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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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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发展是健康的,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优秀比例的掌握,考核结果的兑现等,能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操作。各地各部门在考核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领导重视,摆上位置。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是搞好考核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全市在经过多年考核实践的基础上,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考核工作政策规定的过程中,许多单位的领导及公务员管理部门,在认真总结分析考核工作的经验教训中,越来越认识到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公务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单位、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市(县)区、各部门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把搞好考核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落实措施,坚持考核质量,扩大考核效果。许多单位的主要领导重视考核工作,有的还亲自动员部署,抓好每个环节的措施落实。
(二)建立制度,规范考核。建立制度是规范考核工作,提高考核效果的重要措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全市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多年来的实践探索,逐步使大家认识到,任何工作仅有制度框架,如果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方法,就难以坚持和奏效。对此,许多机关部门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特点,研究出台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如滨湖区出台了《滨湖区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使用、几类特殊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等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区属各机关单位,规范了区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市规划局为加强平时考核,相继出台了《市规划局机关效能考评办法》、《市规划局机关内部管理考核办法》,把全局工作具体分解为公共工作、业务工作、重点目标、其他工作四部分23项,工作目标的分解细化,使考核工作有了具体内容;同时每季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使机关年度考核有了扎实的工作基础。市房管局制定了《房管局日常考核规定》。市法院系统建立了法官业绩档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审判质效指标、庭审能力和调研能力一一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依据。市公安局、市地税局根据摊子大、管辖范围广、公务员人数多的特点,将基层派出所、税务所的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根据不同业务、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在年终对基层所工作目标考评的同时,一起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使考核工作更具有目标性和针对性。考核指标量化细化,考核措施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考核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定性定量相结合,增强考核的科学性。许多单位在考核实践中,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不断创新考核的方式方法,使考核工作常抓常新,具有活力。如有的单位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将民主测评、民意测验引入考核之中,在不违背考核程序和基本方法的前提下,个人述职述廉结束后,增加民主测评或民意测验这一程序;有的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发扬了民主,提高了群众参与考核的程度,又便于领导掌握公务员的全面情况,群众公认程度。团市委在年终考核中,让基层团干部对团市委机关干部进行测评,扩大了参与民主测评的范围,广泛听取了基层的意见。民主测评、民意测验的引入,拓展了考核工作视角,使考核工作更全面更科学。
(四)创新考核方法,提高考核效能。要使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有较大的转变,创新考核方法显得尤为迫切。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积极探索市公务员绩效考核考评信息化管理建设。在借鉴省人事厅组织开发的信息化考核系统及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与市人才信息与技术服务中心一起,共同研究开发《市公务员绩效考核考评信息系统》,8月在市人事局机关试用,在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之后又在10个市级机关试点使用。从试点使用的情况来看,这个系统尽管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在强化岗位职责和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方面都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的考核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认真组织下,考核工作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但是,公务员考核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单位之间的差异较大,这些都影响了考核效能的发挥。
一是认识上还不到位。个别单位的领导和少数公务员,对考核工作意 义的认识未完全到位。有的认为考核工作年年搞,年年都是老一套,少数单位对考核工作的形式、方法缺乏创新,满足于依葫芦画瓢,考核中只图形式不求实效;有的把考核工作当作是负担。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考核工作的质量。
二是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备。目前大多数单位没有制订适合自身职能和特点的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仍然停留在自我总结、定性考核阶段。定性考核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评价方法,印象和人为因素很大,容易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是考核标准掌握不严格。从近五年考核等次分析,全市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比例极低,约占到参加考核人数的0.09%;事实上高比例的称职以上等次并不能与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之间简单地划上等号。