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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自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步入了平稳发展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根据司法部网站信息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2.2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58.2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74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左右。可见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降低重新犯罪率,提高矫正效率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把被判处管制、假释,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社会危害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放到社区中进行矫正,以便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风险评估则一直贯穿在整个社区矫正的过程当中,风险评估关乎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无论是在监狱内还是社区中,首要任务就是要监督管理,保证服刑人员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根据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时间短,把更多精力放在社区矫正的制度与体系构建上,以及立法保障上,导致社区矫正中有关风险评估的项目标准不一,称呼不一,不同阶段适用何种风险评估项目不一,甚至相互混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着不利的影响。
风险评估项目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关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对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分类管理、分段教育,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依据。社区矫正实践中,涉及风险性评估的主要有人身危险性评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等等几种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初步的评估,根据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
(一)对人身危险性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人身危险性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分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仅仅包括再犯可能性,广义说则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包括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两方面,除了再次犯罪的危险外,还涵盖着初次犯罪的危险,所指向的对象范围也就扩大了无数倍,不仅包括被称作罪犯的服刑人员,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初犯可能性的研究对象。完整的人身危险性包括着初犯可能性与在再犯可能性,对整个刑罚执行的领域来说,人身危险性仅包括再犯可能性。
(二)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测评对象的个人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有无及其大小进行评估,根据测评的结果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有很多,根据分类不同,可以分为临床法与统计法,还可以分为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国内方面,风险评估已有一定发展,北京、上海、江苏等已经进行有益探索,比如北京从预防再犯,改造罪犯的目的出发,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为标准,结合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不同监管等级,推出《北京市社区矫正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上海市在充分调研的情况下颁发《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暂行管理办法》
人身危险性不是一种具体存在的事物,只有其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以后才能知道谁具有危险性,在表现出来之前人们只能根据各种条件来推断人身危险性的存在与大小,是一种是在适当科学基础上的臆测。对于使用各种测评量表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通常会由于制作量表时基数不够大使量表不太完美,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测评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偏差。
二、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对我国方兴未艾的社区矫正事业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研究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有着非凡的意义。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前,由专门的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家庭背景、心理状况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审前调查制度,审判机关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前,委托专门机构影响犯罪和非监禁刑执行的各类因素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以及提出是否适用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以此作为量刑参考。
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有所发展,目前《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均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所以在名称使用上、调查主体、发起的时间、期限、及评估报告的性质等都有不同的规定。
三、对比研究
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测评与再犯可能性评估重合,主要对比的是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目的相同。从目的上来讲,两者是一致的,降低重新犯罪率是矫正罪犯的重要目标之一。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根据其测评出的危险性大小分为不同的监管等级,采取不同的处遇对待,最大程度上降低重新犯罪的发生可能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则是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对适用对象进行筛选,对不适合社区矫正规则的,送入机构内进行矫正,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以防再次犯罪,危机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二)调查内容范围的重合性。从调查范围内容来讲,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包括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社会关系、犯罪情节、人格特征、精神状态等各种因素与需求进行调查测评,推断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状况,进而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和采取何等程度的监管措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中所展现的人身危险性不明显,我们对服刑人员做的调查评估是为了测明其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通过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断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拒绝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调查启动的时间略微不同。人身危险性评估具有调查主体和受体的特定性、持续性和可变性等特征。合理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一种动态评估,,以便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最新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检验矫正措施是否效。具体可以分为初期、中期、最终测评,初期测评是指在社区服刑人员刚接受社区矫正所做的测评,中期测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一段时间后,最终测评是服刑人员在刑期即将结束时所做的人身危险性测评,用来预测刑期结束后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可能性。动态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虽然耗时耗力,但能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以及矫正效果,及时的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
四、结语
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有所同有所不同,两者的目的相同,实施方法相同,内容上有所重合,但前者贯穿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后者是一个前置程序,只发生在社区矫正适用之前,不能将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混同,以免造成不要的麻烦,也希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将两者有区别开来分别适用,实施的侧重点不同,来更好的预防再犯罪,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祖桢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崔会如.社区矫正实现研究[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
篇2
1、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法官意志。在实践中,法院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具有相当高的采信度。社会公众和媒体也在渲染一种“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即判处非监禁刑的保证”的错误观念,简单地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判处非监禁刑之间划上等号。如湖南娄底涟源市法院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度是100%。[4]诸如此类的报道干扰了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如何采信审前社会调查,树立裁判的权威性成为了对法院审判权的又一挑战。
