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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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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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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教师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在当前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作用的教学方式并没有改变。即使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会出现部分的引导,也由于过于形式化而未能结合中职学生的特点进行指导,也不能达到启发和鼓励学生的效果。这样的教学方式从根本上不利于中职法律教学中高新技术的实施。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一定要改变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

2.2法律教学思维的肤浅性目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由于中职法律教学方式比较单一,造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职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案例时,学生只会根据法律题目和问题思考案例,造成学生缺乏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中职学生缺乏足够的抽象思维能力,学生大多只会处理一些比较直观的法律问题,而对那些抽象的法律问题,学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质。

2.3法律教学思维的差异性由于中职学生的法律基础不一样,进而就使得中职学生的法律思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学生思维方式的特点也不同。因此,这样就使得学生对同一个法律案例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从而使得学生的法律思维不同。然而,中职学生在分析中职法律案例问题时,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维的差异性问题,进而影响对法律案例的分析。

3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3.1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在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进行单调的讲课,因而这种授课方法忽视了学生的感受,使得大部分学生对中职法律失去了兴趣。同时,这种授课方式的效率比较低。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技术下中职法律教学的重要性,因而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然,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中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课堂效率低的问题。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3.2有利于优化法律教学课堂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中,很好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了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合理地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之中,有利于提高中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学生能够主动地对中职法律知识进行探索,进一步带动中职法律的教学氛围。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这样不仅能优化中职法律教学的课堂,还能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3.3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中职法律教学随着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不断应用,信息技术很好地实现了中职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对于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方式而言,由于教学设备的有限性。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很少能够应用到多媒体等高科技设备,教师只能到黑板上进行讲解,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课堂时间,也不利于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然而,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由于多媒体是以课件的形式进行中职法律知识的讲解的,因而教师可以提前做好课件,这样就能够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时间,进一步扩大课堂容量,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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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普及,其对我们生活、学习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想要提升会计实训教学的互动性,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推动信息技术在会计实训教学的应用。

1.引入相关的硬件设备

在会计实训教学中要想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首先要确保一线教师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认识才能引导出正确的行为。只要教师认识到了信息技术的作用和重要性,他们才有可能把信息技术带入到自己的课堂中,继而实现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模式的目。对此,学校应分层次添加新硬件,比如电脑、投影仪等。建立学校数据库,录入教师信息、学生信息;建设和完善现代化管理办公软件,推行电子签到制度;建成校园网,开通网站,向广大师生播报学校重大事件;引进“校讯通”工程,实现与互联网的连通,建设共享的教育教学资源库,推进开拓了信息技术、课程整合、网络教育三大热点领域。其次是学校应进行多种形式的信息技术教学宣传,改变教师对信息技术的认识[2]。

2.提升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信息技术是新兴技术,好多老师尤其是中老年教师不会利用信息技术,甚至不能简单的电脑操作,是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最大的障碍。所以我们要加强教师的培训,让老师根据需要学习一些基础的电脑操作,普及一些电脑知识,让其学会通过网络检索、收集教学资源。提升教师对多媒体课件、教学软件、计算机的操作和应用能力,提升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教学的实际效果。此外,还应加强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意识的培养,比如在日常的教学中可以穿插一些多媒体视频、图片说明;家庭作业可以是让学生在网上收集与下节课有关的知识点和内容。

二、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1.情景教学的运用

学生理论知识丰富,但却工作经验少、实践能力弱。对此,我们应充分结合学生的这种特点,利用信息技术为学生搭建一个教学情景,并引入工作中常见的财务活动,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角色扮演,提升其实践能力。比如与财管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教学。让学生扮演财务主管、普通的财务人员以及总经理来分别探讨其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并让学生举出与自己所扮演身份相符的实例[1]。老师对学生表达的各主要观点、例子进行总结,并把从网上收集到相关素材通过多媒体展现给学生,然后据此对学生的观点、例子进行讲评,在讲评的过程中引入要学习的知识,这样就使得枯燥的知识教学变成一次互动性较强的课堂活动,学生在角色扮演、多媒体展示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将更为深刻。

2.任务驱动教学的应用

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知识点,老师可以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同时,也应认识到学生在知识和技能上的欠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向学生介绍自主学习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比如相关的财务管理软件的应用。在学习该内容之前,老师可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网络查阅一些知识,并在充分预习的基础上利用网上免费的财务软件制作财务报表。然后老师挑出最具代表性的财务报表进行课堂讲评,在讲评的过程中穿插要学习的知识,继而完成任务驱动教学。在实施任务驱动教学中,任务的选择和时间的控制是关键,要难易适中,确保大多数学生能独立完成;时间不易过长,避免造成教学时间的浪费[2]。不过,为了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在初开始的任务驱动教学中,应选择相对简单的任务,注意事项的介绍也应更加的详细,然后根据学生的学习效果逐步增加任务的难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训练,相信不仅能提高地理教学的效率,还会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在总结环节,不易设置明显的对错标准,无论学生给出的答案正确与否,都不应轻易地否定学生,应以鼓励表扬为主,保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此外,应鼓励学生尽可能用专业的词汇来阐述结果和结论。在总结环节结束后,老师应着重讲解使用财务软件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学生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并引导学生再次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

3.案例教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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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学阶段,我们需要培养学生具有的信息素养有:高效获取和熟练、批判性地评价信息的能力;自主、高效地学习与交流的能力;学习、培养和提高信息时代公民的道德、情感,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

一、培养学生高效获取信息和评价信息的能力

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异常丰富,但也同时出现了大量的信息垃圾,影响了人们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我们需要培养学生批判性的思维能力,避免出现信息迷航现象,让学生学会利用不同的信息资源,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获取信息,并能判断信息的真伪和价值。这也是素质教育中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对互联网络的信息,可通过其域名和网页的者判断其国名及机构,从而可评价其信息的可信度、准确度及其背景和立场,通过网页的最近更新日期确定资料的时效性。通常而言,政府网站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为其信息的通常须通过多级审查才能。例如,各单位要在上级政府部门新闻等信息通常需经过相关负责人拟稿,部门主管初审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才能上送至上级政府网站进行审查、。

在中学信息技术课教学中,我们可根据教材,选择适当的内容,采用基于构建主义理论下的任务驱动式学习,或通过创设情境,激发学习者自主探索的愿望,提出学习任务要求,提供学习资源以及学习建议,让学习者利用网络提供的资源以及问题、情境进行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培养学生的综合处理信息能力。教师还应注意及时加强指导和交流,以免学生出现信息迷航。

