条分缕析,然后一劳永逸地判定传统文化哪些是有价值的,哪些是无价值的。这恰是独断理性主义的独断。
郭沂说,一讲到普世价值,人们立即就想到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好像普世价值只能是这些西方“舶来品”。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也蕴含着普世价值,不妨称之为“中华价值”。“中华价值”可概括为:源自《周易》的“太和”,源自道家的“自然”,源自儒家的“仁义”,源自中国佛教的“慈悲”。其中‘‘太和”、“自然”是宇宙法则,而“仁义”、“慈悲”是人性法则。中西普世价值是互补的,“中华价值”代表着终极价值,而西方普世价值是社会价值。
张学智对郭沂的概括提出了疑问。韩东屏则以西方人根本不用什么“太和”、“自然”等概念去解释宇宙加以反驳。其实,韩东屏与郭沂所分别信持的思想体系是不可通约的。韩东屏所代表的独断理性主义者总认为,存在唯一的真理体系,这唯一的真理体系应该是评判各种分歧的终极依据。韩东屏本人承认哲学不同于科学,哲学是多元的,但“科学提供真理,真理越多越好”。以此类推,或许韩教授还相信科学真理是不断地、积累式地进步的,以科学为依据的哲学才是正确的哲学。谁的哲学以科学为依据,谁的观点才是正确的。
其实,科学、科学史和科学哲学的研究已表明,科学也不是统一的,更不是积累式地进步的,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则明确论证了科学真理也并非越多越好。所以,没有任何人能寻得绝对客观的立场,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所谓科学的条分缕析,进而一劳永逸地判断哪些成分有价值,哪些成分无价值。我们永远都处于与传统的对话之中。
二、当代环境伦理以及儒学对环境伦理的启示
环境伦理是此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成中英说:人的污染行为反映了人的素质的下落或不能持续上升。人的上升在儒家思想的发展中最有体会。从彖传中的“品物流行,保合太和’’到王船山“日新与富有”,经张载程朱陆王等大家的充实与精化,到了近代却丧失了。恢复人的意识与做人的价值就是回复到儒学的基本命题,建立正确的宇宙生态学与相应的心灵生态学。对此,我们要发展人的自发能力与自约能耐,也就是人的本体的自发性与自约性。
美国缅因大学哲学系教授葛朗格(JosephGrange)向会议提交了论文:《拯救地球》(Healingthe Planet)。他从孔子、怀特海、杜威和皮尔斯那里寻求智慧,提出了他所独创的环境伦理学:基础生态学(Foundational Ecology)。基础生态学体系奠基于儒学所特别重视的情智(felt intelligence),即与情感不可分离的理智。我们只能在真实的具体经验中去验证情智的价值和错误。基础生态学的宗旨是凸显道德体认的价值,而且力图用美学语言加以表述。最重要的是,葛朗格教授宁肯用灵动(vague)的范畴去表达自然秩序,而不去追求理性主义所极为重视的精确表征。在辞典中,我们发现英文词vague有“模糊”、“不清楚”、“含糊”、“暖昧”的意思。但葛朗格强调,他所用的vague与“模糊”(ambiguity)没有关系。他的vague一词的用法源于皮尔士的逻辑研究,皮尔士把vague定义为需要经验示例(instantiation)的,最好与“一般”(gener―al)对举。“一般”在探寻普遍真理的科学和哲学中表示“一切”和“任何”,但我们必须诉诸具体的经验示例才能完全理解逻辑的或客观的“灵动”。如皮尔士所说的:“凡适合于排中律的都是一般的,凡不适合于矛盾律的都是灵动的。”“实际世界展示为处于生生灭灭之过程中的许多事件”,正是一种灵动的陈述,也是皮尔士所称的逻辑上客观的灵动陈述。这与精确陈述一头鹿在树林或一所大学在城市的状况完全不同。
生态危机表明,善本身只能在世界之中持存。善的未来持存要求一个内含价值的秩序结构理论。另外,这种秩序必须用美学范畴表达,情智从而才能觉知它们是何种价值。这些秩序能抵制混沌之从不间断的张力而支持价值的多样性。自然界有四种环境秩序:平凡(The Trivial)、灵动(TheVague)、稀少(The Narrow)、宽广(The Width)。这四种秩序很少以单一的形态展现,而常常是互相交织的。我们需要用理智去探测其存在,用情感去发现其价值。平凡所引起的情感是不在乎,灵动所激起的情感是期待,稀少所激起的情感是强烈,宽广所激起的情感是参与。葛朗格认为,我们之所以深陷生态危机,就因为心存种种谬见,而这些谬见都是贪婪和怨恨的产物。为医治正感染着我们地球的疾病,我们需要审美的感觉、心灵的力量、尊重的意志和生态的实践。
我认为,葛朗格“基础生态学”的如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1)强调理智与情感的不可分离,人必须有理智的情感,也只能带着情感思考;(2)强调他的基础生态学奠基于美学;(3)强调灵动思维和灵动表达的重要性。
徐春认为,当代环境伦理学的基本思想都可以在传统儒学中找到源头。儒家“畏天命”、体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承担对自然的责任的“天人合一”思想可与现代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对接。“天人合一”的基本含义是人与自然具有内在统一性。天人之间的“合一”不是天与人主动相合,而是人主动地与天相合,人参与宇宙进程,与宇宙秩序保持和谐,但不是把人的意志强加在自然之上。儒家“天人合一”观的自然引申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儒家“畏天命”思想的逻辑展开就是环境伦理的基本理念――敬畏生命。儒家已经体认到天地自然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天道、天德,且具有生命意义和道德意义,并在“天命”学说和“天地之心”学说中论证了生命的目的性。儒家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建立起“推己及人”的社会伦理秩序,相应地也建立起“民胞物与”,“人所不欲,勿施于物”,以诚待物,以仁爱物的推人及物(自然)的伦理秩序,承担起对自然的责任,超越了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向对立两极的西方人类中心主义文化传统。
黄玉顺则认为,价值只能是以人为中心的。假如野兽糟蹋农民的庄稼,农民该如何对待?如果你为保护鳄鱼而喂它牛肉,你是否伤害了牛?环境伦理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并不清楚。
金富平辨析了“天人合一”的含义。认为“天人合一”的确切意指是天人合德,董仲舒的天人类合、荀子的天人相分不能与天人合一混淆并论。“天人合一”与仁、诚和中庸具有内在的关联。仁、诚和中庸是天人合一的可能性依据。义利之辨是儒家生态伦理的实践路径。
德国公民教育学院教授斯皮克(MichaelSpieker)阐述了黑格尔自然哲学对当代环境伦理的重要启示。他认为,伦理关心的问题是:行动如何改变作为行动主体的人?伦理的话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我。如果我们想建立“环境伦理”,就必须承认人与环境之间不仅存在自然联系,也存在伦理上的联系。个体在环境中的行动不仅影响自身的身体健康,也会影响道德自我。“环境伦理”代表了人们对待世界的态度,强调要超出对人类生命本身的关注而去保护世界。但是对于如何保护、保护什么并没有统一的定论。深生态学倡导生态“大自我”的整体主义价值观。阿恩・纳斯认为人类作为自然之物,其生存权利与其他自然物无异。人类既是自然整体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种威胁。但他没有真正厘清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果我们想更清楚地认识自然和自然状态的伦理意义,我们就必须考虑人与自然的复杂关系。我们显然要依靠自然,要靠自然的再生能力生存,人类要保护自然。然而自然是永远存在的,即使发生了重大灾害,人类眼中的安全环境不复存在(如福岛核电站事故之后)了,但是自然仍然是存在并发展的。所以自然伦理的话题不是自然本身。人类对自然的威胁以及受到破坏的自然对人的威胁预先假定了两个实体:自然和人或者社会。黑格尔在他的哲学中解释了这种复杂而矛盾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自然并非简单既定的存在,自然起源于逻辑。他所说的逻辑关系到对存在和决定的全面思考。任何事物都由其他事物决定,以其他事物为基础。黑格尔从实践和理论两种角度来看待自然。任何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无论吃饭、呼吸、喝水或者居住都构成对自然的毁坏,即便是最基本的人类需求都会对自然产生影响。自然也可以威胁人类,而人类反过来保护自己不受洪水猛兽的侵犯,人类自我防御的工具也取之于自然,但人类无法用这些工具主宰自然。
自然哲学追求的是“自然的解放”,试图揭示自然在必要的一致性之内的独立性。只有当我们认为自然在自我完善时,才可以把自己认作自然的自由产物。生命是自然的“最高境界”,但生命本身不能被完全看作自然现象。黑格尔认为自然不是有生命之物和无生命之物的集合体,而是朝着生命演变的过程。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对人类而言,劳作是人类为了获得自由而产生的一种表达和自我表现方式。人类通过劳作而自我肯定。
生命不仅孕育自我,同时还需要个性表达。这一需求催生了“理想”。但理想仍然受到“既定存在”的限制。也就是说美好的表现和时空紧密相关,尽管表现想极力挣脱时空的限制以实现自由。人与自然都属于一个过程的两个部分,因此人与自然不应对立。精神是被否定的自然,与自然始终相关。因此,精神生命以及一个有理智的人的生命与自然不可分割。
源自不同传统和学派的环境伦理不可能达成完全的共识,但都拒斥物理主义世界观和独断理性主义,在实践上都主张保护环境,维护地球的生态健康。
三、儒学与当代政治伦理、经济伦理
俞荣根认为先王是儒家塑造的王道政治伦理典范。儒家提供的统治合法性政治伦理包含在“法先王”的命题之中。这个命题有两大尴尬和弊端:一是“圣王”理想蜕化为“王圣”现实;二是“圣王”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政、执法者。不过,儒家的王道政治伦理为救济这些弊端准备了资源,在现代条件下仍然有着革新的内在空间。
颜炳罡主张以仁义为体,以民主、自由为用.认为仁义是全球伦理的价值支点。“为生民立命”即为一切人立命。儒家具有基督教所没有的长处。基督教把人设定为犯有“原罪”的罪犯,而儒家设定人人皆可成圣人,凸显了人性的闪光之处。有人批评,与基督教对比,儒家似乎夸大了人的主体性,没有明确的终极实在观念,从而较为强调敬,而较不强调畏。不像基督教强调人应该绝对地敬畏上帝。如今的中国人则已无所畏惧、无法无天。颜炳罡反驳说,古代中国人的敬畏意识非常强烈,西方唯物主义来了之后才变得无法无天了。基督教的传教理念是“己所欲,施于人”,是独断、霸道的。儒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才是值得弘扬的。
曹刚认为,任何一次重大的社会变迁都伴随着新的伦理精神的产生。当代中国社会也需要新的伦理精神来支撑社会的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伦理精神就是责任伦理精神。责任伦理精神是一种新的道德思维、新的道德要求和新的精神气质,它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精神路标,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新风貌。只有责任伦理才能突破传统道德思维的局限,才有可能解决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难题,同时,也为我们思考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以他人为本,应该摸着道德的“石头”过河,应该“权”高于“经”。
