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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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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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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政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政绩为先的行政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三)部门内存在“道德风险”

监管“俘获说”认为,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初可能还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被监管者变得对立法和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在进行监管协调时,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监管部门,协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私人监管部门,如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参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的内容过于狭隘,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隐藏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降低了协调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措施建议

由于公共监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进行金融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私人监管机构,如独立的评级机构,体等的作用,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1、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的限制,鼓励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信用评级应该是个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同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也不一样,这样才能够促成对金融机构全方位认识。针对我国独立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认为一是要进一步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放宽商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限制,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或者适当引进境外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参股,提高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完全按市场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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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宽资金来源,保障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小微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公众存款以及第三方贷款,其中公众存款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74.5%,是小微贷款的主要来源。EDPYME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地商业银行贷款,以及秘鲁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等。监管机构将EDPYME外部融入资金上限放宽到自有资本的10倍,并允许符合条件的EDPYME申请更换牌照,变为可吸收存款的金融公司,鼓励EDPYME不断完善经营能力,提高金融服务竞争力。

(四)利率自主定价,促进市场竞争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秘鲁法律未对贷款的利率作强制性规定,允许小微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利率水平。监管机构认为只要信息充分披露,客户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产品,人为限制利率会降低小额信贷的可获得性,利率通过市场竞争会降至合理水平。同时,由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高,但金额小、时间短等原因,能够很好地覆盖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相比于高利贷市场,小微金融机构无疑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秘鲁小微金融的监管经验

(一)监管机构由于秘鲁小微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并存且相互竞争,因此秘鲁注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而不是机构本身的监管。秘鲁小微金融的监管部门是银行、保险与年金监管局(简称SBS)。同时,秘鲁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信系统,有4家征信机构,其中3家为私有征信机构,另外1家国有征信机构设在SBS。国有征信机构的系统与秘鲁的身份证系统以及税务管理部门的系统相连,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一般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提供的债务信息。SBS信用系统针对一般债务人和特定债务人设立了两套不同的信用报告系统。设立于2001年的一般债务人信用报告系统记录了债务人的债务余额、信用额度、贷款转让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特定债务人是指非零售的信用组合占总信用组合25%以上的债务人,特定债务人信用报告系统设立于2012年,该系统非常详细地记录了那些特定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包括信用的设立与退出、风险模式、相关担保和转让情况。

(二)审慎监管内容

1.最低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秘鲁对小微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为27万美元,远远低于银行520万美元和金融公司2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为9%,与银行要求一致。

2.不良贷款。秘鲁将逾期天数作为小微贷款分类的主要标准,分为8天以内、9-30天、31-60天、61-120天以及120天以上5个等级。在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该笔小微贷款应立即被认定为不良贷款,而小微金融机构应将该笔贷款全部余额(而非仅发生拖欠的额度)记录为不良贷款,停止计算利率收入,为逾期贷款提足拨备,同时在不超过90天时间内,冲销已入账而未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或者为这部分利息收入的逾期损失计提拨备。

3.贷款损失准备金和贷款冲销。根据不良贷款的5级分类,小微贷款的损失准备金比例分别是1%、5%、25%、60%和100%。在贷款确认为最高风险级别被计提100%准备金后,该笔贷款应该认定为完全损失并全额冲销。为了实现财务连续性,冲销的核准需要每月进行,贷款冲销后,应该将客户情况上报给SBS征信系统。

4.关联贷款。禁止小微金融机构为其董事、主要股东和管理层及其亲属提供贷款。对于雇员和小额股东,单一客户关联贷款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0.35%,而全部关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7%。同时关联方不应在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上有额外便利。

(三)非审慎监管内容为了规范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SBS对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准入、费用收取、信息披露、合同管理、防范过度负债、投诉处理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范。

三、秘鲁小微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全面统一的行为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发展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或国内公益组织等。与秘鲁类似,我国从事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中,既有存款类银行,也有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但是与秘鲁不同的是,我国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相对复杂,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金融办、农工办、扶贫办等多个监管部门,由于秉持机构监管理念而非行为监管理念,对从事相同业务的不同类型的小微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差异很大。实践中,由于监管规则差异存在监管套利,大型正规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监管成本较高,其小微金融业务发展规模远低于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我国部分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依据是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授权,如农工办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尚无法可依。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应借鉴秘鲁的监管经验,从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以小微信贷业务为基点,构建与其业务特征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并适用于从事该业务的各类机构。

