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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是大学生知识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如何及时地回顾和总结有助于大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与提高,教师在每一章节讲解结束后,通常会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本章节的内容进行复习回顾。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这一任务主要是由教师来完成的,包括课程课件的准备和讲解等。笔者在《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为了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活动,将《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的总结任务交给学生完成。《公共政策学》课程进行之初,在绪论中对《公共政策学》课程主要内容进行简介,然后再要求学生根自己的兴趣自愿报名,对某一章节的课程进行总结,每一章节只安排一名学生。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期末评定成绩时,根据学生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加分。在具体进行时,总结的内容由学生自己完成,但由教师把关。《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内容授课完成后,学生上讲台以教师身份对本章内容的进行总结。进行总结的学生讲述课程进行情况,可向其他学生提问及要求其他学生上讲台互动等。教师则站在旁边进行观察,对学生总结过程中出现的知识点遗漏或误解等进行及时更正。学生总结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和指导,包括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讲演技巧等。在学生总结活动进行过程中,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大都表现非常积极,也对课程内容进行了较好的回顾。学生制作的课件,内容生动有趣,反映了同龄人的思考和认识模式,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优于教师自己制作的课件。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还对《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适当扩展,启发了其他同学甚至教师的思路,促进了学生进行课外自我延伸式学习。在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进行课程总结时,课堂气氛相对于老师主讲时,更为活跃。台上台下的互动比较多,讲者与听者都在这种互动中收获了不少。总之,通过参与式教学形式,确实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地汲取《公共政策学》课程知识,能够深入认真地思考和总结《公共政策学》课程,并在此过程中体会到学习《公共政策学》课程的乐趣。此外,学生在如何面对公众进行演讲等方面也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应该说,学生是参与式教学活动形式中受益最大的群体。对于其他没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而言,由于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总结时体现了同龄人的思维,所举的例子也比较贴近他们的生活,因此也加深和巩固了他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教师的点评也有助于学生从别人的讲演中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讲演能力。教师通过参与式教学可以了解学生的思维特点和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在安排《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和调整讲课方式时能更好地适应学生的特点。
三、《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效果调查
为了更科学地评价《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的优劣,笔者在课程结束时就学生在经历《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的感受对他们进行了匿名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内容分为客观选择和主观判断两个部分。与《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相关的主要是客观选择部分,从多个不同侧面请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进行客观评价,包括教师与学生总结的区别、总的评价、活动中的心理变化等;主观判断主要用于收集学生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总体评价和建议,但在主观判断中,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也谈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从115名学生中回收有效调查表共98份,对其中的客观评价结果进行了统计,得到学生对每个方面问题的选择比例。对于“如何看待老师安排同学在每章结束后进行小结的这种教学方法”,有56.7%的同学选择“很好”。由数据可知,大多数同学对于这种教学形式是认可和喜爱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总体上,有57.7%的同学认为这种教学方法很好;其次,有73.6%的同学认为如果上台总结,自己的收获会很大;最后,认为这种方法对解决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与不足有帮助的学生比例达88.3%。但结果也表明,这种方式对于上台总结的同学会有更多收获,但对于未作总结的同学来说,收获则不够大。这反映出学生总结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把握不够,需要经过更多锻炼,也说明在活动形式上还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便坐在台下的学生也能有更多的收获。从老师和学生讲解的区别来看,大多数学生听讲时的心理状态不受学生和教师身份变换的影响;而听讲状态的改变则因人而异,呈现出均衡分布。总的来看,这些数据说明上述教学形式值得肯定,但还需进一步完善,这在后面的主观判断题中也有体现。在主观判断题中,很多参与总结的同学谈出了自己对总结的看法,一致的意见是总结花时间多,但对于课程知识的掌握、自己的心理素质、演讲能力等都大有裨益。因此,也有学生建议应让更多的同学得到锻炼,比如让多人同时准备总结,在实际讲解之前从中选择最好的上台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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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各高等院校助学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资助政策体系各扶持帮助政策能否顺利落实到位的重要依据和依赖,因而也是高校资助工作开展的一个前提。近些年来,国家资助力度在不断扩大,资助的对象也不断调整,对贫困生的认定规则和标准自然不断发生变化。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长期以来,作为贯穿这一工作主线的贫困生认定标准一直缺乏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现实的操作指导性不强。这就导致在贫困生的认定过程中,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科学性的现象和情况。下面,我们就从目前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三个环节的现状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确定贫困生的认定标准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其次,从困难生认定的程序来看,一般为:首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后附上尽可能提供的贫困证明;二是班级调查、测评、摸底;三是辅导员组织班委评议、排队、预审;四是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最后由学校贫困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建立贫困生档案。
最后,从贫困生等级的确定条件来看,一般是:一是只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的任一形式的贫困证明或在家庭经济调查表中有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的低收入家庭,可初步认定为“一般困难”;在此基础上,如果能提供三级贫困证明原件,户口薄及其他贫困证明材料,可初步认定为“比较困难”;在此基础上如果还能提供其他困难证明者,如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孤儿证明或受灾证明等,可初步认定“特殊困难”。与此同时,还综合考虑学生的表现和日常消费行为等。
二、对高校助学政策中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之完善
贫困生认定是高校做好资助工作的前提,是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的切实保障。因此,完善高校助学政策中贫困生认定工作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建章立制,从宏观的角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这需要从二个层面来进行。一是从政府层面来讲,应该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贫困证明的真实性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生源地开具的贫困证明对于认定高校贫困生工作来说应该是最可行、最准确、最有效的方法。但地方民政部门没有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家庭收入、人口、日常开支等详细情况就盖章,使得高等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变得异常艰难。这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约束生源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地开具贫困生证明的行为。对胡乱开贫困证明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同时要求责任人在每一份贫困证明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学校进行调查与核实,这也对责任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而保证所开出的“贫困证明”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假贫困生”的出现。二是从高校层面来讲,应该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高校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真正做到法律化、制度化。对处在一线的辅导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师德建设。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因为辅导员的失职而造成“假贫困生”的出现,要追究其辅导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参加评议小组的学生干部,清楚明白地向学生传达国家、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使他们按章办事,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绝不能因为怕得罪人而让非贫困学生“混水摸鱼”。对在此项工作表现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评奖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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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理工科高校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工科高校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存在课时少、时间不固定、内容随意、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有些高校推行思想政治实践课暑期教学,这种安排取得了一些教学成果。但由于经费、管理、师资等环节的缺失,造成教学形式主义突出、管理机制不健全和教学效果不理想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理工科高校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的实施。
1.教学内容任意,形式随心所欲,学校考核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实践教学作为高校思想政治课理论教学的延伸环节,理应在时间、资金、制度、基地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形成长效机制。然而部分理工科高校对于人文学科不重视,对此类型实践课更存在应付心理,使得实践课成为“三无”课程:无真正具体领导机构、无充足经费的保障、无健全的基地实施。加之实践课无具体考核监督、评估检撕妥芙崽岣叩幕制,降低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2.任课教师重理论课、轻实践课,实践教学能力不强,经验缺乏。由于理工科高校人文学科发展水平有限,“双师型”教师数量比较少,大部分教师都是理论和实践课教学双肩挑,由于课时、经费等无保证,“全心全意去指导和监督学生完成实践内容”就成了一句口号。由于许多教师只重视理论课教学,对实践教学毫无积极性,也不愿意花过多精力提高实践水平,因此,所安排的实践教学主题严重脱离社会需求和学生专业背景,布置、指导、评定实践教学的随意性极大,影响了学生主动性,制约了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效果的改善。
3.学生重理轻文,对与理工科实际脱节的实践课存在应付心理。理工科高校普遍存在重视专业教学、轻人文素质培养的现象,思想政治实践课内容又不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依托,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存在较大的反差。而且学校从安全角度考虑,实践课大多被安排在校内或假期,这样局限了学生与现实生活的接触以及对社会的深入了解,结果使学生对此类课更加敷衍。
二、采取切合理工科学生实际的措施,提高和改善教学虚化的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构建。根据认识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原理,按照实际教学情况对教、学、做一体化进行构建,加大人力、资金投入,建立奖惩机制,组建专职的思想政治课教师队伍,成立专门的教研室对“双肩挑”的教师加大业务指导。针对理工科高校学生思想、心理、专业等特点制订教学目标,实现课程教学在知识、能力、情感等层面上的融合,最终使学生学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从行动上深入社会生活。
2.完善教学考核体系,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运用一切教学方法教出理工科思想政治实践课的特色。完善科学的教学考核体系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它能调动起教师积极性,激发其运用一切教学方法与时俱进,使教学内容符合理工科特点,满足学生素质提升的要求,使学生在实践中获得新的感知、体验,树立起责任感和时代意识,更好地引导学生自我激励、 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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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学者对利益集团的研究
