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卫生院专业技术工作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其中应聘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岗位的须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4、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7年2月5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具有日照户籍或2018届日照生源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8年2月5日前核发),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2018届新疆生源(高考时户籍,下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新疆生源2016-2017届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岗位条件的面向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可应聘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和市纪委监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市纪委所属事业单位。
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岗位招聘条件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除以上情形外,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8年2月5日为截止日期。
二、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
具体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条件要求见附件1。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 2月5日 9:00—2月7日16:00
查询时间:2018年 2月5日11:00—2月8日16:00
应聘人员登录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zhrss.gov.cn)进行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信息的待审核期为2个小时,自完成提交报名信息算起。应聘人员在招聘单位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招聘单位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笔试、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18年2月5日11:00—2月8日16:00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应聘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的内容,并退回报名人员补充。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应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8年2月5日11:00—2月9日16:00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缴费成功人员于2018年3月13日9:00-3月18日9:30下载、打印准考证,以及《日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应聘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审核通过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于2月9日12:00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北京路128号劳动大厦516房间)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招聘本科毕业生的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新疆籍定向招聘岗位核减计划相应调剂到非定向岗位),招聘残疾人定向、新疆籍定向或硕士研究生的,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按实有人数参加笔试、面试,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确定是否聘用。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或办理退费手续,改报只进行一次。
4、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应聘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的,还需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8年2月5日前核发)和户口薄;应聘面向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岗位的,还需提供户口簿;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学生应聘的,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入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岗位面试范围的人员还需进行现场目测,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场目测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要求执行,主要测查:视力、色觉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纵跳摸高是否达标,外观有无明显疾病特征,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无文身,有无肢体功能障碍等。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8年3月18日上午9:00—11:30。
(二)面试
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笔试合格人数为零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截至面试之日前第3天的17时,面试人选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自动放弃或取消资格形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当场公布(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保健按摩技师岗位面试方式、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形不成竞争的岗位,拟确定为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聘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试最低成绩。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费按规定收取。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五、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招聘人员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聘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聘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岗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聘其他进入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为放弃。
体能素质测评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六、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并按招聘计划等额进行考察、体检。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招聘岗位考察政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确因工作需要扩大考察范围的,须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同意。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即为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他
1、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要及时了解招聘网站的最新信息,保持通讯畅通有效,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对公开招聘违规违纪相关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和处理。
3、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咨询请与招聘单位直接联系(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岗位汇总表》)
公开招聘咨询电话:0633-8866229。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633-8777835。
附件.33c8eb24fa7e1551e598c9ddc91f7d44.doc
篇2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4月30日前完成。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8月31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7月31日前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8月31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9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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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4月30日前完成。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8月31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7月31日前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8月31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
