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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如今,由于公司发展方向的转变,把我从供热中心调到了一线部门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和了解,一方面,我发现自己在一线部门的能力有限,有些抓不到头绪,担心适应不了一线部门的各项工作,而不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因为我个人的问题影响到公司整体我也于心不安。另一方面,我家中出了些急事需要我立即去处理,随时都可能因为这些事影响耽误正常的工作。所以经过我的深思熟虑,我决定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希望领导能够批准,也希望领导能招聘到更加适合的人来做一线部门的工作。
在公司工作的日子是我从毕业经历的这些工作单位最温馨最愉快的,一想到离开公司,离开曾经一起共事的同事和领导,我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关心,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我期待公司以后能在同事和领导们的努力下能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
篇2
毕业证明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土木系13届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生。本人在学校学习期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根据湛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7年湛江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要求,凭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证(助学贷款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及贷款协议书)、身份证等三证的原件。要完成湛江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所以需要向学校开毕业证明,同时本人承诺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规定期内还清贷款。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XX
日期:
篇3
我很抱歉在这时打扰您,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打算辞掉目前所从事的职位xxxx。我希望在xx月公司认为某个方便的时候离开。
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总让自己彷徨,除了每个月按时上下班外,却不能为公司的发展提出更好的建议。经过思考我决定辞职,恳请您的支持。
非常感谢李总您对我的关照,并在我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我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永远也不会忘记。也感谢您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起工作的机会,各位同事为公司的发展所付出的一切都深深的印在我脑海里而且值得我虚心学习。
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各位员工的关照和教导,对于我此刻提出的辞职请求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我想,在将来如果有机会的话我还是相当乐意为李总您效力的,对于公司机密,我会恪守职业道德情操,努力做到让您安心放心。
作为一名新员工,自身的去留对于公司来说显得是微不足道了,考虑到公司今后在工作安排上的合理性和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损失,我一定会把好最后一班岗,离开前我也会认真做好现有的业务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从xx年xx月份来到公司,到如今已经有一年半了,非常感激公司给了我这个工作和学习的机会,使我得到了很多的历练,同时我也得到了很多的照顾,在此我对关心过照顾过教导过我的领导们说声谢谢。
如今,由于公司发展方向的转变,把我从供热中心调到了一线部门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和了解,一方面,我发现自己在一线部门的能力有限,有些抓不到头绪,担心适应不了一线部门的各项工作,而不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因为我个人的问题影响到公司整体我也于心不安。
另一方面,我家中出了些急事需要我立即去处理,随时都可能因为这些事影响耽误正常的工作。所以经过我的深思熟虑,我决定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希望领导能够批准,也希望领导能招聘到更加适合的人来做一线部门的工作。
在公司工作的日子是我从毕业经历的这些工作单位最温馨最愉快的,一想到离开公司,离开曾经一起共事的同事和领导,我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关心,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我期待公司以后能在同事和领导们的努力下能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
综上所述,因我个人原因,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呈,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辞职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从大学毕业至今已经在公司工作了5年时间。在这五年中,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一直都给予我极大的关怀与帮助,使我顺利的从学生成长成一名建筑师。在这里的工作也让我增长了实践经验,受益良多。然而随着时间的流转,我逐渐感觉到自己工作阅历的单一和缺乏,所以希望能到新的环境中尝试新的工作,开拓自己的视野。同时从个人方面,我的身体也觉得胜任目前的岗位较为吃力。所以经过反复慎重的考虑,我决定提出辞职,请领导批准。
尽管我不能继续为公司服务,但是我仍然衷心祝愿公司能越发展越壮大,相信一定会有更多更好的人才加入公司,新厦设计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在此,我特别向公司的董事,总工黄老师,于工,肖工以及各位工程主持人表示感谢,感谢你们在这5年中对我工作的谆谆教导以及对我个人的亲切关怀。对于辞职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也深表歉意。
此致
篇4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二)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三)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一)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二)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三)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四)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一)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二)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三)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四)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五)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七条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第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二)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四)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但是,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篇5
