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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接触的工作就是人员招聘,因为新乡招聘市场比较局限,所以我们把重点放在网络招聘上,定时在网上更新我们的招聘信息,并根据新乡人才市场的招聘时间,去人才市场参加现场招聘。我们根据公司各岗位入职标准进行筛选,通知其进行面试、审批、通过、录用。员工录用后我们会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安排对新进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并且每次培训都会进行意见反馈,不断完善我们的培训内容。加上郑州分公司对我们进行的各种培训,大大提升了员工的知识面和业务水平。
(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
我会按月把员工的资料整理清楚,并分析各部门员工的情况,根据公司岗位编制,按月统计出本月全公司员工数,员工的新进人数,辞职人数,需要招聘人的人员,需要签定合同的人数,每个部门的总人数,上报需转正人员,上报失职问责等。并且按照集团要求每月上报本项目的花名册,及时更新人员情况。由于刚接手人事的时候,交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花名册人员对照不上,令郑州分公司人事专员花了好长时间才把人数对上。从那以后,让我明白了,做人事工作,不得有丝毫的马虎,因为一点点的疏忽对员工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三)保障员工福利机制
我于11月份开始接手配合地产行政人事完成新乡公司社保开户及员工参保工作。由于之前从未接触过社会保险,一开始工作起来相当迷茫,有想过要放弃社保这个工作,但是我清楚必须要做好这项工作,所以经常往返于社保局和办公室之间。从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到略知一二,再到必须掌握基本的知识和流程,通过我的不懈努力,终于开通新乡社保账户,并陆续办理员工参保。接下来,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社会保险知识,才能更好的做好此项工作,为员工服务。
(四)规范行政工作流程
在从事人事助理的同时,还兼做一些办公行政工作。例如日常例会的安排,协助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培训,以及一些活动的组织和协调。通过这些日常的工作,不仅充实了我的工作内容,也锻炼了我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
有幸能参加集团组织的岗位培训,通过系统的学习,让我这个刚入门的新手如沐春风,受益匪浅。从郑州回来后,就开始系统的整理我的工作,但是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九月份郑州监察室对我们新乡项目进行检查,针对我负责的工作提出了需要整改的地方,在监察室的指导下和同事们的配合下,我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将我所作的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我发现只有自己先理顺了工作思路后,才能更有效、更高效的开展工作。比如说对郑州传达的文件、周计划周总结、月计划月总结、会议纪要、培训纪要等文件的存档工作。这是一项需要日积月累的工作,把每次需要签字存档的文件按其类别进行归类保存,才能保证工作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在过去的四个月中,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由于我本身经验不足,做事常粗心大意,导致在工作中总会出些小差错,加上做事考虑的不够全面,所以我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生活中,更加仔细、认真,才能保证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二、2012年工作计划
通过四个月的工作和学习,使我初步掌握了人事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接下来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恒大的文化、精神、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
1、进一步掌握行政人事工作流程及规范。除了按照公司时间节点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日常工作以外,还要努力提升自己工作业务水平,争取在行政人事工作方面能够独挡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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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于律己,严格要求,遵章守纪,团结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能正确处理好公司与家庭的关系,从不因个人原因耽误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时我也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搞特殊,也从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不管经理还是工人,我都能与他们搞好团结,不搞无原则的纠纷,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二、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在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工作,为此我从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我是兼职会计,所以只负责每月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报送,使得公司财务上的制度不够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我将财务人员的工作合理划分,在公司的财务方面按规定进行了要求,特别是发票管理方面,严格要求正确填开和索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财务收支方面,严格执行公司的财经制度,
2、正确核算,按时结算,及时报送税务相关报表。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我能严格按财务规定正确核算公司的经营情况,按时结算有关帐务,每月末及时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没有因个人原因耽误报送时间。
3、及时将财务状况汇报于公司,积极为经理当好参谋。每个月我都将公司的财务情况给公司经理进行汇报,使经理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为建立当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对其他人员在销售、采购中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做法,我也能及时提醒和指出。
4、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10月初,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在这期间,我能积极配合,并加强和稽查人员的配合,发挥自己的优势,多与他们沟通,对存在的问题与他们交流,争取他们的宽容,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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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气象部门的现代化建设也随之深化,那么就对气象地面测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时期,新特点使地面测报工作的格局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最为主要的就是对其工作质量要求的提高。地面测报是气象信息、天气预报、气候分析以及科研等多方面的依据,因此,应该给予作为基础工作的地面测报足够的重视,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气象服务的水平,所以对地面测报数据的要求要更加准确才可以。全国各气象局都应该高度重视地面测报工作的质量问题,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测报质量。
1 影响地面测报工作的相关因素
近几年来,我国地面测报工作有了比较大的提升,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克服了一些影响测报的人为因素,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因素使地面测报工作的质量难以有效提高。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1.1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低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气象地面测报质量水平的高低绝大部分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因为地面测量工作是一个涉及面比较广的工作,一旦工作人员出现细小的差池就可能导致很严重的数据错误,严重影响气象服务的效果,从而影响了整个测报工作的质量。当然,工作人员的前提是自己掌握良好的地面测量的专业知识,并且要十分熟悉技术操作,天气现象有其规律性,往往就是因为规律的周期有时候很长,如果没有对专业知识经常性的记忆,很容易遗忘,对于复杂的天气现象应该经常翻看、记忆。不仅要熟识专业知识,地面测报对工作人员的注意力是有很高的要求的,所以在工作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仔细认真地对待测报工作。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其工作人员的构成不合理,普遍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并且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普遍不高,这样的情况严重阻碍了地面测报工作的质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步伐采用先进的测报设备和手段,从而阻碍了地面测报工作的发展。
1.2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地面测报工作进行严格规范
在地面测报工作中,如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可以避免不少平时在工作中疏忽的错误。比如说,值班制度以及交接班制度,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进行,值班时要按规定的巡查时间进行巡查,并把情况记录好;交接班制度不严密,经常会出现漏测、迟测、漏录、遗报等情况。
