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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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论文

篇1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篇2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一帮一制度与半强制购买的巨灾债券。根据我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与同舟共济的民族文化,为顺应和体现儒家的互助思想,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种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共同合作,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其主要措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一帮一制度,各省两两配对,在保险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险公司保险基金、政府补助和巨灾债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结合。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精算师与灾害研究人员通过对数据研究总结和实地考察,对每个省潜在发生的灾害(包括海啸、洪水、地震)进行估计和测度,精算师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巨灾险根据不同的区域、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制定出不同的费率,划分出一些区域,如高风险区、较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等,对高风险区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由当地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收取。根据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对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篇3

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CCR)是自然灾害保险计划里的中流砥柱。对于法国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赖的“伙伴”,一旦巨灾发生,CCR首当其冲,承担责任。1982年8月10日法国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权CCR在“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担保的再保合约;CCR由此成立专门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务如下:一是设计自然灾害再保险方案;二是针对不确定的财务风险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灾害事故的频率、损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灾害业务的政府沟通工作。

(一)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

“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并没有要求法国的巨灾直保公司强制分给CCR再保险业务。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无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险公司,所以法国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选择CCR分保。CCR再保险架构分为二层:

第一层是比例性再保险(QuotaShare)。直保公司分出某一比例的保险费给CCR,一旦有损失发生时,CCR承担该比例的赔款。此保障是基于再保险人与保险人同风险原则,能够有效避免可能产生的逆选择。

第二层是停止损失再保险(Stop-Loss)。直保公司于“QuotaShare”没有分出的部分,也就是自留部分的损失,此部分属非比例再保险。2001年1月1日“Stop-Loss”再保险改为perloss及perriskbasis超额赔款再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再保险合约均没有佣金。

(二)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的平衡准备金制度

所谓“平衡准备金”是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应对巨灾,在核保准备金之外另外计提的一项特别准备金。当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时,按年度盈余75%计提;累计上限不得超过年度总保费收入的300%。

到了1986年,CCR平衡准备金2.3亿美元;持续增加至1992年达5.3亿美元;1999年则减少至1.5亿美元。为此,自2000年1月1日起,CCR为弥补赔款数迅速累积平衡准备金,再次调整了再保条件。5年后,保险公司的平均自留额度已提升至CCR满意的水平。

二、新西兰地震委员会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EQC)实际上是一家办理政策性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新西兰币,全部由政府出资。EQC设董事5—9人,经财政大臣提名后由总督指派,任期不超过3年。EQC可自行负责灾害基金管理,但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财务报告。

(一)EQC的主要职责及应对巨灾的模式

EQC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财务会计处理。一般赔案须由独立理赔人员理算后才能赔付;二是管理灾难基金。目前,该基金的总额已累积有几十亿新西兰元。该基金的投资收益成为EQC的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制定应急措施和进行巨灾全民教育;四是灾难预测与灾害控制的研究。

EQC为了应付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巨灾准备金。被保险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火灾保险时,自然灾害保费即由各保险公司代收,并缴入EQC巨灾准备金。大灾准备金的70%,投资于新西兰的政府公债、债券、购买银行票券或以现金方式孳息,另30%则投资于全球资本市场。据EQC年报显示,各年度累积的准备金绝大部分均来自于投资收益,仅有极少部分来自于核保收益。

2.再保险。和普通保险公司相同的是,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是EQC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国际上著名的瑞再(SwissRe)等都和EQC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些再保人帮助政府降低地震累积风险,如实施严格建筑法规等,这使得EQC以比较优惠的价格获得了充分的国际再保险。

3.政府托底。按照EQC的有关规定,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其支付能力时,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EQC所需要做的工作是每年与政府协商后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二)EQC的巨灾损失分摊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风险分摊规划制度。有了这套制度,当巨灾来临时,可避免政府陷于财政、救灾危机之中。EQC的分摊规划见表1。

如表1,当巨灾事件发生时,首先由EQC支付2亿新西兰元,作为第一层支出。如第一层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再保险方案也分三层,损失若在2亿-7.5亿新元之间时,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即2.2亿新元;剩余60%的损失由EQC再承担2亿新元;超额者再由A再保险人担1.3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20.5亿新西兰元之间时,则安排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时,则由自然灾害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无限赔偿责任。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摊机制,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但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巨灾的挑战。直到现在,将近60年间,并无重大赔案发生。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法国和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特点可以总结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适宜本国的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简单地说,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巨灾风险尽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机制的建立。因此,对我国来说,可探索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普通居民和企业财产保险单的承保范围。

法国所实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在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对每一张保单强制收取巨灾附加保费。1983年,其巨灾保险的加费幅度为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对我国来说,因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投保率还不高,因此马上借鉴实施法国的经验,时机还不成熟。但作为一种国际上较为成型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思路,此模式应在我国有探索逐步推进的可行性。

从实践上,我国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础。我国1995年前的各种财产保险保单,基本责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就同时投保了上述巨灾风险。但因当时的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体承保面无法拓宽,国家也没有配套的大灾准备金等后续措施,所以单一公司经营风险极大。1996年7月1日,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巨灾风险从财产保险基本责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风险。

自1996年以来,我国产险业迅猛发展,主体数量超过20家,产险市场的实力增强,为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另外,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从商业住宅保险和房贷险人手分步骤推行巨灾保险制度,或进行试点工作,应已可行。

篇4

尽管NFIP费率有较大贴补,该保险项目的投保率一直很低。NF}P统计数据显示,在2005年的Katrina飓风灾民中,只有约10%的人购买了洪水保险。造成这种状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公众还没有关于洪水保险的意识,二是公众心理上仍严重依赖联邦灾后救济行为。

(二)州政府保险项目

美国几个州级的政府保险计划包括加州地震局、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和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

1.加州地震局

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严重的10次大地震,9次都发生在加州。1985年加州立法机构曾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州承保1—4户住宅的屋主保险(HOPolicy)的保险人必须提供地震保险。1989年的LomaPricy地震和1994年的北岭地震后,加州地震保险市场出现了巨大的供需矛盾,导致市场失灵。为此,加州立法机构在1996年夏通过了法律,允许保险人提供承保责任较小的保单。这种新的保单被称为“小保单”。1996加州保险局决定成立一个由州政府管理和运营的地震保险公司——加州地震局(CalifoniaEarthquakeAuthority,CEA)。CEA签发小保单,对于住宅提供地震保险。CEA作为一个私人实体运营,由会员保险公司、地质研究机构和政府官员共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被允许自愿加入CEA,一但加入,就将其承保的所有居民地震保单都转移给了CEA。