(二)完善小微金融业务的非审慎监管内容

1.放松利率管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仍然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4倍贷款利率上限,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覆盖资金成本降低业务风险,只能发放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最终导致“小贷不小”和“小贷不贷”等现象。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单笔贷款,促进金融包容程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秘鲁的成熟经验,放开小微金融机构利率管制,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利率会稳定在合理水平。

2.培育社会评级机构。完善的评级制度可以为差异化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我国可以借鉴秘鲁经验,培育发展社会第三方评级中介机构,不断完善小微金融机构注册设立程序和日常监测程序,建立系统性的小微金融机构评级标准。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评级结果奖优罚劣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3.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指引相互配套、逐步细化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推广实施合同概要说明表客户签字确认制度,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客户知情权和决策权。加大合同签订各个环节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禁止小微金融机构滥用合同条款侵害客户权益。关注债务人过度负债风险,建立过度负债风险指标体系,要求小微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进行风险测评,杜绝发放掠夺性贷款。

4.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目前央行征信中心正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有序接入征信系统。但是实践中仍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放贷组织尚未与征信中心的数据库相连。同时我国征信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私有征信企业的征信数据覆盖面和数据量还有待提高。建议进一步培育和鼓励征信行业发展,发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后发优势,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服务。培育和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建立征信机构,不断拓展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征信制度对违约风险的约束作用。

(三)改进小微金融业务的审慎监管框架目前我国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以审慎监管为主,尤其是金融办、农工办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基本上是参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银行审慎监管框架建立的,忽视了小微金融机构尤其是非吸收秘鲁小微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存款类机构的特点,难以完全适用。因此,在监管框架上,我们应当针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特征,对现有审慎监管框架进行适当调整。

1.寻找设置最低资本要求的平衡点。首先应根据市场中金融中介的经济规模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既要足以应付机构的启动成本和一定的损失准备,也要避免准入门槛过高限制充分竞争。尤其是对非吸收存款类的小微金融机构,资本金门槛不宜太高,避免资金闲置成本过高导致贷款大额化倾向突出。

2.推广运用合理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我国一般对小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分类和损失准备的设定都是参照银行的五级分类来执行的,银行的标准建立在长期数据分析基础上,这对小微金融机构来说数据量不足而且程序过于复杂,小微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可以借鉴秘鲁的做法,按照逾期贷款的天数对小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分类、设置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并及时进行核销。

3.打破区域经营限制,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出于防范风险、便利监管的考虑,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小微金融机构都是哪里审批哪里经营的审慎监管原则,如监管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审批县域范围内经营,不能跨区域开展放贷业务。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阿里小贷等线上跨区域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出现,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金作用考虑,我国应打破小微金融机构的区域经营限制。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牌照在省内跨区域经营,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跨省发放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小额贷款。

(四)拓宽非存款类小微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提升商业可持续性除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小微金融机构都是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由于自身的非金融机构属性限制,无法获得再贷款融资,导致商业模式难以持续。因此,我们应当借鉴秘鲁经验,采取多种方式拓宽非存款类小微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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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首要目的是应对信贷过度创造、流动性以及陷入困境银行的持续经营等,根本目标在于应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政策工具也可以大体可以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来划分。

1、从时间维度上看

从时间维度上来看,要关注总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演变及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原则是削弱金融体系的内在亲周期性。

(1)逆周期的最低资本要求管理。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管理是针对最低资本要求,让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积累逆周期资本,在经济低迷时释放逆周期资本,为经济衰退期留足超额资本和拨备。

