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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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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篇1

3、必须认真完成作业,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讲小话、交头接耳;

4、学生每完成作业立即上交给老师检查,如有错误需改正后再交与老师检查验证;

5、提问必须先举手,不得大声喧哗;

6、不得无故在教室里走动,如需喝水、上厕所等必须征得老师的同意方可;

篇2

大学教育的系统性、严密的计划性、学校教学和生活节奏的规律性的特点,要求学生的学习与生活要在一定的规范的制度下进行,规范的行为准则和纪律是保证教育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总体上是重共性轻个性,像工业流水线上生产机器一样批量生产学生,传统的学生管理制度追求“齐步走”、“整齐划一”,导致许多管理者总喜欢学生循规蹈矩,惟命是从,不能容忍学生的缺点,一旦学生有某些不规矩的地方,就认为是故意的,是品德上的问题,于是便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教育手段,使其就范。过分的强调制度的规范性,对学生个体之间差异和个性特征重视不够,因而造就出来的学生都是“千人一面”,缺乏创新性的思维品质,无法适应时展的要求。在管理制度中体现宽容,就是应减少对学生各种活动的干预,尽量不用简单划一的规定去套千差万别的实践,尽量减少对学生的强制和监督。要能够包容和接纳学生个性的多样性、异己性,着重为学生提供一些方向性和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要鼓励学生活动中的百花齐放和千姿百态。在管理制度中体现宽容,也要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包容学生的缺点和过错。由于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学生不可能每一件事都做得尽善尽美,一旦学生犯有过错,也不应过分追究,而应帮助其分析犯错的原因,鼓足改正错误的勇气,给以改正的机会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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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化,是一种以制度化规范作为基本手段来调整学生行为的管理方式。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对学生实行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类学校对于制度化管理的重视,对学生进行制度化管理已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普遍模式。但是在学生制度化管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学生管理制度化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1 学生管理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1.1 学生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1.1 制度过于原则和笼统

目前,我国各类学校都制定有本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然而在这些制度中,不难发现一些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例如有些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注重仪容仪表,不得穿着奇装异服。那么,什么才是奇装异服,如何去界定,制度中却没有具体说明;再比如,各类学校都规定有学生请假制度,那么什么样的事由可以请假,请多长时间的假,请假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自己来进行判断。这些过于原则和笼统的制度规范,不仅不利于实践操作,而且在执行这些制度规范时,有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对学校的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而学生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有损于学校制度的权威性。

1.1.2 制度的缺失

学生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的细致、规范、有序,而且能有效地降低学生违规的可能性。然而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中,重处罚,轻预防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各类制度中,基本都是事后处罚的措施规定,而缺少事前预防的措施规定。笔者认为,确立制度,其最终目的不在于如何去严格地处理学生,而在于教育学生,遵守规则,不去触犯规则。这才是设立制度的最终目的。

1.1.3 制度的相对滞后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校学生的思想和价值观发生着巨大地变化,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日趋复杂。然而,面对新形势,部分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仍停留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水平,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这些陈旧的规章制度不仅不能发挥良好的规范作用,反而会因为制度的陈旧和不足,导致在出现新问题需要处理时,却“无法可依”,使学生管理工作陷入被动。

1.2 学生管理制度化中存在执行难问题

学校制度的权威,来自于制度的执行力。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学校的规章制度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并不能有效执行。例如,很多学校都规定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学生违纪达到什么程度,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或由于一些人情关系,或为了避免家长纠缠,减少麻烦,或为了维护学校名誉,或为了保留生源,部分学校对学生违纪现象,采取了“软处理”或变通的方法。表面上看达到了“和谐”,但却为日后埋下了隐患,使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1.3 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在学校,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主要是指学生的参与和监督。目前各类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作为被管理对象的学生,很难参与到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更不用说对各项制度提出意见和看法。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学生也很难成为制度是否正确合理执行的监督者。

2 对学生管理制度化的建议

2.1 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制度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各类思想空前活跃的今天,学生的思想和价值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作为学生管理制度,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及时地做出调整和补充。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中,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思想。各类管理制度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也要具体的细化规定,做到各项管理措施均有章可循。

2.2 增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意识

学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有赖于学生的参与和监督。各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可适当地采取例如“听证会”、“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吸引学生的参与,让学生对管理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在制度中予以反映。这样做,不仅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能提高学生对制度的关注,激发学生学习制度、了解制度的热情,有利于管理制度在学生中贯彻执行。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可邀请学生作为监督员,以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意识。同时继续加强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委员会,培养学生委员。在具体处理申诉案件中,随机选择学生委员参与申诉全过程,保证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3 在制度化管理的基础上发展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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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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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以人为本;以法治校

