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招标工作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体量较大的群体工程。此类工程具有建筑单体多,占地面积大,平面分割容易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建筑地点与面积分割比率为基准进行标段划分。
2、大体量的精装修工程。对于此类具有位置明确、功能各异的特点工程,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位置以及使用功能为依据进行标段划分。
3、道路市政工程。对于此类具有政府性规划以及资金运作计划明确的特点项目工程,可以根据资金的运作计划以及道路地区市政政策进行标段划分。
4、园区大型绿化工程。对于此类专业特点明显且计价依据也大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可以结合其主体工程项目以及各项专业特色等因素进行标段划分。
二、根据工程设备进行标段划分
对于工程所需设备可根据其种类以及其功能特性、区域特性,并根据工程投入设备资金、设备继续性分别进行标段划分。
三、标段划分案例
篇2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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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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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投标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黑龙江省建设厅招投标总站和哈尔滨市建委的精心指导下,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从2003年以来,互相支持紧密协作,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牢固树立“创新是进步源泉”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为服务宗旨,招投标工作蒸蒸日上,从2003年3月到2010年5月底,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招投标3788宗,总计达8077个标段,工程投资累计达961亿元。其中,土建工程1624项,市政道桥工程707项,工程监理508项,货物采购191项,工程勘察设计266项,其它492项。另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的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预登记5105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进场办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10597次,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政策法规及市场动态等类信息21000余条,招投标公告、中标公示当日率达到100%。该市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交易率已达到了100%。
3哈市工作特色及好的做法
哈尔滨市招投标工作近些年来逐步走向完善,并根据哈尔滨市的工作实际,完善了各项制度,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措施,有不少好的做法和工作特色。
3.1坚决禁止应招标而不招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问题。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规范标准。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人为分割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意见。③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④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非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⑤严格实行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制度。
3.2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①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②实行投标报名进场制度。招标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接受报名。③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在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采取评分制的,招标人所派出的资格预审评委与从专家库存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预审规定条件实行分室独立评审。④继续实行“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制度。认真核查招标方式,严格按照立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予以招标备案;做好招标登记、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及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工作;公示预中标人信息。
3.3继续实施并完善招投标相关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①试行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不限制投标人数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②改进报标方式。对采取投标报名机制的招标项目,投标企业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标段,实行资格后审。③实行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最低限价试。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打乱串标围标者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给合法参加投标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④严查串标围标行为,让串标围标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⑤实行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⑥推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现场会制度。⑦禁止中标单位违法放弃中标。⑧加强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
3.4继续完善招标制度,治理招标机构违规操作问题。①实行机构准入管理。②规范信用手册使用管理。③探索建立招标活动项目负责人制度。④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对优秀招标机构予以扶持表彰,对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限制其在哈从业,并予以公告。
3.5加强评标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①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存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②继续推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③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④实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3.6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获得社会公信。①拟在交易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对评标全过程予以公开。②拟对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予在公示,投标人可以根据公示全面了解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③拟对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答疑文件予以网上公开,任何人均可查阅、了解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投标人均可自由了解全部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④实现评标现场视频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链接,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3.7建立并完善招标监管机构与质量、安全、资格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①健全并公布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信息。②建立招投标其他主体信用公布互通制度。以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经理跟踪档案为重点,建立招投标各主体信用档案,将规避招标及招投标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情况与其投标活动挂钩,建立失信惩戒机制。③实行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对建设(开发)、建筑、监理等企业在从业过程中,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停止从业资格、信用评价不合格、出现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原因,被资质管理、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或者是司法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是限制从业的,及时予以公告,限制其在哈从业。
