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日常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教育机构日常工作计划

篇1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3年-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规划

6、2003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7、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8、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9、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10、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2、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3、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4、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5、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6、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8、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9、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20、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1、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2、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3、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4、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5、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6、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7、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8、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9、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3-2005年3年创建文明城区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3年-2005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3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3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3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7、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8、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10、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11、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3、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4、创建宣传资料

15、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4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4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4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4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4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5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半年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5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5年创建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5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3-2005年3年的图片资料用影集附说明单独组成一卷

二、要求

1、所有卷宗封面均打印贴纸,标题为“创建文明城区专卷”,均使用正规档案盒按照标准归档,所装内容除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或教案讲义等,其它均打印归档。

2、档案卷内均按照要求分年度组卷,每年4卷,每卷内容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准备,不能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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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保健医师在健康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健康教育是集体儿童机构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健康教育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许多集体儿童机构的保健医师位居从属地位,因此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不得力。为保障健康教育顺利进行,必须将保健医师纳入管理的地位,做到有职、有权、有责,使其在集体儿童机构的各级人员和家长参与的健康教育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健康教育有效地进行。

2.发挥保健医师的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健康教育的整体管理

2.1 健康教育要纳入集体儿童机构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保健医师根据总体计划制定健康教育专项计划,确定目标、内容、措施和考核标准及方法。年终或期末以儿童健康为中心,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2.2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在园(所)长直接领导下,由保健医师、保教人员、工勤人员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组建健康教育指导组,统管园(所)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的实施。

2.3 适当增加集体儿童机构保健医师的编制名额。中型以上的集体儿童机构以配备2-3名保健医师为宜,其中一名专业水平较高的保健医师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学工作。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健康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教材的购置和宣传器材的供应。有计划地选派保健医师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保健医师的业务素质和健康教育水平。

3.保健医师的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实施科学求实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方法

3.1 保健医师要在健康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要以儿童身心健康为中心,通过先进科学的健康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体现。健康教育的内容要做到全面、系统性和儿童健康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季节发病特点相结合,园(所)教学与家教协调一致。力求实效,最终达到减少疾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

3.2 结合儿童和家长的需求及文化层次特点,采取通俗易懂、形象具体、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教育方法,使健康教育取得显著效果。

4.健康教育计划的制定和效果评价

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计划和教学评价标准,是健康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手段,为此保健医师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4.1 儿童健康状况基本资料收集是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的基础。集体儿童机构不同于学校,儿童入出、中途调班、插班、休学等情况较多,变动性较大是集体儿童机构的一大特点。如果基本资料不全,儿童健康状况统计数据不准确,势必影响健康教育的顺利进行和教育目的的研究。基本资料的主体是儿童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以儿童入园(所)前的体格检查为基础,然后将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分析资料、计划免疫登记、儿童个人病案归入健康档案。儿童体检须在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疗单位进行,并做到相对固定。

4.2 保健医师于每学期末按照不同年龄组或班级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是健康教育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统计分析可采用图表形式,将儿童的体重、身高、视力、牙齿保健、智力、发病率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客观结论,有的放矢地制定和修改健康教育计划,最后经健康教育指导组讨论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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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区县教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系统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系统的数据查询统计、数据上报审核等数据管理相关功能,建设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在线直报功能,满足学前教育日常管理、教育事业统计、教育资助、重大项目管理的数据需求。同期优先建设数据快速采集工具,在区县和学前教育机构端快速采集学前教育基础数据,并经地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次第审核,在中央汇总形成学前教育数据库,为系统一期运行提供完整的基础数据。二期建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动态监管各类幼儿园的功能,建设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及监管功能,数据动态采集,并丰富完善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实现中央、省、市、县对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办园条件、教师配备、卫生保健、收费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动态监管。二期系统上线之后,各级用户(不含学前教育机构)可自定义数据填报指标、填报范围、填报方式,并且学前教育机构级用户可在线上直接填报本机构内机构、教师、幼儿动态数据。

系统架构为“五级应用系统”,即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前教育机构级。系统一期在中央级物理部署,系统二期完善中央级运行环境,建设省级运行环境,在省级进行物理部署。

系统于2011年8月通过信推办审批立项。2011年7月份在福建、河北两省进行需求调研,11月份完成系统详细设计,12月份面向全国征求系统功能和数据采集设计的意见,并在浙江、江苏两省实地征求意见。2012年1月份完成系统招投标工作,2月数据采集单机版程序开发完成,2月22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实地测试单机版程序,在新市区测试采集学前教育机构数据,在徐水县、满城县测试采集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相关数据。通过实地测试,发现问题、改进系统并积累部署实施经验。目前,系统一期正在紧张开发测试中,并在湖南全省试点数据采集工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是:总结湖南数据采集工作经验,召开数据采集工作全国培训会,并开展全国数据采集工作,同时系统一期上线。系统二期拟定于下半年上线。为保障系统二期省级系统的顺利部署和运行,教育部不久将下发《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二期)技术保障方案》,用于指导省级系统运行环境的网络及软硬件建设。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基础教育二司在需求调研、征求意见、实地测试采集系统单机版、湖南省数据采集省试点等工作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基础教育二司与信推办还共同制定了《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规范》,并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篇4

同时,研究还发现,虽然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属于贫困地区,但由于农村社区距离城市较远,农村居民的贫困率比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要高,同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医疗服务资源有限,这些都会影响当地年轻一代,使其更容易出现学业成就低下以及滥用药物或犯罪等行为问题。而课外教育计划往往会成为农村学生及其家庭文化学习、营养教育、技术和大学人学备考唯一的辅助途径,能有效地帮助农村社区克服其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帮助农村儿童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因此,发展农村课外教育已成为农村教育研究者和改革者关注的一个重点。

一、美国农村“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的困难

虽然经费紧缺及缺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所有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的共同困难,但由于农村社区特定的条件,农村课外教育计划的发展前景比城市和郊区社区要更为严峻。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经费问题。由于联邦和州级财政拨款基本上是以人口基数为标准,农村社区占地范围广,人口分布稀少,所得到的两级财政经费预算自然也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农村教育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财产税的收入。然而,一旦经济出现下滑,许多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人们为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常常背井离乡,这些都会引起当地财产税收的减少,从而使当地的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着极大的经费危机。同时,许多支持课外教育计划的资助者都不将农村社区列人其考虑范围。即使有,也有严格的条件规定,农村社区很少能达到所有的条件。有学者提出,“课外教育计划”负责人增加项目经费并获得稳定资助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向当地公私机构寻求帮助和合作。然而,农村社区普遍缺少能够建立合作关系的地方商业机构、高校或宗教机构,即使有,其所能提供的教育资源也微乎其微。

其次,经过专门培训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通常愿意在城市或郊区工作。而农村人口密度低、经费来源有限都使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极为困难,即使真的有机会接受培训了,大部分接受过培训的员工也会到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这就使项目负责人不再愿意将员工送去培训,这些都致使农村项目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此外,农村社区通常占地较广,学生家庭所在地与项目组所在地之间距离较远,而农村地区通常公共交通设施缺乏,而家庭用车又因油价的上涨而极不划算。因此,农村课外教育计划还面临着接送学生及其家庭来往的后勤及经费难题。