1.3我国地面测报的技术设备相对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相关部门没有重视对气象的地面测报工作,投入的资金很少,这就直接导致了设备更新的相对滞后。目前,很多气象局的测报设备已经很陈旧了,根本没有办法满足新时期对地面测评工作的要求。根据相关调查,我国的地面测报设备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测报设备的陈旧落后严重阻碍了地面测报工作质量的提高。不仅如此,我国气象部门使用的相关设备其自身就存在质量不过关情况,有一些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对使用设备的性能、方法以及如何进行维护都不是很了解,这些方面也都严重阻碍了地面测报工作的质量。
1.4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比较分散
相信每一位地面测报的工作人员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就是在观测气象的过程中,如果被打扰了,很难再集中精力,这时候就比较容易出现错误。
1.5对地面测报工作重视不够
由于各地区地方经济的不均衡发展的原因,我国对地面测报工作一直没有提高重视,这一点从发展的现状和测报人的观念中可以得到体现。由于国家和个人都没有重视地面测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地面测报工作的质量。
2 提高地面测报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
2.1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努力提高地面测报的技术水平
目前很多气象测报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而且还不注重学习,有问题的时候就过分依赖其他专业能力强的人,忽视自身的学习。因此,要想使地面测报工作有所提高,必须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安排他们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从而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
平时除了每月要进行质量分析会外,还应该每周进行经验交流会,以这样的形式加深交流,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因为很多业务内容是需要记忆的,所以要经常学习,尤其是复杂的天气现象更要着重学习,在知识学习积累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才能更好地运用。
2.2对于工作中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
从总结的以往的测量错误中,发现造成错误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违反规章制度的操作。有很多小错误看似是由工作人员观察粗心造成的,但是深入分析以后发现很多都是因为违背规章制度。比如说日照计安装的角度稍微偏离,长时间没有发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巡查采集器和主机运行状况,有可能就使自动站数据的传输失真等一系列情况,都是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而造成的。
2.3地面测报质量的提高还有赖于测报设备的更新和改善
由于现有的测量设备很难达到时展的要求,其中有很多设备已经比较陈旧了,应该适时淘汰老化的设备。在对仪器安装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严格规范的操作,对测量的仪器设备应该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该及时维护。测报设备的更新换代,才能更好地展开测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面测报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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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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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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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发挥学生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学院应在每个班级确定一名治保委员,建立信息收集反馈系统。担任治保委员的同学一是要有责任感,二是要有工作能力。从而有利于反馈和了解学生中的思想状况、同学间发生的矛盾、可能激化的苗头、影响安定的隐患及校园热点等。如果不及时得到安全隐患信息,保卫部门就会处于被动局面,事后解决问题是很难达到良好效果的,甚至酿成恶果。所以为了主动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安全隐患等,建立班级治保委员机制,组建信息收集反馈系统是十分必要的。为使其作用良好发挥,首先应对确定的各班治保委员进行不定期培训,明确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同时,保卫干事要分工负责到系,与各班治保委员建立起网络联系,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方式及时收集信息。学生中若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治保委员可随时报告,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把定时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进行汇总,不管情况重要还是次要都要填表上报给保卫部门专职负责人。每半月上报一次,这样有利于全盘把握学生动态。如治保委员未及时把报表报送上来,分管的保卫干事要主动到班上收集。力争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并转告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及时且妥善处理。那么,取得较好的防范效果,就不会是一句空话了,定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2 建立学生护校队机制,增加保卫力量
针对社会治安环境复杂,学院专职保卫干部人员较少,安全保卫工作量较大的状况,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有必要积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学院应建立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下的学生护校队。由保卫部门派专职干事负责管理,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护校队下设纪检分队和巡逻分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着装。学生护校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直接参与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日常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在抗击灾难、预防灾害中,以及校运会、文艺晚会、文化艺术节等大型活动中,护校队要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执行各项防范措施,做好校园巡视、值勤和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以确保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在学院保一方平安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中,一旦有了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对有效的预防和制止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3 建立学生宣传队机制,强化安全意识
学生安全教育宣传队的建立和建设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要从学院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学生安全和学院稳定的需要,切实把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生教育和学院日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中去,将法制纪律宣传教育与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学生一帮一的安全宣传教育全程化”的模式,广泛利用学生年龄结构相当,便于沟通的特点,定期让他们进行交流,谈谈体会等。让更多的学生成为业余安全宣传员,把过去发生的重特大案例,利用板报、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介进行讲解和展示,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同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安全方面的活动,并将安全宣传教育与教学、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营造出良好的校园安全文化。其目的,不仅是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是增强了学生面对安全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提高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学生宣传队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会安全理论知识和熟练掌握各种安全技能。譬如:日常安全防范、灾难性应急避险等。学生宣传队还应定期举办火灾避险演练,让更多的学生到现场观看,并且可以通过安全实践和培训使学生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素养和在灾害中生存自救的能力。构建和谐完善的学校安全宣传队机制,既能促进高职院校安全保障工作,又能有效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丰富和谐校园的内涵,同时还能提高高职学生的自身防范意识。使学生成为安全防范战线上的主力军。
4 建立奖励制度,促使学生参与意识的建立