有的领导经常埋怨对公务员管理缺乏措施和手段,公务员之间忙闲不一,工作推诿、扯皮,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但又不运用公务员行为规范、纪律、辞退、考核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管理,以制度和规定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特别是在对待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和确定考核等次上,心慈手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处分的不处分,该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放宽确定等次的标准。有的单位为达到回避矛盾的目的,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时完全依赖民主测评或民意测验的结果,有的甚至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优秀等次,这种不以工作实绩为基础,仅凭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的简单化做法,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由于少数单位掌握的标准不严格,采用的方法具有随意性,挫伤了认真做事的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是考核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以前有些单位曾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与单位发放的奖金及目标奖挂钩,强化了考核激励作用。由于市级机关实行了统一标准的津补贴,各单位不能再发放奖金,平时考核无法与奖金挂钩,年终考核的结果虽然与工作性津贴挂钩,但额度大大降低,与平时考核结果不相关,考核的激励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连续多年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上没有体现出优先考虑的原则,影响了公务员争当优秀的积极性。
三、对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规范的考核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公正的考核是激励公务员尽职干事的导向,严格认真的考核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有力措施。因此,不能满足于现有考核模式和习惯的做法,要不断解放思想,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考核工作,不断探索考核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公务员考核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科学政绩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公务员考核规定为依据,建立以岗位职责和部门工作目标完成绩效为基础,以定量与定性考核、日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为主要方法,以信息化考核考评系统为依托的公务员考核体系。
(一)在考核内容体系上求突破。由于各机关部门的工作职能不同、岗位职责不同,采用内容笼统的考核目标体系,很难使各单位都达到考核实效。因此,全市各机关部门要联系本单位实际,拓宽思路,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大胆探索适合本单位、本系统,既简便易行,又切实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法;要结合市确定的重点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联系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形成具有自身部门特点的目标考核体系,使考核目标成为公务员尽职的导向,效能建设、部门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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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平时考核是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手段。积极推动各部门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流程,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奖励、培训等挂钩,对考核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时提醒和纠正,不断增强公务员的履职尽责意识。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增强制度刚性,推动工作在全面铺开。
二、基层公务员队伍不稳定,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
招人难、留人难”准确地说是“招想要的人难、留想留的人难”,个中原因主要聚焦于薪酬待遇低、晋升空间窄。“本科毕业生,考到乡镇当公务员,实领月工资2500元左右,扣除房租、饭钱、回家路费,所剩无几,去年实施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基层公务员和一般干部职业发展空间小、晋升通道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招人难、留人难”依然困扰着社会,唯有大力推动并尽快实现地区均衡发展,让各地区的人们都能享有公平正义,成为幸福的共同体,招人、留人才不难。
三、基层人员混编、混岗问题。
我县部分单位,特别是乡镇政府存在混编混岗情况,一般是事业干部从事政府机关工作,由于行政机关编制有限,人员老龄化严重,造成机关工作人员不足,所以在事业单位中借调事业干部从事政府机关工作。几乎没有政府公务员到事业单位工作。建议增加乡镇行政公务员编制,加大乡镇公务员的招考数量。
四、表彰奖励工作
1.市(地)暂停表彰奖励项目,对县级公务员没有很大影响,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主要依靠公务员职务晋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公务员奖励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工。奖励比例严格控制在在职参评人数的15%,嘉奖奖金为800元,三等功奖金为1500元,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至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统一发放,公务员表彰每年进行一次,把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嘉奖和三等功的依据,每年表彰近500人,所需经费30万元;市级劳模的奖金在全市表彰时直接兑现,医保保费20%补贴,第二年授予市级劳模每月50元补贴,因县财政经费不足未予兑现。
2.平时考核工作:我县近几年狠抓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年初由组织部门确定试点单位,在狠抓试点单位的同时,确保整体推进,公务员972人全部参加考核,合格率达99%,各单位制定平时考核方案、实施细则、评分标准,每半年上报总结,大部分公务员养成每天填写“记实簿”的习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单位因工作忙,业务量大,不能完全按照平时考核要求进行。下一步会同组织部门深入公务员单位进行检查,对因工作理解不到位,不能完成平时考核进行的给予指导,对拒不参加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促进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顺利进行。
3.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建设情况:我县已成立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多年来一直没有发生申诉案件,没有开展诚信档案建设。
五、教育培训
1.2016年公务员培训工作完成情况,根据省、市统一安排我县2015年新录用公务员39人,参加任职培训,972名公务员利用省厅公务员培训系统参加培训。
2.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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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效益和贡献。