第三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本市及相应行政区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买卖和增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七)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税、物价等部门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拆迁任务。
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鄞县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鄞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和地批准文件及拆迁联系单、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户籍资料。
(三)房屋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有关单位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房屋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拆迁公告。
(六)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主动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拆迁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折迁期间,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的拆迁协议应当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鄞县、镇海区、北仑区土地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申请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并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设单位应向房屋拆迁单位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况,经房屋拆迁单位核实同意接收后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须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十)被拆迁人属调产安置的,凭拆迁协议等资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租赁,房屋改建、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以及非住宅用房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拆迁,上款所述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暂停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上术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终止。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争议经协商不成,申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裁决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争议的裁决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理拆行争议案件,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拆迁裁决书;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日。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理由;
(四)裁决结果;
(五)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诉权;
(六)裁决部门的全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部门的印章。
第十四条 拆迁争议裁决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五条 送达拆迁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证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执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户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具体计算规则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拆迁人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指住宅用房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房间内厕所、厨房、房间内走道和楼梯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需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2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的,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周转用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与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也可自行临时过渡。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进行住宅建设,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不含50%)的建设项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别墅的,对被拆迁人作就近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镇(乡)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4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3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4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3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7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8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70%。
《办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衽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到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拆迁人负责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的,拆迁人应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鳏寡孤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被征地单位酌情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家庭深住户口人数,应以《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之日为准,在上述通知后至拆迁公德规定拆迁期限内,因出生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入户的,可视作常往废品的人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能作为户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认定,但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后,可随其父母视作安置人口认定。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住宅装饰补偿标准、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市区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已办理合法手续私有和集体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办理过合法手续的营业用房、工厂、仓库、办公楼、农林牧业生产用房等。