1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研究的意义

1.1高校作为学生文化知识、品德素质建设的基地,强化其学生管理机制,实现科学管理,对学生成才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以往高校的管理模式中,高校工作者与学生的关系经常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在管理工作中就会忽略了学生的作用,习惯上就是授之以教,言听计从,墨守成规的形势。这样不仅仅会造成学生在心理上的不成熟,处理事务的经验匮乏,同时也会造成高校管理工作的固化,负担过重致使并不能贯穿教学体系的工作领域。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强化,管理模式的科学化,教学中人性化,工作中的平等化,促使我们可以直视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将学生管理工作的弊端与不足之处得以改善,营造一个高校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1.2秉承落实了高校培养人才根本任务的需要

如今的时代,“90后、00后”逐渐成了频率更高的词汇,自然被委以重任,从某一方面代表着一个时代的大学生群体,中国社会未来的希望。然而他们身上挂着的是“叛逆”、“轻狂”、“富二代”的标签,被挂上了“不学无术”的烙印,被众人熟识的同时,几乎淹没了在他们身上所寄予的厚望。在这个时展,潮流涌进的社会,需要一种力量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认知上做更正确的引导。从高校自身而言,本身肩负着孕育社会主义新青年的使命,是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根本任务,不是义务,亦非权利。高校教育人才能够体现时代要求,与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在如今学生思想状态活跃,能够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制定合适的策略,进行个性化培养,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状的研究

2.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普遍落后,未能与时代同步。

传统的高校管理理念往往就是以教学为中心,所有的工作围绕此来进行划分,将最终的目的过于纸面化,而忽视了过程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由于教学科研是硬任务,容易量化,学生管理工作成效相对滞后,难以量化,因此,在具体工作中,许多高校形成了重教学、重科研、重业务、轻学生工作的倾向。导致的后果易于显现,无外乎是教师和学生扮演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角色,上下级的阶级划分尤其明显。在学生的思想中,习惯性地将老师视为权威者,普遍的认为所给的任务,要求便是硬性的,固定的,在过程中已经缺失了自主性和积极性。另外由于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因人而异,面对大学生群体思想的日新月异,硬性强调统一性而忽视了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一味地用标准的理论束缚大学生思维的拓展,不仅仅造成大学生文化知识的局限,往往会使其思想道德的陈旧,政治修养的固化。

2.2管理工作团队的建设规范化,职业性有待完善,知识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现如今很多高校的管理工作人员与高校学生队伍的数量比例严重失衡,学生与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50:1上升到300:1,甚至更高,这往往会造成高校管理体系的过于简单,相反是事务上的繁琐,高校辅导员的负担过重,工作效率低,导致不能在生活和精神上及时和学生进行沟通。除此之外,部分高校中的辅导员的整体素质亟需提高。由于对选聘辅导员专业水准的门槛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学历、岗位的认知、整体的素质上没有进行详细的考核,导致部分院校的辅导员对自己承担的责任感认识不强。总是习惯上重视学生的纪律、出勤率等,因为自身专业性知识的匮乏,未能有效地解决学生思想上、心理上的问题。辅导员团队建设不仅仅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关键环节,亦是学生中所信任,所依赖的导师。所以在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形势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应对现时代人才观、质量观要求的核心。

3如何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创新

3.1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职能体系,明确角色定位

建设辅导员队伍,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培训塑造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成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高校需要严格把控辅导员队伍的引入与建设,做到宁缺毋滥,强加专业性考核,道德标准的衡量,争取引进适应岗位需求的全能型人才。岗位培训中,加强辅导员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设,全方位能力的提高,适应现时代高校学生思想的差异性,引导学生的思想教育、政治感悟、生活态度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3.2塑造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高校管理工作面向的主要对象,也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运行建设中,要切实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辅导员或教师切勿扮演“指挥官”的角色,而是辅助学生的工作,让学生能够在此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校园的文化建设以及在管理工作运行中,需要明确学生在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学校的建设中去,发挥自己的能力献计献策。同时应对学生给予信任以及尊重学生的自益,培养及锻炼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

4总结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的建设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众多高校寻求改善管理的趋势,在坚持以人为本,法制道德结合寻求创新管理模式的原则下,高校学生管理建设会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为高校学生的成才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作者:夏亮亮 单位: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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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的滥用严重阻碍着管理制度法制化的进程

