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社区法律服务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夯实基础,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的最基层组织,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其对社区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为此,我们一直把司法所建设当作一项基层基础工作长抓不懈。
自20*年底司法所正式“立户列编”至今,我市司法所建设已初具规模。根据“一办三局”文件精神,我市于20*年起开展了大规模的建所工作,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建所任务,共建司法所3*个,建所率达到95%。20*年6月,市局和有关区县积极协调,在全市的312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了司法所,实现了百分之百建所的工作目标,使司法所的工作范围覆盖全市,充分保证了社区百姓对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的需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普法覆盖面
今年,我们以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在社区营造“三法”贯彻实施的法治氛围。一是组织编写了《宪法基本知识问答》和《行政许可法百题问答》,通俗易懂地宣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印刷4万册免费发放全市社区。二是编绘了《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及行政许可法宣传挂图,利用全市5000余个社区橱窗开展宣传。三是在市级平面媒体和互联网上开展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以此调动广大群众学习行政许可法的积极性,掀起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四是创办《社区法治宣传》报。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进社区有载体,我处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贴近生活,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观念为宗旨,创办了《社区法治宣传》报,为基层群众获取法律知识开辟一个新的阵地和窗口,这是市司法局“法制宣传进社区”工作的又一项举措。该报每期重点宣传一部法律,内容分为“法治要闻”、“法治热点”、“法治看台”和“普法园地”四个版块。办报风格上力图体现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该报每月一期,全部免费发放到全市所有社区,内容以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为主,通过群众身边的人和事,以故事讲法,以案说法。五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日报、*晚报、*电视台在《*新闻》、《新闻大视野》等节目集中宣传了“三法”。《*娱乐信报》在交通周刊上,连续多期刊登图文并茂的交通法知识并在全社会开展了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市司法局在*青年报、*晨报、*法制晚报等市级媒体和互联网上,举办了面向全社会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共发放竞赛试卷150万份,大量社区居民参加了此次活动。并利用《社区法治宣传》专刊,集中刊登宪法、行政许可法宣传文章,使法制宣传教育贴近基层群众,扩大普法覆盖面。
(三)建立基层工作站,扩展法律援助工作范围
我们在市区两级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街道(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法律援助,受理初步审查。20*年1—3季度,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咨询96147人次,比去年同期7*66人次增长了36。8%;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979件,比去年同期1999件增长了49%。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556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422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件。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主体看,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98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含司法助理员)办理211件,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119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办理251件。为生活条件困难,处于社会低保线的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基层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宗旨,在促进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加强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满足基层社会和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的服务基本履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其业务总量和服务受众面逐年增长,与律师业、公证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格局。
2、由于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且收费低廉,在便利满足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成为弥补我国法律援助不发达的重要举措。
3、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乡镇司法所的得力助手。
统计数字表明:仅20*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2771家,其中为基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153家,为村居委委担任法律顾问1437家,为各类企业担任法律顾问605家,诉讼事务2721件,非诉讼事务627件,调解各类纠纷1650件,法律文书5972件,解答法律咨询3*00件,参与司法行政工作546件,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4105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2227次,为残疾人提供服务506次,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1372次)。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两年来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发展模式和管理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无论在郊区还是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普遍存在着组织形式、管理体制不统一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范围宽泛且存在游离基层的倾向,内外部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随着社会体制的变革,社区居民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质量、相互关系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基层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现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所管理模式不统一,人员编制不足。近年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基层政法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所的工作内容与职能脱节,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司法所的地位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目前,仍有5个区县保留了“双管制”,这与建立和完善完整统一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系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它即不利于人员的管理、培训,又影响司法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人员少,工作负担过重也是司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市大部分司法所平均配备司法助理员3人,还有一些所仅有2人,他们既要履行司法所的9项工作职能,又要服务地方政府,参与各项政府行为,工作任务非常重,司法助理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性不够明确。