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涉外税收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涉外税收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涉外税收论文

篇1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涌入,在我国,先是纺织行业继而家电等轻工行业蓬勃发展起来,诸如电脑零配件等的生产亦从无到有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点,汽车工业也因此起步。由此刺激了一些工业迅速地更新换代,甚至直接带动建立起某个或某几个全新的产业。

――作为市场经济原则贯彻的最为彻底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现代企业的参照物。这种参照的示范效应,使国内企业的改革具有了重塑微观基础的动力。

――尤为重要的是,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扩大,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催化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建立市场经济体系框架,最核心的问题是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对外开放,意味着我国经济实体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和运作。这种根据国际惯例配置资源的机制不断向国内传递,由此带来了我国为适应对外开放而进行的一系列市场化的改革。

然而,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刚刚启动,各方面的条件都待改善,而通过全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可以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立竿见影的短期功效的话,那么,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扩大,这种全面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的功效不仅已经趋于减弱,而且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灵魂之一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须是有规则的、平等的竞争,不能因所有制、隶属关系或投资来源的不同给予差别待遇,使它们处于不平等的境地。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显然与上述的要求相违背。比如,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目前虽然名义上同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24%,甚至减按10%的税率征税。同时,给予内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一般是从开业之日起,减免1或2年(或前1年免税,后1年、2年减半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开始,前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甚或前5年免税,后5年减半征收)。其结果,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1/3。差别如此悬殊的税收负担,妨碍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妨碍了内资企业在大体同等的条件下同国外进行经济交往,甚至导致一些冒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权益。

――在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普遍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又将侧重点放在不同的区域,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同地一般地区”实行不同层次的优惠。由于层次多,地理界限难于划清,既影响了地区间的生产力布局,也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特别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客观条件差,基础设施簿弱,信息闭塞,本来就存在着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相对于中西部来说,东部地区则交通便利,信息灵通,本来就具有相当的发展优势。在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向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拉大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不仅不利于各地区间的均衡发展,而且,从政治上考虑,长此以往,亦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贫富差距,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负面影响。

――过多的税收优惠,从两个方面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一方面,大量的税收减免,严重侵蚀税基,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各种复杂的税收优惠项目也给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空子,逃税、避税提供了土壤,致使国家税收出现大面积流失。

深一步看,由过多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在各方面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财政收支存有较大“缺口”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出于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需要,不得不以收费的形式另辟财源。并且,自收自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股自定收费项目的浪潮。由于这类收费规范性差,透明度低,其趋势的蔓延和规模的扩大,又进一步冲击了税基,加剧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状况,也使政府收入机制以至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因此陷入了不规范状态。

――税负高低只是外商投资环境的因素之一,而非它的全部。除此之外,基础设施状况、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准以及法律规章是否完备等等,都是决定外商投

资能否盈利或盈利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单纯地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税收优惠上,寄希望于以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来吸引外资,即使可以取得短期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税收优惠的作用终归有限,最终肯定会妨碍大规模地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无论从哪方面说,这些年来,我们对税收优惠的作用多多少少是存在着一种夸大倾向的,在客观上也多多少少忽略了其他诸方面因素的建设。可以说,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因素的相对滞后,已经在相当意义上成为制约我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卡脖子”工程。

说到这里,作出如下论断可能是适当的:以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和地域性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为主要特征的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有碍于市场化取向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因素之一。因此,重塑并规范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格局,是非做不可的一件事情。

问题是如何来做?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性税改呈现的“中性化”浪潮,带来了人们对涉外税收优惠作用认识的巨大转变,也在世界范围内降低了人们对税收优惠作用的期望值。我国今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取向应当是,“适当”地把握税收优惠,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控制在“适当”的水平上。这里所说的“适当”,包含两层意义,其一,从发展的方向看,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要逐步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就这个意义来说,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不相符。应当加以严格清理和坚决压缩。其二,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政策精神,是在国内税费的征收和有关方面,给予外国产品(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产品(企业)的待遇。就这个意义而言,保留、设置一定的涉外税收优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低调处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将优惠的重点转向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的轨道,做到优惠方向、目标、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诸方面的统一。今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取舍,应当以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为基本依据,逐步改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全面优惠和对特定地区实行地域性的多层次优惠的办法。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体现效率优先,采取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那些急需发展、应当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