2.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

1992年的Iniki飓风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达16亿美元。这场飓风过后,私营保险市场开始减少其市场份额以期减少未来的飓风承保风险。1993年该州立法机构设立了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HawmiHurricanReliefFund,HHRF),来解决财产保险市场上屋主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该基金的保险单只承保飓风损失,但作为承保条件要求居民同时向私营保险人投保一个居民保险作为伴随保单,如屋主保险或住宅保险,而私营保险单不承保飓风损失。HHRF保险单的承保责任只有在国家气象服务局了飓风警报后才被启动。HHRF保单承保整个飓风发生期间造成的损失,以及警报发出后72小时之内的风暴损失,而其他时段的损失将由伴随保单——屋主保单或住宅保单负责。

3.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

居民财产保险公社(CitizensPropertyInsuranceCorporation,CPIC)成立于2002年8月,是由原佛罗里达风暴承保协会(FWUA)和佛罗里达居民财产和责任联合承保协会(FR-PCJUA)合并而成的。

FWUA成立于1970年,目标是使得那些在私营保险市场上不能获得保险的商业和居民财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购买到飓风、风暴和雹灾保险。FWUA由保险公司的代表管理,但是佛州保险局有权利实施监管,并对代管的保险公司申报的费率水平进行否决。

FRPCJUA是1992年安德鲁飓风后的产物,它向该州被私营保险人拒保的居民财产提供类似于屋主保单的保障。按照规定,FRPCJUA会员公司对于协会的赤字有义务分摊,以保持该计划的偿付能力。分摊金额基于各会员保险公司在该州居民财产保险市场的保费份额。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将分摊成本以事后提高费率的方法转移给其所有的保单持有者,这造成了私人保险市场保单持有者贴补FR-PCJUA保单持有者的事实。

FWUA与FRPCJUA于2002年合并为CPIC后,市场规模约占佛罗里达州财产保险市场的1/3。在2004年连续三场飓风后,CPIC产生的赤字高达5,亿美元,使得私营保险公司的摊派负担加重。而2005年Katrina飓风后,又有了进一步的亏损。

二、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的特点分析

以下将对美国上述几个政府保险项目在承保范围、参与程度、减灾要求、运营效率、贴补政策、灾后偿付能力和对保险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承保范围

如果设立巨灾保险项目的目标是实施一个承保范围较宽泛的损失融资项目,那么FRPCJUA在上述美国政府巨灾保险项目中是最好的形式了。FRPCJUA为居民财产保险提供几种不同的险种,大多数居民投保了ISOHO-3。这个保险单所提供的财产责任保障与大多数私营保险人所提供的大体相同。HO—3提供的保障非常宽泛,包括盗窃和风暴。居民住宅按重置成本承保,而宅内动产则按实际现金价值承保。FRPCJUA要求最低500美元的免赔额,如果保户选择更高的免赔额,保险费可以有所降低。

其他政府保险项目存在承保风险单一、承保财产项目较少、不承保间接损失、仅按实际现金价值承保,以及免配额高等不足。

(二)参与程度

本论文所讨论的政府保险项目的发展目标各自不同。FRPCJUA、FWUA和HHRF在长期内有保单减持的目标,但是CEA和NFIP作为一种长期解决方案,其长期目标是增加保单持有人的数量。

FWUA、FRPCJUA和HHRF都没有完全实现其目标。而CEA和NFIP都逐步实现了其增加参保率的目标。CEA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尽管增长速度在1998年慢下来,但是预计还可以持续增长。NFIP的保单数量仍在增长,一般在巨灾多发年份后,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往往会有所提高。

(三)减灾

如果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为了鼓励减灾,那么NFIP是最好的项目。

NFIP的承保着眼于社区而非个人,只有居住在符合条件的社区的房屋所有人才能购买洪水保险。社区符合条件的审查以NFIP的一个主要目标为基础,即是洪区管理,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一个社区最初只须向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提出申请就可具有资格投保。如果该社区采用了要求的区划方法和建筑法规,FEMA就授权NFIP按照“常规计划”向其销售洪水保险。1994年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规定,对计划实施减灾工程的州和社区提供经济援助。这一计划的总目标就是鼓励社区采取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可保建筑的洪水损失长期风险。州或社区可以向FEMA就该计划提出申请,一旦申请得到批准,FEMA承担被保财产的搬迁、拆除、升高所产生的费用的75%。

NFIP也鼓励个人的减损措施。NFIP住宅保单对于财产所有人在洪水到来前为挽救其财产而支出的一些费用承担最高750美元的赔偿。2004年的飓风季节后,有大量的研究表明,重复损失财产正在成为NFIP有限资源的最大浪费者。国会颁布2004年洪水保险改革法,对“严重重复损失财产”实施新的管理措施,即一个5年的“引导计划”。根据该计划,FEMA被授权在各州和社区对于严重重复损失的建筑进行改建或征购。如果财产主拒绝按照规定进行改建或被征购,那么该建筑的洪水保险费率就会增加150%,并且如果再次发生超过1500美元的损失,费率还将增加150%。但费率不得超过精算费率水平。

FEMA通过电视、广播和出版物等媒体广告来宣传NFIP的好处,以及不购买洪水保险可能造成的潜在成本。NFIP每支付3美元的赔偿款,就可以节约联邦政府1美元的灾后救济款。NFIP所实施的洪区管理政策和减灾措施,每年可减少洪水损失约10亿美元(GAO2005)。

(四)运营效率

衡量保险人的运营效率可以看其开展营销、核保、保单服务活动时将成本最小化的能力。但由于资料限制,本研究仅就各个项目是否使用人及其佣金率、是否使用服务人及其服务费水平、是否享受免税待遇等几方面进行了粗略的比较。

HHRF的运营费用比其他项目都低,因为他不向人支付佣金,服务承保人也只收取一笔固定的费用。人和承保人都愿意提供这些服务,因为HHRF稳定了夏威夷的居民财产保险市场。HHRF的承保风险只有飓风,非飓风引起的小额风暴损失无需赔偿,故而不常发生损失理算费用。HHRF的投资收入是免税的。

