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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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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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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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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每个季度对纳入信用管理的重点源至少监测一次;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筛选总数20%左右的企业抽查。

(三)为保证结果公平、公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15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通过,可以予以重新监测作为信用管理达标评价依据。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系统”网络版,所有的污染源监测信息报送、审核、评价过程均由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在软件系统上实时操作,直报省环保厅。

(五)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按年整理各级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对达标情况作研判。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每年对企业监测4次以上,出现两次超标,判为超标;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抽测一次超标,即判为超标。

(六)广东省环保厅根据超标倍数判断,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评为黄牌企业;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评为红牌严管企业。

(七)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评为红牌企业。

(八)环境监测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效果

广东省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由于2010年是《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部分工作仍在探索中,也遇到较大的阻力。自2011年开始,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大力指导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和信用管理数据报送工作。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也每年总结经验,越来越严格规范全省污染源的抽测工作,实现不定期、不预告知、按地区平均、按污染类型平均“突击抽查”。经数年实践,广东省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日益完善,企业监测达标率逐年提高,也促进我省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根据统计,2011年-2013年全省环保信用管理企业评价达标率为:69%、85%、90%。

3小结

广东省推行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是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提出的“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具体实践,有成本低、见效快、可操作性强优点,值得全国推广。

(一)偶然一次监测超标虽然不一定与罚钱、征收超标排污费等挂钩,但是极有可能上榜“黑名单”,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其他惩罚,促使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积极与环境监测部门沟通,想方设法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二)环保信用监测工作责任重大,受到各级领导重视,在上级指导下,基层环境监测人员的经费、技术、执法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实行大比例抽测,可以真实反映全省重点污染源整体排污状况,补充地方技术力量的不足,并降低地方行政干扰造成的影响,是落实同志在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环保部门要敢于做‘恶人’”具体实践。

(四)为日后深化研究绿色政策,探索污染源长效监管方法,提升环境监测地位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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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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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的必要性

以浙江为例,自2014年实施“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以来,从“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中得知,2016年全省接入这一平台的企业共有2143家[2],大部分企业都有数据上传,但企业上传的数据多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监测项目主要以国家减排考核的4项污染物,一些企业的特征污染物主要靠定期进行手工监测后上传。从表中可知,无论自动监测数据还是手工监测数据,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很少,几乎都是委托政府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来监测,分析原因主要是排污企业几乎没有自建的环境监测机构。2016年我省有82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而备案在册的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只有25家,排污企业与环境监测机构数量之悬殊,已远远不能满足排污监测的要求,排污企业自己组建的环境监测机构势在必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地区分布见表1。从表1所见,如果污染物监测仅仅依靠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来完成,任务繁重可想而知。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不仅可以解决监测任务繁重的问题,而且企业可以了解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源强,企业可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超标污染物的排放,从源头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因此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很有必要。

2 排污企业如何自建环境监测机构

2.1 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遵循的技术要求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必要时可以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能力认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能力认定的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还须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其监测数据才可以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特别是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原始数据的处理等方面必须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2.2 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的管理能力

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要求具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管理能力。质量控制尤为重要,从质量控制活动中可以反映出一个监测机构整体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质量控制又可分为内部的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最主要是内部质量控制,包括:(1)定期进行质量控样的准确度控制。(2)定期进行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3)定期校核实验方法、实验试剂。(4)对有效期内的存留样品进行再测定。(5)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测定结果的相关性分析等。

3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可能面临的问题、解决办法及预防措施

3.1 可能面临的问题

(1)理念的缺乏:《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排污企业高层领导缺乏自建监测机构的理念;(2)人才的缺乏:排污企业往往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人才十分重视,缺乏对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人才储备;(3)硬件的缺乏:排污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排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就没有考虑监测大楼的规划等,缺乏自建监测机构的硬件基础;(4)资金的缺乏:近几年实体经济下滑,企业利润微薄,甚至负利润;(5)诚信的缺乏:监测人员由于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人为改变监测数据,更有甚者谎报数据。

