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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商业经营师职务聘任制,先在商业营业员中试行。设立经营师职务的试点企业的条件是:工业品零售企业,一般年经营额为2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副食品、土特产品零售企业为75万元以上,洗染、照像企业为50万元以上,基层社为150万元以上。并且,劳动管理工作扎实,培训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工人结构合理。
三、申报商业经营师必须在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技工学校或其它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经五级营业员培训合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业绩实出。
四、商业经营师必须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采取考核、考试、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聘任。考评的内容,分为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或劳动部、商业部统一组织命题。对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考评组织采取现场操作、工作记实、模拟工作、业绩答辩、自我评价、顾客评价、职工评价、领导评价等形式进行。
五、商业经营师的比例限额应以符合设立经营师职务条件的企业的营业员总数为基数,控制在2%以内。津贴标准等问题,均按照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商业经营师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在聘任期间,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务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解除聘约。
七、商业行业经营师聘任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与商业行业技师聘任制工作统筹考虑,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先选择3~5个企业,填好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报商业部审批后,进行试点。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企业,不能聘任经营师。验收合格的地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推开。
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从严掌握,切实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经营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规定考评、聘任。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商业部、劳动部。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3.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略)
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1.精通主营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产地、生产季节和使(食)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地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消费。
2.熟悉并能运用商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艺,掌握顾客心理,融洽气氛,解决矛盾,激发顾客购买欲望,促进商品销售。
3.能熟练地运用美学原理、广告艺术、商业文化陈列商品,使陈列能突出商品特点,美通大方,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
4.能根据商品构造原理,熟练地组装、调试、演示及简易维修商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保持最佳状态。
5.能运用科学方法,较好地保养商品,使其正常损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能维护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6.对一些需要在经营过程中加工的商品具有再加工、精加工的高超技艺。
7.能根据有关质量标准,鉴别商品真伪和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8.能了解各种票证的发放原则、使用方法、兑换程序,并能按规定熟练操作。
9.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价格、专卖、合同、食品卫生、计量、质量、商标、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商。
10.了解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等环节的历史情况和市场供求动态;能及时搜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变化趋势和柜组销售情况;能编制有关计划和报表;能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能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11.熟悉与经营有关的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掌握经济核算方法和要求,能对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的盈亏进行核算。
1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经营中的难题,并能总结和传授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中高级营业人员。
(各专业、工种的特殊要求可暂参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1.试点企业要符合设立经营师企业的条件;
2.评聘的经营师要符合申报条件、考核标准等要求;
篇2
1.企业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各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档案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即聘任为高级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可按九级工资标准(118元,122元,125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十级副的,可按十级副的工资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聘任为助理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以下的,可按十三级工资标准(69元,70元,72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四级副的,可按十四级副工资标准(54元,55元,56元)执行。(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不含提高粮油统销价后增加的6元)执行起始时间为1990年4月1日,从1991年5月1日起可按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档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企业政工人员,如果在本企业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截止时间前,按我市首次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规定,同样符合本人现在所担任的政工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被聘任者,其现档案工资低于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的(在1989年9月30日以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38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助理为103元,员为84元),可按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执行,但各单位要严格审定和掌握。
3.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市劳动局将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下达一定的增资指标,计入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所需增资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在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随效益增长而增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解决。这些企业还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被聘任为政工专业职务,按规定时间进入工资档次后,自主确定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4.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由市劳动局核定下达,作为专项资金计入成本。
篇3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
乙方(受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和《XX研究所岗位聘任制实施细则》,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岗位性质与职级: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
乙方的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实验记录本、工作报告及数据交所在部门归档;
3.乙方离开用人单位________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六、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其他约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乙方退休、死亡;
(3)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5)乙方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任关系手续。
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任合同)。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5)经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
学校; (6)乙方被招聘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
9.乙方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10.乙方在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结案处理之前,不得解除合同。
八、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第十节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符合本合同第七节第8条的,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3.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经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2)乙方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在甲方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解除合同前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标准津贴。