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9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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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革新任务
(一)革新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月日前完成。按照《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机编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月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月日前根据《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月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革新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月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月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篇5
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直辖以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重庆是地处西部大城市与大农村的结合体,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发展基数低,与东部沿海发达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突出表现在工业化滞后、城市化滞后、农村发展滞后。重庆市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现状表明,农村卫生工作起点低、难度大,存在着就医难、买药难、医疗水平较低,服务设施落后等系列问题。
1、公共卫生环境脏乱差,威胁农民健康
农民健康知识差,预防、保健措施不力,加上医疗费用上涨过快过猛,致使部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在重庆市的部分郊县农村,特别是三峡库区周边农村,饮用水不清洁,厕所简陋,污水横流,老鼠、苍蝇、蚊子很多,公共卫生环境很差,给各种细菌、病毒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制造了条件,对农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和隐患。
2、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较低,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据对主城区之一,沙坪坝区西部七镇卫生院调查,七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共119人,大专学历5人(占4.2%),中专学历57人(占47.9%),中专以下学历和无学历57人(占47.9%);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占2.5%),初级专业技术职称96人(占80.7%),无职称20人(占16.8%);临床医生共计57人,配置数为0.37人/千人,护士16人,配置数为0.1人/千人,远低于医护人员最低配置标准1.73人/千人。全区乡村医生118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9名(占7.6%),大专学历3人(占2.5%),中专学历58人(占49.2%),中专水平及以下学历57人(占48.3%)。
按照镇卫生院医生、护士配置最低标准1.73人/千人计算,仅沙坪坝区西部七镇卫生院就差临床医生194人,护士235人。目前沙坪坝区农村有的镇卫生院人员严重老化,有的镇卫生院无一名护士,还有一些镇卫生院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仍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低,从而导致医疗质量较差。
3、镇卫生院医疗装备差,履行农村卫生机构职能难度大
目前,重庆市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相当陈旧落后且缺乏必备设备,部分镇卫生院设备未达到规范化镇卫生院装备标准。由于装备差,镇、村卫生机构无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和完成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任务,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医疗、保健需求。又以沙坪坝区西部七镇卫生院为例,沙区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相当陈旧落后且缺乏必备设备,没有一所镇卫生院设备达到重庆市规范化镇卫生院装备标准。沙区七镇卫生院无一台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只有2家设有急诊室,3家设有急诊病房,无一家设有妇产科,未配置一辆救护车。
4、镇卫生院亏损面大,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再以沙坪坝区为例,截止2003年末,沙区西部七镇卫生院连续4年亏损的就有5个,占总数的71.2%,2002年西部七镇卫生院全部亏损,镇卫生院亏损严重,发展举步维艰,甚至濒临倒闭。西部两个中心医院和各镇卫生院普遍存在危房,危房面积共达3000多平方米,且无资金加以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离退休人员负担重,绝大多数镇卫生院靠政府财政拨款勉强能够维持生存,但无力发展。
5、三级防保网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薄弱
镇卫生院的职能是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向农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保健等服务。村卫生站的职能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普及疾病预防和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由于体制转换加速了农村卫生医疗投入的减少,使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正出现全面危机。近年来,国家严重投入不足,三级防保网不健全、不牢固,突出体现在农村地区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其中又以村卫生站这层网底组织最为薄弱。农村税费改革往往切掉了正常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费,大部分地区乡镇片面强调有偿服务,使公共卫生事业私人化、有偿化。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日益减少、乡镇企业改组改制,消解了昔日“以工补农”、“以工助医”的投资机制,原来承担农村卫生保健责任的乡镇卫生院终于走上改组转制之路,许多职能难以继续有效履行。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偏差,片面地认为发展生产是大事,卫生工作是小事,对卫生工作认识不足,导致农村的公共卫生工作长期处于少人管、甚至无人管的局面。
二、提高重庆市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农村公共卫生是预防疾病、保证不同社会群体均等享有健康基本保障的基础性工程。加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建设,健全农村预防保健网络,对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创新,加强公共卫生领域建设
公共卫生是关系社会群体身体健康的卫生服务,无论是关系到重庆市2300多万农民健康安全的重要性,还是从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及成本效益等方面看,都应作为重点领域加强。
所谓理论创新,就是根据农村公共卫生的外部效应性和公平性原则,政府应当在理论上、观念上纠正认识上的两大误区,对应地创新和完善两大理论――公共卫生产品服务的“外部效应性论”和“卫生正义论”,借以确立政府在配置公共卫生资源中的主要渠道、主要杠杆和主要尺度的地位,强化政府的投资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农民相对而言是一个在抵御疾病时承受能力低,因病置于困境的脆弱性高的群体,又缺乏支付获取公共卫生服务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健康教育水平远低于其它人群。农民的健康问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阻碍农村奔小康、走向现代化整体进程,而且会因人口流动而波及周边、影响全省甚至全国。政府对公共卫生投资的主渠道责任来自于公共卫生服务产品本身的“外部经济特性”。
政府是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产品进行公共财政投入的主要杠杆。一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农民不主动参与生产和消费公共卫生产品;二是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具有外部性,难以通过市场来确定其价格;三是公共卫生产品生产需要高成本、高技术和生产规模大的要求,需要有足够的生产技术、生产资金的投入,这需要公共部门的介入,用积极财政手段来加以投入。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村县、乡两级卫生机构建设单位。增加对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定额补助经费,保证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农村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差的状况,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2、正视现实,适当控制医疗服务规模