二、美国农村中小学课外教育计划的发展措施

然而,尽管困难重重,美国联邦、各州、各地方甚至私人机构或组织仍对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以帮助农村社区开展“课外教育计划”。就联邦层面而言,多家联邦机构都针对农村社区课外教育计划设立了经费支持。如美国教育部的“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其目标是为了在全美建设社区学习中心以便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外学习的机会以及常规课业辅导。美国国会对这一项目的拨款逐年增加,现已由1998财政年度的四千万美元增加到2008财政年度的十亿零八千万美元。据2006年度的项目报告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项目点分布在农村社区。此外,教育部的“第一条款”、“额外教育服务”、“安全和无毒学校和社区计划”、“农村教育成就计划”等中都有可用于课外教育计划的款项。同时,美国农业部、美国健康与人口服务部、美国国家和社区服务机构都设立了支持农村课外教育计划相应措施和经费。

就州级层面而言,许多州都设有旨在提高中小学生学习成绩的经费计划,如在2006财政年度就有30个州或地区就将课外教育计划列人了州级预算中。这些经费主要由主管教育、人口、医疗和心理健康、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司法等机构进行管理。一些州还设立了课外教育计划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特种税收、个人所得税收、儿童信托基金等。这些资金对帮助农村课外教育计划发展极为有利。就地方层面而言,美国各地方对课外教育计划日益关注,其投资额度也也所上升。地方的经费的支持通常都能较为长久。同时各处地方机构,如图书馆、娱乐部门、儿童保护组织也能为当地课外教育计划的开展提供一部分经费,当然,学区仍是农村课外教育计划最主要的资源支持来源。

此外,虽然农村社区现有的商业组织或机构较少,但也有许多可能为课外教育计划提供支持的私人机构,如医院、餐馆、制造商、商店、银行及金融机构等。同时,课外教育计划还可向其他地区的组织寻求支持,如美国JC朋奈课外教育基金会(theJCPenneyAfterschoolFund)就向四个全国性的组织提供经费,由这四个组织根据情况帮助当地项目组向基金会申请经费。同时,项目组还可通过组织社区居民进行募捐活动、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积累资金。总的看来,美国农村课外教育计划的开展目前主要聚焦于经费问题,而员工素质、交通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三、启示

虽然我国正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国家教育财政负担过重,农村中小学生所能获取的教育资源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如城市学生,学业成就自然会受到影响,而要在短期内改善这一状况实属不易。美国“课外教育计划”在其开展过程中虽然面对着不少困难,但其主旨及开展措施对我国发展农村教育,帮助农村学生实现学业进步及掌握生存技能有着一定的启示。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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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服务,依法管理,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和可持续发展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到“十三五”末,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达到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效推进。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保持队伍稳定,工作平稳过渡,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快速发展。

因地制宜,谋划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妇幼健康资源情况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妇幼健康需求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强化公益,落实保障。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落实编制、经费和运行政策,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激活动力。通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绩效管理,激活内生动力,提升效率,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优化整合内容

(一)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职能整合的主要方式为“县级合、乡增强、村共享”。

1、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2、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撤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4、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引导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商县编办、人社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编委审批后实施。

原县乡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严防固定资产流失。

(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积极性。

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支持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制定下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编制部门印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定”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召开工作动员会,宣布有关工作纪律,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实行自愿选择,实施优化整合各项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进行优化整合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完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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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与所举办的教育机构相应的条件;

(二)联合办学须有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宗旨和目标;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

(三)有与培养目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教育机构必须自有校园、校舍,其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同类公办教育机构的标准;

(五)有相应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个人办学应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经济条件,单位办学应有主办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第七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核、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聘骨干教师名册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场地、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拟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纳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民办教育财务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八)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高中教育学校,由举办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填写《民办教育审批登记表》,即为正式受理。

(二)审核。由负责审核或审批的部门审核举办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拟举办的教育机构是否符合教育规划和总体布局的要求。布局调整撤并的学校所在地除用于幼儿教育外,不得新办其他类型教育机构。新办的教育机构原则上设在县城,乡镇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只能设在乡镇驻地,且每乡镇至多设立一所。

(三)考察评议。由负责审核或审批的部门在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相应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提出考察论证报告。

(四)审批。根据审核和考察评议的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对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申报单位或举办者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条教育机构刻制印章,须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同意举办的文件,向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育机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到物价、银行等部门办理收费、建立专用账户等有关手续。

教育机构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刻制的印章式样、收费许可证、银行专用账户等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省基本实施现代化校舍标准》的要求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及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计划部门进行审批。严禁边办理相关手续边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到县建设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的工程项目地质勘探和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和设计,同时将设计图纸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招投标,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监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监和监理,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县教育部门和县建设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的工程完工后,应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合格验收报告,并报县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县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招生。

第四章组织与运行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内部决策、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可设立校董事会(理事会),实行校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并决定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符合任职资格,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聘任合同,所聘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任职条件。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机构对所聘任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建立人事、业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与奖惩,并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县内教育机构的教师招聘工作,应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教育机构招聘教师必须与公办学校的教师调配同步进行,招聘前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聘方案,方案应包括招聘计划、学科、人数等项内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聘广告。与县教育主管部门、县人才服务中心有协议的教育机构招聘结束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常调动手续,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县财政停发被聘教师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无协议的民办学校,要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严禁学期中途擅自招聘广告。应聘本县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只能在暑假期间正常应聘,如被聘用,要提前30天通知学校并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

教育机构必须从起始年级开始招生,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招生。民办小学、初中招生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前完成,高中招生与公办高中同时进行。招生结束后,新生花名册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办理学籍,教育机构要按规定编制学籍号和学生名册,填写学籍证和学生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教育机构不能招收已在籍的学生,如有学生自愿到教育机构就读,视为借读。

教育机构招收的高一学生必须是当年参加中考并符合招收条件的学生。

教育机构学生到公办学校就读的,视为借读,学生名册报县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流生,流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或认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任意缩减课时,不得取消必要的实验实习环节,并应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如实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科成绩,根据学生表现和有关规定实施奖励或处罚。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切实搞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传授文艺、体育、书画等技艺的,应当同时保证他们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章财产与财务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和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教育机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先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机构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民办教育财务专户管理,其经费流向要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监督管理。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

教育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应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学习期限已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三分之二的,不予退费;被勒令退学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财务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立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确保办学质量和教育机构发展所需的办学经费。

教育机构的财务预算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育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责成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条实行寄宿制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举办者或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教育机构已与县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国家举办的同类别、同层次教育机构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就学期间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类别、同层次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对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性质、层次,应按相应的程序,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学场所、增设专业、调整办学规模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情况换发《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教育机构合并,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办学等事项,由举办者按设置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按合并后的办学性质和层次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教育机构因故不能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申请停办。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因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申请停办、解散,须提前2个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申请报告(联合办学的由各方共同提出);

