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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投票赞成。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确认公司《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以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公司控股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就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745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公司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56号文和证监发[]120号文的规定。
4.对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认为董事会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杨丽军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本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对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年度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是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30%股权暨相关债权。受让方为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资产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闽武夷评报崇字()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益倾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本人事先认可,本人同意《关于出售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30%股权暨相关债权的议案》。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对公司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本人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的治理情况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负责人,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报工作相关要求,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公司度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有关审计情况,对年审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保证了年度报告的全面、完整、真实。
五、自身学习情况
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篇2
越冬绿花菜每667 m2产量1 000 kg,产值2 500元;春夏黄瓜每667 m2产量5 000 kg,产值4 000元;秋冬包心芥每667 m2产量3 500 kg,产值3 500元。全年产量9 500 kg,产值10 000元,纯收入5 500元。
2 茬口安排
越冬绿花菜9月中旬播种育苗,10月下旬定植,翌年2月下旬收获;春夏黄瓜3月上旬播种育苗,4月上旬移栽,5月下旬至7月收获;包心芥7月下旬播种育苗,8月下旬定植,10月中下旬收获。
3 栽培要点
3.1 越冬绿花菜
①品种选择 选择抗病性强、商品性好、综合性状优良、符合市场需求的品种,如绿雄95、喜鹊等。
②播种育苗 选择地势高燥的田块或设施大棚作苗床,采用穴盘育苗。每穴播1粒,播后浇透水,覆盖遮阳网。出苗后及时揭去遮阳网,搭好遮荫棚,保持穴盘基质湿润。定植前7天炼苗,并控制浇水;定植前3~5天施1次1%尿素液;定植前1~2天浇透水,利于起苗移栽。
③整地定植 定植前10~15天翻耕施肥,每667 m2施商品有机肥200~300 kg,三元复合肥(15-15-15,下同)30~40 kg,作深沟高畦。晴天15:00后或阴天进行定植,每667 m2定植2 000~2 200株。
④田间管理 定植后10~15天,每667 m2施尿素8~10 kg;莲座期,每667 m2施三元复合肥20~30 kg;花球直径3~5 cm时每667 m2施尿素20 kg。定植后浇好定根水,成活后保持土壤见干见湿;花球期保持土壤湿润;采收前7天控制浇水。
⑤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主要有软腐病、黑腐病,蚜虫等。软腐病、黑腐病可用77%可杀得(氢氧化铜)可湿性粉剂500~800倍液或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溶性粉剂3 000~4 000倍液喷雾防治;蚜虫可用20%啶虫脒乳油1 500倍液或10%烯啶虫胺可湿性粉剂1 500倍液喷雾防治。
⑥及时采收 当花球充分长大,色泽深绿,球面稍凸,花球坚实,花蕾尚未绽开时采收。
3.2 春夏黄瓜
①品种选择 选用抗病、抗逆性强,优质、高产、商品性好的品种,如津优1号。
②播种育苗 播种前浇足底水,然后将种子播种于营养钵,每钵1粒。播后覆盖0.5~1.0 cm厚的营养土,覆盖地膜和棚膜。当60%~70%的种子出土时揭去地膜,合理调控棚内温湿度,适时追肥浇水。定植前5~7天进行炼苗。
③整地定植 定植前7~10天结合翻耕施基肥,每667 m2施三元复合肥30~50 kg。精细整地,作龟背形畦,一般畦宽(连沟)1.5 m,沟深25~30 cm,畦面铺好地膜。选择冷尾暖头的晴天上午定植,每667 m2种植3 000~3 500株。
④田间管理 一般前期不追肥。进入采收期后薄肥勤施,每7~10天1次,每667 m2用三元复合肥10~12.5 kg。注意清沟排水,保证排灌方便。抽蔓后及时搭架、绑蔓,每隔3~4节绑蔓1次。一般18~20片叶时摘心,及早摘除基部侧蔓,中上部抽生的侧蔓留1~2片叶摘心,将病、老叶一并摘除。
⑤病虫害防治 病害主要有霜霉病、细菌性角斑病、白粉病等;虫害主要有美洲斑潜蝇、蚜虫等。霜霉病可用72%霜脲・锰锌可湿性粉剂800倍液或667 m2用25%嘧菌酯悬浮剂8~16 g对水喷雾防治;细菌性角斑病667 m2可用77%氢氧化铜可湿性粉剂150~200 g或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溶性粉剂14~28 g对水喷雾防治;白粉病667 m2可用250 g/L嘧菌酯悬浮剂15~22.5 g或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75~125 g对水喷雾防治;美洲斑潜蝇667 m2用70%灭蝇胺水分散粒剂20 g对水喷雾防治;蚜虫667 m2用5%啶虫脒乳油10~15 g对水喷雾防治。
⑥及时采收 一般当黄瓜达到商品成熟度时及时采收,根瓜应尽早采收。结果初期,每隔2~3天采收1次,盛瓜期每天采收1~2次,宜在早晨或傍晚采收。
3.3 包心芥
①品种选择 应选择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生长期较短、结球性好、产量高、品质优的品种,如蔡兴利大坪埔大肉包心芥。
②播种育苗 参照越冬绿花菜。
③整地定植 定植前7~10天结合深翻施基肥,每667 m2施三元复合肥25~30 kg。畦宽(连沟)1.5 m,作深沟高畦。一般播后30天、具5片真叶时定植,选择晴天傍晚或阴天定植,行距75 cm,株距25 cm,每667 m2定植3 500株左右。
篇3
报告重点谈到了目前火热的直播行业,称在直播行业中,成为主播的最大动力是现金回报,占比为31.2%;另外有25%的人当主播是为了打发无聊时间;还有24.1%的人是为了“好玩”;16.1%的人是为了分享个人生活;还要12.9%的主播是为了获得他人关注。
报告称直播APP在5月覆盖率达31.5%。
直播面向的用户中,报告称,打发无聊时间是用户使用直播APP最主要原因,针对用户的消费环境(时间、空间),设计场景化直播内容,能够更契合用户这一强需求。
报告还指出,使用直播APP的男性用户居多,且多为30岁以下的年轻群体。各级别城市用户的绝对数量差异不明显,但是相对于各级别城市的人口总数而言,直播APP在大城市的渗透情况更好。
直播内容上面,报告称,39.8%的用户表示最喜欢看的视频直播内容是游戏竞技。排名二三位的分别是唱歌和聊天互动。近七成放弃使用直播APP的用户表示,对直播内容不感兴趣是最关键因素。
篇4
一、劳动合同保护