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同律师制度一样,一方面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独立的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运行,另一方面,基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特有的任务、体制和发展水平,它与实行市场机制的各类中介组织乃至同律师机构都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定性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基层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是社区工作者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的弊病与矛盾日益显露,又加以各个部门均打着“某某进社区”的旗帜,将所有冠之“社区”二字的工作推向基层,推向社区,更使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量过多,负担过重,从很大程度上讲,社区居委会还充当着“政府的触角”的作用,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社区工作者要完成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几乎没有多余的时间投入自身的自治及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对“进社区”工作认识不统一,专业人才不足。加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基础,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改革与建设的先决条件。但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并没有完全得到各级领导及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使我们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部分地区的进社区工作过于形式化;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基层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担,其服务人口数为1比1万,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双方比例的严重失调,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自身的生存,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社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管理体制也造成一定冲击和负面影响。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几点设想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辅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其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规范运作体制、加强制度建设。而且根据这项活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发展的要求,我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根据城乡不同特点对郊区和城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以政策区别、分类指导,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科学界定和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和基层法治工作中的地位及其与律师业、公证业等关系,从大局出发,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与律师、公证、法律援助队伍一起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完整、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1、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几年来,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章。按照司法部及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继续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性规定,以形成一系列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便于在管理工作中操作执行。2、要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手段,实行统一的、制度化的、经常性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年度注册制度,以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同时要选好法律服务所主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3、要完善管理体制。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宏观上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主要是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业务方面的指导和执业纪律监督、检查。同时要切实尊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调动其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自律。要健全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4、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经常性的和灵活多样的检查、整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多方面的监督;严格纪律,加强对违纪行为的查处,等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使他们自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服务优质服务,而且纯洁了队伍,维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声誉和形象,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司法所发展三年规划,夯实工作基础。为了更好地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我局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司法所发展三年规划,立争在三年内把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把双管制全面引向垂直管理,使其与现行的法治建设相适应,与现有的工作职能相配套。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所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增强自身的业务承载能力,尽可能地消化社区涉法问题。
篇2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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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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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首先,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际,成立服务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服务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联络办公室,明确工作分工和各自职能。其次,开通服务新型农村社区法制网站,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服务的公开性、透明性、及时性。桐柏县为最大程度发挥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作用,超前预防和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引发的有关矛盾纠纷,简化“涉新型农村社区案件”立案程序,力求做到当天当天立案,对偏远农村的当事人做到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抽调业务水平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和执行拆迁、权属登记、补偿安置、房屋权属纠纷等“涉新型农村社区案件”。
二、全域助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立足构建和谐社会,把促进新型农村社区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注重审理好妨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民事纠纷,有效化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影响新型农村社区稳定的行政争议,统筹兼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刑事犯罪,维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管理秩序,为社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类纠纷,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上,本着有利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原则,认真研究政策及相关法律,统筹兼顾个案处理与普遍性、的关系,消除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