奖励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安全保卫工作中来,更好的开展工作。奖励对象就是指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劳动者。奖励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当前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给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何更有效的确保校园安全,势必探索出更多更切合实际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笔者认为,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来,是高校应该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安全技能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应掌握的一门很重要的技能,并为将来就业时,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体现一门技能优势。为提高学生安全技能知识,发挥高职生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用,保卫部门建立了班级治保委员、护校队和宣传队伍等多渠道管理的网络安全工作体系,并建立奖励制度。目的是激励学生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积极参与和开展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通过“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等活动,每学期对的优秀治保委员、护校队队员和宣传队队员进行考评,评出“优秀治保委员”、“护校队卫士”和“宣传员标兵”,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及物质奖励。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在竞聘学生会干部、评定三好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干部、就业推荐等时,优先给予考虑和推荐。由此增强了学生的荣誉感,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并以此为契机,来调动更多的学生积极投入到安全保卫工作来,从而有力的保障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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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12日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出台,其中明确指出到本世纪20年代,形成具有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初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正是在这种环境工作上纲上线发展以及我国环境面貌亟待改善的前提和背景下,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为一切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基础保障,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通常来看包括所调查依据及相关背景资料获取、方案出台比选与确认、布点优化分配、现场采集样本、样本的运输、实验数据分析与收集、结果综合与评判等,换句话讲就是设计―采样―分析―综合的过程,由此来看,只要在这几个阶段提高相关质量要求与标准,即可获取更高价值的环境监测工作指标与效果,并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的形成。
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相关要点与措施
质量要求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所在,尤其以一线的环境工作质量最为重要,要坚持以国家、各省市、地区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为依据,以规范的技术操作与管理水准进行日常工作,严格把握各个细节工作的要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相关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完善落实相关责任与质量管理体系
任何工作的开展与质量要求离不开制度化和体系化的保证,环境监测工作也不例外,各个环境监测站或相关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学习《方案》中的相关技术规范,形成并完善原有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以技术文件的形式对各个监测环节、科室、岗位等进行职责细化和行为规范,按照要求完成定期的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及时纠正和改善相关工作上的弊端和缺陷,使质量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真正用来规范环节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
2、提高和规范工作人员素质
“质量管理,以人为本”的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作当中,而环境监测工作中“人”的因素更是关乎工作最终质量的核心要点所在,只有将工作人员的素质提上来了,工作态度提上来了,最终的数据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因此有必要将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与提升作为质量控制中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一方面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敦促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基本职责以及理论、基本技能的学习,另一方面将理论结合实际,对新来的人员采用以老带新、试岗培训等形式对环境监测工作中的新鲜血液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全面提升。并在考核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办事,确保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素质达标。除此之外,以现阶段环境相关工作的人才培养缺乏与要求不断上涨来看,现在基层环境监测站高素质人才的输入并不多,且多数高素质工作人员是留在化验室等内业部门,弱化了采样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资源配置与关注,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监测站内的人才资源进行进一步的科学规划与调整,同时全面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协调发展,才能使环境监测工作达到真正的以人为本。
3、落实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与管理
质量控制存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全部过程当中,要在每一环节都做到“精益求精”,才能确保监测行为的准确与科学。例如,在对某区位工业废水监测采集时,科学细致地按照相关步骤来进行工业用水情况调查、废污水类型与指标调查、污水排放去向和情况等,进一步按照实际地理情况和代表状况设立监测点位,依据相关优化原则对点位进行比选优化,采样点一点设立后不得随便变更,并按照相关国标执行采样;再如落实仪器的周期性检定与调整检查,以确保计量标准符合规范要求;对实验室分析人员的操作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是否分析空白、分析明码质控样、留样复测等等,通过过程中的各项基本内容和细节来控制整个监测与评价过程处于控制状态,进而使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全面强化监测过程及监测质量达到要求。
4、加强监测仪器的质量要求
环境监测仪器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硬件,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前,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量值溯源、检定、校准等工作,加强检定内容的针对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在相关检定规程下的实际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实验室中通用仪器进一步细化其操作标准,尤其是一些相P检定规程中尚未列入强检规定范围内的重要仪器,进一步研究切实可行和科学可靠的行业检定标准,从而适应环境监测实验要求。
5、强化监测报告的审核与业务学习
环境检测报告的逐级审核与规范发放工作对监测工作的质量提供了监督和评价,要确保监测结果质量标准控制,强化监测报告的审核分析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严格按照相关责任制度来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复核,发现问题或疑点后积极组织查证分析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员负责,切实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同时要求各级监测部门以建立学习型机关部门为主,深化优质服务活动的意义,建立监测业务学习与强化工作,将业务学习与实践监测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巩固,在学习中提升,从而真正做好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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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开展法律维权志愿服务。利用“三八”维权周和“12.4”法律宣传日,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展出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心理咨询服务。今年
“三八”期间,县妇联带领志愿者在__镇__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开展了一场以法律宣传、健康体检、心理讲座为主要内容的维权咨询活动,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增强她们的维权能力。妇联主席蒋玉芬带来的“关爱女性健康成就幸福人生”知识讲座受到现场妇女群众的一致欢迎,讲座从妇女自我保健、家庭和谐稳定、孩子教育引导、情绪和压力的释放等四方面与现场群众一起分享。讲座结束后,妇女们纷纷表示:讲座内容丰富,有效缓解了当前女性在工作、生活、家庭、孩子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困惑,不仅提高了女性的自我保健和保护意识,更增添了做一个健康靓丽新女性的信心和营造文明幸福家庭的能力。为缓解学生面临的学习压力、人际交往与情感困扰等问题,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县妇联多次联合县法院走进全县各中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去年9月份,在__县一中举办“青春启航 点亮人生”心理辅导专题讲座,提升了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
