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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 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 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一份)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 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 违约协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七条 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
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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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的单位是正规单位,负责解决档案问题的话,那么你毕业后学校就将你的档案会打到这个单位(一般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或国企才有权接收档案)或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的户头里存放。
你不签这个就业协议,你的档案就会打回你的户籍所在地的市人才市场。(学校最多免费帮你留在学校保存两年);档案是不可能给个人本人带着随便走的,正常来说,个人永远无法拿到自己的档案,一切的手续都是公对公的。这是国家规定,否则谁的档案都自己拿,那档案里东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没人可以保证了。
一、每份就业协议书总共要盖齐5个章(注意协议书结尾处单位甲方盖章)
二、一般来说第1个章盖哪里(看公司属地),档案就要转至当地人才市场(或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可以帮你算工龄评职称等除非你不管档案如果你不管你的档案,或者你未就业,你的档案将打回原籍(即你的生源地),所以第2个章要盖当地人才市场的章;第3个章由土建系盖。第4个章由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办盖。第5个章跟第1个章一模一样。
三、注意几种特殊情况:
1、非厦门生源到厦门就业的:需要用人单位向厦门人事局办理厦门人才呈报表并经厦门人事局同意盖章,然后将呈报表交给学校;厦门一般不接收专科毕业生,除非你是厦门生源或者公司很照顾你或者你有特殊情况,所以到厦门就业的非厦门生源一般要找别的地方的公司挂靠,挂靠后的好处在于可以马上计算工龄且以后方便评职称;
2、福州市五区八县小公司就业的:请直接短信问我。
3、已经考上专升本的同学:请直接将就业协议书交给我,并附上一定会去念书的书面说明。
就业协议书盖章注意事项
一、协议书上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晰。
户口迁移地址一栏,应告知学生本人如果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则一律填写入学未迁入,如果有迁入则视情况具体填写户口迁移地址。一般来说,08级省内生源学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省外生源户口有迁入学校,07级及之前年级的学生户口有迁入学校。
用人单位意见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认识机构意见两栏应盖章(主管部门栏无需盖章的除外),且印迹清晰,所有的盖章时间都应填写。
二、需要额外附审批函的十个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与此六个城市单位签约的,除就业协议书外必须附相关城市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批函,才可视为完整的就业手续,录入为已签约,否则就业类型只能录为有接收函,派遣回生源地。许多同学不了解这种情况,收取协议书时应告知。录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一般以审批函上的盖章为准(厦门录入厦门市公务员局),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都以审批函上信息为准,户口迁移方向一般与档案投递地址一致,除非签约毕业生有特别说明户口去向,如果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则填写入学未迁入。
注意: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门工作的,不需附厦门公务员局的审批函,即可视为完整的就业手续。录入时就业类型选已签约。不论生源所在地是厦门哪个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都填写厦门市公务员局,户口迁移方向若入学时未迁入则填写填写入学未迁入,如果有迁入则填写厦门市公务员局。
三、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意见栏是否需要盖章的几种情况
(一)毕业生与私营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上,除用人单位意见栏需加盖公司公章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意见栏还必须加盖用人企业所在地人事机构的印章,才是完备的就业手续,人事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登记为已签约。否则,就只能登记为有接收函。
(二)中属、省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意见栏不加盖印章,或加盖企业自己的印章都是可以的,即为完整的就业手续。
(三)地市级的交通、邮电、烟草、电力等国有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栏加盖相应的省属主管部门的印章。
(四)省属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意见栏不加盖印章,或加盖高校自己的印章都是可以的。
(五)市属高校分情况而定,以下为一些常见高校的情况:
1、武夷学院,无论录用的毕业生是硕士还是本科生,都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主管部门为南平市公务员局或当地人事机构。
2、龙岩学院,与武夷学院相同,无论是硕士还是本科生,都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主管部门为龙岩市人事局或当地人事机构。
3、三明学院,如果录用的毕业生是硕士,无需另外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如果毕业生是本科生,则需加盖主管部门三明市公务员局或当地人事机构公章。
4、莆田学院,与三明学院相同,如果如果毕业生是硕士,无需另外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如果毕业生是本科生,则需加盖主管部门莆田市公务员局或当地人事机构公章。
以上四所高校,如果签约毕业生是博士,则都不需要额外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各类职业院校,都需要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主管部门为当地人事机构或人事局(公务员局)。注意:福建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农业厅。
(六)考录中小学教师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意见栏必须加盖相应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局)的印章。
(七)需额外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部分单位:
1、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林业厅
2、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主管部门为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福建省外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5、福建省教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毕业生的几种就业类型及登记方法:
1、待就业。集中派遣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无需进行就业登记,集中派遣时将统一派发待就业报到证。
2、有接收函。有接收函,以及就业手续办理不完整的毕业生,登记就业方案时就业类型为有接收函。开具的是待就业报到证。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这三栏的内容会自动弹出,其他栏目都依据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逐一填写。
3、升学。升学的毕业生录入依据为调档函复印件,就业类型选升学,学校名称填升入学校名称,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系统自动填写无需更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都按照调档函上的相关内容逐一填写。升入省内院校的,户口迁移方向复制粘贴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系统自动填写的内容。升入省外院校的,户口迁移方向填写升学学校地址及校名。(如果入学户口未迁入的学生则统一登记入学未迁入)单位隶属、单位类别、单位行业都保持原始状态,无需选择。
4、出国出境。不开具报到证,就业方案登记以接收国学校的录取函为依据,如果非留学,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以及接收国大使馆同意该生入境材料复印件。就业类型选出国出境,国家名称即填写所往国家,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这三栏的内容会自动弹出,户口如果有迁来学校则将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内容复制粘贴到户口迁移方向栏,如果未迁来则填写入学未迁入。单位隶属至单位行业三个栏目保持原始状态,无需选择。