陈泽环诠释了钱穆先生关于经济与文化之关系的思想。钱穆先生通过中西文化的对比,提出了其特殊的经济文化观:“经济人生处于文化的最低基层”、“人类生活终当以农业为主”、“道德为文化的最高领导”。在当今物质欲望强烈、国际经济竞争激烈的世界中,钱穆先生的经济文化观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人类文化,应该由道德来领导政治,再由政治来支配经济,必使经济与政治皆备有道德性”。经济繁荣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社会公正和谐、精神文明崇高、生态平衡协调的手段。在面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的今天记取这一点尤为重要。陈泽环所阐述的观点显然呼应了田辰山对现代民主政治的批判。
德国慕尼黑科技大学教授卢特格(ChristophLuetge)论述了“秩序伦理”。秩序伦理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它源自契约论,认为社会是个体为了满足自我利益而组成的合作体。社会和经济的规则是参与者共同制定的。在前现代社会中,人们认为社会是“零和的”,即一方的获益建立在另一方的损失之上。现代竞争性的市场经济让现代社会处在不断进步之中,实现了一种“正和游戏”。许多在前现代社会状况下产生的伦理都忽视了双赢的可能性,强调人们要节制,懂得分享和牺牲。自利被认为是邪恶的。这样的伦理并不适用于现代社会。
秩序伦理认为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产生了许多积极影响。关键是要制定合理的规则,提供相应的刺激,从而避免如“囚徒困境”那样的恶性竞争。一味地呼吁人们遵守伦理规范,不如制定更好的规则和激励措施。
秩序伦理重视行动和规则的区别。前现代社会的传统伦理关注人们的行动,直接倡导人们改变自身的行为。这种规则和伦理规范一直延续了几个世纪。现代社会的情况与以往大不相同。在新的形势下,伦理必须关注规则。规则必须将道德容纳在内。不改变规则而直接倡导人们改变行为只会造成对道德规范的侵蚀。相反,如果规则制定得合理,人的自利动机可以带来好的伦理结果。合理的道德准则不能要求人们放弃自我利益的追求。只有当遵守伦理准则能够带来长远利益的时候,人们才会放弃“不道德”的利益。
在前现代社会,倡导节制的伦理行得通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是熟人社会,存在“面对面制裁”;在当今的陌生人社会,这种制裁工具已经失效。人们需要制定更好的规则和激励措施来鼓励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同时惩罚不道德的行为。伦理不应只倡导节制和牺牲,而应该鼓励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西方传统的伦理没有否定追求自我利益的合法性。但这种追求应该符合两个前提:(1)追求的应该是长远利益;(2)我们应当照顾其他人的利益,因为我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时候需要他们的许可或容忍。
秩序伦理不仅涵盖法律中的规则,同时还包括其他层面的规则,包括人们之间的各种协定和个体机构的自我约束行动。弗里德曼曾经说过,“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它的利润”。但除此之外,企业还有许多其他责任:提供社会福利、参与环保或其他文化和科学事务。企业不仅要为股东的利益负责,还应发挥更广泛的政治作用。在不完整契约发挥重要作用的世界,企业具有如下责任:(1)企业为自身的行动和产生的后果负责;(2)企业为社会和政治秩序框架负责;(3)企业具有话语责任。
篇2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文化政治”为关键词的研究几乎遍及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领域,文化政治可以切人文学、历史、音乐、绘画、舞蹈、影视、传媒、出版、教育、翻译、身份、种族、宗教、伦理、阶级、经济、法律、国家、建筑、医疗、科学等各种观念、现象和学科,为之提供全新的阐释和研究视角。但是,从总体上宏观地探讨文化政治与文学理论之关联的研究并不多,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笔者查阅,最早以“文化政治”为题名关键词的单篇论文是吉拉德•格拉芙写于1973年的((审美主义与文化政治》!文章主要质疑了以超功利、自足、自律为理念的审美主义的纯粹性,即审美主义自身陷人政治和反政治的窘境之中而不能自圆其说。米雪儿•巴瑞特的论文《女性主义和文化政治的定义》被收人1982年的一本文集’,该文强调了雷蒙德•威廉斯在人类学意义上对文化做出的理解,明确意识到文化政治会涉及到意义之争。论文通过考察“女性主义艺术”与“艺术”、“妇女的艺术”的区别,认为艺术作品不能与媒体意识形态的再现艺术相混同,从而得出结论:任意扩大艺术的政治意义是危险的,我们不应该忽视艺术作品的虚构、想象和审美之维,艺术的许多方面不能缩减为意识形态的概念分析。作者在文化政治渗透艺术领域的时尚之中能够做出如此深刻的反省,着实难能可贵。这两篇论文对文化政治文论的研究有首创之功,但都没有清晰地界定“文化政治”概念。成规模的有关文化政治对文学艺术渗透的研究出现于1990年前后。乔纳森•多利莫尔和阿兰•辛费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主编出版了一套“文化政治”丛书②,两位总主编在《前言:文化政治》中明确认识到,在、女性主义、结构主义、精神分析和后结构主义话语的冲击下,197()年以来英国文学研究与传统的文学研究模式发生了“断裂”,新的“文化唯物主义”研究方式重点关注历史和文化语境、(文化)理论的方法、政治义务以及文本分析,因为“文化意义最终总是政治意义”,故而名之曰“文化政治”。他们强调指出,作为文化政治的文化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不再伪装政治中立,“相反,它将其任务定位于改造社会秩序,这一秩序正在以种族、性别、性态和阶级的名义压榨着人民。
显然,这套丛书就是运用文化唯物主义方法研究各种文化现象,并以发掘其政治含义为旨归。莲达•赫哲仁的((后现代主义的政治学》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文化政治概念,但主要是研究后现代的摄影、绘画、小说、历史等文化形式的“表征的政治”,关注它们表意实践背后的意识形态编码策略和意义版图的争斗,所以,此书所要探讨的正是文化政治与后现代艺术之间的密切关联。莫克西著于1994年的《理论的实践:后结构主义,文化政治和艺术史》‘,’一书以“表征”、“意识形态”、“作者”为三个关键词,对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符号学理论加以剖析,凸现出这些理论的文化政治功能,打破了传统的认识论艺术史观,而代之以符号学的建构主义的文化观、历史观:一者,处于历史语境中的理论所包含的文化政治含义深刻地影响着历史叙述和知识建构;再者,新的政治观和表意实践会使得文化价值、文化意义观变动不居、不再固定。但赫哲仁、莫克西的著作和上述文化政治丛书的共同缺陷是:有关文化政治对文学理论的影响研究涉及甚少。托斌•希伯斯的《冷战批评与怀疑论之政治》第一次从“怀疑论政治”的角度全面评述和反思了战后兴起的各种批评理论。作者认为,新近出现的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精神分析、新等政治化文论以“种族、性别、阶级”为三大主题,克服了新批评、结构主义、解构主义乃至新历史主义批评局限于“学院政治”的弊端,有所贴近现实政治,但还是处于政治隐喻的言说状态,难以落实于实际行动。
希伯斯希望强化文化政治文论的实践性和批判性,要求“后冷战批评”应当加强现实政治关怀,发挥实践功能。从全书来看,他局限于美国一隅,对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西方当代文化政治文论把握得不够全面,且评价过低。格林•乔丹和克里斯•威登合著的《文化政治:阶级、性别、种族和后现代世界》‘川对“文化政治”概念作出较为清晰的界定,他们认为文化政治是文化产品在意义、价值、主体性形式和身份建构方面所体现出的权力关系,关涉文化在阶级、种族、性别、身份等社会区分中所扮演的中心角色。不过,他们放弃了文化的人类学含义,只是指艺术产品,包括音乐、文学、绘画、雕塑、戏剧和电影。作者从20世纪60年代的自由人文主义的文化和教育理论开始,重点分析了文化艺术对近现代西方社会的阶级、性别、种族的分化和抗争所起到的政治作用。此书的缺点是对于“文化政治”概念使用得过于宽泛,按照他们的用法,近代甚至古代时期即已经存在文化政治文论,这就模糊了它的时代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对后现代解构普遍性、元叙事、主体本质和意义的稳固性的做法表示担优,因为后现代欢呼差异政治而容易忽略真正的社会差异,在书的结尾,他们意味深长地反问道:我们是将文化政治当作一项严肃的事业,还是游戏?这种对后期文化政治逐渐脱离经济、制度、权力的忧虑,同晚期者,如詹姆逊、伊格尔顿、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等人的观点倒颇为接近。这也正预示着文化政治随同文化理论一起,在新世纪的“后理论时代”步人反思阶段。2000年前后,随着马丁•麦克奎兰等人编写的《后理论:批评的新方向》、瓦伦丁•卡宁汉的《理论之后的阅读》、让一米歇尔•拉巴特的《理论的未来》、伊格尔顿的《理论之后》等一批著作的涌现,西方文论进人了“后理论时代”。对于文学理论而言,恢复文学的审美、诗性、形式、伦理、价值等被“理论”所遮蔽的层面似乎又成为新的时尚。在“后理论时代”背景下,学界面临的任务是要正确估价和承接“理论时期”所馈赠的政治化文论的遗产,对文化政治与文学理论的深层关联作出新的思考。#p#分页标题#e#
二、国内相关研究
“文化政治”概念在国内文艺学界为人所知离不开两位海外华人学者的引介和推广。一是谢少波,他所著的《抵抗的文化政治学》中涉及到詹姆逊的文化政治思想:“詹姆逊在这里提出的政治是用文化斗争来抵消旧的阶级战争,这不仅因为文化始终是阶级斗争的场所,而更重要的是,在当代的消费社会里,文化是阶级斗争的特殊的甚至是惟一的场所。谢少波认为,这是一种“新葛兰西式的反霸权政治”,也是对后现代微观政治的修正。二是张旭东,他是从意义建构的角度来理解文化政治的,认为文化是一个“意义生成结构,人依赖于这个意义结构来组织个人和集体生活,形成‘世界’或‘生活世界’的概念”,追问文化的社会政治内涵和价值取向也就是追间文化和生活世界的关系。但此书并不以文学理论为论述对象,而着力于思想文化史的研究。相比之下,刘象愚等人译介的弗兰西斯•马尔赫恩的文化政治观,倒是对国内的西方文论研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马尔赫恩认为,“新左派”文化政治打破了自由人文主义将文化超越于政治的传统看法,发展了相反的方向,“文化远不再受制于外在的政治考验,它本身已经是政治的了。‘川孙盛涛的《政治与美学的变奏:西方文艺基本问题研究》将西方从“阶级意识”向“文化政治”的转向追溯到卢卡奇和葛兰西,依据就是马尔赫恩的文化政治观,这种文化政治理念恰好打开通向美学的道路,使政治与美学的关联纳人文化研究领域的思想大平台,政治与美学的关联更加细密而自然。冯宪光的《在革命与艺术之间:二十世纪国外政治学文艺理论研究》也引用马尔赫恩的文化政治观,但他认为,正是在1968年“五月风暴”失败后的后现代时期,西方的文学批评才提出了“文化政治”问题。从“新左派”文化政治角度研究西方文论的著作还包括:陈永国的《文化的政治阐释学:后现代语境中的詹姆逊》、马海良的《文化政治美学:伊格尔顿批评理论研究》、吴琼的《走向一种辩证批评:詹姆逊文化政治诗学研究》、赵国新的《新左派的文化政治:雷蒙•威廉斯的文化理论》,等等。以上著作在局部研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并未关涉到西方文化政治文论的全貌,在“文化政治”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上也没有达成一致。