3.2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对症下药。(1)提高认识:大力加强《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领导有关自建环境监测机构的理念;(2)重视人才储备: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企业不仅要储备自己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人才,而且要加强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人才储备;同时要遵循环境监测技术的规范性和传承性,企业要保证监测人员招得进、留得住,还要定期安排监测人员培训取证,保证持证上岗。(3)加强硬件建设:对于基础设施缺乏监测规划的企业,如果遇到整体搬迁,必须要考虑自建监测机构的硬件设施;当然也可以通过改建形式完成监测建设,充分考虑实验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监测工作质量的影响。(4)加强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要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政府都应该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5)加强诚信建设:环保行业可以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登记平台,随时可查阅监测人员信用痕迹,提高人为影响环境检测结果和质量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最大程度避免人为改变监测数据、谎报数据的情况。

3.3 预防措施

(1)重自律: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要有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标准;(2)重诚信:对失信从业人员,记入信用登记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严罚弄虚作假者。(3)重监管:监督部门要加强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要不定期对监测数据质量本身进行抽查。(4)实现退出制,如果排污企业自建的监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必须按照环保的法律法规处理。

4 结束语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达到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从而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开展自我监测,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实施的体现,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为主体、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为补充、环保部门的各级监测机构,为鉴定中心的环境监测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军霞,唐桂刚,景立新,等.水污染源五级监测管理体制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2014,30(1):1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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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 ,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1.2 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大多数在百万分之几,少数在十亿分之几,有的甚至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因为浓度低,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可是,长年累月,“积少成多”,有的是终身受害,可酿成严重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浓度通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但由于人群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因此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1.3 污染物的种类繁多,作用机制复杂

环境污染通常是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子有很多种类,它们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各种污染物各有不同的毒害作用,产生相互作用,这些因子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是特异性作用,有的是非特异性作用;而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1.4 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潜伏期可达30年之久。

二、从目前情况来看,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大厦就会垮掉。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新特点,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努力开创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局面,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2.1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

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2.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2010 年,我国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建设标准”的目标要求。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2.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在科学优化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基础性、前瞻性和全局性、区域性的环境监测(如空气和酸雨背景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控点、省界和国界河流断面、入海口断面和海洋远岸点位、国际履约等监测任务以及国家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等)由国家负责;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环境监测任务,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主要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任务,由地方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环保机构负责。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建成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的满足环境监管需求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2.4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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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污染物的种类繁多

环境污染通常是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子有很多种类,它们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各种污染物各有不同的毒害作用,产生相互作用,这些因子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是特异性作用,有的是非特异性作用;而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1.2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1.3环境污染涉及面广

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1.4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大多数在百万分之几,少数在十亿分之几,有的甚至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因为浓度低,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可是,长年累月,“积少成多”,有的是终身受害,可酿成严重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浓度通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但由于人群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因此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2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措施

2.1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

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2.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2.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基础性、前瞻性和全局性、区域性的环境监测(如空气和酸雨背景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控点、省界和国界河流断面、入海口断面和海洋远岸点位、国际履约等监测任务以及国家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等)由国家负责;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环境监测任务,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主要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任务,由地方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环保机构负责。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

2.4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监测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加强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监测人才队伍的专业化,促进普通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向专业型、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发展,使监测队伍由“普通技术型”向“专家学者型”队伍转变。在准确把握人才队伍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形势,提出队伍建设总体目标,确立提升人员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思路举措,实施监测人才培养工程,在各环境监测领域培养一批与国际水平接轨的尖端人才、国内一流专家和业务技术骨干,形成一支人员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精神奋发的专业化监测队伍。

结束语:

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方各面、各个领域,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篇7

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开放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平等、公开、公正的监测市场格局,其实质在于:

一是市场运作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

二是监测机构坚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三是监测机构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因此基于环境监测数据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特点以及环境监测行业与公众利益的密切关联性,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社会检测机构必须被政府承认和接纳,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保证环境监测行业能够始终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环境监测不仅需要坚实可靠的技术基础,更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的专业人才队伍,还需要与政府的管理要求和决策导向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因此认为社会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领域必须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能力认定、监督考核管理机制等。