该条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指经计划、城建、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列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管网、输变电站、排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消防、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该条所称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馆(场)、图书馆、阅览馆、博物馆、群艺馆及公共厕所等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3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农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户)的,对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应提供周转用房,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临时过渡的,安置新房建设项目总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拆迁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个月,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原使用人增发半个月的经济补贴,并按拆除旧房原租金对原所有人予以经济补贴。
(二)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原建筑面积安置,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内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迁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给拆迁人。
篇6
上半年,根据省局要求,在去年食品普查的基础上开展了一次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顿活动。在这次整治活动中,本人负责起草了集中整顿方案,将食品普查中发现550家无营业执照企业及小作坊移交赣榆工商局查处,将562家无卫生许可证企业及小作坊移交县卫生局查处,将118家无证、无标生产企业移交我局稽查大队查处,对剩下的152家企业分为a、b、c三类,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严格监控。
根据国家局79号令规定,依法组织对6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备案。
质监科的工作,除了应完成预算创收工作,还得完成了市局、县局交派的行政管理工作,创收、管理两不误,每月巡查食品许可证企业5家,暗查食品市场1家。工作中能主动克服困难,统筹兼顾,努力完成了各项业务。
如何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是我们在工作中的主要困难。今年,本人加班加点,数次到企业现场指导帮助,共指导6家糖果企业,4家紫菜企业,1家冷饮厂,4家米厂,6家五类换证企业申证。按照验收细则、验收通则完善申请书,具体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配置化验室。每一家企业的申证,我们都要几十次的到企业现场,在指导糖果厂申证期间,本人将星期日作为“糖果厂专门服务日”。很多企业老板都是小学文化,但经过我们共同努力最终让他们取得成功。目前上述21家食品企业均通过现场审查。就在今天(200*年12月14日上午),上述6家糖果企业已从市局监督处领走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在今天,赣榆县徐福茶厂、赣榆县沙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家食品企业已经市局监督处受理,近日即将现场审查。
连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获得食品现场审查a级,目前连云港市a级只有两家,连云港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赣榆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获得食品现场审查b级,现场审查b级的企业在全市也屈指可数。
许可证管理工作,涉及到广泛的知识领域。为不断适应新的工作需求,本人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从企业的厂房设计、流程布局、管理体系、产品检验等方面尽力为企业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本人通过电脑、教材、报刊和请教专业人员,加强对iso9000、haccp、gmp等管理体系学习,先后熟悉桶装饮用水、紫菜、冷冻饮品、糖果、食品添加剂和茶叶相关领域行业知识,认真学习相关食品标准,认真学习相关卫生规范。下一步,本人将加强挂面、淀粉制品领域知识的学习。
今年,本人组织完成了64家工业产品许可证年审工作。指导1家建筑外窗企业扩项申请。指导1家食品添加剂企业、1家五硫化二磷企业申证。
团结是发展的动力,在积极推进许可证工作的同时,本人注重协助局内各兄弟科室开展工作。今年来,共为4家紫菜企业修订企业标准,协助计测所对许可证企业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进行把关。多次在局稽查大队查处许可证企业违法行为过程中提供业务咨询。
二、勤政廉洁,保持良好的道德修养
篇7
1.征收决定阶段
一是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三是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阶段
一是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四是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五是公告补偿决定。六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搬迁阶段
一是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二是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是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后续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和程序进行,出现“钉子户”后,依法申请法院强拆,拿起大棒,营造高压态势,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迫使“钉子户”搬迁。
二、运用科学机制进行征收
为顺利推动征收拆迁工作,应当建立科学机制,营造良好氛围,放大“蝴蝶效应”。同时,应当规范程序、依法征收,防止因程序违法而导致依法强制执行缺失法定要件,致使缺乏强制力保障,防止“蹄铁效应”。通过激励机制、压力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科学机制,减少“钉子户”。
1.权利保障机制
(1)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2)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3)被征收人的参与权;(4)被征收人的监督权;(5)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机制