(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计划安排;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教育机构停办、解散,须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原举办者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及各项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合并、停办、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教育机构,自接到批准文件起15日内,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财产清算后,应当首先支付应退学生费用、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偿还其它债务。剩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被合并或停办、解散以及被依法撤销的教育机构,自接到有关文件起60日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办学许可证》和印鉴交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封存。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教育机构上报的善后处理工作情况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的行为,实施以下监督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育机构名称、性质、层次或未经核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撤销。

(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简章)或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教育机构滥发毕(结)业证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篇7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首先,按照目标管理要求,于×月×日由局统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文件,提出了有关加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单位应把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范围,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并确定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管人员具体抓。县妇幼保健院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共条,要求全院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实行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制。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督促所管辖的单位在录用外来育龄人员(—周岁)跨乡镇的流动人口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某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办证窗口登记入册,并将登记情况及时反馈计生局或卫生局。同时于×月×日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人、责任科主任参加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由局领导与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单位领导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加强目标管理,明确职责,确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层层分解责任,单位与下属各科室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根据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实行准入制度,今年共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培训班期,培训人数达人,通过培训、考核,共发放上岗合格证书人,严把技术考核关,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考核,以保证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及时转发省卫生厅()号文件关于严禁非法利用超等先进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严禁无证取环,实行凭证引产。同时根据浙政办发()号《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与县计生局联合下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文件,提出了六条具体治理措施,严格要求加强对医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制度。凡辖区内所有超声诊断仪均需按要求以文件形式上报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凡孕产妇超检查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均已建立专门的孕产妇超登记本,并注明被检查者居住地址、姓名、年龄、临床诊断、超诊断结论等方面内容,以备查验,从源头上确保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正常水平,杜绝人为选择性别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确保人口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单位在录用临时人员时,不得录用无证育龄人员,医务人员在为孕妇做孕检或分娩前,必须查看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对无证孕妇检查和无证分娩者,认真填写《无证分娩报告单》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登记记录,今年—月份已上报例。县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已登记入册,并向其做好宣传教育指导工作,及时向计生局反馈,受到计生部门的好评。本部门全年共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总人数为人次,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人次,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次,流产手术人次,其中人工流产人次,药物流产人次。引产手术例,女结扎人次数为例。严格执行操作常规,确保手术服务质量。全年全县产妇总数人,属地管理外来孕妇名,委托管理名,《发放给外来育龄妇女一封信》多份,把流动人口和计划外孕妇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为“”。

三、深入优质服务,实施优惠优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

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优惠优先的实施意见》,今年出台对全县出生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参与本县农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时,独女户父母人应承担的个人缴款部分,凭户籍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证件,由当地政府和县计生局审核并公示确认后,予以免缴,全县共减免农村独女户缴款总户数户,总人数人,减免经费元。目前县财政补助减免经费款已到位元,以此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引导群众从根本上转变生育观念,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另外,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就诊者,还可享受“一免四减半”优惠(即免门诊挂号费,检查尿常规、血常规、大便常规、超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在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探索婚前保健改革思路,尤其是××××年×月×日以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使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工作面临尴尬局面,为此,妇幼保健机构在全市率先推出婚检专家定点下乡、下农村办培训班等宣传工作。今年新婚学校共开课场,受教育人,并且在举办婚前培训班的基础上,又于×月×日起为全县集中婚姻登记,提供免费婚检一条龙服务的新措施,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今年还开办孕妇学校期,受教育人,吸收好妈妈俱乐部会员人,举办小课教育场,幼儿学校开课期,受教育人,讲座期,受教育人,开展社区健康专栏期,上街宣传次,受教育人,发放资料份,编发报刊期,快讯期,发放母婴保健墙报期,母乳喂养资料份,电视宣教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育龄妇女的自身保健意识得到帮助提高,有力地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篇8

一、二战前日本高等教育建立:促进教育的体系均衡。

明治初期,日本只设立了一所大学,就是由德川幕府设立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改制合并而成的东京大学。因为其目标是培养国家高层次管理人才,在明治初期,东京大学就已经成为日本资本主义近代化的中心。1890年以前,文部省为了重点办好东京大学将全部学校教育经费的40%拨给该校,从财政上保证国家唯一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但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所帝国大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日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帝国大学。以1897年在京都设立京都帝国大学为开端,到1939年,日本相继成立了东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在内的七所帝国大学。[1]6从内部结构来看,帝国大学是由若干学部组成的综合大学,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和京都帝国大学有7个学部,东北帝国大学和九州大学有四个学部,北海道帝国大学有3个学部。《大学令》中所规定的单科大学也主要以医科大学为代表,如著名的新泻医科大学、冈山医科大学、千叶医科大学等等。这样,日本从南到北形成了高等教育骨干学校的布局。

从学校层次来看,二战前的日本专科层次的学校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明治初期,日本就成立了许多相当于大学教育水平的高等专科学校,如庆应义塾、明治法律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等,这些高等专科学校后来大多升格为正规大学,并成为现代日本最有影响的一批高等教育机构。截止1885年,日本各种高等专科学校已发展到102所[1]6。 其中大部分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但私立专科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未能形成体系,结构、布局、类型也不尽合理,因此未得到政府承认。为了使专科学校制度化、法制化和合理化,190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令》,对专科学校加以整顿和提高,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方面,既允许国立和公立,也允许私立,且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专业领域来看,学科设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多类型人才的需求。《专科学校令》的颁布,不仅强化了原有的医学、语言、宗教、艺术及体育等专业,也从制度上加强了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一批新的理工科专科学校相继创立。除设置综合大学外,还设置了诸如医科大学、工科大学、农科大学、商科大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大学等单科大学,力求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日本大正时期的大学教育保持了明治末期的优点,既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又有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地方交付;私立大学的设备、基金和教育经费由财团法人支付,这就调动了地方政府和财界人土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一是国家全力支持帝国大学的发展,建好一所,再建另一所,而不是一哄而上,这样使得帝国大学质量水平较高;二是七所帝国大学分布在全国主要地区,地域广泛;三是重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四是在专业学科发展方面,逐渐从只重视文法医等学科向重视理工科发展,学科门类逐步齐全;五是建立从专科到本科再到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渐丰富培养人才类型层次。

二、二战后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均衡理念。

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高等教育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可以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践中,客观上促进高等教育在不同收入群体及性别群体中、在不同的地区间、在入学机会上、在国公私立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发展,朝着均衡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要保障有能力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这是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报告书》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张,其宗旨是要实现教育的民主与平等。日本政府的“民主化”高等教育思想首先是指平等对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促进地方公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无论其战前以及战争期间名声如何都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审批。其次,“民主化”是指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强调社会成员无论出身高低、还是贫富贵贱,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有更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大学向群众开放,进入大学之路更顺畅。至1952年,新制大学已从1949年的168所发展到220所,在校学生399,513人[1]18。