3.8开发应用网上监管办公系统,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①以投标报名工作为起点,开发应用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办公系统,系统涵盖自招标信息、招标登记、公告、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直至中标公示所有招投标交易环节,通过网格和信息技术遏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发生。②全面推行经济标电子评标,提高经济标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③推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招标工程的各种文件通过网上公布后投标人自由下载。
3.9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评标内容和方式。①规范资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水平。②招标人、招标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示范文件中的通用内容。③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和平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标评标。按照两阶段开标评标方式,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再进行经济标评审,按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④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合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加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统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⑤认真执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审核要点和标准,减少文件审查自由裁量幅度,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3.10详细梳理招投标投诉质疑事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3.11加强招投标监管部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①招标信息联动;②制度建设联动;③现场监管联动;④投诉处理联动;⑤廉政文化联动。
4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在调研中,我们觉得哈市在工作中有不少值得我市学习、借鉴的好的做法。
4.1投诉调查处理办法。哈市和我市一样,在招投标中,常常遇到投诉的情况,我市长期以来在招投标投诉处理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众多的投诉中,也存在着不少投诉是恶意行为或者不负责任的草率投诉,但我们都一一进行调查,虽然不少调查无果,但浪费了很多人力和物力,对招投标其它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哈市于2009年以哈建发[2009]209号文出台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办法中,一方面对招投标环节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另一方面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不符合法定的投诉受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纠缠投诉的”“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针对招投标中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定性为恶意投诉的行为列出若干种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轻微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且进行扣分或者罚款,严重的情况则禁止恶意投诉企业三年内在该市参加投标。我市在这方面也可参考哈市的做法,对投诉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让投诉人不再随意进行投诉,干扰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影响业主的工程进度,同时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让恶意投诉不再有生存空间,使招投标各方都能合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4.2投标报名管理办法。为防止公司和业主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从专家库存中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审查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审查包括预审和后审两种情况。在我市目前的项目资格预审中,也发现过潜在投标人投诉公司或者业主非正常操作审查,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投标或者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过关,因此对资格审查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来进行,也可以由评委专家来参与。这些方法都是值得借鉴参考的好做法。
篇5
区政府: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关于实行月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18年3月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4月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3月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营东新城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经一路(纬二路至纬五路段)道路及排水工程
道路工程全长1.1公里,路面宽16米,工程概算约900万元,现已完成工程招标前期手续,待政府核准后进行招标工作,预计10月竣工。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3月份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图纸已完成,图纸批复已完成,招标方案已制定,已上报区政府审核,等待召开招标会议;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正在办理监理、检测发包手续。
(三)农村公路基本情况和建设需求专项调查
3月份,我局计划科对各镇交通办和行政村的调查员,进行农村公路基本情况和建设需求专项调查的培训,部署调查工作。
(四)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两会”期间,局领导和相关安全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对总干河桥安全生产检查3次,确保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平稳零事故。区运管处共出动执法车辆20余次,执法人员40余人次,对所属货运、客运、维修、培训及营口东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共检查货运企业6家,其中危险运输企业4家,发现隐患3条,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检查客运企业2家,检查维修企业10家,检查培训企业(驾校)2家,均未发现安全隐患;对营口客运东站进行安全督查,要求车站工作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进站乘车旅客进行安检工作。
篇6
1 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作用
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亦称监理简报),是监理工程师定期向业主提供的一项重要工作成果(一般可分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同时也是监理工程师与业主进行工作(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之一。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报告定期向业主进行工作汇报,提供诸如进度、质量、投资、合同等各方面的工程信息,通报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提出工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对工程建设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等进行预测。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上述大量信息,往往将成为业主了解工程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而对业主的宏观调控有较强的导向性。
2 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编写
根据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特点,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因而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在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上述内容和与之有关的图表及附件等。在三门峡槐扒黄河提水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内容设置与编写方法如下。
2.1 形象进度描述
为形象地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本节通过文字、图形和照片等方式叙(描)述工程在报告期末的形象面貌,以使阅读者直观、快捷地了解到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编写中,即采用了文字叙述和形象进度图(利用Auto CAD绘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象进度描述。