(2)逆周期的流动性的管理。巴塞尔协议Ⅲ还设计了杠杆流与新的流动性要求以应对顺周期效应,包括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3)降低预期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贷款损失拨备的计量标准对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具有明显影响。鼓励银行提高贷款损失拨备的前瞻性,增强对贷款损失的提前预期,改变拨备的计提时点,改善损失的估算方法,提高计提标准,扩大纳入拨备的贷款范围和相关层级,积累充足的贷款损失拨备,缓解危机到来时的顺周期金融行为。

2、从空间维度上看

从空间维度上来看,关注在某一时点时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及金融机构间的相互作用,原则上是对系统重要性程度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要求达到两个目标:减少SIFIs的系统相关性和降低SIFIs破产的概率。第一个目标可通过隔离业务活动实现。可以将核心支付活动和自营交易与银行的其他业务相隔离,以限制危机时期关键银行业务的传染性。第二个目标可通过附加的审慎性要求实现。一是根据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增加一项与其系统地位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二是对SIFIs增加额外的流动性资本要求,为银行间市场关键贷款人的流动性提供保险,使它们对流动性冲击更具有弹性;三是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的系统重要性不同,可以区分金融机构的类型适用哪种宏观审慎监管。

(2)系统税收制度。在应对一般的信用创造过程中,除了资本要求外,还可以通过金融交易税或补贴体系。BianchiandMendoza(2011)针对潜在过度借款,提出了一个借款金融交易税或股利补贴体系。在他们的模型中,借款者并不负责将资产抛售对其他机构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内部化,因此,借款往往超过了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水平。为了使借款者的借款规模满足社会最优水平要求,可以通过对债务征收大约1%的状态依存税或提供大约0.5%的股利补贴来实现。

(3)衍生品交易与集中清算。担保债务凭证(CDO)和信用违约互换(CDS)这些衍生产品的交易基本上脱离了监管,一旦出了问题,清算很复杂。目前的改进措施有两种:一是建立中央对手方(CCP),所有的交易都跟中央对手方进行,对所有的交易进行记录;二是建立集中的清算系统。

三、主要发达国家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体系

1、美国稳健型宏观审慎政策体系

(1)改革金融监管法案。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这是美国自1929—1933年“大萧条”以来最庞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体系。

(2)授权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FSOC)。FSOC的法定职责有三:一是识别危及美国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二是促进金市场的自我约束,降低对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风险;三是有效应对危及美国金体系稳定的各类新风险。

(3)对所有大型、业务交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稳健监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那些在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环节中占据关键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具有大型、综合、高杠杆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监管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还监管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将依据规模、杠杆率和相互连接情况,要求那些破产或倒闭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威胁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管其是否具有存保险机构)都要接受美联储严格、统一的稳健性监管。

2、英国针对顺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1)创建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改革金融市场》提出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用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该机构命名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财政部长任主席,具体由英国财政部、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几个机构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加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并降低系统性风险。并且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将在国际上与类似关注系统性风险的当局合作,就宏观审慎政策进行协调。

(2)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新金融监管方案的主要政策有:对金融机构的总杠杆比率设定最高上限;对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将实施更高的要求;对交易账户的资本金要求增加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顺周期性的监管上,新的金融监管方案的具体政策有: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在对银行信贷的风险评估上,用“全周期”法取代“时点”法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抵消在公布账户中的亲周期效应;采用压力等方法加强对流动性的监管。

3、欧盟宏微观结合的监管框架

在宏观监管方面,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其成员由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在微观监管方面,建立了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包括按金融行业分别成立的三大监管局———欧洲银行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以及欧洲证券与市场局。ESFS主要负责微观金融机构各方面信息的采集,将可能引起金融不稳定的各种风险和波动情况上报给欧洲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ESRB),ESRB通过对泛欧经济体系内的宏观经济的再判断,具体甄别和判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与否和强弱大小,并通过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的信息渠道及时对相应国家和组织机构发出风险预警,对风险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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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它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发达国家及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金融资本雄厚,金融体系成熟;调控手段完备,基础服务设施完善;以发达国家为基地的跨国金融机构规模庞大,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与之对应,全球金融规则也主要来自发达国家,这些规则总体上有利于其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通道。当达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为全球性金融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货币的普及,网络银行和网上交易将突破国界在全球铺开,全球金融市场越来越被连接成为一个整体,金融市场的同质性进一步提高。第三,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竞争的需要,同时亦为规避限制性法规和风险,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率先出现金融创新活动。这既包括制度的创新,又包括工具的创新,例如信用制度的创新、股权衍生工具的创新等等。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一方面融资证券化趋势大大加强,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第四,金融资本规模不断扩大,短期游资与长期资本并存。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随着参与全球化的金融主体越来越多,全球金融资本不断扩大。在这其中,既有长期投资的资本,也有短期投机的资本。目前,在全球市场中出入的国际投机资本大约有7.2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每年GDP总和的20%。应该说,长期资本的投入有利于一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短期游资的逐利和投机,则易引发一国的金融动荡。