2、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形同“铁证”。法院、检察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合理性进行答辩。审前社会调查的“走过场”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法院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往往以函或者部门协调的方式来取得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和法院裁判的统一,一定程度上也使社会公众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产生误解,也会让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独立性产生质疑。
3、各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不规范,全国范围缺乏统一样本。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践,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样本和内容没有形成统一格式,调查主体不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公信力。从调查主体上来说,实践中开展得较好的省份一般都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及其基层司法所承担调查工作。有些西部省份,没有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甚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只能由被告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简单的证明材料。
4、流动人口监管难,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推诿。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的频繁流动已然成为了中国的国情。而流动人口由于居所和工作的不稳定性,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在增加。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比较滞后,一旦发生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件,犯罪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往往以流动人口在本辖区无固定居所拒绝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又以被告人常年外出打工,无法实施监管为由不同意接纳被告人在户籍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推诿,也容易增加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审前社会调查的抵触心理,不利于日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路径探索:从调查到庭审
(一)域外审前调查的借鉴
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是国外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重点。在美国,主要采用“统计式”的风险评估:挑选一定数量的被矫正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得出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 “预测参数”,运用统计学理论得出“标准参数”。[5]运用“预测参数”对分成不同小组的成员进行评分,之后选取更具预测意义的方案。
在英国,则采取类似我国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犯罪情况,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事实;(2)犯罪人的情况,包括犯罪人的性格状况、社会背景等;(3)被害人的情况;(4)对于案件的量刑建议”[6]。同时根据犯罪人的危险性进行监督分级,有严格监督、中等监督和宽松监督。
从国外经验来看,除了对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以及具体的执行方案和监管措施。而后者正是我国审前社会调查所缺失的一大方面。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自我完善
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白,我国各地在调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差异较大,我们在实践中,应借鉴国外的制度,进行良好的本土化移植。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通过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社区人员的走访,目的是反映被告人潜在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为人民法院决定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提供建议。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实现法院与执行机构的有效沟通,一般来说,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评估时,应着重调查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个人品行、习惯,在校就读表现(单位工作情况)、违规违法记录、经济婚姻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社会交往及主要社会关系。
2、家庭状况,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处融洽程度、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及其影响、是否有愿意监管帮教的成年亲属等。
3、悔罪表现,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是否积极赔偿、消除危害等。
4、社区环境,包括社区的帮教环境、治安状况、邻里关系、社区评价等。
三、规范调查文书的制作,极力提高调查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具体来说,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实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调查材料进行梳理,实事求是地就有关事实的调查结果进行说明。
2、建议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就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向委托单位作出建议。在该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言语或者结论式言语,只能就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作出建议。
3、矫正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在前期调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向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日后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今后开展社区矫正至关重要,是法院正确、合理作出非监禁刑判决的重要基础。
(三)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法院对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客观公正地将审前社会调查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被告人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当事人对于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记录在卷,无需进行质证。当事人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有质疑的,应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法院认为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调查单位补充提供材料。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法院在开庭时应依法进行质证,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对定罪与量刑程序进行了分化。定罪部分即对案件事实的确定,犯罪事实经过证明符合犯罪构成,才能认定犯罪成立,未能证明则不能认定犯罪成立。量刑程序即对量刑事实证明的问题,但量刑事实是指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存在即犯罪成立之后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庭审时可以在量刑部分的辩论中出示审前社会调查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除此之外,被告人也可自行收集材料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线索,自证人身危险性较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通过这样的程序保障,即使法官在主观上仍采信调查报告的结果,也不妨碍最后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法官来说,应严格按照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审慎地对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作出判断。“社区矫正归根到底是一种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肩负这对罪犯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目标,惩罚性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对罪犯采取的惩罚行为应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不敢再犯。”[7]法官应培养独立精神,独立地就案件的真实进行思考。一般来说,对人身危险性相同的个体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司法运行体制内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对此,法官“对社区矫正的宽严把握上,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既有利于犯罪的惩处与改造,又消除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非监禁执行罪犯的现实危险的隐忧。”[8]
结语
审前社会调查作为法官充分评估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时全面掌握犯罪分子的相关情况,准确适当的对被告人作出非监禁刑的刑罚措施。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将司法行政机关提前介入诉讼程序,为法官和执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了桥梁。正确看待和采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对法院工作的又一大挑战。
注释:
[1]本文主要指基层法院量刑前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适用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不包括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审前社会调查,也不包括前的审前社会调查。
[2]卢伟、肖扬宇:《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之新谈-以“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55页。
[3]如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福建省出台《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
[4]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涟源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采信率达100%》,载http:///Item/81190.aspx,于2013年5月18日访问。