公开透明,具体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入户测量结果公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公开、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上述事项的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审查监督,将公开透明作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通过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实现公平公正。通过公平公正,实现征收拆迁目标。
3.内外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测量表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对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加大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力度。通过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干部,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度以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4.奖励保底对比机制
许多地方为了让被征收群众得到实惠,规定许多奖励措施:签订协议奖、无违法建筑奖、分组完成奖、项目完成奖。上述各项奖励能够激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一旦签约期限届满作出补偿决定,上述奖励一律取消,具有一定惩罚性,显然,奖励和保底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这一制度是在引导、提倡和激励协议拆迁。
5.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
篇8
留学生不许打工的限制将得到放宽,酒店、油站、餐厅、商场等四个领域的服务性岗位将向留学生开放。希望获得打工机会的留学生必须首先向所在学校的国际学生事务部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成绩决定是否批准。
学费不会高涨 生活费低于广州
相对低廉的留学费用,一直是马来西亚的优势之一。马来西亚私立院校2009年的收费将继续保持稳定,即每年的学费将在人民币2.5万-3万元之间,加上1.5万-2万元/年的生活费,留学费用将控制在4万-5万元/年之间。
有效证明留学意向者均可获签
据马来西亚驻华教育官员介绍,2008年申请马来西亚留学签证的获签率将继续保持在99%的高水平。留学马来西亚不需要保证金、不需要面签、不需要雅思成绩的政策将保持不变,马来西亚将为确确实实想读书深造的国际学生创造签证方面的便利。
旅行支票更易于在澳使用
根据最新规定,中国出境人员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外币现钞则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照现在的汇率,折合成澳币为7000多澳元,加币为5900多加元。如果需要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10000美元的,还必须在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
不过,专家提醒,为安全起见尽量少带现金。赴加拿大的同学可以在国内的银行办理外币卡,此外,还有几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出国,到达加拿大后可直接兑换成现金。也有人选择在国内的加拿大银行开户,不过正在加拿大读研的Eric却认为,如果办加拿大银行卡的话最好落地后再办,“国内开户后,还得去国外激活,但这种卡在境外激活后还有冻结期,且有手续费。我建议第一次出国最好带汇票,然后去加拿大当地的银行开户,半小时就可以办理好。”
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的官员介绍说,已兑换成澳元的旅行支票更易于使用,可在银行兑换成任何外币现金,也可在大多数酒店和一些商店兑换成现金。他提醒道,学生抵达澳大利亚后即需办理银行账户,最初六周可用护照证明身份,此后则需进一步的身份证明。
华媒吁侨胞警惕电话骗局
据西班牙欧浪网报道,前不久,旅葡侨胞阿健(化名)面对“巨款诱惑”,成功揭穿了一个电话骗局。
那天早晨,一阵电话铃声将睡梦中的阿健夫妇吵醒。阿健接起电话,一阵悦耳的女声传出:阿健先生,您有一笔180万港币的现金存在香港XX银行,再有三天时间就要过期了,请您马上拨打这个电话xxx找张小姐联系,她将告诉您如何将这笔钱取出来。
阿健半梦半醒之间嘟囔着:你瞎说什么啊,我怎么会有那么多钱存在香港XX银行?女声不依不饶:确实有180万港币存在你的户头,你抓紧时间和张小姐联系吧。
第二天早晨,电话铃声再次响起,一个女声在电话里响起,同样的事情发生了。第三天早晨,电话铃又响起了,电话中还是那个女声,而且内容一样,只是时间变成了只有最后一天了。阿健急中生智:小姐,我今天刚好要到香港出差,你能不能把你的详细地址告诉我,咱们当面谈,如果存款确实有那么多,我分给你百分之二十。女声一听静默了一会儿,随即电话里传来嘟嘟声。
再次提醒广大读者,如果接到此类“报喜”电话一定不要轻易相信,要断然回绝,切不可心存幻想,最终惹来不可想象的损失。
“反签”程序可用于荷兰留学
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荷兰高校学费相对低廉。此外,荷兰政府、高校也加大了奖学金的发放力度。一般来说,赴荷兰读本科,每年所需学习和生活费用仅7万至10万元人民币,且无需经济担保。
有关专家建议,作为学生,留学荷兰可以采用“反签”程序,即只要被荷兰高校录取,就由学校代为向荷兰移民局递交签证申请,通过这种途径,学生获签率基本上可达100%。因此,赴荷兰留学的关键是获得学校的录取。而荷兰的高校需要申请者提供高质量的申请材料。除此以外,一般来说,赴荷兰留学入读预科需要雅思5.0分以上,入读本科要求雅思6.0分以上。在这种硬性要求下,学生一定要提早准备语言成绩。
2009年9月起,申请荷兰留学的中国学生需要申请NESO证书,作为荷兰学生签证的必要文件,学生可以在申请荷兰大学的同时递交NESO申请书,接受新托福成绩后,NESO证书的申请程序没有变化,NESO办公室仍建议大家在新学期开始之前最少提前4周递交NESO认证所需要的所有申请材料。
美国政权交接无碍移民进度
最近美国移民局定出目标,到2009年10月入籍申请审批5个月完成,绿卡申请审批4个月完成。移民局同时做出承诺,不会因为政权交接而影响移民申请审批进度。美国移民局执行副局长迈克・埃特斯表示,如果移民局因为要进行交接就无心服务的话,就不会作出承诺,也不会继续鼓励移民融入主流社会,事实上移民局官员在继续努力工作,移民政策是一贯连续的。
中国放宽外商
到中西部地区投资限制
外商投资中国中西部地区迎来新契机。为鼓励外商“西进”,中国官方再次修订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中西部地区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据知,新《目录》所列条目涵盖了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增值电信业务、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等服务领域。
官方表示,新《目录》生效前已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将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新《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新《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印尼欢迎中国服装企业投资建厂
印度尼西亚国际日报1月8日报道,鉴于该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个别商品进口条例,数家中国服装企业表示将把服装厂直接搬迁至印尼进行生产。印尼贸易部长冯慧兰对此表示欢迎。
印尼的新进口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有注册进口商才可以进口服装、鞋类、玩具、电器和食品等5种商品。人们普遍认为这一条例会阻碍中国产品进入印尼市场。因此,数家中国服装企业决定在印尼建厂以规避这项条例。
华商邮寄样品超量通关会受阻
前不久,在意大利佛罗伦萨经营时装店的华商刘先生接到邮局通知,前往邮局准备取回从中国寄来的包裹。来到邮局后,工作人员请刘先生打开邮包,并问包裹内的物品用途。刘先生告诉工作人员包裹为商品样品。打开邮包后,工作人员说,样品超量按规定或是交税、或是剪角才可放行。
当刘先生准备缴税取走包裹,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需要补交的税款金额时,出乎刘先生的意料,海关苛征的包裹税款大大超出了正常商品进口的标准。无奈,刘先生只好放弃,同意工作人员在他包裹里的样品上剪角。工作人员毫不客气地拿出了剪刀,把刘先生包裹里的服装每件煎了一个大大的洞。离开邮局,看着取回的100多件被剪了洞的服装无法再继续出售,刘先生没等回店里,就直接将邮包投进了垃圾桶。