2.2 施工总状况表
为提高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有效性和可阅读性,使阅读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其关注的诸如进度、质量、完成工程量、价款结算等重要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创建了“槐扒提水工程Ⅰ标段施工总状况表”,其应用效果良好。
2.3 进度控制
(1)计划实施及控制情况。在进度控制这一章节中,首先应对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进度状况进行叙述,这是进度控制中一个很重要的状态信息,业主对此往往十分关注。由于施工过程中干扰因素较多,往往导致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目标难以同步,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去作调控和纠偏工作,这种工作在进度控制中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问题与对策。对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3)进度分析。着重分析目前实际进度状况(超前或滞后)对阶段性进度目标和总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并对实现各进度目标存在的风险因素及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以使业主及时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及早为避免这种风险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4 质量控制
(1)质量状况及质量控制情况。对报告期的施工质量状况加以说明和评价,并对质量控制措施、手段、方法、效果等予以阐述。
(2)问题与对策。本小节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量分析。主要对有可能影响质量的隐含因素进行分析,并重点指出风险性因素,以使业主预知并防范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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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投资控制
(1)投资完成及价款结算情况。主要对报告期各单位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及价款结算情况以文字或图表的形式进行说明,其中应包括合同外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及索赔项目的结算情况。为表明投资完成及价款结算的态势,应分别对合同总金额、本月支付金额和报告期末累计结算金额进行对照列述。上述情况可汇总在“施工总状况表”中,也可单独用柱状图或结算状况表表示。
(2)问题与对策。主要对报告期投资控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或建议。
(3)投资分析。主要对实际投资情况和原投资计划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并预测资金支付态势,为业主制订或调整投资计划提供依据。对有可能影响投资控制目标的风险性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以使业主能防患于未然。
2.6 合同管理
合同文件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因而工程的建设秩序也凭此而维系,业主和承包商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各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因此,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核心,应作为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编写。
(1)合同执行情况。主要对报告期合同双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说明,并作出评价(正常或异常)。
(2)问题与对策。在招、投标制度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合同文件繁杂,加之各个工程特别是国内中小型地方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条不规范、不完善,因而在合同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合同问题甚至是合同纠纷,而这些问题或纠纷若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建设秩序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甚至使工程监督和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本小节着重对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说明,并作出正确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举措。特别是对于有关业主方的责任,应在报告中深入阐明道理,使业主及时、主动地予以配合,尽早“化干戈为玉帛”。
(3)索赔处理。索赔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本小节对报告期索赔项目的发生原因、处理依据、协调过程、索赔金额和承包商对索赔处理的意见等,进行详尽说明,使业主对此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4)合同管理分析。由于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不可预料的干扰性因素很多,合同文件也难以包罗万象,因而随时可能产生合同问题或隐患。若能对此事先进行预测并及时分析研究处理措施,即可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本小节主要对合同管理中有可能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性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特别是索赔隐患和风险,应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进行预测和防范。
2.7 各方主要工作联系情况
主要对报告期业主、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主要工作联系情况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联系人员、联系目的、联系结论等。主要工作一般指重要的设计交底、工作协调会议、技术会议、审查会议、联合验收会议、事故处理会议等。
2.8 重大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情况
主要对报告期出现的重大事件、事故和其处理情况进行说明,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内容、造成的危害及损失、对工程及其建设的影响程度、处理依据和方法等。重大事件、事故主要指对工程质量、工程建设、人员生命、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事件和事故,一般指大质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主要生产设施或设备破坏事件、重大合同纠纷、重要设计更改等。
2.9 附 件
为了充分验证报告中说明的施工中存在的主要技术性和管理性问题,对具有证明和验证作用的实验报告、会议纪要、工程照片、监理工程师通知、设计更改通知等有关文件,作为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附件,附于报告中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 3 结语
篇7
1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一直是水利工作着重点关注的对象,水利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效益的发挥,更严重的是一旦失事,对国民经济及生命财产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水利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而真正把握住质量关是一件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管理中事关多个单位、部门和人员,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工程建成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又不可能象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因此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2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2.1项目法人的不规范行为
项目法人存在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不彻底;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勤率低等不正常情况没采取严厉措施。组织验收不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核定(核备)资料滞后;对已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力度不大,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彻底等。
2.2监理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存在监控不力。监理单位进场人员综合水平不高,出勤率低,不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控制施工质量。对关键部位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到位率低;工程验收资料存在较多问题,监理工程师审签不认真,总监在验收前没有严格审查。
2.3设计单位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现象
设计单位存在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时不能及时出具设计变更;不能及时参加规范要求参加的如重要隐蔽、关键部分单元工程的验收现象。