在新《规定》的实施中,我们可以看到,全国的高校都在新的框架内对学校原有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进,“合法”、“合理”等更多民主化的字眼进入各个高校的规章,同时与当前教育改革相悖的提法―被删除。但是,我们可以综观新《规定》的内容,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生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例如,学习年限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授权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学生调整专业由高校自主决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作出具体规定;学生学籍由高校自主管理,国家对于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高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按照《规定》的这些要求高校就必须建立起各项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实施,但这些“自治权”的存在,很有可能也成为了学生权力因学校管理权滥用而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在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中,高校处分权的使用对学生的影响最大。《规定》颁布后,各高校逐渐修改和完善了学校相关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各个高校对学生的处理情况看,学校关于处分的自由裁量权还是较大,例如,新《规定》较之原《规定》,虽然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勒令退学”处分的内容,但是扩大了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范围。新《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是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是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是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是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新《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十分明确的,新《规定》试图克服原《规定》中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并针对当前一些高校突出的问题,例如,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作出相应的开除学籍最严厉的处分规定,以严肃高校的学风和校风。笔者认为,新《规定》对于学生上述问题不姑息和纵容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高校以往实践中的“立法”和“执法”方面来看,新《规定》仍然没有减少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例如,学生的何种行为就构成“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何行为构成“性质恶劣”?何种行为属于“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何种行为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何种“后果”构成“严重后果”?在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轻重不一,不仅学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所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也常常前后不一致,由此造成了处分中的因校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随意性太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被赋予了高校。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的滥用的直接后果是学生合法权力受损,学校有序而和谐的发展环境受到破坏,甚至会动摇高校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合法基础。频繁发生的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案件,反映了在当今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滥用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不规范影响着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申诉权,这是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得以产生的最早法律依据,但其内容极为概括,新《规定》对此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将学生申诉权纳入正式法律程序中,实现了实质性的进展,为高校学生提供了一种便捷而富有效率的权力救济途径,使高校对学生权益的维护走上法制轨道,促进了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建设,充分说明我国教育制度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育有重要作用。目前,各个高校本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在其框架内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学生权力救济制度,内容更加细化。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一些新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规定》中第五章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又指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据此看来,首先,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规定》虽然明确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对其具体组成情况、特别是其在学校机构中所处的地位没有规定。因此,申诉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以及地位如何,由各高校自主决定。委员会成员基本上由纪监委、学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从人员的组成来看,申诉委员会更像是一个校内的行政机构,由于利益的相关性,其做出公正、客观的决定难以得到保障。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开除10名考试作弊的学生,一部分受到处分学生两次不服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提起申诉。但是学校的申诉似乎根本未起任何作用,每次都是简单的“维持”。最终是靠两次教育行政部门的“撤销”予以解决的。

《规定》中虽然明确的将学生申诉权纳入正式法律程序中,为高校学生提供了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其缺乏对听证制度的规定。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最初运用于司法领域,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长,听证开始在行政领域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个国家民主化的标志,其精髓就在运用公开、公正的方式使申诉人具有“发言权”,将自己的意见传达给申诉委员会并直接影响决议的裁定。听证制度可以保证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公开、公正、公平的裁定,切实保证决议过程的公开化。这不仅保证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权力的运用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而《规定》中却未对是否应该听证,什么情况举行听证等都未做相应规定。

《规定》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由此可见,我国高校学生申诉采取两级申诉制度,但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继续救济,《规定》未作说明。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提起的申诉作维持决定,学生该怎么办?若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不予答复、申请人可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向校内申诉机构提起申诉,是否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必经程序?此外,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就不再受理其申诉,那么学生的权力如何得到维护?申诉之后的救济更应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在指定法律条例时更应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善申诉之后的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学生的申诉权。

三、离正当的程序还有相当的距离

相对于以往任何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新《规定》在保护学生正当程序性方面较为细化和完善,有很大进步,如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但是我们也应清晰的认识到,这些程序性条款离真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

《规定》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想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这里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学生提起申诉的时间和形式。但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如何进行处理、应遵循那些原则,却在《规定》中没有体现出来。《规定》中关于程序性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性条款,明显存在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的不足。首先,从条款的数量上来看,事前、事中的程序性规定有3条(56-58条),有关事后学生申诉的程序性规定共有8条(59-66条)。其次,从内容来看,有关事前、事中的程序性条款也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即“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57条)等。到底如何听取学生或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由谁、何种形式做出?这些关涉学生命运的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从上面“救济制度”一节中写到的关于申诉的规定,即事后的救济程序,我们已知道,其还存在相当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但是相对于事前、事中的规定来说已经很详细了。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各高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统一。与此同时,申诉处理在申请人不参加的情况下不公开的进行在高校中亦大量存在。事实上,处理申诉的过程非常关键,它应是申诉制度的核心。