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层次上认可的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然而,顶岗实习的学生想要与企业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必须具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后者显然有成为劳动法律主体的资格,但前者却无法满足相应的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公民要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顶岗实习的学生本身不具备行使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的资格,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法律很难给予相应的保护。
各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大部分已经由学校进行统一安排,但是还有少数是学生自主联系的,由于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基本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中,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的现象。一旦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各种问题,必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限制,学生的维权通常都会陷入被动之中。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在企业工作,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但其档案及其他人事资料依旧在学校,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很难成立。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指出,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可以通过各种出勤资料、薪酬信息等证明自身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可以借此进行维权或理赔。
二、报酬薪金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顶岗实习学生履行实习单位的工作义务,完成企业定额工作任务,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企业通常都需要给予实习学生一定量的实习报酬。然而,很多实习单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往往都会无视学生的付出,将顶岗实习的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甚至直接进行无偿使用,给予他们很少或不发报酬。即使发放工资薪酬,但也难以与学生的实际工作量对等,这就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会遇到的薪酬风险。
现行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企业为顶岗实习学生发放报酬的义务,但对于具体的薪金则往往是根据情况而定,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都会被无良企业利用,作为剥削学生廉价劳动力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法》则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学校在与企业订立实习合同,或者顶岗实习的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劳务合同时,完全可以就工资、薪酬、福利等方面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如果双方只是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并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也要就此事询问清楚,并留下工资单等相应的物件坐实双方的劳务关系。
就目前而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依旧处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带,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而《劳动合同法》虽然有一些比较有利于实习学生的规定,但并没有专门就此进行立法说明,所以学生在薪酬福利这一块需要依靠学校的力量,利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利。
三、侵权事故保护
就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现状而言,大多数的职业教育都倾向于机械、电子、化工等高风险的职业,这一类工作岗位大多都对操作者有着很高的要求。虽然学生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足以让他们胜任这些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操作不规范、操作失当等问题时有发生,它们都会使得顶岗实习学生容易受到很大的伤害。
除此之外,顶岗实习学生刚刚走上工作岗位,对自身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不是十分清晰,容易被实习单位利用,使得自身的各项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自知。面对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侵权事件,因为学生与工作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维权就显得非常麻烦。通常情况下,维权往往通过合同法维权以及权益法维权这两个途径进行,前者在企业与实习生签订合同时,往往会故意忽视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所以一旦发生侵权事故选择后者往往是最为行之有效的。
四、如何保护学生权益
1.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适当安排一些相关的法律基础课程,比如《劳动法律维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使学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从而懂得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各种权益。
2.顶岗实习之前组织学生进行实习相关事项的培训,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习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岗前培训。
3.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成立顶岗实习管理小组,在顶岗实习期间进行全程监管,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初入企业作为员工身份参加工作,这种身份上的转变可能会导致学生心理上产生一定落差,所以做好学生的心理调适工作也是很重要的。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签订合同到侵权事故的维权,在这多个环节中他们自身的权益都极易受到损害。因此,高职毕业学生有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助于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免自己在顶岗实习期间遇到侵权事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篇5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篇6
国际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应该有好的董事会”的理念,强化了南京银行的内控建设、风险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建设,同时完善了内部管理机构。可以说,通过“引资引智”,南京银行领导层认识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切实予以加强。
南京银行是启动IPO较早的城市商业银行,要想成功发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条是治理要规范。这一时期,南京银行董事会切实将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质的突破。