三是开展环境绿化美化志愿服务。以新“三万”活动为契机,以“巧妇靓家”为主题,开展了“清洁庭院巾帼行动”,引导我县万名农村妇女从家里、湾里、村里做起,逐步养成文明意识,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净、家美的文明新村。今年“三八”期间,__县公安局妇委会、林业局妇委会、__镇、__镇、__、__镇妇联纷纷组织女干部、巾帼志愿者积极参与绿化植树、清洁环保行动,掀起植绿、爱绿、护绿的热潮,为“生态立县”贡献妇女的一份力量。
四是开展情感关怀志愿服务。发动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六一”期间,组织爱心妈妈、家长、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为贫困家庭、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家庭的子女及孤残儿童提供家庭教育、爱心资助、亲情关爱等志愿服务。去年六一期间,县妇联举办了“百名留守儿童圆梦行动”,组织巾帼志愿者牵手结对宣化店镇100名留守儿童,完成他们的微梦想,发放爱心礼物、亲情视频、快乐聚餐,共度了一个难忘的节日,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五是开展单身青年交友志愿服务。为了搭建我县青年人成家成才成功的良好平台,凝聚青年才智,实现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县妇联举办了图腾园“青春相约
你我同行”交友联谊会。联谊会从宣传通知、报名汇总、建立qq群、
方案策划、到活动举办经过近两个月的时间,参加联谊会的300名青年人来自不同的岗位,大家欢聚一堂,共叙情缘,共话发展。六是开展岗村结对帮扶志愿服务。连续多年开展巾帼文明示范岗结对帮扶巾帼示范村活动。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职业中校通过多种帮扶多种途径支援结对村建设,帮扶资金达10万余元,有效提升了岗村结对活动的品牌影响力,增强了妇联组织服务妇女群众的工作活力。
通过近年来的巾帼志愿者活动情况来看,要把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必须用创新的思维和办法来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按照“项目化推进、品牌化建设、事业化发展”的要求和“规范管理、拓展服务、特色建设”的工作思路,努力建立一个“党政支持、妇女组织牵头、上下联动、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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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保法; 监督执法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ur country in the new ShuiBaoFa describe; And according to its own reality, analyzed the present stage, th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engaged in water conservation in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proposals, and has a certain practice and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
New ShuiBaoFa;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绪论
2011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我国在水土保持法制建设方面进入一个新的平台。由于长期从事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环境破坏较为严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也渐渐从破坏后治理转为破坏前保护的阶段,在水土保持方面尤为突出。而新水保法的成功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尤为重要的是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与原则,并提高了惩治力度,这大大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新水保法的制定和执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意识和难题,执法者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水保违法事件。基于此,本文着重了分析新水保法实施后水保监督执法的特点,为今后的水保执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新水保法特点
新水保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无论从整体的法律立意,还是从内涵描述,与之前的水保法相比,都具有很大的进步,并具有旧法所不具备的诸多特点。
1.1凸显规划作用
在新水保法的内容里加述了有关合理规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并对水保规划及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产业规划明确了关系,使其成为我国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执法方面的指导性纲领文件(1)。例如其中规定了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新水保法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和科学编制规划的原则。
1.2加强政府责任
在新水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这就使水土保持在法律上确定了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领导角色,同时也加强了政府的干预性和责任性;另外,也明确规定政府在未完成目标时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和责任。
1.3细化监管制度
旧法中在监管制度方面的叙述较为笼统,使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优势。而新水保法全面加强了对于生产、生活中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对于其中具体的禁止行为、地址选取、以及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执行以及惩罚措施等均作了细化和明确。
1.4强化法律效果
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一切行为做出规范性指导,同时提供惩治措施或者奖励制度。新水保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办法,这就强化了其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责任种类和处罚手段。其中,在法律责任的种类方面,第47条增加了有关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在第51条增加了在水土流失重点区从事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在处罚手段方面,则增加了诸如滞纳金制度、处置违法机械设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水保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新水保法虽然已经正式实施了一年多,但由于之前旧法执行所遗留的历史问题,以及新水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其认识不足而出现的弊端,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方面仍存在一些的问题。
2.1水保意识不到位
水土保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关乎到国民经济和长治久安的大计。然而在现阶段,还有一部分人并未认识到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由于缺乏水保意识,在贯彻并执行水保相关法规时,缺少一定的严肃性和紧迫感,不仅重视不够,甚至还存在侥幸心理,亦或存在畏难心理。这就给水土保持执法增加了难度。
2.2审批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部分地区或者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建设项目需首先拿到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才能在计划部门拿到批复,然而部分部门存在忽略水保方案直接批复建设项目。尤其是在相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并列入发展计划,然而,在具体的规划实施和审批上,与系统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3补偿费征收难度大
在一些地方或者地区,相关的行政领导为了单方面发展经济,竟然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出了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对其进行折扣处理的优惠政策,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大大增加了补偿费征收难度。同时也印证了部分行政执法官员对于水保法及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而有时一些企业缴纳补偿费时,寻找各类理由进行推脱或者抵赖,使得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受到一定的阻挠。
2.4规范水平不先进
新水保法实施后,各地区对其执行的力度不统一,规范水平也存在差距。例如在一些试点区域执行的效果较好,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进展,而在更为广阔的其他地区,则收效甚微(2)。执法人员的力度不同、法律认识不同造成规范水平存在差异,这就阻碍了水土保持工作在大范围内的合力开展。
2.5配合效果不默契
在水保监督执法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配合不默契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各个部门必须合理、规范执行。例如建设项目需经过水行政部门的认可及批复才能在计划部门拿到批复,然而部分部门存在着还未经水行政部门认可批复便批复了建设项目。还有部分地区的各类行政单位甚至利用水土保持方案争夺权力和资金支持,给水土保持执法增加了难度。
2.6地方干预不科学