在实施年度考核时,可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确定考核要素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考人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对其履行公务民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做出阶段性评价。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在年终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主考人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在年度考核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分别办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由挂职锻炼单位提供情况;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主考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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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机关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廉洁问题。
第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并在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机关,年度考核评优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评优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机关,评优比例降低5%。依据全市机关作风和效能评议结果,适当提高和降低部分机关的评优比例。优秀等次比例最高不超过20%。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务员考核由所在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机关领导班子要加强对考核工作领导,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各机关可根据职责特点,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务员年度职责要求和工作目标,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便有效、规范合理的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法,督促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要求,总结本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德才表现,并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并依据《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参考表》(附件2)进行民主测评。其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述职和测评由各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三)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或民主测评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机关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和优秀等次名额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认可考核结果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有关情况,考核结果有效。
不进行考核或本人拒绝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应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3)、《被考核公务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4),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县、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市人事局备案。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各机关方可公布考核结果,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相关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机关担任公务员的,由转业后的所在机关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本市挂职锻炼时间为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占挂职机关评优名额。挂职结束的当年、挂职时间不足半年或在本市以外挂职的,由挂职机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机关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表现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机关派出但经机关批准请假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十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一条考核年度内,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经查实无违法违纪问题的,给予补定等次;有错误但免予处分或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对确属被错误处分的,可以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错误处分期间直接计算为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不服从所在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参加培训的,或参加培训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机关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公务员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一条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要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岗位(职位)职责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篇6
考核内容:2014年度考核工作主要以个人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水平。
勤是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学习进取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遵章守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办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公务员,共计27人,其中公务员13人,事业编制公务员14人。
四、考核办法及程序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每月机关干部绩效管理考核和年终主管领导评鉴、群众测评为主要依据,平时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群众测评。组织群众测评会,村两委、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被评议人员作书面述职报告。
3、分管领导评鉴。分管领导根据个人述职、平时考核记录和群众测评等情况,实事求是的提出评鉴意见。