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作为战后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被真正放在作为今后的教育理念的高度。1979年,日本加入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逐渐导入免费高等教育”的条款上有所保留。部分原因在于,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较高的比例,并且征收较高的学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临教审在1985年“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报告”中,将扩大入学选择的机会作为重要的政策课题。第2次报告的特征是否定战后的整齐划一和合理化的平等,1987年的第3次报告从减轻家庭教育费的负担出发,积极主张教育机会均等。这也反应在1986年的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中,提倡消除入学机会的差别。

(二)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子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打破帝国大学的特权,是向女生广开大学门户的重要举措。日本在关东、关西各设一所女子大学,发展短期大学,设置很多适合女性学习的专业,为女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为女子开拓了进入社会的渠道。女子短期大学中家政、文学、语言学类科系及教育、保健类科系约占一半以上。可以说,短期大学为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很好地保障了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采取大学的地方分散化政策,为不同地域的学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

大学在地区配置上偏向于大都市,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征。日本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大学扩张来消除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距。高等教育机关向地方分散,在战后教育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分散化不仅是教育机会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政策性课题。

战后改革初期, 政府建立“ 大学基准协会” , 1 9 4 8 年文部省又设置“ 大学设置审议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为了打破高等学府全部集中在大城市的现象,1948年文部省制定了“关于大学配置的国土计划”、在“新制国立大学实施纲要”中体现“一个府县一所大学的原则”等地方分散化政策。

同年6月,文部省对建立新的国立大学发表了11条原则,要求除特别地区(北海道、东京、爱知、大阪、京都和福冈) 外,原则上一县设立一所国立大学,这些大学由该县的官立学校合并而成;国立大学的学院、分校不得跨府、县设置;大学原则上使用都、道、府、县名,使用别的名称要由大学和地方政府同意[2]64。

196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的“三八报告”(昭和38年)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数量的扩张上要采取慎重态度,要在大学的设置上引入计划性。特别是关于避免大学集中于大都市,要求根据设置者的不同,同一专业领域的高等教育机关不能集中于一个地区。地方分散化不仅是大学政策,而且是更大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一环。在1971年的“四六报告”(昭和46年)中明确提出,彻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在扩充教育机关的同时,实现高等教育在地区间配置的均衡,使受教育机会不受定额及地理条件的制约。报告积极推行消除高等教育地区差异的政策,消除教育机关的设置者的差别,强调必须制定具体的长期教育计划。

(四)扩大办学的层次和学科设置,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新制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统称单一的四年制大学,实际上由3个层次与5种类型组成。即2~3年的短期大学、4年的学部(本科)、1年的专攻科及研究生院中2年的硕士课程和5年的博士课程。[3]1949年按照新大学制度建立69所国立大学,为无法升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在职青年设立夜大学和函授教育制度。

打破偏重专业教育的弊端,谋求教育课程的自由化,加强通识教育是战后日本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一直存在着重文法、轻理工的严重问题。1957年日本理工科毕业生与全体大学毕业生之比仅为26%,远低于英美等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为所有高等院校提供财政补助来培养大批工程师和自然科学家。从1957年到1964年,日本理工类专业招生人数一再扩大,学生比率上升为30.5%;从1965—1968年新设理工科院系、改组和扩充大学20多所,1970年理工科新生人数达到新生总数的62.3%;日本还通过创设工科高等专门学校,按地方实际需要设立单科工业大学,加强基础教育、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克服毕业生的专业狭隘性、闭塞性[4]。

(五)放开高等教育设置权限,私立高等教育成为主力军。

在日本,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国立大学在培养高精尖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龙头作用,而私立大学则主要承担着中高级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作用。1960年代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阶段,家庭收入的稳步上升带来了对高等教育的更多要求,高等教育适龄青年的增加也给高等教育造成了新的压力。仅仅依靠援助和扩大国公立大学的规模无法应付这种需求。日本政府放宽了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允许私立大学扩大招生定额。

私立大学趁机大量增设,大学入学生数激增,大大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1960年至1969年日本新建大学137所,其中私立大学134所,占新建大学总数的98%,私立四年制和两年制大学的规模几乎扩展了2~3倍,私立高校生数约占日本高等院校全部学生的3/4。

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实行提高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质与提高私立高等院校的量的原则,导致两类高等院校呈现不均衡现象。60年代末,私立高等院校的生师比是31∶1,国立大学生师比是8∶1;许多私立大学陷入了财政危机的窘境,1963年—1970年,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人均经费开支增加1.7倍,私立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增加,可见其地位的下降。针对私立高等院校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采用了财政补助的措施。l970年开始资助私立高等院校并于1975年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法》。该法规定,政府可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常费用半数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私立院校在本科大学中占到了87%,而国立大学仅占5.6%。[5]这说明了不同的设置主体在不同学校类型中的占有率存在着较大偏差。

三、日本高等教育从计划中寻求均衡。

据文部省《学制百年史》记载,1970年日本大学生的在校生数为1960年的2.2倍,10年当中,日本大学的招生人数以平均每年递增12%以上的速度增加,1971年与1953年相比,四年制大学增加1.5倍,短期大学增加了4.3倍[1]81。1970年至1980年,日本又新建了62所大学。虽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数量上的大发展和宏观管理失控,给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经营规模、人才供需比例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学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受到日本社会的普遍非议。1975年,南关东、东海和近畿三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在校生数约为155万余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7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仍然集中于大都市,入学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依然明显,同时也造成了专业领域的新的不均衡。

面对这些问题,是依然依照市场原则使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面临的路径选择。经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日本决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计划管理机制,以调整布局和结构,控制大学发展速度和规模。此后,文部省增设计划处,着手处理高等教育计划。为了扭转局面,1972年4月在大学学术局设立高等教育计划课,6月设置由大学人和各界有识者参加的高等教育恳谈会,着手制定高等教育计划。从1975年到2000年前后,日本共制定了5次高等教育计划,计划管理使日本高等教育开始在布局、结构、层次和人才的培养方面探索均衡发展的途径。

(一)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1976年—1980年)。

早在1973年,高等教育恳谈会就提出要抑制高等教育机关集中于大都市,谋求地方分散化,改善入学率、容纳量、专业领域构成等方面的差距和不均等。1974年进一步提倡制定义务教育教师的特别培养计划;在地方中等城市扩充、整备、新设国立大学;消除专业领域的不均衡等高等教育计划[2]66。1975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抑制期,进行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以及结构改革。这是大学和短期大学入学率停滞时期。

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一改过去明确的扩充基调,谋求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抑制政策和高等教育的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严格抑制大学的扩充为方针,最关心的依然是消除地区间的差别。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整备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第1次从真正意义上抑制大学的扩张,从量的扩充转变为质的提高。这一计划以《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基础,首先从保障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为开端。1981年3月规定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学部及学科的设置、限制量的扩大,提高私立大学的质量。