――清楚地评价涉外税收优惠作用的效果,统盘考虑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建设。前面说过,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包括诸多方面的因素,而且,各个方面的因素彼此依存,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因素、外商投资的环境都不能说是良好的。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重塑、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努力改进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在转变政府观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强法制建设以及培育市场体系上下一番功夫。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当前,对与外商投资环境有关的任何一个方面工作的改进,其对外商的吸引力都有可能超过单纯的税收上的优惠。

篇2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篇3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篇4

有一次,由于单位同事请假,他协助征收科的同事一起到企业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该企业财务主管见是新来的税务人员,便有意无意地把一大摞帐本堆到他面前,向他提出了一连串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处理问题,有些问题居然把他难住了,看着财务主管略显失望的眼神,他饭吃不香,觉睡不宁,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俗话说:“熟水才能撑好船”。丢弃了税收业务,何以敬业?从此,周鹏暗暗下定决心,立志学好税收业务,争当一名全面发展的税收征管行家里手。他给自己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学习计划,在工作之余,他把业务书籍、资料随身带在身上,有空就学,不懂就问。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在市局组织的综合业务知识抽考中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而且在2001年全省征管能手竞赛中,获得百名征管能手称号。税收业务上的刻苦钻研为他的人生价值又增添了一枚重重砝码。

2001年夏天,在市局组织的“读书求知,富脑兴税”演讲比赛中,他又勇夺桂冠,获得了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这来之不易的成绩里融入了他几个月的心血和汗水。精益求精的他阅览了大量书籍,专门在网上查找资料、学习演讲技巧,他的演讲稿从撰写初稿到最后定稿,修改了不下十余遍,赛后,作为评委之一的荆州师范学院中文教授都夸奖他的演讲稿写的很有水平。而这字里行间都闪烁着他智慧和汗水的结晶,映射着他“读书求知,富脑兴税”决心和行动。就在正式比赛前几天,他因劳累过度,得了重感冒,说话都很困难,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他都在默背演讲稿。直到演讲比赛开始,他的鼻子呼吸还不通畅,只好在上场前1分钟在卫生间里用苦涩的药水将鼻子弄通。成绩总是回报给付出最多人,这次也不例外,他如愿以偿的摘得了桂冠,再次展现了青春靓丽的风采。

实践中爱岗敬业,以扎实勤奋的工作,做出骄人的成绩,去铺平前进的道路

涉外分局人不多,但“麻雀虽小,肝胆俱全”,各项工作都要抓好。办公室人手不够,他除了专职文秘外还兼职人事、教育、监察工作,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压在他瘦弱的身躯上。可他却坦然地笑着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生命的意义在于闪光,奉献才是真正的幸福!

2001年,全市国税系统进行有史以来的最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改革牵动着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分局的改革方案的细致周密及改革程序的公平公正都是众人注目的。为了在工作上实行回避制度,分局局长把起草改革方案和考核程序的重任交给了他。他把白天正常办公,晚上把自己锁在办公室内起草方案,连续奋战了3天,经过了4次修订,终于拿出了即符合上级要求又切合实际得改革方案,得到了市局的认可。在科级干部的竞争过程中,他坚持公平公正的组织原则,成功地组织了各项投票与选票工作,没有出现一起徇私舞弊现象,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与此同时,他为分局同志积极准备考试复习资料,拿出了三套很有价值得模拟试题,供分局干部备考。在为别人服务的同时,却耽误了他自己很多复习时间,他只好每天晚上学习到深夜。整个改革在局长亲自领导的和他的协助下取得了圆满成功,而他自己也以92分的高分,取得了一般干部考试第2名的好成绩。分局干部都由衷的佩服说:“小小年纪就能胜任这么重要的工作,真是了不起!”