当然,国内已有部分学者从总体上注意到当代西方文论的政治化特征。童庆炳等人对文化研究影响下的西方文论政治化问题,有两点概括和担忧:一是它们的“反诗意”特征,二是“可能重新让文学理论面临‘为政治服务’的痛苦记忆”。文化研究学者陶东风认为,文化批评与文化研究有着共同的研究旨趣、研究方法、价值立场,“这就是突出的政治学旨趣、跨学科方法、实践性品格、边缘化立场与批判性精神”。,’。“文化批评是一种‘文本的政治学’,旨在揭示文本的意识形态,以及文本所隐藏的文化一权力关系,它基本上是伊格尔顿所说的‘政治批评’。他还注意到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少数族裔理论、生态理论等非常政治化的文论的繁荣,正是文化政治赐予文学理论以自主性和反抗性的结果。另外,近年出版的《文化研究关键词》一书为“文化政治”概念编写了一个简短的释义,认为文化政治意指文化背后的权力关系,具体包括性别政治、阳性政治、视觉政治、同性恋政治、身份政治、身体政治等类别,所以,批评、文化唯物主义、新历史主义、文化研究、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身份研究、性别研究等批评理论和流派,都具有文化政治的特点。周宪也撰文指出,当代西方文论从文学理论转向“理论”,也就是从纯学术向“学术政治”的转变,其结果是将传统的人文主义、审美主义文论还原为意识形态的建构物,把任何文学研究都看作是“理论政治”的表征。姚文放甚至将文化政治文论形态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共和国60年文学理论”第三次转型”这一说法是否符合国情还值得商榷③,但他认为文化政治一维的加人对于面临全新语境的文学理论具有激活的作用,倒也符合实际。本文认为,以上对文化政治文论的概括性论述大部分是正确的,但也只是有助于而不能代替全面而深人的研究。
三、研究现状的不足
总的看来,到目前为止,文化政治对文艺理论和文学艺术领域的影响研究在国外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文化政治与西方文论关系的研究在国内有所展开,但是,尚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篇3
众所周知,思想是指导一个人行动的指挥棒,通过政治理论课教学让学员认识并具有的正确主导思想,并不失崇高的理想与信念是考查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考查和了解学员的思想现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例如,通过与学生谈话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并及时观察学生的一言一行知其道德素养和道德品质。也可通过详细的问卷调查及随堂小测试等方式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于正确的主导思想,教师要及时给予肯定,对于错误的思想认识,教师则要给予纠正,虽然学生都具有一定的思想认识和判断水平,但教师还需要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互动与交流,把正确的主导思想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学生的思想中。
三、党校教学政治理论教育必须坚持口头面授与课件教学相结合
通过对教学理念的新认识,教师应该知道政治理论课教学不只是简单的口头传授,还需要教师运用先进的多媒体课件教学来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基于政治理论的部分教学内容不易于理解与掌握的特点,教师可通过运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来进行传授政治理论知识。一方面通过形象生动的画面及贴切的语言和具体的实例来提高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兴趣,另一方面多媒体视频教学也开创了政治理论学习的崭新领域。对于有些易于理解与掌握的理论内容,教师可通过口头面授的方式,而对于一些略显枯燥且不易理解与掌握的内容,则可通过多媒体课件教学来向学生讲授。
篇4
对于坚持社会主义信念的理论家来说,对社会主义在实践中的失败,还可以问:“它是暂时的,还是必然的?”如果能在理论上证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有道理,更加符合正义与人性,那么,人们终究会回过头来拥护社会主义。
这一问题的急迫性,不仅出于现实,同时出自思想理论层面。
因为诺齐克(RobertNozick)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andUtopia)一书似乎对自由经济制度作了雄辩的捍卫,对社会主义的,甚至一般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作出强悍的攻击。柯亨回顾说,在1972年之前,他还从未遇到过他没有现成答案可以应付的对于社会主义的批评,但当他读到诺齐克的论证(以后完整地表述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时,他受到了冲击,感到不安和焦虑,似乎从教条的社会主义迷梦中惊醒。[3]
柯亨感到需要有人挺身而出,跃马横刀,正面截击诺齐克。于是写了一系列论文,这些写于巨变前后的论文于1995年以《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Self-ownership,Freedom,andEquality)为名结集发表,它反映了两种思想体系斗争的尖锐性和深刻性,也是本世纪末历史性在理论上的反映。柯亨紧紧抓住“自我所有”(seIf—ownemhip)这个概念做文章,表现了他在理论上的洞见和勇气。第一,“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是诺齐克捍卫私有制,以自由的名义攻击平等的出发点,而它对所有的人都显得十分自然、具有魅力、无可辩驳;第二,马克思本人和者,都把私有制的批判建立在认可“自我所有”的基础上,原来,资本主义的死敌在攻击资本主义时,却依靠了它的前提,你看要命不要命?追根溯源,是洛克(JohnLocke)的《政府论》(TwoTreatisesofCivilGovernment)下篇中最早使用“自我所有”这个概念:每个人拥有自己、自己的身体、劳动和力量,这是只属于自己,而不属于他人的权利;除非得到本人同意,其他人不能对他有权利;当一个人把属于自己的劳动和力量施之于自然无主状态的事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与对象相结合,从而使之成为属于自己?乃接胁撇;诖耍灯肟颂岢隽怂拿裕骸叭魏味鳎灰浅鲇谡钡那榭觯谜钡姆绞降玫剑旧砭褪钦钡摹!闭照飧龅览恚灰低品接校敌泄膊土云降戎敌性俜峙洌彩遣徽宓模蛭庋銮址噶烁鋈说恼比ɡK钥潞嗳衔谂灯肟四抢铮晕宜谐闪说贝炊握苎У幕"?/P>
柯亨这样解释和评价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当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时,他把劳动力买卖双方的关系看成和封建领主与农奴的关系是一样的,工人的劳动时间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成为自己所得,另一部分为资本无偿占有。“马克思说,资本家从工人那里偷走东西,只有那个东西正当地属于他才会发生。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批判蕴含着,工人是自己劳动时间的正当拥有者:是他,而不是任何别的什么人,有权决定对这劳动时间的处理。但除非工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他的劳动能力,他就不会有此权力……但者未能想过,只有认为同样的道理普遍适用,工人才是自己力量的恰当拥有者。因此,者认为资本家剥削工人依赖于这一命题:人们正当地拥有他们自己的力量,此命题就是自我所有这一主张……”[5]
事关重大,必须对“自我所有”动脑筋、下功夫。当然,能彻底批驳、全然否定最好,这就把为资本主义辩护的理论连锅端了。不过,柯亨毕竟有一份清醒,他知道连根铲除“自我所有”是办不到的,于是,他的战术迂回曲折,他的主张也有发展变化。《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一书的内容基本是由柯亨以下三个论证所组成的。
论证一承认自我所有,但得不出私有财产台法和不平等的结论
柯亨和所有社会主义者一样,认为人类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是财产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私有制并不是人类诞生时就存在,生活、生产必需的外部资源必定是从不为私人所有变成为私人所有。
现在的问题是,诺齐克所赞成的、完全自由主义式的私有财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合理?洛克从自我所有的概念出发,对私有财产的最初形成的合法性作了这样的说明:一个人只要将自己的劳动掺入自然存在的事物中,并留下了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别人,并且不浪费自己取得的东西,他就拥有了那些东西。柯亨同意诺齐克对这个原则的改造,因为是否浪费,是否留下同样好而且充足的东西给别人难于定义和说明。因此,占有无归属的自然物品的合法性,就看这种占有是否恶化了其他人的处境。
注意,柯亨并不是一般地阐述问题,而是和诺齐克论战。关键的地方是,柯亨指责诺齐克把洛克的限制性条件“处境没有变差”大大弱化了。诺齐克设想的情况是,如果某件物品不属于任何人,为大家公用,这时人将其据为己有,如果这一举动并未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比它仍为公用时差,那么此人的占有就是合法的。柯亨追问说,为什么只假设另外一种情况,为什么只与假定它仍为公用相比,为什么回避其他可能?诺齐克的诡辩就在这里,如果与其他假设情况相比,由于此人的占有而使别人受损立刻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
为简化起见,设想一个两人世界,A与B在其中公用一切外部资源,A的收获为m,B的获得为n。当公有变为私有时,A占有全部土地,A获得了m十q,B获得了n十P,这里q>F(大于或等于)0,这里多出来的p十q是由于A善于组织劳动,A与B有了新的分工而产生的。
如果不考虑B因为要听从A的分配变得不如从前自由,那么,照诺齐克的标准,A的占有是合法的,因为B并没有比如果资料公鹦鼯学舌时少得。这个模式足以为私有财产和资本主义制度辩护:资本主义并未使无资本者过得比没有资本主义的情况下更差,他们当然有所失,比如自由,但他们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分配机制中得到的则更多。除非无产者生活得比假如没有资本主义的情况下更糟,否则他们没有理由抱怨,没有理由废除这个制度。[6]柯亨的辩驳是,让我们考虑假如A未占有另外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不是继续共有,而是B占有。如果B的才干与A相当,那么他现在的所得就是n十q,A的所得则为m十P,万一B比A更能干,那么B的所得将是n十P十s,A所得是m十q十r,这里r和s均大于0。拿这和A占有的情况相比,B显然因为A的占有而受到了损失。只有在B的组织才能不如A的情况下,A与B的收获才是m和n。⑦
