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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程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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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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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篇2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地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竣工结算。而工程造价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造价限额以内,并随时及时修正因各种外力因素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大的情况,力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电力配网工程的典型特点是工程数量大、规模相对小、项目繁杂、市政干扰较多,很多细微的工作经常容易被忽视。以下结合电力配网工程的特点,对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一、工程立项阶段

配网工程的立项工作由供电所根据配网项目的基础资料数据完成,供电所人员通过资料收集,整理配网运行情况、报装增容、客户投诉情况、辖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情况等,结合年度规划提出六大类配网工程项目,包括:(1)新建变电站配网10kV出线工程;(2)重载设备(线路、配变、台区符合调整)改造工程;(3)满足用电需求新建工程;(4)优化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工程;(5)消除配电网设备安全隐患工程;(6)设备更新改造工程。

提出估算,这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第一环节,估算做得越准确,项目在往后的造价控制就越容易。对于该项工作,可以对照去年工程造价情况、物资报价情况,根据工程的规模进行估算。

二、设计阶段

工程设计是具体实现技术与经济对立统一的过程,项目一旦确定,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造价控制的重点。此外,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投资增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加强科学设计的管理是造价控制的关键。由于配网工程相对结构简单,造价较低,而且项目下达批量大,设计单位设计任务重,容易出现设计质量问题。所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审查及概预算审查上严格把关,对于规模核对、设备选型、套用配网典型设计等问题上仔细审查,此外还要注意青苗赔偿费用、封航费用、占用道路等费用要按照实际情况列支。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该尽早提出。

此外,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设计、方案比较、技术经济分析,选用先进使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设计思想。在满足功能或者尽量提高功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把配网工程建设资金花在刀刃上。

三、购买设备、材料阶段

电力配网工程当中,设备、材料的费用通常占三分之二。控制好设备、材料的费用,就控制了工程成本的大部分。推行并完善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制度,能够使业主单位通过市场招、投标来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从而有效控制配网工程的造价。

四、施工阶段

工程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的主要阶段,是造价控制的主要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要科学地组织建设,并十分注重造价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对各种影响造价的因素加以控制,正确地处理造价和工期、质量的辨证关系,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控制造价的目标实现,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

一方面,要加强合同管理。配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签订各种的合同和协议,要落实专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合同审批制度,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有时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能规定和说明。所以合同的专用条款要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适的增加、修改等,而且要加强执行合同的监管力度。由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目标就是承包合同价,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并将实际支出值与造价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随后作出分析及预测,对各种干扰因素加强控制,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对造价控制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始终处于最佳状态并切合实际。

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条件变更等等,而设计变更是最主要而且影响造价最大的一类变更。因此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量降低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在工程施工过程种,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很多,例如: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使工程实际与设计图纸不符;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性质或类型的改变。要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确实需要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认真处理,审查尤其重要,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会议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出具设计变更申请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审查人员必须从控制造价的角度来审查设计变更方案,而且要加强现场签证的规范性,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准确的依据,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实属于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或有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则一定要改。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该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的幅度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若变更有必要,但是超出概算,必须慎重考虑并报管理部门同意。

4.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原因,如工艺改变、设计选型不当,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杜绝原因不明,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5.杜绝未做好开工准备,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变更的情况。

6.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发,并办理齐全设计变更的手续和现场签证。

五、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配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最终反映配网工程的实际造价,而且直接反映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对建设单位来说,要精打细算,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对施工单位而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常多报结算,增加造价。配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时应重点审核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以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考虑变更工程量。审查时要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对整个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采取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结算,并且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把关的方法,能够有效防止施工单位多报结算、虚报工程量的现象,使工程的竣工结算能够真实反映工程总造价。

六、结语

工程造价审查和控制的目的不仅是核减工程费用金额的多少,重要的是通过审查和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不断完善,提高投资效果。投资管理中应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的功能,并不断进行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定额计价模式,实行量价分离,形成以量为主的企业定额系统,建立以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电力配网工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全方位的过程,项目建设单位对配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始终应该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规范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实现事前控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管理效率,时刻要有控制工程造价的思路,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使电力配网工程的建设资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张月娴,田以堂.建设项目业主管理手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

[2]苏霞,闫亚光.浅谈电力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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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概念及范围