2.4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施工单位存在现场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程度不高。个别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工程质量报验不及时,未评定上一道工序质量,擅自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资料不规范,整理归档严重滞后,原始数据缺失,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情况等。
2.5工程资料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项目划分不规范,评定资料不齐全,甚至不真实;工程资料存在使用表格格式不规范、漏填、错填、前后矛盾等现象;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资料,存在缺少出厂及复验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无质量评定资料或评定资料与备查资料不一致等问题。这些现象在个别县(市、区)的项目中存在较多。
2.6验收工作报告编写内容不全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工作报告都不能按验收规程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写,有些太笼统、无实质性内容,说明不了主要问题。
3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3.1严格实行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严格规范和实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尽量采取公开招标,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招标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好标底编制和评标的保密性工作,从而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为工程质量做好铺垫。
3.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编制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编制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服务体系,四大体系形成总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作用,严格按程序、规范要求踏踏实实做好工程自开工建设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3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熟悉图纸,了解各项技术指标,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性质、进度和业主的要求,制定一个技术上可行,方案上合理、能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和控制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最终全面实现合同目标。施工准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做好施工组织和安排;二是确定重要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掌握重点环节;三是必须注意施工图纸上每一个数据,并且要严格控制;四是注意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严格执行设备及构配件到货验收制度,设备及构配件合格证明文件要齐全;五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法、工艺及注意事项进行施工。
3.4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事中控制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抓好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者缺一不可。但事中控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事中控制就是对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控制,要求施工人员不但有较强的质量意识,还要有精明的施工技术。质量意识不强,施工技术不高都不能保证施工质量,会造成质量缺陷,严重的就会造成质量事故,这些问题都要严格杜绝。因此,对精密度和操作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序施工过程,应严格从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的考察入手,采取适当手段,跟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是要进行技术校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对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要进行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3.5项目划分
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项目划分会议共同商定,确定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然后由项目法人以文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执行。
3.6做好上岗人员事前控制
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要求人员按投标文件到位,严格控制人员不到岗情况发生,定期检查资料整理情况,保证监理资料、施工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资料能准确反映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竣工资料要规范齐全。
4 结论
质量不仅是项目业主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只有各参建方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各方协作,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水利工程行为质量和实体质量。
参考文献
[1]甄开唱.浅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J].科技致富向导,2010.
篇8
1、引进一支执法队伍。借鉴其他高校的办法,引进民警和城管等执法部门人员进驻学校,解决执法权问题,达到快速、合法、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的目的。明确民警和城管等执法人员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与职责,其办公地点、工作运行经费和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解决,工作情况由保卫处等学校相关部门考核。
2、组建一支精干的巡逻队伍。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挑选年富力强的精干人员组成校园巡逻队,提高巡逻队的战斗力和整体形象。将来逐步分流、淘汰现有人员,适当时候引进专业保安人员负责校园巡逻工作。
3、组建一支学生护校队伍。主要是在学生课外活动期间,负责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4、经过协商,将办公区、学生公寓区的各类物业保安纳入日常管理范围,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与督促。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个学期开学初,定期召开维护稳定、治安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稳定和安全工作,明确职责,布置任务,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建立信息安全员制度,做好信息工作:及时收集关于安全和稳定的各类信息,尤其是可能诱发的不良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进一步完善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设定项目实际演练一次,不断提高各部门针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技防措施建设:在前期技防措施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校园电视监控技防措施建设步伐,招标上马新项目,将监控区域覆盖至校内各主干道、各出入口,教学实验办公楼、学生公寓楼、家属楼等部位。
五、继续加大校园治安巡逻力度:采取动静结合的巡逻方式,规定巡逻时间、巡逻线路和巡逻次数,排队着装徒步巡逻,让广大师生员工感受到巡逻队员时刻在身边,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感,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度,减少盗窃、打架斗殴等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同时继续做好校园大型集体活动、国家级考试、重要会议等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整治校园秩序,创建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继续大力整治校园交通秩序,规范各类送货、送菜车辆在校园内通行的时段和线路,整治大功率摩托车在校园内的超速行驶现象;配合后勤处,对校内游散摊点、出店经营等进行整治,规范校园经营秩序。
七、继续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制发安全通告,张贴假期安全提示,发放安全知识宣传单,上好新生的安全教育课表,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宿舍盗窃等各类案件的发生。
八、继续做好“*”消防安全月活动:采取制作宣传展版、邀请武警消防官兵进行消防知识讲座、组织现场灭火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活动,在全校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检查并整改各类火灾安全隐患,保障全年不发生火灾事故。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_________