诺齐克和柯亨分别假设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思路,甚至可以说是两种阶级立场。这就好比一个老板雇了个伙计,老板的逻辑是,虽然我拿得比你多,但如果我不雇你,你的日子会更糟。而柯亨替伙计设计的道理是:怎么这么比,为什么不和假如我是老板,你是伙计比?但柯亨忽略了一个问题:谁承担风险?正常情况是,如果有亏损,老板仍需付给伙计同样的工资,损失将由他承担。
柯亨的上述假定和分析,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有一个明显漏洞(我真不知道它怎么会竟然发生),在B占有的情况下,若B的才干不如A,情况不止柯亨设想的一种。总收获量当然会小于A占有时的m十n十P十q,可能是m+n,这和原先公有时一样,A、B所得分别为m和n,但也可能更糟,总收获量小于m十n,这时B必须照约定仍给A的m十P,而自己仅得n—P。n—P这个数值可能接近于0,甚至等于0,若小于0,则意味着B付不出他应当给A的m+n。经营者有赔老本的危险,这一点,柯亨是避而不谈的。
实际情况当然比以上简化模式复杂得多,有两种情况最有可能发生:第一,如果A的占有不是靠暴力的强迫,那么B的所得不应由A单方面指定,而是商议之后B同意接受;第二,可以设想人们轮流占有,而各人所得有多有少,经过一番优胜劣败的竞争,最后的关系稳定在最优化的组合上,即每人所得都比以前多。最后的结果当然不会平等,但考虑到风险、才干和运气,要证明它不合理和不正义会比柯亨设想的困难得多。
论证二平等和自由相容
上一论证是驳议,说明以自我所有为前提,推导出财产的私人占有(它将导致不平等)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第二个论证是要正面说明自我所有(在目前的语境下即自由)与平等并不矛盾,现在作出一种回应,即认为与诺齐克所说的相反,自我所有与条件平等相容,因为诺齐克所辩护的不平等依靠把自我所有和对于外部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原则连接在一起。但是,如果自我所有和对于世界的合作所有联系在一起,它产生不平等的倾向就可以消除。[8]柯亨的论证方法是设计出一个两人世界,在这个体制下,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同时合伙性地共同拥有一切外部资源。
在这个两人世界,Able能生产出生活所需品,以及更多的物品,而Infirm则什么也不能生产,但因为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资源都为两人合伙共有,因此Infirm虽然在生产活动中不能起正面作用,却拥有否决权。柯亨排列出一切可能情况,其中与目前的论证有关的是第四种:Able能生产超过两人所需的东西,但对于超出生活必需的那一部分如何分配,不能由他说了算,如果在这一点达不成协议,结果是不生产,两人都饿死了;以及第五种:Able不但能生产多余的东西,而且其生产数量也可调节,这时,两人不但对如何分配,而且对生产多少都必须共同商量,取得一致。⑨
由于两人都是自利但又是理性的,因此这个体制能够维持下去。这里的要点是,虽然东西全是Able生产的,但这一点与他能得多少无关。Infirm只控制了生产活动的一个必要条件(他对如何使用土地可以投反对票),Able控制了两个条件,但他并没有在两人的讨价还价的协商中占便宜,这种合作所有阻止了能干的一方由于多劳而多酬,往后可能发展出的差距和不平等也无从谈起。[10]柯亨现在可以说:看,我就是能设计出一种体制,人们虽然在其中自我所有,但只要生产资料是合作共有,就可以避免不平等。
对此,人们自然会有强烈的反应:这算什么自我所有?坚持合作所有,就达不到自我所有的目的和效果,如果没有别人的同意我什么事情都做不成,这还能算我拥有我自己?Able和Infirm难道不是不仅共同拥有世界,实际上也相互拥有了吗?这说明对外部资源的平等拥有,会使自我所有无效,或者说使自我所有仅仅在形式上存在。它并没有被消灭,但是没有用处。就像你有一个拔塞器,但从不让你有机会靠近酒瓶一样。[11]
这个反驳看来是致命的,但柯亨自有应对之道,他甚至还在等待着这样的驳话。他说,我所设计的体制中,自我所有确是形式上的,但我现在是和诺齐克辩论,为了辩论的目的,这一点却足够了。
你诺齐克不也是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第三章,设想了一个不幸的无产者Z吗?他只能在要么把自己的劳动卖给资本家,要么饿死之间作选择。你说Z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自由的、自我所有的,但那不照样仅仅是形式,他的别无选择不是同样说明他拥有的自由派不上用场,对他一点好处也没有?[12]柯亨说,诺齐克在辩论中面临一种两难推理困局:他要么收回自己的断言:资本主义的自由是货真价实的;要么承认自由可以与平等不冲突,因为在Able和Infirm的两个世界中,Able的自我所有至少有诺齐克书中的Z那么充分,但这个体制并没有产生不平等。[13]
柯亨在论证二的结尾处说,其实,他相信大家都希望Able和Z有更大的支配权,社会主义者向往的模式不能是这个论证中的那种合作共有。他真正想说明的是,诺齐克的那种自我所有并没有多么特别的吸引力,而社会主义者也应该追求另一种平等,它比合作所有更有利于人们的自主(autonomy)。[14]
由于柯亨第二个论证的论战色彩太浓,因此没有必要作认真辩析,但有必要指出以下两点:第一,读者中的大多数并不一定站在诺齐克或柯亨一边,你把诺齐克迫得说不出话,并不会使人信服你的立场,别人很可能认为,你和诺齐克的自由都不是真自由;第二,不论从柯亨的个人政治哲学信念看,还是从人类一直抱有的希望看,正面解决自由能否与平等相容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就算柯亨真正将了诺齐克一军,人们充其量认为他在辩论上占了便宜,但同时会产生另一印象;二者的融洽确实难于做到,这对柯亨的基本信念相当不利。
论证三质疑自我所有原则:它真是那么好吗?
柯亨在论证和论战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向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本身发起攻击,太有必要了。但他同时又清醒地看到,正面批驳它不会成功,于是退而求其次:减少它的魅力。“另一种反对的方法是表明,自我所有不同于它所混淆的其他条件,它用这些条件来说明了一些对它有利的东西。这并没有驳斥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我认为它是不能驳斥的,但若我的论证有理,能减少这个原则的魅力,使许多人不在忠实于它。”[15]这就是柯亨在论证三中采取的策略。
柯亨说,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如果否定自我所有原则,就相当于全部或部分地许可奴隶制度,就会限制人们的自主,就会把人仅当成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柯亨分别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和前面一样,柯亨仍然以诺齐克为假想敌进行论战。
在柯亨看来,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者的自我所有原则,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属于自己,因此没有义务为他人服务和生产。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认为,强制性、非契约性地(即不是个人自愿地)为他人尽义务,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自我所有给别人,实质上就是程度不等的奴隶制,比如在福利国家中对富人征高额税以帮助穷人,就是变相的、程度较低的奴隶制,因为国家剥夺了本来属于个人自己的东西。
柯亨首先争辩说,强制有程度的不同,不能把强制一概而论说成和奴隶制一样。比如,一个人明明无罪,但被强力拘禁了五分钟,这与长期监禁有巨大分别。长期监禁决不合理,但有时为了社会秩序短期拘留一个无罪的人,却是合理的。重新分配式的征税决不像诺齐克说的那样,是和奴隶制一样的强制劳动。”他然后引证雷茨(JosephRaz)的例证说,如果一个人X不是出于契约要给Y做事,由此并不能得出,别人就像奴隶主一样地支配了X的劳动。
比如,如果我的母亲病了,我应当帮助她,但这并不是说她可以像奴隶主一样不受限制地支配我的劳力。“总之,我们可能都有彼此间的强制性义务,这并不蕴含着任何人有支配任何人的奴隶主般的权利。确实,这种义务构成了再分配国家的规范性本质,在这样的国家里,在某些方面没有自我所有,但也没有奴隶和奴隶主那样的关系。”[17]
接下来,柯亨批驳把自我所有等同于自主的主张。他说、在目前的语境中,自主指人的一系列选择,但它是一个程度问题:[18]
所以应当这么表达:在普遍、完全的自我所有之下比在其他情况下有更多的自主。但也有充分理由假设,至少,在一个人们的才能不同的世界里,自我所有是敌视自主的。因为在这样一个世界中,自我所有所授权的自我追求会产生无财产者,他们的生活前景太受限制,不能享受对自己生活的实质性控制。因此,如果每个人都要享受合理程度的自治,就有必要对自我所有加以限制。即使在个人才能相等的世界,自我所有也不能佼自主达到最高程度……在很多情况下,一些人,甚至所有人的自主要小于那些自女所有受到某种限制的人。如果我们之中没有人有权利做某些事,我们所有的人都能在自主方面受益。
柯亨论述的第三方面是反驳把自我所有等同于不把人当工具,他所针对的是诺齐克的这个断言,他所肯定的权利反映了康德的基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没有得到人们的同意、不能牺牲他们,或用他们来达到其他目的。柯亨说,康德的原则并不蕴含自我所有原则,这个原则也不蕴含康德的原则:[19]
国家通过税收强制身体好的人生产多于他们需要的东西以维持身体不好的人的生命,否则他们会死,这是反对了自我所有原则,因为自我所有蕴含着,人没有这样的义务,不是基于契约让别人用你的力量……但是,反对自我所有,我又是忠于康德的原则。因为,虽然我认为身体好的个的劳作应当作工具使用,如果必要可违反他们的意志,以便让不幸的人得到供给,这不能得出结论说我不关心身体好的人。除了别的,我可以认为,他们应该提供所说的服务,仅仅因为我也相信,这样做并没有损害他们的生活,因此,抛弃自我所有并没有抛弃康德的原则,可能肯定康德原则而抛弃自我所有。
反过来说,肯定自我所有而抛弃康德原则也是成立的,因为遵奉自我所有的权利并没有蕴含着我对其他人的态度,但康德关于对待他人像目的的教导,一定包含着以特定态度对待人的要求。
比如,对于服务员,我与他的关系只是接受他的服务,即把他当手段,但我也尊重他的自我所有权利。当他晕倒在地时我可以不去救助他,继续把他当工具(若当目的则必须救助),这并没有侵犯他的自我所有权。”
在这三个方面的论证中,柯亨的论点和论据都有可商榷之处。
我们暂时不这么做,只对他的基本思路提出质疑:就算你证明了自我所有并不是那么好,那又怎样呢?不是极好就一定是不好吗?怎么不研究一下,万一没有自我所有情况又会怎样呢?固然,在柯亨看来,自我所有不怎么高尚,它不强调利他、助人的一面,但保障每个人固有的东西不是更基本吗?柯亨主张,为了弱者的利益可以部分地侵犯、剥夺强者的自我所有,照这个逻辑,只要没有致命危险,我们是否可以强使正常人分一只眼睛给双目失明的人,强使人把部分器官捐献出来?