西方学者对很早就已经展开了对利益集团的研究,对利益集团在政治中的影响以及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目前,西方学者对于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影响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视角展开:1.利益集团通过宪法结构,即议会、分权机制、联邦、单一制来影响公共政策。在实行议会民主制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里,利益集团都有机会在各个层面进行活动,在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里,利益集团更多地注重对议会的游说。相对而言,实行典型三权分立的国家则能为利益集团提供更多进入的机会,利益集团不仅注重对立法机构进行活动,同时也会对会对行政部门和法院系统进行活动。2.利益集团借助政党的力量来影响公共政策。在政策的决策权力机构中,政党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政党实力较强的国家,利益集团对政策的支持往往是决定某项政策能够进入政策议程的关键。因此,一定的经济、社会利益集团将与主要政党联系在一起,这样,在政党的会议上常常出现重要的游说。3.利益集团借助行政部门的权力影响公共政策。政府的集权和政府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密切的关系,使得利益集团往往更倾向于和已经建立的并且具有一定政治优势的集团之间建立紧密关系,并通过这些政治集团影响公共政策达到利益最大化。
二、中国学者对利益集团的研究
目前,中国对利益集团参与公共政策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比较快。根据对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的不完全统计,自21世纪以来,国内对利益集团的研究论文大概有10000多篇,其中,对中国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这部分的研究论文大概有600多篇。但总体而言,国内对中国利益集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中国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影响这部分研究仍然欠缺系统性。从已经发表的论文内容来看,主要从以下一个方面论述。1.中国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影响,如谭寒、崔军栋的《浅析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田芳的《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与规制研究》、孔德菁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群体分析》、韩淑丰的《论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韩永军的《基于博弈论视野的我国房地产公共政策执行问题研究》等。2.利益集团的博弈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如王静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分析―以中国房地产利益集团为例》等。
三、西方利益集团理论概述
西方学者已经对利益集团理论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早在十九世纪初,詹姆斯.麦迪逊就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首次提出了利益集团问题,他并没有直接指出利益集团这一概念,而是提出了“派别”,这里的“派别”就是我们说的利益集团。他认为,如果说存在一个所谓的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因此,利益集团的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权利都是有害的。二十世纪,美国政治理论家亚瑟.本特利用集团概念来解释美国政治。1908年,在《政府过程》中,本特利指出集团是政治的“原材料”,政府行为是利益集团作用的结果。政府部门,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是连结政府与利益集团的中介,政府组织是调整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美国研究利益集团政治的著名学者戴维.杜鲁门认为,利益集团是美国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积极和基本的成分,是调整集团内部成员间和与其它集团间关系的工具。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产生了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认为集团的存在有利于政治发展,极力宣扬利益集团的积极作用。六十年代对利益集团理论有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是奥尔森,著有《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兴衰的探源》、《权力与繁荣》。他的突出贡献是认为集体行动不会突然产生,而是要人数足够少,并且存在着迫使或诱使个人为集团利益作出贡献的“激励机制”。这说明,政治过程仍然受到少数精英的控制,因为他们人数少,而且拥有控制其它群体的资源和条件。
四、中国学者对利益集团概念的界定
在中国,王沪宁最早提出了“利益集团”这一概念,他认为“利益集团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具有特殊利益的团体,它们力图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赵延东在《利益集团与国有企业改革》一文中把“利益集团”定义为,由一群拥有共同利益的,在社会中占少数的人组成的团体,其目的在于力求通过对国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与执行施加于己有利之影响。王惠岩教授认为,政治团体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那些不同于政治政党和国家机关,有组织地参与、影响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群体。”杨光斌认为,利益集团就是“基于共同利益或态度而组织起来的、在政治过程中进行利益表达的行动性群体”。陈振明教授则明确指出,利益集团是“在利益多元化社会中,具有相似观点或利益要求的人们组成的,并企图通过参与政治过程,影响公共政策实现或维护其利益的社会团体。”
参考文献:
[1]李景鹏.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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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其本质是对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1]对于这里的价值,我们应作广泛意义的理解:既包括层面的价值,也包括政治学、学意义上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价值。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其开发所涉及的面是相当广泛的,具有丰富的,需要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因此,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包括人力资源本身的配置)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公共政策属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等战略思想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公共政策涵义。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人力资源开发便具有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政府投入的是纳税人的钱,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必然会有倾向地分配相关公共资源,如谁将先获取?获得多少?如何获取?等等。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于人力资源开发的资源的分配。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如何将一国现有的人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如何使现有的人力资源在规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实现体质、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等的进一步等都需要政府投入相当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内容。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其政策取向是有偏好的,如优先发展基础还是高等教育?公共资源在城市与以及区域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配?这一系列的都涉及到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二是就人力资源本身来说,作为一种活的资源,它只有通过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切实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人力资源本身是政府公共政策分配的重要资源。因此,无论从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利用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开发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当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与具体的组织、群体、个人相结合时,也就转化为了利益分享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就关涉到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理念的取向问题。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正外部性规定了政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
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作为一种投资,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人力资源开发的收益是多样性的,社会的各方面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人力资源开发中获益,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产品,简单的来说,即一个人消费某一产品并不会损害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产品,它不同于私人产品,如、公司提供的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尽管如此,公共产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则具有可分割性,市场商品的效用发挥必须分割给具体的“个人”才能得以实现,并由具体的“个人”来支付相关费用。
2.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或组织对某一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或妨碍其它的个人和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组织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航海中的灯塔,可以为夜间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而私人产品则具有排他性,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该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这里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价值不会因其消费者的增加而减少,如路灯的照明,这表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取竞争的方式来获取。而私人产品的消费者一般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取产品的消费权,如我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获得。
7.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私人市场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以上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它两个特征是它们的延伸。在实际生活中,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比较少,如国防;而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尽管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根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别一般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边界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为政府干预及其职能界定提供了边界,市场的外部性是其失灵的重要原因。外部性是指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个体、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主体那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补偿。外部效应有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种形式,好的或积极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正效应或外部经济(如一个人养花种草给邻近的养蜂人带来的好处),坏的或消极的影响则被称为外部负效应或称为外部不经济(如化工厂化学物质和噪音的散布所产生的外部损耗)。当外部效应存在时,市场是无效的,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沃尔多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在经济活动产生‘外在需求’的地方,无论是受益还是损耗,由生产者满足这些需求都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可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这样市场结果将没有效率。因为这些外部受益或损耗是不进入决定生产决策的的。”[2]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面对外部效应,政府一般是通过补贴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生产来推进外部正效应的产生,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来管制外部负效应的产生或弥补外部负效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其中,政府有效的创建公共福利系统,包括养老院、孤儿院、社会保险机构、残疾人护理中心等;公共卫生系统,包括公共防疫系统、公共保健系统、公共医疗系统等;公共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和一些特殊教育的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事业和娱乐休闲设施,如博物馆、展览馆、馆、少年宫、公益性休闲场所以及名胜古迹和古文化遗址保护等;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有战略意义研究创造的科研机构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就人力资源开发来讲,教育和健康投入是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两种主要形式。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劳动部门的基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3]健康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环节,世界银行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健康状况既是人类发展最根本的目标,又是加快发展的手段。”马歇尔曾指出:“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是财富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最根本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加以明智的运用,它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7]这道出了健康与财富间的密切关系。而公共教育资源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这些领域靠市场是很难解决的,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发挥主要功能,为人力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这尤其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口基数大,充分的保障基础教育和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是使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基础性条件,具有战略意义。此外,在人力资源开发的诸多环节,政府都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引导、信息提供、人力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宏观调控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有效的提供和分配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是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基本保障。