在一些地方,部分领导水土保持意识不强,造成了干预不科学的现象发生。例如在开发项目中尽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但是为了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竟然以牺牲水保为代价,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剔除施行水保规划,造成了违法难究、有法难依的局面(3)。
2.7法律意识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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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支部委员、副校长)
成 员:
二、自查方法
结合学校实际,召开了领导班子部署会、全体教师动员会与推进会,举行了“六个专项”的“承诺、亮诺、践诺”宣誓活动,倒查了近三年的相关工作。通过LED等形式宣传展示活动要求,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查找我校在整治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情况
(一)自查“中职招生”情况
不存在替招生学校提前推荐初中未毕业的学生,不存在替招生学校违规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存在向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推荐招生;不存在收受招生学校的招生费、劳务费、推荐费等;不存在学校或老师以进场费、宣传费、推荐费、赞助费、劳务费、信息费等名义,违规向招生学校或招生人员收取、索要与招生相关的费用。
(二)自查“教辅资料”情况
我校一直严格按照仪陇县教科体局和新华文轩仪陇分公司公告的范围征订教辅材料。征订教辅材料时不存在违规违纪的领导、教师,学校、教师与书商间不存在利益链;不存在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绝对没有征订推荐《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教辅材料等;不存在学生“被自愿”征订教辅材料问题,包括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强迫、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对中小学教辅资料单价进行了公示。
(三)自查“校外培训”情况
不存在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不存在替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存在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不存在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本校学生信息、教师信息。
(四)自查“减负松绑”情况
所有在校园内商业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开展的“进校园”活动,要求师生和家长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关注、APP网络调查、测评、答题、投票等活动,是经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总量和频次不存在过多的现象;没有组织学校教师学生参与与教学无关的、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街道社区创建等活动;没有存在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没有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加大作业难度、加快教学进度或者“非零起点”教学;严格控制作业量,确保学生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没有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通过早操、课间操及社团活动等时间保证学生每一天有1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五)自查“课后服务”情况
学校课服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到位,服务项目、方式、内容、费用标准等通过、微信群向家长、社会进行公开;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已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存在借课后服务进行违规乱收费、乱发经费等行为;凡是参加课服的学生,都是家长和学生自愿递交了《自愿参加课服申请书》,没有强制的现象。
(六)自查“有偿补课”情况
我校在职教师从来没有参与组织有偿补课;不存在联合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不存在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没有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向培训机构介绍生源。
四、存在问题
一是存在对课服工作宣传不很到位的情况,所以存在极个别家长对课后服务工作理解不很清楚。二是偏远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年轻人外出务工造成留守儿童居多,年龄大的监护人教育观念淡薄,不利于教育发展和学生成长;三是教师流动过大,新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偏低,影响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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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内容
《报告书》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有三个。第一,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WTO条约规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或《议定书》第16.5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
1.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的条约规定?
虽然,各成员可以依据《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单独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制定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立法或规定,但此类立法或规定并非毫无约束。首先,此类立法或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其次,《报告书》第242段虽然没有直接条文规定,但条文文意暗含的程序规定部分,适用WTO相关协定中相关程序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规定内容相冲突。[7]这是因为《报告书》第242段作为中国加入WTO的协定的一部分,就中国而言,同属于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8]因此,解释第242段必须遵照WTO的条约解释规则。WTO条约解释规则为文意解释规则(textual interpretation rule)。[9]其次,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第242段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0],并且不能有违第242段的目标与宗旨[11]。第242段项下,WTO其他成员的权利是针对原产中国的协定涵盖产品实行违反GATT第11条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2],与此对应,中国的权利是防止该条款的滥用[13];第242段的目的与宗旨在于授权其他WTO成员对条款涵盖的中国产品实施超过WTO贸易救济所允许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限制[14],与此同等重要的目的与宗旨,是该条款的适用不能减少中国加入WTO所应享受的利益。[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承认正当程序是保护任何WTO协定义务不被滥用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则在实施第242段授权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遵守WTO相关协定中适当的程序规则,是防止第242段不被滥用并维护中国加入WTO正当利益的基本保障。问题在于,究竟那些WTO协定包含了适用第242段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确定各成员依据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所适用的WTO协定程序规则必须首先确定第242段的性质,以及第242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从文意上看,第242段属于贸易救济中的保障措施[16],授权各WTO成员为保护本国或本地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的有序"[17],而采取违反WTO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8]因此,《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或WTO《保障措施协定》,是适用第242段时的相关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相关条款中,规定要求较低,不与第242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符合第242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对第242段适用。
第242段究竟暗含了怎样的程序要求?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第242(a)段的条约用语暗含这样一个要求:任何一个WTO成员,在实施第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前,必须先通过调查,确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存在,以及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阻碍了受调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19]因此,《议定书》第16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调查的程序规定对第242段适用,以确定第242段意义上的"市场扰乱"及其后果的存在。
2.《议定书》第16.5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国内立法或规定?