二十世纪的政治实践给人们的最大教益是,一样东西的重要性,不一定在于有了它情况会多好,而在于,一旦没有它,情况会多糟。与自我所有相同的问题也可以问:民主有多好?你可以尽情退想极美极好的东西,指责自我所有离它甚远,但你那美好的东西一点基础都没有。二十世纪给人的另一最大教训是,当人们耽溺于最美好的向往时,最基本的东西反而被剥夺了。自我所有显然不能造就人间天堂,但如果切实尊重它,倒可以避免人间地狱。想一想本世纪几次最大的人类灾难属于哪一类,就可知此言不虚了。
结语
当我于1986年第一次到牛津时,我选听了柯亨主持的系列讲座。我很快就得出一个结论,柯亨的是典型的学院派,其特征是:为理论上自圆其说,不顾情理,不管实际。
其实,马克思本人就有这种特征,当他以黑格尔式的逻辑无情地演绎他的体系时,他没有考虑,为了平等而公有,当人们没有自己的东西,当人们不能把劳作和报酬直接挂钩时,他们还会有多少积极性;他也没有考虑,为强制推行平等把绝对权力赋予一个集团和一个人,他们是否靠得住?是否会产生权力的异化?中国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充分说明,以上两个问题是致命性的。
柯亨比马克思还进了一步(他在本书中指责马克思实际上不愿与资产阶级价值决裂,在产品极大丰富的条件下考虑平等,而他宁愿在物质不足的情况下就谈平等。“就此而言,他不是正统者,而是式的穷过渡型的社会主义的鼓吹者),他实际上是在责难马克思:你反对资本(生产资料)私有,但又承认并坚决捍卫劳动的私有,岂不是双重标准?更彻底的逻辑是,要么全部公有,要么彻底私有。柯亨选择的是彻底反对私有,不留一点余地。这就有一个在情理上能否讲得通,在实际上能否行得通的问题。
马克思已经提出了十分激进的革命口号:“剥夺剥夺者!”理由是他们非法占有了工人的劳动。柯亨对此还不满意:什么?你说剥夺了工人的劳动,难道这不是承认工人有自己私人的所有物:劳动?他担心,一旦承认人们拥有自己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合法增繁和转移,就会造成贫富差距,就会形成不平等。于是,他主张压抑和剥夺有才能者。这比马克思又进了一大步,马克思是主张剥夺现实的压迫者、剥夺者,因为他们造成了不平等的悲惨状况。柯亨则主张剥夺潜在的、有可能造成不平等的人,将不平等消灭于萌芽状态,不,比这更早,消灭于胚胎形成之际和形成之前。按照这个主张,当盖茨(BillGates)退学从事电脑开发和经营时,就要限他,甚至早在觉察到他有异常才能时,就要压抑他。他的智慧和于是他的自我所有,在柯亨看来是可以不受保护的,他关心的这智慧和才干有可能使其拥有者成为巨富,到头来不平等。但谁决定谁该受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才会避免产生不平等呢?这能发生在一个能与奥威尔(GeorgeOrwell)的《一九八四》相媲美,类型有点差异的世界。这是一幅远比Able、Infirm的世界更不能受的可怕图案。
篇5
西方国家的文化是多元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也是多元的。时代的发展、行政法的演变需要我们以更广博的视角来审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在关注其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的同时,亦不能忽视经济学思想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行政法学和宏观经济学所共同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提供了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基础,并由此诞生了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但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同样导致“政府失灵”,而试图以政府替代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的观念,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可见,没有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促使我们再次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去做这些事情。因此,如何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已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本文拟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阐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洞察其历史脉络及深层次的发展规律,并窥探其发展趋势。这对于政府角色的重塑,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以及新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经济自由主义与警察行政法观
17~19世纪是资产阶级夺取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因而,他们要求取消一切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限制措施和政策,论证并且实现经济自由,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使得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无不围绕“行政权力”构建本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19世纪70年代以前,行政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拉菲利埃(E.Laferriere)提出的“公共权力说”为主流。按照“公共权力说”,行政行为被区分“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受行政法约束,并接受行政审判权的监督;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而为的一种行为,属于私法范畴,接受司法审判权的监督。通过这种区分,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被确定为划分公共权力与私人失误之间的界限,并对超过这一界限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这样,行政权的作用便被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和税收等以“权力行政”为特征的狭小范围。“公共权力说”确立后,影响到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治理论称为“警察行政法观”。
这种行政法治理论不仅是当时生产关系状况的反映,而且也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相一致。以亚当。斯密(AdamSmith)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将整个经济系统分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贸易、政府预算、居民收支等紧密相联的组成部分。“看不见的手”并不是简单地调节其中某一个市场,使其实现供求平衡,而是通过价格信号同时对整个系统发生作用。任何一个外来冲击,如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变化,某项政府政策的变化,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系统的每一部分。如果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同时达到均衡的话,这就是“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如果外来的冲击破坏了初始的均衡状态,那么,“看不见的手”将通过价格调整,使其转向另一个均衡。
新古典学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干预很可能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给经济系统带来扭曲,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有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需要政府干预了。但是,新古典学派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他们主张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政府应当保证发展生产、公平贸易和积累财富的外部环境,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goods)。①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担当起社会“守夜人”,行政职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国家的安定、社会安宁,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二、国家干预主义与福利行政法观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断发展壮大的资本主义创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丰富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开始频繁爆发。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趋复杂,社会形势的变化更趋迅速,但个人的生存能力却受到社会的严重制约,就业、教育、卫生、交通以及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解释经济危机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经济学家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研究。在这一时期,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受到挑战。在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L.Walras)的均衡理论和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下,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K.G.Myrdal)和林达尔(E.R.Lindahl)提出了动态均衡理论,以德国经济学家施穆勒(G.V.Schmoller)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和以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B.Veblen)为代表的制度学派也相继产生。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上述理论与经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它们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干预,强调政府在调节和管理经济中的作用。在政治方面,它们宣扬阶段利益调和,迎和了资产阶级加强统治的需要,因而对当时西方各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②于是,在西方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范围开始拓展。政府在实施有限的间接调控的同时,也开始少量地直接投资,从事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典型的“权力”特征已经很微弱。但这些活动又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于私人行为,因而不受民法规则支配而适用行政法规则。在这种形势下,法国行政法上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开始动摇,以狄骥(L.Duguit)为代表的波尔多学派提出了“公务说”。“公务说”认为,“行政法是公共服务的法”,行政行为也是“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个别。”③按照这一标准,行政主体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都是公务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政府的服务是一种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即公务,因而服务与合作关系就是一种公务关系;公务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将随着公务的需要而变化。“公务说”产生后,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的行政法都产生了影响。从此,发生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
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过了人们的预期。按照传统的新古典宏观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面对严峻的挑战,政府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够应付,政府的角色有必要重新塑造。
时代呼唤出来一个全新的经济理论———政府干预主义。凯恩斯(J.Keynes)在1931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凯恩斯认为,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完全市场机制的假设往往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以及交通运输约束等情况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失灵(marketfailure)。凯恩斯认为,周期性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用“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和“流动偏好”三大心理规律来解释这一命题,并指出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中必然会产生有效需求的不足。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总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责任。据此,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主张自由放任、无为而治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消费。同时,他认为政府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以维持国民收入的应有水平,而且政府每增加一笔净投资,还可以通过乘数效应带动私人投资和消费,使国民收入量比最初的净投资额有成倍的增长。因此,凯恩斯“希望国家多负起直接投资之责”。④总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运用各种政策以纠正市场失灵,保证资源优化配置,抚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创伤,促进经济发展。只有政府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来,这一理论发展为凯恩斯主义,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于是,行政权力开始大举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资本主义由一般垄断阶段过渡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及各国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行政权也日益膨胀,行政立法大规模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的作用已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行政服务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面对新形势,“福利国家论”应运而生。尽管随着“福利国家”等现象的出现,“公务说”已不能全面界定行政法的外延,出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多元论的局面,但行政法理论中服务与合作的基本精神并未改变,即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给相对人以“生存照顾”是行政主体的职责;享受服务、得到“福利”是相对人的权利。在这一时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同时,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关系以及因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关系也都被纳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甚至开始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触角伸向了传统的民法领域。总之,这一时期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只有不断地缩小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扩大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才能为相对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公共福利才能实现最大化。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福利行政法观”。
三、政府干预主义的困惑、修正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重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风光了几十年。一直到70年代初,普遍奉行政府干预主义的西方各个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并没有遭遇到较严重的经济危机。但是,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的经济却遇到了麻烦———“滞胀”现象,即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并存。尽管各国政府按照凯恩斯的主张采取了各种药方,但是经济衰退仍越来越严重。对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既不能在理论上给以解释,又不能提出有效对策。特别是70年代“雪上加霜”的两次石油危机以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更是动摇了政府干预主义的基础。于是,主张经济自由、减少政府干预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者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展开了尖锐的批评。西方各国也相继放弃政府干预主义,而选择经济自由主义为制定政策的指导原则。到80年代末期,过度的放任自由导致西方国家的经济又一次出现衰退,国家干预主义重新得势。
看起来,似乎新古典学派主张的经济自由主义与凯恩斯学派主张的政府干预主义在经济学舞台上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无论是新古典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都在不断地汲取对方的长处,修正自己的观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Samnelson)把自己的学说称为“新古典综合学派”或“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1985年以后又改称为“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又如,克林顿政府强调政府干预,不过克林顿政府的政策并不是片面地强调增加需求,而是采取既强调需求方面,又强调供给方面的两手政策。克林顿也认为,自己的经济政策既不是新经济自由主义,也不是政府干预主义,而是一条结合两者长处的新道路。⑤总之,两大学派的融合反映了西方宏观经济学正在加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探寻政府权力作用的最佳范围,整个资本主义也“几乎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保持公私两个方面主动性和控制权的混合经济。”⑥面对宏观经济理论各派林立,争论不休,国家政策频繁变动的新情况,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有限缩小。学者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公共体”:“公共产品”除了可由行政主体提供外,还可以由其他公共体———社会自治组织提供。这是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如腐败、低效率、滥用权力等。而且由于它更贴近公众,公众可更直接地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学者们也认为,过分强调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生存照顾”会使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行政权的过度延伸不仅不会使公共利益进一步扩大,而且还会对其产生抵销作用;应该重新重视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只有在个人无力获得幸福时,才由国家提供服务。”⑦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对行政权重新估价,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政府也将一些政府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竞争领域,或者引入市场机制到公共领域适用。于是,国家行政、社会公共行政的结合和对私人力量的利用便构成了维护、分配和发展公共利益的多元力量结构。⑧第二,行政强制的弱化。西方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服务,在相对人能自觉合作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公共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运用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运用一些非正式、非强制的行政行为来服务。并且,传统上以“公权”和“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形式,都需要重新界定和概括。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在行政法上便反映为: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形式或者原来在行政法领域中不甚重要的行政行为形式,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给付和行政私法等,已经或者将在行政中发挥新的或者更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和行政规划在法国,行政指导在日本以及行政给付在瑞典等都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制度。这些行政行为形式中既包含了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相对人的意志,既有行政权力的因素,又有市场自由的精神。它们所具有的应急性、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等特点,也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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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的丰富内涵
创造性教学,是指教师在充分发挥主体能动作用的前提下以创新思维为基础,制订创新方案,通过打破原有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信息传输和信息分布,把教学内容播送到各个教学环节,集成至目标点上,促成学生创造性地学,最终实现教学目的。创造性教学就是在现有教学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是教师在对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充分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创造性完成教学任务的过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是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运用现代教育规律,以与时展相符合的教育理念为指导而进行的各种教学改革的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旨在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通过吸收、运用最新教育成果,发现和创造新的教学模式,创建更加合乎人文精神的教学活动,从而能/顷利地实现把理论与思想道德修养转化为大学生个人的世界观和品德素质,内化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形成对知识及透过知识对整个世界的科学的价值评价,从而使社会意识向学生个体意识转化。此种教学活动应内在具有两个相互关联和制动的方面:一是教师的创造性地教;二是由此而引发的学生创造性地学。其中,教师的创造性地教是基础和前提,正是由教师的灵活多样赋有创新的教学启动了学生主体能动性从而自我焕发出蕴含着创新的学习活动;而这种创新又是教师创造性教学的强化剂。
我们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到它务必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政治理论课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决定了创造性教学是在其政治性框架下施展的,保证其政治方向是首要的。在实施创造性教学中应有两个坚持:一是坚持与《****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有关课程设置的决议一致,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教学活动;二是坚持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和课程学时安排,强调课程应有的规范性要求。