去年国庆节期间,已经快一年没回家的他本想利用国庆长假回家看望父母。没想到,市文明办和市局监察工作检查小组的几乎要同时在国庆节后来分局考核验收工作,还有党务工作的先进经验交流材料要上报。多项工作扎堆的现象他经历了不少,这次的工作却是非同小可,在工作部署会上,他主动提出了放弃国庆休假,加班整理资料。于是,在大家尽情享受国庆节欢乐时光的时候,他的身影却在办公室里忙碌着,整整忙了5天,有2天晚上他干脆睡在办公室里,困了就抽根烟提提神,渴了就喝口纯净水。辛勤的汗水换来了累累硕果。在专班小组的共同努力下,涉外分局被市文明办评为2001-2002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被省文明委评为湖北省2002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分局的监察工作也受到了市局的通报表扬。在荣誉的光环下,他的面容却显得尤为憔悴,但他疲惫的身心深处仍然流露着难以掩饰自豪和欣慰。是啊,奉献才是最幸福的。

生活中待人以诚,以真诚友爱的为人,赢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去消除前进的路障。

篇5

联合国(UN)和OECD各自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均在第9条“联属企业”作出以下规定:“当(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或者(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为指导性的文件,“两个范本”对转让定价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中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具体或有区别的规定,而是仅仅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世界各国的国内税法中,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中的关联关系往往分别加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采用不同的标准①。此处仅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作一简要分析。

(一)若干国家在转让定价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综合规定为:“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或者根据相同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并附有若干具体规定加以解释:“受控制于”包括任何类型的控制,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法律规定的或非法律规定的,也无论是已经实施的或尚未实施的都属于“受控制”范围。

英国在《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第770-773节中对关联关系的定义使用了“控制权”(Control over)一词,并在第773节对此解释为:这类控制权体现在占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中,或体现在关联企业组织章程赋予的权限中,或体现在任何规定处理权限的正式文件中。总之,必然有一定的客观凭证据以表明这类控制权。

日本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它们拥有50%以上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既可以表现为股份,也可表现为投资额;另一个是它们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即①公司50%以上的负责人,是另一公司的雇员或负责人(负责人可以包括董事或法定审计员);②公司的董事是或曾是其他公司的雇员或负责人;③公司一定百分比的经营交易是与相对公司进行的;公司经营所必须使用的未偿贷款的一定百分比是从下属公司借入或由下属公司担保的。两者只要有一个满足就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②

(二)若干国家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美国于1989年通过了《收入调和法案》(The Revenue Reconciliation Act),该法案对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对资本弱化的规制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这样的贷款行为,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关联企业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而且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

英国法律规定以下标准即为关联企业,适用有关资本弱化的法规:(1)国外的关联公司持有英国公司75%以上的股权;(2)英国公司和该外国关联公司同时被另一个非英国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该外国关联公司同时被另一个英国公司控股75%以上,除非借款的英国居民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居民公司所持有。而且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这规定在1995年《金融法》中。③④

日本对关联方关系的确定,主要体现在对国外控股股东的认定上。①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法人已经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总数的50%以上(含50%)。②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国法人对该国内法人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实质性经营决策权;③国内法人大部分经营活动或者所需大部分资金依赖于该非日本居民或该外国法人;④国内法人经营是从该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国企业借款或者得到担保。

二、比较分析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对关联关系的规定

(一)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不同

通过比较以上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

1.对于转让定价税制中关联关系的认定,各国都从“控制”的角度来解释,并将是否存在控制作为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标准。同时,不仅注重股权控制,还十分注重非股权控制,不仅涉及直接控制,也涉及间接控制。而且,与股权拥有率这一形式基准相比,各国似乎更倾向于从实质基准来解释。而且美国更为严格,以共同经营业务的结果为准,只要存在按利益主体意图进行利润转移,即可据以推定为“受控制”,从而决定其间的关联关系。

2.相比转让定价税制,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各国则相对宽松,即基本都规定了一定的股权控制比例,如美国和日本规定为50%,英国则规定为75%。这就说明了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更高,能够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难度就更大,因而企业间的贷款更容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则”。虽然,近些年来各国随着资本弱化现象的加重也出现了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实质重于形式”的趋势,但和转让定价税制相比,显然还不够严格。