如果对农村医疗服务规模,尤其是乡村医疗服务规模不加以适当控制,效率继续下降,医疗成本继续加大,看病贵的问题将会继续加重。因大量卫生投资用于医疗机构扩大规模建设,也不可能实现加强公共卫生和提高服务质量及卫生扶贫的资源结构调整。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机构,撤除并不合理的重叠机构;二是按照重庆市区县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量与短期内可转化的潜在需求量,确定区县医疗服务总床位及人员的规模控制指标;三是按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相关因素,确定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床位及人员规模。为此,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以搞好预防保健为主,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等基本医疗诊治和承担一定卫生事业管理的综合服务功能,尤其是一般乡镇卫生院应成为本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向医院发展。为促进乡村卫生机构按综合服务功能做好各项工作,建议对基层卫生组织按公共卫生的经济政策实行补助。
3、重视专业培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对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观念、职业道德和全科医学知识水平,充分利用好现有人才。实施农村全科医生培养计划,鼓励现有乡村医生接受学历教育。严把农村卫生人员准入关,新进农村卫生人员必须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到2007年力争1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医学中专学历,2010年前100%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大力引进实用型卫生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改善农村卫生人员队伍现状。
4、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1)推进农村卫生机构干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增强农村卫生机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乡镇卫生院的院长要在全县(市)或更大的范围内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并加强对其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改革后的乡镇卫生院的职能要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做好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决不能本末倒置。
(2)抓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强化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推进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执法力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加强预防保健和疾病控制工作,切实履行农村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农村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针对农民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目的是解决少部份人群大病负担过重的问题。通过建立“大病风险/救助基金”,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
篇6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收支立帐。
第十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村卫生室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村卫生室医生必须具备 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二)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村卫生室须配备一至三人,卫生院医疗点须三人以上, 医疗服务行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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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大家认为举办这类技术培训班搭建了供需双方和学员之间的学习交流平台,对于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至关重要。这类适宜卫生技术学完可以直接在临床中借鉴应用,具有很好的参考指导和临床示范作用,也正是基层医疗机构所需要的。
1体会
1.1省卫生厅高度重视,正式下文,使得省医药卫生科技信息所组织培训工作规范、有序。此次培训班的良好开局奠定了山东省适宜卫生技术工作新局面。为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适宜技术,促进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健康需要搭建了平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1.2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有刚性需求、学习积极性高。整个会场秩序良好,有的专家年龄稍大,但都是十分珍惜学习培训机会,专心听讲,认真笔记,仔细询问,令授课老师都十分感动。
1.3各市地卫生局积极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培训班的成功举办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1.4为学员办理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十分重要。基层医务工作者出来学习十分不容易,他们都十分重视办理学分证书。这次办理的学分证书得到了广大学员的热切期盼和喜爱,也为会议成功举办的基础。
2建议
2.1根据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增设适宜卫生技术专项推广经费,已利于更好的开展此项培训工作。
2.2由卫生厅定期对各地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督促对适宜卫生技术培训组织工作的落实。
2.3今后举办培训班,在立足于全省培训班的基础上,举办全省各片区的培训,在各地市选择适宜的医院作为适宜卫生技术培训基地,并加挂全省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培训基地的牌子,使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到各地市及各基层医院。
2.4推广项目组一定结合本项目的最新进展、新方法和新技术在培训时介绍给学员,在大项目下具体到3~4个小题目由专家集中讲解并尽可能结合录像、病例分析、模拟演练、现场示范和操作等形式,让学员能掌握和应用,使推广培训与临床应用相结合,确保推广培训的效果。
2.5在前几期推广培训班基础上,从适宜卫生技术选题确定和评审、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到会后满意度调查与总结,形成规范的适宜技术培训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
通过举办适宜卫生技术培训班[2],达到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适宜技术,促进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健康需要,实现"适宜技术得推广、技术人员广受益、普通百姓获福祉"的多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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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专业建设整体思路
高职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满足职业岗位群人才规格的需要,要体现职业能力为本位[1]。结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市场调研情况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素养,能熟练掌握常用各项医学检验技术,适应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医学检验技术专门人才。毕业生主要在基层医院(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疾病控制中心、中心血站、生物技术行业等从事检验技术工作。
专业建设的整体思路是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卫生健康为己任,创新“学院与附属医院+基层医院”人才培养模式。以课程体系改革和课程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加强专兼结合“双师”素质教学团队建设核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培养基层医院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医学检验技术人才。
2 专业建设改革措施与实践经验
2.1 创新“学院与附属医院+基层医院”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对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人才需求市场广泛调研,邀请行业专家和各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对本专业面向及职业岗位群进行分析,创建了“学院与附属医院+基层医院”人才培养模式,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学院附属医院是一所直属综合性三级医院,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是集教学、临床和科研功能为一体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学生临床见习、顶岗实习提供了真实的工作环境。附属医院检验科技术人员和学院专任教师共同承担专业技能课理论教学、实践带教任务。学院专任教师轮流安排到附属医院检验科进行临床实践,双方交流临床与教学经验。其二,基层医院作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临床见习和顶岗实习提供场所,也是毕业生就业基地。第1、2学年每个学期都安排1周时间到基层医院临床见习,让学生了解检验科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任务。第3学年顶岗实习10个月安排在基层医院(其中1个月在乡镇卫生院)。其三,本院作为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坚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农”服务的办学宗旨,利用校内实验实训中心及附属医院检验科的优越条件,为周边基层医院提供良好的共享资源,包括技术支持和在岗人员培训,支持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2.2 改革课程体系构建,加强课程建设力度
