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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护林员应聘条件、资格审查、张榜公布、考察确定、审核批准、签订合同、使用管理、待遇奖惩等内容。
第二章护林员应聘条件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1、属辖区内农村居民,年龄在20-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2、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遵纪守法,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踏实、责任心强、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口语表达能力;
5、村级后备干部和复退军人、林业生产示范户可以优先应聘;
6、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的及其他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应聘。
第四条报名应聘的,须出具以下材料:
1、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2、天保工程农村护林员申请审批表;
3、个人申请书,村委会推荐证明。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报名应聘的护林员,经过天保工程管理站、乡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群众中张榜公示,张榜公布期限为三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察确定
第七条对于通过审核公布后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由天保工程管理站组织进行逐个考察。广泛征求村组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形成考察材料,交天保工程管理站集体研究审核把关,本着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本乡镇护林人员管护方案,提请乡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林业局。
第八条对乡村林场,原有管护机制不变,原林场人员可以法人身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恢复、兴办集体林场。
第九条对护林员的审核、考察、聘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原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做法。
第五章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对乡镇管理站报送的护林员考察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发文,报县政府备案,由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与其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
第十三条对签订合同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护林员证、配发护林常识读本、护林标志、巡山日志。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的护林员,由乡镇天保站(林业站)负责管理,县林业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护林员工作汇报制。护林员每月应向乡镇天保站汇报工作一次。若有无法制止的毁林情况应及时向乡镇天保站汇报。
第十六条建立护林员工作检查、监督制。乡镇天保站每月应对各村护林员进行至少一次工作检查,县林业局督查人员每年至少督查各护林员一次,检查人、督查人与被检查、督查人互相签字。
第七章待遇奖惩
第十八条护林员实行一月一评比,半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护林员工资根据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综合确定,实行上限控制,下不保底。
篇2
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100分),经检查:(1)申请书、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作业设计(含已进行调整的报告和设计)及历年验收图、表、卡、册等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得30分,缺一项扣5分;(2)全面完成补种任务,造林成活率≥85%,造林保存率≥80%得20分(参照自查成果),未达到标准按合格率得分;(3)全面完成退耕还林抚育任务得10分,未完成按抚育率得分;(4)按时足额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粮款得30分,无发放表册的扣5分,在补助款发放中有错发、漏发、多发、少发现象的扣15分,产生不稳定因素现象的扣10分;(5)全面完成林权发证工作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另:项目通过上级(国家或省级设计院)年度核检合格加30分,不合格的工作站,年终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2、完成全民义务植树建设任务(50分):(1)按时申报义务植树作业设计得10分,不按时申报设计扣5分,无设计不得分;(2)按时全额征收上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得15分,未按时或未全额征收的扣5分,没有征收的不得分;(3)建设一块义务树基地面积50亩以上或较集中四旁植树造林500株以上基地,造林成活率、保存率≥80%的得25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合格保存率得分。
3、完成主要树种优良种质资源调查任务(45分)。
(1)优良林分(10分)
(2)优良单株(5分)
(3)珍稀濒危树种及古树(10分)
(4)四旁散生优树、单株特征植株(5分)
(5)及时完成调查表及其数据库、有关代码库、成果统计表、图像和图片等资料得15分,缺一项扣5分。
另:有引进树种及良种项目调查的单位完成合格后加5分。
4、按时上报营林生产报表及进度得5分,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
(二)林政资源管理(200分)
1、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50分):(1)有专职护林员、护林协议、封禁标牌得10分,无专职护林员的此项不得分;(2)及时、足额发放补偿资金和护林员工资,并张榜公示得15分,无公示的扣5分,扣、欠补偿资金和护林员工资的此项不得分;没有出现破坏公益林的人和事,林草完好率达95%以上得25分,林草完好率未达到95%以上的扣10分,每发现一次破坏公益林的人和事扣5分。凡在重点公益林区内发现有非法侵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现象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50分全部扣除。对出现未经批准侵占生态公益林面积20亩以上的,将追究站长责任。(没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单位,此项得分分解为2、3、4项考核分)