3.目前世界上仍然存在统一或类似规定关联关系的情形,即并不对转让定价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中的关联关系作严格区分,例如,上述日本即对两者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通过两者的关系及本质分析其不同规定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金融也是跨国企业常用的进行转让定价的领域,资本弱化也视为转让定价的一种形式。⑤⑥但笔者认为,虽然二者在形式和最终目的上都是相似的,即都要求双方具有关联关系,都是为了实现国际避税的目的,但两者在性质上却是完全不同的:

1.从实质上来说,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为了其全球经营战略,为了实现其整体利益最大化、费用最小化,采取有别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定价办法来决定它们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收入或费用分摊,实质上是一种利润转移;而资本弱化实质上并不发生利润的转移,只是将利润的形式从股息变成了利息,是跨国关联方利用东道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差别待遇,规避东道国的部分税收管辖权。

2.从损害利益的主体来看,转让定价至少要涉及到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规避了高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转而服从于低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或相反,即“逆向转让定价”。而资本弱化只涉及到东道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居民公司利用东道国对股息和利息采取的税收差别待遇,规避了东道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一般只是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与资本输出国税收利益无涉。⑦

3.而且,即使在最为相似的情况下,即资金融通领域的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别。前者要求关联企业间的贷款融资交易的利率必须过分高于或低于金融市场上同类贷款的正常利率才能受到纳税调整,而后者关联企业之间资本弱化性质的贷款融资交易完全可以按照公开市场上的正常商业贷款利率来安排,不一定非要在贷款利率上进行人为操纵。这也说明资本弱化并不属于转让定价的一种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内税法中对资本弱化或转让定价的关联关系分别加以规定是有必要的。首先,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国际避税方式,前文已经述及;其次,转让定价作为跨国公司或跨国联属企业的避税手段,牵涉的利益更为广泛,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而资本弱化只涉及东道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最后,与转让定价税制相比,资本弱化税制不宜过于严格,因为资本弱化从狭义上看,属于企业经营自的一部分,而转让定价的行为本身就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主体,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从严规制。

三、我国税法对关联关系的规定及分析

根据2008年《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7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中所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从我国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首先,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和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开始较晚,还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分别规定,因而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还交织在一起,未予明确、严格地区分。

其次,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已经突出了“实质控制”的理念,即虽然明确了25%的股权控制比例,但在此之外也规定了人事调配、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联系,在转让定价税制方面已经比较严格。

最后,该标准对于资本弱化规制来说,过于严格。我国的限制水平是25%,而且还有其他一些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限制标准,这对资本的流动产生了不小的限制,容易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四、结语

本文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分析比较了其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从中得出各国对两者多为分别规定,但仍存在统一或作类似规定情形的结论,并通过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的本质以及各国规制的目的分析了对其作不同规定的原因和必要性,基于此,联系我国税法中的规定,认为我国税法对两者的规制规则尚不够完善,仍需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尤其是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税制中关联关系的区别认定已经十分明显和必要。

注释:

①萧承龄.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税收管理对策[J].涉外税务,2000(10):24.

②袁方.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8下).

③Clayson and Murray,UK Rewrites Thin Cap.Rules,International Tax Review,London:Feb 1995,6:16.

④朱青.国际税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89.

⑤杨斌.国际税收制度规则和管理方法的比较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54.

⑥Tim Edgar.The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Role and Reform[M].Taxfind-Publication:Canadian Tax Foumdation,1999:4.

⑦Andrew M.C.Smith.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J].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1995,2(2):17.

参考文献:

[1]廖益新.国际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周金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解析[J].中国税务,2008(1).

[4]刘伟.我国转让定价制度的新突破――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的分析[J].商业经济,2009(3).

[5]曹洋.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7(5).

[6]祝培洪,张蓉芳,杨林林.准确理解关联申报要求,做好关联申报工作――《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之“关联申报”[J].涉外税务,2009(5).

[7]李俊伟.资本弱化立法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借鉴[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4,4.

[8]张学斌.转让定价税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6.

[9]牛瑞新.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J].税务策划,2009,9.