此外,这段时期,南京银行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法国巴黎银行,发行了次级债券,可以说,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较好地体现了职责明确、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开始由形备到神似的变化。
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上,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指引》,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薪酬激励管理办法》,增加了风险指标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在具体考核上,则实行民主测评、董事考评以及监事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科学考评,较好地做到了个人业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细节
规范与完善内控程序。主要表现在有较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会对董事人选的原则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这点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体现得特别明显。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有搜寻、初审独立董事人选的工作职责。该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的规定,严格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形式上的审核主要是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而实质审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过多方渠道对其履职的能力和品行进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够体现“专业和专注”的履职要求,而且初审的原则是“不求名气,只求合适”,以真正提高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
注重董事会软环境建设。一般来说,董事会只关注议案的表决情况和决策的效率,而不太关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样与公司治理紧密相关的问题。但南京银行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不断提高就是在于细节,所以对董事无论是在各类会议中、实地调研中还是与经营层沟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议和方法,都及时归总并强化落实,具体到相关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定期在董事会上进行反馈,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议得到了尊重和重视。比如:针对今年上半年南京银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业资产风险、表外资产中的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董事会立即让经营层予以调查落实,经营层迅速展开专项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会成员做了通报。正是这些点点滴滴的良性循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创新风险管控举措。在风险管理上,南京银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银行认真执行“三办法一指引”,积极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解包还原”,严格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时,完善了风险条线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经营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了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资产保全部,理顺了风险作业机制;按照银监会的“六项机制”要求,建立了小企业金融部,并按照“两个不低于”强化了对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场部、会计结算部和营运管理部,强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在发展战略上,南京银行建立了三年发展规划,科学指导全行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并按照自身实际状况建立了发展规划年度回溯评价机制,提高了发展规划执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了南京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资本管理方面,南京银行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三年资本规划》,强化了对资本的规模、风险和持续补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资产负债配比、经济资本考核和小企业专营等方面加以运用,同时,通过对年度投资参股计划和分支机构发展计划进行资本量化分析,保证了对资本实行长效管理。
篇7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篇8
身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斌的主要研究领域为集团治理与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与控制。2000年起,他先后兼任华润双鹤(原双鹤药业)、外运发展、伊利股份、铁汉生态、翠微股份、际华集团等上市公司独董,以及国有企业集团和个别上市公司(如华胜天成)的外部董事。
“董事长、董事、管理层要做到人格平等。如果做不到这个,你就不要当独董。这是根本,尽管很难做到。”王斌说,“所以,去不去做独董,第一要看人。我去做董事,肯定先做案头工作,包括研究公司的情况,以及和公司核心管理层聊天。关键看灵魂人物是不是很直、很正,通过一两次会面大体可以判断出来。如果感觉董事长、总经理等高高在上,那算了,我不是来你公司要碗饭吃的。千万不要被别人瞧不起。”
2015年9月,因为两届任期做满,王斌卸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独董职务。“我和这家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挺好,因为我们平等。”有意思的是,逢年过节,往往是董事长们先给王斌发短信,说些祝福的话,然后他回复。“我不会主动先发――当然不存在谁先谁后就‘怎么样’,但心里面我们确实是平等的。在企业,董事长有权威性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他在人格上比你高一等。互相的信任、尊重,是交往的前提。如果你在对方心目中就是一个花瓶,你赶紧辞职。而且,如果相信别人把你独董当花瓶对待,那是你不自信。”王斌说,“没有人天生比你聪明,也没有人天生比你笨。无论董事、高管都要抱着人格的平等独立,同时抱着相互学习的态度。”
一方面,独董是花瓶的质疑声很大;另一方面,近年来独董圈中出现了独董是弱势群体的声音。王斌认为,“不能把独董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否则意味着自我贬低、自废武功,贬低自身形象与人格。”