涉外法定继承是指包含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主要表现如下:主体或客体涉外;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等。涉外继承包含一系几种情况:继承人或被继承者一方或双方均是外国人或身处境外;有待继承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在国外;产生继承法律事实出现在国外。必须注意,涉外法定继承最少需要一个涉外因素,但无需全部具有涉外因素。

二、如何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

(一)严格按照管辖权各项规定

明确管辖权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使用度,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确定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法》第25条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居住地、常住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外不动产公证过程中,申办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时,并非简单套用以上规定,还应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各项规定。该复函指出:“中国公民继承居于在国内或国外中国人、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或不动产时,都不宜只开出关于继承事项的公证书,也应开出国内当事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书或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依据被继承人居住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进行办理。遗产继承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部门应根据继承人提出的申请,为他们开出法律继承公共公书。

(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继承公证是否合法存在一定争议,但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对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具有重要意义。香港和祖国的怀抱,标志着我国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香港、澳门两个地区均是中国内地平等且独立的法域。台湾已有法律制度与我国大陆有所差异,对,我国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进行解决。区际继承就是在一个多法域国家之内,继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及内容这三项要素最要由一个或多个与另一法域有一定联系。世界上多数复合法域国家通用做法就是把住所地法律当做区际冲突上的属法人。目前,我国各地已有自己的国际司法立法或不成文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部分单行法规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标准。因此,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中国大陆、港澳台可以退出适合自身需求的国际司法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过程中,明确管辖权以后,要根据冲突规范指引明确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适用的法律。同一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有所差异,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由于不同法域,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继承份额等有一定差异。因此,法律适用准确性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律指出,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使用上均采用区别制,即:动产要采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的法律法规处理遗产,不动产则运用不动产所处地区的法律。必须注意,若继承者为居住地处于中国大陆的公民,被继承者居住地也在中国大陆,这种情况隶属于国内法定继承情形,不属于涉外法定继承范畴,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三)确定最合适的继承人

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中继承者身份认定尤其重要,我国有关继承者身份认定的法律法规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夫妻关系的认定,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可以采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法规;不在一个地区居住,可采用共同国籍法律法规”。对父母和子女关系的认定,该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合共同经常居住地所用法律;缺少共同经常居住地,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共同国籍国法律,以此保障弱者的权益。对收养关系的认定,该法第28条表明,判定收养的条件及手续,可采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区的法律。收养效力,则采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局居住地区的法律。解除收养关系时,应根据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居住地的法律或法院地法律。

三、结论

总之,涉外法定继承公证业务重点在于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明确准据法,以此判定继承人、遗产范围等各项要素。本次研究以涉外继承公证的概念及范围展开分析,提出一系列创新公证理论、促进该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以期为类似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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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于20__年认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包养情人,王某瞒着妻子赵某借了10万元钱,并立下了一张借据。借来的钱很快就被李某和王某挥霍光了。还款期限已至,出借人经催索未果便将王某和赵某一起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妇共同承担10万元的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经查明借条上的签字确实是王某所写,内容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可借条的合法性。赵某称借条上只有王某的签字,她对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并且借来的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向法庭举证。法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死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10万元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和赵某承担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10万元的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定义夫妻共同债务不应限定债务的发生时间,也不能单从举债时的意思表示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发,而应立足于对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家庭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从主观上看,如果夫妻双方有举债的共同意思,或者约定个人债务由其共同清偿的,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由其共享以及发生时间,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客观上看,如果债务因共同生活而发生,由夫妻双方共享了其利益,则不论夫妻双方事先无有共同举债、事后有无共同清偿的意思和债务的发生时间,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指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购置家用物品以及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①]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仅凭借只有一方夫妻签字的借条就能向夫妻主张债权,虽然有失公允但事实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比较单一,推定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使得审理结果有时不能保证未举债一方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单一

根据上述夫妻债务的概念上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考虑举债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做的扩张性解释。

由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基于双方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共同之债,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实践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债务。例如上述案例中,10万元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庭根本没有办法予以核实。适用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决的做法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利于保护非举债方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债务认定和债务承担中,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根据举证规则,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或无法举证时,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的承担也实质影响了债务性质的认定,故有必要对我国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研究。