篇6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随其侵蚀感的加强,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虑不周,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从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觉)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越是低层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满足,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体恤民生,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正军编著:《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篇7

(一)税收成本的含义

国外学者对税收成本的界定相对较统一,税收成本通常是指税款或税金,但其称谓有所差异,如税收成本、税收因素、税收节约等,而国内并未统一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税务成本等概念。作为企业经营的必须支出成本,税收成本关系着企业最终的收益,税收成本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税收成本界定并未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税收成本是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的总称;税收成本特指征税成本。国内大多学者选定征收成本为研究对象,从税收部门的角度看,狭义的税收成本是征税成本,即纳税成本或税收成本,将其称为企业税收成本、纳税成本、税务成本、税收负担等。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税收成本指纳税成本。

(二)税收成本的特征

其一,税收成本具有复杂性。由于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呈现的多样化,因此,对于企业税收成本的控制呈现复杂性的特点。

其二,税收成本具有风险性和时效性。企业不可能对税收成本的复杂性进行精确和有效的估计,由于缺乏对税收成本的可靠估计,可能企业的经营决策出现失误,这是税收成本的风险性的体现;此外,按照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规定时间,履行纳税义务或申请税收优惠待遇,体现了税收成本的时效性特征。

其三,税收成本专业性和累退性。作为独立和专业的政策法规体系,税法影响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尤其是交易行为,体现了税收成本的专业性特征;按照规模经济的说法,在涉税活动中,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的效应,规模越大的企业,其税收成本相对越低,规模越小的企业,其税收成本越高。

其四,税收成本具有隐蔽性和难以计量性。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有些费用分散在与纳税有关的日常活动中,没有专门归类记载;部分税收成本不能定量,由于其难以与会计成本区别开,使得部分成本不能准确核算。

二、税收成本管理

(一)税收成本管理的含义和特征

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是企业通过税收的计划、实施、控制和创新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管理,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生产经营,在规避税收风险的前提下,使企业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管理活动。

企业税收成本管理仍属于企业理财活动的范畴,主要特征有:

其一,实用性和时效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熟悉企业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同时根据战略发展要求,制定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方案;政策的时间性要求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活动的时效性,相关人员针对变化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办法。

其二,政策性和整体效益性。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税收成本管理要求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观念和纳税意识;通过资产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等手段,实现整体效益的提高。

(二)税收成本管理的作用

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应把税收看做企业经营的必要支付成本,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通过加强税收成本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后利润最大化。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应着眼于加强税收成本管理,减轻税收负担。

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可根据国家对各个行业以及各种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各项税种征收税率的差异,灵活进行合理的资金运转、投融资、研究开发新技术等。

三、税收成本管理的现状

(一)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意识已形成

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对税收的理性认识得到提升,合法纳税是共识,企业已形成税收成本管理的意识,加强了税收成本管理,提高了纳税效率,取得一定成效。

(二)成本分析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企业已普遍形成税收成本管理的意识,但是税收成本分析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包括:缺乏技术分析和成本分析及预测部门;日常成本分析和预测不完善;缺乏成本效益分析,只有成本计划和执行情况;缺少税收成本责任中心管理,成本考核落实不到位;缺乏税收成本奖惩机制,没有形成责任预算、核算和分析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没有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管理,税收成本责任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三)缺乏对遵从成本管理的重视

企业对遵从成本管理的重视度不够有待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填纳税申报表所需时间较长,同时,纳税人了解税法相关资料的渠道比较少,但是其花费时间较长。由于缺乏相应的税法知识和纳税相关资料,导致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其向税务顾问咨询或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的现象不断增多,从而使的遵从成本不断提高。很多企业对遵从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较少考虑遵从成本的管理,甚至忽视不计。

四、加强企业税收成本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税收成本管理互控体系,进行税负统计与分析,实施企业税收成本的全员管理。在既定税收政策下,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企业类型、产品的类型综合计算企业的税收成本,并参考以往年度的预算和决算成本数据,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政策变化情况预测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成本变动。定期根据税收成本统计分析,检验预算的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纠偏措施。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是企业税收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核心。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机制,实施全员税收成本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办税工作体系