出于独立性的考虑,A股上市公司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王斌觉得,“独董资源有点浪费――两届、6年要退。独立性是个人格的概念,跟履职时间无关。H股公司独董就不存在这种时间问题。”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中国证监会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独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践中,一些人包括独董理解为独董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王斌直言:“我不太同意独董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说法。公司治理的最高价值,是在创造公司价值的同时,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这也是经合组织(OECD)治理准则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言堂”文化普遍,特别是第一代企业家,不少是“草莽式”英雄,强势、合规意识薄弱。这种情况下,独董践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并不容易。王斌在其履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件大事。某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曾挪用一笔金额不小的资金,王斌在审查季报时发现,该笔资金未经董事会合理授权、资金用途及去向均不明,完全不符合股东利益。为此,全体独董向董事会递交报告,拟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该笔资金的来龙去脉进行专项审计。因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同意这样做,王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此事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报告并同时发表辞职声明。其后,这件事一度影响了王斌的独董任职生涯。时隔多年,他对《董事会》记者强调:“辞职一事谈不上什么高大上,我们就是纯粹地尽责、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没有犹豫、也不后悔。事后看,这个决定是明智的。”
发现公司有较大问题时,有的独董息事宁人,选择沉默,或辞职走人。王斌称,“这不对,往高里说是未尽你的社会责任。走人能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矫正吗?我为什么讲是社会责任,是对社会的矫正,因为你尽责了可能就有某种社会示范效应,这是一种正能量。就像一个老太太摔倒,你扶还是不扶?一个典型事件的披露,社会是有反响的。”
有事情就说出来,不藏着掖着,王斌自认在做事这点上是阳光的。在很多公司,他都得到类似的评价:王老师不错,在董事会上什么话都说出来,不藏着掖着,很透明。“老师这种职业,本身比较干净、不存在所谓公司政治的概念,既然做独董就要对公司负责。所以他们认为我在专业上比较好打交道。独董和公司高管没必要非得建立私人感情。人和人交往的最高境界是让别人觉得很舒服,适度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就很舒服,就事论事,他不用防着你、你也不用防着他。”
当成事业而非职业
篇9
一、能让公司其他高管和董事及时了解监管部门、投资者对公司的要求、希望和建议,从而影响甚至规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行为,达到外部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要求。
二、让公司了解、认识,甚至认可董秘这个岗位所能够起到的作用。董秘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对企业的情况有真实、透彻地了解,才能把公司的情况和监管部门、投资者说得清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如何才能有一个好的治理结构,一个好的投资回报给到投资者,董秘可以说是关键,就像诗中说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所以说,内部沟通更重要,是董秘做其他事情的根基、生命所在。
这个沟通过程实际上也是董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的过程。
另外,董秘应该自己看重自己,只有自己看得起自己,别人才看得起你。我接触的一些董秘,认为自己在公司高管中低人一等,没有自信,对职位也没有神圣的使命感,所以做起事情来很容易屈服。
新三板之董秘注意事项
第一是公司基本情况,这一节没什么特别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内容直接拷贝过来。
第二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这一节是财务部准备的,要点在于对较上年变化幅度大的项目的解释,还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有时候一家公司,净利润暴增,结果只是因为卖了些资产,而不是经营持续性转好。
第三是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这里可以看到公司历次融资和拆细造成的股本变动,那都是剪刀+浆糊的内容。然后是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东情况表。一般来说,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机构驻扎,通过大股东的变动,能够觉察到机构投资人的态度变化。不过定期报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结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东名。在这节里还有个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介绍。
第四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里面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履历介绍,以及薪酬情况。我读每个公司的年报,都特别喜欢这一节。而且我发现,董事会上每个董事看的最仔细的,也是这一节的内容。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董事们总是把简历读了又读,改了又改。有一次,证券代表忘记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龄,立即被发现了,后来这一节我只好亲自审核。高管的报酬和持股数在这节里是个重点,另外,公司员工情况中的员工数量和专业与年龄结构值得特别关注。
第五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节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来的官样文章。可以直接撕下来给孩子叠飞机。
第六是股东大会情况简介,看看哪家机构派员来参加股东大会了,可帮助推算谁是这个公司的主力机构。有的公司还真的不想让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用的招数有跑到西藏开会的,也有专挑与同行业更著名的公司同时开会的。基金研究员分身乏术,上市公司也就乐得清闲。我所在的招商地产,永远是在蛇口新时代广场开股东会。好公司,当然不躲着股东。不过我也曾畅想,咱要是哪天也能到喀纳斯开次股东大会,那该多好。
第七是董事会报告,这一节是整个年报的精华所在。不看报表,也要看董事会报告。这一节的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过去一年是怎么干的,干得如何,未来一年又准备如何发展。散户是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看这些内容,但是机构会。所以这一节主要是写给机构看的。这里也是公司通过定期报告,传递关键信息,并主动控制投资者预期的关键。
第八是重要事项,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联交易等等。凡是有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在这里都是要看的重点,需要和往年的数据仔细对比。如果这节里有撤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那就要格外小心。没有人愿意轻易撤换会计师,除非不能得心应手。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总体规定
上证所规定,将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上证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以及出现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等情况的,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篇10