一、准入许可

对申请进入环境监测领域的社会检测机构需提出一定的准入条件(如实验场所、资金、人员、资质认证等方面) 、认定程序、职责义务等。要严格界定社会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域和范围,一般社会检测机构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只能限制在局部的、纯商业化的社会委托监测范围内,诸如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应急监测、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环保产品性能检测等监测业务,其监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公共利益,暂时不应该市场化;而对于非污染类的环评现状监测、排污许可证年检、质量体系认证等监测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市场化。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其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监测能力水平,以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和科学。

二、能力认定

为确保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必须要制定“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考核规程”以及“社会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程,建立社会检测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年检、考核以及进入和退出等环境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社会监测机构、人员从业行为,定期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质量考核等,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在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报告胡编乱造等行为的勒令其退出。

三、业务培训

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特性,决定了环境监测市场不能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以实现环境公益为目的。因此,要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秉公办事,监测工作不受第三方影响,严禁编造数据、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监测,保证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报告具有社会公信力。当前社会检测机构刚刚起步,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较低,要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由环保主管部门或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进行持证上岗培训、考核,不定期进行各类型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考核

为保障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有序、高效,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应针对环境监测的特点以及市场化的特征,对环境监测的标准、方法,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监测质量控制及数据采集、处理、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对环境监测行为的监督作用,从而为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依据。

面对日益开放的社会,环境监测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环境监测其本质是一种公共服务,虽然通过市场化可以提高其效率,但绝不意味着环境管理部门完全放手,相反,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要在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监督社会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我国的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在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更需谨慎,可以通过“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模式推动我国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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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冯永锋随我国台湾地区一家环保组织去考察当地一个高速公路的路基,路基是用冶炼厂的灰渣铺成的,而灰渣里很可能含有大量重金属。尽管相关部门一再强调灰渣没问题,但一位环保人士执意要测一下。他用一台手持式重金属检测仪对准灰渣样品,一分钟后,显示器上出现了结果——某种重金属超标。

受此启发,冯永锋决定想办法购买一台检测仪用于民间环保活动。首先,可与公募基金会“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合作,募集资金购买检测仪;其次,与全国各地的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利用仪器开展民间独立检测活动;第三,在大量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发起环保倡导活动,推动政府加强监管。

冯永锋在微博上写道:“一台便携式重金属检测仪,软件加上硬件可能需要40万元。我将这40万元分成一万份,每人只需要出40元,或者40元的倍数来参与。”

双语环境新闻网站“中外对话”副总编辑刘鉴强第一时间参与活动,捐了400元。刘鉴强认为这个事情很好,就像民间对空气质量的讨论,推动国家开始对PM2.5的监测。

这一举动也在网上受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环保人士“阿奕长官”提出诘问:首先是仪器的专业性,希望冯永锋能够提供购买手持仪器的专业证书,虽然手持式萤光分析仪配合不同的软件能够测量重金属含量,并且能够快速出结果,但是相比实验室仪器,专业性能不够;其次是操作的专业性,测量的取样非常讲究,若取样不科学,读出的数据就不具有代表性;第三是过程中的监督,仪器的购买没有经过竞标,数据没有第三方监督,所有一切都建立在人们对冯永锋个人的信任基础之上。

当前法律并未限制“民间自测”

2009年4月,环保部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有人把这个消息找了出来,不少人在冯永锋的微博上担忧地问道:“民间自测活动不会违法吧?”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认为,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成为正式法律。“目前能依据的法律是1983年通过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当时,这个条例没有对民间自测作出规定,民间自测在当前并不违法。”

2011年12月19日,包括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在内的21家民间环保组织,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对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境质量关系公众健康,公众对环境质量信息具有知情权。条例中应当制定更加便于公众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条款,而非对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进行限制,民间检测是对官方监测的有效补充。”