2.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创造性教学应体现出理论与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在品质。我们知道理论与思想品德教育的灵魂应是时代精神,与时俱进是其高贵的品质,发展则是永恒的主题;而体现理论与思想品德教育的发展要义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不断创新,由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既是其内在驱力使然,也是其本性外化表征。它本质上是展示了该理论及时代思想的精神真谛和文化创造力,这应是一种内涵特质的自觉显现。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应立足于整合,即教师是对新的教育理念、意识形态、知识背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依据一定“条件”(创新计划)重新编排组合,即内容与方法、目的与手段、继承与创新、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整合。如:受课时限制和教材信息容量限制,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始终都有一个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有所侧重,设计针对性强,易让学生产生共鸣的讲授内容,同时对教学方法也始终存在着如何设计、实施的问题,这些都是教师的再创造过程。从现实意义上讲,教师进行创造性教学的过程就是整合诸种因素形成新功能的过程。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的基本特征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的内涵从根本上决定了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1.目标性。目标是任何教学活动的内控因素,它不仅仅是确立新教学理念的价值前提,同时也是规定开展创造性教学的方向、基本任务和要求。因此,目标性是创造性教学取得成功并起到积极作用的前提。我们知道,目标本身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所预期达到结果的超前反映,它是教育者开展一系列创造性教学之前预设要在一定阶段的奋斗方向,是要在教育实践展开过程中不断回应和解决理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等矛盾关系,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从而驱动教育者百折不挠,达到目的。但是,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所蕴涵的内容极其丰富,因此,创造性教学的目标涉及多层次,多目标序列,无论是教育理念、创新思维、教学模式的创新,还是理论内容、背景信息、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以及教师和学生创造力的提高,都是目标。我们把这种多级分层、序列相关的全方位“目标树”统称为目标系统,可是创造性教学不可能一下子整体完成目标,只有通过许多阶段性目标和部分性目标,形成一个阶梯,才能逐步接近和达到终极目标,即把社会发展所要求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内化于大学生的身心,形成个体一种稳定的、基本的、内在的心理素质,使大学生获得内驱力。
2.主体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创造性教学要发挥人的主体性,它需要教师凭借一定理念及对理论与思想品德的充分把握基础上,在教学活动中首创性地进行旧质形态向新质形态转化的活动。如:由传统课程设置向新课程设置转化;实现新的教学方法和纳入新的教学内容等等,都要经过创新主体的感知、判断、决策、理想、实践等自觉的、能动的、创造的活动,才能转化为现实结果。主体性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最显著的特征。在现代寓意上,这个主体不仅仅是指教育者,同时还包括受教育者。它是超越传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主体与客体关系模式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主体一主体”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主体在交往中表现出来的“主体与主体”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交互主体性。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创造性教学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由“主体与客体”提升到“主体与主体”关系。惟有如此,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创造性教学。当然,这还有赖于创造型教师的创造行为。美国心理学家托兰斯研究发现,教师的创造性与学生的创造性之间呈正相关联。可见,创造型教师是整个创造性教学的灵魂。创造型教师应该具备创新素质,即具有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创新技法,同时还应该善于吸收古今中外最新教育成果、见解独到、知识广博、观念新颖、心态宽容、想象丰富、激情高涨等。由此,才能实现引领学生完成创造性教学,从而造就个性鲜明、自主性强、创新能力高的现代人才。
3.超越性。人的生命存在特质表现为人即是现实的存在又总在不断地超越自己存在的现实。人总是要不断地超越自我,创造生活。人在现实的存在活动中,以人对当下生活的不满足,构造出超越现实,企求理想的生命活动,这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任何教育活动都内蕴着人的自我超越本性,无论从它是教育人,培育人的过程来看,还是从外在的客观要求来看,超越性不仅是教育活动所必须的,而且还是教育发展的固有张力。特别是在新世纪里,面对迅速发展的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落实《****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指示精神,强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探讨和实施创造性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教育已明显不适应变化的社会要求,教育创新势在必行。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创造性教学就是对原有教学的超越,它需要实施教学创新的教学主体(包括个人主体和集体主体)超越陈旧传统的模式,进行具有前沿性、探索性和开创性的创新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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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多元文化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惟有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才是公共行政的发展逻辑。他们辩护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事实与价值两分”之单纯自然科学主义思维模式是保证行政发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换言之,只有以价值中立的形式超脱伦理道德甚至一切差异性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纠缠,才符合行政的发展逻辑,才能实践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赢取合法性。然而,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价值问题上的缄默不语无法解决多元竞争的冲突,更是无法论证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与其说需要目的性价值,毋宁更是需要道德辩护。而我们所要探讨的主题与此关切:公共行政为何游离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
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是在对官僚制甚至是传统行政发展逻辑的批判中获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传统行政机械化的发展逻辑使政府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无论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皆以否定官僚制为政府重构的前提。换言之,是要通过这一批判性的否定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对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逻辑地符合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却始终摆脱不了传统行政发展逻辑。在这一问题上,麦金太尔引领了我们的视线。他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逻辑有一鲜明的脉络:始于启蒙时代的政治理想,中经社会改良者的抱负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证明,直至技术官僚的实践。麦金太尔所描绘的是行政发展的显性图景,然其背后却潜藏这样的论断:考据现代公共行政与道德的分离无可避免地让我们回归启蒙时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这探究的立足点恰恰就在于政治领域。
行政实践并非与行政学的创立者们所想象的与政治全然无涉,而是扎根于政治与道德领域。即使是行政学的创立者们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二分法作为行政学的方法论开端也难以否认:行政须以政治为先导,隐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论证行政的目的性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此说来,从政治领域抽离出来讨论行政和道德的分离问题,作为现代探讨行政问题的普遍方式,尽管可以探讨得细致入微,却未必比近代的思维习惯更为高屋建瓴。由此,探寻“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这一命题须回归源头,分析政治与道德分离这一行政游离道德的前提。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政是政治作为实践性的学科在技术操作上的应有之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释,政治关乎城邦这一“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这一本性。然而随着政治与道德的分离,现代行政催生以来便消逝了这种本性,此时行政在名义上已摆脱了政治。著名的解释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政治与伦理的分离具有明晰的路线图,经过始于马基雅维利、中经卢梭、近到尼采的“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连续冲击,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已在三次危机中难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腊所塑造的传统哲学认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实践这种至善,所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与政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而且两者相互纠结、支撑与印证。然而,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对这一传统进行了釜底抽薪:“当马基雅维利以政治权力取代政治美德、卢梭以自由(权利)作为政治原则、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国家政治本身时,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腊哲贤的‘爱智’冒险中生长出来的政治哲学,便开始从‘权力政治学’向‘自由(权利)政治学’——经过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政治学’和洛克的‘财产政治学’的预制——最后到‘权力意志政治学’的蜕变。”
按照施特劳斯的诊断,政治游离道德是一个“现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现代性浪潮”的冲击所导致。然而,冲击后的行政还要有能够实行价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实践性或环境性契机。政党分肥制便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威尔逊的行政“价值中立”原则便是针对当时美国的“政党分肥制”,为了一劳永逸地摆脱其纠缠所做出的设置。他以完全超脱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领域的“事务性”来描述行政管理的领域,“它与政治的领域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问题上,它甚至与宪法研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从于解决“政党分肥制”这一具体问题的“价值中立”原则与韦伯的“官僚制”相结合,把道德价值从公共行政领域中彻底剔除。
由此,现代行政发展逻辑在历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理论抑或假象:行政与道德全然无涉。它试图逻辑周延地表明: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必然结果,而要实现效率,惟有寻求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价值中立。
二、问题:现代行政逻辑与道德之间
行政摆脱了道德、行政学脱离政治而产生毋宁是现代性事件,经过与道德的决裂以及机械论科层制的发展,公共行政尝试依据科学和技术路线寻求自身发展逻辑的理性化,逐渐构建起自己的逻辑体系。然而正当现代行政构造起自足的技术体系,准备摆脱道德飞跃发展的时候,道德的问题却又紧紧地纠缠着它,使之返回始发点。道德问题犹如现代行政背负的“原罪”,即使他们妄图遗弃,却又总是悄然复归。这一“原罪”,便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及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政府再造的突破点。尽管它们的努力无法超脱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甚至恰恰表现了官僚制总体实现的结局,但阐明了行政逻辑的显性危机。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迫使我们回到现代行政发展逻辑链的始发点——价值中立的问题上回复这样的追问:行政能不能彻底脱离道德的范畴?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显然,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并非没有价值立场,而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价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伦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价值之外的独立性,”l4追寻中立性的立场。从行政本身的建构来说,这样的立场始终是难以存在,因为行政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应用问题,而这正是由行政的意图和手段所决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单纯机械性地分配资源,其作用本身潜涵着价值性的目的或关怀。尽管政府通过援引其之为社会变化的管理者的科学能力及纯粹的技术,来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冲突所产生的难题,单纯依靠简单的技术能否解决价值冲突上的问题已是不言而喻。单纯追求效率和中立价值的技术操作始终无法越过难以精确衡量隐性价值这一鸿沟,功利主义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这个难题。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法默尔不无义愤地说:“人在这种形式的合理性(为效率追求技术)中当然可以获益,但要以抛弃实质的合理性为代价。”_5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摆脱这种困境,从后现代性而非现代性的心灵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这种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论的视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为一种非人格的组织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却忽略行政作为社会组织化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诚然,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先天道德论证的缺失,其具体运作机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谎言。行政的体制的建构以及行政机制效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和实践,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共同认同和实践承诺。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会在无强迫压力的情况下认同和承诺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认同的制度约束或规范限制。在公民对约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机制的认同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判断和价值筛选起着关键的作用,解决不了这个关键因素,行政效率也无从谈起。然而,问题在于个体存在着差异,而且道德上的差异甚于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公民的个体在政治参与的实际进程时,不可能完全摆脱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响。恰好相反,这些差异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和主张,乃至他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行动。在这样的矛盾中,单纯依靠技术显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无效率可言。
如果在现代行政的逻辑中,以价值中立为出发点,仅仅为了追求科学能力的优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单纯的手段或技术来理解行政,而与正义与非正义、善或恶、美德、至善等道德问题全然无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难以证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优越。
三、回归: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性辩护
若缺少道德的价值向度,或者过度强调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无涉,那么行政的正当合法性也就成为问题。
如果我们把行政界定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所实践的具有强烈组织性能的治理活动,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这一追问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如何建构、论证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道德正当性及合理性基础,实践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实现其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纯粹的价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应该遵循一种什么导向?由行政本身的内在逻辑和需求探寻,这导向毋宁是公共行政中的正义。转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冲突中能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获得公众的认可及同意,赢得合法性基础。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在获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为合法性的奠定和维护除了依靠政府单纯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和人们对它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因此,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合理性评价和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而正义正是合法性的内在动因。以合法性的结构视之,管理者和公众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两者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具有回应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并且随着公众价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异化扩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现代民主法则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和利益来评价政治及行政,因此对公众回应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能否赢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关键因素,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正义要成为现代行政的新导向还必须满足这样的事实:行政虽然不能以单纯的效率为导向,但是却不能缺乏效率。以正义原则为导向是否会降低行政效率?换言之,正义导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义导向之中涵盖着最大的效率追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统一的观念整合人们的思想难以达成,重要的是应付这些非政治因素的渗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义导向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地表达社会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仅在行政体系自身中呼唤出有效率的行动,而且能够在它的管理对象那里,即在整个社会中激发出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整合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潜能。”因此,正义的导向消弭了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极大地激励他们的主动J眭和积极性,使政府在获得最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政府从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极大地解放出来,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呼唤出高效率。
因此,现代公共行政应该抛弃以往的逻辑,以正义为导向。然而,以平等、正义为主张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务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对新公共行政追求正义的困境做出了很贴切的诊断:“仅仅进行机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改变观点’,对当前治理模式的基础本身提出质疑,即使这些基础已经为长期的习惯所肯定。”ll。。这实际上是一个大胆的结论,意味着公共行政也和人类的治理一样处在根本的转型之中,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行政正义导向的内在需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实质上潜藏着这样的论断:正义毋宁是制度的正义。以此推之,行政的正义毋宁是行政制度的正义,实现行政正义导向的关键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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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专业技能与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适应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处罚权,权力多、领域广,而且农业、环保、食药等很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很强。目前试点镇虽然采取了跟班学习、加强培训等措施,但一些执法领域专业性偏强的特点,导致一些执法工作在试点镇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机制尚未建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件评查等工作很难直接顾及到试点镇。