(二)金融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二元效应。

金融全球化在对各国经济和金融的影响中,同时具有正负两种效应。出于研究的需要,在这里我们着重分析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双重影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全球化的正效应体现为:第一,金融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从国际市场引入外资。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发展比较落后,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矛盾。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拓展,相当多的资金流向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并带动了技术的扩散和人力资源的交流。第二,金融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金融运作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建立较早,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风险控制机制严密。这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借鉴之机。同时,金融全球化还提高了国内外金融业间的竞争程度,迫使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创新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金融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负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金融全球化使发展中国家民族金融业的生存面临巨大压力。发展中国家参与金融全球化,符合自身长远利益。但是,由于其金融业处于弱势地位,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还较差。如果外国金融机构大规模进入,势必给其民族金融业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金融体系遭受冲击将是不可避免的。第二,金融全球化为国际游资制造风险提供了条件。金融全球化虽然有利于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但是,出于逐利的动机,国际游资会利用发展中国家利率、汇率管制放开后产生的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套利和套汇。加之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投机资本提供必要的约束机制,若有风吹草动,国际游资就会从所在国大量撤走,从而引发严重的金融动荡。第三,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泡沫化程度。在过去20年中,发展中国家从国际市场筹集到的大笔资金被过度投入股市和楼市进行炒作。同时,国际投机资本也乘虚而入。在巨量资金的支撑下,证券、房地产市场逐渐脱离了经济发展的基本面而飚升,并逐步演变为泡沫经济。第四,金融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调控带来严峻挑战。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与获利。出于获利的需要,国际上许多金融资源被无序、过度开发,金融投机性凸显。加之现代金融交易工具发展迅速,极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巨额资金的交易与转移,其去向不确定性很大。这既给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与调控带来严峻的挑战,也削弱了其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中国金融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全球化的特点和二元效应有助于我们形成它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一般性理解框架。为了将问题引向深入,我们还需进一步分析中国金融业在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当前,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金融业整体缺乏竞争力。

从银行业看,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恶化,资本严重不足,收益急剧下滑。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决定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按国家规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不得超过15%。而我国银行的不良债权已大大超过了这一比例。到1995年,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重即达22.3%,与当年商业银行的总准备率21%相当。另据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而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距此标准相去甚远,截至1997年6月,四大国有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只有3.12%。虽然1998年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但依然离所需甚远。银行资产质量下降的直接后果就是经营效益急剧下滑。1996年,国有四大银行净资产利润率只有5.5%,这一指标不但低于国内其他非国有银行,更远低于东南亚国家金融机构。而正是银行不良贷款及低收益率是导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诱因。

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看,证券业的竞争力问题较为典型。这主要表现为证券业规模偏小,实力有限。众所周知,证券业展开竞争和抗御风险是要以必要的规模和实力作为保证的。目前,证券经营机构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规模普遍偏小。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各自资产总额都在10000亿元以上,合计10万亿元。而在证券公司中,截至1999年10月,全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约为3500亿元,规模最大的申银万国证券资产仅有300亿元左右。如果再与外国投资银行相比,中国证券的实力就相差更远了。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业的对外开放,随着跨国大型投资银行大举进军中国资本市场,以国内现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实力,是无法与其比肩相争的,所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二)金融创新乏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很落后,且存在两大问题:其一,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