三、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理念:公平与效率
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主体,其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来实现的,如教育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等等。政府机制的运作不同于市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体,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应坚持公平为先,在此前提下追求高效率,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市场机制的运作所遵循的是市场,各经济主体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是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政府机制的运作应重在解决公平问题,而市场机制的运作重在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公平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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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07-10-31]作者:考研
(一)公平:公共资源分配的价值前提
“公平”一词涵义丰富,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价值前提,可以将其理解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性的分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讲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以对全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促进和谐利益格局的形成,进而实现社会的协调为目标指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把握社会的整体利益格局。我们可将体现公共政策公平价值优先的合理性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通过公共政策的运作,为公众创造平等发展和有利于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政策环境。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应是相同的,公众对社会各种价值、资源的获取应具有同等的机会,让人们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不能有歧视。二是创造规则一致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在面前人人平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依法办事。三是创造收益适当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指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一切合法劳动和合法收入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强调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必须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同等对待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公共权力主体可以为公众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但其背后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一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穴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雪与其他人都平等。”[5]而且每个人在先天素质上也是有差异的,那种绝对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坚持“公平”优先的价值并不是要求绝对平等。政府在对公共资源的进行分配时必须平等考量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把差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
衡量价值分配的合理性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看这种价值分配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否不断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是否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公平的价值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状态,也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尺度,合理地分配社会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利益需要和发展需求,这种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来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和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公共资源分配的应有之义
效率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配置时,在公平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应力求高效率,尤其是对有限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客观地确定政策结果并将政策结果与政策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越高,表明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就越高。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人们的文化程度、人均教育资源占有量以及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等指标来进行考量。二是考察政策投入的产出效率。政策资源投入与政策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反映政策配置资源有效性的重要指标,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一项政策即使实现了政策目标,或是较高程度地实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投入的资源过多,造成了政策资源的无效利用和浪费,使政策资源的应有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认为这种配置是高效的。三是考察社会整体效率。通过衡量公共政策对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状况,如政策的实施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学家曼昆指出:“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得到的总的剩余最大化的性质。”[7]社会的整体满意度是我们考察公共政策配置资源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学者们通常把帕累托效率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对于帕累托效率,经济政策学家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表述:“从帕累托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推出帕累托最优概念。”“如果从社会状态a移动到其它状态,提高社会中某一社会成员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个其他成员的条件恶化,那么社会状态a就是帕累托‘最优的’。”[8]帕累托效率为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现实的政策实践中,要使政策配置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我们可以无限地去接近它。效率的标准反映了公共权力主体与公共资源之间的关系,标志着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公共权力主体有效配置政策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并表明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水平和作用发挥的程度。
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实践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公共资源投入,公共资源能否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能否提高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源水平是衡量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准。市场机制追求的是效率优先,而政府机制应以公平价值为先,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旨归。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国家人力资源水平,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四、公共财政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见效慢。教育投资、基本医疗卫生等投资都是大型的社会工程,这些工作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开发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或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而且其收益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既包括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人力资源开发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点,如科研人员所取的攻关所表现出来的收益不仅仅是具体的个人,还有这些科研人员所在的组织;同时,科研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所形成的收益更是不可估量的,它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在国际上也可以提高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对于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创造,政府在这些领域应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一词的一般理解是:财政是个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财政”一词的涵义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理念相适应的,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代替企业成为了社会投资的主体,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而财政则认为“财政”应是公共部门经济或公共经济,现代政府不仅是一个纯消费的单位,也是一个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是与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致使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囊括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的相应变革,尤其是经济职能,要求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因此,借鉴有关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来认识财政的性质问题具有突出意义,即国家财政应是公共财政,它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应主要对市场机制起拾遗补缺作用,公共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秩序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也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范围。我国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相配合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讲,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无疑能够为人力资源开发注入强大的动力,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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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 历史文化古镇保护实践中的公共政策过程
1.1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过程。
公共政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了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公共利益,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整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制定的行为准则。它往往通过法令、条例、规划、计划、方案、措施、项目等形式表达出来。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的核心作用与功能在于解决公共问题,协调与引导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通常来说,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确定政策问题、制定政策方案、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与政策调整、政策终结[2]。实际上,规划工作的本质就是特定社会条件下,应对当时当地社会需求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3],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或者说规划受政府公共政策影响将显得尤为明显。