记者走访了普拉托邮局的一位负责人,证实了海关严格检查邮包的事实。这位邮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正常的邮寄样品邮局还是按原来的归定免征关税,对于数量较多,变相以寄样品的形式来邮寄商品的,海关将会苛以重税,希望华人朋友们一定要按海关规定的数量和重量邮寄包裹,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意大利中餐业经营者
可改换门庭做日本餐
据意大利《欧华联合时报》报道,在日本餐大行其道的今天,日本餐大厨和寿司师傅眼下成了意大利华人社会最紧俏的职业。
“改换门庭”,放弃经营中餐、改做日本餐似乎成了意大利中餐行业求变的“统一行动”。据记者了解,很多中餐馆在改做日本餐后,生意明显改善。看着亲戚老乡在改做日本餐后生意日益红火,其他中餐经营者也纷纷效仿。日餐业的日趋发达,直接导致市场对日本餐厨师和寿司师傅这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增,很多餐馆的老板在招聘广告中都特别要求加上“高薪诚聘”、“急聘”这样的文字,以吸引应聘者的眼球。
华商汇款切勿走灰色通道
篇9
1.对安置和补偿标准不满意
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过多地考虑政府直接的经济利益,对被征收人的利益考虑不够。一些被征收人攀比思想严重,想借拆迁发财,对补偿安置预期较高,当较高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时,就会与政府产生对抗,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成为“钉子户”。
2.对补偿安置标准满意不满足
根据商品房销售价格与建筑成本比较高低不同,按照被征收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笔者指导的征收拆迁项目,在房价低的地方,按照宅基地1:0.5安置;在房价高的地方,按照宅基地1:3.2安置,高比例安置的项目照样存在“钉子户”,究其原因是一些被征收人存在“满意不满足”思想。一些“钉子户”找出种种理由反对拆迁;当政府知难而退,一旦决定不再拆迁,“钉子户”又追着政府要求拆迁。实际上,他们不签协议的心理并不是因为补偿标准低了,而是以补偿标准低为幌子去达到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3.借征收工作失误敲政府竹杠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拆迁存在二、三十个步骤,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要件不齐全甚至存在难以弥补的错误。一些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 “以时间换效益”,迟迟不搬迁,试图获取超标准补偿安置。
4.恋故土保祖地观念
有些被征收人确实不想离开居住了几代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人文环境,舍不得自己的老田祖业,担心新房不如老宅,迟疑不搬。
5.大闹得大利、小闹得小利、不闹不得利效应的助推
政府往往迫于无奈在原标准基础上多给“钉子户”利益,形成大闹得大利、小闹得小利、不闹不得利的社会现象。“钉子户”的示范效应开始产生并扩散。“钉子户”越来越多,拆迁也越来越难。
6.缺乏强制力保障,使得漫天要价无所顾忌
现实中,许多征收拆迁项目,由于缺乏强制保障机制,少数被征收人无所顾忌,肆意漫天要价,而没有任何风险,反而得到更多利益。一个项目拖延长达数年,广大的被征收人长期得不到回迁安置,引发许多负面的社会问题。
二、解决“钉子户”问题的对策
(一)征收拆迁依法进行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征收拆迁,才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减少和杜绝“钉子户”,最终解决“钉子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对征收与补偿具体要求和程序是:
1.征收决定阶段。一是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三是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阶段。一是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四是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五是公告补偿决定。六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搬迁阶段。一是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二是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是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后续工作。(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和程序进行,出现“钉子户”后,依法申请法院强拆,拿起大棒,营造高压态势,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迫使“钉子户”回到公平补偿轨道上来。杜绝停水停电暴力拆迁 、利用黑社会拆迁 ,摈弃这些违法的落伍的拆迁手段,征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
(二)运用科学机制进行征收
通过激励机制、压力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科学机制,减少“钉子户”。
1.权利保障机制。(1)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2)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3)被征收人的参与权;(4)被征收人的监督权;(5)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机制。公开透明,具体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入户测量结果公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公开、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上述事项的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
3.内外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测量表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对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加大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力度。通过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干部,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度以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4.奖励保底对比机制。许多地方为了让被征收群众得到实惠,规定许多奖励措施:签订协议奖、无违法建筑奖、分组完成奖、项目完成奖。上述各项奖励能够激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一旦签约期限届满作出补偿决定,上述奖励一律取消,具有一定惩罚性,显然,奖励和保底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这一制度是在引导、提倡和激励协议拆迁。
5.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违法建筑, 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在协议拆迁期间一揽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助;协议期满未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6.补差对比机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显然,市场评估价为公平补偿标准,但是,许多地方政府规定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安置标准为“拆一迁一”,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面积回迁,通过征收安置,被征收人的房产价值增加了。但是,如果缺乏压力机制,价值增加的安置就会使得被征收人认为理所当然,这种激励机制就会丧失应有的功能。例如,将安置规定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免交差价;在第二个阶段做出补偿决定的,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这样,就鼓励协议拆迁。