4、确定考核等次。街道党工委负责最终审核。主要依据被考核人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编制公务员的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总分100-90分为优秀等次分值,总分89-65分为称职(合格)等次分值,总分64-60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分值,总分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分值。对考核优秀人员要在本单位公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5、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的本人意见栏签字。
五、优秀比例确定
篇7
自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颁行以来,公务员绩效考核作为一项制度不断深入发展,并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公务员绩效考核逐步走向规范化。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完善,从开始在各地的实践基础之上借鉴采用企业和国外绩效考核方法,到后来不断改进甚至有所创新,绩效考核的框架和改革思路越来越贴近实际,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框架思路
公务员绩效考核建立在中央统一框架的指导之下,由地方自主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在这一思路指导下,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分类分层分级与量化成为指导改革的重要理念,在此基础之上,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形式、内容和结果运用不断细化。
中央统一框架指导下的地方自主改革。自1994年开始,中央先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一系列通用规范,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方法和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考核的机构进行了规定,以此指导中央部门和地府部门推行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程序化和制度化。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先后运用企业中的各种绩效考核方法,比如平衡记分卡、360绩效考核、目标考核、关键绩效指标等方法,结合考核的德能勤绩廉的内容和通用的考核标准,制定具体详细的指标体系,形成了具有个性的部门考核标准和针对每个具体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务员考核虽然有统一的框架,但是不同层级的部门系统内并未形成统一的考核体系,而是各个层级部门均有自己的考核体系,由此形成考核碎片化特征。
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的分类分层分级与量化。随着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和改革也不断深化,经过多年的绩效改革实践,通用考核的有效性亟需改进。绩效改进的路径依赖仍然是基于统一的考核框架而提高其针对性,因而绩效考核向分类分层分级的指标体系细化,从“均码考核”向“量体考核”转变,与各部门的性质、岗位性质、管理层级以及行业性质相结合,通过考察公务员的行为、思想和态度,并以量化评分的指标体系形式确定公务员的得分,因而分类分层分级和量化成为形式科学的考核方法,加大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以能级考核和标准量表为基础的量化考核体现了一定的考核导向,尽管采用了绩效考核软件辅助测评,但是量化评分基础上的考核程序繁琐,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评价结果的主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替代了过程的客观性,因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仍需要不断深化。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权重比例式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在干部考核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由于定期考核通常是在年末进行,所以最初各个部门的考核非常重视年度考核,制定了每个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量表。作为一种策略工具,中央强化了平时考核在改进公共服务的作用,通过平时考核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由年度总结算总账和奖罚转变为由平时考核增量累积为年度考核结果或在整个考核中占很大比例。平时考核是阶段性考核的一种形式,有的是按季、月或周进行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年度考核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门领导将绩效考核作为政治策略工具的可能性。
考核内容的基本框架固定。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并且在能力的通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德”的考核要点在与公务员具有三重属性,一是党管干部原则下对党的忠诚,二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三是公务员个人的品质,因而政治忠诚、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是考核的要点。“能”的考核要点是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中规定的九项能力。“勤”的考核在于工作的积极性和纪律性,量化的方向通常是工作态度和出勤率。“绩”的考核点在于工作的履职和完成考察。“廉”的考核在于公务员对国家的操守和个人自身的操守。这些方面的考核都要基于公务员个人的行为、态度和思想进行量化评定,但是很多标准是无法量化的,仍然需要进行定性观察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即便勉强进行量化,也会因为考核的无效性而失去作用,尤其是如何评价道德是量化考核的难点。
考核结果的运用与激励和惩罚相结合。考核结果的档次通常与激励和惩罚联系在一起,对于称职和优秀的公务员而言,通常会获得行政奖励或其他方面的待遇,或者在增加工资、职务和级别晋升以及评优方面获得优先机会。对于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公务员,惩罚措施通常是诫勉或调离岗位。考核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查验一年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但是由于缺乏对考核数据细分和处理以及成本不足问题,导致绩效考核中发现的公务员能力不足和能力差距无法与培训制度、晋升制度和薪酬制度实现无缝隙衔接,而是只作为一种年度结果被束之高阁。
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
公务员绩效考核一方面是不断深化改革,一方面仍然存在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绩效考核存在一定的深层次问题,这里面既包括思想意识层面的问题,也包括制度设计和现实困境的问题。
考核意识淡薄与集体温情主义的消解。绩效考核存在不重视和走过场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考核意识淡薄。领导不重视或可能认为绩效考核是一种策略工具或方法,用来佐证自己主观判断,因而会放松考核;下级不重视,认为考核结果好坏由领导决定,考核的过程是走过场,因而会消极应对考核;负责考核的部门则因为搜集数据的成本或精力问题而直接按上级授意进行考核;在考核标准的制定方面,由于每位领导干部所在的部门性质、岗位性质和领导职责不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缺乏统一性,因而在具体应用时会变得虚化。另一方面是人情关系和集体温情主义的影响。由于工作关系的缘故,同事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合作关系,彼此之间需要相互依赖,“面子”和“圈子”是需要维护的,并且许多量化标准仍需依据考核者的主观判断,因而主观印象和人情关系会影响到考核的客观性。