2、抓好伐区源头管理工作(40分):(1)做好林木采伐各项服务工作,搞好伐区作业设计,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得10分,伐区没有进行拨交的不得分;(2)规范木材堆楞场地,严格木材发运管理得10分,无指定堆楞场所的扣5分;(3)强化伐区日常监督管理,配备伐区专职管理人员,每发运一车木材必须要有检尺员签字得15分,未经检尺员签字的木材每发现一车扣5分;(4)有设计、有方案、有检查管理记录得5分,缺一项扣3分。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单位,并追究站长及具体责任人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3、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30分):(1)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有方案、有管理记录、有总结得15分,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扣2分,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扣5分,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火灾受害率超出控制范围的本项不得分,并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单位;(2)搞好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有方案,有管理记录,有总结,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4‰以内得15分,超过控制范围的本项不得分。
4、抓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25分):(1)严格把好木(竹)加工单位的办证申报、监督、管理关得15分,发生无证加工行为的不得分;(2)规范木材加工市场秩序,按月填报木(竹)加工单位消耗表得5分;(3)强化县内外木(竹)运输流通管理,有档案、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的得5分。
5、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25分):(1)做好征占用林地申报、监督工作得15分;(2)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有总结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5亩以上现象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25分全部扣除。
6、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档案资料、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发生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案件此项不得分,情况严重的追究站长责任。
7、继续抓好公路沿线2公里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应有规划设计、有公约、有标牌、有专人管护,保证林草完好率达95%以上得10分,缺一项扣3分,林草完好率未到95%以上的不得分。
8、继续抓好圩镇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饮食服务行业改燃节能工作,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的得5分,缺一项扣3分。
9、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林政报表得5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三)经济管理(100分)
1、做好林业基金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征收,做到不漏收、不乱收得20分,发现漏收、乱收、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票等现象的不得分,并且倒扣20分。
2、票据管理规范,领用有登记的得20分,无登记的扣10分,票据遗失、虚开票据的不得分并且倒扣20分。
3、强化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月清月结,及时、足额缴交各项票据收入得20分,迟交一次扣5分。
4、配合林业局机关搞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得10分。
5、搞好增收节支工作,减少不合理支出,支出票据合理、合规,做到站务公开得15分。
6、及时、准确上报报表、资料得15分,其中缺报统计年报扣5分,迟交、缺交生态公益林工资册一次扣5分。
(四)站务建设(100分)
1、全站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合作,凝聚力强,站容好,面貌新,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得20分。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扣10分,有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分。
2、完善工作考勤制度,每月做到记实考勤并及时上报。有制度、有记录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3、每月及时书面上报工作动态得10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4、站务公开,管理规范,每月收支公示得10分,缺一次公示扣2分。
5、积极参加学习(开会),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6、当年上级来文有落实纪载,各种报表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并建档的得10分,无档案的不得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7、坚持依法行政,挂牌上岗,执法程序到位的得15分,违反执法程序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不得分。
8、搞好林业宣传工作,每月上报林业信息2篇以上,每年在县级以上报刊发表6篇信息以上得1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400分)
1、村组林改实施方案质量(100分)
(1)、村组林改方案对集体山林确定具体的明晰产权,明确落实经营主体的形式,明确利益分配的对象、方式的得60分,缺一项扣10分。
(2)、通过村组林改方案有会议记录、签到册、表决票的得40分,缺一项扣10分。
2、内业表格及图册资料质量(120分)
(1)、完善合同:对已流转的山林,按照省市的林改政策,组织双方完善流转合同;对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在进一步核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的得50分,缺一项扣2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转、拼图,求算面积:内、外业图纸勾绘准确,外业宗地号与内表的宗地号一致,面积求算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得3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申请表填写质量:内表中各项因子填写准确,四至接界人签字无误,联户勾图的地形图、示意图、内表和委托书等材料完整的得4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乡镇内山林纠纷调处情况(80分)
(1)、成立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有正式文件)的得10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建立群众来访登记接待制度,认真做好来访登记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3)、山林纠纷调处必须有记录、调处后达成的协议书或处理决定书的得20分,缺一项扣5分。
(4)、实行所辖村、组纠纷调处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调处率达到80%以上的得40分,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