1.2历史文化古镇保护实践中公共政策过程研究的必要性。
1.2.1从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来看,目前我国的城市空间增长主要还是一种外延性的扩展,相应的城市规划也是一种增量规划,以城市建设用地的外扩为主要特征,小城镇容易遭受到特定的危险。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的政府,在市场化背景下其价值观和利益决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历史文化古镇在当下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命运,一旦其决策出现任何偏差和失误,那么历史文化古镇历史环境将面临着结构破坏、风貌消退甚至彻底消亡的危险。
1.2.2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来看,镇一级政府处在管理体系的末梢,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因此除了遵守国家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以外,还决定了它具有其他层次的行政管理体系所不具备的一些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1)自由裁量权力大,这种灵活性使得古镇政府能够比较迅速的作出决策,同时,它也是导致决策失误的诱饵。(2)人力、财力资源有限,镇财政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政府能支配的财政收入非常有限,集资渠道的也较窄,财政实力并不如城市那样雄厚,在人力资源方面也普遍缺乏专家支持。由此可见,镇一级的行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方面与城市的行政管理体系仍有一定的差距,在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的情况下,自身利益的驱动可能会使地方政府在参与古镇保护活动的过程中,利用自身的特殊优势而忽视或是侵犯其它群体应有的利益,使古镇保护沦为地方政府的一种逐利工具,从而偏离了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基本方向。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实践中公共政策过程的重要性。
1.2.3因此,虽然古镇保护规划作为一种技术性的法规存在,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政府的公共政策过程才能使保护规划产生可操作性,特别是在具体项目操作层面,政策过程往往才是最终决定历史文化古镇保护与发展的好坏的背后作用力。
2. 同里古镇及其保护概况
2.1同里古镇概况。
2.1.1同里镇隶属江苏省吴江市,现辖镇域面积133.15平方公里,总人口5.8万人。是江南著名水乡,位于太湖之畔、古运河之东,由网状河流将镇区分割成七个岛,是太湖流域典型的水乡古镇。东南接318国道,距离虹桥机场80公里,西连苏嘉205省道,距苏州市18公里,吴江6公里,水路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素有“苏淞要涂”之称。
2.1.2同里镇的空间布局有着典型的江南水乡城镇特征,水网密布等独特的地理条件使得同里镇以河网作为市镇建构的骨架而发展,其空间布局特征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4]:
(1)有机的空间形态。同里古镇的空间形态因借于自然因素,与水体有机结合,不规则但连续性极强。
(2)网络状的空间结构。同里的运河体系条连环通,网络状分布,使得古镇内部景观视线走廊具闭合性与可选择性,内部空间与空间的关系更加多样与紧密。
(3)差异化的空间功能。由于同里历史上一直是官绅雅士的聚居地,使得其空间格局受自上而下“规划意识”的影响,形成了商住分离的功能结构。
(4)匀质的空间界面。从建筑连续所构成的界面看,其比例、尺度、组合方式颇具特色且保留完好。
(5)多样的空间类型。桥头、埠头小型广场或等公共活动的主题空间,提供了多样的视觉体验与心理认知。总的来说,同里的历史价值更多地体现于城市空间之中,而非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之上。这个特征很大程度决定了同里保护规划的重点之一是城市空间关系。
2.2同里古镇及其保护规划相关研究成果。
(1)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以阮仪三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江南古镇,对古镇作了科学详细的实测、记录和规划,整理出版了以周庄、同里、甪直、南浔、乌镇、西塘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江南水乡》、《江南古镇》等著作[5]。伴随着卓有成效的工作和研究的深化,形成了较为丰富系统的江南水乡古镇的研究成果,其中对同里古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规划、保护与更新、体制和发展、古镇旅游四个方面[6]~[10]。
(2)在保护规划实践方面,同里于1999~2000年开展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确定了不同要素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目标以及相关的措施,价值要素主要涵盖了物质遗产、古镇格局和风貌景观以及非物质遗产三方面。保护区界包含了同里古镇清末民初的镇区建成范围及出入镇区的主要河道两侧的景观范围,保护区总面积57.6公顷。
3. 同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实践的政策过程及经验
同里从1982年列入江苏省省级文保单位开始,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见表1),二十多年来的古镇保护制度变迁历程实际上是政府组织下、多方力量参与古镇保护与发展的行为与作用,特别是乡镇政府如何运用各种创新手法,在各方博弈中获得所需的各种政治、经济知识和社会资源,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政策驱动、市场拉动、投资带动的古镇保护、开发和发展之路。回顾同里历史文化名镇管理体制的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7]:
3.1第一阶段:吴江市建委主导下的同里景区(1998年之前)。
(1)当时同里古镇是作为太湖景区的景点之一,采用江苏省景区建设办公室垂直领导下的景区管理模式,由吴江市建委直接领导。此阶段主要是对“一园”(退思园)、“两堂”(嘉荫堂、崇本堂)、“三桥”(太平桥、吉利桥和长庆桥)等景点的古镇保护基础修复工作,其中退思园是修复核心,此时期退思园的知名度远远大于作为一个古镇的同里。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体制和财力上的制约,同里镇并没有多少发展自。
(2)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地方政府获得了相当的自我发展权,其积极性被从分调动,地方基层政府开始成为古镇保护实践中最重要的推动力。1996~1997年间,同里镇政府先后投入约500万元进行旅游景区基础建设,自己开发出一些景点(明清街、世德堂、罗星洲等),修建景区入口处石牌坊,同时为重现水乡风貌,投资300万元重新开挖丁字河、重建三桥,增建泰安桥。1997年4月,同里第一届旅游文化节举行,同里镇的知名度提高,奠定了同里开发旅游的基础,同里旅游发展开始起步。
3.2第二阶段:镇政府主导后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1998~2005年)。
(1)1998年,景区管理体制发生变革,吴江市将包括退思园、两堂(嘉荫堂、崇本堂)在内的几个景点的管理权下放给同里镇政府。同里镇政府从此有了对镇区内所有景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宣传的权力,可以采用统一的门票,并能获得古镇保护所带来的各种直接和间接受益。此次权力下放明晰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使镇政府拥有了对自己镇区范围内主要景点的管理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将同里镇的保护投入与其产出直接挂起钩来,因此在谋求地方发展激励下的地方政府便大大加强了投入力度。
(2)但随着投资力度的加大,同里镇政府力不从心,也意识到引入新投资主体的必要性。2001年政府在景点的建设中引入了苏州凯达公司,采用政府与企业合作的形式,投资2700万元,建设了珍珠塔景点群,开始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建设。2003年底组建同里古镇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首家古镇“保护公司”,开始探索古镇保护企业化运作模式,由政府(同里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技术专家(同济大学旗下同楷公司)、专业化公司(苏州新沧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联手,打破了古镇保护由政府“包揽”的局面。2005年,同里红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同里总公司注册成立8家子公司,依托同里的旅游大品牌及丰富的旅游资源,独立运作。虽然同里总公司没有实现政企分离,但子公司已经彻底市场化,这种同里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承包模式实质是将下属经营管理的各项资源分门别类进行公司化运作,也是根据发展旅游的需要,将旅游公司的职能不断细化、专业化的必然结果。
3.3第三阶段:吴江市“区镇合一”管理新体制(2005至今)。
由于同里镇西侧吴江开发区的迅速发展以及吴江市松陵城区向东发展,同里城镇的发展倍受影响。2006年,吴江市政府引进中国世贸集团共同策划和运作,成立由同里镇与港合资的“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里占合资公司股本的49%,港方按比例注入51%的资金,同里己开放的景点以租赁形式向合资公司转让经营权,该公司每年缴纳包括景区、景点维护以及品牌形象等各项经费,并逐年递增。借助世贸集团的实力、资源及影响,同里历史文化名镇提高了其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4. 从同里的经验看历史文化古镇保护实践中公共政策过程
4.1制衡——权力下放与上收。
(1)从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变化看同里古镇的保护历程,其存在一个管理权下放和上收的过程,同里古镇保护与开发的管理主体从吴江市建委下放到同里镇政府,而后实行“区镇合一”的管理体制,同里古镇保护开发的管理者由同里镇政府变更为吴江市同里古镇保护开发领导小组,在充分调动地方建设积极性的同时,也同里免于完全受市场法则所支配而产生与历史文化名镇价值目标不相符的开发建设。
(2)以放权为核心的转型期中国整体制度环境变迁,使得地方政府既有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又有谋求自身利益(如地方财政收入、政治业绩)最大化和短期化的追求,同时他们拥有对行政资源、垄断性竞争资源(如土地)的特权,于是与城市中诸多经济发展主体(如开发商、投资商)结成了种种增长联盟[11],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NGO)的力量极其微弱。如此一来,多种行政与市场经济利益的趋向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价值判断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因此,在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与开发中,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内部的权力制衡尤显重要,通过不同级别政府的权力分配和制约将有利于镇政府作出相对正确的历史文化古镇保护与开发对策。
4.2放眼——区域框架下进行保护。
(1)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孤立的考虑历史文化古镇是不再可能的,还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总体发展计划,同时,城市的相关总体规划与政府的公共政策也应为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与发展作出适当考量。吴江经济开发区与同里古镇实行“区镇合一”的管理体制,其行政调整即明确了开发区与同里在产业发展上的不同定位,从根本上减轻了古镇的GDP考核压力,跳出了就古镇论古镇的框架,使得古镇的保护和发展在区域框架下有了更大发挥空间。
(2)因此,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只能够在城镇框架和地区规划下进行,城镇和其周围环境的关系是,一方面城镇要服从于地区更大范围的社会和经济目标,另一方面,地区需要也应为保护这项紧急工作有所变动。地方政策必须考虑到历史文化古镇的特殊需要,其经济功能的选择必须既不瓦解也不遗弃其历史的本质和结构,所有影响历史古镇的政府部门在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协调一致,如工业选址、交通网络和其他地方场所。赋予历史古镇乃至地区发展合理的功能才能保持历史文化古镇的生命力。
4.3联合——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
(1)在历史文化古镇保护中,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占主导,这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也是资源需求的趋势,它打破了各类资源完全按行政原则由中央政府进行配置的局面,各种资源开始逐步按照市场法则在各社会群体中重新分布与流动。同里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实践中,政府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由企业管理、转让经营权等方式吸收社会、民间的资本和后续使用、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一方面更好的利用物质遗产,发挥其传递历史信息的作用,同时也为遗产的维护筹集了资金。
(2)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政府与开发者扮演不同的角色,政府与开发者之间既是调控与被调控的关系也是合作关系,政府需要依据完善、全面的公共政策和法规来引导市场,逐步分散古镇资源的配置,这不仅为社会资金进入古镇保护提供了条件,也能发挥社会各方群体的协作精神,创造更加多元的价值目标与空间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一方面应限制与防止市场弊端,杜绝市场投机、抬高地价、过度开发、谋求暴利,平衡开发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其应鼓励与激发开发者的保护积极性,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少投资风险,让其有利可图,增强开发者的投资信心,在严格详尽的保护技术指标控制下,让更多的人投入到历史文化古镇保护工作中,并从中受益。
5. 结语
规划管理从过去相对单纯的技术管理为主向如何体现作为政府的重要公共政策转型,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规划学者和工作者所认同和关注。历史文化古镇是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层面,从公共政策过程视角去认清历史文化古镇保护,有利于我们更深刻地探讨在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背景下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方法,弄清楚历史文化古镇保护规划应该做什么,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该管什么以及地方政府应为保障规划的实施采取什么相关的公共政策,进一步提高历史文化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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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政策伦理的应然与实然之逆