绩效考核成本的考量。绩效考核往往需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和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全体公务员参与,购买绩效考核电子系统或软件,而且每年平时考核组织次数较多,如果要想获得精准的数据,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整个考核过程具有神秘性和保密性,公务员自身会产生抵触心理,进而会采用各种策略方法进行消极应对,因此绩效考核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考核的简洁性。由此,绩效考核的精密性与考核对象追求的简便性之间便产生了一定的张力,量表考核的精确性会因考核对象的消极应对而丧失,而考核对象追求的简便性则会被领导者的外部观察考核所取代,那么整个考核就会流于形式,成为浪费时间和精力的一项日常活动。
考核结果的制度关联性缺乏制度刚性约束。绩效考核虽然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普遍通用的一种考核方式,但是考核的过程和结果仍与考核的设计初衷存在很大的差距。在考核的结果运用方面,虽然相关法律规章要求考核结果要与评优、晋升和奖金挂钩,比如《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但是在实际应用时,部门人员相互熟识,而且由于工作关系和人情关系,使绩效考核流于形式,激励的效果由此大打折扣。在绩效考核的惩罚激励中,虽然有降职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只限于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公务员进行处理,而对那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公务员则缺乏一定的约束,从而使大多数人在考核中处于称职档次中,而对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干部,基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培养成本的考虑,往往会采取其他方式继续任用,这种激励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绩效考核的制度刚性。
结果性考核指标与过程性考核指标的混杂。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有的考核适用于结果性考核,重点关注结果而忽略过程,比如出勤率、发表文章数等量化性较强的指标,属于达标性考核,而过程性考核则重点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品行道德等关键性指标,属于验证性考核。在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中,为避免实现统一量化可能会将二者混淆,从而造成考核失效。在平时考核中,更注重的是过程性考核,直接关系到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在年度考核中,则是对平时考核过程的累积加总。在实际操作中,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的形式和过程需要各有侧重和选择,而不是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都使用同一套指标体系。由于过程性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比结果性考核的指标设计更难以量化,因而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时应进行区分。
考核指标体系的整体制度设计存在偏差。考核指标体系的整体制度设计缺失主要表现在在考核标准的制定方面、考核关注层面以及考核的制度配套方面。在考核标准的制定方面,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大多数是根据部门要求和岗位需求而制定,很少或根本就没有服务对象或公众的评价,而只是由上级考核组或领导负责。考核者与考核对象之间缺乏对目标、计划和标准的沟通交流,造成考核的个性化特征与职业规范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目标的确定、验证和沟通存在一定的偏差。在考核关注层面方面,大多数考核体系关注的岗位,重在考察个人,致使对个人、部门和社会的评价比例出现一定的失衡。在考核的制度配套方面,注重采用先进的绩效考评工具而忽视制度设计,忽视制度合力的作用。比如在与奖励制度挂钩方面,奖励的范围狭窄,奖励的形式和奖励的时间不当,会导致产生恶性竞争或奖励失效。
考核激励的现实性困境。在公务员呈金字塔型的晋升结构中,受职位数量的限制,注定绝大数人要在基层职务中奉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指出,在具备学历条件的基础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乡科级干部从副职升到正职往往还需要经历很多隐形台阶,这些台阶虽然能够提升干部能力,但是也会极大消耗工作热情。对于县处级干部而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公务员的晋升竞争非常激烈,而晋升的前途渺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务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因此会消解。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完善探索与方向
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因此对绩效考核的顶层制度设计和底层制度设计都至关重要,关键的要点在于通过制度刚性设计强化考核的动力,用制度进行考核,而不是根据人情考核。由此,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框架既要关注过程性考核,也要关注结果性考核。对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功能的程序性规定。定期考核关注的是过程,而定期考核关注的结果。一方面,平时考核重在收集绩效数据,由其他评价主体进行评价,而定期考核重在评价考核对象,由考核对象进行自述和考核组对其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平时考核重在考察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定期考核重在对考核对象的整体工作状况进行评价。为了实现以上目标,需要对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内容进行分类。在这一思路下,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简化平时考核的内容,减少考核对象的平时考核工作量,所有人员只在年末或定期考核中才会进行总结评价,其他任务则由专业的考核人员负责完成,最终降低考核成本。
强化考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制度刚性。从考核的激励层面来说,考核与工资、津贴奖金、行政奖励、晋升、培训和其他待遇的关联性制度设计需要继续细化分类,比如工资、津贴奖金和行政奖励等物质激励的设计应发挥长效作用,而不是按次或年度奖励。对于晋升、培训和政治待遇等机会性激励则可以按照累积结果进行设计,达到一定的分数或等次就可以享受优先资格。从考核的约束层面来说,诫勉和调离岗位等处罚应当与平时考核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年终算总账,一评定去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才是考核的目的。除了现有的考核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外,还应增强与培训和晋升制度的关联设计,通过细化与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的关联,增强考核的科学性。
考核标准的制定注重上下级的交流沟通和依据职业规范的科学性设计。绩效考核的程序和内容需要根据上级政府、本部门和本系统的目标进行优化调整,在原有的框架基础上进行调适,在绩效考核的导向方面进行设计,注重与上下级的交流沟通,依据职业规范进行科学化设计。首先,考核指标体系的确定应注重与下级的交流沟通,尤其是在目标、计划和考核标准方面,通过上下级的交流达成一致,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化解。绩效考核目标和标准要求的设定过高或过低都会挫伤工作积极性,因而注重上下级的交流沟通是制定考核标准的重要依据。其次,考核指标体系确定的另一个依据是职业规范的科学化设计。只规定考核纲目会难以进行考核,而规定的过于细化则会限制工作积极性,因此,通过对平时考核的模块化设计来把握考核指标体系的灵活性仍需要把握好原则与标准的关系。岗位职责和工作分析的设计应以职业规范为导向,而避免以个性化特征为导向,对达标性考核和验证性考核进行区分,增强考核的科学性。