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②]在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上,我国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借贷案件中,应该由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债责任的分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这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个人债务;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并且还要证明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可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是强加给夫妻另一方即非举债方的。我们不禁疑惑了: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如果他不想给另一方知晓或者与他人合谋故意制造债务给另一方,另一方如何去举证?而且,即使夫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为了制造债务给另一方,也会故意不明示该约定给债权人,另一方又如何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约定的存在而免除债务承担?特别是感情不好、濒临婚姻破产线的夫妻们,如果夫妻一方故意给另一方制造债务,另一方能如何防范?只能慨叹自己的遇人不淑?笔者认为将否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是不很妥当的。这是独立个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社会,个人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债务人如此,债权人也如此,选定不诚信的夫妻一方做债务人出借自己的金钱,就得承担选人不当的风险;如果怕承担风险,那就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再放款。

三、立法建议——借条需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合意的凭证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法律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用举证证明举债是否是由于夫妻共同需要,甚至是不用知晓举债方手否结婚,即可以凭借只有举债方一方的签字的借条要求举债方夫妻共同承担责任。这种立法要义的确符合大部分的利益,但是社会在发展,类似的案件也在不断发生,而且会更加的复杂化。庭审中的调查取证、案件执行也会随之变得艰难。但对于债权人持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主张权利的情况,倘若法律规定借条上应有夫妻双方签字或者夫妻双方认可的凭证的才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这样的债务无论对权利人和夫妻来说,都容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不会因此发生矛盾。

债权人对借贷关系掌握着主动权,借给谁、借多少、以什么方式出借债权人说了算。因此在借贷关系产生之前,法律可以赋予债权人要求举债方提供婚姻状况的权利,如若举债方有配偶则借条上应该有举债方配偶的签字,如若举债方没有配偶或者使用欺诈等方式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则借款视为个人债务。若配偶确实不能到场的,通过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来说明借款事项是夫妻共同合一的成果。这样的债务无论对于债券人还是夫妻来说。可行性很强,也很容易识别是共

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庭不用在审查非举债方对借款是否知情,这既节省了办案成本,也有利于案件审理时限的降低。

夫妻对外借贷方式多种多样,除了适用借条等方式以外还有别的举债方式。因此我们呼吁立法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到非举债夫妻一方的责任,只有权衡好债权人、举债方、非举债方三方之间的权益才能真正净化借贷环境,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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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是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侵犯合同权利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承包人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和催告权以保障其合同利益的充分实现,因此如何正确使用这两大权利无疑成为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双方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与请求权相对。我国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制度。抗辩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旨在维持合同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平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方正确利用抗辩权是预防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手段。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履行上具有牵连性以及债务同时届清偿期时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款而言,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定的支付期限,如在确认进度计量结果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即承包方按时申报的月工作量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发包方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支付经确认的进度款时,承包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同样,如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或其他款项的,承包方也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承包方对抗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最常用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而言,发包方支付预付款通常是承包方开工的前提条件,如发包方不支付预付款或没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承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开工。就工程进度款而言,如发包方没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开展后期工程施工。承包方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对抗发包方的履行请求,为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当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承包方对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

3.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有权中止债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方已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如承包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发包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情形,有权中止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承包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时要慎重,因为在证据缺乏确切充分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必须密切留意发包方的经营状况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而且行使时必须立即通知对方。

二、运用催告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催告权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1)催告权的具体适用

1.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催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6.3条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以及《通用条款》的规定赋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时向发包人行使催告的权利。发包人经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这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款的催告权

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 33.4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

承包人具体运用该法条行使催告权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如“催告函”、“催款函”等,而不是随口说说;第二、在书面催告中应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

综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针对容易引发争议的工程款问题,处于弱势的承包方应当注重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通过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催告权预防和对抗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切实保障工程款如期如数收取,这样才能完全实现自身的合同利益,在严峻的利益博弈中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长勇、林建伟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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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医学、临床检验、检验科等是检验医学研究的主要关键词

从表1可看出,医学检验、检验科、临床检验、检验医学、质量控制是我国检验医学论文使用频次较高的关键词,证明了检验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密切关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关某种疾病或某种检测方法的关键词逐渐减少,如脑脊液、军团病聚合酶链应、糖尿病等;而质量控制、教学改革、管理、实验室、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等与检验医学相关的关键词比例逐渐增多,说明检验医学的研究领域在不断拓展,研究层次和研究水平在不断提高。

3临床医学、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和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是检验医学主要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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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法律的表现形式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级期刊征稿