5、灵活就业。以毕业生填报的灵活就业登记表为登记就业方案的依据。就业类型选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栏填自主创业,单位所在区域代码、单位隶属、单位类别、单位行业都依据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相关信息填写。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即为毕业生本人相关信息。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内容系统会自动弹出,将该内容复制粘贴到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户口迁移方向这几栏即可(如果该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则迁移方向一栏一律填写入学未迁入)。
6、国家地方项目。参加选调、大学生村官、服务西部、服务基层、预征兵的毕业生,由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统一录入(参加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录入,自行派发报到证,无需我校录入),就业类型为国家地方项目。
7、已签约。派遣前已办理完整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登记就业方案时就业类型选已签约,其他栏目严格依照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栏目内容填写。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不意味着就业手续已办理完整,如果手续不完整就业类型栏只能选择有接收函,依照有接收函类型登记就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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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生凭录用函向班主任/队长领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班主任/队长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领取登记表》上登记;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
4、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先送到班主任/队长处签名,再送至学院学生处和就业办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
5、《协议书》一式三联,盖章完成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就业办各执一联。
有关规定:
1、一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
2、《协议书》为双方协议,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论学院就业办盖章与否。如要变更,毕业生一定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取得书面同意函,才能到学院就业办办理手续,重新领榷协议书》;
3、如果用人单位已签章,毕业生未签字而改变主意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新单位接受函(或经确认有新接受单位)、本人申请和原《协议书》,方可到学院就业办办理更换《协议书》的手续;解约后暂未找到新接受单位的,暂不给换新的协议书;
4、考取本科插班生和公务员类单位的毕业生不得领榷协议书》。如果已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并在学院就业办登记备案,方可办理升学等手续;
5、毕业生签约前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有无参加专插本考试或考研,如有,应协商好录取后就业协议解除的办法。签约前已录取并决定就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发放《协议书》。录取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必须通知毕业班班主任/队长和就业办老师;
6、如果毕业生遗失或损坏《协议书》,必须提出申请并经班主任/队长核准后到就业办办理补发手续。
二、填写《协议书》注意事项
1)甲方(用人单位)填写项目
1“用人单位”要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2“用人单位性质”填写单位的性质或经济类型,如独资、合资、国有、私营等;
3“用人单位电话”填写人事部门的电话;
4“单位机构代码”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凡独立法人单位都有此代码。外企办事处无此代码者,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5“档案接受(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用于学校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某人才市尝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乙方(毕业生)填写项目
1“专业”务必填写准确、规范、统一的专业名称,应为入学时的专业名称,不得误写、简写,如“刑事侦查专业”不要写成“刑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生源地”填写为“**省**市”。(生源地为毕业生入读广东警官学院前常驻户口所在地);
3“学历”填写为“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
4“家庭住址”填写父母居住地地址;
5“落户地址”填写毕业生在毕业后户口将迁往的地址;广州生源直接填写家庭户口所在地地址。毕业生签约广州工作单位的,也要直接填写广州市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如:广州市**路**号)。
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填写注意事项
1“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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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年,工作地点为,工作岗位为***。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最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年月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二:为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及完善的教学设施;
2、按国家相关专业课程设置要求安排课程,并配置相关专业教师授课;
3、在乙方毕业前三个月或毕业后三个月,负责将毕业生推荐到______相关单位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完本专业规定全部课程,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道德操行评分合格;
3、服从学校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待遇及费用
1、学校保证所推荐的单位试用期间每月总收入不少于_______元;
2、学生在前五个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在学校前十名者,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就业并免交就业推荐费,其余学生在最后一学期需另交纳就业推荐费_________元;
3、面试期间学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给予补贴;
4、无须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可退还就业推荐费。
四、违约及责任
1、乙方符合推荐就业的各项条件并同时需要学校推荐的,而甲方不能给予推荐就业,甲方退回乙方所交学费;
2、乙方在校就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不予推荐就业,由乙方自谋职业:
(1)未能通过甲方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
(2)有打架、斗殴或其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
(3)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被撤消处分除外);
(4)未按甲方规定交清学、杂费,就业推荐费或其他所欠费用者,或中途退学、转学。
2019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范本合同范本
3、乙方有下列情形者,学校不再安排就业:
(1)不服从学校安排或学校通知面试而不到达三次者;
(2)学校安排成功,学生已同意就业而不上班者;
(3)就业后无正当理由自己辞职或因主观原因被单位辞退者。
五、其它约定
1、学生一经报名交费,如因学生本身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校一律不退费。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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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国家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本着对学生认真负责,让家长放心,使学生满意的宗旨,做好学生入学后在校管理和毕业后就业安置工作。本着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原则,现就学生在校外见习和顶岗实习及毕业后就业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教学大纲和实训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 能,并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训练。