篇8
多年来,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实践中,对开展以工作绩效为主的考核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探索设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鉴标准。在部门和个人年度述职、回顾总结等定性考核的基础上,市政协办公厅、市发改委等机关积极探索对部门和个人的定量考核,围绕“德、能、勤、绩、廉”,对全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工作,进行细化、量化,设定分值和相应权重,形成较为完整的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探索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贯通的考核方式。如市政协办公厅将年中考核结果折算成分值计入年度考核。市绿化市容局等机关还积极组织季度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三是探索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相联系的用人导向。如市水务局在科级干部提任副调研员时,将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等次作为基本条件。市发改委在提任副调研员时,将获得优秀等次作为加分类别。
3.开展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的积极作用
各机关开展的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对加强机关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调动公务员自身建设的自觉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促进本单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党政机关公共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现实意义。
一、本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运行现状
1.各级机关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基本情况
自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特别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后,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进了以绩效考核为主的考核评价体系。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和考核制度的要求,在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完善,已初步形成一些具有共性做法。一是加强考核组织领导。各机关成立由党组(党委)领导负责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机关考核工作。二是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各机关都能按照制度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三是严格依照考核程序。各机关基本都是按年度述职评议、考核评鉴、“先进”公示、结果反馈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在测评方式上,各级机关根据自身特点则略有不同。如部门少、人数少的,在全机关进行测评;部门较多、人数较多的,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测评。
2.各级机关在开展公务员考核
被调查单位认为,机关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差异较大,制定一个适合对各岗位人员考核的细化评分标准难度较大。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虽然有的机关对定量考核做了一些探索,但大多数机关基本参照德、能、勤、绩、廉这五项定性评价的内容进行打分考核;即使已按量化指标进行考核的,最后优秀等次也是以投票确定的。
2.绩效考核缺乏有效手段
在考核方法上,有的机关主要是采用年终一次性的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大多流于形式;有的机关采用简单的一次性公开投票的方法评出考核等次。在考核等次确定上,由于优秀名额少,通常是优秀等次按比例分配,由于部门之间人数不均衡,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再由于各人工作无可比性,除特别突出的,一般采取轮流坐庄;对那些工作表现差,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只要不是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部门负责人碍于情面或为求太平,最终也只能定为称职,造成了考核中“称职随便定、不称职不能定、优秀不好定”的状况。
3.考核的激励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有的机关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已经将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和条件,但多数机关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培养和提拔任用没有必然关系;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优秀与称职在晋升工资级别上差距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的激励作用。
三、完善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增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
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在总结已有的量化考核实践基础上,结合公务员岗位体系和部门年度主要工作、重点任务,设定量化指标,并尽可能具体化、数量化,力求做到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考核评价指标应是公务员完成主要工作的关键性指标,要避免面面俱到。一是编制岗位说明书。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设置相应的公务员岗位,编制相关岗位说明书,作为公务员岗位工作考核指标制定和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二是细化考核内容。在明确各部门年度主要工作和重点任务基础上,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分解至各个岗位,作为考核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三是量化考核指标。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并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设置考核评价权重。四是考核评价指标要有针对性。在确定考核评价指标时,考核者有义务和责任与被考核者就工作任务、绩效评价目标等进行提前沟通,力求做到被考核者与考核者双方共同认可,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2.加强绩效考核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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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公务员10名,附属编制非合同制工人1名、合同制工人1名。每年考核我们均按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进行,优秀1名,其余均为称职,没有不称职的公务员。
二、主要做法