(三)衔接不畅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基本目录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权限;有的地方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权限多且时间紧,试点镇暂时无力承接;有的地方县级职能部门与试点镇没有建立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工作机制,有的县级职能部门对试点镇的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试点镇获取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政策的信息渠道不畅;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门仅认可县级,试点镇难以具体操作;有的试点镇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执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真空现象。
二、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稳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苏办发〔2014〕1号文件“凡试点镇确需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权限,都应赋予试点镇行使;试点镇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县级政府编制、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主管部门和试点镇加强协调,充分考虑到试点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间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试点镇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处罚权,对专业性特别强、实践中不常用的权限暂缓下放,并明确放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平稳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给张浦镇行政处罚权655项,其中农业类134项。根据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张浦镇的实际承担能力,为防止市场监管出现真空情况,昆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综合执法职权的通知》(昆政发〔2014〕49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气管理、农业投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停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中农业类的有99项。二是有力承接。试点镇对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实承接实施方案,优化、充实人员配备,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三是有效行使。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运作的指导、培训,试点镇综合执法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履职到位,避免出现下放权力悬空的现象。
(二)加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养
随着权限的大量下放,试点镇面临人手少、任务多,权力大、能力不够的情况,急需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避免试点镇扩权带来的“隐性违规”,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县级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定期派人员充实试点镇的行政执法力量,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试点镇应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派员到县级相关执法机构跟班学习等方式,加速培养各执法领域的专业执法人才,适应权限下放后执法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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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得明教学内容是对教材的二次创造和加工,这种创造和加工是根据社会环境和学生实际对教材的深入解读。实现教学过程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谋篇布局,从观念体系、知识体系向学生的价值取向、信仰追求和自觉行动有效转化,达到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并切实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价值指引和精神力量。这一目标的基础是做到两个契合,使教学内容呈现观念明晰、事理明达、是非明鉴。核心价值观同大学生的实际相契合。学生对思政课是否有学习兴趣与教学是否符合学生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思政课的实效不理想,问题的症结是知识没有转化成学生的价值观念,头脑中没有价值观念的支撑,自然就缺少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法去应对日益复杂的现实生活。价值观的教学具有根本的目的性,人的社会化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内化。青年阶段是个人与社会对立统一关系最激烈的时期,在表现出自主性和理智性的同时,还存在不稳定性,表面性、功利性和矛盾性,面对大量信息时,选择和甄别往往不知所措,产生迷茫与困惑,选择就会跟随当下的社会流行观念。核心价值观指明了作为个体的理想生活方式和目标追求,其形成是一个塑造人格,教化人心的过程,基本的力量来自大学生个人对基本价值的认同与信仰。首先,从学生角度出发,关注他们的心理需要和思想特点,重视心灵的沟通,建立起温馨的对话场景,从他们所思所想中寻找正能量,提升对价值观的理解认同,让价值观为现实生活的主要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思路。其次,从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把核心价值观与学生的成长、发展联系起来,使价值观真正作为学生在生活中面对各种选择判断过程中的标准,让学生学会在实践中不断验证核心价值观对于人生历程的价值,体验到核心价值观的强大逻辑力量、实践力量和物质力量。核心价值观与社会热点相契合。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反映了制度的性质,反映了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图景和精神追求,必然会融入人们的生活和精神世界。当代中国正处在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最突出的特征是市场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改革这三大社会变革浓缩在同一时空中进行。社会经济结构重构,阶层分化,阶级归宿感淡化,原有的单一的价值理念与模式被打破,必然引起价值重估,各种思想和思潮的激荡、冲击人的思想。人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热点问题大量出现,其形态多样。首先,教学中要把重大的理论问题、学生关心、疑惑的社会热点问题同思政课教学内容和核心价值观紧密契合,对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进行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特别是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存在的负面影响要注意对学生进行理性引导。理论必须回答这些重大问题才能站得住脚,也才能为学生提供指导,并因之赢得学生发自内心的尊重。其次,要突出民族性、时代性和先进性,既不回避西方的市场、民主、自由,更要弘扬“仁义礼智信,温良恭谦让”的中华传统价值观。让学生在人类优秀文化遗产中净化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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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和性质的有效选择
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并不完全类似于做思想工作,学生的道德和思想既受社会经验的影响,也有自身选择和设定的部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有机结合,也是学生意志和社会意志的综合体。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高效率的教学方式和方案,很难使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达到入耳、入脑、入心的特殊要求。因此,有声有色的案例教学法是根据该课程内容和性质而做出的有效性选择。通过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到相关政治思想基础理论等知识,引导学生设立问题情境,并将已掌握的理论知识融合到自身的政治和道德水准中并加以运用。帮助学生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看待事物、分析问题,达到汲取教学的真正目的。
2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原则
2.1主体性原则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学生为主体。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激发学生的主体性。学生主体性发展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教学效率的高低。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课堂上发挥学生主体性的优势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尤其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活动中,发展学生主体性更能激发学生对知识追求的渴望,也是学生促进自身发展的必然需求。因此,从案例的选择到案例的分析、讨论再到教学评价等都需要发挥学生的选择性、参与性和自主性,从而真正体现出案例教学的真正价值。
2.2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本质需求,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目的性原则要求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根据课程的内容和性质,针对性的选择案例、使用案例,根据具体的政治思想基本原理和概念来引导学生发现、讨论并解决切实可行的问题,符合政治教育的教学目的。与此同时,在案例教学的组织和评价体系的建设上,也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宗旨和目标。
2.3实践性原则
案例教学法是最具实践性的教学活动之一。所谓的“实践性”并不是真正的让学生去动手实践,而是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境来提出自己的问题和疑惑,并通过自己的理解和分析来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它能够让学生真正的融入到案例所述的具体情境中,同时,促进他们去探索和理解新时代的思想道德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针对性的案例教学可以锻炼和丰富学生的实践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达到教学的原始目的。
3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案例教学法的使用注意事项
3.1协调好学生与教师间的互动关系
在案例教学法的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学生与教师间的互动关系。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师生间的互动学习。作为教师,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再单纯的“传道以授业”,而是在发挥学生主体的基础上,营造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氛围,让学生体会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人,是学习的主人,从而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同时,作为学生,应该在教师的激励和引导下,积极地参与到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从一位“倾听者”转变为“参与者”,培养和锻炼自己的思考、探索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教师和学生间达到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更有效的发挥案例教学法的真正作用。
3.2协调好传统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的关系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整体教学目标是系统化的理论,通过学习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并利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活动即要系统化的讲解理论知识和基本概念,也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和价值观的培育。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传统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对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时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比如,可以案例教学前引导性的开展小段时间的传统教学,或者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穿插着传统教学,类似的方案可根据具体的授课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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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将多元智能理论应用在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的教育当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多元思想政治教学中注意应用情景教学的方法。
在多远智能理论当中,多元智能理论认为,人类的智能表现形式主要受所处环境的影响。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学当中,如果想使得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思想政治的理论,就要将思想政治理论应用在实际的实践当中来,使学生在特定的情景环境当中不断的去学习与发展。就传统的思想政治教学而言,通常教师都会以讲教为主,利用多媒体所显示本课的教学重点,强制性的让学生对其进行记忆,以便应付考试。教师没有认识到这种课堂情景会令学生感觉到无比的压抑,学生被动的去获得知识,对这些知识并不理解,很难记忆。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应用一些比较有带表性的人物的语言,再讲其应用到实际的教学案例当中,将实际生活的场景与思想政治的内容相结合,让学生通过对各种图片的观察,使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教学内容的内涵。
(二)多元思想政治教学中注意应用差异教学方法。
作为思想政治教师,首先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风格以及学习的水平进行一定的了解,这些是实现差异教学的前提条件。多元思想政治教学对于教师而言是一种全新的挑战,这种教学需要教师全方位的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作出不同的分析。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当中,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领导者,需要不断的观察学生,去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与方法等,这有利于教师掌握学生在学习中的不同的差异,从而根据每一位学生不同的学习水平及特点,应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效的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从而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思想政治的学习当中来,完善自身的发展,以有效促进未来社会的发展。
(三)多元思想政治教学的教学环境对学生学习的影响。
由于思想政治对提升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在实际的教学当中,教师要为学生创造不同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课堂上,教师可制造不同的乐趣,积极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还要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文化氛围,确保学生在思想政治的课堂上能够愉快的学习,避免为学生施加压力,也要避免课堂上出现压抑的课堂气氛,鼓励学生积极的参与到思想政治的学习当中来,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将理论与实践想结合,为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中合作与竞争并存,学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一些事情单单的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而思想政治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为此学校必须高度的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多元智能理论的应用,可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在掌握学生差异的基础之上,为学生提供与自己相匹配的教学情境。
篇12
贵州省是喀斯特岩溶地貌典型发育地区,以丘陵山区地貌为主,全省山地面积占61.7%,丘陵面积占30.8%,宜耕平地面积仅占7.5%,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无三里平”的贵州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侵占耕地面积不断加大,导致耕地资源奇缺。为此,贵州省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项目以扩充耕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为今后规模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搭建平台[7]。至2012年底,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逾100万hm2,森林覆盖率提升20多个百分点[8]。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以及土地整治专题资料,2001-2012年,全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79万hm2,累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13000多个,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万hm2,总体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开展整治项目过程中,贵州省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推动贵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如《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从项目选址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一系列规程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9]。贵州省制订的《贵州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贵州省2015年将建成40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相应规范指导省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开展。
2.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级别,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职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之前由承担单位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权属情况及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单位等。
2.2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单位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在报经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在公证、纪检、监察等监督单位的参与下,举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
2.3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土地整理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10]。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能高质量地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协调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4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对竣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有详细规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2个阶段进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初验,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2.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资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以及投诉。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进行管理,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安排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审计。对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也要对项目进行监管。从2012年4月9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各单位、公司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即所有从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单位和规划人员都要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根据贵州省土地学会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2家,乙级机构89家。根据2012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全省具有测量资质单位384家。这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
3存在的问题
3.1项目立项随意,公众被动参与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性,政府主导色彩浓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单纯地追求项目规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资项目或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手段,而忽视了该地区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差[11]。项目选址、立项之前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决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府强制性投资行为,未体现公众意愿。虽然在规划设计时村民签署了各种意见书,但由于农村村民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众意愿。村民只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确定要开展,需要他们签字、征求规划意见,而没有决定这个项目该不该开展的权利。
3.2资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变质,从整理土地变成修路。很大比例资金用于与土地整理关系不大的道路建设,资金未用到正题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计算填挖方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超限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精确度。在预算时部分费率的选取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规定[12]。另外,把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这不利于资金监管,不仅存在挪用拖欠的风险,还会造成上级部门监管困难等。