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还不是真正的企业,金融创新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主管当局,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程。其二,在有限的金融创新中,各领域进展失衡。例如,金融工具、产品、服务的创新步履缓慢;在业务创新中,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在资产类业务中,真正能够保证受益、转移风险的金融创新寥寥无几。显然,金融创新的不平衡性和行政主导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效率,削弱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创新竞争力。

(三)中国金融业的监管存在突出问题。

从中国金融业的内部自律看,金融机构面临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决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国有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在追逐利润的动机、风险控制及产权问题上,尚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最终解决,金融业仍然不按商业法则运营,在同具有综合实力优势的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竞争中就难以获胜。

从外部监管看,首先表现为金融法规建设滞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极为缺乏。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而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其次,监管体制尚未理顺。这主要表现为:其一,证券监督权力分散。从中央管理层角度看,虽然中国证监会是主要监管部门,但包括财政部、央行、计委在内的各个部门都对市场拥有较强的干预能力。从地方角度看,由于地方政府对地方证券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有时仍会干预证券机构的运营。这就产生了对证券监管的统一协调问题。其二,监管部门缺少评价考核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的标准,对异常金融变动缺乏及时的预警定位和风险处理。这种情况如不改变,金融开放之后,很难监管全球化下各类金融机构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产品和随之而来的风险。再次,对外资监管准备不足。近几年,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数量的增多,其运营安全性已日益与我国金融安全相关联。我们须对少数外资金融机构为逐利而利用监管缺陷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保持相当的警惕。另外,一旦资本账户开放,国际短期游资定会大量进入,金融监管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而目前,我国金融的对外监管尚处于初始阶段,从监管手段到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建立起一套规范科学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外资金融机构和短期游资进行动态监管,防范所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三、中国金融的应对策略

(一)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

首先,国有银行要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必须从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向入手:

(1)外部治理。从我国国情看,国企改革和政府行为是与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造密切相关的外部条件。外部治理,就是要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有企业必须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国有银行(本身就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外因之一。由于两者产权同构,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为此,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既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立足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前提。如果不能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没有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无法在微观制度层面根本解决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第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为了挽救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经常干预银行的贷款决策。其结果,不但企业的依赖性变本加厉,银行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减小。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工作重心从被动的对企业进行“救火”,逐步转向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能力、维持金融秩序、鼓励金融创新、加大监管力度的轨道上来,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对金融运行进行调节。

(2)内部治理。对国有银行内部进行治理,建立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其意义有二:第一,从表层看,有助于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其二,从深层次看,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建立经营权、所有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制度框架,可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的市场化经营获得制度上的保证。

为此,我们要加快国有银行产权重组进程,充分吸纳社会不同的投资主体,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法人产权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银行才有条件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实现与政策性金融的彻底分离,建立符合实际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制和严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规避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次,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构建金融业竞争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国有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弊端,一直不能为民营经济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这一方面造成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缺失,将其推向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体制外的竞争,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大大减慢,缺少真正的竞争力。因此,积极发展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培育金融业竞争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深化的重中之重。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可通过组建产权明确、内部风险约束机制完善的股份制民营银行,来专事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此举既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营造竞争的体制环境,使国有金融的改革获得必要的压力和动力。第三,培育金融业规模竞争力。培育金融业的规模竞争力,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个是股市融资,一个是资产重组。股市融资主要是凭借股权来融通资本。对于已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可从制度上为其创造增资扩股的条件;对于未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也应尽早上市。通过增资扩股和上市,证券机构可获得资本市场的巨大支持,从而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金问题。资产重组主要指对现有证券机构的一种资源整合。对于实力较强的全国性证券机构和区域性证券机构,要鼓励强强联合,寻求集团化发展模式,通过相互参股打通以市场为纽带的联合通道。对于中小证券机构,除了可考虑相互合并之外,具有特色和专长的机构很可能以出售、换股等方式被吸收到大的证券机构之中,补充并壮大其竞争优势。当然,在证券业的资产整合过程中,必须相应提高证券机构的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要把提高竞争力作为根本目的。否则,重组过程很可能蜕变成一种行政命令式的盲目扩张。