企业应设立内部办税机构来管理企业的各项税收工作,同时构建税收成本管理监督体系,检查和督办企业的各项税收工作的进展情况,使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将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落到实处。

(三)加强人员培训

通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和职业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纳税意识和职业素养。对于办税员工来说,培训主要针对其具体的办税业务和技巧,培养他们成为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的综合人才,并成为企业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磐石;对普通员工的培训,主要集中培养他们的纳税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树立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全员管理的思想;对企业的高层应该着重培训并灌输其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企业高层破除把税收工作当做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思想,使企业高层积极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四)税收成本管理要融入战略成本管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可以制定竞争战略,并通过SWOT方法分析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同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战略调整,将企业的税收成本融入战略管理,即进入战略成本管理阶段,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战略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秀丽.税收成本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天津财经大学,2006.

[2] 李飞.税收成本及其控制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3] 李彩霞,盖地.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研究:回顾与展望[J].税务与经济,2013.

[4] 李维亭.中国税收成本管理研究[D].大庆石油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

篇8

2009年底,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同时,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是否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争论。该条例的推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二、企业年金中的税收制度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国外或称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企业年金本身作为一种税源,因此,税收制度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施行较高的营业税或所得税,那么必会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降低其偿付能力与长期的发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为税收而减少购买企业年金,将会导致全社会的保障水平降低,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由此看来,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与企业年金的主要目标(维持社会稳定)出现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证社会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订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成为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国外比较以美德日为例

目前,人口老龄化(agepopulation)已成为全球普遍的趋势,美国已有13%的人口达到或超过65岁;德国为16%;日本为14%。[4]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国家给予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全面的税收优惠,相应的税收模式较为成熟,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1.模式选择:EET模式占据主要地位。

国家在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要面临三个环节的问题:缴费环节的问题、投资收益环节的问题、年金领取环节的问题。对此三个环节的税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税)和T(Tax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年金计划的征税情况可表述为8种类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图)

类型 是否征税

缴费环节

投资收益环节

年金领取环节

TTT

EEE

EET

ETT

TTE

ETE

TET

[5]

(2)德国

在德国,政府规定2005年1月1日前购买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额。2005年1月1日后购买的,只有满足规定的年金产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额为20000欧元。在年金领取阶段,如果是按年领取,则采用征税或部分税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领取,则采用全部征税的方式。

(3)日本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险费得扣除制度,个人年金保险的保费能享受最高扣减税额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还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在日本,绝大多数企业年金基金计划都有一次性给付选择,而更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式而不是年金给付方式,就是因为它有税收优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将他们的一次性给付在一定的金额内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的金额随着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增长。一旦工作年限超过20年,其增长的速度就会更快。

日本免税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单位:百万日元

领受养老金者

最大的免税年金额

65岁以下

单身

1.05

已婚

1.75

65岁和更年长的

单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岁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所以财政应该予以支持,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我国现阶段究竟是否适合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优惠呢?下文将会做一个简单的假设论证。

(三)我国企业年金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1.提出假设

如果仅仅是考虑财政收入的问题,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减免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税收优惠这种举动又会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投保的数额更多,也就是说,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收到的相关保费就更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应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保费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该保险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费也就相应增加。由此看来,财政收入从需求方减少的部分,是可以通过供给方很好的弥补回来,顺利的实现税负转移。但是这个想法是否能够实现呢?下面,本文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数理学分析。

2.企业年金税收效应的数理学分析

此处我们考虑三个市场主体,个人、企业,以及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

假设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M%,个人所得税税率N%,速算扣除数为X元),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为M%。

①实施税收优惠前,企业以增加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而不购买企业年金,对三个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如下:

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Y元(假定员工为个人所得税可扣减2000元工资的员工,初始工资2000元)。对于工资Y元,情况分为:

企业所得税=Y÷(1-M%)×M%

个人所得税=Y×N%-X

假设在税惠政策正式实施前,企业个人不愿意购买企业年金,故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属于企业年金的部分为零,不用对此部分缴纳所得税。

故,政府税收总额=Y÷(1-M%)×M%+Y×N%-X

此处,N%为对应的所得税率、X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②对个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