——“公共性”的失衡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从这一要义出发,马克斯•韦伯指出:一个现代的理性国家首先需要理性的政府所提供的理性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是纯粹的科学计算过程,也是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作为公共政策选择主体的人或由人构成的组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为符合某种需求的选择行为自然要受到价值取向的支配。因此,“政府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就此意义而言,政府伦理比任何单个的政策都更加重要,原因在于所有的政策都依于伦理。”[1]1目标的伦理性是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自身都带有的属性,因此,公共政策必然进行伦理关怀的考量,伦理原则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伦理诉求,此乃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契约精神的内在规定性。政策公共性“是公共政策形成的逻辑基础,是公共政策分析的理性取向,是公共政策的元属性,一般表现为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三个基本维度,是公共政策问题分析、制定分析、执行分析、评估分析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内核”[2]。基于这一思想,公共政策就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这自然需要在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公共性”伦理要求的坚守。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表达和公民意识培育,体现公民民利和政府合法性;才有助于实现行政的公共性与公民权利的契合,确保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以及对民意的有效回应性,进而有效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虽然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策需体现公共性这一伦理义务的必然性。“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3]但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理性限度和价值取向中制定和执行的,理性不可避免的有限性和现代多元价值的冲突性决定了政策整个过程并非会自觉地从公共性的政策伦理要求出发。或者说,工具理性的盛行和政府自利性和强势集团的存在,使得公共政策产生了诸多的伦理失范,作为政策价值取向的公共利益在实现过程中总会遭遇种种显性或隐性的屏障,以致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在很多时候处于目标或理想状态而非结果状态,造成在实践中并非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违背公共利益维度的公共政策屡见不鲜。
二、政策伦理失范探微
1.工具理性的强势和价值理性式微下的伦理失范
与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的目标不同,公共政策的目标和价值的首选要义更多的是体现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民主,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公共政策的伦理诉求要求对政策的目标进行合法性追问,以确保每一项政策所要达到目标的公共性。只有经过这一种价值的探讨,才能避免公共政策异化的危险。
人的理性在哲学视阈中存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维度,但是,启蒙运动以来,偏重宣扬工具理性。威尔逊、古德诺等人开创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则进一步确立了政策过程中科学与价值的分离,使得工具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获得了至上的地位,成为了公共政策最为重要的、甚至是惟一的哲学基础。正如罗素所言:“它代表着选择正确的手段以实现你意欲达到的目的,它与目的选择无关,不管这种目的是什么。”[4]这种理性的工具化和价值理性的式微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对公共政策的选择只做工具理性的考量,每一项政策都是为了某个或某些具体目标而作出的,但是,却忽略了对任何目标指向的价值意义考量。对工具理性的过分追逐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单向度的工具理性,形成了工具理性“一理独大”,而忽视了价值理性。韦伯将这一现象和趋势称为“理性化的吊诡”。这种对工具理性的崇拜无疑是危险的,若缺乏对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伦理追求,政策就有可能陷于拉斯韦尔所担心的“专制的政策科学”危险之中,造成政策目标在价值取向上的偏离。公共政策在价值伦理判断的缺失,导致公共政策的非公共化,使公共政策偏离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基本伦理取向,造成了政策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的缺失,形成了公共政策的伦理失范。
2.政府自利性与利益集团影响下的伦理失范
制度经济学把政治经济化,把政治制度看作一个普遍的市场——政治市场。在此,人们建立起交换性的契约关系,一切活动都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以此为视角,现代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归根结底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政策主体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对复杂的社会利益进行配套调整。政府的自利性与利益集团的分化存在及其政治活动能力,必然会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伦理失范。
按照政府多元权能论的观点,政府是拥有权力的众多社会组织结构之一,它与其他社会组织一起分享社会管理的种种职能,政府内部的各种权力是由社会不同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是各种利益集团把本团体的利益诉求反映到政策系统中,由政策主体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整合的过程。正如安德森指出,在所有国家,利益团体都履行着利益表达的功能,即它们表达了对政策行为的要求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它们就政策意见的性质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尤其是技术方面的事务,向政府决策者提供众多的信息。当它们从事上述活动时,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合理化。但按照公共选择理论,个人利益从未在公共生活中消失,组成政府的个体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丹尼斯•缪勒指出:“毫无疑问,假若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利益。”[5]因此,政府具有自利性。而不同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和利益追求,它们所要求的公共政策必然是尽可能最大化地实现和维护本团体的利益,使政策符合它们的利益要求,因而它们对政策的需求经常出现不同。公共政策一般会对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产生影响,利益集团也会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影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强势集团在这个过程中更是占据优势。在和政府的自利性结合中,政策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政策活动中存在着自身和外在利益的诱惑,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这种主观价值倾向性使得主体的“价值中立”原则难以实现,就有导致租金的存在和寻租的可能,特别是政策主体在缺乏必要的伦理素质与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下。于是,当经济理性人的需求超过公共道德理性人时,便有可能使公共政策走向非公共化,公共政策沦为某些利益集团和缺乏公德的公务员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出现了公共政策伦理失范。三、走出政策伦理失范的理路
1.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
每一项政策都是有的放矢,总是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为实现某种目标而作出。为了实现政策的效用,手段的科学选择,即从工具理性上进行把握是必要的。但是,任何目标本身的设定就带有价值性,需要从价值理性的意义上加以衡量。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强调工具理性主义而忽视价值取向的倾向,这使得公共政策可能偏离公共性的维度。正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说:“长期以来,效率和经济是美国公共行政理论的两个支柱。把效率和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有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三个理论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够回应公民的需要。”[6]因而,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导入价值理性势在必行。“任何决策都是以突出价值因素为特征的,无论怎样强调决策的科学化,都无可否认决策的价值考量和决策的价值旨归。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说,价值考量和价值旨归无论何时都是首要的。”[7]毕竟“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这一点也就证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8]。因此,只有在政策过程中重视价值理性,弘扬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与公共精神,强调政策活动的伦理考量,实行对政策目标的伦理追问,才能有效保障公共政策的伦理性和公共性。当然,我们所强调的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而不是偏颇任一方。正如陈振明教授所说的:一方面,如果公共政策缺乏效率效应,则政府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人民生活更加贫困,从而必将破坏并无法实现公平。相反,经济效率的提高则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经济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共政策选择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如果公共政策中贯彻公平理念,则可以防止公共政策行为的专横,维护公众和政府的良好关系,博得公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从而提高政府的威信,取得良好的行政效率。
2.重视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
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居于重要位置,是一切政策伦理责任与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和践履者。在社会日益多元的时代,受到不同利益诉求和多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政策主体的思想很容易发生倾斜和摇摆,影响到政策的公共性,正是从此意义上彰显了政策主体伦理素质的重要性。库珀指出:“当行政人员在处理具体伦理困境中或大或小地界定自己责任的界限和内容时,他们使自己具有了‘伦理身份’,这种伦理身份认同形成了他们的道德品性。”[9]但政策主体是一个复合角色体,同时扮演着包括公共人和个体经济人的角色,如果政策主体对自身角色定位摇摆,就容易产生角色冲突。毕竟这两种角色定位,是基于不同的理论推断的,具有截然不同的角色认识和期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矛盾。因此,必须注重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而且这也关系到政策的认同度。“具有良好品质的政策主体往往会成为其他人尊敬、追随的对象,……其人品的优劣不仅会影响公众对他们的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对他们所依附的政治系统和所制定的政策投以不同程度的认同感,而且也会导致他们对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做出截然不同的安排。”[10]需要确立一套促使公务员对其角色进行合理定位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提出符合时代精神又不失导向意义的价值追求;既允许政策主体对合法正当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具备较高的公共素养和行政伦理素质。
3.公民参与:规范政策伦理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注重对社会价值的分配,这就要求在政策活动中,需要尊重民意,广泛听取民众的要求。“不论是在问题的确立上,问题的回应上,还是在被接受方案的执行上,都必须让更多的公民来参与。”[11]公民政策参与也是一条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政策活动“公共性”取向的有效途径。“使那些与某一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该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向其陈述决定的理由,这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且恰恰是正义的要求。”[12]
第一,公民参与能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公共性。“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主体,公众参与政策决策有其必然性和紧迫性,而这对于公共决策质量的提高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13]充分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是收集和传达真实政策信息的有效途径和充分利用公众智力资源的有力渠道。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主动地通过公民对话吸纳政策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这有利于公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通过多种途径转化为政策问题,使之进入政策议程,并以协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强政策的规范性,制定出反映民意的政策,从而保障目标的公共性。而且公民参与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政府的有限性问题,通过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商等,形成政策制定中的互动网络,有效提高政策的质量,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公共性。
第二,公民参与能有效实现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即使是政策制定实现了目标的公共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因为执行主体也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会表现出自利性,可能导致政策执行的失范即公共性的偏离,为此,需要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公民是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对政策执行的感受最为直接,所受到影响最为显著,因此,容易调动公民政策执行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即使出于自利,也会促使公众参与到政策执行中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保障政策在具体的动态过程中对公共性的坚守。
参考文献:
[1]Thompson.ParadoxesofGovernmentEthics[M].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v,1992:255.
[2]陈潭.公共性:公共政策分析的一般范式[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132.
[3]Anderson.PublicPolicy-making:AnIntroduction,FifthEdition[M].Boston:Hough2tonMifflinCompany,20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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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03.
[6]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8.
[7]张康之.公共政策过程中科学与价值统合[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8]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2-43.