[5]朱梦阳:《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载《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51页。
[6]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篇3
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设。积极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得到了县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纠纷调解成功且档案材料完备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兑现经费,促进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全面推行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和健全组纠纷信息员的情况下,将村(社区)调解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村(社区)调解员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在农村每个村调解员的家中和城镇社区居民小组挂牌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点,并公示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并调处其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经营性、财产性、侵权性等一般性民间纠纷,使群众就近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推行矛盾纠纷化解“一张表”管控机制,压实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责任。制定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层级责任“一张表”,明确村、镇、县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记录矛盾解决过程,在每个层级签名确认已尽力还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再启用矛盾纠纷司法导入机制。
上半年,各类调委会共调处3529件,成功3529件,调处成功率100%,其中涉及疑难案件236件,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二)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促进法治__建设
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加强群众法治文化知识宣传教育。一是打造“六个一”法治廉政文化示范阵地。通过建设一条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长廊,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场,建设一个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企业,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区,在全县上下形成以法治廉政为价值取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确保实现在公共场所营造法治廉政文化浓厚氛围,在单位内部体现依法治理格局,在宣传媒体有法治廉政文化宣传的地位的目标。二是文艺搭台、法治唱戏、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协调联系县__剧传承保护中心联合创作一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紧扣时代主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廉政文化的节目,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的开展,深入到各乡镇、社区进行巡回义演。上半年来我县法治文艺节目已在全县11个乡镇社区进行巡回义演,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法治宣传效果,让老百姓在观看文艺节目同时学习吸收了各类政策法律法规的知识,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好评。三是整合新媒体、增强宣传实效。通过县电视台《平安__》法治栏目,对“法治人物”“法治实践”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讲解和利用《__视点》《电视问政》栏目报道宣传全县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各类执法典型案例。大力推广“如法网”的运用方式及法治宣传、法律事务在线咨询解答等功能,从而提高“如法网”在群众中的知晓度,使“如法网”运用广泛得到社会的认可。大力推广各种新媒体力量同时从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为全县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廉政文化氛围。
扎实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参加全县送理论、文化、科技、法律政策、卫生
计生“五下乡”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全县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春季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反家暴法培训培训,参加全民国家安全日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等大型宣传活动。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共计接待群众1200余人,发放宣传手册11万余册,组织200余人参加反家暴法培训。落实“法律明白人”培训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__司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专项活动方案,针对全县39个省市级贫困村,加强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育。
(三)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监管水平
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针对社会调查评估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__县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考评办法》。社区矫正中心在接到委托机关的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及时会同或者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在规定的调查时间内如实调查、科学评估、提供详尽的调查评估报告。由县局召开局长办公室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规范执行档案管理程序。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依法做好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审批,规范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并将各项审批管理材料及时归入档案。
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县局组织开展为期15天的社区矫正工作交叉检查活动,对辖区内22个司法所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基层司法所和矫正股的工作人员组成,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开展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规范化、社会调查评估案卷、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等方面进行详细查看。此次通过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促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监督,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增加新活力;查找出自身问题,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清查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为了严格规范管理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社区矫正股在上半年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防脱管”专项活动,对清查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截止2016年5月20日,我县今年开展社会调查132例;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9人,累计解除917人,在册矫正人员422人。
(四)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全面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开展法律服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疑难案件调解。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3月9日召开所主任会议。会上就执业过程投诉处理办法、年度考核办法、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进行了集中讨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诚信考核制度。我县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20人,直接参加县交办的疑难案件调解10余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__”中起到了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
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通过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1月13日,在县演艺中心三号会议室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就保障执业权利,提升专业水平,提升在经济建设中的比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据统计,截止五月,我县律师参与接待处理5人(次),处理事项11件(次),挽回经济损失60万;担任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7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1件(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9家,处理相关事务41件(次)。
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提高公证质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加大公证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住公证老户,例如县质监局、县墙改办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等;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出击,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一是以司法所作为宣传公证和获取公证信息的载体,大力开发农村市场,努力拓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二是搞好社区公证服务,结合普法办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公证宣传资料几千份。三是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公证。四月份,在__县仁义镇乌市渔场河段出席了__江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截至5月26日,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39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500余次。