《报告书》第242段文字缺乏关于调查(investigation)程序的规定。但是,《报告书》第242(a)条的规定暗含成员必须先行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之后才能启动特别保障措施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主张是其他WTO成员在实施第242段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程序规定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主张是《议定书》第16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适用。考虑到第242段暗含了调查程序的要求,且第242段是《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议定书》第16.5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关于调查的程序的规定,标准较低者约束各成员根据第242段制定的立法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3.提出磋商的WTO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
关于这个,其关键在于对第242(c)条条约用语的解释。《报告书》第242(c)条规定:
"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20]
对第242(c)段进行的解释适用文意解释原则。[21]根据第242(c)条的条约用语:"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装运货物,控制在……水平"。文意解释清楚表明,中国所同意的,是通过自己的海关,将磋商涉及的纺织品控制在约定的水平[22],即实行所谓的"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 Restraint of Export)措施,而不是同意其他WTO成员,通过他们自己的海关,对中国的磋商纺织品直接进行数量限制。因此,任何WTO成员,只要在其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立法中规定,本国或本地区海关可以直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就是违反了其WTO义务。[23]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中国就可以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相反,如果我们将第242段解释为请求磋商成员一旦提起措施,就可以通过其国内海关对原产的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则是剥夺了中国与提起磋商成员进行有意义磋商的权利,剥夺了中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权利,以及中国在实践中决定第242(b)段所规定的自动出口限制水平。
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个条款有一个遗留。当初各WTO成员在与中国进行入世谈判时,没有就中国违反该条承诺,其他成员法定的回应进行协商。换句话说,《报告书》第242段没有规定,如果中国违反了《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义务,对中国违法义务行为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相关的WTO规定寻求指引。[24]于是,问题变成:如果中国违反其WTO义务,其他成员的救济方式是什么?答案十分明确: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报告书》第242(b)段[25]的规定支持上述对第242(c)段的解释。第242(b)段要求,提起磋商成员与中国"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如果我们将第242(c)条的规定解释为,提起磋商的WTO成员可以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则一旦有任何WTO成员提出磋商请求,中国将只得无条件先行将磋商涉及产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个一固定的水平[26]。如此,虽然第242(b)条规定,提出磋商的成员应与中国"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但由于中国没有任何谈判筹码(bargaining power),实际上只能被动接受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有实质性意义的"磋商"。用这样的方法解读第242(c)段的规定,其结果,是条约直接将谈判双方预先进行了实力分配,且将谈判主动权完全交与谈判的一方;其实质,是条约单方授权其他WTO成员,任意针对原产中国的《报告书》第242段涵盖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数量限制,使这里的"磋商",以及所谓"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的规定,只有其字面上的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这样的解释,显然违反WTO关于"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的原则[27],同时违反最基本的条约有效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28]
解读《报告书》第242(d)条[29]的规定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倘若提起磋商的WTO成员可以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则第242(d)条规定的"则磋商将继续进行",也将只有其语言上的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在前面规定的90天磋商期内,甚至于早在磋商提起的一刻,真正的磋商开始前的 30天,中国就已经处于完全的被动,而磋商对方,因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自身因素的约束,将不会产生与中国进行真正有意义"磋商"的动机。如此,"则磋商将继续进行"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句多余的话。显然,这样解释国际条约规定的,违反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30]
反过来,如果按照正确的方式解释第242(c)段的规定,即:由中国通过中国海关对磋商纺织品进行自动出口限制;若中国违反义务,则提请磋商成员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双方争议,则其他几款的规定都具有了一个国际条约所应具有的法律逻辑,同时,符合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31]因此,提出磋商的WTO成员不能在提起磋商请求的当下,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海关,直接对原产中国的磋商产品采取任何数量限制措施。
二、《报告书》第242段的实体规定内容
《报告书》第242段关于实体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
" (a) 如一WTO成员认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32]
……
上述规定中需要澄清的有四个。第一,如何解释"市场扰乱"?第二,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要求?第三,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第四,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1.如何解释"市场扰乱"?
《报告书》第242段没有"市场扰乱"的定义,因此,我们首先从《报告书》的其他条款寻求答案[33]。《报告书》的上下文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转向《议定书》相关条款寻求答案[34]。《议定书》第16.4条明确定义"市场扰乱"如下: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35]
关于第242(a)段"市场扰乱"的解释可以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原因是第242段没有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这种主张存在诸多问题。《议定书》第16.4条是第242段的上下文[36],如此的主张,不考虑WTO协定的整体性,忽视协定上下文的规定,单独将协定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解释,违反了WTO关于"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的规定[37]。此外,这样的主张事实上为第242段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使中国第242段项下的权利丧失诒尽,违反WTO关于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8]。
关于第242(a)段"市场扰乱"的第二种主张是:在决定是否存在启动第242段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市场扰乱"时,《议定书》第16.4条的规定适用,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规定相冲突。以下的论证表明,第二种主张应当更符合WTO的条约解释原则。
首先,《议定书》第16.4条与《报告书》第242段同属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39],它们互为法律解释时的上下文[40]。第二,《议定书》第16.4条与《报告书》第242段性质相同,同样是针对原产中国的特定产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可被视为互为相关部分。这合理解释了第242段的谈判者没有对如此重要的"市场扰乱"做出定义或加以规定的原因--《议定书》第16.4条已经有所定义,除非定义有所不同,否则没有再行定义的必要。第三,《报告书》第242(g)条提及《议定书》第16.4条,进一步证明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第四,否认《议定书》第16.4条的相关规定对《报告书》第242段适用将大大增加该条款被滥用的可能,甚至使条款的滥用成为必然,有违该条款条约签订的宗旨和目的,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41]的规定,从而违反WTO的DSU第3.2条的规定[42]。
对比《议定书》第16.4条与第242段的条约规定可以看出,《议定书》第16.4条关于"市场扰乱"的定义不与第242段的规定内容相冲突。这个事实进一步支持《议定书》第16.4条"市场扰乱"定义对第242段适用的主张。因此,适用第242段正确的步骤应当是:(1)按照《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法律要素确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存在;(2)确定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是否阻碍调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3)提起磋商请求;(4)若请求磋商成员认为中国违反了第242段规定义务,则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方的争端。
2.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要求?