(五)贴补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实施贴补最小化的计划,那么NFIP是最好的模型。自1981年NFIP重新规划,在2004年前达到了自给自足。NFIP规定使用充足费率,而且也有条件实施充足费率,因其计划在全国范围的实施,令项目的洪水风险在地域上进行了充分分散。如果2004年洪水保险改革法所涉及的有关减少重复损失的规定在未来执行得好,占项目赔款较大比例的重复损失得到降低,那么项目未来的财务状况可得到一定的改善。假设NFIP能够偿还美国财政部的借款,它也能在联邦政府不给贴补的情况下运营。CEA设立法律也要求使用精算充足费率,但自1994年加州没有发生强烈的地震,不能检验其费率的精算充足性,如果费率充分,贴补就会减少。而HHRF是贴补最严重的项目。

(六)灾后偿付能力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们的目标是为了创立一个灾后仍具偿付能力的项目,NFIP是最好的典范。

NFIP受联邦政府财政支持,有权随时向美国财政部借款。在上世纪90年代,NFIP有3年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不得不向财政部借款,但事后所有借款本息均已还清。2004年袭击佛罗里达、东部海岸和墨西哥湾其他各州的四场飓风导致NFIP遭受18亿美元的损失,NFIP向财政部借款3亿美元以支付赔款。2005年Katrina飓风的发生,使得NFIP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为此国会修改了法案,到2008年前,FEMA向财政部借款的权限从15亿美元增加到了35亿美元。如果NFIP需要资金,美国国会能够通过必要的融资来保持偿付能力。因此NFIP几乎没有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

美国各州保险计划一般没有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支持。州巨灾政府项目依靠摊派、再保险、借款来进行损失融资。只有HHRF和CEA在事前建立巨灾准备金,允许事后向私营保险公司摊派。佛罗里达州的项目也依靠向私营保险公司摊派以筹资赔款。但因佛罗里达州的私营保险人不能将其大部分的巨灾风险转移给州项目,所以佛罗里达州的私营保险人不仅要对其自己的损失筹资,还要应付摊派引起的损失。佛罗里达项目还依赖佛罗里达巨灾基金(FHCF)履行其再保险义务。而FHCF依赖发行债券收入和保险人的摊派来履行其赔付义务。佛罗里达项目,特别是FRPCJUA也依赖发行债券来满足赔付需要。

(七)对保险业的影响

如果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实施一个对保险业有正面影响的项目,那么NFIP是最好的模式。

NFIP出售产品的时候,并不与私营保险人进行竞争。洪水保险因其巨灾特性传统上一直被大多数财产保险列为除外责任。NFIP承担了洪水损失风险,却没有给私营保险人增加摊派负担,也没有强制要求其提供保险。FEMA通过WYO计划鼓励NFIP与私营保险人的合作。该计划使得私营保险人能够参与承保过程,但并不实际承担风险。总体上看,NFIP对于保险业有正面影响。

三、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局限性分析及对中国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启示

本文的研究发现每个项目都有其特有的优势,但同时也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很难绝对地说哪个保险项目是好的,或是不好的。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社会和政治价值取向。但是通过对美国主要政府保险项目的分析,无论区域性的或地方的政府保险项目,还是中央或联邦的政府保险项目,就其目前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问题看,政府作为直接保险人提供巨灾保险并不是很好的方式,而其存在的许多问题反而可以依靠保险市场本身的自然机制来解决。

(一)地方或区域性的政府保险项目的局限性

1.迫于政治压力,项目所收取的保费不是精算充足费率。这是这类保险项目的先天不足。将费率保持在精算水平之下,会减少人们减灾的积极性,长期下去只会增加未来巨灾的损失规模。如果州政府保险项目的费率不提高到精算水平,长期看这些项目都很难维持下去(Litan2005)。

2.承保风险过于单一,在地域分布上也过于集中。这是地方或区域性政府保险项目另外一个致命的弱点,因为它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风险要最大限度地分散。这也导致巨灾的时间风险过高,项目往往在巨灾发生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累积准备金就又遭受了另外一次巨灾。

3.承保能力有限,使得私营保险人或多或少仍暴露在巨灾风险之中。州政府保险项目因其有限的承保能力,几乎都有私营保险公司承担摊派义务的规定。

(二)中央政府保险项目存在的局限性

1.费率不充足。据最新统计,NFIP承保的保险单中约有26%享受费率贴补,贴补幅度高达69%(GAO,2005)。

2.参保率低。尽管费率因享受补贴而较低,但NFIP的参保率从创立起一直没有大幅提升。据最新统计,发生于2004和2005年的巨灾情况显示,NFIP的参保率不到30%。

3.保障范围有限。根据目前NFIP的承保规则,NFIP的承保范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保障程度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购买洪水保险的意愿。承保范围局限性主要包括:只承保250000美元以下的损失;对间接损失不保;只按实际现金价值而非重置价值承保;保险限额是基于总损失而不是每次事故损失等。

4.重复损失问题严重。2004年的飓风季节后,有研究表明,重复损失财产是NFIP有限资源的最大浪费者。NFIP承保的建筑中被定义为重复损失建筑的占1%,但这些重复损失建筑所导致的索赔却占NFIP总损失索赔额的25%-30%,且有一半的重复损失集中在3个州(GAO2005)。

5.对参与保险人、人和公估人的管理不够科学,力度不大,导致出错率较高。FEMA对每个NFIP项目参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检查频率大约为3年检查一次,不能令人满意。

6.承保能力有限。仅Katrina一场飓风所导致的洪灾损失,就给NFIP带来了150亿美元的赤字,2005年的灾害令NFIP遭遇了自创立35年以来最大的挑战。’7.强制保险制度因金融机构不配合而缺乏保证贯彻的手段。尽管1973年洪水灾害保护法和1994年全国洪水保险改革法规定并加强了洪水保险的强制购买要求,但是邢—MA官方基于全国抵押贷款、洪泛区和保单数量等情况估计,许多贷款机构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购买洪水保险。而且许多抵押借款人发现,即便在第一年购买了洪水保险,以后也可以轻易地撤保或让保单过期。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私营保险市场由于种种原因(高费率、承保能力不足、风险分散程度不高等)而出现市场不完整现象,同时政府保险项目也呈现出低效和较高的道德风险,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的单一主体。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而私营保险公司在这个解决方案中是基础,是中坚力量。但是私营保险必须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利害方共同协作,采取综合手段,促进减灾防灾,方能实现其中坚力量的作用。这些综合手段包括,经济鼓励、惩罚、税收优惠、大力贯彻建筑标准、推行土地使用规则等。涉及的利害关系方可能会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再保险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业、建筑业以及有关社会成员。

