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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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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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组长安全责任制

3、生产工人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环保设备、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3、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外部信息和本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的信息的交流、传递和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 )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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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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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管辖地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开办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选址应远离居民聚居的地方和风景名胜区。厂、库区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任何人不准进行爆破、明火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厂区内应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的危险工序和一般工序不得混合布局。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有掌握烟花爆竹生产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工人需进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凡外聘烟花爆竹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持有常住地的县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为技术人员。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八条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由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方能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批准部门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检验,符合现行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行监察。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详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对各工种均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各个有药工序,均应贯彻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严格实行定人限量领料,限量存料,设立足够的中转收发库,不得在工作现场超量存放。

第十一条要实行文明生产,定期清扫工作现场,清除药尘和余药。应划定专门的场地用于焚毁余药、废药、药尘和生产垃圾。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的有药工房和仓库一律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或进行其它作业,生产区内应安装避雷设备。严禁吸烟,所有电气及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它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从事有药工种操作的人员上班时,不得穿戴化纤织物制品。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人携带火柴、打火机、怀炉和穿着硬底鞋、有钉的鞋和高跟鞋进入厂区。机动车辆进入有药工区和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时,必须安装可靠的火星熄灭器或防护罩。

第十五条凡是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材料、塑料和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进行筛药、装药等。

第十六条制药设备要专机专用,避免药物混杂。变换产品时应彻底清洗设备。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为抽测产品质量而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在远离厂区、仓库200米以外的安全地区建立专用场地。

第十八条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新工人入厂或工人调换工种均应进行技术培训,了解所接触药物性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企业应为每个工人建立安全技术考核成绩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工人任用、升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企业为发展生产而组织的厂外加工点和加工户的安全应由企业负责。从事制、装、配药、上引、搓引、切引等危险工序不得发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加工户和加工点。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员是各项安全法规、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和监督者,必须选择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安全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安全员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揭发有关的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四章烟火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在投产前对原料进行质量检验分析,纯度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产。

第二十二条投产前必须对烟火剂配方及其物理、化学性能做出鉴定,并根据这些性能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使操作者了解药物特性,掌握操作要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和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组织定点生产。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障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下述药物和配伍禁止用于烟花爆竹:

(一)烟火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剂的,其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二)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三)严禁使用热感度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四)严禁使用冲击感度为40厘米/5公斤,爆炸率大于60%的配方;摩擦感度压力为2公斤/平方厘米,摆角80°,爆炸率大于60%的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第二十五条烟火剂配制后严禁碾磨,搬运中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摩擦、撞击和高温。混合、筛选赤磷时必须在水中进行。不得使用变质(酸)的淀粉粘合剂。

第二十六条采用湿法制作的烟火剂颗粒,应随做随即摊开通风干燥,严禁将未干燥的颗粒集中堆放,药物进行干燥时如需翻动或收取,必须待温度降至30℃以下才能进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氧化剂与还原剂,固体可燃剂与液体可燃剂,氯酸钾与其它氧化剂等要分开存放,禁止混装在同一库室内。余药要指定安全地点、专人及时处理,不得收进仓库。

第五章仓贮与运输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和经销单位均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库区要装设避雷设施,划定消防信道并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库区内严禁烟火。仓库不得用于贮存产品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库区的机动车必须加装防火装置。

第三十条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在一起运输。

第六章购买与销售

第三十一条不合格的产品、半成品和引线等应就地销毁,不得出售。

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的收购、批发业务只能由政府批准的部门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除经批准的专门销售点外,不得向非经营单位和个人批发出售产品。

第三十三条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一切烟花爆竹产品都需在产品上或小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注册商标。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必要的使用说明。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说明书后,方准在国内销售。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到期仍没有改进的,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并赔偿事故损失。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设立烟花爆竹企业、网点、专业户,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停产整顿企业复工的个人和部门,除勒令停止生产外,对批准人及经营者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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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六、“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七、工伤保险缴纳和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

十一、事故应急抢险和救援管理。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内容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各施工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工地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不安全因素

2、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文件,认真执行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施工安全要求和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专项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3、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项目部特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全面领导和主持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丁宏标

副组长:陈建华、陈锦标

组  员:杨继平 芦阿季 纪维尧 李凤林 林艇

职责:

(1)、负责对重大安全问题的处理和决策。

(2)、负责审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和实施。

(3)、负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和控制情况,对下达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核查。

(4)、负责处理安全事故。

(5)、负责应急救援的启动、指挥和综合协调。

(6)、负责奖罚事宜的研究和决定。

4、项目经理职责

⑴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⑵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目标责任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教育,促使其遵章作业,严格执行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施工技术措施。按规定要求审批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⑷负责组织项目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严格执行重大隐患事故管理规定,做好急发性事故的专项处理。