三、逐一排查,防患于未然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矛盾纠纷必然会凸显出来,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一是加强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动迁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二是对涉及拆迁的住户实行排查制度,及时掌握拆迁户的思想动态,突出做好重点人群、重点户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研究制定工作对策。三是与村组基层工作人员充分联系,发挥基层人员了解情况、沟通方便的作用,与村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长葛市司法局2012年以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的实际情况,完善人民调解四级网络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四、整合资源,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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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起诉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解答各类法律咨询,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各类诉讼案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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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起诉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年初司法所开展您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问卷调查结果比较满意,希望法律服务进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下去,以形式多样、便民、贴近百姓的形式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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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结构
1.专业能力
在法律服务专业中,专业能力是运用所学法律法规服务于法律,并对法律纠纷进行解决的能力。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业务能力和诉讼业务能力。专业能力可以说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核心,这种能力是将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知识转化成服务与措施的过程。就学生而言,能力更重要,所以,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2.基本技能
逻辑思维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外语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统称基本技能。其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和推理判断能力。
(1)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软件的应用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资源是获取信息、提高学习与工作效率的捷径。另外,在目前乃至今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问题会有很多,诸如网络犯罪等。学生只有具备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才能有效地解决好这类实际问题。学生要想适应所担任的工作,必须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这是法律服务专业的学生首要的基本功。学生毕业后在基层岗位上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与受助对象交流思想,了解案情,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解法律常识。如果他的语言贫乏生涩,那么法律服务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
(2)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的关键能力
只要严格根据逻辑思维定律,学生才有可能科学而正确地处理问题。若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不强,则他在表达法律问题时就会出现思路混乱的情况;而如果一个学生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他在写作表达与语言表达方面就会有清晰的条理性,而且能够将自己的想法层次分明地表达出来。
3.创新能力
要想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进行创新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所以,一定要鼓励学生开发创新意识,学生只有具备了创新能力与素质,才会得心应手地处理复杂多变的律法问题。
二、培养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措施与途径
1.对理论教学制度进行变革,变“以知识为本位”为“以能力为本位”
在设置课程方面,必须要将实用原则突出来,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更新,重组课程结构,形成以能力为本位的法律教学机制,确保专业课和公共同课能够有适当的比例,而且还要保证理论课与实践课同等重要,防止厚此薄彼现象的出现。在教学内容上,必须保证以够用、必需为度,以应用为目的,删除偏难偏深、陈旧过时及不实用的教学内容,将实用而又最新颖的技术增加进去。可以多加些讲座与选修课,教师一定要在理论课教学中加入一些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在案例中寓说于理,这样不仅能够突出理论课应用性,而且还能增加理论内容通俗易
懂性。
法律服务专业教学方法上,倡导案例式、讨论式以及启发式教学,从根本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对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调动,提高其独立思考的学习能力,从根本上变“以教师为主导”为“以学生为主导”,使学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2.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根本
从根本上说,中职教育必须突出视角教学,重点强调以学生能力为教学目标。在对法律服务实践教学予以强化上,一定要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与完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教师应该将学生实习活动贯穿整个中职教育过程,因此,必须重视校内实训实习基地的构建。目前很多中职院校法律服务专业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简单的模拟法庭、法律服务视听资料室、法律服务所等。必须购置相关对法律服务学习有帮助的音像资料,能够让学生适时展览法律文书,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文书制作要求与格式。
(2)坚持走校所、校企和校区合作的教育发展道路
从根本上完善校外实习基地,而且校方还要主动与社区、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业等达成学生实习建议,保证学生可以有稳定的实习单位,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若将商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则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将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培养放在教育之首,只有这样,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才能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型人才。
篇8
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是以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在校大学生为主体而组织实行的一项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宗旨在于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其对社区建设、法学教育、大学生素养与能力都有较大的意义。
第一,化解社区纠纷,构建和谐、法制的社区。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部分社区居民法律意识薄弱,人们所处不同工作环境、心理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压力,使得社区矛盾、邻里纠纷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呈上升趋势,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作为我国新形式的法律援助方式,能够帮助社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社区纠纷,促进和谐、法制社区的建设。
第二,提高大学生自身素养及实践能力。通过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大学生可以直接进入社会、了解社会、认识现实,更快的退却象牙塔的稚嫩,并能够将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提高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法律执业的素质。有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进社区实践活动的开展,给法学学生提供了一个检验自己课堂上所学理论知识的机会。
第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课堂实践相结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龙翼飞教授认为,大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于大学法学教育是一个很好的契合。法律进社区和大学法学教育的结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的窗口,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时也成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实践性研究中发现的社会问题