2.2.1 课程体系构建思路 通过人才市场调研、行业专家咨询、合作医院参与、专业分析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对本专业面向及职业岗位群进行分析,明确适应职业岗位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制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方案,构建本专业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模块结构。将工学结合、院校合作的教育思想贯穿整个课程体系,按照“学院与附属医院+基层医院”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教学并组织实施。
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专业拓展课、实践教学课等五大课程模块构成,其中公共课模块和专业基础课模块的教学由学院专任教师完成;专业技能课模块和专业拓展课模块由学院和附属医院教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模块主要由附属医院、基层医院及校外实习医院兼职教师完成[2]。
在课程安排上坚持基础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培养并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专业技能课实验实训时间,毕业顶岗实习为10个月,使实践教学总学时达57%。通过早期接触临床、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加强顶岗实习管理等途径是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3]。
2.2.2 课程建设措施 一是打破传统的专业课程体系和学科体系,重建新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内容。将原来的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等课程整合为《基础医学概要》;将原来的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等课程整合为《临床医学概要》;新编了校本教材《检验专业技能综合实训指导教程》,增开了《医用物理学》、《检验仪器使用与维修》课程,使学生能更快地适应临床工作。为加强人文科学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增加了选修课程,提高学生就业的适应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改革后的课程设置是针对职业岗位的职业能力、知识和素质要求来确定的,体现了高职教育课程设置具有的针对性、灵活性、适应性特色。二是学院与行业专家、兄弟院校合作共同开展课程建设。目前已建成1门省级精品课程《临床检验基础技术》、4门院级精品课程、7门优质专业核心课程。主参编卫生部规划教材3本,编写“工学结合”校本教材和实验实训指导书共12本。
2.3 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 几年来,学院通过外出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实践工作锻炼、人才引进等多种途径,加强了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并重点培养了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注重了传帮带对青年教师业务能力提高所起到的作用,现已建成了一支师德高尚、医教结合、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现有校内专任教师15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副主任技师)6人;有硕士学位者4人;有省级专业带头人1名、院级专业带头人2名、骨干教师10人;有双师教师13人,占87%。专业负责人是省级专业带头人,也是全国医学检验技术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会医学检验分会常委。专业骨干教师每人能够承担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此外,学院聘请了校外兼职教师16人,他们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承担实践教学工作任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为本专业实现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4]。
2.4 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2.4.1 校内医学检验实验实训中心建设 新建了校内医学检验实验实训中心,新增面积约900 m2,新增实验实训室12间,新添教学仪器设备价值为450万元,新开实训项目12个。改建实验实训室7间。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达600万元,实验实训开出率达100%。学院建立了开放性实验实训制度,给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操作机会,明显增强了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也增强了对乡镇医院在职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联合培养学生等多种社会服务功能。
2.4.2 附属医院检验科教学基地建设 附属医院检验科新增仪器设备150万元,设备总值达500余万元,进一步充分发挥了附属医院的实训实习基地功能,为医学检验专业学生见习、临床教学、顶岗实习、师资培训、社会培训等发挥重要作用。在教学实习和培训工作中,注重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检验质量控制观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减少临床医学检验工作的失误[5]。
2.4.3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校院合作,建立了一批稳定的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学校已跟50家医院(含乡镇卫生院8家)与签定了实习合作协议,实行院校共同管理学生。学校与实习医院每年举行联席会议1~2次。实习带教老师对本院检验专业实习生的表现满意,许多实习生被留用,实现了“实习到哪里,就业到哪里”的理想。
3 专业建设改革的主要成效和创新
3.1 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
3.1.1 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就业形势好,生源充足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实践,专业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学生基础理论知识更加扎实,实践操作能力明显提高,学生顶岗实习普遍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毕业生质量高。2007级、2008级、2009级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分别为90%、92%、95%。学生毕业后参加检验士资格考试一次性通过率均为95%以上。近几年来专业招生学生人数稳步上升,每年招生数在120人以上,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约400人。
3.1.2 毕业生受到县级及以下基层医院的青睐 特别是乡镇医院,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后都能安排住房,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大多能解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等,毕业生能安心在乡镇医院从事检验技术工作。
3.2 社会服务和辐射能力明显提升
3.2.1 为县和乡镇医院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一是学院为全市县乡镇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培训检验技术人员共190人次,附属医院接受县乡镇医院检验人员进修20人次。二是学院每年选派教师下乡镇进行技术指导20余人次,对口支援了8家乡镇医院,有效地提高了乡镇医院检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拓宽了乡镇医院的检验业务。三是利用附属医院的雄厚技术力量和先进设备,以附属医院为龙头,建立了基层医疗网络,使农民能享受三级医院的优质服务。
3.2.2 无偿提供教学资源,达到资源共享 学院为对口支援的3所西部地区院校免费培训师资12人,联合培训学生150人,选派4名骨干教师支援建设实验实训室2个。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主参编卫生部规划教材3部,编写校本教材和实验实训指导书12本(种),同时已建成的省级精品课程、优质专业核心课程及各种网络教学资源均无偿提供给各兄弟院校,达到资源共享。
3.3 创新与特色
3.3.1 创新了“学院与附属医院+基层医院”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出一条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新路子。该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了教师“医教结合”,学生“工学结合”,学校与医院的“校企合作”,是顺应社会需要、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模式[6]。
3.3.2 学院与附属医院、基层医院的相互结合,形成了“校内仿真的实验实训、附属医院真实的临床见习、校外实习医院顶岗实习”递进式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通过由初级到高级,逐步加强技能训练,使学生达到完全胜任工作的能力。
3.3.3 构建了与人才培养模式配套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课程体系,重建了基于医学检验项目为导向的实践教学模块,创新了“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少华,李泳平.以职业能力为核心构建高职高专检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5):879-931.
[2] 张继瑜,王前,郑磊,等.突出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用型检验人才[J].中国实验诊断学,2008,12(10):1330-1333.
[3] 刑艳,唐中,蒋兴亮,等.医学检验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J].检验医学与临床,2009,6(3):228-229.
[4] 王富伟,陈秀敏.关于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双师型”团队建设问题的思考[J].中国医学创新,2010,7(30):172-173.