[9]库珀.行政伦理学:实行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
[10]吴永生.论公共政策主体的合法性[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
篇8
关键词:第三部门,政府,公共政策,管理
前言
1.1选题动机与研究价值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民主、法治与开放的社会,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和公民共同治理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地走向深入、社会转型进一步地展开,以及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第三部门正在逐渐发展和壮大起来,第三部门问题研究也由此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问题和前沿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还是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以第三部门为基石的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第三部门的发展水平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现代化的进程。
同时,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的政府,其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也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点。作为传统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积累了大量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基于这样的资源优势以及它作为权力掌握者的优势地位,政府仍然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主导力量,这也意味着政府对社会转型负有更多的责任。“一个好的和负责任的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调整自身的定位,促进社会前进,同时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计划地培育公民与第三部门的自治能力,并引导、规范社会的自治活动,从而选择性地逐步退出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实现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社会转型。”’
但是事实上,第三部门在繁荣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总体呈现弱小态势,真正的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等,这些问题都跟政府管理上的不到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是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管理缺失,包括信息的缺失,制度体制上的缺陷,以及管理能力的不足等,二是政府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本论文以第三部门为研究对象,对于正确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功能,预防、缓解、消除各种社会矛盾,进而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对于推进公共管理实现社会化,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等,无疑都是一个极富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同时,政府仍然担负着管理社会,包括对第三部门进行合理有效监管的职责,本文选择了从政府公共政策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第三部门及其治理路径,这对于政府实现与第三部门的互动即以政府改革中进行的角色转换来促进第三部门的成长发育,并以第三部门的良好治理框架来推动政府加快职能的转换,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2基本思路与分析框架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美国学者列维特(Levitt)1973年首先提出来的,尽管从‘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J].管理世界,2002(8):40硕士论文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公共政策管理研究世界范围来看,第三部门的产生由来已久,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认可的定义,各个国家在对第三部门的称呼、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学者在这类概念上也是见仁见智,他们根据自己的见解和偏好,对此形成了以下一些称呼: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民间组织(CivilGroup)、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Vo)、公民社会(eivilSociety)、第三部门(Thirdse。tor),也有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汪玉凯等)。
篇9
关键词:第三部门,政府,公共政策,管理
前言
1.1选题动机与研究价值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民主、法治与开放的社会,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和公民共同治理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地走向深入、社会转型进一步地展开,以及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第三部门正在逐渐发展和壮大起来,第三部门问题研究也由此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问题和前沿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还是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以第三部门为基石的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第三部门的发展水平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现代化的进程。
同时,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的政府,其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也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点。作为传统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积累了大量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基于这样的资源优势以及它作为权力掌握者的优势地位,政府仍然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主导力量,这也意味着政府对社会转型负有更多的责任。“一个好的和负责任的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调整自身的定位,促进社会前进,同时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计划地培育公民与第三部门的自治能力,并引导、规范社会的自治活动,从而选择性地逐步退出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实现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社会转型。”’
但是事实上,第三部门在繁荣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总体呈现弱小态势,真正的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等,这些问题都跟政府管理上的不到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是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管理缺失,包括信息的缺失,制度体制上的缺陷,以及管理能力的不足等,二是政府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本论文以第三部门为研究对象,对于正确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功能,预防、缓解、消除各种社会矛盾,进而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对于推进公共管理实现社会化,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等,无疑都是一个极富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同时,政府仍然担负着管理社会,包括对第三部门进行合理有效监管的职责,本文选择了从政府公共政策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第三部门及其治理路径,这对于政府实现与第三部门的互动即以政府改革中进行的角色转换来促进第三部门的成长发育,并以第三部门的良好治理框架来推动政府加快职能的转换,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2基本思路与分析框架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美国学者列维特(Levitt)1973年首先提出来的,尽管从‘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J].管理世界,2002(8):40硕士论文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公共政策管理研究世界范围来看,第三部门的产生由来已久,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认可的定义,各个国家在对第三部门的称呼、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学者在这类概念上也是见仁见智,他们根据自己的见解和偏好,对此形成了以下一些称呼: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民间组织(CivilGroup)、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Vo)、公民社会(eivilSociety)、第三部门(Thirdse。tor),也有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汪玉凯等)。
篇10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为应对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经过试点,2009年家电下乡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依据现行文件规定,家电下乡既是指国家对购买指定家电产品的农民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家电下乡政策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经济发展中的新兴产物,家电下乡政策在实施后取得了不菲成绩,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其不足。家电下乡是我国独有的惠农经济政策,综合已有文献研究,国内学者对“家电下乡政策”研究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家电下乡政策过程的研究综述
家电下乡政策出台以来已经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家电下乡政策的研究也正处于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从公共政策学角度,特别是把“家电下乡”当作是惠农公共政策过程研究的却并不多见,譬如家电下乡政策是如何制定出台、各地方该如何实施执行、政策出台后该如何评估、监督呢?关于这些方面的研究甚少,因此笔者认为以家电下乡为例,从整个政策过程:制定、执行、评估、监督来探寻农村公共政策的实现机制具有实践和理论意义。
公共政策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学界普遍认为,广义的公共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政策监督五个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分析、制定、执行、评估、终结。无论怎么分,概念的本质还是一样的。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对“家电下乡”从政策制定、执行、监督政策过程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估和分析。因此笔者认为以家电下乡为例,对整个政策过程包括家电下乡政策是如何的制定出台的、出台后又该如何更有效执行政策,完善监督机制、纠正终结政策,让政策最大程度地达到预期效果。为方便统计归纳,对家电下乡政策整个过程有一个更为直观系统的了解,将公共政策过程采用广义的定义。
(一)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
公共政策制定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对整个政策过程有着很大的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公共决策信息失真,偏离公共原则。二是违反程序导致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超越权限决策,是无法保证公共利益的。三是公共政策价值取向偏颇,违背公正原则,这些都是公共政策价值取向偏颇,违背公正原则的客观体现(贾金臻,2008)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还存在着障碍性因素。其一,政府和公民对公民参与的认识存在误区。其二,公民组织发育不成熟。部分公民组织管理欠佳、自律性差、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利益表达组织化不足,公民对民间组织的认同度低,影响了公民通过民间组织参与政策过程的积极性。其三,制度化缺失。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进行利益的整合与表达,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大多是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的,没有法律上的制度保障(谭颖,2009) 。认为在“家电下乡”制度构建方面的研究,家电下乡政策的制定中要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刘广明,王艳宁,2009) 。
(二)在公共政策执行方面。
目前家电下乡的执行效果的研究大多都是以实证调查,案例分析为主。譬如黄振华在《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现状与绩效评估――基于全国205个村庄的调查》中以全国205个村庄问卷调查作为研究基础,对家电下乡政策的现状与绩效予以分析和评估。孙双义的《关于家电下乡的调查报告――以河南省南召县四棵树乡盆窑村为例》、朱文蔚、袁岳驷的《对“家电下乡”工程的调查与思考》、王鑫芳的《家电下乡对农村消费的影响――以株洲市农村地区为例》等都是以案例分析为主的研究。
许多学者通过实证调查表明由于这项政策在全国推广经验不足,各项制度性规范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善,家电下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譬如农村公共政策缺乏合理的梯度;农村公共政策的实施环节过于繁琐;农村公共政策的实施缺乏相应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等(杜智民,2010) 。有学者认为由于部分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较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实行最高限价经销商所得利润微薄;兑付程序复杂,款领取困难;翻新、假冒家电也去下乡;售后服务不到位;农村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限制了部分家电的销售和使用(张顺,孙天,张小彤,2009) 。李娟娟认为一项公共政策能否有效执行,产生预期的政策效果,关键在于政策执行中是否考虑到公共政策问题的性质、公共政策本身的因素、公共政策以外的因素这三方面的因素(李娟娟,2009)。家电下乡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不够,实行一刀切,无论地区全国范围内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比率一律为13%,并没有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学者提到了影响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的因素主要有:相关政府部门对政策的执行没有做到原则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政策执行的监控不力,相关主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经济环境使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与效果缺乏信心。
(三)在公共政策评估方面。
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决定着政策去向、配置政策资源、强化政府责任、检验决策质量及补充合法性。政策评估应“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果、效果等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陈振明,2003) 。
政策评估是寻求、论证、确定和校正政策价值的过程。我国政策评估的标准与指标理论普遍存在着三个问题:首先,过多强调政策评估的“价值标准”,较少关注“事实标准”,甚至以“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分析”。其次,政策评估的“事实标准”过于泛化,未能结合特定的政策评估进行深入探讨。再次,缺乏可操作化的一级、二级或三级指标,削弱了政策评估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政策评估标准基本局限于抽象标准(杨成虎,2010)。
有学者认为科学的政策评估指标应是一个多维、立体的指标体系,构建这一体系首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确定一个综合性标准,并在这一综合性标准的规定下,通过选择、排列和组合,制定出具体的、经过细化且可以操作化的标准体系。
目前因缺乏恰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政策评估信息渠道的不畅、不确定的评估对象,学界少有对家电下乡政策有系统的政策评估,仅有黄振华在《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现状与绩效评估――基于全国205个村庄的调查》中以全国205个村庄所获得问卷作为研究基础,从农民满意度、影响农民消费的因素的若干因素等对家电下乡政策的绩效予以分析和评估。
(四)在公共政策监督方面。
公共政策监督是公共政策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普遍认为,由于我国政策监督主体较多、不明确的各监督主体的分工使得我国公共政策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工资、办公费、事业费和奖金等,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在社会监督也存在问题:一是新闻舆论监督程序不规范;二是公众监督投诉渠道不畅通(王宇颖,2007)。
谭彩兰认为家电下乡政府执行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一是内部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群众监督机制不够深入。因此对家电下乡决策的权力主体没有形成直接的监督。
二、已有的研究总结和评价
家电下乡政策是实践中的热点,学界从不同的视角探讨和研究了家电下乡政策出台后实施的现状、取得的成绩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成果有利于家电下乡政策的评估、终结,为出台其他“惠农政策”提供宝贵借鉴。
综观已有研究,目前各界普遍认为“家乡下乡”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上利大于弊。首先,家电下乡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其二, 有助于家电行业发展。第三,有助于提升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三, 有助于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其四,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和我国外贸顺差过快增长的态势。其次,家电下乡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监控不力,宣传不到位,实施过程过于繁琐、政策缺乏合理梯度,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
由于研究时间还不长,已有关于家电下乡政策机制的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缺陷:
其一,研究方法上定性分析少,定量分析多;实证案例分析多,理论分析少。
其二,研究内容上存在空白点,当前国内还鲜有学者从整个政策过程的角度对家电下乡政策进行制度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家电下乡政策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可是家电下乡政策是如何制定出台、各地方该如何实施执行、政策出台后该如何监督、评估呢?对于这方面的研究甚少。
其三,有关研究还属于初步阶段,表现为“零散、理论支持少”。研究论文虽然数量不少,但在较高档次杂志上发表的高水平成果很少,也没有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财政补贴为推动的家电下乡活动,对刺激农村消费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也暴露了公共政策实施中由于长效机制,政策实施和制度初衷相违背等弊端。所以,要扩大农村消费仅仅采取家电下乡这类措施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综上所述从通过对家电下乡整个政策过程的研究来探寻农村公共政策的优化路径具有实践和理论意义。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9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注释:
贾金臻.关于我国公共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科技信息,2008(24).