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实践性研究”的项目团队服务志愿者通过对百色田东县、崇左扶绥县、南宁良庆区、柳州柳江县这四个典型社区的调研,在通过实践活动中对各个社区的深入了解与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我们得出一些结论与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
(一)基层人民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深,法律知识薄弱,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没有通过正确的途径进行维权,常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使得维权行动得不偿失。我们通过对4个地区的调查发现,社区中城镇人口占比较大,约占60%,农村人口约占40%。在被调查者中,经常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仅有8%,59%的人群很少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而剩下32%的人几乎没有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社区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单一,仅有23%的人主动去了解法律。
(二)社会与高校的支持断链。对于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这一活动,缺乏社会上对其的认同,社区管理委员会不够重视。且社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服务不完善,对法律进社区活动缺乏资金保障。在高校方面,活动宣传不到位,群众人知道较低;对服务队伍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人员松散;没有相应的奖励机制促使大学生积极的去服务社区;对服务队伍的人员培训缺乏专业指导,限制了服务队伍的能力。
(三)大学生自身问题。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与社会阅历的不足,限制了其自身的服务能力,不能更好的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法律进社区所设定的服务活动较多,形式过于单一,且没有创新,活动内涵有待深入拓展。团队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有效的管理,与社区联系不够密切,未能与社区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缺乏服务精神,自发性及积极性不高,未能主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解难。
三、对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给出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转变普法教育方式,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从“普法内容工作需求”向“受群众需求”转变,把“我宣讲什么,群众就学什么”变成“群众需要什么,我就宣讲什么”,从“填鸭式教育”向“服务式教育”转变,进一步突出针对性,紧跟群众需要,紧密联系实际,增强普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以年龄、从事不同工作等为切入点,以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使法制教育更加多样化、平民化、生动化,使人民群众能以自身的懂法、尊法、守法意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普法资源整合机制作用。
(二)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和专业化培训。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完善团队管理机制,提高团队成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不同层次的专业法律人士与大学生团结协作去完成“法律进社区”活动,建立一支由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三)创新普法宣传途径。以标语、墙报、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传统方式为基础,利用网络媒体和报纸为载体,将法制宣传教育更为广泛的传播起来,使公民得知法、守法、护法意识提高。同时,同时及时查看反馈回来的信息并调整策略,保证这些法律的作用真正体现出来,发挥其作用。
(四)确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为促使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相应的经费与保障必不可少。在社区中为法律服务志愿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站点与必要的工作设备;作为高校努力为大学生创造实践的平台,建立良好的奖励机制,激励大学生参与社区服务,为服务团队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同时,政府、社会、高校应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活动基金,保障其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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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变化;实证分析;三方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82-04
法律服务是架构于“国家”与“社会”之上的“桥梁”,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民事争议(本文主要针对的是民事纠纷,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产生之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即民事诉讼和ADR。而民事诉讼复杂、精妙的程序设计以及专业性也决定了法律服务多产生于民事诉讼之中(近来虽有律师参与调节等趋势,但其主业还是集中于诉讼),而广义民事诉讼指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的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权力藉由司法裁判介入到民事纠纷之中,而法律服务在其中起到“运输带”的作用,法律服务需受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影响,而这一影响主要是通过其三种参与主体实现的,即当事人、法院、律师。下面我们通过实践中所得数据对于该分析框架进行检验。
一、实证分析
(一)调研地情况
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调研地的大致情况,这可以作为后文数据分析的宏观背景。该县位于华北某省东北部,面积3309平方千米,53万人(2006年)。该县为重要林业县和水果生产县,林地面积1500平方千米,水果种植面积27000公顷,主要出产苹果、梨、板栗等;铁矿资源丰富,储量达四亿吨。
通过与当地人的接触以及对于当地的观察,除了表面上的数字外,我们对当地也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该县原为国家级贫困县,但近年来由于铁矿的开采,其经济飞速发展,2012年年财政收入约18亿,在当地已可算作前列;其次,当地山多,号称“八山一水一分田”;再者,当地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期,在街道两旁随处可见很多在建的住宅区;最后,当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民间的贫富差距还是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都极度悬殊。
在当地我们选取了三个派出法庭作为调研对象,分别简称A、B、C派出法庭。我们先来看一下三个调研地的大致情况,A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县城西南17.5千米,面积约138.59平方千米,人口约5万人左右,当地大理石开采业较为发达,有资料可查的2006年人均年收入约2100多元,其经济水平在该县大致居于中间水平;B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城东74千米,面积261.46平方千米,人口约3万人左右,当地矿产资源丰富,旅游业也较为发达,总体收入与A派出法庭所在镇较为相近,但人均收入较A镇高,经济水平在该县也属于中等水平;C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位于县城城东38千米,面积224.5平方千米,人口约3万人,由于当地资源较为贫乏,且距县中心较远,经济水平相对落后。
下面,我们将A、B、C三个派出法庭进行横向对比,探查不同地域的影响因素。
(二)三派出法庭横向对比
2011年A派出法庭审结案件156件,其中有的案件103件,没有的53件,诉讼率达66%(这一率在各地已经算较高者),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39件,被告单独委托的只有9件,双方都委托的50件。
其中律师共出现7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2人次,公民共出现22人次,但其中关系明确的只有19人次(以上包括一人有数名或双方都有的情况)。
有的案件类型分布:离婚案件51件,买卖合同纠纷5件,民间借贷12件,侵害健康权7件,婚约财产6件,劳务合同纠纷4件,相邻关系2件,财务纠纷6件,扶养费纠纷2件,运输合同纠纷2件。其余还包括类似于排除妨害、非婚生子女抚养、抚恤金分割、生命权纠纷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只有1件,不太具有代表性,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在有的案件中,案件标的额最大为20万,而无的案件中标的额最大为30万。这可能与我们常识中案件标的额大才聘请律师相左,但经过仔细查阅案宗,我们发现许多大标的额案件其实事实认定十分清楚、简单,而且证据非常充分,之所以经过诉讼程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故意拖欠或无力偿还,并且之后在与法官的座谈中也验证了我们这一猜测。