(三)对建立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

根据对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的研究分析,建议建立一种一体化的、多层次的、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办的、由政府支持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

所谓“一体化”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建议在全国实施将巨灾风险列为承保责任的普通居民和企业综合财产保险单,目的是实现风险分散最大化。一体化的综合财产保险单能够将巨灾风险在不同地域上最大限度地进行分散,也可以实现风险在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

所谓“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建议灾后风险融资结构方面要实现多渠道和分层设置,使巨灾风险由不同层次的风险承担者逐层分摊。风险融资渠道包括保单持有人、私营保险市场、商业再保险市场、意外贷款安排、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等。其中保单持有者往往要承担第一损失,中央政府作为高层超赔再保险人承担超大巨灾造成的高额损失。

所谓“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办、由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是在前述“一体化”和“多层次”的前提条件下,由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包含巨灾风险的普通财产保险单,政府并不提供巨灾直接保险产品,而是以高层超赔接受人的身份对经营巨灾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超赔保障。政府支持而不是代替私营保险公司来经营巨灾保险。

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开办的、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的运作,以巨灾保险促进防灾减灾,以防灾减灾支持巨灾保险,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持续降低巨灾损失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篇5

2.1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图1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2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或费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在收入(或价格)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或收入)愈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罗承舜: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市场调研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从而使其需求曲线(D曲线)向右方移动。此时,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数量增加,但均衡价格上升,如图2所示。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曲线(D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形成新的均衡点,如图3所示,在原来的价格下,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1供给分析

(1)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定价较高,且产品种类单一。(2)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但是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为了减少损失,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也是理性的选择。(3)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物质方面,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发生之前,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1)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2)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3)个人危险意识薄弱,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一旦巨灾发生,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思考与建议

4.1增加供给

(1)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其次,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最后,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流动性强,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3)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2改善需求

(1)改变救灾体制,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再由政府承担,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2)强化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保险知识缺乏,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3)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在台湾地区,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3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篇6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篇7

在灾难报道中,悲剧性图片新闻由于其强有力的视觉冲击力,往往很容易吸引受众的眼球,同时在受众心理上形成一股强烈的震撼力量。成为重磅的催泪瓦斯,令观者泪雨滂沱。绝大多数的新闻媒体也大都深谙此道,在图片新闻的报道方面不遗余力,为了追求这种视觉冲击力,通常会不顾一切地去展示各种非人道的图片。以期营造一种强烈的感染力。在图片新闻中适度地展示灾难中的苦难,可以激发人们的同情心以及对于生存与死亡等方面积极的思考,但是,如果媒体过度地展示灾难中的伤痕,则有可能会加剧人们内心的恐惧和反感,从而形成一种灾难过后的“再伤害”。因此,关于悲剧性图片是否具有审美价值的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争论与思考,本文将从悲剧性图片的审美价值人手,着重探讨悲剧性图片新闻的运用策略。

一、悲剧性图片的审美价值

在对现场的解释上,一幅好的图片能抵过千言万语。一幅好的图片能够将媒体想要传递给受众的现场情况清楚的表达出来。

传统的美学范畴的悲剧理论认为:由于命运、性格、宗教、意识形态等等原因产生的激烈冲突。人或美好的事物遭受不应有的却又无法拯救的苦难或毁灭。人们面对悲惨和苦难时首先产生恐惧、怜悯,而后情绪得到宣泄和净化,继而追求一种崇高精神,使人振奋。

人们对新闻作品中悲剧的审美活动的因素是“心理距离”,新闻图片中的悲剧人物和现象,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空间和时间上的距离。但悲剧中人物的命运、情感、灾难等等又与我们内心的情感、本能、欲望、经验那么接近,于是产生了审美活动。因此,为了让人产生第一瞬间的恐惧也怜悯,灾难报道中的图片大都选取直接呈现的策略,比如通过对苦难、窘境中人物绝望痛苦的表情的特写。通过对血淋淋伤痕的细节展示。通过对残垣断壁的大场面的俯视等手法,为观众推陈出一个触目惊心的残缺景象,让受众对灾难有直观清晰的了解,从而唤起其内心的悲悯与同情。

灾难性新闻图片报道本身还含有独特的审美内涵。在灾难性事件中,人们往往经受着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在这种残酷的磨难中人性往往处于沉郁的状态,甚至被扭曲,因此灾难中的人性美就显得弥足珍贵。比如《南方都市报》在汶川大地震报道中抓拍的陷在公路裂缝里的小鸭子。对小动物的爱心观照刹那间那间提升了人们的精神境界。

二、悲剧性图片在使用过程中的失范

灾难的发生具有阶段性、区域性、族群性等特征。对人类生活影响深远,但它并不是多数人的生活常态。它只占正常社会生活的极小比例。过多的报道灾难会引起人们对现实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而新闻图片具有的视觉优势有时又会变成一种强视觉“恐怖”,灾难和恐怖的景象被非常直接地呈现在受众面前,加重了人们对现实的不稳定感和不安全感。媒体营造出来的这种“拟态现实”会引起人们对整体社会环境的误读和错觉,导致对现实的错误判断和错误应激反应。悲剧性图片在媒体中运用失范的情形很多,归纳起来看,有如下几种:

1 在重大灾难和犯罪类事件中,媒体对受害者频频采取“紧迫盯人”的方法;

2 有些记者对受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没有节制的重复采访和一窝蜂、轰炸式地跟风采访;

3 一些新闻报道刻意渲染犯罪细节、血腥暴力和灾难现场,甚至引人文学手法和个人想象成分;

4 冷血调侃,令人触目惊心。

三、悲剧性图片的表现策略

新闻图片具有客观纪实性特征和视觉形象直观的特殊功能。然而,多数摄影报道者把客观纪实等同于新闻摄影,使报纸上司空见惯的图片报道比比皆是,最终导致新闻图片质量不高。新闻图片仅仅停留在客观纪实印证层次上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在客观纪实的基础上具备揭示性与感染力,这是报纸提高竞争能力赢得读者的重要手段之一。读者从报纸上“读”一幅新闻图片,是从图片的形象画面中领悟接受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新闻性和视觉信息。新闻图片揭示性深,感染力强,新闻价值高,读者就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反之,读者对那些图解印证事实、概念化、表面化的图片报道不感兴趣,新闻图片就不能发挥视觉独特功能。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悲剧性图片的美学效果。新闻图片可以借用文学创作中的铺陈、反衬、杂糅等手法来合理地安排各个画面元素,从而更充分地展示新闻作品的魅力。