二、培养学生与人共事的协作精神和运用、表达和交流信息的能力

信息技术教育具有很强的基础性、能动性,在教学中应加强学科自身的整合和同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引导学生运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促进各学科的学习,即学以致用。例如,在Excel电子表格处理软件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数学实例,让学生用其图表功能画出正弦、余弦等波形,让学生利用函数进行成绩统计和求借贷款利息,并在课堂上进行演示、交流;在学习Word、WPS文字处理软件时,我们可以结合各学科知识,让学生分组做一个专题的电子小报,并进行展评和交流;在进行“病毒的防治”和“计算机的组成”等教学时,我们可以利用专业教育教学网站和专题网站的资源进行学习和交流;在研究性学习的成果总结评价、阶段,每组同学都要制作一份研究成果报告和演示报告在校园网上展示交流,并回答其他同学和老师的提问。通过这种方法,既鼓励了团队合作精神,实现了活动过程的合作和交流,又培养了学生运用、表达、交流信息的能力,同时也体现了评价的开放性和过程性。

三、注重网络科技时代的人文精神和道德法制教育,树立学生正确的网络观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信息伦理道德失范。因此,我们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在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中,要结合教学实际,要加强对学生使用信息技术的人文、伦理、道德和法制的教育,培养学生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具有健康的信息意识和信息伦理道德。

结合教学内容,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计算机的软件虽然难于创作却极容易被复制,为了发展和繁荣计算机软件产业,要加强学生有关知识产权和软件保护方面的意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使学生明白:未经软件著作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和教师要以身作则,培养学生从小使用正版软件、反对盗版软件的意识,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

四、实施信息安全教育,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建立学生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信息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据相关调查,中学生上网的目的是进行网上游戏的占60.7%,找朋友聊天占34.1%,特别严重的是他们过于迷恋网络,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们健康的身心,由于严重缺少睡眠和运动,常常眼睛布满血丝、面色苍白、头发蓬乱、身体消瘦,这种萎靡不振的神态,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事件向我们教师、家长和学生敲响警钟:我们必须在学校加强学生的个人安全意识,加强学生的计算机及网络观念的教育。

在中学信息技术课程中,可以结合课程向学生传授信息安全的基础知识,增强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守国家的信息法律法规,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要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犯罪,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他们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学生在学习信息技术的同时,了解不正当地使用这些技术可能对人类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充分认识其自身对此应尽的义务及所承担的责任。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教育已经成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广大信息技术教师共同努力,在信息技术教育的征程中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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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它受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影响,也受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思想、教育体系、学校条件等因素影响。进行课程设置时,除岗位需求外,还要考虑学生所受传统教育方式、方法产生某些影响的延续性,信息岗位对专业需求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呈显变化性,高职学生仍需要一定的通识教育等因素。本文分析目前我国高等职业信息类技术专业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以及课程设置特点,并进行对策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信息类技术专业的课程设置。

1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近几年高职院校的专业定位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不同学校间的课程设置差异过大、有些课程所占比例过大,导致整个课程结构不合理等。下面以司法信息技术专业为例进行分析。

1.1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问题

1) 高职院校的社会需求意识尚未形成,没有建立对社会需求的反应机制,对部门法律业务岗位使用计算机的现状了解、研究得不够。如某监狱的一个部门办公电脑数量不少,但没有人会安装操作系统,一旦系统崩溃,就得找人专业人员安装,许多单位都存在这样的情况。高职院校的社会需求意识尚未形成,没有建立对社会需求的反应机制。

2) 信息技术与行业结合开展教学现状研究不足。以警察类高职院校开设信息技术专业为例,由于其行业特点,对该专业相关的课程设置、专业建设科研成果属较低水平,国内专门关于司法信息技术专业的教学改革著作及论文资源也很少。

3) 专业定位不准。以法律还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主,难于界定。专业跨理工和文科类两个大类,二者如何融合是一个难题。

4) 难于处理课程针对性和适应性的关系。为了照顾行业需要,信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内容都需要列入教学,导致课程种类较多,虽面面俱到却深度不够,难以保证学生掌握岗位所需的重要相关技能。

5) 适合计算机和法律知识融合特点的教材少。该类专业教学中,教材使用大都是分别选择计算机、法律、警察业务教科书。

6) 人才培养模式落后。大多偏向理论传授,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少,无法紧跟技术发展,无法向学生传授先进技术。

1.2课程设置考虑的对策因素

针对上述司法信息技术专业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解决方法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改革信息类技术专业课程设置,与特定的岗位相结合,造就新型的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及能力特征、适应社会信息岗位应用的专业人才[2]。

1) 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司法信息技术专业应围绕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岗位法律事务需求,课程设置按培养学生在法律业务岗位上掌握对法律及管理信息的获取、、资源建设和安全管理等信息管理技能展开。

2) 顺应学科整体化和综合化的发展。为实现新型专业教学目标,应当把信息专业和法律专业综合考虑,引进新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合理配置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形成科学、严谨的专业学科体系。

3) 遵循实用、面向社会、面向岗位的原则。专业课的设置必须与职业特性相结合,使学生真正掌握某一职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学校可以与社会岗位结合,建立交叉实验室、实训基地,改善课程实施所需的客观条件。如司法信息技术专业与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共同办学,签订相关协议,制订相关制度。在课程设置之后,要主动创造各种条件,为课程的实施提供软件、硬件上的保障,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4) 处理好针对性与适应性关系,注重针对性教学。职业教育必须要针对一定的职业范围,这是针对性;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环节,又要考虑学生如何在今后的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是适应性。强调针对性就会削弱其适应性,强调适应性,又会抹杀其针对性。在高职课程设置中,应逐步做到针对性着眼于某一行业或某一岗位群发展的要求,使学生毕业之后有较为宽泛的就业范围。由于高职教育的显著特点就是针对性强,在适当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如语言表达、沟通和交际能力、职业资格认证等的同时,现阶段课程设置应主要培养学生针对岗位的操作技能。

5) 充分利用科研与课程改革的成果。高职课程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科研作为后盾。高职课程设置应关注最新的职业教育研究和改革的成果,用其成果调整课程设置。

6) 形成课程设置共识。一方面课程设置时,要请行业专家参与,得到行业认可;另一方面,任课老师、相关领导和教务管理人员可以共同学习、讨论教育理念,探讨课程设置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充分理解每个因素的构成意义。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时期,职业结构及职业内涵的变化快,行业要求院校培养的学生具备岗位职业技能。为实现教学目标,在课程设置时应注重上述因素。

2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2.1组织高职信息类技术专业课程设置

1) 确立指导思想。

信息类技术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思想是在明确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设立高职学生必修、选修和实践课程,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核心,结合岗位技术要求,灵活有效设置课程,着重进行职业技术、技能训练。

2) 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课程编制人员的组成应由校内、校外人士相结合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课程开发,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信息行业人员参与课程开发及教学计划的制定。