“阿奕长官”建议,与其兴师动众地募集款项购买机器,不如组织一些活动督促《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尽快,或是督促尽快完善环境监测的第三方准入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山西、四川、北京三个省市已经颁发了当地的环境监测第三方准入管理办法。其中,《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自2009年以来,先后分为两批通过认定了11家社会检测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表示,现在关于环境的信息很多数据是缺乏的,政府部门不可能方方面面都能检测到,应该欢迎民间环保人士来做这些工作。

“民间自测”渐成潮流仍待规范

2011年底,越来越多的环保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始参与民间自测空气中的PM2.5活动。这个活动被称之为“我为祖国测空气”。按照广州当地环保组织“拜客广州”负责人陈嘉俊的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南京、长沙、太原、温州等地都有了便携式PM2.5检测仪。

陈嘉俊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便携易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将被公众大量使用。未来的环境监测,必然会有大量公众来参与。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一些民间自测活动提供的数据虽然能够填补政府环保信息的空白,但如果民间自测活动一窝蜂而上,必然导致信息混乱并失去专业价值。对于民间自测活动的蓬勃兴起,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监测规则和相应的第三方准入机制,从专业角度给予引导,使民间自测活动规范化运行,方能形成政府与民间在环保信息上的良性互动局面。

2012年4月,10家环保组织作了一次非常有意义的联合行动,这个行动让他们发现,“民间自测”可做的事情很多。今年4月10日,民间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和国际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网络,联合国内多家环保组织报告,称市面汞含量超标美白祛斑化妆品占抽查总数的23%,另有近10%的产品砷或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这份调查针对市场上随机购买的477件美白、祛斑化妆品,环保组织用手持X射线荧光分析仪针对产品中的汞、砷和铅含量进行快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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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的特点环境监测体制是指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及运行管理模式等,从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观之,我国现行环境监测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整体上按行政区域进行监测,个别领域有所突破。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主要按行政区域进行,只有在个别领域突破严格的行政区域限制,按环境区域监测与按行政区域监测同时存在。我国最新颁布并于2007年9月1起实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建自己的环境监测机构,即环境监测站,根据行政级别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监测站,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分别负责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各级环境监测站及监测网分别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其他环境事项进行监测。这种监测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的范围进行,是我国现行环境监测的主导模式。目前我国只有在水土保持和海洋环境领域突破这种严格的按行政区域监测。海洋部门的监测机构主要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区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海洋环境监测站等构成,突破沿海行政区域的限制,对我国海洋环境进行统一监测。

第二,环境监测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导致监测行为的行政化。我国主要按行政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的模式导致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都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站,使环境监测站也按照行政区域与行政级别进行设置,并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监测站的事业经费主要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监测任务是被分配和布置的,其工作与职责范围也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规定,强调环境监测是一项加入相应级别的环境监测网,成为环境监测网的成员,这样其环境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才能够被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并接受,作为环境决策的依据。所以,可以把我国绝大多数环境监测站的行政隶属关系表示为各级人民政府一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同级环境监测站(网),后者隶属于前者的管理与控制。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农业、水利、交通、地质等部门也有一个自己的监测机构,也行使环境监测的职责,这些监测机构虽然不隶属于环境保护部门,但它同样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

二、我国环境监测的现状

我国环境监测自70年代起步开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现代环境监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使环境监测经历了"认识不断深化、队伍不断壮大、能力不断增强、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工作不断深入"的发展过程。尤其在"九五"期间,我国环境监测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存在地区差异大、体水平不高的现象。

1、环境监测工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全国环保系统已形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4级隶属于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2223个,从业人员近36万,约占环保系统职工总人数的425%,其中高级技术人员2350人,中级技术人员8400人。此外,全国其他行业和部门建立的环境监测机构约2634个,从业人员2l万。

2、具备一定的环境监测能力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监测站中,目前具备各环境要素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站有:从事空气质量监测980个站,地面水监测1078个站,环境噪声监测1131个站,海洋监测63个站,地下水监测111个站,生态监测16个站,酸雨监测185个站,放射性监测32个站。