篇9
策划方向:远程教育在我们新疆乌苏市开展以来,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的欢迎。然而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远程教育影响力尚嫌不足,党员群众的接受度不一,站点管理人员操作技术单一,等等。尤其是以往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主题不集中,内容不系统,开展不广泛,往往只着眼于解决小部分人群的小部分疑难。为了改善这一系列不足,加强远程教育学用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远程教育设备作用,扩大对党员群众的教育面,使远程教育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群众的满意工程、民心工程。去年8月,我们新疆乌苏市远程教育管理办公室充分利用农忙间隙时间,与当前具体需要相结合,在我市吉尔格勒特乡分期分批开展了远程教育“秋季培训月”活动。
活动内容:培训内容涉及“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及网上资源查询”、“Internet基础知识”、“中文Word 2003的基本操作”和“中文Excel 2003的基本操作”等远程教育基础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专业事务内容等。培训结合职业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观看远程教育课件、多媒体授课、上机操作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计划生育、科学施肥、高产奶牛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盲点病虫害防治以及如何开好村民会议、如何施行民主决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并在每阶段结束时进行测验,最后将成绩张榜公布。
操作办法:这次培训活动从2007年8月13日开始,到8月24日结束。培训活动按学员岗位性质分为九个班组:1. 副科级以上干部;2.站所长、干事;3.计生办和妇代会主任;4.综治办和各村民兵排长;5.财政所、经管站;6.各村远程教育操作员;7.卫生院、兽医站;8.农技站和农机站;9.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按九个批次轮流进行培训。培训以乡电教室为场地,集中下载远程教育课件,分别组成九套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九个学习班进行轮番教学。对政工干部,加强事务、法规方面培训;对技术工作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对村干部和远程教育管理员,加强远程教育操作技能、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村工作方法培训。对技术类培训强调加强实践性,多采用多媒体教学,多上机操作。所有类别的学习班,一律要学习远程教育知识。
学用效果:本次“秋季培训月”培训人数共达200余人,极大地提高了党员干部对远程教育的认知程度,调动了他们的学用积极性。对于基层站点管理者,也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对远程教育的重视程度,强化了他们的操作本领。
(新疆乌苏组)
篇10
1、我于年从医学院临床医学系本科毕业,毕业后一直在医院工作。并于年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正式成为一名临床执业医师,在临床一线已经工作5年,符合临床医生岗位(十二级)岗位的要求。
2、有较为丰富的临床医疗技能及经验,在5年的临床工作中,我熟悉掌握了内儿科常见并多发病临床处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上我认真、负责,本着“以病人为中心”的精神,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切切实实为病人解决问题,不断为人民群众的健康贡献自己力量。为医院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利益。
3、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年3月至9月我到医院心血管内科进修,顺利结业归来,通过进修提高了我的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心血管疾病的诊治技术水平。提高了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能力。
4、开始年我承蒙院领导的信任,开始兼任医务科工作,在院领导的培养下,使我的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熟悉了医务科的职责任务和规范,认真处理医务科的各项日常工作,完成了医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总之,多年的医疗工作养成了我勤奋好学、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品质,成为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在动力。这是我做好这一极富挑战性工作的最大优势。
然而,人无完人,我自身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缺点,主要有:
1、我的.临床经验相对医院老同志来说还不够多,这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我的医疗技能水平相对大城市大医院的专家来说还比较低下,这也需要不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医疗水平。
2、我的社会交际水平还待进一步提高。
但是,我依然相信我能够胜任临床医生岗位(十二级)岗位的工作,如果我竞聘成功,我决定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门诊诊疗常规。
2、在院长的领导下,继续从事临床一线的医疗工作,特别是科室需要抢救病人时立即前往。继续认真、负责的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医院创造更大的社会利益。
3、服从医院领导,努力地配合院领导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管理工作,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来要求自己,并不断加强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完成医院下达的每一项工作指标和任务。
4、在医务科工作上将进一步完善医院的制度、加大业务管理力度,根据医院坚持公益性的方向,重点抓好基本卫生服务的管理建设,进一步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协助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着重加强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以使我院医务人员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改革实惠。
如果我这次有幸竞争成功,我将不辱使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办法、全身心的精力,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为门诊部,为吴中医院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您们好!我怀着对个人理想的追求,对区×××中心改革的热情参与,我走上了今天的竞聘讲台.我叫xxx,高中学历,19XX年9月出生,年龄,XX岁,于19XX年7月参加工作,19XX年被评为医师.根据区计生委《关于生殖健康中心岗位设置和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岗位条件和自身实际条件,我决定参加的是:××门诊部医生竞聘上岗演讲稿3篇.
我参加门诊部医生岗位竞聘报告的理由如下:
第一,我参加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工作时间早,19XX年7月就参加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高,对党和国家的人口政策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听从组织部门分配,服从领导安排,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工作中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了手术需要经常加班;团结同事,与同志和睦相处,能在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对病患者关心爱护,具有强烈的爱心,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心上的痛苦,想方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尊重病患者的人格,自觉维护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
第二,本人从事计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长,时间已有30年之久,经验丰富,并于19XX年被评为医师,具备岗位要求的资质和条件,属于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生殖健康门诊工作流程要求,擅长妇科手术,能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的技术规范,独立完成人流引产,安(取)宫内节育器及避孕节育手术,对女性生殖器感染,性病,不孕不育以及生殖保健等具有一定的诊治判断技术,能完成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
第三,对生殖健康XX门诊的医生工作非常了解,能做到轻车熟路,驾熟就轻.我长期在隆化镇计生服务站,XX计生服务站工作,无论是XX门诊的业务环境,还是对XX各村社的人口计生情况,都有一定的了解,对今后履行好医生竞聘述职报告职责是一个很好的便利条件.
第四,具备履行岗位的条件,能够较好地履行好岗位职责.本人参加工作时间长,被评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也长,经验丰富,而且对工作环境熟悉.工作热情高,无论是病患者上门求诊解难还是例行下村妇检,总是不辞辛劳,不怕走乡窜户,路途艰辛,工作业绩有目共睹,具备履行XX门诊医生岗位的条件和要求,能够履行好XX门诊医生岗位职责.