3) 确定课内教学总时数。

高职院校3年制教学总时数在1 400~2 400学时之间[3],信息类技术专业由于教学内容比较多,课内教学时数中包括有大量的实践性教学,3年在校期间平均课内教学时数控制在1 900学以内,实践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数60%以上。

4) 决定开设的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是课程计划中主要构成部分,所占比例在60%~80%之间。根据岗位需求,结合教育一般规律,确定开设具体课程,以信息(计算机)类课程为主形成系统教学体系。

2.2制订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课程设置计划

司法信息技术属于高等法律业务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边缘专业,学生既需学习法律及对应业务专业知识,又必须掌握信息技术,能够胜任公、检、法、司、企事业等单位信息管理的一线工作岗位。学生要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以满足司法行政信息化的人才建设需要[4]。在具体制订课程体系时,从“行业”角度和“教学规律”角度综合考虑诸因素。

1) 从司法实践行业角度制定教学计划。

司法信息技术专业的行业特征是培养既懂法律又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复用型人才,教学过程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相关。专业学生具备“高职生”、预备“政法专业人员”、“信息技术人员”3个属性[3]。

高职生属性: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应该具备基本的人文素质、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政法类高职院校要以人民警察的标准培养学生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重要地位,对学生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

政法专业人员属性:学生除了必须系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外,还必须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狱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监狱法的运用;法律文书的种类、内容及格式,掌握法律文书的制作。

信息技术人员属性:学生需要掌握对信息的获取、、资源建设和安全管理等信息管理技术技能,具备程序开发、数据库技术与应用、网站建设与管理维护能力。

2) 基于教学活动规律设置课程体系。

按教学一般的规律,司法信息技术课程设置体系结构主要由基础素质知识模块、信息专业知识模块、法律业务模块和专业学科背景知识和发展模块组成。课程分为必修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与专业技能课)和选修课、岗位实训课程(表1)。

3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课程设置实现

3.1构建课程设置的主要内容

由以上课程建设分析构建实现培养目标和现实需要的学生在校各阶段课程体系[5]。笔者与司法行政系统一线工作岗位人员交流,总结几年来对岗位课程研究、实践并调查同类院校设置情况的经验,建议主要课程设置如表1所示。

3.2课程设置构建说明

因篇幅限制,表1所示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课程设置内容,各院校也有不同的形式。说明如下:

1) 专业课程安排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大致按年级分配了课程、课时、课程目标等要素。由于高职教育直接面对职业岗位,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课程更要与行业岗位调整相适合,实现过程中可以调整。

2) 课程安排要与目前主流教育教学形式兼容。尽管有教育专家、社会有识之士一直呼吁对职业教育进行改革,但就目前而言,仍要保留一些传统教学方式。如与高中阶段的教学方式、方法相容,以便让刚结束高中学习的学生适应;由于有统一要求,部分基础教育课(如英语要统一考试,政治教育课要评估)仍要按原有的模式开展教学。

3) 重点突出信息专业课程实践性和与行业的结合。一般每学期安排一周以上的课程实训,把专业课与岗位技能结合。如数据库技术课程安排建立模拟监狱管理数据处理、建立法律方面的网站;组织学生参与学院教学微机室、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学院校园网的技术工作。

4) 鼓励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社会活动、职业鉴定考试等。这是对人培养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部分。

5) 突出课程设置主线,体现主要因素。突出表现以计算机专业课内容进行的系统教学,这是在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安排该专业学生通过考试获得计算机类专业证书,需要系统开设考试要求相关课程(因高职三年制学生无法实现法律类的证书,如法律资格考试要本科以上学生才能参加),涉及计算机专业类课程要占专业课的70%以上[6]。

6) 限制每周课时数。“学时制”即以课程设置和课程大纲来限制学生所学课程。学生在校只有5个学期,教学内容比较多,如每周安排大量教学课时(排满课程表),实际效果并不好,要空出一些自修课时,让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践活动,尤其对具有理工类课程特点的专业应当尽量创造机会让学生参与提高动手能力的实践活动。

4结语

信息类技术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及学生自身发展特点,使该类专业学生能够胜任今后所从事的工作。课程设置过程中强调实用、够用的原则,并为学生今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基础。

高等职业院校课程设置,必须立足于课程目标的针对性、课程内容的技术性、课程组织的实践性及课程实施的产教结合性。

高职课程重视一部分基础学科的系统性学习有利于不同阶段之间教育的衔接;在技能培养方面,也应加强基本技能训练。高职教育除了现有的主要靠“岗位需求驱动”,逐步还应当有“发展需求驱动”内容。

高职教育发展将不仅仅是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更是在理论指导下操作技能的培养。面对各行业新知识、新技术含量的急剧增加与变化,课程设置必须不断更新内容、开发课程门类、整合课程体系、重构课程结构。

通过实践,笔者借助高职教育研究成果、兄弟院校经验,以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课程设置为例,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信息类技术专业高职课程设置方法,希望可以为该类专业建设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春生,徐长发. 职业教育学[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69-78.

[2] 曾青松. 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探讨[J]. 计算机教育,2009(22):12-13.

[3] 包剑. 高等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研究[J/OL].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2009(4):2-3. 〔2010-01-01〕. /.

[4] 金荣,谢振江. 警学结合、校警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8):172.

[5] 李建敏,陈晓明. 高职院校司法信息技术专业设置探析[J]. 高校教育研究,2009(5):251-253.

[6] 陈智俐. 高职高专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课程设置的探讨[J]. 职业圈,2007(11):186.

Information Class Technology Curriculum Setting Analysis and Implementation

――Take the Judic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struction as an Example

CHEN Xiao-ming

篇5

1 信息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特点

1.1 金融交易方式改变

互联网的发展使金融交易打破传统柜台交易渠道的局限,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为金融服务和交易的进行提供了虚拟的平台,实现了将传统的柜台向客户的进一步延伸。

1.2 金融企业成本结构发生变化

由于金融交易网络化,金融营业厅的个人客户流量大大降低,很多金融企业将服务建设的资金投入到网站建设和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上,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大大减少;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研发投入及人力成本等有所上升。

1.3 金融企业组织结构改变

以往金融服务提供者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即使如电子银行、网上证券营业厅等业务的提供方仍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行列。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了支付服务,这些机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可见,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这类机构逐步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行列。

2 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风险

2.1 信息技术特点造成的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另外金融业务开展是基于某种技术方案使用的,传统的窗口营业型金融,如果技术使用选择失误最多导致业务流程变慢,但倘若互联网信息技术使用失误,则可能会使金融企业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生存基础也会受到威胁。

2.2 金融业务风险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虽然方便快捷,但是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除了受到黑客攻击之外,网络金融安全系统的设计缺陷和操作失误也会对业务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会使企业的信誉蒙上阴影;另外,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市场是虚拟的,客户无法确实判定所选择的企业的实际能力,而从平均服务质量角度进行选择,会使业务能力差的企业钻了空子而业务能力强的企业实力得不到发挥。