(二)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1981年—1986年)。

1979年由大学设置审议会大学设置分科会制定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从终身学习的观点提倡教育向社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依然将注意力集中于大学的地区配置问题上。计划所提倡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是通过育英奖学事业为负担较大的家庭谋求入学机会的均等。

前两次计划正是要纠正此前产生的诸多不均衡现象,同时促进高等教育构造的弹性化、可塑化,重视其质的充实。在纠正超额招生的同时,抑制大学向大城市集中,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整备地方大学计划。明确规定东京23区及政令指定都市原则上应该成为控制新增设高等教育机关的地区。全部计划的基调是抑制,如果说有扩充的话,原则上仅限于纠正地区间的差别、专业领域构造的不均衡和必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三)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1986年—1992年)。

1984年6月,大学设置审议会的大学设置计划分科会公布了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高等教育计划,也被称为“新高等教育计划”。计划首先提出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为了应对国民生活与职业上的多种需求,要谋求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柔性结构。终身学习社会应为公民一生提供多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做好准备。

这个计划中,为了应对18岁人口的急速增加(1992年达到205万),在常规定额之外,到1992年国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增加的入学定额总计为86000人。从1985年以后的男女入学率来看,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1989年男子为16.8%,女子为36.9%,大大超过了男子。

除了推进纠正地区间差别外,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方面,采取了大学间学分互换、接收社会人进入大学学习等措施。而且适应时代要求,新增设了信息科学、信息处理,国际教养等今后人才培养需求量大的领域的学部学科。

(四)第4次高等教育计划(1993年—2000年)。

1991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再扩张期,向普及阶段过渡。经济方面,自由化论和市场化论或者称为规制缓和论,对大学政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扩张期以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为开端实行规制缓和政策,研究生院大规模扩张。此次计划中首都和近畿圈继续维持抑制新增设的政策,其他政令指定市则解除抑制。虽然此次计划涉及到了区域间大学入学机会的差别,但是只限于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入学机会,没有涉及教育机会均等。

(五)第5次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2004年)。

这一计划被称为“最后的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日本对地方分散化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价,计划从“开辟进入大学教育领域的多元渠道”出发进行地区配置,对大都市进行抑制的结果是消除了定额的差别,大学的布局促进了地方都市的发展。计划认为,在大学的区域间配置上,鉴于定额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区域间差别,教育行政有责任为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而进行各种条件的整备。一方面控制在大都市新设立大学,另一方面在地方以教育机会的整备为中心开展工作。此次计划在确保地方教育机会,提高女子入学率,促进大学改组转型等方面有很大贡献。

但是有人认为大都市抑制政策阻碍了大学的自由发展,也出现了大都市学生的入学难倾向。大学的郊区化没有伴随着环境整备而进行,产生了学生和教师的教育研究活动与校外生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谓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在现实政策中也被限定在消除地区间差别的具体政策目标中。

1998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关于21世纪的大学形象和今后改革的对策”(21世纪报告)中,阐述了高等教育机关的多元化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主题,其核心是:闪耀着个性光辉的大学。但是,2000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的理想”(全球化报告)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却无新意,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在大学审议会的讨论中也失去了核心政策理念的地位。2005年的中教审报告“未来日本高等教育的形象”(远景规划报告)中,学习机会这一用语出现频率很高,教育机会均等与国立大学的作用相关联,要求其承担起确保发挥全国性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作用的重任,但并没提及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办学,从自由发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再到制定严格的高等教育计划,从扩充到抑制再到扩充,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理念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实现体系完备、层次齐全、区域间相对均衡、国公私立互补、质与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均衡难以实现,但它作为目标,已经起到了引领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人才的支撑,发展将失去动力。[6]我们在看到日本高等教育的成功与不足之时,更应反思我国教育的不足以及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1] 朱永新。当代日本高等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2] 小林雅之。大学入学的机会均等化政策的检证[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智新。当代日本教育管理[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171.

篇9

护理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在学院学生处及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下逐步形成了,但仍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狠抓组织建设,明确目标,统一思想,完善机构设置,规范管理,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能,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为了今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首要。为此,我们计划逐步完善护理系心理危机干预五级网络,并拟订给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各班级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保卫人员、校医、各学生班级心理联络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完善心理咨询室的硬件设施;

护理系心理咨询室位于护理系实验楼二楼,现有硬件条件设施比较陈旧,造就一流的 心理咨询环境,就必须要有足够的硬件设施作为支撑,因此,今年我们计划将心理咨询室进行一次粉刷,增设一道屏风,购置一台专用电脑及相关配套设施,为前来咨询的同学营造一个清净、幽雅、具有安全感的氛围。

三、举办心理健康宣传月活动、组织班主任进行心理健康专题方面的德育教育课;

心理健康月活动是我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自成立以来就纳入了工作范围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年我们计划充分利用“5.25心理健康日”开展心理健康月系列活动,如散发宣传卡片、现场咨询、张贴海报、制作橱窗等,利用这些方式,使护理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再添新机。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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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的决定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省市《意见》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落实,使我乡的计生工作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经党委研究决定,正式成立计生协会组织机构。现将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东板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名 誉 会长: 何茂林 党委书记

会 长: 龙绪芳 乡 长

常务副会长: 王禄志 副 乡 长

副 会 长: 成 斌 副 书 记

秘 书 长: 吕 波 计生办主任

常务理事: 邓红菊 计生干部

理 事: 李开甫 李树林 吴清平 吴学国

吴玉珍 郑安平 游明兰 田通茂

罗赛金 李道明 李文武 吴秀琼

东板乡人民政府

四月二十日

成立机构的决定范文三

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兹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应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应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适当的分工:

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上述各项规定,积极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并尽可能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和热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

 

成立机构的决定相关文章:

篇11

明治初期,日本只设立了一所大学,就是由德川幕府设立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改制合并而成的东京大学。因为其目标是培养国家高层次管理人才,在明治初期,东京大学就已经成为日本资本主义近代化的中心。1890年以前,文部省为了重点办好东京大学将全部学校教育经费的40%拨给该校,从财政上保证国家唯一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但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所帝国大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日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帝国大学。以1897年在京都设立京都帝国大学为开端,到1939年,日本相继成立了东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在内的七所帝国大学。[1]6从内部结构来看,帝国大学是由若干学部组成的综合大学,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和京都帝国大学有7个学部,东北帝国大学和九州大学有四个学部,北海道帝国大学有3个学部。《大学令》中所规定的单科大学也主要以医科大学为代表,如著名的新泻医科大学、冈山医科大学、千叶医科大学等等。这样,日本从南到北形成了高等教育骨干学校的布局。