如果我门诊部医生岗位竞聘书成功竞聘XX门诊医生岗位,我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区生殖健康中心和XX门诊主任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好区生殖健康中心以及XX门诊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集体主义精神,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足;
2.积极参加中心统一安排的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服从区生殖健康中心和XX门诊的领导和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我将严格按照计生工作质量标准,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认真履行医生职责和义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文明服务"的服务理念,自觉在工作中加强计生政策宣传,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做好计生服务工作.
4.不断加强医护,护患沟通,定期征求各方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扬长避短.更好地为病人提供优质亲情服务.
5.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其他困难,我会积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向中心专家请教,以"不求最好,但求更好"的精神面貌对待每一件工作.
6.在工作中培养自己的岗位经营意识,学习成本效益核算.在做好岗位工作的同时要节约不必要的开支,降低医疗成本,保障生殖健康服务工作走持续发展的道路.
以上是我对××门诊医生竞聘演讲稿范文的认识和表态.无论应聘成否,我都将坚持不懈地完善自己.如果竞聘上岗不成功,我也绝不会气馁,我将更加认真学习本领,服从组织调配.最后,借此机会,预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身体健康!
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ⅹⅹⅹ,今年37岁,1997年临沂医学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被分配到港上镇卫生院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临床工作,2014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4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2014年因工作需要调入花园乡中心卫生院担任业务副院长职务至今,现将本人竞争优势总结如下: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_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多次被评为县、乡级先进工作者。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内科主治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_学_,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_有关临床基础知识,丰富了自己的_知识。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_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
练掌握内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能熟练掌握内科心源性休克性、感染性休克、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及急性机磷中毒等急症的救治,独立进行内科科常用手术操作技能。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的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自任现职以来,本人诊治的内科疾病诊断治疗准确率在98%以上、从无差错事故的发生。
如果我有幸竞聘到中级职称(主治医师)这一岗位,我将积极响应新医改的政策方针,遵纪守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前提,以增强_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基础,坚持走临床和社会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配合全院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以下各项工作任务。
(一)基础医疗质量:通过认真学_《医疗质量检查考核标准》,熟悉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首诊首科负责制度等医疗核心规章制度。通过基础_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的方法,对基础医疗质量和医疗环节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多措并举,使全院的医疗质量明显提高。
篇11
一、广西中医药事业所处环境和地位
在广西,现已查明的中草药品种有4623种,仅次于云南位居全国第二,中医药市场前景广阔。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广西将作为中医文化对外发展的重要窗口。
广西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环境为中医文化发展奠定了有力的基础,中医事业蓬勃发展还依赖于中医技术队伍的配置,也就是中医人力资源结构配置。面对有力的外部环境和中医发展趋势,构建适合广西中医发展的中医人力资源结构对广西引领东南亚中医发展事业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广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力资源结构现状
1.广西医疗机构分类情况
根据2010年广西中医药基本现状调查数据显示,广西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共26108个,各级医疗机构共分为中医医院、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中医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八个类别。
2.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总医疗技术人员比重
全区医疗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共197146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共21674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1.0%,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其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最高为50.5%的是中医医院,这主要是由于中医医院以提供中医药卫生服务为主,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量较大。
全区城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平均比例为13.12%,社区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平均比例为21.9%,农村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平均比例为6.74%,全区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比例均偏低,足见我区在卫生事业的发展上还不够重视中医药,导致全区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比较匮乏。这极不利于广西医疗机构中医药的发展,也影响着广西中医药事业的进步。
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历结构分析
在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本科和大专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数占较大比重,是城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历结构比例较均衡,主要由本科、大专、中专及以下学历构成;农村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以大中专文凭为主,中专及以下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70%左右,中医药卫生技术队伍学历普遍偏低。
具有本科以上较高学历人员数从城市到农村依次递减,多是集中在城市和社区,而大中专学历人员则依次递增,坡度明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中医药人才拥挤和农村缺医少药的基本现状。
4.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结构分析
广西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少,职称主要分布在初级和中级,而本应成为中医药卫生技术队伍中坚力量的中级职称人数比例也相对偏少。全区医疗机构中有将近一半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无职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中医药的基本文化特性使得这一专业技术在传承上允许师承制,即德高望重、有专业学术修为和精通中医药专业知识的老专家在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下可收徒教学,不需要经过正规的传统教育,也不需要按一般的程序进行职称评定;其次,村卫生室、中医门诊部等以私营为主要运营模式的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很大一部分属于确有专长人员,即未经过正规的传统中医药教育而在长期实践经验中总结出一套确实行之有效的中医药治病方法,能为病人切实解除病痛的民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无职称。
广西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分布在城市医疗机构,从城市到农村依次递减,无职称现象较普遍,以社区和农村为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社区、农村的职称分布情况与学历情况较相似,都存在着高学历、高职称人才集中在城市医疗机构,而农村基层的医疗机构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普遍存在学历低的情况,城乡差距大。
5.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分析
广西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平均年龄为39.14岁,平均年龄结构较为合理。这一年龄层次的中医药人才在专业技术水平上都有较高、较稳定的发挥,在工作心态和心智上都偏向成熟,能够较理智地看待问题,有利于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开展。但我区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在39岁以下的年轻后备力量略显不足,不利于年轻人才的储备,年龄结构分布有待优化。