3.3许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项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级的投资项目,且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影响地区发展。专家评审时受政府的干预强,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可研阶段审核制度不到位,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基本上是全部通过,这不符合实际。在评审规划设计时,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划设计不合理。例如贵州省贵定县某土地开发项目所设计的蓄水池全部规划在田间道生产道边沟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间道最大坡度超过20%,完全不符合道路设计。设计不合理造成整治资金和土地资源浪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要做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避开高难度作业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积爆破作业)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使得规划缺乏法律效力。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和惩罚措施缺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维护制度
项目往往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沟渠堵塞未及时清理影响灌溉,田间道损毁不能及时补修。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政府在取得业主管理费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视项目区维护。目前没有对后期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责任模糊化直接影响整理区各工程设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导致不经济现象产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发挥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虽然各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条例,但其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实操作中缺乏强制力,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没有有效规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态工程方面的规范和制度,规划设计中每涉及到生态工程就是种植行道树、播撒绿肥等寥寥几字。
4对策建议
4.1建立一套系统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土地整治法规。高效力的规章制度是高质量执行土地整治活动的前提。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规划、管理等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要加强项目监理体制、资金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利用的规范合理。建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期效益。
4.2建立项目纠察制度
由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省外专家对省内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价。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投资预算、施工质量等进行核查,并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对高质量的整治项目予以表扬。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核,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3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将历年来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录入专门的数据库中,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模、参与项目的各负责单位以及项目的各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书、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为以后的数据查询、责任追究、新项目选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规范,而非政府鼓励或舆论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公民的监督。建立畅通的土地机制,使公民的意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政府宣传等途径加深公民对土地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土地整治公众监督团体组织,对政府土地整治行为实行监督、提供建议。
篇13
1.外部性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一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一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但市场经济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部性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使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外部性”。即指一件事对于他人产生有利(正外部性)或不利(负外部性)的影响,但不需要他人对此支付报酬或进行补偿的活动。当私人成本或收益不等于社会成本或收益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成为搭便车者,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从而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2.信息不对称导致契约失灵。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人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且双方都知道这种信息分布状态。由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欺骗另一方。
3.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此类产品和服务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而只能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来承担。但是,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问题上也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政府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决策方面缺乏相应的大量的信息。同时由于过度科层化、机构臃肿缺乏对社会需求的即时回应。更加令人不安和怀疑的是,作为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过度集权的政府将对其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产生极大的威胁。正是这些限制为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提供了契机。相比之下,非营利组织比较有弹性,能够根据个人需求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服务;能够在较小范围内开展服务;能够在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展开竞争等等。正是由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各自组织特征上的互补性,政府出于对服务提供的成本考虑,与非营利组织建立起了合作关系,从而既可以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又能够较好的完成福利提供的责任。
二、非营利组织的科层困境
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充分表明: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让出了空间。
非营利组织所使用的资源主要来自于社会捐赠、政府补贴,这就使得信托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角色产生了分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均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诸权能,也就是说,不享有绝对意义上的所有权。
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市场和国家这些组织机制都不足以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以外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就有了存在的功能需求。但是,引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因素同样会引发“非营利组织科层失灵”,这种“非营利组织失灵”在非营利组织特有的“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权分离”的委托关系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非营利组织外部“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科层制度安排,虽然有助于克服“契约失灵”,但是导致“契约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在非营利组织产生以后依然存在,并以另外的方式导致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的困难。
1.产出的品质与数量难以测度。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指出:“同市场产出的效益成本描述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来说没有一个评价成绩的标准”。这一结论对非营利组织完全适用。首先,许多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性产出往往不像产品一样看得见摸得着,产出的数量和品质难以测度。其次,非营利组织的产出和产出的最终社会效果之间有时间上的滞后性。“非市场产出通常是一些中间产品……充其量是最终产品的‘’……间接的非市场产品对最终产品贡献的程度是难以捉摸和难以度量的”。最后,“非市场产出的质量尤其是难以弄清的,其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有关产出质量的信息”。而在市场产出的情况下,“这种信息应当通过消费者的行为和选择传递给生产者”。非营利组织的产品缺乏价格信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因而也就缺乏检验和传递质量信息的机制和渠道。Rochester则用“责任的明确程度”表述了同样的看法:所谓的“底线”,即营利与否使得私营部门的责任明确,公共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则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
2.服务的间接性。服务的间接性即服务购买者不是最终消费者,尚有中间环节的存在。这种间接性特征在某些公共部门同样存在,但在非营利组织尤为突出。其结果是:家长很难判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年幼无知的孩子才是服务的直接对象;子女很难判断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年迈体弱的父母才是服务的直接对象;捐助者很难判断慈善组织的表现,因为捐助者“购买”的服务无一例外是让第三者受益。简言之,服务的间接性导致信息获取的困难,进而导致监督困难。由于非营利组织“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权分离这一特殊的产权特征使得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的问题在其众多的利害相关者(包括众多的捐助人、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政府主管部门、专业协会、所在社区等等)中产生了极强的外部性,以至于使这种监督成为不可能。正如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所指出的:“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股票持有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对政府来说,投票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而对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仅同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选民团体打交道是“无法享用的奢侈品”。
3.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的困扰。如果把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话,如果非营利组织整体有一个廉洁的道德高尚的声誉,则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会从中受益,但个别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却有足够的激励通过违规或者卸责来获取个人利益,依靠非营利组织的整体信誉继续吸引社会的支持。这种“搭便车”行为消耗着非营利组织整体的信誉资源,使得所有非营利组织的状况都变糟。
4.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主体还面临着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对于市场中的营利性公司来讲,为了获得利润,其出资人有足够的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捐赠人)一旦把财产捐献给非营利组织,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因此,缺乏监督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利益驱动。另外,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作为弱势群体,不仅在信息获取和处理、利益诉求和资源动员等方面存在能力的缺陷,而且由于受益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二)非营利组织内部“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作为对市场和政府的替代,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采取了科层式(hierarchy)的组织结构方式。科层可以被定义为某一决策者拥有非对称性和不完全界定的权威。这种权威能在一定范围内指挥其他人的各种活动。在科层组织里面,雇员的权利常常比较模糊,而责任更是如此。引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因素也同样会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引起“科层失灵”。只要科层具有一个以上的下级单位,而且每个单位可以决定组织行为的某些方面,那么这些单位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低效率和偏离行为。
正像哈耶克所讲的那样:“如今说科学知识不是所有知识的总和,几乎是离经叛道。但稍加思考即可得知,毫无疑问,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未经组织的知识体系,不可能以知识的一般规则称之为科学知识,这是关于时间、地点的特定情况的知识。正是着眼于此,所以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一些别人没有的优势,因为他可以有利地利用他掌握的独一无二的信息。只有依赖于该信息的决策由他进行或在他积极配合下进行,才能利用到这种信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科层中,上级很少能够直接观察到雇员工作的努力程度。相反,上级观察到的只是一些产出,但产出的决定因素除了雇员的努力,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其他因素,如天气、经济周期、其他雇员的协作程度或者运气。只要存在这种不确定性,雇员就有机会通过隐瞒信息而策略性地卸责。
随着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深化,生产的相互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增加,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也是一样,团队成员的相互依赖性会模糊个人的工作成果,从而带来很强的外部性,除非非营利组织能够提供一种能衡量每个成员贡献和努力程度的装置,否则只靠成员的志愿献身精神很难维持长久。
(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失灵
非营利组织除了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会产生“科层失灵”外,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有着一些固有的缺陷,会产生“志愿失灵”。赛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来说明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进而论证了政府支持志愿部门的必要性。在他看来,非营利部门的固有局限性在于以下几点。
1.对慈善的供给不足。一方面,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更多的人倾向于不花成本地享受别人提供给自己的福利,而缺少激励去利他性的为别人提供福利。因此,能够提供的服务肯定少于社会最优的。另一方面,慈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一旦发生经济危机,有爱心的人自己也难以维持生计,更谈不上帮助别人。只有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税收才能提供稳定的、足够的资源。
2.慈善的特殊主义。志愿组织的服务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未婚母亲、儿童、外来移民等。不同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是不一样的,现有的志愿组织可能不能够覆盖所有处于需要状态的亚群体。同时,由于大多数群体拥有自己的人呼吁为自己捐款,机构数量的扩张可能超出经济的承受能力,从而降低了整体制度的效率。
3.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由于私人慈善是志愿部门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那些控制着慈善资源的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忽略了社区需求,由此往往导致提供较多富人喜爱的服务,而穷人真正需要的服务却供给不足。
4.慈善的业余主义。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对于穷人、残障人士、未婚母亲等特殊人群的照顾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的,但是志愿组织往往由于资金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从而影响服务的质量。总之,非营利组织在“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权相分离及具有一个以上下级科层单位的条件下,存在着内部和外部的复杂的委托关系,缔约各方的目标不可能自动统一,必须加以协调。但是,信息的不对称与外部性又使得这种协调无法低成本进行。
三、构建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机制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科层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和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但是导致市场和政府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仍然在困扰着非营利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层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有效地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机制,使人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1.强化非营利组织的道德伦理信念。人类的动机要比单纯的财富最大化复杂得多,人类会牺牲财富或者收入来获得其他的价值。在《经理人员的职能》一书中,ChesterBarnard认为,组织实质上是由个人组织的合作群体。因而,经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并不是致力于规约下属们的自利行为,而是激发他们超越自利性追求。他认为,经理人员的其他能力,“将不会被发挥出来,甚至将不会产生这些能力,假如缺乏一种责任感和献身精神以激励成员们对合作的基本信念的话……然而,组织的生命力与该组织所治理的道德程度成正比。这也就是说,远见卓识,长远目标,高尚理想,是合作得以维持的基础”。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力量源泉即来自于其成员的志愿献身精神,它是公益、慈善的化身,担负着人类最为神圣的事业,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将会沉重打击公众的道德与信念。非营利组织滥用公共资源的恶果甚至比其他机构滥用资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人们对非营利组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要求更高。整个社会和非营利组织的决策者和管理者都要注意发掘和强化非营利组织的道德资源和精神价值,以弥补单纯物质激励的不足。
2.建立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借鉴市场中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在非营利组织“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权分离的情况下处理好委托关系,构建起非营利组织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分立制衡机制,以防止内部人控制。这里面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规范财务会计制度。
3.加重非营利组织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非营利组织科层失灵”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加重非营利组织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要求非营利组织及时、准确地披露组织的财务和管理状况、筹集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效果、组织的目标、管理层和内部职工的薪酬等等。在这方面,政府是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强行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信息披露的组织。因此政府在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4.构建第三方独立审计、鉴定机制。第三方独立审计、鉴定机制是帮助公众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价,克服专业的非营利组织与其非专业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机制。第三方通常是指具有法定权威或较高信誉的中间机构或组织。由它们制定标准,对行业内的成员机构之工作和项目进行评审,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或否定成员机构自己所作的评审结果。虽然独立的第三方审计、鉴定机构并不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直接的管理,非营利部门也不需对其给予任何关注,但许多非营利组织都自愿服从管理,因为私人捐赠者、募集资金的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媒体都使用它们的报告。总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市场和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都出现了失灵,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科层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不足,但导致市场和政府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仍然困扰着非营利组织。因此,如何构建有效地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机制,使人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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