由于我国目前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就企业年金所收取保费部分是不征营业税的,在此处我们只考虑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影响,其所得税率为M%,费用为C。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发放给员工Y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应纳税所得额减少Y。则有企业纳税为:

企业所得税=(Y÷(1-M%)-Y)×M%

企业缴纳减少额为Y×M%

经营年金的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Y-C)×M%,其中C为成本

可见,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有明显激励作用,企业从合理避税角度将尽可能地将对员工的加薪投入企业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影响的分析

在这种假设下,政府减少的即期税收收入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个人所得税部分,C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费用,M%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上式看来,只要保证该式=0,那么就能够实现税负转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税收将是增加的。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换句话说,从政府税收角度考虑,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税收优惠的话,一定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经济学视角

税收效应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仅仅只考虑财政收入稳定的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才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这种公平应该是使国家在利益分配时达到合理,不会使一部分人感到轻松,而另一部分人却感到负担沉重无比,或是满腹怨言。

(1)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优惠制度有违“受益原则”

所谓受益原则,是指富有的公民应该比贫穷的公民多纳税,因为富人从公共服务中的受益多。这也是西方税收界普遍认同的一个观点。

但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公共养老保险尚未全民普及,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为数甚少。一般来说,自愿为职工参保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都是经营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或是部分垄断企业,比如电信、石油行业等。这些行业的员工本身薪资福利待遇已经比大部分社会成员好很多,如果再对这部分员工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那带来的结果可能是使这部分员工购买企业年金的数额增加,在几十年以后,可以养老无忧。但是在社会的另一端,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连基本的养老保险都没有参与,他们当期的生活也许都不能保证,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优惠将导致税收分摊有违“帕累托最优”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资源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税收的安排应该是可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没有不良影响,不会干扰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那么这种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就是两极分化呈现严重趋势,倘若对参与企业年金的富有人群进行税收减免,那么国家损失的财政收入将会由全民买单,也就是说,那些没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甚至可能连没有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都要为这群“富人”共同来分摊国家的税收。由此看来,这样的税收制度安排似乎严重的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小结

在看待企业年金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孤立地说税收优惠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如何,而应该把它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会导致实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国际经验

从工业国家养老金制度发育史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较早、较成熟,国家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的公平,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缩小。其对企业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强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更多考虑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从单纯的强调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赞同收入分配与过去的贡献相联系。从各国的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来看,是企图实现公平和效率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具体国情

然而,我国两极分化的特殊国情,加上基础的公共养老保险金的普及广度和深度欠佳,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要知道企业年金在国外的发展也是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证国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如果我们在现阶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经验,那么带来的问题可能有:第一,与社会稳定相悖,加剧两极分化,与“共同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斥,会带来负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实施的结果可能会使政府另谋对策,去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国的实际情况必会注定企业年金的发展与国际主流模式有所差异,但在这种异同中又相互学习,共同成长。

因此,就中国现阶段来说,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优惠限制应该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等到经济发展的更为成熟,国民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真正覆盖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时,再考虑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或许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保险税收制度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P148-149.

2 彭雪梅:中国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研究[N],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4).

3 刘锦: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研究[N],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4 徐聪:德国公共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N],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4).

5 唐秀:日本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7期.

篇9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参考文献

[1]吴玉蓉,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8/14

[2]杨田华,国际避税问题初探,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月

[3]崔艳辉,试论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商业经济,2008年4月

[4]张文春,避税地避税及其防范,涉外税务,2007年11月

[5]黄寿昌,国际避税的相关风险及其防范,财会通讯,2007年7月

篇10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篇11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篇12

二、转让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国外研究

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跨国集团转让定价主观目的和策略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转让定价的实施条件。

地区层面的系统性研究研究较早且有代表性的,是Susan C.和Borkowski两位学者。比如,1997年分析组织、环境和财务因素对其收入转移的影响,2002年建立“规模——产业”二元计量模型研究了垂直一体化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特别是二人1998年从东亚文化的集体主义和一致性特色人手。分析了日本跨国公司由成本基础定价转向市场基础定价的策略倾向,并将其与美国跨国公司定价策略对比,发现前者更注重部门绩效的评估。由此可见,两位学者的研究正向新兴产业和更复杂的环境发展。且加大定量研究和对比研究手段的使用。