三、广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力资源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广西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力资源基本现状,广西中医药人才队伍朝气蓬勃,中医药事业发展势头强劲,前景看好,但也同时存在着问题,亟待解决和优化。
1.城市中医药人才过剩,分布方式不合理
广西城市地区中医药人才市场趋于饱和,供需矛盾尤为突出,中医药毕业生在城区就业困难却不愿意到县级或基层单位发展,使城市地区滞留大量中医药技术人才而得不到有效利用。许多本科毕业生选择考研以暂缓就业压力,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医药人才的就业矛盾。
2.社区中医药人才缺乏系统培训,专业素质不高
我区的社区医疗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重点体现在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不足,难以满足社区居民队伍逐步扩大的基本现状;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仍然存在着无学历、无证上岗的现象。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接受全科医师培训的仍占少数,医生的专业技术发展受到限制,不利于社区医疗服务事业的推进。
3.农村中医药人才紧缺,待遇不高
广西的农村人口比例超过80%,卫生人才比例却最低,大部分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现象严重。基层中医药人员收入普遍偏低,发展机会小,中医药技术人员的根本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导致中医药人才流失严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另外,基层中医药人力资源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存在中医药技术人才学历偏低、医学基础薄弱、专业知识面狭窄等情况,无学历人员从医现象也较为严重,与当今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不相适应。
自治区为了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实施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中医药发展的工程,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千亿元产业发展,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对外合作交流,将有效解决中医药人力资源发展的瓶颈,实现中医药事业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1]左延莉.广西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现状与预测研究[D].南宁:广西医科大学,2002:34-35
[2]申卫国.湖南省卫生人力资源现状与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82-85
篇12
二、工作内容和任务
(一)县、乡、村工作任务及要求
1.建立县、乡、村三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2.建立健全县、乡、村地方病防治网络。
3.开展病情调查,摸清病情本底,现症患者登记建册,并将病情及其动态变化、防治资料制作图表上墙。
4.落实防治措施,全面开展全民普服碘盐活动,全县碘盐监测合格率达99%以上,全民普服碘盐率达100%。落实防氟改水工程,全面降低病区饮用水的氟含量。对监测出的氟骨症患者实施现症治疗。
5.开展地方病健康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对地方病的防范意识和知晓率,使群众(以家庭主妇为主)的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中学生地方病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80%以上,家庭主妇卫生行为形成率达到60%以上。
(二)本底调查
本底调查共涉及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三种地方病。根据病区划分,要对调查对象和现症患者全部登记建册,为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碘缺乏病的普查对象为县境内全部人员。其中中学生普查率必须达95%以上,其余人群普查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普查以筛查甲状腺肿患者为主,甲状腺肿检查采用触诊法对所有对象逐人进行普查。
2.地方性氟中毒病情普查范围为辖区内历年监测确定的地方性氟中毒(轻、中、重)病区的乡镇,对8—12周岁儿童氟斑牙调查不低于95%,16周岁以上成人氟骨症调查不少于90%。
3.大骨节病调查对象为确定为大骨节病病区的所有乡镇7-16岁在校学生及16岁以上人群。其中7-16岁在校中、小学生临床普查率不小于95%,16岁以上人群临床普查率不小于80%。
4.本底调查由县疾控中心结合实际,划分责任区域。碘缺乏病普查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卫生院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人口进行全面普查并登记造册。在普查中,对疑似病人登记造册后,由县疾控中心复查确诊,进行规范管理。地方性氟中毒病情普查由所涉及的乡镇政府牵头,卫生院负责实施。
(三)展室建设
县级展室设在县疾控中心,必须有全县普查资料、现患者登记表、健康教育知识及宣传图片、有关法规,全县病区分布图,病区防治效果图及各种制度、数字、上级下发文件。
乡镇级展室设在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置地方病防治资料专柜,普查资料,按村组、病种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化管理,乡镇级病区分布图、乡镇级病区防治效果图,现患者登记册及各种制度和有关文件,本乡镇地方病防治小组名单和工作职责。
村级展室设在卫生室。各卫生室有现患者登记册,本村发病情况,本村地方病防治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展室内要配有所需的资料柜、壁柜、登记册、记录本等硬件设施。
三、实施步骤
我县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创建工作从2012年8月开始至11月底全部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2012年8月15日至8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及防治网络,召开启动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印制调查表格,抽调人员开展地方病普查前的专业知识、表册填报、统计分析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二阶段:病情普查阶段(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任务是深入乡村及居民户开展碘缺乏病、地氟病和大骨节病的摸底与调查查,填写登记表,实施逐人查体和统计汇总及总结上报工作资料,同时做好本级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阶段:展室建设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主要任务是筛选县、乡、村上墙展示材料,收集整理音、像、图资料,完成展室布置,购置资料柜(箱),完善资料并做好归档入柜(箱)工作。
第四阶段:自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21日至11月31日)。主要任务是各乡镇、部门对照上级要求逐项自查,确认达到示范县建设标准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后,向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创建办组织检查验收。做好示范县建设迎接省、市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四、检查验收标准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领导是否重视示范县建设,是否逐级下达任务书,机构是否健全,经费是否落实。
(二)是否做到病情底子清楚、资料规范完整并能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化管理,病情变化防治资料是否制成图表上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地方病防治展室:县地方病概况图、病情分布图、防治图片、病情图表、健康教育知识及宣传图片。防治资料是否装订成册,并实行专柜归档管理。
2.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地方病概况(以病情为主)、人口统计表、碘缺乏病、氟病地方性变化示意图、现患治疗计划、治疗统计、汇总表、健康教育知识及图片是否上墙,病情普查原始登记册。各项工作安排、总结是否纳入地方病防治专柜归档管理。
3.村卫生室:人口统计表、健康教育知识画图、现患病例一览表、汇总表上墙,病情普查原始资料装订成册,现患病例花名册、治疗花名册、登记册等归档管理。
(三)防治管理人员是否落实,能否胜任本辖区内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
(四)对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防治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地方病防治任务能否按期完成。
(五)健康教育项目是否落实,中小学生地方病健康教育开课率(含课程入课表、教案和学生成绩)、群众防病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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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疗机构(含各类中医机构,下同)类别,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对下列开设诊断、治疗和体检业务的机构,应当分别予以归类管理。
(一)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防疫站开展诊疗业务,所设医疗机构按专科防治门诊部或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归类。
(二)县以上血防机构,开展诊疗业务所设的医疗机构,按专科防治门诊部或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归类。
(三)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按一、二、三级妇幼保健院归类。
(四)医学教育、科研机构设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门诊部,按综合门诊部归类;开设床位在20张以上的,按综合医院归类。
(五)医疗美容机构,分别按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美容医院和整形外科医院归类。
(六)医疗按摩机构,分别按医疗按摩诊所、医疗按摩门诊部、医疗按摩医院归类。
(七)其他涉及诊断、治疗、体检业务的机构归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对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案》制定,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三)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在100张(含本数)以上的综合医院;
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二)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