1 “以悲言悲,直指人心的悲恸”――直截了当的铺陈策略

所谓铺陈,原指文学创作中的一种修辞手法,它由丰富绚丽的词藻和一组或多组排比句组成,使要叙说的中心鲜明、突出地呈现出来,而且以节奏感充分体现了语言形式能够造成的心理鼓动作用。如果再加上感情的渲染,得宜的夸张,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

新闻摄影是一门艺术,它讲究画面的构图、光线的强弱、色彩的冷暖等诸多元素合理的配置。一幅优秀的新闻图片,不仅是真实的再现新闻本质原貌的图片,更应该是一幅直指人心、让人心灵产生震撼的艺术品。新闻图片的铺陈策略,即通过对大量细节的陈列,从而突出叙说的中心内容。比如汶川地震中的残垣断瓦、漫天的尘土、的钢筋,这时画面的中心聚焦于一只僵硬的伸出墙外的小手。还比如齐膝的泥浆、穿着雨披的军人搀扶着呼天抢地的妇女、瘫软的双腿、几缕湿漉漉的头发胡乱搭在前额,画面的中心是满脸满眼泪水的特写,更加让观者顿生悲悯之心。

2 “以喜言悲,黑镜头里的微笑”――对比反衬的修辞策略

所谓“黑镜头”,是指以表现死亡、流血、疾病、贫穷等人类苦难的内容为题材所创作的镜头。其色调多为低沉阴冷的灰黑色,并伴随着审美过程中的沮丧、压抑、痛苦、绝望等情绪。灾难新闻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悲剧感是灾难新闻图片的基调。

在图片新闻的报道中,如果说对悲剧进行直截了当的铺陈手法是对“黑镜头”裸的展示的话,那么反衬的修辞策略则是用乐观的微笑来言说悲痛的力量。反衬是烘托得基本形式之一,指用相反或相异的东西来衬托。从衬体与主题的关系而言,反衬包括有动静反衬、虚实反衬、景情反衬、色彩反衬等形式。在诗歌中,这几种反衬手法常常兼用,从而使感情起伏跌宕,结构变化多端,避免了平铺直叙和单调古板。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8,0级强烈地震,一霎时,大地被撕裂,大山被移位,房屋倒塌,生命也命悬一线。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每个人似乎都手足无措,灾区民众的生存现状更是令人担忧。但是我们也意识到,太过悲哀和压抑会剥夺人类的希望,沉重得让人喘不过气来。长此以往,当人们看多了直白的“黑镜头”之后,一方面可能会产生麻木不仁的免疫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人们对死亡的畸形心理。所以,在灾难报道中,还要讲究新闻的平衡策略,通过对生的赞扬来表现灾区民众的坚忍不拔。新闻摄影家贺延光也曾经说过,“在面对灾难的时候,我们要传达给读者的,不应只是对死亡的恐惧,还应有对生的信心。”为了减轻受众的心理压力,图片新闻报道一方面既要尊重新闻纪实,另一方面,也要充当为受众的减压的阀门。比如,有一张图片被网友们称为“最美的小女孩的微笑”就是通过反衬的手法来礼赞人们在面对灾难时的坚强,这张图片也为观众传递了一种不屈不挠的坚强精神。

3 “以悲言喜,劫后余生的惊喜”――悲喜交集的杂糅策略

如果说前面两种策略是一面诉求的话,那么以悲青喜,悲喜交集的杂糅策略则是两面诉求。这种杂糅策略的运用使得图片中表面的悲痛形象更加有力,令观者看完后不只觉得悲,更能觉得喜,喜从悲来。比如有一则新闻配图的题为《兄弟,抱住你的瞬间我泪流满面》,讲的是2008年5月15日,在四川安县,三位困在大山里三天的灾民翻山越岭,艰难跋涉三十多公里终于走出大山后,情不自禁地抱头痛哭。这幅图片细致入微地向人们展示了男儿有泪也轻弹的瞬间,让人为三兄弟的执着求生的坚韧所感动,更为他们的劫后余生而欢喜。

四、结语

篇8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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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是指洪水、地震、火灾、风暴、交通事故等自然和人为的灾难,其发生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中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经济补偿方式主要依靠国家补偿和社会捐助,商业保险赔偿仅占5%左右,远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虽然我国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自然灾害的损失金额却大于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见我国的保险市场没有形成规模,居民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出现巨灾风险时,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并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可利用金融市场上寻求出路。

二、美国巨灾保险期货期权的介绍

(一)美国巨灾保险期货期权

美国的巨灾保险期货是1992年由芝加哥期货推出的,他通过每个季度的巨灾损失金额和实收保费金额得出巨灾损失率,而巨灾期货的价值随着季节变化而不同,主要的影响因素是预期的灾难损失率。在巨灾保险的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获得相同的到期日的巨灾保险期货合约,买进较低价格的期权时卖出较高价格的巨灾期货,从而规避因巨灾所承担的风险。

这种巨灾保险的期货是以季度为交易周期的,期货合约中明确了巨灾类型和承保区域,合同损失的计算是此季度到下季度期间的保险责任中发生的损失,还有三个月的处理数据的滞后期,因此巨灾保险的索赔给付是延时的。

(二)巨灾保险期货的优势

如果巨灾并未发生,在巨灾保险市场上投资者将本金和利息收回,用以补充承担的风险;如果发生了巨灾危害,那么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都将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的资金运作方式,扩大了保险的资金来源,并把巨灾的风险进行了分散和转移。

美国的巨灾保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但是在市场化运作下,减轻了保险市场压力,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部分灾难损失的基础上保持盈利,也减轻了国家在巨灾发生时的财政压力,更有利于保险业的资本市场的形成。

三、我国巨灾风险的问题

(一)巨灾损失中保险作用小

中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经济补偿方式主要依靠国家补偿和社会捐助,商业保险赔偿仅占5%左右,远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虽然我国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自然灾害的损失金额却大于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见我国的保险市场没有形成规模,居民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

(二)巨灾保险制度不健全

自从我国1979年恢复了保险业务,但是20世纪90年代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又限制了巨灾保险,2001年又放开了财产险中的地震保险,但是并不普及到所有居民,只是局限在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上,可见我国的巨灾保险范围小,实施时间短,保险公司实力小,承保经验小,巨灾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制度。