近五年的研究由宏观区域层面逐渐过渡到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层面。Cheng,Mandy and Trotman,Ken T.(2008)认为,财务架构性质和协商伙伴的预期会影响决策者所处的外部环境和阐释会计信息经济社会含义的方式。从转让定价协商中公司间会计信息交换方式的角度看,公司亏损性财务架构会加大交易双方对转让价格差的预期;如果商品市场价格高于平均利润价格,而交易伙伴对价格关注度的敏感性较强,则决策者在协商定价时会降低转让定价预期(偏离市场价格)。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回应了Luft,J.L.and Libby,R.(1997)有关公司管理者不同定价预期会降低公平转让定价协商效率的问题,揭示出公司内部协商定价机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运用,如Dikolli.Shane S and Vaysman,Igor.(2006)论述了信息技术对转让定价过程的影响。一方面,公司管理者可通过低端的信息技术迅速有效地实现商品交易,节省了交易博弈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技术发展使通过讨价还价和成本定价增加额外利润,信息的优势则会递减。Wang,Leonard Fong-Sheng and Wang,Ya-Chin(z008)则运用古诺一纳什均衡模型剖析了垄断厂商通过商标竞争利润转移的两大阶段,得出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商标竞争强度会影响转让定价的水平。

(二)国内研究

相比国外有关经济结果和制度的规范研究,国内很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影响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1 基于税收政策的研究

一是母国和我国的税率差别。陈屹(2005)认为,税率之差和转让定价之间关系密切,转让定价和税率之差的平方呈线性相关。与此相反,徐海康(2004)发现外资企业的利润率与投资来源国所得税税率的相关性十分微弱,因此,他认为所得税税率不是决定外资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主要因素。王顺林(2002)和薛彤、王静波(2007)也认为税率对转让定价的影响不大。

二是从地方政策导向。厦门市国税局“强化税收征管”课题组(2004)研究认为,中国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饥渴症”,使握有“货币选票”的跨国公司能得到税收庇护。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盲目竞争引进外资。与中国当前将经济发展普遍作为地方政府头号政绩考核指标有密切关系。

三是跨国纳税方面的一些制度漏洞。郭弛、杨少刚和何隽(2006)认为“递延纳税”规定是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必要条件。他们假定子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生产,产品全部出口给位于居住国的母公司;并假定居住国和东道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在这些假定的基础上,借助Lorraine Eden的理论模型,得出结论:对于实行居民管辖权的所得转出国来说,“递延纳税”的规定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创造了实现条件。

2 基于外国资本的研究

从外资企业的股权组织形式来看,王顺林(2002)通过模型分析,证明外方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越高,其转移利润的动机越弱,并认为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动机之一就是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侵吞中方利润。王志强和李骏(2007)利用海关数据,也得出了与之相同的结论。而徐海康(2004)由独资企业的利润率低于合资和合作企业,得出结论:独资企业的利润操纵能力更强,暗示独资企业的转让定价更甚。陈屹(2005)则认为外资方式与转让定价无明显关联。薛彤和王静波(2007)也得出与之相似的结论。

从外资企业的产品特征来看。王志强和李骏(2007)计算了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度独资企业不同关税税率段的商品价格水平,发现价格水平和关税税率之间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即随着关税税率的升高,价格水平降7低。他们还考察了商品加工程度对价格水平的影响,并得出结论:随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价格水平降低。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转让定价影响因素研究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1)所依据的数据不同。比如,陈屹(2005)使用了1997-2000年江苏省外资企业的面板数据。而薛彤和王静波(2007)利用的是2000-2005年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2)所依据的指标不同:学者研究转让定价。主要使用实际转移价格和盈利指标。但由于实际转让价格数据获得困难,很多研究利用盈利性指标作为替代。这些指标包括利润率、纳税比例等。而使用不同的指标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篇13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现状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随其侵蚀感的加强,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虑不周,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从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觉)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越是低层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满足,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体恤民生,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正军编著:《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