⑸负责组织特殊工种每周一次,一般工种每半月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并建立活动记录。

⑹负责组织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带病作业。

⑺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⑻接受工人、技术人员、安全员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文明的生产环境。

5、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⑴对本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负技术责任。

⑵对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程、制度、规定等及时向职工、民工传达,贯彻执行。负责职工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和考核工作,对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亲自编制和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确保安全施工。

⑶对重大起重作业及其它危险作业要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填写 “安全施工作业票”,认真审查其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必要时亲自指导施工。

⑷经常督促检查各种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保证处于完好状态,不带病作业。

⑸参加本工程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⑹负责指导各工种工人的安全操作方法,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图纸,交待安全施工方法。

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重大事故要亲自填写事故报告。

6、专职安全员职责

⑴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程,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⑵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马上制止。不听劝阻的,有权先停止工作,然后向施工员讲明情况或直接报告项目经理。

⑶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要亲自检查指导,协助现场指挥人员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⑷ 参加工地召开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讨论,并参与制定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参加安全大检查工作。

⑸ 及时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和安全月报表工作。

⑹ 做好新工人入场的二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技术台帐。按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百日安全”活动和“安全周”活动的情况。

⑺ 协助分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⑻ 积极开展文明施工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7、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⑴ 对本班组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起到日常的检查监督作用。经常检查施工(生产)现场安全情况,督促职工、民工做好安全设施和保持工器具的完好。

⑵ 协助安全员或班组长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安全规程、制度,并带头模范地遵守,对违章作业者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

⑶ 帮助班组长坚持开展好安全日活动。填写和整理班组施工安全情况。

⑷ 帮助和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⑸ 经常检查班组内工人操作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对查出的问题协助班组长认真整改。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8、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⑴在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技术上接受安全员、施工员指导,组织本班工人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生产)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工人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⑵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根据本班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和体质情况,合理分配工作。坚持班前安全交底,检查工作场所安全情况和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的完好情况;班后小结和清理现场,做到文明施工,严禁违章和冒险作业。

⑶ 督促检查本班职工、民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责解决

本班组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的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

⑷ 负责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⑸ 发生事故时,负责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组织本班组工人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办法和预防措施。及时正确地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

9、电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现场照明用绝缘胶线,不得用花线、塑料胶芯线。

(3)、施工现场的电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学徒工、未培训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操作工作。

(4)、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5)、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6)、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7)、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8)、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灭火放气。

(9)、配制环氧树脂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须戴好防护用品。

(10)、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气电缆胶。高空浇筑时,下方不得有人。

(11)、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12)、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以上触电保护,杜绝漏保护范围。

(13)、施工用电与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架设,动力与照明保安器必须分开,保安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产品。

(14)、电工要做好钢脚手、井架、塔吊等防雷接地及按设备接零保护。接地与接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罗纹钢,电阻要符合要求。

触电保安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总配电箱第一级动力用电触电动作在电流在50-75MA及以上,照明用电必须在30-50MA及以下,开关箱内触电保安器规格应在施工机具配套,一般机具(拌和机、卷扬机)应选用≤30MA触电动作电流,插入式或平板式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选用15MA触电动作电流。

10、焊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焊割工必须持证上岗,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3)、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4)、更换焊条一定要戴皮手套,不要赤手操作。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7)、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8)、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9)、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挡板等隔热措施。

(10)、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1)、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续把线爬梯登高。

(12)、清除焊渣、采用电弧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13)、多台焊接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14)、钍钨极要放置在密闭铅盒内,磨接钍钨极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并将粉尘及时排除。

(15)、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16)、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17)、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8)、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焊接。

(19)、严禁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它金属搭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20)、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接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二、安措费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项目部提取安全措施专项费用购买救生衣、救生圈、安全绳、安全带、高频无绳电话以及应急救援措施设备,指定专人保管,成立应急救援小组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生产和培训是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和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教育首先能提高领导和职工做好劳动保护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新上岗工人、变换工种工人教育、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充分运用工地的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3、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三级教育才能进入操作岗位,项目部要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要对新工人、农民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教育和工种安全规程教育;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要对初次进入小组的生产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后才可分配工作,对老工人要经常进行安全再教育。

4、各施工队必须把“六大纪律”、“十个不准”制成比较永久固定的标牌,立在工地醒目的位置。对违反“六大纪律” 、“十个不准”者,经教育仍然不改的要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5、一般工种坚持半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特殊工种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要求地进行,并做好记录。

6、各施工队对配属民工的安全教育同职工一样要求,严禁“以包代教”。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检查使施工现场在生产过程中人的行为、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安全要求,防患与未然。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事故、季节性检查和预防性检查等。