7.形成合力、协助配合。 拆迁需要借力、需要各个部门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但是,实践中许多部门迫于的压力选择性执法,常常出现推诿打太极现象。于是有必要出台《征收拆迁各部门职责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明确规定纪委监察检察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法院、工商税务部门、办事处、征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征收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
8.多途径强制机制。(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成为“钉子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村民会议决议。政府可指导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城中村改造形成决议,对不履行决议义务的村民“钉子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村委会层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巧妙运用D级危房鉴定结论。
(三)敢于承担、严格执法
在征收拆迁中,不敢动用公权力、害怕承担责任、“花钱买平安”是“钉子户”存在的温床。因此,一是要敢于担当;二是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只有敢于亮剑,让“钉子户”胆寒怯步,让公平补偿协议拆迁的正气压倒“闹而得利”的歪风邪气,才有可能预防和减少“钉子户”的产生。
篇10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停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本县上一年度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第八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8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9条(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县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账。
开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预交50%剩余50%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通过物业验收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并交齐,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次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自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前两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
(三)业主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建立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核实划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有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议的委托书)
(四)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摊清册。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
(三)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更新和养护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代收的有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交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三十条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账户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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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切实提高对实行办事公开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自觉地实行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办事公开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保证办事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推动、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办事公开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办事公开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各县、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办事公开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要经常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将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的专项督查,确保办事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办事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办事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以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于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参与权、监督权。
四、实行办事公开的范围
(一)全市各级医院、各类学校。
(二)城建、房产、物业、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公交、交通、铁路、公路、劳动保障、社保、医保、邮政、通信、银行、证券等单位和行业。
(三)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
五、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针对部门、单位和办事过程中容易出现不正之风的问题进行公开。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三)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以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七)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
六、办事公开的基本形式
办事公开形式,应遵循利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可采取新闻媒体宣传、设立公告栏、汇编文本集册、微机查询、电子政务、“一站式”办公、“一窗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开方式的同时,要围绕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要求,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办事大厅和基层科所站队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领办代办制、误事追究制,以推进办事公开真正取得实效。