(三)巨灾保险供需不平衡

虽然各类财险日益丰富和承保费用逐步上升,但是居民家庭财产缺乏保障,国家的大型项目和基建等也缺乏巨灾保险的保障,农业保险中也存在巨灾保险不断减少的情况,除了巨灾保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外,保险业本身的巨灾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和技术核保、巨灾理赔服务这些方面的不足,也使得巨灾保险业在中国经营惨淡。中国的巨灾保险业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造成了供需严重不足的情况。

(四)巨灾保险缺乏证券化运作

在我国巨灾保险的惨淡经营下,更无从谈起涉足保险的期货期权交易,更没有实现巨灾保险的证券化运作,虽然短期内,无法实现巨灾保险的证券化运作,但是我国也具备了巨灾保险期货交易的基础。

四、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借鉴

(一)发展巨灾保险证券的可行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保险的监督机构也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巨灾风险的能力有所提升。同时金融市场也逐步完善,金融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投资理念日渐成熟,这些都为巨灾保险的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首先逐步完善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并设计符合中国实情的洪水险、地震险、冰雪险等条款,推广于农业、基建和居民生产生活中;其次,除了政府补贴外,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第三,商业保险公司中有实力开展巨灾保险的公司进行试点,并给以保险公司税收和投保人费率的优惠;第四,对巨灾保险进行再保险,增强巨灾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进国外的巨灾再保险公司参与;第五,推动巨灾保险的资本化运作,对再保险延伸到资本市场,如巨灾债券、巨灾股权买卖,巨灾期权与期货等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资金来源,降低巨灾保险的承受风险。

(三)构建巨灾保险的期货模型

可以以美国的巨灾保险期货价格为模型,统计我国的各个季度的自然灾害数据,建立巨灾保险的期货期权模型。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发行证券,对试点的保险公司进行巨灾保险的信用评级,规范评级标准作为投资者是否购买期权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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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巨灾定义分析

一般在国际上对巨灾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笼统来说,我们可以把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灾害事件定义为巨灾。

而在我国,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实际的情况来定义巨灾,按照主流思想,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定义巨灾:一、人员的伤亡;二、财产的损失;三、灾难发生的周期性,即灾难发生的周期高不高。综上根据我国国情,一般我们认为灾害的伤亡人数超过1000人,经济损失在一千亿人民币以上,同时此次灾难能算是百年一遇的,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事件属于巨灾。

根据以上分析,最近能算是我国巨灾的都包括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1998年大洪水、2003年的SARS、08年冰灾、08年汶川大地震等等。另外,我们结合舆论的程度也确实可以发现,根据这个定义定义出来的巨灾确实是我们公认的受伤害程度较大的灾害,即巨灾。可见这种定义方法在我国时还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

1.2我国巨灾可保性理论分析

在以上对巨灾定义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历来公认的关于风险可保性的研究思路,再分条详细进行分析来判断巨灾是否具有可保性。

1.我国巨灾风险客观存在

巨灾风险具有客观性的性质,这与风险的基本特点相一致。在我国巨灾风险的官方定义为“洪水、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的保险标的物同时受损,引发巨额保险索赔而对保险企业业务经营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的风险”。从此关于巨灾风险的定义我们可知,巨灾风险来源于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风险又是由自然规律演化造成,这很是符合客观性的要求,故也就说巨灾风险也是符合客观性的。

巨灾风险的客观性使巨灾的发生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们要实施有效举措降低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要采用各种措施来减灾减损,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想从根本上杜绝巨灾风险是痴人说梦。

2.我国巨灾引发的损失具有偶然性

由于我国巨灾风险具有偶然性,也就导致了巨灾所引发的损失同时具有了偶然性。一般巨灾发生时空多变,条件各有不同,引发事故的偶然因素很大,也就导致了巨灾风险所引致的损失也是很难估计和预料的,同时,其损失程度的大小多少的变化也就具有了很大的偶然性。

3.我国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

与普通风险诸如车祸这类事件每年可能发生几十甚至上百次相比,我国巨灾的发生概率还是非常小的,出现频率也是非常低的,故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巨灾风险是不存在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的。

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就导致了可保风险的理论基石――大数法则的适用性大大降低。众所周知,大数法则是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是最重要的原理之一,样本数量越多,预计结果发生概率与实际结果发生概率越相近。

4.我国巨灾风险损失不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导致数量巨大的风险管理单位同时遭受巨大的损失,且损失数值极不容易确定,所以也不能满足损失能够确定和计量的可保性要求。也正是由于巨灾风险损失不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因此,保险产品的定价困难,保险险种的设计也成为空中楼阁,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5.我国巨灾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是不可确定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这也就导致了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难以得到。正是由于巨灾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发生损失概率的统计难上加难,这也就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产生了阻碍。没有定价机制的有力支撑,相对应的保险产品的出现自然就成了天方夜谭。

6.我国巨灾风险经济上不具有可行性

巨灾风险与普通风险不同,虽然巨灾损失发生的频率较小,但一旦发生,损失巨大,不仅影响范围广泛,且重建时间长、难度大,对经济的影响更不是一时一刻,故在经济上的估算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也正是因为损失极其巨大,保险公司多对巨灾风险敬而远之,也就再次使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削弱至无。

1.3我国巨灾可保性实际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巨灾风险中只能满足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事件出现的偶然性这两点要求,而其他均不满足,故可知我国的巨灾风险是不可保的分险。虽然从保险理论上看,巨灾风险不能够满足可承保风险的要求,但由于全球巨灾事件数量以及经济损失数额的不断攀升,加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研发巨灾保险险种迫在眉睫。

目前关于巨灾操作最成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巨灾风险债券化,巨灾风险债券化实际上就是债券化,其核心思想就是将巨灾这一不可保的风险成功的在众多人中进行了风险分散,使巨灾的可操作性增强。巨灾风险债券化实际上也是许多方法的理论基础,许多关于解决巨灾的方法都由其派生而来。