在学生受学校处分的过程中,缺乏中立的、专门的裁判者。《规定》第52条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但是,究竟由学校的哪一部门作出处分没有加以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大多由学校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或者院系领导决定,甚至有辅导员、班主任说了算,不管处分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受处分的学生都只能被动接受。把处分的权力下方给与违纪学生有直接关系的院系不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中的“裁判者中立”原则,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总之,在扩大高校教学自和管理自治权的今天,我们应当不段强化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政”,应以“法治”和“育人为本”理念和思想来构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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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学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对于国家现代化建设、人才素质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方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侵权行为与原因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应该享有教育权、名誉权、受奖励的权利、公正评价权、学业(学位)证书权、申诉权、诉讼权等。[1]高校在学生管理上存在许多不合乎法律的行为,如,有的学校以罚代管,在学校规章制度中有惩罚性条款:学生迟到一次罚款2元,旷课一次罚款4元,吸烟喝酒一次罚款5元,等等。这些所谓“校规”无疑超越了学校权限,侵犯学生财产权,有越俎代庖之嫌疑。[2]学校固然具有监督、管理和惩罚学生的权利,但动辄对学生的错误施以罚款既是学校逃避责任的行为,也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类似违法行为还有很多: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男女生同居开除学籍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处分文件中使用“道德败坏”等侮辱性词语就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学校曝光学生拥吻、拥抱的照片就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恋爱权。高校学生管理之所以出现上述行为既与学校管理机制有关系,也与中国高校管理法律缺失或者不完善有关。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较少,现有的也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当前,中国已经颁布《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位阶低,导致执行性较差。以处分学生为例,上位法不足导致学生处分权等转移至高校,立法上的“空白性授权”使高校只能笼统地以“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词语模糊定性学生违纪行为,常常导致执法幅度过大,主观性太强。[3]再者,在高校,学生无论在话语权方面还是在维权途径方面都捉襟见肘,属于弱者。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巧、法律途径都缺乏,一旦遇到侵权事件就会茫然无助。因此,法律救济在帮助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学生情绪无法释放,利益无法表达而引起悲剧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高校缺乏法律救济渠道既不符合依法治校要求,也不利于学生法律素养形成。

三、建立系统的学生管理制度和体系

第一,高校要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支持系统。制度建设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度既是学生管理的标准又能引导学生日常行为。[4]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使自身工作有序高效,因此,高校要建立符合本校情况的规章制度,如学位管理制度、社团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和活动管理制度等。学校制度建设不能与有关法律冲突,符合与支持有关法律规定。例如,有的高校校规关于禁止学生结婚的条目就与《婚姻法》婚姻自由条款冲突,类似内容应予删除。只有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遵规守纪和流程有效才能够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榜样。高校制度建设与执行也要重视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例如,奖学金评定未按照事前告知、事后公示要求进行;再如处分学生未为学生提供申辩机会。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如果没有有效执行也可导致管理权不受约束。第二,高校要建立高效多层的执行支持系统。高校学生管理除了依法依规,还要建立高效多层的执行支持系统。高校执行支持系统包括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三个层次。首先,学校对学生管理系统中学校要发展非教师专业管理人员,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高校学生管理,如充当学生顾问、职业咨询等。其次,高校教师作为学生学业的教授者,对于学生品德、生活也应该负有指引的责任,如通过与学生谈话了解学生学习和生活状态、与学生共同制订学习计划等。第三,高校要充分利用学生参与管理,使其充当管理员、顾问、辅导,参加学生会等。高校学生管理执行系统应重视多层级管理设置,通过分层管理保证学生管理精细化与全面性,既保证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指导性、院系在学生管理中的直接性和学生参与管理的自主性。第三,高校要建设和谐友善的学生管理保障系统。高等学校除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制度,在日常管理中依法治校之外,其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也必不可少。毕竟,对于大多数大学生而言其并非法学、法律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欠缺,如何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也是当代大学教育目标之一。因此,高等学校管理工作中要完善法律救济渠道,通过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促进高校管理水平。高校可以开展法律普及讲座、法律展览,通过这些形式使大学生了解自己在校园内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责任。高校还可以建立法律救济组织,一旦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团体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等帮助。除了法律咨询之外,高校还要建立就业咨询、心理咨询、情感咨询等学生管理保障系统。高校还要建立自己的申诉制度,学生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教育仲裁、行政诉讼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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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势发展呼唤着依法管理学生

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和增强的法制环境,面临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管理逐步社会化的高校大发展背景。形势的发展更加凸显高校学生管理依法而行的迫切性。

1、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加快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要求。现有高校管理所依据的是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十几年来,国家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仅靠这一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迫切需要在立法上予以适当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实践过程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例如高等学校的组织属性与法律地位问题,高校管理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高校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学生的处罚(分)的合法性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做出符合新形势的制度回应。

2.大学生不断增强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呼唤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制度设计。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主张和要求平等对话在大学生中的呼声日益提高。权利观念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学生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正在冲破以往某些约定俗成的禁忌;学生与学校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单方制约关系,正在受到法治原则所引导的公民基本权利理念的强烈冲击,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诉讼明显增多。新的时代下,学校环境中呈现出更加明显的法治状态。

3.高等教育改革促使管理法制化。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的处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大学不再是交不交学费的问题,而变成了一种投资,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