在有的案件中,已判决结案的有45件,占43%,调节49件,占48%,撤诉9件,占9%;在无案件中,已判决结案的有33件,占62%,调节11件,占21%,撤诉9件,占16%。
同时,我们还统计了对于一般人来说较为关注的有案件与无案件的胜诉率,由于民事案件很难区分出哪一方是完全的胜诉方,所以我们采取相对优势者即为胜诉方的原则,通过诉讼费的承担以及对诉讼标的的分割和诉求的满足来评判谁为相对优势者,可能这一评判标准过于粗放,但该标准更能为一般群众所接受。
在有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为33件(此处包括原告单方聘请人和双方都聘请人情况),占所有案件的32%,被告胜诉案件为10件(此处包括被告单方聘请和双方都聘请人情况),占所有案件的10%,真正的原告单方聘请人且败诉的只有两个案件;而在无的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为24件,占无案件的45%,而被告胜诉的一件也没有。
在统计卷宗的同时,在A镇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对象也是当地的居民,主要是就近随机发放,有效问卷共计100份,其中年龄以50以上为主,占有效问卷44%,而30~40、40~50两个年龄段人士共计只占34%,这和当地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也许不无关系;另外调研对象的学历构成较为平均,小学占12%,初中占30%,高中(中专)占28%,大学(大专)占30%;而家庭年收入则较为集中,2万以下及2万~4万占64%,而4~6万只占20%,6万以上占16%。在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中,找熟人说和的占54%,高达一半;找村干部调节的占32%;而上法院打官司只占14%。对于打官司是否聘请律师,直接选择是的占54%,选择否的只占6%,而视官司重要性而定的占40%。对于律师的价位则较为集中,大部分人认为2000以下及2000~5000能接受,这一比例高达86%。而聘请律师的因素绝大部分人还是选择视官司重要性而定。
通过我们在A派出法庭所得到的案卷数据不难发现,在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离婚案件,这当然有离婚案件总体基数大的原因,但A派出法庭离婚案件共计68件,而有的就有51件,高达75%。另外,结合我们在当地所做的问卷调研可以发现,对于经济成本的计算虽然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当事人决定聘请诉讼的首要因素。
我们再来看一下剩余两个派出法庭的大致情况,B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89件,其中有诉讼的54件,没有的35件,诉讼率60.67%,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33件,被告单独委托的只有3件,双方都委托的18件。其中律师共出现46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24人次,公民共出现7人次,其中关系明确的有7人次。
C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36件,其中有诉讼的15件,没有的21件,诉讼率41.67%,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8件,被告单独委托的没有,双方都委托的7件。其中律师共出现1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11人次(首次超越律师),公民共出现4人次,但其中关系明确的有2人次。
我们希望通过三个派出法庭的对比,能够在较为广阔的环境下凸显出影响法律服务的较为宏观因素,诸如各派出法庭的政策引导,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等因素,这些因素也主要是通过作用于当事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三者,进而间接作用于法律服务。
为了更直观地对比三者的差别,我们绘制了下表:
(三)对比分析
我们将三者的主要差别根据当事人、律师、法院三者角度简单梳理下来:(1)三者率不同,A派出法庭最高,B派出法庭次之,C派出法庭最低;(2)三者主体中,A派出法庭律师出现比率68%,B派出法庭律师出现比率85%,而C派出法庭中律师出现比率首次低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且公民数量中,关系不明确者占据了一半;(3)A派出法庭结案数量为156,B派出法庭结案数量为89,C派出法庭数量为36。
通过上述三者主要差别,结合我们在调研中所了解的三地情况,我们首先对于三个派出法庭结案数量差距较大作出分析。根据三地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如下:(1)A镇距县中心最近,C次之,B距县中心最远;(2)A镇人口最多,B、C两地人口差距不大;(3)B镇经济发展水平最高,A镇次之,但与B地差距不大,C镇经济水平最为落后。这三者我们将其抽象化为:“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人口因素、经济因素。在这三者中最为占优势的是A镇,其次是B镇,最后是C镇,而其结案总数也是同样的排名。
下面我们简析一下三个因素的作用方式,通过A与B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经济因素大致相近或处于劣势,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因素即发挥作用,原因应是人口较多时纠纷数量也较多;而B与C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人口总量现差不多时,经济因素即凸显出来;而A与C对比则又凸显出了经济因素及人口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影响三个地区结案数量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因素、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这三个因素也作为之后从各角度分析各项的宏观因素。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三地关于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不同即三者出现比率,在A、B两地,律师出现人次都远高于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在C地,法律服务工作者却反超律师。我们还是以上文所总结出的三地的主要不同出发进行分析,首先仍是经济因素,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相比其收费水平本就比较高,而C地居民人均收入也较A、B两地少很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差。通过这一对比,我们验证了经济能力作为影响当事人聘请法律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个从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角度出发的影响因素,即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标准。
以上述三要素为分析框架,我们不难发现三地之中,A地率还是最高,刨除人口因素影响,我们不难发现“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在这里扮演重要角色。所谓“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即“在距离当事人并不遥远的地方是否存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或场所、有关的信息渠道或利用这种服务的途径是否通畅等”,而据我们了解,当地主要法律服务提供场所即在县城中心,即距县中心的远近也可理解为“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
除了以上三种因素外,我们在走访A派出法庭时了解到,A派出法庭是当地基层法院强力塑造的模版,在我们完全走访时感觉它就是一个缩小版的青龙县法院,各种现代化设施一应俱全。该法庭庭长原是城关法庭的副庭长,在交谈中我们能感觉到作为“业务尖子”(在法院的光荣榜上我们就看到了他的名字)所具有的法律素养,当我们谈及法律服务的影响因素后,他提出了在自己看来影响诉讼率的因素:(1)案件的难易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实力;(3)个人时间是否充裕;(4)律师收费;(5)关联程度。对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由此可见作为当地法院的“招牌”法庭。A派出法庭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得到了当地法院的充分支持。这点我们认为也与A的率高于B派出法庭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该因素我们认为可以抽象为来自法院的政策影响。
二、理论假设及检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系列影响法律服务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大致支撑了本文所提出的三个影响主体,两个宏观层次中即“两层三体”式理论构建。下面我们将使用其他已有调研成果的影响因素,看其是否可以适用“两层三体”的理论归类。这里我们主要采用王亚新教授在《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续)》中个案五中所提出的影响因素,在其分析讨论对数据解读中,他认为“当地农村的当事人提交给法庭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纠纷中,那些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标的金额较大、可能有当事人之间尖锐对立或法律上的胜负态势比较清楚等因素而难以调解的案件,往往都利用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一因素与我们之前调研的结果恰恰相反,但该因素也主要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这体现了法律服务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在之后的分析中,其认为“作为可能导致率下降的原因,首先可以考虑法庭在2004年初从县城迁回其辖区内的中心乡镇是否起了某种作用。由于卷宗显示充当人的绝大多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居住在县城,扶镇又没有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庭搬到乡镇上有可能意味着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不便或者城里的人到镇上开庭等造成当事人费用支出的增加”。这一点与我们调研所得的“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不谋而合,也可以归入到法院通过政策调整间接作用于当事人,最后作用于法律服务;而在分析当地诉讼率的影响因素诸如“法院审判方式调整”、“当地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的市场竞争”等,都可以归入到法院、律师等主体中,由此可见我们所提出的“两层三体”理论构建在归类及涵盖面上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理论框架即“两层三体”,构建一个民事纠纷由产生至影响法律服务整体过程的程序。该分析结构分为两部分,即第一次分流和第二次分流,第一次分流即民事纠纷选择进入诉讼程序还是ADR;第二次分流即民事纠纷是否选择聘请法律服务,该阶段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问题,也是在理论假设中我们所提出框架的微调,通过该模型我们希望通过输入一定影响因素,最后可得出当时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的分析框架,其简单形式如下。