3、环境自动监测能力有了较大突破

目前,全国有近70个城市建立了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国家和地方在十大流域建设了5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在淮河流域和部分省市开展的污染源废水和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开展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信息卫星通讯系统的建设(已在31个省和1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开通)。

4、建立了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现已有各类方法标准约400项,多数污染因子已有控制标准及监测方法标准。目前,自动连续监测技术和遥感监测技术也得到进一步应用;正在开展的有机污染物探查研究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重点流域自动监测水质周报和污染源实时监控等工作亦产生了强烈反响,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和管理

(1)环境监测任务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一直是由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实施;(2)中国加入WTO之后,环境监测(实验室等)逐步放开,一些民营机构实验室成立,并开展业务;(3)最初民营环境监测机构2002年谱尼测试检测机构注册成立,最初就是先进入了环境监测领域,并逐步发展其它领域的检测;(4)目前与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项资质能力类似的民营机构发展较快,典型代表例如: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测股份有限公司等;(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资质。所以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具备"CMA"资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6)随着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的增加,国家环保部将计划切入管理,将国家事业环境监测机构和民营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管理起来,《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呈报国务院,通过后将依此办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管理。

四、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对环境监测的要求归根结底是需如何快速、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环境监测信息。为了更好地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针对目前环境监测地区差异大、整体水平不高的现状,应加强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这是环境监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总之,我国环境监测事业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时期,世纪之初,观念要更新。发展我国高科技、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智能化--现代化的环境监测是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要适应形势,顺应潮流,推动整个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奚旦立.环境工作手册一环境监测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徐琼华.浅谈影响环境监测结果的因素[J].山东环境,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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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0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lO.121.02

1、前言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现场采样方案、分析测定方案、数据处理方案等重要步骤共同构成了环境监测体系的整体。如进一步细分,上述工作还可分为监测网点划分、采样时间及频次确定、采样方法选用、样品储运工作、样品处理步骤、监测方法比选、数据处理过程、监测报告出具、综合评价分析等十余项工作。由于环境监测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有关部门制定环境管理措施的方向、目标和程度,所以最终得出的监测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受结果影响的因素所限,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思想倾向。

在开展环境监测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监测人员往往过于重视样品分析和数据采集环节,却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手段。这种对于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的忽视,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进而影响到相关部门对环境管理措施的实际制定。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必须对环境监测中的管理工作提高重视。因此,加强环境监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是有效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增强环境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及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始开展计量认证工作,从组织机构、设备仪器、工作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考核环境监测的工作质量。20世纪90年代末,《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正式颁布,该项文件对监测机构工作质量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使得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更加全面、规范。2007年9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首次将质量管理正式列为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人员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方法,保证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分析及数据汇总等步骤的工作质量。可以看到,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推行质量管理,对推进监测工作的全面有序发展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已经涵盖了监测计划、布点方案、采样方法、样品处理和保存、分析测定方法的选择、仪器的校准、试剂和标准物质的使用、数据记录和数据处理等步骤和环节。在设置监测点位、执行采样过程、分析测试样品、处理监测数据等过程,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从而保障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从而为相关部门制定环境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2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然而各地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当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具体而言,主要是质量体系文件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合、执行不到位,使得各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很好的应用于实际工作。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设置随意、技术人员操作不规范、质控工作不够严格等问题,从而影响到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针对上述问题,监测站工作人员应转变“轻管理、重数据”的错误观念,将严格、规范、有效的质量管理纳入环境监测工作的整个过程。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质量分级、污染源监督评定、环境管理工作、污染事故仲裁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步骤。提高环境监测工作中的质量管理水平,是完善监测机制,保证数据公正、权威的关键,对推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因此,每名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意识和观念,抓好质量管理并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把监测数据的误差尽力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2.3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水平的方法

为了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就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从监测点位的布设、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以及分析审核均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由于管理工作贯穿整个环境监测过程,因此只有探寻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才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为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名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到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为全面推进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后续保障。