《报告书》第242段没有关于相应国内产业方面的规定。换句话说,第242段没有直接规定,采取措施针对的产品需要有相应的国内产业的存在。因此,我们转向《议定书》第16条寻求答案。[43]《议定书》第16.4条明确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存在[44],因此,只有"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才能要求采取根据《报告书》第242段实施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45]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国内产业,则不得对原产的相应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这样的解释,得到WTO《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的支持。[46]
3.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因果关系的,《报告书》第242段没有明确规定。《报告书》第242(a)条中的"作用"(the roll)一词不是一个明确因果关系的术语,因此,仍然需要对"作用"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议定书》第16.4条的"市场扰乱"定义对第242段适用,根据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47],第16.4条凡不与第242段规定冲突的部分都属于第242段条约规定的有效部分。同时,由于WTO《保障措施协定》同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48]以及WTO条约解释"不增加……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49],《议定书》第16.4条或《保障措施协定》第4.2(b)条的规定,以标准为低的适用。[50]结论是,《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适用,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51]
4.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相似产品的问题,《报告书》第242段没有明确规定,《议定书》第16.4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都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保障措施相似产品由各成员国内立法确定。由于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或规定,其性质,与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国内保障措施立法相同,两部法律同属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立法,因此,不应采取不同的标准。换句话说,在实施依据《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各成员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实施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相同。
三、《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将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
《议定书》第16条,其性质,是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产品所规定的一般性特别保障措施。其适用范围,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52]。换句话说,这个条款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适用。
在《议定书》第16条涵盖的产品范围之内,《报告书》第242段将"WTO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从《议定书》第16条所涵盖的产品范围中分离出来,单独对其规定了门槛更低的特别保障措施,明显是为了将此类产品,区别于《议定书》第16条涵盖的一般产品范畴之外。由此,"WTO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将只适用《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而"WTO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之外的其他"原产于中国的产品"[53],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
至于《报告书》第242(g)条关于"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成员利用《议定书》第16条和《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规避《报告书》第242(f)条关于"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未经申请,不得重新实施"的规定[54],保障《报告书》第242段的合理运用[55]。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将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换句话说,在《报告书》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所有《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将真正被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之中。
四、结论
本篇文章结论认为,根据国际法以及WTO的条约解释原则对《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解释表明:
第一,程序规定方面:(1)WTO协定相应的程序规定中,不与《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是实施依据《报告书》第242段暗含的程序规定部分,对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或规定适用;(2)据此,《议定书》第16.5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3)提出磋商的WTO成员不能在提起磋商请求的当下,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海关,直接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果中国违反了《报告书》第242段项下的义务,各成员应当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第二,实体规定方面:(1)《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市场扰乱"对《报告书》第242段适用;(2)不是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不得要求采取依据《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3)《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对《报告书》第242段适用,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4)为实施《报告书》第242段规定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各成员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实施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相同。
第三,《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这些产品,在《报告书》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将被真正纳入到WTO的法律体系之中。
作者为中国院国际法中心教授、研究员。本篇文章的写作,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赵维田教授、刘楠来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原条约法律司司长张玉卿先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WTO法律处处长杨国华博士的诸多指教,在此,作者特向赵维田教授、刘楠来教授、张玉卿先生及扬国华博士表示由衷的感谢。
[1] WTO,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cument WT/L432 of 10 November 2001。 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2] WTO,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Document WT/MIN(01)3 of 10 November 2001。 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3] 《议定书》第1.3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 见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2003),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7, no. 3, 483 at p. 491。这些超WTO义务包括 (1) 透明度; (2) 司法审查; (3)统一行政管理; (4)国民待遇; (5) 外商投资; (6)市场地位; (7)过渡审议。
[5] 例如:《议定书》第10.2条(专向性测试)、第12条(农业)、第15条(确定补贴与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167条(出口补贴)、第242段(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等。
[6] 第242段内容如下:"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c)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d)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e)根据(d)项设立的任何限制的条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f)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以及(g)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第81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7]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上诉机构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关于条约有效解释原则的裁定,第242段文意暗含的程序规定,是WTO其他成员适用第242段所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
[8] 《议定书》第1.2条规定:"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9]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WTO上诉机构在United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根据DSU第3.2条,上诉机构必须按照其规定澄清GATT各条款,以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所涵盖协定条款含义"。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诉机构裁定对WTO各协定条款含义的解释"首先是文意解释"。
[10]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12] 第242(a)段授权各成员可以针对《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见前注7。
[13]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远远低于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实施条件。
[15] GATT第23条规定,任何一个WTO成员,若其WTO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因另一成员未能履行其在WTO协定项下的义务而正在丧失或减损,则该成员有权要求法律救济。
[16] 《报告书》第242段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之间的差别,除采取措施的程序及实体规定不同以外,一个主要的差别是前者保障"产品贸易的有序"(第242(a)条),而后者保障"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但这些差别均不两者法律性质上的类同性。两者同属非不公平竞争情况下的贸易救济措施。