谭颖.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新西部(下半月),2009(4).
刘广明,王艳宁. 家电下乡制度构建的经济学解读..财经问题究,2009(07).
杜智民,雷晓康,夏云.从家电下乡看我国农村公共政策的优化路径.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
张顺,孙天,张小彤. 家电下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大连民族学院学报, 2009(11).
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篇11
公共政策执行是正常过程的时间环节,是将公共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国外学者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定义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如琼斯等,十分关注公共政策作为行动指南的指导作用,认为政策执行的关键问题在于政策执行机关如何采取政策行动。政策行动坚强有力、行动方法切实可行就可以较为顺利地实现政策目标,合理的政策执行行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策决定的不足;另一类如格斯顿等,则强调执行组织机构的作用,认为既定的政策是否能够得到忠实的执行,关键在于政策执行机构在主观上是否能够充分理解政策的含义,是否愿意毫无保留地支持政策决定,在客观上是否拥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 1 ] 。
综合以上诸种界定,中国学者宁骚在《公共政策学》一书中的观点是“所谓公共政策执行就是正常政策执行主体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目标,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作用于公共政策对象,使公共政策内容变为现实的行动过程”。
二、问题: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困境。
在我国农村,多数农民从事着收益低下、剩余很少的农业劳动。在收入增长缓慢的前提下,农民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疾病、养老和贫困,而疾病与养老相比,风险更大。因此,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需求是医疗保障。
目前的医疗保障基本上是农民自我保障。在医药价格猛涨的情形下,农民医疗费用支出急剧增加,医疗费用攀升的幅度超过了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的幅度,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农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农村,小病经常不看,大病看不起,一旦出现大病,则整个家庭陷入经济困顿之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极为普遍。农民对社会医疗保障的需求很大。既然农民存在着对社会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而政府原有的合作医疗体系已经解体,医疗服务的供给不复存在,那么,政府恢复和重建农村医疗保障的政策为何无法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和效果呢?[ ]
三、解释:政策行动者的视角。
本文主要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或政策给博弈中的行动者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改变行动者的行为倾向。好的或成功的制度与政策能够通过激励机制和约束条件的变化改变行动者的行为方式或倾向,从而实现政策的原有目标和预期效果。本文将根据不同的政策行动者面临的约束条件和激励机制,从不同的政策行动者相互博弈的视角解释农村医疗保障这项公共政策执行困难的原因。
1. 中央政府在财政紧张的约束条件和没有农民群体政策压力的激励机制下,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具有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保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其实,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它能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持久繁荣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政府也理应承担起供给的责任。那么,中央政府为什么没有为农村医疗保障这项社会政策投入配套的财政支持呢政府在财政紧张的约束条件下,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源比较有限。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发展中经济向发达经济升级的过程中,政府需要解决的公共事务很多,因此,中央政府财政能力肯定存在不足的情况,许多国家都遇到财力不足的危机。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不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公共选择,而主要是政府单方面供给公共政策的形式。作为医疗保障政策目标群体的农民对政策制定者———政府的力量是微弱的,他们没有谈判和制约的力量。在政府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中,农民缺乏进行利益表达的途径,也很少有其它途径可以实现群体的政策主张。
因此,政府在既有的财政资源约束条件下,肯定优先处理其它政策问题,而忽视甚至放弃在农村供给公共产品这种政府本应承担的职能。
2. 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同样没有为政策执行提供有效支持。
中央政府虽然决定”恢复和重建“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对于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它们的政策措施是相互矛盾的。中央政府需要通过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但是,这些政策,尤其是各个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服务于不同的政策目标,例如民政部的规定是为了重建合作医疗的目标,而农业部的政策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这两种目标都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中选择的目标,因而发生政策措施的冲突与矛盾。
在中央政府较弱的政策激励机制下,很难促使更多的地方政府重视农村医疗保障。由于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评价中,城市的社会保障远比农村的社会保障重要。因此,地方政府主要将资源和精力更多地放在城市而不是农村。
3. 作为政策行动者的农民无法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缺少各级政府相应的财力支持,而社会政策又不能离开经济资源而获得有效执行,因此,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向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筹集。
首先,进入90年代以来,虽然中央政府采取了各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但是农民收入增加有限,而且农民的税赋负担却非常沉重。因此,农民为合作医疗所交费用虽然从绝对值来看并不算高,但是它在农民的家庭年收人中所占的比例是大多数农民,尤其是广大的中西部农民承担不起的。?? 其次,农民不太相信建立合作医疗制度能给农民带来很大的好处。因为根据经验,农民认为在合作医疗制度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农民没有相应的措施保障基层政府从他们其身上收走的钱,能够用于医疗保障,这些钱很可能成为基层政府又一项乱收费,最后落入干部的腰包。
根据笔者对农村医疗保障政策的相关行为者的分析,由于中央政府没有为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也同样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动力为农民建立医疗保障制度,而农民个体又因收入增长缓慢、对政策的某种不信任,导致农民没有能力或不愿为农村医疗保障单独”买单“。因此,我国目前的农村医疗保障政策遇到了实施的难题,很难达到政策制定者起初所订立的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的政策目标。[论文格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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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1959年《财政法组织法》(LOLF)确立了法国财政预算的基本框架。期间,该法令虽多次被修订,但仍然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2001年8月,原法国总统希拉克颁布了新《财政法组织法》,明确提出建立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方法编制的预算案。该法案被认为是法国公共财政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给法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显著变化。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使法国的公共行政从传统的官僚模式走向新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服务领域从此也开始面临一连串的重大改革。
二.改革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技术变革、全球化、信息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韦伯的官僚理论为代表的、等级深严的传统公共行政制度在支配整整一个世纪的漫长年代后,正转变为公共管理的、责任的、服务的、企业化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形式。
新公共管理理论源于欧美国家,最早由英国前首相柴契尔夫人提倡推行。随后该理论在西方国家逐渐受到重视。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在其著作《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提出了“再造政府”的理论,并强调“再造政府就是用企业化体制来取代官僚体制”。[①]戴维·奥斯本认为,在传统模式下,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力不从心,窘态百出工商管理论文,因此该模式应当被改革。戴维·奥斯本提倡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提供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应当拥有一定的公共企业精神,并学习或运用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做法,运用私人企业管理技术以及用结果指标来评估绩效,让政府更具活力及竞争力。
在戴维·奥斯等学者的推动下,新公共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经合组织(OECD)的会员国,相续进行了改革,提出了“绩效政府”的理念。法国在这方面虽然改革起步较晚,但是也出台了相关的法令,加快了行政改革的步伐。主要内容有: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取消对各地方政府的监管,扩大地方政府权力,扩大地方民主,增强地方民选机构的权利等等。
2.改善法国政府财政赤字的迫切需要
从法国国内看,法国的公共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国历届政府站。2005年,法国公共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经远远超过了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的60%的上限,达到了66.8%。同时,西方各国政府都大刀阔斧的改革政府机构、改善公共财政管理,而法国却相对滞后,这就迫使法国政府加快了行政改革。从2000年以来,法国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上升、国内投资与需求大幅度减少,这造成了法国财政收入锐减。与此同时,为实施经济刺激计划,法国政府又大规模投入资金。这导致法国公共债务规模明显扩大。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与1959年以来形成的预算体制相比,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变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预算的绩效的管理。在过去,各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是分割孤立的,完全由议会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拨付。在这样的机制下,预算项目很难体现各种计划的性质也很难明确各级行政管理者的责任。新《财政法组织法》运用绩效机制来推动财政预算,重新建立了财政预算机制。新机制使得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明确、国家政策连贯而紧密。该机制把财政预算分为“任务”(mission)、“项目”(programme)、“行动”(action)。“任务”是财政预算的最高级工商管理论文,体现了国家的主要公共政策以及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同时,若干个“项目”组成了某个“任务”。“行动”又把项目的各项计划具体化。
新《财政法组织法》规定,各级、部门必须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计划与工作安排;同时,每项具体计划的效果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并把结果反映到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中。
2. 项目的行政负责人责任更为明确、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另一最大的亮点在于,除了不能触动人员工资之外,只要能保证项目目标圆满完成和提高工作效率,各行政部门项目负责人可按实际情况自由调度资金预算。同时,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的公正、廉洁,该法案还规定必须强化行政部门内部审计职能,使每个公共政策项目执行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3.强化了议会对财政预算的民主监督力度。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后,议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它对财政预算的监控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政预算更为透明。根据新《财政法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当政府向议会提交国家未来四年的发展报告的时候,必须同时提供相关数据与证据的来源,以供议会调查、审议,从而提高财政预算的真实性。其次,扩大了议会对预算批准的范围。得益于财政预算的分任务管理与绩效管理机制,议会可以通过讨论国家公共政策与发展策略来决定对某项任务是否赋予相关财政预算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议会的决策者的角色。在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前,议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时间与手段,只能针对整个国家财政预算的一揽子计划进行投票。只有约占6%的财政预算真正被议会深入讨论研究。新法案实施之后,“任务”、“项目”、“行动”与它们所需要的财政预算一目了然,议会成员可以从容不迫的进行讨论和投票。最后,公共政策与财政预算捆绑进行表决,提高了议会地位和权利。一方面,决算法草案的审议时间缩短、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审议的宗旨不再是对财务报告进行技术和形式上的修改,而是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并对每个项目的结果、成本和使用进行分析。