七、建立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办事公开,要健全制度,细化措施,规范行为,接受监督。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四项制度:
(一)民主评议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公用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和县、区纠风办组织的行风评议,对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二)督查考核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督查;公用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基层落实办事公开情况的督查。要实行量化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奖励惩罚制度。对认真落实办事公开规定、群众满意的干部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办事公开中搞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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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设。拆迁重点应当是危险房、棚户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城市中心市区房屋拆迁实行市一级管理,城市中心市区以外地区房屋拆迁,按照职权分工,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管理。
规划、土地、城建、工商、公安、电业、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五)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资信证明。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拆迁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住户的建房费、安置费、补偿费必须有足够资金保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迁。
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资金必须用于房屋拆迁,不得挪用或抽逃。
第八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由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一般建设项目可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企业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企业、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房屋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其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期限为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止。特殊情况在搬迁期限内不能搬迁的,由具有搬迁管理权的同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三条 在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的过渡用房,一般应自行解决。特困户、社会救济户和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或一次性安置用房由拆迁人解决。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代管房产,需要拆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及被委托拆迁企业应按规定移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无房产产籍房屋和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除私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条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按照原性质、结构、规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拆迁前拆迁人应对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可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费: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或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在拆迁期限内,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国家和地方补贴)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按所得税核定的被拆迁单位前两年利润总额的10%?20%.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折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和合法的房屋使用证照的公民,或者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等单位。
私有房屋出租,作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被安置人;作为非住宅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安置人。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房的安置地点,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新建工程性质确定。对无房产产籍的被拆迁人可以实行易地安置。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按原居住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屋套型安置。在标准套型内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款,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价收取,由被拆迁人和所在单位各承担50%,产权归属应与房改政策相衔接。标准套型外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所在地商品房价格支付。
经被安置人同意,拆迁人可按前款规定,以货币形式安置。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住房,按最小标准房屋套型安置,安置面积即为收费面积,按前款规定收费。
第二十八条 安置住宅用房必须按《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规定》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
未按规定标准设计建造的安置住房,不得安置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回迁安置期限从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规划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一年零六个月;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为二年;高层建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二年零六个月。
第三十条 拆迁人必须先建安置用房,后建其他房屋,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回迁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每月附加1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300%.