(1)在监测布点、频次选取工作中加强质量管理

为了使得环境监测工作中采集的样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监测人员首先应对环境监测对象进行分析,研究特征污染物的空间、时间分布规律,并考虑气候、水文、周边等环境因素对监测点位的影响。在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应全面考虑城市布局进行布点工作,使得所选点位对整个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时候,应通过综合生产工艺、排放特征和排放规律等因素,并结合现场勘察后论证布点采样的位置。在环境监测的频次上,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应尽量在每年的同一季节和时间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条件改变所产生的影响,更确切地掌握所监测环境质量变化的趋势。对于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应调查排污单位的工况和排污时间,从而确定监测时段和采样频次。

(2)在技术操作、现场采样中加强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采样技术是确保样品准确性的关键要素,监测人员应系统学习不同样品的采样技术规范。在实际采样过程中,针对样品的特征选取相应的采样方法、采样设备或工具等。对于一些排放特殊污染物的监测项目,采样工作应进行现场固定,从而保证采集样品浓度切合实际。对于采样记录应据实记录并填写齐全,在样品运输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整个现场采样工作应保障过程规范、数据严谨,将采样中可能存在的误差降低到最小程度。现场采样工作结束后,监测人员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与同组人员共同核对仪器的数量及编号,并切实做好入库记录。现场监测人员应具备仪器常见故障的解决能力,对现场的仪器故障进行同步处理,或对故障仪器进行标示并及时记录故障产生的条件:仪器室管理人员检修无法排除故障后,应联系厂家尽快完成维修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此外,监测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仪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将每名员工纳入仪器检修管理的制度当中。

(3)在方案制定、数据处理中加强质量管理

在监测前详细制定监测方案,对布点、采样、质量保证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在采样过程中,利用现场空白、平行样采集等措施提高监测质量。对制定规划、布点采样、现场监测、样品运贮、仪器检定、实验室分析、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等全程实施质量管理,从而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进而更好地为制定环境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在样品的现场测试及后续分析中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科学、严谨的测试分析工作。有必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时,应预先检验其等效性或适用性,从而保障数据的科学性。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排除等应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质量手册等。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应基于监测对象实际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4)在质控工作、日常监督中加强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手册制定质控计划,在日常监测中采取平行样、空白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措施,并及时解决监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跟踪机制,对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期间核查。努力推进现场质量监督、监测新技术开发、监测仪器供应商资质评定等配套工作。保障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对实验室基础分析,到测试结果的分析判断应用数理统计方法,具体可以从检测限估算、剩余标准偏差等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及分析方法不断创新。环境监测工作所面临任务的日益增多,也对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环境监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要求监测人员能够客观分析、灵活应变,用较高的素质来解决环境监测中不断面对的新问题。在监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中,应不断地加强整体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管理,从而适应环境管理越来越严格的需求。监测站应深入研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开展资质认证、考核上岗、质量评审、信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切实完成监测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职业规划,从监测工作的各个方面来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的进行。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精确地测取数据,严谨地解释数据和科学地综合运用数据的过程。环境监测工作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具有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意义,其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全面质量管理涵盖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的全部措施,是环境监测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对当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有效措施。文章认为,面对当前的环境监测要求,监测人员应当开拓思路,从监测的源头到报告的发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上述措施可有效地提高环境监测的工作水平,对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l]李国媛.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基本因素探析[J].资源与人居

环境,20l l(04):56-57.

[2]刘蔚.初探环境监测采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J].商品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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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决策的需求;面对公众对生存环境知情权的需要;面对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和开放的环境监测市场,研究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体系,改革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和机制势在必行。

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背景

随着国外全面质量管理理念的引进,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也随着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同时起步。一九八三年第一次全国监测质控会议,标志着我国的环境监测开始向重视质量、实行质量管理的阶段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实验室分析质量技术为主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大力开展优质实验室评比,以抓重点带全面的工作方法,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正式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工作内容、经费保障以及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工作做了明确规定;2007年9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首次正式提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2009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三年行动计划,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及各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成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大举措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从水质、土壤监测分析质量控制扩展到空气监测质量控制、酸雨普查质量控制、环评现状监测质量控制、分包方实验室质量控制、现场质量控制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各领域,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监测行为不断规范,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有效监督。