四.新《财政法组织法》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影响
配合新《财政法组织法》,法国从希拉克政府到萨科齐政府,都对公共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萨科齐的政府改革目前正在进行工商管理论文,无法考察其最终效果,但是其部分改革措施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应当承认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减少了财政支出。由于公共支出明显上升,威胁到了法国的财政与金融安全,萨科奇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称为“公共政策全面修订” 的全面改革计划,旨在对公共支出进行结构性削减站。这项计划确定了很多改革目标:实现政府机构现代化;改善为公民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确保公务员能够因为工作而得到更多的表彰;以及推广注重效果的文化。其整体目标是用更少的资源,取得更好的成效。该计划是法国政府全面转型的范例,它由370项经过开支审查筛选出的举措组成,同时,每个政府部门都必须节约开支和提升效率。
2.大幅度的减少了公务员数量与规模:法国公务员的数量从2003 年开始减少,减少的幅度逐年加大,到了2007 年,退休的公务员人数介于7万到8万人之间,而该年就裁减了1万5千 个职缺。[②]如今,萨科奇政府实行每两名公务员退休后只补充一名新公务员的政策。行政人员的开支从而大大减少。
3.对公共部门进行分类改革。现有的公共服务部门被分成三大类:一是关系到民生与社会稳定的教育、公共卫生等部门,将继续由国家管理;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意义的领域,具有一定商业色彩的军工、航天和核电等部门,国家将继续控制;三是可以向私人资本开放的其它的部门,如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领域内国有企业垄断将被打破,私人资本获准进入。
4.行政部门的创新改革。主要有两项:一是预算法采取“目标管理”原则,各行政部门将根据目标制订预算;二是对政府各部门引入外部审计,同时对岗位任务和人员设置等深入调研并提出现代化管理建议。
5.强化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公共部门的各项公共事务分为“任务”、“项目”、“目标”、和“指数”。“任务”是指各项社会事务,如交通、社会治安等。“项目”是指细化后的各项“任务”,如在就业“任务”中,就有增加就业的“项目”;“目标”是每个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如增加就业的“项目”中就提出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目标”。最后,“指数”是指量化后的结果,主要用于评估各项措施是否富有成效。如在采取新措施后,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的数量等等。
法国政府在推进公共部门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以法国内政部为例, 2005年法国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低于5000人,与2002年相比受伤者减少了25%,而死亡率则减少了36%,创历史之新低。与2002年相比,违法活动减少了8.2%,在公共道路上的违法活动则减少了20%。[③]
五.借鉴与启示
法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工商管理论文,其公共部门颇具特色,它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着十分关键作用。虽然由于政治体制和国情不同,不能引入他们的所有做法,但他们绩效考核的理念、严格的责任机制,对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化市场化改革,减少公共部门监管。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社会,全球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法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早就是一个现实。在我国,一方面,民众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开始寻求公民参与的过程来充实公民生活,来有目标地表现公民意识,并学习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官僚的扩张,经常造成公共部门逐渐远离其所服务的社会大众,忽视民众的的真正需求,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在新形势下,要解决事业单位中的绩效改革问题,其基本点还是应当立足于对公共部门,包括对事业单位权利的限制和对公平性的追根问底。只有在上层建筑中确立了公平性与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充分竞争,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没有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作为社会子系统和公共部门的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效果也无法保证。所以,政府、事业单位不能既当游戏的裁判又做选手,它们应当把主要精力用到保护公正与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2. 重新认识公共部门的本质。高绩效政府组织是指政府组织以绩效评估体系为标准,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度的一种管理模式和组织形态。它强调了以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作为产出的最终标准。法国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为公众更好的服务站。对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其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潜在的自利性和营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同时依循各自具体行业的内在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在我国,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做得不尽如人意。事业“绩效”应有的内涵和标准均被严重异化、扭曲。所以,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改革工商管理论文,不能不首先从理清什么是事业绩效开始。我国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所以它们的绩效应当是“公共、公平和责任”。
3.绩效考核制度应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从法国经验看,财政绩效管理伴随着政府管理理念提升,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政府管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法国2006年执行的新预算案看,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了新的结构。新结构分为“任务”、“项目”、“行动”三级。每一个级别都有相对固定的行政负责人。这就使得各部门公共政策项目负责人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承担更多的责任。而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与管理体制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它与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体制改革无法匹配。
4.应当强化公众与人大对事业单位绩效的监督与评估作用。法国议会是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最大受益者,其角色因为新《财政法组织法》而强化。议会有权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由此可以具体知道公共支出的去向,增加了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在我国推进事业单位绩效改革过程中,绩效指标的如何量化,考核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具备公信力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可以借鉴引用的办法和模式,很多地方和单位的绩效考核变成了“官绩效”“一言堂”。因此,绩效考核需要考虑多维度考核,以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鉴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应当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让学校、医院所在的社区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绩效评价中来,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任青霞:有限政府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研究,2004(1).
[2]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导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篇13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其公共性、权威性及合法性等本质均蕴涵公平理念,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功能必须以公平为前提。公共政策是以政策问题为起点的,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越明确,就越容易实现公共政策的目的,越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公平性贯穿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始终,也是在构建政策问题的过程当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要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务必在构建政策问题这一起始的重要环节就注重公平性的体现。公共政策研究中有许多基本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政策的定义,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为了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有更明确的理解,可以把“价值”一词直接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作权威性的分配,而且利益分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我们还必须探究何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即政府为什么要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的失灵。因为市场只解决私人产品的供求,不提供公共产品,也不能解决经济中各种外部性问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决定了政府必然要介入。市场立足于效率,那么公共政策就应立足于公平。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二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也就是说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
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也就是说政府最能发挥巨大作用的是在“公平”上。毫无疑问,政府通过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这确实是它要承担的一个重要功能。然而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项公共政策是否成功应该如何评判;一项公共政策结果的公平是否就等于其过程的公平;一项公共政策符合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却致使一部分人失去了最低的生活保障,那么这项公共政策算是成功的吗?这些不公平现象所产生的问题对我们政府在今后制定政策又有什么启示呢?
2 关于政策的构建
构建政策问题是分析人员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持的相互分歧的意见中连续地、反复地探究问题的阶段。政策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够被明确提出的,而是源于一种扩散的忧虑和初始的紧张迹象。这些忧虑和紧张并不是问题,而是由政策分析人员、决策者及其利益相关者感受到的问题情势。这一问题情势是客观的、可以直接观察到的、通过语言描述并能够运用广泛的符号系统表述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客观事实与主观认识相统一的过程。这也是构建政策问题的第一步――问题感知。构建政策问题的第二步――问题搜索。政策问题的存在并不仅仅只需通过决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有什么样的“事实”而得以建立,不同的政策利害关系方对同样的事实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对政策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构建政策问题的第三步――问题界定,即对问题进行特定解释的过程,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问题从最基本或最一般的方面确定问题,如根据政策问题的性质可以把其界定为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根据政策问题的作用范围可以把其界定为全局的、局部的、国际的、国内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等;根据政策问题的作用方式可以把其界定为指导性的、分配性的、限制性的等。目的是把问题情势转变为实质问题。从实质问题到规范问题的过程也就是构建政策问题的最后一步――问题详述。也就是运用可操作性的语言或模型对问题进行明确表述的过程。构建政策问题之所以十分重要,原因如下:首先,问题构建可以提供与政策相关的知识。构建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感知、搜索、界定过程充分掌握问题产生的背景、社会环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意见等资料,这对于公共政策的整个制定过程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其次,问题构建从不同的利益相关人的不同观点中界定出政策问题,有助于发现隐含的假设、判断成因、勾画可能的目标、综合冲突的观点以及设计新的政策选择方案。最后,最为重要的一点,构建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政策分析人员的失误似乎更多地来自对错误问题的解决,而非他们对正确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感知问题时没有选择正确的政治立场,搜索问题时不能完成搜索或过早地停止搜索,界定问题阶段在为问题情势形成概念时,选择了错误的世界观、意识形态以及在详述问题阶段信息传递失真或选择了错误的模型,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有可能犯这样的错误。综上所述,政策问题的构建对公共政策来说至关重要,影响政策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成败。
3 构建政策问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