2.3 法律风险

现实的金融交易有严密的法律作保障,但这些法律对于网络金融服务来说,只能作为基础法律条款。无论是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还是购买金融产品的客户,都很可能由于一时疏忽违反相关的法律;另外,我国网络金融法律制定的并不健全,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客户,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都承担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3 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3.1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金融企业要规避由于信息技术失误造成风险,就需要对金融技术的使用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分析,将企业的现状和技术特征考虑进去,并且针对技术的特点提出应急预案;同时应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密技术和加密设备。

3.2 进行金融业务数据认证工作

网络金融服务的质量虽然不能完全体现,但是金融企业可以使用业务数据认证的方法保证网络金融服务的质量得以展示并维护网络金融的安全。例如,选择知名品牌的SSL证书提供的电子签章帮助客户确认电子商务网站的身份,这使得经常发生的“用户名+密码”被盗用将可以避免,因为身份认证增加了第二因素的认证;另外,采用OTP技术的双因素认证产品,无需和计算机连接,只需按动一下按钮即可得到6位的数字作为第二因素进行登录,其易用性也成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和最终消费者的一种选择。

3.3 提高金融服务人员的素质

客户对网络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的需求有所提高,金融企业应建立起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的服务队伍,金融服务人员都要努力学习互联网金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其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从而能够对客户在网络金融业务方面的咨询给出正确的答案和合理的建议,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的金融交易方式有所改变、金融企业成本结构和组织结构都有变化。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包括信息技术、业务和法律三方面,在风险管理中,应注意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对金融业务进行数据认证并提高金融服务人员的素质,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任伟,唐丽丽.浅析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8(12).

[2]王博.浅谈基于风险价值的金融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业,2013(01).

篇6

摘要:

本文从作者日常课堂活动中发现的学生不良信息技术使用习惯着手,分析了现有状况下不良信息技术使用习惯的成因和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法,还对不良信息技术使用习惯进行了分类总结。例如:信息技术使用习惯中的肢体不良习惯、交换不良信息习惯、缺乏协作意识的习惯。从这三类不良习惯入手,引导、规范、培养学生正确的信息技术使用习惯,使学生在好的信息技术使用习惯下终生受益。

关键字:信息技术、习惯、培养

正文: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总是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刚从小学升到初中的中学生,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合理的利用信息技术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何有效的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与他人间协作?这一切的问题都在于学生信息技术使用习惯的培养!

一、现有状况

本人为牡丹江市第八中学的一名信息技术教师,在平时的课堂中观察和与学生的沟通中发现我校大部分学生都缺乏最基本的信息技术素养,在信息技术使用中大多数都没有良好的信息技术使用习惯。学生大多数在小的时候并没有有意识的培养良好的信息技术使用习惯,例如:打字的时候指法不正确、坐姿不正确、浏览完网页不关闭浏览器、新建文档不及时保存、用完计算机不关机、忘记拔电源造成资源浪费等,这些都属于在使用信息技术的时候没有良好的习惯。根据本人遇到的情况可以将不良的信息技术使用习惯大致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以在使用信息技术过程中肢体习惯不良为主,例如学生在使用电脑的时候没有很好的坐姿。不规范的坐姿会在学生使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严重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中学生正是身体成长的关键阶段,骨骼的生长、身体的发育都在不知不觉中进行,如果放任学生的肢体不良习惯,待学生长大后就会发现颈椎病、腰椎病、眼病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疾病就会悄悄的降临,危害自身身体健康甚为严重。例如:现阶段我国颈椎病、腰椎病等骨病和青光眼、白内障等眼病的发病人群和人数都有低龄化和升高的趋势,学生不规范的使用信息技术设备的习惯是形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培养学生好的肢体习惯可成为预防该问题发生的主要方法。

第二类以在使用信息技术过程中交换不良信息为主,例如学生正处于思想的成长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在形成中,而网络上各式各样的信息多如牛毛,有能帮助学生成长的有益的信息,也有危害学生思想的有害的信息,而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往往对有害信息更加好奇,如果学生接受了有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二次传播,那么不止学生本人思想受到毒害也会对其他接受到该信息的人进行伤害。例如:网络谣言已经成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信息毒药了,青少年如果接收到网络谣言而不会识别且轻信的时候谣言的危害就体现出来了,原本子虚乌有的事情被网络上别有用心的人收集加工整理成吸引眼球的新闻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学生听信谣言中不存在的“事实”就会认为人生就应该是这个样子,事情的处理方式就应该是这个样子,社会上的一切就应该是这个样子,我处理问题就要这个样子,我的行为规范也可以这个样子。长此以往,对学生心灵的伤害损害极大。

第三类在使用信息技术过程中不擅长与他人进行协作,例如学生在课堂上面对教师布置的教学任务大多数学生都不擅长将大的任务分解为小的任务,每人负责独立完成一块,最后再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大的成果展示给老师的协作方式。大多数学生都是想自己独立完成任务或者直接复制别的同学已经完成的任务,独立完成任务效率低,无法在课堂上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影响后续的进度,直接复制其他同学已经完成的任务则更不可取,这些都是信息技术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良的习惯。

二、培养方法

针对第一类问题,即学生在使用信息技术时肢体习惯不良,我采取的措施是在信息技术课堂上普及不规范的肢体姿势可能带来的各种病例的危害与成因,以及该病例对学生以后人生的影响。在意识上先让学生对可能形成的疾病产生恐惧和厌恶再示范规范的信息技术使用肢体姿势,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肢体习惯。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如果发现学生肢体姿势不规范及时予以纠正。在这个过程中,开始的时候学生一定会感觉不习惯,因为纠正不良的习惯比从零开始培养良好的习惯要难得多,这个时候就需要教师多些细心与耐心一步一步帮助学生规范自己的肢体行为,养成良好的使用信息技术的肢体习惯。

针对第二类问题,即学生在使用信息技术过程中交换不良信息,我采取的措施是先普及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层面上给学生敲响警钟,引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款再结合具体的案例给学生做普法宣传教育,比如不相信网路上的谣言更不能传播网络上的谣言,对未经有关部门证实的消息不做宣传,如果违反的话根据法律法规的那条那款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其次,培养学生从社会道德层面,对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予以鄙视和谴责,再对不良信息大致上分类,遇到什么类型的不良信息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理方式。最后,宣传获取有益信息的渠道,例如:想获取新闻可以登陆正规的新闻网站,想查找学习资料可以使用通用的搜索引擎,想在线观看影视节目可以到政府批准的视频播放网站去观看等,让学生在正确的信息渠道中获取对学生身心发展有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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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信息技术教师对人和事物应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如客观看待新鲜事物,如网络文化、网络道德、网络规范、网络法律等问题,并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客观评价学生的行为,如玩家计算机游戏等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