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甲方受聘的时间计算。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4.因甲方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聘任合同的,甲方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院(或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申请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篇4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移民下山脱贫、加快城市化建设等进程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扶。要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要充分、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切实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助力度。要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改善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好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根本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稳步扩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要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要建立残疾人职业人才表彰机制,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比武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素质。要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并实现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网络联网。
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三、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特殊需求,予以特殊救助。
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同时,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30号)要求,全面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的救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残疾人应优先落实、优先救助。要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要加强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万户安居工程”(*—2006),并逐步扩大扶持面,解决更多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工作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等应多渠道投入资金,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防止残疾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
篇5
人类历史的进程同样伴生着“品类”理念,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甚至,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隔。
篇6
2、竞聘人员资格:具有副高任职资格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参加竞聘七级岗位;在十级岗位受聘满6年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参加九级岗位竞聘;在十级岗位受聘满12年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八级岗位竞聘;在十二级岗位受聘满6年可参加十一级专业岗位竞聘。
第七聘期农机系统共有专业技术人员42人。各岗位设置数为副高12,中级17,初级12。
二、时间安排
根据人保局要求,专业技术职务第七聘期竞聘上岗工作10月底前结束。农机系统各项工作进行时间安排:
1、9月28日前各单位填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现聘任专业技术聘书原件、复印件。
2、10月20日前,各单位根据市局意见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第七聘期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局,批复后,组织实施。
3、10月25日前,各单位按照市局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任职资格年限等条件,组织竞聘人员申报竞聘岗位,同时书面报市农机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经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竞聘并完成竞聘工作。
4、各单位竞聘工作结束后,将结果书面报市局。市局将竞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人保局批复后,市农机局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聘书,聘任工作结束。
三、聘任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和聘任委员会。农机局成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第七聘期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竞聘上岗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要成立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人员组成要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要有领导、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聘任委员会具有编制考核评价标准、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同时受理考核及聘任结果异议等。
2、宣传发动。聘任委员会向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市政府文件和农机局聘任实施意见精神,明确评聘分开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
3、确定各岗位聘任数额、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聘任的各项事宜。
4、专业技术人员述职。分岗位级别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进行述职,专业技术人员将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技成果等进行总结,同时,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打算。
5、在量化考核和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6、奖励政策。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科研成果、、信息等,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对获得各级先进称号和科研成果、、信息等的人员给予适当加分等。
7、直聘条件。连年考核为合格以上,上一聘期内获得以下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下一聘期可直接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2)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3)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首位);
(4)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
(5)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
(6)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
8、参加副高七级竞聘落聘的人员,直接聘任中级八级岗位,不占用中级岗位数额;参加中级八级岗位竞聘落聘人员参加九级岗位竞聘,参加九级岗位竞聘落聘人员参加十级岗位竞聘,参加十级岗位竞聘落聘人员直接聘任初级十一级岗位,参加十一级岗位竞聘落聘人员直接聘任初级十二级岗位。
9、各单位对确定的各岗位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10、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农机局党委。经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审批后予以公布,按规定办理有关聘任手续,按照聘任职务兑现工资。聘任时间从2011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止。
篇7
乙方(受聘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所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工作内容: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以下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地点为**** 。
二、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时起至 止,但在此期间乙方工作任务完成的,则至乙方工作任务完成时聘用期限自动终止。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鉴于乙方同时与 (以下简称工作单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即在甲方单位工作为兼职,乙方保证其在甲方单位兼职不会影响其本职工作。若因乙方兼职造成其工作单位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受乙方任职的工作单位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约定工时制度,即乙方应当根据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利用及甲方要求安排其工作时间。
四、报酬、福利待遇:
乙方同意在甲方兼职不向甲方收取任何报酬,其报酬已包含在乙方工作单位支付给乙方的薪资中,若乙方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劳动报酬纠纷的,不影响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
五、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或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退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所需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抚恤金等由社会医疗保险、乙方工作单位承担或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3、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患疾病的,所需医药费等由社会医疗保险承担,不足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认真阅读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制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上述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七、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八、合同的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7日通知对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乙方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本合同即终止。