1、领导挂帅,突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人事干部及职工代表组成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二是召开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就如何公平、公正、严肃、真实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详细部署;三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做好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说明。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骤、组织程序、报表填写等具体细节问题,提高了考核领导小组人员的组考能力。由于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有力地保障了这次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2、因职施考,增强考核内容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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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吉林省在周密计划和多次整改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9个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全面开展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长春、吉林、辽源、白城4个地区和长白山管委会的党委系列公务员也实行了岗位绩效考核。
一、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随着《公务员法》和相关考核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得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吉林省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奖惩结合起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公务员履行在职务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相比企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很难被量化成具体指标,这一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
每名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与政府绩效评估计划紧密结合。政府各部门按照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出部门绩效评估计划。在此基础上,将部门绩效评估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公务员,制定出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二者紧密结合。单位性质不同、职务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不同,考核指标也不同。工作任务按照岗位职责,以月、季度、半年为时间节点,明确完成每项工作任务的措施、质量、效果,同时,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赋予分值,使定性的描述成为定量的指标,实施精细化的考核管理。
吉林省突出加强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权重占年度考核的70%,这意味在一定程度上平时考核直接决定年度考核的结果。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结束后,被考核人要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部门直属领导可以根据该时期被考核人的工作状况,参照以往年度的考核指标,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本单位人事处存档。
在岗位绩效考核中,直属领导按照规定的考核周期(每月,每季度或半年),在被考核人评判栏中按照A、B、C、D、E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直接领导赋分权重占70%。
全年工作结束后,除完成平时考核外,还要组织民主评议,对工作成效突出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公务员,确定加分或减分。为了避免出现优秀比例过高,民主评议时,按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加以限定,用以调节考核结果。将平时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加分减分累加,按照得分分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其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下一级别职务的竞选;对于在考核过程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将对其进行谈话,一年之内不能晋升任何职务,不得享受年度奖金;在考核过程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则有被降低职务的可能。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二、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特点
(一)能够根据不同岗位的指标制定相应标准
按照吉林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设置指标要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既要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又要发挥激励作用。要突出重点,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德和绩的指标设置,将岗位绩效指标具体化、细致化,加大量化考核力度,同时还强调,工作任务要细化到岗、具体到人,做到任务分派有所指,工作任务有所依,限时限量完成工作目标。
(二)加强公务员岗位的日常考核
吉林省加强了公务员日常考核的比重,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吉林省以各部门成立的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为依托,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日常考核的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储备能力,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档案,同时,吉林省还按照相应的事件节点,利用工作的间歇时刻开展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及时公布,极大地加强了考核工作的时效性。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责任直接落实到个人
吉林省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负责制的准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考评机制。实现对公务员个人工作绩效的评价更加直接、客观,评价结果更加准确、权威。
(四)重视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奖励措施上,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实施奖励,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但未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部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优秀比例上,向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好的部门倾斜,适当提高优秀的比例。在职务任免上,吉林省将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的重要依据。在行政问责上,对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离岗培训、降职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三、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取得的成效