最后,信息技术教师要学会运用多种思维方法解决问题。如能够综合选择、运用各种应用软件,并灵活使用多种方法完成既定任务;能够综合选择、运用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二、推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的整合

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技术课,二是与其他学科的整合。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教学技术,现在越来越受到学校和教师的重视。这种多维立体的教育信息传播,增强了信息的真实感和表现力。另外,计算机作为教学媒体,教师在课件中设计一些让学生可利用一定的输入、输出设备,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学习,这种人机交互作用是计算机媒体所特有的,更是学生所喜闻乐见的,也是幻灯、电视等单向电教媒体无法比拟的。

三、淡化学科性,强调综合性和应用性

应试教育的主要弊端之一是学科本位,所以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笑话:大学毕业生不会写便条、请假条、借条,不会开介绍信,更不会写申请报告、总结报告、科技论文,但是他们知道“乐”字有三种读音,子有五个意思等,不过还好,他们每天在说话,每天在读报,有机会看到人家的便条、请假条、总结报告之类,不会变哑巴、聋子;学习了十年英语,也知道英语有十几种时态,THE有几种读法,单词也认得好几千,却不会写英语,不会读英语,不会听英语,不会说英语,这实在太悲惨了;这是语文教学的失败,是英语教学的失败。信息技术课应该吸取教训,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学科性,而要强调它的综合性和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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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重视教师的中心地位,而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我们需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多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让学生采用互动讨论的方式进行,逐渐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是起一个引导的作用,具体学科任务的解决是以学生自主探索为主进行的,但是学生对新知识的认识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只有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概括、归纳和总结,才能全面地看待问题。教师要把握时机,从旁指导,促进学生技能的掌握和知识的迁移。[4]在经济法教学中,充分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师提出一个问题,让学生互动讨论在课内和课外进行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通过这种合作讨论和自己的思考,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知识的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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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研究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现代性。首先,从其历史发展来看,与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民、刑法相比,经济法不论是产生的历史起点,还是产生的历史背景,都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基于国家干预失灵而产生的新兴现代法律部门。其次,从其内在价值看,经济法与现代国家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相辅相成。经济法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法律选择。因此教学不能脱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国家经济管理的主观需要,纯粹讲授法律规范;而应立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重点讲授经济活动中,国家与市场互动的理论基础与模式选择。《经济法》课程具有典型的交叉性。作为一种复合的社会现象,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着,其产生和发展都必然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经济法尤其如此。尽管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内涵理解还有诸多分歧,但“经济+法”的基本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

不论是规制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宏观调控国民整体经济运行,法律调整方法仅仅只是其中之一,还需要配合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部门调整方法综合调整国民经济。因此教学中除着重从经济学角度解读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外,还应借鉴行政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辅助学习。毕竟现实世界和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在教学中必然要多视角分析问题。《经济法》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在麦克思研究院连续7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08-2015)中,法学专业连续入选“就业红牌专业”,因此“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必须加强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经济法律本身就源于社会经济实践发展,课程教学大纲也明确规定要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经济法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教材,要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如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专车”合法化,凸显了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干预,但学界普遍质疑在未获得专车特许经营权监管的前提下,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济法》课程要贴近社会生活,实现书本知识与现实实践结合,从而体现出法律的生命力,这也是《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最高目标。

二、信息技术运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

在《经济法》课程的信息化教学实验、实践中,我们发现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课堂教学,在打破教学资源垄断、实现师生平等对话;拓展教学空间、丰富学生表达方式等方面都优于传统讲授型教学模式,其中所运用的信息技术手段包括:

(一)网络课程

马红亮老师曾将网络课程定义为“在Internet上表现的课堂教学、课外学习的内容和目标体系,以及教与学的总体规划及其进程”。在搭建《经济法》网络课程平台过程中,课程模块基本是按照教学目标体系来选择的,包括课程首页、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资源、法律法规库、实践教学、教学成果,教学资料及互动栏目。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教学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作为公用资源平台,打破了传统课程教学中资源难以及时更新且分散的弊端,把课程知识、课程资源、案例库等聚合在一起,融教、学、管理、互动于一体,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其次,作为课堂教学的拓展,每个模块都有各自的功能,既可以帮助学生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教学内容,又可以借助各模板进行进阶学习。比如学生可以在“教学资源”、“教学资料”模块依据教学大纲完成课程自学,并在“试题库”中进行学习效果的自查;或在“论坛”中发起讨论、或组织合作完成某一课题的分析;最后,作为网络课程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教师根据学生对网络课程学习的信息反馈,不断更新或改进网络平台的建设,如实时引入当下与本课程密切关联经济法律事件,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并点评,这样有助于学生学习贴近生活。

(二)微信

微信在当代大学生中已经非常普及,课堂“低头族”的出现就是典型表现。基于此,《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我们申请了企微号,建立了课堂教学的微信群。与QQ类似的是,它们都能实现“教”与“学”的时间空间分离,但微信的功能更强大,时效也更优于QQ,且更易为学生所掌握和使用。通过微信群的辅助教学,首先我们实现了课堂信息的第一时间发送、接收,加快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速度;其次,引入第三方APP运用软体,将课程管理电子化。比如课堂考勤,以往教师都必须逐一点名或抽查,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现在运用“打卡”APP,通过手机定位,可以更真实、准确完成考勤,同时通过公布“打卡”记录,学生会主动修正到课情况,经过一个学期的实验,目前《经济法》课程到课率达到97%以上;最后,微信群的加入,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特别是生生之间的互动明显改善。在分组完成“高通案”任务中,借助微信平台,各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明显加大,小组讨论热情高涨,教学效果也很好。

(三)“微”视频

鉴于“微”视频制作技术的复杂性,《经济法》课程仍以讲授型微课制作为主。首先根据教学大纲,按“知识点”进行细分章、节的教学内容;然后依据教学设计,以“知识点”为中心继续细分“核心知识点”;最后以“核心知识点”为基础,进行“微”视频的制作。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不当竞争行为”,我们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课堂教学中分解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表现”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法律责任”4个“核心知识点”,分别从理论和实务表现进行课堂讲解。如果是传统课堂教学,囿于课时限制,难以面面俱到,通常会将一部分教学内容以课后延展作业或网络自学的形式完成;但在“微”视频辅助的情形下,学生提前通过观看视频完成了基本知识的学习,在课堂教学时间教师就可以“提问讨论小结”的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这样不仅教学内容更加完整、教学节奏更加紧凑,而且教学效果也更好。