(二)加快金融创新。

针对目前中国金融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转变。今后,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要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和加强调控的有效性上来。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消除歧视性政策,放宽市场进入标准,按照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充分竞争,鼓励合法金融创新。对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恶性竞争要依法规范和治理。政府要修正过去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依托对金融创新所采取的单向驱动行为,代之以宏观间接调控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的金融创新冲动,控制金融创新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其次,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选准创新的突破口。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本身产权不明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重要内因。为此,必须加快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步伐,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当前,金融机构的创新突破口应主要围绕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电子信息化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

(三)加强对金融业的综合监管。

金融业的综合监管是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1)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机制。金融机构需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2)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加强金融业的自律建设,一是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二是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具体而言,在银行业,要加强银行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的作用;在证券业,要加强证券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在公平竞争、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和仲裁等方面的协调职能。

篇5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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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1.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2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2.1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2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3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3.1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3.2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J].国际金融研究,2006(8)

2殷成东.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模式选择[J].西南金融,2006(7)

3郑志.全球化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的价值选择[N].经济参考报,2006-04-08

篇7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国经济周刊》。

2、何慧刚、张澍:《金融混业经营的冲击与对策研究》,《商业研究》2005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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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缘起———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体现对政府干预作用漠视2008年的金融风暴使我们看到,美国原有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因此,普遍认为正是这些监管重叠和调控失灵缺陷的暴露直接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机。

然而回溯美国金融风暴缘何祸起,我们更应深层次的关注到,与效率优先的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对应的是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他们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2]。也就是说,究其更深入的原因,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这一理念对美国金融风暴祸起至关重要。

曾经被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就是最好的例证。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也曾多次拉响警报,并且明确揭示出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3]。究其原因,因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正是上述提到的漠视政府干预作用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作祟。

因此,与其说普遍认为美国监管重叠和空白之结构性缺点是危机的祸根和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隐藏在这种结构性缺点之后的政府干预缺失更应是危机深层次的缺陷。就连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认:“我原来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自利性(交易的另一方为自身利益将严格把关,形成金融业内互相监管的机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现在看来错了,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

2.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理念变化———呼吁调整政府干预具体方式并要求加深力度正如格林斯潘所说,“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动向的确反映了美国监管者对于市场和政府关系的不断反思,并明显地建议调整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和加深力度。从未雨绸缪角度来看,华尔街金融风暴不但证明了政府应当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和救助,实际也证明了为预防危机,一国的金融监管中适度的政府干预是绝对需要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政府干预论”的差异主要不体现在要不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干预“度”的把握,在于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而度的判断离不开具体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需求。回顾美国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演变可见,伴随着经济的起伏,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此次呼吁加强监管也是这样的规律使然。而对于中国的政府金融监管是否适度性的思考也应从中国具体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出发。

二、中国金融监管政府干预适度性分析

1.金融监管价值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中国当前金融运行态势决定,目前金融监管应当以金融安全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从过度论者的理由不难看出,其重点在于强调中国金融体制及金融监管体制限制自由竞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效率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主要从中国金融运行价值角度出发作出判断,但实际上,同一时段,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具体价值观的具象内容是不同的:金融运行主要体现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行为及其效果,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往往具有自利性和缺乏系统性;而金融监管是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某种干预,其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因此,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具有滞后性但相对较宏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观必须随金融运行态势的效果而定,不能简单地附随于金融运行本身:即当金融运行态势处于金融安全时,金融监管主要体现为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自由竞争成为主要乃至唯一的价值追求;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当金融运行出现不安全的状况,金融监管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安全的追求,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权利,较大程度地赋予监管机关权力来实现金融的稳定;如果金融风险未能得到控制,出现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那么金融安全将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判断要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判断并取决于金融运行的效果。

结合当前中国具体的金融运行态势,尽管中国金融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金融自由化并没有对中国金融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正如政府干预过度论者所担忧的一样,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一些旧有的痼疾,其间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觑,中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基础还并不牢靠,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运行的后盾决定了其当前应以保障金融安全为首要价值。

如此看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着力保护国有金融机构是有其“苦衷”的,也是忍阵痛而顾大局之必须。