在第二次分流中,当事人对于是否购买法律服务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法院、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其主要是影响作用。其影响作用包括直接影响作用和间接影响作用,直接影响作用可直接作用于法律服务,而间接影响作用则通过作用于当事人再最终作用于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将上图再做调整,并作出分析预测。
以此为分析框架,我们认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增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对于法律服务的直接影响越来越多,而政治国家则处于消极中立的状态,其对于法律服务的直接影响将越来越少,而更多的可能通过影响当事人而间接影响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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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社区服务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一)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概念
社区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指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l887年,德国社会学家Tonnies在《社区和社会》一书中最先提出社区的概念。20世纪30年代初,社区概念被引人中国。现在,对于社区,比较统一的界定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城市社区则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所谓社区服务法律制度呢,管理学上一般将其界定为规范和调整社区服务管理、运行、监督机制的法律制度。我们主要从法学角度将其界定为调整社区服务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l993年以来,我国的社区服务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发展提高阶段。目前,调整社区服务方面的专门法律尚属空白,只有一些中央的总体性规划和指导性意见。主要有:l993年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颁布《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的意见》,这是社区服务发展中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它要求将社区服务纳人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基本任务,制定了相关的扶持保护政策。此后,社区服务迅猛发展。l995年l2月民政部颁布《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推动社区服务向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对社区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2006年4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正式下发。该文件指出,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印发《“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更是对“十一五”期间的社区服务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等做了详细部署。
(二)我国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的主要模式,即政府为主导,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注重社会效益
(1)政府为主导。一方面,政府在社区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其能力和作用也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政府应当在社区服务的启动、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有所不为”是指政府不应干预居委会对社区服务的具体领导,不应直接参与具体的社区服务活动。
(2)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街道是政府的基层组织机构,担负着社区服务的实质性的指挥工作。街道应建立社区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驻街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本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全面领导。居委会既是居民的自治组织又是社区管委会的下属组织,具体负责落实社区管委会下达的社区服务任务,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利民便民工作。总之,社区服务的各项工作都要在街道、居委会落实,必须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保障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3)注重社会效益。社区服务的目的在于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资文化需要,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社区服务应注重社会效益。当然,也并不排斥有偿提供社区服务的可能。不过即使有偿服务,也应当遵守便民微利的原则。
2.宏观上明确了我国社区服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总体目标为:到2010年,在全国城镇逐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立足街道、社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形成多方参与、责权明晰、配置合理、和谐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为:一是到2010年,全国每个街道基本拥有一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每万名城镇居民拥有约4个社区服务设施,每百户居民拥有的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二是70%以上的城市社区具备一定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手段,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东部地区和中、西部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发展,创新社区服务体系运行机制,提高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其他地区的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状况要有明显改善。三是“十一五”期间,中央拿出6亿元专项资金,民政部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1.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l4.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资助建设3000个左右的示范性、综合性的社区服务设施,包括500个左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2400个左右社区服务站及l00个左右城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
(2)发展社区服务体系要重点完成四方面的任务:一是要加快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服务业,尤其是社区公共服务,以满足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如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就业和保险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区文化、教育和体育服务,社区老年服务,社区环境服务等。二是要以社区服务站为重点,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社区、街道、区(市)社区服务机构分工协作的社区服务网络。三是要大力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信息服务网络,推动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服务、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社区服务信息化发展格局,在全国范围内培育一批“社区信息化示范社区”。四是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个服务主体的积极性。