从学校层次来看,二战前的日本专科层次的学校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明治初期,日本就成立了许多相当于大学教育水平的高等专科学校,如庆应义塾、明治法律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等,这些高等专科学校后来大多升格为正规大学,并成为现代日本最有影响的一批高等教育机构。截止1885年,日本各种高等专科学校已发展到102所[1]6。 其中大部分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但私立专科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未能形成体系,结构、布局、类型也不尽合理,因此未得到政府承认。为了使专科学校制度化、法制化和合理化,190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令》,对专科学校加以整顿和提高,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方面,既允许国立和公立,也允许私立,且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专业领域来看,学科设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多类型人才的需求。《专科学校令》的颁布,不仅强化了原有的医学、语言、宗教、艺术及体育等专业,也从制度上加强了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一批新的理工科专科学校相继创立。除设置综合大学外,还设置了诸如医科大学、工科大学、农科大学、商科大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大学等单科大学,力求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日本大正时期的大学教育保持了明治末期的优点,既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又有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地方交付;私立大学的设备、基金和教育经费由财团法人支付,这就调动了地方政府和财界人土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一是国家全力支持帝国大学的发展,建好一所,再建另一所,而不是一哄而上,这样使得帝国大学质量水平较高;二是七所帝国大学分布在全国主要地区,地域广泛;三是重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四是在专业学科发展方面,逐渐从只重视文法医等学科向重视理工科发展,学科门类逐步齐全;五是建立从专科到本科再到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渐丰富培养人才类型层次。

二、二战后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均衡理念。

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高等教育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可以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践中,客观上促进高等教育在不同收入群体及性别群体中、在不同的地区间、在入学机会上、在国公私立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发展,朝着均衡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要保障有能力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这是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报告书》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张,其宗旨是要实现教育的民主与平等。日本政府的“民主化”高等教育思想首先是指平等对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促进地方公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无论其战前以及战争期间名声如何都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审批。其次,“民主化”是指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强调社会成员无论出身高低、还是贫富贵贱,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有更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大学向群众开放,进入大学之路更顺畅。至1952年,新制大学已从1949年的168所发展到220所,在校学生399,513人[1]18。

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作为战后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被真正放在作为今后的教育理念的高度。1979年,日本加入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逐渐导入免费高等教育”的条款上有所保留。部分原因在于,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较高的比例,并且征收较高的学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临教审在1985年“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报告”中,将扩大入学选择的机会作为重要的政策课题。第2次报告的特征是否定战后的整齐划一和合理化的平等,1987年的第3次报告从减轻家庭教育费的负担出发,积极主张教育机会均等。这也反应在1986年的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中,提倡消除入学机会的差别。

(二)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子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打破帝国大学的特权,是向女生广开大学门户的重要举措。日本在关东、关西各设一所女子大学,发展短期大学,设置很多适合女性学习的专业,为女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为女子开拓了进入社会的渠道。女子短期大学中家政、文学、语言学类科系及教育、保健类科系约占一半以上。可以说,短期大学为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很好地保障了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采取大学的地方分散化政策,为不同地域的学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

大学在地区配置上偏向于大都市,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征。日本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大学扩张来消除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距。高等教育机关向地方分散,在战后教育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分散化不仅是教育机会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政策性课题。

战后改革初期, 政府建立“ 大学基准协会” , 1 9 4 8 年文部省又设置“ 大学设置审议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为了打破高等学府全部集中在大城市的现象,1948年文部省制定了“关于大学配置的国土计划”、在“新制国立大学实施纲要”中体现“一个府县一所大学的原则”等地方分散化政策。

同年6月,文部省对建立新的国立大学发表了11条原则,要求除特别地区(北海道、东京、爱知、大阪、京都和福冈) 外,原则上一县设立一所国立大学,这些大学由该县的官立学校合并而成;国立大学的学院、分校不得跨府、县设置;大学原则上使用都、道、府、县名,使用别的名称要由大学和地方政府同意[2]64。

196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的“三八报告”(昭和38年)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数量的扩张上要采取慎重态度,要在大学的设置上引入计划性。特别是关于避免大学集中于大都市,要求根据设置者的不同,同一专业领域的高等教育机关不能集中于一个地区。地方分散化不仅是大学政策,而且是更大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一环。在1971年的“四六报告”(昭和46年)中明确提出,彻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在扩充教育机关的同时,实现高等教育在地区间配置的均衡,使受教育机会不受定额及地理条件的制约。报告积极推行消除高等教育地区差异的政策,消除教育机关的设置者的差别,强调必须制定具体的长期教育计划。

(四)扩大办学的层次和学科设置,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新制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统称单一的四年制大学,实际上由3个层次与5种类型组成。即2~3年的短期大学、4年的学部(本科)、1年的专攻科及研究生院中2年的硕士课程和5年的博士课程。[3]1949年按照新大学制度建立69所国立大学,为无法升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在职青年设立夜大学和函授教育制度。

打破偏重专业教育的弊端,谋求教育课程的自由化,加强通识教育是战后日本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一直存在着重文法、轻理工的严重问题。1957年日本理工科毕业生与全体大学毕业生之比仅为26%,远低于英美等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为所有高等院校提供财政补助来培养大批工程师和自然科学家。从1957年到1964年,日本理工类专业招生人数一再扩大,学生比率上升为30.5%;从1965—1968年新设理工科院系、改组和扩充大学20多所,1970年理工科新生人数达到新生总数的62.3%;日本还通过创设工科高等专门学校,按地方实际需要设立单科工业大学,加强基础教育、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克服毕业生的专业狭隘性、闭塞性[4]。

(五)放开高等教育设置权限,私立高等教育成为主力军。

在日本,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国立大学在培养高精尖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龙头作用,而私立大学则主要承担着中高级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作用。1960年代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阶段,家庭收入的稳步上升带来了对高等教育的更多要求,高等教育适龄青年的增加也给高等教育造成了新的压力。仅仅依靠援助和扩大国公立大学的规模无法应付这种需求。日本政府放宽了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允许私立大学扩大招生定额。

私立大学趁机大量增设,大学入学生数激增,大大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1960年至1969年日本新建大学137所,其中私立大学134所,占新建大学总数的98%,私立四年制和两年制大学的规模几乎扩展了2~3倍,私立高校生数约占日本高等院校全部学生的3/4。

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实行提高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质与提高私立高等院校的量的原则,导致两类高等院校呈现不均衡现象。60年代末,私立高等院校的生师比是31∶1,国立大学生师比是8∶1;许多私立大学陷入了财政危机的窘境,1963年—1970年,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人均经费开支增加1.7倍,私立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增加,可见其地位的下降。针对私立高等院校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采用了财政补助的措施。l970年开始资助私立高等院校并于1975年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法》。该法规定,政府可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常费用半数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私立院校在本科大学中占到了87%,而国立大学仅占5.6%。[5]这说明了不同的设置主体在不同学校类型中的占有率存在着较大偏差。

三、日本高等教育从计划中寻求均衡。

据文部省《学制百年史》记载,1970年日本大学生的在校生数为1960年的2.2倍,10年当中,日本大学的招生人数以平均每年递增12%以上的速度增加,1971年与1953年相比,四年制大学增加1.5倍,短期大学增加了4.3倍[1]81。1970年至1980年,日本又新建了62所大学。虽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数量上的大发展和宏观管理失控,给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经营规模、人才供需比例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学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受到日本社会的普遍非议。1975年,南关东、东海和近畿三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在校生数约为155万余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7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仍然集中于大都市,入学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依然明显,同时也造成了专业领域的新的不均衡。