后勤管理的社会化、学分制的实行,学生管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更加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依法强化和规范管理。后勤管理社会化打破了原有较为封闭的象牙塔式的校园管理模式,公寓这种新型的社区生活,使学生由原来被动的教育客体,变为一种主动关系,由原来只有义务和服从的个体变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双方关系的协调要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学分制增大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打破了原来的班集体界限,原有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教育功能弱化,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法德相济。

二、高校现有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表现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倾向是,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略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

表现之一:学生义务为本位的教育管理制度。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的管理总是重义务,轻权利。在高校管理也表现为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即德治。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与依法治校和“教育法治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导致学校不能及时区分道德和法的界限,以至于现行高校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表现之二:某些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窥见一斑,田永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学校侵权为由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法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事实,终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由来已久的特殊内部权力关系;武雅诉暨南大学拒绝颁发学位案件,进一步证实高校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背离法律保留原则,否则学校依此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重庆某高校因学生恋爱怀孕而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引发在校大学生公民权的争论,呈现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及公民权的冲突。天津师范大学一女生的婚礼冲破了高校传统的管理制度底线,引发全社会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审视。这些都是现有学生管理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发的诉讼,凸显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成分。

再自审一下高校内部的规定,我们也能发现一些与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如各项评优制度中限定名额的做法,既违背了“凡符合条件者皆优秀”的法治要求,剥夺了部分符合条件学生的评优权利,又与高校自身制定的评优制度背道则驰;又如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规定欠详细,人为因素太重;再如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把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财产权(乱收费)、隐私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等等。

在程序方面,尤其是涉及处罚(分)学生的程序上,也显得不规范。程序保证公正,公正依赖程序牙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最为缺乏的是没有明示李空.申辩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对学生的异议权没脊蛤:予足够的保障

,造成学生第一不敢申辩,害怕存在学校以自己认错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的风险,第二学生不知道怎样申辩,学校没有设立由学生代表、专家组成的专门接受和负责处理学生申辩的组织,没有健全的申辩处理答复机制。

三、以法治要求改革完善现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包含着“公平”(Fair)“分享”(S})和“关怀”(c})等“公正原则”,这应成为学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撑。“公平”强调的是公平的竞争和公平的参与;“分享”是指全体成员分享公共资源,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关怀”则主要是指照顾弱势群体,“正义的法律制度就应该给予那些困难的人以特殊的关注”。学校制度文化的存续和再造是整个国家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一部分。

t.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的权利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学生管理。大学生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大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他们既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应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大学有受教育的权利,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获取学位权等;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司法救济权等。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制度设计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公民权,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主的合法行为。

从行政法学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为规范,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作出的学校管理行为规则。这种管理行为规则一般包括二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教育救助制度、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之等程序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如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司法救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放在规范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与受教育权密切相关的公民权方面,而对他们的公民权则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直接调整。在程序规范上,要做到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守处理决定的层级程序;学校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之和送达学生本人;尊重和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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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管理观念落后

目前,高校学生往往被定位成学校的被管理者和受教育者。在这种传统的管理理念下,对学生的管理往往是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过分强调规则性和安全性,忽略了大学生的个性,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论是思维模式,还是知识结构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保守的管理方式虽然维护了学校的教学秩序,但同时也抹杀了学生的创造性。

(二)学生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两部分: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系统主要由高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班级团支书组成;行政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院系学生管理办公室、高校学生工作处及班级的班委等。在这个庞大的学生管理系统中,看似职责明确,实则管理工作难以协调,出现此种局面的本质原因还是体制不够完善。

(三)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大多高校认为,一线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师德水平很重要,而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不那么重要。高校辅导员多是在校本科生和外校研究生选留,很多辅导员自身缺乏足够的阅历和人生经验,难以支撑他们对学生的教育,不少辅导员只是把留校当作一个暂时的工作岗位,并未当作终身事业。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管理理念的改革

1.要做到育人为本,注重学生的个性。以人为本思想具体到高校教育中即是育人为本,以全面解放学生、全面发展学生为目的,塑造出人的主体精神,从而使学生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独立人格,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潜能,实现个人价值。

2.要做到引导为主,服务和管理兼顾。学生管理者需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者的姿态来对待学生的教育,这样更易拉近与学生的距离,取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做到引导为主,服务和管理兼顾就是要了解学生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学生关心什么,并根据这些问题,对症下药。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1.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文化是一种氛围,一种精神风貌,是学校长期发展所形成的。好的校园文化能让学生的思想受到熏陶,提升学生的精神境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可以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造浓厚向上的校园文化:一方面,学校要注重校园建筑风格的合理性,使校园环境达到使用、审美和教育的统一,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实现人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逐渐形成充满生机的校园文化。