3.规定社区服务的对象为本社区全体居民社会服务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贫困者、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而是涵盖了社区的全体居民。社区服务作为一项福利措施,社区的居民都有权享受,只是弱势群体更加需要社区服务。因此,弱势群体是社区服务的重点对象。
4.规定了社区服务的各项内容
(1)面向各类弱势群体的福利服务。
(2)面向社区普通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家务劳动社会化产生了对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的需求,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应当使社区面向社会,覆盖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以享受良好的日常服务,等等。
(3)面向辖区单位的“后勤”服务。除了普通居民,社区内还或多或少存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等,为这些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也是社区服务的内容之一。这种服务通常是有偿的,而且互惠互利。通过为辖区单位提供餐饮、娱乐、健身等方面的服务,一方面能够解决社区部分居民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辖区单位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我国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社会的法治化包括方方面面的法治化,社区服务发展也不能例外。而事实上,目前社区建设与发展缺乏法律上的规范,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严重,缺少法律法规保障。当前,国家主要通过一个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来规范社区服务发展,在各地也都依据这一“意见”来开展社区建设与发展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地区性的规定。《社区自治法》这一社区自治的基本法还未出台,各专项法律如《社区服务法》《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也没有出台。这种情况下,必须完善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建设,早日实现社区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
(二)是实现社会和谐化的重要环节
我们知道,社区服务具有三大基本功能:一是维系弱势人群的社会尊严、生存权利和生活能力,限制不平等的差距,提高社会的公正度和稳定性;二是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需求,提升居民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三是促进社区的人际交流和人际关怀,改善社区的人文环境,提高居民的道德文化素养。而这些功能正是同我们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理念殊途同归的,因此完善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使社区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实现社区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社会走向和谐的重要环节。
三、国外相关社区服务法律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社区的“皮毛法律”
在美国社区,法律要求每一个业主避免在自己的土地或房产上进行“不合理”地侵扰附近土地使用或享受的活动,小麻烦也有相应的法律监管,美国人称此类为“皮毛法律”。以社区噪音问题为例,早在l997年,纽约市议会就通过了严厉的《新噪音防治法》,规定在距离公寓楼一米处进行测量,所有噪音超过45分贝的声源都被禁止使用。无论是狗叫、过大的电视音响还是汽车的呜叫,都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上述违规超过三次,就将被罚款525~2625元。“新法”还规定,各家商店、酒吧、夜总会的扩音喇叭声音不能让街道上行走的人听见,如果音量太大,就将最高处罚2.4万美元。家庭报警器、建筑机械、电动工具、垃圾处理装置、大型空调设施等都在该法的严格监管之下。音响设备,一次违规罚款90—350美元;三次违规罚款270~1050美元。狗叫,一次违规罚款45—175美元;三次违规罚款l35—525美元。车辆喇叭,一次违规罚款l30美元;三次违规罚款4200美元。摩托车(过度轰鸣),一次违规罚款440—1400美元;三次违规罚款1320—4200美元。锤子敲击(夜晚),一次违规罚款440美元;三次违规罚款4200美元。酒吧、夜总会喧闹音响,一次违规罚款2000—8000美元;三次违规罚款6000~24000美元。另外,纽约市环保部门专门成立了处理噪音污染的机构,该机构有几十位督察员从上午8时至下午6时处理有关噪音的投诉。原则上,只要社区有投诉,督察组成员就会带着监测仪器,在当地警察的陪同下赶到现场测试噪音分贝,对违规者当场开具罚单。
除了社区噪音问题备受法律关注,其他社区的琐碎问题,如家庭宠物限养、保持自家门前卫生问题等等均有法可依。美国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将来实现社区服务法治化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在出台社区服务相关法律时必须考虑最大限度的细化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完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如社区环境改善、社区服务方式多元化等都要有具体的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二)社区服务刑罚制度
社区服务刑罚制度是法院判决犯罪人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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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来临,在外打工的村民陆陆续续回家,就在这个时候,李家媳妇耿氏得到了一个让她意想不到的消息――有人看见她失踪了20多年的丈夫。
20年前丈夫出门打工,一去便杳无音讯。丢下耿氏在村里,拉扯着三个孩子,可算是吃尽了苦头。如今苦日子终于熬出头,孩子们都长大成家立业。可这个时候有了老李的消息,耿氏心里五味杂陈。20多年丈夫为什么不回家?为什么一直不回来看看她和孩子们,就连他的父母亲也不闻不问。一定是丈夫在外面组建了新家庭。想想这些,耿氏难以控制自己心中的愤怒,她决定要跟丈夫脱离夫妻关系。可是同村的村民只是跟丈夫打了个招呼,并不知道他的落脚点,茫茫人海去哪里找呢?耿氏打听了一番,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申请法院以丈夫失踪的理由判决离婚。
耿氏到了县城法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告知她要写上诉文书,如自己写不了,可请法律工作者。耿氏好不容易出钱让人写好了诉状,办案人员又说还需要到户口管辖地开证明。耿氏回到乡政府,乡政府办事人员又告知“失踪证明”由公安局出具。到了公安局,又要让她先到派出所看看。耿氏来来回回跑了五六趟,事情总是办不成。她又急又气,不知如何是好。
如同耿氏一样,想通过法律维权,却又难以维权的农民不计其数,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维权之难?维权难又带来哪些不和谐和不稳定?
二、农民维权难的主要根源
1、在贫困落后地区,法律机构不健全,法律服务形同虚设,农民无处维权
地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法律工作普及不平衡,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法制建设硬软件条件较为优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可以顺利开展。但是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法律援助工作举步艰难。法律服务机构稀少,在县城也就寥寥几个,更何况农村。即使有也只是挂着一个牌子,成为一些人的“职位”而不是“职业”。由于法律机构缺乏,农民在他们的生活圈内,无法找到维权途径,又面临不堪负重的经济承受力,无力出门到外讨公道,因此,对于他们来说,维权只是遥远的梦。
2、在贫困落后地区,法律宣传缺失,法律教育短腿,农民在法律面前苍白无力、无所适从
法律机构遥不可及,必然造成法律宣传、法律教育、法律服务跟不上。我们知道农村的生活水准较差,经济落后,农民整体的科学素养、文化程度、精神境界、思想觉悟、环境状态等较为低下,原本对生硬的法律条文难理解、难接受,而贫困农村恰恰更是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专门工作,农民得不到必要的宣传教育,也没有耳闻目染的环境场所,法律知识是一片空白。即使有些人想靠法律武器维权,但在现实中,农民表达力差,与法律工作人员沟通有障碍,有理说不清,这样就给一些司法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人为地将法律这标志公正的天平倾斜,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不答不理,歧视农民见识短、不懂法,做出一些敷衍、草率、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处理和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耿氏这样的案例,当事者跑来跑去,经过几次碰壁后,信心丧失,不得不将维权活动放弃。
3、在贫困落后地区,法律工作经费紧缺,法律援助活动开展步履维艰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虽然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逐步认识了解,维权意识在加强,有许多法律工作者遵守法律道德和义务,深入农村一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一些成绩,但法律经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的一大难题。进行法律援助,特别是困难户,往往路途遥远,没有电话手机,法律工作者进行调查取证、文书还要复印资料等等都是不小的开销。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挫伤了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他们面对法律知识严重缺乏,又对法律工作开展难以配合的农民,办一件案子费尽周折不讨好,往往使他们的兴致大打折扣,知难而退。必然也会造成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敷衍了事,对政府交代的任务走走形式而已,难以真正意义上实现法律工作效果。