2、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科室人员组成。

3、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各工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5天,要求安全员经常性的现场查询检查监控。

4、安全检查小组随时掌握工程施工动态,负责整改工作落实,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应和施工作业队一起想办法,指导帮助、监督施工作业队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5、对船舶作业施工队人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进行水上作业。

6、对危险物品及重点风险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实施从预测分析到全过程监控的办法,运用科学的监控和检查手段,控制重点部位伤亡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与未然。

7、在检查中出现安全技术措施未能到位,机械、电气设备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等,应及时向施工队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8、各施工队成立由队长为组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设备员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

9、执行项目部有关安全检查规定,施工作业安全检查小组,每周对施工现场机械、电气等,尤其是对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队、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的检查制度。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10、施工作业队安全员协助施工队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11、各类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统一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给施工单位,要求“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工作。

12、各级安全员发出整改通知单后,整改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对实施有困难的项目应排出整改计划。

13、完成整改工作,并验收后,须要填写“整改反馈单”和整改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安全科。

14、对严重影响施工安全隐患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项目部将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队必须限期整改和解决,对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15、安全生产中碰到需要有关部门解决或者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安全业务单”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16、对安全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单”以种种理由拖延、刁难落实整改工作的,将按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保证安全检查的实际效果。

17、安全检查奖、罚按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五、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各船舶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地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2、船舶机械设备操作工和维修工必须按规范操作和维修。

六、“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按照象山大目湾新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七、工伤保险缴纳和管理制度

项目部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一时有困难的可以考虑为从业人员,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减轻和分散工伤事故所带来的风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

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项目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例如工作服、手套、套鞋、安全帽、安全带,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眼镜、口罩、专用胶鞋、水上作业救生衣、等。要求施工现场安全员及时搜集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格证等资料存档。

九、危险源管理制度

危险源即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项目部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及危险隐患采取有利措施消除隐患。

十、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

1、各施工队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和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小时内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必须保护现场,划分安全区域;进行有关善后处理;对现场进行治理整顿,保证后期施工安全。

2、项目部对于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等情况,经发现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事故应急抢险和救援管理

项目部对各水上作业的施工队船舶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救援设备及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抢险急救援培训,确保在施工当中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项目部凡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及施工队负责人的责任,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态度好坏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惩处。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并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应落实防火责任人,并在门上挂牌标识,各船舶应有禁烟火牌,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警告牌。

十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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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2.1相关方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方不仅包括企业自身,还包括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等。施工企业加强对相关方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安全物资从不同渠道流入施工现场,造成安全隐患,施工企业应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的评价与选择、供货合同条款的约定、安全物资的进场验收等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2.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应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满足相关要求。

2.2.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2.2.3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就形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班组兼职巡查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某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应着重从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价、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面进行。

3.1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对危害因素的正确辨识和估计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可以按前面的预先性分析法进行。

3.2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包括: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火、防毒、防暑、防洪、防爆等方面的措施。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健全且切实可行。对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手架工程等,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必须细致、全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施工。

3.3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分级交底制度。①重点施工工程、专项项目等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底。②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项目施工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班组负责人进行交底。

3.4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企业应提倡优先选用新型的施工生产设备以及新的施工工艺和新的安全防护材料、器具。根据上述原则,该公司细化了下述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由于项目较多,仅对其主要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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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报告。

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能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五十六条外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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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发生工伤事故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确定,报请市政府同意。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管理期限届满时,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煤矿企业除外)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其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须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并报请上一级部门每季检查一次。对于被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到整改达到要求,并报请上一级部门每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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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沿海各镇、各渔业生产单位都应成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考核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者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有效证书、证件,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渔业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的证书(四小证、绿卡)。

第八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和存放。

(一)20马力至59马力渔业船舶须配备无线电船用对讲机;

(二)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须配备单边带电台、雷达、卫星导航仪。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责,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第十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登记后,按规定刷写、固定;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由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和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三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听到或遇有前项规定的相应风力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禁止强行拖带航行。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须停靠邻国港口的,事先应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

第十六条新造、改造渔业船舶,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严禁使用报废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立即组织救助。

第十八条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三章养殖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本市所有用海单位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从事养殖生产的还应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养殖证。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渔业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养殖海域滩涂的承包管理,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承包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个人,必须具有必备的经济实力、养殖生产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三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50元至200元:

(一)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声号、消防、救生、通信等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刷写或固定船名、船号的;

(三)在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四)在海上作业不穿救生衣的;

(五)酒后驾船、开机和临水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报废渔轮从事渔业生产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农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规定给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纪律、、、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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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分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网上申请

(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

(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

(三)网上申请。

第七条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第八条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20日以前和上月20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证

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动态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八条年度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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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散文阅读: )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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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公司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机械工作人员的岗位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各公司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各级责任人要对所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4、各公司应把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机械工岗位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生产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备案。