2.改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改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从教育的本质和规律来看,学生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提升,仅仅依靠教师的说教是不可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依靠学生的自我努力和积极实践。只有在学生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创造力。所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既要把他们看成是被管理者,也需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另外,建立有效的学生管理机构是实现学生主动管理的保证,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自我监督。比如,很多学校的社团成立了自教会、自管会。检查学生内务、就餐秩序和宿舍纪律,检查教学基本情况,如早晚自习秩序、上课纪律等。二是自我教育。可以办宣传栏、专题辩论会、讨论会,还可以组织娱乐活动、体育比赛、学雷锋做好事活动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学生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提高他们规划自己生活和时间的能力,进而培养他们融入现代化社会的能力。变被动为主动管理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学生的沟通。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对高校学生的教育应遵循激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校学生思想比较成熟,应相信他们,并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通过激励和约束的双重手段,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定,激发他们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总之,管理制度改革不是对传统管理制度的否定,而是继承与发展。高校学生管理的好坏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意义重大,所以,不同高校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建立适应的管理模式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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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制度的危害

(一)缺乏了行为的依凭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危害,无论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而言,还是对学生来说,都会觉得无所适从。任何缺乏规章制度的组织都是混乱、涣散的组织。就好比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看似可以随意走,但实际上由于双方的抢行会让交通愈发混乱,反而造成了通行的不便。同样,缺乏制度,即没有统一一致的行为标准来约束,学生会觉得做好做坏一个样,做得好没人表扬,做得不好没人批评,这无形中打击了一心向上的学生,也伤害了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的学生,而纵容了错误的行为。

(二)增加了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制度的规范,学生管理者处理事务将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办事的因人而异,学生难免会感到厚此薄彼。造成学生对于教师的信任感缺失,而这将损害教师的权威,对教师的个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对整体的校园氛围造成负面影响。

(三)降低工作效率

学生管理工作者办事因人而异,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自然会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使管理工作呈现混乱局面,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二、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的意义

(一)制度可以将很多优秀的学生管理方法固定下来

制度使学校优秀的学生管理方法得以传承,再通过逐步地系统化完善,形成统一的、具有本校特色的学生管理制度。比如很多高校的辅导员都是毕业就担任辅导员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经验明显不足,这时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中对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就可以对他们起到充分的指导、引领的作用,使这些年轻的学生管理工作者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工作方向、尽快融入自己的角色。而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辅导员转岗对学生管理工作的影响,即降低了个人因素对整体学生系统的工作的影响。

(二)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

各种学生管理制度既规范了学生的行为,更规范了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行为。它们提供可遵循的行为准则。学校学生系统中各级各类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其自身的性格与能力上的差异使他们在处事方法与管理方式上都存在差异,这可能造成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一致性,使学生管理出现波动。这时,应用制度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些差异与波动,使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具备一致性、可预测性和可复制性。

(三)制度中的奖惩细则使学生管理具备公平性

古语云:民不患寡而患不均,道出了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性。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者在管理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一碗水端平”,使学生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权力得以公开透明地运行,避开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与学生管理者自身的主观性、片面性、随意性,加强了对各项权利的控制与约束,从而使学生因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性感到信服,去自觉自愿地遵守学校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

(四)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制度化让办事流程一目了然,制度使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割清楚明晰,这样,各级各类的学生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理解得更加透彻和深入,减少了工作推诿的可能性,有利于工作的衔接和操作。同时,制度化的办事流程也为学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学校的学生管理统一标准,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可预测,学校的各项工作就更容易开展,整体管理效率会大大提高,管理目标也就更容易实现。

(五)制度使学生有了清晰的奋斗方向

比如学校的奖学金制度,学生具有统一的参考标准,这样,学生对自己的努力方向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不是制度缺失或在评定条例上模糊其辞,让学生无所适从或是让管理者暗箱操作大行其事,以此来制约各种投机者。总之,制度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但有时制度也因过于刚性或是不够人性化而深为诟病。人性百态,每个个体对制度的解读都是不同的,但此时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就应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重,如果要切实考虑每个个体的利益,在诸多顾虑下就无法制订任何制度了。

三、进行制度建设的要点

(一)注重制度建设中的奖惩体系建设

制度的实施,与奖惩体系密不可分,甚或可以说奖惩体系是维持制度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必要手段。比如学生迟到了,教师可以按照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以儆效尤。因为如果不处罚的话,对违反制度的同学来说,既然犯错成本为零,那么下次再违反规定也没关系。但对于遵守制度的学生来说,看到触犯规定的同学并未受到处罚,内心感到不公,认为遵不遵守制度都一个样,既然如此,就没有遵守制度的必要了。所以必要的责罚也是一种教育形式,可以有效地保证制度贯彻执行。再比如,各级各类的奖学金制度就是对努力学习者的褒奖。因此,可以说制度与奖惩体系相辅相成,有效地维持了学校内部的公平与公正。