三、农民维权难带来的社会问题
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必然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带来不公正、不公平的局面。农民维权难、难维权,只好采取想当然的感情用事,在客观上形成依靠家族势力主宰自己命运的行为,由此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一是由于一部分人的无奈,在忍气吞声中助长了不法者的猖狂气焰,他们采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例如宅基地不经审批,乱占抢占;集体土地、矿产、山林被大胆的人随意侵吞;在农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大打出手,使矛盾激化,造成邻里不和、家族对抗等。二是由于法律途径不畅,一部分人产生了“找法律部门不如找黑社会”的念头,因为黑恶势力解气解恨,速战速决,虽然化一点钱财,但比“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人难请”的政法衙门痛快来劲,无意中为恶霸势力提供了需求市场。黑恶势力发威后,又因山高皇帝远,鞭长莫及,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无异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力,使正义不敢抬头,使非法暴力活动冠冕堂皇,使恐怖阴影长期笼罩在广大群众心中,正不压邪。三是由于强者为王,弱肉强食的现实所在,农民把“多子多福”、“大家族大势力”的思维,灌输到方方面面,因此千方百计超生男娃,一旦家丁兴旺,就无所顾忌,滋长出种种不良行为,横行乡里。四是由于农民对法律漠视,及对政府缺乏信任, 延伸到对国家、对社会、对上层建筑产生不满情绪,偶遇风吹草动就铤而走险,违法乱纪。这些问题长期积累、恶性循环,一加一大于二,必然对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不利。
四、突破农村法律困境,改善农村法律环境的对策
我国幅源辽阔,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违法行为又占很大比例,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农村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加大对农村的法律宣传力度
真正意义地普及农民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公信力。以多渠道、多方位、快捷、方便、直观的方法,加大力度宣传法律,并且采取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让农民知道如何寻找维权途径。同时,政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培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且选择适当的工作手段,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让农民深切感受到法在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才会愿意去“知法、懂法”更会去主动接受法律和学习法律。
2、法律资源要向贫困落后地区倾斜
法律资源要大力向贫困落后地区倾斜,特别是具有潜在力量的人才资源。国家近年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各高校响应政策培养了许多法律专业人才。组织带动法学专业的学生深入农村进行援助活动,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经验,脱离“书本与现实两张皮”的困惑,而且可以通过一些活动感染农民。另外大学生村官制度可以选拔一些法学高校人才担任职务,只有法学大学毕业生才能更专业、更系统、更全面的讲解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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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得到进一步的显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法律保障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四)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升;服务基层、服务意识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五)群众的法律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活动内容
(一)法律服务进村入户。各司法所按照划定的定向服务区域进驻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办理各种各样的农村法律事务,接受群众委托,降低收费标准。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建立法律服务小分队,由司法所负责人担任法律服务小分队负责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成员。每个法律服务小分队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每名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法律服务小分队情况表见附件1)
(三)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向辖区内每个农户发放一张便民法律服务卡;建立一本“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工作日志;走访辖区内每个农户一次以上;上一堂法制宣传课;向基层党委、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签订一份法律顾问合同;与村(社区)签订一份《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专项协议书》。
三、具体安排
“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是开展“法律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区“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4月)
各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启动“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制定实施计划,张贴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横幅,散发宣传资料,建立各类台帐。
(二)活动实施阶段(5月)
各基层司法所要积极组织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签订《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专项协议书》达90%以上,全区选派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不少于150个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5月底前报区司法局公律科备案一份。(《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专项协议书》见附件2)
(三)督导检查和总结阶段(6月)
1.区局加强“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的督查督办,不定期到镇(街道)、村、社区实地查看活动开展的情况,查看工作日志和“六个一”活动的落实情况。
2.各基层司法所要及时全面总结各自开展“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将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于6月16日以前报区司法局公律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切实将其摆在当前行政工作的首要位置,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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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内容
(一)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各村(社区)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公示牌,将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信息公开,便于群众求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点将”服务。“一中心两所”人员要热情接听或接待每一次咨询或求助,全力提供周到服务。
(二)建立法律服务网络。各村(社区)要确定“两委”成员中一人为法律事务负责人,依法建立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为法律宣传员和法律服务员。司法所具体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委会的工作。“一中心两所”要按照分片区域(见附表)深入基层,宣讲法律,解答咨询,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三)法律服务运行方式。各村(社区)法律服务员(人民调解员)负责处理一般性法律事务,遇有重大的敏感的法律事务应立即报司法所或联系“一中心两所”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所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各村(社区)法律服务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各村(社区)法制教育和法律事务处理台帐;“一中心两所”人员要每月确定一个现场办公日,到所负责村(社区)与群众进行面对面法制宣讲、法律咨询、受理案件等事务。
(四)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各司法所要充分利用“法律进乡村(社区)”的“四个一”(一个法制宣传栏、一个法制学校、一个法律图书角、一个法制宣传队伍)建设平台加强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方便群众了解申请法律服务渠道。