2、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甲方组织乙方参加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 资格证书的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后,甲方为乙方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中专毕业证书。
3、甲方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充分考虑学生的意 向,负责学生实习和就业;同时,对毕业生跟踪服务3年。若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学生待业或乙方通过正常途径离开就业单位,并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备案的,甲方负责其再次就业,直至其满意为止。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于符合各项条件的学生,甲方特实行两免一补政策:
(1)、农村户口的学生或持有城镇低保特困证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可享受国家助学补助金3000元/人,由教育局统一发放。
(2)、乙方被确认为农村特困家庭者,上报市教育局申请批准后可减免学费2300元/年,由教育局统一发放。
(3)、乙方被确认为农村特困家庭者,本款第(2)条未批准者,报名入学时可以申请减免第三学年一学期的学费(以学校审批结果为准)。
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费,否则取消学习或安置就业资格,所需费用新生报到时应及时交清,第三年只缴纳学费。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无违规记录,诚 信档案记录良好。
三、违约责任
1、乙方需服从甲方就业安置,才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服务,若甲方 未能将乙方安排实习就业,甲方可向乙方退还三年全部学费。
2、学习期间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再为乙方多次安排见习、 实习和就业。
(1)、就业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者;
(2)、未完成学业,且自签订本协议后,自愿退学者;
(3)、学生申请自谋职业者;
(4)、学期末结束未交清费用者;
(5)、不服从学校管理,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被 开除者;
(6)、乙方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惩治者;
(7)、身体有残疾或因健康状况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者。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学生报名入学时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商定不成者交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 乙方(学生): 乙方家长:
(学校公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二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 。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 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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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档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毕业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学位类别: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 培养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__________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成立
双方商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意见: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
篇7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我国的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完全计划型就业阶段,计划为主导、市场为辅阶段和以市场为主导、但仍留有计划经济痕迹的阶段。在后一阶段,国家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而按照现行惯例,在校生不能马上签定劳动合同就离校去工作单位,所以只能签定就业协议书,先建立劳动关系。于是在从指令分配向双向选择转变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定制了就业协议,产生了“介于国家分配和市场寻找之间的就业协议”,用以解决毕业生未到工作单位之前的法律关系。就业协议书还涉及到毕业生户籍、档案的转移的问题。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学者们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定义,有以下共同的特点:(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2)毕业协议书是格式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本文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持怀疑的态度。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高校的职责主要是推荐、指导,就业协议根本不涉及到它的切身权利和义务。所以把高校作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毫无意义。“三方协议”只是一些学者“一相情愿”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确立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关系
学界中有部分学者主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书,把两者分离开,主要代表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张东梅副主任,张主任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不同之处: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第二,内容不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有应具备条件。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第三,两者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属于部颁规章。第四,签订阶段不同。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而劳动合同签订于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第五,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产生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而学生和用人单位因为就业协议产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及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规章。
本文认为,关于第一点,把学校视为一方当事人是不合理的,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关于第二点说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不同。《劳动法》是在国家的干预的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倾斜性。所以说规定劳动合同时,尽量的详细从而压缩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业协议书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签定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两者不可能内容上完全相同。第三点的两者的依据不同,有很大的争议。张主任只是提出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的区别而已,其实劳动合同书和就业协议书都受《劳动法》的调整。第四点,关于签定时间的不一样。当然就业协议书在前,到了用人单位工作时,再签定劳动合同书。本文认为两者是异曲同工,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依据签定时间的不一致而否定两者的一致性,有点太过牵强。第五点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违反劳动合同就是属于劳动争议,而违反就业协议就不是劳动争议。本文认为不应把劳动争议狭义的理解,劳动争议不仅产生于劳动过程中,也产生劳动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应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总体来说,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具有一致性。