第二条突发事故通报机制

为了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做到及时反映问题,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减至最低。我司通过对有关情况的通报使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燃。__*制定突发事故通报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第一个工作天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2、机械及伤人事故(指有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在做好紧急处理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3、较严重的事故(指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事故发生后各公司在做好人员拯救和报案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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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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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认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紧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作为安全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工程合同文件及施工图纸等。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收集资料,做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为水利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概念、特点、现状、风险

(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是指水利工程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保证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安全生产管理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系统性的管理活动。

(3)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投入的人、料、机多,工程交叉作业多,现场气候影响等因素决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广、难度大、要求高,因而也体现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殊性。

(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紧迫,任务艰巨,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仍然脆弱。

(5)“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是目前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现状。

(6)目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四大风险有: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精神风险。

二、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要统一,思想要统一,纪律与执行要统一,依据和标要准统一,要严格安全生产纪律,奖罚分明。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具有权威性,制定颁布的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

(3)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必须通过组织的领导与制衡、制度程序的规范和管理纪律的约束来体现。

三、加强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路径

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是施工的主要场所,是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的集中地,从而也是事故易发地。施工现场不仅工作量大,多种工序间易进行交叉作业,而且施工现场的环境也具有不确定性,发生意外的几率较高,比如施工期间恰逢雨雪天气,机械作业容易出现倾翻、下滑等情况,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意义重大。

1.1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施工安全标志。近年来,因为没有相关的施工警示标志,导致的人身安全责任事故频发,这也给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范围进行标识。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地方要对外部人员和非施工人员进行拦截,出入施工现场都需要经过审核,避免闲杂人等误入施工场地,诱发责任事故。

1.2现场设备的管理。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通常会使用和停放相应的施工设备,比如发电机、搅拌机、挖掘机、铲车、吊车、桩机等,这些机械设备必须专人负责,避免发生设备砸伤、砸死、电伤、电死人的情况。此外,工地上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如电线、开工、发电机等相关配件和原材料必须质量过关,以保证施工状态下的人员安全。

1.3施工现场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施工期间遇上降雨、刮大风天气应停止施工,避免电气设备短路、漏电或者施工设备的倒塌,进而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高温天气也不宜持续露天作业,适当让施工人员休息,避免因工作疲劳引发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技术是安全生产的有效保障,遵守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不仅包括在施工的每个阶段、每道工序中,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程来操作,更重要的是,在施工的关键部位或者新材料、新工艺的操作上掌握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2.1施工的关键部位或者特殊环节必须要由技术过硬、经过特殊培训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施工班组中,职工的技能差异是普遍现象,即使具有同等学位职称的技术人员,其自身的综合素质,也致使他们的实际施工能力有强弱之别。同时也各有所长,每一位技师都有其擅长的施工操作环节。为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在关键部位施工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水平,比如熟悉操作流程,有操作经验或者权威部门颁发的相应技能证书等,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相关施工经验。

2.2水利施工并不是简单的挖挖填填,还应掌握必要的操作技巧和安全技术。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首先是一项技术施工、其次才是一项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首先应该对施工地段的水文条件和地质地貌条件进行勘察,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施工条款进行落实。由于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存在差异性,这也要求技术人员对每一项具体的工程都进行与其相关的具体施工策略,施工难度高、施工强度大的施工环节,需要组织一批技术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案制定,最终择优实施。总之,需要对每一项具体施工的工程进行安全系统的技术总结和方案校对。

3、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健康发展建设,国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等条例法规,施工单位在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应法规外,还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合适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的安全进行。

3.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目前的水利工程建设人员除去必要的技术人员外,一线的施工人员多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都是临时召集起来的,既缺少水利工程施工的经验,同时施工水平又相对较低,所以,需要企业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定期的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施工讲解。增强每一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安全施工既是对自身的生命财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他人的负责。随着安全管理的深入化,未来将要对所有参与施工建设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只有培训合格的才能进行施工建设。

3.2完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是安全事故的高发生地。施工现场的一个设备隐患和技术使用不当,都可能诱发重大的安全事故。因此,完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十分有必要。首先需要安排具体的责任负责人进行设备和器材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个人,出现事故直接追究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强化管理意识;其次,定期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这样在保证了施工安全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施工建设的效率。

3.3落实和完善制度。只有安全制度没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

督,那么安全制度则是一纸空文。所以,必须定期组织负责人员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是否严格按照安全制度落实施工,对于发现的违规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必须勒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之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以保障安全制度的效力。

结束语

在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组织设计的过程中,应严格从工程项目的特点着手,对各项工序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合理分析,通过安全技术的落实,使施工人员能够对安全措施进行有效掌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