另外,从他国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采用特别设计的保险机制来分摊巨灾风险是具备操作可能的,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成功操作的样本。比如设计综合承保保险单,将洪水、飓风、地震、海啸等风险集中承保;发挥政府的职能,在定价设计中应用除大数法则外的其他概率计算方式;通过多种融资手段的综合使用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等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存在着极大的必要性,也具备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卫星.巨灾定义与划分标准研究―基于近年来全球典型灾害案例的分析.灾害学.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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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我国接连发生的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验着我国的保险体系,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初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冰雪灾害和5月发生在四川汶川的8.0级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516.5亿和8451亿元人民币,占2008年全球巨灾损失总额的8.3%和46%。由于巨灾风险不具备大量和同质等可保风险的条件,对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巨灾一旦发生不仅会危机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性,对再保险市场也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中,我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国情限制及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我国的巨灾救助体制长期依赖国家财政为后盾,巨灾风险大部分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然而政府财政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灾后救济,其金额和惠及面相对于巨灾损失如杯水车薪。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而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财政投入550.74亿元(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74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用于救灾,这相对总损失额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时,财政救灾资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会牵涉到财政赤字, 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 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另外,社会捐赠(包括国际援助) 也是我国对付巨灾风险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地震、海啸等巨灾都不属于可保责任,这样其风险分散能里很有限,加之,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使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

总体来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欠发达水平,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救助体制,对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对于我国巨灾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然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为初级的程度,保险市场及相关制度都有待完善,这就决定了单纯体用商业保险模式处理巨灾风险也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看到国际上运行较为合理的巨灾保险机制都是以商业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主体的,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即是商业保险机构独立经营模式的典范,其中,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了主要风险,而政府只是通过工程防损等起到辅助作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参与程度明显加大,但是商业保险机构依然是制度的主体,起到主要作用。

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保险市场等具体国情,巨灾风险不可能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担,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和机构的力量,通过两者的有利结合,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方面,规范及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无条件的给予财政支持,这将无异于以前的政府救助体系,只有在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才适当介入给予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现行巨灾保险体制严重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并且大力发展和利用再保险市场特别是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此外,巨灾保险业务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这样有利于保障巨灾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我国还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共同基金,通过基金的独立运作,起到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 《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4期 第31-33页.

[2]《政策要览》 《国际融资》2009年第4期 第74-75页.

篇12

随着中国经济城市化与工程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环境污染、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等问题日趋严重。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地区人口越来越密集,财产总值越来越大,社会财富集中度越来越高,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郑秉文就已经提出,中国应充分发挥国家与市场、政府与机构双重作用的风险补偿机制框架,发挥保险业的综合作用和国家的信用作用,尽快建立混合型“国家巨灾补偿机制”。而在中国经历洪水、泥石流、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多次自然灾害,为中国经济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之后,我们更应充分意识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巨灾补偿机制正当其时。

目前,中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主要以财政补偿、传统的保险方式与社会捐助为主,其中财政补偿占到了绝大部分。而中国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并不算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有限的,这远远无法弥补巨大灾害过后,对中国造成的财政缺口。而目前的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承保能力仅占到中国全年灾害损失的一半。

一、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创建巨灾补偿基金

(一)明确政府责任

我们将政府责任分为三个方面:经济、政治和社会。在建立巨灾补偿机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便是政府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又可分为经济补偿和市场监管,保险市场失效时,经济补偿可以提供良好的补漏措施,同时通过市场监管来督促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避免由于政府过多干涉而导致的效率损失。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政府意味着保障,有政府的承诺便等于拿到了一张保证书。因此,政府不能仅仅对中国的经济市场负责,还要对我们的人民负责,真正的为人民着想,切身体会自然灾害过后人民的艰苦处境,着重强调防灾防损,并且将目光放到防灾防损与风险转移并重的实际举措中。担负起巨灾补偿机制中的主导责任,突出合作,引领和推动市场企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

(二)实施政府调控

1.对灾后地区提供财政支持,这属于经济主体的自我补偿。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对灾后重建地区进行补贴。虽然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计划支出中的一小部分,远远无法达到灾后需求。但这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政府的全方位支持,会使受灾人民失去重新站立起来的信心,这代表着政府的态度,政府的立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2.对灾难多发地区实行强制保险。虽然实行政府救助是必不可少的,但会降低巨灾保险的需求和防灾防险的积极性。为了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强制保险是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可对投保人进行费率的补贴,但强制保险的范围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这种强制保险应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区分开,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目前人们的风险保险意识还不足够,巨灾的发生是偶然的,无法预测的,所带来的风险也是无法准确估量的,因此强制保险在特定状况下也是可实施的。

3.由政府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其最大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在巨灾发生时作为财政补偿的一种补充形式,对购买巨灾补偿基金的受灾人进行补偿。为了保持基金的稳健运行和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巨灾,需要借鉴封闭式基金的特点,限制了基金持有人在未发生巨灾时要求基金赎回并兑现的权利;另外,为了保持基金的流动性,且考虑到巨灾发生的非经常性,又要为基金设计开放式基金的特征,即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持有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基金变现。这样,基金也具备了普通基金或金融工具的投资特征。

巨灾补偿基金具有一系列的优点。首先它的设立拓宽了巨灾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将巨灾风险防范和证券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更为有效的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迅速聚集全社会的资金,增强中国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其次它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转让,兼具了保险的保障和共同基金的投资功能。这些特点让巨灾保险基金顺利兼顾公益性和商业性。

巨灾补偿基金有多方的资金来源,一部分基于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一部分来自于巨灾风险证券化,还有基金持有人购买份额、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润留成等。基金可以作为巨灾风险的准备金,随时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做好大量投入资金的准备。

二、使巨灾风险证券化,逐步转向资本市场

(一)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现状

1952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其中的责任范围中就已经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但不久之后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刚建立起的巨灾保险制度中途夭折。一直到1980年,中国巨灾保险才慢慢进入恢复期。这个时间段是中国在保险体系的初步建立起。目前中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1 109亿元,承保能力只占到中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一半。同时仅2003年中国就有两起自然灾害损失超过30亿元,国内承保能力严重不足。相比发达国家,中国保险赔偿仅占灾害损失的5%。

中国对地震保险与洪水保险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仍被关在保险大门之外,实际上中国保险业目前还没有用于地震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同时中国也没有与美国相似的洪水保险计划,没有鼓励扶持洪水保险的具体条文。一旦这些灾害发生,灾民的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了威胁,财产受到毁损或消失。因此就中国现状来看,巨灾保险是不完善的。

(二)中国的巨灾再保险市场

中国的再保险业起步的较晚,而且规模还小,专门的财产再保险公司仍仅有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一家,仍旧极不成熟。中国再保险业供求不平衡,主体及市场体系不健全。在巨灾风险评估、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方面都极需要专业人才,这也是中国再保险业无法成就飞跃性跨越的原因之一。

面对着现在中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现状,中国政府必须要承担起最终再保险人的责任。仅仅靠市场或是仅仅靠国家政府的能力,都是无法大量分散巨灾风险的,要将两种形式结合起来,由政府支持市场再保险业的发展并为其担任最后再保险人,缓解巨灾保险市场的巨大压力。