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就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本文认为,此种观点首先否定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因为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还没有成立。《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以设立两者间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所说,否认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的说法,是一个伪命题。
三、就业协议书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如高校毕业生作为特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还有在签定时间上的特殊性。但是这些特殊性并没有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第一,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高校毕业在面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只能通过倾斜法来平衡这种强弱的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其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保护弱者之意。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成为屡见不鲜的案件,每年都有数亿元的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全国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占41%
第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最有力的手段,如果不把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显然是把高校毕业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不符合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82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毕业生就业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法》第16条中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个人为确立劳动关系,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招聘单位提供服务,招聘单位给付报酬所订立的契约,是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分享劳动关系的依据。协议中,招聘方为雇主,通常称用人单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作为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表达主观愿望的情况下为确定劳动关系而建立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就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所以,不论名称上叫作聘用合同、雇佣契约还是就业协议,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本质上就是一种劳动合同。
第四,现在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环境下,把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书也是重要措施。2009年预计高校毕业生达到600多万人,可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是国家首要解决的。其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是很重要的,不能很好的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与国家的政策相违背的。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篇8
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爷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毕业生留存
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
毕 业 生
毕业学校
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印制
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学校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二、甲方须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拟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及待遇情况。乙方须如实向甲方介绍本人的情况,并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报到。
三、甲方同意录用乙方,录用的方式为:聘用[ ]或录用入编[ ](请在[ ]中填)。聘用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聘用的毕业生,其报到证及档案、户籍等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录用入编的毕业生,其报到证及档案、户籍等关系转入用人单位并入编。
四、乙方到甲方报到后,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由 方(甲或乙)将协议书(一式三份)送学校鉴证登记。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七、双方其他约定条款,可在本协议书备注栏说明,并视为本协议内容,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用人单位)聘用或录用意见:
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签章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
(有人事自主权的单位,无需上级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毕业生)应聘意见:
本人同意到 单位,从事 岗位的工作。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鉴定意见: 学校(院)鉴定意见:
经办人签名:
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章
院系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联系方式:
(请学校在协议书发至毕业生前先填好联系方式,包括:学校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等)
篇9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
2、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4、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优秀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公开表彰,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信息、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费用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单位),甲方有权撤销其见习基地(单位)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根据西安市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及《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具体要求,指定培训师,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须根据见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资料、人身意外保险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并出具《西安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表》。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履行签字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篇10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再加上在校大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符合一个劳动者的要求。而且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综上,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
参考文献
[1]王伟.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第24卷第4期.