2.金融监管市场化应以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场化为前提,中国尚不具备该前提当然,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完善的金融监管需要人为能动地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但这种效果单纯靠市场化是无法达到的,而且其效果提高需要一个阶段和过程。何况就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而言,除了经济货币化比率,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其他指标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在2000年,中国的金融化比重为229%,远低于同期美国(364%)、英国(356%)、日本(312%)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低于新加坡(319%)这样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另,在银行竞争格局中,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格局虽然在弱化,竞争因素在增强,但还未形成完全开放自由竞争的格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在中国资本项目的汇兑管理力度和对政策的掌握尺度上看,中国仍保持较为严格的管理[5]。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上述转轨体制背景下的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决定了中国金融系统自身不具备完备的自我稳定机制,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非经济力量予以干预,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否则有可能加大金融系统的累计性风险,陷入金融危机的困境,这也违背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

3.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目前,还不能有效解决中国市场失灵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的优势中国目前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干预必不可少;而培育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虽然也的确刻不容缓,但由于目前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伊始,不平等的谈判力量将使监管效果微乎其微,此种情况下政府恰恰应起到培育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而不是退出干预,而且其相对优势是明显的:其一,富有权威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且直接实施检查,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减少个人在交易中要负担的交易费用,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其二,由政府出面维护金融体系的有效和稳定,能够避免因免费搭车造成的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困境,填补了市场失灵形成的真空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缓慢。政府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市场失败和自律不完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金融这一特殊领域尤为如此。实际上二战后,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都还实行了政府干预的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金融改革也正朝这个方向迈进。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目前的政府监管作用无法与上述这种理想化描述相比拟,也的确会带来若干负面影响,但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却是中国特定阶段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使然,局部缺陷可以通过调整具体方式和范围来达到完善。相形之下,强调干预过度论者“打烂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的激扬论调则显得缺乏理性。当前,中国监管机制的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此次美国金融风暴和监管改革提示我们,冒然仓促的追求金融监管市场化显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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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所以金融监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前,贷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而遭受损失,两者在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运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监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和风险受到影响。相对于零散的投资者,金融中介有相对的优势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种优势业只是相对的。金融中介监管作用的发挥也受储蓄者对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对借款人监管的效率两个条件的制约。

1.2金融主体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主体绝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决策失误,就会遭受损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会盲目跟随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样,这就是“羊群效应”,也是金融主体非理性的表现之一。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对市场上的信息会忽视。当市场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不敢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怀有侥幸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市场主体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市场变得复杂而动荡。因此就更加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1.3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

利率、汇率、股票的价格是很容易变化的。一些国家为了不受国际上的因素的影响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当他们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难以维持下去时,就蕴藏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有些国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和浮动汇率制,不对其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过渡波动,过渡波动也会使金融市场受到冲击。而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一方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多方的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而产生波动。所以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可以看出危机的传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王兵、胡炳志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石全虎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由此看来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是落后的。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2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使金融市场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开性差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账。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3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着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某些重要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如基金法、期货法,是有待加强的金融监管重点。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制定的法律细则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我们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3.3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刘红樱.金融风险与监管体系研究[J].求索,2004(7)

3刘兴亚.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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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外部效应的放大提高了网络金融风险识别与预警难度

不确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网络金融的外部性比传统金融更为严重,这种外部性一方面能通过网络结构的放大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使网络金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旦发生风险,风险也将通过网络平台而无限放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难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程度高,业务链条较为复杂,虚拟化程度高,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对网络关键节点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关键网络节点发生风险,容易引发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如以P2P网贷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金融业务链条上,网络平台公司是整个业务链条的中心,一旦网络平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信用危机等问题,将波及到整个借贷链条,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金融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进行事前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网络的虚拟化与快捷化使网络金融风险程度提高

波及范围更广,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网络金融的交易能够突破空间限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活动的运营依赖于远程通讯实现,网络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这为识别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与信用情况、分辨客户的善意等问题难以进行准备评估,使网络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网络的快捷性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资金满意的网络金融机构,并且随时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为了维持稳定的客户群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客户的流动性增大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的大幅度变化,这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评估带来困难,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的实时结算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客户的兑付,否则容易导致挤提风险,其扩散程度更广,危害更大。网络的虚拟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提高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金融监管要把握适度原则