(四)信息化教学的反馈及存在的问题

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我们向学生进行了教学调查,包括(1)课堂教学中使用的这些信息技术,你是否觉得有助于《经济法》的学习;(2)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哪一个你最喜欢,哪一个最不喜欢,为什么?(3)你是否愿意在课程中学到更多技术方面的知识?调查主要以问卷和访谈形式展开,150名学生中有112位填写了调查问卷,23位接受了访谈,其中近一成半的同学对课程教学中采用过多信息技术表示了反感,他们认为一是不适应这种信息化教学方式,二是眼花缭乱的技术分散了教师对课堂教学的重视;但另外八成左右学生的反应都是积极和正面的,认为信息技术的运用,便于教学中的资讯的及时更新、师生互动更加便利,同时也使他们学习了一些新的技术,67名同学表示很愿意在课程中学习到更多的技术,因为对未来的工作有帮助;此外,40名同学认为在“微视频”的帮助下,学习变得有趣且轻松了;34名同学更愿意借助“网络课程”平台中加强自己的自学,但提出课程资源建设的完善程度高低是帮助他们有效自学的关键;61名同学表示微信是他们最喜欢的信息教学手段,因为让他们与教师之间“零距离”。但在调查反馈中,学生们也提出了一些、我们在信息化教学实践过程中同样感觉到的问题:

1.重“演示”轻“交流”: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课程都是以网页形式呈现,这是网络教育开发的趋势,其包括文本、PPT、授课录像(或“微”视频),但弊端在于:这种教学内容的呈现都是线性的,缺乏教学情境。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学生“注意力的保持不仅与材料的性质有关,还与材料的变化有关”,单一的表现形式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展开,因为缺乏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相当一部分受访学生提出,与传统黑板教学相比,“人机”教学形式制约了他们的想象力,且不利于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同时,缺乏生气的图片和画面也让学生感受不到情感交流。

2.重“技术”轻“教学”:我们在构建《经济法》信息化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出于对新技术的盲目“追星”,热衷于学习各种教学软体,并用图片、音频、视频、Flash等各种技术化手段充斥自己的课堂教学,用海量信息轰炸学生大脑,学生虽然学得更多了,但因信息太多缺乏深度思考,学习效果是不扎实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师在教学中盲目为应用技术而用技术,忽略了课程教学。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还是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感受为依归,同时还要注意信息技术使用的深度问题。比如“微信”,我们目前还停留在考勤、答疑等初级技术应用,尚未发展到网络环境下利用“微信”开展师生协商学习的教学应用研究中去。

3.重“知识”轻“能力”:自从“法学资源不再具有身份的标签和国界的限制”,知识型教学目标成为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的最大“赢家”,因为不论是各国法律、法规、著名判例,还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资源库中都可以随时进行更新。在《经济法》网络教学中,我们也一度以学生浏览课程资源的时长和次数作为评判学生平时成绩的标准之一。但调查中发现教学空间的延展并没有拉近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因仅仅进行知识传授无法适应变化的法治现实,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也没有太大帮助。比如在《经济法》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法院判例辅助学生学习、理解相关经济法理论问题,甚至将其中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判决书提炼、制作成“微”视频,希望能拉近书本与现实的距离。这种文书分析、研讨被证明是训练学生职业思维的有效方式,但如果以此囊括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全部,会使学生对书本过度依赖、减少进行实案操作的机会和兴趣。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调研中反映,希望能走出课堂,多进行庭审观摩或者参加模拟庭审活动,以提高法律实战的能力。

三、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

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教师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是客观必然。基于此,要有效应用信息技术,需要在以下方面做改进:

(一)构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新思路

以往我们总是从技术层面理解“整合”的含义,认为只要将信息技术资源与教学资源进行结合即可,这一错误认识阻碍了课程与技术整体迈进的步伐。所谓“整合”,应是使“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资源以及课程实施等融合为一体”,其实质是要求教师要从教育层面开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因为工作重点要从简单备课转移到创新教学设计上来。从目前《经济法》课程建设及实践来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理论和实践都还不成熟,同时由于法学课程技能性要求比较高,也给创新教学思路带来很多困难。比如,信息化环境中的学生作业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不是简单记忆和复述教材内容,而应以独立的问题或活动项目形式实现锻炼学生的探究及思辨性能力的目标,这就对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成功的信息化教学设计,需要对课程现有资源和教学目标进行分析,掌握学生所处环境及学习偏爱,选择合适的信息技术手段,制定出符合教与学的教学环节,从而达到优化学时、合理配置学习资源、激发学生探究性能力培养的目的。

(二)实现“教”与“学”双向改革

《经济法》也曾经做过多次教学改革尝试,或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如“主题研讨”、“案例研讨”等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或在“学习模式”上采取“自主学习”,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角,教师担当引导性角色,等等,但成效有限。王策三先生曾指出,“没有没有教的学,也没有没有学的教”,教学改革从来都是呈现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表现。如果在教学活动中,只是一方主体努力,另一方仍然是被动接受乃至服从,那么从交互性来看,这样的尝试难免“顾此失彼”。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能有效提升《经济法》“教”、“学”。首先,对教师而言,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工具分析改进教学的方案,即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教学过程、量化学生在教学中的表现、完成作业情况、发言讨论效果,用数据验证教学效果;其次,对学生而言,要帮助他们掌握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个性化学习”(这里的“个性化”学习主要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学习特点和未来职业规划,自我选择重点学习内容),即学生运用网络及各种技术软件实现师生间、生生间“无缝”信息交流和解决学习问题。一句话,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为《经济法》教学提供了多种适应不同学生的教学方案和学习路径。

(三)重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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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信息技术课程以义务教育阶段课程为基础,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为宗旨,强调通过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受信息文化,增强信息意识,使高中学生发展为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具有良好信息素养的公民,形成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和责任感。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在教学中,要经常给学生穿插讲述一些IT界的精英人物和他们为了振兴祖国做出奉献的感人事迹,介绍当前国内国外计算机领域的情况和国家如何急需人才的现状,鼓励他们认真学习,将来报效国家。

2.提高教师修养,寓德育于“情”“理”之中

教师要在思想意识上重视德育工作,在行动中把正确的行为示范给学生,树立榜样、模范形象。特别是对于新世纪的中小学生,在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和立定坚定的信息毅力前,更容易由“偶像崇拜”和从众心理驱使,模仿“偶像行为”。教育工作者就是要做有心之人,提高教师自我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模范形象,从一点一滴做起,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健康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3.把握学生心理特点与道德认识水平,因材施教

中小学学生正处在青春发育时期,这一年轻群体的心理处于懵懂而又急切渴求知识的状态,与此同时,他们又缺少明辨是非的能力。面对“信息海洋”,倘若没有养成良好的信息行为习惯,他们极容易“迷失”、陷入“网瘾”,深受不道德的网络信息传播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良信息的欺骗与伤害。因此,信息技术教师必须了解自己的每个学生,把握这一群体里每个个体的心理特点和道德认识水平,“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在信息技术教学中渗透德育教学的工作,顺利进行个体化教育。