(二)注重制度建设的实操性

因为制定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执行该制度而不是制定完后束之高阁,那么一个制度必须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被应用,否则即失去了制度的固有意义。但一个制度如果标准模糊,实操性差,也会让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比如,助学金制度中,如果这样规定:给予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一定助学补助。那么,“贫苦家庭”的界定与“一定补助”的多少都将给具体发放助学金的学生管理人员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健全制度首要地要考虑制度在实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不可用的制度、内容空泛的制度形同虚设。笼统、模糊的语言应尽量具体、明确。此外,为盲目追求制度的完整性,制度制定者直接从其它学校照搬照抄,这时有可能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比如北方院校的宿舍管理制度就和南方院校的宿舍管理制度大相径庭,这时如果不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原样照搬的结果是很多细则用不上或不适用。借鉴其它学校的制度自然可以取长补短,但这时一定要结合本校实际做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不是直接原样照搬,因为可能出现无法在本校有效操作的情况。

(三)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比如,学校各级各类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则应自成系统,在建设过程中自上而下,先整体而后局部,既要考虑全局,又要考虑各个制度间的逻辑关系。比如,各系的学生管理制度不能与学校的发生冲突,而当制定助学金制度时,同时需要考虑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

(四)注重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制度建设的根本意义在于将学生管理的行为形成体系,进而发挥出最优化的管理效能。因此,在制度建设中,思索制度执行的前瞻、规划、布置、实施、反馈五步骤,并按流程化、规范化、量化完成这五步骤,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制度建设。总之,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善于总结过去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要思虑周全,能对种种管理效果做出准确的预判,能分析利弊得失,权衡各方权益,需斟酌制度中每一条细则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与细则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才能设计出好的学生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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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生关系逐渐弱化,学生不听从教师管理。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有二:一是高校教师渐趋年轻化,师生年龄差距小,教师在学生面前威信不足;二是教师工作过于行政化,繁琐事务多,缩短了教师与学生课外的互动时间,使师生之间变得疏远。管理学生工作的教师经常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日常事务,如党团建设工作、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学习的监督工作等。此外,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如学生辅导员――还得参与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工作,指导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并且还不能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置之度外。学生管理者每天辗转于千头万绪的学生工作中,尽管日理万机,仍然不能达到学生对服务水平的期望。

2.学生管理工作过于强化规章制度,缺乏理性教育。与中小学生不同的是,大学生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比较独立完整的人格,他们有思想、有主见。但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大多数学生管理工作者习惯于“以权压人”,管理方法呆板单一,只认规章制度,不顾学生感受,从而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不但不自我约束,反而破罐子破摔。管理工作应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如果过于强化规章制度,不实行理性教育,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3.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学生管理工作不能防患于未然。大学生尽管已经相对成熟,却仍然缺乏人生阅历和人生经验,发生问题在所难免。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除了有效指引学生走出误区外,还应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尽量避免出现问题。但许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并未能做到这一点。由于缺乏与学生的互动时间,学生管理工作者们很难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不知道他们会做出什么样的举动,因此也就难以作出预测,防患于未然,而只能在问题出现后才进行补救,太过于被动。

4.学生自身的成长和外界情况也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现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在这类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大多娇生惯养、备受溺爱,心理承受能力差。如今这些独生子女已经成为大学生队伍的主力军,他们自身的成长环境以及长期养成的习惯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加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当代大学生接收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以往的说服教育很难令他们作出改变。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于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作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则是主体,社会发展至今天,传统的“师命不可违”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顺应现今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现在,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最佳关系应该既是师生又是朋友,教师应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对他们的生活加以照顾,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在关系到学生利益的事务中――如奖助学金的评定等――做到公平公正,以赢得学生的尊敬和爱戴。良好的师生关系能让学生从内心接受教师,听从教师的安排,服从他们的管理,从而使学生管理工作变得更为容易。

2.在使用规章制度来管制学生的同时,推行“以学生为本”这一理念。要做好学生管理工作,设立合法的规章制度固然不可或缺,但是给予学生人文关怀也必不可少。党和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这个概念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就体现为“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应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安排与服从的关系,而应是教师工作服务于学生,一切以学生为中心。学校对学生管理应该更具人性化和理性化,把学生的主观性和能动性调动起来,敦促学生教育自我,管制自我。

3.学生管理工作应做到以预防为主。笔者认为,无论是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还是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都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不要等到羊丢了才把羊圈补上,因为那时已经晚了。教师应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问题的发生。预防为主要求管理者做事要有前瞻性和预测性,能够见微知著、举一反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和思想动态。