2.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发展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根据国家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我省公布了《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通过组织上岗证考核、质量管理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检查和对体系文件的不断修订,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我省相继制订了《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实施细则》、《江苏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地表水)质量保证实施细则》、《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加大对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抽查和自运行管理,并在全国率先建成功能最齐全、技术最先进、覆盖面最广的现代自动监测体系之一。水质自动站在数据、质量、单位面积拥有量和监测数据有效利用率等方面稳居全国首位,在国家总量减排绩效评估、流域环境治理绩效评估、太湖蓝藻监测预警、流域水污染预警、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生态补偿核算、流域断面目标考核和国家重大水专项研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空气自动站已经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县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是我国第一个在网上实时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空气日报、预报的省份,在说清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城市空气质量、城市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区域环境质量公报和各项创建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年底由江苏省环保厅、省级机关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总工会联合主办,举办首届“江苏省环境监测技术竞赛”,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成为历年大比武活动中的创新之举;2009年首次实现上岗证理论考试机考,在全国成为创新典范;2010年江苏代表队在全国首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中获得了团体一等奖、个人一等奖和个人二等奖的好成绩。我省的国控污染源质控抽测工作覆盖了全省所有的13个省辖市,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通过自身建设、优质实验室创建、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及标准化站建设等工作,已形成了各具特色、行之有效、持续改进的质量保证体系。2011年,江苏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的总体部署和具体目标,积极探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在环保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考评中获得优秀。

3.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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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来,环境监测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地财政调节余地,缓解了当地财政压力,也部分解决了各级环境监测部门事业费不足的困难。对促进我区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更新和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监测的性质、业务范围、技术要求等各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有关环境监测收费政策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其中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和我区环保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收费标准偏低。**年以来,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加大,原收费标准已不能真实反映目前的成本投入。与**年相比,人工费用、各种试剂、标准、仪器消耗、水、电成本费用成倍增加。例如一名工程师1989年平均月薪为189元人民币,目前的平均月薪约为1500元人民币,人工费增长了将近10倍。电费则从**年0.22元/度增长为目前的0.50元/度。水费从**年的0.17元/吨增至2.00元/吨,各种仪器、试剂的成本投入也大大增加,比如,一瓶硫酸银试剂,从**年的10余元涨到目前的近200元,涨幅达10倍之多。用于测试的器皿、仪器及耗材价格平均上涨了2—3倍,分析试剂平均上涨幅度达100-200%。除此以外,在原收费政策文件颁布执行时,计量部门对各种测试仪器要求检定且收费的规定尚未出台,因此,原收费政策文件在制定时,未包含仪器检定所需成本。

2、原收费项目内涵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工作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监测工作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过去没有出现的或没有被认识到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污染物,已经正式纳入环境管理的范畴。

1991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大拓宽了环境监测的内容和业务范围,比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经多次修订后,目前监测的污染物已达到109项,而原收费政策制定时,国家标准要求监测的项目仅30项,新增了79项(主要是有机物)。另外1989年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仅几项,到目前为止国家环保部门制定公布的有效强制性国家环境标准近700项,与之配套的推荐性国家环境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共计400多项,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致使60%以上的新项目在原收费政策中得不到体现,使监测收费没有依据。

3.原收费政策滞后于新的监测手段和分析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监测项目的要求,新的监测手段应运而生,由过去80年代的化学分析和手动采样已经逐步过渡到当前的自动采样和精密的大型仪器分析。

比如80年代多使用化学比色和容量分析,从未使用过气质联机、液相色谱分析有机污染物,离子色谱分析水质无机污染物等,过去采用人工小时瞬时采样改为24小时连续采样和自动监测等。新的仪器和手段大大提高了样品测试的精度、灵敏度和准确度,但仪器的购置、使用成本和消耗也大大增加,测试方法和手段的改变导致原收费标准无法适应当前项目要求。