4、争取当地党政支持林改工作(50分)
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政对林改的大力支持,结合本乡镇林改工作实际,当好当地党政领导的参谋的得50分。
5、输机发证完成情况(50分)
按时保质完成林改输机发证任务的得50分,未按时保质完成的不得分。
6、参加省林改检查验收工作组抽检验收,经检查验收达到基本合格的乡镇加30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年终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二、考评办法
年终县局相关股室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各项考评,累计得分900分以上为达标,899分以下为不达标,县局再从达标单位中综合各方面情况评出
一、
二、三名各一名。
三、奖罚
县局对评为
一、
二、三名的先进单位分别奖给站长奖金***元、***元、****元,对其它达标单位奖给站长奖金***元,对未达标单位县局对站长处罚***元,并通报批评。
篇3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期,划定林木防火区。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在发生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立林木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植树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农村、学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六条宜林地范围包括:散闲地及废弃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窑厂废弃地、坑塘、墓地、乡级两侧的路间路沟,农田林网等。要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企业主、境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县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并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条参与国家、省级项目工程植树造林的营林者,应当严格按项目工程的标准造林、管林、护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补植。拒绝补植或补植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下列林木:
1、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林木;
2、个人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两侧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经济林,以及闲散废弃地、坑塘、场院、墓地、村庄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不申请采伐证。
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需采伐所辖林木时,要与县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按有关法规办理。采伐林木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所辖村庄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规划,进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庄绿化。
第六章林木经营、加工、运输
第二十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必须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营业。
第二十四条我省列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有原木、锯木、竹木、小杆、木片;半成品有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和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家具等。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经营、加工者作出的承诺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条运输木材必须依法申办木材运输证。起运地在本县区域内的,必须向本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对出入县域未办理运输证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列入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小杆、木片;半成品是指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及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符合前款条件的,县林业部门应当当场发给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向外省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运输证由起运地的省级林业部门委托单位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一车一证,证货相符,全程有效;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过期使用。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1、集体组织未办采伐证或虽办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2、农民个人应办采伐证而未办采伐证或虽办理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体、个人未办理采伐证而将林木出售,购买方又未办采伐证而砍伐林木的,买卖双方均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证的林木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按盗伐林木追究责任:
1、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据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国家和集体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参于盗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条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和故意毁坏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对不经县林业部门审批,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组织、策划、煽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非法收购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为非法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林业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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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因民矿区家属大院的黄永荣患有肺癌,今年住院治疗下来,需要自理的医药费近2万元,恰在此时,和她相依为命的孙女考上普洱一所大学,经济支出一时捉襟见肘。区总工会了解到黄永荣的实际困难,为她们送去了3000元的困难帮扶金。