治理企业,内控先行。独立董事最先是通过成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纵观公司治理现实,大股东掏空、内部人控制、财务欺诈、审计失败事件屡屡曝出,致使“花瓶董事”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大量的异地独立董事,而众多的异地独立董事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难以亲临企业,监督效力往往缩水,这无疑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联合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对内部控制目标的确定界定为现阶段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构建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了科学指引,尤其是对处于争议漩涡中的独立董事应如何在内部控制中实现其作用定位以及功能发挥等问题提供了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本文将结合内部控制五大要素对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和咨询两大职能的影响路径进行探讨,并分析独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的远近是否会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质量。
二、路径分析
根据独立董事常驻地理位置与任职公司所在地是否一致,我们将独立董事区分为异地独立董事和同地独立董事两个类型。在路径分析部分,文章的分析遵从这样的逻辑:首先分析内控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检查)的核心成分,进而分析独立董事对于核心成分的影响效力,最后再结合独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特征阐述影响效力的多寡。
(一)内部环境影响路径
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独立董事在进驻企业的过程中,其专业背景、性格秉性、处事风格都将通过董事会会议、决策执行、审计委员会实施监督等过程影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反舞弊机制等内容。而作为工作地不在企业的独立董事,由于无法亲临现场,其履职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因此。相比于异地独立董事而言,同地的独立董事具有先天的优势处理公司事务,对于内部环境的影响效力也更大。
(二)风险评估的影响路径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委员会中通过观察、聆听和询问的方式对企业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企业更容易无偏误地达到内部控制的合规性目标,也能更顺畅地进行风险评估过程。因此,对于同地独立董事而言,其亲身参与企业的监督活动将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而异地独立董事的促进作用则相较前者减弱良多。
(三)控制措施影响路径
独立董事在监督企业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时的作用力大小,也和地域远近有很大关联。由于同地独立董事天然就具有监控低成本的优势,其信息渠道丰富、参与企业监控的程度自然高于异地独立董事,因此,在控制环节,同地独立董事可以及时对企业控制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其处理风险点的速度由于亲临企业而大大加快。在控制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及时制止并干预舞弊的发生,并可以通过发表独立意见向公众传递信号,使得公司问题得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这也促使了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四)信息与沟通影响路径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而在信息采集、信息收集的过程中,独立董事通过自身信息源收集以及外界信息辐射获得信息,这些带有信息含量的内容将通过独立董事的专业判断转化为企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沟通环节的全员参与,也使得在同地的独立董事有更为可靠的信息来源,同时其获得信息的链条环节也更少,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同城的独立董事在发挥其监督和咨询作用时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上下层级的信息交流,也更便于企业高层和基层生产组相互了解,而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也因为同地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而得到提升。
(五)监督检查影响路径
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在该环节,独立董事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对相应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在内控自我评价的过程中,就需要独立董事基于公允公正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给出合理而专业的参考意见。而由于异地独立董事无法获得如同同地独立董事一样的信息优势,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异地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效力不足。
三、结论
综上所述,同地独立董事能够亲临企业,通过与企业的管理层、董事会、职工的询问、聆听、交流,可以从自我层面搜集企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证据,并针对缺陷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改善措施,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时,同地的独立董事有更大的机率与管理层交流,也更能针对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建议,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咨询职能。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相关职业规范时,政策制定者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地理特征纳入考量范围,进而保证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真正让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效力。
参考文献:
[1]陈运森,谢德仁.网络位置、独立董事治理与投资效率[J].管理世界,2011(7)
篇11
(一)公司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基础保障作用未发挥。健全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发挥效能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江西银监局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公司治理架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实行对省联社和股东大会的双线负责制,弱化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理念。
(二)主体运作不够规范,影响制衡有效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带来的制衡作用仍不明显,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治理主体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银行业机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开的会不开,董事履职意愿不足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在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削弱决策科学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目标制定不科学,考核指标未落实合规优先、风险挂钩理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未充分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等问题,使得机构经营发展战略有失审慎,重发展、轻管理,间接导致不规范经营。