【正文】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反映的是对路权和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在交通执法上.需要用交通设施来划分路权、提示信息或限制引导行为。因此,交通设施的应用,要充分考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必须以人为本,适应人的出行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善道路交通条件,为执法打好基础。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分为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三种,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公路经济效益、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是公路现代化、智能化的标志之一。交通安全设施已经成为区域性视觉系统的一部分,有利于司乘人员预见到公路方向和路况的变化,提高行车的舒适性,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实施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制度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顺利投入使用的保证,是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聘请技术水平高、工程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紧扣工程重点、难点,定人定岗定责,对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都是必不可少的。现从“ 人、机、料、法、测、环”六个方面谈谈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管理。

1 对人员的控制专业人员是运用广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在高速公路蓬勃发展的今天,从事交通工程的专业人员十分紧张,必须认真审核进场专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必要时可以抽调相关人员进行短期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2 对机械设备和仪器的控制在施工准备阶段,必须认真检查施工队的机械设备和仪器的进场情况,是否与投标承诺相吻合,能否满足施工的具体需求,这也是检查施工队施工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另外,也要加强监督施工队对仪器的标定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3 对材料构件的控制进场材料构件的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有关人员必须到进货的生产厂家检查和确认其生产设备能力、工艺水平及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货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巡查,以保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产品进场后,技术人员要依据规范的规定试验和检验,确认后方可用于安装。发现疑问时,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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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市政工程招投标问题也逐渐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和关注。为了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市政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有效的解决了市政招投标过程中的一系列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并且伴随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发展的同时涌现出不少函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相应可行的解决措施和方法,从而使市政招投标工作正确开展。

二.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一)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二)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 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三.市政工程中招投标的对策分析

针对市政市场的存在不当竞争机制,为引导市政企业在投标中自由、公平地竞争,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市政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首先应为市政招投标项目提供更为广阔的信息服务平台,使市政招标采购信息在国家或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上传递和沟通,使投标企业能更全面地了解该工程招标的相关信息;其次应提高招投标单位和个人的整体法律意识,特别应加强施工单位法人教育,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规范企业在招投标市场行为。再次要应加强政府在招投标市场中的监督功能,正确引导招投标市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个良性的发展环境,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

1.巩固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招标投标法》在招标市场中的执行力。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规范竞争市场和完整监督体系。法律体制的不统一致使在市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的不规范和执行力度的不具体和不全面。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要依靠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规范。要在统一了市政建设的管理权力的同时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统一,使刚制定的法律法规能满足工程建设的现状和需求,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在系统上和执行上充分考虑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对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和评审人员,也要在巩固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促进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建立一个持续有序的竞争市场。

2.健全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

市场经济的不正当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要在规范市政市场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于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无论是在招标前、招标过程中还是招标完成后的建设中政府的监督管理体制都应细致而全面,防止一系列虚假竞争、权钱勾结现象出现。再对投标企业展开全面重点监督的同时也可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让政府和中标的企业置于群众的监督范围之中,将监督的权力交付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通过工程的建设建立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3.招投标活动中必要的保密工作

首先,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开展评标工作的第一步。若是人为选取评标专家或是评标专家名单泄漏,都会造成评标公正性名存实亡。因此,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是随机的,而且要对所抽取到的专家名单进行必要的保密,直至评标结束。

其次,标底编制的科学性为保密防止漏标起到关键作用。标底管理不合理就会出现漏标现象,并且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腐败现象。目前常见确定标底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评标标底底价=标底价;二是评标标底价=(A+B)/2,其中A代表招标人的审定招标控制价,B代表招标人报价在合理控制价允许偏差范围内筛选出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平均报价;显然方法一容易漏标,不好控制。而方法二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弱化了招标人标底价对中标价的影响,比方法一在公平竞争上前进一大步,在现行招投标市场应优先运用。

4、合理确定评标方法

尽管评标时间有限,有些专家对经济方面不甚了解,仍然制定了有针对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过低总价、投资占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求进行比较;不合理低价或过高报价,均将提出质疑,合理废标,有效遏制投标单位无序竞争,哄抬报价、恶意压价抢标、不合理的不平衡高报价等行为的发生。

在评审专家对商务标评审过程要优先推行计算机软件评标为主,人为核审单价为辅的原则;技术标进行评判时,可以隐去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背景等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干扰,促使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