自今年年初以来,受国际金属价格波动和“牛奶河”事件的影响,针对部分涉矿企业的生产现状,东川区委、区政府在全区开展了“政企同心渡难关”送温暖活动,既有单位联系企业、干部联系职工的结对帮扶,又有岗位技能培训、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其中送温暖活动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就在区总工会,由东川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吕松兼任办公室主任,活动内容包括困难职工低保救助、寒窗助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优先提供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特困职工的临时救助和法律援助等。上述周荣昌和黄永荣,就是这一活动的受益者。7月30日的启动仪式上,工会对符合条件的233名困难职工和25名考取大学的职工子女进行了资助,支出救助金32 . 85万元。
8月11日,工会联合劳动部门在东川区汤丹镇举行了一次招聘会,共有17家企业300个岗位虚位以待,岗位涵盖了文员、电工、护卫、财务、美容师等多个工种。为方便求职人员办理各类业务,现场提供了培训、贷款、参保、办证等系列服务,目的就是让待岗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吕松介绍说,作为自己的一个工作品牌,工会在健全帮扶网络,实施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已实现了帮扶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2013年春节期间,慰问的困难职工、环卫工人和劳动模范达到1198人,“三八”节时慰问了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57名在岗女工,“五一”节时慰问了227名防火一线的护林员、企业在岗职工、社区干部和劳模。历年来组织发放的小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带动全区就业创业3213人。
为困难劳模优先提供廉租房、公租房,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亦是区总工会关爱劳模的重要举措。
今年74岁的劳模雷昌萍,总算为自己和老伴晚年的安居之所松了一口气。因为,由工会帮她申请的一套35平米廉租房,已经拿到钥匙了。
现在的雷昌萍,看上去是一位慈祥的大妈,可是在当初,她是东川矿务局响当当的人物。她曾担任矿务局6000米掘进组组长,50公斤的掘进机头,一扛就是16年。曾获省特级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40多岁的时候,雷昌萍下岗回到家中,为了生计,她和家人一起开始艰苦创业,从自己最拿手的酸腌菜做起,逐渐在东川街头小有名气。
同为省级劳模的老伴患有矽肺病,为了治病,雷昌萍把原有的房子卖了,把酸菜店交给亲戚打理,租住了距离医院较近的一处房子,每月的租金300多元。这种租房看病的日子,她已坚持了好多年。
等到老伴的病稍好一些,她就可以搬到自家的廉租房了,每月的租金只需100多元。
各级工会的挂钩帮扶,温暖了东川的红土山乡。
东川区阿旺镇木多村、新碧嘎村、海科村和关中村,既是区总工会的挂钩联系点,也是昆明市总工会的挂钩联系村。前几年干旱时节,还得到省总工会的大力支持。
今年4月28日,吕松和副主席徐建文等一行来到阿旺镇木多村开展庆“五一”慰问活动,共为41户村民送去了8200元慰问金。市总工会在去年帮扶65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安排50万元的资金帮扶。7月3日召开了市总、区总、阿旺镇和四个联系村的四方联席会议,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木多村的15万元,用于火柱良子、阿基足两个村民小组道路修缮;新碧嘎村的15万元,用于群众文化活动室建设;海科村和关中村各10万元,用于道路硬化建设。由区总工会负责做好项目督促检查,并按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两书”维权求实效
企业有“违法”,工会提“意见”;企业不整改,工会“建议”管,这是昆明市总工会对维权模式的创新和实践。“两书”维权在东川区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2年4月10日,区总工会收到姑海电力公司部分职工反映企业工资偏低要求加薪等问题,于是向姑海电力公司发出了《工会维权意见书》。
4月20日,姑海电力公司作出书面回复称,企业2003年改制时,历史负债较多,视同政府负债的209万元未能兑现,资金压力较大,只能保证职工目前工资和五险的缴纳,故未能给职工加薪,职工工资在同行业中偏低。同时表示,公司近期将召开厂务会议研究决定,在今年丰水期(大概六七月份),为全体职工加薪,计划人均增资300元左右,具体方案待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同年4月30日,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发万反映,自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受工伤发生争议,要求区总工会调查处理。
接到区总工会的《维权意见书》以后,5月8日,川金诺公司在东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就张发万受工伤一事进行了调解处理,公司将于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95100元后,与张发万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012年5月,有职工反映云南龙辉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效益不好,处于停产状态,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区总工会随即发出《工会维权意见书》要求企业书面作出答复。
5月15日,龙辉公司回复称,该公司位于四方地工业园南区,属特区企业,2006年入驻,2008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生产一直不正常。2009年底彻底停产,并与公司所有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下半年,因公司接到一部分订单,为了恢复生产,就在绿茂当地招用了一批农民工到厂里工作,签订了用工协议,并按照“工伤先行”的精神,为他们在东川区社保局购买了工伤保险。2012年春节前,订单已基本完成,公司通知这批农民工放假回家休息,但并没有与他们解除用工协议,仍继续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月发放500元生活费。2012年5月,部分职工到公司反映放假待岗期间这点生活费偏低。现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职工放假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按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由原来的500元/月提高到845元/月,并将之前不足部分补齐,已发放到职工手上。
技能提升的课堂
2004年,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东川再就业特区,以特殊的税收、土地、劳动就业等优惠政策吸引资金、人才和技术,东川经济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入驻企业逐渐增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区总工会依法推进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到今年8月,全区拥有基层工会组织638个,涵盖法人单位1025家,工会会员502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