4、原收费政策与现行国家规定相悖。受当时制定标准的条件限制,原收费政策中有许多项目内涵不规范、不严谨,有些与现行国家规定不相符。

比如对锅炉烟尘测定,注明使用日本产KF-SS08-型组合装置仪器可在收费基数上提高15%,到目前为止此种仪器已经淘汰,使用其他仪器是否加收,给使用者和用户带来判定困难。另外原标准中规定对环境监督性监测收费加收内容,本身就与国家规定监督性监测不允许收费相冲突。原标准中规定了环境工程设计收费内容,该项内容不属于监测服务收费范围之内,所以原有收费政策的内容已严重滞后,已经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式和要求。

三、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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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站应认真整理年“三年行动计划”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迎接省三年行动计划检查组的考核评比。

二、加强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监测站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182号)以及《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相应质量管理规定,加强例行巡查。

迎接省中心的质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站点仪器设备与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现场检查项目为SO2、NO2、PM10,采用输入定值标气、流量考核的方法进行质控考核。地表水水质监测自动站现场检查的项目为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或总有机碳,仪器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考核采用盲样考核、PH和DO采用便携式采取质控考核方式为:盲样考核、PH和DO采用便携式仪器现场比对、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将同步采集水样并与实验室方法进行比对。

市质管组在9月份,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检查内容同省中心质控检查内容。

市站根据自动站质量管理规定,按要求编制大气自动监测运行善及质量评估报告及水质自动监测运行状况及质量评估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中心质量部。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各站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或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做好站内的质量管理活动。

1、根据质量检查和对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适时改进体系文件。

2、各站在年内组织做好实验室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

3、按要求进行计量认证和/或实验室认可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工作,避免发生计量认证资质“脱审”的现象发生。

4、市质管组于7月份对县站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做好上岗证考核工作

1、组织全市各级监测站监测人员参加省中心组织的上岗证理论考试,要求各站上岗证理论考试的合格率达到99%。

2、按照《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程序》(试行)的要求,做好市站上岗证操作考核的自认定工作,并组织好县级站的操作考核工作。

3、要求各县站每年一次(8月前)向市站提交《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和《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汇总表》。市站根据申请材料组建上岗证考核组,对县站监测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4、市、县站准备好上岗证考核材料的台帐以备检查。

五、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及各项考核活动,组织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1、市站、赣榆县站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要求参加其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2、各站积极参加总站的质控考核活动。

3、各级监测站参加省质量管理组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活动,本年度能力验证活动拟定2个项目:水质中砷、石油类。

4、积极参加省质管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5、省中心要求今年的监测数据可信度评估工作计划从小康监测开始,因此我市本年度5月、10月分别组织一次小康断面同步监测活动。

6、本年度市质管组组织一次全市各站实验室比对活动,拟定2个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六、继续做好各类重点监测任务的质量管理工作

1、地表水断面监督监测:以省控断面及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抽测范围,积极配合省中心组织的现场抽测和检查。

2、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市站配合省中心的现场检查及盲样考核。

3、重点污染源监测:市站配合省中心10%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抽测工作。抽测项目为:废气中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中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抽测方式为现场抽测与检查相结合,现场抽测采取同步比对监测和达标率验证监测等方式,检查内容包括检查质控措施、监测报告等。

市站组织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工作,随机抽取10%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

4、配合省中心做好总站噪声核查抽测工作。其余专项监测按照各专项的质控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市站按要求认真完成相关质量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省中心有关部门:市站于6月底前上报对县站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总结;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于11月31日前上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上报;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于11月15日前上报;环境监测分析数据及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统计表于12月15日前报。各县站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站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11月10日前上报市站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上报市站环境监测分析数据及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统计表。

七、建立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制度

1、建立通报制度。市站将对自动监测等重大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督查结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2、配合省中心在开展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信度评估活动,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我市依据省中心的评估方式对县级站进行评估活动。

3、强化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按照全市环境监测目标分解量化指标,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八、市站继续做好现场规范化整治活动

市站进一步做好现场监测规范化整治活动,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及不足,保证后续工作有效开展,并加强在日常现场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