5、加强中标后合同管理

招标文件中要有相应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做出响应,为中标后合同订立的提供依据,保证中标合同顺利签订。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坚决贯彻标后合同签订后的备案制,一旦发生纠纷,应以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合同作为裁定标准。因为市政工程地下、地上不可预见情况较多,因此在标前投标人应做好现场踏勘工作,详细了解现场地质情况,同时向招标人提出相应疑问,招标人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疑。招标人对不确定的因素应以预留金的形式写入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变更调整幅度,规范变更程序,使最终决算价控制在合同价内,从而保证国家投资有效应用,杜绝腐败浪费现象。

四.结束语

市政工程关系到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关系到我国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其招投标过程将会直接对整个市政工程的成本和工程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期下,加强对市政工程的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将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和 市政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 《科技经济市场》 -2006年11期

[2]丁亮苏 浅析市政给排水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6期

[3]霍兴 浅谈市政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17期

[4]张国利 李光泽 浅论给排水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 《安徽市政》 -2004年2期

[5]刘水荣 浅谈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9期

[6]骆国良 丁大元 市政工程企业成本控制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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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1] 欧丽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 王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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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环节的安排

应用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大学四年中都应结合具体教学环节进行培养。总体来说,针对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学专业课的开设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学年才开始开设专业课的惯例有所不同,从新生入学开始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设专业课,截至第三学年结束即完成主干专业课的学习。并结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了以下教学环节:1、理论课堂中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的设置;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3、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环节设置;4、开展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5、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引导下的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二、教学环节的开展

(一)第一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第一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课堂。理论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灌输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要求教师尤其是高年级课程教师结合课堂中的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向研究式、讨论式、友爱式授课方式转变,向师生学术地位平等方向过渡,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乃至对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创新能力。

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主要围绕学生科研训练的开展设置诸如《科技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课程。提高学生查阅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的能力。

3、系统考虑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环节的开展,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识实习的主要内容是观摩,是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以集中实习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告、观摩法庭等方式开展;业务实习则是为了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由学校统一将学生分别安排至各个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是学生检验本科学习效果、搜集毕业论文资料的重要环节,采取学生结合就业方向自主联系实习的方式分散进行,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实施监控。[2]

4、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是培养方案内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此环节注重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密切结合,并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

(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高等教育第二课堂作为大学生第一课堂时间外进行学习的又一课堂,对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尝试以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作为载体加以开展,部分环节落实于具有专业特色的学生活动之中。具体体现在学生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1、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座瑰丽的殿堂,积累着丰腴的智慧,而这些智慧主要记载于浩如烟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所以除法学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还蕴藏在其他部门学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对这些著作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甚至不能具备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勿须说在法学方面有所创造了。所以,多读书实在是法学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们遴选了若干教师作为本科生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组成若干阅读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阅读过程中,教师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过多)必读材料,学生在必读材料基础上进行自主扩充。阅读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写好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进行总结和概括,定期以讨论或学术沙龙的形式表达出来。

2、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的应用学科,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语言表达能力的具备。具体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第一课堂中能够用于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环节的时间不多,能够参与训练的学生人数及训练时间都有所限制。因此,我们选择在时间相对充裕的第二课堂组织演讲比赛、专业辩论赛、学术沙龙和模拟法庭活动,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3、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结合并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1)第一课堂讲授、讨论、辩论中的争议问题、前沿问题由教师布置课下作业供学生继续讨论或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小论文;(2)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问题意识;(3)指导学生对各种问题进行甄别,去除不是问题的问题和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实质性的问题展开研究,培养学生完成论文选题的能力;(4)结合文献检索课程布置题目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5)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4、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法律实务能力是处理具体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的实质内容。该能力除在培养方案内安排的实习环节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导师对学生加以培养外,我们还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协会深入社区进行日常法律咨询和特殊纪念日的特定法律宣传与解读,并积极探讨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平台。同时,随着司法考试的命题从对法条的单纯记忆加以考核逐步向解决具体案例的实务能力考核进行转变,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授课内容加以调整的同时,还结合第二课堂进行专门训练,进行司法考试备考的专门辅导。

三、取得的成绩

从学生的培养过程和结果来看,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开展体现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应用创新能力明显得到提高。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在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1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近两年内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70余人,(据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我校是辽宁省高校中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最多、办证人数最多、通过比例最高的学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毕业后直接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学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科学地安排培养方案