4.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干部。虽然教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能起到引导和管制作用,但是学生的自我管理也不应忽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学生中不乏具备管理才能的人,教师可从中挑选学生干部,借助他们的协助来进行学生管理,这样不但能锻炼学生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也能培养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同时还能减轻学生管理工作的压力,可谓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5.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状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面对困难和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差,这一切都让社会、家庭和学校引起了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态的注意。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随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向,在学生遇到困难时及时对他们进行疏导和开解,帮助学生积极面对难题和波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机构,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指导,开设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如此才能提高对学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学生管理工作打开新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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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时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或者缺勤,早读、早操、晚修与上课同等对待。凡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迟到早退3次按1节旷课计),请家长协助教育;累计旷课达到30节,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办理任何*册籍。

4、遵守宿舍纪律,杜绝偷窃行为。有偷窃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勒令其转学或退学。内宿生一律不得在校外留宿,凡不请假在外留宿或晚上超过11点才回校者,一经发现,给予班内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共同教育。屡教不改者,勒令其转学或退学。

5、完善请假纪律,有事要向班主任请假。凡未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缺课者,做书面检讨,并给予班内警告和告知家长。

6、要团结友爱,不搞争斗,避免磨擦,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凡参与打架斗殴者,即对其自动退学或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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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势发展呼唤着依法管理学生

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和增强的法制环境,面临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管理逐步社会化的高校大发展背景。形势的发展更加凸显高校学生管理依法而行的迫切性。

1、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加快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要求。现有高校管理所依据的是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十几年来,国家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仅靠这一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迫切需要在立法上予以适当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实践过程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例如高等学校的组织属性与法律地位问题,高校管理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高校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学生的处罚(分)的合法性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做出符合新形势的制度回应。

2.大学生不断增强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呼唤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制度设计。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主张和要求平等对话在大学生中的呼声日益提高。权利观念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学生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正在冲破以往某些约定俗成的禁忌;学生与学校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单方制约关系,正在受到法治原则所引导的公民基本权利理念的强烈冲击,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诉讼明显增多。新的时代下,学校环境中呈现出更加明显的法治状态。

3.高等教育改革促使管理法制化。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的处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大学不再是交不交学费的问题,而变成了一种投资,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

后勤管理的社会化、学分制的实行,学生管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更加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依法强化和规范管理。后勤管理社会化打破了原有较为封闭的象牙塔式的校园管理模式,公寓这种新型的社区生活,使学生由原来被动的教育客体,变为一种主动关系,由原来只有义务和服从的个体变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双方关系的协调要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学分制增大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打破了原来的班集体界限,原有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教育功能弱化,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法德相济。

二、高校现有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表现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倾向是,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略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

表现之一:学生义务为本位的教育管理制度。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的管理总是重义务,轻权利。在高校管理也表现为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即德治。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与依法治校和“教育法治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导致学校不能及时区分道德和法的界限,以至于现行高校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表现之二:某些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窥见一斑,田永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学校侵权为由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法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事实,终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由来已久的特殊内部权力关系;武雅诉暨南大学拒绝颁发学位案件,进一步证实高校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背离法律保留原则,否则学校依此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重庆某高校因学生恋爱怀孕而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引发在校大学生公民权的争论,呈现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及公民权的冲突。天津师范大学一女生的婚礼冲破了高校传统的管理制度底线,引发全社会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审视。这些都是现有学生管理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发的诉讼,凸显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成分。

再自审一下高校内部的规定,我们也能发现一些与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如各项评优制度中限定名额的做法,既违背了“凡符合条件者皆优秀”的法治要求,剥夺了部分符合条件学生的评优权利,又与高校自身制定的评优制度背道则驰;又如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规定欠详细,人为因素太重;再如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把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财产权(乱收费)、隐私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等等。

在程序方面,尤其是涉及处罚(分)学生的程序上,也显得不规范。程序保证公正,公正依赖程序牙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最为缺乏的是没有明示李空.申辩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对学生的异议权没脊蛤:予足够的保障

,造成学生第一不敢申辩,害怕存在学校以自己认错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的风险,第二学生不知道怎样申辩,学校没有设立由学生代表、专家组成的专门接受和负责处理学生申辩的组织,没有健全的申辩处理答复机制。

三、以法治要求改革完善现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包含着“公平”(Fair)“分享”(S})和“关怀”(c})等“公正原则”,这应成为学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撑。“公平”强调的是公平的竞争和公平的参与;“分享”是指全体成员分享公共资源,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关怀”则主要是指照顾弱势群体,“正义的法律制度就应该给予那些困难的人以特殊的关注”。学校制度文化的存续和再造是整个国家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一部分。

t.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的权利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学生管理。大学生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大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他们既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应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大学有受教育的权利,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获取学位权等;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司法救济权等。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制度设计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公民权,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主的合法行为。

从行政法学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为规范,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作出的学校管理行为规则。这种管理行为规则一般包括二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教育救助制度、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之等程序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如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司法救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放在规范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与受教育权密切相关的公民权方面,而对他们的公民权则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直接调整。在程序规范上,要做到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守处理决定的层级程序;学校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之和送达学生本人;尊重和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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