面对这些问题,是依然依照市场原则使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面临的路径选择。经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日本决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计划管理机制,以调整布局和结构,控制大学发展速度和规模。此后,文部省增设计划处,着手处理高等教育计划。为了扭转局面,1972年4月在大学学术局设立高等教育计划课,6月设置由大学人和各界有识者参加的高等教育恳谈会,着手制定高等教育计划。从1975年到2000年前后,日本共制定了5次高等教育计划,计划管理使日本高等教育开始在布局、结构、层次和人才的培养方面探索均衡发展的途径。

(一)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1976年—1980年)。

早在1973年,高等教育恳谈会就提出要抑制高等教育机关集中于大都市,谋求地方分散化,改善入学率、容纳量、专业领域构成等方面的差距和不均等。1974年进一步提倡制定义务教育教师的特别培养计划;在地方中等城市扩充、整备、新设国立大学;消除专业领域的不均衡等高等教育计划[2]66。1975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抑制期,进行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以及结构改革。这是大学和短期大学入学率停滞时期。

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一改过去明确的扩充基调,谋求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抑制政策和高等教育的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严格抑制大学的扩充为方针,最关心的依然是消除地区间的差别。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整备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第1次从真正意义上抑制大学的扩张,从量的扩充转变为质的提高。这一计划以《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基础,首先从保障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为开端。1981年3月规定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学部及学科的设置、限制量的扩大,提高私立大学的质量。

(二)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1981年—1986年)。

1979年由大学设置审议会大学设置分科会制定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从终身学习的观点提倡教育向社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依然将注意力集中于大学的地区配置问题上。计划所提倡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是通过育英奖学事业为负担较大的家庭谋求入学机会的均等。

前两次计划正是要纠正此前产生的诸多不均衡现象,同时促进高等教育构造的弹性化、可塑化,重视其质的充实。在纠正超额招生的同时,抑制大学向大城市集中,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整备地方大学计划。明确规定东京23区及政令指定都市原则上应该成为控制新增设高等教育机关的地区。全部计划的基调是抑制,如果说有扩充的话,原则上仅限于纠正地区间的差别、专业领域构造的不均衡和必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三)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1986年—1992年)。

1984年6月,大学设置审议会的大学设置计划分科会公布了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高等教育计划,也被称为“新高等教育计划”。计划首先提出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为了应对国民生活与职业上的多种需求,要谋求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柔性结构。终身学习社会应为公民一生提供多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做好准备。

这个计划中,为了应对18岁人口的急速增加(1992年达到205万),在常规定额之外,到1992年国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增加的入学定额总计为86000人。从1985年以后的男女入学率来看,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1989年男子为16.8%,女子为36.9%,大大超过了男子。

除了推进纠正地区间差别外,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方面,采取了大学间学分互换、接收社会人进入大学学习等措施。而且适应时代要求,新增设了信息科学、信息处理,国际教养等今后人才培养需求量大的领域的学部学科。

(四)第4次高等教育计划(1993年—2000年)。

1991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再扩张期,向普及阶段过渡。经济方面,自由化论和市场化论或者称为规制缓和论,对大学政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扩张期以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为开端实行规制缓和政策,研究生院大规模扩张。此次计划中首都和近畿圈继续维持抑制新增设的政策,其他政令指定市则解除抑制。虽然此次计划涉及到了区域间大学入学机会的差别,但是只限于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入学机会,没有涉及教育机会均等。

(五)第5次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2004年)。

这一计划被称为“最后的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日本对地方分散化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价,计划从“开辟进入大学教育领域的多元渠道”出发进行地区配置,对大都市进行抑制的结果是消除了定额的差别,大学的布局促进了地方都市的发展。计划认为,在大学的区域间配置上,鉴于定额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区域间差别,教育行政有责任为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而进行各种条件的整备。一方面控制在大都市新设立大学,另一方面在地方以教育机会的整备为中心开展工作。此次计划在确保地方教育机会,提高女子入学率,促进大学改组转型等方面有很大贡献。

但是有人认为大都市抑制政策阻碍了大学的自由发展,也出现了大都市学生的入学难倾向。大学的郊区化没有伴随着环境整备而进行,产生了学生和教师的教育研究活动与校外生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谓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在现实政策中也被限定在消除地区间差别的具体政策目标中。

1998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关于21世纪的大学形象和今后改革的对策”(21世纪报告)中,阐述了高等教育机关的多元化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主题,其核心是:闪耀着个性光辉的大学。但是,2000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的理想”(全球化报告)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却无新意,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在大学审议会的讨论中也失去了核心政策理念的地位。2005年的中教审报告“未来日本高等教育的形象”(远景规划报告)中,学习机会这一用语出现频率很高,教育机会均等与国立大学的作用相关联,要求其承担起确保发挥全国性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作用的重任,但并没提及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办学,从自由发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再到制定严格的高等教育计划,从扩充到抑制再到扩充,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理念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实现体系完备、层次齐全、区域间相对均衡、国公私立互补、质与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均衡难以实现,但它作为目标,已经起到了引领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人才的支撑,发展将失去动力。[6]我们在看到日本高等教育的成功与不足之时,更应反思我国教育的不足以及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1] 朱永新。当代日本高等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2] 小林雅之。大学入学的机会均等化政策的检证[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智新。当代日本教育管理[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171.

篇12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篇13

学校组织结构是学校为了有效实现战略目标,以不同的任务和利益为依据,把人力、物力等按一定的形式有序、有效地组合起来开展活动的模式。组织结构是学校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一套结构合理、运转灵活、执行高效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学校任务有效完成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只有设计好学校的组织结构,理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明晰权责,才能为学校科学发展、有效管理打下基础。在目前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形势下,学校作为典型的具有学习功能的组织,在其构建学习型组织的过程中,内部组织结构如何设置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调适好学校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结构,根据校情的变化情况,在充分吸收和运用教育管理理论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管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力争保持管理的精炼与弹性,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因为组织结构是包括学校在内的任何正式组织“与生俱来”的存在,所以要提升学校组织结构的效能,显然不是做“无中生有”的工作,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调整完善,以使其能有力、有效地具化并落实学校的办学理念。为此,学校组织结构的效能提升必须指向这些具体目标:体现先进的管理思想,提升学校管理档次,适应学校未来发展需要;各机构既能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又能便于沟通协作;管理重心下移,简化管理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在学校战略策划的过程中,组织机构建设应从学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出发,侧重于从这几方面入手:

一、机构设置的改革

所谓机构设置改革,就是审视目前的机构设置,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合并、拆分、重组或增设。例如,笔者在2004年为张家港市沙洲中学进行办学行为策划时,依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和学校实态,在机构调整上重点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增设学校文化战略领导小组,其职能是进行学校发展战略研究与指导实施、监控和规范学校中的文化元素、管理学校品牌、进行学校对外新闻宣传的策划等,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决策班子成员和相关指定人员,并设文化助理1名,具体管理学校文化发展与品牌塑造的日常事务。此举是为了使当时在全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学校文化建设能够在学校得以规范、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有鉴于该校教育科研长期的薄弱低迷,建议将原先归属于教导处的教育科研职能拆分出来,组建独立的教科室,以为科研兴校提供组织保障。