[17]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a)条。
[18] 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19] 见第242(a)段。
[20] WTO适用的官方语言的为:(c) Upon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ro consultation, 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of textile or textile products in the category or categories subject to these consultation to a level no greater than 7.5 per cent (6 per cent for wool product categories) above the amount entered during the first 12 months of the most recent 14 months preceding the month in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as made;
[21]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诉机构裁定对WTO各协定条款含义的解释"首先是文意解释"。 见前注10。
[22] 这个含义,WTO官方语言的表达得十分清楚:"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 to a level no great than ……"。
[23] 如此授权,违反第242(c)段的规定。根据《议定书》第1.2条的规定,第242(c)段属于《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授权违反WTO条约义务。
[24] 相关的WTO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见前注11。
[25] 第242(b)段条约内容见前注7。
[26] "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第242(c)条。
[27]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见前注11。
[28]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上诉机构裁定: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9] 第242(d)段条约内容见前注7。
[30] 见前注29。
[31] 同上。
[32] (a) In the event that a WTO Member believed that imports of Chinese origin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ATC as of the date the WTO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were, due to market disruption, threatening to imped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these products, such Member could request consultations with China with a view to easing or avoiding such market disruption. Member requesting consultations would provide China, at the time of request, with a detailed factual statement of reasons and justifications for its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ith current data , in the view of the requesting Member, showed: (1) the existence or 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 and (2) the role of products of Chinese origin in that disruption;
[33] 《报告书》为加入WTO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a)、(b)条的规定,《报告书》与第242段内容相关的规定应被视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规定:"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 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 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34] 《报告书》和《议定书》同为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的规定,《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也是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见前注9。
[35] 《议定书》第16.4条如下:Market disruption shall exit ever imports of an Section,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 an Section produced by the domestic industry, are increasing rapidly, either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o as to be a significant cause of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In determining if market disruption exists, the affected WTO Member shall consider objectively factors, including the volume of imports, the effect of imports on prices for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Se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36] 同前注34。
[37]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WTO条约解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WTO上诉机构在WTO上诉机构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见前注10、11。
[38]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见前注11。
[39] 《议定书》第1.2条。见前注9。
[40] 见前注34。
[4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42] DSU第3.2条:"……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义务……"。另见前注11。
[43] 见前注35。
[44] 《议定书》第16.4条。
[45] 由于《议定书》第16.4条"市场扰乱"的规定对第242段适用,因此,根据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见前注29),此条款中凡不与第242段冲突的部分都对第242段适用。
[46] 如果第242段暗含的要求在《议定书》中没有规定,则WTO《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适用。因此,《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含有与《议定书》(第16.4条)相同的规定这一事实进一步支持第242段的适用必须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主张。
[47] 见前注29。
[48]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见前注42。
[49]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见前注11。
[50] 《议定书》与WTO《保障措施协定》同为第242段的上下文。虽然《议定书》与第242段的关系比《保障措施协定》更为紧密(因为第242段是通过《议定书》而成为《WTO协定》组成部分。见《议定书》第1.2条。见前注9。),但根据第3.2条"不增加……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议定书》与《保障措施协定》中标准为低的适用。
[51] 《议定书》第16.4条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该规定可以清楚看出,因果关系的标准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
[52] 《议定书》第16.1条。
篇12
一、要立即行动,狠抓落实
关于今年的工作,--同志的主题工作报告中已作了全面部署,也很详细。说一千道一万,关键在于如何统一认识,立即行动起来,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认识统一到局党委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发展的一系列战略决策上来,统一到处党委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工作部署上来,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强大合力。今年的工作任务很繁重,很压头。工作要落实,任务要完成,必须将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位同志身上,形成“人人有计划,事事有计划,按计划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
我们在落实决策,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不能死守条条框框,要学好、用好、用活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要善于把上级的指示精神与我们---路的管理实际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辨证统一,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创新管理机制和管理理念。当前,形势非常喜人,也非常逼人,不进则退。为此,今年我们要跳出传统的公路管理模式,牢固树立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活力,管理促发展的观念,努力创新管理思路、更新管理观念,开阔视野,开动脑筋,积极研究新情况,努力探索新路子,推动各项工作创特色,上水平。
三、要把握重点,抓落实
今年,运营管理各项工作要达到“7、8、9”三个指标,行业文明建设要上台阶。这些都是工作的重点,抓住了这些重点,把这些重点都落到了实处,就可以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开创--高速公路工作的新局面。
四、创优争先,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篇13
关键词:“三化”建设
杨传堂部长提出要加强队伍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三化”)建设。把“三化”建设写进工作报告,一方面是对杨传堂部长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入贯彻和再次强调,另一方面也是适应社会转型升级、提升公共履职能力、强化队伍建设的具体实践。报告对开展“三化”建设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深入阐释,指出“三化建设是增强职工干部队伍发展内生动力和持久活力的必然要求”,明确了“三化”建设的目标是打造“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干部职工队伍,“三化”建设作为建设现代化海事强局的重要要抓手必将在全局掀起一股新风。
关键词:两基建设
“两基建设”也是本次工作报告中反复出现的热词。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政府部门也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而要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必然要从抓基层打基础开始,为此,报告更加重视两基建设,先后在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形势分析及工作部署等章节四次谈到了两基建设的相关内容,显示了广东海事强化两基建设的决心。报告中,除强调要以建设“五精”海事处为着力点外,还出现了“抓好安全工作,关键要练好基本功”,“增进业务能力建设,是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的新提法,强调了“基本功”的重要性,是基础中的基础,把两基建设引向深入。
关键词:“三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