2、项目名称: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
4、招标范围:_________
5、招标规模:_________
6、招标方式:_________
7、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
二、人概况
1、机构名称:_________
2、资格等级:_________
3、证书编号:_________
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人为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中标金额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预付_________%,余款在乙方递交成果报告同时一次付清。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预付_________%,余款在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公布后_________日内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接收招标成果:
(2)向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人提供满足完成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人支付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从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元整。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全额支付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篇10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以“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站点,以区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为分站点的网站群(各部门子网站将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陆续由各部门自行建设完成)。按照“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的功能定位,宣传、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等。“中国”政府门户网站由区人民政府主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运行管理工作。
信息报送的范围和内容
(一)信息范围。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各镇、街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采取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将拟的信息提交政府门户网站,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加载上网。政府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阶段性专题栏目的维护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报送内容。
1、我区重要会议的召开和重大活动的举办情况;
2、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措施;
3、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三次产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对外开放、公共服务、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平安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科技、体育、人口计生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4、工业园区、古城保护开发、石河综合整治等全区中心工作以及区内各单位的重要政务动态;
5、《政府工作报告》和为民办实事的落实及阶段性重点工作专题信息;
6、各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7、上级明确要求在政府网站上的政务公开信息;
8、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每日工作报告”上传标准
区政府各位区长以及区直各部门、各镇街行政主要领导每天工作情况,由专人负责梳理、汇总,上传到区政府门户网站。
(一)上传时间:各单位每天下午5:30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上传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当日的主要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二)上传内容:各单位负责人当天的主要工作、组织参与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研究谋划的重要事项。要求清楚简洁,突出重点,反映每天抓的大事、要事。信息上传网站前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三)上传格式:
1、标题:格式为“姓名+内容”,如xx参加xx活动,xx主持召开xx会议;
2、关键字:要求是与正文内容相关的关键性词语,要方便进行索引查询;
3、上传方式:先从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直接录入标题,再录入正文内容。正文中不填写标题,直接叙述领导活动内容,不设置字体颜色和背景颜色。
4、正文内容:要扼要精练。如果领导当天活动较多,可将上午活动和下午活动分开录入。
5、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日工作报告”栏目的信息上传工作,并做好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或丢失。
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措施
1、政府门户网站实行专职信息员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指定专人负责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
2、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在门户网站上的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上网不,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3、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前,应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信息审核内容包括应该上网公布的信息是否上网;上网信息有无问题;上网信息是否有不适宜对外的内容;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字是否准确等,并确保网站在第一时间信息。
篇11
(一)货币工程量完成情况
完成货币工程量#亿元,累计预计完成货币工程量#亿元。
(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1)路基土石方基本完成;小型构造物完成#;桥梁桩基、下构完成#;桥梁上构完成#。
(2)二期路面工程招标完成,施工单位进场,驻地建设、试验室建设完成,拌和场建设完成,基层备料#万方,两个标段完成底基层试验段#,路面基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基层施工。
(3)房建招标完成,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绿化、机电、交安招标启动。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1、##公路自建设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行业管理、行业政策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沿线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实行专人专班现场督促工作,使施工环境得到了有利的保障,实现了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有力的增强了我们建设好项目的信心和决心。
2、为推动各项工作的跟进,总监办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周例会,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布置周工作任务,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反馈,保证了上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伐、统一行动。
(二)精心组织、科学调度
1、按照工期要求,对剩余工程量进行工期倒排,按旬、月、季、半年和总工期分层次分阶段抓好落实,力求工程建设协调有序、稳步推进。总监办按照目标要求制定详细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督促各施工单位根据总体目标制定每旬、月、季的工作计划,再按施工计划确定投入的人员和设备,高监办每周检查一次计划的执行,驻地监理每天检查一次计划的落实,对没有完成任务的采取措施补救,确保每一天任务计划的落实。
2、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加强施工调度工作,对未开工的断面抓紧开工,已开工的抓紧完工,保证不留施工空白点。
3、不断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和季度的工作目标,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好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千方百计组织好材料供应,不发生停工待料,确保桩、柱、梁板预制的正常施工。
篇12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13
二、整改措施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