(四)内部监督不够到位,制约公司治理质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素养等原因,辖内银行业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行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二、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力促全面转型发展
当前辖内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构,夯实发展根基。银行业机构要立足战略高度,将公司治理建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常抓不懈,对照银监会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认真评估现有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在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架构上不断体现进步度,夯实发展基础。城商行要加快推进董事长、行长分设,构建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法人权利和层级委托关系,逐步推进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体制。
(二)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主体运作。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并通过制度安排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重大战略并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具体执行战略和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做到公司治理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来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权力义务,从而推进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董事会到高管层的决策传导机制要在实践中逐步理顺,层层建立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取执行情况的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选择性引进当地涉农龙头企业和支持认同“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弱化内部人控制。
篇12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王志雄在分组会议上表示,去年,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健全财政预算协商机制等都是协商民主工作的创新。他希望,2015年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中,能够将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和基层问题导向结合,将各项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协委员、上海云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顾强结合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此次报告增加了履职情况一览表的附件,清晰明了,反映政协活动扎实、内容广泛、成效明显。他建议,今后市和区县政协应加强联动,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区县经济委员会进行指导。
事实上,党的十召开以来,市政协委员们都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议政建言,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生动践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新常态下,政协履职环境有了新变化,但政协活动还不够适应,需要在方式、内容上加强,这也给委员们的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政协委员、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辛春华,万科集团高级副总裁张海一致建议,专委会要加强对外、对内交流,要拓宽委员视野。同时,政协工作不仅要开会,更要注重实地考察,多举行有意义的考察并请有关企业家作报告,提升履职水平。
而对于目前政协工作方式的创新,不少委员提出利用新媒体,通过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履职工作变得热烈而生动。市政协委员、上海瑞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军建议建立微信群,加强委员的联系交流,促进参政履职。市政协委员、上海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虞钢也提出是否可以开发上海市政协的手机应用软件平台,方便委员充分利用碎片时间参政议政。
关键词2:科技创新
在上海市市长杨雄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全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上海2015年的八项工作之一。杨雄表示,上海将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对此,委员们也纷纷呼吁,要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留住人才,营造优质科技创业环境。
市政协委员、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所长王德培就“一点一面”分析了他眼中的科技创新,他认为所谓面,上海应该加快产业引导基金建设,多一点把各种各样的资金货币集聚到推动上海的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上面来。所谓点,创新是前所未有,要找到一个地方去先行先试树标杆。这个点应该是临港新城,而对于现在国际上针对科技创新提出的高、新、研、贸、学这五个要素,他建议是否可以引进国内、国际大学在临港搞科研,让科技和生产力结合起来。
在谈到关于创建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时,市政协委员、上海新世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政平表示,科技创新中心是对技术的创新,要打通一些比较大的环节,主要是金融和创新的环节。首先要改变原来用专家来评估的方法,因为创新是没有模式的,没有一个专家能全面覆盖,所有的模式都懂得,用专家来确立创新的模式要改变。中小企业创新以后,一般海外都是通过收购获得退出,获得更多的资本去发展。大企业不应该去搞研发,因为研发投入成本很大,不能有试错的成本,小企业创新,大企业收购它,这个水池就活了,最关键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责任是收购、去推广。小企业去研发,这样可以做的很好,科技创新才有活力。
市政协委员、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桂生说,目前上海在科技创新方面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后劲略有不足。今后在推进工作中不能依靠政府大投入、抓大项目,要在推进实施之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20年、30年由政府牵头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借鉴经验教训。
肥沃的土壤才能助“良苗”茁壮成长,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十分重要。对此,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副校长唐豪坦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人是最重要的,要打破利用公共设施研发成果的个人股权50%限制,保障研发团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3:转型升级
篇1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