4.用榜样示范进行德育渗透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渗透的同时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学中,在学生面前呈现一定的道德规范,让学生敬仰和模仿范例,以正面人物去影响学生的思想、情感和行为,鼓励学生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高中信息技术教师在课堂示范教学和上机指导的过程中,自身要具有使用和爱护计算机的良好习惯,从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上机操作习惯。

例如,有的学生习惯把自己的用户文件存放在系统软件的目录中,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习惯。如果教师在课堂演示保存文件时,注意到这个问题,按照正确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可以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把用户文件分门别类存放的良好习惯。反之,如果教师对这个问题不注意,由于高中生存在很强的模仿心理,他们就会仿照教师的做法,甚至有可能养成终身难改的不良习惯。类似的例子还有练习Windows操作命令保存和删除文件时,教师要提醒学生根据文件类型存在自己的文件夹里,不要删除别人的文件或文件夹等。

5.利用操作实践课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

在当今社会里,人与人的交往日益紧密,竞争与合作同在。新课程标准提出“自主、合作、探索”的学习方式,在教学中要注意强化学生的合作观念,使他们认识到依靠与人合作的重要性。高中生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一员,要想取得成功,就要学会善于与人合作,要具有组织、协调各种力量的能力。

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有一定难度的任务,并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完成作业任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组交流、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可以是收集有关计算机发展、应用的资料,总结某一软件的使用方法,编排一份电子板报来解决其他学科的问题等,任务应该有趣味性、难度适宜、有利于学习使用计算机。另外,为了培养学生合作意识和创造精神,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学伙伴”等互助学习小组,让学习较好的同学来带动兴趣不足的学生,使他们既有计算机技术方面的长进,又有政治思想方面的提高。

6.结合网络犯罪案例渗透法制教育

当今,计算机影响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计算机使用规模及范围的增长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所以,信息技术教学是培养学生信息道德的重要途径。例如在学习互联网应用的时候,可以号召学生一起来净化信息环境,不传播不文明的言论,自觉抵制腐朽思想、言论的诱惑;在介绍计算机病毒的知识时,通过实例让学生明白,计算机病毒一旦爆发,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危害,让学生深刻认识到,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设计、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都是非常不道德的,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有的青少年随意删除文件、更改系统设置,以至恶意攻击政府网站、破坏金融机构数据、窃取考试信息以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学习《信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学生不制作、不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恶意文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让学生懂得软件是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软件难以创作却极易被复制。为了发展和繁荣计算机软件产业,必须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未经软件著作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学生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与网络共处同一时空的高中学校应主动迎接网络传媒的冲击与挑战,充分利用网络的特点,及时更新教育观念,调整教育内容,积极有效地采取多项措施,使学生在科学、健康、积极向上的信息感染中得到熏陶,最终达到良好的德育教育效果。

总之,作为信息技术学科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科特长,深入挖掘教材的德育内涵和搜集德育素材,加强自身的修养,在教学过程中有机地进行德育渗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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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息技术,是指企业依靠科学方法对其经营管理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分析和处理,为企业各种决策的制定提供依据。项目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其中涉及的部门和工序繁多,需要它们之间有序且密切的配合,因此必须对项目施工中涉及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科学的管理。具体说来,信息技术在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中运用的必然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技术有助于项目施工中相关人员的协调配合;其次,信息技术有助于对多部门实行用材和施工安全的综合监督;最后,信息技术有助于对大量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总结,从而以便于优秀经验和技术成果在企业的传承。

2 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技术在我国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来进行各项计算作业和辅助管理工作,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工作人员的负担;以信息技术为特征的自动化控制技术在一些地方的施工中被推广运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高层建筑垂直度的控制、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控制、整体爬升脚手架的提升、建筑物沉降的观测、建筑材料检测数据的采集等;信息技术在项目施工管理中的推广运用,不仅改善了整个行业的形象,提升了工作效率、安全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工作强度,使得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虽然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而言,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运用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加以改善。

2.1 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充分

虽然国家制定并出台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标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企业对它们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2.2 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应用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仍然主要以管理人员的个人经验和能力为主,缺乏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部分施工企业对信息技术的应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将信息技术的运用简单地等同于会上网,会利用电脑制定标书等,没有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的控制。

2.3 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应用效率较低

目前我国很多建筑企业仍然沿用单机版应用软件的操作模式,不能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由于施工现场没有实行规范化管理,操作随意性较大,导致管理人员无法对进度和质量进行严格地把关和控制。同时现场的宝贵数据和技术成果也无法及时地得以采集、存储和处理,导致优秀经验和技术成果在企业无法得以传承。

2.4 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的运用缺乏互动性

纵观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无论是政府网站还是商业网站,大多是以信息为主,缺乏工具类网络软件,不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不能够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需求。

2.5 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的运用缺乏创新性

我国很多建筑企业的施工管理人员,在运用信息技术时缺乏创新精神,只是简单的凭借自己的个人经验和能力做决策,没有充分应用施工现场采集到的各种数据,使得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导致网上招投标、材料的采购、项目信息的交换、网上电子商务的实行等还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

3 提高信息技术在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中运用水平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项目施工管理信息技术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解决对策:(1)企业要根据自身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化战略。对于建筑业而言,在项目施工管理中运用信息技术是必然趋势。信息化施工的特征是:依靠传感技术和IC卡技术实现信息收集的自动化;依靠光盘存储和DBMS技术实现信息存储的自动化;依靠局域网和万维网技术实现信息交换的网络化;依靠搜索引擎和DBMS技术实现信息检索的工具化;依靠多媒体和专家系统技术实现信息技术的集成化;依靠管理信息系统和主管支持系统等实现信息管理的系统化。因此建筑企业应该根据信息化施工的特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化战略,构建完善的施工管理信息系统;(2)在项目施工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企业要依靠局域网和因特网来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办公。现代施工项目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众多,涵盖的信息量非常大。传统的项目管理是以纸为载体,通过不同层级的人员来实现信息的沟通和交流,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错误,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这就要求在项目施工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企业要依靠局域网和因特网来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办公,从而确保信息得以及时、准确的传输和共享;(3)企业要加大对各种基于因特网的应用系统的开发。项目施工管理的信息化必须以各种应用系统为载体,这样能够实现网上投标、网上查询、网上会议和网上材料的采购等,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4)企业要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施工项目管理和工艺控制软件的运用水平。企业必须大力推进施工管理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过程相关软件的应用,进一步优化应用较为广泛的深基坑设计与计算、建筑施工模板设计、工程测量、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大型构件吊装自动化控制、管线设备安装的三维效果设计等应用软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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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