篇11
委托人:出生年月:
厂址: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负责办理录(聘)用乙方所需的有关手续,乙方予以积极配合;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五、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六、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后,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2、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
4、乙方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九、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
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备案、登记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十二、乙方需在甲方单位工作不少于两年,否则乙方需缴交违约金叁仟人民币给甲方。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名):
负责人:年月日
篇12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所在学校团委或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推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高校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____元;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____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与乙方所在学校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学校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篇13
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实现初次就业的做法,我们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余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初次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在当前就业理念新颖化、就业途径多元化、就业形势复杂化的情况下,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这张关系到每年数百万毕业生和众多用人单位的一纸协议存在着不少问题,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问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也给社会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制度背景下,必须重新厘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从而明确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缘起与当下困境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20世纪90年代后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向选择机制-使毕业生就业从传统的指令计划分配转型为现代的市场双向选择。由于市场对就业的调整机制并不健全,因此导致当时的大学生就业处在一种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特殊状态中。原国家教委(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于1997年3月24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实施至今。《暂行规定》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该条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用工合意后,应与用人单位、高校共同签订就业协议。因此,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形式上从国家包分配转向市场寻找进程中的选择。
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订立主体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其特殊性在于这三方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培养方、培养对象、使用方;其次,就业协议的格式是固定的,但这份格式固定的协议并不是由签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间接的当事人,一般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三,协议产生相应效力的前提并不是就业与用工的直接当事人——即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处于行政管理地位的毕业生培养单位——高校的意愿。
按照法理学中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既然《暂行规定》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它就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局限在部门行政规章的水平上。然而由于该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后,没有其他相关实施细则以及进一步的文件解释,就是说对于其中重要的就业协议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再加上就业协议本身的缺陷,致使学界对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莫衷一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就业协议在本质上是一份协议。但问题是它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协议书?应由什么部门法律调整?在实践中又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明确各自的义务,追究违反协议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这些问题难以回答,导致其法律效力难以发挥!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争辩
正是由于《暂行规定》本身的缺憾,就业协议法律属性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所以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民事合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民事合同或民事性质的合同,从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及就业协议体现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却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解除和违约。如果毕业生违反了就业协议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说”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只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一个预约合同,尤其是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内容,在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予以确认,这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正式就业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根据就业协议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本约合同,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就完成了,而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劳动合同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他们认为,就业协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因为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的性质一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到签约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从实际上说,这就是确定了劳动关系。二者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属性观点的评析
应该说,上述观点都承认就业协议是一种合同,符合合同的表面要件。但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就业协议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如果合同性质不能明确,那么在实践中就会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难以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尚难诠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
(一)“民事合同说”有违就业协议的现实运行
“民事合同说”似乎有一定道理,表面看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基于“双向选择”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个观点无法解释就业协议中高校的作用和权力。众所周知,民事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然而,就业协议是一个“三方协议”,当就业意向中的直接当事人—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了,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就业协议并不能生效。如果它是民事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在此问题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由于未经学校同意学生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所以协议是否生效需经学校的“审批”,这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涉及颁发毕业证和决定授予学位等事项一样,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高校还负责毕业生的相关资格审查和就业推荐工作,因此将高校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置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观点就不太恰当。