业务实习作为学生直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的教学环节,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学生反映时间安排较短,我们将结合我校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学生顶岗实习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实习力度,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学年初的前四周,中间的暑假期间有学生自由选择参与连续性实习,满足一部分学生想要在假期继续锻炼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学专业本科生面临第四学年上学期期初的司法考试与期末的考研备考及就业压力,各教学环节的设置应充分予以考虑,为备考与择业减压。

2、能力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整体性

大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补充,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第一课堂教学环节设置相衔接。同时,第一、第二课堂内及教学环节也应讲求系统性,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衔接,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建立切实有效的学生激励制度

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学生对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各个教学环节,尤其是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抱着一种应付的心态参与其中,使得一些活动的开展对于他们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正在探讨一系列的激励制度,如对在专业方向强化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的推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学院的资料室和实验室使用、参加各类培训和竞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于学生,按期刊的层次给予出版费用的报销。[4]

4、教师的能力提升与角色把握

教师在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处在引导者地位,教师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自身的应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须加以提升。针对此种情况,学校拟定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同时,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树立师生学术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对问题独立思考,提出个人观点,消除学生的依赖心理,不能抹煞学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学环境的保障

学校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开展;加强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电子阅览室的建设,购买丰富的图书资料资源。

参考文献

[1]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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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

1.工程项目管理是一次性管理。这是项目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因为项目是一次性的,决定了项目管理也是一次性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很难有纠正机会。

2.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论文由整理提供idi-language:AR-SA">论文项目的生命期是一个有机的成长过程。项目的各个阶段既有明显的界限,又有相互衔接,不可间断。这就决定了项目管理应该是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管理。

3.项目管理是一种约束力很强的管理。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特征其明显的目标和时间限制、既定的功能要求以及质量标准和预算额度,决定了项目管理约束条件的约束强度比其他管理更高。项目管理的重要特点在于项目管理者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理应用而又不超越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完成既定任务,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规章,但仍没有一个在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的指导性实施准则。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项论文目管理很不规范,“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

2.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可行性研究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对工程项目在建设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它是保证工程项目以最小的投资耗费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科学手段,也是保证工程项目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建设上可行的科学方法。但是目前我国的许多投资项目都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项目匆匆上马,盲目投资,这样不仅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也可能埋下质量隐患。

3.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必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我国推行的建设监理,就是国际上通行的由项目管理公司或咨询工程师代业主进行的项目管理。目前国内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项目法人不肯放“权”,没有充分利用监理和咨询机构,发挥他们的作用;二是工程咨询业欠发论文达,管理不规范,没有真正成为专业管理的内行。

4.项目管理人员普遍素质较低。由于我国对项目管理的系统研究和行业实践起步较晚,到1991年才成立全国性的项目管理研究会,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正式发行的项目管理专业刊物,项目管理人才培养也相对落后。目前我国项目管理人才培养和资质认定工作多偏重于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方面,忽视了对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认定。

四、我国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1.项目管理国际化。项目管理国际化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越来越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合作项目越来越多。现在不仅是一些大型项目,论文由整理提供

/eWebEditor_new/">连一些中小型项目要素都呈国际化趋势。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的行业壁垒下降,国内市场国际化,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外资利用将会进一步增加,海外建设市场也会进一步向中国开放,国际工程将会进一步增加。从工程项目管理角度看,这意味着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工程项目咨询、工程项目融资、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论文等均要求国际化和国际惯例接轨。

2.项目管理信息化。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已成必然趋势。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门综合学科,应用性强,很有发展潜力。目前人们把它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用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益大大提高,并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用Internet进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工程项目管理研究的深入。

3.项目管理的专业化。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管理。项论文目管理发展到今天已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成为一个职业。在现代社会中,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专门承接项目管理业务提供全过程的专业化咨询和管理服务,这是世界性的潮流。项目管理已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已探索出许多比较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式。

4.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在现代社会中,项目管理越来越趋向社会化。将整个项目管理任务以合同的形式委托出去,让专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这是项目管理的一大趋势,最典型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推广建设项目监理制度,这是建设工程管理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五、加入WTO后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1.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工程建设领域经过近20年的改革与发展,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的框架,但还不能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需继续完善,形成完备的法规。另外,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2.工程投资体系应进一步改革,项目法人的主导论文由整理提供