4、本合同无论因何原因终止,甲方均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九、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篇8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篇9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介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品理解上的歧义;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篇10
举办人才招聘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机构资质为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全省性人才招聘会的机构资质条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举办全国性人才招聘会的机构资质条件按照《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
(三)招聘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具备国家和交流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人才招聘会审批
人才招聘会的审批工作应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将审批结果在人事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制定周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举办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借用公共场所举办、入场招聘单位在*家以上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应严格控制。对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全国性现场人才招聘会,应严格按照《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人才招聘会监管
要切实加强人才招聘会现场检查和监管工作,对已经批准举办的人才招聘会,举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招聘会的各项组织工作。会前要严格审查参会单位资格和所提供的招聘信息,防止“只招不聘”和“虚假招聘”的现象发生,并对招聘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会中要维护招聘现场正常秩序,对招聘中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会后要将总结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各级人事部门要明确招聘会举办单位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要追究举办单位责任;要建立招聘会考核制度,对具有违规记录的举办单位,取消其继续办招聘会的资格;要建立招聘会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人才招聘会。
四、做好人才招聘会安全工作
要高度重视人才招聘会的安全工作,招聘会举办单位在接到招聘会批准文件后,按照规定,应当到举办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手续,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防范,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大型招聘会,应当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切实加强会前的安全检查和会中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生问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安全。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招聘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常设性招聘会举办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加强对非常设性招聘会的巡查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招聘会,要及时予以制止;对组织落实不力的举办单位,要暂停或取消其举办人才招聘会的资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招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人才招聘会收费标准
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精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对应届毕业生免收门票。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人才招聘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协助当地物价部门加强检查监督,规范举办单位的招聘收费行为,坚决打击高收费、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参会单位和应聘人才的合法权益。
六、人才招聘会服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不断创新人才招聘会形式,提高供求双方供需见面成功率。大力倡导网络招聘,积极开发网上人才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网站,将网上供求信息进行配对组合和筛选,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牵线搭桥。积极鼓励举办针对性强的行业性、专业性的招聘会和校园招聘活动,不断提升人才招聘会的质量和效果。不断加强人才招聘会延伸服务,通过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手段,继续为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七、人才招聘会信息管理
篇11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或____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个月(或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____天,星期____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生活福利待遇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第七条劳动保护。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元。
(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按()解决:(1)依法向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2)依法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篇12
本着“立足校园、专业服务”的原则,通过提供线上线下多方面服务以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以团队的人才优势为我校提供礼仪、主持等人才服务和校园推广服务。黄冈师范学院校团委大学生艺术团现面向全校招聘男女主持人及礼仪人员(礼仪队)。
礼仪队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校内和校外的各项礼仪活动,如颁奖、迎宾、庆典等,队员需形象靓丽,气质高雅,外形好,素质高,举止得体,服务规范到位,能很好地展现当代大学生文明、健康、朝气蓬勃的风采,愿从小处着眼、从点滴做起,用行动证明自己,努力做到最好;信守承诺,锐意进取,有严谨的工作习惯、优良的服务态度。除了具备非常高的各种专业文化素质及公关、艺术等方面的特殊才能外,更具有礼仪方面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等。
招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主持人:女,身高1,60-1,75米,男,身高1,68-1,80米,需身材匀称,气质佳,语言组织能力强,普通话流利,具有很好的应变能力。
篇13
(一)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区商旅局负责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2、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建立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4、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负责督促落实送检日常工作。
(二)区发改、工商、质监、公安、卫生、财政、教育、建设、食品药监、网格化监督中心和各街办事处等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区发改委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制订本地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送检工作。
2、区卫生局负责农产品日常检测工作,同时向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上报每天检测结果。
3、区财政局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执法监督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经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4、江汉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违法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协助动检部门对市场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工作。
5、江汉质监分局负责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6、江汉公安分局负责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
7、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督员的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
8、各街办事处认真做好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房屋出租户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窝点。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
(一)各街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抓好本辖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有关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3、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状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相关责任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街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订本辖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一)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街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制度建设及经费保障等方面情况;
(3)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情况;
(5)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6)其他考核内容的情况。
2、考核程序
(1)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考核工作方案,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3)考核组通过听取情况、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4)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5)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