(二)“预约合同说”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预约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民事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这样界定就业协议,当然也很牵强,不过我们可以单纯从预约合同的角度来分析思考。预约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合同实务中虽屡有应用,但我国立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们一般将其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成立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同。在英国合同法理论中,预约被称为“产生法律关系的意向”。如果没有产生法律后果的意向,任何一个协议将不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合同。就业协议不是预约合同的理由在于:首先,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同。就业协议订立的目的是确立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劳动用工关系,而不是以将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部门并不是依赖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劳动工作关系的;其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性质是相同的,比如都属于民事合同,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并不一样。预约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如果认为就业协议是预约合同,那就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这和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行政合同等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合同,它们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第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是一致的,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是不相同的;第四,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主体是一致的,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主体却不一致,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五,预约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的;而就业协议本身涉及第三方,必须获得高校的同意,带有强制性。所以,就业协议不属于预约合同。
(三)“劳动合同说”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就业协议是对将来双方可能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约定学生毕业后与就业单位可能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凭证,但其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差别很大:首先,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适用于有劳动能力的、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需双方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情形,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毕业生的培养单位(高校)不可能是劳动合同主体。而就业协议的签订须三方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都是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换句话说,就是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第三,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一种对工作意向、意愿的认可,而劳动合同更多的是体现具体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业协议是高校制订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它体现国家的计划,体现毕业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的高校才会批准,其行政性很强。劳动合同的成立不体现国家对人力资源的计划和宏观管理,只体现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和劳动者择业就业的状态,突出了就业自主性;第四,内容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还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而就业协议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用人单位就业和该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第五,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后,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目前这种约束力怎样体现,我们尚不清楚),一旦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协议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签订于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之时;第六,处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学生和用人单位因为就业协议产生纠纷,则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暂行规定》;第七,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后,一般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送高校就业主管部门,由其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行政性很强。但如果协商不成,则会因为就业协议法律属性不明而无法找到其他明确的救济渠道。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除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外,还可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述几个方面充分说明,就业协议根本就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作为确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厘定与确认
就业协议使得当事人一旦出现违约并对簿公堂的话,在实务上极有可能遇到如下尴尬局面:劳动仲裁部门会因就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面对这样的纠纷同样也会以当事人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不予受理,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认定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也必须先进行仲裁。如依据《合同法》立案,姑且不说这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即便法院同意受理该类案件,但在具体审理中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条款来处理这种“三方”协议上的争议也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现实难题。总之,面对这样的纠纷要想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并不现实。这个典型的“四不像”,产生在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属于中国特色就业市场转型期的产物"’,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影响、制约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社会整体就业环境的优化,应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厘定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根本前提:主体的明确和高校的退出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两者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就可以签约。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而根据《暂行规定》第24条之规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能不能生效,取决于学校的态度。这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是背道而驰的,有违宪之嫌。同时,将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主体的就业与社会上其他就业主体进行区别对待,也有“身份歧视”之嫌,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那么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究竟如何定位?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和履行上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高校应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资格,将现行不合理的“三方协议”回归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方协议,使就业协议真正成为“协议”而不是行政文件。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高校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作为培养单位,高校对于就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只应起到建议、指导和督促的作用,并为维护学生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一些省市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广东省、天津市和四川省等。上述省市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学生直接签订,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不再作为签约方,学生在就业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高校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不再作为就业协议的签约方,也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回归: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
主体角色理顺后,就业协议必须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实施。由于我国用工单位性质的多样化,存在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的用工形式,毕业生还可以去部队所属的单位,而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足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都归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就算是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按照就业协议实现了,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是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合同并不是适用全部就业协议者!因此,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接轨的想法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