(一)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公务员,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
在推行公务员绩效考核中,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道德、能力、勤奋、业绩、廉洁等方面作出较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公务员的奖惩、升降和工资待遇等,一方面,在政府内部公开业绩,可以检查公务员工作是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激励公务员提升工作业绩;另一方面,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务员工作成效,也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提高公务员的公众形象,进而提升政府的公众形象。
(二)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的使用人
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让群众参与评议,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制度管理体系,使公务员获得较为公平的评价,从而形成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奖励、处罚、升迁、降职、工资制度等的客观依据,实现科学用人的目标。
(三)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公务人员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按照本职位的实际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政能力,强化自我监督,促使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更有助于发现人才,挖掘人才,确保德才兼备、使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到留用、提拔和褒奖,同时对于不称职公务人员予以降免或撤职,是公务员队伍得以良性运转的有效途径。同时,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提高和服务、敬业精神的增强直接关系到行政工作绩效的提高。建立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能清晰划分责任,做到定岗定责。责任清晰,任务确定,落实到人,就能够极大地促进实际工作绩效的提高,改进政府人员行为规范、形成一个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提高公共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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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挂帅,突出考核的严肃性。
在年度考核会议上,首先学习传达了6号文件精神,其次,党组书记、局长刘天奇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公开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发表了意见,明确了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骤、组织程序、报表填写等具体细节问题,由于领导重视,有力地保障了这次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扩展层面,增加考核的参与性
我们要求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时,要扩展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触角,扩大考核层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核测评:首先通过走访、暗访服务对象,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其次通过与单位的干部职工谈话、测评,了解其在平时工作中的能力,了解干部职工的满意程度;最后,通过个人述职和领导评价,了解其一年来的重点工作和成效、个人年度岗位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单位同事民主投票,通过将上述考核内容量化,并将结果以适当的权重比例计入最后的测评结果。
(三)改进措施,增强考核的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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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置考核周期。这是做好平时考核的难点。考核周期过长,往往时过境迁,印象模糊,评价奖惩的效果会大打折扣;考核周期过短,会占用过多时间,任务过重,总结评价可能琐碎繁杂,淹没重点。考核周期应根据单位情况、岗位职责、工作性质任务以及内容指标的特点等进行设置,较为合理可行的周期为个人记实按周进行,领导评鉴按月进行。对一般公务员,周期较短为宜,领导干部应适当延长。流程性、常规性工作适于固定周期考评,项目性、专门性工作适于阶段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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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挂帅,突出考核的严肃性。
在年度考核会议上,首先学习了227号文件精神,其次,党组书记、局长刘天奇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严肃、真实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发表了意见,明确了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骤、组织程序、报表填写等具体细节问题,由于领导重视,有力地保障了这次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扩展层面,增加考核的参与性
我们要求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时,要扩展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触角,扩大考核层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核测评:首先通过走访、暗访服务对象,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其次通过与单位的干部职工谈话、测评,了解其在平时工作中的能力,了解干部职工的满意程度;最后,通过个人述职和领导评价,了解其一年来的重点工作和成效、个人年度岗位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单位同事民主测评,通过将上述考核内容量化,并将结果以适当的权重比例计入最后的测评结果,
(三)改进措施,增强考核的经常性
主要实行了“三个紧密结合”:一是年终考核同平时考核紧密结合。我们要求在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月计划、月小结、季评估、半年督查测评、全年总评”制度,二是将年度考核同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中的表现考核紧密结合。三是将年度考核同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工作紧密结合。我们把公务员思想作风建设融入考核之中,使大家在思想上认识到考核的经常性,事事处处注意自己的服务态度与言行、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使考核成为了检查、督促公务员履行职能、勤政廉政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