必须考虑到,学校组织机构是一个整体,机构设置的调整不仅仅是所涉及的部门局部的事情,而且关乎学校机构的整体部署。成功的组织变革首先要打破传统,立足于改进现状,然后要在“一盘棋”的思维框架内规划全局和局部,还要采取必要的强化方法,使已经实现的变革稳定下来,形成固定的模式。

【案例1】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新设机构方案(2005年设计)

新设机构名称:顾问委员会。

背景:学校原属国家大型企业的子弟学校,在2004年划归属地管理后,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迫切需要大力引入外部智慧、建立广泛人脉来为学校新一轮发展服务。

目的: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增强学校与社会的深度沟通与合作,提升学校发展平台,广纳各方办学智慧,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加快学校战略发展的步伐。

成员: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教育管理和学校战略研究专家、联合办学单位代表、法律专家、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等,以11人左右为宜。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职责:对学校的战略规划、教育教学、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提出咨询:①推介先进的教育观念和相关主张;②提炼与分析校内各类信息,为学校发展提供方案;③参与学校工作计划的制定;④为学校工作寻求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帮助;⑤参与师资培训;⑥帮助学校开发和拓展校外资源;⑦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估。

运作:学校有义务为顾问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顾问真实地反映学校工作、规划、招生、存在问题等诸方面情况,积极采纳顾问提出的有利于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稳定的建议和意见:①建立长效联系机制,每半学期撰写学校工作简报,以网络邮件或信函形式递交顾问;②在涉及学校战略发展的各项工作规划、计划出台前,或在一些涉及学校政策的重大活动(如教代会、招生)进行前,先行以电话沟通、网络通信、举行座谈等方式征求顾问意见;③及时向顾问寄送校报校刊等学校资讯材料;④每学期末举行顾问例会,汇报学期工作,听取顾问的诊断与发展建议。⑤表彰和奖励顾问的兴校功绩,并酌情将对学校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顾问的事迹写入校史。⑥由学校行政管理部负责与顾问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事宜。顾问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承担。

二、机构命名的调整

所谓机构命名的调整,是指审视目前的机构名称,以准确定位和提升内涵为原则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命名。如今一些学校的机构仍在沿用过去时代的陈旧名称(如“政教处”等),这不仅体现出观念的陈旧,缺乏与时俱进的意识,而且也束缚了部门职能的拓展与更新。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组织机构命名的调整是机构改革策划中容易被忽视但恰恰应予重视的领域。

【案例2】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第六中学机构名称与职能调整方案(2010年设计)

在为该校做发展战略设计时,我们将学校原有5个中层职能部门名称作了相应变更,旨在更为鲜明而准确地凸显机构性质、发挥机构职能;同时将“处”改称“中心”也是为了适应“去行政化”的办学机制。具体变更见表1:

上述案例有两点需要特别加以解释:一是将学校原先的政教处更名为学生指导中心。“学生指导”概念源于20世纪初的西方。现代西方学校管理学认为,学校的三大职能就是教学、管理、学生指导。学生指导一般是指在学科教学之外对学生的生活内容及其方式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引导与服务。人的发展本身是整体性的,与之相对应的教育也应该考虑整体规划,用生活指导的理念将过去的“五育”加以整合,有助于改变教育内容、手段与受教育者的支离,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根本思想,所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当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更名后,原部门职责的外延扩大了,更多指向学生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二是将原先的教科室更名为教师发展中心。“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师生共同发展早已成为广大办学者的共识,而教师发展中心的组建便是将这种共识在办学行为中加以夯实的重要举措。教科室原本虽然部分承担着教师发展职能,但其名称所表达的仍是“事务取向”,而更名后不但凸显“人本取向”,且新增了以人力资源管理为参照的教师发展使命,有助于教师发展工作趋向科学化、品质化。

三、机构运作方式转变

所谓机构运作方式转变,即审视学校目前的机构功能,合理确定层级化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各机构的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教育要求的提高,以及教育自身的特质规定,学校组织机构日趋增多,分工也越来越具体,由此也常常带来整个管理系统反应迟钝、运转不灵,而且存在德育与教学分离、教学与管理分割、教育与服务脱节等问题。所有这一切都向传统的学校组织提出了挑战,要求其作出变革。于是,笔者在东营市胜利一中等一些规模较大的学校尝试设计了扁平化的组织运行模式。

【案例3】山东省东营市胜利一中组织运作方式改革方案(2010年设计)

方案名称:试行以级部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目的:降低管理重心,提高管理效率,充分激发教师群体的智慧。

该模式的基本内涵是:

校长及校行政办公会领导下的级部主任负责制

学校明确级部主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级部主任是年级第一责任人,授予级部主任相应的管理、奖惩、经费使用建议等职权;级部主任在校长及行政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率领级部管理委员会成员,结合级部自身特点与发展需求,充分考虑生源实态,进行教师等资源配置,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对教师各项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落实学校及职能处室的工作要求,负责学生常规管理等。

职能处室由“行政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

职能处室与级部管委会同属学校中层管理部门,双方关系定位是:以级部为中心的横向互动组织体系。其“服务型管理”主要体现于调研、规划、协调、检查、监督,为级部提供发展建议、促进级部间交流互动、拓展教师专业成长空间等。

学校为扁平化管理提供保障

党支部建在级部;每个级部都有校级领导分管督导;级部主任作为学校中层正职参加校行政会议;中层职能部门为级部做好全程服务工作,即计划先行、过程协调检查、终端评鉴反馈。

这其中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先期进行目标约定,在学校总体目标的框架内与级部管理小组确立工作任务目标体系并约定最终所要达成的绩效,然后再授予级部管理小组相应的职权,以保证级部与学校工作方向的一致性。目标责任书内容可包括教师的教学研究和业务能力提高的目标、学生常规管理目标、本级部学生各种活动及能力提高的目标、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能力培养目标、级部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及其他方面工作的责任、学校职能部门对级部工作的保障责任、奖惩内容等。二是加强过程调控,不断关注级部的工作进展,保障资源供给,必要时给予指导或审鉴,确保级部管理小组践行目标承诺,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与级部一起进行研究分析,若确属必要将适度调整目标约定。

调整后的学校行政机构及运行图:

这种模式把教育教学管理的重心放在了年级组(级部),真正实现学校从以行政为中心转向以教学为中心,年级组既是教育教学实施载体,又是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它下移了管理重心,减少了管理层次,畅通了学校上下管理渠道,而且确保学校教学工作和德育工作及其管理的有机结合。同时,有利于教师群体作用的发挥,关注个人的具体感受和创造性的培养,便于调动教师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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