 

前不久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按照该法案,美国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府基金,头一年——2003年这一基金将被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此外,还将建立一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规模之大令人咋舌。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一步步落实布什前任克林顿政府“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美国的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很大,国会和选民都要求政府削减预算,提高效率。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报告,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并于1997年制定了一个名为“走近美国”的计划,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余项任务;在21世纪初,政府对每个美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电子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工作的效率有极大的提高。1998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文牍精简法》,要求美国政府在5年内实现无纸工作,联邦政府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为确保这些应用目标的实现,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法律和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程度相关联,从而从整体上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这其中,可以说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又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纵观美国的这一系列的围绕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法律和文件,其共同具有的几个显著特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它们是:

 

(一):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无论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还是总体的信息化,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产生和生活的各个层次,而这一工程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种应用推广的条件是否具备,环境是否成熟。也就是说,电子政务系统工程的涉及面极广,所以所需的条件是多方面的,要求的环境也较复杂,除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外,社会的认可程度,资金的支持与供给的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是十分关键的,会直接影响到这一系统工程能否推进。而尽快创造这些各方面的软硬件社会环境的着眼点往往就是快速地颁布各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反过来,完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也就成为这些法律和文件的首要目的。

 

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宗旨和原则。在其《1996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期以来使电信业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的困扰,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因特网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兼并风潮,加深了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达到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更是一部通过完善基础环境,促进发展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分别就关税与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则、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电信基础结构、内容和技术标准等九大方面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并提出了私营企业应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避免不恰当的限制等基本原则。

 

(二)排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总是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种情形更为突出,而在这些技术与法律的一前一后、一快一慢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甚至法律障碍,这些空白、盲区或障碍一方面给予了探索者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使很多商业行为和模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成为了这些商业行为和模式推广的阻力。这样的例子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这一类规则方面,旧规则是以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商业模式往往很难对号入座,如果严格按照旧的要求对其进行约束,那这些新经济商业模式不仅会无所适从,其长处也会荡然无存。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作了这样的阐述:“由于因特网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控制标准的制定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加以管制。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的精华化和爆炸性的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其非集中化特性和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各国政府还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则模式提出了保障和技术方面的重大挑战,因而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

 

为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阻碍,我们将:A、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证文件等);B、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可接受性;C、建立电子注册处;D、推动建立其他形式的适当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E、建立软件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F、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行规则。”

当然,这些措施只是众多排除障碍的办法中的一小部分。总之,在这些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国家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立法建立信息化的法律体系,为其飞速的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包括确立在网络上虚拟的环境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赋予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所体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有效性及证据力,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等等。从而构筑旨在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家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涵盖其内存规律、外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支撑体系。

 

(三)坚持技术中方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针对信息技术领域乃至所有高新技术领域的所有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何使千变万化、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适用单一的、稳定的法律规范。达到这样的要求的法律会与技术实现良好的包容共生关系:一方面,不同体系和模式的技术方案会在抽象的法律规范上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良好的包容性又会为技术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视为异物而排斥于外。在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化的发展状况下,这一类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二个方面:

 

篇13

⑴ 综合性

从新的“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实验)”中可以看到,信息技术课程为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而设置,它同语文、数学等学科一样成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既有充实的技术内涵,又突出其丰富的文化价值,具有人文的特性。它除了涉及计算机技术之外,还涉及到许多其它学科,如审美艺术、环境、语文、数学、硬件时尚、软件开发等等,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⑵ 基础性

中学信息技术课程的基础性表现在:要关照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造就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通过信息技术课程,培养并提升学生信息素养,为在各门学科乃至全部教育活动中应用信息技术打下牢固的基础。笔者认为,信息技术课程的开设,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短期优化效果,而是为了奠定学生在今后工作与生活中有效解决问题、在未来社会中自我学习、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⑶ 工具性

在新标准中明确指出:“信息技术不仅是学生的学习内容,而且也是学生的学习工具。”从未来来看,它更是信息时代公民进行终身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和环境。掌握好这一工具,有利于学生把信息技术应用于其他科目内容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今后在信息社会中的工作与生活的质量。

⑷ 实践性

信息技术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作为技术领域内容的信息技术其性质就是“一门立足于实践的课程”,《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中就已明确指出:中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上机课时不应少于总学时的70%。在教学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实践是培养与提升学生信息素养的有效途径。教师要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安排足够的时间,鼓励学生多动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学生才能真实地感受信息文化并籍此增强信息意识,内化信息理论,提高学生的信息应用能力。

⑸ 开放性

开放性是指学习的对象及所提供的平台都是开放的。这与信息技术发展速度快、知识更新周期短的特点相适应;同时,中学生信息技术起点的较大差异性,只有在开放性的环境中,运用开放性教科书(具体要求有一定弹性,内容的呈现有较大灵活性),采用开放性的教学过程与教学评价,才能保证起点水平较低的学生能够适应,也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提升全体学生的信息素养。

二、中学信息技术的教学方法偶拾

1、教练法

教练法就是教师讲述并演示操作步骤,然后让学生跟着一步一步做,教师给予一定的辅导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信息技术课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掌握信息技术的技能。而这些技能必须经过多次练习才能熟练掌握。例如键盘的使用、汉字的录入、表格与图片的编辑等。因此相当多的信息技术教学活动可采用教练法。

在具体采用教练法时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关注并尊重个体差异,灵活设计与组织教学活动,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使每个学生都得到不同的发展。

教练法的基本实施过程可以归纳为:提出任务和注意点--动手实践--教练指导--归纳交流。

2、案例法

案例学习法最早出现于法律和医学的教学活动中。师生通过分析和讨论法律、医学中的典型案例和疑难问题,从中得出规律性认识,并且提出解决这些疑难问题的过程和方法。

信息技术教学内容中有许多基本知识,包括信息学的一般概念与原理等,涉及到一些比较艰深的理论和先进技术。目前的教材处理这些基本知识的方法多以教师讲授为主。基本流程是:概念(或者原理)――阐述――举例――练习(主要是记忆与识别)。如果只是从概念到概念的讲解,学生只能记忆一些名词,难以内化为自己的知识。信息技术课程目标中的情感意识与价值观的培育也不能只依赖说教式的灌输。所以笔者认为,在信息技术课程中教授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以及情感意识的培养,可以尝试采取人文社会学科中经常使用的案例学习法。

案例学习法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选择与推荐案例――组织学生研究案例(一般在课前)并进行准备――讨论研究案例(课堂)――――交流与总结。

在案例学习法教学中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案例,好的案例应该是生动故事的再现,此外,案例还应该包含需要讨论的概念理论与方法,这些概念理论与方法不是直接就可以得出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或者这些案例来认识。其次,在准备学习前,教师应对学生提出要有效参与,而不是无效参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