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bidi-language:AR-SA">论文地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应退出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使项目法人真正成为责任主体,并由其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工程咨询业有待发展,管理水平也需进一步提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法人应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筹划、项目组织和项目决策。而项目管理应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去承担,应充分利用咨询和中介机构。

4.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水平迫切需要提高。当今工程项目越来越趋向大型化、复杂化、国际化,这就要求国际化的项目管理。而我国的建设企业素质低、管理水平不高是目前的一个普遍现象,应尽快改变这种局面,以增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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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作为社会中介的造价咨询机构,在社会工程造价审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各行各业以及行业内部间的竞争也日益剧烈,我们这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为社会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何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方面进行一些浅谈。

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抓起:

一、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业务广泛,涉及土建、装潢、暖通、水电,到市政、修缮、古典园林、绿化等多学科、多专业。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针对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审核环节考虑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依据工程项目的结构、规模,并且要使成本与效益挂钩,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特点的审核质量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做到奖罚分明。各专业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还需相互配合、互相协商,这就要求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具有操作性,还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仅是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根本保证,而且还对咨询机构的健康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培养德才兼备的工程造价队伍

由于工程造价审计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审计技能,这使得它与一般的会计审计在专业要求上和具体方法上都迥然不同。大量实践证明要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归根到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的业务素质,即广大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一,我们应该根据市场对造价管理人才的素质要求,加强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正规培养工程造价专业的高级人才;第二、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造价审核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懂得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健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套用本地定额等。第三,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人员素质要跟上时代的步伐,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进行更新提高外,还应该结合工作广泛了解和初步掌握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经常深入工地,积累、丰富施工经验,提高业务能力。只有对工程摘要,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三、按序办事,规范审核操作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广大从业人员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外,还更要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依法执业,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省建设厅2004年290文件,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合同与结算;工程量清单实施等。以上这些规定,特别是实行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则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的价款的调整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等,从业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了解,而且要熟练掌握,以此来规范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设部还颁布了第74号令,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管理、业务承接、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阐明了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这是间接地提高了咨询质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一是必须和委托方签订咨询业务委托合同;二是对于委托方提供的审核资料、相关图集等,应进行细致审阅,认真思考;三是做好审核业务的善后服务工作,虚心听取委托方对咨询机构所提的意见、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四、重视资料的积累,善于总结经验和数据

在工作中重视搜集和整理完备的依据性文件,总结出一套具有科学性的经验和数据,使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抓好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几个环节

第一、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是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二、认真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审价质量。

六、正确选择审核方法

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依据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此外,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核的质量和速度。因此,选择合适的审核方法显得十分重要。

主要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全面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二)重点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造价中的重点进行审核。(三)对比审核法: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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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先奖优,鼓励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撰写学术论文

我们一直认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是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交流与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同时学术论文也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学术成果,是作者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具体反映。该项活动从学会成立之初到现在长期坚持,从未间断。2004年该项活动得到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收到会员论文47篇,经学会理事会精心评选,评出一等奖论文3篇,二等奖论文4篇,三等奖论文6篇,学会分别给以了奖励,并推荐3篇向上级科协申报。在今年的优秀论文中,由李正桂、周知辉2人合著的《橡胶坝袋在水渡河水闸中的应用》已在省级专业刊物《湖南水利水电》上公开发表。李小平同志2003年撰写的《我县水利建设发展的基本思路》获市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

三、精心组织,学会各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1、为让全体会员[本文章属原创,其他网站复制必究法律责任]对我县近连两年来的水利建设成果有一个较为全面了解,同时为会员之间构建一个相互交流、探讨的平台,学会2004年先后两次组织会员对全县新建成和在建的水利工程工地现场参观,并将每处工程的基本情况、有关技术参数打印成书面材料供会员们参考。另外,今年学会还与相关会员单位两次赴外地考察,学习先进的工程技术及管理经验,取人之长为我所用。

2、在科技培训方面,2004年,学会配合县防汛办和局工程科组织举办了两次培训班。一次是组织水利系统骨干技术人员举办了一期堤坝白蚁防治技术培训班,编教材、做示范,聘请白蚁防治专家亲自授课,并配发防治药物,便于学员即学即用,及早消除堤坝白蚁危害隐患。一次是组织基层工程人员举办了为期一周的、以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学员们掌握了一些适合在我县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使用方法,让他们对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重要意义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基本掌握了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方面知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