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设区的市所在的城区内,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下列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村卫生室。
(四)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中央在鄂单位设置的,执业前应报所在地的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其他单位设置的,执业前应报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五)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患精神病、麻风病及其他疾病的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不适宜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国家医疗机构辞退的人员或擅自离职在5年以内的;
(四)被开除公职在7年以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 退(离)休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个人申请设置诊所,必须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原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设置医疗美容、口腔科、康复医学科、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其他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专业规定的基本标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乡镇或村设置诊所:
(一)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三)经本省地、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卫生室,以村集体办为主。乡、村或两个以上的村可以联合设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房屋设施和预防保健经费。
乡村医生按村总人口千分之二配备,其中女性至少一人。乡村医生达到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取得乡村医士以上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者,可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到村卫生室工作。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独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公民个人办的医疗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均不得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省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点执业行医,必须逐级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内医疗机构除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队外,其他的不得流动行医。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核准的事项;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相应的通讯、供电以及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的技术人员增减,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故终止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歇业;
(三)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停业超过一年的;
(四)因迁移而离开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除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药经营部门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乡镇卫生院一律称为“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并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县级医院同时又承担所在乡镇预防保健任务的卫生院,可使用两个名称。
驻军部队所设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只能使用本级部队的代号;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部队的代号和番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教学基地”、“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附属医院”等名称,必须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床位在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5年;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20张的医疗机构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机关可予以暂缓校验: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参加医疗机构执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擅自变更已核定的主要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停业、歇业以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执业登记所载明的项目依法执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消毒设备及护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医疗文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接受药品管理机构的监督。配备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不得对外经营。自配制剂应取得《制剂许可证》,所配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或科研使用,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批或备案。“祖传秘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院进行临床验证、专家鉴定后方能使用。配用麻醉药品或其他违禁药品,应报药品管理机构审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配用药品,应由登记机关核定,与诊疗科目相适应,并设有专(兼)职药剂专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参加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人执业、晋长职称、晋级、受奖的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其现技术职务降低一级安排工作,并相应降低待遇。个体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开业行医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有偿医疗服务,必须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本单位进行。医务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从事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项收费标准,应做到明码实价,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向病人或病人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检查介绍费。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组织考试和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方面后,指定专门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第四十条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因科研或遗传性疾病诊断需要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人工授精技术科研工作或器宫移植,须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县以上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制度。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校验、评审费和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医疗机构集资摊派。
第四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进行统筹规划。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须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开展诊断、治疗、体检等业务的;
(三)药品经营部门开展诊疗业务的;
(四)乡村医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擅自执业行医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
(二)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挂牌行医,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
(四)擅自聘请外地外单位的医务人员开设专科门诊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
(二)医疗作风恶劣,技术水平低下,不执行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重复引进大型设备,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擅自进行各种健康体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美容机构的业务内容:纹眉、纹眼线、药物减肥(含中药)、各种整形手术等。
(二)医疗按摩,是指采用各种按摩手法(含中医)及药浴、针炙、器械等手段,帮助患者消除病痛、缓解病情,改善功能、恢复健康的活动。
(三)各种健康体检,是指采用医学检查和检验技术手段,对一定人群进行体格检查,判断其健康状况的活动,包含征兵、招工、招生体检,汽车驾驶员体检,预防性体检,职业性体检,儿童、学生体检,婚前医学检查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1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个体开业行医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