中国政府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巨灾再保险公司,用以分散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或者对中国再保险公司承保的这类风险提供财政补贴。

(三)由保险市场向资本市场转变

保险发达国家的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主要依赖再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更多的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把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出去从而筹集更多的资金。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芝加哥、百慕大等多个交易所赏识交易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互换、人寿和年金风险证券化等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以弥补国家财政与保险业资金不足,提高补偿能力。向机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高收益证证券以及高回报率的投资方式和最小化信用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可以比传统保险产品成本低,具有较高的效率优势,又扩大了发行者的范围,从而使应付危机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呈良好的发展事态,为大力发展以巨灾风险债券为代表的替代性风险分散工具提供了条件,从引进国际巨灾风险管理新产品开始,兼顾公平和效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从长期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以弥补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缺憾,提高中国抵御巨灾损失的能力。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部分收入,也将成为巨灾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更紧密的将政府与市场相联系,共同抵御巨灾风险,防灾防损。

三、充分挖掘慈善机构作为“第三补偿机制”的辅助作用

在中国目前的巨灾补偿机制中,慈善机构并没有发挥太过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缺乏有组织、有计划的公益行为。往往是灾难发生后,才会有非规范的,建立在被动基础上的慈善事业。因此中国的慈善事业是缺乏计划性、统筹性和前瞻性的。

作为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的“第三条腿”,慈善机构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国民缺乏对政府和民间慈善机构的信任,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慈善活动无法开展,即使是在灾难发生过后,人们也情愿亲赴灾区支援,而不愿通过某种慈善渠道,将他们的爱心传递至灾区。这样的现象归根结底不仅是人们的思想问题,也是从侧面反映出了中国慈善机构的自身建设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捐助资金的使用缺乏科学、透明和高效的管理与监督。若是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则无法建立平衡发展的混合型多层次的巨灾补偿机制。

要重新扶植起社会公正这个“软力量”,这个任务是艰巨而深远的。毕竟中国慈善事业也才起步不久,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不可相较。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加强慈善的宣传力度,从小抓起,让人民从心里建立起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且全面整顿中国的慈善机构,力求规范化、公正化。在发挥政府与市场责任的同时,努力使慈善事业在巨灾补偿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秉文.社会保障体系的巨灾风险补偿功能分析――美国“9・11”五周年的启示[J].公共管理学报,2007,(1).

[2] 李永.巨灾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补偿机制研究[J].华北地震科学,2007,(3).

[3] 田华,张岳.巨灾风险管理中的政府责任边界分析[J].保险研究,2007,(12).

[4] 潘席龙,陈东.设立中国巨灾补偿基金研究[J].西南金融,2009,(1).

篇13

一、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受损失现况

我国的农业巨灾发生得比较多,并且发生频繁高,典型的有台风、洪水、地震,冰雪灾害等等。2008年初,我国南方湖南、湖北、江西、贵州等地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2008年初的南方冰雪灾害造成我国直接经济损失1516. 5亿元,其中农业和林业遭受重创。农作物受灾面积上亿亩。2008年8月的四川省汶川大地震,2010年4月发生的青海玉树地震,2013年4月的四川雅安地震等导致农村4000多万人口受灾,灾区的田地受到破坏,农作物基本上都遭受到了破坏,家禽和牲畜也大量伤亡,带来的经济损失都是上百亿美元。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农业上的巨灾严重的破坏着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目前,在我国农村建立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二、我国农村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现状

(一)我国当前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的主要方式

1、政府救助

当发生巨灾后,为灾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家园的重建工作,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会针对具体的灾情进行分摊和补偿。政府的这类救助行为是一种临时性的国家财政拨款行为,主要是为了使受灾农民有基本的衣食保障,它没办法事先就做一些准备工作较少这类风险的发生,对于救助的款项多少也是一个未知数,取决于受灾的情况和政府临时决定的救助力度。

2、企业和社会民众的捐助

当巨灾发生后,有部分企业和社会民众有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他们出钱出力,积累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农业的重建。

3、政策性农业保险

例如浙江省在2009年实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覆盖了全省大约近100个区县,保险的产品项目多,农业覆盖面积广。到2011年,全省还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二)我国农业巨灾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1、我国农民对巨灾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估计不足,保险意识不强

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四川汉川大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以及2008年初南方特大冰雪灾害的保险赔款都比较小,其主要原因是农民的投保意识差,农业当中基本上都没有参与投保,仅有的6000万元的赔款来自6万多头能繁母猪的理赔。很多人都没有强的保险意识,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不会出事情。

2、政府无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巨灾风险保险

我国缺乏相应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巨灾风险分散措施和灾害救济机制的建立。缺乏相应的稳定健康的融资渠道,降低了我国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

3、传统农村农业巨灾保险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

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慢,市场不成熟,抗风险的能力小。从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预测的话,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独立承担起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查阅资料,计算到2012年12月底,我国所有保险公司总资产额为6327. 46亿元,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最大的承保能力为22500亿元,对于每次风险的最大承保能力为640亿元,这同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太大,承保能力不足。对于巨灾方面的业务,国内外保险公司都在收缩这方面的业务。

三、完善我国农村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农村农民的保险意识

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他们对农业的保险意识比较淡薄,应该加强对农村巨灾风险及损失补偿机制方面的宣传,让农民对保险有一定的认识,形成主动投保提前转移巨灾风险的理性规避风险的态度而不是对巨灾风险抱着侥幸心理。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广大的媒体进行宣传,也需要保险公司的宣传。

(二)国家应尽快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加强商业保险公司的资质认证和管理,对于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要加以鼓励让其多参与到保险业务中来,对于资产少的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应的限制;另外对巨灾保险的国家政策,机制的运转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在全国设立农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农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当某一农业巨灾发生后,可以有大笔的资金来源进行农业的重建投入。这点主要是通过美国的佛罗里达咫风灾害基金起到的重建效果得到印证。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农业灾害救助制度

上面谈到了我国的政府救助制度,但是政府救助制度的救济款是临时性的分散资金,不可能对灾后的农业重建工作起到系统的帮助,应该加强我国的农业巨灾救助制度,把预防支出和救助支出分开设立,并将其纳入日常性令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管理,以确保农业巨灾的防治和救助土作能够及时一、有效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黄小敏.建立我国环境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路径选择[J].浙江金融,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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