第三十一条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安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回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拆迁人挪用、抽逃保障资金的,两年内申请房屋拆迁不予批准。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补办拆迁手续并对拆迁人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至四十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被委托拆迁企业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被委托拆迁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责令按规定补偿、安置,并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五)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后拒绝腾退过渡用房的,责令限期腾退过渡用房,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乱收费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退还,并处以违法收费总额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妨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批准拆迁的,对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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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基层,率先垂范。继续实行了领导班子责任分工和基层联系点工作。采取领导“包”、部门“帮”、干部“驻”等结对帮扶措施,切实加强对工商所的协调帮扶和业务指导等,进一步改进作风,服务一线,为基层排忧解难。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局长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认真登记,调查核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今年未接到群众事件)。
二、抓教育、重防范,着力提高廉政意识
(一)积极探索和实践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务公开方面:我们要求涉及机关干部切身利益、需要干部知晓或参与的具体内容为基本公开内容。把机关内部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人、财、物等重要事务作为局务公开的重点;并充分利用局域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行局务公开。在对外政务公开方面:将各项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通过在注册大厅、上网等公示方式向社会群众公开。我们在三个基层工商所均配备了电子显示屏,同时我们还加强红盾信息外网的建设力度,积极推行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扩展业务网站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政府信息社会共享。
(二)积极开展争创行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一是实行企业年检受理、审查“一站式”服务。只要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即来即办;二是分类登记服务。简化年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实行“网上年检”,企业直接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材料,我局按要求进行网上年检、网上审批,从而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四是政务公开服务。在年检服务大厅内设公开栏,登记年检程序、办理事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外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作业”、透明执法;五是人性化监管服务。在服务窗口设饮水机、笔、纸张、老花镜等,全方位的为办事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丰富廉政文化载体,彰显工商队伍形象。以深入开展工商文化活动为契机,与私个协会联合开展了“热爱伟大祖国建设和谐额敏”及“农业生产资料”知识竞赛,节日期间又举办了“徙步行、赛书法”文化活动,将“白杨精神”作为促进全局工作的动力。
三、抓制度、重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通过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严格执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章,积极开展案件评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执法监督,使全局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全局查办案件优良率达到95%以上。
(二)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开展效能监察7次,继续在基层工商所及局机关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干部作风和效能建设投诉公示牌”。通过自我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使行政效能监督工作主动深入到工商管理各项活动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一是结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了党员领导干部点评工作,点评党员31人,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1条;二是继续强化“三谈两述”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树立工商形象夯实了基础;三是通过季度、半年工作考核检查,对各基层工商所重点围绕“四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在抓干部队伍、政务公开、工商文化、信息化建设、“六好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为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提供保障。
(四)认真开展好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清理摸底工作。根据额纪发〔2010〕0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额敏县各级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开展清理摸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采取自上而下对本部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规定今后凡开展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都要坚持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
四、抓风险、重防范,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在工作实践中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活动工作单位具体抓,纪检部门监督抓的上下联动协调机制,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制定应对措施,全面推行廉政和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
五、抓绩效、重规范,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额敏县工商局绩效+作风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突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内容。一是学习成效与个人利益挂钩。以科(室)所、队为单位建立健全了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干部的培训内容、时间和成效,并以此作为考核奖惩依据之一。二是学习成效与创先争优挂钩,与目标管理有机结合。有效地激发了干部的学习主动性,增强干部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三是抓绩效。依据“按责定标、依标考绩、论绩奖惩”的原则,建立绩效考核档案。每月末,经严格落实考核办法,经过考评、党组审定等程序评定各科(室)所、队此月绩效考核分值,并根据《办法》兑现奖惩,初步建立了以体现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科学规范综合绩效考评机制。
六、抓监督,重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是不断完善班子内部的民主监督。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经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项目领导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对围栏材料实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买微机等办公设备由财政采购,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深入开展纠风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评议内容和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行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四是强化政务公开。在公开的形式上,对于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相对固定的内容通过网站长期公开;经常性事项通过文件会议及时公开;临时性事项通过信息简报等多种形式随时公开。开设了工商局外网,在网站上设立业务指南专栏,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开展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礼金问题工作和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要求,促进勤政廉政。
七、抓重点、促民生,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一是为进一步繁荣市场,我们把做大做强市场主体作为重要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大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宣传自治区工商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45条意见,对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低保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备案制”,备案期为1年。
二是在额敏县电视台开辟了红盾知识专栏,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合作,在塔城地区设立了唯一一家农资产品质量监测点,邀请专家进行授课,对1大类5个品种肥料进行抽检,封存各类肥料近百吨。查办农资案件40起,案值116.51万元,罚没款23.55万元。
三是“把农牧民关心消费安全放在首位,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行了“一本一票一审”食品安全监管,在探索中创新食品安全机制。目前已有91家生产企业和批发商开通并使用了“一单通”,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和年检工作,目前已发证1096户,提前完成了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查处食品案件31起,案值2.18万元,罚款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