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在兼顾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兼顾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由于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的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于加入到网络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且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这对于激发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市场机制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不能过于过度,否则容易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准入,不利于网络金融创新,限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监管,要同时兼顾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要把握好监管的“度”,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化和虚拟化特征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易,网络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使得整个交易无凭证可查,监管当局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JRYJJ稽核审查。同时网络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随意进行修改,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监管数据无法真实、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网络化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较大,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网络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也导致了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协同性

网络化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融合,这就要求网络金融监管向着全面性的综合化监管转变。但由于当前我国仍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综合化的统一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到参与主体众多、金融领域和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且是虚拟化的运营方式,难以由单一外部监管主体实现对某一网络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调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的积极性,将其纳入到监管主体的范畴,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依赖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与规范,构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四)注重风险识别、防控与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络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将难以预测,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重在事后处罚,处罚本身不是监管的目的,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来说,事前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监测更为重要。当然,监管部门不但要提高识别和发现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应当提高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能力,使网络金融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普及,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网络金融业务将不断向着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且跨国化的网络金融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将导致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中的分业经营模式和防止金融垄断的监管政策将会被网络化背景下的开放、融合、自由的综合化监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将极大地缩短空间距离,使得跨国的网络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且交易量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背景下,跨国的全球范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与联动成为必要,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构建跨区域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六)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络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其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且具有强外部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控制,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手段、运行方式的扩展,使得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应更加严格,否则,容易引发网络金融风险。其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对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造成困难。构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三,积极完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网络金融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其四,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络金融正常运作。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因为网络金融是虚拟的金融活动,这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如现场稽核的方式不再适用,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难度。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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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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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不能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讲,现场检查是在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之后进行的,是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再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金融机构以后加以改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但从目前基层央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现场检查仅限于完成某项检查任务,没有从发现的问题中再深入检查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此外,长期以来,基层央行开展的非现场监管仅停留在简单的收集资料和掌握情况上,在现场检查中,通常的方法是查帐看表,而且往往是检查之前由被检查单位自查自纠,这样使被检查单位有应付检查的准备,待到现场检查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失去了检查的真正目的。

3.监管主体角色冲突。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调整,基层人民银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两级机构对辖内国有银行只进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场准人退出、业务范围进行管理,不再承担监管职能。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仍然肩负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创建区域性金融安全区的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职能没有了,责任仍然存在,从而使基层人民银行在角色定位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也说明人民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制度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一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二是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奖惩无法兑现。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具体责任,但未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在帮助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付出了劳动,成效显著,但就如何进行奖励尚无统一的政策,致使监管人员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5.监管主体的合力和效率难以形成,影响监管效果。“大监管”是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实施监管的一种新形式,是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为央行监管主体的基层人民银行内设监管部门较多,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同时造成监管力量分散,无法准确地把握监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对监管政策的实施力度,没有发挥大监管的合力效应和作用。

6.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高学历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县级支行,大部分监管人员属操作型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对策

1.更新监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层央行不但面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而且面临如何适应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的发展要求。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必须更新监管理念,使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经营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具体做到四个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对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

2.明确监管目标,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建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体系。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是促使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基层人行在监管实践上,应从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并重,逐步过渡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核心的多元目标上。一般地说,只有非现场监管系统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随时发现和预警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现场检查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计算机信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一是金融信息监测系统。主要通过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报表的形式,及时全面地搜集监管信息;二是信息分析处理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档案,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监管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风险预警预报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的处理以及非现场监管的监测监控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发出预警预报;四是监管信息报告系统。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变动趋势进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级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使非现场监管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进一步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量化考核标准,使监管工作有目标,绩效有考核、奖惩有依据。对在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监管人员给予重奖;对监管不力、被监管机构风险加剧的给予重罚;二是加强再监督。应制订相关的金融监管工作再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对金融监管行为,实行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三是实行查处分离。各行应成立金融监管处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发挥新闻媒介、社会公众、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央行监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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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