(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对经
济困难群众的申请做到应援尽援。一是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对妇女、未成年、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五类”人群免经济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军人军属免经济审查。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有援助案件做到即办即受理,咨询、申请、初审、审查、决定援助、指派等程序一站式完成,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截止5月24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34件,占任务数的54.7%,办理中央公益金案件20件,申请中央公益金40000元,接待法律咨询87人次。已受理的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100件;按受援人群类别分:农民45人,农民工17人,妇女23人,未成年人4人,低保户13人,老年人16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3余万元。打造“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今年,省司法厅在原有“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资源,在全国首创“如法网”这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旨在为大众提供一站式网络法律服务。“如法网”是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目的,以“互联网+”为理念,以统一开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的新技术应用为基础,将网站、电话、新媒体等渠道整合一体化,构建一个综合性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已全面启用“如法网”,网上受理群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律师案件等业务,真正实现坐“网”问诊,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与业务委托。
(六)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
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5月20日,在全局召开“两学一做”动员大会。通过学习,领悟原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补足“精神之钙”和“谋事之需”,提升党员干部讲政治、守规矩,懂全局、管本行,抓重点、破难题,抓落实、求实效,讲担当、善作为,崇廉洁、拒腐蚀的能力。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学习教育与中心任务、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执行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强化作风建设。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治陋习”专项整治行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抓作风整顿。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党规,强化党性修养和底线意识,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相结合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扎实推动全局作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七)精准扶贫,进一步完善驻村工作
深入走访,精准识别。4月5日至8日,全局干部职对帮扶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的家庭情况、联系方式,对相关扶贫政策,帮扶措施进行了讲解,并把扶贫手册发放到每个扶贫对象手中。5月17日至25日,扶贫攻坚工作队再次深入__村贫困户家中,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帮助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帮扶计划,做到精准帮扶。
争资立项,项目到位。一是到交通局争取__村通村公路最后10公里全部硬化,彻底解决__村村民出行难的问题,目前项目已与老板签定协议。二是到移动公司争取在__村建设通讯塔,解决__村村民通讯问题。现已与电信公司取得联系,递交了报告,当前工程项目处于考察阶段。三是成功引进太和镇海晟水产养殖厂冷水养鱼项目。该项目县发改委已批准备案,并在__村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140余万元,占地面积266667平方米,可解决__村民就业20余人,年人平收入增加5000元。四是争取__村__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和__开发项目。4月5日,县政协副主席__、县司法局、县文广体新局、县__剧传承保护中心等单位到__村__实地考察,争取旅游开发项目立项。__开发项目关系到__村每户家庭的切身利益,现在家家户户的竹子无处销售,全部坏在山上,浪费极大,目前联系到河南省焦作市侯老板,他有意向前来考察__村__开发项目。五是安全饮水工程、村卫生室、幸福院建设等工程项目已向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递交了报告,正在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工程项目和相关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一)全面推进“法治__”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筹备“七五”普法启动会议。结合组织部考核方案,联合制定下发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办法,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__县建设全国法治廉政文化先进县工作方案》,促进法治__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组织全县各单位开展无纸化考试培训,抓好全县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及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效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聚焦拆迁、劳资、医疗、
环保、民间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职能优势,在全县落实、部署开展“人民调解化纠纷、防范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在全县摸排疑难积案,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把各种可能的矛盾化解在内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按照“八有”、“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为依托,推进自然村(组)、社区矛盾人民调解受理点建设工作,打造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落实矛盾纠纷责任压实“一张表”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作用。强化社区矫正中心硬件设施建设,对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配备电子手腕,进行电子监控。增强软件措施,开启对社区矫正人员微信平台定位;不定期对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抽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入矫管理。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调查评估质量。以落实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为抓手,落实社区矫正衔接接收、日常监管等制度,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办法》、《__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加强重点时期、重点对象的监督管控,严防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特大刑事犯罪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会制度。提高业务培训质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计划开展一到两期社区矫正专项业务培训。广泛吸纳辖县内热爱、关心社县矫正工作的人士,继续壮大社县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有针对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或者以会代训。组织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软件、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效果评估软件进行培训。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
(四)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开展“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年”活动。抓基层、强基础,整合撤并乡镇后司法所的资源,推动辖区内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质升级,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编制队伍、业务工作、基础设施、内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建设与管理,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大力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乡镇撤并后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要防止流失,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司法所使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服务,壮大司法所工作力量。
(五)切实抓好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立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中心各岗位人员,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如法网”,进一步规范志愿者队伍管理,组建__县“法润三__”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大队,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强化教育,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在全县开展“万名律师乡村(社区)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进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__省司法厅关于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与政府购买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以修订后《__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力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行为监督;落实基层法律服务分级培训制度;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创建工作,创建命名一批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